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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对以信息和技术等非物质要素为特征的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产品的技术含量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方面还有差距。只有充分利用好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双刃剑”,加强自身的科技实力,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使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有利位置。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以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为核心,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技术、知识或特殊权利等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驰名商标、知识作品及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新产品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使用能刺激消费、扩大产品市场;另一类是新生产技术专利权、专有权、计算机及技术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作为一种资源,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可以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减少资本消耗,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由于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使用隐蔽性、价值潜在性和容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其保护的难度较大。
高等院校是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密集型的部门,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创造知识产品的核心部门,也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划分知识的四个组成部分,即Know-what,Know-why, Know-how and Know-who前两种被称为信息知识、后两种被称为产权知识。到2005年底,中国的高等学校数为2300余所,在学的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21%。我国对高等院校职能的定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院校科研力量强,并且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高等院校的自主知识产权多必将成为我国知识和智力产品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高等院学校参与科研的在职人员大约有24万,如果把参与科研(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内,共有大约65万人。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不难设想,在未来的发展中,高等院校将是我们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军。
随着我国工业化规模不断地发展和壮大,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中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单纯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部门无法完成这个历史性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提高自主产权的研究水平的同时,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特别是注重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院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机制。
我国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分析
尽管我们有一支数量可观的高校教学科研队伍,但是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言,我们在许多方面还有不足,以专利情况为例,目前有75%的高校尚无专利申请,有18.1%的高校无专门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从事管理专利工作,有10%的高校没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据统计,最近五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只占授权量22.8%,有77.2%专利被束之高阁。五年间,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6所高校共申请专利4809项占同期全国高校总数26.5%,多数高校专利申请数很少甚至是空白。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很多,从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高校教师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的研究成果没有保护意识,片面追求,许多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就公开发表,导致成果外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没有足够重视,在论文撰写或从事研究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时候没有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处理,出现了多起“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恶性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在学术界造成很坏的影响;许多教师对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认识模糊,缺乏保护各种成果价值的必要手段和方法,丧失了许多实现转换价值的机会。
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
在高等院校的各种评比或评估往往只注重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缺乏必要的表彰和奖励措施。有些学校虽然有一些鼓励申请专利的措施,但是对成果转化所带来实际效益重视不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缺乏系统的评估。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高等院校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成果评估过程中,注重项目申请,而轻视成果转化,缺乏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知识产权研究的“队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出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含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现已扩展到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个领域。目前,我国高等院校从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人员的学科背景主要是法律、国际贸易、管理学和理工科类。目前,前三类研究人员较多,而真正构成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理工科的研究人员很少,学科结构的不平衡造成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的实效性较差,具体地说就是“理论指导多,可以实际操作少”;对于如何进行知识产权问题,“喊打的多,会打的少”。而对于企业来说,出现产权纠纷协助打官司的专家多,而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指导如何应用知识产权进行产品保护专家少。知识产权的研究要重视如何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但更要研究如何将现有成果转化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我们不仅要开展理论研究,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从国家的发展战略上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高校现行的教学计划缺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高等学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主要部门,今日的学生很可能是企业未来的技术骨干和管理者,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是,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知识课程很少,并且开设的课程也都以相关法律为主,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等产权保护课程则开设的更少。高等教育系统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中对掌握未来的青年人没有开展相应的知识产权教育,这种现象是造成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结合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是一个有待拓展的领域,二者结合基础是产学研运行的机制。我们认为,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的作用,根据目前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高等院校相互结合:
