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三级安全教育的的做用是为宣传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新入厂的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主要包括:
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女职工是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利益和权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体利益和权力之中,女职工工作包含在整个工会工作之中;但女职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会工作之处,即有广泛性又有独立性,她的独立性体现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这是由女职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以及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客观形成的特殊处境所决定的。正是这种特殊性快定了女职工在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有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问题、困难和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自此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越来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由于外部环境不断发生的变化,从而为了适应改革开发中不断变化中的情况,国务院与2012年5月颁布了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担着人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即能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又能保护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那么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有那些十分重要的意义呢?
第一:充分的并全面的表现了党和国家关爱女职工的政策,坚持了以民为重、以人为本的概念。
第二:进一步增强了对广大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性的保护,对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护了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有利于保护女职工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性、在就业过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对于进一步激励女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以法律法规的角度进一步促使企业强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和卫生条件,既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女职工的参与。女职工是我国职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各项要求和工会的各项群众工作任务,同样都必须在女职工中落实。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进行了更适应当今社会现状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改善的内容有: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了更多的社会组织,其中有个体经济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全面覆盖了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还包括了女农民工。
第二、修正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还特别列示,比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规章制度提高到行政法规,并从事实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修正,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正。
第三、是对保护标准的完善:
1、新规定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降低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严谨更合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词过于死板。然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新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更具合理性。至于“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新规定将旧规定中的“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施行的时候,还是国有企业的天下,普遍施行基本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将“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也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明确规定不得降低工资,而不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但是,用词上的变化,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导致其工作绩效降低,从而影响其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特别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使女职工因工作遭受性骚扰。但是,如何界定职场性骚扰,以及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第四、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论文摘要:安全生产管理是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生产安全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人员提高认识和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提高认识和工作自觉性
1.安全管理体系构建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各部委和全国总工会领导组成,共同担负起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把各部委的力量全部调动和组织起来,用之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国家监察
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亏预企事业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2)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行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检查、考核。
(3)群众(工会组织)监督
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工会的职责。工会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现象有抵制、纠正以至控告的权力,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这种监督是与国家安全监察和行政管理相辅相成的,应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互通情况,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群众性安全科技团体组织
目前,要改变不安全因素多的状况,一要靠强化安全管理,二要靠技术进步。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安全技术力量,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成立群众性的安全科学技术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交流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如何改进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活跃群众性安全科技活动,促进安全科技研究开发工作是一条好途径。
2.全员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方法,也是使其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手段。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安全重于泰山,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是搞好安全管理重要内容。
加强劳动保护,保证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教育;保证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完成各项任务。
二、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明确工作思想和目标
1.明确指导思想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处理和分析,而是在事先有效地控制会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预防事故发生。
2.明确工作目标
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生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三、安全生产管理有助于构建安全标准体系
1.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必须从上而下地建立安全专职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
首先,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主管生产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和交待安全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工作进度和安全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生产。
其次,各部门应设立不脱产的安全员,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下,负责监督部部门的安全生产,督促各岗位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组织安全检查。
2.建立整体联动的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构建,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系统,明确了各部门各人员的责任,提高了人们对安全工作的了解,从而有利于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团结一致的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改变了过去单一行动、责任不明的状态,建立起了一套整体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总结
在生产活动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安全因素。下矿井,就有水、火、瓦斯或冒顶的威胁;化工生产,就有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机械加工,也有绞辗、刺伤或触电的危险。例如,电子工业的生产,要用到各种气体(如三风五气)、化学材料(包括三酸两碱和剧毒、放射品)和各种机电设备(包括高电压、高频率、强电场、强磁场、强光源、强辐射等装置)等,存在多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是客观的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如不重视或稍有疏忽,就会引起工伤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的生产口号是有道理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劳动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对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管理严细实概论[M].白山出版社, 2007.
