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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审判工作至关重要。下面以__市__区人民法院为视角,阐述聘任制书记员管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略)
二、面临问题
1、条件受限。现在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书记员的条件一般为年龄18—25周岁、文字录入100字/分钟以上、法律本科。法律专业毕业后,毕业生们普遍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而极少有人愿意把书记员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追求。法院书记员开庭记录以听打为主,要达到100字/分钟以上的录入速度需要经过长时间系统的训练,而非一朝一夕的事。25周岁以下,就是说22、23岁法律本科毕业后,系统训练文字录入并要在2—3年内通过公务员考试,这样筛查下来,符合条件的少之又少。
2、年龄受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工作难以胜任。一般来说,人的反应速度和手指灵活性在30—40岁前都较高,一旦书记员年龄超过40岁以后,这些能力都在逐渐下滑,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无法完成庭审记录,对审判工作有较大的影响。那么,当一个书记员超过40岁不再从事书记员工作后,怎样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3、职级受限。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编委又未给予相应编制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
4、流动受限。过去有很多书记员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因是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现在虽然允许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转任法官,但须经省法院组织考试有一定比例转任,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5、身份受限。聘任制书记员,是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冠有“聘任制”有点不适合,容易产生后顾之忧,招录困难。现在有很多法院招录书记员都以法官助理等的名义同时附加打字数量等条件招录。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书记员不应确定为终身制。从实际看,书记员适合年龄应在40岁以下。超过这个年龄应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由此说,书记员应在本岗位工作至少10年,满10年的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转入法官序列,这样既可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2、“聘任制书记员”应更名为“书记员”。这样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体现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一个建制序列不应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给人的感觉是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可以解聘,会给书记员造成心理压力。应叫“书记员”,公务员的一部分。
3、实行单独序列。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时间总是那么匆匆,从来也不问问我的感受,2018已经过去了,过去的一年是拼搏与收获的一年,过去的一年也是思考与探索的一年,角色转换,重心变化,性质不同,方向却一致,下面就我一年的工作进行简单回顾,请评议。
一、宣传持续发力,任重而道远
1、截止2018年底,上稿近200篇,其中大稿件10个,矿报报纸,共编印17期,并结合矿各项活动适时增加版数,特别是三元中能学习后,增加五期“学习专刊”,宣传各单位的改进创新,变化亮点,传达党政声音,凝聚干群合力,展示我矿新风貌,达到了预期作用。
