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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找到有着一定纪念意义的历史古迹,以洛阳为例,这个城市拥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其中白马寺、龙门石窟等广为世人熟知,同时它也是我国的人文旅游胜地。然而,也正是由于它拥有大量的文物古迹以及文物资源,除少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外,大部分的文物现状堪忧。另外,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自身所包含的旅游资源在开发问题上也存在着大量的矛盾,所以,如何将文物潜在的优势转化成现实的优势,并对文物进行有一定针对性的保护工作,是我国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并将其解决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旅游行业目前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朝阳产业,它拥有传统产业无法比拟的优势,相应的,它也成为了我国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洛阳为例,由于它拥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所以,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文物旅游资源在当地的旅游产业中是最具优势、最具特色以及最具品味的一种。洛阳市的市区内以及市郊有大量的历史名人故居、皇陵、塔寺以及古代建筑等等,他们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具体形态的地域特征,也体现出了特色旅游中所存在的优势。然而,由于文物资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独特性、脆弱性、稀缺性以及地域性等特点,也明确地反应出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无论增加多少文物保护的单位或是将文物概念进行怎样的拓宽,文物都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文物保护也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历史名城的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文物保护措施
(一)保护修缮。对文物进行维修与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将它们作为一种历史见证,同时也作为一种艺术品来进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文化所具有的多样性。在实际的工作中,文化的多样性指的不仅是具体的物品,同时也是指各民族与各地区的价值观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等。所以,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与修缮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修旧如初原则。在修复旧物的时候要尽可能的利用原物,对文物或建筑中原存的部分要尽最大限度保存下来。第二,保证文物本体中原有的结构与形制不发生改变,这是文物保护中最基本的原则。第三,在修复时要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材料不变,第四,在必要情况下使用现代的材料时要注意,要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并尽量减少现代材料对原材料的损坏,第五,在修复时要尽量使用传统的工艺。
(二)对于文物古迹的开发与利用。首先,在对不同时期的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时候所注重的开发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其次,要遵循开发时序的相关原则。古城内的文物古迹较密集但却比较残破,在开发时要与文物古迹所在街道的保护开发工作结合起来,划分出进行保护开发的缓冲区以及核心区,分点分区的逐步进行开发。第三,要遵守城市协调发展、建设配套的相关原则,在开发时,要充分地考虑到整个旅游区中的主流文化,对旅游区中的历史文化特色进行突出。第四,打造出文物旅游链,使古城古文化中的旅游特色得到突出。对于古城中比较分散的文物古迹,可以根据文物之间距离的远近把他们串联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旅游资源的内容得到丰富,还可以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第五,要注重全面的效益。为了让旅游区中的建设工作可以取到一定的生态环境效益,就要对景区的旅游资源进行控制性的开发。最后,还要对历史街区的整体性进行保护。在街区的设计中要对区域中的特色与内涵进行挖掘、提炼、整合以及升华,使街区可以获得整体性的发展。
三、结束语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关键词:希腊遗产保护;法律与实践;尊重;严谨;展示
Abstract: O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s like the 38 Provisions on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promulgated and enacted by Greece in 2002, together with the brilliant Greek cultu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to and comparison of the Acropolis of Athens protection, the new Acropolis and the national archeology museum and through reference analysis,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e realistic meaning of respecting cultural context, enforcing laws strictly, making preferential policies, educational demonstration and so on.
Key words: Greek heritage protection;law and practice;respect;preciseness;demonstration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10-39(5)
作者简介:方竟成中国城科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金华市文物局局长
希腊的神话、建筑物、雕像、山门、帕提农和船坞,构成了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历史和文化的灿烂。希腊现有国家记录在册的遗址及建筑40万处,世界文化遗产16处。恩格斯曾有名言:“希腊建筑如灿烂的、阳光照耀的白昼”。对希腊现存文物古迹的考察,关联到希腊现行文物古迹保护、政策、法律以及市民认同性的理解与思考,可以从希腊灿烂的文化深处,感触到他们对文化遗产尊重、严谨、展示和活态方面的一些理性和规律,从中得到启示。
一、尊重与慎重
1933年8月,在希腊雅典会议上制定的《雅典》,是近现代第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城市要与周围影响地区成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规划理念。同时,也是第一次单列“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章节,明确“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1934―1935年,雅典政府曾邀请德国著名土木工程师编制了都市计划,规范城市居住、工作、娱乐和交通四大功能,建立理性与秩序,不幸被战争中断和破坏。二战之后,尤其是1970年之后,希腊政府依据国际三大一个公约和本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历史城市、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取得了显著成效。
距今2800多年历史,建于海拔156.2米高的石灰岩绝壁之上的雅典卫城,以其最高点的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而著称于世。至今雅典卫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仍然保持了它至高无上的建筑地位,仍然需要对它仰望。这得益于雅典在城市建设中一以贯之的建筑高度控制,当然初衷是更多地考虑其防震功能,但是,客观上起到了十分突出卫城文化遗产的最好效果。其次,卫城四周街巷基本保持了原有拥向卫城梯度渐高的地势,从而达到了簇拥卫城的地理形态。第三,卫城四周建筑在风格、色彩、体量上,均保持了雅典本地特色。贴近卫城的街道采用步行方式,禁止一般车辆通行,供游客游览使用的仅有一种无轨电动小火车,充满了童趣。这一切是希腊人尊重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范例。
