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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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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第1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第2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论文摘要:资源配置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去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市场失灵和我国证券市场所处的非常时期等主客观因素。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效率低下。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证券市场需要监管和规范化。

资源配置——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从理论上说,由证券市场所实现的所有权的直接市场交换在本质上就是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此功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融资功能或资本集中功能,即证券市场在社会金融体系中,通过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设直接的通道,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投资领域的转移。借助证券市场对生产资金的引导,企业和政府方可通过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将消费者手中的闲置资金和企业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生产资金或政府公用资金。而且,证券作为名义资本的特性——在一级市场上的产权分割和二级市场上产权的不问断复合,使短期资金沉淀为稳定的长期投资,增强了生产的连续性。因此,证券市场有利于资本的积累、流动和集中,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创造了条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二层含义是指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功能。正是资金这种经济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使得实际的和潜在的筹资者在筹资时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竞争关系,其结果是只有那些经营良好的筹资者方能从证券市场上不断筹集到资金。这一根源于投资者自利动机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代表收益率或利息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引导资金流向能够提供高收益或高利率的筹资者,即促使资金有效地由低效益的部门向高效益的部门流动,流动的本质就是资源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进一步看,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的大量投资者的共同判断,使得投资决策的成本得以降低,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以提高,从而促使投资结构得以优化,进而优化产业结构和整个经济结构。证券市场上资金的有效配置,不仅通过证券投资者对各类证券的投资选择来实现,还通过调节社会资金在各个市场问的流动来实现,市场利率的高低调动着资金自发地进出于证券市场和借贷市场。因此,运作良好的证券市场较准确地反映资金供需结构的变动,从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一、证券市场效率评判

美国经济学家威斯特和惕尼克将证券市场效率分为“外在效率”和“内在效率”。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资金分配效率,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能够根据有关信息作出及时快速的反映,将资金导向高收益的部门,证券市场就是有外在效率的。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通过价格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信息作出迅速调整。有两个衡量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指标:一是价格能否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有关信息能否被充分的披露,从而使投资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所谓内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在较短时间内以较小成本为交易者完成每一笔交易,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则交易者能以最低的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交易。内在效率也有两个直接的衡量指标:一是每笔交易的时间,二是每笔交易的费用。

笔者认为,应该从证券市场能否最大限度地动员资金并进行有效分配的角度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本文仍然套用威斯特和惕尼克的“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概念,将证券市场效率定义为外在效率与内在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是指证券市场能够有效地动员储蓄,将储蓄转化为资本,并配置于边际效率最高的企业和产业,从而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证券市场的外在效率主要体现于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上。一般而言,证券市场外在效率的标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融资工具,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融资需要。证券市场首先是一个融资场所,由于每一个投融资者对融资期限、规模及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因此,对融资工具的种类、期限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满足各类投融资者对融资工具的选择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

第二,证券市场具有资本动员能力,能够满足融资者大规模资本需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并提供大规模资本来满足融资者需要。

第三,证券市场能够按效率最高原则实现资源有效分配。作为资金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把各方面的储蓄汇集成资金流着经济的发展,并通过价格信号将资金导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的证券市场能够按最高边际效率原则在证券市场范围内分配资金,将资金输送到收益最高的部门和产业。

第四,具有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证券市场适应竞争需要而不断进行调整的能力,证券市场创新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加。由于创新降低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使得小企业能够从证券市场获得专门的资金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反映了证券市场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时间和成本、动员和分配资本的程度。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应能体现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场原则,而交易成本的降低,一方面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有关;另一方面与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有关。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

第一,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决定了融资成本,从而决定了企业的融资选择和产业的融资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是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行为的前提。证券市场交易成本降低、效率提高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不仅有助于发挥证券市场融资的作用,而且有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

第二,证券市场规模。证券市场规模是证券市场所能吸收和容纳证券交易的数量空问,它是一国证券市场发育成熟与否的标志。市场规模也是证券市场资本动员能力的体现,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可以刺激资本形成,有利于满足产业成长的资本需要。规模扩大意味着证券市场能够吸收大量的资本,用于接纳更多的证券发行,规模扩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激励更多的资本投资于新兴生产项目。

第三,流动性。流动性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流动性强有助于证券交易者便利地交易他们自己的证券,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从而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鼓励长期投资,并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流动性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贡献在于高度流动性的市场能够改善资本分配效果,促使经济的长期增长,流动性表明证券变现而不遭受损失的能力,流动性的大小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资本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效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原因分析

西方古典经济学家在论证资本市场合理性和其现实性时,提出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假设。即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市场自身存在缺陷。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自然有其缺陷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的失真性。即市场的资源配置信号——证券价格,不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与其相关的真实信息,从而失去了自发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进而削弱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二,市场的失效性。即由于证券市场的失真性引起的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以及由此引起的整个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功能,这些功能彼此间相互影响,任何功能的失灵都会对相关功能作用的发挥产生消极影响,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功能作用的发挥,证券信息的失灵不仅直接破坏了资源配置的有机链条,而且影响了其他一系列功能作用的发挥。

而处于新旧交替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由于其特殊的发展环境,发育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非规范性。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中国的证券市场无论是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和市场参与者行为等都具有明显的非规范性特点。

第二,非协调性。即证券市场的运行不能实现高度的协调、有序和统一。首先,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股票和国债过于集中,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所占比例不高;在利率结构上,没有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比较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很小,交易品种也较为单一;证券投资者结构不合理,个人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为数很少,且运作不规范。其次,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作为主要信息供给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充分,造成市场信息失真、失效;信息供给渠道众多,但合法的、有效的信息太少;而证券终结机构行为失范又使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尚未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在股票发行市场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外资股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在股票交易市场上,由于信息失真等原因造成股票价格远远偏离企业的真实业绩,价格传导机制受到扭曲。风险监控机制是通过系统的风险检测指标的运用,对市场进行静态与动态的测评,及时化解证券市场隐含的各种风险。我国除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外,还具有新兴证券市场特有的风险。在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方面,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

第三,弱有效性。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性和非协调性,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首先,证券市场基本功能角色失衡,即筹资功能相对于其他功能而言发挥过度,而改制功能不到位,资源配置功能扭曲。其次,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效率低下,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计划经济色彩,违反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规律,造成证券发行的低效率,即证券在一级市场上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配置在效率最高的经济单位,发挥其最大价值。而资源配置总体呈现弱效特征:一是特殊的股权结构设置,使资金通过二级市场的流动,实现优化配置的功能受到很大的限制;二是流通的公众股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供给不足,信息的透明度很低,以及散户投资者众多,搜寻信息成本抬高,缺乏对市场投资和风险的理性判断,使证券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股价异常波动和过度投机的现象,证券价格作为资金配置信号的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严重脱离证券的真实价值,误导资金流向,使证券市场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效率和作为微观层次上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效率大大降低。

三、证券监管——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几点建议

市场失灵使证券市场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导致效率下降,因此,有必要予以纠正。一般而言,将市场失灵置于市场内部,通过“市场机制内部化”的方式予以纠正是市场机制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内部化”是有限度的,尤其针对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市场本身是很难予以纠正的。因此,证券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依靠监管来尽可能地改善和解决证券市场机制的失灵问题,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实现和效率的增进。正是由于证券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和由此引发的证券市场功能的扭曲,才使得政府必须设计并实施适当的管理制度,约束并规范证券市场的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矫正并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维护并促进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者在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方针与政策过程中有如下几点应予以考虑:

第一,切实转变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切举措都要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和发挥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功能为依归,而不能让一些短期考虑或局部利益的考虑歪曲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二,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融资环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义。健全的资本市场也要有各类企业的共同参与,平等竞争才能建立起来。但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采取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的方针。非国有企业即使绩效很好,也难得到上市的机会。少数非国有公司的上市也通常是靠付出巨大代价购买只有很少净资产,甚至完全没有净资产的“空壳公司”才得以实现上市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应当迅速纠正。