2、编辑刊印内部刊物第九期,将今年我矿新变化、新举措、新成就以文字的形式保存,让我矿文化不断延续与发扬。
3、协助相关单位完成三场晚会,迎合矿内各类大型会议及主题活动,制作悬挂标语近90条,设计制作更换各窗口版面32块,累计面积293.7m2,并按活动主题将影像资料存档,形成完整的资料链条,起到了尽其责,尽其用的宣传目的。
5、改进广播系统,变人为操作为智能化控制,实现班前班后有温馨提示,月月音乐不重样,突出“温馨广播,矿山味道”的鲜明主题。
二、做细、做实培训工作,为矿安全生产夯基筑路
1、专项培训
严格落实年初培训计划,共安排实施各类安全培训约103期,其中新工上岗、复岗、转岗培训125人次。外出业务培训160人次。春节复产培训1977人次,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991人次,A类安管,B类安管人员,进网电工,推煤机司机、铲车司机等共九项370余人次,做到了证件齐全,岗位全覆盖。
先后组织 6月份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三次专题培训,职业卫生,地测防治水,机电工,班组长再培训等专项业务培训,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其他培训
外聘知名培训讲师,组织三次主题为“新安全生产法”、“员工心态与激励”、“安全生产意识培养”的全员培训。聘请太原党校教授进行了题为“反腐倡廉——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反腐思路与成绩”,践行“三严三实”宣传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敬业奉献的决心与信心。
三、素质提升情况
先后整理完成了2011——2013年入学的中专班档案600份,并取回了中专班毕业证书248本,东北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44本。目前我矿各级人员学历均已达准入条件,技能等级持有情况只有近100人的特有工种未达标准。
四、机构管理及创新情况
1、新增1名专职教师,1名兼职教师,对全矿个人档案进行了完善整理,优化当前办公条件,科内人员按工作业务性质分开集中办公,辟出专门的资料档案室,使员工档案、教学档案、培训试卷等记录摆放整齐、一目了然,使培训档案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2、对全员安全知识电脑考试题库进行分类,进一步加强全员考试的针对性,对陕西省煤矿备案系统进行全面更新,使所有安全生产人员持证信息情况真实、完整有效,完善培训考核制度,积极应对培训班少,培训持证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增大的局面,并结合矿经营实际,对培训不合格人员减报费用,提高培训通过率,做到花钱见实效。
2019年工作思路
(一)宣传工作:
1、充分利用报纸这个平台,最大限度地将我矿的亮点工作展示出去。写作计划包括:现场管理系列报道,“三产”工作等。着重抓好系列报道,让我矿做法走出去,宣传报道更接地气。
2、推动矿报改革,使其做到在版面设计上时尚美观、内容制作上贴近企业、贴近职工、贴近工作,寓教于乐地对职工加强宣传。并推行编辑责任制,使宣传科每个宣传岗位的人员都能独当一面。
3、对支部供稿人员进行激励与考核,努力将我矿最优秀的做法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出来,同时能锻炼出2—3个写作能力强的井下通讯员,打开生产做的好却鲜有人问津的局面。
4、推荐1—2本好书,鼓舞士气,凝聚干群力量,增强文化抵抗市场的作用。
(二)培训工作:
1、积极与公司、市局培训中心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变化信息,做好三项岗位、其他从业人员取证培训工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符合法规要求。
2、进一步完善全员考试题库,提高考试的针对性,服务好安全生产,持续规范、完善个人档案资料,做到培训过程有迹可循,培训结果满足预期。
3、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把有技术、懂技术的管理人员纳入到培训教师的队伍中来,营造“知识型”、“技能型”的安全培训氛围,延伸师带徒的有效培训局面。
各位代表,煤矿市场还在四九天,缩手蜷脚不是最好的取暖方式,甩膀拼搏才会通体舒畅,今天流的泪都是昨天脑袋进的水,让我们共担当、同奋斗,为我矿再造新辉煌尽责、尽心、尽力吧!
谢谢!
【关键词】 关节置换 ; 感染 ; 原因 ; 预防
