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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性;经济体制;性质
1宏观调控行为的涵义
1.1宏观调控的定义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由国外一位经济学家以全球经济情况为依据提出。它是指国家采取一些道德、法律、科技等方法,对我国经济运营方式及现状进行微型调整,使得我国微观经济活动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同态,从而趋于正常轨道。通过宏观调控行为对经济运行中出现偏离的现象予以纠正,使得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它不仅是指国家通过不同的行为手段对国家经济进行的一种调节,也是对国家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的一种保证。因此,宏观调控是以整个社会的经济运作为主体,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及对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使得劳动力都能充分就业,拥有收入。
1.2宏观调控的目标
(1)基于我国经济运营情况,国家能够合理地调整原有相关的经济政策且对企业的生产、发展给予指导性建议,使得各项产业布局更加完善;依据居民消费和积攒比例来制定、调整相关货币政策,满足社会的需求量,达到货币的消费与需求的相对平衡;货币合理发行,防止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改善以往的税收方式,建立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经济发展制度,使得国民收入达到一定高度等。(2)国家能够合理运用价格、税收等经济平衡点,对国民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对企业运营提供保障,以经济方式进行协调、诱导,使得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平稳进行。(3)对各项经济调节计划进行科学地分析、编制,明确其可行性,使之对经济运行中的各项资源配置进行合理利用,弥补长期配置中出现的缺陷,发挥在市场资源中的作用。总之,宏观调控行为使整个社会的供给及需求量保持平稳发展,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提升就业率,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促进经济增长又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和实现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基础。
2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的理论依据
2.1我国经济法的社会性质
经济法属于“市场法”的一种,它对市场运行中的各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节、分析。但宏观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行为中扮演着一个调整者的身份,并非主要目的。这种协调关系正如法院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同,协调着法律主体中的利益问题。此外,经济法仅仅是一个“空壳”的法律内容,没有匹配的程序法律相维护。当前我国遇到经济纠纷事件时不能单独处理,需要依靠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各项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同时,经济法主要侧重于对行为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和权力的分配与授予,而很少有法律效果的相关规定。因而,经济法的如此特性就规范着宏观调控行为在经济法上的不可诉性。
2.2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性
(1)宏观性。宏观调控是从宏观角度对经济进行调控,因而调控经济采取的措施也是宏观的,从大方面出发对中国经济全面了解。主要调控措施有: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宏观货币调控方式、收入分配等宏观调控方式等。(2)预见性。在进行宏观调控经济行为时需要提前进行考察,对经济波动进行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预见。而经济情况往往不稳定,处于波动状态,使得其涉及范围广,因而需要进行极为细致地判断。此外,宏观经济的决策性主体对于经济波动信息掌握有限,使得判断失误率较高。(3)调控对象不特定。宏观调控行为旨在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营状况,目标范围广阔,并不特定于某一对象。此外,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在一系列相关宏观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下,通过参照历年的经济变化规律对被控制的行为个体进行决断实现已确立的行为目标。这一特性使得在打官司时,倘若一方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控告,原告方将难以确定被控范围。
3对经济法不可诉的完善
3.1明确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责任
3.1.1责任归属的含义明确责任归属,简单而言就是明确在行政中的责任归咎问题。行政责任和其它责任相似,都有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两大义务责任。而第一性义务是指法律义务,相应的,第二性义务是指法律责任。这两性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相辅相成,结合这两性义务来讲,责任归属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对于第一性义务的对立,使得第二性义务产生的过程,也就是行政主体在执行宏观调控行为时倘若违背了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的另一种持相反态度的法律法规。3.1.2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归咎方式探讨宏观调控行为包括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两大行为。由于处于决策的最初阶段,行为领域涉及范围极小,负责人员数量也较少,因而能够很好地做到责任到人,避免产生人多而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此外这种管理方式与我国行政单位的地位高低关系相同,这有助于责任人之间进行可行性地探讨,对宏观决策行为进行全面了解及合理评估,努力做到切实实施调控行为。而执行行为又异于决策行为。执行行为的目标极为广泛,其行为主体并不如决策行为密集度高,尤其表现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决策性低,需要决策行为对其进行细解。在宏观调控行为中,我国一贯实行权力与责任相互维持的政策,在执行调控行为时,要做到首长责任制。倘若有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操作,要及时予以责任处罚,明确责任人,让相关责任单位做好赔偿工作。3.1.3对抽象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查在执行宏观调控行为时首先要明确其在行政法的隶属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具备政法上的可诉性。因此对宏观调控行为开展违宪审查必不可少。(1)违宪审查的含义。违宪审查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宪法所进行的法律意义的审查,执行单位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检查主要是对决策行为以及宏观抽象行为进行合宪审查。(2)对决策行为违宪审查的行为构建。在我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我们普通公民可以对一般的违宪行为提起违宪审查申请,但这一行为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保障,导致其可行性并不高。此外,我国法律对有关违宪行为的提出主体没有明文条例规范,更甚之,在司法实践中排斥公民的提出违宪行为的资格,使得公民权力难以维护,从而影响违宪审查工作的开展。第一,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专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宪法都是对我国建国以来的行为历史的明确和权力的确立,主要针对于大方面进行规定,对个人行为及权力并不完善。第二,我国的宪法涉及范围小,很有局限性,单纯地包括行政法规、自治区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及经济特区法规等,较为片面。而宏观调控行为是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特定行政机关而制定,的各种消息及做出的有关决定都拥有法律效力,尽管有些行为可在司法机关中进行审查,但此类司法机关的审查对象更为细致、狭隘。因而,我国相关范围在制定违宪审查制度时需要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对各类文件及资料都要纳入审查范围,不允许错过任何违宪行为。只有通过这样扩大规模及排查范围才能有效降低宏观调控行为的违宪可能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任务;措施
中国地大物博,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其他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载体,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助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土地的重要性所在,因此,诸多土地政策出台,为土地的使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不得不重视的是土地政策逐渐开始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换句话说,土地政策已经成为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重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加强对土地政策宏观调控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不断强化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其相关机制的完善和协调,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得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任务
