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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家养老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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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家养老现状

第1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差异化

一、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一)家庭养老

受“养儿防老”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地区一种自发的主要的养老模式。虽然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保障程度较弱,而且其他保障层次惠及面不广,这使得家庭养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发挥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会经济转型期,城镇化还在深入,土地的保障功能正被削弱;很多农民由农村进入城市,空巢家庭比例攀升,同时家庭养老缺乏制度约束,这些因素使得家庭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项制度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2015年将实现全覆盖。农民拿到的养老金有两部分,一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二是基础养老金,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保证,所有满60岁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该普惠式养老金。

无可置疑这是一项惠民政策,填补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缺位。但另一方面,这项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只能是保障基本需求,无法满足当前农村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这项制度针对的是特殊人群,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具体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可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到2011年年底,农村居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182.2万人,分散供养人数365.7万人,但这只占到农村人口极小的一部分。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村人口,可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予资助。农村老年人口也是该项制度的受益人群,这是对上述几个保障层次的补充。

自2007年以来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各省市都广泛开展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受益人数已有3400多万,这其中包括了相当一部分老年贫困人口。

除了以上几种农村养老保障形式外,一些富裕地区的村集体对村民实行福利分配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养老保障。例如,无锡市前洲镇西塘村每个村民都有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能拿到2000多元退休金。当然只有经济很发达的农村地区才能实行类似形式的养老保障,对我国广大农村而言这并不具有代表性。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地区差异化明显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差异很大。就当前情况而言,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体形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其他养老形式没有发挥更大作用的空间。而东部地区乡镇、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农业经济比重降低,养老需求也呈现多元化,各种形式的养老制度如居家养老等推进情况良好。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根据不同的养老需求,对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式进行有效配置,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这一体系架构可以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提供资金支持,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和补充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具体的服务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

(一)资金来源

(1)社会救助制度

这一层次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医疗救助等为补充。其保障目标是维持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农村老年人口是一个弱势群体,这一层次应优先照顾鳏寡孤独的农村贫困老人,让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2012年9月政府部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相关的制度安排有了,其关键问题是如何保证救助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还需要动态调整保障标准,提升社会救助的内涵。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更应不断提高农村保障标准,让当地的贫困老人也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已经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开展,越来越多地农民享受到了基本的养老保障,但是新农保与其他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由于进城务工农民的流动性较强,养老保险的参保状况较混乱,需要更灵活的制度安排,适应各种实际情况;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也需要尽早落实。这就需要建立养老保障全国联网信息平台,为养老保障制度的转移、衔接提供便利。

(3)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层次

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一些富裕的农民也开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看到了农村市场的发展潜力,正在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产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鼓励政策,倡导保险公司深入开拓农村养老领域。

补充养老保险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集体组织、企业等自愿办理的养老保险,它可以看成是对农村居民的一种额外福利,介于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之间。

(二)养老服务方式

(1)家庭养老

传统家庭观念在农村地区仍然深入人心。尽管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在退化,但是家庭所提供的精神慰藉和物质、人力支持仍然是目前任何一个层次的养老保障无法替代的。很多老年人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农村基层领导部门一方面还是应宣扬孝文化和家庭养老的重要作用,从道德层面加强约束,给予村民精神、物质支持,同时对不赡养甚至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进行干预、惩罚。

(2)农村居家养老

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年轻人外出务工,空巢老人比例其实大于城镇。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及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让老人都去养老院养老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目前城镇地区已经在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它的发展与成熟为农村地区发展居家养老提供了向导。很多农村地区也已开始探索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的内涵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以解决基本的日常生活问题,服务内容一般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对农村老年居民而言,可以享受到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饮食起居、卫生清洁、上门陪护等服务,老人子女的经济、精神负担也得到了减轻。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面临以下问题:政策扶持如何制度化、常态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缺乏整合各方资源的平台;养老服务业社会化程度低,服务人员不成规模,相关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等。

(3)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即到养老院去养老,是居家养老的有力补充,也是农村养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农村机构养老的现状是很多农村地区养老院数量少,设施有限,服务内容单一,缺乏专业从业人员。

充足的资金保障是首要问题。除开政府的财政拨款,村镇集体经济也可为本村养老机构注入部分资金,农村老人可用土地或者积蓄来获取保障。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实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上述几个层次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分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在养老保障资金支持到位的基础上,灵活选择家庭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养老服务方式,满足不同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四、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1.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立法。目前养老保障方面的法规只有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只对新农保有明确的规定,其他农村养老保障的相关制度大多以政策文件形式出台。这方面可以加快立法,使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同时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落实政府职责,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一直非常薄弱,这跟养老资源的配置、分布不平衡有关。在现阶段,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养老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实现城市对农村的“反哺”。特别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

3.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匮乏,而农村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都需要依托一系列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站、老人日托中心等硬件设施。因此,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这需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实际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建设必要的基础服务设施,推进专业化养老服务。

4.建立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需要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的养老服务队伍可分两个层次,一是规范的管理队伍监督协调养老服务体系的运行和具体工作开展;二是以农村无业妇女为主体的专职服务队伍。经过专业的培训,农村无业妇女能够提供贴近老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服务,这在农村非常切实可行。另外可采取激励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参考文献:

[1]刘卫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构想——以青岛市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07(7).

[2]刘菩玲.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与趋势[J].科学·经济·社会,2009(4).

[3]陈志国.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构架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J].改革,2005(1).

[4]王德文,侯慧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探索意义及其适用条件[J].社会保障研究,2010(1).

[5]刘昌平,邓大松,殷宝明.“乡一城”人口迁移对中国城乡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障的影响分析[J].经济评论,2008(6).

[6]米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理论、方法与制度设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第2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留守老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大院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6-062-2

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吉林省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出现很多空巢老人,老人养老服务问题日渐突出。现在吉林省农村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实现是需要子女在身边,但现在由于青壮年大量外出,这种养老模式已经不成立。客观上需要政府或社会来补位,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来满足这些群体的需要。

一、吉林省农村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困境

农村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吉林省养老服务社会化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推行下开始,时至今日,养老服务社会化还没有真正完成。原因有两点:一是养老服务需求不足,真正到养老机构去寻求服务的都是“三无”老人、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养老服务的规模较小。尽管有些社会力量进入,但由于市场小,导致过度竞争,收费价格上不去,服务也无保障,发展不起来。二是政府或明或暗采取退出方式,希望把这个责任抛向社会转移财政压力,从而加剧了这个问题。正是由于这两方面原因,老百姓更加不信任养老机构。

基础设施问题。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按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要求,乡乡镇镇办起了农村敬老院,几十年来,部分敬老院仍然是阵旧、简陋、陕小,没有得到改善和发展,有的经济困难镇的敬老院目前已经成了危房。只有少数经济状况好的镇敬老院的规模、档次得到了提高,达到了国家级、省级模范敬老院标准。正因为这样,农村敬老院只能满足五保对象的供养,多一点的也只供养了40多人,少的只有10多人。在当今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农村敬老院的状况已经到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地步。

思想观念的问题。从群众的层面来看,传统观念的影响,使老年人不能从家庭中“走出去”,也不愿将服务“请进来”。东北农村有一个几千年的老传统。有子女的年老长者,不管家庭条件有多么好,子女也不愿将自己的长辈送到养老机构去,长者本身更不会要求去养老机构寄养,如果这样,会让人们议论为“不孝”。在农村请“钟点工”、“保姆”来照料照顾老人,也会被视之为奢侈和小辈不孝。虽然老年人需要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但总认为自己有子女,不是五保户,入院或请人回家服务在脸面上很过不去。从干部的层面来看,部分地方干部认为,养老是家庭的事,只要把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好就可以了,所以对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就不是很重视。

管理机制问题。由于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侧重于城区重大项目的考虑,民办养老机构的申批、立项、规划建设受到一定的制约,社会福利社会办,大力发展和鼓励民办福利机构建设的空间小,投资环境和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仍有障碍。

农村养老保险收效低,难以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农村居民中失地农民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没有了生产资料,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今后的生活就要依靠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具备劳动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多数也只能维持家庭生活。老了以后怎么办?养老的费用从何而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需要个人支付的部分经费有的农民拿不出,政府承担的部分经费,有的困难地区政府承担不起。农民的养老问题仍然有后顾之忧。现在实施的新农保政策虽然基本实现全覆盖了,但收效也低,很难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

有一个好的迹象是吉林省率先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工作,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就是在全省最基层的村屯,利用闲置的校舍或农房,经过适当改造建成的集老年人生活、学习、照料、医疗、健身、娱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为老服务场所。旨在以最小的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目前已在珲春松原等地农村开展试点工作,计划在2011年底有60%的村建成居家养老服务大院,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村都将建有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是一条做好农村居家养老工作的崭新的、有效的途径。

二、发达国家养老服务模式的经验分析

从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发达国家就陆续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发达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22%。在长期应对老龄化的实践中,西方国家形成了许多养老模式。

(一)家庭养老

即老年人居住在家庭中,主要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对老人提供赡养服务的养老模式。由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具有较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家庭成员的独立意识比较强,老人大多不采用家庭养老方式,法律也不规定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家庭养老仍占主体地位。该种模式适合不愿意脱离熟悉环境且子女有经济能力、闲暇时间、照顾精力和照顾意愿的老年人。

