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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保障制度研究》(课题号:2013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内蒙古社情民意课题项目《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课题号: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学术界还在为统筹城乡的必要性做争论,宋晓悟、胡鞍钢、郑功成、刘福垣等主张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陈平则认为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短视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开始发生了转变,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构建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导致了受益群体享受待遇水平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因此,从长远来看,必须缩小城乡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无论是让全体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还是公平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缩小差距,这都是我国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受特殊国情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显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类学者认为“分类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农民工和农民分别配套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类学者认为“统一管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即重构当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职业与户籍界限,建立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全国一个制度,一种规则,建立“大一统”模式。
(一)分类管理
吴湘玲等(2006)、杨宜勇(2007)、杨翠迎、黄祖辉(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发展模式。章剑谷(2004)、尹洁(2006)、高君(2005)、卢海元(2006)则提出农民工过渡模式,即通过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
(二)统一管理
郑秉文认为:二元结构不是阻碍“大一统”的障碍,现有条件下,仍然可以实施“大一统”,并提出了实施“大一统”的九大优势,同时,郑秉文还明确指出“大一统”是中国社保改革的未来方向。牛桂敏建议未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三、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 .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评述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的研究以定性描述为主,关注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对现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进行有效的路径设计和具体实施的步骤规划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给出的建议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论述,而对于待遇水平、缴费率等细节问题则没有进行深入分析,即使有个别学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与可行性论证,从而显得研究结果苍白无力。另外,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如何实现统筹的研究较少,时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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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宜勇,顾加佳,顾严.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4)
[5]袁文全,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辑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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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理念、目标与行动方案[M].人民出版社,2008(10)
[11]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骤规划[J].经济研究参考,2009(60)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统筹 路径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单一的理解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样的,不能理解成标准都是一样的。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结构,由于城乡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的差异、造成了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
近年来,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城镇居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设。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城乡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制度覆盖率存在很大差异
城镇居民覆盖率很高,而农村居民覆盖率偏低,有的方面甚至是空白。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项目中,城镇普遍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还有一些职工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医疗保险部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部分地区试点进行,生育保险个别地区进行,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福利补贴等项目仍没有进行(莫秋明,2010)。河北省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也存在上述问题,尤其是表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河北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包括城镇所有劳动者,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是覆盖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副业纯农户。近年来,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参保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但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2008年末,河北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数为708.16万人。到2007年底,河北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258万人,仅占全省4400万人农村人口的6%。
(二)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当前,全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相差都很大,仅按2006年统计资料显示,农村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平均支付额为695.36元,而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支付额为10 325.13元,绝对值是农村的将近15倍(何平、汪泽英,2010)。河北省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同样存在很大差异,2008年末,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177元,其中退休人员1141元,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却停滞不前,到2007年底,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8.5万人,仅占农村人口的0.4%。
(三)基金来源、运行模式、缴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
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还表现在基金来源、运行模式、统筹层次、保障性质、缴费标准等方面。基金来源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为主;运行模式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统账结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完全积累;统筹层次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省级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乡级、县级统筹;保障性质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为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自愿为主;缴费标准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本人工资基数的8%,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缴费灵活。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路径是进行制度创新(姜作培,2003)。而制度创新的前提是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和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河北省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可行路径;建立包括基础性养老保险、转移性保障和补充性保障在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养老保险运行模式。
(一)制度完善与整合
省级政府应在规划安排、制度设计、组织实施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建立“统账结合”的城乡养老保险模式,打破城乡二元保障分割的局面,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够覆盖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去。通过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现阶段,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力争把当前游离在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以人口城市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降低城市社会保障准入门槛及合理的财政投入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切入点(段世江,2007);同时,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为契机,突出重点,推动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村居民和农村干部、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等人群率先参加养老保险,保证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尽可能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其次,注重现有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和整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已为各制度的整合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考虑到城镇与农村、保障水平与农民的经济承受力及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应构建阶梯式养老保障模式(田文华等,2005)。通过构筑一个过渡性的阶梯,打造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连接和相互转化的平台,逐步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融合,最终实现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统筹目标(曹耳东等,2005)。