1、确保经济增长
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目的与任务就是确保经济的不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还应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如此一来,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与建设速度,而且还要注重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还要确保其能够与其他行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性。第二,做到“四个平衡”。具体包括土地供与求的平衡、土地供应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之间的平衡、土地供求空间布局的平衡、土地价值和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确保土地资产价格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2、保护耕地与集约用地
当前土地利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有些地方仍然沿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土地粗放利用现象频发,从而导致耕地的资源数量与质量大幅度下降,而建设用地却快速增加,甚至出现不合理用地现象,使得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政策的出台对于耕地的保护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土地的发展有着借鉴性的意义。
3、公平发展
当前,公平发展问题受到人们的进一步重视,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相差大;农民征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中低收人阶层的住房保障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土地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它可以针对土地供应、开发整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为其提供具有保障性的优惠政策,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分析,增加对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从而有效营造社会发展的公平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4、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需要将区域土地统筹利用,并且注重土地利用内部结构的优化,与该区域的相关发展政策实现进一步的配合,同时还要确保土地政策对于特殊区域的调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比如说对于重点发展区、限制发展区或是优先发展区的调控;通过土地政策实现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加强区域土地的协调利用,有效避免了恶性竞争现象,而且对于重复建设的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注重徒弟的置换与调整,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土地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强化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想要做的更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当前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于其投资规模过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耕地保护不力,所以就应该加强对土地的整顿和治理,逐渐建立起有关土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其次,还应该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土地税收政策,逐渐建立起完善统一的土地市场。再者,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确保其层次的分明性,边界要保持清晰,而且衔接协调要到位,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作具有一定的长远性和战略性,需要一个完善的规划系统进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2、完善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绩效评价
当前,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主要还是倾向于文字层面,缺乏具体的实践活动,只有落于实践,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了解到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指标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房地产业发展等指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其后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土地政策已经成为我国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其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该政策的不断成熟发展,其功能职责也趋向于明确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不是独一存在的,只有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其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完善。除了土地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都是进行宏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只有将上述政策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充分把握住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分析当前所有政策的具体内容,让其充分协同起来,才能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只有如此,作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的重要作用与功能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手段,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的使用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主要针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措施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后期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以及经济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侯飞.发挥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关键词:市场机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方式
一、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市场竞争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运行方式,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虽然市场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自身有其弱点和消极方面,这就是“市场失效”问题。“市场失效”主要表现为:市场不能调节具有外部性的行为;市场很难调节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产品生产的垄断,导致富有效率的价格机制弱化甚至失效;信息不完全,难以实现“市场成功”;收入分配不公,导致“市场失效”。上述引起市场失效的情况表明,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依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显然不能解决市场本身固有的弱点和缺陷。由于“市场失效”的存在,政府宏观调控就成为必然,因为政府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增长速度与资源配置偏离、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节、控制,引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最佳运行。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型以来,经济运行经历了几次周期性波动,即“增长-过热-衰退”循环。我国政府针对经济过热、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的状况,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分割。宏观调控要以市场配置资源和市场调节为基础,市场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的补充。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体制,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又可以抑制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既有利于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又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则以无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当经济危机爆发时,受害最大的是广