(二)居家养老

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会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它与家庭养老的区别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是依托社区而建立的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而家庭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是家庭成员。居家养老模式将居家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使老年人既能继续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又能得到适当的生活和精神照顾,免除后顾之忧。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的比例在80%左右。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休闲娱乐设施支持等。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志愿者。其中,老年公寓、托老所等是与其他养老模式相结合的产物。该种模式适合子女无暇照顾,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愿意离开原有熟悉环境的老年人。

(三)机构养老

即将老人集中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养老的模式。该模式的优点在于通过集中管理,能够使老年人得到专业化的照顾和医疗护理服务,无障碍的居住环境设计也使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便利;缺点在于容易造成老人与子女、亲朋好友间情感的缺失,而且成本较高。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身体健康状态、生活自理程度及社会交往能力,老年人可分为自理型、半自理型和完全不能自理型三级,从半自理到完全不能自理再分级,日、德分成六级。不同级别的老年人入住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

三、吉林省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探讨和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从家庭养老模式向多样性社会养老模式发展是必然趋势。人口老龄化加剧,给传统养老模式带来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四二一”,甚至“四二二”式家庭(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允许生两个孩子)日益增多,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工作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也使一些子女对老人无暇顾及。同时,生活观念的转变,一些老年人也不再和子女住在一起,许多老年人家庭变成了空巢家庭或独居家庭。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沿用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模式已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养老的需求,探索新的养老模式刻不容缓。

(一)转变农村的养老观念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大多数家庭都成为核心家庭,单纯依靠子女们去养老已经很不现实,所以在积极广泛地开展对青年和子女尊老、爱老、养老教育的同时,也要对老人进行相关养老观念转变的教育。要有意识地、主动地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为“依靠自己”,从主观上减少对子女的期待。在思想上、精神上树立起不依赖子女的观念;在行动上养成并形成一种相信自己、依靠自己来完成老年生活中的各项任务的习惯,逐步形成一种“自养”和老伴间的“互养”的养老方式。同时,全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为提高老年人自养能力提供各种制度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社会化服务。

(二)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

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是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能有效地分散风险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老人养老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赡养,而子女的外出务工往往不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援助,这就意味着留守老人如果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则有着比较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性。新农保只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在不远的将来,农村留守的老人就会逐渐从中受益。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如果实行社区养老、福利机构养老,就必须有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利用当前乡镇企业闲置的厂房,特别是乡镇教育资源整合后完全空置的乡村小学等房产,改造成适合农村老年人居住、生活、医疗保健、娱乐的老年服务设施机构。让大量的留守老人多一个家庭养老之外的栖身之处、人际交流的场所、休闲娱乐的平台,给予农村老人在家庭之外的精神慰藉和文体生活,提高老年的生活质量。

(四)对高龄或行动不便的低龄留守老人,政府要提供不同的服务

1.大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工作。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是目前最为经济、最为可行的一种社会化养老形式,老年人既不用离开家又可以和熟悉的朋友在一起,实现了就近养老,而且,居家养老服务大院集养护与娱乐为一体,颇受广大老年人的欢迎。

对于居家养老院的经费,一部分由入住老人支付,有条件的地方由村集体出一部分,还有一部分由政府支出,这个政府不仅指乡政府,还包括县、市、省甚至是中央政府,养老问题不仅是村和乡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另外,还可以通过以老养老的方式,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在农村,60-70岁的健康老人仍然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基本的劳动,进行日常的生活照料。基于这种情况,可以在养老院内部选择部分这样的老人进行以老养老方式的看护,这既促进了老人之间的情感交流,也可以消除生活习惯等日常差异带来的影响。

第3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养老;养老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1-0084-03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明显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化养老发展不足,农村养老面临较大压力。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发挥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积极作用,化解新型城镇化伴生的农村养老不利因素,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社会福利和获得感,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本文以我国第一农村人口大省――河南省为例,分析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试图为解决这一难题做出初步探索。

一、新型城镇化下河南省农村养老的发展状况

我国农村养老发展变化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城乡人口格局紧密相关。从河南省的情况看,改革开放初期,该省处于农村人口在城乡人口结构中占绝对主体、青壮年人口在人口年龄结构中占绝对主体的传统型社会,农村居民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形态,以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集体“五保”供养等作为补充。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人口、青壮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农村人口老龄化特征凸显。1990年至2014年,河南省城镇化率由15.3%提高到45.2%,提高了29.9个百分点,而人口老龄化率由8.8%提高到14.9%,提高了6.1个百分点,其中农村人口老龄化率提高了7.5个百分点。近年来,河南省常住人口总体缓慢增长,农村人口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2010年至2014年,全省年均增加7.8万人,农村人口则年均减少153万人。①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97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12.7%;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802万人,占农村常住人口的13.9%;②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14年河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40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4.9%;其中,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858万人,占到农村常住人口的16.6%,比全省老年人口比重高出1.7个百分点。③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河南省农村的养老状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应对快速老龄化挑战,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河南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服务,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不断扩大传统集体公益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等新型服务设施、服务组织规模,初步实现了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五保”供养等为补充的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向现代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初步转型。目前,河南省有农村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3315个、床位26.17万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39%,以农村幸福院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有7706个,覆盖率达16.8%。④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化养老服务处于初创阶段等因素的影响,河南省农村养老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现代型居家养老模式尚未建立。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农村家庭传统养老功能日渐弱化,现代型居家养老却由于体制机制、配套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不完善。以农村幸福院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虽已初步建立,但经费来源严重不足,服务对象覆盖面窄,服务内容过于简单。三是公立养老机构作用发挥有限。公立养老机构在硬件上虽然有了较大改善,但管理模式落后,服务内容单一,人员队伍不专业,大多只提供“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服务。四是民营养老机构发育程度低。近年来,河南省农村出现了一些民办养老机构,但服务设施不完善,缺乏专业护理人员,服务内容只是简单的生活照料,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五是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低。目前河南省已经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并实现了城乡统筹,但资金来源有限、保障水平较低,每人月均养老保险金仅有78元⑤,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水平,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二、新型城镇化对农村养老的多重影响

1.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老龄化进程

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使农村养老问题更加凸显。一是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早、发展快。随着城镇化加快,农村青壮年大量流入城市,减缓了城镇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了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从河南省的情况看,1998年,河南省农村与全省同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河南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率年均提高0.4个百分点,比城市高0.1个百分点。⑥随着农村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减少、收入相对减少,农村居民养老、医疗等支出大幅增加,农民生活负担明显加重。二是农村居民“未富先老”。城镇化带来的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外流和计划生育“少子化”的双重影响,使农村越过发达国家或地区“先经济发达、后人口老化”的历程,在人均收入较低、公共服务不发达的基础上,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了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阶段不匹配的现象,呈现出明显的“未富先老”特征。三是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家庭社会影响更加明显。农村大量青壮年人口进城务工,多数已落户城镇并成为城镇常住人口,造成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突出,村庄“空心化”、家庭“空巢化”现象普遍,严重削弱了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也削弱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

2.新型城镇化严重弱化了传统农村养老模式

新型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经济结构和社区组织管理模式,对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造成了较大冲击。一是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家庭人口和经济结构变化,弱化了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随着农村居民在城乡、地区间的流动加快,农村家庭生育率不断下降,“少子化”“空巢化”、小规模成为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新特征,家庭成为经济单元,人口生产功能被逐步剥离,出现了农村老年人口经济上的养老供给和实际赡养中的生活照顾的分离,严重弱化了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二是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生产要素外流,弱化了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提供能力。新型城镇化加速了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向城镇的单向流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经济实力和对经济资源的掌控能力不断下降,弱化了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传统农村养老中的作用。三是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村养老保障压力。与城镇化快速发展有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度,仍然固化着业已形成的城乡利益失衡格局,造成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大量农村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镇社会,在“碎片化”的养老保障制度背景下,返乡养老人口退出劳动大军后缺少养老保险的保障,额外增加了农村养老压力。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传统养老模式难以为继,需要建立新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解决农村养老问题。

3.新型城镇化有利于形成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的制度安排

新型城镇化可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形成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制度安排。一是有利于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难题。新型城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将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缩小城乡经济发展、收入水平、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差距,化解城市内部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二元结构矛盾,现代文明成果将由全体人民共享,从根本上解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形成的农村养老难题。二是能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反哺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养老水平。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城镇经济实力不断提升,推动了我国在21世纪初期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具备了城市反哺农村的实力,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进步,增强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养老社会化水平。三是有利于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转移接续,在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中,农村居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养老得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保障。四是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型城镇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实现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全覆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些均为农村发展养老服务业奠定了必要的公共服务基础。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农村养老

问题的对策选择

1.着力推进城镇化相关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减轻农村养老压力的制度安排

积极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使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同步,城镇化与工业化同步,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同时,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从根本上解决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保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住得下、能融入、不返乡,从根本上减轻农村养老压力。

2.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双重作用,促进农村养老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根本转变

适应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趋势,从根本上改革以家庭为主、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保障和救助的农村养老制度,根据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和我国财政实力,建立基于混合型福利模式的新型农村养老制度,重新确定政府、市场、家庭、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农村养老中的合理分工,由政府承担特殊困难群体养老救助和全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转,由市场承担营利性的商业养老服务,由家庭、社区和公益性组织相互结合、共同承担非商业性农村居民养老服务,形成合理分工、有机合作的混合型养老模式。

3.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政策

城镇化进入新阶段后,政府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共财政对农村的全覆盖,提高农村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规划、扶持引导,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政府还应积极构建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与农村“五保”、优抚孤老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相配套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

4.充分发挥农村社区、机构养老的重要作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适应小型化、专业化、社区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发展趋势,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与农民居家养老相结合,形成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主力军。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以农村幸福院为载体,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不断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开展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试点,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医养结合型等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5.充分发挥家庭、居民在农村养老中的作用,营造养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改造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的养老设施,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养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形成自我养老的观念和意识,发挥农民个人在养老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劳动年龄农民通过积蓄、理财、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自我储备进入老年后的养老资金。在城镇化加速推进、市场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继续弘扬我国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为发展养老事业、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释

①2014年以前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统计年鉴(2014)》,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2014年数据由河南省统计局提供。

②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2011年5月的《河南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③数据来源于河南省统计局2015年7月的报告《全国及河南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

④⑥数据来源于河南省民政厅2015年7月《关于报送河南省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材料的报告》。

⑤数据来源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的报告《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参考文献

[1]高辰辰.互助养老模式的经济社会条件及效果分析――以河北肥乡为例[J].河北学刊,2015,(3).

