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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流通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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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流通的概念

第1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价值 劳动价值 商业劳动价值 创造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是生产领域生产劳动价值一元论。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生产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商业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如何拓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认识商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的关键。“大多数学者仍主张通过拓展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来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卫兴华认为,当代需要既重视作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又要超越物质生产范围,拓宽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商业店员的劳动是一身二任的:它既生产和实现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价值,又实现转让来的剩余价值。”本文认为,当流通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后,现在生产劳动和流通劳动的比例是1:9,商业劳动在商品价值实现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业劳动是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劳动与制造业的劳动是商品总价值的两个独立部分。既然商业劳动是流通产业创造价值的劳动,同样也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如果承认是“实现转让来的剩余价值”,那么还得承认制造业生产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商业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

流通产业地位的上升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原理,可以拓展说明在当前社会化大流通条件下,商业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首先,马克思资本论中,肯定了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资本的商品形式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形式是商品体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的所有者。”商业职能是从事商品的买卖活动,从商业职能的起点来看,商人买进工业产品,最终完成了工业产业资本的一个循环,产业资本从货币资本为起点到货币资本为终点的一个过程结束,实现了价值增值。

其次,商品价值揭示的是等价交换规律,在交换时点上已经包含了生产劳动和流通劳动两部分。各种商品包含的生产劳动和流通劳动的比率量是不同的。生产越集中,流通劳动越多。流通劳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马克思第二层含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晏志杰(2001)把商品价值区分为生产价值、交换价值和消费价值。商品在商业企业,并不是商业企业消费商品的目的,还要通过销售给消费者,商品价值才能最终实现。也仅有此时,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才得以充分反映出来。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指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这种抽象劳动撇开了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商品位置变换的运输劳动、商品待售的保管劳动、商品交换的商业劳动的这些具体劳动形态,得到的就是人类抽象劳动的结晶。从量的方面考察,商品价值用劳动时间计量,从整个商品生产到被消费为止的过程来说,系列包括生产时间、运输时间、保管时间、交易时间。

再次,从马克思资本论完成的19世纪考察,市场规模的狭小,商品生产主要是以区域市场的销售为主要目标,产、销矛盾并不表现为外在对抗的形式,通过商人资本的流通形式不占主导地位,一部分产品的销售直接在制造业完成。所以,“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交换总体上看的交换。” “所谓实业家之间的交换,从它的组织方面看,既完全决定于生产,而且本身也是生产活动。只有在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消费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于生产之外,与生产漠不相关。”因此,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可见,马克思《资本论》中并没有涉及到流通产业地位的上升,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情形的分析。当前国民经济中,流通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在这里,商业资本表现为起点,增值了的商业资本又表现为终点,流通决定生产,生产时间的缩短,流通时间的延长,使生产成为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

流通领域产生了根本变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流通领域的劳动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助于商品价值形成的生产性劳动,诸如商品的保管、养护、包装等劳动,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另一类是纯粹服务于商品交换、有助商品价值实现的劳动,马克思认为不创造价值。商业利润,是生产企业利润的让渡。在分析了等价交换和不等价交换的情形后,马克思指出“可见,无论怎样颠来倒去,结果都是一样,如果是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如果是非等价交换,也不产生剩余价值。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在指出生产和流通的关系时,马克思还说:“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分析的资本,是指生产领域的产业资本,是生产领域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与生活资料消费者的交换关系,在说明这个结论时,也抽象了商业独立存在的方式和商品流通费用的补偿。

现代社会中的流通领域与马克思考察的那个时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一,现代化生产方式使商品生产集中度日益增进,不断延长商品运输空间距离。产品销售的区域市场转向全国市场乃致国际市场,使产业资本的附带流通不断让位于执行专门职能的商业流通。商品独立生产价值的个性显现出来。生产价值表现为产业资本家的“大批发”价值。产业资本家与商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生产价值的实现,产业资本转化为商业资本,产业资本运动的完结同时又是商业资本运动的继起。商业资本的商品形态回归到货币形态需要商业劳动大量增加,商业劳动遵循部门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流通价值量的规律运行。第二,产品的极大丰富使消费者更具挑选性,极大地延长了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滞留时间。产品生产的高度集中延长了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空间距离。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必然影响产品价值实现。分离时间越长,产品越容易霉烂变质;分离时间越长,占用在产品形态的资金越要多付利息。商品流通的职能,在于尽量缩短商品价值形成与价值实现的时间。第三,流通产业的形成和不断规模化是当代财富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过程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流通产业内部的资本、劳动力、组织管理、技术等要素都将对流通生产力产生巨大影响。流通产业生产力与制造业生产力具有同属的特征。可以用劳动时间衡量流通产业的商品流通价值量。第四,流通产业的劳动,是直接与消费需求相关的劳动,流通产业经济效益直接取决于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流通价值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过程中加入的,由社会必要商业劳动决定的价值量,商业利润直接取决于商业劳动价值量,取决于流通价值的增值。

袁文平在评述《现代财富论》中指出:“本书对马克思阐述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新解释了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的‘物化’概念的含义。认为马克思提出了生产商品的抽象人类劳动物化为价值的重要命题,但是劳动‘物化’概念的含义并不等同于‘物质形态化’、‘实体化’。马克思使用的‘物化’概念的本质是‘对象化’,劳动‘物化’指的是商品生产中的抽象人类劳动这一商品关系的‘对象化’。”也就是说,判断商品价值中包含的抽象劳动不但在于是否与生产商品使用价值有关,而且与保存商品使用价值有关。商业作为独立的产业部门出现后,商品流通的时空差都与商业劳动保存商品使用价值有关。商业劳动成为商品关系对象化的劳动,商业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当商业企业从制造业购进商品以后,商业活动的目的是要实现价值增值。从资本带来剩余价值的本质考察。商业资本的流通目的与制造业资本的流通目的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以货币形态为起点而又以增值了的货币形态为终点。从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实现条件,它们又是同出一辙。货币要转化为资本,“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商业价值和制造业价值一样,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是两个过程抽象劳动的结晶。对于具体劳动来说,不论是创造使用价值,还是保留使用价值,都是体现在商品使用价值上的有用劳动,从商品使用价值物质承担者的角度,创造和保留商品使用价值并不影响具体劳动向人类抽象劳动的转化。流通价值遵循社会必要商业劳动决定流通价值量的规律运行。商品价值分为生产领域创造的价值和流通领域创造的价值两部分,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商业劳动是商业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这是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承认商业劳动创造价值,不但有利于分清商业劳动的地位,而且有利于认识商品流通特殊运动规律,从而有效指导商业经营。

商业企业流通功能的升级

贱买贵卖和无商不富是历史千古话题。由于交通运输的不发达和商品需求信息的闭塞。商品销售价格差异很大,由于表面现象的迷惑,人们似乎认为商业利润来源于机遇和市场变化。虽然在我国封建社会和改革开放之初商业利润率非常高,但是,本质还是受商业劳动价值规律的支配。