大劳动者。
二、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
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强化宏观调控的科学性,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从而可以保证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科学的宏观调控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克服急于求成思想,避免顾此失彼,防止经济运行发生“大起大落”,运用宏观调控把握经济发展的方向、节奏,促使经济发展进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在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如下重大关系:生产与需求相适应;经济增长速度与提高质量效益相统一;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就业创业相协调;实施财政、货币政策与加强财政、金融监控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宏观调控相互促进。
(二)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实施宏观调控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增长堪称“奇迹”,GDP在全世界名列第三,外汇储备世界第一。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我国30年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解决了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的贫困问题。但是,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出口贸易受阻,经济增长下滑。我国长期以来,靠投资和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面临世界金融风险的严峻挑战。这种靠投资和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方式,一方面造成环境和资源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民生领域欠账不少,又造成内需不足,越来越难以维持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经济发展方式,无论是否发生世界金融危机,在其边际收益最大化后,调整发展方式的周期迟早都会到来,世界金融危机将这种周期大大提前了,并成为迫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个外在契机。所以,从表面看世界金融危机冲击的是出口产业,实际上冲击的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方式,表现为高投入、高增长、高出口、低消费的主要特点。经济高增长是靠生产要素的高投入获得的,而并非技术创新获得。这种经济高增长会刺激资源价格和要素价格的上涨,由此引发资产价格膨胀,也成为从货币与商品渠道推高通货膨胀的因素。以上分析表明,我国现存的经济发展方式必须转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客观地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2、扩大内需,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经济增长速度与国民消费水平相比,却显得很不协调。国民消费率指标,能够反映出内需不足、消费水平不高的现状。2000年国民消费率为62.3%,2006年为49.9%,2007年为49%,消费水平呈下降的趋势,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消费水平。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具有庞大的内需市场,扩大内需经济,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经济增长和赶超世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内部,发展内需经济,扩大国内需求,提高国民消费水平,是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最佳选择。扩大内需既能拉动经济增长,又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符合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要求。当然,扩大内需并不意味着发展外需经济不重要,要在扩大内需经济的同时,稳定外需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失时机地加快外需经济的发展。
3、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结构调整,要按照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进行客观引导、规范、调节和控制。一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一方面,调整方向,以扩大国内需求为重点,优先发展民生产业,引导竞争力差、出口受阻的外向型经济实体向内需经济转型,促进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生存必需的产业以及文化、旅游、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从提升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出发,增强产品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劳动收入的比例,增加劳动收入的分配份额;调整经济实体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层人员与普通劳动者收入分配的比例,缩小分配差距。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增强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4、加强对银行信贷的监管,抑制通货膨胀,防御金融风险。在金融全球化局势下,金融往往是产生系统性风险进而引发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2008年美国由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银行对房地产贷款,也潜在较大的风险。潜在风险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房地产贷款上升速度过快,是房地产过度膨胀的指标之一。近几年房地产贷款增长率超过25%,比金融机构全部人民币贷款增长率高20个百分点。2006-2007年,12家H股上市房地产公司抵押贷款平均同比增长53%,而非抵押贷款平均同比增长286%。2008年前三季度,各类房地产贷款增加4264亿元,占全部中长期贷款增加额的37%,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1350亿元,同比增加1006亿元(林跃勤,2009)。
(2)全国商品房存量市场巨大,空置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占全国城市住宅面积的5%以上。
(3)房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房价上涨幅度,已大大超出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为什么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市场存量巨大,房价还持续大幅度上涨呢?究其原因有五个方面:一是土地资源有限。在人们思想上形成了房价必然上涨的认识,尽管消费能力不足,也要争先贷款购置住房。二是低息贷款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廉价的资本。我国目前银行信贷具有高储蓄、低利率的特点,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低息贷款,取得廉价资本,再通过提高房价,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三是投机商炒作房价。采取囤积住房,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合伙抱团抬价,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四是土地和原材料涨价。从表面上看,由于土地和原材料涨价,使房价上涨。实质上是由于房地产发展过热,造成土地、原材料短缺,推高了土地和原材料价格。五是房地产行业垄断。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形成了行业垄断,市场调节价格的机制弱化或失效,垄断开发商成为市场价格的决定者。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银行贷款大量投入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市场存量较大,房价大幅上涨,导致房价膨胀、泡沫积累增多。在住房销售萎缩,加上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和展期困难的情况下,将会造成负债率较高的开发商资金链吃紧甚至断裂,形成恶性循环。开发商一旦无能力偿还贷款,就会把巨额风险转移到银行。房价严重膨胀、泡沫积累增多,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和难点。在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一方面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等杠杆的调节作用,抑制房价上涨,促进其回落并贴近价值;另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并采取必要的限价措施,实行双向调控。