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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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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第1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版权技术措施;专利侵权;经营自;政府信息采集权;商业秘密

进入数据库需要输入密码、上网浏览视频需要身份认证,利用苹果手机享受付费音乐作品,这些都是数字技术推动的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它缓解了立法滞后性、司法被动性与数字版权保护对高效率要求之间的矛盾,其重要性也逐渐被认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对其作出的定义是“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中也将此定义明文列入其中。但是,本文认为,技术措施既是一种知识产权自力维权方式,也是一种经营管理手段,在工业信息化背景下,它将被大量地运用在产品制造与营销、电子商务及电子政务中。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就需要研究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如何平衡。

一、广义“技术措施”的范围

所谓“措施”,就是一种手段、工具或方法,它往往与“目的”相配合,是主体为了实现某种主观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技术措施,则是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知识、设计和采取的技术方案。因此,广义的技术措施的核心要素是强调主体的主观目的,即要素一为“权利人”、要素二为“合法的目的”,按照此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和作为经营管理手段的技术措施。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措施

保护对象包括:保护数据库及信息;保护版权,比如只允许使用软件、但通过程序防止软件被破解或被传播;保护商标权,比如运用防伪技术制造商标铭牌、嵌入经营者信息;保护专利权,比如除了将新产品的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同时针对配件与整机连接的方案也申请专利,提高实施产品仿冒生产的难度。

(二)作为经营管理手段的技术措施

此类技术措施可以产生产品跟踪、质量监督、嵌入安全、限制升级、售后服务等功能。比如产品中嵌入的二维条码、可以记录产品价格、生产日期,利用射频识别技术跟踪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利用传感器及物联网技术促进产品物流和发展电子商务,在环境监测领域利用技术获取污染源信息及城市治安、“智慧城市”领域中获取各种监控录像和管理信息等。

二、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及途径

(一)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

1.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易被侵权的脆弱性,鼓励权利人采取自力措施保护和预防知识产权被侵权,可以起到警告侵权、降低司法维权成本和防御作用;通过技术措施的控制作用,促成欲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智力成果的主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使用和付费的协议,起到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

2.保护企业经营自。有些技术措施虽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为了实现一种商业模式,但也是基于企业合法的经营自,即企业有运用技术措施设计产品生产、营销模式的经营自。比如,iphone手机中的验证程序可以限制用户在iPhone中安装和运行从App Store之外获取的应用软件;虽然美国国会图书馆2010年公布,针对此种技术措施进行“越狱”属于《数字千年版权法》禁止破解“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但这并不是对苹果公司经营自的否定,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其经营合同中,公司仍然可以与用户达成限制性使用的合同。同样地,为使苹果手机与联通运营商之间进行捆绑,采用“以固件形式存在的,能使无线手提电话联接到无线电话通讯网络的计算机程序”也是一种作为商业经营模式的技术措施,它不是保护苹果手机系统操作软件版权的技术措施,但它是保护其他非版权商业利益的技术措施,它可以不受版权法保护,但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消费合同却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对于用户破解技术措施并使用其他无线通讯公司服务的行为,企业可以要求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3.有利于产业发展和行业自治。在版权领域之外,技术措施已广泛应用到了工业、商业活动中,保护这些技术措施,即是确认企业的经营自,在工业信息化和发展信息通讯战略产业的背景下,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监督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现实作用,有利于形成企业通过技术措施形成行业自治的市场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市场秩序的监管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而可以由企业通过技术措施联系消费者参与到监督过程中。

4.保障政府的公共信息采集权。在现代政府的管理活动中,政府需要技术措施采集公民活动的各种信息,用于治安、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中。

(二)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途径

已有保护技术措施的依据是《著作权法》中对版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但还有另外一些分散的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定,可能涉及到以下方面:

第2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XX乡中心校要求,为提高全体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法律法规。XX中学于4月20日至4月26日,积极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系列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准备充分。

为开展好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内容,明确活动要求,布置了具体工作。

二、突出主题,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我校根据今年的宣传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活动周”期间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

(一)利用教职工微信群和主题班会,向师生广泛宣传。通过这些方式让师生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使广大师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学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加强学校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利用学校LED电子屏幕和班级黑板报进行党史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宣传好党的百年历史,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党史,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活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缺乏知识产权宣传方面的资料,仅靠我们自己找来一些,导致宣传资料仅限于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宣传经验不足,使宣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所以宣传的形式仅限于发材料、黑板报,致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了影响;