[2]梁誉.我国养老服务的现状、理念与发展路径[J].老龄科学研究,2014,(5).

第4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机构 需求分析 长沙市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发展过程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近年来,长沙市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呈现出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加剧的趋势。与此同时,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严重不足形成巨大的矛盾。如何建设和发展养老机构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长沙市老龄化特点

截至2010年底,长沙市常住人口为704.41万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613.87万人相比,增长14.75%。2010年全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5.5‰,人口机械增长率为2.75‰。

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从1982年到2010年的28年间,长沙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处于不断加深的态势。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长沙市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63%,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长沙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7.83%,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沙市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9.03%,比2000年提高1.2个百分点,超过国际上公认的老龄化城市标准2.03个百分点。

另外,与湖南省和全国总体水平相比,长沙市人口老龄化具有起点较高、老龄化速度较快等特点,28年间儿童人口系数的下降幅度和老年人口上升幅度都比较大。儿童人口系数由1982年的21.55%下降到2010年的13.57%,下降7.98个百分点;而老年人口系数由1982年的5.63%,上升到2010年的9.03%,上升3.4个百分点。

老龄人口规模迅速扩大,未来五年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长沙市65岁及以上人口34.39万人,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人口48.08万人,比1990年增加13.69万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长沙市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到63.60万人,比2000年增加15.52万人。1990年至2010年二十年间增加65岁及以上人口近30万人。随着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长沙市老龄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看,2010年长沙市55岁至59岁人口为41.89万人、60至64岁人口32.56万人,这两个年龄阶段的人口在未来五年内将陆续进入60岁或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行列,加之人口预期寿命提高和人口总规模扩大,未来五年长沙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

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虽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但也使家庭三代成员结构发生转变。据调查,“空巢”老人占长沙市老年人的近50%,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格局面临解体,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另外,农村养老问题也不容乐观,“留守老人”群体日益庞大,加上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城镇,养老资源严重不足,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偏低。

长沙市养老机构的现状和主要特征

长沙市养老机构的现状。第一,养老机构的类型及数量分布。长沙市养老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公办敬老院,主要服务对象是城乡孤寡老人,提供低水平的生活料理服务,缺少专业护理人员和护理规范,功能与需求不适应。其中也有高档豪华的敬老院,但费用高昂,不适合绝大多数普通收入的老人入住;二是近几年由公办医院改建的老年公寓,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城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之外,还提供简单的医疗服务功能;三是近几年兴建的民办老年公寓,多数是利用老旧房屋改建,配套服务设施少、规模小、住地分散、各方面服务条件相对有限。

截至2011年,长沙市拥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光荣院等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137所,养老床位1.2万张左右。位于长沙市范围内的共27所,公立养老机构5家,床位2000余张;民办养老机构22家,床位近2000张;区及乡镇敬老院110家,床位7619张。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收养人员的9600人。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12月底,长沙市城区每个街道、社区均建成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全市共建402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全市1735位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实现了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同时,在39个农村社区(村)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第二,养老机构收养的人群特征。长沙市养老机构主要面向三类老年群体,一是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完全由政府提供养老服务;二是享受政府低保的、空巢独居的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以及60岁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通过政府的资金补贴,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的重点保障对象;三是有一定经济能力、有家庭照料、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群体,通过向市场购买服务,提高生活质量,费用完全自理。

第三,政府政策和养老设施的规划。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2012年长沙市政府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建设用地、医疗服务、税收规费、培训用工和金融信贷等政策上面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政策规定,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创建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审批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长沙市养老机构主要特征。第一,养老机构性质以民办为主,各类机构收养不同自理能力的老人。根据对长沙市养老设施现状调查,目前长沙市有各类型合法的养老机构137家,位于长沙市五区的是21家。在137家养老机构当中,民办养老机构占76%,而公办养老机构只占24%。可以看出民办养老机构在长沙市的养老服务中占据很大比例。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完全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将收养人口分为需要不同照顾护理服务的自理、介助和介护三类人员。总体上介护、自理人员占较大比例。除指定的特殊性疗养机构,比如光荣院,各类机构都收养有三类人员。城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三类老人分布较为均匀,农村养老服务机构中自理老人超过一半。

第二,城市收养的人群以自费为主,农村养老机构以政府补贴为主。根据调查,总体上收养人口的80%属于自费人员,各类养老机构收养人口的性质差异较大。城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口的92%属自费人员,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收养人口中基本属于“三无”对象,即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居民,护理费用基本由政府负担,个人或者家庭只需要承担极少部分费用,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机构。

长沙市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养老床位供不应求,养老设施严重滞后。目前,长沙市有老人110万,养老床位12000张左右,每百位老人仅拥有1张床位,与实际需求差距甚远。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严重不足形成了巨大的矛盾。而长沙市除几家公办养老福利院外,其他民办机构的规模都较小。因养老服务行业一次性投入较高,民办养老机构普遍呈现设施设备都比较陈旧、简陋,护理康复设备缺乏,整体发展缓慢的特点。

另外,通过访谈,笔者还了解到,因为以民办为主,在护理方面,普遍存在专业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的状态。加上工作本身具有的苦、脏、累的特点,以及工资待遇不高等问题,导致护理人员护理热情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单一化等现象出现。

政策不完善,社会参与度不高。养老福利行业收益低,投资大,虽然国家针对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出台相关优待政策,但政策落实难的情况普遍存在,再加上缺乏政府资金的资助和补贴等政策的扶持,使得养老福利机构不规范。另外,由于社会力量支持养老机构的环境没有形成,养老机构一般很难获得社会各方面的资助。

第5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黑龙江省 养老机构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66-02

一、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人口总数中,年轻人口减少、年长人口增多,从而引起老龄人口所占的比重达到或超过某个临界值的状态。根据1956年联合国确定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7%,就说明该国家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黑龙江省早在2005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出,黑龙江省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多、增速快、家庭空巢化日趋严重的特点,伴随而来的是空巢老人无人赡养、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问题。如何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居住问题是摆在政府面前紧迫的一个课题。在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机构养老应当发挥其“支撑”的作用,而不是简单的“补充”地位。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更能发挥其规模效应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照料和护理服务。因此,及时掌握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可以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科学合理规划养老事业提供重要的参考。

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发展现状

据统计,2012年黑龙江省共有养老机构530个,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共计732466平方米,平均每个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约为1382.01平方米;公办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一般要比民办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大,民办养老机构规模各异;在养老机构所处地理位置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一般座落在周边自然环境较好,但是交通便利程度不太佳的地区,民办养老机构一般位于市区内,座落在郊区的民办养老机构较少。黑龙江省2012年年末床位数共计86745张,入住率达到了86.85%。在床位总量上,黑龙江省处于全国中等水平,落后于辽宁、河北、山东等省份排在全国第15位;同时,各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分布不均,最多有600张床位,而最少的仅有10张床位。其中床位数量在50-100张的养老机构最多,可见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大多属于中小型。同时,黑龙江省在养老机构数量、职工数量、年末床位数及年末在院人数、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和单位养老机构建筑面积等指标上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因此,为促进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的发展,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一方面,充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发展,如公办养老机构内编制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津贴,在税收、土地、水电费等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带头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大力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如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需求、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土地供应,对于符合标准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并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养老机构的规模及老年人入住情况是存在城乡差异的。由于民政部门在统计相关资料时统计口径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仅以2012年的数据为例。

从表1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养老机构数量比城市多出2倍多,床位数及在院人数也比城市多出很多。然而,如果考虑养老机构入住规模,就会进一步看到养老机构入住的城乡差异(见表2)。从年末在院人数及机构建筑面积与机构数量的比值可以看出,城市平均105.40人住在面积为1530.73m2的养老机构内,而农村则是152.91人居住在面积为1338.49m2的养老机构内,也就是说在单位面积内,农村养老机构居住了更多的老年人。

一方面,这种数量上的优势不仅仅和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向城市使得农村地区老龄化严重养老需求增加,农村地区逐渐建立起更多的养老机构有关;同时城市用地紧张也是城市养老机构数量和床位数较少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使得农村养老机构在居住环境方面和城市养老机构存在较大差异。

