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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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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一)模型构建本文的计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国际R&D溢出模型(简称CH模型)构建的[3],由于我们试图把服务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三类,而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我们构建的计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为运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体生产函数形式的DEA方法计算而得。RDd,sit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的本国R&D资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别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之后的通过货物贸易进口以及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①服务贸易进口渠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别为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存量和三类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存量占该国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为知识产权保护;IPRs2i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用于研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内R&D投入、货物贸易进口以及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α0,it,…,α15,it为拟合系数;δit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二、结论与政策含义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摘 要: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应当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

由浙江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的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获得批准,带来提升义乌市小商品经济的契机。但是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程度是关键,其中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探索适应义乌小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义乌的小商品闻名海内外,义乌小商品市场商品成交额连年位居全国集贸市场榜首,成为名符其实的“华夏第一市”,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列为全国改革开放18个典型地区之一。

义乌的快速发展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或者有人认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即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代名词,何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功劳。殊不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发展过程中,贯穿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只不过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广度、深度在不断地强化。20世纪80年代,义乌小商品初始发展时期,义乌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从商号、商标领域开展。随着《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后来扩展到专利、版权等其他领域。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义乌小商品不可能得到发展。或许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最佳“度”的问题,保护过严,有利于权利人却不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过宽,有利于竞争者的进入却不利于权利人的维权与创新的动力,同样可能阻碍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原住民”与“新鲜血液”之间的进与退、来与往,正是一种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软性需求。

三十多年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很快,得益于前期知识产权保护较宽带来的巨量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断进入和广大消费者对于廉价小商品的大量需求。时至今日,义乌小商品的发展已经不同凡响,继续较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显现了一些弊端。要进一步发展义乌小商品经济,离不开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

二、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行经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机构。义乌市先后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消费者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监管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2014年3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形成了集合原来分散的版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标准等知识产权执法职能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一体化机构。

2.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安排宣传专项经费,以“普及培训”、“强化培训”、“专题培训”、“强制培训”等不同方式,分层次对企业主、市场经营户、市场管理人员、知识产权联络员、展览机构负责人等开展了针对性培训,培训效果良好;同时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加大对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3.探索知识产权自律保护体系建设。一是发挥义乌商城集团的平台作用,建立强制培训制度、侵权信用扣分制度与联络员网络制度。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自律保护体系有助于加强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宏观调控固然有效,但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才能让当地的小商品发展得更为稳健。

4.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管理能力。推行《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办法,营造知识产权氛围,大力培训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

5.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与规范工作。义乌市法院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国首个试点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之外,义乌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还牵头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程、互通执法信息、探讨疑难问题;制订并实施案件抄告和通报制,职能部门所查处案件涉及本地其他职责部门,抄告其他部门查处,涉及外地的,通报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虽然近年来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义乌市小商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绝对数还不够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还不够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从义乌市小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看,存在经营主体素质亟待提高、涉外侵权案件有所增多、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侵权行为主体更具多样性、侵权方式更带有专业色彩、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配置不相适应等问题。

三、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义乌市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主体的通力合作。从政府层面看,主要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仅仅依靠惩罚性执法,保护效果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结果。因此,需要探索指导性执法的途径与方法,通过指导小商品的企业与消费者,发动小商品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能量,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1.强化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的能动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可以探索一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特殊方法。比如,通过行政的手段,将义乌小商品的市场进一步集中化管理,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规划连锁经营的大型小商品超市,提高监管对象的素质,方便知识产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一改知识产权保护过于分散带来行政效率低下与行政成本膨胀等弊端,下一步要深入探索其内部运行机制的整合。又如,由于小商品的流通性,很多小商品生产经营消费牵涉多地,地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合作。因此,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需要加强与外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的联系、通报、合作,对于需要共同执法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进行协调处理。

虽然义乌小商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以有大的创新,但是并不是说不可作为。由于小商品的特殊原因,义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应当严格执法,维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权威,打消小商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的侥幸心理。义乌法院探索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立体审判模式需要深化,义乌检察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上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衔接机制跨越了行政与司法两大权力运行体系,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配合、协调运作。

在立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体系之前,义乌市行政司法部门可以自行协调,确定适应本地小商品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消除目前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立行政与法院、检察的多向衔接机制,移送知识产权案件时同时向法院、检察院移送,便于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移送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2.加强对小商品生产经营户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重要的运营和战略问题。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其经济利益,推动在全球的经济战略。

义乌小商品已经国际化,客户遍布全球,其全球化的趋势与速度昭示着知识产权涉外问题必须放在首要位置,由于小商品涉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情况复杂、沟通不够及时等问题,难以像非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样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国政府已经不能直接给予,只能依靠企业自主保护,最多加以引导、帮助。即便是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便是在义乌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的自主性也是不可或缺,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

针对义乌小商品生产经营者普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引导是必须的。对于义乌本地小商品生产者来说,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下的情况,很多源于企业管理者不懂、意识薄弱以及配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很多小商品经营户对于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尚局限于商标领域,认为小商品的专利、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与己无关。