利用高校科研平台和资源优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高等院校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有其独特的方式。我们可以借助这些资源,提高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外资和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此外,高校还应注重科研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和专利技术,提高自主的知识产权水平,并在国内和国外同时申请这些新技术专利,使我国技术专利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
通过政府引导,实现校企结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政府出台的措施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关键性的机制保障。如,可以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专门的专利服务,大力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活动,引导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技术创新。高等院校在进行专利技术创新的方面,应注意与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投融资机构结合。在政府政策法规的支持下,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发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新成果的研究,还有利于高校的专利转化为产品,提高专利的实施率。
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未来的科技研究人员主要来源于大学理工科专业毕业的学生, 在大学期间接受专利知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在今后的科技研发中,他们不仅要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对于历史、中文、新闻、艺术、广告、音乐、外语、建筑等其他专业的学生,版权和著作权知识的培训非常必要, 要提高他们的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文化产权的保护意识。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学校有必要开设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知识和保护手段的课程。如,发明创造学、专利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管理、专利情报分析、外国与国际专利法、反垄断法、技术与标准化、网络法、区域一体化法学、世贸组织法学等。掌握新工具、熟悉新规则,我们才能应对全球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局面。毫无疑问,高等院校开展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对提高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提高产权保护的研究水平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管理和国际贸易学科。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在更深层次上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特别要在如何进行智慧财产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领域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应该在这些领域设立软科学研究,鼓励在这一方面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及时收集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和对外宣传提供依据。其次,要特别鼓励与企业有密切合作关系研究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工作,政府在项目立项上和成果鉴定上要给与支持。
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师生参与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高等院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特点设立有关奖励制度,对在读学生可以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那些在校学习期间有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学生。对于在毕业设计指导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教学方面有贡献的教师予以教学成果奖。可以设立成果推广和应用奖,以激励教师将其科研成果通过专利转化为服务社会的成果实践活动。可以设立专利推广奖,以奖励促进企业申请专利工作的教师。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高等院校可以极大地调动师生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进而达到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将专利申请列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评价体系,调动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1.景区景点旅游商标抢注现象非常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60%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名称都被其它企业抢注为商标。在北京怀柔,有7家景区的名称被人注册,如响水湖景区名称被人注册为饮料、水果等三个商标。在扬州,琴曼集团抢注了“凤凰岛”旅游商标,著名旅游景点“瘦西湖”也在七八个类别被抢注。在襄阳,一家主营房地产的企业湖北钻石公司斥资100万先后抢注了“高峡平湖”、“神农架”、“武当山”等多个知名景区景点和600多个文化遗址的名称。桂林的“西街”旅游品牌已被个人在旅游、服装、食品等类别抢注。安徽的黄山、九华山在被一家旅行社和一家乡镇企业注册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注册英文版的黄山旅游服务类商标———“HSTD”,而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只能以“九”字变形的山峰图案作为自己的旅游服务商标。四川的“九寨沟”、云南的“香格里拉”分别被抢注,贵州景区黄果树、龙宫被外地企业抢注为商标。少林寺在海外多个国家或地区被注册。最著名的旅游商标抢注案是“天堂寨”商标的抢注风波。天堂寨是位于安徽金寨县、湖北罗田县、英山县两省三县交界处的著名旅游景区,2003年11月湖北省罗田县抢先注册了“天堂寨风景区”、“天堂湖风景区”两大旅游商标,此举引起安徽金寨县的强烈不满,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席卷安徽、湖北两省旅游界的争端。
2.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仿冒、假冒现象非常普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些景区景点的旅游项目抄袭、仿冒的情况比较突出。如1990-1995年间,全国以“微缩中华景观”为主题的旅游开发项目就有23处,以“微缩世界景观”为主题的开发项目也有18处。“西游宫”、“鬼城”、“海底世界”等主题公园有数十处,这些项目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没有多大区别,完全是复制品,没有创新。在旅游线路开发方面,抄袭现象比比皆是,如“农家乐”旅游线路最先是由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开发的特色旅游产品,由于没有注册保护,这种新型旅游产品被多处模仿和抄袭,虽然有些“农家乐”加入了一些地方元素,但本质上并无多少创新。而首创“农家乐”的浙江省海外旅行社则因未注册“农家乐”线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导致经营成本高、利润低,最终放弃了对“农家乐”的经营。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旅游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同现象也很严重,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会标被许多不法商家仿制印在文化衫和体育用品上,许多到北京旅游的外国游客因误以为这是北京奥委会生产的相关产品而购买受骗。北京著名的“胡同游”案件中,北京四方公司仿冒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开发的“红蓬三轮车外观和身穿马甲、头戴毡帽、脚蹬黑靴的车夫服饰”,使旅游者产生误认行为,损害了北京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知识产权。
3.旅游著作权、旅游专利权侵权现象比较突出。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中,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相关的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图和地图、示意图等。因此,旅游业发展中的许多环节也就涉及到旅游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如旅游营销创意方案、旅游规划文本、旅游地图、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宣传资料、旅游文学和艺术作品等。福建省某旅游企业在崇武旅游开发区建造了一个“中华石雕工艺博览园景区”,在其寓言园中设置的《三个和尚》、《熟能生巧》、《叶公好龙》三件石雕作品,与雕塑家刘政德在武汉东湖公园寓言雕塑园创作的作品基本相同。刘政德后法院判决该旅游企业拆除侵权作品、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一个著名案例是云南大江公司诉云南风情国旅一案。大江公司投入数十万元资金精心包装了南盘江漂流旅游线路,并申请注册了“南盘江”商标。昆明风情国旅通过不正当手段挖走大江公司旗下舵手,并在杂志报刊上登载了“野蛮之南盘江漂流二日游”产品广告,经营线路也与大江公司完全相同。但大江公司后,法院却认为风情国旅并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南盘江”是地名,是公共资源,风情国旅在使用南盘江时有自己的标识,属于善意使用,不会误导旅游者的选择。该案引起了国内法学界、旅游界的广泛关注。在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旅游商品的外观设计、旅游项目工艺技术、旅游商品(如特色食品、特色菜肴)的生产配方、生产技术、包装装潢等领域旅游专利权被侵权也时有发生。如各地到处都有所谓“正宗重庆火锅”、“正宗武汉香辣虾”、“正宗武汉臭桂鱼”,尽管许多商家做出的菜品味道、品质比较差,但旅游消费者却是无法分辨的。还有一些地方特色工艺产品,如贵州安顺的蜡染等,也多被仿冒。
