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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二元结构;权竞争;监督竞合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最终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的治理机制如经营约束与激励机制、权竞争机制、监督机制乃至于收购兼并机制等都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畸形的,并对我国上市公司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研究股权结构问题的目的,就是试图找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较为适宜的股权结构形式。研究的出发点,应该落在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之上。
一、二元式股权结构分析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公司的业绩与股权结构之间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我们以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代表变量,以沪深市场家电板块上市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分析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这些代表变量之间的关系。选择这些公司作为样本的原因在于家电行业外部情况大致相同,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其结果能够较好地说明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的作用和影响。分析结果表明:公司收益率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成负相关,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成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达到0.84和0.78,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关系。
上市公司的业绩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呈负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以前已被指出过。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公司业绩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之间的正相关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业绩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能与第一大股东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东”这一因素高度正相关,或者说,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能与第一大股东相接近和抗衡的第二大股东”这一因素可能是对公司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变量之一。笔者把这种股权结构形式称作为上市公司的“二元式股权结构”,即在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不再占据绝对控制地位,存在着第一、第二大股东两大接近均衡的力量对公司进行共同治理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形式。这一现象在过去的研究中尚未引起人们特别的注意。它表明:对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绩效而言,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构结上采用一种特定的结构形式——二元股权结构形式或许是较为重要的。
如何解释这种结构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为什么“二元式股权结构”能够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这些问题,可以从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得到合理的解释。
1.二元式股权结构对经营激励的作用。二元式股权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首先表现为这种结构的出现有利于公司的约束与经营激励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第一大股东多数是国有股,普遍存在着经营激励与约束不足的问题,经营者的利益很难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经营者随意决策、利用公司资产乱投资、从事高风险经营甚至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现象比较容易发生。第二大股东成为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力量后,形成了第一、第二大股东之间互相竞争、互相监督又互相合作的新格局。由于第二大股东多数是法人股东或民营资本,公司经营的业绩与其利益高度一致,必然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朝着有利于其股东利益的方向进行,这就有利于对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2.二元式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地促进权的竞争。第一大股东多数是国有股。在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制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都是由第一大股东直接委派的。除非人已经不被委派者信任,否则其他人很难与其展开权的竞争。在信息不对称和人能够利用公司财产支付影响力成本的情况下,委派者很难认识到自己的任命是否已经发生错误。在很多情况下,委派者要了解了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经营错误都非常困难。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即便其经营十分不理想,但经营者的地位仍然十分稳固。有一些公司一直声称业绩优良,但一旦更换经营者后便立即出现巨额亏损。这说明: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公司权无法形成竞争,对公司的经营十分不利。
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经营不善的经营者可能会被迅速更换。这是因为,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大的股份,而且一般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而他更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因此,一旦发现现任经理损害股东利益或者不能适应公司经营的需要,他就会向第一大股东提出更换经营者的要求,直至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其他股东的支持,提出新的经理人选。由于第一大股东只有相对的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将很难再强行支持原经营者。权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权力治理结构上实现“贤能者上、愚劣者下”的先进机制,对于公司经营会起到根本性的促进作用。
3.二元式股权结构更利于公司的监督。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监督者往往只是国有股份的代表,存在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如前所述,国有股份所占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会越严重,意味着公司的监督失效也越严重。如果不能优化所有权的约束,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就很难健康地发展。在二元式股权结构中,这个问题将会得到较好的解决。这是因为,即便第一大股东对人监督不力,第二大股东也会有较强的监督动力,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在这一点上,中小股东一般不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即便有监督动力也难于实施。第二大股东由于拥有巨大的股份数量,监督成本与其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因而具有较强的监督优势。
二、治理结构中的竞争与监管竞合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建立竞争机制与监管竞合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合约,合约的主体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各种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有着十分复杂的委托与关系,只有当每一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相容时,委托问题的解决才会是有效的。合约的基础是公司的治理结构,即一整套赖以指导和控制公司及其运作的机制与规则。它包括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选聘、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公司的经营决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与管理等一切与公司管理控制有关的相关制度。不同的股权结构将产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这种竞争既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表现为企业的治理权竞争。现代企业制度之所以是先进的、合理的,其原因正在于建立起现代法人资产制度以后,股份公司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公司,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成为一种社会公众性的权力,存在着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人的经理人员之间总是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一旦委托人给予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相容,人就很容易出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意味着所有者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已经有所丧失。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必须改革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权上引入竞争机制。事实上,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历史中,企业经营管理权力的竞争对于其经济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真理与谬误往往是一步之隔。许多人认识到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是导致公司无法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上市公司绩效上不去的主要原因之一,提出要进行“国有股减持”,并从2000年起的两年中陆续地在证券市场上试验过一些“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对“国有股全流通”问题也进行过多次探讨。但是,这些试验和探讨似乎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实质所在,而且其结果也并不好,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其实,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把国有股卖掉,而在于如何通过改革公司的股权结构来为上市公司引入“赚钱的机制”,这才是至关重要的。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股权过度集中导致治理结构畸形,导致上市公司的绩效无法提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从而最终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通过二级市场简单地卖出国有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实际上,许多国家的证券市场法规对于大股东抛售其持有的股票都是有所限制的。为什么要加以限制?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大股东的稳定,就像民航飞机的驾驶员不准有降落伞的道理一样。从监管角度来说,如果不做这样的限制,也很难防止大股东利用手中的巨额持股操纵市场价格形成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恶性掠夺。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形式,就是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引进赚钱机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建立两个层次上的制衡关系:第一层次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建立起“信任托管”与“权利制衡”关系,即全体所有权人对董事会的授权与制约关系,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法人机构,从股东大会取得全体股东的授权和委托,并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治理权,董事会则必须对全体所有权人负责;第二层次是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与关系,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章程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并选聘经理人员,经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激励与制衡关系的实质,就是要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关系。在这一基础上经营者发挥其作为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为企业、为所有者寻求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三方“主体”、两层“关系”构成的。要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就是在这三方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形成大股东之间的竞争与监管竞合,形成大股东既相互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竞争与监管竞合格局的形成,有利于将“一股独大”条件下经营者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共谋型博弈转变为二元股权结构下经营者与大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竞争型博弈。
