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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关键词:创新思维;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辩证统一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098-02
“突破传统思维习惯与逻辑规则,用新颖的思路去阐明问题和解答问题的思维方式”[1]4。我们称其为创新思维。它是人类所独有的,人类也正是凭借创新思维在不断认识世界并改造世界,也正是由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充分地运用了创新思维,才创造出了文明高度发达的人类社会。关于创新思维发生问题,当前我国理论界依然从脑生理和心理基础为着眼点,研究创新思维发生、发展的问题,仍从创新教育即右脑潜能开发、经验启迪、功利诱惑等方面开展研究。而对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发生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实,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交织着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这一主要思维形式,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创新思维的发生和形成。
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的内涵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方法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又称抽象思维。逻辑思维是按照严格的规则进行,具有单一过程的严密性、不可逆性和确定性。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只有将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统一起来,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新的认识,进而产生认识世界的新的思维(创新思维)。逻辑思维是思维的一种高级形式,指符合事物之间关系、合乎自然规律的思维方式,我们通常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是指遵循传统形式逻辑规则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具有确定性,而不模棱两可;具有前后一致性,而不自相矛盾;是一种有条理、有根据的思维。
非逻辑思维通常是逻辑程序无法说明和解释的那一部分思维方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直觉、灵感、想象(直觉是指不以人类意志控制的特殊思维方式,它是基于人类的职业、阅历、知识和本能存在的一种迅捷而又直接的思维形式;灵感是人在研究问题时,瞬间产生的富有创造性的突发思维状态;想象是人脑对已储存事物的某种属性、状态、规律及结构形式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非逻辑思维没有严格的规则,具有偶然性、可逆性、不确定性。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的发生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非逻辑思维不受各种框架的约束,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灵活性很强,在创新思维过程中是离不开直觉、灵感、想象等非逻辑思维因素的。
二、创新思维的发生始终渗透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
(一)科学创造四阶段结构模式渗透着逻辑与非逻辑思维
关于创新思维发生的结构模式有很多人进行研究和探索。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心理学家澳勒斯(G.Wallas)。1926年,他提出科学创造的“准备期、酝酿期、豁朗期和验证期”四个阶段的结构模式。
准备期是对从事创造活动所需的材料进行整理和加工的阶段,主要是发现问题、搜集资料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中,主要是逻辑思维发挥作用,思维主要停留在显意识层次;酝酿期是对问题进行各种试探以求解决的过程;豁朗期是经过酝酿期的准备过程以后,借助各种逻辑的、非逻辑的思维手段,或在外部事件的触发下,提出新的认识成果、产生新观念和新思想的阶段。
酝酿与豁朗阶段系创新思维关键的阶段,科技工作者们在创新思维成熟酝酿的前提下,通过直觉,顿悟与灵感到解决问题方案。此两个阶段需充分发挥人类想象、直觉同灵感等非逻辑思维从而产生新观念和新思想,在此阶段对潜意识思维的应用较多。当科学工作者确立一个创新性的课题之后,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时,总是在绞尽脑汁、冥思苦想里捕捉思维灵感,此时思维状态有着很高的无序性与自由性,在这些无序思维的运行中在某一节点上会忽然产生突破性的思维。此种瞬间顿悟系无数思维过程高度浓缩,为各种思路重新组合,系未经逻辑性、渐进的精细推论却越过无数中间环节并找到答案之过程。
可见,在创新的孕育和豁朗阶段,思维过程不是单纯的按照思维程序循序渐进的过程,亦非单纯的非逻辑或无逻辑的突变、跃进的过程,而系逻辑的循序渐进与非逻辑跳跃之有机统一。非逻辑性思维和逻辑性思维在创新里互相作用,互为补充,一起构建成完整的辩证思维。然而,非逻辑思维创新特征在该阶段里比较凸出,其在创新过程里的独创性、突发性及模糊性特征,为理性逻辑思维所无法具备的。
验证时期指在创新的过程之后,创造者还要对新的思想和新概念进行验证,主要是在逻辑思维的指导下,对主要由非逻辑思维产生的结果进行逻辑性的分析、鉴定、验证工作。验证阶段主要就是运用有逻辑性的科学实践方法,对创新成果进行较严格的证实与检验,探索它是否合理并使它日益完善。科学实践为科学认识之基础,是检验科学知识真理性的标准[3]200。
(二)创新思维是逻辑与非逻辑的互补
创新思维发生过程常常为逻辑思维借助非逻辑思维之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与形象思维来实现突破,且得到具体化。并且逻辑思维也令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与形象思维明确了方向与目标,来加快创新思维之发生。非逻辑思维之顿悟、直觉等思维,亦无脱离判断、推理及概念等逻辑思维活动,其以某种逻辑思维活动做基础。在创新思维形成之过程里,不存在脱离逻辑之纯粹非逻辑思维;亦没有脱离非逻辑之纯粹逻辑思维。创新思维的发生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二者思维形式之协作互补,两者为互相渗透、互相联系、不可分割辩证统一的关系。德国心理学家韦特海默(Max Wertheimer)和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J.P.Guilford)都明确提出过。韦特海默认为,“创造性思维就是打破旧的完形而形成新的完形”[4]3。他认为,对目的、情境与解决问题途径等方面互相关系新的理解系创造性解决问题之基本要素,过去之经验亦唯有在一有组织之知识整体里才会有意义且获得有效使用。因此,创造性思维都是遵循着旧的完形被打破,新的完形被构建的基本过程进行的。韦特海默对传统逻辑进行批判性分析之同时,确立了非逻辑思维之地位。非逻辑思维无非指违反了常规逻辑的直觉和想象,尤其为直觉这种思维形式。从韦特海默之分析里能够看出。非逻辑思维并非无关紧要,亦并非和传统逻辑方法背道而驰,两者互相补充、相互作用,一起实现创新思维。
1967年,吉尔福特对创造力进行了详尽因素分析,在这个前提下,他提出了“智力三维结构”的模型。他说,人类的智力由3个维度多种因素构成:第一维指智力内容,包括有符号、语义、图形、行为四种;第二维指智力操作,包括有记忆和认知产物,有类别、发散思维、聚合思维、单元、评价五种;第三维指产物,包括有关系、系统、转化、蕴涵、单元、类别六种。创新思维核心系上述三维结构里处在第二维度之“收敛思维与发散思维”,且把创造力定义成“多种能力的组织方式”[5]140。
