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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婷,(1983-),女,陕西,陕西银行学校,助理讲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的民事范畴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都相当具体并十分复杂性。
关键词:陕西民间剪纸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和行政法对剪纸艺术保护的现状
市场上对剪纸作品的抄袭和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2001年陕北剪纸艺人白秀娥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著作权。该案几经审判,最终还是认定国家邮政局侵犯了白秀娥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但此案的赔偿数额却与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响亮的呼声形成了些许反差。位于上海世贸商城的某艺术品公司将某著名剪纸艺人的一幅剪纸作品中的“关键元素”全部保留,仅对个别细微处稍作改动,随后便以他人作品的名义公开售卖;文定路某画廊则直接把李守白的十几幅优秀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堂而皇之地挂在店铺里出售。[2]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应该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但现在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和对一般作品的保护并没有什么区别,难以体现出它的特殊性和亟待保护的紧迫性。1.在保护时间方面,剪纸作品和普通作品一样只保护50年,50年后作品进入到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保护;2.在酌定赔偿数额方面,剪纸作品遭遇侵权后还是按照普通作品被侵权的赔偿方法计算,即没有特殊的规定,也没有精神赔偿的规定;3.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方面,现在的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传统的剪纸作品世代相沿,在延续继承中不断丰富和创新,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增删修改,且民间剪纸作品在题材、设计、手法等方面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套路,所以对于取材于传统题材的剪纸作品应降低实质性的标准,以保护剪纸艺人的创作激情,对于取材于现代题材的剪纸作品应严格其实质性相似的标准,以保护被侵权人的独特创意。
对近年来艺术品市场上将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重彩画等其他艺术形式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法中暂时还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对此行为进行界定,此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又该承担怎么的侵权责任。
三、著作权法保护
1.剪纸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这个时间对于普通作品而言是兼顾到了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但鉴于对民间剪纸艺人这类更为特殊的群体的保护,我们不妨将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让剪纸艺人更多的享受到剪纸作品的利益。
2.精神赔偿
民间剪纸多是由饱经岁月风霜的农村妇女完成的。她们的技艺是长期“苦练”出来的,许多妇女都是在六七岁开始剪纸的,一直剪到生命终止。剪纸对于她们的意义也许不只是可以带来经济收入,所以发现自己的剪纸作品被侵权了之后,她们精神上所受的痛苦也是难以言喻的。
3.其他艺术形式对剪纸作品的再现
上海文定路某画廊则直接把李守白的十几幅优秀剪纸作品临摹翻版成油画、重彩画,堂而皇之地挂在店铺里出售。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笔者浅见以为,既然剪纸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项,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也主要是著作权人的具体在作品创意,那么我们不妨借鉴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将没有创意不进行创作,而只是将别人的作品“翻版”成另外一种艺术形式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四、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基本来源的重要标识,代表着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与其来源地密切相关的特征,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文化和区域形象的代表符号。地理标志综合价值包含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等。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注重经济价值而忽略了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
1.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世界上通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有商标法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两种。在我国则实行的是商标法和专门法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在我国地理标志既可以用商标法保护也可以用专门法保护,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保护模式,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地理标志申请人还是较多的寻求专门法的保护,目前中国已有超过1000个地理标志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注册使用。
2.申请人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无论是由商标法保护还是由专门法保护,其对申请人都有着同样的要求,即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该是组织,一般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商会团体或者行业协会。陕西剪纸是手工艺品,属于我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如果要申请只需要通过现有的已经经过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陕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陕北剪纸艺术家协会进行申请也可以成立新的协会进行申请。
3.在先权利
陕西剪纸艺术很有可能随着陕西人民的迁移而在陕西以外的地区生根落户,当陕西剪纸申请了地理标注保护之后,对于这些在申请地理标志对陕西剪纸进行保护之前的陕西地区以外的剪纸艺人及品牌,可以吸引其加入相关的协会,如果不愿加入也不勉强,而且不能禁止其创作活动或盈利活动,应维护取得地理标志保护前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因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地理标志保护是不能够也不应该影响在先的权利的行使的。
4.非商业合理使用
陕西剪纸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代表,今天我们讨论如何对陕西剪纸艺术进行更好的保护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使陕西剪纸艺术和其所蕴含的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得到更好的传承、发扬和传播,扩大其文化影响范围,所以我们也十分提倡在陕西剪纸地理标志保护以外的地域的人民在非商业领域学习甚至是创作陕西剪纸作品。我们所要禁止的只是陕西剪纸地理标志权利人以外的、未经许可或未支付报酬,就将陕西剪纸运用于商业性的盈利活动的行为。
五、结论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和承认物质利益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基础性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生活在科技文明高度发达的现在的人们而言更像是一种精神上的信仰,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传承人,却不能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只作为精神上的信仰而存在,他们真实的物质社会中的“人”,跟普通人一样需要享有生存权、休息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而这一切的权利都是以物质条件为基础的,所以需要由知识产权法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作者单位:陕西银行学校)
参考文献:
[1]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 25 期。
[2] 郭玉军、唐海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突破——以地理标志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3] 赵方:《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冲突与契合》,《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关键词】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431-01
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创意为核心内容,以科技创新为重要支撑,以知识产权的运用为载体的知识密集型产业,是低碳经济的绿色产业。创意产业的发展程度已经成为衡量文化产业先进性的重要尺度,创意产业所孕育的创新和创意,更能成为文化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资源,是我们加快转型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机制。
创意产业的发展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知识产权的运用是创意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我们今天再一次提出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要为创意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在产业发展初期就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为日后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创意产业的保护已经有较多的形式和措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涉及了我国创意产业相关子行业,但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在解决各类侵权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和完备性需要进一步提高。陕西具有深厚的文化资源优势和突出的科技资源优势,这些优势都为陕西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近几年,陕西省政府陆续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陕西省知识产权专项战略》和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关中、陕北、陕南十一市(区)知识产权协作协议》等地方性的法规来保护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并采取优惠政策来调动文化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西安市举办知识产权与陕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论坛,交流研讨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充分开发利用陕西文化资源,发挥陕西的科技优势,促进陕西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掘知识产权工作的内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从陕西的情况来看,各类知识产权形式的拥有量明显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也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力改善,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必须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和调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因此,发展创意产业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创意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意企业的创新活动。
