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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尤其是社会化服务程度欠发达地区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不容乐观,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培训演练方面均存在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与开发商交接不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查验,理清关系,分清职责。但现实中,大多物业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衍生出来的,物业企业的现场查验工作成为“走过场”,形同虚设,可能在存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室外消火栓管网没有建设到位等等先天火灾隐患的情况就接手物业,对开发商应移交的有关消防手续也把关不严,埋下先天隐患,极易同开发商推诿扯皮,损坏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物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
物业服务企业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担负行政职责,具体到消防安全职责,一是以行政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的行政职责,二是以民事合同形式明确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物业消防安全职责的界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消防法律法规对物业担负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全面,《消防法》中仅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企业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规定,关于商住楼、综合楼的物业企业并未提及;二是行政职责同民事职责往往是不相对应的,一些物业企业仅将职责局限于合同中写明的民事职责,从而导致行政职责不明晰,落实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物业过于重服务轻管理。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强调更多的是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但有的物业企业过分强调对业主的服务,疏于日常管理。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消防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劝阻”、“制止”的方式责令其改正,但事实上效果欠佳,物业对消防违法行为管理的“无力”致使其负责区域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第四,物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主要涉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以及水电维修人员,其中只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经消防专门培训后才能持证上岗,其余人员均不需要经消防专门培训,这就造成了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大多不懂得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不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更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及日常维护,不会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使得防火管理盲区较多,基本处于失控漏管的状态。
第五,消防机构监管存在盲区。
从消防机构监管角度来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机构将日常监管的重点放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侧重于对一个个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而对于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楼这样的综合体的监管相对而言要少得多,并且对肩负这类场所安全重任的物业企业也管理较少;二是消防机构对物业未履职行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手段,不能督促物业发挥其作用;三是直接管理业主力不从心。若物业怠于履职,将责任、困难和矛盾交由消防机构予以解决,事实上消防机构警力有限,根本管不过来。
二、解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第一,确立物业服务企业消防主体责任。
要改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第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借助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一系列物业服务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的责任。其次,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日常管理中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管理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同县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当发现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尽量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形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合力。
住建(房管)部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管理职责,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纳入企业资质审查的内容,形成物业企业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物业管理人员消防资质培训体系,在“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培训内容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其次,房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会同消防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指导,使其充分确立责任意识。此外,要由政府出面,指导加强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监督、维权和协调的作用,保证业主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可以更好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转变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监管思路。
消防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消防安全重任应引起足够重视,转变监管思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派出所要负责对多层住宅、无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检查,积极主动介入,引导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加以改善、解决;同时,还应积极地指导物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此外,消防机构要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特别是对其擅自关停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或同意改变建筑物和场所使用性质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中遇到的业主无理阻挠、拒不配合行为,消防机构及派出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加强对业主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摘要:重点介绍了五莲县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以期为五莲县农机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关键词: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山东五莲
随着农业机械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机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中,在农业现代化中起主导性作用。五莲县的农机数量年年增加,机械种类也逐年增多,作业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全县有各种农机362 719台,但由于农机管理技术不规范,致使农机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如何充分发挥农机作用,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最大程度地提高农机综合效能,及时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降低农机事故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目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现将五莲县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总结如下。