三是学校和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意识还比较肤浅,参与积极性不高。

知识产权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工作,要增强我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必须动员全校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师生之间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第3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

前言:现如今,国家十分重视个人以及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是由于自主创新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而且创新是一项很艰难的工作,但是往往又很容易复制,因此就需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创新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能使得更多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创新,为企业甚至是国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帮助。但是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上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题,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作用是具有两面性的,但是绝大部分还是一些比较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创新发展。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并且结合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为相关企业的发展带来帮助,同时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由此看来,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有助于国家走上强国之路。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虽然在许多年前国家就已经提出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并且近几年来也在制定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但是想要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顺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严格保障之下,知识产权才能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程度在此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基于这一前提下,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自然就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而知识产权正是自主创新的结果,知识产权受到侵扰,也就意味着自主创新的成果受到了破坏,这会严重影响到个人以及企业的利益和自主创新的热情,从而影响到企业和国家的发展。由此看来,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会对自主创新造成很大的影响,进而阻碍企业乃至国家的发展。

1.2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每一个公民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自身需要具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基础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当出现问题时,也就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现如今我国所存在的情况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缺乏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所有者往往意识不到申请国家专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会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创新成果,所以当自己的创新成果被抄袭时,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因此无论是对自己的利益还是心理上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1.3政府执法力度不严

对于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来说,制定完善的体系很重要,但是执法过程则更为重要。现如今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常发生,其中所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并不严格,惩罚力度也存在问题,所以才导致这以问题频繁出现。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工作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相关人员的工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来说是具有关键作用的。但是目前政府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就是执法力度不严格,这与政府职能缺位问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导致很多工作都无法顺利完成,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也就会出现一些漏洞。除此之外,也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基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政府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并不严格,保护工作也不到位,从而导致侵权事件发生,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问题的办法

2.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之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就很容易出现侵权的问题,创新成果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抄袭,这样一来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保障,这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进行和发展来说是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的。因此,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目前最需要完成的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是其他工作内容完成的前提保障。

2.2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代表着个人或者是企业经过很长时间的科学研究所获得的创新成果,往往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多年来的心血,如果将创新成果应用到企业发展乃是社会生产中,都会给其带来很大的利益,同时也会促进企业和国家的发展。知识产权无论是对个人来说,还是对某个企业或者是国家来说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因此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我国公民首先要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论是个人的创新成果还是团队的创新成果,都应该尽快地申请国家专利,申请国家专利会使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出现抄袭的情况。即使出现问题,也会很快找到问题的所在,进行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促进我国创新事业的快速发展,进而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

2.3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

要想加强政府的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障,首先政府人员需要意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及重要意义。对于职能缺位严重的政府,应当及时对政府人员进行补充,从而保障每一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政府人员需要有足够强的工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严格安全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处理,在工作时绝对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因素,做到公平、公正。

3.结语

通过本文的简单介绍,可以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因此分析了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通过这些问题的解决,能够为我国自主创新事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刘丽,顾晓燕.知识产权贸易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基于中国经济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2014(7).

第4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第5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主体、环境及演进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制定、实施及评价的难度,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为此提供了新的研究手段和分析方法。在梳理分析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政策仿真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探讨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思路及未来发展前景等。

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

一、引言

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决策者而言,在政策决策时依靠的手段较为有限,如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头脑风暴等,这些方法对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具有较大局限性,政策制定者仅能从中获得有限信息,从而导致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决策缺乏科学性依据,政策的实施更加困难。因此,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亟需一种成本较低、易试验且支持量化分析的工具以帮助其考察和验证相关政策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分析和比较不同政策的优劣。政策仿真理论与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提供了新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界定

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国外学者并不热衷于对其概念作明确定义,更注重研究其内涵。本文同意多数学者的观点。一是因为政策科学涉及的公共权力机关不仅包括一国或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包括立法、司法部门甚至行业协会等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二是因为法学领域对政策的定位多着眼于狭义的解释,比较国家立法与政党政策间的区别和联系,使两者互不隶属。同时,似乎没有注意到公共政策与政策、法律与法律制度这些概念间的细微差异;三是因为就我国国情而言,部门立法的现实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条例及命令等在实践中的重要性,无法割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联系,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实践,有利于相关的学术研究。结合知识产权领域与政策科学领域的研究,可以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作出如下定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等进行的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包括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规划、措施和项目等。