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是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统一的观点,商品的价值是现实商品交换为基础的价值,就是商品退出流通领域时,进入消费时的商品价值,根据马克思简单商品流通理论,为商品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交换是商品价值的全部内容。在生产领域,商品被生产出来,从组成价值的内容上,只能表明商品生产价值的形成,在流通领域,通过商业劳动一方面保留生产价值,另一方面创造流通价值。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动力是商业资本循环的第一个阶段,也是流通要素的必备阶段,是流通的起点,但并不是价值增值,要实现价值增值,就必须完成商业企业组织商品流通的功能。商业企业组织商品流通的功能有两点:第一,实现商品空间位置的转移。在商品的空间位置转移中,加入了运输劳动、保管劳动、挑选整理劳动,这些劳动耗费必须通过商品销售得到补偿。这些商品流通费用形成商业企业经营成本,马克思认为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这些劳动是为了商品空间位置的转移而发生的必要劳动。没有商品空间位置的转移,商品就不能从产地到达销地。商品价值就不能实现。第二,商品拆零销售。商品拆零销售需要商业店员的劳动,这部分劳动形成商品交易费用,也要通过商品销售价格得到补偿。商品交易劳动由商品交易的等待时间,谈判时间构成。零售企业的职能,就是商品的集中购进,然后分销给消费者。零售企业的劳动是商品交易上的劳动,由于分散交易,必然出现交易时间的暂时中断,是商业劳动过程的中断,这个中断时间的长短,对于商业劳动效益具有重要的决定意义。

参考文献:

第2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商,商人身份,商法,民法

什么是商?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顾名思义,商法是调整与“商”有关的社会经济关系的 法律,或者更简单地说,商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这种看法并不为错,但是在论及商 事关系的内涵时,问题并不简单。“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 回答。”[1]如何把握作为商法的商,无论对商法理论还是对商事立法都是一个难题。但惟 有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才能较为精确的把握商事关系的性质和认清商事关系的范围,把握 商法的真义。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商的各种学说

在历史上,商法是商人身份法,由于这一看法与现代社会要求人人平等、取消身份特权的 观念不符,故而现代商法理论试图对商进行重新解释,国外商法理论对此形成了诸多学说。 以日本为例,就有内容把握论、特征把握论(注:[日]北泽正启著:《商法的争点》,日本有斐阁,第12页,转引自王保树主编:《中国 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内容把握论是从商应有的内涵上认识商。又可分为:1.历史说。主张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揭 示商的内容,认为商法对象的商,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财产、货物交换的媒介行为,开始 只是媒介一般的财货交易,随着历史的发展,扩大到居间业、批发商业,现进一步扩大到运 输业、保险业等。2.媒介说。该说是历史说的扩充和发展,主张作为商法对象的商是媒介行 为,并对媒介行为持展开的见解,认为它作为商法对象的本质构成,经历了三个阶段,开始 它作为第一种行为,即商业、银行业的行为,然后扩大到第二种行为,即运输业、居间业、 批发商业、保险业的行为,再进一步扩大到第三种行为,即制造业、手工业、租赁业等行为 .3.企业说,认为实质意义的商法是企业关系特有的法规的总体,主张商法的对象是企业。 4.实证说。认为商法是关于商这种法律事实的特有的法规的全体,商法的对象是作为法律意 义的商的法律事实。这种主张持统一把握商法对象的观点,是把商法作为关于法律上的商的 必要的、多种多样的有益的法律制度的见解。

特征把握论是从特性上把握商法的对象。可分为:1.集团交易说,该主张充分注意到商事 交易的集团性,因而对商法对象持集团交易的见解,认为商事契约由多人缔结是使商法形成 的 必要的因素,所以集团交易应作为商法的统一的对象。2.商的色彩说,是对集团交易说的发 展,它以商事交易特性中的商色彩限定商法的对象,认为商法的法律事实是通过以技术特性 所表示的商的色彩表现出来的,一般私法上的法律事实如带有商的色彩即成为商法的对象 .这种商的色彩,是从营利的投机买卖演绎出来的特性,是以“集团性”及“个性丧失”为 主要内容的。

我国台湾学者对“商”或“商业”持实证的解释(注:参见刘清波著:《商事法》,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页。张国键著:《商事法 论 》,三民书局刊行。转引自李功国:《商人精神与商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 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如刘清波对商的认识是依据台湾商业 登记法的规定,而张国键认为对“商”之意义,应采广义的解释,法学上究竟何者为“商” ,则须视各国商事法律所规定的“商”的范围而定。但同时他们对商的特征一定程度上也有 所揭示。刘清波认为,“商业”是指独资或合资经营各种业务之营利事业,包括“营利”与 “营业”两种要素。张国键对“商”的定义则是:“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行为 ,皆称之为商。”并认为随着商业的发达和商业种类的愈衍愈繁,法律学上所谓“商”乃基 于法律上的认定,逐渐扩大范围,除“固有商”外,还包括“辅助商”和“第三种商”、“ 第四种商”。

在我国大陆,学者在理论上也对商的内涵进行了概括。一般说来,学者们均认为商具有营 利性特征,但在具体界定商的范围时则有差异。一些学者对商的认识主要建立在传统商法基 础上,将商视为商品交换活动。如梁慧星、王利明把“商”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 品交换行为”(注:参见梁慧星、王利明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 页。转引自李功国:《商人精神与商法》,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 版社1997年版,第7页。)。苏惠祥等对“商”的定义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2]( P3)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商的认识要更为狭窄,对商的理解仅限于商业,“当 代 世界上商业法模式大体有两种:市场型经济商业法,主要指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业立法,传统 称为商法;计划型经济商业法,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的商业立法。其立法范围仅限于国内 商 业,其内容与传统的商法截然不同。”[3](P507)

而另一些学者对商的范围的认识则要宽泛得多。如王书江等指出,在经济学或日常生活中 商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媒介行为,而在法律上这种媒介行为仅是商的一种,即固有商或买卖 商,此外还有其他许多商行为,且其范围日益扩大,出现“无业不商”的情况。[4](P2—3) 王保树认为:“在近代经济发展中,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 行为之中,也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送、仓库业、银行业、损害保险业等,并且发展到与商 业 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5](P4)把上述 广义的营利行为看作是商法上的商。徐学鹿也不同意把商仅仅局限于从事商品交换的商,认 为“现代商人,除了经销商人以外,还包括制造商、证券商、保险商、运输商(含海商)、广 告商、商等”。因此,“完善的现代商人制度,就是经济学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用 语”。[6]

二、确定商的内涵的方法论思考

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笔者认为认识商的 内涵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应从社会关系本身入手,而不能从实证法入手。法学和法律上的商概念,是不同国 家在长期商事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概括形成的,其对商的内涵的认识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同时 必须指出的是,客观社会关系及其内在要求本身,不可能自我表达任何意思,法律对客观社 会关系的调整,是以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中介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对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要求 的理解,加上其自身好恶和利益权衡对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法有良法、恶法之分正为此故 ,各国商法典的内容不同也皆因此故。因此,经由实证法认识商的内涵不免有缘木求鱼之嫌 .

