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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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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第1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证明

兹证明xxx(性别:x,身份证:410xxx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xx公司工作2年。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四川省xx县人事局

xx.x.x

工作经历证明书

兹证明,本单位___________同志,男/女,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至________年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以上经历表明该同志已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报考xx市公务员工作经历证明信(格式)

xx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办公室:

×× × 同志,于××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工作。

第2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国家民委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名称及代码

面试分数线

姓  名

准考证号

面试时间

备 注

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处

(0401001001)

123.6

邹璇

109111640105

2月27日

上午

 

靳鹏飞

109141242724

顾瑜

109111842028

申晶晶

109141141422

夏懿

109121100918

监督检查司

创建活动指导处

(0401002001)

130.9

王华

109111861630

2月27日

上午

 

高雅

109134032502

熊雅婷

109136021719

袁丽

109139021730

俞丹妮

109133121923

经济发展司

统计监测处

(0401003001)

115.7

李振

109111680302

2月27日

下午

 

马帅

109111441520

邵丽红

132133053222

调剂

梁雪娇

702113031921

调剂

经济发展司

民贸处

(0401003002)

111.6

张玲

109113015826

2月27日

下午

 

刘源

109111922223

马磊

109111494205

钱卓夫

109111271112

教育科技司

综合处

(0401004001)

134.5

丁承君

109142114008

2月27日

下午

 

王芳

109146013827

杨静

109113032819

周晓舟

109134017615

苗文彖

109132034514

研究室研究一处

(0801005001)

128.6

周遥强

109141022609

2月28日

上午

 

朱珺

109144023325

许颖

109142100315

张煜锟

109122109203

杨祥

109111642219

研究室研究一处

(0801005002)

118.8

马丁

109111942017

2月28日

上午

 

张茜

109142114715

张玉皎

109111641109

肖人夫

109111660730

李倩

109111651920

研究室研究二处

(0801005003)

122.4

姜越

109137022411

2月28日

上午

 

王慧

109111490126

杨贞

109161174205

杨楠

109112061520

魏铼

109131180722

研究室研究二处

(0801005004)

123.6

王斌

109111770313

2月28日

下午

 

莫依依

109111690327

窦雯璐

109111763814

丁小珊

109111651028

戴志洋

109143112917

研究室研究四处

(0801005005)

125.9

张頠頔

109122106109

2月28日

下午

 

张银州

109111510524

覃奕

109111492822

黎沙

109132034112

安然

109122104827

研究室综合处

(0801005006)

131.4

赵阳

109141017706

2月28日

下午

 

尹晓静

109137051811

张荣峰

109142104301

张戴旭

109111760218

史晓巍

109139041517

递补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15日24时前确认是否参加面试,确认方式为电子邮件。要求如下:

1.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m。

2.标题统一按“×××确认参加XXX(单位)××职位面试”。

3.电子邮件正文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

4.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5.放弃面试者请将经本人签名的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于2月15日24时前传真至010-66508830。不在规定时间内传真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于2月15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邮寄到我单位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面试安排

(一)面试时间

面试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和2月28日进行,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

1.2月27日

报考0401001001(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处)、0401002001(监督检查司创建活动指导处)、0401003001(经济发展司统计监测处)、0401003002(经济发展司民贸处)、0401004001(教育科技司综合处)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2.2月28日

    报考0801005001(研究室研究一处)、0801005002(研究室研究一处)、0801005003(研究室研究二处)、0801005004(研究室研究二处)、0801005005(研究室研究四处)、0801005006(研究室综合处)职位的考生进行面试。

3.面试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所有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截至面试当日上午8:3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国家民委机关3号办公楼3层第三会议室。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可乘地铁1号线或4号线西单站下,1号线或2号线复兴门站下。

五、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应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体检

体检于3月1日进行,请于当天上午9点在国家民委机关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体检费用由国家民委承担。

(三)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方式:010-66508810(电话)

010-66508830(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3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高校大学生小黄