1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五莲县是个纯山区县,除国道、省道外,其他乡村道路基本是弯弯曲曲的盘山路,路面比较窄。道路运输车辆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增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五莲县农机安全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安全管理。由于拖拉机,特别是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音大、车体震动性大,驾驶人员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的拖拉机维修保养不及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容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规中,明确对拖拉机载人作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的较贫困的山区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老百姓赶集走亲访友,为了一时的方便,托亲找熟人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多年的农用车交通事故调查表明,凡是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另外,个别农用车驾驶员为了挣钱而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样的事故在五莲县每年也发生几起。因为车辆超载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因车头货物重易向后滑,尤其是在山区弯弯曲曲的道路上,更容易造成翻车或滑入山谷等交通事故。
1.2农田作业(含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存在安全隐患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人员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从某种程度上讲,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几率较低,但每年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数量远大于道路运输的车辆数量(统计表明,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而且农田作业有一定的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五莲县每年发生近100起农田农机事故。为此,对从事农业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培训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和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员与操作技术人员队伍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把住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以乡镇农机管理站为主,县农机局派人指导,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技术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现代化作业中,充分发挥其自身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2.2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营造人人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广大农民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规知识的宣传。采用有线广播、电视讲座、农村黑板报、印发明白纸等形式,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规,宣传农机安全常识,并在生产中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调查表明,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由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又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与作业的人员和周围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农机安全作业章程,确保安全生[1]。
2.3督促农机手按时进行农机年检,定期进行检查与保养
农机在年检及检查保养时,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要及时更换,确保农机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进行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使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充分发挥农机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农机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特别是乡镇农机管理站应经常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还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督和整治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主要路段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安全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忽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特别是春节前后,趁农机管理部门放假之际,非法从事客运工作,从中牟取暴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路况环境较差,农机运输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另外,在农忙季节特别是“三夏”和“三秋”大忙季节,农机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应该集中精力,充分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做到县包乡镇,乡镇包村,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严格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性[3]。
2.5农机监理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处理好农机事故
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依照《条例》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好农机事敌[4-6]。对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较容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处理部门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很多事故处理表明,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不全面的,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33条规定:“货运汽车排车、拖拉机排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得载人。”根据这个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调查表明,拖拉机载人大致可分为3种情况:一是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自己的拖拉机;二是行人主动且迫切要求搭乘拖拉机;三是行人在驾驶员不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搭乘拖拉机。因此,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应根据《条例》规定和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以上3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这样做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根据《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生事故的责任大小来论处,以便教育广大农民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的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3结语
实践表明,五莲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总结过去农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农机安全生产中的隐患,从而制定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认真坚决地予以实施。由分管农机的副县长挂帅;由县农机局具体领导,责任到人,目标明确;各乡镇农机管理人员分片包干,严格奖惩。这样充分调动了县、乡两级农机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农机事故发生率也逐年降低。近3年来,五莲县各种农机事故由过去每年发生几百起降低到现在每年70起左右,每年可挽回经济损失逾3 000万元,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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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动物性食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7)02-0030-01
动物性食品主要指来源于猪、牛、羊、鸡等动物身上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肉、蛋、奶等产品。随着动物性食品在人们食品中所占比重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添加剂、抗生素等残留物,动物疫病等严重影响着人们的饮食安全和饮食卫生。为此,近年来天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力争为百姓提供绿色健康的动物性食品。笔者对动物性食品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供参考。
1 天津市畜牧业发展基本情况
近几年,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农村城镇化建设,天津市畜牧业正在实现由传统发展模式向现展模式的转变,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成为天津市畜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天津市畜禽存栏、畜禽产品总产量呈平稳发展态势。但动物性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2 动物性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饲养过程中存在漏洞