1970年之后,希腊官方组织了由多位专家组成的古迹保护审核会,凡属古迹保护、古物鉴定的重大项目与事项,均需要由该审核会审议并通过。
2009年6月20日,正式开馆的新卫城博物馆,选址在卫城山丘南侧,距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Parthenon)的直线距离仅280米。这是一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选址,不仅要与1874年建成的旧卫城博物馆协调,而且要面对现有的考古遗迹以及随时可能会发现的遗迹,又不可忽视雅典的现代性、可能蜂拥而至的游客和博物馆的特色。
希腊人对此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建与不建,建在何处,风格规模,规划设计等,从1976年开始,先后历经了30年。1989年,曾有意大利、罗马的两位建筑师通过竞赛获设计权,但动工开挖后发现敏感的古迹可能损伤,为此,在1999年宣告终止计划。2001年,纽约建筑师Bernard Tschomi与希腊当地建筑师合作,以最底层“悬挂”在遗迹之上,并以强化玻璃“隔与不隔”,人们从上经过,可见脚下的古卫城遗存为创造性思路赢得了设计权。希腊政府于2003年定案。后来由于涉及25幢民居拆迁,户主状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后,2006年才正式动工。总投资13亿欧元,总面积是老馆10倍之多,约达2.5万平方米,展厅1.4万平方米,展出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希腊出土的文物,尤其是卫城出土的大理石雕像精华4000余件。新卫城博物馆成为和谐雅典与世界、历史与现代、保护与展示的亮点。
二、严格与严谨
希腊历代重视文物保护立法。1821年独立之后,国王曾邀请德国人前来成立古迹保护机构,编制古迹保护法律。1899年,希腊制定文物古迹所有权法律,确认希腊所管辖的土地、水下,挖掘所发现的古物,百分之百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1975年,立法通过《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在重要古迹附近的建筑物,虽然名义上是私人的,但实质上属于社会,可用不能卖。严禁私下买卖,只能卖给国家。翻修方案须经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批准。
2002年,希腊颁布《文物法律38条》,这是一个全面规范希腊公民和相关部门文物保护行为的法律,希腊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均以此法律为准绳。其中以1838年为鲜明界线,之前的所有古迹、雕塑、陶器、青铜器以及手稿、图片、古籍、技艺等均属于国家财产。属于祖传的,名义上可以属于私人,但需向文化遗产部门申报登记,属于新出土、出水的,必须立即报告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隐匿不报,甚至私下买卖要受到严厉制裁,与盗窃博物馆文物同罪,可判10年刑期。若将1838年之前文物私自出关,将与私运同罪。1838年之后的文物及资料,除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关之外,如作家、画家、音乐家的手稿等,法律则允许私人拥有和收藏,并允许在经文化遗产管理核准的古董店流通。
希腊社会和公民法律意识很强,严肃主动执法氛围良好。雅典、哈尼亚等城市古玩古董商店,并不像国内形成古玩城及古玩一条街,而是不规则散落在精品商业街之中,不起眼不张扬,所出售的古玩古董,可以说均在1838年之后,偶尔发现的少数中国瓷器、景泰蓝及漆器,均为同治之后制作。2005年,曾有一名加拿大学生在卫城游览拍照时拣起了一块遗址石头,被警察现场拘留,经多方斡旋才最终获释。这是轰动世界的希腊严格保护文物的事例。
希腊《文物法律38条》对文物修复也作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防止修复性破坏的深刻理念。一是对古迹和雕塑要保护,不能再受损害。二是如何找到最早的资料。三是要最精确恢复到原状,不能由工作人员的修复把原来的东西破坏掉。如果修补者将文物修补歪曲了原状,修补者负有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
为此,希腊古物工作者对古物的修复极为严谨审慎,所见的卫城帕提农神殿和科诺索斯王宫修复工程,已进行多年。从论证到设计,从用材到施工,丝毫没有赶时间的感觉,基本也不封闭施工,游人照样可以在附近游览。国家考古博物馆对修复文物设专门处室,曾对1.4万件古物进行整理修复,每件古物修复前都要先画设计图。希腊文物修复另一深刻印象是修复与被修复主体之间,可识别性十分鲜明,不进行任何的人为做旧。所见麦锡尼古城内疑为杀死出征十年国王丈夫阿加门斯的妖后克吕泰・涅斯特拉之墓的墓壁修复,采用不加修饰的砖石与水泥,与原石产生了强烈对比,体现一种完全的真实。对德尔斐阿波罗神殿的公元前490年巨大雕像修复,修与不修取舍极为严谨,主要是对基础部分进行镶补,以确保多立克柱耸立起来,而对多立克柱身和柱头的历史沧桑,保持了一种残缺美。对基础部分大理石台阶,尽量使用原件,不得不修补部分做工极为精细,用材十分考究,但新老大理石色泽分辨一目了然。
三、优先与执著
希腊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一扩三优的政策。
一扩:将文化遗产概念扩大到包括所有存于希腊的物品,包括不可移动的古迹和遗址、可移动文物、非物质遗产(口头传统、神话、音乐、舞蹈、技巧和实践);保护的概念扩大到包括物质保存和保护、鉴定、研究、存档,以及文化遗产的社会学、美学研究和教育方面。总之用更加综合的视角来看待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从传统的古迹和考古遗址,延伸至较近代的建筑遗产。
三优先的政策,对我国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希腊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对古籍、考古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能优先,具有干预的特权。外交部、建筑部、发展部、内政部、宗教事务部、都市设计部、教育部、新闻和大众媒体部等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实行垂直设置,最高设在文化部,每个城市直至县、镇,都有相关单设机构或科室,还有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派出的专员。
对待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古迹的处置,必须先听取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意见。2001年,雅典修建穿越市中心的地铁,在宪法广场到莫西纳特斯基站几公里地段,发现古迹,经专家论证确认其重要性。之后改变机械施工为人工挖掘,结果投资剧增,工程因此推迟几年,直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前才竣工通行。
希腊的港湾和古镇,如雅典爱琴海从市区至海神庙的连绵几十公里的沙滩,比雷埃夫斯基港湾,罗得岛古城港口,德尔裴古镇,古奥林匹克小镇、悬城麦泰奥拉包括建于14世纪、海拔613米悬崖绝壁之上的大麦泰奥拉修道院等6座修道院,均保持着大自然大文化大遗产的大原状和大风貌,珍稀之至。这与希腊长期以来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能优先是分不开的。
2.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一向在财政预算中处于优先。着力保护、保存希腊历史上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和所有在希腊境内曾经或正在蓬勃发展的文化团体和传统。文化遗产一向能获得很高的拨款,并一直在寻找新的保护思路。财政部每年预算安排一大笔专款,用于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支付古迹保护和重大项目涉及的民居拆迁赔偿。
新卫城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贝纳基博物馆、马其顿当代艺术中心等公共博物馆和艺术馆,保护古物及运行经费,除中央政府拨款保证之外,一些非营利基金会作为补充。
3.大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尤其重视欧盟其他成员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文化交流。其中,希腊文化月和在国际著名博物馆举办的考古展览优先。
希腊政府多年来致力于追讨流失在外的古希腊文物,也予世人深刻警示。新卫城博物馆最顶层是四面玻璃的透明天井式的展厅。匠心在于将此层旋转23度角与帕提农神庙平行,在展出的神庙中楣、间壁、雕塑、战马大理石雕刻之中,刻意留出了一幅幅空缺。1801年,英国埃尔金勋爵曾野蛮砍下一些帕提农神庙众神雕塑,盗运至伦敦,现收藏于大英帝国博物馆。博物馆的专家神态严肃,告示这是那些雕塑应有的位置。已故希腊文化部长梅利那・迈尔库里,198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公开要求英国归还。现任总理曾于2008年3月29日再次催促英国归还。希腊政府和民间正在继续执著追讨。
四、教育与展示