第二,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而不能只认识其表层特征。客观事物可分为本质和 现象两个层面。本质所表现的是主要的东西,这种东西能说明事物的特性、事物内部最重要 的方面、事物内部深处所发生的过程。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是事物和过程借以表现的外 部形式。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不能靠简单的直观法去认识的。事物的外部形式可以直接 通过感官去感受。但是,事物外部的表现形式常常歪曲和不正确地表达事物的真正本质。本 质和现象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的情况。科学和科学认识的目的就在于透过事物外部的表现形 式揭示事物的本质,而不是停留在事物的现象层面上。上述对商的认识中,有一些就是停留 在了商的现象层面上,未能深入到商的本质。如从内容上或特征上来把握商就是这样。

第三,对商的把握应持发展的眼光,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商的静止的认识。社会生活是不 断发展变化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应随之而发展变化,如果仅仅停留在事物发展的 某一阶段上,则非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相反,对社会关系会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将商 的内涵视为商品交换活动即是如此。传统商法也正是因为固守其是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商人 法 而致衰落的。

综上所述,对商的认识应从商的本质出发。上述对商的认识中,将营利视为商的内涵正确 揭示了商的本质,但不足的是,对这种认识缺乏相应的论证。

三、商的本质

诚如德国学者卡斯腾施密特所言:“对商法史作一批判性的问题,-乃是一种面向未来 的商法学说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7]本文拟通过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活动的历史 发展的分析寻求对商的本质的认识。

通说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最初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存在,其后随民族国家的出现而 发展为成文商法,至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商法典,获得了最为成熟的表现形式。商法在中世 纪的起源,是适应中世纪商业的发展,为规范商业活动而产生的。应指出的是,由商法调整 的中世纪时的由商人经营的此种商业活动与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已出现的商品交换活动不可等 而视之,“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更为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8](P363)尽管此时距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有数百年之遥。在历史上,“不仅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出现得早”。[8](P363)商业资本的活动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为前提, “不论以商人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换的各生产部门的社会组织如何,商人的财产总是作为货币 财产而存在,他的货币也总是作为资本执行职能”。[8](P364)之所以商人资本早于资本主 义生产方式是“因为商业资本离不开流通领域,而它的职能是专门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 所以它的存在-撇开由直接的物物交换所产生的各种不发达的形式不说-所需要的条件 ,就是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所需要的条件。或者不如说,简单的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 就是它的存在条件。”[8](P363)因此,在中世纪随着商人这一特殊阶层的出现,出现了商 业资本的活动。“作为商品进入流通的产品,不论是在什么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生产出来, -不论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都不会 改变自己的作为商品的性质,作为商品,它们都要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有 商人资本在中间作媒介的两极,对商人资本来说,是已经存在的条件,就像它们对货币和对 货币的运动来说是已经存在的条件一样。唯一必要的事情是这两极作为商品已经存在,而不 管生产完全是商品生产,还是投入市场的只是独立经营的生产者靠自己的生产满足自己的直 接需要以后余下的部分。商人资本只是对这两级的运动,即对它来说已经作为前提存在的商 品的运动,起中介作用。”[8](P363—364)因此,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只不过是调整商人资 本活动的法。

中世纪和嗣后的封建君主国家时期的商人资本,是独立的、优先于产业资本发展的,“独 立的商人财产作为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形式,意味着流通过程离开它的两极而独立,而这两极 就是进行交换的生产者自己。这两极对流通过程来说仍然是独立的,而流通过程对这两极来 说也是独立的。产品在这里是由商业变成商品的。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 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资本作为资本,在这里首先是流通 过程中出现的。在流通过程中,货币发展成为资本。在流通中,产品首先发展成为交换价值 ,发展成为商品和货币。资本在学会统治流通过程的两极,即以流通为媒介的不同生产部门 以前,能够而且必须在流通过程中形成。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 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流通过程使各生产部门通 过一个第三者而互相结合起来,流通过程的这种独立化表明两个情况。一方面,流通还没有 支配生产,而是把生产当作已经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过程还没有把流通作为单纯的 要素吸收进来。”[8](P366—367)因此,“资本作为商人资本而具有独立的、优先的发展, 意味着生产还没有从属于资本,就是说,资本还是在一个和资本格格不入的、不以它为转移 的社会生产形式的基础上发展”。[8](P366)所以此时的资本活动是尚不包容生产在内的活 动。也正因为这样,此时的商法中的商以商品交换活动为其内涵。

但商人资本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因为“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 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1.因为这种存在和发展是货币财产集 中的先决条件;2.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为贸易而生产,是大规模的销售,而不是 面向个别顾客的销售,因而需要有这样的商人,他不是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而是把许多 人的购买行为集中到他的购买行为上。另一方面,商人资本的任何一种发展,会促使生产越 来越具有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性质,促使产品越来越转化为商品。”[8](P365)

16世纪和17世纪,在欧洲爆发了商业革命,各封建国家实行了重商主义政策,导致了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毫无疑问,在16世纪和17世纪,由于地理上的发现而在商业上发生 的并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是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 个主要因素。[8](P371—372)因为,”在任何一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商来都会促进那些为 了增加生产者(这里指商品所有者)的享受或贮藏货币进入交换的剩余产品的生产;因此,商 业使生产越来越具有为交换价值而生产的性质“。[8](P364)”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 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使生产的规模扩大,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 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8](P371)因此随着商业 而扩大了的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使社会生产日益从使用价值的生产转化为价值的生产,即 资本主义生产。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扩大了资本活动的范围,降低了商人资本的重要性。“在资本 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它只是 作为生产资本的要素执行职能。”[9](P366)“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就是说,一旦 资本支配生产本身并赋予生产一个完全改变了的独特形式,-商人资本只是表现为执行一 种特殊职能的资本。”[8](P365)“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过程已经完全建立在流通 的基础上,流通也已经成为生产的一个单纯要素,一个过渡阶段,只是作为商品来生产的产 品的实现,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各种商品生产要素的补偿。在这里,直接从流通产生出来的 资本形式,-商业资本,-只表现为资本在它的再生产运动中的一种形式。”[8](P367 )适应资本活动范围扩大的要求,商法调整范围也随之扩大。到资本主义时期,商法所认定 的商行为的范围,除了一定意义上理解为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渠道的“买卖商”或称固有商( 第一种商)之外,又发展了“第二种商”,即间接沟通生产的消费渠道的行为,如运送、仓 库、居间、行纪、代办商等营业,又称之为“辅助商”:“第三种商”,即为便利资金融通 ,或与上述两种商行为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如银行、交易所、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 、出版、印刷、摄影等:“第四种商”,即与第三种商有关系者,如广告、保险、服务、娱 乐等。须指出的是,尽管商的范围扩大了,但受商法是调整商品交换活动的传统观念影响, 商品交换活动仍被视为商法调整的中心,而其他商行为则被看作是商品交换活动的延伸。

综上所述,作为商法调整对象和商法学中的“商”,就本质而言,乃是资本的谋求价值增 殖的活动。而资本,出于价值增殖的要求,必须处于不断的运动中,从而使商这一资本的价 值增殖活动具有了营利性、经营性的特征。所谓营利性是指商活动是谋求价值增殖的活动, 而经营性则是指商活动表现为一种持续不断、反复的、继续的运动。明确商的本质具有重大 意 义,它使我们认识到传统商法中商人、商行为的确切内涵。所谓商人,只不过是资本的人格 化的化身。而商行为只不过是资本的营利性的活动而已。这一解释标明了现代商的营利性、 商行为的经营性等基本理念,揭示了商的本质特征。这就为商法学上的“商”,在指明一种 趋势和范围同时,也确定了一个立法标准。