目前,动物养殖主要靠饲料,而饲料中难免会存在农药残留,一旦农药残留转移到动物体内,就会对动物性食品造成污染。为了加快动物的生长速度,缩短饲养时间,降低饲养成本,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添加剂、抗生素、重金属等物质,造成动物体内过量的药物残留,而养殖场(户)如果不经过休药期便出售,人食用后会因长期积累导致各种疾病。
2.2 动物性食品加工、运输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动物性食品的加工首先要经过屠宰场,有些屠宰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屠宰车间卫生条件差,难以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个别屠宰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给活猪注水,严重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为了提高肉品的色相和口感,延长食物的保鲜期,不法经营者给肉食添加色素、亚硝酸盐、防腐剂等违禁物质,更是严重危害到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2.3 对动物性食品的管理体系不健全
负责动物性食品监管工作的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等。目前天津市在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权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此外,检测技术落后,监管手段匮乏,监管人员缺少也是造成动物性食品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3 对策
3.1 提高全体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地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使人们从思想上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生产并食用安全放心食品的和谐氛围。
3.2 加强对动物性食品卫生的全程监控
游镄允称返娜程监控包括饲养环节、加工环节和运输销售环节等。在动物饲养方面,畜牧主管部门对其所用饲料进行严格把关,对水质、饲养环境全面优化,避免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加工、运输环节的监管可以杜绝问题肉、注水肉等的上市销售,从而从源头保证了动物性食品的安全。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解决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上,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防疫、检疫作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验收和卫生检查工作,正真做到赏罚分明。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性是一个与施工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的重要问题。此外,房屋建筑行业又是一个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业,因而,我们必须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寻求方法以防止房屋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完善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保障制度,以促进房屋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国家关于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包括了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问题,而且还牵涉到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的一些相关内容。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很重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产安全,还因此对我国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了一些安全要求,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房屋建筑行业是一个危险系数极高的行业,我国政府对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为此还制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都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并说明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均需配备安全员,同时要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力度;高危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在通过国家相关考试后才可以持证上岗。
二.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原因
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受人、物两方面影响。人的安全问题大多是人的一些不安全行为导致的施工安全问题,比如安全检查力度较差、监护人员的失职、安全意识的缺乏、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以及管理人员的不正确指挥等;而物的安全问题则是指各种施工器具和施工材料产生的危险,主要包括施工材料中有危险物质、房屋产生高强度砼裂纹等以及施工机械存在的缺陷等等,所以,对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分析必须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目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
1. 施工安全教育的不足
现如今,我国房屋建筑施工的从业人员数量巨大,而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却不尽相同,由于房屋建筑的施工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专业培训,导致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贫乏,安全操作水平低,所以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农村的劳动力越来越富余,更多的农民工进入了城市的房屋建筑施工行业,农民工整体文化素养较低,施工企业又往往无法在短时间的培训里让这些农民工完全掌握有效的安全技能和安全保障技术,从而导致在施工中违反施工纪律、违章操作事件时有发生。
2.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重视
一个合格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无论施工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应该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因为在企业经营中,人一直处于主体地位,而安全则是房屋建筑工程所有环节的基础,也是重中之重。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如果不注意安全管理, 就可能会出现中毒或高空坠物等各种安全事故。所以,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只有真正树立“ 安全第一” 的观念,将眼光放长远,把安全生产真正放在第一位来抓,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并让管理人员不断督促,将施工安全措施发放到各个施工人员、施工班组长那里,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才能防止房屋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问题。
3. 对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落实不够
管理人员是工程决策者,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假如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管理不重视,落实不够,会直接造成安全管理脱节,使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无法继续落实,会导致安全教育和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性差,就会给施工的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同时,施工安全资料不标准和不规范使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了诸多问题。
此外,房屋建筑行业危险系数高,存在较大危险性,因而加强第三方监督很重要。然而,现实中,监管部门安全监督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不够了解,且不认真监督,留下了诸多的安全隐患。此外,监管部门制度缺乏规范和标准,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无法作出合适及时的处理。
4. 施工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规范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安全防护不规范现象很严重,常会出现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现象,例如高空安全网质量不合格,因为无法有效拦截高空的坠物而导致地面施工人员伤亡;一些生产厂家为了利益, 不按规范制造施工机械设备,在生产中偷工减料,降低了产品的安全系数,使不合格设备在施工现场频发使用,安全隐患十分严重;配电箱安装位置不当或没有使用标准配电箱,漏电开关参数不匹配,导致出触电事故和人员伤亡;起重机使用的缆绳不合格,致使重物坠落,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5. 房屋建筑工程中产生的高强度砼裂缝