张律师:关于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大学毕业生在校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标准是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退役复学后,同样按以上标准获得学费资助。二是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由过去的一年延至两年内。三是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干或者优先选取士官;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四是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五是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我妻子李丽和黎某共同出资3.5万元合伙开饭店,但相应的证照和手续是黎某以个人名义到相关部门办理的。一日,黎某乘妻子患病住院之机,将饭店的两台冰柜和一辆运货的电动三轮车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黎某称自己是饭店的老板,并向付某出示了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证照等作为证明,付某遂付清价款,取走了东西。妻子发现此事,找到付某理论称自己和黎某双方合伙经营,两台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系双方共有,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付某返还。付某以不知道合伙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我妻子有权利要求付某返还冰柜和动力三轮车吗?

——连长刘某咨询

张律师:依据民法理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李丽和黎某所共同经营的饭店具有合伙人的性质。饭店所有设备均是李丽和黎某的合伙共有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无论是赢利还是亏损,双方共担。合伙财产是合伙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应该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财产,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本案中,黎某没有经过李丽同意私自处分了合伙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由于李丽对于黎某的处分财产行为不予追认,黎某与付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本案中付某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对于黎某没有处分权并不知情,根据黎某提供的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黎某本人有权处理饭店的物品,而且黎某是有偿取得。因此,根据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付某可以取得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对于在共同财产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如果李丽能举证证明付某对于其与黎某合伙经营饭店的事实是知情的,或者证明付某是无偿取得冰柜和电动三轮车的,就能根据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的性质,通过不予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李丽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就只能以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黎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4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关键词】乡镇干部 工作动力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出现个别基层干部主动请辞个案,引来不少媒体的关注甚至炒作。但从目前来看,基层干部主动离职现象并不普遍,基层干部队伍动力不足才是必须密切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过,基层干部包括城乡社区干部、乡镇(街道)干部、县(市、区)直属机关干部等多个群体,工作动力不足成因复杂,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此,应重点关注乡镇街道干部工作动力不足问题,从以下方面入手破解这一难题。

切实改善工作条件,进一步强化心理稳定支点

乡镇机关设施老旧、环境较差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个别乡镇干部“吃饭没着落,睡觉没地方,锻炼没去处”等问题比较突出,“早出晚归”赶车现象比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干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加×怂们的漂泊感,降低了他们的心理稳定感。

心态安稳是激发动力的前提。加强乡镇工作环境设施建设,提高乡镇干部心理安稳程度,是破解乡镇干部工作动力不足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工作。湖南省在这方面就率先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该省自2010年以来启动了乡镇机关小食堂、小厕所、小澡堂、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五小”设施建设工程。积极打造让乡镇干部“环境舒心、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工作顺心、学得开心”的新型乡镇机关,有利于提高乡镇干部的生活品质,提升乡镇干部的精气神,增强乡镇干部的心理稳定感。

合理增加工资补贴,进一步强化职业体面支点

尽管近年来对各地公务员工资待遇有所调整,但个别地区乡镇干部工资收入总体偏低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调研了解到,青海等地的情况较好,科级干部每月工资收入基本能在地级市购买一平方米的房子,但包括湖南、湖北、河南在内的中部地区,科级干部每月工资收入只能在县城购买一平方米的房子,而东南沿海地区科级干部每月工资收入却与住房价格不成正比。可以说,个别地区乡镇干部工资收入总体偏低,会让乡镇干部面临着生活与工作的双重压力。

管理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高薪并不一定能够成功养廉,但增加薪酬能够有效提升职业的体面感,进而一定程度上激发职员的工作动力。破解乡镇干部动力不足难题,势必也要在这一方面动动脑筋。而且,在各项收费管理日趋规范,财政、纪律全面从严,公职人员灰色收入少了甚至没有了,且物价指数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增加乡镇干部工资收入问题应当尽早纳入议程。不过,怎样的薪酬结构算是科学的、多高的薪酬才能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社会的承受区间是多少等相关问题,是我们应该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在这点上,青海省的乡镇工作岗位补助制度,浙江省根据工作难度系数(乡镇工作难度系数大于县级和市级的)计发奖金的措施,以及新加坡动态调整公务员工资的做法等,都可以纳入研究范畴。

