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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税务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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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税务管理

第1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节能 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分析 管理建议

一、背景资料

(一)甲企业集团母公司概况

甲企业集团是一个跨地区、跨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除了拥有余能余热余压发电实业外,以对外投资为主,是一个实质性的投资公司,在2009年以前,由于余能余热余压产业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所以母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2010年税局认为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导致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足70%,甲企业集团母公司不应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母公司并未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集团的战略布局,陆续分布在红河、临沧和曲靖地区的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将陆续在2010年年中开始投入运营,但目前并未在各地办理相应的分公司资质,流转税目前仍在昆明缴纳。

(二)A子公司的情况

甲企业集团在供电发电产业方面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母公司和A子公司;母公司拥有的资产是利用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而子公司拥有的资产是普通转供电设施,转约为供电及其他相关产业年盈利额约为3000万元,A子公司因历史负担重尚有未弥补亏损1.5亿元。

(三)子公司建议

在甲企业集团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由子集团来购买A子公司动力能源资产,将余能余热余压发电设备注入成立动力能源子集团。

二、优惠政策分析

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1)流转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a.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b.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c.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b.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合同格式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c.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d.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3.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财政对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本文件对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500万元,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的70%。

(三)其他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云工信资源〔2011〕12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中利用废气、余能余热发电的收入按90%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西部大开发鼓励类收入按15%税率缴纳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

无论哪种优惠政策均需提前去税局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的具体操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或《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税务管理建议

(一)税务分析

首先,余能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收入属于国家十二五规划力推的节能减排产业,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通常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其次,A子公司拥有的能源设备为普通设备,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条件;再者,若将转供电资产转入新公司,那么A子公司的亏损额将愈发加大,没有利用未弥补亏损进行所得税节税;第四,在异地长期生产运营而未在当地缴纳流转税不符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

(二)建议

第2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陈国钢,男,1959年12月出生,福建人。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6年7月-1987年7月,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院作访问学者;2000年7月,参加美国哈佛商学院财务管理培训;1991年7月-2000年12月,历任中化公司美国农化公司财务经理、中化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财会部总经理、中化总公司财会本部副本部长、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副总裁、中化总公司副总会计师、中化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12月至今,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获奖理由

陈国钢作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财务主要负责人之一,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实践。陈国钢参与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使中化公司顺利地度过了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的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中化公司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其中,陈国钢参与策划的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大型骨干企业之一,前身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立于1950年。中化公司已先后16次入围《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在2005年的排行榜中列第287位。中化公司在石油、化肥、化工领域实施全球化运作,是中国四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也是目前中国化肥行业具有领导地位的化肥供应商和主要的磷肥生产商,旗下上市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证50指数企业。

中化公司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辉煌,也饱尝过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亚洲金融危机和自身管理粗放所带来的无奈与阵痛。1998年,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频发,使公司险些栽倒在中国市场经济变革的征途上。

1998年的劫难,震碎了长期罩在中化人头上的光环,击碎了中化人抱残守缺的黄粱美梦。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在劫难面前,中化人挺了过来,他们找出自身内部控制环节薄弱这一主因,进而励精图治,构建中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迅速提高管理素质,追赶上中国经济前进的步伐,取得了事业的大发展。从1999年以来,中化公司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13%,净利润年平均增长23%,当年新增逾期应收账款逐年下降,2004年控制在当期利润的1%以内,经营质量和经营现金流明显改善。对此,2003年国资委给予了较高评价,充分肯定了中化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取得的经验。