第一,围绕创意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由政府部门牵头并结合实际经验,系统制定适合产业链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且按照创意产业各子行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护办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在创意成果的开发阶段,政府部门应鼓励创作者尽快进行版权登记,通过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版权登记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并对已经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品进行专利保护。在创意产品销售阶段,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而有效的增加侵权成本,抑制侵权发生。在创意产品消费阶段,应着力打击市场侵权行为,在严惩盗版的同时,逐步提高消费者的产权保护意识,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创意产业各子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同,应研究制定适合出版、动漫游戏、广告、影视等行业的保护制度,全方位、多角度的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第二,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专业化的组织和监管。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的现状,尽快实施统一的管理,将与创意产业相关的著作权、专利、商标等保护形势合为一体,提高管理效率,扩大管理范围。同时,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新时期网络盗版侵权案件占全部版权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网络数字化盗版暴露出的问题也更为棘手,面对新形势、新问题相关部门应采取更加切合实际的保护措施。
第三,培育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社会性中介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扶持和规范知识产权营利性中介组织的发展。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评价、质押、交易模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各种资质认证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评价交易中心。建立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意进行保护,保障创意企业获得充分的利润,提升创意产业的竞争力。建立维权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版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合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331-02
1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企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当今中国许多合资企业已经开始着眼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健全和完善。他们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别,相应地制定实施具体的方案。举例说明,依据技术难度和资本的现实状况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针对技术的发展前景和企业自身的实力,选择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专利技术的方针政策。
1.2 有利于加大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
随着合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高新技术从研制到推广的时间期限得到大幅度的缩短。与此同时,科学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首要武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新的技术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契机,合资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联系起来。
据有关资料统计,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只有47%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他们十分重视产品的标示商标的正确性,突出强调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1.3 有利于增强合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调查统计中表明,在我国合资企业中有7.8%的企业在境外获得专利,13.7%的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5.9%的企业在境外同时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这充分显现了我国合资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方面的保护政策的进步与发展,企业通过已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我国合资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册为域名;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域名;而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2 合资企业中方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分析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起步比较晚,而这一套制度的保护依据实际上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必要性。
2.1 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制定实施之后,应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表现出一些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的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就导致许多合资企业放弃了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造成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阻碍新技术尽快投入市场,妨碍更尖端技术的产生。
2.2 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资料统计,我国目前仅有21.6%的企业着手于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企业人才培养方面,严重忽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有5.9%的企业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而在聘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顾问的问题上,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合资企业较为重视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外,其他一些中小型企业皆因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轻视而忽略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3 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国对专利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缩减了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将生物技术这一部分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畴,顺应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明确商标侵权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的侵权行为方式,制定有关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有关规定。明确数字化技术对复制、发行等传统版权概念的影响;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新出现的网络主体即网上信息提供者和在线服务提供者在版权法上的地位与责任做出规定;建立适合于版权发展趋势的新的公示制度;对数字化权、传输权有关问题加以明确;重新定义版权侵权行为方式等。
