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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环境保护 综合治理 资料搜集 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233-1
1概论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就是评估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等手段使矿山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这是一个涉及矿山地质、矿产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岩土设计、结构设计、绿化设计等多学科的工程,目的是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和矿山生态恢复提供依据。
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资料的搜集可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现状调查可以查明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从而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料搜集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资料搜集,应该包括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矿山资料、矿山设计资料、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资料等。
2.1地质资料主要包括:矿区普查地质报告、矿区勘探地质报告。
(1)通过这些地质资料可以了解矿区所处行政区地理位置、地理坐标;周围交通及基础设施、城镇乡村;气象、水文;地形地貌(主要是所处地貌单元,地貌形态特征,特别是与矿山工程有关的微地貌特征以及周围可开发利用的地貌景观资源);土地类型及植被情况。
(2)可以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层岩性和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
(3)可以详细了解矿区地层层序、厚度、岩性、产状、相互接触关系,含矿岩系中的含矿层位及其走向、倾向,矿层(体)产状、形态特征及空间分布,岩浆岩的种类、规模、分布范围,特别是成矿后期对矿体(层)和围岩造成破坏的岩浆岩以及与成矿变质作用和围岩蚀变有关的变质岩类型、特征、分布情况。
(4)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质构造的分布发育、特征;
(5)详细阐明评估区基本构造形态,褶皱、断裂破碎带的性质、特征、产状、规模、分布情况与矿山工程场地的关系,重点是活动断裂。
(6)工程地质方面包括:岩土体结构类型及特征,矿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定性;构造破碎带及小构造发育分布情况,重点是切穿矿床破坏围岩稳定性的断裂;软弱岩层及软弱夹层的岩性、厚度、层位、分布;矿床围岩蚀变带分布、种类、特征(与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中,矿床与围岩之间常分布有宽度不一的蚀变带,是影响围岩稳定性的薄弱带);风化带厚度、风化程度、分布,随地形的起伏变化;构造破碎带、围岩蚀变带、风化裂隙带三带组合关系;残积层岩性、厚度,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厚度变化及特殊土发育分布特征;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各类采矿工程及矿山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
2.2水文资料主要是指矿区的水文地质报告。
该报告可以明确阐述评估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水文地质结构特征,矿层(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的位置,矿层(体)顶底板围岩隔水性(岩性、厚度、稳定性),矿床的进水与隔水(阻水)边界条件,补、径、排条件和充水条件,老窿、老硐和岩溶裂隙的充填情况,断裂构造与破碎带的含水性、导水性,地表水体分布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2.3矿山资料包括:矿山专题性地质资料与生产科研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评述矿山勘查阶段、设计阶段、生产阶段完成的矿山地质工作成果及工作程度。
2.4矿山设计资料主要: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发规划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通过这些资料的收集,可以了解
(1)矿山类型,矿区范围与面积(矿区面积是指矿界范围之内在地形图上投影的平面面积),矿山建设规模。工矿企业的分布;土地类型及土地利用等。
(2)矿山开发历史与现状
建矿时间、矿山开发进程阶段(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状况,开采区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平)、实际生产能力,采空区(范围、面积、累积厚度、多矿层结构及埋深),矿山闭坑年限。
矿山开采工程类型、规模、布局,包括露天采场境界和地下采区、选矿厂、尾矿库(坝)、排土石场、尾矿输运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建议运输矿路、供水工程、炸药库、工业场地(管理区)、生活区等。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首采区,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区工程要素,开拓运输系统及外部运输,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流程,矿山废渣、废水、粉尘的排放处理方式方法,矿山生产服务年限。
2.5环境资料主要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
阐述本矿山开发和周围矿山开发及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公路建设、城镇建设、农田建设、抽取地下水)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曾发生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3矿山环境现状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指建矿以来,在矿业活动及其它人为、自然因素影响下,已发生和现存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含地质灾害)。主要包括:
3.1矿山土地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工程建设及工程活动压占损坏土地情况。
3.2地貌景观调查
破坏地貌景观(海拔高程、相对高差、采坑、弃渣)、植被和土壤环境污染(包括范围、面积、类型、程度、危害等)。
3.3矿山水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开发对地下水均衡系统影响破坏(地下水位、水量变化、水质污染)和地表水影响(河、渠、湖、水库水量变化和水质污染),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影响程度评估。弃渣中矿石化学成分。