成绩的背后,总有辛劳。中化公司这些成就的取得,有一个不能不提到的人物――陈国钢。

陈国钢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理论素养和工作经验,在国际融资、资金运作、企业风险控制等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1991年起,他就进入到中化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摸爬滚打了十多年。在1998年的解难中,作为财务管理的主力之一,陈国钢和财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原因,共同策划了一场漂亮的翻身仗。特别是自2000年12月起,陈国钢作为中化公司的总会计师,分管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兼任中化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预算及评价委员会主任,全面参与中化公司战略制定和重大经济决策;推动和领导了“点、线、面”相结合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确立了中化公司“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集中管理体系;推动和领导中化公司的流程优化,促进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领导打造中化公司旨在控制财务风险、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国际融资与资本运作平台,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为公司获取和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5年,陈国钢又主要参与策划了中化公司化肥业务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和中化国际(沪市:600500)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实现了中化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大突破。在推动中化公司实施战略转型,逐步迈向受人尊敬、具有全球地位伟大公司的过程中,陈国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构建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在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化公司开始了推进内控体系建设的艰难起步。陈国钢领导财务部门通过不断摸索,目前中化公司已逐步建成一套基于价值创造、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点、线、面”相结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多方面、多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控,从而有效保证了企业的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他们彻底改变了公司管理失控、滥用财务资源、损失浪费惊人、资产效率低下的局面。所谓“点”,指风险控制对象,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员工道德风险等风险点;所谓“线”,指风险控制流程,前(业务审查)中(风险管理)后台(财务监督)分立制衡,依托ERP系统,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经营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所谓“面”,指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建立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多个职能参与、信息共享、综合治理的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在“点、线、面”相结合的内控体系中,全面预算管理是核心,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推行事前(预算制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事中(预算监控:分析实施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事后(绩效评价:平衡记分卡-落实绩效责任-奖励与处罚)的预算管理程序;另一方面实行涵盖多方面(战略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薪酬管理等)内容的全面预算指标体系,既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结构优化等反映战略导向的指标,也包括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反映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不仅包括应收账款、存货、风险控制额度等反映经营质量和风险承受度的过程控制指标,还包括资金、薪酬等资源配置指标。整套体系强调价值创造、风险可控、资源优化配置、全方位内部控制。

在陈国钢的推动和领导下,中化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有效保证了企业经营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了经营业绩不断提升,有力地支持了公司市场化战略的推进。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中化公司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美国GE公司)的先进经验,根据内部控制体系的需要,实施财务集中管理。从组织形式上将原来的集团总部财务部分拆为资金管理部(资金集中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会计管理部(会计政策与信息化)、分析评价部(预算管理与过程控制)、财务综合部(财务人员集中管理与财务战略规划),实行专业化管理;从管理职能上将过去集团总部财务部只单纯管理总部核算、资金事项以及简单汇总分析全系统经营成果的财务管理体制转变为“三统一、一体系”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实行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和财务人员管理统一,构建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预算管理与经营业绩分析评价体系,形成中化公司大财务管理体系,卓有成效地实施财务监督与服务,中化公司实现了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三、创新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财务集中管理体制的确立与推进为中化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化公司已实现所有全资经营单位的统一融资和现金头寸集中管理;融资方式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包括银行(团)借贷、资本市场融资、债券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并运用金融工具进行财务风险防范,保证了公司发展所需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和财务安全。中化公司目前已形成了融资渠道多元、资源配置效率优先、资金管理刚性、财务风险可控的资金管理模式,实际效果显著。

第3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根据上述原则对目前常用的绩效评价方法包括传统的业绩评价法、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法进行分析,为构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评价体系提供思路。

(1)传统的业绩评价法主要是根据财务指标来进行评价,其优点是数据真实且容易获取。但容易忽视不可计量的非财务因素,而后者对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企业集团的品牌形象、与政府的关系等。

(2)平衡计分卡业绩评价法是一种集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有机结合对企业业绩综合评价方法,该方法强调非财务指标的重要性,但不可避免地受非财务指标本身的缺陷(即不能量化,数据不易获取等)的限制,因此,实际运行成本比较高。

上述两种种评价方法各有优点,对其进行改进和融合来建立符合税务筹划要求的业绩评价体系是可行途径。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即在业绩评价方法选择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应以业绩评价产生的效益为限。

(2)战略符合性原则。税务筹划业绩评价应以实现企业集团战略总目标为起点,实现集团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一致。

(3)协调性原则。业绩评价指标应促使集团成员之间协调发展,而不是人为的造成冲突。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活动。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业绩价体系是以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结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务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实现预期的战略管理目标。评价指标据此可分为两类指标:一类是财务指标;另一类是为非财务指标,如下:

(1)财务体系指标

①显性(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企业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直接的资源耗费,包括税务筹划的设计和实施成本。前者包括集团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获得的工资报酬等;后者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支付其他费用。税务筹划的直接收益是指企业因为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的税款。该指标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率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②隐性(间接)成本收益率,即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和间接收益的比率。其中,税务筹划的间接成本是指由于集团开展税务筹划而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为获得税收收益而相应地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成本。税务筹划的间接收益是指由于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而产生的除节约税款以外的其它可计量的收益包括当地政府的补贴收入及相应地调整原有经营范围等而发生的可计量的额外收入。