随着老龄化人口的增多, 髋膝关节病患的患者也日益增多, 需要行髋膝关节置换手术的患者也逐渐增多, 髋膝关节置换为严重的髋膝关节病变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治疗方法, 但同其他手术一样, 关节置换也存在各种手术并发症, 其中以术后关节感染最为严重, 据文献报道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发生率为1%~2%[1], 本院2000年至2012年所完成256例髋、膝关节置换手术, 其中有5例发生伤口及关节感染, 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本组256例病例中, 髋关节置换221例, 其中全髋关节置换147例, 股骨头置换74例;股骨颈骨折83例, 股骨头坏死89例, 髋臼发育不良5例, 骨性关节炎42例, 其他2例。膝关节置换35例, 其中类风湿性关节炎1例, 骨性关节炎34例。256例病例年龄46~86岁, 平均66岁, 男性98例, 女性123例。单侧置换234例, 双髋或双膝关节置换11例, 其中同时伴有高血压、冠心病93例, 单纯伴有高血压15例, 单纯伴有冠心病8例, 伴有糖尿病65例。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时间2~3 h, 平均2.5 h, 股骨头置换手术时间1.5~2 h, 平均1.75 h, 膝关节置换手术时间1.5~2.5 h, 平均2 h。所有膝关节置换病例术中都使用气压止血带止血, 所有病例术中都安置血浆引流管, 术后拔管时间1~3.5 d。
2 方法
2. 1 术前 仔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 了解有无活动性感染病灶存在, 256例病例术前均行X线片、心电图、血沉、CRP、生化、三大常规, 出凝血功能, 输血前血液检查。221例髋关节置换患者有198例行术前CT检查, 35例膝关节置换患者均行膝关节负重位X片及下肢全长X片检查, 25例行CT或MRI检查。卧床3 d以上患者行双下肢血管超声检查以了解血管通畅情况及有无血栓形成。近4年完成的103例髋关节置换及35例膝关节置换手术病例均术前半小时预防性使用抗生素。
2. 2 术中 髋关节置换消毒前用手术薄膜封贴会阴及, 髋关节置换采取侧卧位, 行髋关节后外侧切口;膝关节置换采取仰卧位, 膝前正中切口, 髌骨旁内侧入路, 严格消毒铺置无菌巾单后术区予以消毒手术薄膜封贴, 术中严格无菌操作, 关节置换假体安置完毕后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创面, 近4年完成的103例髋关节置换及35例膝关节置换手术病例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前关节创面还予以碘伏浸泡、冲洗, 所有病例都安置血浆引流管从切口外戳孔引出外接引流袋。膝关节置换患者术毕膝关节加压包扎及冰袋外敷。
2. 3 术后 观察伤口及敷料情况, 伤口敷料渗透及时予以更换, 观察引流管引流量, 保持引流管通畅, 观察伤口肿胀情况, 每日更换引流袋, 伤口换药, 引流量每日低于80 ml时拔除引流管, 256例关节置换病例引流管拔除时间为术后1~3.5 d, 术后常规予以抗生素7~10 d。
3 结果
256例关节置换患者出现伤口及假体周围感染共5例, 感染发生率为1.9%, 感染时间为术后3~63 d, 平均33 d;5例感染病例伤口分泌物细菌培养提示金黄色葡萄球菌2例, 表皮葡萄球菌1例, 2例细菌培养阴性。5例病例浅层感染3例, 其中糖尿病患者有2例, 长期服用非甾体类消炎药患者1例, 浅层感染患者根据具体情况将伤口感染红肿处缝线间断拆除1~2针, 挤压清除伤口分泌物, 予以含庆大霉素敷料填塞、外敷, TDP照射治疗, 每日换药2次, 并根据细菌培养结果选用敏感抗生素治疗2周后红肿消退, 伤口愈合治愈出院;深层感染2例, 其中一例为类风湿关节炎行膝关节置换, 另一例为骨关节炎术后引流管安置时间超过3 d, 引流口感染引起关节内感染。2例深层感染病例行反复抗感染、TDP照射及换药治疗2个月以上形成窦道, 窦道经久不愈, 行窦道切除, 假体取除, 彻底清创, 含抗生素骨水泥临时假体植入, 半年后二期行翻修手术治愈。
4 讨论
关节置换在大中医院已经开展多年, 许多基层医院目前也广泛开展, 关节置换同其他手术一样, 可能出现各种并发症, 其中以关节置换术后感染最为严重, 假体周围感染是灾难性并发症, 感染后处理需要的时间长, 费用高, 需要再次或多次手术, 严重影响患者术后功能康复锻炼, 直接影响手术效果, 而且患者承受的痛苦大, 对医院、医生都会造成巨大压力, 待感染发生后再处理相当困难, 提前预防显得及其重要。关节置换又不同于其他手术, 关节置换对无菌技术、无菌环境要求相当高, 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感染等并发症, 结合本组5例感染病例, 作者认为需在术前、术中、术后及手术环境各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才能尽量避免感染的发生。