3.2 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信息资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迅猛的提升,缩短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差距。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合资企业必须时刻掌握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了解并学会运用在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但现实中,我国的许多的合资企业仍未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光短浅,毫无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合资企业应当改变错误思想,灌输新的经营理念,提高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3.3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国的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阻碍技术进步的首要因素来自社会方面。在专利申请中为提高企业申请专利和高科技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助。其次,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再次,合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不足,而对这些专门的机构所提供服务方面缺乏了解和认同。最后,合资企业可以自发地创建行业协会组织,共同探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与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还有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可以使公众逐步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3.4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自身技术能力比较弱,一味地模仿、仿冒,造成许多产品侵权。因此,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积极正确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条例来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遵循国际惯例,不断加强技术开发与创新,研制和开发企业自己的技术专利,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受限制的情况,可以通过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行业中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
3.5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中方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缺陷。
自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融入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还有待完善。两个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均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获得企业商业秘密者,负有保密义务,尤其禁止从主管部门那里将商业秘密流入商业通道。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偏偏把这一部分漏掉了。中国的许多经营者,非常关心主管部门是否会利用其职权从事这类不正当竞争。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没有涉及,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涉及的部分,我们法律中的缺漏就更大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列为禁止的内容之一。但除此之外,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利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任何体现。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细节方面的疏忽和遗漏,给我国合资企业在经营上带来了诸多不便。在与外商交涉时,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使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我国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之一,在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我国合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首先可以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协定,彼此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保护这种方式(在当事国双方均既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情况下采用);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此保护知识产权。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书中讲到,所谓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采取多边国际公约的方式,一般而言,并不是直接在国内使用国际公约办事或者办案,而主要是要求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根据本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接轨。要同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协调和合作,要根据本国所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4 结论
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在发展经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的拥有、维持、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世界各国也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而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并不受到谴责的手段。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就是一项不得不加以关注的方面,它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曾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将是我国合资企业安全稳健的迈向世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会上,加工贸易产品主要涉及通机、发动机的隆鑫集团、润通动力公司均表示,企业近年就发生过按照国外客户要求进行产品贴牌生产,但在出口时被海关以“侵犯某品牌商标权”为由进行查获的教训。“虽然这些贴牌产品商标在国外有注册,但没想到有其他企业在国内提前进行抢注,这种‘被侵权’让我们哭笑不得。”隆鑫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刘成果称,“侵权陷阱”已成为代工出口企业遭遇的最大难题。
不光是贴牌产品在知识产权上“栽跟头”,企业自主产品出口也未能幸免。重庆雷士照明公司总经理张保宇表示,前不久该企业一批产品出口安哥拉,却被当地海关驳回。原来是国内另一家“山寨”雷士照明的企业,已在当地抢先注册了商标。
市外经贸委统计,我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重点承接地,目前加工贸易出口额已占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32.5%,由此涉及到的加工产品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1、传统知识产权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期内有效。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图像、标志等,都可以算的上是某一个个体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样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类,即版权和工业产权,其具体特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指的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是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内涵,还包括多媒体、数据库、网络域名以及电子版权等等。不难发现,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概念外延扩大了,涵盖的范围更广了。从根本上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但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产生、传播、利用等都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因此,网络知识产权又有着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较之传统的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性加深: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产权,但其在传统环境和在网络环境下表现出来的无形性却是截然不同的。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总与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能够通过具体的产品或是具体的文字说明表现出来。而在网络环境下,一切信息资源都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播,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虚拟的数据影像,导致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无形的,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进一步加深。
2、专有性弱化: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专有性指的是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才享有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涉及领域广的特点,用户只需要登入互联网就可以轻松获取他们所需要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上传信息,轻易就可以对数字资源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些必然会冲击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地域性减弱: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淡化,网络的开放性实现了“无国界”的交流。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传播到全球范围内,并被不同国家的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也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逐渐减弱。
4、时间性缩短: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只在有限的时间期内有效,逾期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权利客体就可以被公众无偿占有和使用。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获得收益,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减少了很多环节,传播速度非常迅速,新专利或新作品在网上一经,用户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能享受到权利,大大缩短了智力成果的收益实现时间。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网络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笔者结合实际,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1、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法制建设势在必行,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上的各种行为能够有法可依。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侵权行为也在不断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已经显示出滞后性,立法工作者应及时对其进行修正、完善,制定网络保护法规,形成专门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约束侵权行为,实现网络的有序发展。