③实际税收负担率,即企业应纳税收与应税收入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实际的税负水平。企业集团一般在经营过程中会面对多个税种,法定税率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税负轻重。只有确定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率,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税务筹划策略以及评价税务筹划的实际效果。

④税法遵从度,即企业集团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所需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占企业集团总的应缴纳税款的比率,体现出企业集团对当地税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以及企业集团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态度。

⑤集团税务筹划与管理目标的偏离程度,即企业集团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方案改为次优方案从而改变财务行为带来的机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与企业集团管理目标出现偏离程度。

(2)非财务体系指标

①企业在当地的品牌形象。这一指标体现了企业在当地的认可度和社会责任感的强弱,为其在当地长期投资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获得税收优惠,又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企业的信誉增强。

②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对企业而言,主要在于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如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就可以减少税务机构的反避税调查和价格调整。不少跨国公司特别强调与当地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在受到政府的好评的同时也为获得税收利益和谋取其他利益奠定了基础。

③内部转移定价和内部资金移动对管理人员的影响度。集团内部商品和服务的转移价格的制定对子公司的影响很大,管理人员可能从本公司的角度出发,抵制或不愿执行企业集团从整体战略出发所考虑的税收和资金流动性等因素而产生机会成本。这一指标的设计是为了了解管理人员对集团政策的支持度和理解度。

第4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一、跨国投资海外子公司财务风险特征与风险识别

企业集团跨国投资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在全球范围跨国经营时,财务活动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遭受或有损失的可能性。跨国投资海外子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其独特性,本文基于“等级全息模型” (hierarchical holographic modeling)简称“HHM”,进行风险识别的分析认为,企业集团跨国境外投资,主要面临外汇风险、税务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导致财务决策失误的风险等。

(一)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实体的债权债务在以外币计价时,由于汇率变动引起价值变化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预期收益的可能性,一般由本币、外币和时间三个因素共同构成。企业集团众多海外子公司在全球不同国别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一般将其面临的外汇风险划分为经济风险、会计风险和交易风险三类。

(二)税务风险基于各国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税基范围、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等的差别,而导致税负不确定性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表现为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存货风险、现金流动性风险等。

(四)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海外子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传递延误、安全性受到威胁,披露不规范等,导致可靠性与相关性缺失等的风险。

二、跨国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控制应对措施

企业集团首先要做好海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准备,在加强自主研发、全球学习及国际化整合能力培养的前提下,需明确跨国海外经营的战略定位,做好充分的跨文化管理准备,为有效规避风险,减少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企业集团母公司应针对海外子公司不同的财务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实施跨国境外投资架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中国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投资海外子公司,则母公司从海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以及未来企业集团母公司退出其海外投资转让资本利得须缴纳中国25%较高的所得税,是相对比较重的税务负担。企业集团母公司需要从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及国际税法的角度进行衡量,就海外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际税务筹划,避免投资海外子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达到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提升企业集团母公司海外投资回报的目的。

(1)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间接投资架构设计。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集团母公司投资海外子公司架构的设计,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经营运作与外汇等方面进行筹划。通过与最终投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中间持股公司进行投资并参与运营,从而降低企业集团海外的整体税负。中国香港、瑞士、卢森堡、爱尔兰、阿联酋、新加坡、毛里求斯等地是国际上跨国公司在国际税收筹划及跨国经营中经常使用的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

二是要充分利用海外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海外投资架构设计的着眼点,需要分析企业集团投资母国(中国)、投资东道国以及相关的第三国(地区)的税收协定规定,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利用第三国或地区投资,其税务上获得的“税收消费者剩余”,确定企业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投资架构。以中国企业到美国投资为例:在直接投资架构下,美国向中国企业母公司汇回股息,根据中美税收协定需要预提10%的所得税。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增设香港与卢森堡中间投资公司,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的税收协定,美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汇回股息,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卢森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股息收入不征收所得税,根据卢森堡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从卢森堡向香港汇回股息也不需要缴纳卢森堡的预提所得税。直接投资架构与间接投资架构的税负比较见图1所示。