三、创新思维主要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相互作用的结晶
创新思维的发生有其自然因素,即脑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但也有其自觉性因素。就是强化创新教育,有理性培养、经验启发、理论诱导、功利诱惑、问题意识、形象教育、音乐艺术教育等因素。创新思维的发生也有其发散思维与收敛思维,逆向思维与顺向思维,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等形式在起作用。但对创新思维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是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在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的相互作用,创新思维就不可能发生。
创新思维的发生具有高度的、严密的逻辑思维参与,其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往往起作用,但它不能仅仅根据某种逻辑形式来解答问题,同时还要具有高度灵活的非逻辑思维参与其中,以给人灵感和启迪。非逻辑思维不受固定形式化之约束,不受任何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可以灵活的渗透进各种思维的过程之中,对传统的思路进行整合、重建,使人得以开拓新的意识领域。当创新思维得以发生之后,逻辑思维就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大显身手。人们在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科学思想的基础上,使用分类、比较、综合、分析等方法,从感性材料里概括抽象出一般的结论,从而使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
可见创新思维发生的过程中,既不是单纯的按逻辑思维程序循序渐进过程,亦非唯独依赖非逻辑思维之突变、飞跃的过程,系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之循序渐进和跳跃式有机统一之过程。非逻辑思维之创新特征在创新思维发生阶段里比较凸出,其独创性、模糊性、突发性特征,系理性逻辑思维无法具备的。非逻辑绝不是“不逻辑”,它渗透于逻辑里边,创新思维过程系“由逻辑与非逻辑两种思维形式协作互补来完成”[2]279,共同建构了一种完整的、具有辨证性的思维模式。
综上所述,“创新思维系创造内在动因,无创新思维就无能动之创新性思维活动,亦无发现、发展、发明等创新性成果。要想有所发现、发展,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就必须提高人类创新思维能力,”在遵循人类本性,且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遵守非逻辑思维和逻辑思维相统一之创新思维发生逻辑。创新思维的发生系逻辑与非逻辑思维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结晶。
参考文献:
[1]王跃新.创新思维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2]傅世侠,等.科学创造方法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舒伟光.自然辩证法原理[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
1、情感思维:动作思维、意象思维、形象思维;
2、理性思维:抽象思维、辩证思维、立体思维;
3、创新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
思维方式:
1、辩证思维: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逻辑思维:分析与综合、分类与比较、归纳与演绎、抽象与概括。
具体思维方法: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一、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小学数学教学中一项重要任务
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思维能力呢?《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条规定是很正确的。下面试从两方面进行一些分析。首先从数学的特点看。数学本身是由许多判断组成的确定的体系,这些判断是用数学术语和逻辑术语以及相应的符号所表示的数学语句来表达的。再从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看。他们正处在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阶段。这里所说的抽象逻辑思维,主要是指形式逻辑思维。因此可以说,在小学特别是中、高年级,正是发展学生抽象逻辑思维的有利时期。由此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把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一项数学教学目的,既符合数学的学科特点,又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
《大纲》中强调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是表明以它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思维能力的发展。例如,学生虽然在小学阶段正在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是形象思维并不因此而消失。在小学高年级,有些数学内容如质数、合数等概念的教学,通过实际操作或教具演示,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学生的形象思维也会继续得到发展。又例如,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虽然不能作为小学数学教学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教学与旧知识有密切联系的新知识时,在解一些富有思考性的习题时,如果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可以对激发学生思维的创造性起到促进作用。教学时应该有意识地加以重视。至于辩证思维,从思维科学的理论上说,它属于抽象逻辑思维的高级阶段;从个体的思维发展过程来说,它迟于形式逻辑思维的发展。据初步研究,小学生在10岁左右开始萌发辨证思维。因此在小学不宜过早地把发展辩证思维作为一项教学目的,但是可以结合某些数学内容的教学渗透一些辩证观点的因素,为发展辩证思维积累一些感性材料。例如,通用教材第一册出现,可以使学生初步地直观地知道第二个加数变化了,得数也随着变化了。到中年级课本中还出现一些表格,让学生说一说被乘数(或被除数)变化,积(或商)是怎样跟着变化的。这就为以后认识事物是相互联系、变化的思想积累一些感性材料。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
现代教学论认为,教学过程不是单纯的传授和学习知识的过程,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包括思维能力的发展)的过程。从小学数学教学过程来说,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运用着各种思维方法和形式,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另一方面,在学习数学知识时,为运用思维方法和形式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和材料。这样说,绝不能认为教学数学知识、技能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只是为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提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在教学时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并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计划地加以培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教材没有有意识地加以编排,教法违背激发学生思考的原则,不仅不能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相反地还有可能逐步养成学生死记硬背的不良习惯。