第3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 资产证券化 审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84-02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前,资产证券化这一近几十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创新金融工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亚洲等新兴经济体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作为危机导火索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思考。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

笔者认为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金融、经济的实际环境,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审慎地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开始的,最初主要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贷款的风险,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两个最基本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功能就是以债券的形式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由此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实现银行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加。

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功能,主要是以证券化的方式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安全性,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银行可以及时收回贷款债权,而将抵押贷款等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能按期还款)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相对准确地评判企业的价值。

解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的这两个基本功能,由于监管不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被无限放大,特别是次级贷款等衍生工具的反复无限的流转,使投资者对证券化的产品根本无法判断其价值,最终引发了这场金融危机。银行抵押贷款机构认为,其可以不断地通过证券化运作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这样其就有更多的流动性资源来发放抵押贷款,从而不断提高利润水平。而经过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不断包装,演化出来的衍生工具将证券化产品反复证券化,从而实现了流动性的无限扩张,其结果造成了“投资无约束”,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巨大的资产泡沫就形成了。

二、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中国经济虽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保持一枝独秀,但经济转型的压力十分巨大,随着通货膨胀预期的加剧,经济结构的矛盾将十分突出。特别是经过前两年的信贷大投放,会不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银行信贷质量将能够经受严峻的考验。加上不断上涨的房价,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房地产价格仍然如勒不住缰绳的野马一样疯狂上涨,而按揭贷款作为国有银行个贷业务的重中之重,在总贷款量的占比已达到20%~30%,部分银行基本上已达到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标准,个人房贷的风险随时会发生。

处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从2009年开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又起,乃至于工行、建行等银行的负责人纷纷呼吁,要尽快研究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以防范可能即将到来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从银行的角度看,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个化解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果把转移和分算信贷风险放在第一位,让投资者来替银行分担风险,尤其是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则是极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背道而驰。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首先,中国的融资结构不同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银行业资产占据了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功能上的偏差,再加上制度性设计上的人为分割缺陷,市场秩序混乱,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投资者信心倍受打击,发展速度缓慢。而且债券市场的发展又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债券市场的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不足6%。而美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基本平衡,直接融资市场较为发达。加上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发达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较低的储蓄率,导致银行从常规渠道获取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其放贷需求,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其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并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中获得贷款服务收入,以弥补存贷利差的不足。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居民的储蓄率一直高居不下,加上国有金融资源的垄断性,银行系统占据了绝大部分储蓄资源,银行不担心资金来源(同业竞争除外),同时社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十分强烈,银行也不担心贷款的压力,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取得的资产流动性又面临着较大的投放压力,在宏观调控的压力下,银行将勉为其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其流动性和长期负债融资需求的压力并不大。

其次,和亚洲等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经过国家注资、境内外上市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地提高,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是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其价值大打折扣,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如何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收入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二是积极改善融资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资料显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相矛盾的是,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占有的贷款资源却不超过银行贷款总量的20%。上市指标也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已经开通,但中小企业进入的门槛似乎还太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不发达,风险投资市场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债券融资和银行的“国企”偏好,很难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其它融资方式也几乎与中小企业无缘。这说明,对于正处于规模扩张时期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带来不良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完全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那些拥有优质资产、发展前景明朗、经营业务透明度高、现金流充沛,处于行业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在现有的融资条件下,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或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方式则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和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的统计,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全部手工业、工商和服务行业企业的99.7%,提供了德国所有工作岗位的69.7%,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德国经济体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不够发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调查表明,这种偏好已经开始在改变。德国政府除了通过风险资本支持外,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02年以后也已扩大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并初具规模。目前需要做的是转变观念,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资产证券化保护基金等机构,为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笔者并不否认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金融信贷风险的作用,但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须回归到提高流动性这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上来,服从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从而抑制可能引发的信贷扩张冲动,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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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宇哲.次贷危机后中国开启资产证券化还有多远.新世纪周刊,2010.08.02

第4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西方国家市场制度的建立与演进,本身是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进行的,市场本身推进着市场制度的调整与演进,也就是说,其市场制度所依据的立宪层面的规则,就是市场本身。而非市场国家的市场化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个其市场化改革依据什么规则来进行的问题,这就是市场化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既然存在着对于进行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规则的立宪选择,那么,就有可能选择一个不同于标准市场化国家的立宪规则来进行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的改革过程中,改革过程所依据的规则这一立宪层次的选择,规定着改革所推行的市场的具体功能。非市场化国家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果进行改革所依据的规则不同于标准化市场制度的话,那么所实施的市场制度其功能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最为基本的特征在于,价格将发挥显示机制与分配机制的作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将在一个不确定的平台上进行,行为主体独立地承受成本和收益。这些也构成了市场的基本功能。不过,市场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基本功能,并不是绝对地独立存在的,并不是说一旦推进市场制度,市场的这些基本功能就将完整地自行发挥出来。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只有一种标准模式,而是可能被修正的。市场不是一个的概念,而是一个虽非人可设计但却是人之行动的产物的概念。市场当然是可以由人的行为而发生变化的,并不存在一个天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不能庞统地使用市场这一概念。要认识到市场是经由我们的行为而形成的,因而,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所实施的市场化改革,总会给所推行的市场带上特有的色彩。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是受到选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受到各行为主体力量格局的规定。更进一步的,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实际上规定着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终可能发挥的具体功能。

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作为案例,来考察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立宪选择是如何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与运行。中国证券市场是依据计划规则而建立并运作的,因而,其功能的具体实施要受到这一立宪选择的规定。本文从市场风险的控制、市场中的产品、市场与机构这几方面对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情形进行具体的讨论,阐述在立宪层面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制度的情形下,市场功能所可能发生的差异。这里的追问当然表明,如果当初在建设证券市场时,依据的是一个不同的立宪规则,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将会有不同的情形。但是,这样的假设是没有意义的,这一讨论的目的只在于对中国证券市场能够有一个更为深入和准确的考察,能够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演进有一个更为前瞻性的理解。而且,非市场国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就是应当依据自己国家的特点,进行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化制度建设,只有这样,市场这一制度才可能不断扩展,不断丰富。市场制度只有在融合中才能扩展。

之所以以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案例基础,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真正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所要带来的根本性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与演进,无疑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具有关键意义的事件。在这之前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资源配置。如果掌管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命脉的金融没有实质性市场化改革,那么,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还将依然处于集中性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所提供的空间,是有限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实施,是受到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通过政府对于金融的控制而实现的。原先市场化改革中市场功能的受限定,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管制来贯彻的。因而,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市场,不足于作为考察立宪选择对于市场功能影响的案例基础。证券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必须具备驾驭市场所实际发挥的具体功能的能力,才能保证市场所发挥的实际功能与立宪层面的选择相适应。在建立证券市场之前,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而控制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建立,政府则必须直接地介入市场,才能够规定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所以,中国证券市场无疑提供了考察立宪层面选择影响市场功能差异的案例基础。也只有立足于这样的背景和框架,才能够解释中国证券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到最近的基金黑幕)。

