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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包含着以法为本、因时而制、明白易知、刑无等级、强国富民等内容,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对现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因而对法家的思想必须进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为今用。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2、法家的“因时立法”的思想。他们认为,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变革,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则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P165;“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3]P165;“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P148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现代法治虽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不断地修订现有的法律也是无可争议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极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法家都是把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他们认为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首先,法家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3]P17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独一无二的权力。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他认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3]P131、“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P135、“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3]P137他还强调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强调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此来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古代法家倡导的“法治”是“君主专制”。而我们现代法治却是民主的,把法当作权力控制的手段、途径。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2、法家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在这方面,商鞅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主要包括: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他说:“夫刑者所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2]P138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他认为法的任务在“治奸人”,而不在“治善人”。对付“奸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刑罚重,民众就不敢犯法,这样便都不敢做坏事,就使全国的民众就变“善”了,这叫做“不赏善而民善”。其三,轻罪重罚。他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认为加重对于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这种公然否定罪刑相适应、向人民炫耀暴力、滥施的观点,表明了新兴地主阶级及其“法治”与人民在本质上的对立关系。韩非也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认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爱民”不是伤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在严刑峻罚面前心惊胆寒不敢犯法。[3]P143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这种观点,后来成为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在整个封建社会也有深远的影响。这种残酷镇压人民的做法,“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与现代法治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是格格不入的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
1、法家的单纯“法治”的思想。“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针锋相对,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有效的方法。现代法治却认为“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两者并不矛盾,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它从正面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合乎天理和人道的,只有这样做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尊敬;如果相反去做,就会受到人们的鄙夷。而法制是推行道德的约束和保障,它从反面制恶制暴,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应该说道德规范是指导人民行为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行为基本准则,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德治”和“法治”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单独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要顾此失彼的。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确立时期的时代要求,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更为积极进取。
2、法家的“治吏”思想。法家也把治吏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3]P113的观点。还提出“刑无等级”这一在执法和适用法律上治吏的思想。商鞅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P280韩非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3]P42只有君主依法治吏,才能“禁奸臣”。法家的治吏思想在规范权力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上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两者的目的都在防止权力的懈怠与权力的滥用。法家的治吏思想对于倡行法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治吏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它不是现代法治意义中的权力控制。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法家的治吏的主体是皇帝,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两者的对象是不同的,法家治吏的“吏”是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的,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终极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与权力拥有者。
3、法家的“民本”思想。“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法家“法治”的理论基础。法家认为,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韩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P149“因民情”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商鞅说:“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P175表面看来,人性理论和强调立法上因民情、重民、利民的这种民本思想考虑的是人民的需要与愿望。这种传统的民本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很有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民主起到引入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绝对比单纯的专制思想要进步得多。但是,这种思想实际上是要将法律变成操纵人民切身利益的手段,为统治者所用,不同于现代法治中的民主思想,而且“民本思想”毕竟是“君权思想”之下的产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如果将民本理解为民主,那么民本就会成为民主的障碍,从而影响法治。因此,必须理性地对待这种民本思想。现代法治的民主思想是指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力与民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法律保护人民民力与民利的民主才是完善的。
总之,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的“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而现代法治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生活。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权威;国家的权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护等等。对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学说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启动;另一方面要批评它消极的一面,警惕它给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带来障碍。
参考文献:
[1](唐)房玄龄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法治话语 能力
【作者单位】 宁波市外经贸委。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3-0044-02
党的十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认为,既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的能力,也要提高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的能力。让领导干部多说“法治话语”,这既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在领导语言上的具体体现。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法治语言是法治思维的载体,“法治话语”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脉相承。“法治话语”在公共话语体系中的缺失,凸显的是法治素质的堪忧和法治信仰的危机。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不少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缺乏“法治语言”的训练,自然对法治话语和法律语言有一种陌生感和疏离感。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出是创新。这个创新,是在总结和发展基础上的创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中继续强调了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到十八报告中,则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并且针对性地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基本方面。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内涵,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所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就是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先要搞清楚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是什么。我认为,法治思维对应的概念有三:非法律的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