4.旅游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旅游地理标志是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来源地或原产地的证明,它在法律保护上具有“原产地保护”和“证明商标保护”两种形式。旅游景区景点具有典型的地理标志特征,它是当地自然资源演化和人文历史沉淀积累的结果。但我国一些知名的景区景点的名称、符号、象征图形等都被外地抢注,并且大多在其他产品上进行注册,这会严重影响旅游者购买产品时的认知。旅游商品中的地理标志侵权尤为突出,如金华火腿、北京烤鸭、烟台苹果、贵州茅台、郫县豆瓣、桂林腐乳、武汉精武鸭脖、孝感米酒、绍兴黄酒、普洱茶、西湖龙井等等,都是具有典型地理标志的土特产品和旅游商品,只有原产地的商品才是正宗的。但市面上,特别是在一些旅游景区景点,假冒和仿冒的原产地旅游商品比比皆是,这实际上是对旅游者的一种欺骗。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制度缺失、保护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旅游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一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创新、创造、创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创新和可持续开发,导致旅游业核心竞争力下降和旅游产品、旅游商品质量的降低,影响了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的品牌地位,使旅游业发展速度减缓。二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假冒、仿冒行为,使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和旅游商品时产生误解,购买或消费了他们不应该购买或消费的假冒、仿冒产品和商品,不仅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甚至在精神上也受到伤害。三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旅游资源的浪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导致旅游业发展中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设计等出现严重的趋同性,难以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差异性旅游需求,致使旅游产品吸引力受损,高投入的旅游项目开发却不能达到市场预期的效果,投资效益低,旅游资源浪费严重。四是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整体上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序良俗,影响了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阻滞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1.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清。旅游知识产权是旅游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谁掌握了知识产权的主动权,谁就能掌握市场的主动权、经济的主动权。旅游业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新兴服务行业,发展时间短,发育程度不高。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旅游业出现了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抢注、侵犯地理标志权等,其主要原因是旅游企业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意识不强。例如著名旅游城市桂林市,2005年时拥有旅游服务类商标知识产权的景区景点只有29个,全市80%的旅游景区景点都没有注册商标。湖北省著名的旅游景区武当山、神农架
等,也被他人抢注。除企业外,政府也同样缺乏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所有那些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或多或少与政府不重视或保护意识不强有关。2.严重缺乏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只注重旅游商品的商标注册,对有关服务产品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等,则因为缺乏相关知识没能及时予以注册进行保护。许多旅游企业好不容易打造出来的品牌被别人轻而易举地利用甚至夺取。例如,著名景区张家界在旅游专利申请方面主要集中在土特产品、旅游食品外包装、旅游工艺品等商品上,其他旅游服务类产品的注册几乎为零。再如海南省,2009年有32处景点没有进行注册,23处景点注册不完整,有27处景点被其他组织和个人抢注。旅游企业或旅游经营单位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管理者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旅游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3.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然而,在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上,却并不存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旅游业中涉及到的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旅游地名的决定权问题、象征性标志的专属权问题、域名保护问题等,根本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保护依据。目前有关法律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1)商标法。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该原则使一些个人或组织可以利用各种机会抢注旅游景区景点的商标,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不尽合理。商标法规定,凡是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而不管申请的注册商标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相符。这种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什么人能申请旅游景点商标,以及可以申请旅游景点哪些商标,这必然导致申请泛滥,抢注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商标法对商标抢注定性不明确,商标抢注以后的救济程序也不完善。表面上看,商标法规定可以撤销抢注人的商标注册,但实际上由于景区景点实行的是三权分离管理制度,即资源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在各部门,经营权在企业,这一制度造成了谁都不管的局面。特别是旅游经营商,由于考虑经营期限、申请商标注册及续展费用以及商标初审、复审时间太长,成本太高等多方面的原因,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积极性不高,对商标抢注反应也较冷淡。正如著名古镇西塘景区管理者所言:我们有信心赢回“西塘”商标,但在时间上我们会彻底输掉。(2)著作权法。旅游产品中涉及到一些传统知识,如民歌、民间舞蹈、民族音乐、民间传说和故事等,是一种群体性、公开性、历史性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利主客体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在保护群体性主体时,显得无能为力。这样,就为传统知识的侵权行为留下了缺口。(3)专利法。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旅游商品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传统知识是一代代人继承、发展的结果,属于过去的发明,而且是群体的发明。传统知识一般处于公开状态,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特征。专利保护有一定期限,但传统知识在传承中处于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专利法不能有效保护发展中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保护旅游知识产权。
4.政府对旅游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监管不力。旅游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这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一方面,旅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市场,旅游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兴事物,监管部门对此缺乏认识,不熟悉基本特征和运行特点,同时又缺乏法律规制,不知如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旅游市场的监管处于分割状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秩序的监管部门,负责整个市场秩序包括旅游市场的监管,国家旅游局是旅游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负责旅游行业市场的监管工作。另外,文化、公安、体育、宗教、规划、城建、商务、林业、水利、园林等部门,也分别对涉及旅游的本行业市场负有监管职责。这种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各部门利益冲突加剧,监管摩擦加大,整体效果降低,由此造成旅游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
三、美丽中国建设视域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思路