怎样体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是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阶段各个年级的数学教学中。要明确各年级都担负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从一年级一开始就要注意有意识地加以培养。例如,开始认识大小、长短、多少,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比较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10以内的数和加、减计算,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抽象、概括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数的组成就有初步培养学生分析、综合能力的问题。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观察,逐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形成10以内数的概念,理解加、减法的含义,学会10以内加、减法的计算方法。如果不注意引导学生去思考,从一开始就有可能不自觉地把学生引向死记数的组成,机械地背诵加、减法得数的道路上去。而在一年级养成了死记硬背的习惯,以后就很难纠正。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每一节课的各个环节中。不论是开始的复习,教学新知识,组织学生练习,都要注意结合具体的内容有意识地进行培养。例如复习20以内的进位加法时,有经验的教师给出式题以后,不仅让学生说出得数,还要说一说是怎样想的,特别是当学生出现计算错误时,说一说计算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凑十”的计算方法,学会类推,而且有效地消灭错误。经过一段训练后,引导学生简缩思维过程,想一想怎样能很快地算出得数,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在教学新知识时,不是简单地告知结论或计算法则,而是引导学生去分析、推理,最后归纳出正确的结论或计算法则。在教学中看到,有的老师也注意发展学生思维能力,但不是贯穿在一节课的始终,而是在一节课最后出一两道稍难的题目来作为训练思维的活动,或者专上一节思维训练课。这种把培养思维能力只局限在某一节课内或者一节课的某个环节内,是值得研究的。当然,在教学全过程始终注意培养思维能力的前提下,为了掌握某一特殊内容或特殊方法进行这种特殊的思维训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此来代替教学全过程发展思维的任务。
一、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小学数学教学中一项重要任务
思维具有很广泛的内容。根据心理学的研究,人有各种各样的思维。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思维能力呢?《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首先,从数学的特点看。数学本身是由许多判断组成的确定的体系,这些判断是用数学术语和逻辑术语,以及相应的符号所表示的数学语句来表达的,并且借助逻辑推理由一些判断形成一些新的判断,而这些判断的总和就组成了数学这门科学。小学数学虽然内容简单,没有严格的推理论证,但却离不开判断推理,这就为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其次,从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看。他们正处在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阶段。小学阶段特别是中、高年级,正是发展学生抽象逻辑思维的有利时期。由此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把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一项数学教学目的,既符合数学的学科特点,又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大纲》中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和足够的重视。一个时期内,大家谈创造思维很多,而谈逻辑思维很少。殊不知从一定意义上说,逻辑思维是创造思维的基础,创造思维往往是逻辑思维的简缩。就多数学生而言,如果没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训练,就很难发展创造思维。因此如何贯彻《小学数学教学大纲》的目的要求,在教学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值得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大纲》中强调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是表明以它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思维能力的发展。例如,学生虽然在小学阶段正在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是形象思维并不因此而消失。在小学高年级,有些数学内容如质数、合数等概念的教学,通过实际操作或教具演示,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学生的形象思维也会继续得到发展。又例如,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虽然不能作为小学数学教学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教学与旧知识有密切联系的新知识时,在解一些富有思考性的习题时,如果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可以对激发学生思维的创造性起到促进作用。因此,教学时应该有意识地加以重视。至于辩证思维,从思维科学的理论上说,它属于抽象逻辑思维的高级阶段;从个体的思维发展过程来说,它迟于形式逻辑思维的发展。据初步研究,小学生在10岁左右开始萌发辨证思维。因此在小学不宜过早地把发展辩证思维作为一项教学目的,但是可以结合某些数学内容的教学渗透一些辩证观点的因素,为发展辩证思维积累一些感性材料。例如,苏教版教材第一册出现找朋友题,可以使学生初步地直观地知道第二个加数变化了,得数也随着变化了。到中年级课本中还出现一些表格题,让学生说一说被乘数(或被除数)变化,积(或商)是怎样跟着变化的。这就为以后认识事物是相互联系、变化的辩证思想积累一些感性材料。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