2、采用多种技术手段
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预防措施。目前,相对成熟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等,利用这些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盗取。此外,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用户对信息访问的权限管理。
3、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单单依靠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是无法消除网络侵权行为的。这种情况下,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政府要加强对公众进行网络道德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思想觉悟,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增强道德规范,利用道德的力量来约束侵权行为。
4、增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网络环境下,想要切实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的思想认识是关键。政府应不遗余力的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公众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树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公众对自身智力成果的保护感,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仅仅依靠法律和技术手段已经无法制止,还必须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树立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几方面结合,形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从而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参考文献
[1] 唐艳.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3)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我国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建立了一项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在保护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下面笔者就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这两条途径来做一番阐述。
1.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庭及合议庭已经在各级法院中被建立起来,并从2001年时起,民三庭或民五庭也就成为了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部分的新名称,他们主要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就是我国的人民法院,他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在2009年被推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同时其也实现了对三审合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试点工作的推进。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对外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我国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推出了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以更好地在社会中更好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我国人民法院为了减轻那些争大、影响大和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而且为了实现我国在国际文化和科技交流中的更好发展,我国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和应用。
2.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我国知识出安全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主要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他们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的规定下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维护。具体地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关主体主要包括了:海关总局及各地海关、国家农业局/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它在保护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了: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如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要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对那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及时的行政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侵权人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相较于司法保护途径,行政保护有着成本低、积极主动、效率高和程序简省的优点,所以这种保护在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处理中有着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反复侵权和集体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行政保护途径作用的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一种扬长避短的保护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在对外贸易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如美国在其“特别301报告”中就特别把中国置于了“重点观察国”的位置。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更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激励我国在知识创新方面的发展,为它们提供坚实的保障。
3.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之间关系的探讨
相较于国外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薄弱,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两者相辅相成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首先,从行政保护途径的角度来看,它有着简洁性、主动性的优势,能够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有着效率高的优点;其次,司法保护的途径适用于那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会更加有效,具体来讲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着监督和审查的作用。其次,当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交叉的时候,我们将此分为行政裁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看: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该要不断弱化行政裁决制度在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中的应用,一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通常情况下行政裁决作用的发挥只是在司法保护途径不适用时才被采用,依此来补充司法保护途径的不足之处;而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该被定位为司法保护途径的重要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可以在合理分工的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例如被动和直接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途径的特点,而主动和间接的方式则是行政保护途径的主要特点,前者主要是通过对个案践行判决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后者则多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环境的维护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在二者的互补中,我国行政和司法保护途径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形成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晚,所以从时间角度方面考虑,我国社会民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还较为薄弱。由于我国长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民众已经习惯于免费获得网络资源,这虽然有利于民众享受我国的知识文化成果,但是对于后续的文化创新来说却起着较大的阻碍作用,即使对一部分创作人或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除此之外,他们还在缺少相关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得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整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整体的社会保护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行政保护途径的效率不高