有效拓宽晋升渠道,进一步强化职业发展支点

乡镇干部在我国干部群体中数量最多、级别最低、头顶“天花板”的感觉最突出。“无论你怎么努力,到头来最多也只是个科级干部”的常见心理和实际情况是消解乡镇干部工作动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随着职级并行制度的逐步推行,青海、安徽等地乡镇干部“天花板”的困局有所突破,一些符合条件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享受到了正科级、副处级干部的相应待遇,这让大多数乡镇干部看到希望。

为进一步激发乡镇干部工作动力,当前有必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一,全面推行职级并行制度,使之常态化,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和调整具体条款。其二,尽早出台刚性制度,让乡镇工作经历成为晋升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的原则性条件,确保从乡镇(街道)成长起来的干部在县(市、区)领导班子中占据一定席位。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变得日益重要的背景下,这项制度建设尤其值得重视。与此同时还要做好的是:不断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坚决杜绝选人不准、用人不公问题,让乡镇干部在公平公正环境下健康成长起来。

扎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素能支点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乡镇干部普遍感到变化太大,有的甚至感到“力不从心”“不知所措”。业务能力难以胜任新的工作要求,也是诱使工作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调研了解到,绝大多数乡镇干部(尤其是无职干部)自完成公务员入职培训之后就基本没有任何培训机会,绝大多数乡镇干部只能在实际的“摸爬滚打”中完成自我成长。这种环境不利于乡镇干部全面快速地成长起来。为此,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扎实抓好乡镇干部(也包括其他基层干部)的在职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方针政策和基层工作实务三个层次的教育,全面改善他们的素能结构,有效缓解素能有限导致动力不足的局面。所幸一些地方政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开始一些实质性探索。除了基层党校的常规安排之外,四川省成都市先后创办了成都村政学院、成都城市社区学院和成都社会组织学院。最近,河南省临颖县基层干部学院揭牌成立,云南省等在这方面也有所行动。中央有关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探索,及时总结办学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制度化推进乡镇干部(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准备。

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制度权威和信任支点

乡镇干部工作环境差、工资收入低、晋升空间小,劳动强度高、工作压力大,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为什么近两三年来,个别乡镇干部怠政、懒政、不作为的情况有所增多,委屈、纠结情绪比较普遍?少数乡镇干部反映,这与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关。例如,“按照既定的执法权限配置规定,乡镇基本没有什么执法权力,但遵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属地主管的乡镇却承担了问责责任”。这种“权责不对称”降低了乡镇干部对制度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消解了乡镇干部的工作动力。

总之,惟有全面、系统、制度化地推进这五项工作,乡镇干部动力不足问题才能得以解决。同时务必注意和强调的是,以上五策均属“善养工程”,启动和实施“善养工程”,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全面从严治党,叫停强力反腐倡廉,相反,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义无反顾地推进反腐倡廉。因为,“善养”与“严管”相辅相成、并驾齐驱,才是有效的吏治改革之策。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关键词 驻厂监造 质量管理 服务内容 产品设计

一、前言

实际上驻厂监造质量管理工作内容,主要针对两类层面加以覆盖,包括产品质量规范体系架构和驻厂监造内部创新技术服务细节,相信经过两类要素长期发展衔接,必然为驻厂监造本身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前景合理绽放,提供较为稳固的支撑平台。

二、驻厂监造人员的管制内容整理

关于这部分监管工作内容表现为:人力资源储备与系统考核、人员技术业绩档案规划整理等。

(一)人力资源储备和系统考核

其核心理念在于完全尊重企业实际经营掌控实力、驻厂监造规划需求,提供标准素质和数量的专业、一般监理工程师;同时,在特定工作状况变动基础上,能够快速完成内部成员补充、调整任务,必要状况下联合既定业务发展效率,制定先进化人力资源规划储备方案。