2.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低。

从表3可以看出,2012年年末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职工总人数为4309人。受教育程度方面,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共计931人,仅占总人数的21.61%,低于全国养老机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数约为1260人的平均值;职业资格方面,助理及社会工作师共计170人;2012年黑龙江省养老护理员合格人数为164人,累计合格人数为380人,均低于山东、河南、广东及四川等省份。

经调查发现,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是本地下岗或居家的中年妇女和外地劳工等,作为护理人员,她们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经验不够,在上岗后也很少有机会能够参加专业培训,即使在生活上能够照顾好老人,也无法在医疗和心理等专业方面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养老服务人员待遇差、社会地位低等原因,很难吸引和留住人才,导致人员流动性大。

3.供需矛盾明显。2012年黑龙江省人口共计3834.0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340.9万人,这与现有的约8.7万张床位相差甚远。目前,黑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没有多少增加,近几年政府一直在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尤其是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带,造成心脑血管疾病、风湿病等病症频发,使失能及半失能老人增加,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中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共计82.79万人,所占比例达到了15.8%,即全省60岁以上的每100个老年人中,就有约16个老年人处于介助或者介护的状态。但是黑龙江省失能护理床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的巨大需求量。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增长速度快,养老机构发展速度相对较慢,导致养老床位存在巨大缺口。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出于心理、经济实力等考虑,大多愿意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导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供不应求;而民办养老机构由于规模不一、收费标准较高等因素,导致床位闲置、入住率较低。目前黑龙江省养老机构中能够完全自理的老人占收养总人数的82.86%,大部分养老机构在接收老人时并没有考虑老年人的实际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在养老机构内入住,同时很多老年人在自身能够完全自理的情况下也会选择入住养老机构,这使得失能及半失能的老年人没有养老机构可以入住,使得供需矛盾进一步明显。

三、促进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

(一)推进城乡养老一体化发展

虽然农村养老机构无论是在机构数量、床位数量,还是在院人数都比城市养老机构要多,但是经过进一步对比可以发现:在单位面积内,农村养老机构却居住了更多的老年人。这说明农村养老机构在居住环境上需要进一步的提升。经过调查发现,农村养老机构医疗水平发展缓慢,因此,提升养老机构居住环境和医疗水平是黑龙江省农村养老机构的当务之急。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养老机构在房屋维护、设备添置等方面进行补助,鼓励支持城市大型医院、乡镇医院对农村养老机构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培养专业护理人员等以提高农村养老机构医疗水平。同时,要对农村养老机构加大财政补贴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资源共享,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异,推进城乡养老一体化发展。

(二)加强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拓宽渠道招聘专业养老从业人员。引导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对相关专业进行开设,着力培养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性人才;同时,也可以在高校建立培训基地,为日后养老机构专业人才的引进奠定基础;严格按照养老行业人才队伍的配备要求进行从业人员的招聘和筛选工作。

二是建立完善的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资格鉴定工作,服务人员须持证上岗;提倡养老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提升相关专业技能;建立并完善考核制度,使考核日常化、规范化、公平化。

三是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待遇。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质量,增强职业保护,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实施养老就业鼓励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实施多元化、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体系。

(三)开发多种模式建设养老机构

建议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遵循市场规律,并支持建设民办公助、政府补助等形式的养老机构,基本建成以政府主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为主体,居家养老为辅助,养老院、护老院等其他形式为补充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一是着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居家养老,提倡邻里互助、上门帮扶等养老服务志愿活动;二是提高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大民营养老机构在土地、税务、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力度,引导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三是充分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和改造相关养老机构,提高失能护理床位比例,加快推进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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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莉莉.中国城市地区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14(4)

[3] 张增芳.老龄化背景下机构养老的供需矛盾及发展思路――基于西安市的数据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第6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需求调查;推进措施

一、引言

21世纪作为我国两个百年目标实现的重要时期,却也是人口全面老龄化的艰难时代。

何谓老龄化?国际上的观点是指社会中超过10%的人口年龄超过60岁,或有超过7%的人口年龄超过65岁。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连年增长,人口的组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变。

以我国为例,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就已成为较早踏入老龄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图1表示我国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14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亿,在总人口占比15.5%。

而有关部门预测,到2040年老年人口将达4亿人,将有更多的老人失去自理能力。

老龄化下发酵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直接的是养老课题,涉及到养老服务“怎么做”的两个侧面――由谁负担(支付养老金)和由谁提供(养老服务)两个问题,其实质是怎样解决好服务老年群体。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1.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部分学者对老龄化下的社会问题研究成果如下:

马楠(2013):传统养老模式的问题――居家养老:服务不健全、覆盖面小;机构养老:入住率低、公立养老机构数量少等。马晖(2012):传统养老模式问题重重: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传统养老模式已跟不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养老方式应愈加社会化。关今(2012):现代社会多元化的趋向使老年人群对养老的期望值增高,传统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老人对生活品质的需求。

国内学者研究对现状描述较多,便于得出一般性的解释框架。但对一定范围、角度的问题在整体上把握不够,对实践指导较为有限。

本课题在借鉴理论成果和实证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力求做出更全面的理论解释,提出实施性强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2.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然。以下是国外养老服务研究现状:

(1)多功能服务计划澳大利亚农村居民养老服务实验中Neumayer Bob总结:农村社区养老院的舒适住宅,能提供超过标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的舒适程度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日本老年家庭服务形式化的日益扩展,源于日本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创造的全面国家计划――“黄金计划”以家庭形式服务于老人。黄金计划立足于制度转变,将养老服务趋同为家庭服务,以扩大在家庭服务工人的数量为基本目标来切实改变养老服务体系。

(3)欧洲和其他世界国家正面临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有研究结论:加速的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现象。拉脱维亚引入的新三级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降低人口风险的影响,并展示该国意图提供可行的公共和私人在养老方面的组合。

国外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多基于本国较高的经济水平和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夯实基础,针对养老服务业提出并逐步推行相对完善的政策,刺激和推动居家养老模式发展,同时注重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人性化,重视其硬实力保持和软实力提升,彰显养老服务的人文关怀。

中国的经济欠发达,准备尚未充足就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阶段。欠缺的经济发展水平,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过早步入高程度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养老服务模式。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三、成都市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四川是人口大省,更是老年人口大省。以成都市为例,老年人口逐年递增,60周岁及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逐年上升,2013年至2015年,新增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30万人,其中2015年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9.8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1.17%。据预测,到2020年,全市60周岁老年人将占比25.06%。成都正以加速度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形势十分紧迫,急需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在养老机构和床位供给方面,据成都市民政局统计,市内社区养老服务设施c位分布零星,截至2014年底,成都市市域范围内共计886处现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含672处已建及在建设施,214处待建设施,全市共有养老机构257所,床位70414张。

在财政投入方面,2014年,一是投入6318余万元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建成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324个;二是投入9600余万元,率先抓好二圈层6个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年人、高龄老人等提供服务;三是投入资金1.3亿元,启动三圈层7个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

四、成都市养老服务需求调查――以锦江区与龙泉驿区为例

我们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和上门拜访两种形式,以锦江区和龙泉驿区的社区及养老服务机构为调查点,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调查。问卷发放共300份,有效问卷276份。调查统计结果如下:

1.基本情况

(1)文化程度不一。调查问卷显示,锦江区和龙泉驿区的老年人文化程度跨度较大。无教育经历的老人占比8.7%,小学文化程度的老人占比18.2%,初中、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分别为33.6%、19.8%,而大学本科(专科)及以上的为19.7%。

(21“空巢”老人较多。在居住方式方面,独居和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比分别为15.2%、40.1%,而与子女同住或与未成年孙辈同住的仅占36.3%,其他形式为8.4%。可见,老年人的“空巢”现象日趋严峻。

(3)经济收入及主要来源。在收入方面,仅有5.3%的老人月收入低于1000元,月收入在1000-2000元,2000-3000元,3000-3500元阶段的老人比例为10.5%、57.9%、10.5%,月收入在3500元及以上的老人占15.8%。在生活来源方面,大部分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为离退休金和子女赡养,其次为养老保险和劳动所得。

(4)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从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来看,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占比56.2%,有慢性疾病或做过重大手术占比43.8%。在自理能力方面,能完全自理,能部分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比重分别为38.3%,44.9%和16.8%。

2.需求情况

(1)最重视精神需求。经调查,老年人对精神需求最强烈。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老年生活被基本保障,进而对精神关怀有更强的需求,子女关照和社会关注,都对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有帮助,使其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满足。

f21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具体养老服务项目来看,选择“医疗保健”的受访者占比最高:51.2%;其次是“锻炼身体”:41.3%;第三是“生活照料”:34.1%。调查显示,医疗卫生服务是老年人最直接、迫切的需求,多数老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看病难,医药费高成为其难题。老年人需要的是有效、安全、方便、平价的医疗服务。

(3)日常生活的需求。家政服务对老年人至关重要。虽然大多数老人能够全部或部分自理,但对于日常生活的家政服务需求却日益增加,如打扫房间,洗衣做饭等。此外,送餐上门,家电维修等便利服务需求也逐日增大。

(4)休闲娱乐的需求。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以看电视,逛公园,打牌,跳广场舞等为主要娱乐,但被调查者多希望所在社区或机构能经常举办集体活动,并着力于社区的娱乐设施建设。

(5)养老模式的选择。调查了解受访者对养老模式的选择,57.7%的受访者表示,倾向于自行居家养老;34.3%的受访者倾向于居家式社区,其中年轻人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对此模式接受度更高,表明养老服务模式的未来趋势。