因为我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建设,所以从机构设置的方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设置也比较复杂,机构臃肿,并且存在着官僚作风和相互推诿的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都较为单一,这种单一化的职能划分很容易导致行政效能底下的结果;其次,行政职能界限不清,天然扩张性是行政权的主要特性,这样做可以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减轻本部门承担的责任,而且也使得很多方面的监管也出现了权利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很多机构也都出现了本位主义的苗头,“有利则上,无利则下”,“互踢皮球”的现象也成为了行政管理中的常态。第三,执法力度不够,经济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在这方面要不经济欠发达地区做的较好,而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的执法资源也存在着不太平衡的现象,执法力度也就出现了差异。尤其是在内陆很多城市,他们在执法力度方面就会显得更加欠缺,并且各种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3.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但是这种法律的建立和修订多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被动进行的,而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压力下,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其是在未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的情况中进行的,并且这种法律制定的被动性,也很容易导致我国立法的滞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次,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中的审判机构也存在设置于分工不合理的现象,当前“三审合一”模式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而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审判分开进行还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主体,但是这种审判制度就很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成为了必备,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也要加强对自身的建设,并且随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这一方面的人才需求也将会更大。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与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适应性冲突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也开始生效,并且签署了TRIPS协议,而这一协议又是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使得在WTO相关框架下的争端解决对发达国家不利,并且美国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别对国家获得认可,还利用自己的经济和市场地位颁布了“301条款”,这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在欧美国家的压力下进行了修订。但是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纷争并没有因为此而得到缓解,中国与发达国家间在法律、外交方面也进行了激烈的互攻。而在这方面,中国可建立相关的海外维权研究中心,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深圳市在这方面就做了很多的努力,也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海外维权研究机制,推出了如《深圳市企业海外维权指引》、《德国展会参照指引》等指导文件。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行政效率和对外交流。因此在这方面,我国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统一的保护管理部门,对其保护、转让和取得等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并且还要加强对互联网商标使用问题的关注,同时还要将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进行理顺,以上时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建议。而就《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之后而言,对生物技术的保护也已经成为近几年需要被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最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利益分配等问题都是应该被给予关注的问题。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加强对司法审判体制的探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三审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广。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相关执行主体的素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所以相关执行主体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问题的解决。在这一方面,如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就在这一方面于2009年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学院;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育,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前沿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总之,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影响一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对于保护创造性的劳动和激励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诚信和法制建设的水平。在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作运行的保护机制,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建设还有很长的怒要走,这需要相关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
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整规办、公安、工商、版权、海关、质检、法制办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要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相互移送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要不断推动专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决策研究工作,注重总结研究侵权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协作机制。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研讨活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三)继续推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将在20*年“4.26”期间召开新闻会和研讨会,开展主题征文和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知识讲座,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要加强跟踪了解国外及港、澳、台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国际考察与交流工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与经验的交流,积极与香港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开展交流合作。要推动建立中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各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鼓励行业自律。要支持和鼓励组建各类知识产权自律性、维权性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切实培育、发展和规范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鉴定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五、具体措施
(一)食品、医药领域的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2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对食品、医药等领域的专利侵权、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医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需要提供协助的,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支持。
(二)保护各类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0月,要以外观设计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1月,要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等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2月,要以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大与保护任务较重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陕西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以上专项执法活动中,应高度重视大型商品批发市场与会展的专利执法检查与整治工作。
要组织开展好广交会、厦门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与深圳高交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活动。有关具体工作分别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
20*年下半年,着手研究制定北京20*年奥运会期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计划或方案,有关具体工作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20*年下半年,着手组织开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研究应对工作,提前做好有关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有关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研究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见,争取20*年第三季度印发。
(四)打击专利诈骗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20*年1月至2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取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使这类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对这类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并根据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研讨活动
20*年9月,着手组织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研讨汇编工作,明年上半年完成。
20*年10月,着手组织研究制定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咨询等服务的中介行为与机构的办法。