对遗产的尊重、连续和传承,是希腊作为西方文明起源之地的最重要方面和特征。希腊人从小看着帕提农神殿长大,学历史、教历史、续历史的意识很强。《雅典》明确提出文物古迹具有教育功能。社会各个层面重视文物古迹的宣传教育,将希腊文化遗产编入教科书,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和理解希腊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认识和理解传承文明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在城镇中心广场、国际机场、地铁站、名人纪念馆、大街转弯处、大学入口处,到处可见神态恬静、生动的名人大理石雕像或建设中出土的文物,给人以历史、文化和个性,一种活生生的熏陶和教育。仅雅典就有3个地铁站将建设中出土的陶器等文物,嵌入进口处大理石墙,作为永久展示。笔者下榻于卫城南面的一家宾馆,地下一层自助餐厅周边发现卫城下城二处遗存,即予原状保护,加以玻璃屏墙展示,并设立希文说明牌,成为宾馆一景和特色。
希腊《文物法律38条》明确规定,古物属于所有市民共有。新发现的古迹、古物,要事事通过电视、报纸报道、宣传,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信息。从中可见希腊政府和社会,对文物宣传的力度。
希腊拥有众多博物馆,一般与古迹相辅相成,成为古迹展示的一个重要部分。所见新卫城、国家考古、迈锡尼、奥林匹亚、拜占庭、雅典、伊拉克里翁、圣托里尼红酒等博物馆均具有自己的个性与特征。
1.不张扬、不表面。最高的新卫城博物馆也只有三层,努力将其融入古迹氛围,而不是喧宾夺主。博物馆几乎找不到馆名,入口处也十分朴素。
2.形式从属内容。希腊各博物馆给人的最深印象是文物多、分量重,有来不及看的感觉。一进入新卫城博物馆是上坡状的前厅,两边高大的展柜尽是各式各样出土的陶器。在展陈形式上,基本还是传统的展柜、灯光加说明,但紧紧围绕着“怎样摆出来效果最有利表达古物历史”的主题。
3.人性化服务,力争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奥林匹亚博物馆入口处是一个覆盖绿色藤蔓木架结构通道,售票处一侧是一个精致大方的各种纪念品商店和一个富有特色的餐厅。新卫城博物馆在一层、二层均有一个约一百平方米的各类图书、大小纪念品商店。圣托里尼红酒博物馆,是1660―1950年作为酿造红酒的一处工业遗产,在厂房东面改成的一个个动漫式的多个场景中,工人、老板、掌柜,葡萄榨机、电灯、桌椅、酿制等栩栩如生,配有希、英、中文解说。其出口处是一个现代气息很浓的商场,安排了几排酒吧桌椅,免费提供三种经典红酒品尝。最后一种是售价21欧元的甜红酒,其味醇正甘洌,特别受欢迎,游客品尝后购买的很多。国家考古博物馆则专门设有教育培训处,负责导游讲解、图书资料、摄影服务、盲人帮扶、咖啡休闲厅管理,每年平均接待观众50万,同时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个性化展示讲解活动。
五、活态与自觉
希腊对文化遗产严格保护,倡导一种民族和市民的自觉,不仅仅是对物质层面的旧城、街区、建筑和文物的守护,而且是对原生态的传承和复原,对原生活方式的传承和继续。这样使希腊多元多样的文化在现代化节奏中得以保存。
千方百计使文化遗产处于活态,是希腊文化遗产现行做法的一大特色,鼓励私人举办博物馆,政府予以资助。鼓励私人将文物主动捐赠给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为褒奖自觉捐赠埃及文物的著名收藏家,设专厅展出,既凸现传统亮点,又使这些文物处于活态。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论文摘要〕本文从德性知识与显性知识转化方式角度,概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的现有模式.并提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组织转换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并继承下来的,是整个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植根于各民族特定历史之中的特质文化,其特殊性和丰富性已成为民族地区乃至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由于受外来文化的冲击,这种资源不断受到弱化,不能发挥其资源优势,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富饶的贫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和濒临灭绝性,需要对其进行保护性的开发,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能够有效进行转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有不同的转换模式,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发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成为知识资本,为少数民族成员知识共享、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决策服务。
1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类型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是指记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并通过组织可资利用的资源。这种信息资源从形式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物质载体信息资源;一类是非物质载体信息资源。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物质载体信息资源,又可分为少数民族文献信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实物信息资源。前者包括用用汉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而后者主要是民族文化的传承物(如考古遗迹和名胜古迹、民族文物、生产生活用具)。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载体的信息资源,又称之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i>智力型信息资源:这类信息主要表现为储存在一些少数民族特殊人才的头脑里,他们掌握有本民族特有的文化技能。对这类信息,需要借助特殊管理模式,进行开发和利用。例如没有一纸一画的存于侗族匠人头脑的鼓楼设计。(2)口语信息资源:这一类信息是指无文字的民族,甚至是有文字民族的口耳相传,并不被现代技术设备所记录的信息。在少数民族传统的生产、生活和医疗中有大量的口授秘方,这类信息资源有很大的随机性,需要在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上采取特殊的方法搜集、记录、整理和存储。这类信息资源的转换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3)体语信息资源:少数民族大量的文化的传承,是靠宗教仪式、舞蹈等这些特殊的体语表现进行的,这些特殊的文化形式,是本民族成员认同的一种价值体现。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中含有大量的知识,其中既有显性知识,又有隐性知识。通过文献和实物载体记录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我们称其为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是指如少数民族成员中的个人经验、特殊人才的技能或蕴涵在数据库、数据仓库中的知识。
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现有转换模式
“转换”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交换、重新整合、功能改变等。厉以宁在《资源转化和西部开发》一文中,指出“资源转换就是资源资本化……要把潜在的优势变成现实的优势,把潜在的资源变成现实的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是指利用现代技术设备或管理方法,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提升为知识资源,保存和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其信息资源的作用.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成知识资本。
纵观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转换,其实质是系统内知识的转换。根据系统内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不同转换形式,可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分成下列几种转换模式:
2.1实体展示模式
实体展示模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的一种常见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现实展示、真实再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转化。实体展示模式又可分为活动展示模式和文物古迹展示模式。
2.1.1活动展示模式