现代教学论认为,教学过程不是单纯地传授和学习知识的过程,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包括思维能力的发展)的过程。从小学数学教学过程来说,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运用着各种思维方法和形式,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等,另一方面,在学习数学知识时,为运用思维方法和形式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和材料。这样说,绝不能认为教学数学知识、技能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只是为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提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在教学时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并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计划地加以培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怎样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各个年级的数学教学中。
要明确各年级都担负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从一年级一开始就要注意有意识地加以培养。例如:开始认识大小、长短、多少,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比较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10以内的数和加、减计算,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抽象、概括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数的组成,就有初步培养学生分析、综合能力的问题。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观察,逐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形成10以内数的概念,理解加、减法的含义,学会10以内加、减法的计算方法。如果不注意引导学生去思考,从一开始就有可能不自觉地把学生引向死记数的组成,机械地背诵加、减法得数的道路上去。而在一年级养成了死记硬背的习惯,以后就很难纠正了。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每一节课的各个环节中。
不论是开始的复习,还是教学新知识,或是组织学生练习,都要注意结合具体的内容有意识地进行培养。例如:复习20以内的进位加法时,有经验的教师在给出算式以后,不只让学生说出得数,还要说一说是怎样想的,特别是当学生出现计算错误时,说一说计算过程不仅有助于学生加深理解“凑十”的计算方法,学会类推,而且能有效地消灭错误。经过一段训练后,引导学生简缩思维过程,想一想怎样能很快地算出得数,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在教学新知识时,不是简单地告知结论或计算法则,而是引导学生去分析、推理,最后归纳出正确的结论或计算法则。例如:教学两位数乘法,关键是通过引导学生把它分解为用一位数乘和用整十数乘,重点要引导学生弄清整十数乘所得的部分积写在什么位置,最后概括出用两位数乘的步骤。学生懂得算理,自己从直观的例子中抽象、概括出计算方法,不只印象深刻,同时发展了思维能力。有的老师也注意发展学生思维能力,但不是贯穿在一节课的始终,而是在一节课最后出一两道稍难的题目来作为训练思维的活动,或者专门上一节思维训练课。这种只在某一节课内或者一节课的某个环节内培养思维能力的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然,在教学全过程始终注意培养思维能力的前提下,为了掌握某一特殊内容或特殊方法进行这种特殊的思维训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此来代替教学全过程发展思维的任务。
(三)培养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各部分内容的教学中。
这就是说,在教学数学概念、计算法则、解答应用题或操作技能(如测量、画图等)时,都要注意培养思维能力。任何一个数学概念,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数量关系或空间形式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因此教学每一个概念时,要注意通过多种实物或事例引导学生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揭示其本质特征,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形成正确的概念。例如:教学长方形概念时,不宜直接画一个长方形,告诉学生这就叫做长方形。而应先让学生观察具有长方形的各种实物,引导学生找出它们的边和角各有什么共同特点,然后抽象出图形,并对长方形的特征作出概括。教学计算法则和规律性知识更要注意培养学生判断、推理能力。再例如:教学加法结合律,不宜简单地举一个例子,就得出结论。最好举两三个例子,每举一个例子,引导学生作出个别判断,如(2+3)+5=2+(3+5),先把2和3加在一起再同5相加,与先把3和5加在一起再同2相加,结果相同。然后引导学生对几个例子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即等号左端都是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三个数相加,而等号右端都是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一个数相加,结果不变。最后得出一般的结论。这样不仅能使学生对加法结合律理解得更清楚,而且能使学生学到不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
三、设计好练习题对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同学习计算方法、掌握解题方法一样,也必须通过练习。思维与解题过程是密切联系着的。培养思维能力的最有效办法是通过解题的练习来实现。因此设计好练习题就成为能否促进学生思维能力发展的重要一环。一般地说,课本中都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有助于发展学生思维能力的练习题,但不一定都能满足教学的需要,而且由于学生的情况不同,课本中的练习题也很难做到完全适应各种学生的需要。因此教学时往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调整或补充,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设计练习题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培养目标来进行设计。例如:为了了解学生对数学概念是否清楚,同时也为了培养学生运用概念进行判断的能力,可以出一些判断对错或选择正确答案的练习题。举个具体例子:“所有的质数都是奇数。”如要作出正确判断,学生就要分析偶数里面有没有质数,而要弄清这一点,就要明确什么叫做偶数,什么叫做质数,然后应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去分析能被2整除的数里面有没有一个数,它的约数只1和它自身。想到了2是偶数又是质数,这样就可以断定上面的判断是错误的。
一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小学数学教学中一项重要任务