三、公共政策仿真及其应用

(一)公共政策仿真

公共政策结果的形成或涌现过程十分复杂,受地理、文化、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个体行为及个体间的互动对公共政策的效果产生难以预料的作用。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国内外利用计算机仿真技术对社会政策进行建模与仿真分析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所谓公共政策仿真,是指以控制论、系统论为基础,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实际的或设想的公共政策系统进行动态模拟试验,以观察或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运用仿真技术进行公共政策仿真,分析相关政策的效果和影响,或者比较不同政策的优劣,大大地推进了公共政策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弥补了传统公共政策研究中定量研究缺乏研究工具、研究方法的缺陷。

(二)公共政策仿真的应用

目前,计算机仿真技术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到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军事学、人口学等科学领域。如由美国Sandia实验室开发的美国经济仿真模型Aspen、圣塔菲研究所开发的虚拟股市模型、股票预测支持系统模型及ISAAC军事模型[1]等。在国内,尹文耀、李芬等对中国的生育政策进行了仿真模拟,对现行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现行生育政策应该再稳定15年的政策建议[2];李稻葵等建立了一个新的货币政策理论模型框架,探讨了市场情绪、货币政策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中国的历史数据进行了政策模拟[3];穆月英、王艺璇在对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投入产出模型,对我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分别进行了模拟分析[4]。除此以外,仿真研究还涵盖了医疗保险政策、财政税收政策[5]等多个领域。

四、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必要性、可行性

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以何种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选择和安排。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对于国家或地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价对于政策的制定者、研究者而言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综合上述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公共政策仿真的相关文献,经检索,暂未发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研究文献,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研究仍处于空白。如何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公共政策仿真方法及技术的发展为此提供了可能的突破路径。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进行模拟与仿真,有着迫切的必要性;同时,知识产权法学与政策科学研究的融合、仿真技术的发展保证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研究的可行性。

(一)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必要性

由于政府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需要,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可能会使法律制定的过程“短路”:政府可能致力于委托知识产权专家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而对政府主管部门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磋商却关注较少,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展政策之间的一致性得不到充分考虑[6]。其实导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短路”的因素远不止这些,最核心的则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高度复杂性,包括政策主体的复杂性、政策环境的复杂性及政策演进的复杂性。1.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主体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主体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和接受者,制定者如立法、行政、司法及利益团体等,接受者如个人、企业、公众甚至公共权力机关自身等。如与专利有关的公共政策,涉及的主体至少包括专利立法机构、专利行政管理机构、专利审判机构、发明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侵权者、专利人、专利机构、专利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而且这些主体都是强烈异质化的智能体,各主体之间也会因先天禀赋、后天教育及拥有资源的差异而表现出各不相同的特征,这些主体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有着不同的响应策略,根据自己的响应策略采取不同的行动来实现预期目标。2.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环境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生作用的环境无法超越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Socio-TechnicalSystems)”。“社会-技术系统”理论最早是由英国学者Trist,E.L.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组织是由社会系统和技术系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社会技术系统,强调组织中的社会系统不能独立于技术系统而存在,技术系统的变化也会引起社会系统发生变化。随着知识财产在财产体系中比重的不断上升,知识产权客体的不断扩张,技术与知识产权交织程度的日益增加,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所处的这种社会-技术系统得到了强化,更加统一。有关知识产权的正式组织或非正式组织,技术系统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互作用,政策主体的交互式行为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复合系统使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政策环境变得异常复杂。3.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演进的复杂性在理想的条件下,公共政策效果的涌现过程和公共政策问题的解决过程是重合的[7]。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而言,在其制定阶段,政策的预想效果如果与政策的问题特征相符,则政策方案的设计及选择可能是科学的。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政策实际效果的涌现符合制定阶段的预想,政策所针对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则说明该知识产权政策方案是科学的,而且得到了有效执行,政策如期运行直至问题解决。否则,要么是政策方案存在缺陷,要么是正确的政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它将导致政策方案的调整,或者政策执行方式的调整。而实践中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效果的涌现过程与问题的解决过程往往不是重合的,即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政策惯性、利益平衡等因素并不一定因为政策效果的涌现有所调整,政策的执行方式也可能因同样的原因而将错就错。某些政策效果的涌现也有可能发生在政策终结以后,对于政策的调整已无实际意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演进因政策主体的复杂性、政策环境的复杂性而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可行性