在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裂缝中,按成因可分为两大类:荷载裂缝和变形裂缝。从查阅相关调查统计资料可以得出,真正由荷载引起的裂缝的几率约占20%左右,而变形变化(温度、收缩、不均匀沉降)或主要由变形变化引起的裂缝(即变形裂缝)却占80%以上。在这种变形裂缝中,温度裂缝又是最常见、最复杂、最难以避免的,这种裂缝通常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就已出现,随时间的推移继续发展,其宽度一般在0.1~2.0mm之间。虽然该种裂缝对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无显著的直接危害,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屋建筑的强度、整体性、耐久性、抗震性能和防水性能,使得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大大降低;同时,也给使用者在感官上和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引起房屋的使用者与开发者之间的矛盾纠纷或官司。
除了以上的5个原因外,建筑市场秩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给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埋下了深深的隐患。施工单位一个项目有多个分包商,很多能力低、规模小的承包商靠不正当手段包揽工程,对安全规范了解很少,主要靠偷工减料,给建筑施工安全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另外,部分设计人员常常只满足于标准对设计强度的安全性需要,而受力路线不详细,造成混凝土强度等级过低、保护层厚度过小,或是局部受力过大,减弱了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同时,在设计中,不重视使用极限状态和对旧建筑的维护,考虑耐久性少,都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产生了影响。
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我国建筑安全法制不够完善,执法不力也助长了安全事故的苗头。近年来, 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但与实际需要相比,仍存在差距,作用也没能得到显现。
这些原因都使得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一直存在着。而安全在房屋建筑施工中是重中之重,所以更要注重保证施工安全,加强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
1. 做好对从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宣传安全知识、有效的安全技能和安全保障技术,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职业素养,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树立“ 安全第一” 的观念,将眼光放长远,把安全生产真正放在第一位来抓,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并让管理人员不断督促,将施工安全措施发放到各个施工人员、施工班组长那里,加强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督
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设立项目负责人,控制施工中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完备的安全检查,将不安全因素早早消除。同时,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安全。完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实施。
4.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严格按规范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落实“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此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侥幸心理,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严格落实。
5. 处理好房屋建筑的砼裂缝
房屋建筑工程出现温度裂缝的修复在发现温度裂缝时,不要急于修复,应观察到裂缝稳定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若发现屋面保温层末达到热工要求和节能标准时,首先应重新改做屋面保温隔热层,以防止裂缝继续活动。鉴定裂缝的稳定方法是在裂缝内嵌抹水泥浆或贴玻璃纸,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判断确定。对裂缝的处理须从建筑的美观、强度、耐久、使用功能等方面并充分考虑到裂缝形成的机理,从根本上加以治理。
结束语
施工安全是房屋建筑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保证房屋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一是安全管理干部思想意识存在问题。当前,多数公司项目经理部只重视生产进度和项目成本,忽视安全工作。如此氛围之下,安全管理干部提出要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再加快施工进度,就违背了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者的工作思路,就有可能受到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的“高压政策”。在非常环境下,安全管理干部不得不苟同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者的观点,放弃立场,忽略安全工作第一位的理念;个别安全管理干部认为只要自己所辖区域不出安全事故,就万事大吉;更有甚者,站着位子,不做事,不到现场。纵是看到问题,也是绕着走,不去追究。如此安全管理思想,难免不出安全事故。
二是安全管理干部行为准则存在问题。公司安全管理干部多数是任劳任怨地工作,创造性地工作,才使公司安全工作处于可控状态之下。但也有一小部份安全管理干部,没有自觉遵守岗位职责,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能,没有深入项目工程一线抓好安全工作,没有到现场及时解决安全问题,被动应付各级检查,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领导催一下,动一下。甚至存在着应付差事的思想,得一天,过一天,没有真正深入一线,深入施工现场。平时到施工现场,也只是走马观花,有问题的地方看不到,甚至看不出来,导致安全隐患不得及时排除,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三是安全管理干部综合素质存在问题。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各类人员需求量越来越大,安全管理干部也同样如此,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一个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安全质量总监和安质部长分设、另外还需要设置安质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加上建设单位对安全人员的要求,一时之间,安全人员增多不少。但公司人数总体受限,安全管理干部更是相形见绌,公司只得从其他岗位抽调人员补充安全力量,这些临时补充的安全人员,未经过系统安全培训,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他们对安全管理知识知之甚少,现场经验不足,一些安全问题看不出来,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四是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近年,公司从不同高等院校引进不少安全工程专业的科班毕业生,而且还加大了安全队伍建设的力度,但随着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施工现场出现了经验性人才多,专业性人才少;低学历人才多,高学历人才少;非安全专业人员多,安全专业人员少;无技术职称人员多,有技术职称人员少的“四多四少”现象。安全管理干部梯队式建设,更是没有真正形成。加之对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或是安全管理干部自身素质原因,以及公司迅速扩张的规模,现有安全管理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生产需求。
公司安全管理干部存在的病因,严重危及着公司的发展,危及着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危及着社会和谐,找出安全管理干部病因所在,是排除安全隐患的重要环节,只有找出病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做踏实,做到位。
一是安全管理干部提任考核不够深入。在提拔任用安全管理干部时,由于时间关系和考核人员素质情况,对被考核人的情况,没有深入细致的进行全面了解,没有准确掌握考核人,热不热爱这份工作,有没有这个能力,仅凭借基层报告和个别人说辞,把一些思想还不够成熟,动机不够纯正,能力不够深厚的人员,提拔和聘用到安全管理干部岗位,造成鱼龙混杂的局面。
二是安全管理干部系统学习不够全面。。由于现在的项目工程建设周期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公司安全人员安全岗前培训,没有具体化,系统化,或是岗前教育不够,使一些人员仓促上阵。加之自身原因,不爱学,不好学,即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又不想自学,导致安全管理知识不够全面,安全管理知识不实用,启不到为现场解决问题的作用,有的可能只是一个传话筒。
三是安全管理干部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由于安全管理干部多数是从其他专业转行和从基层作业人员调任,他们对安全管理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且知识老化、单一;而安全专业毕业的安全管理干部,对施工生产的环节和工程施工的程序不懂,仍然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
四是安全管理干部工作方法不够恰当。个别安全管理干部在执行安全制度时,只追求制度的执行,不讲究方法,工作方法简单、粗鲁,不考虑他人的感受,忽略违章人员的情况,以及项目经理部对操作人员的要求,认为自己执行制度一切都是对的,没有把求量,与求质结合起来。
安全管理干部存在的病因和问题查找出来,还需要对症下药,并且及时解决和付出实施,才能把诸类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是队伍学习要加强考核。安全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一次安全培训结束,都要进行必要的考试,对考试成绩优秀的安全管理干部,要给予奖励,甚至重奖;对考试不合格人员,要继续组织其学习,直至考试合格。二是不能仅仅局限于岗位安全教育培训,还要对项目工程每一道工序施工前、每一个新工艺施工前,都要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做到安全教育培训不留死角,不留缺陷,做到全覆盖、全方位的培训。确保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懂得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知识。