三、二元股权结构的建立
在现阶段中,尽快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的重要意义已经不言而喻。问题在于如何进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与改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是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建立起合理的二元股权结构。换言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条可能的有效途径,就是按照股权二元结构模式来进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在公司中建立起二元股权结构。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种股权结构形式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为此,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的重要性。股份制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率,取决于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率。股权结构决定公司中的权力结构。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头等重要的事情,是影响、制约上市公司发展的深层次因素。要确保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就必须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从而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
2.在股权结构问题上应该树立反垄断意识。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是社会经济系统中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其治理权力也必须是开放的、竞争的,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必须加以科学而合理的规范。作为社会公众公司,保障治理结构的竞争性应该成为一个基本原则。这一点只有通过股权结构改革才能够实现。应该通过有力的竞争,促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权力让渡到最具有动力、能力、活力,同时也最遵守企业合约的主体手中。不仅要对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下限做出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该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制定一个强制性、严格的规范和约束,防止和反对股权结构中形成垄断局面。例如,在现阶段可以强制性地规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超过的必须通过转让、分割、并购等各种途径加以减少,以防止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防止其对于公司的控股权力演变成为一种绝对权力。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也要建立起治理权力的反垄断意识,在适当条件下,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建立相关的法规条例来对此加以规范。
3.建立相互制衡、相辅相成的股权结构关系,同时必须为大股东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和门槛。在规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控股权力的同时,还应该高度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关系,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办法来建立起公司中相互制衡、相辅相成的股权结构关系。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工作:减少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为公司引入一个合格的、有能力与第一大股东共同治理好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第一项工作以“减少国有股”为主。但必须注意,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减少而减少,而是为了在公司中引进和形成赚钱机制,其实质要求在于形成大股东之间的竞争与监管竞合,形成大股东之间既相互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简单地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国有股就能够实现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改革的目的只有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引进合格的战略性投资者才能实现。进入的大股东不仅要有长期投资、经营的志向,还必须要有相应的能力。只有这样,减持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引入一个合格的新股东,可能会带来企业崭新的面貌。例如,江铃汽车公司引入美国福特公司作战略伙伴以后的几年中,企业业绩明显迅速提高。福耀玻璃公司也是如此。相反,也有不少公司年年搞重组未能看到什么成效。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偏离了股权结构重组的应有方向。在现阶段中,进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革大多数情况下都意味着将原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一种资产权力和社会公众权力的让渡。因此,对于受让者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从中选出那些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战略伙伴来担任这一重任。对于那些只想借重组之名行公司股票炒作之实或者意在觊觎公司资产者不仅应该坚决地拒之于上市公司门外,更应该建立起严密的法规体系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监督和惩罚。
参考文献:
[1]潘新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问题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科学,2003,(2)。
[2]王勇。论国有股减持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及其规范化建设[J].经济体制改革,2003,(1)。
[3]闫天池。国有股减持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11)。
独立董事(outsidedirectors)是指排除执行董事(executivedirectors)、关联董事(affiliatedirectors)、灰色董事(graydirectorsorgrayoutsiders)后的董事会成员(markandli,2001),也即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董事。之所以要将独立董事和关联董事、灰色董事区分开来,就是因为他们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足以使得人们有理由对他们作出的判断的独立性提出质疑(hermalinandweisbach,1988)。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股权日益分散化、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分离、管理层日益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股东权益不被管理层侵害而设置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全球公司治理结构收敛趋势下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一个趋势(郑长德,2002)。
最早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是美国。197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正式要求美国上市公司最迟在1978年6月30日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些董事不得与公司的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英国则在1991年cadburyreport中明确提出董事会应该至少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2名必须是独立董事(鲁桐,2002)。其他国家是在90年代中期之后逐渐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1994年,加拿大正式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1995年,澳大利亚和法国正式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1998年比利时要求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日本也于同年在其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对独立董事的比例、资格、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后,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包括印度、马来酉亚、墨西哥、南非也都正式提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鲁桐,2002)。
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的内部机构适当地外部化,形成独立董事对内部人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比较公正和客观地发表意见,有助于保证董事会运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保障股东的权益(famaandjensen,1983;hermalinandweisbach,1988;rosensteinandwyatt,1990)。从国外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组成和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已越来越重视和强调股份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按oecd的调查,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情况,美国是62%,英国是34%、法国是29%,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有日趋增长的趋势。
但是在英美国家,对独立董事的批评、怀疑也一直没有中断过。jensen(1993)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很好地维护股东权益。在独立董事和ceo就公司的决策发生冲突时,独立董事往往不是采取公开的反对态度(hermalinandweisbach,2001;williamandbrown,1996)。william和brown(1996)认为,独立董事存在缺乏保护所有者权益的激励。fosberg(1989)的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和公司的资产回报率没有相关关系,独立董事的比例和监督效果没有关系。fam和jensen(1983)认为内部董事掌握比外部董事更多的公司信息,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就公司的决策问题上比外部董事更具优势,内部董事的过分减少反而有损于公司的经营管理。bhagat和black(1999)用参数托宾q代表公司价值的增加,检验参数q和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之间的关系,但是没有发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ford(1988)的研究甚至表明混合董事会在战略、预算、危机管理等方面比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更差。