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管手段和约束力,增进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三)注重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中央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定和措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上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刺激消费、扶助民生、拉动增长,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但是,能否收到预期效果,也是全国上下乃至世界各国关注的大事。因此,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把财政下拨的资金花在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率。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求真务实,克服利益趋动的本位主义倾向,切实抓好政策、措施和资金使用的落实,防止宏观调控失效。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认为政府除了保护产权、制定竞争规则外,不应该管更多的事情,政府从经济中一退出,市场马上就会繁荣。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政府迅速退出许多经济领域。但是,其结果却因政府作用的过度削弱,还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社会混乱。我国的经济改革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既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又保持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这对“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观点,是一个实证否定。市场经济活动,是一个不断运动的变量系统,而宏观调控则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不断地发挥作用和完善。市场经济离不开宏观调控,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越发展,宏观调控越重要。
参考文献:
1、邹东涛.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李成勋.中国经济发展战略[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宏观调控政策新取向
当前,我们面临着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经济上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阶段,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尤为重要;同时,在一时期,资源、生态瓶颈制约日益显现,三农、就业、产业结构等的体制不容回避,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更加凸现。宏观调控的新背景产生了宏观调控的新取向。
1、宏观调控目标具体明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四大目标的动态平衡。这个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内涵丰富、覆盖面广,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相一致。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保持平衡上升的态势,即用科学发展观引导,用产业、技术、环保等政策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降低工业部门的物耗和能耗减轻工业增长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
2、宏观调控利益主体多元化。调控即是利益的平衡,包括当前利益、长远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种经济主体的利益。1998年后,随着十五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实施,“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最大的经济部门,以及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民营经济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3、宏观调控方式举措多样。当前宏观调控表现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并用,调控方式呈现出多样化。一是控制总量与调控结构并存,在稳定总量的前提下,仍以产业调控为主,二是治冷与治热并举。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过度投资受到遏制,三农问题放在首位。突出发展服务业。三是管好土地、看好信贷成为调控中最有效的手段。浙江省民营经济虽然生命力强,应对困难办法多,但经济调整中首当其冲的总是中小企业,各种调控手段影响不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分级调控方式逐步确立。我国是一个大国,各省、区的面积较大,人口众多。且各地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也很大,省级调控在政策执行、反馈、建议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和当地经济发展休戚相关,由省级政府进行具体调控,其力度和方向更易于把握。
二、本轮宏观调控中浙江省民营经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浙江省民营经济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1、理性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浙江省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宏观调控,不是取代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而是建立一个理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一轮投资的过热,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民营经济投资的提高除自身扩张因素外,也有地方政府鼓励政策宣传因素,有合理因素也有过热成份。建立有理性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表明,建立有理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包括:一是政府将加快从竞争领域退出的步伐。二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提供优质快捷高效服务。三是民营企业更注重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其投资行为将更审慎,量力而行。当前,政府通过有效的考评机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约束自身的行为,尚有较长的路要走,但这种已经开始的转变无疑将有利于基于法治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民营经济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后,将促使更多民营走向国际市场,争取订单,按国际标准生产,并着力发展加工贸易,在更广阔领域抢占市场份额。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资源问题,进口量将进一步增加,包括资源性产品进口和高新设备、技术进口。当前,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扩大进出口,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次资源,并实施好“走出去”战略。
3、民营经济将更主动地进入服务业寻求发展。宏观调控手段的差异性将促使更多民企选择进军服务业。一是制造业企业可从自身环节出发,重视供应链管理,引伸各种服务手段,实行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二是根据国家鼓励消费投资的政策,逐步放开教育、医院、旅游等产业,积极发展休闲娱乐、社区服务、文化、金融等新型服务业,使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有所拓展。三是今后政府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将更多注重失地农民利益,为农村人口的转移提供必要的条件。发展服务业符合国家政策,积极主动进行相关服务业的投资,可以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
4、部分行业和产品面临着发展的机遇。首先,部分行业、企业经济效益将有所好转。浙江省是资源小省,主要从事轻工业品生产。目前,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影响了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又由于消费市场的疲软,价格传导不到最终产品,使这些企业利润下降。国家宏观调控后,钢材等价格涨势趋缓,为汽配、五金、电器等行业升级和产品转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其次,外向出口型企业受国际市场好转的影响将继续发展,受调控影响小,但扩大再生产受到要素制约。三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要是农业及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业、旅游、环保产业,浙江省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当前宏观调控过程中,软件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由于是今后浙江竞争力的关键、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等),基本不受影响,调控产业中年产5000万吨新型干法水呢、已获得进入汽车行业许可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中实力大户,这些或由于是国家政策支持的技术含量高的行业,或由于是加强调控后竞争对手的减少及竞争环境的改善而直接获益。另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中的大型民企苦练内功,度过当前难关后也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二)浙江省民营经济面临巨大的挑战