面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这些复杂性,传统的定性和定量的公共政策研究方法似乎变得无能为力,其科学性、有效性面临着严重挑战。而源于社会仿真的公共政策仿真技术的发展被认为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公共政策研究的手段和方法,为解决这一挑战带来了希望。公共政策仿真方法对于克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复杂性带来的不确定性提供了可能。政策仿真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基于主体建模的仿真方法的广泛应用,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有效的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通过对仿真系统中相关利益主体特征和行为模式的分析,建立包含个体特征属性和行为规则的模型,利用多主体间的交互和协作机制,模拟成员个体间既相互独立又交互作用的社会现象,从而使得对复杂群体行为的分析成为可能。政策仿真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等相关研究表明,将仿真方法应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仿真分析具有严密的理论基础;政策仿真的相关应用案例也表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研究目标,在通过艰苦的努力工作之后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五、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研究思路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研究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可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及政策评价等诸多方面,必将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暂未发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研究的文献,借鉴政策仿真研究的思路,以基于主体建模的仿真方法为例,图1所示的主要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可供参考。

(一)基础理论分析

通过对问题背景、相关文献的梳理分析,把知识产权相关理论与公共政策理论相结合,研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概念、特征及体系,总结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相关参数进行定义,分析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影响及互动机制;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深入剖析,对政策制定者、相关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使用者、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及一般社会公众等不同类型的主体的特征、行为规则和应对策略进行归纳,总结不同类型主体间的互动机制与行为模式;对政策有决定性影响的特定主体的响应过程与应对策略进行重点分析。

(二)建立数据模型

基于上述基本理论分析,利用基于主体建模的仿真方法,研究并设计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系统的总体框架和具体功能模块;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3个主要功能模块:主体参数与行为规则模块、主体交互行为仿真模块和政策库模块,并对编程实现的治理仿真系统进行校验、修正。

(三)仿真系统应用

在案例分析部分,以知识产权相关公共政策为例,通过政策抽象化过程,设置政策影响下不同主体的特征参数、策略及行为规则,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系统应用于具体政策的模拟与分析中,进一步检验和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系统的决策支持功能。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的研究目标:以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模拟和分析为目的,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通过构建数学模型,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系统,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执行和完善等阶段提供一个成本低廉的、支持量化分析的政策决策试验平台,用以考察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分析和比较不同政策的优劣,权衡利弊,从而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可以预见,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仿真及其应用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制定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推进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胡晓峰等.战争模拟:复杂性的问题与思考[J].系统仿真学报,2003(12):1659-1666,1686.

[2]尹文耀,李芬,姚引妹.再论中国生育政策的系统模拟与比较选择——兼论现行生育政策再稳定15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6):14-24.

[3]李稻葵,汪进,冯俊新.货币政策须对冲市场情绪:理论模型和政策模拟[J].金融研究,2009(6):1-13.

[4]穆月英,王艺璇.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模拟分析[J].经济问题,2008(11):87-89.

[5]熊光练,郑立海等.医疗保险政策空间仿真研究[J].医学与社会,2009(9):1-2.

[6]刘华,孟奇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模式选择与体系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9(7):10-18.

第6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一、试点工作主要做法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我院于2007年5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该庭与其他审判庭同属平行并列的审判机构,统一审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庭现配备庭长(由院审委会委员兼任)、副庭长各1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其中,3人具有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4人具有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正、副庭长先后赴美国和比利时参加知识产权专业和WTO知识培训。

(二)受案范围与审理情况

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0件,审结77件,其中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25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3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5件,非法经营罪3件,销售伪劣产品罪1件。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也由我院管辖②。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87件,审结167件,其中审结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78件,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35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47件,不正当竞争纠纷4件,商标权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各1件。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我院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审结4件,其中审结商标行政处罚案件2件,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定职责和不服强制扣留决定案件各1件。

(三)审判管理

1、立案与案号编立。我院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先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查确定案由、审限后再交立案庭统一立案。

我院2009年前的知识产权案件案号分别编立为(年度)义刑初字第×号、义民初字第×号和义行初字第×号。2009年1月起,根据省高院统一规定,案号分别改立为(年度)金义刑初字第×号、金义知初字第×号和金义行初字第×号。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已单立“知”字号,但刑事与行政案件仍被列入“刑”字号或“行”字号。

2、审判程序。我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少部分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其他各类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业务主管。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各项业务由院长直接主管,所有判决书由院长审核签发,民事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书则由庭长负责审核签发。

4、上诉审理机构。我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后,根据案件性质分别由上一级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

5、司法统计。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统计工作除按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知识产权审判庭单独设立各类统计台帐,以便全面反映知识产权案件整体情况和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统计分析工作。