首先,非法律的思维。法治思维的关键词之一是法,是法律思维,而不是非法律的思维。这些非法律的思维,包括经济的思维、政治的思维、管理的思维、文化的思维、道德的思维,等等。这些思维,当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思维,但是,不是也不应当是唯一的或者排他性的思维。除了上述非法律的思维以外,我们还应当重视法的思维,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还必须增加法的思维,以法为据,以法为尺。
其次,人治思维。法治,对应的是人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的是人治国家和人治政府。法治思维直接对应的就是人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思维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即民主的基础、控权的核心、人权保护的目的、依法办事的规则,等等。
另外,法制思维。法制思维是依法为前提的严格依法办事的思维,而法治思维则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即法治不仅要“治民”,更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是法治的核心,当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第一,合法性思维。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维,也是制度思维。十报告提出,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就是这种思维的表现。
第二,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人与人交往等,都要尊重保护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定职责。法治思维,必然包含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各级领导干部所作决策和所行措施,大多是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另外,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就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义务,不失职,不辱使命。一些领导干部在当地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时,采用发文件强行让公务员集资的办法,就是在蔑视和践踏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是典型的没有法治思维的表现。
第三,公平正义思维。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如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时,程序性规则的约束往往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公众参与决策、决策的民主化,才是决策中的实质性约束。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反映和体现公众利益和各方意见,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那种在决策工作中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的做法,就是缺乏公共行政的公平正义思维的表现。在行政执法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都不是法治思维,难以取信于民,也难以真正有效和长效。
第四,责任后果思维。法律不仅是行为规则,还有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也是后果之治。法治思维也不仅仅是行为规则思维,不仅仅是判断思维和行为思维,更为重要的还有责任后果思维。因此,行为有后果,行为者要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讲,必须对其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后果,违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侵犯的权利要得到有效救济保护,造成损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违法犯罪的要予以惩处。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失职必问责。
第五,治官治权思维。法治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当然是以制约和监督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十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着深刻的法治思维内涵。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治官治权思维,就是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有严格、规范行使权力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必须有接受制约和监督的思维方式,而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胆大妄为。
关键词:城市开发建设企业;城市管理;依法治企
一、依法治企的内涵
(一)依法治企的重要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而企业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由于其特有的属性,更是和法律的规定息息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我们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发展,而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下,依法治企已经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用来管理企业的基本政策。此外,积极的开展依法治企也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无论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外部交流,依法治企都能在这些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的工作量越来越大,我们城市建设企业在城市化建设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随之迎来的是市场内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如何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成为了首要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依法治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时调整企业管理的经营方略和管理理念。将企业的管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结合,使经营活动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从而取得最大的合法利益。确立依法治企的主导思想和治理方略,保障城市建设企业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更加快速的发展,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依法治企的定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转变,使得依法治企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要对依法治企这项政策的内容和定位等进行研究,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其进行了解和研究,从而了解依法治企的内涵,更好的发挥出它的作用。
在企业的依法治企工作中,经常会因为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对依法治企的理解也不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国家机关以企业为对象进行管理。最直观的就是税务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法对企业进行管理,对偷税漏税现象进行处罚等措施。同理,城建,工商,环保等政府部门也和税务部门一样,是依法治企的责任主体,履行的是法定职责,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能依法有序的进行。这种情况是可以从外部进行依法管理,并也能够规范企业的行为,还可以管理与企业相关的各项活动,从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者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对优秀的部门进行奖励,对于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的部门进行处罚等等,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属于依法治企的范畴。所以依法治企一方面是以各个管理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在企业内部,针对生产经营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修订等问题进行管理的企业经营者为企业内部依法治企的主体。
(三)依法治企的含义
依法治企简单来说,就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就字面意思上来说很简单明了,但还是容易对依法治企的理解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依法治企理解成以法治企,一字之差就容易对其的理解出现极大的偏差。‘依’是依据和根据法律来进行管理,而‘以’则是完全用法律和制度来管理企业,前者有较大的主观能动性,能适应企业各个阶段发展的变化,后者则不然。我们在进行依法治企的时候不能单纯的将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进行企业治理,而是要把法律法规作为企业管理的依据。对企业的依法治理,主要体现在对当前用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使用,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此期间,法律具有惩戒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法律法规还可以在思想上指引和教育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在实行法律惩戒功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其他的功能,不能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注重评价、指导以及加强思想教育的功能的使用,这才是依法治企的精髓。
二、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文化是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在城市建设企业中,企业文化和企业经济一直是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中。企业文化是经济发展的环境要素,企业文化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的发展,企业文化积极向上可以推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企业经济的发展,利用文化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则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各部门,各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企业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只要有企业就有企业文化现象,就存在企业文化,它可以极大的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城市建设企业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主体,所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推进城市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企业文化的内容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管理方式,它要求重视人,以人为中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方式,它主要强调把企业建设成一种人人都有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团体。企业文化也可以体现出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这也是企业的基本概念和信仰,比如说,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的主要职能就是开发建设城市项目,促进城市建设的进程,所以我们的企业文化就是加快城市建设,围绕这一文化主题可以指导企业员工的思想和处世哲学,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兴旺发达。此外,企业文化还是企业全体意识的载体,代表了企业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形态。企业文化也是衡量企业是否优秀,能否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一个标准。