在图1中,香港地区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而不对股息收入征税,也不对股息汇出征收预提税。尽管中国内地投资企业集团收到香港地区汇回的股息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而且如果内地企业集团将利润保留在香港地区进行海外再投资,还可以递延股息汇回的所得税税负。

当然,同时也要关注中国的“税收饶让”制度及国际税收协定对中间控股公司的“商业实质”提出的要求,避免“纸上公司”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2)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风险规避。

一是规避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海外投资的中国母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收入(包括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海外中间投资架构下,企业集团母公司应证明,其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的境外,从而减少海外投资中间公司构成“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

二是规避“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风险。根据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中如“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一般反避税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成为一般反避税的调查对象。企业集团于海外设立中间控股的公司在行使投资控股的职能之外,需要安排从事一些具有实际性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中间控股公司具有实质的商业目的及性质。

三是规避“受控外国公司”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由中国居民企业单独控制的、或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于海外间接投资建立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等的规避,应建立企业集团境外地区财资中心,规避外汇风险,实现资金管理与服务。与海外间接投资税收筹划中间投资公司的地区相结合,选择中国境外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地区财资中心(CRT Regional Treasury Center),降低外汇风险的同时,为企业集团管理海外子公司提供全方位、全球化、全过程的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与增值服务。

(1)多元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营业风险敞口。企业集团在国际金融中心,与集团母公司联动,选定企业集团协调全球的合作资金银行,实现多种货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拓宽企业集团的筹资渠道,降低营业风险敞口。

(2)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资金调剂功能,降低企业集团整体融资成本。将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账户内结余资金进行全球汇划,为短缺资金的成员子公司实施内部融资,降低集团整体财务费用。在保证企业集团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理财投资,获取财务收益。同时,降低财务手续费,使融资成本最低化。

(3)实现地区外汇现金池的资金集中及外汇风险控制功能。通过外币“现金池”资金的集中管理,风险控制功能在于通过建立现金池,调整货币组合来消除风险的负面影响,以避免付出额外的对冲成本,也可减少外汇风险资产或增加外汇风险负债,使资产负债表的风险资产和风险负债相等,如果各种外币资产和外币负债相等,净换算敞口等于零。

(4)延伸集团地区财资中心的风险顾问及信息服务功能。帮助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分析利率和汇率的趋势,评估资产保值的策略,为企业集团子公司和融资交易提供价格及市场信息,企业集团内部可实施资金投向和套期保值交易。

(三)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应对为加强对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的控制,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制定海外子公司内部会计信息数据真实性、相关性、传递安全性,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等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会计信息的管理和监督。

(四)海外子公司流动性风险中应收账款控制应对在提高子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并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前提下,要规范海外子公司业务流程操作及实施培训制度,提高海外子公司人员素质。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实施国际结算风险控制,同时,投资销售信用等保险,转嫁风险。

第5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政策;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49

1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

1.1税务政策

统借统还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进行的借款或者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向金融机构借助的资金下放到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来说,应当对其进行收取归还债券购买方本息或金融机构的业务。(2)金融机构在借款给企业集团之后,企业集团并非将所借资本分拨下属单位,而是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及企业集团签订还款合同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转向企业集团,最后企业集团总还所有本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较低,比如经营收入不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受限,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趋向于建议由整体综合实力较强的母公司进行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然后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担借款金额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就出现了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也针对母子公司借款情况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制下,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实现免征营业税的。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第一条相关规定:“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统借方不得收取下属单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将这种现象视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同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够出示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相关证书,可以对使用借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费用的合理科学的分摊,对于使用借款的企业利息的合理分摊,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以往的集团企业扩大到其他成员企业。

因而,在营业税税税制下,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贷只要满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具有金融机构下发的贷款证明,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这三个条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营改增后税务政策

依据相关法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在统借统还的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是说不能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税。比如,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应进行全额缴税。

2统借统还政策在涉税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税门槛设置高: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要求是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和集团企业。

(2)按照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

统借统贷业务对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因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团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且在工商部门变更为集团公司。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统借统贷业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承担更高的增值税。

3营改增统借统还相关政策对母子企业税务的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去取得发票进项税后的差额作为纳税基础(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在于抵扣链条的管理,关键在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贷业务,金融机构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贷款利息,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则母公司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税,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即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母公司的税负较重。