(四)业务指导

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业务指导分别归口上级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分别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五)对外协调与司法宣传

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向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③、上级法院汇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各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联系协调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一负责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的司法宣传。

二、试点工作主要成效

(一)审判质效不断提高

我院审结的167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34件,调解撤诉133件,调解撤诉率达79.64%,另有刑事自诉和行政案件各1件也以撤诉方式结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计判决113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只有19件,上诉率为16.81%,其中仅有2件刑事案件被二审改判缓刑。此外,我院知识产权案件还实现了无简转普、无超审限和无涉诉,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有12天,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有81天,较好地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面性、终局性和权威性④。如在审理原告朱土元诉被告陈亚玲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时,我院做到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在先前行政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对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后,于本案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确保了司法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又如在审理原告市俊宝工艺品厂诉被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时,因我院对案件的成因症结了如指掌,经协调,本案在被告向原告提供相关案外人的侵权证据后撤诉结案⑤。

(二)司法公信日益提升

审判质效的提高必然带来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的提升,具体表现为:一是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信任,表现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和调解撤诉工作相对容易。二是得到了政府与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我院先后被评为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并被记集体三等功。三是得到了外国政府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评价。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4件,其中23件为国(境)外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仅有1件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驳回诉讼请求,树立了我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美国《2008年度特别301报告》称,“产业界相信正在加强执法工作……和宁波的地方法院官员介绍了对法官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加快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努力。来自产业界的报告指出,近几年,在提出知识产权刑事举报更加容易”。

(三)各方协作配合顺畅

“三审合一”后,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内外协调沟通,重视加强与上级法院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业务交流和协作配合,大家做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⑥。如在审理原告沈阳维纳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金浪针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我院与市工商局联系,该局迅速派员查扣了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促使被告认错赔偿。该案仅用10天时间即行和解撤诉结案⑦。又如在今年审理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诉TAMIRMOHAMEDDAWOUDABOUZEID(埃及人)、陈旭扬、谢仁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三被告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中院同时审理,经两级法院互相配合多方和解,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达成赔偿协议,我院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三被告则在刑事案件中得到了从轻处罚⑧。

(四)司法宣传成效显著

“三审合一”后,我院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到了协调、周密、有序,力度进一步加大,效果更趋明显。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院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和“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主题活动为载体,以召开新闻会、座谈会、集中审判、案例展示、发放宣传册、举办讲座、现场咨询等形式,并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及成果。其中,由我院主持召开新闻会2场,参加由省高院或我市组织的新闻会、通报会3场,在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报等媒体上刊登司法宣传稿件40余篇。推荐的被告人骆幸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入选最高法院百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市苏溪美能达服饰有限公司、蒋锦明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08年全省法院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持续广泛的宣传扩大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更为辖区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三、试点工作主要问题

(一)“三审合一”不彻底,纵向条块分割依然存在

因目前全省仅在我院实施该项试点工作,因此,我院的相关案件上诉后仍分散到上级法院不同的业务庭,而我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尚不能完全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刑事、行政审判相关业务培训,其整体业务水平难以全面提高,上下级法院间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⑨,上下级的对口指导和监督也难以有效开展。

(二)三类案件角度不同,法官审判思维转化存在困难

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后,我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官也会更多地考虑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从而更倾向于从民事角度判断行为性质和选择裁判结果,如实践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转化问题,超过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纠纷性质问题等等。这主要会引发上下级法院不同业务庭法官对同一法律事实的性质作出不同判断并在裁判尺度上产生差异的问题。

(三)交叉案件较少,“三审合一”成效尚未充分展现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对于构建统一、全面、立体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作用明显,特别是对于防止和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正确处理三类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意义重大。但自我院实施试点工作以来,除前举2件案例外,其他案件均未发生程序继起或重合的情形,1件意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也以案外和解方式得以处理。有观点认为,为突出或扩大“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成效,可以或应当鼓励、劝说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⑩。但因这种做法有违法官中立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并未付诸实施。如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诉讼程序继起或重合的情形,“三审合一”的功效将更为突出明显。

四、试点工作思考建议

(一)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拥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总面积达400余万平方米,商位6.2万个,汇集了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多万种商品,商品已出口到215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商品集装箱超过50万只,市场外向度达65%以上。由此发生在这里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对较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国内外特别是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密切关注。因此,为了克服和避免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存在的矛盾和弊端,集约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效、顺畅内外协调、加大司法宣传,从而进一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实有必要在我院实施“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而我院相对较多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较强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较好的辖区司法环境、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以及近三年时间的试点工作成效均说明或证明,在我院开展“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是有条件的,也是可行的。