二是队伍质量要加强考核。安全管理干部不能搞终身制、]无为制,要定期对其进行能力的考核、素质的考核,对能力不行,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该降职的要降职,该撤换的要撤换,让能力强,年轻化,热爱安全工作的人员,从事这项职业,使这支队伍朝气逢勃,焕发新生。
三是队伍态度要加强考核。对安全管理干部在现场执行制度,要进行回访,看他们执行制度的力度,执行制度的准确性,对制度执行不力和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的安全管理干部,要对其进行工作评价,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促使他们安全检查不走过场,转变工作作风,使其认真做好安全工作,严格安全制度。
四是队伍氛围要加强考核。要营造安全管理干部是项目经理部、是每一项工作重要一份子的氛围,是不可否决的一部分,增强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安全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扩大,自觉扩大。
五是队伍建设要加强考核。一个单位仅有一名优秀的安全管理干部不行,他需要有一个群体,这就要看队伍的文化,是否深入人心,是否形成合力,如果队伍形成了一种文化,就不愁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提不高,后继无人,这就要衡量安全管理干部是否热心这项工作,忠于这项工作。
总之,如果持之以恒加强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的待遇,提高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抓好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目标实现,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只是迟与早的关系。
作者:石治荣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
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险种由保险法所规定,同时由保监会下发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进行相关内容的确定,其功能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
2、由于二者的功能不同,设立的依据不同,带来投保时的费率不同,责任限额不同。保险公司开办强制三者险此项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做到保本微利就行,其所规定的费率将比现在的商业三者险要高,且责任限额是确定的,有全国统一标准;现行的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相对来说要低,责任限额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3、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强制三责险中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担责,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有社会保险性质。商业三责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民事法律责任,保险人即应支付赔偿金。
4、交安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而现行的商业三责险则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二、目前在审判实务中适用该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目前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将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而视机动车方投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按该条规定担责,这样的判决将直接影响机动车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对保险公司不公。在以往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均是按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而承担赔偿责任,按责支付赔偿款,并规定一定的免赔率,同时约定因事故发生后逃逸、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等因素,保险人享有免赔权利。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按责赔偿,仅有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限额的规定,并不要求考虑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逃逸、事故是因酒后驾驶而造成等因素,也即不考虑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保险公司的免责也只有在符合该条第二款的情形之下才发生。如果现在就适用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让保险公司担责,则事必造成签订在交安法出台前的有效合同有关内容因与后出台的交安法的规定相冲突而使条款无效,这样认定显然不合理,很难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而法院现在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是承担的连带责任或是转承责任,不存在保险公司担责后再行向机动车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追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无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与被保险人进行合同结算,现在适用该条款,直接导致原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应该说交安法出台在后,其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效力在二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同一险种情形下不应该溯及以往,直接去影响原订合同的效力。现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该条款为时过早。
2、由于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现阶段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保险公司担责,受害者的获赔情况将取决于机动车一方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最低限额,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着不公平现象。按照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在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之内,从文字上理解,保险公司不按责任赔偿,只考虑一个最高限额,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这里就产生同样的事故 ,同样的损失,如果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不同,受害方获赔情况也将不一样,有的投保的该险种责任限额多,受害方的损失将全部获赔,而投保的该险种责任限额少,受害方不仅获赔的少,而且有时还要自已按责承担部分损失。如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损失为10万元,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5万元,而受害者为事故主要责任的话,则其从保险公司能获赔5万元,另5万元其自己将按主要责任承担70%,另30%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如果此案中机动车方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0万元,则受害方的损失10万元将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自己无需承担。受害者的获赔情况完全取决于机动车一方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最低限额,这里存在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比较单一,而在审判实务中,此类案件存在较多的共同侵权或多因一果情形,法官对有些案件的处理在适用该条时较为盲然,也无法进行相应的裁判解释。如机动车方与机动车方相撞,造成第三方受伤受损,机动车方构成共同侵权,而机动车双方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各自投保的限额均为10万元,而受害方损失为20 万元的话,让二个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问题;如果机动车一方投保该险种的限额为5万元,另一方投保限额为20万元,而投保20万元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受害人的损失是让投保限额为20万元一方保险公司承担,还是二个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方的责任份额承担,如让投保限额高的保险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是否让二个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按保险费交付比例来确定保险公司间的赔偿金额显得较为公平,在审判实践中还需统一规定。另外,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一机动车内的多人受伤,其中一人的损失为10万元,另二人的损失为5万元和6万元,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10万元,则该限额将如何分配给受害方,是按起诉的先后顺序,还是按各自损失的比例给。这里主要考虑在多人受伤的事故中,就赔偿方的偿付情况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较强,受害方实际获赔效果好,这里相在在多人受伤同时间起诉保险公司情形下如何适用七十六条的情形。