4. 1 术前 首先要对患者病史进行仔细询问, 包括最近有无拔牙病史, 有无口腔炎、牙龈炎、足癣病史, 是否有肺部感染及尿路感染症状, 是否患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 其次要仔细进行体格检查, 不能遗漏任何环节、部位, 甚至要检查牙龈有无红肿, 有无足癣趾蹼皮肤糜烂, 有无皮肤破口, 尤其是手术部位的皮肤破口, 这些隐性感染和感染的高危因素若术前没有引起重视并作相应处理就安排手术, 术后出现感染的几率会增大。术前除常规完善X线、三大常规、血生化, 胸片、心电图、彩超等检查, 还必须完善血沉及C反应蛋白检查, 若存在隐性感染灶, 尿常规检查细菌数超过正常值, 血糖高, 血沉及C反应蛋白值高于正常值2倍以上, 手术应延期, 待隐性感染控制、血糖控制、血沉及C反应蛋白值正常或接近正常时再安排手术。术前皮肤准备时可以不刮除体毛, 可以在术中用手术薄膜封贴会阴及, 若要刮除体毛, 要注意避免刮伤皮肤。另外, 术前还应教会患者正确的咳嗽排痰及正确的主动功能锻炼方法, 以便尽早鼓励和指导患者有效咳嗽、咯痰, 早期下床锻炼, 预防坠积性肺炎的发生。术前半小时常规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4. 2 术中 从洗手、消毒、穿无菌衣、铺置无菌巾单到手术操作, 都要严格无菌操作, 消毒之前应对会阴予以手术薄膜封贴, 戴双层手套, 穿保护后背的手术衣, 手术中创面要止血彻底, 尽量减少用戴手套的手直接接触创面, 操作不能粗暴, 尽量少剥离, 要有保护组织的意识, 对血供差的组织要去除, 防止术后坏死感染, 术中要对手术创面进行彻底有效的冲洗, 尽量缩短手术时间, 减少伤口暴露时间, 安置引流管要引流有效, 不能从手术切口引出, 以减少术后感染发生的几率。若出血量大或手术时间超过3 h, 术中要追加使用抗生素1次。
4. 3 术后 除常规生命体征监测外, 要密切观察伤口情况, 保持伤口敷料清洁, 观察引流管通畅情况, 并保持其通畅, 术后24 h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钠预防深静脉血栓, 同时予以抗生素抗感染治疗7~10 d, 发现伤口有红肿或有渗液时要及时处理, 对浅层感染必要时可予以间断拆除红肿处缝线, 清除伤口渗液, TDP照射, 庆大霉素敷料填塞或外敷, 并根据细菌培养结果选用敏感抗生素等治疗, 并加强换药, 在换药、更换引流袋及拔除引流管时要严格无菌操作, 以防引流管口感染, 细菌从引流管处进入关节腔, 引起深部感染。PEERSNCAN等报道[2], 引流管放置时间过长也是感染危险因素之一, 引流管一般在术后24~48 h内拔除。荆鑫等[3]报道, 引流管留置超过24 h将增加术后感染的机会。本组就有1例骨关节炎患者引流管留置时间过长, 引流管口感染引起关节内感染, 半年后行膝关节翻修手术方治愈。虽患者最终治愈出院, 但教训是深刻的。为减少后期感染, 出院时还要告知患者出院后如有拔牙、咽炎、感冒、皮肤破损感染以及身体其他部位感染, 行胃、肠镜等有创检查时要及时服用抗生素预防。
关节置换术后感染的预防, 除要做好上述术前、术中、术后因素外, 还要注意手术室环境及手术室管理, 关节置换手术需要在无菌条件较好的手术室环境下进行, 手术室尽可能具备层流和空气过滤系统, 使用层流手术间、减少手术参观人数、戴双层手套、手术器械的遮盖等措施都可有效降低感染发生的几率, 有文献报道[4], 紫外线空气消毒发生术后感染的危险性是层流消毒的7.08倍, 是室内空气净化机消毒的2.11倍;许多基层医院没有层流手术室也在开展关节置换手术, 在一定程度上讲是比较危险的, 而且参观人员往往较多, 互窜手术间的情况较普遍, 这些都是增加感染几率的人为因素, 应当予以重视、加强管理。
综上所述, 作者认为:糖尿病、长期服用激素及类风湿性关节炎患者是术后感染的高危人群, 围手术期不注意无菌操作、引流管留置时间过长以及术前未及时处理隐匿性感染等都是关节置换术后感染的因素, 术前积极处理隐匿性感染、术前预防性使用抗生素、围手术期严格的无菌操作、引流管留置时间不宜过长以及加强手术室管理是预防关节置换术后感染的主要措施。
参考文献
[1] Mehra A, Hemmady MV, Nelson R, et al.Bacteriology swab in primary total hip arthroplasty—does it have a role.Int J Clin Pract(England), 2006, 60(6):665-677.
[2] Peersncan G, Laskin R, Davis J, et al.Infection in total knee replacement:a retrospective renew of 6489 total knee replacement. Clin Orthop Relat Res, 2001(392):15-23.