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任何在驻厂监造领域任职的人员,都必须保证完全遵守设备监理工程师相关规范准则,并且事先已经通过固定资质范围考核鉴定。至于新上岗人员要确保考核结果已经达标,后期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一切和驻场监造相关的法规实务学习过程,包括金属材料、焊接工艺、器具无损检验、内部参数测量、质量手册规章制度跟进等。相关企业领导主体应尽快明确设置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单位,并且按照年度制定综合式培训方案,内部一切考核结果都应及时记入档案之中,保证阶段实施环节运转的实效性。

(二)人员技术业绩档案规划整理

所有驻厂监造工作人员都保留监造控制业绩记录档案材料,其中核心内容必须高度清晰映射出各类人员基础素质状况、工作经历、创新业务内容培训状况以及奖惩结果等。有关细化内容具体表现为:监造工作简历、技能等级证明、上岗培训考核结果、重大质量问题处理、研究成果等。

三、驻厂监造内部创新仪器资源的管理细节延展

(一)仪器资源记录档案

为了切实稳固驻厂监造内部各类设备资源完好质量,包括阶段检验、故障点以及维修细节都要得到及时精准记录。其中核心设备需要另外建立一类档案,内容主要围绕设备名称、制造厂商、型号、启用日期、放置区域、验收记录、维护计划以及故障修理信息等。

(二)相关仪器阶段使用状况管制

作为内部高标准监造管制人员,需要定期针对既定设备运行状态加以验证标石匹配,有关这部分仪器工作状态包括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类模式。在仪器设备标识牌上需要将记录编号、后续检定日期、校准人员等信息整理完全,之后交由专属人员统一管理,并依据仪器设备要求差异细节创造标准保管环境。在领取沿用固定设备期间,需要严格依照手续规则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后期归还期间能够将设备清理整洁,和设备管理员长期同心协力将设备运行状态验收过后办理归还手续。

首先,对于操作人员来讲,操作仪器设备前期需要精确检验其核心适应状态和周边环境协调结果,确保记录处理完毕过后才开机操作。内部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履行职务内容,一旦说设备滋生任何异常状况,则需要联合事先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突兀状况精准记录。

其次,一切设备维修、校准以及鉴定工作内容都将交由设备管理人员处理。其需要依照仪器设备基础性能和使用状况,定制综合维护方案,作为操作人员有必要全面掌握设备综合保养知识细节,必要状况下根据规定做好对应保养工作。

最后,特定设备经过长期使用或是由于特定事故而产生损坏危机,无法得到及时修复,使得既定工作指标难以达成,此时便可以申请报废。这部分报废仪器需联合规定明确标识,同时隔离存放至废品站中。已经确定的最近阶段不使用的仪器,需按照规定办理对应手续,在设备之上覆盖停用警示信息。如若因特殊情况需将已经停用的设备进行重新启用,需要经检验合格并贴上合格标识过后才可重新使用。

(三)仪器设备的检验校准活动

为了进一步稳固设备检测结果精准性和可追溯性,相关技术人员需要定期针对设备检定结果加以校验。具体就是联合仪器设备检验资料,针对其购置、停用、重新启用以及报废状况搜集解析,确保一切需要检验的仪器设备,都能够依法输送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综合处理。

第一,对于不包含检定规程资料或是无法追溯到国家标准,需要进行自行校验的仪器,要编写详细的自校规程,同时按照预先制定的比对验证计划完成对应试验环节,确保后期提炼的验证对比结果完整客观性。

第二,持续到设备仪器检定完毕过后,需要针对相关记录结果向固定档案体系中存入,保证任何设备投入使用环境期间,都保留合理的校核、比对证书材料,包括使用设备尚未检验或是检定不合格现象滋生过程中,技术人员必须快速停止其使用现象,并且针对此次检验数据实效性做出对应调试。