可见,对于小商品生产经营户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需要进一步强化。为强化指导效果,除了面上的宣传、培训需要不断强化之外,更要注重一对一的个性化辅导。义乌市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选择有效的获取信息策略、技术创新策略、严格保密策略、知识管理策略等,推进外国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标准化等,提高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义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强化对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消费者在购买小商品时注重知识产权问题,不够买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甚至积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表面上看是帮助了小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实际上也影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首先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小商品的自由选择权,购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商品后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挫败感、被他人贬低以及增加劣质小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等不良后果。其次,从长远看,消费者不积极参与到小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影响小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小商品创新与提高质量的动力削弱,消费者将享受不到优质的新颖的小商品。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对增强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视,如日本从小开始灌输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立国之本。义乌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级学校,应当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对于社会人士的知识产权保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广场活动、海报以及网站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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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R&D投入,而R&D投入能够增加技术知识存量。引入技术知识存量作为技术创新的变量,利用15个DECD成员国1980~2003年间的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检验了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研究结果表明,在开放经济体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且技术知识存量越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显著。

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深人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否会促进经济增长?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一部分研究者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激励创新,减少后续创新的成本,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促进经济增长。Chen等的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呈正相关关系。Eicher等指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进而降低后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Parell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机构研究开发新的知识与技术。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国家间资源分配的效率,削弱市场竞争,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阻碍经济增长。Grossman等川认为,从生产要素投人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生产要素被用来生产已有产品,只有很少一部分用来生产新产品,从而扭曲了对创新产品的资源配置。Helpman认为,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使生产线从欠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转移,使生产在价格高的发达国家进行,降低了效率。Horii等指出,最优化的长期经济增长率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尽管研究者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促进经济增长这一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一些研究显示,相对于封闭经济体国家,在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更显著。正是基于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旨在探索一个问题:在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强越好吗?

在上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经济效果的实证研究中,学者们都是基于外生增长理论,把技术创新作为外生给定的,他们并没有提出技术创新的合适变量。虽然Schneider在实证研究中把当年的R&D投人作为控制变量,但并没有考虑以前的R&D投入积累。此外,R&D投入转变成技术知识,有一定的滞后期。R&D投人经过一定的周期,会转变成技术知识,形成的技术知识可以累积,同时技术知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陈腐化。

Grili-ches提出了技术知识存量的概念,测度通过研究开发投资所产生的技术知识存量的数值。本文基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引人技术知识存量作为技术创新的变量,利用DECD成员国的面板数据,采用经济计量的方法,检验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

1、模型的建立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在技术进步不变的条件下,研究均衡经济增长如何取决于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的变动。本文用人均GDP作为经济增长的变量;用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份额作为固定资本存量的变量;用初中毛人学率作为人力资本存量的变量;采用Ginarte等测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量。考虑到人力资本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有一个滞后期,本文假定滞后期为3年。由于使用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采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基于以上考虑,建立如下基本回归模型:

式中:为i国第t年的人均GDP;为i国第t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份额;GS-为i国第((t-3)年的初中毛人学率;为£国第((t-3)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a:为非观测效应;为误差项;为常数项;和为相关系数。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如果仅仅考虑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并不能很好的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因此,本文引人技术知识存量,对回归模型(1)进行改进,得到以下的回归模型:

式中:为i国第t年的技术知识存量;为相关系数。

由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激励企业扩大R&D投人,新增加的R&D支出能够增加技术知识存量。而更多的技术知识存量使研发主体拥有更强大的研发基础,可以带来更多的技术创新成果。显然,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为此,引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技术知识存量的交互项,对回归模型(1)进行改进,得到以下的回归模型:

式中,为相关系数。

同时,考虑到技术知识存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知识存量的交互作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回归模型(1)进行改进,得到以下的回归模型:

2、数据的获取与计算

2.1数据的获取

Sachs等提出,如果一个国家满足所有下述5条标准,就可以认定该国为开放经济体国家。即:①非关税壁垒覆盖面低于贸易的4000;②平均关税率低于4000;③20世纪70或80年代,外汇黑市溢价低于2000;④该国不是被划分为社会主义国家;⑤政府不允许垄断主要出口。为了检验开放经济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果,本文选取了15个DECD国家。根据Sachs等的划分方法,这些国家都是符合5个标准的开放经济体国家。即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旧本、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美国。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这15个国家1980~2003年的相关数据。

Ginarte等总结了一套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含5个评价指标,即专利法覆盖程度、参与国际协议的程度、损失保障条例、执行机制和专利保护期限,每个指标都有一套评价标准及相应的分值。Park对Ginarte等的指标体系进行了更新,量化了122个国家截止2005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的数据来源于Park;人均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占GDP份额的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初中毛人学率的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

2.2技术知识存量的计算

本文使用国内生产总值和研发强度(R&D/GDP)的乘积,来计算各国的研究开发投人,采用永续盘存法计算15个选取国家的技术知识存量。各国的R&D支出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Hur等的研究显示,日本的技术陈腐化率和R&D滞后时间分别为13%和3年。考虑到计算每个选取样本国家的技术陈腐化率和R&D滞后时间很难,同时,选取的国家都是高度发达的国家,他们的研发投人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本文假定所有样本国家的技术陈腐化率和R&D滞后时间分别为13%和3年。此外,还假定这些样本国家的技术知识存量只是由国内R&D支出决定,忽略通过技术外溢从其他国家吸收的技术知识存量。根据上述分析,计算得到1980~2003年各国的技术知识存量。

3、实证结果及分析

针对15个DECD成员国1980~2003年的面板数据,本文应用固定效应回归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中,第1栏是用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可以看出,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分别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其相关系数和都为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却不显著,且其相关系数为负。该结果并不奇怪,因为如果只考虑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投入,无法体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激励创新的作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资源跨国流动的效率,削弱市场竞争的强度。从该角度来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经济增长。