四、明确商的本质对商法部门的意义

在近代法制史上,商法脱颖而出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但由于商法没有民法那样坚固的基 石和传统,没有一套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和商法学说来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动 ,这就注定了它的出现,不但不能动摇民法的传统地位,而且面对民法强大的扩张性和包容 性,还有丧失自己独立的危险。[9]民商合一就是这种危险的现实表现。民商合一,作为一 种思潮其真实底蕴是什么?在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上,是仅仅要求以统一的民商法典取代 民商分立法典的模式,因而停留在反对在形式上分别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而在实质上并不 否认民商法存在区别呢,还是根本上就否定商法存在的实际价值,而更进一步实质上否定商 法的存在?从民商合一论者所持的主要论据来看,似是后者。民商合一论者主要立论如下: 其一,近代商法典的前身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亦即商人的法。但现在所谓商人 这个特殊的阶层已不存在,甚至特殊的商行为亦失其特殊性。如票据制度、保险制度等仅商 人利用的制度现今正普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为全社会的人所利用;其二,即使在民商分 立的国家也难以确立划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严格界限,有的国家只是以民事法庭和商事 法庭的管辖来划分,有很大的任意性,因而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并存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和 混乱。[10](P11)由此可见,民商合一因其立论直指商法存在的基础,故而并非单纯形式上 否定商法的存在,而是更进而在实质上否定商法的存在,从根本上否认民商法的区别。

第3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现代商业传统商业差异性特征历史性联系

一、导论

语言学家们认为商业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大分工,商业开始出现。此时的商业被称为商人商业;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的发展,商业主体组织化-企业化,此时的商业被称为组织化商业;二战以后新科技革命引发商业领域的多次革命,此时的商业被称为多事业化商业-流通业。“现代商业”还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可以确定的是现代商业是以连锁超市为代表的现代化业态为载体,以信息化为催化剂的。多事业化商业(流通业)就是现代商业的开端。商人商业和组织化商业则可以包含在传统商业的范畴之内。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具有差异性特征,但两者不是两个绝对对立、冲突的概念,它们存在着历史的逻辑联系。

二、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的差异性特征

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既有历史性联系,也保持着各自差异性特征。这种差异性是源自现代商业对传统商业的发展即商业范畴自身的更新和升级。现代商业对传统商业的变革性发展是指在商业主体、商业客体、商业载体(业态)和商业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升级。

1.商业主体。商人商业的主体是自然人。他们或是从生产者中分化而来,或是由其他富裕人员(奴隶主或贵族)插足商业而形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商人商业由于无法胜任或适应生产和消费领域发生的巨大变革而不得不让位于组织化商业。在组织化商业阶段,占主流地位的商业主体不再是“行商”,而是开设各种店铺,雇佣一定数量的徒工,大批量经营的商业组织形式。而现代流通业的主体除了包含传统的组织化商业企业及其连锁经营企业外,还包括逐渐独立的商品采购、运输、仓储、加工、信息公司等。此外,商品直销公司、商务公司以及电子商务公司等更是迅速发展。

2.商业客体。在商人商业阶段由于生产力相对不发达,所以社会商品的品种和数量都比较有限。商人所购销的商品以铁制劳动工具、手工纺织品、牲畜、粮食、盐等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主。在组织化商业阶段商品已经包括日常生活用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纺织品、文化用品、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这一阶段的商品较之商人商业时期大为丰富,其质量和技术含量也大为提高。在现代流通业阶段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使得客体范畴极其广泛,除包含组织化商业时代的客体范畴外,还包括各种新产品、各种可用于交易的产权、各种可转让的专利技术、特别是形式多样的服务等。

3.商业载体(业态)。在商人商业时期,商人主要是向小生产者采购商品,然后利用人力或畜力运载着商品,主要通过“集市”向购买者出售商品。在组织化商业时期商业业态逐渐多样化起来,除了继续存在的商人商业阶段的杂货铺、“流动地摊”外,还出现各种新型的并占主流地位的各种业态,如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便利店等。在多事化商业阶段,从事流通业的各种行为,包括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推动商品运动的各种行为,如采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不断地社会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流通业广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流通方式和手段多样化,流通效率迅速提高。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运用,物流设施的日益发达和完善,促进了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连锁经营方式日益渗透到百货店、超市、专业店、便利店中,以连锁超市为代表的现代商业业态正日益在商业经济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

4.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方式是一个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的网络神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信息的传递方式不断得到更新和升级,采集、处理和传递商业信息的成本越来越低,从而大大提高了商业效率。以信息的传递方式来看,商人商业阶段的社会以手工生产力为特征,小商小贩在商业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他们不通过其他任何载体直接把信息和商品送到顾客手中。那时的商业信息比较简单,小商小贩采用口头表达或打手势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在组织化商业阶段信息传递采用大众媒体传播方式。它与以机器化大生产为特征的工业化阶段相适应。零售商业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它们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传递信息。从20世纪中叶开始现代商业进入电子载体传播阶段。在这一阶段,爆发了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革命,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与使用,替代了人脑的部分功能,使人机结合的信息处理方式逐渐取代了以人为惟一载体的信息处理方式,非群体化传播工具将逐渐代替大众媒体传播阶段的群体化传播工具。从商业发展史来看,商业经营方式的每一次重大革命都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超级市场的兴起、连锁经营的发展、无店铺销售的出现都是依赖于它。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流通业一体化趋势加强,现代商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正是由于大量商业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条码技术、商业自动化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物流配送技术等来改造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商业运营效率,因而现代商业企业越来越成为一种信息技术密集型企业。

三、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的历史性联系

1.商业的本质没有改变。正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言,“商业的本质就是赢利”。无论是现代商业还是传统商业,都是以赚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在商人商业中存在着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商人,他们“把买卖商品的经营活动作为自己的社会职能,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充当居间人,并媒介商品交换”;在组织化商业中商业的主体已不是一个个的商人,而变成了商业企业。它是应对大量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汇集并转化为极为可观的资金流量后经过社会的初次分配而形成大量消费的格局而产生的。商人商业由于无法胜任或适应生产和消费领域发生的这种巨大变革而不得不让位于组织化商业;在多事业化商业中,产品从生产出来一直到消费者手中经历一系列活动,不仅仅涉及批发和零售,而是包括了直销、、批发、零售到仓储、运输、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这些活动都与产品价值的创造有密切的关系,故渠道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企业纷纷自建产品分销体系,或者通过控制分销网络等方式,达到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提高利润水平的目的。现代流通业是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汇聚之业,它上联制造业、下联金融业,是全世界财富聚集最快的行业。传统认为,投资金融业最具投资价值;现实表明,从公司价值迅速提升来看,商业流通业的投资回报率高于金融业。在世界500强排名中商业流通企业占到10%;在美国50强排名中商业流通企业占到20%;在2003年的全球富豪排行榜上,前10位中则有6位来自流通企业。

2.商业伦理一直在提倡。商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经济伦理的支持。在先秦时代儒家就有“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后来到了明清时期更是出现一批实践儒家伦理价值观念的商人,他们被称为儒商。“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 “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汇,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指导我国现代商业的发展仍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儒商是儒家文化精神尤其是儒家伦理价值观念和商业经营活动有机结合的产物。儒商所体现的经济伦理精神把儒家长于伦理、注重理性的精神气质引入商业经营领域,塑造义利结合、理欲兼溶的经营价值观念,对纯商业活动必然产生的功利追求和物欲冲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代表着中国传统的道德理性主义和经济功利主义的适度结合。而正是这种结合,有助于完善商业运行机制,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和规范,使商业经营从“无商不奸”的恶性循环和低层次发展中摆脱出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中国现代商业发展需要继承和发展传统儒商的经济伦理精神。