一.建立中国证券市场的立宪依据

证券市场是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直接沟通的场所,在这里,投资者直接地感受并承担其资金所可能受到的损失,也拥有得到高回报的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作为一种相对于间接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其独特性在于,投资者在这里直接地参与实质经济中的投资形成决策。正因为如此,所以证券市场从而证券业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独立性的确立及资金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二是投资者的自组织的空间。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对于证券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金融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是与经济的货币化及参与投资决策主体的变化相关的。证券业因投资者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需要而形成并发展。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直接融资比重的增大,表面上看是由融资的需要导致的,实质上是由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需要而造成的。随着经济主体收入的增长,从而其可运用的资金规模的增大,其自主运用资金的意识随之增强。也就是说,随着经济主体可运用资金的增加,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决策的要求提高了,这导致了直接融资比重的上升。每一行为主体都有成为一个融资中心的愿望。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多样化、社会成员与阶层的复杂化、动机的多样化,使得不确定性因素大大增加,处理风险的手段与方式也必须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丰富与不断创新无疑需要直接融资的发展。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类型已不再仅仅是国有与集体两种,而是演变为多种行为主体。即使在国有经济内部,也形成了各地区、各部门自身的利益,在部门、地区利益的驱动下,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逐步产生与发展,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出现了多种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型商业银行、由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演变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外国独资与中外合资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用社的恢复。这些金融机构的产生与发展,表明了多种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愿望。与此同时,国家不再承担个人的退休、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障,个人不再是仅仅为了未来的消费而储蓄,而是要考虑如何投资以使自己的储蓄保值增值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些,构成了中国资本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基础。

但是,中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一直采取谨慎并有所限制的政策,信托投资公司自产生以来,就与清理整顿联系在一起;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很快就被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个人的退休保障基金与医疗、就业等保障基金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建立起真正商业化运作的制度。这些,决定了中国的资本一直被严密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在这之外的资本没有形成真正的组织化,而是以分散化的形式存在着,非国有性质及个人在形成与创建金融机构与创新金融产品上几乎没有空间。因此,尽管家户与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拥有量在增长,但如果他们自主运用资金受到抑制,那么间接融资的中介作用将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家户与非国有企业资本尽管有自主运用自主寻求出路的要求,但并不能对既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占统治地位的投资决策程序构成很大的压力,仅这一点不足于说明中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因此,中国发展资本市场的最大动机在于,利用市场属性所决定的市场参与者自主承担收益与风险的基本原则,把原来国有商业银行因承担政策性功能而隐含的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对市场属性的修正,使资本市场并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原来的投资决策程序。资本市场本应是各类经济主体自主运用资金的场所,在这里,每一主体都既是资金的需求方,又是资金的供给方。可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并不是这样完整的资金运用主体。我国把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一分为二,一是资金的需求方,即国有企业,二是资金的供给方,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各类企业与个人投资者。这一方面排斥了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自主运用资金的其他可能性,必然影响其投资的效益;另一方面又剥夺了大多数非国有性质企业在证券市场运用资金的权力。

因而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虽然不可避免是各方行为主体共同驱动导致的,但却是在中央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下进行的。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市场本身是被中央政府作为一种资源来运用的,这样一种市场化改革过程本身就代表着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是在计划规则下进行市场化的改革。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这一明确提法突出表明了中国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即计划规则。市场这一制度安排具体功能的发挥,必然受到这一立宪规则的规定。

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候选对象大多数系国有企业,由条快政府部门控制,股票债券等证券资源的配置仍然采用计划分配和审批模式:企业申报、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发行额度,证券公司、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主要是国有性质。这是一个依靠计划经济资源配置系统推进金融系统市场化的过程。

中国把资本市场定位为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这里的核心在于要把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债务,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本金,而且这一股本金要由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来提供。这一投资秩序规定了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通过行政性的干预使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限制企业债券的发行;保证上市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严禁国有企业的资金进入股市,这需要对发行价格进行行政安排,在证券市场的功能变为单一的情况下,以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模式维持证券的简单交易是合适的。这些,构成了中国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基本特征。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更多的是把市场作为一种改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方案,以替代原先的非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但如果更进一步地从管理风险的需求来看,那么,可以认为市场首先是作为处理风险的机制而存在的,市场的配置资源功能服从于市场的处理风险功能。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立宪层面选择不同对于市场功能所可能产生的,首先是通过对人们风险感受的作用而影响市场功能的。

1.立宪层面选择与风险感受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立宪层面的规则选择本身,规定着人们的风险感受、规定着风险的形态。因此,当立宪层面的选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人们的风险感受难于有实质性的不同。在证券市场的建立依据计划规则的情形下,人们还是沿袭计划规则下的风险感受。

在集中的计划体制下,由国家统一安排经济活动,这时,对于各类经济单位及个人来说,是无所谓风险的。因此,市场化改革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即由国家统一承担、统一处理的风险,转变为由各类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承担、自主处理风险的过程。但这样一个过程的真正展开,依赖于推进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立宪规则。如果市场化改革所依据的是计划规则,那么,对于参与市场的行为主体,市场就不可能被视为市场中各行为主体相互冲突的不确定性平台,行为主体仍然要把在市场中的交易理解为与政府的交易,只不过换了一种形式而已。

所以,在这样立宪规则下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没有真正地转换行为主体的风险感受。或者说,最为重要的在于,人们尽管感受到风险,仍然不是一种切身的感受,仍然要国家具体负责和承担风险。

2.管理风险主体的独立性

建立证券市场的出发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的方式及这一方式的变化特征。也就是说,风险承担的转移是不容易的。

庞大的个人资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在,这表明个人与家庭的投资选择受到极大的限制,个人与家庭的理财能力、管理风险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应该说,个人与家庭收入随着经济改革的展开而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个人的金融资产数量不断增加,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也不断提高,这是中国特殊的情形。如果在个人金融资产迅速增加的同时,能够相应地增加个人的投资渠道,提高个人管理风险的水平,那么,国家通过改革所释放的风险就能够真正地得到个人和家庭的承接。但中国的实际情形是,这两个过程并没有衔接好,个人与家庭并没有获得与其金融资产相对应的风险管理选择权利与手段。

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的建设远远不能适应个人与家庭风险管理的需求。对于单个的个人与家庭来说,要求其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是一种过份的要求,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总是要体现在其能够委托的机构投资者上面。如果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建设不能体现不同个人投资者的需要,那么,最终结果就是个人与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

3.风险的处理

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化解,依赖于通过市场交易进行风险的重新组合与转移,风险不是在监管中得到消化的。中国对于金融风险,更多的是采取行政性的办法。

中国建立与证券市场,希望由此把国家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可是,市场上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承担风险,在于他们能够通过市场来规避风险,而在市场中规避风险需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 但中国市场化改革中所依据的立宪选择,限制着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这样的立宪层次选择下,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处理表现为:在各类经济单位和个人日益感受到风险的同时,其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培养,管理风险所要求的市场条件和机构建设也受到抑制,风险表现为不断累积,国家实际上仍然作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国家金融监管在这样的制度基础下成为直接的风险管理实施者,而没有专注于风险管理制度规则的建设与监督。

三.市场中的产品

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债券,每年债券发行额度大部分都未用完, 与其它计划额度供不应求形成鲜明对比。但与此同时,国债发行规模日益增加。

股票与企业债券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不同发展程度,可以说是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特征的关键。当国有企业没有完成根本性的改造时,国有企业同非国有性质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债务,最终都将由国家来承担,在这里只有国家信用,而没有独立的民间信用。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将对国有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经济模式的改革产生极大的压力,将促使国家信用之外的多种信用形式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债券的发展,需要并依赖于民间信用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运营来说,股票本来是比企业债券更具影响力的金融产品,但国家通过对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设置,使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会因为市场交易而变化,这样,股票成为国家改变国有企业债务比率从而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但又不需要改变管制经济模式的一个。可以说,只有当政府放开企业债券市场时,才表明政府真正下决心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的体制,才表明非国有性质的各类投资者能够真正自主地在资本市场上运用他们的资金。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个人信用制度以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微观信用基础一直没有形成,名副其实的微观信用基础上的高资信等级公司债券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但国有性质使得这些公司仍然难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信用,经济和金融投资领域的法治环境还未形成,行为和道德危机现象突出。国家本来希望通过企业债券增加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同时将风险分散至微观投资主体。在企业发行主体缺乏独立信用的环境下,国家为控制支付风险,只允许发行A级以上债券。并且在发展企业债券的同时,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有资格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但由于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等参与者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企业和评级机构往往不管企业经营好坏,不管是否能够到期兑付,采用实际上不可靠的担保,使债券达到A级以上。另外,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没有独立可执行的微观信用,债权人难以对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债权人对企业清算的法律执行成本非常高,违约的企业债券支付责任从发行企业由政府协调转移至债券的承销券商或者国有商业银行,从地方政府转移至中央政府,企业债券兑付的信用风险最终仍然由国家承担。因此,除以国家信用支撑的国债外,尚未形成信用等级名副其实的公司债券市场。从国债热销、以往发行的A级以上企业债券大多数出现支付违约以及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困难中可以看到,企业主体有效的投 资等级微观信用及其金融工具非常短缺,供给严重不足。