二、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和争论
中国证券市场创建十多年以来,一些本来业绩不错的上市公司逐渐沦为st、pt,甚至退市,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李瑛珊,2001)。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屡屡出现的“圈钱”、财务欺诈、违规关联交易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也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丧失了效率(鲁桐,2002;游炳俊、李民吉,2002;娄芳、原红旗,2002)。近期以st郑百文、st猴王、银广夏为代表的一系列事件说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不规范、不完善,已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反思。随着加入wto,市场开放提高,迫切要求改善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多次强调了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图。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应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截至2002年中期,在我国1000余家上市公司中至少已有114家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李善民、陈正道,2002)。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意味着重构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涉及建立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确立独立董事在我国企业中的定位和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构成、建立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免责机制,甚至还涉及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等。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是不充分的,还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
回顾我国近期理论界的研究,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应该尽快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即认为在中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是有效的(王诗才,2001),更多的学者对我国设立的董事制度作了客观的研究(鲁桐,2002;游炳俊、李民吉,2002;娄芳、原红旗,2002;朱羿锟、陈一勤,2001;曹立,2001;等等),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在我国不适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喻猛国,2001)。王新驰(2002)则在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后,提出要超越独立董事制度,优化宏观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界存在这些不同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中国特有的国情下,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和西方国家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德模式相似而和英美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缺乏有关独立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关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研究;缺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股东及管理层之间博弈关系的研究;缺乏关于我国独立董事是否改善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缺乏对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导致的公司治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均衡和制度变迁效率、效果的理论研究。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由一个国家特定的各种因素决定的,这些特定因素至少应该包括产权制度、政治文化制度、市场结构特征等。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条件下不断演化的。在某种程度上,不同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是多态性的,而这种多态性是不同制度下企业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博弈结果。而且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中还存在路径依赖甚至可能存在路径锁定的问题。所以对于我国当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等问题,仍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理论界至少应该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需要解决的五个理论问题
1、股权结构问题是否会导致独立董事彻底丧失独立性
fama(1980)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合理地解释了现代西方股份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事实。fama进而指出由于投资者在证券上的分散投资,证券所有者对亲自监督任何一个企业的活动细节没有任何特殊的兴趣,所以风险承受的有效配置意味着证券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大幅度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者(人)取得了对资产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拥有了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通过这种剩余控制权管理者可以侵蚀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
由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不同的文化背景,影响着股份公司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由于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路径依赖,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西方国家企业的股权结构明显不同,相应地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与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不同。
我国上市公司(a股)的股权大致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有股,二是法人股,三是社会公众股(流通股)。我国股份公司的特有现象是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流通的只有社会公众股,而社会流通股并不占主导地位。许小年、王燕(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占34.2%、法人股占27.4%、社会公众股(a股)只占28.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包含发行b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占27.7%、法人股占29.9%、社会公众股(a股)占34.5%.其结果是: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是上市流通的,其持有者就十分分散;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普遍拥有国家股和法人股,而且其持有人所拥有的股份份额特别巨大,就形成了大股东的现象十分突出。2001年4月底,发行a股的1102家上市公司,890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0%,占全部公司的79.2%.在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占压倒性多数,其中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也是国有控股的。统计表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数量的31%(转引自游炳俊、李民吉,2002)。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股权结构必然将导致董事会成员的提名被大股东所控制,大部分董事是由大股东委派,特别是由第一大股东委派也就变成一件顺理成章之事,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也就变得十分普遍了。这与国外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是不同的,很明显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控制的现象。
既然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来自大股东,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提问: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吗?还是一个貌似独立的“灰色董事”或者是“关联董事”。在这种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和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吗?能够真正地对内部人实施有效的监督吗?西方国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个高度发育的支撑股份公司的外部声誉市场,独立董事受到这个声誉市场的高度约束(fama,1980)。但是即使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的独立董事也没有很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jensen,1993),显然,即使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也存在不足的情况(williamandbrown,1996)。目前,在我国缺乏对独立董事高度约束的声誉市场、仅仅用固定薪金(可能也有期权)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激励忠实地履行职责吗?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会和内部人合谋吗?独立董事和内部人合谋的概率有多大?我们能够阻止独立董事和内部人合谋吗?这些问题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所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对独立董事和内部人之间博弈的经济学分析和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价、业绩、信息披露等产生多大影响的实证研究。
2、二元结构下的独立董事是否会和监事会产生冲突
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则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决定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必然是二元体系的,与日德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相类似。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议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事项。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我国的二元体系公司治理模式通过在不同的权利机构之间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立,通过相互制衡,试图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
摘要:中国一直以实行“一股一权”制度为主流,在保证股权相统一的前提下,保护股东的利益。但伴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和进程,双层股权制度逐步出现,并成为热点,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双层股权结构是否在中国适用,如何才能更好的应用双层股权制度,为其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
关键词 :双层股权制度;Facebook;阿里巴巴