4、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地位的确立存在程序法上规定和实体法上规定的冲突。按照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直接赋予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是实体法上的义务主体,列其作为被告应无问题;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而保险公司非直接侵权人,其担责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所签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非同一法律关系,从程序法上讲,保险公司仅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此类案件之中。法律冲突的存在,各地法院对此理解、认识上的不同,使得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将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确立处于混乱状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5、目前审理此类案件一律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害人自由处分民事权益的权利,剥夺了受害人的选择权。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后,受损一方要求侵权人赔偿符合侵权法理论,受损一方为此也会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而机动车方是否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并不清楚,实践中完全取决于侵权方的配合,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将车辆投保情况轻易向外泄露,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急需用钱,保险公司付款还存在一个审查过程,并不能及时支付,而受害方马上起诉要求先于执行,因未明确诉讼请求也不现实,故在此情况下由侵权人先预付赔偿款变得较为现实和合理。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并非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机动车方作为直接的侵权人,不能以其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如在此情况下只允许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实则是限制受害人的权利,肇事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的成本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有违责任保险的立法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受害方为及时拿到赔偿款,侵权方为及时了结纠纷而不愿将保险公司牵涉进来的情形。应该说机动车方发生事故造成侵权,受害人因此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符合侵权法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在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情形下,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并从中任一义务人处可获得全额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选择起诉其中任一义务人或起诉全部义务人,法院应尊重受害人的这种选择,列其起诉的对方为被告。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应追加受害人未起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也不应支持被起诉的被告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请求。这样处理,符合有利于及时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符合诉讼方便、经济的原则。从另一层面上讲,机动车方发生事故造成侵权,受害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二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的债务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故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在受害方无责情形下,受害的第三人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也可要求机动车方赔偿损失,还可同时向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受害人对机动车方是否承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有选择权。
6、现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让保险公司担责与责任保险中的“一次赔偿”条款带来冲击。我国保监会于2000年6月15日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一次赔偿原则对保险人而言显然是一种效率条款,有利于全体被保险人。责任保险中的一次赔偿条款类似于信用证规则中的不符点一次提出原则,同样属于行业中的国际惯例。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并不是一次诉讼就能完成,有些受害人要进行二次手术,为解决前一部分因受伤医疗而产生的损失,受害方会提前起诉,根据规定第二次起诉属新的诉讼法院仍可受理,且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第一次诉讼中保险公司所赔偿金额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限额,则后一诉讼中保险公司无异在扣除第一次应赔偿数额后,还应在责任限额内继续赔偿直至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侵权人按责赔偿。根据上述二种不同规定,在目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而按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让保险公司担责对保险条款的规定也形成冲突。
7、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遇到一方面由于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诉讼能力差,追加保险公司后经法官释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判决时法官直接变更其请求,法官是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这样操作,但却超越职权。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保险单,经释明后仍不提供,一些当事人拒不到庭,无法知道车辆投保情况;再者侵权人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因受害人未起诉,侵权人为能去保险公司理赔而起诉要求确认其赔偿数额,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再把保险公司追加进来,则无异会多一个机动车方向受害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及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款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受害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利益,迫使对方以积极态度及时解决事故产生的理赔事宜,在一些费用尚非完全确定情形下申请保全,如果不经过审判,核定损失还存在问题;如法院判决机动车方最终依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需支付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因查封车辆造成机动车方多付停车费、造成停运损失,机动车方是否有权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意见予以统一。
此外,就此类案件中的先予执行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法院因当事人申请向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现阶段来说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由于现行三者险非交安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故根据现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清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故保险公司作一个理赔案尚需时日,非一天能完成,当事人因事故受伤情况紧急需支付抢救费用,在未有强制三者险的相关条例出台前而直接执行保险公司会因过于超前而对保险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问题;措施
博物馆库房作为博物馆内的重地,是整个博物馆的核心部分。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质量工作决定了文物在博物馆得到保护的力度,库房文物管理是关键的一个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库房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问题的解决就需要文物库房工作者具有开拓创新管理理念,为保护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的文化载体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库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文物库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藏品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藏品库房载编制格式上的规范标准,对于文物库房管理工作规定制度还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杂乱无章的文物库房管理制度不利于对文物藏品的保护。
(二)安全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掀起了博物馆文物库房建设的,一大批现代化的博物馆文物库房拔地而起,在新馆建设以消防设施和监控作为工程的重中之重。在充分肯定这一巨大变化之余,博物馆文物库房的安全问题还是凸显出来,过于依赖先进设施,安全工作只停留在依赖监控设备上。安全防范体系要实现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只有人防与技防有效结合才可以及时发现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一是文物库房管理人员流动相大,文化层次低,对先进设施和技术的运用不熟练。二是文物库房的硬件设施落后,表现为机密工作无法得到保证和信息技术的局限性,一部分博物馆库房条件并不能达到标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不够。