3.4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5综合分析:通过现状调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工作总结
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可以确定评估范围,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进一步确定评估级别,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采煤塌陷地 治理 研究
一、我国采煤塌陷总体情况
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煤炭矿山约1.5万个,累计矿山面积3600万公顷,采煤形成采空区面积约70万公顷,因采煤塌陷毁损土地约35万公顷。我国采煤塌陷主要分布在安徽、山东、河南、山西、河北、黑龙江等省的煤炭资源集中开采区平原盆地,采煤塌陷不仅造成耕地破坏,还引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地下水失衡、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毁坏,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逐步开展
自2001年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在上缴中央财政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投入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72.551亿元,共安排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45个,其中多数项目治理工作涉及采煤塌陷区治理,累计完成采煤塌陷和地裂缝治理4445处,治理面积约16万公顷。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或减轻了采煤塌陷对矿区居民的危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提高了土地综合利用价值,取得了预期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采煤塌陷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1、体制机制不协调
(1)尚未建立国家、部委、省市协调统一的专门机构。采煤塌陷区治理涉及国土、能源、财政、税务、农业、林业、环保、水利、建筑等多个行业部门,仅国土系统就涉及地质环境、耕地保护等多个部门,目前从国家到地方还没有协调统一的管理机构,影响了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的开展。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在内容上有较多的重叠。这两个方案的编制内容虽然各有侧重,但重叠内容较多,若在平原矿区前者基本包括后者,造成重复和多头管理,给矿山企业增加较大负担。
(3)治理实施的组织模式单一,市场化运作不足。政策规定企业为实施主体,但实际政府组织、实施较多,企业实施较少,市场化经营更少,责权利未体现,治理积极性不高,造成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虽然出资较多,农民利益暂时得到保障,但塌陷地治理效果不佳。
2、相关税费征收存在困难
(1)保证金征收难度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和《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既要交纳保证金,又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效益出现滑坡,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在此情况下,矿山企业对交纳保证金出现观望、抵触心理,导致保证金征收难度大。
(2)资源压覆问题影响保证金收缴。多数省份以矿权面积为主要影响因素征收保证金,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已经压覆和即将压覆的煤炭资源大量增加,对压覆的矿产资源,矿山企业既不愿办理压覆手续,变更矿区范围,又以不开采该部分资源为借口,拒交保证金。
(3)保证金使用有前提条件。煤炭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已达较高数额而不能使用,企业另外出资进行塌陷区治理有困难。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和各省保证金《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拥有保证金的所有权,在其放弃治理或已完成治理但验收不达标之前,政府只有保证金的监管职责,不具有直接支配保证金的权利。由于煤矿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一个采区地表开采稳定时间大约10年,一个企业的生产周期一般在30年以上,稳沉塌陷区治理周期长、缴纳的保证金累计数额大。因此,部分企业常常以交纳保证金即认为完成治理义务、以不具备治理条件为借口,推脱、延缓开展治理任务,甚至拒绝履行治理义务。
(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煤塌陷地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采煤塌陷地几乎都做不到2年内恢复耕地,复垦后很难享受到退税鼓励政策,影响了采煤塌陷地的治理。
3、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难度大
(1)责任主体明确的塌陷地历史责任划分政策不一致。《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规定》实施(1989年1月1日)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为历史遗留塌陷地,企业不承担复垦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本通知(2006年2月10日)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治理。
(2)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资金严重不足。历史遗留塌陷地治理没有专项资金,主要依靠国家、省、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等相关项目以及部分社会资金投入治理,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四、建议
1、摸清底数,分清责任
(1)对采煤塌陷地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全面调查采煤塌陷地的现状,截止到目前,全国有多少采煤塌陷地,塌陷的程度如何,每年增加的速度是多少,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上分别是什么地类。在此基础上,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治理。之后形成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矿企业出资复垦治理,关井、闭坑的煤矿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垦治理。