五、基于成都市实地调研情况推断我国养老服务业供给现状及问题

1.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供给侧政策乏力

近年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的政策指向性非常明确,比如优先保障用地供应、税费优惠、财政补贴供方等,都属于供给侧政策。然而公共政策的有效与否并不仅取决于决策者的良好意愿。现实反映,社会对供给侧政策的敏感度无预期高,政策性利好未得到有效回应。

一方面是政策红利不足以产生强烈的利益刺激共鸣,投资者举棋不定;另一方面,中国现阶段发展进程中人们对养老服务的有效需求匮乏。换言之,中国尚未形成一个具有规模的养老服务市场。

2.养老服务质量差,老年人得不到真正的精神慰藉

养老服务质量差,体现在养老设施硬件及养老服务体系软件两个方面。

养老设施硬件方面:以社区养老服务举例,基础设施在各社区之间差别较大,尚未形成制度化的统一规划与建设,硬件建设不完善。因资金、政策等限制,现有养老机构多存在设施简陋、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少数条件好的养老机构一位难求,大多条件较差的养老机构入住率不高。如我们项目所调研的部分老年公寓管理不严,老人和陌生人随便进出,所承诺的“老有所养”堪忧,老年人身体康健和出行安全等问题亟待保障。

养老服务体系软件方面:产业服务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护工行业评判标准参差不齐,行业准入门槛不健全,使多数养老服务业人员仅能完成简单的家政服务和日常护理,对老年人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敷衍应对,基本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高级需求而只是停留在简单的低级需求层面(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3.产业化结构单一,养老服务种类量少且趋同

对比国外发展较成熟的养老服务机构,我国养老服务产业问题表现为经营发展结构相对单一。国内的养老服务产业目前主要分两面:

(1)养老服务业是与居家养老合为一体的家政服务,能提供给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一般水平较低、范较窄、价格自成一派,不规范合理,不能提供特殊性、个性化、专业性的服务;

(2)作为传统的养老机构,对老年人的服务只停留在衣食住行、简单医疗构成的统一模式服务,经营多样性匮乏,距实现个性化定制、专业化人才对口服务、医养合一等服务目标仍有较大距离。六、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的具体措施

经实地调研,各方取证,文献分析等,我们认为我国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需做到以下方面:

1.借鉴丹麦等国先进经验,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

实行分级管理,即中央政府起引导作用,负责制定养老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充分发挥群众优势,承担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推动社区落实养老具体服务。进一步,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有:(1)健全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制度。事先对老人评估并了解需求,据此配以专业护士和服务人员,按需提供医疗、清洁、护理等服务。(2)对老年病人进行复健护理、训练和日常评价,致力恢复老年患者的生活功能。(3)因地制宜地提供就餐饮服务,餐厅就餐,或按老人需求送餐。

2.充分有效利用社会公益资金

借助政府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防患个人养老金收入影响养老服务质量,使老人能获得相同的基础服务。如阿姆斯特丹GGZ养老机构,兴建养老社区,政府批给建筑面积由私人投资,政府据安置人数给予补贴建设。

3.建立专业化服务团队

对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力资源要求重量更重质――专业水准、服务爱心。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在人才培养、就业资格和机制、薪酬待遇等方面,建立实行更先进、合理的措施制度。可将养老服务产业模式企业化,运用“特色养老服务一企业年金”的激励效应,该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服务业去产能,去库存的后顾之忧,为再就业人员提供保障,帮助养老服务业吸引留住优秀人才,通过投资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此外养老金管理行业作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应借助市场化手段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驾护航。

4.推行发展居家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和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是供给侧改革供需矛盾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相辅相成,统一于养老服务业的新发展方向和模式,关键措施在于转居家养老。

第7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一)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1、推进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在选聘方面,我镇15个村居专职调解员都是今年重新筛选聘用的,本着用人唯贤、优胜劣汰的理念,对各村居专职调解员采用选聘结合,竞争上岗的方式,通过层层把关,将一批优秀的、德高望重的、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选为各村居专职调解员;在考核方面,由镇财政落实专职调解员每人3000元专款用于考核,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定村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办法,将参加矛盾排查、调处、提供违法犯罪线索重点纳入考核内容,确定了专职调解员的基础工作、业务工作、工作作风等相关内容,确保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2、积极创新诉调对接机制。我镇主动积极与辖区法庭加强沟通,不断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对重大易激化民事纠纷与法庭实行诉前、诉中、诉后联合调处,今年以来我镇已通过诉调对接调处了3件民事纠纷。南庄村11组薛某与邻居叶某原来关系很好,薛家的出脚路(双方界址路)位于叶家屋山头。近年来,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叶家一气之下以该出脚路薛家无权通行为由将出脚路堵住,不让薛家人出行,镇村调解多次,尽管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未过多久叶家又将路堵上了,无奈之下,薛家请来律师要通过诉讼解决矛盾。镇司法所考虑两家为邻里关系,诉讼解决可能会激化矛盾,为此镇司法所邀请开发区法庭法官采取诉前调解的方法深入两户家中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过细的思想工作,薛家的出脚路又重新恢复。我镇由于不断创新诉调对接机制,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9%,无因调处不当而引发的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3、建立领导交办办案工作机制。我镇积极创新制定并落实条块领导交办包案制度,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在村居,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尚书村张某(化名,女,70岁)生前与前夫(已亡)生一子,与现任丈夫孙某(病危)也生有一子,张某的两个儿子为张某与各自父亲合葬的问题发生争执。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张某须及时入土为安,为此尚书村党支部书记陆海峰同志、村主任以及调解人员在第一时间到张某家调解。结合孙某仍在人民医院抢救,孙女面临高考等现状,通过连夜对张某的两个儿子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孙某的儿子最终让步,两家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现代防控体系

1、大力推进技防监控网络建设。全面推进 “平安e家”(技防入户)工程建设,将技防入户工程建设列入XX年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确保XX年底具备小技防入户条件的农户小技防入户率达100%;积极推进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已规划各村居视频监控设施安装方案,实现可视指挥、可视调度。

2、大力推进人防队伍建设。目前我镇充分发挥村组干部、退休干部职工、治安志愿者的作用,已组建了一支145人的综治长安服务队,主要负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治安信息搜集、参与安全防范、协助人口管理和服务群众等工作。由各村居治保主任主抓,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为加强对综治长安服务队的管理,我镇专门制定了《东陈镇综治长安服务队实施意见》、规范了综治长安服务队的工作职责、制度管理等内容;同时我镇专门制定了绩效考核细则,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了队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体系

1、建立矫正机制,促进社区矫正。我镇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断创新教育管理方法,建立矫正保证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全镇15名社区服刑人员无重新犯罪。司法所对可能进入社区服刑的人员在审前评估阶段,责令矫正对象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一至二名担保人,保证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不再犯罪。担保人主要由村居干部、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担任,并形成书面保证手续。矫正机制强化了矫正对象的改造意识和保证人的责任意识,提高了矫正工作质量。

2、建立跟踪监督卡,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今年以来,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对五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实施跟踪监督卡制度,强化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跟踪监督卡实行每人一卡,卡上详细载明所跟踪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案由、刑期、释放时间、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所跟踪人员的具体表现及帮教情况由各村居专职调解员每月进行实地走访并报镇司法所,镇司法所每季度对跟踪监督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记载上卡,实行以卡管人。对有重新犯罪迹象的人员,司法所随时随地与其保持联系,实行重点监控,重点帮教。

(四)基层基础建设体系

1、深化政法综治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镇政法综治工作中心设置,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法综治中心办公场所,将政法综治中心办公室规划纳入镇办公区改造规划中,结合镇政府办公大楼的通盘考虑,将保证300平方米政法综治中心办公区域得到落实,XX年我镇政法综治中心争创优秀级。

2、强化新型社区硬件标准化建设。 整合设施资源,通过镇各个部门协调,在利用村公共服务中心优秀的硬件资源的同时,优化公共服务中心软环境建设,装备了综治警务室、农家书屋、关心下一代辅导站、世代服务中心、多功能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场所。

3、进一步推进平安创建活动,确保平安创建达标率达90% 。以深化平安社区(村)建设为重点,整合社会资源扎实开展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道路等系列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创建内涵,创新创建载体,提高创建实效,城乡互动,整体推进,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建平安、共享和谐的良好局面。

(五)社区服务管理

1、科学谋划,拓展服务内容。一是为老服务。初步实现了以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示范引领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站朝着四个有(有组织、有队伍、有项目、有成效)的目标努力,现已经走向成熟能给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类、精神慰藉类、医疗保健类、休闲娱乐类等各项无偿服务活动。二是计生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资源,今年实现了为社区老年人健康体检,并建起了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社区育龄妇女检查工作,社区计生服务实现了向外来人口育龄妇女的拓展,使外来人口享受了同等的无偿服务。三是助残帮困服务。开展了关爱帮扶、助残结对等活动,党员与特困户结下了“双联双助”的对子,用爱心筑起了贫困家庭的温馨港湾。

2、科学设计活动方案,激发党员参与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的热情。一是组织老干部、老党员经常性开展传统教育,保持艰苦朴素的革命传统。二是每个周末开放红色影院。让青少年观看红色影片,接受红色教育。三是党员活动与扶贫结对、环境整治、文体活动结合起来,起到了寓教于乐、传播爱心的作用。