(四)文物库房管理手段落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我们要利用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来保护文物。但是目前一些博物馆文物库房只停留在文物保护上,而缺少相应的科技手段,导致文物的信息化水平低下,忽视了科学技术的动态发展,例如,在库房的进出方面,没有设置门磁开关和密码技术,更没有精准的指纹识别技术等,文物库房的安全保障系数低。在文物外出展览运输的过程中更缺少GPS定位技术,无法全程跟踪文物的流转信息,致使一些文物在发生意外情况后无法调查取证。
三、改进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博物馆文物库房的管理工作。藏品是象征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建立健全完善的文物库房管理体制意义是重大的。要让库房管理切实发挥自身职能,文物管理部门应该对文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真正了解不利于文物库房管理的因素,并建立可行的效益评价机制。其次,加大关于文物库房的专项资金投入,一些名贵字画的维护相对费用较高,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让更多的子孙后代通过实物认识祖先的创造能力,不断增强民族自豪感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文物库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博物馆就文物保护和保管要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库房保管设备一定要坚固、安全,防止因为库房的布局、选址和设施等因素影响到到文物的安全性。相关的博物馆文物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循《博物馆文物库房的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的要求进行设计。定期对相应的保护设备进行更换,增加现代化保护措施。
(三)注意博物馆库房的安全性。首先是要强化博物馆文物管理的安全意识,运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让文物安全工作有法可依。在现代化博物馆文物管理过程中,要有效强化保证文物的安全系数。其次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博物馆库房内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及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入内。同时要创立按时的安全检查制度,保持库房的卫生清洁。
三、信息化建设
(一)利用高科技的数字化技术。博物馆是文化交流的场所,库房管理人员在进行文物陈列的工作的时候,需要打破传统的模式,充分重视对高科技的利用,有效使用等离子大屏幕电视系统等等,使参观者更加方便清楚的了解相关的文物。
(二)建设相应的博物馆网站。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博物馆的网站可以挖掘能够利用的资源,设置更新入口保证源源不断的更新相关的文物信息。
(三)用效率高的网络传输设备。博物馆的网站建设是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为了保证图片的高清性就必须采用传输效率高的网络传输设备。
(四)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相结合,全馆网络覆盖库房,对博物馆内存放文物的调档和库房资料的查询和核对,合理分布信息点,保证网络的覆盖率。
总之,博物馆的库房管理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加强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能够充分展示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劳动人民的智慧,对于了解历史文化有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但只要我们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会使文物库房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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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举亮.浅谈如何做好博物馆管理工作[J].大众文艺,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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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立胜.当前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问题与对策[J].中国博物馆,2008(4).
[5]王亮亮.文物库房管理及数字化建设[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3):44-46.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适中方土楼;存在问题;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6-0241-01
前言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程度直接反应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内涵以及经济能力。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很重视,再三强调文物是我国历史的根基所在。因此,本文主要对福建适中方土楼的状况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对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问题以及有效方式进行了探究。
一、福建适中方土楼的现状
适中镇是福建省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随着福建土楼列入世遗,土楼文化引起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适中镇特有的方形土楼也越来越被外界人士认识。据史记载,适中土楼始建于宋朝,清代的雍正、乾隆、嘉庆年间达到高峰,最盛期达360余座,经过几百年风风雨雨,现存242座,是目前福建省境内数量最多、历史最悠久、楼层最高、风格最独特的土楼群。土楼群分布广泛,外观雄伟,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有建于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的福建土楼中最完善最华丽的典常楼,有建于南建炎二年(1128年)的福建现存最古老的土楼古丰楼,有建于康熙十年(1665年)的福建中最完整的五层方形民居大楼庆云楼等。适中土楼群被上海同济大学古建筑专家路秉杰教授赞道:这样的建筑堪称民族民居瑰宝,这样的景观,举世无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楼的保护意识越来越淡薄,土楼保护令人堪忧,原住户为改善居住条件,满足现代生活,对土楼结构和设施进行不恰当的改造,土楼周边的新建建筑物与土楼紧挨,很不协调,正在失去原来的环境风貌,也有的住户外迁,相当部分的土楼已人去楼空,建筑维修比较困难,土楼出现“人老体衰,无人赡养”的状况,存在不少危房,因此抢救、保护土楼刻不容缓。
二、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意识匮乏。由于适中镇方土楼是民居建筑,楼内住户为满足现代生活对土楼进行不恰当的改造,使得土楼正在失去原有的环境风貌。这正是因为人民群众没有充分了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在相关活动过程中,缺乏保护意识,在无形之中,对文物造成伤害与损伤,这也与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彻底、不深入有着一定的关系。
(二)缺乏专业的文物保护技术和人才。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专业的工作。适中镇方土楼大多破损、塌漏严重,存在众多安全隐患,这就需要专业的文物保护技术和人才,而这正是地方文物保护工作的瓶颈,因此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引进先进的保护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保障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文物管理体制不完善。适中镇方土楼所在的地方政府文物保护机构需要肩负多重职务,它们虽然在对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协调各部门之间共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协作,打击文物走私和处理破坏文物不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没有编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四)缺乏保护资金投入。由于土楼的保护开发是个专业性较强、配套项目多、投入资金量大的工程,需要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虽然近些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上升,保护资金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但是由于之前遗留的漏洞太多,再加上点多面广,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保护资金没有落实到实处,从而制约了文物保护的顺利进行。