伴随着阿里巴巴的上市热潮,双层股权制度以抢眼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媒体评论指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让港交所陷入纠结”。国内相关制度的缺乏,不得不让阿里巴巴到美国进行上市。从现实意义上来说,研究双层股权制度在中国的应用问题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
本文将从国外的双层股权制度着手,以目前较为成熟的Facebook 为例,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研究双层股权结构在Facebook 的应用,来对中国运行双层股权结构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为我国股权制度的创新提供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支持。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文献对于较为成熟的双层股权制度的研究则较为丰富。其对双层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通过和单层股权结构进行对比来对其进行相关的研究。VishaalBaulkaran(2013)表明当管理层能够拥有超额投票权时,相对于单层股权结构外部投资者将会对公司价值打一个折扣,因为该股权结构对于内部管理者来说拥有更多的利益。Bradford D.Jordan(2014)指出和单层股权结构相比,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会支付更少的股利给股东,原因是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价值,把更多的资金或资产用于自己的私利。Inder K.Khurana(2013)认为在双层股权结构的环境下,企业在进行相关的损失报告时则比单层股权结构下滞后。其对双层股权制度的研究,无论是从管理、会计或者是法律方面都研究的相对深入,对于其在各个国家的适用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都研究的较为具体。
于国内来说,其对于双层股权制度的研究的则相对较少,对于这个在中国还未能成长起来的新型股权结构,大多数人还是持观望态度。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方面,其多强调如何从公司法方面对股权制度进行改革。张舫(2011)在其研究中指出,中国可以再健全保护小股东的基础上,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立法干预。陈若英(2013)则建议若要引进该双层股权结构,则引进类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发挥专业人才优势的配套新制度。对于国内研究的缺失,研究双层股权结构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对于中国企业的借鉴性,是具有一定的创新型和现实意义的,不仅能够弥补理论研究的空白,而且对于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或者中国实行双层股权制度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双层股权结构应用情况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定义
双层股权结构(dual class structure)有时也被翻译成双重股权结构,是一种二元股权结构,通过对现金流和控制权的分离来实现管理层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有人把双层股权结构定义为一种非常规股权结构,按照每股附着的表决权大小,普通股被划分为A、B 股两类:A 类普通股的表决权遵循“一股一票”原则,B 类普通股则附着数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应用
1.国外双层股权结构应用现状
双层股权结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欧洲,丹麦、德国、瑞士、瑞典、芬兰、意大利等国家较为普遍。相对来说,英国、法国则较为少见。在北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美国则运用的较为普遍。其他地区,如澳大利亚、南非、智利则运用较少。据相关统计,目前美国运用双层股权结构的比例是8%,Google,Facebook 则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2.国内双层股权结构应用现状
国内目前不允许发行双层股权。阿里巴巴于2013年提出“合伙人制度”,其希望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章程中增加关于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一批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其对合伙人的定义则是“合伙人,作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股东”。而阿里巴巴的梦想并没能在香港实现,基于制度的不完善和各种风险的考虑,香港并未为阿里巴巴开启这个先例。“合伙人制度”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双层股权结构,合伙人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来逐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三、Facebook 的股权结构
(一)Facebook的公司介绍
Facebook是马克.扎克伯格于2004 年创办于美国的一个大型社交网络服务网站。其以大学生为服务对象,主要通过上传照片来实现用户之间的交流,用户可以在Facebook来寻找自己的同学或者朋友,其形成的社交网络圈成为了大学生的主要社交工具。Facebook采用国际化的发展方式,其中70%的用户来自于美国以外的地区,其访问流量在2010年已经超过Google的访问流量,成为全球流量最大的网站。2012 年5 月18 日,Facebook上市。
(二)Facebook 的双层股权结构
在Facebook 上市之前,Facebook 创始人扎克伯格为防止公司随着融资规模的加大而对公司失去控制权,便于2009 年变更了股权结构。跟常规的双层股权相同,Facebook 的股份将分为A、B 两股,两股拥有不同的投票表决权,B股投票权是A 股的十倍。在此之前发行的股票均可在Facebook 上市之后由A 股转型为B 股,如果现有股东选择出手股份,则其股份将会为B股转换为A股。在2012 年Facebook上市正式转换为双层股权结构之前,根据其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其A、B 股的比例是7:100,而其中其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所持有的5.34亿B 股占了B 股的28.4%。
而显然未超过半数的B 股比例并不能保证其对Facebook 的绝对控制权,因此,Facebook 便对双层股权结构进行了改良。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表决协议,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显示,该协议规定,Facebook在上市前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都与其签订表决权了由扎克伯格代替其行使其投票权的权力在某些特定场合。而这一表决权协议的签订,使扎克伯格在公司的投票权有原来的28.4%迅速上升为58.9%。
Facebook 在Google 的双层股权制度上进行了相关的改进,保证了创始人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绝对控制权到底是好还是坏,其评论则不想统一,不可否认其在原来的基础上,保证了创始人在企业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对企业的控制,对企业价值的实现,文化的宣传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
四、双层股权结构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层控制权过大
当管理层权力过大,其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其利用自己的职权在公司中采取利己行为的损害公司价值的可能性则更大。而在双层股权结构中,这种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则被放大。于Facebook 来说,扎克伯格58.9%的投票权实现了对Facebook 的绝对控制,相对于一股一票的股权结构来说,其更容易造成管理层利用自己的职权采取利己行为的活动。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为了实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会跟随潮流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对于创始人或者管理层过大的控制权,如若没有足够的管理实力,则很难实现对公司的良好管理,无论是Facebook还是之前上市的Google,其都拥有十分优秀的管理团队。与此同时双层股权结构对于优秀人才的吸纳也无法起到积极作用。
(二)信息披露缺乏透明性
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控制权和管理权分离问题,更多的信息披露,能够让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股东更好的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对于双层股权结构来说,在通过控制投票权的同时则实现了对于管理权的控制,这样的一种方式,对于创始人和管理者来说,其不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通过绝对控制,就能够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对于不需要从信息披露了解企业情况的公司股东来说,其则会尽可能以小的信息披露来达到市场监管的要求。而这样一种不透明的方式,则很有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规定不完善
施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国家都对其作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使其不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又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在Facebook 所在的美国而言,伴随着JOBS法案的公布,其让创新型公司无需准备符合联邦审计规定的财务报表,无需提交季度报告、委托书,也不需要向美国上司公司那样公开薪酬制度,其无疑降低了上市门槛,也给双层股权制度留下了一下投机取巧的漏洞。对于企业施行双层股权制度的规定是双层股权制度得以安全的运行的第一道门槛,只有制定完善的上市规定和规章,才能让其健康发展。
五、双层股权结构对于国内股权结构的借鉴意义
(一)优秀的管理团队
在保证创始人利益和促进企业文化发展的同时,管理层滥用权力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管理层可能带来的影响控制,从事前来说,股东在选择以双层股权结构时,必须考虑到其股东或者创始人是否具备管理企业的相关能力,如果没有,赋予过多的权力等于浪费企业的资源,企业在选择股权结构时,必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管理能力。
(二)信息披露有效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直是我国研究股权结构所注意的重点,如果要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其可能带来的后果。面对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中国则需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的方面则需要进行重点强调。面对只有解决了信息披露问题,才能够获得除去创始人或者合伙人之外其他中小股东的信心,双层股权结构才有意义的这一情况,双层股权结构的施行则显得尤为困难。
(三)提高上市门槛
对于这一种新型上市股权结构,美国由于上市门槛的降低,逐步出现了一下失败的案例,其对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过大。于中国,而言,这种双层股权结构不同于“一股一票”制度,其可能对于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可能性更大,其对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都要求更高一层,因此需要提高其上市门槛。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创始人或者合伙人对于公司盈利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取得中小股权同意,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施行双层股权结构。当然,如何提高上市门槛,如何把创新型企业留在国内上市,则是我们国家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的内容。
六、本文的创新、局限和后续展望
本文通过对Facebook 实行的双层股权制度的解读,发现其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别提出了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提高上市门槛相关经验,对于双层股权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用案例研究的方式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型。其次,把双层股权制度和中国国情进行联系,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对于目前双层股权制度在中国运行存在的一定的难度如何解决还未能提出详细的解决方案,相信在之后的研究中,一定能够研究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股权制度,从适用中国国情的角度出发,更加深入的研究双层股权制度在中国运行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制度配套———兼论我国的监管应对[N].证券市场导报,2014(3):4-9.
[2]熊锦秋.同股不同权的合伙制架构有其独特价值[N].上海证券报,2013-03-20(2).