四、驻厂监造计划方案内部规范细节的精确处置

驻厂监造计划需要联合必要合同、技术规范指标内容,进行固定单位核心职务特征加以验证编制,确保后期方案结构的详尽,内容方便操作,更重要的是,内部监管人员更应时刻严格执行监造计划方案。有关的计划细化指标贯彻的规范流程主要表现为:

(一)强化内部管理实效

具体手段便是,及时创建高效的学习型监理机构人是各项活动中最活跃同时更是决定性的因素。要取得良好的监理成效,监理机构从监理项目总部到监理项目组,需配备胜任工作、具备足够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二)各个单元监理职权的精确执行

履行监理义务、实现规范监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高技术、高智能的服务性工作,只有通过自身的守法、诚信、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才能实现规范监理。

(三)监造计划实施期间内部工作人员和谐交流关系的确立

归结来讲,灵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协调是指采用相应的组织形式、手段和方法,对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疏导,其目的是排除障碍,解决矛盾,处理争端,实现所监理的项目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确保监理总目标的实现。监理方在协调过程中要坚持中立,监理人员就要严格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在行为举止上要保持中立和公正,与委托方、制造方等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之间,既要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又要保持一定距离。

五、结语

作为监造控制主体,需要在新时展背景下快速制定流畅性的编制审核和技术人员交流渠道,确保监管主体经过阶段多元化技能培训过后掌握更加合理的技术端口疏通技能,能够针对制造、委托单位各类矛盾加以调节,借此推动日常监理工作改革实效。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设备监管工作内容目前在我国仍旧处于推广初期阶段,其中不同监造、管理单位须时刻秉承虚心学习态度,针对内部管理各项职务加以严格规范审核。归结来讲,就是争取凭借优质的服务,灵活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项目监理目标的实现,从而促使监理行业健康蓬勃的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为新疆德美隆合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关键词:职称制度;问题;改革措施

1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已经过时

现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规定,仍然是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标准、条件和系列规范,执行周期已有20年,标准和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才全面准确评价的需要。特别是职称标准和条件中对学历、年限、工作经历以及论文、著作、学术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刻板生硬;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与有些行业或专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讲,要求比较苛刻;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后,仍对职称申报人员范围要求过死,单纯以执行职级、职等工资制为取舍,限制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评价方法上也存在片面性和职称“一评定终身”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鞭策机制,职称作用受到削弱;职称评聘工作在企业中只搞评审、不搞聘任,不与待遇挂钩,有逐步淡化的趋向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

1.2现行岗位管理办法不科学

事业单位岗位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各方面配套措施未及时跟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走职称这个“独木桥”,而职称又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紧密挂钩,一旦聘任,即刻兑现。基于体制原因,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采取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办法,只能按照上级规定的设岗比例实行岗位总量控制,而无法要求事业单位做到遵循“以事定职,因事设岗”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又由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使一大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通过评审取得了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而评上职称不是目的,获得聘任并兑现有关待遇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岗位需求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的农业科研、教学研究、卫生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需求矛盾更为突出[1]。由于现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控制标准难以达到有些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尽快解决岗位需求矛盾,许多单位只好不顾客观实际,超限额比例要求申请增设岗位,致使事业单位因人设岗现象依然存在。再者,经济发达地区人才集聚密度较大,而经济落后地区人才集聚密度相对较小,现行岗位管理办法没有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差异,安徽省按照同一比例和标准管理,就限制了经济发达地区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力度,客观上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1.3职称后续管理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竞争聘任力度不够、走过场,甚至“暗箱”操作,聘约管理弱化,任期考核滞后或简单化,个别单位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虚于应付等不负责任现象,致使竞争聘任机制未能真正形成。而作为职称综合管理的人事部门,在职称聘任方面存在政策空白,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上级赋予的明确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使得职称聘任过程中的一些明显不合理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1.4评价机制不适应激励人才辈出的时代要求