1.完善旅游知识产权立法与制度规范。做好完备的立法工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建成,但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和规章,如贵州省制定有《贵州省旅游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意见》、云南省颁布了《天地自然与文化遗产协议》、《非物质文化遗产协议》、《云南民族民间呆板文化防卫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专门针对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民法通则》、《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体系中有关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重点应修改的内容有:(1)扩大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把传统知识或其他有关方面融入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界域,以排除他者在传统知识或其有关方面获得商标授权,从而确认和保护传统知识上的消极衍生性知识。在传统知识中,有许多属于特定民族和社区的传统标记、符号、图腾等,都可以注册为特定商标和服务的商标。但必须从立法上对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特定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未经许可而擅自运用特定民族或社区的标记和符号注册商标的行为。(2)明确政府作为旅游知识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如规定政府具有申请旅游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对著名景区景点、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等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有权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代表社区行使权利人权利。(3)扩大对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旅游商品和服务的全部商标注册共有45类,但很少有旅游企业在全部分类中注册,这样就给其他人以该商标在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机会。对于这种非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则是不允许的。因此,应当将著名景区景点、著名旅游商品、著名传统知识等都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增加旅游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4)明确旅游商标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定性,并完善其救济程序。首先是明确旅游商标的异议权,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布的旅游商标,任何人均可自公布之日始三个月之内提起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如果被驳回,权利人还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后的15日内申请复议,对复审裁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要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还应给予经济处罚,用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成本。为了更好地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管理,建议国务院制定颁布《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暂行办法》,以便从国家层面对旅游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管理,从而强化保护的力度。
2.建立国家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加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是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正处在成长过程中,制度建设和保护方法很不成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体系的建立、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制定、旅游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创新等。有效方式是在国家层面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旅游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议该工作小组由国务委员主持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组成,着力于我国旅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以及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等工作。
3.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赋予其在保护旅游知识产权中的职责。地方政府虽然也可以代表社区对旅游商标进行注册,但因注册费用受公共财政的约束,同时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市场进行监管,故而作为旅游商标权利主体有许多不便之处。因此,作为行业组织的旅游协会可以起到这个作用。旅游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多以会员制的方式组成,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规范,解决行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行业自律。旅游协会具体负责会员所代表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和传统知识等的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的申请以及地理标志的申请等事项,并对此进行经营管理。运作模式是由会员交纳会员费,由旅游协会统一进行运筹,如开展注册申请、品牌宣传、营销策划,侵权诉讼等。
4.加强旅游知识产权的资质标准管理。旅游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使得商标抢注、版权和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要堵住旅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路,一个有效办法就是提高注册门槛,加强资质标准的管理。具体的办法:一是建立旅游知识产权的“申报-认证-评定-审核-公示-复审-确定”的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知识产权申报人资质的审查与核定;二是加强对申请旅游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传统知识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与核定;三是加强对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提高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层次,促进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细化管理。
5.建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与激励制度。一是要设立专项基金,为旅游产品提供知识产权援助与保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应当设立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以资助旅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例如,从2007年起,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就对“多彩贵州”、“两赛一会”获奖作品申请专利实行特别资助,现已获得资助的专利就有495件,这对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促进旅游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二是对那些积极申报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旅游专利等产品的旅游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国家和地方都应该设立旅游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对积极申报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充分调动各方利用知识产权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
[关键词]浙江 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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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综合保护体系 预警机制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谁在某个领域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但是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受到侵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而为数不少的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了其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焦点的今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际,必须积极思考如何在创新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包括企业的微观保护和外部的宏观保护(如法律、政策等)。本文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