表1中,第2栏是用模型(2)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模型(2)与模型(1)相比,加人了自变量技术知识存量。从结果可以看出,固定资本存量依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而人力资本存量却不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然不显著,且其相关系数仍为负;加人的技术知识存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其相关系数为正。模型(2)与模型(1)相比,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的相关系数和明显下降,这是因为技术知识存量的作用解释了一部分经济增长。

表1中,第3栏是用模型(3)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模型(3)与模型(1)相比,加入了技术知识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交互项。从结果可以看出,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是显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相关系数依然为负,但却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技术知识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交互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其相关系数为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总效应是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效应与技术知识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交互项的效应共同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效应:

式中,为样本中各国技术知识存量的平均值,经计算得。

把,代人式(5)得,也就是说,在开放经济体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表1中,第4栏是用模型(4)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模型(4)与模型(3)相比,加人了自变量技术知识存量。从结果可以看出,固定资本存量和人力资本存量分别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相关系数R3为负,但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技术知识存量以及技术知识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交互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其相关系数均为正。同理,通过式(5),模型(4)中。

模型(4)与模型(3)相比,各变量的相关系数及显著性变化不大,但增加,可见,模型(4)的解释能力更好。在模型(3)和模型(4)中,技术知识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交互项的相关系数均显著,且都为正。这表明,在开放经济体国家,技术知识存量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强,技术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4、结论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①基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引人技术知识存量作为技术创新的变量;②采用固定效应回归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消除了各国的非观测效应对结果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结论:①在开放经济体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②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也就是说,技术知识存量越大,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强,技术知识存量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组织机制优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运行、行政保护分类归属各行政部门、属地管辖条块分割等特点。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自身属性:各种类之间相互牵连,侵权行为与结果较为分散,群体性多发性反复性较强等。这两个因素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必要性,也凸显了相关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由此,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为背景,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

按照管理学理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问题的提出,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还存在着行动目标的不一致性、行动方向的不一致性以及行动力度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将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与效益。总体而言,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软件因素与硬件因素。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软件因素。组织因素。处理相同性质事务的协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协调,一种是人为协调。自然协调是主体基于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主体自然妥协的结果,而人为协调则是人工设计与构建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是各级、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主体有意识的行为,尽管存在一定的自然协调因素,但主要还是人为协调,需要人为地构建组织来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方针、政策、措施等事务。

制度因素。制度可以使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共同规则制约下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如果各主体所遵守的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就可能大打折扣。制度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行动方案、地方性法规和科技政策、投融资政策、技术与产品进出口政策、教育政策等相关政策。

体制因素。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体制因素,包括知识产权各种类归属哪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管辖,分散或集中程度如何,跨区域统筹协调机构的级别、职能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影响甚大。

机制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机制因素,包括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保护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司法保护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跨区域的协作机制等等。具体内容涵盖知识产权情况通报、执法协作、应急联动、议事会商、沟通对话和新闻等。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个群体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以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中的文化因素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意识和沟通协作行为,也包括各保护主体内工作人员的理念、素质、工作习惯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这些文化因素对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影响往往更为深远。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硬件因素主要是交通、通讯、网络等物质条件,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可以有效弥补因信息不畅造成的保护屏障,尽量在各部门、各区域之间保证信息资源的一致性,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趋向最佳的统筹协调状态,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现状分析

2000年,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开始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更是经历了组织机构逐渐建立,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组织方面。中央和地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但在国家层面,有些机构如全国整规办、保知办与知战办存在职能重叠,容易增加协调成本;而各地的统筹协调机构名称不同、职权与职能范围不同,则导致跨省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颇为不畅。

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的内部运转制度不健全、不统一,会议的召集与决策程序、会议决议的执行及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效果的考评纠错等制度没有建立健全;二是各省市区跨区域统筹协调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统筹协调在更高层面上的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体制方面。主要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协调体制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是多部门分别保护、一部门日常协调、临时机构总体统筹的体制。由于统筹协调的部门规格太低、职权太小,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往往较为薄弱。

机制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跨区域之间建立了若干统筹协调机制,但还限于局部的省市和县区,各种统筹协调机制之间也还需要“统筹协调”。

文化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人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难以准确把握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信息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传、共享等功能还不完善,更不用说实现不同部门之间及时、全面地公开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了。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的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意在及时处理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相应的机制保证和实施评估,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重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组织与体制。首先,要在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构;其次,区域性、各省市区的统筹协调机构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职能,以便在省际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强化统筹协调;再次,整合现有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成本,比如,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个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两个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各自归并到一个部门。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制度机制。其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构的议事规则、决议执行的保障措施等内部制度,如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决议执行监督制度、决策与执行反馈制度。其二,协调统一统筹协调的外部制度,包括制定全国性的长期规划和执行层面的年度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度的审查与备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报备制度等。其三,加强统筹协调的机制建设,总结中南六省区、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四个直辖市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区域间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建设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建立各部门、各地方的信息子平台。一方面,要增加各部门、各区域网点设备,建设和更新知识产权数据库,逐步扩大知识产权信息搜索的支持范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系统,使相关人员能够及时、高效、便利、低成本地获取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源。应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区域的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群众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摒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落后观念,同时,要建设保护知识产权战略高层论坛等宣传平台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考核评价制度。没有考核评价,就难以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评价的主体、客体、指标体系、数据搜集与整理、数量模型以及考核评价效果等。当然,适当保持考核评价制度的开放性,有利于制度的修正完善。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能力建设过程中,还应该特别强调三个问题:一是侧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间的衔接与协调;二是侧重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督办与统筹协调;三是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检查和督导落实。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收稿日期:201610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0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SS15B12)