由于对证券发行的数量、品种实行了行政性的管制,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成为以股票筹资为主的受局限的股票市场。在这样的管制下,股票在一定时期里自然成为稀缺品,如果发行人与承销商因股票稀缺而大大提高发行价格,那么肯定打乱政府扶持相当一批国有企业的计划。因此,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实质管制是不可避免的。而当股票的神秘性被揭开后,股票已不稀缺,此时再实行价格管制已没有必要。

四.市场与机构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政府管理风险的一个手段,因此,市场与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基于市场来进行的,在这里,不存在默顿意义上的市场与机构之间的螺旋。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很大程度上仍是行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政府金融监管的一个个支点。在我国,信用很大程度上仍是靠单位和组织来维系的。

市场的结构决定机构的行为,但市场的结构同时又是由机构的特性决定的,是由市场的参与主体决定的。如果主体的构成是趋同的,那么市场的结构与风险形态自然是趋同的,相互之间进行对冲的可能性就不存在。正如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一样,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因此,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可避免地在货币市场上违规拆借。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地理解中国的市场,才能理解中国的机构及其行为。不能再陷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那样的循环中,整顿-违规-再整顿-再违规。不能庞统地提发展机构投资者,需要的是不同风险的机构投资者。

五.市场功能与市场的演进

市场本身是推动规则变动的场所,市场的建立,最终要影响立宪层面的选择。这其实是市场本身不断演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市场的立宪功能的一个体现。

第5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一) 筹资与投资功能筹资与投资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能够迅速地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货币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生产和经营,从而开辟了不同于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这些股票、证券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直接投资工具。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改变社会资金配置方式,开辟农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克服农业发展的资金制约。

    (二) 转制与监督功能

    证券市场还具有促使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证券市场对经营主体有一定的要求,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必须先改制成为股份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机制来运作。企业要在证券市场发行证券,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要有良好的业绩。这就使企业时时处在各方面的监督和影响之中。这些监督包括:①股东的干预。股东作为投资者必然关心企业的经营和前途,并且通过授权关系或“用脚投票”实施他们的权力。②股价升跌的压力。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股价,股价提高,对公司是一种激励;经营不善产生的价格下跌可能导致外部接管,在这种制约下,管理层不得不认真地为公司服务,股东的权益因此得到相应的保护。③社会的监督,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制约,所有这些制约,促使上市公司形成健全的内部运作机制。

    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有助于促进农业企业的机制转换,培育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重要作用要求它具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优越的组织形式。相比而言,上市公司具有体制上的优势。对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培育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2)启发和影响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企业化转变。证券市场不仅培育农业大中型上市公司,而且以它的标准、效率启发和影响着各类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方式有较高的效率,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逐步向面向市场的农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农民从传统的农业生产者逐步向具有市场意识、投资意识、管理意识的农业企业家转变。

    (三) 资源配置与结构调整功能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特征会引导资金流向效益好且有发展潜力的部门或企业,从而发挥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功能。在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一个引导资源尤其是资金流通与配置的市场机制。证券市场恰好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在证券市场上,资金在利益的引导下流向效益好的行业、企业,抛弃收益率低、缺乏增长潜力的证券,从而实现包括资金在内的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消除行业壁垒,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在证券市场不被冷落,必须先要成为能够赢利的行业,成为比较效益较高的产业。在过去农工商脱节、销分离和农业劳动力过多的情况下,农业部门仅限于原料性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环节的增值流向了工业和贸易部门。然而,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条件下,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市场地位可以大大提高。资源配置功能促使农业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增强赢利能力。(2)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和克服重复建设。农业部门的经营性资产中,存在不少重复建设项目,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效率低。重复建设是计划经济和部门分割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导致重复建设的旧体制还会发生作用。利用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有效地遏制和克服重复建设的弊端。这是因为,首先资本的趋利动机会冲破农业经营管理中的部门分割,促进资源的自由合理流动;其次,证券市场大范围的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 分散风险功能

    证券市场通过提供各种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既给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融资渠道,同时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首先,融资方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实际上将其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股东越多,单个股东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就越小。其次,投资方可以根据不同偏好,通过买卖证券和建立投资组合来转移和降低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特征解决了投资者难以变现的后顾之忧,证券市场的出现,为各种长短期资金相互转化和横向资金融通提供了媒介和场所。人们可以用现金购买有价证券,把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人们也可以卖出有价证券,将其变为现实购买力,以解决即期支付的需要。这一功能对于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农业生产的根本特征决定了它所特有的生产周期长、存在自然灾害等风险。证券市场的分散风险功能有利于化解农业企业的风险压力,有利于农业的长期发展。

    (五) 社会功能

    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还有其超越经济领域的社会功能。首先,证券市场的出现加速了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现代化的发育过程,广泛而深入地传播了市场经济的基础知识和价值观念。其次,证券市场成为联系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与公民切身利益的纽带,起到了社会凝聚作用。证券市场是政治、经济的“晴雨表”。国际形势、国家政局、体制改革、经济增长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投资收。81.证券市场与中国农业发展益,也都会在证券市场中得到反映。证券市场的走势,投资者的心态、倾向也会反馈到国家有关部门,从而影响有关决策。同时,从自身利益出发,企业、投资者必然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形势、企业经营状况保持高度的关切,并且成为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坚定支持者。

    这一功能对农业发展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加强政府和公众对农业的关注。在证券市场上,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每天会吸引千家万户的注意,投资者会因此而更加关注农业政策、农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证券机构更会认真研究农业方面的信息,关注农业企业的经济活动。而这些信号会反馈到决策层,从而影响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的实施执行。(2)促进农业部门经营观念的创新。证券市场浓缩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农业与证券市场的联连,带来了经营观念的变化。例如,从只重视产品经营到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到既追求利润最大化,也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从只重视土地、农具等有形生产要素,到重视股票、债券等无形生产要素等。这是经营观念、思维方式的重大进步和创新。综上所述,证券市场为农业注入了多种现代生产要素,农业需要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市场也需要农业的参与。农业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在于:①没有农业的参与,证券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大为降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将大打折扣;②农业所形成的食物与纤维系统是世界最大的产业部门,没有它们参与,证券市场是不完整的;③农产品市场是永不衰落的市场,农业为证券投资者提供了适宜长线投资的工具,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中的短线投机行为。

    二、 农业利用证券市场的途径

    (一) 农业利用股票市场的途径

    股票市场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尚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股票市场率先支撑起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我国农业对证券市场的利用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至1999年底,共有57家农业概念的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其主营业务和资金投向涵盖农产品加工、畜牧饲料、种植、种子、渔业、水产养殖、林业、农产品流通、化肥、农用机械等领域,涉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

    农业利用股票市场的步骤是:1.农业企业化。农业企业化的含义是:加快推动各种资源向农业产业化转移,对各种商品化农业的经营性资产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化是农业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前提。农业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过企业制改组,才具备进入股票市场的条件。