从文化产生的形式来看,文化的产生离不开人的生产和生活,没有人类活动,就没有人类的文化。少数民族中的游牧文化、节日文化、宗教文化和风俗文化等活动形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综合体现,属于一种活动文化的形式,这种文化需要在活动中继承和发展,其信息资源的转换形式是一种活动方式转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动转换方式有民族文化传承自然形成和政府组织2种方式。民族文化传承自然形成的展示模式,如侗族鼓楼修建中,徒弟向师傅学习鼓楼建筑知识的习得过程;苗族13年1次的枯藏节,通过一种悲壮的杀牛祭祖仪式来祭祀祖先的活动;每年农历的正月、二月黔东南南部侗族的萨玛节,通过祭萨活动,来增强村寨的团结、祈求五谷丰登、人畜兴旺等,这些都是属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动展示方式。政府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政府组织的各种展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庆典,例如一年一度的“中国雷山苗年文化周”、表现云南民族歌舞和民俗的《云南印象》等等。这种信息的转换方式,是民族群体成员之间获得和建立本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的过程,成员获得这种知识的关键是通过观察、模仿和亲身实践等形式使隐性知识得以传递。作为活动文化的展示方式其优点就是真实再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于这种信息转换方式取决于受众群的多少和民族文化的自觉。而在现实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外来文化的冲击,缺少传承人,它的受众群正在不断消失,这种转换模式的发展面临挑战。要使这种模式得以继续发展,一是需政府通过一定的经费资助,鼓励有特殊文化现象的村寨开展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展示保存这种文化现象;二是把活动文化资源扩展成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资源,扩大其受众群,让更多的受众感知和理解这种文化,使这些隐性知识在更广泛的空间传递,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社会化创造条件;三是保护和培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使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
2.1.2文物古迹展示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离开物质载体是不可能产生的,不可能存在的,负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称之为传承物,它包括古遗迹和名胜古迹、民族文物、生产生活用具等,对于传承物我们统称为实物信息资源。这种信息资源的转换,一是采用文物古迹实物展示;二是采用博物馆信息软件,把文物、古迹和遗址数字化形成数字产品,通过多媒体形式或基于网络平台向大众传递数字化博物馆知识资源模式。
文物古迹展示是通过在有特殊民族文化现象的地区和具有古遗迹的地方,兴建博物馆、陈列馆、古遗址展区或建立网络平台,让这些文化现象成为历史文化记忆。例如雷山朗德苗寨、黎平地坪风雨桥、台江苗族刺绣馆等。文物古迹展示作为少数民族传统信息资源的转换形式受到推崇,这种信息转换模式是一种通过收集少数民族民俗文物,对其进行解读提供信息资源的一种转换。文物展示模式是把文物及古迹中的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是将隐性知识形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转化的方式主要是实物和模型。这种模式是通过大量文物搜集,解读文物产生的年代、背景和文化现象,用显性化概念和语言将文物隐含的知识明确表达出来。这种转换方式其优点保存和保护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物,但这种转换方式取决于文物收集的多少、鉴别以及对文物的解读提供的信息资源。
2.2数据库模式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转换,发展迅速的模式是数据库转换模式。这种模式是通过知识的融合,用各种显性化语言或符号将各种相关显性化概念进行组合、整理和系统化的过程。它是把记录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数据、文字、图片、音像资料,通过筛选、归类并数字化而建成可供查询的数字文档。目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等单位已经建设了民族文化和研究数据库50多个,涵盖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同时在因特网上还有大量的介绍一个或多个民族文化和民族研究信息的网站。一些商用数据库中也有大量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信息资料。但由于这些数据库、网站是使用不同的硬件系统、平台与软件建设的各自独立的数据源,没有形成一个知识仓储,所以其知识转换形式是一种显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换。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实体展示模式、数据库模式都是一种外部形态的整合,还不能形成一种内容形式的整合,在知识转化过程中分别属于群化、外化、融合方式。知识转换过程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知识的内化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将显性知识抽象化的过程,通过归纳和提炼使显性知识被民族成员所掌握、吸收和消化,并升华成为民族成员自身的隐性知识。这个过程需建立一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知识组织,将少数民族特殊技能人才的经验、少数民族研究专家技能或蕴涵数据库、数据仓库中的知识,通过数据挖掘、知识挖掘等技术将之发掘出来,从而提升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数量和质量,并为广大的民族成员所共享。
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所自主生产、享用和传递的知识体系,包括以文字形式或非文字形式保持的民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在这个知识体系中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易于表达和传递,而隐性知识通常难以表达和记录。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中的隐性知识变为显性知识需要寻找有效的方式,将难以表达的隐性知识表达出来。记录者必须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持有者的眼光来记录传统文化知识,而不仅是从研究者的视觉来对传统文化现象做出记录和解释。该方式主要是语言和符号的比喻,可以将人的直觉或心灵顿悟表达出来,因此往往通过隐喻、类推、丰富的语言想象、故事等支持转换。传统的方法是民族研究者通过实地考察和田园调查,形成研究性的论文和论著。这种知识转换是一种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的转换,但这些知识由于受众群少,难于在民族成员间共享,还不能形成大多数民族成员个体的知识。为此需要创建一种新的模式,使民族成员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通过建立的显性知识向显显性知识转换的机制,使创新的知识被民族成员所共享,从而实现由个人隐性知识推动本民族的传统知识的发展,即创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 所谓少数民族传统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是在组织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民族传统文化知识进行概念关联,形成共享知识库。构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的知识组织模式需要一般信息资源转换的基本条件,如组织机构、软件工具和系统平台、标准和关键技术等,还要满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转换的特殊条件。