一、创新工作思路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1.女职工委员会是企业联系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形势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使得女工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妇女工作发展格局已经面临诸多的挑战。
2.充分发挥女工在深化企业转型改革中的作用。我们女工组织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转变管理理念,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高度责任感,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将维护女工合法权益、拓展服务领域及维权渠道、畅通民主管理,搭建对话机制作为女工组织工作重要内容。开展多项专题女工活动,使女职工自我激励,自我l展,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四自”精神,积极投身改革转型,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实现和谐发展,助推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二、发挥凝聚作用 引领女工建功立业
1.弘扬劳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高度重视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演讲比赛、宣讲活动、表彰奖励、报刊展板、读书征文等形式传递正能量,营造氛围,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意总结、推广女职工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充分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充分发挥女工组织的自身优势,深入实施巾帼建功活动,动员发动广大女职工全力投身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积极参加各类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比武、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等活动,持续开展“女职工(巾帼)示范岗”,为女工储备知识,切实提高业务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实现自身价值提供保障。
2.搭建平台提升女工素质。利用各种平台,推进女职工素质达标,要引导广大女职工树立奋斗的理想信念。深入开展素质工程及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读书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创造学习氛围,培育岗位能成才,工作求创新的环境,在广大女职工中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将广大女工的爱心和责任心汇聚成服务社会的正能量。
三、实施关爱行动 促进和谐建设
一要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薪酬待遇、医疗和家庭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侮辱甚至摧残、迫害女职工的非法行为进行斗争,即要当好女职工“娘家人”履行好维权职能,又要引导女职工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激发女职工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女工半边天作用。
二要引导广大女职工做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持者、参与者、推动者。广大女职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受益者,也应该是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和积极推动者。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解读与女职工利益相关的改革政策,帮助广大女职工坚定改革的信心、决心,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夯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要围绕相关改革任务,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反映女职工对改革的愿望和诉求,主动回应广大女职工的利益关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要大力宣贯《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女职工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全民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四要组织引导广大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促进家庭建设。党的十以来,对家庭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我们要(下转第52页)(上接第49页)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联系广大女职工的优势,创新工作载体和工作方式,引导广大女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好家风引领社会文明新风。(1)充分认识广大女职工在家庭建设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广大女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家庭和谐的重要贡献者,也是家庭和谐的最大受益者。女职工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工作,谋划工作载体,策划主题活动,开展广大女职工喜闻乐见的活动,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家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2)在广大女职工中开展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工作。女职工组织要围绕夫妻和睦、尊老爱幼、科学教子、邻里互助等主要内容,通过举办读书征文、演讲比赛、专题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用科学方法引导广大女职工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以孝敬亲情和睦家庭,以明礼贤德教化子女,以诚信友善融洽邻里,以良好家风沁润社会,有的放矢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家风之中。(3)协助并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及妇科、乳腺检查,每年开展“两癌筛查”活动,帮助女职工解除后顾之忧,才能最广泛地把广大女职工吸引过来、凝聚起来,全身心投入到社会发展中。
五要深入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不断拓展“女职工关爱行动”的内涵和外延,把困难帮扶、就业服务、心理疏导、婚恋服务、金秋助学等作为女职工关爱行动的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提高精准帮扶的力度,满足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要加大对患重大疾病、困难女工等群体的帮扶力度,建立帮扶长效机制,扎实为女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增进广大女工的福祉,促进社会公正公平。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
1978年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业劳动生产率迅猛提高,在创造出大量农产品的同时,也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1984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创造了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就业,于是,就有了“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农民工。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二、三产业获得迅速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再加上粮食、副食的购销逐渐放开,于是,“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农民工开始出现。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到目前并没有完全打破,才出现所谓的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新兴群体,对我国的工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其合法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重视和保障。然而在我国的实际中,农民工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