作者简介:谭英(1964-),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传播与农村发展。

引言

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主体对其智力创造的各种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而农业知识产权则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强调智力成果的涉农性[2]。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3]。

以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为前提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自不待言,在经济建设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激励创新、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技术和创新知识的传播与利用、促进国际间经济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成效卓著[4]。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总体增长平稳,中西部地区增幅较大,东部地区增速出现减缓趋势[5]。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保护强度100%的提升将会带来21%经济增幅[6]。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三农”领域中的重要性极容易受到忽视,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其为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提供了动力源泉[7]。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8];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为农业增产的实现提供可靠保障[9]。具体来说,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优化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10]。

然而,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农村在发展特色养殖和种植时就受到了侵权的困扰,但大多“被侵权者”都选择沉默,并非他们不想维权,而是确实不知道怎么维权,甚至由于某些原因根本无法维权。民间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例的界定也越来越明晰[11],但仅有法律的威慑还不行,如何提高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遇到问题能够主动维权、并有效率地解决问题,可能是当今新农村建设中应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

“知识运用是运用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在此过程中学习者经由对公共知识的内化、转化、外化、习俗化进而实现认知层面与实践层面的知识创新”[12]。在当今新媒体时代和多元文化交集的时代,要想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首先需要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认知和关注状况,以便解决现实问题,助推农村的经济发展。为了较为科学地评估基于媒体的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研究从认知原理及传播效果的角度入手,主要从公众认知取向和实践取向运用知识的过程或心理效果层面(认知、情感、意愿、关注、满意等)分析受众认知、关注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认知是关于受众对事物作用的了解;情感是关于受众对事物的态度;关注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如最相信的渠道、最关心的信息等;意愿是关于受众对事物采取的行动的驱动力;满意度是关于受众采取行动后的评价。近年来数字传媒发展迅速,农村公众如何借助媒体获取相关信息,并运用知识产权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利益,了解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关注度及其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及农村发展者提供决策依据。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采用偶遇方法选择样本,结合定点村庄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共发放1 2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 187份,问卷有效率达99%。共涉及26个省4个直辖市,118个市的53个乡镇147个村庄(见图1)。调查对象主要集中于东部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浙江、广西等乡村,中部的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等地乡村,西部的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地的村庄。在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上,主要以年轻人为主,35岁以下人数占比达到66%,36~50岁的占24%。从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分布来看,本科及以上学历占37.5%;高中、中专至大专学历占比近32%;初中及以下学历占30.5%。从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来看,在校大学生占比最高,占24.94%;其次是企业工作人员,占比约为15%;种、养殖户占比10.91%,位居第三;从事其他职业的公众诸如中小学教师、生意人、村干部、农技员等占比近50%。对获得的调查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偶遇抽样又称为便利抽样,其依据是认为被调查总体的每个单位都是相同的,因此把谁选为样本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事实上并非所有调查总体中的每一个单位都是一样的。因本研究的内容是基于媒体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研究,在调查总体中各个单位接受大众媒体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了解农村、职业等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认知度,从空间的不同方向和方位对他们进行抽样调查,比较适宜采用偶遇抽样法。同时配合对某地区定点单位公众进行概率抽样面对面地问卷访谈,获取第一手资料。当然,由于每一个体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可能会出现没有足够的代表性的嫌疑,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公众从媒体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基本现状,对本研究内容有较大的帮助。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及运用能力

(一)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

本研究把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划分为“愿意”“不愿意”“说不清楚” “无所谓”四个等级。需要说明的是,“说不清楚”与“无所谓”虽然都是不明确选项,但前提不同,“说不清楚”的前提是对知识产权毫无了解,“无所谓”的隐含意思是对知识产权概况略有所知但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数据显示,有63.18%的公众表示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明确表示不愿意了解这方面信息的公众不多,占比为2.27%,选择“说不清楚”选项的公众占比近11%,表示“无所谓”的公众占比23.64%。

(二)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认知

1.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课题组选取了5部与公众生活较为贴近的法律,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此调查公众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知晓程度。

数据显示,农村公众对法律、条例的认知水平较低。大多数公众对这些法令一无所知,对此较为熟悉的公众占比都未超过2%。就单部法律来看,对其不了解的公众占比都超过60%(见表1)。

2.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知。本研究预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17个作用,让公众作出选择。图2的数据表明,有18.64%的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紧随其后的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选择占比为15.45%。除这两个被选率较高的作用之外,还有“自己应用”与“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得票率都在8%以上。

(三)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关注度

1.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常用来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三个渠道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其中,电视台占比68.91%、计算机网络占比65.13%、报纸占比29.83%(见表2)。

可以看出,电视台仍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一大渠道,网络紧随其后,报纸重要性虽然降低了一个等级,但仍不可忽视,位居第三。除此之外,乡政府、村能人、图书、宣传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都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将是在传统媒体影响力下降后,提高农村公众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2.公众最相信的渠道。调查显示,对于获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35%的农村公众最为信任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其次就是电视台,选择占比在30%左右(见图3)。

除这两个占绝对优势的渠道之外,乡政府这一独特的渠道表现亮眼,得票率仅次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电视台,公众对其认可程度接近15%。此外,农村公众对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也较高,排在第四位。