劳动关系的存在表明特定的人员与公司等单位的关系是密切的,有机会了解到公司的运作情况,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上可以掌控公司的运行,因此,我们在研究竞业禁止的义务时,会根据职员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同,分别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和公司一般职员的竞业禁止问题。
第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这些人员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执行并行使经营管理方面职权的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61条、第62条及第123条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讲,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的。其中第61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把握。
首先,要正确理解“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含义。目前,对此含义有两种不同见解。一种见解认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是指“以自己或者第三者计算的竞争行为”。因此,这种经营是以何人名义进行可以不问。这里所说的自己或者第三者计算,是指由于该竞争营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从竞争营业中产生的损益归于自己或者第三者而言。另一种见解认为,所谓“自营”是指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竞业行为;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作为第三者的人或者代表而进行的竞业行为”.准确来讲,不但董事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作为第三人的人或代表所进行的名义与利益相一致的竞业行为应属禁止之列,而且利益与名义相背场合所进行的竞业行为也属应禁止之列。换言之,虽以他人名义所为的竞业行为,但利益主体为董事自己的“隐蕴”竞业行为也属禁止之列。
其次,要正确理解“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界限。对董事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理解,学者的见解也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仅指公司章程所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目的事业”;另一种见解认为,这里所谓“同类的营业”,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不用说这里所说的“同类的营业”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但由于市场交易活动的纷繁复杂,要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来对“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进行界定。
再次,要把握关于禁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的时间。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禁止竞业义务的时间,从委任合同的效力一般意义讲,终于高级管理人员解任或辞任之时,因为委任合同一经终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也即终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禁止竞业义务亦就终止。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的遵守问题,则需要另外进行规定和把握,因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影响力已经发生变化。
第二,公司一般职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为防止一般职员利用所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自己或为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服务,可以对雇员的从业或营业行为进行禁止,但这种竞业禁止义务的确立主要通过合同的约定来完成。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过程中,商业秘密的范围不宜过宽,并且应考虑到如何平衡企业和雇员双方的利益。除了公司与职员间可以通过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公司的职员是在受雇期间为竞争目的披露、利用商业秘密,则一般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曾经存在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公司的职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员)在离职后也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虽然我国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公司的特定人员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掌握公司的经营投资计划、方针、运作程序和方式、客户名单及技术秘密等,如果不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即便是离开原任职务或离开公司之后,他们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对原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类特定人员离任后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防止这部分人员离任后对原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损害行为的发生。
目前我国规制公司职员离职义务的法律主要有:第一,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心态从事民事活动,而公司职员离职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肯定是有悖于诚信原则的。第二,《合同法》的规制。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契约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公司职员离职后的行为。第三,《劳动法》的规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可以规范公司职员离职后的行为。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该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公司职员离职后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提讼。第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制。该章程指引第88条规定:“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生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该规定也会对公司职员的离职行为进行规制。
除了法律可以对公司职员的离职后的行为进行规制外,公司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公司职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但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与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不同的,我们在实践中要防止公司利用合同自由原则通过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条款来损害某些主体的合同缔结权和劳动权,剥夺某些人正常的劳动机会,我国立法也应仿德国等国的规定,赋予雇员通过合同或法律请求原企业对其离开后一定期间内不从业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权利。另外,为保障择业自由和劳动者地位,现阶段不应规定过严的竞业禁止范围和期限,为平衡公司的商业秘密权与公司职员的自由择业权,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由于受集装箱贸易增速放缓的拖累,集装箱需求较弱。据介绍,目前公司有5~6个核心业务,虽然集装箱业务所带来的收入有所减少,但仍是公司最重要的核心业务。据悉,除了集装箱外,中集集团的主营业务还包括道路运输车辆,能源、化工、液态食品装备,海洋工程,空港设备,物流服务与装备。其中,道路输运车辆所带来的营业收入最高,达133.35亿元。据年报显示,中集集团2013年道路运输车辆累计销售10.48万台(套),实现经济利润2.64亿元,比上年同期92.69%。此外,能源、化工及食品装备业务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2%。
随着年报的披露,公司高管的薪酬也浮出水面。此前被称为央企“打工皇帝”的中集集团总裁麦伯良2013年薪酬虽不及2012年,仍达到869.7万元。对此,中集集团证券事务代表王心九表示,2013年年报中所披露的麦伯良的薪酬还包括2012年业绩延迟发放的奖金。
事实上,麦伯良年薪已连续4年超过500万元。据Wind数据显示,麦伯良2010年~2013年的年薪分别为596.22万元、957.74万元、998万元及869.7万元。王心九介绍,公司的薪酬主要有基本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高管的薪酬都是由董事会制定。“他的薪酬不仅是2013年,也包括2012年的一部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词 国企治理 董事会 机制建设