(2)建立采煤塌陷地动态监测机制。有地测机构的煤矿企业每年底要对采煤塌陷地的现状和复垦治理情况进行实地测量,没有地测机构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地测量,图件和数据随矿山年报逐级汇总上报,以便国家及时掌握采煤塌陷地形成和复垦治理情况。
2、加强部门协调
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紧密联系的部门有城市建设、土地、矿产、能源、税收、财政、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只有将协调工作落到实处,将各部门规划真正协调衔接,才能做到实现治理旧账,不欠新账。
3、成立省级专门治理机构
成立省级的采煤塌陷地治理机构,联合发改、财政、税务、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以政府为主导,编制治理规划,进行市场化运作,综合协调治理工作,将各部门的资金统一使用。
4、分类指导
我国对煤层的厚度分为三类,0.7至1.5米为薄煤层,1.5至3米为中厚煤层,3米以上为厚煤层。考虑各地地下潜水位的高度不同,相应的采煤塌陷地也应分为三种类型。开采薄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高于潜水位的为轻度塌陷;开采中厚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低于潜水面1米以内的为中度塌陷;开采厚煤层形成的塌陷地或塌陷后地面低于潜水面1米以上的为重度塌陷。对3种类型的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标准要求也应区别。
(1)轻度塌陷区。地表不积水或局部季节性积水,复垦治理以恢复耕地为主,复垦治理后的耕地质量不能低于塌陷前的质量。
(2)中度塌陷区。部分常年和季节性积水,通过复垦治理可以大部分恢复成耕地,部分复垦为精养鱼塘,发展生态农业、水面养殖。
(3)重度塌陷区。塌陷地积水深,不适合水面养殖,且因缺乏填充物无法复垦成耕地,只能通过生态治理手段,营造湿地公园或平原水库,发展旅游业。
5、梳理整合相关政策
(1)整合煤矿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建议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评审进行整合。既可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有机统一,又可以为企业减轻负担。从区域角度规划设计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才能做到科学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利用、效益最佳,而方案编制范围要求以矿山为单位编制,并且矿山是方案编制主体,局部利益考虑较多,因此建议增加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煤田或县域以上范围的区域治理规划。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要符合区域性治理规划。
(2)整合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议将煤矿企业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统一起来,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并列入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将预提的保证金和复垦费存入保证金账户。在实施复垦治理工程时,按规定使用资金。以前各级政府征收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都要返还企业保证金账户,以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3)明确采煤塌陷地复垦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是一项社会工作,煤矿企业不可能脱离地方政府开展复垦。在采煤塌陷复垦地治理中,必须明确政府主导、煤矿出资的治理模式。实行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工作负总责。
(4)进一步加大对采煤塌陷地复垦资金投入。整合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涉及塌陷地治理的规费收入,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土地复垦费、耕地占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建立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投入的资金来源。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资源收益分成比例,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中央与省市的分成比例分别为50∶50、20∶80,相对市县两级承担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压煤村庄搬迁转移及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等艰巨任务而言,市县分成比例仍然偏低。
国家要加大对采煤塌陷地复垦的资金投入,每年向有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任务的省(区、市)下达年度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加快采煤塌陷地治理进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已征收和一次性补偿的采煤塌陷地,给予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垦出的耕地指标可以用于占补平衡。鼓励煤矿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查下,探索实施充填开采。如山东济宁矿区在花园煤矿和许厂煤矿实施矸石充填、在太平煤矿和岱庄煤矿实施固体废物膏体充填、在田庄煤矿实施超高水材料充填等充填开采技术试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6、先行试点
对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进行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先行试点,建议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山东省济宁市具备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政策试点的条件。一是济宁市域内煤炭资源的赋存,既有薄煤层,也有中厚煤层,还有厚煤层;二是煤矿企业既有基建煤矿,也有生产煤矿,还有闭坑煤矿;三是采煤塌陷地,既有轻度塌陷,也有中度塌陷,还有重度塌陷;四是济宁市域内的煤矿全是规模以上井工开采的煤矿,没有露天开采或规模以下的小矿;五是济宁市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已充分认识到采煤塌陷地的危害,复垦治理采煤塌陷地的积极性、主动性较高,而且多年来一直在不断探索复垦治理采煤塌陷地的各种方法。
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由国家出台专门文件,推广到全国实施,从而形成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Z].
[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Z].