三、推动企业文化在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中发挥作用
(一)转变文化发展方向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集中表现。要想加强我们城市建设企业的依法治企的工作,就必须转变思想,转变我们企业文化的发展方向,在企业文化中加入依法治企的内容。当前企业对依法治企不够重视,没有把依法治企上升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我们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加强文化宣传与法制宣传,使依法治企贯穿企业的各项生产活动,贯穿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次,从思想层面上加强对依法治企思想的重视程度。
(二)积极深化改革,依法规范经营管理
企业文化在每个阶段都不相同,需要根据时代的特点加入一些新的内容。当前的形势要求我们企业加强依法治企,所以我们的企业文化就应当加入法制的内容,通过宣传新的企业文化,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依法治企也要求重视企业内的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管理的时机需要和具体情况建立起完善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企业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能有法可依。同时要求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不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产生矛盾和冲突,通过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增加新的企业文化内容,以一种比较缓和的方式推动依法治企的工作建设。
四、总结
企业的文化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管理特点是比较缓和,能深入人心,而依法治企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企业管理方式。我们城市建设企业在城市管理和城市规划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需要对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治企是加强城市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期间,加强城市建设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文化中增加新的内容,让企业文化潜移默化的转变员工对依法治企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观念,使依法治企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促进企业高效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埃德加・H・沙因.企业文化生存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约翰・科特等.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M].华夏出版社,1997;
[关键词]法治观念;当代大学生;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汪 灵(1991―),女,南昌航空大学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理论。(江西南昌 330063)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而当代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被动,法律知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不良现象,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理念,从家庭、学校、自我三方面构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结合的三大机制,逐步促进大学生学法、懂法、用法、护法,使大学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态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观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观念”的内涵,首先得区别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区别,表现在“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包括正式的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非正式的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侧重于理论上的法律意义。而“法治”相对于“人治”,它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方法,更侧重于实践上的法律意义。法治以“法制”为基础,需要良好的法律实际内容为支撑,但两者作为上层建筑统一于经济基础之中,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观念”即是怀着对法律的敬仰,对学法、守法、用法的捍卫的一种理性的、必然的认识,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法治观念外化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又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的理念来思考问题。[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开,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辅性
第一,在内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内容。”[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运用法律途径来对待问题,解决问题思维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有着集合关系,二者相互补充。
第二,在目标上,对大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终目标是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无规矩不成方圆,培养按社会群体规章制度办事的人才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让大学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动都以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知法、懂法、守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识灌输为主,培养受教育者的爱国情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结合其他具体的工作方法,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对侧重于刚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内在客观性而决定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实施普遍的、统一的、公正的法律约束。二者刚柔并济,相辅相成,正是培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当代以90后为主力军的大学生自我中心意识强烈,强调个人主义,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能有效帮助其科学地定位,客观思考,理性处理问题,杜绝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案件的发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实践上保障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氛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时,才能创造文明、和谐、干净的校园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阵阵不正之风,如学术造假之风、不择手段争取奖学金之风、班级干部工作不正之风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领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浑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洁,自爱,营造绿色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实现和谐校园、法治校园的建构。
三、构建法治理念机制的路径
1.注重家庭培育,奠定“教育”机制形成基础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作者单位】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
【中图分类号】 C93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1-0054-03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我国的法治文化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以西方法治文化为范式、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基础上生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党领导下的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现代与传统相互制约,相互交融、相互补充、与时俱进的法治文化,与它相适应的社会是法理社会。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与显型法治文化相适应的社会成员的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有机构成、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概括地说,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的普遍信仰。
由于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在传统文化中生成的,在现阶段,不可避免地带有礼俗文化的印迹,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大量存在着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法律的权威受到很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素养的不足等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客观法律还没有被普遍信仰。表现在生活中,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想不到通过法律途径去予以解决,或者是诉讼过程中,更多关心的是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不是证据。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行为方式的选择,与法理社会不相适应,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体现,法治的价值得不到实现,与建设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距离。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此,要实现依法治理,关键要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现结合玉环实际,就玉环的法治文化建设作一点粗浅思考:
其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应是规范司法、执法人员的依法执行公务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予以实现。司法、执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不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要通过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过错办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监督机制等途径,规范司法、执法人员按法律、按程序合法合理执行公务。
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应是培养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权力的根源在于公民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受人民的委托,享有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责任,其履行行政职权必须以职责为本位,规范与约束权力、保障和发展权利,力戒隐性的法外特权,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严格按规章办事,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依法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得到群众的信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仅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还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通过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决策听证制度等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按照法律处理问题的习惯。
其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环节应是引导公民积极参加法治实践
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老百姓直接感受民利、实现自身政治需求的有效途径。必须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制度,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制度建设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当前,在全县推出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程序,使村(居)民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实现管理的目的。今后,应多引导公民参与到以这种载体实现民主的实践中来,感受民主政法和社会法治,真正体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应是开展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我国二十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先后经历了普及常识、重点教育、观念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必须观念先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应创新角度,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运用现代科技的作用,创新载体、创新方法,通过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比如法制网络、法制刊物、法制影视等,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通过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学校,在全县营造崇尚法治的风气,法律进企业、法律进村居(社区)等,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县提出“弘扬法治文化,打造法治玉环”的普法目标,就是一种法治文化的宣传、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改革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步伐,十以来,在一系列讲话中着实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坚持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共推进为根本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打造法治化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根本目标。本文就服务型政府理念下依法行政的建构进行简要分析论述,以期能够加快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基本内涵及关系
1、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1)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及特征。服务型政府的第一要务要求政府必须以服务于公民和社会为本位,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行为准绳,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组织形式。
服务型政府相对其他政府形态而言,侧重于服务,但并非不考虑管理方面的因素,而是至始至终把服务的核心理念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模式之中,使管理作为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工具和有效途径,最终为整个社会和公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服务型政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共服务性。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是建构服务型政府的首要目标,其核心是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大力推进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的完善。第二,合法有效性。服务型政府的建构须在法治理念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转变,依法行政是确保服务型政府有序发展的根本途径。第三,权责统一性。服务型政府是人民民主政府,同时也是为人民负责的政府。这决定了政府的“能”与“为”,也就决定了政府的“权”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及要求。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法定权力,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既不可越权,也不可不作为。依法行政必须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具体要求。
2、服务型政政府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1)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前提。上文已就服务型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内涵作简要概括,那么为什么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在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是建立在建设法治政府基础之上提出的。换言之,法治政府倾向于从依法行政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分析,而服务型政府则着重于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来阐述,二者是内化关系。而依法行政可在最大范围内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实现高效有序公共管理的目的,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基本前提,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和手段。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即为民服务的宗旨;另外,依法行政还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从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2)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拓宽依法行政的外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详细规定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是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那么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何规范行政行为,如何加快行政程序规范化进程,如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等一系列问题对我国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标准。这些具体新要求、新标准将极大丰富了依法行政的外延,使二者密切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随着经济迅速崛起也逐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虽积累了一些实务经验,但从依法行政在我国实施以来,在以下方面仍显不足:第一,行政立法层面。在行政法体系中,有“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样的原则,我们不难看出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能,现行法律法规与建设中新问题存在脱轨的现象。第二,工作制度层面。我国现行行政工作制度中存在不同工作性质混杂的现象,比如政事不分,这使得行政执法主体划分界限略显模糊。第三,执法过程层面。行政主体在整个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整体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第四,行政监督层面。我国行政监督体系除立法方面的不足,还存在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三、构建服务型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
依法行政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途径,但在我国现行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离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通过以下途径可以有效建构服务型依法行政:一是加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理念的推广教育;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程,实现简政放权;三是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四是完善人员设置,提高行政效能;五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在漫长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借鉴发达国家法治文化建设宝贵经验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建构具有本土特色的依法行政理念,兼并以规范服务为行政的根本出发点,不断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才能构架新式服务型依法行政体系。
【参考文献】
韩非法治思想弊端之辨析
个体的人之于文化的重要性
绿色发展的法治路径
大学服务社会职能的研究
资本:现代社会的支点和界限
马克思对启蒙理性的批判
战争制胜因素的政治运用
论“无为而治”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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