【关键词】大股东侵害,控制权,现金流权
现代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第一类转变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持有不同股权比例的股东对公司治理有着不同程度的参与动机和参与能力, 随着股权的进一步集中和大量控股股东的形成,可能形成不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
一、大股东侵占行为发生机理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定导致多数公司具有实际控制人,即大股东客观存在。而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来源于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两方面。一方面,大股东加强管理,提高公司业绩,使所有股东都可以获得新增收益,这就是控制权公共收益。另一方面大股东获得控制权后,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为大股东的关联公司获取超额利润,转移公司资源以及利用大股东的声望等方式为大股东获取其他股东无法获得的收益叫做私人收益。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基本条件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控制权即投票权,各控制权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对公司财务、经营决策权的分布结构;现金流权即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剩余索取权[1]。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以后,控制权通常大于现金流权。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并使后者大于前者,大股东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控制公司重大决策的目的。一旦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就可以以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渠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输送给自己。这样,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工具。
一些研究表明,交叉持股、二元股份结构和金字塔结构提高了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越大,公司的市场价值越低,从而提供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间接证据。
1.交叉持股结构。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通过交叉持股,可以控制股权分散的集团内各个企业。企业数越多,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度越大。
2.二元股份结构。二元股份结构指的是不同类型的股票,即投票权不同而收益权相同。控股股东转让的是没有投票权或投票权较小的股份,在得到利益的同时,仍维持着对公司的控制。最典型的二元股份是普通股与优先股。
3.金字塔结构。控股股东居最上层,一个或多个企业在中间层,上市公司通在最下层,俗称成金字塔结构。中间层持续性增加越多,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就会被分离幅度就越大。数据显示,金字塔最顶端的控股股东通常都是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家族,散布世界各地,通过这种金字塔的权力结构掌控底部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终极股东就可以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为自己谋私利,这是终极股东控制与剥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主要方式
大股东侵害手段和方式很多,这些方式都会注重隐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中有相当部分由国有企业分拆资产发行上市,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形成金额巨大的应收账款,为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便利。有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借用”巨额资金并长期拖欠,形成上市公司巨大的其他应收款数额。而作为债权人的诸多上市公司,也对大股东欠款逆来顺受,在讨债方面并不积极。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之和,计提坏账准备之后为应收款净额,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上市公司资产转移与利润转移。所谓利益转移,是指通过捐送、赠与、抵押、担保、免费占用等方式将某企业的财产、利益转移给该企业的大股东或某一特定利益相关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称,我国境内约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
3.操纵上市公司业绩获得再融资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的配股或增发要求,存在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孙铮和王跃堂(2000)的研究结果表明,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招牌政策[4]。控股大股东大肆掏空、侵占上市公司资源,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丧失殆尽。为避免 ST 或者 PT,进一步掠夺中小股东,控股股东通常会利用其地位,指使、策划、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这种行为表明看来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而实际上却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再侵害行为所作出的假象。
三、约束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对策建议
首先,企业内部应完善股权结构,建立内部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相互制衡的局面,实施股权制衡,消除一股独大的局面;同时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并未真正发挥其监督权。其次,应加强企业外部环境,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投资者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其次,建立健全债务约束机制,包括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债务合同、揭开面纱制度等,以发挥债务融资的治理作用,使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最后,加强媒体和舆论监督。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声誉机制的形成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对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具有很好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赖建清.我国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现状研究[J].公司治理,2004,(3).
[2]刘少波.控制权收益悖论与超控制权收益-对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个新的理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7,(2).
摘要:本文选取2012―2014年41家农业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首先运用因子分析提取公因子得出综合函数,以此来衡量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然后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执行高管四方面,运用线性回归法实证研究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影响公司经营绩效最为显著的因素。农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吸引外部投资者、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证机制等方法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推动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绩效 因子分析 回归分析
一、引言
中国是农业大国,国家每年都会制定相应政策来促进农业的发展。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又是发展农业的重头戏。农业上市公司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典范,具有带头示范作用。然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较低是特点,其中,除了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外,治理效率相对较低也是经营绩效低下的关键因素。本文避开经济增加值等单一指标作为衡量经营绩效的标准,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提取公共因子构建综合函数表示企业的经营绩效,然后利用线性回归分析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及假设
(一)股权结构的影响。Mc Connel研究企业价值与治理结构的关系,他以托宾Q值作为衡量指标,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40%时,两者正相关;当持股比例介于40%―50%时,公司价值达到最大;当持股比例大于50%时,公司价值反而下降。赵琼和任薇以889家上市公司的2001―2005年数据为研究对象,发现公司绩效与股权集中度呈倒U型关系,与股权制衡度正相关。Firth M、Fung PM(2007)发现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呈正相关。杜菲认为,召开股东大会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绩效。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股权集中度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呈倒U型关系;
H2:股权制衡度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H3:股东大会次数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二)董事会结构的影响。Pedersen,T.and S.Thomson(1999)认为当董事会的规模过大,效率就会低下。Rosenstein和Wyatt 以14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较大的企业比独立董事比例小的企业经营绩效好;程晓陵、王怀明(2008)认为,当公司股票下降时,企业通常会频繁地召开董事会会议,这使得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与经营绩效反向变动。Demsetz(1983)认为董事会会议通常过于形式化,效率低下,因此频繁召开董事会会议不一定有利于公司发展。严若森(2005)认为两职分离有助于提高企业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董事会规模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H5: 董事会次数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负相关;
H6:独立董事比例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负相关;
H7:两职分离度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三)高管薪酬的影响。刘良灿、张同健(2010)等人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企业经营绩效随高管薪酬的增加而增加。王培欣、夏佐波以540家上市公司的2006―2008年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管薪酬高的企业经营绩效往往较好。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8:前三高管薪酬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四)内部监督的影响。叶陈刚、王海菲(2011)通过研究发现内部监督对企业经营绩效有促进作用但不明显。卿石松以2000年至2004年之间的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监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存在U型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9:监事会规模和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正相关
三、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本文从国泰安数据库选取2012―2014年农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作为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的研究对象。剔除数据库中异常值(ST和*ST)、缺失值,最终选择了41家农业上市公司123个样本。
(二)指标体系构建。见表1。
(三)模型设计。基于以上假设,本文构建回归模型:
Pit=α+?茁1CR1it+?茁2ZKit+?茁3Zit+?茁4SMNit+?茁5BNit+?茁6MBDit+?茁7IDPit+?茁8A2it+?茁9LSit+?茁10SNit+?茁11GROit+?茁12SINEit+εit
模型中,Pit、CR1it、ZKit等代表第i个公司第t年的财务指标,α为常数项,β为参数向量,εit为随机项。
(四)因子分析。本研究将农业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每股指标、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作为反映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衡量指标,选取四个方面11项财务指标构建综合绩效函数(见表2)。
利用SPSS 19.0对上述11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KMO值为0.535,大于0.5,Bartlett球形检验的显著性概率sig.=0.000,小于0.01,比较适合做因子分析。
从表4的特征值可以看出,基于系数大于1的共识,我们选取了四个主成分,特征值占方差的72.511%,说明前四个因子提供了原始数据的足够信息。因此,根据前四个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做因子的权数调整:
W1=0.31156/0.72511=0.42967
W2=0.17091/0.72511=0.23570
W3=0.14729/0.72511=0.20313
W4=0.09536/0.72511=0.13150
以每个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数构造的绩效综合函数为:
P= 0.42967×P1+0.23570×P2+ 0.20313×P3+0.13150×P4