二、目前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分析
1.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技术和知识是公开的,但权力是垄断的,利用他人的知识必须要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过去,人们习惯于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虽然有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有了一些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仍然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估计不够,对自主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估计不足,总是一味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第二,有的企业在对外宣传报道、经验交流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差,泄露自己企业还没有取得合法专有权的技术或经营秘密,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第三,由于“跳槽”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不少“跳槽”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为了得到“新东家”的器重或作为今后工作的资本,将缺乏有效保护措施的原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带到新企业以提高自己的身价。加之作为“新东家”的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合法经营意识差,也顺理成章的接受了这些本属于其它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挖人”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导致了这些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第四由于交易方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把在正常业务交往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有意无意的泄露给第三人或自己使用。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直接原因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无机构、无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首先,表现在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基本思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形成建立具有灵活反应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合理高效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的基本思想。因此不能形成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其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缺乏,管理工作表面化。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大都限于一般性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做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的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企业规模很不相称;有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管理能力和工作手段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知识产权工作不相适应;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既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专门人员。第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虽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的建立
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已经成为目前困扰我国企业的现实问题之一,因为这些流失的无形资产一旦被其他企业申请保护并取得专有权就成为这些企业与自己竞争的砝码。企业因此会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除了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各级知识产权机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因此,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已势在必行。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目前制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一,企业领导者或决策者要加强自身学习,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对待知识产权的落后被动的观念,真正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拓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二,企业应通过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树立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三,通过宣传、培训或企业文化建设等形式使普通员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自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通过精神的、物质的或两者相结合的手段密切企业与员工的合作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是企业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该与企业规模相适应,既要避免人浮于事,又要保证工作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客观上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所以企业应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使其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同时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避免互相推诿。
(2)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及具体实施策略。首先在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的基础上,选择对本企业最有利的保护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策略。比如对企业的一项新技术,是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起来,还是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申请商标权时,是申请一个商标还是同时申请多个类似的商标;企业是否转让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自己辛苦打造出来的商标;是否要打入国际市场以及如何打入国际市场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文件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可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如企业章程、员工手册、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等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有完备、详细的档案管理和废弃资料的销毁规定。最终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务成果的权属协议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要求的保密义务,对于高级员工的流动,设置竞业禁止条款,使员工明确自己在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责和法律义务,避免企业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泄露,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5)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交易方或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因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甚至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
3.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监督及预警机制
指定知识产权管理专项负责人,监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市场监控手段,及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及时进行取证及保存证据工作,采取和解、行政、司法等措施,积极实施维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结论
论文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保护