二、工作打算和建议

1、重点抓好城乡新型社区创建,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推动城乡新型社区建设全覆盖。

2、抓好镇政法综治中心的建设,我镇目前主要缺乏硬件建设:一是办公室的建设,结合镇办公大楼一起规划落实;二是规范运作,使政法综治中心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作战平台。

第8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土地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8)05-0128-05

中国农民养老保障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养老的主观意愿。基于此原因,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农村养老应该坚持“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自我保障为补充”。居家养老是值得提倡和保护的文化传统。然而居家养老制度的维持和传承需要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被认为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这也是农村养老与城镇养老的一个重要差别。本文试图论述土地在不同情况下对农民养老的支持程度,为制定农村养老政策提供依据。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是就业保障、生活福利和医疗养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们所指的土地对养老的支持程度是指土地对农民养老经济需求的满足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农村老人的养老需求,满足这些需求的经济支持有多大比例来源于土地收入。

オヒ弧⑴逋恋匮老支持功能逐渐弱化

ス赜谂逋恋囟匝老的经济支持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少争议。主要观点可以归为两类:生产资料说、生活保障说。大部分学者强调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刘书鹤认为,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在城乡均难以充分就业的大势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了广大农民就业或部分就业的条件,保证或部分保证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虽然农民外出打工呈增长趋势,但多数在外生活不稳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对工作不满意,还可以回来种地[1]。姚洋认为,“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他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社会保障制度,认为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2]。

バだ锤度衔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说,土地是家庭养老的基础。然而,在如今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所能够占有的土地资源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出现了危机,“土地养老”的保障功能呈现出弱化趋势[3]。

チ汉柰ü对苏南地区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经不能担起抵御农民家庭生活风险的重任,他把这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虚化”[4]。齐莉梅根据对我国东、中、西部的实证研究,分别把农村人口自身拥有的土地、家庭等养老资源和社区、国家等外部供给的制度保障资源的状况描述出来,指出传统意义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工业化社会、老年化社会的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需求,只有耕地经营规模大、农业市场效益高的地区,耕地才能产生现代社会意义的养老保障作用[5]。

ヒ话闳衔,土地保障只是在风调雨顺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然而,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灾害频仍的国家,每年不少地区都会遭受自然灾害的侵害,国家在这样的时候也会全力以赴地扶贫救灾,帮助农民渡过难关。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农民获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决温饱问题。然而,人生问题不仅是温饱问题,还有生病、伤残、老年丧失劳动能力等问题,一场重病,就有可能使一个家庭陷入贫困甚至倾家荡产。在我国,农民对于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没有权力变卖一部分土地以解决燃眉之急,所有只有靠借贷(高利贷)或变卖家产(大多数人除了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没有多余的家当)解决面临的困难。从国际范围来看,虽然许多国家农民都需要依靠土地养老,但是基于土地实现养老的途径却很不同。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农民即使遭遇产销风险(天灾人祸、信息不对称、生产过剩)和道德风险(子女不孝),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仍然可以通过出租和出卖土地养老。而在我国,农民依靠土地养老面临的各种风险,不仅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大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只是一个附带风险的初级保障,因此依靠土地养老是靠不住的[6]。

ヒ灿醒д叨酝恋乇U匣颉巴恋馗@化”提出质疑。“土地福利化”是指由农民耕种自己的分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而社会组织(政府、社区、企业)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这种由于政府不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农民也享受不到任何权力的所谓保障,根本不是社会保障。政府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卸给农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让农户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义务私有化了,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必要再谈农民的社会保障[7]。

ゴ统社会土地为农民提供绝大部分生存保障(尽管是低水平的),在农民的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土地收入仍然占农民收入的相当比例。国家统计局2008年4月24日的数据显示,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户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结果,2008年第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494元,其中直接或间接的土地收入占农民收入的37.15%[8]显示。这只是一个季度的平均数据,实际上我国仍有3/4的农户是纯农户或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农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户,来自农业的收入高达60%以上[9]。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收入差别很大,为农民养老提供的保障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地的养老保障程度。

オザ、农地收入对养老支持程度弱化的原因分析

ニ孀磐恋厥杖氡冉闲б娴南陆岛腿嗣茄老消费的增加,土地收入对农民养老的支持程度普遍降低。有学者对苏南农村地区土地保障能力作过估算和评价。鉴于我国现阶段农地的所有制形式,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保障作用主要来源于土地的收成。苏南大部分家庭的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下,占有耕地家庭总数的90.6%,平均家庭土地收益为2521元。只有9.4%的家庭土地收益在5000元以上,平均为6518元。土地收益与家庭生活消费相比,在一般农户中,有81.6%的农户土地收益已不能应付家庭日常的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说有81.6%的农户靠土地收益已经不能完全保障日常生活,何况农民的养老支出除了吃穿、看病和零花钱,还包括人情往来和文化休闲开支。在苏南土地收益减去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剩余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为4.9%,在500-1000元的为4.3%,在1000-2000元的为4%,超过2000元的为5.2%[10]。如果以1000元剩余收入为具有保障能力的标准,那么在苏南地区,在整个有耕地的一般农村家庭中,只有9.2%的家庭尚有一定的土地保障能力(约占家庭总数的8.1%)。

ジ据我们对100个农户的调查,农民的人均年养老费用为2000元,农业收入年人均为625元,养老支持程度为31.25%。可见,目前农村家庭中的土地保障功能是比较弱的。土地保障程度下降的原因:一是农业的收入在降低,二是养老费用在提高。

ナ紫仁桥┮道润难以实现。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农民的收入难以有稳定的预期,农产品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以及农资价格的持续上涨,抵消了政府的惠农政策,是农业收入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主要农资品种比1990年平均涨幅400%以上,根据我们对河北、山东、河南、辽宁等地50户农民的访谈结果,除去种地生产资料投入,大多数老年人的种地纯收入平均每亩只有400元,其中有18%的老年人的农业纯收入为负值。他们不能通过在土地上的劳动来养活自己。土地收入仅能维持温饱的占被调查户数的34.1%。除温饱还可以支付日常生活费和医疗费用的分别为22.4%和12.3%。总体来说,能够靠土地收入来供给日常生活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以河南沈丘县D村老王为例,其家庭人口五人,儿女、儿媳均在外常年务工,他与老伴经营全家承包的5亩土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2007年每亩生产成本:种子45元、化肥428元、农药70元、机械149元、水电39元,总投入(不含人工成本)为731元。而每亩的收入为: 小麦900斤,单价0.82元,亩毛收入738元;玉米800斤,单价0.73元,亩毛收入584元。加上政府的粮食直补46元,一亩地全年收入1368元,扣除成本每亩只有637元的收入。这一收入是不含自用工费用的,根据当地的折算,每耕种一亩地,需要投入的劳动力大约需要12天,当地每天的劳动力工资标准是50元,这样每亩的劳动力成本是600元,扣除劳动力成本,种粮农民每年的纯收入只有37元。所以农民这样评价农业的收入:“我们一年到头种田得到的就是自己的人工钱”。可以看出,农业的生产和收入水平实际上相当于为农民提供了一个低工资的就业机会。农业的收入只是保障了农民的温饱,按照当地的养老费用(我们估算平均为每年2000元)农业收入的保障程度仅为31.25%。

テ浯危农业经营面积小。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仅2.07亩,户均耕地仅7亩左右。这一现状决定了农民一家一户不可能单纯依靠土地大幅度地增加收入。按照经济学原理,如果人均耕地面积不变,单靠增加其他要素的投入量将带来边际收益递减。在现有的人地比例下,农民即使像绣花一样来经营土地,增收幅度也非常有限。这也是我们试图通过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据我们对北京、河北的调查,由于人均土地面积小,产业结构调整并没有给农民带来显著的收益。

ピ俅危农业保障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土地对养老的保障体现在土地收入的积累和年老后的劳动能力两个方面。根据调查,农村居民有32%的农户没有储蓄,43.6%的农户没有明确的储蓄计划,只有25.5%的农户有很强烈的储蓄倾向。但其储蓄的目的考虑的是子女教育和子女婚嫁。我们对50户的老年农民调查,几乎全部都是为了子女而储蓄,没有为防范养老风险而储蓄的动机。可见,在农村储蓄不是家庭养老保障的可靠经济来源。那么就只有在土地上劳动才能实现土地的部分养老支持。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从60岁到80岁,存在较大差异。平均劳动年龄按70岁(调查对象中有86%的老人70岁后不再参加农业劳动)算,70岁以后失去农业劳动能力的农民就难以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特别是粮食种植业由于利润低难以转租他人)。

ゴ送猓养老费用的提高也是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传统社会相比较,当今社会不仅养老支出的项目在增加,而且标准不断提高。传统社会农民的土地养老保障实际上是温饱型的养老保障,除了维持最低水平的吃饭、穿衣、住房外,一般没有什么其他需求。而今天的养老保障除了温饱,还包括了娱乐(如看电视)、通信、医疗、人情往来等,需要支付水电、煤或煤气等费用。据我们粗略统计,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天的养老保障项目比30年前多出了2倍多。而且标准不断提高,以穿衣为例,过去的“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传统已经不见了,过去没有有限电视、冰箱、电话等费用,而今这些成为老年人的必须消费。但是,农民人均土地面积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土地带来的相对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农民的收入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这是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オト、提高土地对养老支持程度的条件分析