3.“无商不活”一直在被证明。中国有句俗话叫“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自从第三次社会化大分工商业产生之后,商业总是与城市的起源和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城市最初是以具有商品交换的基本功能出现的,城市的经济最初表现为商业的繁荣。一个城市作为经济中心总是以它的物资集散地、繁荣的商业著称的。在明代以前,我国商人的经商活动,多是单个的、分散的,是“人自为战”,尚没有出现具有特色的商人群体,也即有“商”而无“帮”。明清时期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的商帮开始崛起,逐渐形成了以晋商、徽商为代表的十大商帮,它们对于社会资源整合、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活跃起了很大的作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业由商人商业范畴发展到组织化商业范畴,二战后又发展到现在的流通业范畴。马克思的《资本论》告诉我们:商品流通是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商品流通决定着商品价值的实现命运。随着人口的增加、市场的扩大,生产的规模随之增大,手工作坊被机器大工厂去取代(即生产被组织化),产品产量的提高意味着商品流通必须升级才能实现商品价值。在生产被组织化之后,流通被组织化成为一个必然选择。没有组织化的商业,需求满足(即消费)就会受到限制,进而会影响生产。正所谓“大生产必须有大流通相呼应”。

四、结论及启示

第4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主题词:批发 理论创新

批发基本理论的创新

关于批发的概念

传统批发体制改革,打破商品经营方式的限制,商业企业从事批零兼营,生产企业产品自销,使人们很难以单个企业作为分析对象来区分商业批发与工业自销,区分商业的批发与零售。日本的商业经济学家森下二次也认为商业可以定义为再销售购买者。这一界定可以区分工业与商业的区别,自然就可以区分工业自销与商业批发。由于这一定义对商业采取从经济活动的角度来界定的方法,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将批发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比将其作为一种经济部门,在理论上更为可取。

批发与工业自销的区别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企业从单纯的生产者向生产经营者转变,原来的工厂变成工商,既可以选择商业渠道为其经销或代销产品,也可以自建渠道销售。只要具备一定条件,生产企业就会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专卖店、专卖柜等销售部门。但是工业企业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而商业批发销售的是从生产企业或别的批发企业购进的产品。从资本运动的角度分析,虽然二者都是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的过程,都必然要发生储运、促销、结算、管理等流通费用,但并不会因此导致工业自销与商业批发界限的模糊。工业自销按出厂价结算,商业批发按批发价结算。但上述费用会引起价格上的差异而影响工业企业与商业批发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如果工业自销的费用小于商业批发的费用,则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反之,则由商业批发销售。所以,尽管存在工业自销,并不会因为流通主体既有商业企业又有生产企业导致批发概念的模糊,批发不会混同于工业自销。

批发与零售的区别 在当前的商品流通中,在同一市场与同一时间里,批发的价格不一定低于零售价格,一次批发销售的数量也不一定比一次零售销售的数量更大,但是并不会因此而不能区分批发与零售。批发与零售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销售的数量的多少,不在于销售的价格高低,而在于销售商品的对象或最终经济用途。比如在大卖场中,在一些国外大型零售商业的会员制销售中,往往存在一次性购买一组商品,如纸张以令计、啤酒以箱计,牙膏以打计的销售。其中作为会员的生产企业如果购进的商品投入生产领域,属于批发销售;而用于团体中的个人消费,则是属于零售。如果是作为会员的杂货店主购买用于再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则是批发;而卖给消费者则是零售,只是这些消费者得到零售的批量购买的低价优惠。

批发的概念 所以再销售的对象以及销售后的商品的经济用途,就成为区分批发与零售的根本标准。据此批发可以定义为:指商业经营者将商品销售给后手的再销售购买者或者生产者,而购买者将购进的商品用于再销售或投入生产过程,这种商业经济活动就是批发。

批发的地位

批发业一头联系着生产,一头联系着零售,如果商业是国民经济的桥梁和纽带,处于中介地位,那么批发就成为中介的中介。流通的地位是批发地位的基础,而批发在流通中处于中心地位。这个地位决定了批发业在当前国民经济中对社会生产与消费的“调度”作用。

生产与批发的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生产在社会再生产诸环节中起决定作用。流通对生产有反作用。而这种反作用是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才存在的。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个理论受到了挑战和修正。在现代社会,生产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流通成为社会经济的核心,流通决定生产。这种结论不但被我国当前的经济实践所证实,而且被国际经济中三次产业发展的实践所证实。从国外的统计数字看,流通业所创造的产值在GDP中的比重一直在上升。最近10年,发达国家的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一般为20%-25%,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10%左右。

另一方面,商业的各种流通企业依据市场供求的反应,对商品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从而决定生产企业的命运。现代流通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支柱产业。消费通过流通来决定生产,流通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购买和需求信息来指导生产,并通过控制流通渠道,进而掌握生产的命脉。特别是现代大型批发流通,对上游工业进行资本渗透和控制,对下游零售企业进行推动与促进,逐渐形成了以需求为导向、以流通为枢纽、以批发为核心的产业链。处于产业链上游的生产,受制于流通并直接为批发所决定。

批发与零售的关系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产品流通渠道的缩短,主要表现为批发销售额与零售额之比的变化。晏维龙等人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的批零比总体在3-4之间,并处于波动循环的状态,但近年来,批零比处于下降态势,这表明整个社会商品流通的环节减少了。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晏维龙等人同时得出的结论,认为这一趋势同时也表明批发业的发展慢于零售业的发展,呈相对弱化。这种结论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一趋势说明的是流通效率的提高可以减少批发环节,并不能说明与零售相比较,批发业务的地位下降。恰恰相反,它说明流通效率的提高,主要集中在批发环节的效率提高上,因为批发效率提高而减少批发环节和批发销售额,说明批发地位的上升而不是下降。

价值链与批发组织理论的创新

传统的具象的批发企业组织正在消失,批发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已经在企业组织的界限上逐渐模糊化了。批发组织正在从特定的有形的组织,逐渐变为一种抽象的经济活动所决定的无边界或边界模糊的企业组织,这决定了批发组织理论必须创新。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将某些交易从市场的外部转移到企业内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种转移过程既是企业价值链的延伸,同时决定了企业的边界。生产企业将采购与销售的经济活动内部化,批发企业将加工、物流等业务内部化,以致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十分普遍。批发企业将业务向零售延伸,或者零售企业将业务向批发延伸,都是由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引起的。价值链的延伸,又为工商企业的相互融合创造了条件。如果说生产销销售活动都是供应链上的重要链节,那么,鼓励供应链上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合作,正是充分发挥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的最佳途径。

零售企业价值链向生产的延伸

这一点表现为,大型终端零售一方面向生产企业大批量进货,有助于厂家增加生产量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订购大单可以使制造厂商的生产链条各环节降低成本,如库存大幅下降,挤占资金减少;厂家可以更早向上游元器件、配件发单子,而且量也更大,同样有助于降低成本。所以,零售企业的边界扩张,价值链向上延伸,取代或越过批发,将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零售企业价值链业向批发业延伸

零售企业价值链向批发业延伸,集中表现在大型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增长上。许多大型零售企业的规模扩张,是以扩大批发业务为主要手段。

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批发与零售的比例,如果将规模以下的企业包括进来,批发销售额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如果仅考虑规模以上的企业,则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1998年以前,我国的批发销售额在社会商品销售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1999年以后,也不能改变这个趋势。但从规模以上的企业来看,这些企业主要是大型零售兼营批发,由于这些企业经营批发业务有迅速的增加,在剔除规模以下企业的销售额后,规模以上企业的批发业务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规模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加速将其价值链向批发延伸,大量吸纳了批发销售的业务。