3.1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组织模式需要有组织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完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知识组织模式的构建。知识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把具有特殊文化现象的村落作为研究的中心,由此推广到整个民族社区。具体作法是通过民族研究人员长期蹲点记录或本村寨民族成员自己记录这个村落的所有生活现象,由民族研究者分析记录这些生活现象,并整理、存储、加工、研究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库。文化信息源库建立的目的有三:一是通过信息源的数据加工,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总库,只有一定量的资源库,才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进行隐含信息的关联和知识挖掘;二是形成系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成果,知识基地是效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组织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显性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成果是隐性知识显性化的直接体现;三是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概念化,人的知识获取过程,首要是对知识概念的了解和理解,然后接受知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获得更多的受众,成为有效的资源,需要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概念化,比如说,“中国最后一个部落”,人们就会与从江的芭莎联系在一起;鼓楼、风雨桥自然与侗族联系在一起。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是其他民族无法复制的资源,这些传统文化资源蕴含着巨大的开发潜能,有着显性和隐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这些资源长期隐藏于乡间僻野,不为外人所知,需要有意识的对这些资源概念化,让更多的人去了解,成为人们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对这些资源在概念化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加速其知识的显性化,使之带来“取之不尽”的收益。
3.2创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资源共享机制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隐性知识,主要是指深藏在少数民族成员中的知识、智慧和技能。这些隐性知识难于共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具有这些知识、技能的民族成员生活在乡间,外界了解甚少,隐性知识传播空间狭窄;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外来文化冲击,本民族的年轻成员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和理解本民族成员的传统文化知识和技能;三是受本民族风俗习惯和价值观的影响,他们有很多智慧和技能是不愿意让外人所知晓的,甚至在本族人中都是有限制的传播。为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隐性知识资源的共享,有效的进行信息资源的转换,必须创造一种机制,使民族成员能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技能。一是应该有一个看得见的知识平台,使每一个民族成员和团体都能清楚地看到本民族和团体有哪些资源,哪些民族成员贡献了哪些知识资源,同时知识基地向国家和地方政府申请部分资金用于对这些民族成员提供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奖励;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要帮助持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民族成员、团体申请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以获得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3.3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
要建立有效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转换体系,必须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机构知识库是利用网络及相关技术,依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基地而建立的数字化数据库,它通过数据化知识基地所搜集和整理信息资源,以及保存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和民族研究人员所产生科研成果,并将这些资源进行规范、分类、标引后,按照开放标准与相应的互操作协议,允许机构及其民族成员通过互联网来免费地获取和使用。
在知识库的建立中,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库的建立应给与高度关注。在我国少数民族中的一些特殊文化现象和文化技能是掌握在个别少数民族成员中,他们被民族文化研究者称之为这些文化的“活化石”,他们一旦离世,将会出现人亡艺绝的惨况。对这些特殊人才,要实行特殊的管理方式,由政府和相应的科研机构出资,由知识基地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抢救性的记录这些智力型资源,使这些濒临灭绝的智力型信息转换成可保存的信息资源,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组织,动态地调整民族特殊技能人才数据库,依据知识挖掘技术自动处理数据库中大量的原始数据,从中挖掘、抽取出必然、有价值的知识元,即对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的个性化知识挖掘,然后系统对这些知识元进行关联、对比、评价,形成知识库,使少数民族特殊人才技能中的隐性知识显化,并为广大民族成员所共享。
3.4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
本体具有描述特殊领域知识概念和关系的能力,能够对领域概念的层次、属性和实例进行描述,提供表示和交流领域知识的词汇,在概念层次上提供词汇术语的关系集合,并对语义描述结果作进一步的约束。构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可以形成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资源相关组织结构的共同理解,开展该领域的信息资源整合,使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数据源上的异构信息资源通过一套共享的术语进行重新编码、转换,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信息的语义检索、知识表示、自动标引、知识导航、数据挖掘和知识发现的应用研究奠定基础。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本体的构建,可以通过知识本领域内的专家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知识概念及概念词之间关系的确定,信息管理人员利用本体构建工具对知识概念的组织,而形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领域知识本体。
[摘 要]:运城市历史悠久,旅游资源丰富,底蕴深厚的人文景观和景色秀丽的自然风光给运城旅游业带来巨大的发展优势。
[关键词]:旅游资源 可持续发展 魅力城市 关公文化
运城市历史悠久,山川秀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遍布全区。2006年运城市被评为全国十大魅力城市之一。这进一步提高了运城市的知名度,给运城的旅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潜力。在申办魅力城市时运城展示了其独特的主题:“华夏之根”、“诚信之邦”、“大运之城”。运城以其古,以其信而名扬天下。借今日之南风,如何让运城的魅力重放光彩,我认为运城在发展旅游业的时候一定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盘点运城的旅游资源,其人为旅游资源底蕴深厚。运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自古以来,公侯将相、学者志士,代不乏人。上古时期的“后稷稼穑”、“嫘祖养蚕”、“黄帝战蚩尤”、“舜耕历山”、“禹凿龙门”等故事均发生在这里。灿烂的历史赋予了运城丰富的人文历史景观,享有“艺术宫殿”美誉的芮城永乐宫,不但建筑别致,而且有着精美的元代巨幅壁画,以其精湛的艺术魅力著称于世;武庙之祖的解州关帝庙,建筑精美,楼宇飞檐雕琢细致入微,“大义参天”坊与“气肃千秋”坊双双而立,抒写了关羽“赤面表赤心,满腔存汉鼎三分”的忠肝义胆。此外,《西厢记》故事发生地――普救寺、四大名楼之一的鹳雀楼以及黄河大铁牛也都是运城的重要文物古迹,令人颇为瞩目。