第7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启示

1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分析

日本在产业竞争力下降时采用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给日本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1.1 日本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4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一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1.2 企业专利战略

1.2.1 专利申请步骤

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1.2.2 专利申请原则

第一,专利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1.2.3 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

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1.3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

1.3.1 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开发研究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通常具有大量的技术含量高的任务,各种各样的问题会对知识产权战略产生影响。从许多计划中选择研究和开发课题,要考虑到基本的因素。为了有效的利用研究和开发结果,并防止与相关专利的冲突,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前途出发,要评估每个研究和开发的课题。但由于研究和开发部门只会把精力主要集中在了解技术内容和专利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趋势上,结果在研究和开发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也不能发现主要问题。这类部门通常担心上面的管理者会基于不完全肯定或不利的报告而取消或改变研究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由知识产权部门完成评估特别重要。

1.3.2 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参与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

知识产权部门通常会具体参与到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其中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再评价已有专利申请。研究和开发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有许多曲折和轮回。有时在一个阶段研究和开发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价值,但是在后面的阶段中会发现其毫无价值。特别是对于“What to”类型的长期研究和开发领域,主要的是重新审核和再评价已有专利。来决定已经主张的发明是否仍然有价值或有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直接与研究和开发的雇员一起对已有的专利申请和否定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

1.3.3 对开发项目最佳保护模式的选择

对于一个具体开发项目来说,最佳保护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最佳保护模式基本上是在通过专利申请公开或其他公开出版、维护先用权、不公开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之间进行选择。对于制造业公司来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非常重要的。在公司内部,他们还要特别关注和确保合理地对研究和开发作出创造性劳动的职员的认可,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如果选择申请专利的话,通常创造性的和原创性的技术肯定会获得专利权。因此,需确保对保密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不低于对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的奖励。

1.3.4 知识产权战略的其他重要内容

在支持公司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知识产权部门还必须承担其他重要的任务,例如:专利申请战略;应用专利和已经获得的权利: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对优秀研究和开发的奖励;知识产权教育;更新国内和国外法律内容并进行指导,等等。

1.4 发明奖励制度

日本各企业都建立了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不等,大多数在专利申请的各阶段都实施奖励。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几千日元到1~2万日元不等。专利权授以后。奖励略比申请时高。实施后的奖励较高,主要根据实施效益。专利实施后,对发明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知识产权奖。这个奖不封顶。现在发生最高额的只有几百万日元。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提高奖励。

1.5 专利实施与专利侵权纠纷

从整体上看,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应着力推动企业专利技术的实施。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日本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

决的占9%。专利纠纷以支付赔偿金、相互交叉许可、专利权被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几种方式解决。

1.6 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1.7知识产权培训

日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分为两类: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从战略高度强化知识产权建设

日本政府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层面上,将其作为提高国家产业竞争力和重振日本经济的立国战略,而不仅仅将其视为确定智力成果归属的一种法律制度。这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我国政府也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而又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提高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进而使每一个公民树立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

2.2 要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并与国际接轨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加入WTO后,虽已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而作为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重复、矛盾之处,还有待修改和调整。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以罚代刑,采用简单的罚金制裁方式仍屡见不鲜。这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受侵害人的权利及制止犯罪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2.3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海外的合作

必须进一步营造吸引、开发和运用人才的良好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持。在各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对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定期地进行关于“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培训,使每位从事科研的人都知道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邀请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举办研讨会。特别是要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通过民间途径讲政府不便讲的话,做政府不便做的事情。还要在多边规则中,努力使我国企业处于有利竞争的地位。

2.4 企业要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门,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要建立全过程的信息服务体系,要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对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专利或其他商业信息等进行跟踪和分析,特别是全面准确地提供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的专利性和权利要求有效性的报告,及时对课题研发部门提出合理建议,研发部门要针对最新公开的现有技术,随时调整研究的思路和方向,乃至要对已经成熟的项目或他人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停止研发,不能只等项目验收或鉴定时再提供查新报告,避免浪费更多的人力、时间和经费。

对于新产品和新材料及其生产方法就要选择用专利来保护,而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仿制的公知产品的新生产方法最好采用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对于以生产并销售产品的企业来讲,也要重视对产品商标的注册。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创造要申请国外专利。