4企业对已形成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也不断优化,“营改增”也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巨大蜕变,完善了我国财税体制。根据增值税的税收特性及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税款,降低税负,企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国家税收改制精神,把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了解增值税的特性,掌握国家税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税的纳税本质及纳税依据,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从而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控制增值税税务风险。

4.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现行工作实际情况,完成体系建设,明确税收工作的定位,应充分认识组织结构对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的重要性,合理筹划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条件,建议由子公司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利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确需母公司统贷统还,建议母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像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税。

4.3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进行的税务风险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求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规划建立一个科学、快速的预警系统,在规划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实时系统的调度。预警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4.3.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财税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

按时梳理企业经济业务往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务问题,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收入、应收账款的配比关系,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明细等数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4.3.4维护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与税务机关人员相处融洽,可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及在实际经济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积极了解学习新的税务政策,领会国家制定税收征管的精神,对企业处理税务问题,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对于合理、合法纳税,有效降低税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5结语

对于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选择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应该重视企业法律预防可能的风险,通过优化可以预先感知和理解税法中的规避风险方案。这些措施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预期的,必须集中分析和进行风险评估,领先企业对于完善难预测税收筹划是有合理的税收计划,应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以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1]梁俊.税收筹划与统筹[M].北京: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第6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于该类企业正确弥补亏损。

正确区分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

合并纳税是否就是汇总纳税?首先搞懂两个概念,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国税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而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会计亏损与税法亏损口径不同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其含义不同,处理方法亦不同。

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时,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亏损弥补的总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自行弥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财税[2008]11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亏损期限有限制,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的亏损指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并且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超期申报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7号公布日在8月份,而执行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0年5月30日已经结束,文件出台的滞后造成部分取消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计算的亏损未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得以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举例:某大型国企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下属六个子公司A、B、C、D、E、F,以前根据《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后又根据财税[2008]119号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08年采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2008年该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为400万元(见表1):下属个子公司A2008年盈利1000万元,B公司亏损500万元,C公司亏损600万元,D公司亏损400万元,E公司盈利2000万元,F公司亏损1600万元,集团总部亏损300万元。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计算各个子公司应分担的亏损额。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B、C、D、F、集团总部是单独计算且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可参与分配继续弥补的亏损;A、E是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首先计算各子公司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

成员企业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100%

B公司:500/(500+600+400+1600+300)×100%=14.71%

C公司:600/(500+600+400+1600+300)×100%=17.65%

D公司:400/(500+600+400+1600+300)×100%=11.76%

F公司:1600/(500+600+400+1600+300)×100%=47.06%

集团总部:300/(500+600+400+1600+300)×100%=8.82%

再次计算各公司应以分担的亏损额: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单位:万元)。

B公司:400×14.71%=58.84

C公司:400×17.65%=70.6

D公司:400×11.76%=47.04

F公司:400×47.06%=188.24

集团总部:400×8.82%=35.28

第7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涉税事项;营改增

一、资金集中管理概述

集团公司业务板块多、市场规模大、资产分布广、所属企业所处地域分散。各所属企业因商业模式、资源禀赋、所处生命周期点的不同,相应的现金流量特征存在差异。当集团所属各企业之间出现现金余缺现象时,集团管理者便有了主动加强资金管控、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意愿。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即成为盘活存量资金,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资源配置,进而实现财务价值创造、财务效益提升的合理选择。

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成员单位是独立的经济责任主体和核算单位。集中在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不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收支两条线和统筹调配的运作流程。在集中成员单位的现金余量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需求,向各所需单位调拨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成员单位不再单独从银行贷款,由资金管理中心实行统贷统还,保证整个集团的资金需求量;三是成员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之间形成存贷关系。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管下开展内部存款、内部借款和还款业务,实行有偿存贷制度。

二、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收益的涉税问题

目前,企业集中管理资金收益主要有三类:一是存放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二是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收益;三是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因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内容广泛、收益变化复杂,本文暂不讨论。

1.流转税影响

(1)存款利息:“营改增”之前,存款利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交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因此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2)理财产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品种多样,按保障方式可分为保本保利、保本不保利、不保本也不保利三大类。