(二)加强筹资与待遇发放管理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归根结底是基本养老基金的来源问题。尽管有学者认为,未来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积累的完全基金制(宋斌文,2004),但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相差较大,实行个人完全积累模式的条件尚不具备。加上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损益补偿”(马良,2005),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济功能,所以,采取多方共担筹资的方式更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其中政府的责任分担。当然,既要考虑各级财政负担在总体上的承受力,又要兼顾政府间财政分担的合理性。在具体的筹资措施上,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劳动者收入方式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区别,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及待遇水平也应有所差异(高君,2006)。也就是说,应该构建一个“制度统一,运作有别”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促使所有城镇雇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时机成熟也可以征收养老保险税或社会保险税来筹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国有和集体企业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划拨、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划转等办法予以解决。
其次,考虑到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村人口、农村失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没有所谓的受雇佣单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允许其依据个人的意愿决定个人账户的缴纳数额,并允许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自由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出于激励,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必要的财政补贴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遵照新型农村养老险的试点方案的要求,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关键的是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保证缴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结合农村、农民实际,允许其个人缴纳部分采取货币和实物(主要是农作物实物)两种支付方式。实物方式就是采用以农产品换保障的方式,以农产品缴纳保险费。或者将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的粮种补贴直接转化为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个人账户,这样既可以提高财政补贴的利用率,又可以在不增加国家额外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难题(刘金华等,2005)。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收入状况,允许农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可以视经济收入情况预缴和补缴保险费,经济条件好时提前缴纳,遇到天灾人祸时缓缴免缴,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另外,农村原有的“五保”对象和“低保”人群则直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政府全额为其缴费。
第四,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集中支付。按照城乡参保人员各自不同的参保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数额确定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发放上,实行基本养老金与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挂钩。这样既可以防止养老金社会成本过高,又能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具体操作可考虑以下方式:
Q=n×(a×i+b×r)
上式中,Q=实际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数额;n=基本养老金;a=工资指数的权数;b=物价指数;i=本年职工工资指数;r=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即:实际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数额=基本养老金×(工资指数权数×工资指数+物价指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除了有制度差异的原因外,管理手段和方式的落后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城乡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趋势的增强,养老保险管理也将日益复杂和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标准化的、规范统一的、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应该围绕养老保险事业的中心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整合资源、统一软件”。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只有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覆盖尽可能多的地区和人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应及时提供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支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机构队伍的业务水平。当前,应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以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为目标,以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应用为主线,以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通过搭建统一的技术平台,实现养老保险申报、审核、管理、发放等环节的流程衔接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支付各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要大力推行以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有效凭证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通过信息化建设,将参与养老保险运做的相关部门联结起来,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能够及时的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查询各地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核算、支付等情况,并且能及时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同时,信息化建设对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养老保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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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李春根,包叠.新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路径初探[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29-35.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走过“少胜于无”的背景下,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达到满足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的养老需求以及能够提供农村老年人口何种生活水平的保障等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过高,就会滋生农民的懒惰情绪,而且会给政府造成巨大财政支出负担;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过低,就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削弱农村老年人口参保的积极性。因此,对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为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提供参考,并且可以为我国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城乡保”制度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通过测算目前保障水平,得出现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的保障程度。并且,本文运用模型估算出农村居民养老的适度保障水平,通过对适度水平和实际水平的比较,深入分析造成此差距的主要因素,并借鉴养老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提出解决制约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能力的有效性建议及方案,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使农村的养老政策更加切实高效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服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更有效保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推广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对解决我国农村居民养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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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有关农村居民的制度概述
2.1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历史沿革
我国农村养老历史经历了家庭保障、集体保障,社会保障三个阶段,大致可以将自1949年始至今的60余年分为两大阶段,即萌芽期和探索期。五保供养?和集体供养是萌芽期的主要养老形式但它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探索期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真正发展阶段。而探索期分为“老农保”、“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阶段。如图2-1所示2009年6月2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新农保试点有关工作,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并逐步扩大。2009年9月,国务院颁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指出要建立农民自愿参加与政府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养老金采取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形式管理。至2012年,“新农保”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并全面开展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的试点工作。
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有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内容及特点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意见》,规定了我国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之后的具体内容,包括之前[!]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因为本文研究的是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因此,这里只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有关农村居民的各项内容:(1)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2)基金筹集包括三部分,即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3)个人缴费档次:100-1000元、1500、2000元共12个档次,农民自愿选择。(4)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按月领取。(5)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6)待遇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调整。(7)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先由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具体内容如表2-1所示。除此之外,还对基金监督、相关制度衔接作了规定,有关制度衔接方面,在特点的介绍里详细介绍。
3我国农村居民实际养老保障水平分析......... 21
3.1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界定......... 21
3.2实际保障水平测算.......... 21
4我国农村居民适度养老保障水平研究.......... 26
4.1农村居民适度养老保障水平研究方法选择........ 26
5农村养老保险国际经验借鉴.............. 38
5.1德国、日本、美国制度概述 ..........39
6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