除却众多的文物古迹,运城的自然旅游资源也独具魅力。中条山主峰历山宛如一道云虹横亘于此,划出了神秘幽远的原始森林风光。这里奇峰峭壁,挺拔俊秀,林木参天,高耸入云。烈日盛夏,山风沁人,气候凉爽;严寒隆冬,雪景诱人,冰凌倒挂,大山森林银装素裹,宛若迷人的水晶世界,令人心旷神怡。此外孤峰山,吕梁山,五老山,尤门天险,王官峪瀑布,闫家池峪谷瀑布,温泉和盐池等自然景观具有极高的观赏、游览价值。再加上多种类型的土地资源和温暖的气候条件相结合,形成了运城市种类繁多的生物资源。到目前为止,已知野生植物约有1042种,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植物,药用植物资源也十分丰富,名列全省之首,共有128科,539种。野生动物有56科,157种,像梅花鹿、褐马鸡、黑鹳、白鹳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运城市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除了底蕴深厚的人文景观和景色秀丽的自然风光这些丰富的旅游资源外,运城地处秦、晋、豫黄河“金三角”地区,交通便利,工业资源丰富,区位优势突出,这也是运城发展旅游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
近年来,运城市发挥关公文化的优势,连续举办了关公文化节,通过“文化搭台、经贸唱戏”,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和旅游业的全方位发展。但运城旅游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还是一个旅游客源地。制约运城市旅游业发展的瓶颈有:区位优势差、景点不集中、旅游专业人才匮乏、市场观念不足、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与保护工作欠佳等。发展运城旅游业应以知名景点为龙头,开辟热点旅游线路,培养大批优秀旅游专业人才,做好营销宣传工作,开发旅游资源,使运城真正成为一个旅游大市。
为开发运城旅游资源,吸引外地游客到运城旅游,运城市先后开通了运三、运风、大运等多条高速公路,并建成运城关公机场;对组织到运城旅游的包机、旅行社、旅游专列都采取了大力度的激励措施。同时运城市政府组织旅游促销团赴京、沪、粤等地介绍运城的旅游风光,进行大规模的旅游宣传促销。但是要跻身国内旅游强市之中,想成为黄河金三角的旅游重点区域,建成旅游强市,我认为运城旅游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还应开展多项工作。
设定优质客源。要成为旅游强市,选准客源是重中之重。在旅游客源上,运城有着其它同类城市所难以比拟的优势。运城处于外国人最喜欢的中国十大旅游城市之中的西安、洛阳的周边,地理位置优越,只要给出充分的理由,把这两个城市的强势客源吸引过来,就完全可以支撑起运城的旅游产业。要吸引这两个城市的旅游者,就要强化“秦晋豫黄河金三角”的大旅游概念,把运城的死海和关帝文化、西安的兵马俑、洛阳的牡丹结合在一起推广,以强化旅游者的区域旅游概念,使西安、洛阳的旅游者也来运城观光。
优化旅游资源。目前运城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以关帝庙、普救寺、中国死海、永乐宫等6个热点景点以及运城到永济的热点线路,也就是“六点一线”旅游品牌。但是我认为有必要更加明确的把运城现有旅游资源划分为三大类主题功能,即分别设定为观光旅游、文化旅游、度假旅游,以满足不同旅游群体的需求。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这三个概念下不同的旅游产品可以互相涵盖,灵活调整,以达到资源的最佳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旅游产品即文化观光旅游。
(1)观光旅游。以中条山、盐湖、垣曲原始森林景区为核心,围绕一山一湖一林开发成一系列山水休闲游憩景点,打造充分展现北方个性与特色的山水休闲旅游圈,将历史文化遗迹、历史传说、中条风光、盐湖景色等综合配套开发,在自然风光中增加最大化的附加值,如盐湖的中国死海黑泥浴等。
(2)文化旅游。武圣文化:将关帝庙、关帝家庙、关帝祖庙、关王庙等关帝相关的文化遗址、传说发源地结合起来,并结合其所在风景区、周围的其它旅游产品,打造成一个经典的武圣文化产品。炎黄文化:将风凌渡、大禹渡、舜帝陵、尧都(侯马)等有关三皇五帝的文化遗址、传说发源地结合起来,形成区域性的古文化特色旅游产品。华夏文明:将运城现存的历史名人、名地遗址,如宰相村、司马光墓、盐湖池神庙、普救寺、鹳雀楼、永乐宫、黄河大铁牛等的相关内容开发成为一个综合的中华文化旅游产品。
(3)度假旅游。度假休闲旅游可以依托以上两项内容自由调整,达到舒适、放松、陶情冶志的目的就可以。
强化宣传推广。有了强势的潜在客源和好的旅游产品,能否完成漂亮的临门一脚,营销工作是不可小看的。
运城多次在山西、河南、陕西等地进行旅游宣传,但是这些宣传多是以各景点为单位的独立推广,如果能合众家之力,打造出运城的整体旅游品牌,作到“大河有水,小河满”,也就是要打造出一个国人眼中的旅游强市品牌――“运城旅游”,还要靠政府去组织、安排景点的宣传推广工作,在各种媒体上突出强调“运城”品牌的同时,大力的把重要、著名的旅游产品加强宣传。
优化城市风貌。运城市区给人的印象一般不是太好,铺天盖地的黄沙,污浊的空气,白色污染、脏乱的路面。脏、乱、差的情形让许多游客在赞叹运城景区和名胜的同时,也对运城的城市环境望而兴叹。没有良好美丽的城市环境,即使再吸引人的旅游产品也如同脸上有锅黑的女子一样,得不到别人的认可。所以运城市政府需要在推广旅游品牌的同时切实整治好运城的城市环境和城市风貌,消除旅游软肋。
我相信通过对运城旅游资源的合理规划、城市硬件设施的改造和大力度的宣传推广等诸多方面的努力,运城终将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旅游强市。重放华夏之根、诚信之邦、大运之城的风彩!
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
引言
城市是人类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也是人类从穴居时代走出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是随着人口聚集和生产力的发展而形成的,城市是人类财富和智慧的结晶,城市建设反映了时代的经济特征和文化特征,城市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知识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城市的文化价值是它延续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们看古今中外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为什么能够成为世人关注和向往的圣地呢?这里的奥秘就在于其这些城市保持了本民族和特定历史时期的积淀,我们要把最具价值的文化遗存完整保留下来,并且把这些文化宝库留传给我们的后代。这里所说的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着丰富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征,并且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或者革命价值的城市。文物古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古代文化和民族文化沉淀积累的承载体,也是历史和文化发展的见证。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点,第一,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第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第三,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设计策略
名城保护规划应体现出对物质要素的保护,也应运用景观设计的方法,即将城市设计的概念引入名城保护规划之中,规划将城市风貌景观和特征景观,物质景观和人文景观加以归纳,划分为两大类,即眺望型景观和游览性景观,并以此为基础,考虑景观的价值和开发条件进行分级,这样就明确了保护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规划整治规划和城市设计的依据,景观设计在名城保护规划中的运用,强调的是对一切景质要素的控制规划,这样就体现了名城保护规划的控制性,城市景观分布的空间性,要求名城保护规划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空间结构,即不同的城市风貌区和景观区之间的过渡和衔接,规划从满足观赏和游览的要求出发。对不同景观风貌区内的人文景观和建筑景观集密地区确定为切点,再以街道轴线作为连接和过渡空间。以空间性的点、线、面结构。把城市风貌区,节点有序的组合在一起,构成相互协调、有机联系。新旧组合的城市景观序列,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方便游览。有利于促进名城保护工作、新区建设和旅游业的发展,景观设计的运用。应避免以往名城保护规划仅就文物点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作出规划安排。这样将规划控制范围扩大到全部城市区域及其周围地区。对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和塑造新的城市形象适应现代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环境保护都是有益的。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历史文化遗存的规划保护应由点及面,名城保护规划中不但要明确对文物主体的本身进行有效保护。保存其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同时更重要的是以点带面。