会展作为新兴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伴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也会长期存在。目前我国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会展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了一定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但会展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困扰着会展的健康发展,成为会展提升水平的一个瓶颈。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4.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二、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
如果会展上亮相的产品和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损失将相当惨重。因此,只有对会展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言,第一,其保护范围过窄。依据该法第2条规定,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明显欠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不断出现,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这些新型权利因其创造性和获益性而被公认为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被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没有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其规定的现场投诉处机构组成过于复杂,如第7条规定投诉机构由会展主办方、会展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这就给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了困难。第三,该办法本身是政府规章的性质,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和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使得办法的执行出现了问题。除了权威性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虽然现在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主体、行业相关各方面如政府机关、会展主办方、参展商、行业协会、商会采购商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今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会展主办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通常的会展一般都是处于起步或发展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品牌优势,会展的资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买方市场。而参展企业多少又直接影响了会展主办方的经济效益。对于会展举办方来说,参展商在会展上维权是他们不希望看到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给会展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会影响会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较大参展商,大多数会展主办方与参展商的关系是主办方邀请参展商参展,而不是参展商向会展主办方要展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很多会展主办方都想将会展提高档次,规模越办越大,进而办成国际性的会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必然会限制会展规模和档次的提升,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专利权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又有70%以上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与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密切相关。具体分析,我国企业有几点突出问题:一是经济实力与跨国公司不在一个档次,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更为短缺。二是技术创新缺少历史积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三是企业品牌战略处在弱势地位。四是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由于以上的问题所在,不少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投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回报收益不显著,转而采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由于侵权成本低,研发成本高,侵权仿造容易,获取利润较高。造成一些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或者是主要以产品外观取胜的行业互相抄来抄去,侵权盗版严重。
1984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我国是起步比较晚的国家,但是就目前为止,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虽然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比较落后。在科研管理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对知识产权认识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已经指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不完善。
2.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较薄弱,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3.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中介可以减少科研院所的申请工作,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中介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并没有发挥应该起到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知识产权拥有者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加强产权意识。科研工作人员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权意识。对于一些有形资产要加以保护,对于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同样要加强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产物,与有形资产相比,更应该得到重视。对于专利、商标、版权甚至是行业秘密都要加强保护意识,不能把它们当做有形资产的附属品。对于一些科技人员来说,应该把知识产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申请各项奖项。受到传统的做法的影响,一些科技人员还是缺少对知识产权全面充分的认识,对于科研成果来说,先申请专利是最为重要的事。忽略了专利的重要性,科研成果有可能被别人抢走,如果别人先申请专利,不仅自己无法获得专利权,还会造成无形财产的流失,之前进行科研的有形资金也白白流失。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
1.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申请专利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有力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会依法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纠纷,甚至知识产权拥有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始终把专利申请放在第一位,只有申请专利,才能防止技术失窃的发生,从而避免以后一些列不必要的纠纷。申请专利之后免不了侵权事情的发生,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主动出击,已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要对法律充满信心,把专利当做保护劳动成果的有力武器。
2.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采取应对措施。
2.1完善已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法规早在20世界80年代就已经制定出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为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样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在现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更多新的情况,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基于时代的不同,当时的法规已经无法拿来为当今的社会发展情况服务。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对于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在加深。一切都在与时俱进,法律也应该如此,上述三步法律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找不到解决的依据,并且在执法力度上、管辖范围上都存在缺陷。对于违法者的处理方面,也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地方。所以,必须基于当下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已有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2.2根据新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科研机构也有了很多新的科研成果,比如生物工程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集成电路技术等问题,然而对于这些新的成果,从已有的法律规范中很难找到合法的保护依据。