1.不能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农民工不能在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企业之间合理自由流动。目前很多城镇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有些大中城市设置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使用本地工和农民工的比例,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3.社会保险和福利缺失
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位,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可能会得到细微补偿或治疗,或者根本无人过问;尤其是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农民工,如果发生职业病伤害,可能会在疾病积累的过程中(甚至在患病后)被遣送回家;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到农民工,它往往与其他社会保险紧密联系,其参加对象是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而农民工在这些单位中并不能被算作职工,因而不能参加。在医疗方面,由于农民工不能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一旦发生疾病或因灾害造成伤害,他们无法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4.工资被拖欠,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一些开发商大搞房地产开发,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在建筑行业,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建设单位招投标审批不严,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等管理环节的漏洞形成一个个民工工资的“拖欠链”。而在此链条中农民工是最弱的一环,其合法权益首当其冲受到伤害。有个别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工头还因资金短缺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另外,法制建设不健全和多年来形成的重视工人轻视农民的意识也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
二、维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途径
1.积极推动制度创新
首先,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户籍应随着工作单位变动而迁移,凡是在城市具有正式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的,都可以认定为城市居民,可以给予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且户籍可以随劳动岗位的转移而自由迁移,与此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也随之转移。
其次,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并轨农民工工伤保险。第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第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将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企业执行。再次,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要督促引导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最后,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3.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首先,完善农民工教育机制。鼓励有关大学、培训机构尝试开展以农民工为主要教育和培训对象、能够向他们提供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教育培训活动。其次,建立完善的农民工职业资格评定体系。输入地城市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一些重要工种,研究制定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可以考虑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择合适企业进行试点,将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权下放到企业,并形成社会认可的认证制度。
4.加大农民工加入工会力度
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因为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此外是农民工投诉无门。农民工总体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在没有代言人的情况下,他们缺乏权益维护的组织支持。农民工需要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和合理有效的维权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方便农民工入会,工会组织部门可以采取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等措施。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大力推行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入会、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多种入会形式,建立和完善“一次入会、持证流动、务工享用、进出登记”机制,使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同时,还要坚持一手抓组建,吸收农民工入会;一手抓规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使农民工认识到加入工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他们入会的主动性、自觉性。
参考文献
[1]、赵俊怀.构建和谐社会与农民工市民化[J].农村经济,2007(2)
关键词:石油 储运 安全
一、输油管路常见故障及预防
温差引起输油管路压力变化预防措施:1)对于每条输油管路,应在最高位量的油罐阀门前设置胀油管。2)管路上设置的隔断阀,应在作业后保持常开,或加设旁路安全阀,以使其不形成没有泄压保护的死管段。3)收发油作业后,打开管路上的透气支管,放空部分管线,使油料能自由膨胀,不致在管路内形成超压。4)对于较长的管路,在温度有较大降低的情况下启动油泵时,当压力表指示正常时,应注意缓慢打开出口阀门,使分离液柱逐渐弥合,以免产生剧烈的冲击和增压。5)地下管路尽管温差较小,但出于进油温度接近气温,在冬季和夏季进油温度与地下管路的温差较大时,也容易出现热胀或空穴,管路也应在罐前设置胀油管或采取其它泄压保护措施。
管路腐蚀;油库输油管路防护方法主要采用涂料防腐和阴极保护两种方法。
管路冻裂事故,管道冻裂和阀门冻裂凡是易积存水的设备或部位,入冬前都应检查排水,必要时采取保暖措施。油库泵:叶片泵如离心泵和容积泵如齿轮泵和螺杆泵,其他泵如射流泵、水环式真空泵 在油库中通常装备的泵有离心泵、水环式真空泵、齿轮泵和螺杆泵等。
泄漏事故的特点及主要原因。泄漏事故的特点和类型:突发性强、危险性大、应急处理难度大;常压液体、加压液体气化、低温液体气化、加压气体。泄露后果分析:可燃气体泄漏、有毒气体泄漏、液体泄漏 控制原则:无论气体泄漏还是液体泄漏,泄漏量的多少都是决定泄露后果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而泄漏量与泄漏事件有关;通过人员巡回检查可以发现比较严重的泄漏;利用泄漏检测仪器、气体泄漏检测系统可以早期发现各种泄露;利用停车或关闭遮断阀停止向泄露处供应料可以控制泄露。
原油节能、安全输送一直是我国石油储运界面临的主要技术难题。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该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含蜡原油添加化学降凝剂改性输送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但高含蜡原油的节能安全输送、海上稠油油田集输等方面仍是今后技术改进的重点。
二、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原则;三同时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五同时原则:即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三同步原则: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制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三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三不放过。;全面安全管理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三负责制原则:领导在生产方面“向上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基础管理: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标准化工作、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和调查登记、监测和健康监护、职工干部系统培训、日常卫生安全措施编制、卫生安全检查、各种作业票管理发放。现场安全管理:生产安全的管理(核心是工艺安全、操作安全,是生产过程中的重中之重,是保证安全生产高效益的关键);检修安全的管理;施工安全的管理;设备安全的管理;防火防爆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厂区其他管理。