生产企业价值链向批发延伸

另一方面,一些大型生产企业也将其价值链向采购与销售两头延伸。如伊利牛奶公司,量身定制了企业内部完善的分销管理系统,大力推行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使企业产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管理一体化,就是生产企业价值链向批发甚至零售延伸的成功范例。当然,生产企业建立的流通网络,其产品最终销售场所仍然设置在商场、超市中,毕竟距离消费者最近的就是这些商场和超市。

批发企业价值链向生产和零售延伸

还有大量的实质上是批发企业,但通过自己的商业品牌,向工业生产企业定制加工产品,将生产环节纳入自己的经营体系,或者通过与零售业订立长期协作协议,规定零售企业的产品销售数量、价格标准和服务质量,将零售作为自己的终端和窗口。如国际名牌“耐克”运动系列产品,就成功地利用这种方式,不仅建立了世界品牌,而且成为国际上经营最成功的运动用品供应商。

以上几种情况,都使批发组织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如果我们将批发作为一种经济部门而不是作为一种经济活动领域来研究,就会造成在研究对象界定上的混乱。

批发流转机制理论的创新

批发的价格机制

传统的批发活动按一整套批发价格体系来运作。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套价格体系已经基本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如果我们将价格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实际上意味着批发企业已经不能作为价格的制定者,而是价格的接受者。这首先是因为市场的供求决定价格,其次是受工商关系的影响。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买方的意志。当前的批发价格的形成出现了几种趋势:一是大型下游零售企业,对批发价格的更大的影响力。如大型零售商业通过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大批量采购,可以大大压低进货价格。如果买方有较好的信誉、货款支付安全性大,货款支付的时间短,可以得到进货价的优惠折扣。另外一种是由拍卖、竞标来决定商品的批发价格。这些都是买方定价的情况,说明了批发商作为卖方,其在商品定价方面的影响力已经被大大削弱。而这种情况又进一步引起批发价格机制的创新。

批发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批发业与物流业的竞争 传统的批发理论认为,批发业具有在市场上吐吞商品,调节商品上市量的功能。这种功能是由批发的国民经济“蓄水池”的作用来实现的。但是,这种作用受到现代物流业的激烈挑战。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大有取代批发市场的势头。现代物流公司利用其低成本、高效率和优质服务的优势,正在迅速占领商品流通市场。其完善的一体化,完整的供应链,统一的运输、仓储、加工、配送等业务,极具竞争力。这与业务相似,但竞争手段滞后的商品批发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果商品批发市场不能增强竞争力,物流企业将会吞噬商品流通市场,把商品批发市场挤出市场空间。

能否有效利用第三方物流就成为批发企业获得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将成本高,而获利空间小的物流业务外派给第三方物流,可能成为批发企业提高其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批发业与生产企业的专卖专营的竞争 专卖店专营店给商品批发市场带来压力。现代生产企业很注重产品的分销渠道,其中已有很多知名品牌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专卖店。这些专卖店由生产厂家统一供货,统一价格,统一售后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这些专卖店直接从生产商进货,跳过了商品批发这一环节,使专卖店的价格很有竞争力。专卖店和专营店在与专业化程度不高的商品批发市场交手中占据了上风,给批发市场带来了新的压力。据中怡康公司对中国194座城市近15000家家电经销商,为期4个月的调查数据表明,家电专卖店已占家电经销网点的65%。

批发业的核心竞争力 从根本上说,批发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具有足够整合并配置一定经济区域内的产业的资源的能力。生产集中度越高,批发的这种能力越强,就越具有竞争优势。由于现代生产必须适应消费多样化个性化的要求,生产小批量与消费多品种多规格,极大限制了批发的活动空间。批发业的上游产业的零散状态制约了批发对商品的集散功能的发挥;而批发业的下游即零售业经营越来越趋向于多品种、多花色小批量,以适应分散的顾客群体呈现出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愿意接受标准化的产品。因此,上下游产业的零散特性大大削弱了批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个城市的竞争力不仅要看它能生产多少产品,更要看它能生产多少适销产品和扩大产品销售以及集散、中转产品的能力。相反,一个城市生产能力较弱,但如果流通能力较强,则仍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并可弥补生产能力的不足,带动生产能力的提升。如浙江的义乌、温州开始并不具有生产能力的优势,依靠其发达的专业市场网络和精明的市场流通能力,形成某些低压电器生产基地、钮扣生产基地、塑料产品基地和打火机生产基地等区域性的产业群。既发展了本地的产业,又提高了当地批发业的竞争力。

参考资料:

1.(日)森下二次也:《现代商业经济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马克思恩格期选集》第二卷,第101-102页

3.汪威毅:《商品流通经济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6-67页

4.宋则、王京,新时期流通业的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财贸经济》,2002年第11期

第5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是在发展的,就象这次江总书记所说的是与时俱进的。因此,我们要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来进一步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比方说,马克思创立《资本论》的时代,机器大工业刚刚出现,主要以体力劳动为主,强调的是体力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他只是把体力劳动,或者说叫直接生产过程叫作生产劳动。对不是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基本上不叫生产劳动。而现在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信息社会,整个生产方式已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我们应以这种经济情况来看待劳动、劳动价值理论。当然,有很多劳动没有包括在生产劳动领域,我们现在要扩大来看,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马克思当时研究劳动价值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革命的问题、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揭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揭示剩余价值是怎样产生的,怎么被剥削的。总的目的是为了消灭资本主义,要敲响资本主义制度的丧钟。而我们现在在建设社会主义。当时马克思并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经济、货币经济、市场经济,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市场交换的经济,也就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所以产品不会转化为商品,价值规律就不起作用。而我们现在不仅存在着商品,存在着价值规律,而且存在着市场,实行市场经济,大大超越了马克思那时对社会主义的预期。因此我们就应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来进一步研究和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

第三个原因,我们当前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原来的理解已经远远不够了。比方说,现在包括商业在内,第三产业、服务产业已占了很大比重,如果按照原来的理解,把第三产业都作为非生产劳动,那么我们不仅第三产业发展不起来,第二产业也是会压力很大。这个观点可以说从苏联到我们现在都受到很大影响。

第四个原因,我们现在要加入WTO,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实质上是资源配置的全球化,这就有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和配置的费用即成本问题,因此我们过去对马克思所说的价值的形成,价值的决定要从更广范的范围来理解。

第五个原因,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的时候,他的研究方法和论述方法是不同的。研究问题是从实践到理论,从具体到抽象。而论述问题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比方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理论的研究占有大量的实际资料,进行了大量的实际考察,也就是说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在对资本主义的实践有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他才建立起自己的理论,所以他是从实践到理论。但是他论述问题的方法不是从实践出发,而是从理论出发。这样就使我们理解上有些困难,我们现在看到的《资本论》是马克思最主要的经济著作,也是马克思讲劳动价值理论的最主要著作。实际上《资本论》是马克思要写的整个政治经济学一个很小部分。马克思虽讲了再生产理论,但是我们按照马克思再生产原理来作计划没法做。在讲原理时,马克思作了很多的抽象分析,比方说他的再生产原理,一个是假定社会只有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叫资产阶级,一个叫无产阶级,没有中间阶级;一个假定是一年生产的东西全部消耗完,认为当年的生产当年分配,当年消费。马克思非常了解国际贸易,但他把国际贸易也抽象掉了,认为每个国家都是封闭的,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既没有进口,也没有出口。这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深化劳动价值理论,就是要把马克思抽象掉的因素加进来。