(四)线性回归分析。本文从股权结构、董事会规模、内部监督和执行高管等四个方面来研究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公司规模与增长能力作为控制变量。
从表5中可以看出,回归方程的调整R平方为20.3%,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回归方程的DW值为2.081,非常接近2,说明模型的残差较为独立,不存在明显的自相关性,基本上满足回归模型的线性假设。
运用SPSS 19.0得出结果如下页表6,具体分析如下:
1.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显著倒U型关系。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时,只关心自己利益,出现一股独大、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现象,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时,不能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统一,只有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保持在一定范围内,才会促进经营绩效的提高。直接控股股东比例(ZK)与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说明股权相对集中于几个大股东,有利于提高经营绩效。股权制衡度Z指数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但不显著。这说明农业上市公司需要几个相对较大的股东来制衡,以免最大股东做出侵占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但要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股东大会召开次数(SMN)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但不显著。说明增加股东大会召开次数有利于经营的透明,集体决议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绩效。
2.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BN)与公司经营绩效呈不显著正相关,要把董事会的规模控制在合适的人数内,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独立董事比例(IDP)与经营绩效负相关但不显著。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基本所有农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都达到了 1/3,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达到1/3 独立董事的标准。目前国内农业上市公司只是象征性地执行政策,但是并没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只是充当花瓶。所以,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并没有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两职分离度(A2)与经营绩效正相关但不显著。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各司其职才能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董事会会议次数(MBD)与公司经营绩效显著负相关,目前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少的企业经营绩效较好;相反,大量经营不佳的企业董事会会议次数相应较多,这可能是因为企业需要解决的事项较多、决策效率低下、公司的会议成本较高、财务负荷过重造成的。
3.监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SN)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显著正相关,目前我国监事会建设越来越完善,对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起到了督促性的作用。可以加强农业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建设,完善“二元治理”模式,确立监事会地位。可以通过积累投票的方式投票产生中小股东或者普通职员作为监事会成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事会独立性,还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4.高管薪酬。前三高管薪酬(LS)与公司经营绩效显著正相关,说明提高高管薪酬确实能提高企业治理效率,促进经营绩效的提高。
四、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相协调有利于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绩效。可以引入股权投资者或者银行法人来调节股权结构。股权投资人与银行法人对于公司的长期投资,不仅有利于筹措公司发展的资金,也有利于新技术的引进。可以增加中小股东比例,这样既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导致的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也可以保持一定的股权制衡度。
(二)精简董事会规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过大,可以精简董事会规模,但必须保证保留的董事会人员具备管理、法律、金融、农业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董事会需要职责分明,使董事会效用最大化。国家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证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专业水平,限制多公司兼任的情况,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三)建立科学的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提高高管人员的薪酬,有利于促进高管的工作效率。高管薪酬可与绩效挂钩,以此促进高管的积极性,避免成本过高。企业也可以采取股权激励制度,使高管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步,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普遍都有高管控制股票。
(四)加强监事会地位。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监事会正趋于规范,监事会成员独立性目前还是相对较差,监事会召开次数更是少之甚少。可以采用“二元治理”模式,从法律上规定监事会权力大于董事会权力,从而使监事会权力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在选取监事会代表时,采取“累计投票”模式,以达到中小股东也可以参与,来行使自己权力的目的。J
参考文献:
[1]Firth M,Fung PM,Rui 0 M.Ownership,twotier boards structrue and the informativeness of earnings 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2007,(26).
[2]Pedersen,T.and S.Thomson. European Patterns of Corporate Ownership: A Twelve―Country Stud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1999 ,(7).
[3]程晓陵,王怀明.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J].审计研究,2008,(4).
[4]Demsetz,H. The Structure of Ownership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J].Journal of Law and Eeonomics,1983,(26).
[5]严若森.公司治理成本的构成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化研究[J].会计研究,2005,(2).
[6]刘良灿,张同健.经理层治理与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性研究――基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检验[J].技术经济与研究,2010,(6).
[7]叶陈刚,王海菲.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与启示[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1).
[8]杜菲.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21).
[9]徐一丁,杜子芳.公司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分层线性模型的实证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2,(12).
[10]初旭,周杰.董事会治理对文化创意型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5).
[11]李娜,张建英.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J].商业会计,2015,(20).
作者简介:
股利政策是现代公司理财活动的三大核心之一,也被认为是当财学上的一个难解之谜。影响股利政策的因素有很多,如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资产变现能力、筹资能力等等。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主要从股权结构角度比较分析我国不同股权结构公司的股利政策,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利政策的关系,提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的一些措施。
为了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其股利政策关系,本文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10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其连续5年(1999—2003年)的财务数据,试图找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的特点及其与股权结构的内在联系。本文选取的样本公司主要涉及行业,包括交通业(10个)、制造业(15个)、农业(9个)、房地产业(10个)、商业(15个)、信息技术业(15个)、社会服务业(11个)和综合类公司(15个)。该行业分类标准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行业标准,样本公司是通过随机选取的方法进行选择。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特点及其与股权结构的关系
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的考察,我们首先从总体上把握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股利分配方式,其次考察公司股权结构对其股利分配方式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派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转增)、混合股利分配方式及不分配股利。
(一)100家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总体情况分析:
从1999年至2003年,各种分配方式的平均比例为:派现占43%,送股占7%,转增占12%,混合分配方式占12%,不分配股利占44%。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与股权结构关系
在随机选取的100家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公司仅有16家,占样本公司总数的16%,而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公司有84家之多,占样本公司总数的8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非流通股股份占的比重过高。
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的16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种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为:派现41%,送股14%,转增20%,混合股利分配16%,不分配股利46%;在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50%的84家公司中,在1999年至2003年中各种分配方式平均所占比例为:派现45%,送股9%,转增12%,混合股利分配11%,不分配股利45%。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1)不管是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是大于50%还是小于50%,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主要有两种:派现或不分配;(2)在非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小于50%的公司中,不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稍多于派现的公司(不分配公司比例为46%,派现的公司比例为41%),而送股、转增股本和混合分配等分配方式的比例也较高;(3)当非流通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50%时,不分配的公司与派现的公司比例虽各年有所不同,但总体来看,其所占比例是一致的(两者均为45%),而送股、转增股本和混合股利分配方式的比例较非流通股份比例小于50%时的比例有所下降。(4)从分配方式的时间分布来看,不管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是否大于50%,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各个公司的派现比例是逐步上升的,而不进行股利分配的比例是逐步下降的。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式与股权结构关系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股利政策的制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特殊的股权结构必然会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呈现出中国特色。(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现为二元结构,就在国内上市的公司而言,主要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又称为公众股,是一种可以在市场中流通的股份,但所占的比例相当低。在非流通股中,又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而国家股、法人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由于其所占的份额较大,容易造成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绝对控股地位,从而会制订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成为某些具有控股股权股东的股利政策,中小投资者的回报很难得到保证。笔者认为,在所考察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基本上是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来考虑。从不分配股利到其后的热衷于分发现金股利,都是由大股东一手操纵。虽然近年来上市公司普遍出现“派现热”,但这一热潮可能并未真正惠泽中小投资者,主要表现在股票的换手率方面。我国股票市场的股票换手率极高,约达到200%左右,而美国只有67%。也就是说尽管上市公司提高了派现的比例,但流通股股东仍热衷于股票的短期买卖价差。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成为了“大股东”、“控股股东”的股利政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提高派现水平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但从股票的换手率来看,中小投资者并不买帐,市场上“投机风”依然强劲,中小投资者的埋怨并未消失。(2)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特别是国家股)所占的比例很高,政府自然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它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市场的监管者(由中国证监会代为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它必须对资本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在政府既充当市场管理者又充当市场参与者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根据实证分析(李常青,2001),1999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不分配的现象逐年增多,且分配时多以送股和转增股本为主,派现的比例较少。而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在1999年后,公司则多倾向于派现,不分配的比例有所降低,送股和转增股本处于次要的地位。分析股利政策的前后变化原因,笔者认为,并非是因为上市公司的业绩提高了,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和期间舆论的监督。“跟着政策走”、“跟着舆论走”是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一大特色。