关键词: 防治措施; 环境; 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67文献标识码: A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1.1分区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矿区人居环境的影响程度;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原则,在保持矿山运营安全及正常生产的同时,努力降低或消除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不良影响;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坚持“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原则,根据区内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及重点防治对象的不同,细分为相应的亚区。
1.2分区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主要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充分考虑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的差异,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分析法、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进行合理分区。《方案编制规范》8.2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并坚持遵循以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1)“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对于矿山开采中可能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采用工程治理等措施进行土地恢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
2)“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要与矿山的生产相结合,偏重任何一方都将背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宗旨。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根据矿山地质、水文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矿山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预防、恢复、治理措施。针对不同地段、不同时段、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
4)“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恢复治理方案要切实可行,注重环境恢复治理的经济效益。依靠科技进步,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5)“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施工人员和矿山生产人员的安全。
2.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1)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因矿山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闭坑后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恢复,即矿山关闭后地表应基本恢复到采矿前的状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应采取永久性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证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任务: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及时有效地进行治理;对开采活动造成的道路、输电线路损毁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当地群众出行和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对开采活动造成的耕地损毁及时进行有效治理,对塌陷坑、田间地裂缝及时进行回填、平整;待矿山闭坑后,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修复;对破坏的土地资源,在矿山闭坑后进行复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荒则荒”的原则进行植被及生态恢复;减轻开采活动对地下水含水层的破坏程度,使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得到恢复;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的破坏,力争恢复原地形地貌景观;制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监测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实施动态监测和及时预警等等。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保障措施
3.1组织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为有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纳入矿山企业的发展计划,真正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当做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成立领导协调小组,并建立相关机构,把矿山经济发展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明确责任目标任务,保证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具体到人。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方针,全面推动保护与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遵规是根本。为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策方针,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监督与统一管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活动,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和规定,有效促进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3.2技术保障措施
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的科技水平,树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示范工程,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充分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创新研究。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防治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和难点,依靠科研机构,加强科技攻关。
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研究矿山开发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开发或引进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建立示范工程。
要积极做好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处理、预测预报的科技水平,逐步增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能力。
3.3资金保障措施
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防治资金的投入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通过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资金的投入。
与此同时,强化防治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做到合理支出,严禁资金挪用,杜绝浪费,也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资金保障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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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昕,关众,李岚.浅析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J].露天采矿技术,2011.4