事故责任追究――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石油储运过程安全要求:汽车尾部一定要带防火罩,注意: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设备,静电接地不能大题小做,转换装油造成事故应引起重视,防止人身带电,接地装置不是万能的,要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抢救措施,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三、油库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系统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活动。
油库安全管理:是将油库作为一个系统,为实现油库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 控制等方面活动。 研究对象:包括人、物、环境三要素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的各个环节。研究内容:油库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油库劳动保护、油库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油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油库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油库生产作业中毒物来源、危险及防护、油库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程序方法、油库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及油库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油库安全评估 。研究方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遵循油库安全管理普遍规律。油库管理的特点:实践性、经常性、群众性、动态性、法规性、科学性、综合性。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指油库管理者在考虑经营决策、计划措施安排、组织指挥生产作业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活动中,应把安全作为一个重要前提考虑,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内容,保证生产长期安全进行,保证职工安全健康。预防为主: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预测上,运用科学安全的基本原理和事故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对各种事故和潜在危险性进行科学预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防止事故发生扩大,最大限度减少损耗。
参考文献:
[1]潘家华.中国的能源问题和国家石油储备[J].油气储运,2004,23(12)
[2]王玉贺.石油储运过程中的蒸发损耗与对策[J].石油商技,2002,20(4)
[3]徐辉利,孙杰,王莉.浅谈国内油气储运系统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炼油与化工,2006,(1)
[4]侯磊,齐世明,李静.原油管道输送系统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思考[J].油气田地面工程,2008,27(11)
[5]张劲军.易凝高黏原油管输技术及其发展[J].中国工程科学,2002,4(6)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管理问题;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12
0 前言
公路工程的建设完善交通网络、方便出行的同时,也提高国民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公路工程属于线性工程,规模庞大,施工作业面有限,因此公路工程中易出现安全环保方面的问题,影响甚至破坏公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周围的生态环境。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要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对环境质量的破坏。
1 公路工程施工的概述
公路工程施工是指公路工程中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内容有:施工准备、路基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涵洞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公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在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如果施工管理不科学,施工技术没有保证,很容易造成安全和环保的问题,因此施工管理部门要积极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和控制,保障公路工程在施工中能够文明安全施工,在生态环境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做到平衡,这不仅是公路工程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体现,也是人们在通向文明、富裕的道路上对大自然保护的表现。
2 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的问题
2.1 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意识不足
目前在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上面,很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只停留在了表面层次,没有进行深入细的管理,比如公路未建成,不会有车辆驶入,就不放置警示标志。还有就是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就行规范性的施工,施工的技术存在隐患,比如沥青的温度,如果控制不好,施工人员的防护措施不到位看就会造成施工人员烫伤、烧伤安全事故。在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安全管理会投入很大的资金,为了节约施工成本,对于安全的问题就会不重视,造成对安全管理的认识有偏差。
2.2 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如果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整体偏低,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后不能技术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不高,还会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周边环境的不重视,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比如,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环境保护的措施,在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整体的不高情况,制定出的政策和施工管理都会存在问题。
2.3 公路施工中的噪声、大气污染
公路工程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在建设材料的运输过程中会出现较大的汽车发动机声音,还有建设各种材料的加工噪声,在公路工程穿越城市时候都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另外就是公路工程的施工会造成大气污染,比如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水泥、沥青以及石灰等材料,施工中经常会看到这些材料随意的堆积在公路工程的周边,每一次使用的过程都会产生对大气有污染的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2.4 公路工程施工会在成附近液体和固体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现象
公路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水,比如在公路混凝土施工阶段,一方面是生产加工混凝土时候会对周边的水源进行污染,污染的方式是搅拌混凝土后由于防护措施不当流出的水中含油脂类物质,不易分解,同时清洗设备时候也会造成水的污染;如果公路的设计路线有通过河流路段,建设的一些废渣流入水道会造成水体的污染。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会产生很多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如果随意丢弃,在大地中很难分解。在公路工程中施工的不合理保护造成水土就是现象,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盘山公路过着地势起伏大的路段。
3 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与环保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制定严格的安全施工规范和培训制度。比如,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投入相应的资金,购买和设置“前方施工,禁止通行(减速慢行)”警示性牌子,或者拉设条幅“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等,加强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设施,比如专业的沥青施工胶鞋,保护手套、安全帽、黄色警示施工服装,要求必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穿配。同时较强安全教育的培训,针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让管理人员重视安全和加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事项。