在“十一五”期间,公司治理仍然是国企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国企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而董事会处于核心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但是,从国企治理情况来看,由于体制的因素,以及董事会机制尚不健全,董事会难以发挥制度所设计的作用。因此,只有把公司治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完善董事会机制建设,在国企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一、国外公司董事会运作回顾
(一)美英模式
美英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结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由股东大会授予。在内部管理上,美英公司董事会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决策。二是公司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外部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任职。而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监督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实施[1]。
(二)日德模式
基本上日德公司采用的是双层董事会结构,即由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组成的二元委员会体制,管理与监督实行完全分离[1],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从公司内部最底层提升起来的终身雇员组成;但是,日德公司监事会职能方面也存在差异。
(三)家族模式
以家族企业为载体,形成的一种治理形式。董事会由家族控制,总经理听命于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家族控制的高
级经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
二、国企董事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治理借鉴了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的优点,建立起了一种典型的“三权鼎立”的治理模式,董事会处于核心地位。虽然这种公司治理模式设计得非常完美,但是,从运行情况看,董事会制度还不健全,董事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制度缺失
对国企而言,《公司法》就是企业的宪法。我国新的《公司法》第41、第45~49条,第66~69条,第102条、第109~117条以及第123条中分别对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的设立、职权及董事产生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条款的规定太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具体体现如下:
1.《公司法》没有针对董事(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任职应具备的综合素质作出较为具体的规范。董事(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素质参差不齐,能力差异较大,从而影响了董事会的正确决策。
2.《公司法》没有对董事(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酬金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委派的外部董事,他们没有报酬,工作积极性不高,他们对董事会认识有一种可有可无的心态,这表现在他们对董事会会议不重视上,因此影响了对企业的决策。
3.《公司法》没有对董事(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对任职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并撰写研究报告作出强制性规定,以及调查研究的时间进行强制性规范。
4.《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没有对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出规定,国有企业设立独立董事将有助于推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5.《公司法》没有对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的决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二)经营者实际上操控着董事会
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及具体化。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政府任命。董事会作用不明显,控股股东、公司经理是企业的实际操控人。他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为自己谋取经济好处和政治好处。出资人代表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受到政府行为的制约,其意见表达难以体现市场原则,对经营层所作出的上年度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算,以及本年度生产经营和财务预算安排难以客观表达意见。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股东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还不熟悉,无法作出正确判断;二是出资代表或外部董事受到政府行为的约束。同时,企业选举内部董事成员时,存在着推举的都是其信任的人,因为谁愿意推选意见与自己相左的人进入董事会呢?
(三)董事不懂事
企业董事由公司内部产生的董事与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对于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确实存在董事不懂事的实际情况,“不懂事”是指董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不熟悉,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不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这主要原因是,一是董事行为受到委派单位的约束,特别是地方政府,仍然在直接或间接地管理着国企,外部董事要服从政府管理的需要;二是外部董事有自己的工作,不是专职;三是外部董事没有花时间精力去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没有花时间去思考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无法写出分析材料;四是外部董事个人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董事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具有较高职称或其他执业资格。
(四)外部董事对企业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通
作为董事,应该对所在的企业的事务保持完全的知情权。但是,在公司法中,没有对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获取任职国企相关信息时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外部董事没有获取与企业相关的信息量的渠道,或者说获取任职国企相关信息没有从法律上确定。因此,在实际中,董事(这里指外部董事)不懂事大量存在,不足为奇。因为,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与企业专职董事及管理层在获取企业相关信息方面存在着基本的不对称,他们之间存在信息差距。具体体现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于管理层任职的董事与不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获取的信息量不对称,争论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况[4],但天平最后会倒向管理层。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尚未规范
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至关重要。董事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以及应该遵守怎样的职业准则、道德准则等等,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规范的行为准则。
三、完善国企董事会的设想
加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把董事会建立成为具有独立性、高效性、透明性和科学性的内部机构,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并强化对制度的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加强公司治理,重在加强完善公司法。注重吸收西方文化中强调法制的合理成分,促进我国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建设,推进我国法治观念的形成。
1.规定在国有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新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法通常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1]。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没有规定比例,在法律予以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像独立董事制度这样好的制度,将其引入国有企业或非上市公司,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对加快国企改革、促进国企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2.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董事会应该建立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并明确赋予任命、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以及制定审查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职权。