浙江省民营经济粗放的数量扩张的发展模式与宏观调控目标仍有较大距离,既表现在资源供给和环境承载力约束明显加大之间的矛盾,以及低成本、低技术、低附加值和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之间的矛盾,更体现在一些深层次体制和机制的矛盾和问题上。
1、浙江省民营经济进入重化工业领域的难度加大。这次调控后,土地、资金、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出台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提高了门槛;国家重新设定了一系列钢铁能耗最低条件,使民营经济进入重化工业领域的难度加大。
2、浙江省民营经济跳出浙江发展将不断增多。当前,浙江省土地的硬约束,电力的短缺,以及开发区的整顿,政府优惠政策的取消,商务成本上升居高不下,促使民营企业走出浙江,走向全国,寻找产品市场、新的投资领域已隐约成为一股潮流。这将不可避免地对浙江省经济形成冲击。
3、当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重重困难。主要是直接来自土地、信贷、电力等瓶颈的制约。当前,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贷款困难,很多项目断了资金来源,据估算,目前浙江民营经济有一半以上出现周转不灵。电力的紧缺也直接影响了民营经济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三、促进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1、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载体创新。面对民营企业外向化的趋势,特别是跳出浙江寻求发展空间的做法,要重点加以引导,着力打造新的竞争优势,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载体,以建设先进制造业为抓手,着力构筑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和金衢丽沿高速公路产业带。重点要放在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升级上,尽快形成浙江具有地域特色鲜明的新的优势产业,包括重化工业、高层次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从而形成浙江的核心竞争力。
2、推进民营经济走产业集群之路。浙江民营经济要在原先的块状经济发展基础上,鼓励走产业集群发展之路。就是要以某一产业或某一类产业为核心,并包含所有紧密连接的厂商、产业和机构,不论它们的水平、与上下游关系,只要具有产业关联属性及内在专业分工联系的,就鼓励走集聚之路,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采用共性技术,以共同的市场导向、共同的劳动力市场等纽带,促进集群产业的不断扩展和整合。
3、加强服务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目前浙江省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领域有所拓宽,但仍相对集中于工业领域,规模以上私营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达99%,在制造业内部,又主要集中在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等行业。要积极引导浙江省民营经济进军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医院、教育产业、传媒、老年产业及金融业,关键是要加强综合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服务民营经济。一是规范自身行为,切实要抑制住自身投资的冲动。二是加快审批进度。简化对一般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使民营经济能尽快投入生产。三是通过产业政策,融资和税收杠杆及信息引导等,减少和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同时,加强对民营企业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四是支持有效益、有市场(国内外)、符合国家环保等要求的项目,特别是有关土地、金融、电力等支持。要确定一批国家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鼓励和帮助拓宽投资领域,对承担或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建设,在投资立项、银行贷款、土地使用、进出口权限等方面能与国有重点企业同等对待。
关键词: 宏观调控/法治化/可诉性
基于历史的演绎与观念的推导,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市场失灵作为市场的内生品格而不可避免,通过来自国家的干预以有效消除市场的负面效应,也便具有了正当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就成了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虽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手段、重点和程度因各国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重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则以“国家经济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1],而几乎为当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所运用。然而,这种隐含了秩序建构主义逻辑的行为,又会因政府的理性不足、能力有限和自身利益偏好等“政府失灵”现象,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干预异化”,从而对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威胁或破坏。因此,构建可控制、可预见的宏观调控制度框架,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运行,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却提出了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注释1: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5):64-70;肖顺武.置疑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C].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博士论坛,重庆,200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背离——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运用的控制;现代法治的屏障在于司法权的独立、权威与有效;现代法治的演进在于尽量缩小政府活动的非法治范围而不是维护或扩张这种范围。在经济法领域主张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观点,于目前行政诉讼拒绝接纳“抽象行政行为”的背景下,实质上是将宏观调控推向了绝对的人治化运行的危险境地。诚然,宏观调控的控制与矫正有多种方式,诸如政府内部的监督、人大的外部督察、社会公众的谴责、行为者政治责任的承担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凭借现有司法制度,实现我国法律中业已确立的基本价值,比其他任何监督与控制方式更具有实质与终极意义。事实上,以“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2]存在的司法权,因其权威性、最高性、中立性的品性和得到法治国家的普遍推崇的事实,决定了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进程绝对不能偏废对司法权的仰赖。“任何权利和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而对此最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莫过于通过司法实现的诉讼法律制裁。”[3]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并有效克服其“异化”,是宏观调控正当性的法治基础。
一、能否“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属性之辩
宏观调控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性质,与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不无关系。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并极富争议的时代性课题,[4]我国学界围绕其概念、属性和运行等若干问题,已形成诸多富有创见的理论。从经济法学界的讨论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与其可诉性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宏观调控行为是不是不受司法管辖的“国家行为”以及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仅是单纯的决策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安全的判断,以及社会安全专业机关的危险预测”[5]的行为。尽管各国对国家行为的称谓不尽相同,但都把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我国学者在论及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时,也大都预先假定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行为之一种。为了克服这种“对话上的障碍”,本文拟通过界定国家行为的特征的方式,来说明宏观调控行为并非国家行为。