3.2 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在施工的阶段,施工单位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通过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组建一个高水平、高素质、高效的还礼团队。比如,在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人员中,使用聘用制,聘请高素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管理技术,组建一套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3.3 噪声和大气污染的对策
在施工中尽量不在夜间进行施工,施工在城市附近时候要把噪音值控制在70分贝,在施工周围建立围栏进行隔音,如果是穿越村庄的用绿化带进行隔音。在施工中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控,具体方法,及时的进行洒水,避免扬尘的污染,对于堆积的建设施工材料进行遮挡覆盖,在施工现场进行防尘网的拉盖。对临时不适用的建设材料及时的进行规划和合理放置。
3.4 水、地污染、水土流失对策
在设计公路线路时候尽量避开河流,在施工时候,对于堆放的废弃物技术做处理以免对大地造成污染,可以是在公路养护的过程中,科学合理的使用水源,清洗施工设备时候,要把有害的物质隔离出来后再排除,对于生活垃圾做垃圾集中收集带出施工场所,保护施工地、水的污染。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相关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和相关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保证安全施工,同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环境保护,要做到公路施工的细节管理。只有不断的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注重环境保护,才能建设出高质量,符合生态平衡的优质公路,为我国的公路工程把控好质量,为其做好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D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5-0244-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女职工在各行各业中正以主人翁的姿态忘我劳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着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同时在家庭中,作为妻子、母亲,也担任着维系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角色,她们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传播知识、教书育人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女职工又具有特殊的生理状态和心理状态,由于受自身生理条件限制和社会客观条件的影响,部分女职工形成了自我约束、自卑自弱、不求进取的思想,因此,提高女职工素质工程,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创造有利于提高女职工素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宣传文明社会的道德风尚和法律规范,宣传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自精神,宣传新时期的妇女典型。通过正确的宣传和引导,激发广大女职工对提高素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把提高女职工素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对待,并把它作为一种现代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提高全社会对女职工的尊重和爱护,为女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社会环境。要根据不同女职工群体自身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实施“女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教育活动,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为己任,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去,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提高女职工文化素质,争做知识型人才
女职工拥有知识的程度,是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之一。而发展教育,是提高女职工文化素质的必由之路。提高女职工文化素质,首先要加强女职工基础文化教育,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已走上社会的女职工加强继续教育,这是广大女职工学会适应、学会生存、学会发展的必要手段。积极参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三比一创”主题实践活动,推进女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号召女职工团队学习,终身学习,使工作学习化、学习全程化,使女职工树立人人都能成才和终身学习的新理念,不断提高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通过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业绩充分展示女职工的时代风貌和伟大创造力。要始终坚持“抓龙头、带队伍、提素质”的工作思路,突出注重抓好女工干部素质的提高。通过正规培训、短期培训和读书自学等不同的形式,全面提高女职工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知识业务素质和性格素质,使她们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从而更有效地引导广大女职工走上高素质行列。
三、提高女职工业务素质,增强岗位竞争能力
提高素质,参与竞争,迎接挑战,是新时期女性面临的主题。为此,要对女职工进行技能培训,丰富培训内容,使她们成为所从事工作中的行家里手和业务骨干,增强竞争能力。鼓励广大女职工针对自身条件和工作实际,以教育、培训、自学等形式,寓学习于工作之中,搭建起女职工素质提升工作的平台。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求和发展需求,寓教娱乐,引导女职工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奉献社会的窗口和提升自我的着力点,。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准、业务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竞赛活动,提出“干什么、练什么、通什么”和“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的要求,营造出“人人争当技术尖子,个个争当先进能手”的良好氛围,努力为女职工创造提高业务素质的竞争机制,以先进为榜样,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岗位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充分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使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四、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女职工自身承受能力
提高女职工的心理、生理素质,教育和培养广大女职工适应社会发展和岗位变化的能力,提高对环境的适应与承受能力。实施女职工爱心帮扶工程,推进人文关怀。要高度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别关怀一线工作的女职工,要建立健康档案,跟踪。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继续举办周末学习班、开展各类保健和心理讲座,促进女职工树立科学的自我保健意识,重点实施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并通过“女职工安康保险”、“女性保健知识讲座”等,提高女职工健康水平和女性保健意识,使她们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健康的体魄投身经济建设中。
五、对女职工进行恋爱、婚姻、家庭道德培育
女职工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是提高女工素质的又一重要方面。帮助女职工提高婚姻家庭关系的艺术,教育女职工认识婚姻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是一种义务,引导女职工要对对方、对子女、对社会负责,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好学上进、民主和睦、遵纪守法的家风,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表率,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作出贡献。
六、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权利保护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接受用工