ツ敲从忻挥邪旆ㄌ岣吲┟裢恋氐难老保障程度呢?近些年各地通过变革农民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在提高土地养老支持方面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其中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有以下四种情况。

1.土地股份制改造

ネ恋毓煞莺献髦剖加1992年,广东南海区进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其基本做法:(1)将集体资产及土地折价入股。以联合社(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全面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土地价值,作为入股依据,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联合社或经济社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2)配置股权。以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配置股权。配股方法则各地因地制宜,多种多样。(3)股权管理。规定股权不得转让、抵押、赠送、继承和不得抽资退股。(4)进行“三区”规划。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商业住宅区。近些年许多地方在尝试推广社区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南海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作股量化,给农民配股分红,使农民能够获取稳定集体资产收益。据统计,2005年全区股份分红金额达10.29亿元,人均股份分红1523元[11]。另一方面,社区合作组织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其有能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建立了合作医疗、退休金发放、升学参军补助等制度,还通过修建道路、学校、幼儿园、绿化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对土地股份合作制学术界褒贬不一。但从养老保障的角度看,这一做法无疑值得研究和借鉴。因为当老年人劳动能力下降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保障农民土地利益的实现,为养老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土地入股,农民自然可以获得其所带来的赢利,从而为农民提供一项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解决了基本的生活问题。此外,土地的股份制改造为社区合作组织改善农村的设施和发展社会事业提供了基础。

2.促进土地流转

サ鞑橹蟹⑾至礁鱿匀坏氖率担即土地养老支持程度与土地的经营规模和土地能否自由流动有关。首先,土地养老支持程度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提高而提高。我们比较了同一村庄经营耕地面积的大小对养老支持情况,种粮农民人均一亩土地的养老支持程度为31.25%,人均5亩土地的养老支持程度就可达到为159%,在辽宁的一户农民承包了60亩耕地,老两口每年纯收入可达5万元以上,可提供全部的养老支持。在北京郊区我们也比较了不同经营耕地面积的农户的养老支持情况。人均1亩地以下养老支持程度仅为30%。但是如果耕地面积增加到人均10亩,每年的纯收入可达到6000元以上,可基本满足农民养老的经济需求。我们调查的一户78岁的老人,还供养着一位98岁的老父亲,两个老人承包了50亩果园,靠78岁老人管理(采摘季节要雇工),每年的收入在3万至5万元,可以提供两位老人的全部养老费用,每年还有储蓄。当我们问及这位78岁的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怎么办时,他说“希望把土地作价转让给他人”。由此看出,土地流转对规模经营和老年保障都是重要的。就是被学术界指责的“反租倒包”也是受到老年农民欢迎的,在山东荣成宁津乡夏家村一老年农民这样讲述自己的愿望,“当不了了,希望能把土地租给别人种,能给我口粮就行”。因为大多数年轻人对经营农业没有兴趣。“反租倒包”这种形式对解决老年人的土地价值实现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途径。

ノ蘼凼枪婺>营还是土地出租的实现,都依赖于土地产权的变革。土地产权拥有形式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也影响到养老支持程度。国际经验证明私有产权的保障比国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更有效率,韩国和日本的成功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台湾的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台湾在1949-1953年期间将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得到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在随后的十年里,农民家庭年收入增长150%[12]。盖尔•约翰逊认为可以将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以补充农民养老金的不足[13]。也有学者提出赋予农民永佃权,土地可以成为农村老年人稳定的投资方式。农民就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14]。

3.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ノ了了解不同种植结构对养老的支持问题,我们对果树种植和蔬菜种植户进行了调查,特别是对设施农业的收入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表明,经营设施农业可以提高农民收入,如每个大棚(占地一亩)年纯收入平均为7200元,比粮食种植高出10倍多,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明显增加。如种大田作物平均每亩每年需要的劳动工作日为15天左右,设施农业则需要200个工作日(春秋冬三季)。而且设施农业劳动强度大,一般到65岁后就难以胜任大棚里的全部劳动。但由于其收入高,对储蓄养老具有一定意义。此外,发展果树种植和大田作物相比,既可稳定收入,又能节省劳动力,也是提高土地养老支持程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以土地为依托发展旅游服务业

プ罱几年在大中城市周边提出的观光农业、休闲农业、采摘农业、旅游农业等,其实都是农民依托自己的承包地,通过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乡村旅游,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度假、农事体验的新型产业,我们对京郊农业旅游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发现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不仅为农民致富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而且显著延长了老年人的就业年龄,为农村养老保障开创了新的空间。以土地为依托发展旅游服务业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农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人们可以根据旅游消费者的需要调整自己的种植结构,如有的农户种植黄瓜和南瓜,有的种植杏核樱桃,有的则种植花卉等,这种种植结构的调整是充分尊重消费者需要基础上的自组织现象,因此充满了活力和生机。二是农业产业链条有效延长,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使农产品从田间一直延伸到餐桌,升值空间是其他产业化途径难以实现的。三是农民收入显著提高。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还是产业链条的延伸,都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条件。在我们的调查中,乡村旅游户平均收入在5万元,特别是为老年人创造了一个“老有所为”的机会。多数乡村旅游户认为,只要能够劳动,就可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养老保障。

ヒ陨险庑岣吲┟裱老支持程度的途径不是在任何地方都能发挥作用的,如乡村旅游的发展就只能在大中城市周围和有独特资源的乡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也只有在经济发达地区才能实现。因此,提高农民养老支持的具体方法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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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农村居家养老现状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养老模式;多元养老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89;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1-0033-03

近年来,我国各地农村老龄化的脚步有所加快,农村家庭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农村养老的需要,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不但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还会影响城市工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农村养老模式调查分析

为了解农村养老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以大连为例,在大连北三市普兰店、瓦房店和庄河的农村地区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1200份,收回有效问卷为997份,问卷回收有效率为83.1%。

(一)家庭养老方式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现有养老方式调查中,约有28.8%的人群选择家庭养老,因此家庭养老目前仍然是大连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选择家庭养老的287个样本的年龄分布集中在30-79岁之间,其中30岁-39岁占35.9%;这些样本中约有53.6%的人接受过初中以上的文化教育,约24%的个体处于离婚或丧偶状态,51.9%的子女出外打工或者上学。

1.经济收入对家庭养老的影响。调查将经济收入划分为自有储蓄、土地收入和子女供养三大部分。家庭养老的意愿将取决于对经济收入的满意度。选择家庭养老的调查样本对于自有储蓄满足养老需求的满意度均值为2.72,对土地收入满足养老需求的满意度为2.59,均介于不满意和一般之间;对子女经济支持的满意度为3.2,介于一般和满意之间。对自有储蓄和土地收入满足养老需求的满意度越高的农民,其选择家庭养老的可能性越小;对子女的养老经济供给的满意度越高的农民,其越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这可能是由于农民自有储蓄和土地收入满足养老需求的能力强,可以使他们作出更多的养老选择;子女的养老经济供给多,说明子女对父母更孝顺,因此,选择家庭养老不仅仅可以满足物质需求,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精神需求。

2.慢性疾病支出对家庭养老的影响。选择家庭养老的调查样本对慢性病支出的满意度均值为2.53,介于不满意和一般之间。在调查走访中得知,大连农村多数居民患有慢性疾病,患者年龄有向年轻化发展的趋势。因此,慢性疾病的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民对养老模式的选择。因为慢性疾病要求长期看病就医,农民的现有收入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之后很难满足对于慢性疾病的治疗费用的要求,若不及时治疗在以后的救治中会花费更高的费用,无奈之下只有选择向儿女求助。因此越不能满足慢性疾病支出的农民其依赖子女的程度越高,选择家庭养老的可能性越大。此外,相对收入偏高的物价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对家庭养老以外的养老方式选择。

3.文化程度对家庭养老的影响。在选择家庭养老的人群中,多数以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为主,分别达到了21.6%和34.8%。我们将各个文化层次“小学以下”、“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分别赋值“1”、“2”、“3”、“4”、“5”,得到各地区家庭养老人群的文化水平均值,普兰店、瓦房店、庄河的均值分别2.93、2.80、2.63。对应的三个地区的农民的家庭养老的比例分别是26.0%、28.3%和31.8%。由上述数据描述可以得知,由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不同地区的农民选择家庭养老的概率有所不同。其原因可能是文化水平的差距导致对于“养儿防老”这个传统理念的认可度也有所不同。长期以来,以“养儿防老”为代表的孝文化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的养老行为起着约束作用甚至是导向作用,受这种思想的束缚,很多农民认为只有与儿女在一起安度晚年才是合理的、体面的。导致他们在年轻尚可奋斗之时就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子女的身上,等待将来子女的回报,很早的把自己的养老模式定格,从而忽略了其他养老模式。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农民会进行更多理性的思考,而不是把晚年的幸福安康全部寄托在子女身上。如果条件允许,他们会选择其他的养老模式。[1]

(二)自我养老方式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此次实证调查中,约有34.4%的农民选择自我养老,而且北三市的比率基本趋于一致。可见自我养老依然是大连农民的主要养老模式。这些样本中约有92.2%的农民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13.0%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25.3%的家庭子女在城镇上班。