3.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本研究把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关注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必看必听、常常看听、偶尔看听和不看不听相关信息。数据显示,在农村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常常看听此类信息的公众占4.55%;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4.最关心的知识产权信息。从具体数据来看,农村公众对于政策法规类信息受关注度相对较高,占比在30%上下。关注“专利侵权与法律责任”方面的信息公众占比在18%左右。但是,明确表示不关心知识产权类相关信息的公众占比达到18.64%(见图4)。

(四)农村公众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满意度

数据表明,在农村,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基本满意的公众人数最多,占比为81.82%;明确表示对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不满意的公众占比17.99%;非常满意此类服务的公众仅占比0.45%。

调查中了解到,明确表示对媒体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满意的公众有两种:一类是没有现实需求,又想接受这方面信息,但媒体提供信息不足;另一类就是有实际需求,但媒体没有提供与其需求相关的信息。

(五)农村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公众遇到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是公众遇到的三个主要问题。

表现在农村公众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不知道怎样使用;同时,农村公众对于“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反应较为突出,占比近26%;此外,有9.55%的农村公众认为技术水平不高是他们遇到的主要问题(见图5)。

2.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数据显示,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水平、维权成本、惩处力度三个方面(见图6)。

对一些相对深入的问题,反应则相对较少,如结案速度问题显然只有参与过此类案件的公众才有发言权;再如侵权取证难也是相对专业的问题,不过这两个问题在农村有近6%的公众反映。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在对知识产权信息的了解上,农村公众有较高的意愿,占63.18%,有超过20%以上的公众持无所谓的态度。

2.农村公众对相关政策及法律制度的知晓度极低,对一些常识性法律较为熟悉的公众不超过2%。

3.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重要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自我应用和提高企业市场影响力。

4.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渠道的偏好是计算机网络、电视台和报纸,但公众最相信的渠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网站。

5.农村公众中,偶尔看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最多,占76.82%;必看必听相关信息的公众仅占1.36%;明确表示不看不听知识产权保护类信息的公众占17.27%。

6.在运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农村公众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比较低;(2)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3)不知道如何使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农村公众最希望解决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和惩处力度低三个问题。

(二)建议与对策

大多数农村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与自己的生活毫不相关,其实这种看法比较偏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知识产权给这个社会带来的好处,所用到的东西也多多少少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如果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不闻不问,直接原因有二:(1)公众感觉没有实际用途,即使有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的作用是获取许可收益,但可能也并不知道如何去获取;(2)由于农村公众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对于比较枯燥乏味的相关产权和政策条文理解困难。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电视、互联网、手机媒体应加强向农村公众传播与其生活相关的或感兴趣的内容,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增加知识产权信息的吸引力。

2.注重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通俗度,培育农村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例研究,让公众切实感受到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必要时,可以针对某些有特殊需求的农村,比如发展特色养殖与种植、民间艺术产业化的村庄,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训会,现场解答公众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解决。

3.借用新媒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育。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农村公众第一大信息来源。利用互联网及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传播或转载知识产权信息,举办生动有趣的相关活动,鼓励农村公众积极参与面,调动其学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4.发挥乡政府及村委会的“上传下达”的作用。数据显示,乡政府是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第三大权威信息来源。为此,可发挥乡政府执行力的作用,以宣传册、农村集市或文化娱乐活动为载体宣传知识产权信息,引导公众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这一权威资源库。

5.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设计要简单明了,相关信息要及时更新。公众只要有需求就能打开官网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

6.针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做出积极回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建设,从根本上激发农村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动力,提升农村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

农村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意愿度较高,但公众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比较弱。执法水平低、维权成本高、惩处力度不够,是公众集中反映的三个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会丧失法律尊严,损害群民利益;二是容易让公众产生消极心理,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建设。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3]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药知识产权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4.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4-0008-04

Analysis on Education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Based on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CHENG Jiang-xue1, LIU Tong-hua1, XIAO Shi-ying2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102, China; 2. China National Center for Biotechnology Development,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6,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ere administered to the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from 5 domestic TCM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nd data were collect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addition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arching.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ucation for graduate students and the status in the end were analyzed. Results Some noticeable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ke lack of curriculums, poor after-class practice, less special lectures, and so on. Conclusion In order to tackle these problems, and to make the education of graduate student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etter, the corresponding cultiv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main educational points should be definite; the secure system of laboratory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major; education graduate; TC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历经几千年传承与发展的民族瑰宝。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关注日益增加,也使中药知识产权面临严重危机,最严重问题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1-3]。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不仅是从事中药学科研工作的最庞大队伍,也是中药事业发展的强大后备力量。学校教育对增强该队伍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为此,笔者检索了国内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课程设置和活动通知,并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共155名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进行了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现

通讯作者:肖诗鹰,E-mail:.cn

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以全国24所中医药高等院校官方网站公布数据为课程设置信息来源;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和云南中医学院5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在读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共收到电子邮件及纸质回复调查问卷155份。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Excel对收到的155份调查问卷进行简单统计,结合网络搜索所得24所高校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中医药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2.1.1 课程设置欠缺 本科时期是奠定扎实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以课堂教育为主;研究生时期是专业水平提升的关键时期,以实验操作为主。实验操作是在课堂理论教育基础上得以实施的。但本次调查发现,只有极个别学生在本科教育时期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专利文献,是指在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接受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所产生的官方文件和相关出版物的总称,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各种检索工具和专利审批程序中产生的文件(如专利证书等)。我国专利文献有信息通报类(如《发明专利公报》)和检索工具类(如《中国专利索引》),对发明的内容有详细记载,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现状与动向、参与专利申请,以及日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3 提高数据保密意识,促进实验记录规范