首先,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或统治性。在日本,国家行为称为“统治行为”,是指关系到国家存亡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阁)作出的行为[6]。在法国,国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受普通法院监督,不受行政法院监督的行为,由于只受政府管辖所以称为政府行为”[7]。法国法上规定的政府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与议会发生关系的行为,如召集和解散议会,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行为等;(2)政府与其他国家或联合国发生关系的行为,如与外国签订条约、出国访问等;(3)总统根据《宪法》第16条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根据《宪法》第11条所作出的将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决定。[7](P69)在德国,国家行为是指与国家整体利益、国家目的有关的行为。属于排除法院管辖的“高权行为”。它一般是由最高国家宪法机关(总理领导的联邦各部即整体意义上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统和议会)实施的行为[8]。由此观之,国家行为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外交、军事机密,由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属于“政治保留”范畴的行为,一般包括国防行动、军事行动、外交活动和、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而宏观调控行为首先是经济性的,是国家经济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笔者固然不否认经济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的可能性,但在更多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进行干预,而国家干预并不是以一种强制性暴力进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据的铺垫下直接进行经济关系的调整以及资源的合理性配置,进而影响经济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我国经济法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是在经济法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在经济法中还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异化研究,保证宏观调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区间。
一、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产生的逻辑依据
法的本质作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针对社会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法的种类也呈现多元化,从各个领域中来确认法调整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规范,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定义需要兼顾经济法的固有属性,需要对经济法规定的内容以及本质功能等进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现出经济法的特征。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出发,经济法的定义中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经济法是指能够调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能够调整经济进程中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经济法直接是对经济生活中各项规范的定义。狭义角度的经济法是指那些能够反映出国家干预的同时还是细化到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相对而言,狭义角度的经济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规范化特征,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狭义的经济法将能够体现出对经济的指导性作用。广义经济法从整体上高度浓缩与概括了对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要求,体现了对经济宏观的指导与规范。
(二)经济法产生的逻辑依据
经济法是对人类经济生活的一种规范化表达,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逐渐地扩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围,加强了自己与外界的经济联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就是在日积月累的经济联系中出现。经济法产生除了有理论依据之外,还有现实性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行为要按照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市场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空间,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因此会自发地调节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信息获取得不完全会造成市场缺陷,会形成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会促使市场主体在受到利益的驱动后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集中于对某一项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会形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同时,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失灵会导致非公平竞争的出现,特别是一些企业拥有资源的情况下,形成对特定商品领域的垄断,从而影响到社会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可能会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的状况。同时,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手段具有滞后性、自发性以及盲目性,因此无法实现经济的整体性协调发展。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因使用市场经济手段而无法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利用经济法加强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指导,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市场手段调节经济会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力量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及市场经济必然会形成市场经济中各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从行为主体上看,国家干预具有不确定性,国家干预的权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最终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就可能作为一种自然垄断组织而导致低效率。同时,国家也因为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团利用,最终国家经济干预其实质并不是代表着公共利益,而是代表着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府在市场失灵后接入,各政府部门的干预都会对经济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会给经济的实际运行带来一定的后果。为此,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国家经济干预中的各项行为。因此,针对政府失灵的状况,需要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调节以及规范化的指导。
二、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基本类型
政府宏观调控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国家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化。政府宏观调控权具体落实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受到经济法的强有力保障,根据调控权的手段、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计划调控权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源的稀缺以及生产的有限,国家将生活消费用品进行集中分配,经济发展按照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虽然生活消费用品不在按照计划进行调配,但是出于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序进行的考虑,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计划调控权。计划调控权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缺陷,有助于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够保障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总量的完成。计划调控权根据经济发展的目标来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偏离经济发展目标的经济现象,保证国家制定和通过的各项经济计划以及经济政策方针能够得到实施。计划调控权将促进市场经济按照预期的经济趋势进行发展,实现国家整体性的发展目标。计划调控权主要是指,能够保证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预算调控权