[4]邹长新,沈渭寿,刘发民.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初探[J].中国矿业,2011.8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铁矿区;生态恢复措施;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12-0048-02
1引言
由于近年来我国对铁矿石需求量的增大,高强度的矿山开采和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视不足,使得矿山开采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生态恢复措施可行性成为了铁矿区发展的关键问题。
辽宁某露天铁矿位于辽东低山丘陵与辽河平原的过渡地带,项目区为山地丘陵地貌,该区域主要分布着工矿用地、林地和灌木林地,属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蚀为主,项目所处区域为矿产资源开发区,受人为扰动较大,水土流失强度以中度为主。
该地区由于矿产资源开发较早,而早期又缺少矿山发展规划,存在乱挖乱堆现象,生态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滑坡等问题时有发生。该铁矿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排土场较多,长期无序排土,表土与废石混排,形成的排土场均为一段式,且多数超高排放,坡脚不稳定,坡面和顶面平台缺少排水系统,加剧了水土流失,且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风险,也给排土场的复垦带来了困难。采场虽已开采多年,但部分采区仍然需要向深部继续开采,采坑上部未采取过生态恢复措施;部分采坑已闭坑,尚未复垦。为了增加区域植被绿化面积,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改善该区域生态环境,促进铁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矿山公司制定了生态恢复方案,该方案针对采坑和排土场提出了一系列恢复措施。
2铁矿区生态恢复措施
2.1采区生态恢复措施
针对本项目而言,矿区土地资源有限,排土场多数近于闭库,因此废弃的采坑应优先用作区域排土场。但在开采过程中,当开采工作面逐步向前推进的时候,对于开采过的区域要及时进行恢复工作,即采坑内每形成一个台阶就要对台阶边坡上的岩石上喷洒含有草籽、肥料和土壤稳定剂组成的客土,绿化后可保持5年以上。
生态恢复方案中提出对爆破影响区内的土地进行防护林建设,即在采矿场境界外100m至爆破警戒圈栽植刺槐等高大落叶乔木为防护林;在采矿场境界外50~100m范围内栽植紫穗槐等灌木。在采矿场周围形成封闭防护林带,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抑制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2排土场生态恢复措施
2.2.1工程措施
该铁矿区排土场均为一段式排土,且段高最高可达200m,应先实施削坡措施,然后在坡脚处修建浆砌石挡土墙。
排土场浆砌石挡墙外侧、顶面平台及坡面设置浆砌石排水沟,将雨水外排河道,以防止雨水汇流冲刷边坡。
排土场铺设铸铁灌溉管道,连接软管由人工浇水,每2hm2左右设置一个蓄水箱,水源可取自现有采区矿坑涌水。
2.2.2植物措施
该矿区排土场未保留表土,区内绿化土源较少,不能全面覆土,进行穴状客土较为可行,客土时先在穴栽坑底铺一层粘土,然后再在上面客土,同时增施保水剂,进一步改良土壤结构。
排土场顶面平台植物初期选择刺槐、紫穗槐,坡面选择紫穗槐、五叶地锦和紫花苜蓿;后期可考虑栽植果树。根据当地的小气候环境,种植时间最好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植树后的定植坑穴表面覆盖切段的秸秆,秸秆在使用前用有机肥与复合肥的混合营养液浸泡,湿覆盖或晾干后覆盖,可起到保肥、防止穴内杂草丛生、提供营养的作用。
2.3植物后期养护及病虫害防治
灌溉工程是保证栽植植物成活的关键措施,应定期利用矿坑涌水浇灌绿化植被,树木必须浇返青水和冻水,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在生长期浇2~3次。
树木休眠期和树木生长期分别施肥2~3次,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宜,生长期宜施缓释型肥料。
病虫害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经常检查树木生长情况,及时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刺槐虫害主要有天牛、蚧等,可采用乐果防治;紫穗槐易受四纹丽金龟和大灰象甲危害,可用敌百虫防治;苜蓿主要害虫为苜蓿斑螟,可用绿亨或大虫杀防治。
应定期进行林间除草,还需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为避免对害虫天敌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应科学使用化学防治技术。
3生态恢复措施的可行性
3.1生态恢复方向的可行性
矿区生态恢复关系到该区域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土地利用水平及区域经济、社会、环境情况的重要措施,因此生态恢复方向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环境保障、公众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该区域土地有限,铁矿区采区闭坑后大多应考虑作区域排土场使用。而现有排土场的恢复方向可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3.1.1经济水平
该铁矿地处我国东北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按照耕地优先考虑的原则,排土场应复垦为耕地,以增加当地耕地数量,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其他治理区域“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因此恢复目标应首先以耕地为主,林地、草地可以作为本区域复垦的主要方向。
3.1.2交通条件和管护
本方案所评价并需复垦的区域地处低山丘陵区,距离居民点较远,灌溉等设施不易布置,种植耕地非常不便。此外,耕地较林草地需要更多的日常管护,因此应以恢复林草地为主。
3.1.3公众意愿
在对当地村民的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待恢复区距离村民居住地较远,且农作物产量较低,种植成本相对较高,建议主要复垦为林草地。
3.1.4安全等其他方面
排土场为人工堆积而成,具有一定坡度,稳定性与自然形成的山体相比差很多,因此恢复方向应考虑预防雨季降雨量较大时产生山体滑坡的可能性。耕地、林地、草地等几种恢复方向相比较,林草地的盖度较耕地大,对于地表土壤的吸附及保水保肥、防止水土流失的能力更强。因此从安全方面考虑,应以恢复植被、增加地表覆盖度为主。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可以确定该铁矿区排土场的恢复方向应该为林草地。
3.2工程、植物措施的可行性
在该铁矿生态恢复方案中,考虑到植被恢复的速度相对较慢,对水蚀严重的地方采取了必要的工程措施,这样既可减轻水蚀又加速了生态恢复的速度。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采取分阶段、先重点治理的方案,主要是从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及生态恢复投入,以确保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方案中的植物措施是借鉴了辽宁地区矿山成功复垦的经验,植物选择上遵循了以下原则:生长快、产量高、适应性强、抗旱抗寒性好、耐瘠薄,优先选择固氮品种,尽量选择当地或先锋品种以及经济可行性品种。
植物栽植中借鉴了辽宁地区大型矿山的一些新技术,诸如客土兼化学保水剂的应用;对采坑初期已形成的平台、边坡喷洒固化剂,定植坑穴表面覆盖秸杆以保肥、防杂草等方法,用于铁矿区具有可行性。
另外该恢复方案细化了植物后期养护管理措施,弥补了目前很多生态治理方案的不足,对于矿山植被成活和促进后期生长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在整个方案的实施上,应配合当地环保、水保部门,并且借助于GIS及计算机等先进手段进行实时跟踪与监控,以确保方案的落实和生态恢复的速度与效果。
4结语
通过对该铁矿区生态恢复方案的实施,矿区几十年来遗留的生态问题可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可保护主体工程的正常运营,增加矿区植被覆盖度,减轻区内水土流失危害,起到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的作用。
矿区生态恢复应从建设初期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设计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实施,减少生态遗留问题;建设初期还应制定矿区发展的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生产,尤其是不应造成矿山固废的乱排、乱堆的无序状态发生,为服务期满的排土场生态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不管采取何种生态恢复措施,在矿山的生态环境防治中都要明确: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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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洋.鞍钢矿区生态恢复与可持续发展[J].水土保持研究,2006(4):190~196.