药品的数据保护对中药科研和生产领域来说,是与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同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5]。虽然我国与药品数据保护有关规定仅在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对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做了规定,但也足以说明药品研发过程中实验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数据记录、数据分析等科研过程往往会在实验记录本中如实反映。实验记录是实验者在整个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记录和总结,应详细记录实验者本人的实验日期、时间、名称、目的、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及结果分析等。书写规范、记录准确、保存完整的实验记录不仅能为实验结果分析提供强大后盾,也为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力证据。

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先对其进行实验记录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不仅可提高实验数据保护的警觉性,同时可促进实验记录更加规范和真实,从源头杜绝中药学研究生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4 关于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议

4.1 建立知识产权师资配置或培养机制

增设知识产权师资配置,不仅可通过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综合型中医药人才;还可通过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提高中药高校知识产权绩效。任何课程设置和部门设立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学校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培养机制,聘请专业专利审查员、专利人或相关专家,定期对校领导、各代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校领导对学校中药科研创新成果的保护意识,增强代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的相关知识,并使其在授予学生专业知识同时提高学生知识产权素养。

4.2 多种形式并举,提升学生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兴趣

中药知识产权教育应在课堂教学基础上配合多种形式进行。首先,增设中药知识产权社团,聘请专业教师指导,通过举办论坛、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兴趣。其次,在校园广播增加法制栏目,定时对中药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侵权事件进行播报,可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印象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自主性。第三,由宣传部制作系列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简介展板及相关知识宣传画报,并定期更新,提高中药知识产权在学生中间的传播率。

4.3 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及相关链接

在校园网增设知识产权板块,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列入其中,及时公布学校拥有各类知识产权动态,以及因相关权利被授权而获得的奖励,使广大师生更积极对科研结果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申报,壮大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的力量。

学校的网络文献数据库是学生查阅文献的必然途径,一些学校已开始建立中药专利数据库,但大多数学校至今仍未建立。建议在学校网络文献数据库中增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查询链接,既可提高学生在查阅其他文献时对专利文献的注意力,又可避免资源的浪费。

4.4 完善实验室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实验室是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地带,也是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地点。中医药高校的实验室往往以研究生导师进行区分,同一实验室或隶属于同一导师的实验室除学校统一要求的规章制度外,应根据课题情况制定相应实验室保密制度,要求学生学习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容易造成数据外泄。由于研究生在校时间有限,离校时其毕业课题所属大课题仍未结题,将课题相关信息带入其他岗位继续研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对未发表过的实验数据、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在研究生正式进入实验室进行研究之前及完成学业离开实验室之后,导师都应与其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

4.5 以专利教育为重点

无论从科研成果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对科研创新的意义,专利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而言,比商标、商业秘密及著作等更加重要。因此,中医药类院校在知识产权教育中应着重进行专利教育。

4.5.1 注重专利文献检索教育 尽管目前大多数中医药类院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设有文献检索课程,但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看过国内专利文献的研究生不到50%(67名),而看过国外专利文献的研究生则不到30%(46名)。据此,笔者认为,对专利文献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不知获取专利文献的途径及方法。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应作为文献检索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尤其要加强实际操作的练习与指导。

4.5.2 举办专利文献解读讲座 在专利文献中,对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最重要的应属专利摘要、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其中,阅读摘要可首先了解是否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而判断有无详细阅读其余文件的必要;阅读权利要求书可明确该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判断自己所研究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阅读说明书可从更加详细描述的术语和实施例中学习该发明的完整实施过程。但因专利文献的撰写有其特殊模式和要求,大多中药学专业研究生未经过系统培训或缺少参与写作的经历,通过阅读仍不能完全掌握专利文献所带来的所有价值,甚至因此放弃阅读专利文献。因此,增加相关讲座,不仅能使研究生在科研创新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更可通过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构成及撰写技巧,提高专利申报的成功率。

5 小结

本研究仅选取了国内具有代表性的5所中医药类高校就读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作为调查对象,尽管样本数量有限,但也可看出,目前中医药高等院校近年来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建立完整和系统的培养制度仍需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中医药院校中药科研创新力量的中药学专业研究生,应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中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的同时,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尽到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姚苗.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对“谁”谈保护――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需要国际层面的保护[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20(4):305-308.

[2] 吕占江.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1):36- 38.

[3] 李衡,李慧.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研究[J].中国药事,2011,25(4):354-357.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现状 对策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推进煤炭企业产业升级;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成市场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但纵观我国煤炭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虽然其经济实力、科研能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其它高新技术企业相比相差甚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哪些?本文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管理相对滞后是其重要影响因素。

一、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回顾煤炭企业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工作,可以看出煤炭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

1、及时出台相关规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煤炭管理相关部门及时制订知识产权保护暂行规定、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商标管理规定及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使知识产权工作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道路,提高了煤炭企业专利管理水平。

2、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煤炭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随之迅速开展起来,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煤炭企业申请专利都保持在1000项以上,项目包含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除了申请专利外,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台帐,设立试点,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的探讨和实践。

二、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

尽管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以前已有所进步,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还有很长的要走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不少煤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禁锢、法制宣传缺位以及中国人固有的道德习俗、思维意识的影响,好大喜功、炫耀等性格特点造成了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认识不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不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而是热衷于成果鉴定,,不仅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