旧的法律的管辖范围太过于窄小,这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已有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些新技术、新领域、新问题出台新的法律,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三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有意无意分裂三者联系的行为,都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要建立一部《知识产权基本法》,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将三者紧密的联系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以上三部法律中重复的部分变得清晰明了,而且可以使法律的条款更加有逻辑。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基本法》,将加强大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了解,并且三部法律之间可以相互补充,减少已存在的缺陷。还可以明确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加强保护力度。所以,制定一部涵盖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些法律。可以更加统筹的处理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3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相关部门要建立起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力度,对于政府来说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所以要动员各部门的力量,各人员要积极的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中,形成协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以,司法、海关、经济、文化、司法、商贸等各个部门要密切的加强合作,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条件。政府还要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蓄意破坏法律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政府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真正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只有狠狠地打击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这样,很多新的技术才能被大家所认识,并且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三、结语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 商标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这是《美国遗产词典》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企业所意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的企业应当侧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无形的资产,尤其在当前这个时代,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代表的是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可持续进步的动力。正因为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这样企业才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开发,持续的占领市场份额,使得企业可以进一步发展。最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企业对外贸易中占有主动地位的重要方式。当前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发展重要方向。在对外贸易中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企业占领国际市场的唯一渠道,因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主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外的发展要先于我国,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因此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下面对国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经验进行分析。
首先是企业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制定了相关的战略措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制定一套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大部分德国企业都根据其特点来制定了相关的发展战略,之后根据所指定的发展战略来确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是企业拥有合理完善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是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业中通常设有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存在主要完成对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保护管理,对知识产权的情报研究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同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往往不同,这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好的保护。
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因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外企业很注重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以便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是从技术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价值、先进程度、对该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发来进行选择。对于不易进行保密工作的知识产权需要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对于那些能够开展保密工作,同时又与企业的核心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企业中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近几年在我国不断被提起,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尤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方向等都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来看,知识产权在过企业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曾有调查数据表明,仅在北京地区,制定了或是即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长远战略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21.6%,而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这个数字充分表明了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应有的长远战略,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国的优秀企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专门的设立相关的部门来进行,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没有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样以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为例,其中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部门的企业数量仅占21.6%。于此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有了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在内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现工作不能协调,对知识产权不能有效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我国的企业中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宣传与培训明显不足,很多员工没有最起码的法律意识,这也是我国经常出现员工违背相关保密协议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频繁
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薄弱,导致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著名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发生之外我国的企业还经常面临专利投诉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不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而使得我国企业产生损失。
四、我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