预算是国家针对经济发展的目标对各项经济开支等资金分配的一项计划。预算反映出国家资金安排情况,特别是对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产品一般没有太大的经济利润空间,趋利化的市场对公共产品提供的动机不强,由此需要国家对预算进行科学化的安排,通过这种宏观调控的方式弥补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预算编制上可以对市场经济中忽视的产业结构予以重视,通过编制来实现对各个方面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中通过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为某一领域带来资金支持,刺激该领域获得充足发展的资本。通过预算的执行以及预算的监督来保证预算能够顺利执行,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预算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权类型重要的一种,它是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三)税收调控权
税收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各种税收类型的征税方式向社会汲取资源,以此来实现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平问题的调节。税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层级性,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市场主体要征收差额的税收,这就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因为信息资源占有情况而出现的经济效益不均等现象。税收调节经济发展,通过对各类型税种的设置,以及征税范围的确定,征税标准的确立进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以及消费,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中的各项产业结构的发展以及市场资源的配置与发展。国家利用税收的这种杠杆调节作用来实现对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调节,税收手段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依赖于市场主体的作用,而市场主体又具有“经济人”属性。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调节,从而真正达到市场经济的调整,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收入分配出现不平衡的问题,而税收则直接将调控的对象落实到市场主体中,市场主体在强制性的税收面前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最终有助于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四)金融调控权
金融向市场经济提供巨大的资金流,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金融领域出现泡沫化,金融链条出现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层次发展,国家越加重视对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以及对货币流通速度的控制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影响,进而达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在货币领域上,通过货币政策的改变来调整中央银行向市场发放的货币额度,通过利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回流或者是资金融入市场的目标。通过对经济形势以及经济发展速度进行预测,以金融手段对其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促进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调控是国家运用对资金的配置能力来改变对市场上的行为,通过在金融政策上的改变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化发展。金融调控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全局性的特点,但是,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家经常利用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我国经济法与政府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存在着对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经济法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时经济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经济法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的转变。
(一)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结构变革
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化表达,而与此同时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以及经济模式的转型必然会影响到政府结构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经济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门进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计划进行配置,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这样就造成了经济活力缺失,经济领域中法律不能发挥其效力来调节政府的行为,而在经济转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带来了市场的活力,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带来政治体系的改革,也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国家宏观调控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原来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变革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到新世纪之处,又被改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的职能也发生了变革。在国家宏观调控结构的各个部门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经济部门法规定了部门经济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就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对其职责进行规定,而《证券法》对证券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宏观调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按照行业领域制定的经济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来的经济宏观调控中提供了相应的权威性。各部门的经济法出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构已经被行业部门经济法赋予了监督与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利,尽管这些部门结构仍然在发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宏观调控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将更好地发挥出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权力设置
经济法是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现,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却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权力的设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间的权力设置。计划经济时代,中央与地方形成一个整体,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为主,中央与地方之间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体制下弥合了这种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就税收的征收以及财政支出之间的问题就会被放大,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凸显出来。中央政府将财政大权让与地方政府就会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国家资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现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分配将影响着政府宏观调控实现的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差异化规定也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东部沿海地区以及经济特区都受到政策的优待,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权力以及自主发展的空间。地方政府在获得更多的权力后就会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选择性忽视,最终也会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都需要经济法特别是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能够完善,能够对央地关系进一步规范化。除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外,经济法也需要对政府和企业之间权利配置进行规定。企业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该释放企业发展的活力,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影响,但是在计划经济思维下,国家仍然影响着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依靠国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时因为占据着垄断性资源,造成其他民营企业无法与之竞争,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公司法》应该完善给予企业的自,保护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反垄断法》也应该完善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三)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