2、知识产权管理相对滞后。一方面对相关科研人员监管不到位,造成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外泄,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相对弱化,目前,虽然许多煤炭企业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但管理人员相对较少,素质相对不高,保护意识相对不强,与其他行业还有很大差距。

三、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煤炭企业有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提高保护意识,做好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又要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是提高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煤炭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企业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煤炭企业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就是必须提高认识,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有必要系统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了解国际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约和协定的内容,适应新时期国内、国际市场经济、科技工作复杂的需要,真正学会运用这种法律手段在企业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有效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关键在于对症下药,要针对企业的实际,利用丰富的载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对于职工人数较多、素质偏低的煤炭企业的普通职工应采用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现场培训和经常化培训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培训,切实增强职工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对人数相对较少、素质相对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决策层采取案例研讨和专家讲座的方法,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邀请教授和资深法律工作者层作法制专题讲座。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工作途径,积极谋求工作内容与方法新鲜深刻、运作形式新颖独到和运作方式别具一格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律知识更好地融入企业各个层面和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中,把宣传教育工作"虚功"做实、"实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技发展,特别是计算技术的网络技术的发展,真正把高科技引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域。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及手机短信平台,实时先进的最新法律动态和企业法制教育工作各阶段的安排,实现企业的每个员工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进而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手机短信平台实现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全渗入。

二是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建立有效、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煤炭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去,使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等各个环节之中。

1、细化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作到专项工作专人负责。企业的内部除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要制定专门的责任制度表,明确机构内每个成员的分工和职责,由专人负责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工作。

2、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理论。知识产权理论性和专业性很强,在知识产权业务中,同一主体拥有多项权利、多个主体拥有共同权力、同一智慧成果可以选择多个法律保护途径、同一侵权案件可能涉及侵犯多项知识产权。特别是权利的权属、权利的确定、知识产权各项权利的交叉与界定、知识产权与相关物权、债权、人身权、劳动权的交叉与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等,都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企业应当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在制定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权利归属与分享协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协议时,在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时,要熟悉运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特点,有效利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采取各种手段和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机制,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对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作出贡献的人,企业要落实国家的有关奖励政策,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知识产权创造者予奖励,特别是对于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予重奖,可采取一次性重奖、效益提成、技术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他们在工作待遇、生活待遇上予以回报,真正做到多劳、多贡献多得,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自觉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煤炭企业在发展创新的同时,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只有长抓不懈,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才能真正的实现知识产权对煤炭企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洪勇 王苹《国际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出版社,2005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方法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贸转型升级;VAR模型

一、 前言

知识产权的核心是知识的创新。随着知识经济蓬勃、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国际贸易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焦点”问题。因此,需要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优化升级我国贸易结构,加快推动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间的影响关系是怎样的?影响程度又是如何?

近年来,有不少的专家、学者进行过相关的研究。Vichyanond(2009)通过构建DSGE模型分析了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如何影响贸易模式的,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三种效应影响一国的专业化和贸易模式。Liegsalz(2010)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存在着双重效应,即:市场势力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Ivus(2011)基于DSGE模型评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行业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市场扩张效应”、“市场稀释效应”、“贸易条件效应”三种效应。陈丽静、顾国达(2011)基于CH拓展模型,引入技术创新等变量,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商品结构的影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商品结构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汪素芹、周健(2012)基于1991年~2010年时间序列数据对技术创新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技术创新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李平、宫旭红、齐丹丹(2013)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间呈倒U型的关系。

从现有文献来看,研究聚焦两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贸易模式等方面的影响;(2)技术创新等因素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但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影响的实证研究还没有。因此,本文基于对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的分析,通过构建VAR模型,实证检验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间的影响关系、影响程度,从而为政府部门推进外贸转型升级提供决策依据。

二、 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分析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外贸转型升级就是聚焦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推动高端装备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从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低质低价向高质高价的转变。为此,本文从贸易规模、质量效益、贸易结构和竞争优势等四个方面来评价我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具体指标评价体系以及测算过程见薄晓东、郑洪文(2015)研究成果。

1. 提取主成分。对原始变量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并构建相关系数矩阵R;运用SPSS17.0软件基于相关系数矩阵进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

2. 建立因子载荷矩阵。对各因子变量进行旋转,建构因子载荷矩阵,以消除各因子变量模糊、不清晰的实际含义。

3. 各因子及综合得分。各年因子和综合得分见表1。

用综合得分表示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情况,负值说明中国外贸处在粗放型发展的路径上,正值则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正在发生改变,朝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行。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整体上保持上升态势,尽管在2009年出现逆转,但在2010年迅速回升,且保持着稳步增长态势,2015年达到4.17,2016年达到4.21,这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进入稳步提升期,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

三、 模型建构、变量含义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回归分析以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综合评价值为因变量,模型自变量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同时引入技术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水平和产业结构等3个变量,以提高模型的拟合度。

1. 模型建构、变量含义。基本模型方程为:

其中,t=1,2,…,18表示1995年~2012年不同的年份;CFTM代表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综合评价值;IPP代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NNO代表技术创新能力;HK代表人力资源水平;IS代表产业结构;εt为随机干扰项。

2. 数据来源。本文数据选取的范围为1995年~2012年,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值。该指标是通过P-CFA方法对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情况进行测度获得,具体见上文的分析。