【关键词】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治理
一、内部控制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定义
(一)内部控制的定义。
内部控制是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以及其他员工影响实施的,旨在保证财政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以及现行相关法规的遵循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二)公司内部治理的定义。
公司治理是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产生的,它的理论建立在“委托—”理论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的公司治理,它是指通过一种制度的安排来合理的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三)公司内部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相关性。
公司内部治理试图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处理的是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内部控制解决的是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同层次的委托问题,即处理的是董事会、经理层和次级执行层的关系。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即它是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的基础,使得其顺利运行的条件和保证。同时,合理的内部控制与其有效执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结构的建立。
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产生的基础。这使得公司无法形成健全的权力约束和牵制机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这种高度股权集中的现象阻碍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由于国有股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这就导致了很难找到一个实体的所有者来对该股份负责,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法人股产权不明晰。
(二)董事会制度存在缺陷。
董事会成员的选任往往不合理,他们多由企业前高级执行人员推荐或直接由上级部门选任,我国现当代公司常常出现公司内部管理层控制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与执行层人员高度重合的现象。目前,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也常常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推荐,并以简单多数的选举方式产生,这样独立董事的选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的公司控股股东,且其薪酬制度也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决定,这使得独立董事更加难以保持其独立地位。
(三)监督制度不到位。
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成员构成必须由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在立法上有着对公司的监督职能,但实则不然,职工代表都是董事和经理的下属人员,董事和经理决定着职工代表的薪酬和晋升。这样使得他们的监督能力大大弱化了。从而形成“自己监视自己”的局面。在我国公司现阶段情况下,监事一般只对结果进行审计和监督,没有参与到过程中的控制,责任不够。其次,在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相关制度赋予给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职权存在交叉和重叠,使得两者之间的职权过于混乱,不利于明确责任和权力。
(四)缺乏有效地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没有建立董事会业绩评价制度,不完善的绩评价制度使得董事会经营、管理、监督公司所发挥的作用得不到量化。其次,薪酬制度过于单一,对经营层真正起激励作用的是因控制权产生的“在职消费”和隐形收入。另外,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明显偏低,个人利益与公司业绩之间并不直接挂钩。这些都难以保证其决策真正考虑到公司利益。
三、从内部控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措施
(一)调整股权结构。
通过建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实现公司股权合理化。当公司对其财产同时具有经营权和所有权会使得产权更加明晰,就大大的减少了由于所有者缺位引起的股东将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国家的现象出现。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降低非流通股的比重,将公司股权由人为、政府、控股股东控制改为由市场调节分配。当然,股权分置改革必须缓慢进行才能有利于市场平缓运行和股价的稳定。此外,也可以通过法人相互持股换股、吸引外资购买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经营者持股、员工持股等优惠政策,从而来慢慢调整股权结构,形成与权益对等的股权市场。
(二)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效率。
首先,为了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董事不应再以政府委任的形式产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董事和董事长,防止大股东或关键人员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成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不仅仅只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要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并强化董事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追究董事责任的实体要件和程序做出更为科学、合理、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处理好董事层和经营层的关系。应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建立适当的分配机制,避免经理人和董事在职位上的重合。
(三)健全监督机制。
在监事提名时,应由中小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的债权人或独立董事共同提名监事人选,在监事选举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法产生。公司章程中必须着手提高监事的职权职能,细化监事的工作内容,促使监事参与到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发生的过程中,而不仅仅只是事后的监督。在薪酬管理制度上,应给与监事会一定的可自主支配且足够的经费,同时还可要求监事会就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年度报告, 进行双向监督。协调监事与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上看,需尽量减少他们工作之间的重叠区和空白区。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董事会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调动董事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的行为和结果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可要求董事会先对业绩评价体系的合理性、会议制度、对经营者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文件, 然后,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公开评定。对经理层,需要适度提高经理层的报酬水平,强调隐性激励显性化和制度化,同时加强经理人员的内外部的监督机制。除此以外,在薪酬的制定上应考虑具有动态化、多元化的特点。如应采用长期股权激励机制的方法来使其自身利益与公司业绩相一致。
参考文献:
[关键词]控制权私利 控股股东 原因分析 对策建议
一、引言
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定的股权集中是优化公司治理的有效因素。一方面,控股股东的存在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监督收益远远大于监督成本,更易采取有效手段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在 “同股同权”的表决机制下,持股比例高表示较高的表决权,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大股东拥有足够多的投票权来更换管理者,迫使企业管理人员努力提升公司价值。
但是,股权集中在给公司治理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严重问题: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股权高度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La Porta(1999)也认为,在世界多数企业中,主要的问题已经由管理者对股东的转变为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Claessens(2002)也指出,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已是严重的问题。Jonson (2002)指出,股权集中会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问题,大股东常常利用控制地位,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收益转移到自己的企业中,谋取私人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控制权私利的原因分析
控制权私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主要选取了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剖析。
1、上市公司的特性
我国上市公司有相当比重是由国有企业部分改制而来,国企改制上市主要将原有公司的优良资产分离出来包装上市,如济南轻骑集团发起设立济南轻骑股份公司的核心资产就是三个摩托车生产车间,而原有的企业变成企业集团,并对上市公司进行控股。
企业改制的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谋私利:一方面,原有企业改革不够彻底,大多是部分改制,不能准确的区分上市公司资产和母公司的资产,这为控股股东占用或转移资产提供了便利。当控股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极易通过上市公司融资,然后将筹集的资金转入母公司以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改制上市,即使是优良资产,大多也只是一些经营性资产,而缺乏完善的服务系统。因此上市公司的高效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母公司的服务及其他支持,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对这类服务的定价轻易从上市公司获益,而且合情合法。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出于品牌效应会继续沿用原有企业的品牌,由此必须支付给母公司极大的品牌费,由于无形资产的估价困难,使得这也成为控股公司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
2、二元的股权结构
如上所述,控股股东为公司发展做出了贡献,那它从公司业绩提升中获得的回报又是多少呢?一般而言,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一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转让所持股份,获取股票差价;二是股利,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这两种收益都可以获得。由于我国二元股权结构的现实,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是不可流通的,因此,控股股东获取资本利得的方式受到限制,只能通过股利获得回报,而股价上升的收益被中小股东分享。
理性人都设法追求既定成本下收入最大化或既定收入下成本最小化,控股股东花费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但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正是由于控股股东没有从上市公司获得合理收益,所以为了谋求最大回报,控股股东会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控制权,通过其他手段从上市公司获取其应有的甚至超额的收益,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控制权私利现象。