思维具有很广泛的内容。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有各种各样的思维。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思维能力呢?《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一条规定是很正确的。下面试从两方面进行一些分析。首先从数学的特点看。数学本身是由许多判断组成的确定的体系,这些判断是用数学术语和逻辑术语以及相应的符号所表示的数学语句来表达的。并且借助逻辑推理由一些判断形成一些新的判断。而这些判断的总和就组成了数学这门科学。小学数学虽然内容简单,没有严格的推理论证,但却离不开判断推理,这就为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再从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看。他们正处在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阶段。这里所说的抽象逻辑思维,主要是指形式逻辑思维。因此可以说,在小学特别是中、高年级,正是发展学生抽象逻辑思维的有利时期。由此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把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一项数学教学目的,既符合数学的学科特点,又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大纲》中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和足够的重视。一个时期内,大家谈创造思维很多,而谈逻辑思维很少。殊不知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思维是创造思维的基础,创造思维往往是逻辑思维的简缩。就多数学生说,如果没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训练,很难发展创造思维。因此如何贯彻《小学数学教学大纲》的目的要求,在教学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还是值得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大纲》中强调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是表明以它为主,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思维能力的发展。例如,学生虽然在小学阶段正在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是形象思维并不因此而消失。在小学高年级,有些数学内容如质数、合数等概念的教学,通过实际操作或教具演示,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学生的形象思维也会继续得到发展。又例如,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虽然不能作为小学数学教学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教学与旧知识有密切联系的新知识时,在解一些富有思考性的习题时,如果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可以对激发学生思维的创造性起到促进作用。教学时应该有意识地加以重视。至于辩证思维,从思维科学的理论上说,它属于抽象逻辑思维的高级阶段;从个体的思维发展过程来说,它迟于形式逻辑思维的发展。据初步研究,小学生在10岁左右开始萌发辨证思维。因此在小学不宜过早地把发展辩证思维作为一项教学目的,但是可以结合某些数学内容的教学渗透一些辩证观点的因素,为发展辩证思维积累一些感性材料。例如,通用教材第一册出现,可以使学生初步地直观地知道第二个加数变化了,得数也随着变化了。到中年级课本中还出现一些表格,让学生说一说被乘数(或被除数)变化,积(或商)是怎样跟着变化的。这就为以后认识事物是相互联系、变化的思想积累一些感性材料。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
现代教学论认为,教学过程不是单纯的传授和学习知识的过程,而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包括思维能力的发展)的过程。从小学数学教学过程来说,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运用着各种思维方法和形式,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另一方面,在学习数学知识时,为运用思维方法和形式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和材料。这样说,绝不能认为教学数学知识、技能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只是为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提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在教学时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并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计划地加以培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不注意这一点,教材没有有意识地加以编排,教法违背激发学生思考的原则,不仅不能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相反地还有可能逐步养成学生死记硬背的不良习惯。
怎样体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是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阶段各个年级的数学教学中。要明确各年级都担负着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任务。从一年级一开始就要注意有意识地加以培养。例如,开始认识大小、长短、多少,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比较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10以内的数和加、减计算,就有初步培养学生抽象、概括能力的问题。开始教学数的组成就有初步培养学生分析、综合能力的问题。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观察,逐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形成10以内数的概念,理解加、减法的含义,学会10以内加、减法的计算方法。如果不注意引导学生去思考,从一开始就有可能不自觉地把学生引向死记数的组成,机械地背诵加、减法得数的道路上去。而在一年级养成了死记硬背的习惯,以后就很难纠正。
(二)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每一节课的各个环节中。不论是开始的复习,教学新知识,组织学生练习,都要注意结合具体的内容有意识地进行培养。例如复习20以内的进位加法时,有经验的教师给出式题以后,不仅让学生说出得数,还要说一说是怎样想的,特别是当学生出现计算错误时,说一说计算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凑十”的计算方法,学会类推,而且有效地消灭错误。经过一段训练后,引导学生简缩思维过程,想一想怎样能很快地算出得数,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在教学新知识时,不是简单地告知结论或计算法则,而是引导学生去分析、推理,最后归纳出正确的结论或计算法则。例如,教学两位数乘法,关键是通过直观引导学生把它分解为用一位数乘和用整十数乘,重点要引导学生弄清整十数乘所得的部分积写在什么位置,最后概括出用两位数乘的步骤。学生懂得算理,自己从直观的例子中抽象、概括出计算方法,不仅印象深刻,同时发展了思维能力。在教学中看到,有的老师也注意发展学生思维能力,但不是贯穿在一节课的始终,而是在一节课最后出一两道稍难的题目来作为训练思维的活动,或者专上一节思维训练课。这种把培养思维能力只局限在某一节课内或者一节课的某个环节内,是值得研究的。当然,在教学全过程始终注意培养思维能力的前提下,为了掌握某一特殊内容或特殊方法进行这种特殊的思维训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此来代替教学全过程发展思维的任务。