    2.农业企业股份化。农业企业股份化是指农业企业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为农业进入股票市场奠定微观基础。农业企业股份化过程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农户联合兴办股份化的企业;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户取得股东资格;农户以其交售的农产品或服务参股龙头企业,作为优先股东,分享企业利益,不参与管理;专业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农业产业化链条不同环节的企业间相互持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必须指出的是,农业企业化过程是一个多样化的过程,是一个多种模式并存的过程。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我国农业经营必然存在多种组织形式,农业企业也会表现为不同形态。这种多元化的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都会存留下去。

    3.农业股份公司证券化。(1)扶持现有农业股份公司上市。在农业企业股份化的基础上,扶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股份公司进入国内外股票市场发行股票,走上资本经营的“快车道”。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募集资金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取得规模效益;通过股票市场的转制功能,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不断培育优质资产,改良弱质资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并运用并购、重组等资本经营手段,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道路;通过股市的巨大影响,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无形资产,创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让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让农业上市公司成为产业化经营的有力的龙头。

第6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对证券市场本质的认识是一个投资者投资理念选择的基础。关于证券市场的定义和功能这一知识点,一般的《证券投资学》教材中都会进行论述,在论述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时,一般都认为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和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等功能。但如果仅仅依照教材这种泛泛而谈式的论述进行讲解,结果就是学到最后学生对证券市场的本质也可能没有形成十分清晰的认识。究其原因,可能还是由于教材编写者以及教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本质理解不透彻所致,从而也就不能理解讲清证券市场的本质对《证券投资学》这门课程的教与学的重要意义。

其实,从证券市场的定义出发,结合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市场体系以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地位,不难得出证券市场的本质,那就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并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只有讲清了这一本质,才会让学生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的认识更加深刻,也才能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做出理性的客观的思考和判断,也才会对证券投资理念和策略的选择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关于证券投资的意义所在,一般认为,是为了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从而在物质上保障人们获得更好的生活享受。如果因为从事证券投资反而对生活质量和生活状态造成了负面的效果,其实也就失去了证券投资应有的作用。在教学中我们会向学生阐明这些负面的效果,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1)因为证券投资导致财富缩水。

(2)因为证券投资导致社会关系的严重退化。

(3)因为证券投资导致个人精神、身体等方面的负面后果。

与一般教科书在导论环节就对证券投资的意义进行阐述以及一般情况下教师走过场式的对这一知识点进行照本宣科的讲解不同,我们选择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后,再来跟学生探讨证券投资的意义,跟开篇就大谈证券投资的意义效果相比,反而会让学生获得更加深刻的感受,进行更多的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让学生真正明白投资这一活动目的所在的意义在于,会让学生在进行投资实践时,自然而然的对投资的策略和方式方法、投资与工作和生活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选择真正有价值的适合自己的投资理念和策略。

讲清楚价值投资理念的优缺点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我们主要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投资流派的介绍引入这一问题,并通过典型代表人物的投资经历和结果的介绍,引导学生自己对价值投资理念的优缺点进行思考。关于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我们采用的是本杰明•格雷厄姆的说法。他在《证券分析》一书中从投资与投机区别的角度对什么是真正的投资做了明确的定义,他认为,投资是指根据详尽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有保证的操作。不符合这一标准的操作就是投机。这一论述其实也是对投资理念的最早划分。

关于投资流派这一问题,随着现资组合理论的诞生,目前一般认为证券投资形成了界限分明的四个流派,即基本分析流派、技术分析流派、心理分析流派和学术分析流派。其中,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是完全体系化成熟的流派,而后两种目前还不能单独据以做出投资决策。关于价值投资的优缺点,我们会告诉学生这一基本事实,那就是价值投资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价值投资的优点在于其通过价值判断,在较大安全边际价格的基础上买入并长期持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投资的风险。而价值投资的缺点在于,价值判断本身就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而市场环境和趋势等价值投资回避的问题往往对投资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为了向学生展示不同的投资理念均有可能获得巨大成功的事实,我们在教学中一般会以巴菲特和索罗斯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在当资者中,巴菲特与索罗斯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位人物,也是坚持不同投资理念均获得成功的典型。巴菲特主要从分析公司的质地出发,通过价值判断,在他认为适当的时机买入目标股票并长期持有,直到认为投资标的过于高估或投资标的不符合当初判断时才获利了结。巴菲特通过价值投资获得了空前也可能绝后的巨额财富,是信奉价值投资理念并获取巨大成功的典型。

而索罗斯的投资理念与巴菲特则完全相反,他靠对时事和趋势敏锐的把握赚取利润,当他确信一个大的趋势已经形成并自我强化时,他会果断出手投入重金参与其中,通过顺应趋势来获取利润,其对市场的领悟力和洞察力让所有投资者深深叹服,其积累的财富数量也让人叹为观止,是通过市场趋势分析获得巨大成功的典型代表。通过向学生介绍这两位天才投资家所信奉的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投资理念以及所获取的巨大成功,能够使得学生对投资实践的多样性有了更加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并能在自己的投资实践中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应该持有什么样的投资理念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

2以突出实践性作为《证券投资学》教学的指导原则

2.1转变教学理念,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进行重新安排不少高校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喜欢把大量时间分配在教材中出现的各种理论和模型上面,并且认为,倘若不进行理论和相关模型的深入讲解,一方面会使得自己的教学内容无法组织,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普通高校跟职业学院培养模式没有区别,从而不能体现普通高校“高人一等”的功能定位。我们认为这一观念是有问题的。在高等教育早已从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的今天,倘若还固守以理论作为讲解重点的传统模式,只会使学生所学跟所需严重脱节,也不符合一般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就应该以应用性为导向开展教学活动,倘若把应用性强的课程变成干巴巴的理论灌输,讲得晦涩难懂,教学效果恐怕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在对少数关键性的理论和模型进行详细讲解和介绍的基础上,对于一般的模型、公式以及相关的技术细节,则尽量做到点到即止。空出的教学时间则被放到实际投资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上。对实在有兴趣深究理论的个别学生,给其开列有关书目,建议其课后参考权威的投资学书籍自学,从而防止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溺到一些旁枝末节的知识点中,影响学习的整体效果。

2.2突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增强课程的应用性和参与性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几乎贯穿到我们《证券投资学》教学的始终。譬如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教学时,我们会在简要介绍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把这几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以某一上市公司作为具体的案例,带领学生去分析公司发展的宏观经济背景,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现状和发展前景,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发展战略及竞争优势等等课题,引导学生在深入分析和广泛搜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某一上市公司提出自己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并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报告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从而使得原本分割成不同章节的知识变成真正紧密结合的整体,教学效果也随之显著提高。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还利用证券交易软件进行实践教学,同时鼓励学生开设模拟炒股账户,进行模拟投资实践,并要求学生对操作过程,分析思路、决策依据以及投资结果进行总结和反思,把自主实践的环节纳入平时成绩考核中,激发学生参与投资实践的热情。

第7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摘要:证券市场的功能主要有筹资功能和优化资源配置。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建立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走向成熟的标志。当前退市机制虽然已经建立却难以实施,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资本市场被赋予的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特殊功能、地方保护主义、壳资源的宝贵、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等。

因此退市机制虽然已在中国实施,但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角色的转换,证券市场结构层次的进一步丰富,细化退市标准,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随着PT水仙、PT粤金曼、PT中浩等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上的退出,中国的证券市场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来看,正是这些公司的退出,才使我国证券市场完成从基础阶段到市场化阶段质的飞跃,并由此确立了证券市场市场化的关键环节——退出机制。本文将在这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作一探讨,以期得出一些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益的观点。

1建立并完善中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深远意义

1.1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进而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石过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退市机制,对上市公司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压力和激励,使上市公司不思进取,公司质量差,使我国证券市场积累了很大的系统风险。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对上市公司形成了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从根本上消除证券市场由上市公司质量差带来的系统风险,进而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石。