3、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La Porta等(1998)指出,在缺乏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股权集中更普遍。我国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原因有:第一,在大陆法系下,法官通常遵循法律条文来判别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实行普通法系的国家则采用判例,若无判例则按照公平原则来判断,因此,普通法系能够更有效的遏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时,中小股东可以利益受损为由提讼,而因其他原因导致利益受损能否提讼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我国法律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在委托-机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很难获得公司经营的充分信息,使得利益保护受到限制。
三、对策建议
1、逐步缩减国有股比例,建立适度股权制衡机制,优化股权结构
“一股独大”是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应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相应扩大流通股比例。例如,在资金充裕时回购部分国有股注销,或者按一定比例缩减国有股并按一定比例配售给流通市场,或将国有股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其次,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建立股权制衡机制。股权制衡机制是指由几个大股东分割控制权,通过权力分享,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从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一人控制公司的局面。第三,公司上市时,尽量采用完全上市方式,割裂上市公司与发起人的联系。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部分上市,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母公司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提供了条件,通过完全上市,割裂二者联系,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
2、完善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
在这里,主要针对我国法律建设提出一些建议。第一,进行法律移植,法律移植实际上是指将中小股东利益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的法律移植到对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国家,这里是强调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完善国家的法律建设经验,去粗取精,然后结合本国实际和具体国情,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权机制;第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缺位,不可能完全掌握公司信息,因此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来源只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而大股东掌握公司信息更为充分,而且大股东还存在通过粉饰公司财务报表来骗取中小股东投资的可能。因此,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处于严重劣势,这时,就需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监管功能,先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后再对外公布,如果发现有虚假陈述,则对该上市公司施以严肃处罚,以保证中小股东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的责任制来强化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这种责任制是指将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挂钩,当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披露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时,与其相关的中介机构同样会受到相应惩罚。
3、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
如今,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上的活跃力量,对优化公司治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且随着其持股比例的上升,使其有资格参与公司决策,从而实现由被动持股者向主动投资者角色的转变;第二,当机构投资者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就有动力参与公司决策,因为若其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可能会带来股价下跌的风险,从而遭受损失,因此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会选择主动的监督公司运营,对公司治理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同时,相比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更规范,更专业,能够更有效的监控公司运营,因此,应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约束作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唐宗明,蒋位.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度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2
[2]唐清泉,罗党论,王莉.大股东隧道挖掘与制衡力量.中国会计评论,2005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透明度 监管 内部治理
一、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透明度
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在准则制定之前,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已有的相关知识,尤其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先进做法,以使广大公众联系切身实际,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稿的对象和范围,尤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建立起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体制,以增加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化;在颁布实施后,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关注新的准则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了解准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全员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 健全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加紧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实施,对防范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是基本的前提。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已经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准则,但要以此为指导,彻底改变我国会计实务的状况,略显不足。本文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中,应明确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会计透明度。透明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主席利维特提出的。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透明度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成为了继相关性和可靠性研究的又一发展。
会计透明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综合的要求,注重以高质量的标准,给信息使用者以充分使用。基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中,应当规定出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标准,要在反映准确、真实、全面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来实现会计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在这里强调以下两层含义:要有明确的会计准则为指导并严格遵守,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保证财务信息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内部运行环境中,发挥作用,实现会计透明度。
二、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会计工作的透明化
1.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依靠外部监管,来实现透明的信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首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目前单靠政府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同其他层次的监管主体有机的结合,组成一个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结构。给不法会计行为以威慑,防止舞弊行为。
当然,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外串通及违反法规的案件,产生足够的威力;证券交易所则负责日常的信息监管工作,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制约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而证券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严格规范,对违规成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由此形成的监管体系,封堵上市公司的侥幸心理,从组织上保证会计准则的执行,扼杀舞弊之风。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面对尽显突出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采取强制性变更制度。即对同一审计单位只允许聘任一定时期,到期更换,未到期更换必须披露更换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得更换。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职位和薪水长期过分依赖一个上市公司,二者之间就可能发生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会满足一些客户的不正当要求,帮助他们造假,而且也不利于发现一些执业问题;除此之外,还可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相关的审计费用,对严重超过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行为,给出合理的解释。从而增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管功能,对防范和提高信息的透明性提供最基层的保证。
三、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营造内部环境的透明性
1.优化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解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利益不一致的冲突,有效地均衡信息分布,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所以应降低国有股比重,构造多元化股权结构,并增加其流动性,这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股东大会“一言堂”的局面,避免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不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总经理为董事长代言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国有股的减持,国家对需要控股的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为其国有股找一理性的管理者,代其行使股东的职权,使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按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这一目标进行。
所以,股权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分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协调不同投资个体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凭借控股权力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首先,我们应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让独立董事能更多地深入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而不是仅凭经理们上报的材料做出判断,给予独立董事更多的参与公司管理的机会;其次,在选聘程序上,应剥夺大股东的投票权,可由股东代表采取累计表决方式选举,而不再由股东大会选定;第三,在任用条件上,独立董事除了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对行业的发展形势、战略能力等有前瞻性,不再是单纯的“学者型”。 改善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一是要打破原来的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行政任命体制,建立以市场运作为主,以经营管理能力为导向,从组织内部选拔或者直接从外部人才市场上招聘合适人才担任管理者都是比较好的选聘方法。二是建立有效地内部激励机制。首先要重视经理人的经营才能,承认其经营才能是一种有效的生产要素,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薪金实行股票期权。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更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有效地防止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管理层舞弊会计报表、操纵业绩的动机。三是在设计公司内部激励机制时,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结合。
参考文献:
[1]朱国泓.财务报告舞弊的二元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