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特殊性
劳务派遣与典型的劳务方式有着区分,其中,最为主要的特殊性就在于劳务派遣是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存在两个合同、由三方主体组成三方法律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工仅仅提供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而典型的劳务方式,一般是仅仅存在一个合同、雇佣和使用并不分离、由两方主体组成双方法律关系及提供长期性的工作,可见,在劳务派遣当中,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介入,使得无论是当事人主体还是法律关系都发生了变化,也使得合同数量不仅仅限于一个,雇佣和使用分离而不再是整体。因此,在多方主体参与和法律关系多重的条件下,劳务派遣具有了特殊性。
(三)劳务派遣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而由该三个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者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与供给的关系。
(四)劳务派遣工的权利
对于劳务派遣工而言,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相同的权利,即主要有同工同酬权利,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享有劳动安全和劳动环境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劳务工作过程之中,还要涉及劳务派遣工的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得到保护。
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存在问题
在现有的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权利虽然被予以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仍然有问题存在,现对其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是侵犯同工同酬。该问题并不仅仅在某个行业中存在,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之中,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劳务派遣工待遇相对正式职工低20%左右。尽管《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了同工同酬权利,但是该规定并不细化和具备操作性,使得同工同酬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侵犯同工同酬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界定不合理,对于临时性和辅认定不清。劳务派遣一般是指向临时性、辅或替代性工作岗位,而临时性时间一般不宜太长,否则就需要雇佣正式职工,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却规定订立二年的期限合同,丧失了临时性的意义。同时基于对辅未做明确规定,使得很多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在常规性的岗位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
三是滥用劳务派遣。由于劳务派遣者的用工成本相对低廉,也就直接节省了企事业单位的成本开支,提高了企业的利润,而企业的目标就是最大化追求利润,于是在企事业当中就会普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现象。而限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用人制度改革未到位的条件下,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并不能在短期内予以消失,但是可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以便切实维护劳务派遣者的权益。
四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难以得到保障。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者提供劳动场所和劳动条件,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由哪个主体保障。而用工单位基于成本节约的考量,往往会对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不予以改善;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并不会要求用工单位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这样,劳务派遣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保护所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规范不完善
我国尽管初步建立了法律体系,但是每个法律并不完善,处于逐步的修改和完善当中,《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虽然为了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也仅仅限于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解释,以便指导各地执行。不过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有些规定过于概括和缺乏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使得在实际的适用当中呈现出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皆由法律规范不完善所导致,这就有必要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和国内的具体实践经验来予以完善。
2.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的分离
究其实质而言,劳务派遣就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的分离。在一般的用人制度中,用工单位直接招聘所需求的劳动者,不会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仅仅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直接订合同即可。而在劳务派遣单位介入到劳动用人制度当中,就多了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者三方的法律关系,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却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分离,并基于劳务派遣者的工作往往是临时性,使得职业不能持久稳定而处于不断的更换工作岗位当中,劳动者的团结权受到明显制约;同时也为用工单位规避法律规制创造了“空间”。由于存在三方主体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而问题出现该如何追责则成为问题,争议处理难度大,也使劳动者投诉无门。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不明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而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尽管为权利人多了一层权利保护,可由两个或多个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责任承担,同时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但是这样的法律设计也使得责任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愿尽快履行责任,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由于在劳务派遣纠纷案件中,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者,而劳务派遣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仅仅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容易使得劳动纠纷复杂化。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的限度是多大?如何明确责任范围才能保证双方不会互相推诿?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明确来予以规范。
4.对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监管不严
在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制度设计中,日本实行的登记备案制和许可制并存制度值得借鉴,即一般派遣型劳务派遣获得政府卫生、劳动和福利部门的特别许可,特殊派遣型劳务派遣到政府卫生、劳动和福利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即可。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对劳务派遣进行跟踪和监管。反观我国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设计,却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缺乏严格规范,不能有的放矢地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管,从而使得劳务派遣单位规避法律责任,出现自己派遣、再派遣等违法现象,发生劳动争议而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务派遣者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切实保护劳务派遣工权利的建议