即以文物点保护带动以地方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为内容的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让优秀的历史文化遣存在它本来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氛围中。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使生活在现在的人们能感觉到历史性的生活气息,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资源条件,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一方面可以为人们提供学术研究提供实物价值。可以提供丰富的游览和观光体验,应注重历史信息保留的原真性,在为旅游开发需要对各类文物保护点和历史文化遗存徊以修复和恢复时。应做到整旧如旧。局部更新的保护方法,不要把现代人工修饰和现代建筑手法的痕迹。破坏了历史遗存的原有格局和意境。从而达到恢复和保护的目的。使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和主体得以完善停留,对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存的开发利用。即各类景点和游览点的开辟应从长远保护和发展的角度出发加以考虑。以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保护的目的出发。
3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
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解决城市空间的发展与保护应遵循以下三种发展模式:
1)城市的集聚发展模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发展不快的古城。
2)郊区化,表现在城市区域内母城、子城的发展相互关联以及空间结构、建设郊区的空间与古城空间相协调,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发展比较快的古城。
3)分散化城市发展。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的网络关系用于发展快的古城。
4)传统建筑面貌的继承与发展。城市的风貌总是受到政治经济因素、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地理气候等的影响,而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建筑物的风格。城市风貌也包含城市结构、布局、标志、天际轮廓线、街道广场等。因此各个城市具有其独特的个性。我们在继承文化遗产的同时又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创造时代的新气息,还要处理好新老建筑的关系,使它们在高度、尺度、线条、色彩等方面与邻近老建筑相协调。
[关键词]:旅游景区 游客容量 管理
一、旅游景区容量的定义
在景区管理中,旅游容量是常常被用到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国内外旅游界对旅游容量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国外将旅游容量定义为“一定的游憩区,在某种开发程度下及一段时间内,仍能维持一定水准,且不致对环境或游客的体验造成过度的伤害。”由此可见,旅游容量的概念与环境和游客的旅游体验密切相关。在国内,保继刚、楚义芳认为旅游容量是一个概念体系,包括旅游心理容量、旅游资源容量、旅游生态容量、旅游经济发展容量和旅游地地域社会容量五个方面。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容量是指一定时期内,某种状态或某种条件下,不会对旅游目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旅游者体验等方面造成难以接受的不利影响的旅游业发展规模最高限度,一般量化为旅游地接待的游客人数最大值。旅游景区的旅游者人数或活动量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这一数字,即达到该景区的极限容量,称为旅游饱和,一旦超出极限容量,就是旅游超载,就属于不合理容量,这时旅游将对环境造成不可及时恢复的损害。低于这一数字,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有限、可承受、可控制的。
二、旅游景区不合理容量产生的消极影响
旅游景区不合理容量,即旅游景区容量饱和或超载可以分为长期的和短期的。景区在发展过程中,旅游容量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处于饱和与超载状态,对景区的发展都将会产生各种消极影响。
(一)长期的不合理容量
旅游景区长期的不合理容量是指连续性的饱和与超载,它对景区环境和设施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景区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景区游客容量长期处于饱和或超载状态时,会对自然景观造成践踏破坏,破坏生态环境。尤其是在旅游高峰期时,旅游者为了避开拥挤的人群或走捷径而越出游道,踩死植物,踏实土壤,造成土壤板结,影响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繁衍生息。而且由于大量游客同时进入景区,这就会在短期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而景区又无法快速彻底清洁,致使白色污染严重,其中生活污水对以水为特色的旅游景区破坏最甚。此外,游客乘坐的汽车等交通工具,会排放出大量尾气造成大气污染,同时游客过量时产生的噪声会吓走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2、加速文物古迹的损蚀,造成资源毁灭
对那些以文物古迹资源为主的景区,长期的游客不合理容量,会加速文物古迹景观的损蚀过程,造成这类不可再生旅游资源的毁灭和消失。
3、缩短设施使用寿命,产生安全隐患
景区游客容量饱和与超载会增加旅游设施的使用压力,加快其损坏,缩短其使用寿命,同时超负荷的使用这些设施,很难保证设施时时处于正常状态,会产生安全隐患,危及游客的生命安全。如登山护栏、缆车等,超载使用极易被损坏,会对游客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二)短期性不合理容量
旅游景区短期的不合理容量又分为周期性的和偶发性的不合理容量。导致景区周期性不合理容量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法定带薪假期的周期性规律及自然气候的周期性变化。如我国“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大旅游景点的游客数量比平时大大增加;我国北方的海滨旅游胜地总是在夏季人潮如织,而滑雪胜地则在冬季人如潮涌。偶发性不合理容量a生的原因,一般是由于一定时期内发生了偶然事件而引起的,比较常见的是一些旅游景区在某一特定时间举行大型节庆活动或其他事件发生之日,游客数量会大大增加,如上海世博会期间,游客数量呈倍数增长。
三、旅游景区容量管理措施
景区游客过量有时会产生严重后果,如2012年国庆华山游客被捅伤事件,这些由于游客不合理容量而出现的后果,严重损害了景区在游客心中的形象,对景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景区管理者应正确认识游客容量与景区发展的关系,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调节游客在时空分布上的不均衡,调控景区容量,具体来说,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控管理。
(一)调节客流时间分布,平衡季节游客人数
任何旅游景区都有一个游客容量的最高限问题。对旅游景区来说,由于旅游者受法定节假日时间的限制和自然气候的周期性影响,使其全年旅游需求时间分布上极不均衡,有明显的淡旺季。很多旅游景区旺季游客严重超限,淡季门可罗雀,不利于景区发展。对于一些经济型的旅游者来说,旅游支出是决定其选择出游地的一个重要因素。故旅游景区可以采取季节票价调节客流时空分布,门票价格在旺季时提高,淡季、平季时降低,从而平衡季节客流量。如故宫门票旺季60元/人,淡季40元/人。部分景区的门票价格区分的更细,会按季节、按月、按每周的每一天,甚至按每天中的不同时间段来划分,从而达到游客量在一年中各个时间段内的相对均衡分布。同时,部分热点景区还可以通过门票控制来实现对游客人数的定量管理,比如景区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入时间、停留时间、旅游团人数、日旅游接待量等措施来调节客流时空分布,一旦景区饱和则不在对外出售门票,停止游客进入。
(二)调节游客空间分布,进行游客分流
旅游地在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淡季可通过多种营销手段提高景区知名度,鼓励旅游者出游,旺季时为避免热点景区游客超载,可减少热点景区的宣传,而着重宣传热点景区周边的旅游景区,同时和周边景区加强合作,引导旅游者向周边景区分流或错峰出游,不仅可以避免热点景区一定时间内游客超载,还可以带动周边景区发展。
此外,对于同一旅游景区,可以通过设计多条游览线路实施景区内分流,避免游客在一定时间内过于集中在景区内的某一景观处,从而减少各局部景点游客的拥挤。同时景区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客流的时空分布情况,并通过信息的即时传递反映给旅游者,引导游客进行景区内分流。
参考文献:
[1]陈建军,谢朝武.国内景区游客行为管理研究述评[J].企业活力,2012(10).