6.1完善我国新农保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当前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但并没有对参保方面作强制性要求。新农保的参保还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在农民对保险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对农民实行强制参保的可行性小。但是,农民占我国人口的比例很大,农村的老龄化程度比较高,非强制的前提下,若适龄农民不参保,就可能会使农村老年居民享受不到已经建立起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只有法制化、强制化,才能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农民老年后享受到应有的养老社会保障。各地应该在响应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新农保”与“城居保”的衔接规定,根据“城乡保”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细节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并使其正规化、法制化。
6.2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多元化指实现对适龄参保人群的全覆盖。我国“城乡保“制度对于农村居民的参保范围规定为是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范围群体数量和规模非常大,同时这一范围内的农村群体已经发生了分化,有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也有临时外出打工的农民工,还有被征地的农民[47]。上亿的流动农民工及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成为社保制度面临的重大难题。虽然2014年实施的“城乡保”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转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转接问题并未作相关规定,就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在适龄参保人员实现全覆盖的问题上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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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文件决定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4亿人。近年来,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全国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均已出台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但是在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间职责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与划分不清,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明晰的定位与划分,从中找到确保政府责到位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定位
(一)推动立法责任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以往主要依赖有关政策办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虽然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缺少专门性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使其欠缺应有的规范性与稳定性,难以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极易出现职能部门或个人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发生事件,这将会严重妨碍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高效运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要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继续完善有关养老保险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外,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效从事活动。通过法律手段将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不合理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别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制度施行更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给责任
国家在社会转型强制性诱导机制中固有的责任就是制度供给,确定制度的框架体系及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社会共享这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统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这种责任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并且不断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以保障全国政策的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与再分配,这就必须依靠政府从各方利益诉求出发,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倾斜等手段,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在政府责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了政府责任的整体构建与履行。重新定位、体现政府制度责任,就要在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后,根据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合理做出规划,提供一套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这其中,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给上健全激励机制。这不仅可以使公众对制度有一个整体和明确的认识,还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发展有了一个稳定而持续的前景。
(三)组织实施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项目,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一准公共产品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它的顺利运行涉及到众多的行业、组织和个人,若仅靠市场运作必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承担,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者。现阶段,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自觉地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所以在制度实施中,政府首先要对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主自愿行为进行过度的选择干预,而应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确的责权划分,各司其职,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挫伤参保积极性的教训,通过上级政府科学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组织执行政策,以此来推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着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并取得实际成效,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四)财政支持责任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国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支出的量直接关系着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应的支出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由于受政府财力的约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政府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缺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是财政责任,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在制度运行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我国城乡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也参差不齐,为满足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继续加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扎实推进财政规划管理,以确保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重点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担大部分财政责任之外,还应通过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进来,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不是一种无限财政责任,也应客观考虑其适度性,注重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即财政支持力度既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适应,也要与当前和未来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作的复杂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强化监管责任将成为政府主导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纵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历程,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监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养老保险监管中的角色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分散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劣,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哪种模式,而应在政府统一监管下,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作用,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体系。①
监管责任是前几项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整个政府责任的自我维护与完善,政府监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应贯穿于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实施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监管。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监管权限,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执行力度与效果是判断一个政策优劣的有效环节,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较为健全的管理经办机构和监督问责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承担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责任,应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强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的监管,从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划分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承担制度设计和供给、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责任,不同政府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各自责任是不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划分必须遵循我国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信息和统筹能力等优势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应独立承担推动立法责任和制度供给责任,以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在全国性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独自负责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宣传、基金的统一征缴和发放等各种组织实施和日常执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则是中央和地方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仅是各自责任实施的区域范围存在差别。