“营改增”之前,企业通过购买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各地征管部门给出的解释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征管意见:①上海、天津、湖南、江苏地区税务部门的解释:应当缴纳。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②深圳、重庆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来判定是否缴纳。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③大连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运作主体来判定是否缴纳。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a.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b.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依然未对理财产品收益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因严格根据产品商业实质来判断: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产品属性及收益产生来源去判断。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投资行为,可能是债权属性,也可能是股权属性;除产品收益来源于股权投资税后利润分配红利外,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都应缴纳增值税。因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时代下各地征管部门解释又各不相同,企业处理时应携带理财产品协议到当地主管机关咨询,以当地征管部门的解释来准进行税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改增”后的征税政策,一旦政策明朗,依据政策与当地征管部门做好沟通。

(3)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的情况,应按金融服务-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36号文中对贷款服务有明确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适用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同时,贷款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银企间资金收益,因税收影响,当资金借出企业取得的收益不高于可取得存款利息(1+增值税率)时,资金借出企业无法实质增加税后收益。另外,因“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各纳税主体可针对资金借贷业务开展纳税主体的划分认定筹划,充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低税率。

2.企业所得税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利息收入中有两类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第四章“税收优惠”第26条);(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中所明确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综上,除两类免税收入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资金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资金成本的税务问题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在发生年度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所说发生年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当年应付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企业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综上,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当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时候,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的平移延续方式: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4个条件:1.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2.用款方限于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3.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4.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逐笔指认)。

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防火墙”,将统借统还业务与其他的资金借贷业务进行区别管理、并逐笔指认;尤其不能用利息加权平均的资金池的概念来进行管理,防范税收稽查风险。同时在流程设计(统借方与借款方直接签署借款协议)、合同内容(借款来源是贷款还是债券、利率水平不能加息)两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免税业务的核算明确,资金流清晰。

五、结束语

当前,在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政策环境下,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正行进在精益化管理的路上。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站在管理会计的风口上,得到了快速发展。通过与服务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深度融合的路径,在搭建银企直联等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集团公司有了增强资金管控、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管理价值的有效管理手段。在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得到快速运用的同时,提前对其可能会带来的税务风险进行研判就尤为必要。只有在充分理解税制变革的方向,在全面识别相关税务风险、合理纳税的前提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才能有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国际比较,税收中性,税收公平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及税收问题

中国的企业集团是20多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企业集团也不断地发展、完善。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化”与“走出去”战略,这是中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战略重组的必然选择。“十五大”提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近年来,中国的企业集团向世界展开了积极的市场开发战略,并在竞争激烈的世界经济中不断壮大。据相关统计,截至2005年,全部中央企业、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有2845家;全部企业集团资产总计已达到230763亿元;在《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全球500家大企业排名中,中国大陆已达到19家。这一切都表明,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并且,中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已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力军。

一般来讲,企业集团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内部交易而导致的国内税收流失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国际转让定价而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问题及税收中性问题、国有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正因如此,在发达国家,以协调国际税收问题、保证国内税收收入以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实施了集团纳税制度。上世纪20年代美国实行了“企业集团纳税申报制度”。法国、德国、英国等OECD成员国中有18个国家实施了各种各样的“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报制度”。如美国联邦政府以防止税收的流失、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集团合并纳税在美国的整体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额中占80%左右。

中国实施企业集团征税制度,即“合并纳税制度”,不是对全部企业集团开征,而是只针对得到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试点企业集团适用的临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除此之外的企业集团,一方面,与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内企业集团相比,享受着税收上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与外国企业集团相比,又处于国际市场竞争上的劣势。此外,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的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与国外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比较分析

从各国合并纳税制度的具体规定来看,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其成员企业的范围、合并纳税制度的选择及继续适用与否、会计处理办法的统一与否、内部交易的调整办法以及亏损额的处理办法等。因此,本文拟就以上主要内容,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的范围

按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的规定,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有两种类型:国务院指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一些内、外资企业集团以及由它们100%控股的成员企业。

其他国家的规定与此不同。如美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的国内母公司与控股比例大于80%的子公司,国外企业不属于合并申报的范围。法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是指经法国国税局批准的国内外母公司和其母公司控股比例大于95%的国内子公司。英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及成员企业,是指国内母公司与由其控股比例达到75%或者51%以上的国内居民子公司。德国的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是指按“利润转移合同”来组成的企业集团;也就是说,母公司与控股比例达50%以上的成员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合同”可以进行合并申报。