1.2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将有利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遏制过度投机我国证券市场投机盛行表现在投资者不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业绩和发展前景进行投资,而是追逐各种“题材”、“概念”进行投机炒作。市场之所以敢狂炒亏损公司股票,原因就是没有退市风险。退市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摒弃投机炒作的做法,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遏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

1.3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将有力促进证券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证券市场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后,大量靠投机炒作赖在市场的垃圾股票将被迫退出市场,使资金集中流向绩优股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实现优化,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1.4建立并完善退市机制,将有利于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运作,使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其职责证券市场启动退市机制后,对承销商、投资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利于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使其认真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机制应主要围绕着政府监管功能、企业融资功能和企业市场激励功能三个方面来进行。

2中外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比较分析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各国的证券交易所都制定了相应市场退出制度。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等制度条件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市场退出机制。而比较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指导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1我国现行的股市退市机制现行退市机制主要由包括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后简称《办法》),以及2003年的补充规定、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与股票暂停、终止上市相关的内容。其主要原则是:第一,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暂停上市;第二,暂停上市后半年度亏损将被终止上市;第三,如果盈利且被交易所认可将恢复上市;第四,恢复上市当年年报亏损将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法律依据,源自《公司法》。《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该法第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上市。”应该看到,目前我国退市机制这些政策本身是否适应市场发展,还有待推敲。由于历史原因,股市现在还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相分隔的问题,现行退市政策实质上一直是“流通股退市”政策,股票退市对流通股东的伤害最大,而上市公司反而可以借此逃避监管。换句话说,大股东需要用钱了,依靠发行股票便能从投资者手中换来一大笔现金。

若干年后,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钱被大股东折腾没了、还欠了一屁股债,这个时候,有人说公司该退市了、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要缩水了,风险由社会投资者独立承担。我国股市的退市政策中,依据的几乎全是财务数据类行政条款。其中一个重要条款“三年亏损退市”,严格来说,规定本身是有空子可钻的。上市公司造假,造成报表上的三年赢利,获得上市圈钱资格,而后“三年亏损退市”,圈钱完成,而且包袱甩得干干净净,让政府与普通投资者去承担责任。上市公司是“行政上市”,而退市自然也就是“行政退市”了,其中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抑制,一旦管理层执行退市,投资者的损失彻底显现,必然激化矛盾。

2.2国外的退市机制成熟市场的退市规则各有其自身的特色。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可以为我们进一步思考我国退市政策问题提供借鉴。纽约交易所退市标准有八条:(1)股东数量达不到标准;(2)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3)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失去持续经营能力;(4)破产清算;(5)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6)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违反法律;(8)违反上市协议。在这八条规则中,从第3到第8都是上市公司处于特殊情况下的退市规则,与世界各国股市都没有多大区别,这类退市往往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法规的争议不大。重要的规则在于前两条。如果说其他条款体现的是法规的作用,而这两条体现的就是股票市场机制的作用。与此类似的是纳斯达克市场退市规则中著名的“一美元退市法则”。无论是纽交所注重上市公司的质量,还是纳斯达克侧重于市场价格,他们都没有否认市场的力量,市场机制功能是退市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中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现状与问题《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出台后,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终止上市。在接下来的两三年中,陆续又有不符合《办法》标准的股票被停止上市。但是PT水仙们的退出,仅仅是一个开始,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准确地说,退市在当前只是一项惩罚性措施,而并非一种机制。退市机制迟迟难以发挥使人满意的效果,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3.1中国资本市场被赋予的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特殊功能使退市艰难中国资本市场起步的十年,正处特殊经济转轨时期,股市除具有证券市场的筹资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外,还被赋予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的功能,并且将扶持国有企业脱困作为首要目标,因而当初较多考虑的是融资,而在发挥证券市场对企业实施外部监控的功能方面重视不够。一方面,易于形成“圈钱”的理念,造成企业发行上市后就万事大吉,有的企业甚至上演了第一年绩优、第二年勉强赢利、第三年即告亏损、第四年被“ST”、第五年沦为“PT”的“滑梯”大表演,从而使股市储存起一大批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国股市的投资人又是为国企改革作出了巨大贡献的,退市机制的推出会使得利益关系的协调异常艰难。

3.2地方保护主义使本地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难以从股市退出由于上市公司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种“圈钱”机器,因而也就成了地方经济繁荣的希望。为了获得上市额度,地方政府首脑甚至带队进京拉关系,要指标,中国证监会原办公地保利大厦一度门庭若市,便是极好的例证。企业一旦上市,便极尽“圈钱”之能事,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于不顾,致使绩差公司日益增多。地方政府则极尽“保护”之能事,一旦公司陷入亏损、破产的危机,政府部门就会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理由展开保壳运动,以行政力量促成“拉郎配”式的资产重组,有的企业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组,总之是无论如何也不允许其破产。

3.3严格的行政审批制使上市公司成为宝贵的壳资源在严格的行政审批制下,企业申请上市犹如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只要企业能上市,不论业绩如何,都会身价倍增,因此,以“买壳”、“卖壳”为内容的资产重组应运而生。这正是导致主板市场爆炒“ST”、“PT”股票,绩差公司难以退出的重要原因。

3.4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在当前证券市场一元化结构的格局下,上市公司股票一旦被摘牌,就意味着投资者将血本无归,那么其投资损失谁来负责,投资热情何以能得到保护?这可以说是绩差公司难以退出的一个很直接的原因。我国已有上市公司近千家,目前出现过摘牌现象的只是寥寥数家。

在这些表面现象的掩盖下,有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存在。首先,退市机制没有发挥预想中的作用,导致某些上市公司对业绩的淡漠,对违规行为“泰然处之”,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整体形象。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误导了投资者,扭曲了证券投资的基本理念。对公司业绩和成长性的追求应是市场永恒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股票价格是公司价值的体现,但最近几年,由于市场上亏损股票数量的增多,所谓的“垃圾股”成为一个板块,并一再受到市场的追捧。与此相反,一些业绩稳定、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却倍受冷漠,这种非理性的投机氛围几乎使投资者忘却了股票本身的风险性,也淡化了市场参与者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市场的风险也在不断地累积。其次,只进不出的市场机制弱化了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在我国,上市资格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只有优势企业才能拥有。但股票市场并不仅仅执行“筛选”功能,还执行“过滤器”的功能,一旦优势企业在股票市场丧失自身的优势,甚至沦为无可救药的“垃圾”公司,就必须被淘汰。如果市场只存在上市而无退出,无疑是在暗示:上市资格是一个永久性的资源,一朝拥有,终身受用。这更加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圈钱”效应,使企业把上市作为其终极目标,并为此不惜一切代价“寻租”,一且上市成功,便坐吃山空,违背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

4完善中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几点建议从以上理论分析可以得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必须从政府职能、市场结构和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为此我们提出完善框架如下。

4.1转换政府角色政府的职责在于制定各种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执行,其功能应定位于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开始,政府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入市实行行政审批制,由政府部门定指标、定额度。只要是政府部门认为应该上的,即便业绩和发展前景不理想,也照样可以上;相反,一些经营良好、业绩优秀、前景看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则被拒之门外。由此孕育了许多后遗症,也滋生了腐败。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企业上市与退市均由交易所规则来决定,政府的行政命令通常是不起作用的。目前我国股票入市制度已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即将股票发行的权利逐渐过渡到由市场控制,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一大步。同样,退市机制也应该适应这种转变。应充分考虑证券交易所在建立退市机制中的作用,如退市标准、退市程序等具体问题均应由交易所来确定,政府在其中只能起向导和服务的作用。当然,作为过渡,暂时可以由证监会与交易所一同制订。