(一)制定独立的劳务派遣法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直接的雇佣关系并工作八小时、有最低工资等方面规定,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包括劳务派遣、兼职等。而随着我国非标准劳动用工的迅速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占有较大比例,亟需制定独立的劳务派遣法予以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当然还包括其他内容,在此就不再论述。
1.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适用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工作岗位方面,但是何为临时性、辅或替代性工作岗位并未作出细化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劳动实践中可能被扩大滥用。为此,需要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予以细化规定,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做法,即采取正面表列的立法体例来设计26种岗位允许劳务派遣,并指向具备专门知识、技术和经验方能胜任。故而,对于劳务派遣范围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体例,允许季节性、临时性和一些特殊行业,并禁止采矿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特殊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从而有效避免扩大性适用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隐患。
2.限制派遣期限
现行《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但是需要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现实当中劳务派遣者却往往在两年期间内被派往多个用工单位,使得劳务派遣者的各项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等方面更是不能得到保障,因此需要对劳务派遣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将其限定在一定时间内(如半年),也可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但是时间不宜过长也不能延长更不能太短,频繁性地在短时间内更换用工单位。如若延长派遣期限,必须经过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方可;如若未经通知被派遣者就延长派遣期限,那么双方之间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就自动转为标准劳动关系,以便防范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受到侵犯。
3.同工同酬权的切实保障
尽管现行《劳动合同法》内容之中有同工同酬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同工同酬权的有效实施仍是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之一,而如何切实保障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权,是劳务派遣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规范:一是制度上明确同工同酬的标准。在同工标准方面,可以是否取得相同的工作业绩来衡量,而不是指向相同的工作量,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工作报酬。当然相同的工作报酬是与当地或同类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即可,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异。二是同工同酬的比较对象应以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看齐,而不是与其他派遣者看齐,这样在相同的工作业绩下取得相同的报酬,是同工同酬的精髓所在。三是设立社会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是确保同工同酬的前提,没有相关数量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就无法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实现有效沟通,也就不能确保同工同酬的真正落实。四是弱化岗位类比。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自雇劳工的工作内容基本相同,但是雇佣期限一般并不持久,因此对单位的贡献也就有限,造成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给予较低的待遇。因此,同工同酬必须弱化岗位类比,去除以身份为基础的薪酬比较,并在制定劳务派遣法时,要求劳动合同中明确同工同酬内容规定。
(二)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之中,有三方主体介入,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而现有法律仅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而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也仅是限于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容易相互推诿而导致劳务派遣工得不到实质赔偿。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关系,以便能够使得劳务派遣工及时向用工单位进行维权,确保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避免权益受到侵犯而花费很大成本进行维权。此外,法律规定维权渠道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等来具体操作,以便有效地保障劳务派遣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支付工资或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等责任,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用等责任,但是这样的责任划分并不够合理和明确。在此,可以借鉴美国劳务派遣制度中的共同雇主责任和重要控制原则,来予以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主要责任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终止所产生的责任,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的责任以及档案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用工单位控制派遣劳务者期间而产生的主要责任,即劳动时间、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作出用工单位不能承担的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四)完善劳动监察制度
在劳务派遣者权益维护的格局当中,仅仅设计由其自身维权是不能切实保障的,限于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而不懂得如何维权。因此,需要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来共同维护劳务派遣者的权益,这就需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第一,做好检查和抽查工作,如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运营做好检查备案,并对其资质和劳务派遣者的用工情况做阶段性抽查等。第二,加强督查指导,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劳务派遣工的介入行业范围广泛,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和流动性,需要设立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才能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并切实保障劳务派遣者的权益。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建立层级汇报机制,确保畅通的维权渠道,从而使得劳务派遣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J].学术研究,2008(7).
[5]李天国.对日本劳务派遣法制定过程的考察[J].中国劳动,2002(10).
[6]徐K和.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研究[J].法治论坛,2009(9).
[7]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09(3).
[8]张玲.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J].南都学坛,2010(09).
[9]张荣芳.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J].法学评论,2009(6).
[10]赵江伟.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D].中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