1.农民个人因素对自我养老的影响。调查将个人因素分解为身体健康、受教育水平、精神生活状况三方面。在瓦房店地区,农民的受教育水平均值为3.1395,自我养老的覆盖率为35.1%;普兰店地区的农民教育水平的均值为2.3871,自我养老的覆盖率为31.4%;庄河地区农民教育水平的均值为2.9717,约有31.8%的农民选择自我养老。北三市三个地区的精神健康的满意度均值(3.3953、3.3118、3.3019)和身体健康的满意度均值(3.5814、3.6452、3.5189)趋于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在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满意度一定的情况下,受教育水平对农民家庭养老的选择有着直接的影响。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农民思想的开放程度和独立意识,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放弃对子女养老依赖的可能性越大,就越能依靠自我进行养老。

2.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对自我养老的影响。通过对相关若干变量均值的差异比较,提取如下变量作为依据:“对乡镇养老院满足养老需求的满意度”、“对于乡镇提供的老年娱乐活动的满意度”。结果发现,当农民对养老院满足养老需求的满意度相对较低的时候,更倾向于选择自我养老模式。从对乡村提供的娱乐活动的满意度来看,瓦房店地区的均值为2.82,高于其他两个地区,其自我养老的比率也超过其他两个地区。因此可以说,对乡镇娱乐活动满意度越高的地区的农民,越趋于选择自我养老。因为,农民在自我养老的同时不仅仅是满足自我在物质上的需求,更有一种精神生活的寄托,娱乐活动可以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

(三)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在此次调研中,仅有约18.3%的被调查者(包括多选)将社会养老保险作为自己的养老方式。这反映出目前大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还相当低。

2009年,大连出台了《大连市金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试行和推广。为了解北三市农民的参保意愿并分析其影响因素,我们在调查中请调查样本对《办法》中规定的5种补贴标准进行选择,并增加了“不参加”选择。结果显示,5.4%的样本选择不参加,48.1%选择个人年缴100元国家补贴30元,21.4%选择个人年缴费200元国家补贴35元,13.8%选择个人年缴费300元国家补贴40元,7.4%农民选择个人年缴费400元国家补贴45元,9.2%的农民选择个人年缴费500元国家补贴50元。由此可以预见,即使在大连农村地区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50%的农民都会选择最低的投保档次。下面对大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1.政策执行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调查发现,很多农民愿意将即将推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较。从问卷的结果分析来看,选择个人年缴费100元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为2.47;选择个人年缴200元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为2.77;选择个人年缴费300元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为2.8;选择个人年缴400元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为2.9;选择个人年缴费500元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为3.09。由此可见,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直接影响其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投保档次。如果农民对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比较满意,那么该农民将认为这项政府政策是可信的,将积极参与其中,并提高缴费金额;反之,他们将对政府政策抱有迟疑的态度,缺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勉强参与的原因多为从众心理。

2.社会养老金增值程度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农民对社会养老金逐年增加的满意度也成为制约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当农民对于社会养老金逐年增加的满意度提高,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能性增大,其个人缴费的额度也会提高。调查发现,选择个人年缴费200元的农民对养老金累加的满意度为2.2,选择个人年缴费300元的满意度为2.36,选择个人年缴费400元的农民的满意度为3.00。因为农民在进行社会养老参与时,将现在的资金支出视为一种投资,势必会考虑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问题,所以养老金的逐年增长为农民参保增加了信心。农民期望在古稀之年能够获得与当地的物价相符的养老收入,过上富足的生活。

此外,本研究从家庭人均收入、子女收入的稳定性两个维度对家庭经济条件可能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愿望一定程度上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且从较高收入的人群的选择来看,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的参保意识还不强;本研究还分析了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农民对其精神生活质量的满意度不高,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热情也不高,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农民,更希望能够从社会养老保险中获得一些政府补助,以满足年老之时看病吃药的需求。

二、构建农村多元养老保障体系

通过调查分析,本文认为农村养老模式改进的总体思路是:构建大连农村多元养老保障体系,即在科学的养老观的指导下,以家庭养老方式为基础,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支撑,积极发展社区养老,形成多种养老方式并存、合理搭配、自主选择、适时调整的养老保障新格局,在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进程中,实现农村养老与城市养老同步发展,真正使农民老有所养、老有善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具体地说现阶段的农村综合养老模式应该以家庭养老(自我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为重要配合方式,以社会养老保险为重要补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应该逐步提高,由重要补充发展成为主要支撑,同时社区养老也逐步成熟和完善,其作用逐步大于家庭养老,进而实现农村养老由家庭化向社会化的转变。整个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过程应该是渐进式的过程。

(一)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家庭养老?熏指老人生活在家庭中,由家庭成员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生活服务。养老内容包括经济供养、日常生活照料(主要指身体照料)和精神安慰三个基本方面[1]。家庭养老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功能方面家庭养老具有无可替代性;(2)家庭养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这种代际交换关系比较易于接受并且具有超稳定性。从家庭养老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符合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孝道。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倡和谐家庭的构建等社会环境以及现有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养老的基础方式。

但是家庭养老模式有其自身的劣势和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1)老年人的供养直接受子女的经济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且具有很大的风险;(2)农民收入水平低,加上计划生育引起的人口结构变化,造成子女养老的经济负担过重;(3)年轻人外出打工虽然在经济上缓解了养老的物质压力,但是这样必然造成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不足,老人们的精神生活质量大打折扣,使得老人苦不堪言。另外传统的农业经济面临解体,家庭为主体的养老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有关调查发现,农村传统居住方式的改变造成的代际分离使得许多农村年轻人没有赡养父母的孝心孝道,导致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减弱,还有年轻夫妇“重幼轻老”的现象,这些因素都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严重威胁。

(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现阶段由于政府财力和农民收入的限制,农民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都很低,农民每年可领取的养老金还很微薄,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其他养老方式的补充。但是从长远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乃是长久和根本之计,应该努力使其成为农民养老的支撑手段。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引导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前文的调查显示,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还不强。实际上,农民非常迫切需要农村养老保险,但是参保意愿和水平受到个人、家庭、社区等综合因素的影响[2]。可以说,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主要取决于其参保意识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了解程度。加强宣传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要注意宣传的超前性和持久性。

2.政府加大投入,扶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应该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国内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各方出资比例合理的情况下农民的参保意愿较强。随着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重提高参保人数也会有相应的增加[3]。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试点中规定的政府补贴比例还很低,不仅缺乏对农民投保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对年纪已经较大的农民来说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太微薄,所起到的养老作用极其有限。因此政府应该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力争适度提高政府补贴比例。

3.维护制度的稳定性和社会性,保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发展。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社会性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致命伤。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来说,政府部门应深入跟踪调研,发现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如解决好流动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账户衔接问题等;努力打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域性、封闭性和排他性,保持其稳定性和社会性,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实行全面参保,并逐步提高投保档次。

4.加强对养老基金运营的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否则,当面临较大的长期资金支付压力时将难以为继。应建立专门的农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探索农保基金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模式,政府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宏观指导,增强农保基金管理的规范性,规避和减低农保基金运营风险,确保农保基金保值增值。

5.拓宽筹资渠道,吸引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现阶段政府财力的限制必然要求政府加强政策引导,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推动新农保的工作中来;同时,非政府组织规模的扩展也为其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社会和民生问题创造了条件。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户可以为其职工和帮工缴纳养老金,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可以帮助政府筹资,或者给予农民直接的捐助。这些关键要靠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三)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模式

大连市沙河口区首创的家庭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不仅对城市的社区养老有所启发,也给农村社区养老以重要启示。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建立起了农村家庭养老院,这是农村开展社区养老模式的一个缩影。农村社区养老是指以社区为载体,以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为主导,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力量,充分动员社区中的财力、物力和个人自愿为老年人的安老、养老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使老年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继续留在家中留在熟悉的环境中和亲人们、熟悉的邻居朋友们一起安度晚年[4]。从农村社区养老的一般释义中不难看出,社区养老实际上是家庭养老的一种传承和改进,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动用社会的力量向家庭提供最直接的帮助。

目前农村发展社区养老模式应抓住两个重点:

1.建设养老院进行集中养老。对于子女常年在外或者不方便照料的独居老人提供入住、看护、治疗等服务。具体做法:(1)政府投资兴建公办养老院和大力发展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相结合。贫困地区的养老院通过主动创收来发展,经济较好的地区可以将养老院产业化吸引个人和企业投资建立较高标准的资费养老院[5];(2)制定养老院统一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政府指定专门部门进行监管;(3)加大社区养老的宣传,鼓励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提高养老院的入住率。

2.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做法:(1)可采取全托管和半托管相结合的形式,白天家里没有人照料老人将老人集中到活动室,晚上老人回到家里。或者安排社区服务队到家中照顾老人;(2)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办文化娱乐室建设健身活动中心等形式,开展多样化的社区养老;(3)积极引导和鼓励广泛的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养老事业,发挥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可以将农村空闲的妇女集中起来组建社区养老服务队轮流照顾老人。可以借鉴日本发挥民间力量的经验,鼓励成立农村养济民间组织,这些组织以民间力量为依托,对这类组织要健全机构、强化管理、保证监督。(4)建立老年自治组织,充分挖掘社区内的养老资源。不仅农村妇女和其他志愿者担当服务照料老人的工作,社区内年轻一些或者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也可以服务照料其他更年长和体弱的老人,还可以采取老人互助的形式,使老年人不仅老有所乐,也老有所为。

此外,政府应为社区养老提供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扩展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农村社区医疗服务体系,为社区养老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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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中国人口科学,2004,(5).

[3]陈思骏,卢盛峰.从国际经验浅析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J].时代经贸,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