一是评价方法相对落后。目前,能力测试仍然通行“笔试”。实践证明,“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的高度运用,难以准确地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的情况,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二是评价考察的内容相对落后。按现行政策,各级各类职称,一般必须专业能力、外语(以英语居多)、计算机3门课程都合格才能参加评审。虽然这是应该而且必要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外语测试,除少数人获得免试资格外,大多数人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这意味着如果通不过考试,就不能晋升高一级职务,尤其是高级职务。一部分业绩、能力平平、缺乏上进心的人,自然是望而却步。但那些破格不够条件,而能力、业绩突出的技术人才,因为历史原因和缺乏外语学习的环境而很难通过考试,导致难以晋升高一级职务,势必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评价的标准不科学。比如晋升资格条件,明确规定晋升高、中、初级职务必须达到相应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但从充分激励人才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条件,就成为限制有突出贡献人才、积极上进人才、致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依据。

1.5全评全聘不适应“评聘分开”的改革要求

客观地说,“评聘分开”在现实工作中有较大阻力。首先,计划经济长期的“大锅饭”形成“你有,我有,全都有”的习惯,不评则已,评则必聘;其次,单位领导担心对职工利益重新分配易引起新矛盾,造成职工上访、闹事的局面。所以,目前大多数地方仍是评聘合一。显然,不符合人才激励要求。

1.6聘后管理不适应现代管理制度规范

由于评、聘实质上难以分开,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有本质冲突,聘后管理仍停滞在收发考核表、掌握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等低端层面。以能力、业绩为基本评价要素,以激励人文化管理为基本手段的现代评价体系和管理模式,最终流于形式。

2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2.1进一步推进职称评聘分开制度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评审过程中按岗位职数评审的限制,实行“能者上”的激励机制;在聘任管理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通过评聘分开,使符合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较好地解决过去因岗位职数限制而积累下来的矛盾和历史欠账。实践证明,评聘分开制度的全面推行,不仅使职称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出新的一步,而且为今后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2运用科学职称评审方法

职称评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进一步趋于科学合理,使评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单一的考试或评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局限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进行严格公正的考试和科学合理的评审,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从2001年开始,对职称评审工作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对晋升高、中级职称人员,进行全市统一的业务考试,成绩作为高级推荐和中级评审的重要依据。考评结合办法的全面实施,既可以从一个侧面检验和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真实水平和业务素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印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2.3建立人才评价新机制

尽快建立起新形势下以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人才评价新机制,促进高素质、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打破制约和影响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一切不利因素,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依据。围绕能力和业绩2个方面,结合各系列、专业间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和有所侧重的要求,特别是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唯身份、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以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评价依据;进一步扩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和职称覆盖面,凡在当地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均可参加职称评审;职称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区、行业、专业、工作性质和年龄而异,不搞“一刀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个以上职称,促进复合型人才成长,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平、合理和有效的竞争机会和平台,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2]。

2.4加大对职称工作的投入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精简手续,规范程序,缩短工作周期,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每年的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公开,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到心中有数。评审时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同时,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投入,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安徽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安徽全省各个地市的优势力量,共同开发安徽省内通用的职称评审管理软件,将职称评聘的各个环节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运行模块,并充分利用网络建立相互联系,试行网上填报材料,网上传阅材料,网上评审材料,网上查阅结果等[3]。

2.5发挥职称改革的影响作用

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坚持考评结合的科学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的政策导向作用;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杠杆作用;正确处理好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管理三者间的关系,不断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6加强职称后续管理工作

针对职称后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赋予各级人事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加大人事部门对各单位职称后续管理工作的参与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人事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穿于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4]。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聘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积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2.7扩大职称改革的宣传面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的宣传力度,扩大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组织原因造成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机会和因素,积极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2.8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

为进一步适应职称改革工作的深化和社会化评价工作的大趋势,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职称工作“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情况,彻底解决职称评审由于各系列间多头参与所造成的不平衡现象,加快推进职称工作走社会化评价这条路子的步伐。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使职称评审工作尽快走上社会化评审的轨道,从而推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上一个大的台阶。

3参考文献

[1]孙晓燕,赵俊杰,卢萍.职称制度改革与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4(11):121-123.