(2)知识产权保o强度。该指标基于GP指数和修正的GP指数,对相关衡量标准进行调整测量获得。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3)、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3)技术创新能力。为了更及时地反映我国的创新活动,本文采用专利申请量来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具体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4)人力资本水平。本文采用受教育年限法来衡量中国人力资本水平。具体计算公式:

其中,a、b、c分别表示大学生、中学生和小学生的人数,15、10、6分别为相应的受教育年限。各年数据来自《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

(5)产业结构。该指标用第三产业产值在中国GDP中所占比重衡量。具体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四、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1. 单位根检验。为了消除变量的趋势性及异方差性,首先对四个解释变量作对数处理,然后再进行平稳性检验。具体检验结果见表2。

从表2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各变量取对数后的原始数据除了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效果的综合评价值(CFTM)符合平稳性要求以外,其他变量均不符合平稳性要求;在对变量一阶差分后,所有变量都接受了原假设,即符合一阶单整过程。因此,外贸转型升级、知识产权保护等变量是一阶单整的,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平稳的线性关系。

2. 协整性检验。由平稳性检验可知,外贸转型升级等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因此,需对各变量进行协整分析,检验结果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根据Johansen检验结果,模型方程中被解释变量CFTM与其他四个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着3个协整关系;残差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即:外贸转型升级及相关解释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所以说我国外贸转型升级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

3. VAR模型(向量自回w模型)。由于外贸转型升级与其它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因此可以建立VAR模型。确定滞后期的最优期数是建立VAR模型的关键,以便使模型反映出变量间相互影响的绝大部分。本文结合协整检验时的阶数选择采用AIC准则和SC准则进行滞后期的判断和确定,经综合判断选择的最优滞后期为2,进行回归后得到VAR模型,模型拟合效果较好。

(1)脉冲响应。在脉冲响应函数的周期选择上,考虑到周期短了不能反映问题、周期长了失去解释意义,因此本文选择10期进行估计,得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外贸转型升级的脉冲响应函数(由于受篇幅所限,函数图不再列出。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

从脉冲响应函数图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外贸转型升级效果的冲击影响开始值为零,作用力随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达到冲击的峰值(相应值为0.181),然后缓慢衰减,作用时间较长,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变量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长期的正向影响作用,这与Vichyanond(2009)的研究是吻合的,即: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的专业化程度以及贸易模式具有一定的影响。来自技术创新能力的冲击在第2期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达到峰值,之后缓慢下降,并趋于平稳。人力资本水平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在当期为零,之后迅速爬升,第3期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并逐渐趋于平衡。来自产业结构的冲击一开始为零,之后缓慢上升,并逐步趋于平衡。脉冲响应结果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创新与创造,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有助于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总体而言,来自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四个自变量的冲击都比较平稳,说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呈稳步上升态势,这与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

从脉冲响应函数图中可以得知,来自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当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为零,随后迅速升高,在第2期达到峰值(响应值为0.232),之后缓慢下降,并趋于平稳,作用时间较长,这表明外贸转型升级显著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冲击当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是零,然后迅速上升,在第4期达到峰值,持续时间也较长,说明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提高。来自人力资本水平的冲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当期为零,然后持续上升,并且在第6期达到峰值,之后缓慢下降,逐渐趋于平衡,作用时间较长。来自产业结构的冲击一开始为零,之后缓慢上升,并逐步趋于平衡。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可以说明外贸转型升级、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人力资本水平能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平稳提升,而来自于产业结构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冲击影响较平稳进一步表明尽管在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方面还比较弱,但是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不断提升,这与前面的分析是吻合的。

(2)方差分解。为了深入了解各类因素的相对作用、相互影响的程度,本文进一步做方差分解分析。在周期的选择上,同脉冲响应函数的周期一样,选择10期进行估计。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从中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方差分解来看,源自自身的影响的占51.53%,起到关键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占7.98%,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占30.29%,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占9.79%,产业结构的影响仅占0.41%。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还不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预测误差的方差主要受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占34.68%;而源自自身的影响达到31.6%,外贸转型升级的影响占13.09%,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占19.21%,产业结构的影响仅占1.42%。

五、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 研究结论。

(1)中国外贸转型升级整体上保持上升态势,综合评价值由1995年的-2.70上升到2012的3.44,我国的贸易方式、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外贸的质量效益、竞争优势不断加强。但是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基础不牢,还存在不可持续等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两端延伸滞后,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外贸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2)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外贸转型升级。脉冲响应函数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对外贸转型升级的冲击影响开始值为零,作用力随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达到冲击的峰值(相应值为0.181),然后缓慢衰减,作用时间较长;方差分解函数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波动性解释程度达到7.98%,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转型升级具有长期的正向影响作用。

2. 政策建议。

(1)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竞争优势。首先加快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努力营造更加公平、规范、透明的环境,形成鼓励和保护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再次加大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全面提升创新、创造意识;最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贸易结构的调整,聚焦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的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

(2)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努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积极营造鼓励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着力培育创新文化,形成良好的全社会创新氛围;加大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国际知名品牌;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等与企业的联合,缩短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间,不断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本结构,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陈丽静,顾国达.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商品结构的影响――基于1986-2007年r间序列数据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5).

[2] 李平,宫旭红,齐丹丹.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区间研究――基于自主研发及国际技术引进的视角[J].南开经济研究,2013,(3).

[3] 汪素芹,周健.技术创新对中国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贸研究,2012,(6).

基金项目:山东省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传统外向型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研究”(项目号:J15WG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