20*年第三、四季度,20*年第一季度,20*年第一、二季度,结合各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关于专项执法、执法协作、案件评价、执法考核评价的动员、研讨活动。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工作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筹备建立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度,20*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要按照我局《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办法》严格实施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上报本地执法数据。
20*年下半年、20*年第一季度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对外国驻当地领事馆、商会/协会等机构、外资企业与外国媒体通报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听取其意见与建议。
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与港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加快推动建立各层次的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有关外派团组应注意搜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加强团组回国后的信息交流工作。知识产权执法对话交流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协调好各个环节、各个层次的关系,以确保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
(七)“3.15”、“4.26”期间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20*年“3.15”、“4.26”期间,在全国各大区域,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大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策略
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且也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以刑事法律为支持,对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从而使知识产权得到更好保护。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明确知识产权在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积极通过有效措施强化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具备更好法律理论和实践支持。
一、知识产权在刑事法律保护方面价值取向分析
(一)权利及秩序
对于我国当前法律而言,其所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方面,一方面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另一方面为维护社会秩序。其中,在保护私人财产权方面,当前法律认为对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就是严重损伤人的权利;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当前法律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但属于侵犯他人权利行为,同时也是破坏社会秩序行为。在商业社会中,对于商品经济而言,其实质就是交换的一种经济结构,在交换商品之前,交换双方均需承认对方知识私有性,因此我国当前刑法必须要保证一定权利公正性,法律应当具备权利支持,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可以正常使用,而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同样是如此,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而言,应当以权利为立足点,在积极支持知识私有制的同时,对于社会秩序稳定也应当进行考虑,这样才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保护,否则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就会缺乏科学性,并且也缺乏完整性。
(二)自由及保护
在知识逐渐成为权力支配工具情况下,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合理性,在创新知识产权基础上,在知识产权方面扩大并且加强刑法保护,这是今后必然发展趋势,然而这种发展所导致结果就是新技术垄断出现,这对于市场自由竞争十分不利,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而言,了解刑法有利也有弊,若能够将其良好掌握则能够保护知识产权,若进行不良支配则必然会垄断市场,不论社会情况如何,这一问题都是存在的。对于不同群体而言,其利益也存在明显差异,而刑法与知识产权即为两种不同群体,对于法律而言,其目的就是使社会上不同群体利益均能够得以平衡,使每个群体均能够实现其利益,从而使社会关系能够保证和谐发展,这一点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属于必须遵守原则,所以刑法不但应当使市场保证自由竞争,同时也应当使知识产权保证具备私有性特点,因此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当以保护主义为立足点,同时应当考虑自由主义理念,使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具备合理性,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价值[1]。
二、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效策略
(一)对知识产权信息强化管理
对于各个地区公安机关内部经侦部门而言,应当积极收集本辖区内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且将其作为情报资料专门进行管理,这不但能够使打击与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行为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在司法决策方面可提供相关依据,可为犯罪预防奠定良好基础,同时能够为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相互合作提供较好条件。在当前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种资源。所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相关部门应当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公安机关内部经侦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在人才以及信息方面均应当积极进行配合,在公安机关内部,经侦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库尽快建立起来,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以增强查询渠道,从而使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效能得到有效提高。
(二)在刑事立法及司法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方面我国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仍有不足之处存在。为能够进一步加强刑事立法力度,立法机关应当在立法方面积极加强调研工作,对世界最新科学技术发展积极跟踪,尤其是应当进一步强化犯罪预测,从而在立法方面提供依据。另外,对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方面先进国家经济应当积极借鉴,并且要进行科学利用。此外,在立法技术方面,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犯罪,应当由列举式转变成为描述式,转换再实行司法解释,以避免出现法律滞后及遗漏情况。其次,在刑事方面。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监督职责应当真正落实履行,对于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保证及时准确,保证其具备一定可操作性。相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另外公安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职责也应当积极贯彻落实,从而使我国当前法治原则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三)在鉴定知识产权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应当进一步加快鉴定立法。其一,根据当前司法鉴定以及司法解释,并且对国外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积极借鉴,从而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快立法速度;其二,对于当前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混乱情况应当积极改变;其三,由于知识产权鉴定涉及领域比较多,因此在鉴定方面必须要保证统一鉴定标准,从而使知识产权鉴定能够保证统一性;其四,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有关条件及数据应当尽可能细化;其五,在知识产权鉴定方面,应当对权威性认定加强重视,防止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需要不断进行鉴定,导致案件拖沓。其次,使社会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相关专业人才加强培养,使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得以建立健全。由于知识产权所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公安机关不必具备各个方面人才,并且要使这种情况也无法实现,只在比较重要的一些领域内储备一定专业人才即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一些大量专门问题,可通过使社会科研单位、生产部门以及学者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得以更好实现。第三,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联系,在其帮助下将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立起来,并且应当注意在这些部门中将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及资料获得。这主要是因为在行政执法部门内具备各个方面专业人才,在长期工作过程中,这些工作人员均具备知识产权鉴定丰富经验,并且在其内部具备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方面资料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同合作,从而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专业人才及资料缺乏情况得到有效解决,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得以更好实现[2-3]。
三、结语
随着当前社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因而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也就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当前紧要任务。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价值定位,并且应当在该基础上通过有效策略进一步强化,从而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能够得到更好效果,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中国梦。
作者:白旺彩 单位:静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参考文献:
[1]高鹏.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的适度性[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