(二)合并申报的选择与继续适用

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而适用的。就是说,集团母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合并纳税并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才可以合并申报,并适用合并纳税制度。但是,对因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而成为非100%控股子公司的,就从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当年起排除于合并纳税企业的范围之外。

按照其他国家的合并纳税制度,一般情况下,集团母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与否,同时,其成员企业也可以选择参与合并申报与否。如美国合并申报的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经美国联邦国税局局长的审批,以隶属于企业集团的天数为计算该纳税年度的合并应纳税所得的依据。法国与美国相同,如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脱离其合并申报的范围。但是,为保证实施合并纳税的稳定性,也出台了一些罚则。例如,在原征税额的基础上加成征收150%等。英国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控股比例的变化,可以脱离其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以其成员企业从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脱离的当天为基准重新计算纳税年度,并以此确定的纳税年度来分别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德国规定在其合同效力消灭时才不参与合并纳税,同时,控股比例发生变化而成为非50%控股公司的,按合同的内容来处理关联问题。

(三)亏损处理问题

中国合并申报制度规定,合并申报的企业集团必须通过将整个成员企业的利润弥补了其他成员企业或母公司的亏损以后,重新计算整个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与此同时,对于成员企业与它所属的企业集团开始合并纳税之前已拥有的亏损,可以按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成员企业按已分摊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

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美国在合并纳税年度内的合并应纳税所得可以递延亏损。在此,不仅包括纳税集团的合并亏损,还包括成员企业参与合并纳税以后或者合并纳税以前发生的亏损。但如果各个成员企业的亏损属于“个别申报限界年度规定”的亏损,就不能适用扣除规定。法国的集团纳税制度规定,在计算合并所得时发生的合并亏损,可以递延到合并计算之后5年以内,或者可以使用合并计算前3年已交的合并应纳税额的退税。根据英国税法规定,必须将营业亏损和资产转让亏损分别计算,适用“团体弥补免税制度”的征税对象亏损也属于营业亏损。因此,资产转让亏损不得扣除于营业所得,也不得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此外,根据团体弥补免税制度的规定,只能对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该规定,如属于团体弥补免税制度规定征税的企业集团的纳税年度不同,可以按当年的所得和亏损适用相关规定。德国的法人所得税法规定,已转移到集团母公司的所得或亏损是由集团成员企业所得或亏损构成,而且该亏损弥补关联递延或退还也由集团成员企业来处理。因此,集团成员企业不必调整对亏损弥补或进行退还的关联处理。但对于集团成员企业与集团母公司签订利益转移合同之前所发生的亏损,不准予以扣除。

(四)纳税年度及会计年度的统一与否

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关联规范性文件规定,所有适用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母公司应该统一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但是,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对于适用合并申报的成员企业与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按照其国家的经济情况做了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美国,经美国联邦国税局批准,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纳税年度的同时,在该企业已选择并实施的会计处理办法能够反映应纳税所得的前提下,可以继续适用该企业的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不必统一整个成员企业的纳税年度和会计年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法国、英国、德国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五)内部交易的处理

由于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属于一种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制度,所以对内部交易问题的关联规定较少,只为控制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对企业集团之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产融资、资产租赁行为和提取管理费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英国、德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也属于典型的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制度,因此,与中国的规定没有很大区别,就是说,对内部交易关联规定不多。但是,美国、法国的集团纳税制度属于所得统算型合并纳税制度,为调整企业集团的整体收人,设置了比较多的规定。这是因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与美国、法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立法目的不同而引起的结果。由于美、法两个国家的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所以在此不作具体说明。

三、对完善中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的启示

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采用合并纳税制度。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的中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由于制度出台之初缺乏通盘的考虑,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限制了制度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在借鉴他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集团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完善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一)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据统计,2003年中国中央直管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审批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共计2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此外,年末资产总计超过百亿元的企业集团已达到232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这表明,中国企业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不断壮大,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不过,目前在中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仍然只有120家左右。众所周知,税收不但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而且还是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此,为保持中国企业集团之间的税收公平,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应尽量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二)适当拓宽企业集团内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