2.5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咨询的社会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例如:“知识产权保护热线”等。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广大公众提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社会咨询。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咨询,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程序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咨询。让当事人容易找到正确的、简明的办事途径,从而避免上当受骗,还可以节约成本。

第8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产权 保护

知识产权从其本质上来看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劳动者通过发挥自身聪明才智和付出劳动获取到的财富,因此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的案例也不断出现。由于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欠缺

由于我国网络社会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还比较短,网络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属于新鲜事物,因此大部分的人们在遭遇到网络侵权事件时并不能及时的反应,同时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意识的欠缺,也给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土壤和环境,因此网络环境下提升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十分迫切。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举证困难等因素的限制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首先就面临着举证困难的障碍。网络举证中需要应用到相关的网络技术手段,然而由于网络信息的多样化和多变性,就给网络举证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这将直接影响到人们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和法权益的积极性[1]。

(三)网络环境的特点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网络环境中具有很强的虚拟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将自己伪装成不同的模样,同时也几乎不会受到限制以约束。这样看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环境。很多网络侵权事件都是不法分子通过匿名的方式在网络社会中进行侵权,网络的虚拟性无形中就成为了不法分子犯罪的遮羞布。

二、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分析

(一)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随着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然而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2]。因此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就必须逐步的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使我国相关的执法机构能够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以及打击网络侵权犯罪中做到有法可依。通过不断加快我国的网络侵权立法进程,维护好我国的网络社会秩序,使网络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逐步的建立起系统化的、规范化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强化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当中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该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由于执法与管理部门比较繁多,体制比较分散,因此常会出现工作界限不清晰,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就需要强化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联系,强化综合治理,提升执法中的行政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的利用资金和资源等,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三)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

结合他国先进的发展经验,能够分析出在经济发展领域中知识产权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网络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好大众媒体的宣传与传播作用,通过媒体平台的传播,提升公众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也意识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危害性,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也有助于行政机关等开展工作,更好的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推行网络实名制,降低网络信息虚拟性

网络侵权现象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网络信息的虚拟化,部分的不法分子正正是利用了网络的这一特点,肆无忌惮的实施着网络侵权活动。因此若能在网络中大力推行实名制,当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时必须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时,一方面能够为网络管理者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管理资源,另一方面也能对网络不法分子进行快速有效的追踪,增加了网络不法行为的曝光度,进而能够有效的降低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

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网络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也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不利于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好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落实政策,不断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

参考文献:

[1]杜津宇.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

第9篇: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数字化图书馆 信息资源管理 主要问题 对策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技术为图书馆实现现代化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数字化图书馆应运而生。通俗来讲,数字化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阻碍、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知识网络系统。具有规模大、便于使用、无空间限制、跨库无缝连接以及智能检索等传统图书馆无法替代的优点。但是我国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合理、数字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人才缺乏、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重复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为些,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寻求恰当的解决方法,加强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

一、高校建立数字图书馆的必要性

从社会信息化环境来看,数字图书馆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以及通信等多种信息技术对不同类型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和规范处理使其以数化方式进行存储,并通过网络向各地用户提供无时空限制服务的信息系统。数字图书馆的主要功能是搜集、保存与传递数字化信息,是数字化信息的存储与传递的中心。因此,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尤为重要。

(一)数字化图书馆是高校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果我国高校图书馆不加强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实现传统图书馆向现代数字化图书馆的转变,将有悖于当前信息发展的需求,无法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四项社会职能,更谈不上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数字化图书馆是高校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数字化图书馆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

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能够更好地满足校内外各师生对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此外,数字化图书馆不仅能够将本馆有特色的、优秀的馆藏资源与本馆以外的读者进行共享,同时还可以把本馆以外的其它数字图书馆的优质信息资源作为本馆馆藏,与访问本馆的用户所共享。

(三)数字化图书馆有利于教学及科研水平的提高

高校建设数字化图书馆能够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从而有效提高高校的综合竞争力。数字化图书馆是高校重要的信息中心,教学方面,利用数字图书馆,可以到及时地更多地享受国内外信息,掌握国际上最新的学术动态。加快国内教学水平,使其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科研方面,利用数字图书馆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资源,保障研究的立项依据的充分性,使研究方向更明确,研究方法更适宜。

二、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增长,信息作用日益重要。高校数字图书馆面临严峻的挑战。新兴的信息咨询机构应运而生,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技术冲击着图书馆的服务模式和服务环境。信息多样化的快速发展,不仅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与更快捷的获取方式,同时也使图书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然而,我国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在管理中存在许多弊端,影响其现代化、数字化的建设进程与在信息资源中的竞争力。