[关键词]探险旅游;楼兰古迹
一、探险旅游的概述
(1)概念。探险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活动,它的主要吸引物是依托自然环境特征、需要特殊体育或者类似设备支持、令游客激动的室外活动。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把探险旅游定义为:发生在非一般的、异国他乡、遥远与荒野的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涉及一些非传统的交通与各种难度的活动。探险旅游之外延已扩大,不再是少数专业探险者“勇敢的游戏”,已逐渐向大众旅游过度。(2)特点。首先,探险旅游的主题局限于旅游者的少数群体中,他们更加注重参与性和真实体验性。常规旅游者重视旅游目的地的观光和休闲,而对过程的体验却成为探险旅游者的重要追求之一,探险旅游的魅力更多的表现在活动的过程中。其次,探险旅游的目的地往往是自然及人文资源具有原生态特征的地区。旅游资源是吸引旅游者并使旅游者产生旅游动机的关键。探险旅游资源既具备常规旅游资源特征更突出它的原生态特征。再次,探险旅游专业性较强,由于旅行社的工作重心放在常规旅游的经营,形成了探险旅游的经营主要由户外俱乐部而非旅行社经营的特点,探险旅游依托部分极限运动社团组织,具有非正规性。
二、楼兰古迹探险旅游的前提及优势分析
1.楼兰古迹探险旅游的前提分析。(1)对安全的要求。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基础,探险旅游是更高层次自我实现需要。楼兰古迹探险旅游的游客通过环境冒险与自身能力的互相作用来获得挑战自然的探险体验,以体会自我实现。在此过程中,安全的保证是更高层次自我实现需要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这是旅游界公认的底线。楼兰古迹位于塔克拉马于世界第二大沙漠之中是新疆最荒凉的地域之一。对于楼兰探险旅游没有可以依托的旅游城市,或者说可以依托的旅游城市距离太远,距离库尔勒350公里,以至于去楼兰探险旅游的过程中,会发生的种种安全隐患。如水源、食物的供应,环境的莫测,迷路等等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2)对刺激性的追求。探险旅游者对旅游内容要求“新,奇,险”通过“新,奇,险”来感受浪漫和刺激。探险旅游对于旅游者的核心吸引力并不体现在风险本身,而是影藏在风险后面的刺激感和不确定性。旅游者加入探险活动的主要动机是追求恐惧感和刺激感,而不是追求具体的冒险活动,作为楼兰古迹的探险旅游者也许追求的是一种寻找心梦的浪漫或者是体验刺激、挑战自我、挑战生命。(3)对探险旅游者的要求。从生理方面看,由于所参与的旅游内容的特殊性,楼兰古迹所处环境地理位置的特殊和危险性,所消耗旅游者的体力比观光旅游显然要大,比度假旅游更大。客观上楼兰探险旅游内容本身就对旅游者的年龄、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有一定的限制。从心理方面看,由于楼兰古迹远离现代化的都市,其生活乃至生存条件都非常差,加上旅游过程的艰苦性。旅游者旅游之前都有这方面的预见性,都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在旅游过程中往往需要较强的耐受性和适应性,所以旅游者一般都有较强的心理素质。
2.楼兰古迹探险旅游的优势分析。(1)楼兰古国的历史资源优势。楼兰,西域古国名,是中国西部的一个古代小国,国都楼兰城,遗址在今中国新疆罗布泊西北岸。据今约1600年前楼兰国消失,只留下古城遗迹。“楼兰”名称最早见于司马迁《史记》记载。“楼兰,姑师师有城郭,临盐泽。”盐泽即今罗布泊,楼兰古城正位于罗布泊西北岸孔雀河下游的三角上。繁华几个世纪的楼兰城为什么销声匿迹,绿洲变成沙漠戈壁,沙进城埋呢?迷惑着吸引着各国探险家们争相前往探险寻宝。昔日的辉煌与今日的荒凉行程巨大的反差,使神秘的楼兰更具吸引力。丰富的历史与文化遗产,独特的自然极旱景观,使得楼兰古迹探险旅游成为热点。(2)楼兰古国的地理资源优势。楼兰古城遗址位于若羌县境内,罗布泊以西,孔雀河道南岸7公里处,整个遗址散布在罗布泊西岸的雅丹地貌之中。古丝绸之路的南、北两道在此分道,楼兰城依山傍水,是东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重镇,盛极一时。新世纪之初,我国的一支科考队深入罗布泊沙漠,一处失踪66年的楼兰古墓群重现人间。人们在此发现了佛塔、殿堂、希腊艺术雕塑建筑构件,汉锦、汉王铢钱、贵霜王国钱币、唐代钱币、汉文和会卢文残简,还有珍贵的晋代手抄《战国策》。楼兰古城被发现,震惊了世界,它被西方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誉为“沙漠中的庞贝城”。
楼兰古城占地面积为10万8千多平方米。城东城西残留的城墙高约4米,宽约8米,城墙用粘土与红柳条相间搭筑。居民区院墙,是将芦苇扎成束或把柳条编织起来,抹上的粘土。全是木造房屋,胡杨木的柱子,城中心有唯一的土建筑,墙厚1.1米,残稿2米,坐北朝南,似为古楼兰统治者的住所。有古运河从西北至东南斜贯全城。运河东北有座八角形的圆顶土培佛塔,塔南的土台上有一组高大的木构建筑遗迹,曾出土汉文却户文文书及简牍,五铢线,丝毛织品,生活用具等。运河西南的中部有3间大型土质房址,房中及其附近曾出土大量汉文文书,木简及早期栗特文和却卢文文书,估计为衙署遗迹,其西的一组庭院,可能是官宦宅邸,南边分布着矮小的民居,城中出土的各种文书,简牍被称作罗布泊文书。
三、楼兰探险旅游开发构想
1.楼兰古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和缺乏是造成楼兰古城疏于管理和管理不善的最重要原因。从地方领导层到基础管理人员,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加之楼兰古城守护站人员素质不高,未经过相关培训,缺乏专业文物保护技术。(2)楼兰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所处的环境迅速的恶化,腐蚀着这座已经消失过一次的楼兰古城,随着探险旅游的不断发展,楼探险旅游的人数不断攀升,不断涌向罗布泊的旅游者们对文物不但毫无敬畏,还不断加以破坏,以致现的楼兰古城很多遗迹都在慢慢减少,所以旅游资源的保护至关重要。
2.设计楼兰古迹探险旅游路线。目前有很多户外探险团前往楼兰遗址,大多从乌鲁木齐乘飞机或火车、汽车抵达库尔勒市,在下丝路南道若羌县。而后乘越野车,经米兰(农二师36团场)北上,再历4天多的颠簸行程(直线距离222公里,但无路可通,只能在荒野和“雅丹地貌”中寻路辨向而行),方可抵达名震千古的楼兰。亦可从库尔勒、吐鲁番、敦煌直入楼兰……游览,考察2日后,可从原路行3日返回。按照很多有楼兰探险者的经验,设计一条楼兰探险旅游路线为:乌鲁木齐一库尔勒一若羌一营盘一太阳墓一龙城(雅丹地貌)一土垠遗址一方城一楼兰一罗布泊湖心一余纯顺墓一彭加木墓。
3.楼兰古迹探险旅游开发构思――遗址公园。楼兰古迹作为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在开发中既要保护其文物本身,同时又要保护其周边环境。楼兰的遗址,古墓群,古建筑,佛塔,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因此,对于楼兰古迹探险旅游资源的最好的开发模式就是建立遗址公园,划定一定的范围将楼兰古迹的原状进行保护,保护楼兰古迹遗址以及周围环境,保证楼兰古迹的原汁原味。建设遗址公园,(1)有利于保护楼兰古迹的保护,在楼兰古迹是核心区采取传统的模式,充分发挥传统模式对楼兰古迹的保护优势;(2)有利于楼兰古迹的多种功能的发挥和多种价值的实现:(3)以楼兰的文化内涵为依托,充分挖掘楼兰古迹的多种文化内涵,给游客以多途径的教育和体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