3.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我国新的公司法中,对董事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还不清楚,没有把董事收入与因违法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进行具体赔偿做出规定。在美国,各类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董事的责任义务、董事责任的评定标准、免责基因失职或渎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鉴定。
4.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成员中所占比重不少于三分之一,这一规定应引入《公司法》中,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并明确适用于国有企业,这将有利于改进国企管理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5.对独立董事任职的限制。一是独立董事不能在多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担任的企业不应该超过五家;二是独立董事不能同时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中任职。
(二)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制度
国家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制度,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明确其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及判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标准和对未履行职责人员向社会公布制度(在行业性全国期刊上)。这有利于完善治理结构,有效防范和化解基于委托-关系所产生的国企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三)建立统一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新酬制度以及调研经费支配制度
1.对于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薪酬应从制度上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在《公司法》中予以规定。将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权力、义务、责任和利益密切相连。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采用的将经理人与股东利益紧密相连的先进方法――透明账户[3],对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统一建立薪酬支付帐户,有利于股东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查与监督,这促进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收益与股东利益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紧密联结在一起。但是,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薪酬不直接从国企领取,而由国企划入国资委专门账户,根据对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考核后,由国资委予以支付。
2.对于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到任职企业进行调研工作,应该根据一年调研的次数,对调研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其经费来源可以是国资分红收益或财政经费,并据此核定一个额度。这样,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建立对独立董事的遴选制度
独立董事的产生要科学,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独立董事遴选制度。为此,建议建立独立董事专家库制度,把申请担任独立董事的专家集中进行制度化管理。对于建立独立董事专家库制度,可以借鉴“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经验,建议由人大审议通过后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执行。具体规定:进入或退出独立董事专家库的严格程序;对独立董事的素质的要求,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每年对企业进行调查的时间不少于四次,并写出调查分析报告,每次董事会不得缺席;对独立董事的后续教育与培训;独立董事对任职企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如安排到任职企业调查需要的时间,用于对企业的调查研究。对独立董事按照其专业进行分类,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由专门机构从独立董事专家库抽取。
(五)建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培训机构与培训制度
1.国家应建立对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专门培训的机构,或者与国际著名机构进行合作,负责对国有企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并由国家指导的大学编制教材。
2.国资委应建立统一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对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全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不得再担任该职务。培训及考试不得搞形式主义,目的是通过培训,达到提高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六)建立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督制度
1.建立将考核董事和独立董事情况向社会(通过媒体)公开制度。
各省每年由董事和独立董事评议考核委员会对一年来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公平地作出评价,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不称职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得到全社会人民广泛的监督,更好地促进个人诚信、职业道德和决策水平的提高。
2.建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评议考核委员会。
各省建立对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评议考核的制度,该机构设在财政部门或国资委。制定评议考核细则。首先由董事和独立董事自己提供个人的工作情况材料,交给董事和独立董事评议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再到企业调查了解核实,并提出自己的评价意见。
3.建立对优秀董事会的评价公布制度。
董事会既是一个机构,也是一个人的群体,一个理想的优秀的董事会更是一个有良好素质、良好品质、自我约束、密切配合、公平正直的人的群体。定期队董事会进行评价,由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共同参与,最终评选出优秀的董事会,并将评选结果在国家大型期刊上公布,这些可以由企业、学术界参与。通过评价,对不作为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促进其更换新人进入。
四、结语
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是国企公司治理的一项核心的内容。只有从法律上建立健全董事和独立董事责任与权利相一致,劳动与所得相一致,且考核公开透明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封文丽.上市公司治理实际与体系构建―兼论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D].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美]小约翰?科利,华莱士?斯特蒂纽斯,乔治?洛根,杰奎琳?道尔,著;李维安,等译.公司治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关键词】公司监事制度完善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又称“监督机关”,指的是对犯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以维护股东们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现代公司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普遍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董事会的监督。如不对董事会实行监督,就难以避免董事、经理而损害了公司利益,从公司的权力结构上说,实际上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关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同样的,这种公司也可不设董事会,但须设执行董事。因此,监事会并不是可由公司自己决定是否设立的任意机关。
3.监事会直接向股东负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决定,有权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并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或应诉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保障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列席会议时不享有表决权。四、完善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建议