(一)管理体制问题

现有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仅约束了单个图书馆的活力,而且对图书馆现代化网络建设来带来不便。管理体制问题主要是没有必要的行政管理机制与利益平衡机制。因为现实社会中,纯粹利他主义的馆际资源共享是不可能的。这些必然要在权利、利益、经费以及义务等之间产生冲突,而各种自发成立的组织机构因缺乏行政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而没有足够的权利,在发生不符合组织机构章程的行为时,不能发挥应有的协调作用。因此,要确保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必须有具有政府调控职能的专门机构来进行协调管理这项工作。

(二)缺乏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

人才问题是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然而由于图书馆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各图书馆中馆员与教师、科研人员受到的待遇差别极大,计算机、自动化、图书信报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很少将图书馆纳入考虑范围。导致图书馆管理人员队伍虽然不断壮大,但难以引进高素质人才。加之现有馆员又缺乏系统的培训与学习,馆员业务水平不高。现有的图书馆人才综合素质无法满足数字化信息资源服务的要求。因此,必须提高馆员的信息处理技术与研究人员的素质来满足当前数字图书馆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

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现有的图书馆法规不能满足当前信息资源网络发展的要要。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开通,数据库的利用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而网络管理形式是开放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非法复制、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便利条件,于是网上涌现成千上万的复制本,对著作权本人造成侵犯,严重影响知识的创造和传播。因此,如何在网络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找一个结合点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信息网络中,信息资源的非集中性和封闭性给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计算机病毒对网上数据的破坏、网络智能犯罪对共享网络的保密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建设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

(四)资源重复建设、浪费严重

目前,我国各高校建立了大量数字化图书馆,但是各系统与各馆之间没有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数字化图书馆标准也不一,各馆的数据库互不兼容,各系统之间无法联通。缺乏全局性的统一规划以及政府部门权威部门的协调。很多数字图书馆建设处于各自为政、贪大求全、分散无序的状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重复建设上,数字信息资源重复建设问题严重。

三、加强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高校图书馆的领导一定要重视数字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为数字社会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数字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针对高校图书馆存在的安全问题,建立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预防数字信息资源的安全性。

(二)提高图书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提高和数字化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对图书馆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数字图书管理员要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提高和发展自己。主要途径有:1.在岗学习:图书管理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业务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进行充电,以适应数字化图书馆的需求。2.组织培训:组织图书馆管理员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提升管理员的综合业务素质。3.进修或高职:对学历较低、业务能力较差的管理员可根据需求派去进修;对专业不对品的管理员则可根据专业进行职位调换,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充分发挥个人能力。4.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竞争机制,激励管理员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加强立法和普法。图书馆积极参与到著作权法的修订等活动中,寻求有利于图书馆设的立法条件,争取立法机构扩大合理的使用范围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使著作权在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中承担起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作用。2.明确合理使用范围。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结合数字技术、网络特点以及我国国情的具体情况,制定体现当前利益平衡要求的“合理使用”制度。3.加强数字图书馆公益性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数字图书馆公益性的宣传中,告之知识产权人他们的权益会得到保护,促使更多的知识产权人主动将自己的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与大家共享;加强用户知识产权教育,使他们对著作权有一定的认识,从而对数字化图书馆能够正确地理解并支持。4.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体制。数字化图书馆需要兼顾著作人、传播者、使用者三者间的权利与利益,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图书馆协调、处理。

(四)加强高校联盟,实现资源共享

各高校图书馆间实现互联和资源共享是数字化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解决数字化图书馆建设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措施。资源共享需要建立在数字化图书馆共建的基础上。因此,在当前高校数字图书馆管理体制以及资源配置的方式上需要改革,将封闭的管理模式改为开放管理,将单一建设改为集中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节约资金和时间。同时,各高校图书馆要转变观念,树立全局意识,将自身建设与资源共享相结合,积极参与数字图书馆资源的整体化组织与建设。同时,根据各个馆的功能,合理分配各图书馆建设规模。最终实现数字资源分布式存储和管理、集成化“一站式”检索和利用的格局。优化馆藏文献的结构,加快馆藏信息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高校数字图书馆对图书管理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确立新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图书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加快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步伐;同时保护好知识产权,促进高校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推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殷翠芬. 高校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 图书馆学研究,2008,03:74-7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