关键词: 矿山环境; 地质问题; 治理对策
1.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诱发因素
诱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的因素,一是人为的因素。①从自然环境因素的角度去分析: 我国的矿场资源具有地域分布不均等特点,我国很多地区的矿场资源都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进行矿场资源的开采,往往多伴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在这些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进行矿场开采,很容易就触发地质问题,加剧灾害的强度,这些地质问题由原生地质条件引起,相对来说是次要原因。②从人为因素的角度去分析,人类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主要原因。大规模的矿山开采活动不仅改变了矿区地质环境,还影响到了矿山的自然生成,造成地质灾害及环境问题。例如,目前人类对矿山地区的开采方式主要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前者对地形地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还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后者则易造成塌陷、裂缝等一些列的问题。
2.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基本类型
2.1 地面裂缝问题。地面裂缝问题在矿区的开采过程中经常出现,导致地面出现裂缝的主要因素就是采矿。通常情况下把地面的裂缝分为两种: 其一,规模较小的裂缝,这种裂缝通常在中小型矿开采中出现,裂缝只是一些小陷坑,裂缝之间的间距很大; 其二,沉陷盆地附近出现的裂缝,这种裂缝的分布非常均匀,且多呈平行关系,规模较大、影响范围也较大。
2.2 地面塌陷问题。地面的塌陷问题在我国矿区中属于一种常见的现象,塌陷的状态同开采区位置的地质环境和开采的方式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山西省长治矿区开采区地面塌陷的形状为波浪式,塌陷的面积很大、深度较浅。
2.3 坍塌问题。在矿山中出现的坍塌情况多为小范围坍塌,出现的地方多为采空区域,由于开采而造成边坡失稳形成的。坍塌问题对人们们的人身和财产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如何处理坍塌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
2.4 泥石流问题。在开采的过程中会持续爱你很多垃圾、废弃矿物等,这些都为泥石流的出现提供了条件,出现泥石流的地区多为连日降雨、堆积物松散的地区,矿山废弃物就会触发,进而导致泥石流问题的发生。
2.5 矿区开采后的“三废”问题。矿山环境地质中的三废问题,主要是针对矿区开采后给环境带来的影响问题来说的。所谓的三废,是指固体废弃物,液相废弃物和气相废弃物。固相废弃物主要包括了煤矸石、粉煤灰、剥离废弃物、废石等固相废料,此项废弃物一般都具有放射性物质,带来的危害主要包括了占地、边坡稳定、淋滤污染、风化扬尘污染等等。液相废弃物一般指废水,包括无机无毒水、无机有毒水、有机无毒水和有机有毒水四项,包含的化学物质会带来水体污染。气相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粉尘,扬尘等,所夹杂的有害物质会对自然大气造成影响。
3.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治理对策
3.1 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包括: ①在政府的引导下完善立法及规章。例如,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矿山环境的治理与保护列为企业的重要义务,落实责任归属与权限,做到有法可依。②进一步完善矿山地区的责任机制。针对人们不合理的开采活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除了要政府加强行政管理外,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区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强治理力度。③提高重视,建立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机构。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机构,协调气象、水文、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3.2 技术措施
3.2.1 工程技术措施
对涉及到工程技术的内容进行分类,具体包括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滑坡地质灾害防治、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①崩塌地质灾害防治: 崩塌地质灾害的防治技术主要包括了危岩清除,坡面清理和废渣清理。②滑坡地质灾害防治: 滑坡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包括截排水措施、锚杆措施、土钉支护措施。③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 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止方案分为四种,包括了水治方案方案、土治方案、排导方案以及综合质量方案。④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 地面塌陷地质的防治方案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废弃土地的治理,使土地重获新生; 第二种是对采空区进行强化,采用注浆或维修的方式进行治理。
3.2.2 生态环境恢复技术措施
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对象包括土壤和植被。①对土壤环境的恢复方法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地形的修复,也就是对裂缝、沉陷进行回填或设计高程; 第二种为土壤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生物修复。①在对植被进行恢复时,植物种类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尽量选择适应性强、经济价值高、抗旱耐湿的树种; 关于植被的恢复技术无疑就是在废弃的土地上进行植被的栽种; 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把废弃的土地分割成多个小块,相间的进行植物的种植,一方面节约了经济的支出,另一方面还能使植被快速的恢复。
4. 总结
综上所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一项复杂且系统的内容,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探究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对策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矿山环境地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相关实践经验给出了合理化对策,以供参考。需要指出的是,做到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发展经济并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对矿山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要仔细分析可能出现的环境地质问题,防止污染,防止破坏。