(一)推动立法责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调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需要相关法律为制度的实施、改革和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据。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央政府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立法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不能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设计和供给责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责任的方向和依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度的设计和供给,这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共同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仅仅只能设计出适应性局限于本地区的制度。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产生地区间转移和制度间衔接困难的局面,必须巩固相关制度,充分考虑到与制度实施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信息和统计处理优势才可以做到整体把握和统筹兼顾,显而易见,制度供给责任必须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范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实施责任
明确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责任,各地政府应当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不断壮大经办服务队伍,来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种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每个政策都落到实处,使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发挥到极致,才能为国民提供便利。
(四)财政支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可依此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财政责任的划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面越广,可使基金风险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使参保人面临的风险降低。因此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责任,并将基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运营,以增加基金的收益,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均而导致的养老保障权益的差别。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能过度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并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激励约束机制,③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保证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责任,其内容包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负有设计监管体制和规定监管内容的责任,并实施具体监管,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行全面严厉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滞留限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实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务必要重视该制度的实施,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起了居民养老的重责,但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仍显得较为模糊,这给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实践过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实施中的责任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组织、财政和监管保障,意义重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8-99.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85-01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1 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1.2 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1.3 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1.4 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具体如下:
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
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
3.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手段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3.2 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关 键 词】养老保险 劳动力供给 收入效应 替代效应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因素
一是养老保险的流动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流动趋势日渐频繁,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在寻找工作上更有优势。当他们发现某地的工作机会较少,不能发挥自己才能时,他们便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到工作机会更多的城市去寻找工作。但现行我国的养老保险关系却成了抑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据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按总额的12%转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跨省寻找工作时,个人只能带走养老保险账户中的部分资金,使劳动者的利益受损,这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转换工作的成本,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是缴费数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占工资的比重越大,对劳动者的实际影响越大。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缴费情况来看:美国由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的6.2%作为退休金;法国的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我国养老金的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的8%。虽然我国的缴费比例和外国基本持平,但我国的缴费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国外相比相差甚远,刘植荣在系统研究了183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制度后得出了让人吃惊的结论。如图所示,我国最低月收入为510元,不到世界平均值的15%,排在倒数第26位。不仅远远低于西班牙、卢森堡、冰岛等欧洲国家,甚至低于刚果、加蓬等非洲国家,比柬埔寨、越南等国家也高不了多少。在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欧美等发达国家持平的情况下,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的工资基数却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使得我国在职者的缴费负担过重,打击了在职者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养老金给付水平。养老金给付水平即养老金替代率,这里所说的替代率是指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例,但考虑到物价波动等其它因素的考虑,一般用当年退休金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养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更有保障,这就会促使更多的人选择提前退休,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但在我国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因为在1999年之前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为70%,这一标准基本可以保证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会比工作时出现太大的变化。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我国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不断下降,到2007年养老金替代率已降到50%以下。根据国际上的经验,如果一个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在60%-70%,退休者的生活水平基本可以维持;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低于50%,那么退休者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很大幅度的下降。我国按照现在的状况发展下去,我国的退休职工将不能靠社会养老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那么我国的劳动者将会面对一个更加不确定性的未来,那么现有的年轻职工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无疑会拼命工作,增加劳动力供给。
四是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按退休职工前一年的收入为计发标准,企业为了逃避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会在劳动者退休前为其增加工资,这样劳动者即便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退休也可以享受到丰厚的养老金,这便会刺激劳动者提前退休,进而减少劳动力供给。
此外,工龄长短、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决定、城镇职工养老的激励机制不足、养老保险税费征缴体制不健全等因素都对劳动力供给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二、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劳动力供给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工资水平的降低使得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受挫,进而使人们减少劳动力供给。收入效应是说,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使得人们的净工资水平降低,而人们要想获得同样的工资就必须投入更多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力供给。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净效应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大小。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劳动力供给会减少;反之,劳动力供给会增加。我们认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底是会增加劳动力供给还是减少劳动力供给也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间的力量对比。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那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会增加劳动力供给。
对低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收入效用评价较高,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对高收入国家而言,人们对闲暇所带来的效用评价较高,如果征税导致闲暇的机会成本降低,劳动者的替代率会大于收入效应,使人们减少工作时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目前还是低收入水平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重是25%,而这一比例的世界平均值是58%,亚洲的阿富汗这一比重是113%;印度是106%,中国这一指标在世界上的排名是158位。我国的最低工资占GDP的比重较低,这说明我国工资水平较低。而工资恰是我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养老保险缴税(费)使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时,劳动者为了维持原有的收入水平会增加劳动力供给,原因如下:1.我国大部分的劳动力在农村,生活水平低下,并且农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水平都较低,劳动还是农村人谋生的唯一手段。2.现在我国现行城镇人口的生活水平也较低,劳动也是绝大多数城镇人口谋生的手段。3.我国社会保障的起步晚,保障水平不高,很难满足人们日常的养老和医疗需求。