经济法是对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进行规定,当前社会中经济领域的问题已经广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问题中,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政府能够从全局考虑,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战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理念中,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的,政府只扮演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该避免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作用。这种观念一直从古典自由主义阶段持续到现在,但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问题已经倒闭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态度,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化解一个个经济问题,恢复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价格、费率、补贴、技术生产标准、产权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管理。中国当前通过对经济法的执行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经济行政许可、经济行政命令、经济行政强制措施、经济行政征收和征用、经济行政奖励、经济行政确认、经济行政裁决以及经济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
四、结语
经济法的出现是由于市场的缺陷造成的,市场失灵引起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引起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造成市场良性发展的停滞,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规范维持经济正常运转。而市场行为的调整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这进一步影响着市场行为关系的变化,经济法除了要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约束,避免宏观调控权力过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现象,从而维持经济能够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段凯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家宇.我国宏观调控法研究的现状、问题与展望[J].经济法论坛,2014,(2).
[2]刘武朝.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法的程序路径———以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为例[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张晓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6,(35).
[4]张倩倩.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经济法转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6,(4).
[5]邓林.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漫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J].中国市场,2016,(29).
[6]冯辉.论房价调控中宏观调控权的优化及其法治进路[J].南京社会科学,2015,(9).
[7]高红梅.论国家干预的制度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
[8]方小敏.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干预界限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1).
[9]甘强.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J].现代法学,2013,(5).
第一,是否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一个企业、公司,它的范围再大,产值再高,但它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微观经济范畴。而县、乡的经济,它的范围再小,产值再低,由于它不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因而属宏观经济范畴。在旧的体制下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国家统负盈亏,企业实际上是国家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而全国实际上也是一个大企业,也就很难区分宏观与微观经济。第二,是否是经济总体。一般说宏观经济表现为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总体,而微观经济则表现为一定的经济个体或经济系统要素。据此,不难得出结论,宏观经济就是指一定范围的经济总体及其总体运行。其外延包括整个国民经济总体、地区、城市、部门、县、乡镇总体等。微观经济则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及其活动,其外延包括企业、公司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因此,单从管理主体方面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凡是国家政府机构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职能所进行的管理则是宏观经济管理。这一点也是划分宏观、微观经济管理的显著标志之一。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宏观经济管理就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大体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经济效益,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总体及其运行所进行的规划、调节、监督和服务等过程。在这里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是宏观管理的主体,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总体及其运行是它的客体,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是目的。规划、调节、监督、服务则是它应发挥的主要经济职能。
二、理解、掌握宏观经济管理的本质特征
综观我党到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包含了两个基本方面:即一是要坚持搞活企业,搞活微观经济;二是要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这两个基本方面是相互统一、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国民经济就不能协调稳定地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管理体系,这是由它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与微观经济管理相比,它的特点主要是:(1)管理主体的行政性;(2)管理客体的总体性;(3)管理方式的间接性;(4)所需信息的综合性;(5)管理目标的全局性。其次,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与资本主义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也有本质不同,主要表现在:(1)指导思想不同;(2)管理主体与客体不同;(3)管理内容不同;(4)管理方式不同;(5)管理目的不同。总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体系不同于过去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且在指导思想、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从指导思想上说,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基础上的,而宏观调控体系则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力求做到计划与市场即价值规律调节的统一。从管理的内容上看宏观调控体系则以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为前提,而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则混淆一起,统包统揽。宏观调控体系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国家政府部门以对整个宏观经济的长远和全局发展进行规划、调节监督和服务上。从管理方法上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主要运用间接管理的方式,运用指导性计划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方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引导,而传统的国民经济管理则运用直接管理,指令性计划、行政手段为主的方法进行直接的全面的控制。
三、完善探索实现经济管理结构规律
关键词 宏观调控 政府安排 制度基础 政策效应 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