相信随着我国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工作的发展将会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在进行矿场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环境地质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诱发原因,进而对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基本类别进行了逐一介绍,最后对矿山环境的治理对策给出合理化化建议,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63-0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由于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而复杂,综合治理的难度大,因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必须突出重点,优先解决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的矿业城市及其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矿业大国,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国外及先进地区相比,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资金、技术、制度3大困境。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
2.1地质环境破坏严重
由于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大多在浅部,特别是厚煤层和中厚煤层的重复开采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后对地面地质环境的影响最为显著,表现为地面建筑物斑裂、耕地大面积下沉、地表水沿裂隙向下渗漏等。这样就造成对地面表土及地下水源的严重破坏。还有矸石的排放,洗煤废渣的堆积、矿井水的外排等等。
2.2社会影响巨大
老的煤矿矿区有着相对密集的人口,采煤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经常引发一系列工农关系问题即社会问题,例如煤矿采空塌陷所造成地表耕地的破坏,桥涵、道路的破坏,村民建筑物的斑裂、倒塌,可以看出,煤矿矿区开采后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已不再仅是一个生态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人类生存的事情。搞好和加强采矿后地质境恢复治理工作,努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以提高矿区居民的和附近村民生产和生活质量,这样才能打造和谐矿区、平安矿区,实现稳定发展及“安全优先、以人为本”的宏伟发展目标。
2.3欠账较多
我国的许多煤矿特别是山东省内的几大矿业集团所属煤矿,基本上都是70后期、80、90年代在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资源大量需求的背景下建设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受经济利益驱动,煤矿企业“重建设、轻治理、重开发、轻保护”的做法普遍存在,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对采矿后地质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到位。国有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数量繁多,这些煤矿在开采之后或过程中引起矿区地表塌陷、水资源污染等地质环境破坏,根本没有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山东境内的许多年产15万吨以下的煤矿已经被关闭,但关闭后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坏问题严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3.1建立长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建立分级投入机制。对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恢复治理保证金收取前的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建立国家、省、市、县分级投入机制,国家和省要拿大头。同时,国家要对资源枯竭城市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要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进行矿山治理恢复,解决“老账”问题,就得拓展资金渠道。一是建立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从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和补偿费中拿出一定比例,集中农发资金、农重金,地方财政从矿山土地出让金中预留一定比例;二是征收矿业可持续发展金,标准不低于采矿权价款的5%,此项资金计入企业成本;三是提高恢复治理保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征收,利息也由地方政府支配。
要创新投融资体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很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实施单位、监管流程、验收标准、收益分配和优惠政策等,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期内拥有被恢复治理土地的利用权;如可以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并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用。
3.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3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中央政府应承担环境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因为,资源低价是中央控制的,财政税收最终收归中央,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中央政府的宏观布局所导致的,另外,也只有国家财政能承担得起。具体建议是:中央政府应承担更多的财政支持;应从宏观上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应提供更多的环境治理的技术支持;应完善与资源相关立法,重点进行矿产资源税费体制的改革,为矿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应建立生态区域补偿制度,重点扶持资源枯竭城市。
其次,地方政府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虽然资源型城市的地方政府已步入财政困境,无力承担所有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但是,为避免引发更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加快城市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进行环境治理。具体建议是:要制定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分期分批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排查隐患点、危险点,并落实防控措施;要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监测。另外,对于虽有责任人,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原国有矿山企业,要积极协调上级配套资金,协助企业共同治理。