[2]陈鼎杰.关于职称制度的评价与创新[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125-127.

第7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国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2019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2019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8篇: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范文

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87号)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省级创业型城市名单的通知》皖就办〔〕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形成全民关注创业、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国际旅游城市建设。

二)把我市建成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社会充分就业的省级创业型示范城市;初步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目标考核五大体系;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5项创建评估指标上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努力。

利用2年时间,具体目标是从年起到年。使我市市场主体数量明显增加,每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7000户以上,新发展私营企业800家以上;每年再就业培训4000人、农民工1万人,创业培训2000人,创业成功率达到50%,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6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

二、创业导向和创业主体

一)围绕“四大基地”和“十大工程”建设,创业导向:充分发挥我市地域和产业优势。重点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近期发展重点,主要建立以旅游服务业、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纺织服装加工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产业、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机械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为主体的创业导向体系,通过创业政策扶持,形成更具地方特色的产业特点,通过创业使企业得以扩张、技术得以进步、产业更加优化、就业更加充分。

二)重点鼓励和引导以下各类人员创业:创业主体:全市倡导全民创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1.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已经掌握的专业技术和创业技能。

建设创业型新农村”理念,2.鼓励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育创业型新农民。围绕游客和市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一批集餐饮住宿、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特色乡村饭店旅馆;结合农事季节和农特产品加工,鼓励农民发展农耕文化和观赏性、参与性较强的农家乐”体验项目。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投资创业,3.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引导他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带头致富。

引导和鼓励他从事个体经营,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才能和智慧。创办经济实体,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积极引导退役军人由安置就业向市场创业转变,5.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通过政策扶持实现自主创业。

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6.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7.鼓励优秀人才来黄创业。鼓励吸引市外各类优秀人才带着项目来黄投资创业。鼓励籍在外人士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黄创业。

利用自身资本积累,8.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业新理念。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领域和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9.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支持残疾人自觉地投入到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走上富裕之路。

三、全市创建工作从年开始启动,具体工作步骤根据市创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至年底结束: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准备阶段(年1月—5月)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开展。市有关部门出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各区县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工作措施,并于年5月前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报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7月)召开全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动员大会。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全民创业的积极意义和创业优惠政策,宣传成功创业典型经验,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使创业成为人民群众的主动追求和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全面实施阶段(年6月—年7月)全面启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对照各项创建城市的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主要工作: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开展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开展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服务;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系列主题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推进返乡农民工“回归”工程,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创业金点子”创业项目征集、项目推介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配合,结合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举办实施“创业进校园”活动;由共青团牵头,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青春与创业”活动;由妇联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巾帼创业”活动;由工会牵头,经信委等部门配合,开展帮助困难职工创业的职工创业”行动;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等活动。

四)找出不足,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2月)对创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积极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召开全市创建工作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创业之星”等一批成功创业典型,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创业群体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做好全民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创业活力和效率等各项创建指标的统计分析,迎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验收评估。

四、创建措施

一)形成推动创建机制,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1.建立政府推动的领导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信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委、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统一标准,评价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县政府要相应成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形成纵向到底的政府推动创业的领导机制。

明确专人负责,2.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共同扶持创业的协调机制。

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日常事务工作,3.建立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设秘书、指导、督查、宣传等四个工作小组。形成推进创建工作专门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鼓励引导全民创业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本着“能放则放、能宽则宽、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1.工商政策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一律向各类创业人员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进入。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人员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

凭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分期缴付,3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主体。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创业者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4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只要创业者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允许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企业将商住房和住宅作为企业场所;创业者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内申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确实无法提交房屋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的可依据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房屋或土地归属证明文件,登记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2.税收政策

可依税法规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创业企业经认定、审核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3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其中。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4残疾人自主创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3.财政政策