(三)培养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各部分内容的教学中。这就是说,在教学数学概念、计算法则、解答应用题或操作技能(如测量、画图等)时,都要注意培养思维能力。任何一个数学概念,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数量关系或空间形式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因此教学每一个概念时,要注意通过多种实物或事例引导学生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揭示其本质特征,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形成正确的概念。例如,教学长方形概念时,不宜直接画一个长方形,告诉学生这就叫做长方形。而应先让学生观察具有长方形的各种实物,引导学生找出它们的边和角各有什么共同特点,然后抽象出图形,并对长方形的特征作出概括。教学计算法则和规律性知识更要注意培养学生判断、推理能力。例如,教学加法结合律,不宜简单地举一个例子,就作出结论。最好举两三个例子,每举一个例子,引导学生作出个别判断〔如(2+3)+5=2+(3+5),先把2和3加在一起再同5相加,与先把3和5加在一起再同2相加,结果相同〕。然后引导学生对几个例子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即等号左端都是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三个数相加,而等号右端都是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一个数相加,结果不变。最后作出一般的结论。这样不仅使学生对加法结合律理解得更清楚,而且学到不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然后再把得到的一般结论应用到具体的计算(如57+28+12)中去并能说出根据什么可以使计算简便。这样又学到演绎的推理方法至于解应用题引导学生分析数量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三设计好练习题对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摘要本文从方法论、学科内外等方面论述了著名美学家周来祥“美是和谐自由”的观点,同时与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以及生命说和自由说做了比较,突出了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的合理之处,指出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是一个动态开放与发展的体系。
关键词:周来祥 和谐自由 美学 体系
中图分类号:J01 文献标识码:A
体系的建构,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要建立体系,首先必须找到代表自己的东西,同时要有宏阔的视野,辩证逻辑的思维,稍有不逊,难免会顾全不周。我国著名美学家、文艺学家周来祥通过对中外美学史的研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提出“和谐美学”的思想,建立了以审美关系为轴心,以辩证逻辑结构为基础,史论结合的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综观周来祥的美学体系,应当说大体走过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初以前,和谐美学观点由探索到形成;第二个阶段是80年代中叶以前,和谐美学逐步形成体系;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末以前,和谐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进入21世纪,也就是第四阶段,周来祥进一步把研究成果系统化和完善化,同时开拓创新,面对新的情况,寻求新的理论创造。50多年来,周来祥从各方面对其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进行了阐述和延伸,形成了主客体统一的整体美学范式,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逐步得到完善。
美是和谐自由体系的轴心是审美关系:周来祥根据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对象怎样变成就要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与对象性质相适应的(人的)本质的性质;因为正是根据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具体(特定)性质才可以作出特殊的具体的肯定方式”的思想提出了把握美的本质,不能仅从主体入手,也不能仅从客体入手,而必须从主客体之间所形成的特定关系入手。以此为基础,周来祥从古今中外的大量美学史料中归纳总结出了美是和谐自由的思想,并形成了体系。笔者认为,美是和谐自由的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 方法论上的和谐:辩证逻辑思维方法与自然科学思维方法的和谐统一
思维方式是由知识、观念、习惯等要素逐渐递进,不断沉积而形成的主体反映和思考问题的定型化的思维模式,表现为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人们思考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人类的思维是个逐步发展演化的过程,纵观哲学发展的历史,哲学思维方式经过了古代对象性思维方式、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和现代辩证逻辑思维方式三个阶段。
在美是和谐自由论体系中,周来祥吸收并改造了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把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的两个方面应用到其和谐美学之中:首先是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这个统一包括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又回到实践;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又从一般回到个别;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其次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的方法,同样包含着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其一,逻辑和辩证法是一致的,逻辑与客观的历史是一致的;另一方面逻辑和认识论是一致的,与认识史是一致的,与美学思想史是一致的。”
与此同时,周来祥还把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融会于辩证逻辑思维之中: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是面对自然界的,20世纪自然科学自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开始,以现代物理学为重点,获得了飞跃的发展。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提出,模糊数学、统计数学、分子生物学、量子化学、遗传工程学等的兴起,深化了人们对客观世界互相联系、互相转化、不断运动的认识。现代自然科学方法不能代替辩证思维方法,但的辩证思维方法是发展的,它对其它方法都采取吸收改造的态度,使其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现代自然科学方法也是一样,它可以融合现代自然科学方法的一切优点,内化为自身的特点,丰富和发展的辩证逻辑思维,使辩证思维进一步科学化、精密化、现代化。为此,周来祥把现代自然科学方法与辩证思维的方法结合起来,把自然科学方法应用到了美学方面,为美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视角。
二 学科外的和谐:美是真与善的和谐统一