第8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市场主体是市场存在的基础性因素,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由于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基于此产生的,以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的。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不足及完善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性质界定的不足及完善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专门致力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组织机构,在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和损失的时候,该公司就能通过基金的发放形式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偿付,然后以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一定限度内实现债权的清偿。作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组织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不能从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没有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因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种意义上来说,应当是不具有营利性的。但是,管理办法中也提到,该公司可以从事一些投资行为,投资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样的制度安排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既然是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那么许可其进行投资的行为,本身就不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可以开展的行为,使得该公司的性质上产生了模糊性,这种介于营利和非营利性质之间的组织机构,在我国没有出现过,相应地也就很难实现对其的法律规制。

鉴于上文中论述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性质界定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并存的性质现状,有待于对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界定。既然该机构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那就可以赋予其营利性质,在性质界定上没必要拘泥于传统的非营利性质,只要将该公司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现象予以解决,就可以从根本上构建起其营利性的基础,明确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界定。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内部治理和监督的不足及完善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规定,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并且对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董事长的任职程序和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还认定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其基本职能包括基金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管理机构设置的决定、管理人员的任免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至于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上述管理办法上也有较为详细的叙述。并且,按照规定,董事会身兼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项职权,这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不符。

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主要由证监会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从基金监管模式上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不止一个,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这样的制度设计同样存在一定的隐患,多头监管的格局很可能带来监管机构间的相互推诿,职责分工的不具体性使得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最后导致“谁都不管”的局面。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也可能出现类似国有垄断企业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陷入自我审计、自我执行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也是未来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需要解决的。

放眼国际社会,国外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董事会成员必须吸收来自监管机关、证券行业以及社会公众的代表,如美国的投资者保护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经参议院批准后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其他2位来自社会公众,另外的2名董事则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与美联储委员会联合指派。并且规定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必须由社会公众代表担任,这对于增强基金运作的独立性,保证效率与公平是很有效的。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应当有规制作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合法、有效、长期存在的制度保障。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按照最基本的设立形式,应当有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所设立的公司内部机构,仅有董事会这一机构,身兼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重职能,因而出现自我审计、自我监管的现象,这与《公司法》的规定严重不符。因而,在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完善的是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分配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减少来自政府等官方机构的成员,增加证券行业和普通民众的成员数量。同时,建立保护基金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将董事会现有的监督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执行,彻底改变该公司自我审计、自我监管的现状。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不足及完善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不足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有过一般规定,就如上文所述,但是,此种职能定位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基金公司在实行投资者保护职能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1.偿付功能无保障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其工作的原理是依靠吸收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帮助或者辅助资金所有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行为,从中获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或利益,其对吸收而来的资金不享有所有权,只有在授权额度内的使用权。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具有高风险、不确定性的市场,市场交易中的金额远远超过证券公司本身的资产范围,证券市场是具有一定杠杆原理的市场形式,以有限交易资金创造无限的交易可能,这样的交易模式使得证券市场上存在投机交易的现象。

偿付功能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功能,是保障该公司正常运行和发挥其他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性条件,因而,对偿付功能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正如上文论证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虽然具有多样性,但是其中有几项都是灵活和机动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证券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和交易规模的影响,因而其稳定性没有充足的保障。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有可能出现交易异常冷清、交易活动锐减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会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资本充足性的规定,因而对于突发的证券风险能否做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也是一个未知数,此种现状使得该公司偿付功能缺乏一定的保障性,作为基本职能的偿付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影响。

2.风险监控职能的缺乏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风险的事前监测远比风险的事后处置有意义的多,因此,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工作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应当更加注重对证券公司风险的事前监测工作。统观世界各主要国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分为两种:独立模式与附属模式,前者是指由独立的证券投资者赔偿公司或者财团法人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后者是指由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业协会发起设立并管理赔偿基金。附属模式下的赔偿基金或者保护基金并不承担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测功能,也不介入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而独立模式下的保护基金也不必然具有风险监测的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架构中有关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内容的,主要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三项文件,已经建立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变了原先由证券公司主导的存管制度,有效避免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基本上解决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风险监控。前述三大条例主要从业务合规和资本充足性两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加以强化监管,在资本监管方面,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资本准备为补充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另外,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将证券公司的风险与投资者保护基金会费的缴纳联系起来,实现了证券公司基金会费与风险级别挂钩的制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通过确定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来决定其基金缴纳的比例。但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重点并不在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上,保护基金在风险处置的整个行政和司法流程上也只有普通债权人的地位,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发言权十分有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转变迫在眉睫,不过幸运的是,有人已经意识到这一方面,2010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其官网及2009年年度报告中,醒目地指出:2010年,保护基金公司将实现投资者保护机制从处置风险向监测风险和防范风险转变,并且将会努力建成多方式和多层次的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功能定位的完善建议

1.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偿付职能的完善建议

会员制的实行,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提供了一条主要的资金通道,当然除了会费的缴纳,还有以下几种资金的来源方式:一是投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是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自身的对外投资所获收益,对投资的对象也会有所限制,多是债券或者其他风险性不太高的投资形式,一些高风险的股票类投资活动通常是被禁止的,否则仅仅是投资本身的风险就很难规制,更加难以掌握证券公司的风险尺度。二是借款,许多国家存在这样的规定,当投资者保护基金发生资金短缺时,可以向本国的政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当然前提是提供一定的担保,通常是以自己将来的会费为担保。三是罚金,有些国家(地区)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权对违规的证券公司进行处罚,所得罚金归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例如,英国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其收入的一个来源就是对会员违规行为的罚金。四是官方拨款。有些国家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可以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者中央银行取得资金支持。五是其他方式,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还有许多其他方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由几家相关证券机构缴纳资金组成,具体包括台湾证券交易所、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台湾证券集保公司、台北市证券商同业公会、高雄市证券商同业公会、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等。

2.引进资本充足率,确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础抗风险能力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监管中的专有名词,是指银行的资金和风险资本的比重。资本充足率主要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处理意外损失的能力,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往往代表较为稳健的经营状况,有助于提高银行的商业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资本充足率的衡量标准包括负债比率和风险资产比率,基于此做出的资本充足率的判断能够有效识别商业银行处置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采用公司制的管理模式,与商业银行在社会职能上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同样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保护基金也可以建立起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首先,要确保资金来源的充足性,基金公司的会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应当有固定的比例标准,会费的缴纳应当无关经营状况的好坏,将会费的缴纳定位于基础费用,同时不能影响会员证券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免因此加重证券公司的负担,在不加重会员证券公司负担的同时,实现资金来源的保障。其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当设定最低资本要求,这部分的资金定位为储备性资金,无论对何种危机的救济都不能威胁到最低资本的警戒线,保障基金的基础性发展要求。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存储和监管,我们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基础准备金规定,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用于存放这部分储备基金。最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利用其筹集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投资范围的限制,避免高风险的投资套牢资金,设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本充足率,抑制过高的风险投资。

参考文献:

[1]龚海峰.券商谢幕,谁来买单,载《金融法苑》[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总第七十二辑

[2]黎四奇.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之检讨与反思[J].载《现代法学》,2008年1月第30卷第1期

第9篇: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范文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和监管部门把市盈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股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的确,市盈率是判断一国股市发展状况的简单、直观的指标,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市盈率的比较存在概念混淆。对不同指数的市盈率、不同市场的市盈率进行横向比较时,必须注意它的可比性。如果把美国或香港的成分指数市盈率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综合指数市盈率相比较,就犯了概念性的错误。目前必须澄清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理念:

第一,多种因素影响特定市场市盈率的高低。

市盈率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它本身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是经济体系中其他金融品种的收益直接影响市盈率的高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市盈率与其他金融投资品种的收益率倒数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我国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率为1.584%,倒数是63倍,而目前沪深综合指数市盈率在40倍左右。美国以往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在4%以上,倒数是25倍,道-琼斯股价工业平均指数市盈率是20倍左右。日本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到1%,其倒数高达上百倍,所以日经指数市盈率高达50倍以上;二是市盈率与股本规模相关。市盈率与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均相关,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市盈率就会越高,反之,就会越低;三是市盈率与其股本结构挂钩。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会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会高一些;四是市盈率与公司成长性相关;五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还应考虑发行价因素。因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级市场股票的平均发行市盈率在四五十倍的水平,从成本角度推动二级市场市盈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科学地分析不同证券市场市盈率所受制约的影响因素,而不能教条主义地照搬。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维持较高的市盈率,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资本市场在各国经济的快速成长期,对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低成本的直接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必然伴随高市盈率现象,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20年国民经济仍将以高于7%的平均速度高速增长。从增长动力来看,迫切需要通过加大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比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资金。而在促进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时期,我国也将遵循“持续的牛市——高市盈率——实质性快速扩容——增加低成本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增长”的规律,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第三,中国股市目前已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首先从市盈率水平看,2002年11月1日上证180成分指数市盈率为31.82倍,上证综合指数市盈率为38.25倍;当日美国道-琼斯成分指数市盈率为21.4倍;英国伦敦金融时报指数为61.86倍。考虑到我国基准利率较低,经济增长率高,上市公司平均股本偏小,而且存在2/3的非流通股等因素,所以合理的市盈率应高于美国的同类指标。根据当前我国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推算,合理的综合指数市盈率水平应该在50倍以上,所以目前中国股市已经处于合理区间。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在国内企业中属于上乘,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市场层次和品种丰富、投资主体和对象多元化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缺陷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首先,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市场外,二板、三板市场也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还开设了四板市场。而我国目前只有主板市场。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十分有限,目前只有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五个品种,其中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规模很小,至于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则还处于空白状态、结构性缺陷明显。而美国资本市场上包括衍生产品在内的投资品种有上千种之多。

第三,投资者结构还不完善,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的“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存在很大差距。

第四,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结构性缺陷,尤其体现为国有企业比重过高,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比例偏低。

解决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矛盾,首先应着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二板市场,不断完善壮大三板市场。其次,要在完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再次,进一步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在大力发展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各类投资基金的同时,加快退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发展步伐。以QFII的形式引导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组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并逐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同时,应尽快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改变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观念,为民营、中小企业及外资企业上市消除政策障碍。

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对接和渗透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分业体制下两个市场的分割也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人为限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风险不断累积;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利率形成机制不合理,货币政策效应弱化等等。

目前需要审时度势,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

扩大进入市场交易的对象。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还应探讨扩大参与者的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应该改造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债券市场,使之逐渐演变成为大型机构参加的公开市场。通过与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连接,与广大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相联结,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

探索银行资金安全合理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可以考虑的方式包括:继续允许并扩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设立券商融资公司,向券商融资。先期融资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或完全抵押贷款的方式,适当的时机逐步开放信用交易;商业银行可以为券商开展一些创新业务,比如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等。

拓宽股票质押贷款的对象。积极准备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登记制度、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等有效控制风险。

组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政府对这类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进行控制。

妥善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出路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我国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高并且不能流通,必须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加以解决,但这是一个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减持方式多元化。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各种方案的不同特点,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协商决定采取哪一种具体方案,如配售方案、包括回购、缩股或扩股的股权调整方案、存量发行方案、基金方案、股债转换方案以及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新建国有股市场等在内的第二市场方案等。

定价机制必须统一。以净资产值为基准,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确定一个权数,用净资产值来乘以这个权数,进而确定减持价格。

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卖给老股东,来取代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仍然存在今后外资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而且失去了通过低价配售对老股东进行补偿的手段,反而为今后解决其流通问题设置了障碍。

市场在资金方面不存在障碍,非流通股的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非流通股总量在3600亿元股左右,按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减持,只需要1万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只要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等方式,从银行8万亿元储蓄存款中分流出15%左右,就能满足需要。然后将部分减持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回流到股市,化解流通带来的市场压力。

只要政府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那么国有股和法人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减持和流通,从而在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上形成一个多赢格局。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发行制度已经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但监管部门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其结果是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投资方的供求关系。而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发行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行政干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一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认购刚刚采取市值配售法。但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股发行速度过慢,新股发行积压等老问题,同时又产生了中签率过低导致市值配售的收益率过低、对法人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不够等新问题。

要修正这些扭曲,就必须从根源入手,遵循渐进式改革的原则,对现行的发行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实行“批量招标发行、全额市值配售、集中上市”的模式。首先,将拟发行新股公司按市盈率高低进行招标,选择一批公司待发行,同类公司中市盈率较低的优先发行;其次,选择某一天的市值作为基准,投资者按其拥有市值多少,决定申购多少新股,申购什么新股,但是每一单位有效市值额度仅能申请集中上市股票中的一只,市值不能重复利用;然后,每一发行公司按照发行数量和申购量多少,进行配号抽签,决定哪些账号中签;最后,中签投资者存入足够资金,购买中签股票。在一定时间后,安排发行新股集中上市,该批股票发行上市完毕。另外,为明确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发审委可预先确定每年的发行批次,以及每批发行的家数。

新发行方案的发行顺序由招标市盈率决定,那些最急需资金的公司将会愿意以较低的市盈率发行,保证了资金配置到最稀缺的公司,使发行制度更加市场化。同时以市盈率高低作为发行依据,能有效抑制拟上市公司以高市盈率“圈钱”的不良动机。而且,通过批量发行和集中上市,能合理改变一段时期内新股和资金的供求关系,有效降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市盈率,使沪深市场在综合指数不下跌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整个市场的市盈率,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此外,通过集中配售,可以增加每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将提高市值的利用率,提高单次申购的中签率,增加市值配售对二级市场大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还可解决长期困扰券商的不合理的通道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截至2002年8月底,我国中小投资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数为6794万户,占投资者总数的99.47%。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培育诚信意识;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力度,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是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及咨询服务;第四是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五是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第六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引导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打造中国证券业的“旗舰”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不仅规模偏小,还普遍存在业务单一、粗放经营的特点,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业务创新的能力明显不足。这些问题导致整个证券行业效率低下,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劣,行业资源浪费严重,优势券商做不大,劣势券商死不了。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尽快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政府要规划好证券行业的发展,明确行业的发展目标,同时重点扶持规模大、内控力强、资产质量高、经营业绩好的大型证券公司,培育国家级的大投资银行。鼓励券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实施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行业内、地区间并购,壮大规模和实力,改变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再次,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快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此外,管理层要为券商业务开拓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和扩大证券质押贷款,解决证券公司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题等。

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种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因此,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的惯例。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相关风险对冲机制的条件:现货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强化等。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和产品相互配套的要求,采取首先推出股指期货、其次推出信用交易机制、再次为股票期货、最后为股票期权的顺序,逐步推出风险对冲产品。

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法律依据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在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上有偏差。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非国有企业融资上市的制约始终很高;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没有从单纯的融资功能转变到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上来。

——在规范和发展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使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规范理解成单纯的治理整顿,以牺牲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寄希望于把证券市场打扫干净再来发展;把发展理解为简单的数量堆积,割裂规范和发展的内在关系,人为地使证券市场陷于规范和发展的两个极端之中,没有建立一套把发展和规范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动态的监管理念;

——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往往政策选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时机选择、调控力度等方面的选择不当,导致一项本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被歪曲而延误。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

准确定位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坚持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对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有正确的认识。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手段、实施力度和时机选择予以充分重视,以达到合意的政策效果。

搞好监管当局的协调。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部门除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各级证管办之外,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也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协调监管,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有序地相互融通,互促发展并控制风险。

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国际化步伐

中国已经加入WTO,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是必然选择。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选择最佳的开放路径,避免开放可能带来的危机性风险,减轻开放带来的阵痛,以较小的代价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利益。

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证券市场的开放必须有稳定、成熟的宏观经济环境作保障,必须有合理、科学的配套政策相配合,而且,完全开放前的证券市场必须是机制健全、监管成熟、且有丰富、立体化层次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