目前,中国企业集团的成员构成大致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例如,截至2002年6月,宝钢集团拥有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24家;截至2001年底,首钢集团共有83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53家,控股子公司30家;到2001年为止,中海集团共有22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3家;据2001年统计,一汽集团共有67家成员企业,其中全资子公司26家,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公司27家,等等。但是,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之内的成员企业,众多控股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纳税范围之外,这就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反观其他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国家,例如,德国以控股比率50%、英国以控股比率50%和75%、美国以控股比率80%来确定所合并的成员企业。比起这些国家来,中国所能合并的成员企业范围要狭窄得多。因此,为了提高中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应考虑扩大企业集团内部实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将控股80%以上的成员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第9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 资金 集中管理 风险防范

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 由总部统一调度、管理和运用。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 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金融风险。企业集团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统一筹集和合理分配资金,能够减少对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作用

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增强财务控制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控制力,随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二)盘活存量资金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发挥企业集团资金资源配置优势,盘活集团资金存量,能够避免集团内部有的子公司富余资金闲置,有的子公司资金紧缺现象,在资金短缺企业和结余企业之间进行资金调配,消除存贷双高现象,同时降低财务费用,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提升投资能力

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集团公司的信用额度及融资能力,通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动作效果、筹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为集团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合理投资等提供依据。

二、资金集中管理面临的风险

企业集团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信用风险

企业集团信用风险包括母公司信用风险、子公司信用风险。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涉及到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母公司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其他的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将会影响银行对集团公司的信用评价,影响到授信额度,减少贷款数额或增加贷款成本。同样,若子公司自身出现经营危机,也将最终使集团公司信用受损,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投资风险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是将所有的鸡蛋放到了一个篮子里,成为一把“双刃剑”,既增大了其投资能力,但也增大了投资风险,重大投资决策的失误,将会使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决定着集团公司的生存发展。

(三)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又将资金贷给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借款合同是否计提印花税,存在涉税风险。

(四)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数量庞大的动态信息快速传递,及多个银行的银企联网系统。内控中的不相容职能分离和职责分工及操作人员权限划分不清,将会对人为造成资金安全埋下隐患。软件技术和系统故障风险,软件系统的安全风险及网络隐患,都会对资金集团管理的信息系统数据及资金安全性造成重大的安全事件。

三、资金集中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在循环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使其受到损失,甚至破产。因此,集团公司资金风险防范是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持健康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盈利能力的关键要素。

(一)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信用风险,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而信用风险的产生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财务危机。财务危机是引发信用风险的根源,是信用风险的前身。因此,首先应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树立防范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使企业内部自觉形成全员参与,规避经营风险,良性经营的风险防控理念。同时要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监督机制,一个良好的、有效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需要有一个高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企业风险控制的运行状况,将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单位的绩效考评有效地结合起来,纳入企业的绩效考评中,对单位内部各级管理效果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判,以促进企业内部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执行中创新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让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安全的范围内生存和发展。

另外,还应建立企业集团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利用财务类指标及非财务性指标,构建企业集团的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和发展蓝图界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衔接、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等等。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财务危机预警及时发现出现财务风险的预兆,通过内部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务危机,避免出现自身信用风险的发生。

(二)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防范体系是投资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投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包括选择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决策、投资成本的控制等等。投资项目的评估是采用一定评估指标来判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准确的识别和预测风险,判断投资风险是否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是投资决策者不可缺失的决策信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是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投资风险的存在要求企业加强投资前、投资中及投资后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对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认识,掌握投资风险管理的主动权,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等的管理活动对风险进行处理。将风险导致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另外,为控制集团整体财务风险,集团总部及子公司应根据集团所属的行业特征、集团成长速度及经营风险、集团盈利水平、资产负债间的结构匹配程度等各方面,制定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线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控制线,以使企业集团投资后的资本结构符合要求。一般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60%以下。

(三)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资金占用费性质全额征收营业税。企业集团可以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因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四)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优化资金集中管理流程。以资金集中管理为中心,企业集团应设计及优化资金管理及运作流程。企业集团通过对实际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内容进行科学的梳理,使其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建立完善的资金内部集中管理及控制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人员的授权权限,计算机操作管理等等,并将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数据存储控制和网络安全控制,定期对计算机的软、硬件进行检查、测试。加强数据存储控制和网络安全控制。使得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适应企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实践证明,企业集团全面集中管理尤其是资金的全面集中管理已成为必然,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相关风险并加以有效控制,从而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实现提高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增强企业集团的信用扩张能力,盘活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等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晓明.会计信息系统风险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2月

[2]周红敏.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问题研究[J].会计师,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