人类和自然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理智、意志与审美三种关系,从而产生了研究真、善、美三种不同类型的科学:真是以概念的、普遍的形式把握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的结果,其形式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真要把握的是客观世界的普遍内容,追求客观性。它虽以感性的客观世界为基础,但这只是提供了一个前提,最终目的是从感性实践中经过综合分析,得出普遍的规律,用以指导今后的实践。同时,在主观方面,真不容许狭带个人的情感。我们平时所说的愤怒出诗人,只是对于文学而言,对科学却有害。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意愿、欲望、目的的结果。善是带有个人情感性的,个人的意志要求在客观世界中得到实现,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在客观物质世界中肯定自己的意义。就主观方面来说,善在没有实现之前存在于个人头脑中,是主观的。善也具有客观方面,它要求倾向于用一种物质的力量作用于客观世界。善的活动以符合客观规律为基础,具有普遍性。美则是真与善的统一,真讲求概念、普遍性,善要求情感性、普遍性,美无关概念,却也要求普遍性,更强调情感,这样就把二者结合起来了。当然,这种结合是排异求同的结合,相对于理智的概念性而言,审美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就审美与善而言,善讲求的是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审美同样没有直接关联这些,但总是会阐明一种观点,这种观点总会与社会人生相关,美是无目的而合目的性的,这样就与善也结合起来。从审美心理方面来说,审美要求的是主体的心理愉悦,审美心理包括感知、想象、理解与情感四个方面的因素。这四个方面既有主体的情感方面,也包含理性的理解,只是在审美中,没有在真与善之中那么片面地被强调,四者已经融合为一体。
总之,美是真与善的和谐统一,美的和谐自由是以情感为主,不以概念为中介又趋向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无目的而又合目的的和谐。
三 学科内的和谐:横向与纵向的和谐内涵
周来祥认为美是和谐自由,是人和自然,主体与客体、理性与感性、自由和必然、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和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和谐统一,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的和谐。从横向来看,周来祥先生的美是和谐具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形式的和谐、内容的和谐、内容与形式的和谐统一、人的全面和谐的发展。从纵向来说,周来祥提出美是和谐包含三个阶段:其一、古典和谐美,是指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由于封闭的自然经济、当时社会斗争的特征、素朴的辩证思维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美的主题表现为和谐,美的类型包含优美或壮美。无论在东方古代社会还是西方的古希腊与古罗马,都强调以和谐为美学特征。其二、近代对立的崇高(广义的美),对立的崇高就是把构成美的各种元素对立地、无序地、动荡地、不和谐地组合为一个矛盾复杂体。对立的崇高在中西方的表现是不一样的。由于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经垄断资本主义走向后工业社会,哲学上的形而上学思维、否定的辩证法及悖论思想的影响。大致来说,这种分裂与对立又形成了近代崇高的三个部分:崇高、丑、荒诞。而在中国,由于国情与社会历史的原因,并没有形成以荒诞为主的美学主潮,而是经由崇高与丑直接进入了辩证和谐的现代美学。其三、现代辩证和谐美,是人类美和艺术发展的最新阶段,把近代的对立和古代的和谐予以辩证地综合和发展,成为既追求对立又追求和谐的新型的美。它既有近代的无序、动荡、不平衡、不稳定,又有古代的有序、稳定、平衡和宁静。当然,尽管古典和谐美、近代对立的崇高、现代辩证和谐美三个阶段的和谐美的思想各有其特征,但这也是相对的。就是说古代的和谐美学中亦存在近代的崇高,近代的崇高中也蕴涵古典和谐式的美,现代的辩证和谐美学中,也同样交集着古典与近代的美学思想。三者各为其主流,但又相互交叉、并存。
四 和谐美学的创新:与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不同,以及与生命说与自由说的区别
主观说强调美是主观的感觉,主体认为美就美,没有道理和标准可言;客观说则认为美在具体典型的现象和事物当中,与人的主观感受没有任何关系,二者都有其片面性。美的社会性和客观性统一说,同样存在不足:强调突出了社会主体的作用,忽略了审美对象的自然属性,忽略了个人主体的作用,没有看到社会主体与个人主体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了美的社会、普遍、抽象的方面,忽略了个性的、具体的、现实的审美关系的形成。自由说在这里指的是实践美学,认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自然人化”的结果。这种观点指出了美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强调了美是在客观对象上烙下主体的痕迹。但这只能说具备了审美的前提,因为真与善同样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结果。生命美学指的是后实践美学这一类,后实践美学以存在论哲学和当代西方美学为思想资源,他们认为美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生命的超越。这种观点突出了主体,忽略了审美客体。
周来祥指出,所有这些美学派别,在思维方式上仍停留在对象性思维或实体性思维的阶段,它们都把美归结为单纯的客观存在,或者是主体的物质实践,或者是主体的生物性存在。
为此,他提出了以审美关系为轴心的和谐美学以弥补上述提法的不足。审美关系强调的是由于对象的美是相对于主体的情感而言的,所以我们不能仅从对象的性质或仅从审美主体来判定美的本质,而是必须在主客体形成的具体的、历史的、特定的关系中来把握美的本质。
可以看出,周来祥的和谐美学对美的本质的探讨往前推动了一大步,认为作为美的根源来说,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作为现实的美的对象来说,它是由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相互对应而形成的审美关系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审美对象,就没有审美主体;没有审美主体,也就没有审美对象。以审美关系为基础的和谐美学的提出,弥补了主观派与客观派的片面性,让人们不再单纯地在主体或客体中找寻美的本质。而是把主客体联系起来考虑;对实践美学也有所深化,实践美学广义的自然的人化的问题,并不就是美的本质,科学认识与意志实践同样是属于自然的人化现象,自然的人化现象只是事物美的前提条件。总之,周来祥这种以实践美学为基础,以主客体关系为本体的思想深化了实践美学“美是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问题,把美的本质缩小在审美关系之中,为后人对美的本质的探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概而言之,周来祥和谐自由论美学体系内涵的突出特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逻辑思维方法作为其方法论,用中国儒家的中和思想作为其核心内容,真正实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次,他的和谐美学的观念内核是和谐自由,由人自身的和谐到与他人的和谐,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一步步扩大;第三,其和谐美学体系中的和谐是对立统一的和谐,没有矛盾没有对立就达不到和谐;第四,美的和谐不能脱离社会的和谐,他把人的理想与社会的理想统一起来,使它的和谐美学具备深刻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五,和谐自由美学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是在运动中展现的,丑、荒诞只是和谐的一个阶段,未来的美学将是一个多元协商、多元共生、冲突的体系,而最后又必将形成一个统一的和谐整体。