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开展创业服务和购买创业成果等。1建立创业扶持基金。

各级政府给予奖励。2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功创业者。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放贷比率。建立担保基金正常增长机制,3增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并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各类创业人员贷款需要,增加担保基金额度,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者“应贷尽贷”放贷比率提高到1:5符合贴息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4.金融政策

当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大力支持创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简化贷款程序,2加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宽民间融资渠道,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格局。

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3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上述个人贷款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一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

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对登记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

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确保创业培训后50%开业成功率。选择一批创业成功的典型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基地,3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根据创业培训合格率等培训效果给予不高于7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和不高于3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员提供6个月的创业实训场地;创业者经过实训基地培训且在半年内实现创业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于改善实训条件。

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基地,4加快城市创业园(街)凤还巢”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为缺乏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扶持。要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功能,建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复制创业项目或加盟提供便利。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统一创业园区扶持政策。全市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各类创业园统一扶持政策:对各类创业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减免部分从减半缴纳的场地费中支付;各类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3年孵化期满后出园的微型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专家,5对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大中专毕业生3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经历。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人社部门管理服务范围,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6积极为自主择业干部提供创业平台。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

晋升职称时,7对引进的人才和外来我市自主创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为其破格晋升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从人才资金中给予补助和奖励。8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6.土地政策

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1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2创业人员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创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经济土地创业,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用(占地)手续。

优先供地。7.其它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鼓励各类创业主体以集体土地入股方式进行创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各项费用。创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发展乡村旅游开发或“农家乐”项目的有关部门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等方面,参照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给予优惠扶持。

三)不断提升全民创业能力,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对已经创业企业者开展创业提升培训。1.扩大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城乡各类劳动者。

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2.提高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理论与案例相结合、边培训边见习的教学方法,开展创业基础技能培训和项目开发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努力开创我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新亮点。人社、农委、科技、工会、妇联、团委、残联等部门,3.推广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以培训促就业为目的以体现徽文化内涵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劳务品牌为依托。要结合各自职能优势,根据不同的创业模式,提供不同的创业培训模式。

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1实施“创办和改善你企业”计划(英文简称SIYB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组织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依托全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

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3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依托各级团组织。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辅导。

开展各类创业培训。4实施“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

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5实施“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依托各级妇联“妇女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中心”对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6实施“创办中小企业”计划。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展创办中小企业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7实施“1+X创业”计划。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探索“1+X创业”培训,实现“帮一个人创业,带一群人就业”

结合农民创业带头人、星火计划带头人计划,8实施“农村致富带头工程”依托农业、科技等部门。开展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供销等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经纪人。

特别是服务业、传统特色产业和农业类项目,9实施“克隆引智工程”引进经济发达地区优质、新兴和具有创意的创业项目。成立加盟总部和“样板”实训基地,以“克隆”方式复制创业成功模式,创业就业相结合、教学实训一体化、加盟共赢,为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导服务,提升创业成功率。

四)为全民创业提供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各级创业指导中心,1.完善“六位一体”服务体系。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提升创业指导中心功能,规范创业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六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六位一体”创业帮扶机制,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将创业服务延伸至社区、村组。

组建创业辅导人员队伍,2.完善创业专家指导团。要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根据创业者不同需求,采取会诊、出诊等方式,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技术、管理等服务,帮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各种问题,提高创业稳定率。

设立创业服务窗口,3.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开发和推介制度。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采集,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4.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5.提高行政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内容包括:创业活动指数、创业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对企业的贡献率、创业存活率、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培训效果、创业环境、创业满意度等反映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并将指标予以分解。建立创建工作台帐,1.健全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业工作指标体系。对创建工作进行细化量化,明确各区、县,市直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进度要求,并逐项分解落实。定期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表扬先进,鞭策落后,保证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按月统计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建立创建工作统计制度。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及时掌握创建工作进度,并分析创建工作存在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和调度工作提供依据。各区、县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创建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创建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