第三,现有矿山企业要履行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要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确保新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4.结语
我国矿业城市都会面临资源枯竭和城市经济转型问题,而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形势是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障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为了规范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合理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必须尽快编制矿业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参考文献
1 矿区地质背景
1.1地质背景
1.1.1 地层
白云乌素矿区地层属华北地层区鄂尔多斯分区贺兰山—桌子山地层小区,除志留—泥盆系缺失外,其它时代地层基本齐全,其中石炭系及二叠系发育。
1.1.2 地质构造与地震
白云乌素矿区所处大地构造单元属鄂尔多斯西缘凹陷带桌子山褶断系,构造单元内总体构造线近南北向,主要发育有近南北向的桌子山背斜、岗德尔山背斜及桌子山东麓的千里山逆断层和岗德尔—西来峰逆断层,控制了桌子山地区的基本构造格架。
矿区地处华北地震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历史上属地震多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对照烈度8度。
1.2 水文地质
白云乌素矿区位于桌子山煤田西南部,为半沙漠地区,干旱少雨。区内沟谷发育,但无一常年地表迳流,仅7—9月雨季暴雨过后才有短时间洪水倾注而下。受岩性、构造等条件的影响,矿区地下水含水微弱而不均,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根据地下水的含水介质、赋存条件及水力特性的不同,地下水类型可划分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及基岩裂隙水。
白云乌素矿区煤系地层属石炭系和二叠系,主要煤层分布较稳定,煤层赋存条件较好。但应注意的是开采后期由于顶板裂隙的形成,可能导致与地表洪水的连通,将可能造成巷道突然涌水。本区矿井瓦斯涌出量较高,属高瓦斯矿井,同时煤尘具有爆炸性。
2. 矿山环境问题
白云乌素矿区由于开采历史较长,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棋盘井至乌海公路两侧,由于煤层埋藏浅,交通便利,矿业活动较集中,矿山环境问题特别突出。
2.1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堆放
棋盘井至乌海公路东侧,由于煤层埋藏浅,煤矿开采企业往往采用露天剥离法开采,因此在公路东侧分布有多处露天采坑。
该地区矿山固体废弃物成分主要有剥离岩土、煤矸石和粉煤灰,其中以剥离岩土和煤矸石的堆放量最大。截止到2008年棋盘井地区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固废堆积量为1375460立方米。
同时,固体废弃物的无序堆放是形成扬尘的主要物源,干旱多风季节矿区尘土飞扬,大气中含尘量极高,能见度降低,过往车辆、行人深受其苦,给当地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土地沙化的趋势对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构成威胁。
3.矿山环境治理工程方案设计
3.1工程治理措施方案设计
(1)矿山固体废弃物清除工程方案设计
利用装载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机械设备全部清除拟治理区的矿山固体废弃物。
该项工程的实施既治理了无序堆放的矿山固废占用土地资源和对地貌景观破坏的矿山环境问题,同时疏通了黑龙贵沟的河道,消除了洪水灌入巷道的灾害。
(2)机械整平工程方案设计
利用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在拟治理区受人类活动影响对原地貌形态改变较大的区域开展随坡就势机械整平工程,使治理区内的地势变得较平坦,不要求按同一标高整平。该项目的开展既改善了当地的地貌景观,又便于后期绿化工程的开展。
(3)泄洪渠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利用毛石、砂浆做为建筑材料,黑龙贵沟建设一条泄洪渠,泄洪渠规格和已建泄洪渠相同。泄洪渠上宽27米,底宽23米,高3.5米,坡长4.5米,渠体底座高1米,宽1.5米。
3.2 生物治理措施方案设计
(1)执行标准
生物工程中树种的选择、造林设计、林草植物的后期抚育管理均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a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范通则》(GB/T15772—1995);
b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1996);
c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1996);
d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1998)
(2)种植乔木工程方案设计
在拟治理区内泄洪渠两侧种植乔木,建设防护林带。建设防护林可以起到降尘、减弱风力和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设计防护林以乔木为主,树种选择为小叶杨。小叶杨要求为胸径8厘米左右的小树。防护林设计带宽9米。种植小叶杨树坑的形状为圆形,直径0.6米,深0.6米。参考株距2米,行距3米,防护林造林图式见图3-1。
(3)种植灌木工程设计
在拟治理区开展种植灌木工程,种植灌木可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所选树种为冬青和柠条,要求苗干匀称,根系发达,无病虫害及机械损伤。株高要求1.5厘米以上.
(4)种植牧草工程方案设计
在拟治理区内呈网格状布置的灌木林网格内播撒草籽用于草地建设。所选草籽要求适应性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选定杨柴、沙打旺、沙蒿等为草籽。草地呈片状分布。
4. 预期工作成果及效益
4.1预期工作成果
白云乌素矿区棋盘井地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工作结束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审计部门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①治理工程竣工报告书
②治理工程监理报告书
③治理工程费用财务审计报告书
4.2效益分析
本次治理项目拟从环境、社会、经济方面的效益进行分析
(1)环境效益
治理工程实施后,改善矿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棋盘井矿区的生态环境,使该地区的矿山环境得到好转,使土地资源利用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矿区景观的改善
②蓄水保土,防风固沙
③局部小气候得到改善
(2)社会效益
该治理工程的实施,对提高当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当地生产力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经济效益
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复垦利用了矿区的废弃土地,恢复林草地131公顷,依当地征地价估计价值1115.8万元。
②泄洪渠防护林:按立木林积生长量计算,杨树平均生长量0.86立方米/公顷·年,售价400元/立方米,每公顷年产值344元。本次治理工程共复垦5.868公顷,速生用材林(杨树),总产值为2019元/年。
③牧草:从第二年开始产草,年均产干草 4.28吨/公顷 ,每吨售价200元,年产值856元/公顷 。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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