参考文献:
[1] 周来祥:《再论美是和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周来祥:《周来祥美学文选》(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周来祥:《论美是和谐》,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4] 杨春时:《生存与超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章辉:《实践美学――历史谱系与理论终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潘知常:《诗与思的对话》,三联书店,1997年版。章辉:《实践美学――历史谱系与理论终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刘继平:《论审美关系说的几层含义》,《文学教育》,2008年第1期。
[7] 周来祥:《三论美是和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一、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逻辑能力
《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要“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逻辑能力。”这一条规定是很正确的。下面试从两方面进行一些分析。小学数学虽然内容简单,没有严格的推理论证,但却离不开判断推理,这就为培养学生的逻辑能力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再从小学生的思维特点来看。他们正处在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过渡的阶段。这里所说的抽象逻辑思维,主要是指形式逻辑思维。由此可以看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把培养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一项数学教学目的,既符合数学的学科特点,又符合小学生的思维特点。一个时期内,大家谈创造思维很多,而谈逻辑思维很少。殊不知在一定意义上说,逻辑思维是创造思维的基础,创造思维往往是逻辑思维的简缩。就多数学生说,如果没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训练,很难发展创造思维。例如,学生虽然在小学阶段正在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但是形象思维并不因此而消失。在小学高年级,有些数学内容如质数、合数等概念的教学,通过实际操作或教具演示,学生更易于理解和掌握;与此同时学生的形象思维也会继续得到发展。又例如,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虽然不能作为小学数学教学的主要任务,但是在教学与旧知识有密切联系的新知识时,在解一些富有思考性的习题时,如果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可以对激发学生思维的创造性起到促进作用。教学时应该有意识地加以重视。据初步研究,小学生在10岁左右开始萌发辨证思维。因此在小学不宜过早地把发展辩证思维作为一项教学目的,但是可以结合某些数学内容的教学渗透一些辩证观点的因素,为发展辩证思维积累一些感性材料。
二 、在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从小学数学教学过程来说,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与思维能力的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数学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地运用着各种思维方法和形式,如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判断、推理;另一方面,在学习数学知识时,为运用思维方法和形式提供了具体的内容和材料。这样说,绝不能认为教学数学知识、技能的同时,会自然而然地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数学知识和技能的教学只是为培养学生思维能力提供有利的条件,还需要在教学时有意识地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并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有计划地加以培养,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怎样体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贯穿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全过程?是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小学阶段各个年级的数学教学中开始教学数的组成就有初步培养学生分析、综合能力的问题。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观察,逐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形成10以内数的概念,理解加、减法的含义,学会10以内加、减法的计算方法。如果不注意引导学生去思考,从一开始就有可能不自觉地把学生引向死记数的组成,机械地背诵加、减法得数的道路上去。而在一年级养成了死记硬背的习惯,以后就很难纠正。
(2)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要贯穿在每一节课的各个环节中。在教学新知识时,不是简单地告知结论或计算法则,而是引导学生去分析、推理,最后归纳出正确的结论或计算法则。例如,教学两位数乘法,关键是通过直观引导学生把它分解为用一位数乘和用整十数乘,重点要引导学生弄清整十数乘所得的部分积写在什么位置,最后概括出用两位数乘的步骤。学生懂得算理,自己从直观的例子中抽象、概括出计算方法,不仅印象深刻,同时发展了思维能力。在教学中看到,有的老师也注意发展学生思维能力,但不是贯穿在一节课的始终,而是在一节课最后出一两道稍难的题目来作为训练思维的活动,或者专上一节思维训练课。这种把培养思维能力只局限在某一节课内或者一节课的某个环节内,是值得研究的。
(3)培养思维能力要贯穿在各部分内容的教学中。教学每一个概念时,要注意通过多种实物或事例引导学生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揭示其本质特征,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形成正确的概念。例如,教学长方形概念时,不宜直接画一个长方形,告诉学生这就叫做长方形。而应先让学生观察具有长方形的各种实物,引导学生找出它们的边和角各有什么共同特点,然后抽象出图形,并对长方形的特征作出概括。教学计算法则和规律性知识更要注意培养学生判断、推理能力。例如,教学加法结合律,不宜简单地举一个例子,就作出结论。最好举两三个例子,每举一个例子,引导学生作出个别判断。如:(2+3)+5=2+(3+5),先把2和3加在一起再同5相加,与先把3和5加在一起再同2相加,结果相同。然后引导学生对几个例子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即等号左端都是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三个数相加,而等号右端都是先把后两个数相加,再同第一个数相加,结果不变。最后作出一般的结论。这样不仅使学生对加法结合律理解得更清楚,而且学到不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然后再把得到的一般结论应用到具体的计算(如57+28+12)中去并能说出根据什么可以使计算简便。这样又学到演绎的推理方法至于解应用题引导学生分析数量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三 、练习题对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