三、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的相关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构建一个文物保护环境。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为了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要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与手段,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巩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为观众构建一个安全、稳定、整洁的参观环境。首先,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始终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观众至上”服务理念,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地创造条件,构建完善的接待服务管理制度,为人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人们了解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在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多种不同形式的活动,提高人们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知与了解,例如在特定的节日通过举办纪念活动、开展图片展等形式把文物保护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中,使人们在介绍历史、感受历史的同时保护历史;最后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引进相关技术和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不断地充实现有文物管理队伍,增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通过在岗培训等多种有效手段,构建具备专业素质能力的文物保护队伍,保障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明确职责,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参与性。同时可将员工的工作质量与具体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以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工作效率。
(三)完善任追究制度,确保文物安全。严格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与违法案件,要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根治隐患,并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发挥警示作用。一是推动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因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将落实经费、评比先进与文物安全工作情况挂钩,统筹建立奖惩联动机制,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在经费、项目安排与先进评比上要给予倾斜,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案件的,则要减少经费投入,在各项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
(四)加大投入,落实管理,扎实有效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工作守土有责,要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好工作职能,对保护工作的难点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汇报,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支持文物保护工作;要选择一批价值较高、今后可能升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重点保护,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维修,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在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正视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利用多种有效的方式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通过科学的规划与布局保障工作的有效性,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与支持,保障现代文物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文物单位;文物;问题;管理
【黑龙江史志2015.4(总第341期)】
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历史研究的补充与佐证。所以,文物的管理及利用无论是对文化历史的研究还是进行宣传教育,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各地博物馆没有制订具体的《文物管理》实施细则,使得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程序约束,存在着漏洞。同时文物单位对文物管理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标考核及奖惩制度,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
(二)对文物管理重视不够、权责不清
各级文物单位尤其是县级以下文物单位在管理文物时没有划清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存在管理馆藏文物人员也是管账人员,文物进出库房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文物管理的经费短缺
在我国,文物管理经费不足使很多地方的文物管理及文物保护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特别是一些县一级的文物馆,少量的经费根本无法保证文物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本不能保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管理工作原则。所以,大量的博物馆长期以来难以开展富有生气的业务活动。参观者大量的减少,无法对文物进行很好的管理及保护。文物管理工作就很难谈得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双赢局面。所以,在我国现阶段,文物管理经费严重不足,是影响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
(四)文物安全难以保障
文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和脆弱性。如果这些文物资源遭到破坏,将无法弥补和修复,甚至给国家及人民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给人类带来了难以弥补的遗憾。火灾对是木结构建筑具有最大的威胁,火灾对木质文物具有严重的破还行及毁灭性,再严格的管理也是有很大的危险。在我国现阶段,大量的分散在野外的石刻雕像、古墓等成为盗窃分析盗取的主要目标。盗窃文物、盗掘古墓葬、非法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各主要文物分布省不断的增多,无法有效的对文物进行保护。
(五)落后的文物设施
中国文物基础设施建设非常落后。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的基础设施的缺乏,甚至到连最基本的生活设施都没有。历史文化常年的得不到修复,就会导致历史问题失去原有的价值。陈旧的展览内容也导致了许多文物资源得不到维修与更新而逐渐的败落。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文物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旧城改造中,建设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开发商在一些历史文化遗产的密集的地区盲目地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与开发,这就造成文物古迹、古城建筑、文化风景等原有的风景面貌遭到严重的破坏,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二、加强对文物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文物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文物管理效率和防止文物资产的流失,保证文物的保值、增值,提高文物展出率。文物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文物征集管理办法》、《文物保管管理办法》、《文物陈列展出办法》、《文物保管人员工作职责》、《文物保护办法》等制度文件,用以规范文物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制定《奖励性绩效考核办法》,将文物管理纳入考核范围,促进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科学的岗位职责、明晰责任。
由于文物具有特殊性,应强化岗位职责配置和岗位人员配置的科学性,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和岗位人员的分离操作、独立配备,通过相互监督、相互制衡,防范单人业务包办可能出现的差错、舞弊行为。明确有效的业务授权管理,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业务流程的权限操作,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文物直接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该文物。
(三)国家要加大对文物的管理支持
要想对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我们需要增加在文物保护工作上的投入,确保文物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要对文物保护事业加大投资力度,中央及地方政府要对文物管理工作投资大量的经费。这样,文物管理保护的资金就得到了落实。博物馆及其他的文物馆的相关业务活动也可以正常的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部分应该改革及创新文物保护的升级,这就要求文物管理部门在坚持社会效益的情况下有效的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文物的管理支持,有效的保护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四)提升文物管理人员的素质
在文物日常的管理中需要文物管理工作人员来进行实际的操作。因此,文物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文物管理的效果。首先要对文物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操作技能和管理技能的培训,通过理论学习掌握文物的特性,准确的掌握制度内容、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以使其能够正确操作,提升业务理论水平;还要对文物管理人员和安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物管理人员要有很强的使命感及责任心。通过对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更好的管理好文物。
三、结语
加强文物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必须依靠政府,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让历史文化遗产更安全,让文化管理工作的效果更明显,让热爱、保护文物的人不断的增多,让文物管理工作的成就越来越有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