要研究我们的劳动价值理论问题,就要重新认识商业经济的商业资本、商业劳动。这个认识是我听了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后的体会。

第一个问题,商业劳动是不是生产。从理论上,很长时期都存在这个问题,在经济史上有过几个派别。在资本主义刚刚产生时,有个重农学派,其基本观点就是只有农业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其他劳动都不创造价值。在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以后,资本主义的特点就是要进行商品交换,不仅要在国内做买卖,还要到国际上做买卖,这时就出现了另一个学派,叫重商学派。马克思说这比重农学派前进了一步,但仍不科学。等到第一次产业革命,机器大生产已经出现了,这时机器生产的效率比手工劳动的效率要大得多,机器生产的产品的成本比手工劳动的成本低得多。因为成本低、产量大,所以必须进行交换,商业经济除了交换外,还需要有生产,当时比较强调工业劳动的作用。

第6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魏 君 灿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 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二、各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 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 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996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 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 (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 (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 著《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 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 著《外国民商法原理》 汕头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1版

(3)陈华彬 文“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理论的形成” 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崔艳鲲 文 “票据的无因性初探” 载《商业研究》2002年第4期

第7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物流;农村流通;供应链

一、引言

由于受到传统“重生产,轻流通”思想的深刻影响,现在我国农村流通产业的发展已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成为我国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阻碍因素。城市的居民吃着“不放心”的蔬菜;农村的农民买着大量伪劣产品等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层出不穷。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普遍存在农产品价格成倍上涨,农民在网上购物却不能享受送货上门的服务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农产品、农资流通缺乏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农村流通渠道、流通信息不畅和农村流通基础设施落后造成的。所以,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产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流通产业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不仅改变了流通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也对流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和手段,它的蓬勃兴起和迅猛发展,对传统的商贸流通业提出了挑战,大大促进了商务理念和商务模式的变革和创新,为流通领域带来了积极深刻的影响,使流通真正实现社会化成为可能。它导致流通费用的减少,提高流通渠道效率,改变现有流通模式与流通格局。

二、关于农村流通供应链研究现状

关于农村流通供应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供应链方面的研究。夏英、宋伯生(2001)提出,我国农产品在种养殖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农药、化肥、工业“三废”的污染,加上激素的滥用等,给人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为使我国的农产品生产达到ISO9000以及HACCP 认证标准,如何落实和执行农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生产是关键,这是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刘从九(2004)在《基于供应链的农产品组织重构》中分析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问题,提出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组织重构的基本思路和目标。刘美远(2006)在《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研究》中提出对农产品流通供应链的模型并提出了建议。倪燕逾、燕翔在《农产品流通中第四方物流组织结构及其运作》中将第四方物流引入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通过建立一个第四方物流的结构框架,对农产品了流通五个层次进行整体协同运作,以提供一个综合的农产品流通供应链解决方案。俞海宏在其博士论文《基于服务供应链契约协调机制的农村流通供应链运作优化研究》,他是基于服务型供应链的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理论来研究农村流通供应链的优化。鉴于此,本文从农村物流的角度对农村流通供应链进行优化研究。

三、我国农村流通供应链现状

我国现在的农村流通供应链模式如下图1所示: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村流通供应链存在如下问题:(1)技术设施薄弱,销售网点总量不足,布局不够合理。(2)中间环节多,组织化程度低,缺乏规模化的农村流通企业。(3)农产品流通与加工技术水平不高。(4)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的机制与体制。(5)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交易行为不规范,监管成本高。(6)农村流通企业融资难度大,保险难度也比较大。

四、农村物流改善

1.农村物流组织。农村物流落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规模物流企业的参与。农村物流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居民分散是阻碍物流企业进驻农村的关键因素。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实力普遍不强也是造成其进去农村市场的主要原因。中国邮政有着百年品牌历史,多年来在每一位百姓生活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深受农民信任;特别是设立在农村的代办员,对村里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同时在拓展市场以及大用户发展、新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邮政完善的网络体系,覆盖面广的实物投递网、信息通畅的信息网和方便快捷的金融网三网合一,使得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顺畅。所以,农村物流组织可以考虑利用“邮政+第三方物流”的模式。

2.农村配送中心建设。农村配送是一个区域配送的概念,是相对于城市配送而言的。同样按照配送的一般概念,可以认为农村配送是以农村经济生活消费为目的,在整个物流过程中的一种既包含集货、储存、拣货、配货、装货等一系列狭义的物流活动,也包括输送、送达、验货等以送货上门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是商流与物流紧密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供应链环节。配送是农村物流发展的关键问题。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配送体系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然然存在组织设置分散、实力较弱;配送渠道少、环节较多;配送技术水平低;配送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这方面主要研究在农村连锁经验配送模式下如何构建农村配送网络体系,主要包括配送网络的规划,配送中心选址和配送中心运营三个方面。在配送方式也可以考虑先到镇,再到村的配送二级模式。

3.农村信息技术建设。在技术方面,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有了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撑,将原本分离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采购、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供应链。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是构成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农民、供应商以及批发商零售终端、客户联结起来,实现对农产品物流各个环节的实时跟踪、有效控制和全程管理,达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Internet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国外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使用已非常普遍,无论是生产企业,政府监控部门,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等,都可以通过Internet相关信息。信息共享是供应链管理中最重要的前提。我国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落后,严重阻碍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对农村流通供应链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方面主要研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构建出一个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农村信息系统。

五、农村物流改善后农村流通供应链

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利用改善后的农村物流优化后的农村流通供应链模型如下图所示:

六、结论

本文提供了一种从物流的组织、配送中心建设和信息技术建设三个方面对农村物流进行改善的思路,并建立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农村物流改善后农村流通供应链的模型。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农村物流改善和建设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与阐述,这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更进一步的分析。

参 考 文 献

[1]李建军,苏庆艳,曲慧梅.电子商务概论[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

[2]夏春玉.流通概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牛东来.流通业供应来年管理与电子商务模型及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杜文宏.农村电子商务发展[J].商业现代化.2008(2)

[5]李海平.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模型创新[J].陕西科技大学学报.2011(2)

第8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经济体系;概念与类型;应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中各个生产要素和消费因素之间的联系在加强,最终在网络信息环境的连接下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这个整体在经济学的概念中被称为供应链。因此,我们需要对于供应链的概念与类型、供应链在经济体系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和研究工作,最终有利于核心的企业与其它方面有效的应用好供应链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供应链的概念与类型

1.供应链的概念

供应链指的是商品在达到消费者手中之前所有与商品生产、运输、包装、销售等有关的联结者和业务方式构成的网络链条。具体来讲,指的是以生产经营的企业为核心,从产品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的加工和包装、最终到产品的销售形成的所有供应链条。这里有产品的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各个群体以及他们的业务范畴。有人曾经对于供应链做过一个现象的比喻。供应链如果是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那么树根是产品的生产企业、主干是商、树枝和树梢是分销商,最终的用户则是树叶。

2.供应链的类型

供应链主要有两种。第一,外部供应链。比如:企业之外的产品生产从销售的所有企业和它们的业务范围,就是外部的供应链。第二种,内部供应链。比如:我们以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例,其内部的各个环节,如:产品的生产原料采购部门、生产产品的部门、产品质量管理与仓储部门、产品的销售部门等等就是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供应链。

二、供应链在经济体系中的应用

1.供应链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供应链有效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进行应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来讲,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分析,使得现代企业充分的发挥出供应链的功能与作用,促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最终实现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1)在企业物料流通中的应用