修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监事的条款,从法律上完善和健全公司监事制度增加监事的职责权限,强化监事监督的独立性,加大监事的监督力度,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规定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对监督人员有一定的素质。首先应限定在一定的专业人员以内,侧重于高级财务人员、特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完善监事会人员构成比例,监事会人员应包括职工代表、产权所有者外派监事。有独立性的职工代表处于公司的最基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组织、协调能力等有切身的体会,能够作出合理的评价。所有者监事可以监督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是否与股东利益一致,是否有违背企业利益行为发生。
2.应赋予监事会有一定的惩罚力的权力
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仅有提议权还不够,仅仅提议权无法保证其对公司的监督,因为其毫无执行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的权力毫无顾忌时,怎么可能期待监事会能完成股东会赋予其得职能。
3.同时健全对监事和监事会的约束机制
对监事的选任、解任、辞退、执行业务应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对监事的失职、渎职造成损失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加大监事的违规风险和成本,以强化监事监督。
4.建立监事的自律组织
监事监督,除了通过法律作出基本的制度安排外,设立自律的监事协会对于加强监事的培训和自律,从而发挥监事监督机制能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设立监事协会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用道德力量规范监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统一安排监事的专业职能培训,组织学习研讨,促进监事执业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构造中的监事和监事会[A].商事法论集(第1卷),1997.
[2]殷少平.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协调[N].中国证券报,2002-10-26.
[3]陈淡卿.浅论完善我国监事会监督制衡机制[J].南方经济,2000,6.
[4]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上卷)[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关键词:上市公司;制度缺陷;成因;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委托制度运行现状
委托制度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现代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因此就产生了委托关系。委托制度通常是有偿的,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制度的运行给上市公司带来正效应,股东出资建立企业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但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他们的管理能力不足,所以选出他们信任的具有高管理水平的经理人来管理公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二、我国上市公司委托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
委托制度有它的优点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内部人控制及股权过度集中,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发生。
(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占很大一部分,但国有股股权代表不存在,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缺乏有利的监督。这种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另外,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总经理本身也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者虽然不是董事长,但也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起不到真正的控制监督作用。据有关统计,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47.7%。这样拥有大量股权的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损害其利益。
(2)股权过度集中。根据《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权仍集中在前5大股东的手中。下表显示,最近三年里,虽然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平均持股比例都在40%以上。根据评价报告所提供的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的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90%,平均持股比例也达到59%。这同样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是很高的。
表1 2010~2012年度百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统计(%)
三、治理我国上市公司委托制度缺陷的对策
(1)优化股权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委托制度产生的委托人虚化从而导致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整个公司,掌握所有信息,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要解决此问题,就要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来自上市公司的外部,其作用是监督公司执行董事,保证股东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公司正常、平稳运行。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董事,既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也不和公司内部人员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治理委托制度的问题。
(2)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并且结构单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情况存在货币收入低,且行业差距大;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较低;人居持股量少等问题。有学者对我国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情况作过研究。结果显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报酬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成正相关。在这种情况下,改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十分重要,应以其的工作付出度来衡量其报酬,改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制度,逐步推广股票期权计划。截至2012年12月,已有135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20份激励方案涉及的股权数量超过了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合理安排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之间的权利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制衡机制。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和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同时明确董事会内部分工,建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资料真实与可靠。只有这样,委托制度的问题才可能解决。
(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会计信息的对称性,让中小股东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其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委托制度所带来的问题。
最后通过本文研究,我国委托制度虽然已经成型并运用广泛,但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我们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等方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1] 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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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广柱.中国上市公司制度实证分析[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 王琦.我国上市公司委托问题的现状及治理对策[M].经济师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