三、对策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我国应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伐,让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劳动者可以自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找工作。我们认为不仅个人账户的资金应该转移,统筹账户的资金也应该全部随劳动者的流动而转移。这样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增加劳动力供给。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欧盟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欧盟为了促进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维护跨国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养老保险转移续接办法:劳动者只要参加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那么他的老年生活就会有所保障,即使他以后到其它欧盟成员国工作,他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会连续累加计算。欧盟的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续接的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特别在当前我们为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而发愁的时候,欧盟不同的国家都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而我们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又为什么不能做到这一点呢。在我看来,我国的养老保险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账户的转移更可以实现统筹账户的转移。统筹账户的转移虽然暂时加重了转出地的经济负担,对转出地的利益有所损害,但劳动者为转出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统筹账户的资金是对他们辛勤工作的回报,当他们离开工作地时,理应带走统筹账户的资金。减少劳动者的转换工作的成本,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实行弹性退休政策。目前我国单一的退休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市场化经济的今天,我国不同群体的从业年龄是不同,我国的产业工人一般在20岁进入工作岗位,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大推迟了青少年进入了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一般大学生的就业年龄在22-24岁,而更高学历的博士生,他们的就业年龄更是晚到30岁。按现行国家的退休年龄来计算,一般产业工人工作40年退休,而博士生只需要工作30年就可以退休,这中间的差异是巨大的,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制定不同的退休年龄,不论在哪个年龄就业的劳动者,都要工作满N年才能退休。比如普通工人20岁就业,那么他要工作20+N年才能退休;博士生30岁就业,他要工作30+N年才能退休。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势,避免不需要的劳动力损耗,增加劳动力供给。
三是抑制提前退休,鼓励延迟退休。目前我国的提前退休现象严重,虽说这中间有部分劳动者因特色原因而提前退休,但还是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利用国家政策为自己牟取私利。为了能够遏制不合法的提前退休,我国政府应首先应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修订特殊用工标准,遏止提前退休的源头,同时加大对申请提前退休者的审查力度,防止企业为了少交或不交养老保险费而导致员工提前退休。在抑制提前退休的同时,我们也要制定一些优惠措施或奖励来鼓励劳动者延迟退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邻国日本的经验。日本法律规定,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工作,那么政府会增加他的养老金金额作为奖励。比如,日本人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在65岁领取,如果他在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65岁时领取金额的70%。如果他66岁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他每月可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数额的112%,退休越晚,其领取的养老金越丰厚。如果工作到70岁,那么领取的养老金可达到188%。这样便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不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应根据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和经济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重新制定法定退休年龄。迄今为止,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上很多国家已迈出了自己的步伐。德国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法令计划在2000-2012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3岁提高到65岁。美国也计划在2000-2020年间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可以预测延迟退休年龄是很多国家养老金改革的重要趋势。具体来说,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拉平男女退休年龄。2.有计划、分步骤延长退休年龄。3.退休年龄与教育挂钩。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8月
[2]刘燕生.社会保障的道德风险与负激励问题[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7月
[3]王倩,王元月,马驰骋养老保险影响退休行为的理论模型研究――西方文献评述与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管理科学,2006年10月,第14卷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国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基数大、数量多、高龄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龄化的程度相比较为严重,农村面临的养老问题压力更为严峻。然而,由于农村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正规的、稳定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项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维护农民的权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空缺。但是,制度间的差异和待遇的差距是现存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为了缩小不同人群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明智之举。
(二)传统养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来农民依靠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子女数量的减少直接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与此同时,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老人对子女的可依赖度也日益减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稳定性也降低了农民养老的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农民期盼能够享受到制度化的养老保障措施。
(三)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举措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险种养老保险必须体现社会公平,尽管每个国家不能保证社会保障待遇享受的绝对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尽量让全体的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盖。因此,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养老保障及服务,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实现我国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国人口众多,制度间差异较大及历史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是一项巨大和复杂的工程,短时间之内不可能有明显的突破,需要按照具体情况稳扎稳打、逐步推进。
(一)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思路
杨宜勇指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要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并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牛桂敏认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筑由国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模式转变,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集体)承担相应义务,个人承担相应风险,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健全向农民转移支付机制,将国家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形成城乡、地区、代际互济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为提高农民收入、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则从参保主体的转换、缴费义务的转换、保险待遇的转换几个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路径。
(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的路径
1.两步走战略
刘昌平(2008)运用历史学和经济学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当前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村正式养老保险制度又缺失的状况下,要想实现制度的整合必须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构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础上,刘昌平提出通过两步走的路径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步是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第二步是通过城乡两类制度合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袁彦东等提出“两步走”战略,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他们方案的相同点是涵盖范围、基本原则、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管理服务等内容完全相同;区别在于采用不同的统筹基金筹集方式和渠道,并规定不同的享受养老金的条件。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到统一筹划、制度有别到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到城乡一体化,到203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全面、标准适当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分两个战略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2015年),用7-8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离”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过程的转变;第二阶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转变,最终以产业为界将全体劳动者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来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2.三步走战略
郑功成认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目标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层面上全覆盖;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将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全面定型、稳定,进而实现人人较公平地享有养老保障及相关服务;第三步(2021年—2049年):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与改进,确保人人享有较好的老年生活。戴卫东的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筑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第三步(2021—2050年):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三、评述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