企业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应用有效的方式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展良好的销售促进产品的流通,需要经过多种渠道和各个流通的环节。而这其中,供应链始终在发挥出作用,有效的管理物料的流通,促进产品在市场中的流动,完成产品的市场价值。

(2)进行有效的商业流通

合理化的应用供应链,对于产品商业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充分实现产品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双向流动。这里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产品流通模式的极大改变。网路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使得商业流通的模式开始进入到一个多元化的时代。比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商城、天猫商城为代表的网络商品经营和销售渠道,国美电器、苏宁电器为代表的商品购物中心模式,还有众多商品品牌的全国全世界的直销店,个人上门推销的方式等等。而供应链模式的充分应用使得电子商务模式在产品销售模式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更加有利于产品的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信息的有效交流和沟通。

(3)进行有效的信息流通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经营中,需要进行有效信息的获取,提高企业信息流通的水平。比如:产品的制作信息、产品的理念信息、产品的消费信息、需求信息等等。企业有效的应用供应链可以从产品的各个经销商、消费者中获得大量有效的信息,最终进行产品的生产结构的调整、新型销售渠道的构建、产品功能的完善等等,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4)进行资金的有效流通

供应链充分的将产品从原料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机联系,最终使得资金进行有效的流通,完成企业的价值。比如:供应链充分的进行应用将产品原材料采购的资金、产品供应和批发中产生的资金、产品最终销售的资金进行加快流通,然后进行资金的有效、大量的汇集,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

2.供应链在农业产品中的应用

供应链可以在农业产品中进行有效的应用,提高农产品流通的质量和水平,为我国农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一定的献。具体来讲,第一,供应链可以将农产品供应中的分散生产者进行有效的联合,组成合作社或者是其它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形成规模经营、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供应链可以将农产品的经销商和零售商之间进行有效的联合,进行优势互补,资源信息共享、最终组成较大的市场经济联盟,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比如:联合进行农产品的采购,统一进行产品的库存,统一进行产品的销售,统一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和水平,最终完成农产品的销售价值。第三,需要提升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信息化水平。在众多的农产品生产与经营中,信息的不畅导致了众多的农产品生产个体和农产品的经销商没有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他们需要有效的应用好供应链理论系统,构建起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农产品信息供应网络,提高他们自身对于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完善信息溯源系统,更好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四,充分的发挥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作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发展经营的质量和水平直接与农产品供应链作用的大小有之间关系。因此,它们需要充分的发挥出模范带头作用,与供应链中的其它环节进行有效信息共享,提高农产品流通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农产品的安全。第五,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开展有效的监督,通过众多实际的举措完善农产品的供应链中薄弱的环节,更好的促进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供应链在金融中的应用

供应链可以在金融中进行有效的应用,解决金融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而在经济危机之后,我们逐渐进行产业政策的调整、金融行业的改革,市场环境的复杂、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更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困境。而供应链的有效发挥,可以将金融行业中存在的多个利益相关的个体进行有效的联系,来组成统一的金融复杂网络系统,最终进行金融资金的有效整合和汇集,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或者是其它融资的方式给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生存发展需要的资金,促进它们进行结构的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具体来讲,第一,金融行业中的各个系统进行有效的集成,对于流通中的资金进行有效的分配,最终使得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供应链的价值得到提高。第二,从中小企业自身来讲,其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需要对于金融机构的决策进行认真分析,对于企业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进行充分的考虑,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中,进行透明信息的获得,有效的处理好合作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在供应链金融体系质量和水平提升的环境下为企业的发展打好基础,实现企业良好的市场价值。

三、结论

对于供应链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有利于我们将供应链理论在经济体系中的各个因素进行有效应用,提高这些企业或者是行业的发展水平,使得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谢莉娟.互联网时代的流通组织重构--供应链逆向整合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5,04:44-56.

[2]肖静华,谢康,吴瑶,廖雪华.从面向合作伙伴到面向消费者的供应链转型--电商企业供应链双案例研究[J].管理世界,2015,04:137-154+188.

[3]陈正林,王.供应链集成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4,02:49-56+95.

[4]张蓓,黄志平,杨炳成.农产品供应链核心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意愿实证分析--基于广东省214家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4,01:62-75.

[5]赵晓飞.我国现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构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2,01:15-22.

第9篇:商业流通的概念范文

为了进一步了解医药流通行业未来的走向,本刊记者专访了京城医药流通“三巨头”之一的丰科城老总―蒋小仿,2004年的十佳职业经理人。

《医药产业资讯》 蒋总,首先祝贺您荣获全国十佳经理人,我们知道丰科城在北京甚至在全国的流通领域都能抢到话语权,我不知道作为领航者,您对时下国内医药流通市场有何看法?

蒋小仿 根据SFDA医药经济研究所公布的调查数据表明,虽然医药行业整体利润仍在平稳上升,可是医药流通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却出现疲软。据了解,目前一些大药房处于亏损的阴影中,却依然不断推出低价品种,而且传统的国有医药连锁企业和多数单体药店被迫降价跟进,一些城市医院的药品也大幅度降价。其结果是,药店、医院反过来打压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使其利润率大幅下降。

医药商业的利润被一刀刀削薄,这使得经营者初步感受到在市场逐渐成熟过程中带来的阵痛。今年,国家对医药流通的监管更为加强,不仅对药品定价、招标等调控进一步加强,还对外资企业实行分销业的全面放开,使今年医药流通企业明显感受到政策和外资同行的双重冲击力。

《医药产业资讯》 我们从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丰科城在去年的医药销售市场占据很大份额,在今后的发展中,你们应对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蒋小仿 面对严峻的形势,变革是不出局的惟一保证,我个人认为对渴望急剧做大做强的医药流通企业而言,还面临以下两种发展瓶颈。

一是,专业人才缺口大。医药商业企业在连锁规模化扩张的过程中,面临着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数量不足。据有关方面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执业医师奇缺,尚不能满足目前零售药店的一半需求,有些连锁药店甚至只在总店配有执业医师,且零售药店执业医师的配备缺乏统一规范。此外,在医药商业企业的连锁化经营管理中,其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和具有药学医学背景的管理人才更是微乎其微,此外,中国医药商业企业在连锁扩张化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同企业文化背景、不同经营体制和机制、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员的碰撞和磨合,这使得高效率地对人力资本进行重新配置和优化组合,成为中国医药连锁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所在。

二是,目前我国医药商业的物流系统尚未完善。随着医药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渠道、网络、信息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减少中间环节、渠道扁平化已成为生产企业的共识。可是这需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关闭、破产,形成以区域性核心批发企业为物流配送中心,即联手把规模做大,但目前来说,我国医药连锁商业企业大多由医药批发企业和医药工业企业组建,还需进一步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

《医药产业资讯》近期有关医药的新闻特别多,大部分都是负面的,我想知道的是这会影响丰科城流通渠道的政策吗?

蒋小仿 不会的,因为丰科城所流通的产品均为经过国家GSP认证的。我们会坚持电子商务平台以B to B方式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有效的实现了各项医药信息交流、商品的电子交易,开辟了电子商务新模式。

《医药产业资讯》现在好象大多数企业都流行用“社会效益”来包装自己,而社会效益本身又是一个抽象的参考值,丰科城怎样提升自身的社会效益?

蒋小仿 我们首先是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工作目标,在2003年北京市抗击“非典”中,我公司向北京市卫生部门捐献防“非典”药品共计366万元。同年我公司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守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