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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1)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3]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4)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6]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光流逝,又一半年即将结束,及时回顾上半年工作并总结,看看自己收获了什么,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在今后争取更大的进步。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最新2021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5篇,我们共同阅读吧,但愿对你有帮助!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一)上半年,行政科全体同志在主任及各位副主任的领导下,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了市委及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
一是加强财务人事工资资产等管理,保障工作运转。行政科根据全市统一安排,为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公务卡,完成了单位“小金库”自查和办公室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人员调动及职级变动,及时为同志们调整工资。在财务报销环节,对单位报销的每一张发票,均通过郑州市国、地税网站进行真伪辨别,凡不合格的发票不予报销,确保会计凭证真实合法。
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完成上半年各项保障工作。组织四大班子领导及办公室全体同志的体检。对综合科办公环境进行了内部改造。为科室更新、调配了微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慰问贫困老党员、贫困职工、帮扶孤儿等活动提供物资保障。
三是强化卫生管理,改善办公环境。为巩固创建成果,行政科及时更换机关办公楼楼前、大厅、走廊、会议室等处的花木,美化了办公环境。对机关办公楼的墙壁进行了粉刷及三个会议室维修与保洁。
四是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在车辆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定点维修。在车辆的用油、维修方面,严格把关。及时办理交强险、车辆年审、车辆通行证等相关业务。完善派车程序,确保办公室公务用车。
二、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务接待不能严格执行接待流程。在上半年的接待活动中,出现了几次工作失误。总结原因发现,都是因为没有严格接待流程造成的,问题往往出在常规环节上。如接待中在摆放餐签环节,顾虑过多就会在常规问题上出错。
二是节约型机关建设方面宣传不够。节约一直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国家一直号召建立节约型机关。但由于我们在宣传,管理上做得不够,办公室在水、电、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电话、活动等领域还存在一些浪费现象。
三是保障能力和保障效率上还需提高。纵观上半年行政科在各项活动的保障上,能力和效率上还不够高,在保障上缺乏超前意识与大局意识。原因主要是对全市性的大活动不能提前思考,提前准备,活动开始了就手忙脚乱,效率不高。
三、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一是努力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上半年工作中发现的不足,及时整改。加大节约型机关宣传力度。
二是坚持科学管理,以高效保障、优质服务为工作目标,做好下半年各项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力争在财务管理、节能卫生管理、工资管理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提高保障能力,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改善机关办公环境,以更严格的标准、更细致的工作,使机关环境更清洁、舒适;提高公务接待水平,使办公室的接待工作既热情周到,又规范高效,既符合礼仪要求,又能突出荥阳特色。
下半年,行政科将继续坚持后勤工作就是为大家服务的宗旨,增强“当好家、理好财、服好务”的责任意识,全力做好本科室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为促进办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好后盾。
最后我要感谢我们的领导和我们同事在上半年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希望往后通过大家一起努力,让我们能够在下半年再创佳绩。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二)转眼间20_年上半年已过去了,回顾这半年,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上半年度的工作。作为公司的行政专员,半年来,在公司各部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勤奋踏实地完成了上半年度的本职工作,也顺利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在各方面都有所提升,现将这半年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踏实的工作态度
半年来,我坚持工作踏实,任劳任怨,自觉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妥善地做好本职工作,尽量避免工作中出现任何纰漏。
行政专员是属于服务性质的工作,且比较繁杂。每天我都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日常的工作内容比较琐碎,需要细心、谨慎,且不能疏忽大意,更不能马虎潦草。为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坚持每日建立备忘录。我将当天的工作列入到备忘录里,一项一项的去完成,以免出现遗漏现象。
二、尽心尽责,做好行政人事工作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领导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使各项档案管理日趋正规化、规范化。同时做好后勤服务工作,让领导和同事们避免后顾之忧,在部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积极、主动的做好本部门日常内务工作。
1、物资管理工作:做好公司日常必备的物资采购,根据部门领用情况,进行领用登记。
2、文件管理工作:上半年共书写会议纪要20篇、新闻通讯投稿8篇,各项申请报告及总结20余份,同时完成各部门交待打印、扫描、复印的文件等,对公司所发放的通知、文件做到及时上传下达。
3、人事管理工作:每月月初统计公司员工考勤、加班值班表、按时完成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变更,及每月五险一金缴纳及核定工作。
4、日常行政工作:车辆的使用、办公用品和印章的管理,做到细致和仔细。
5、公司资料办理工作: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6、协助工作: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公司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工作,以及搞好公司企业文化的宣传活动。
三、学习到的知识
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深深地感觉到了学习的紧迫性。所谓学海无涯,而现有的知识水平是远远不够的,随着企业不断深入的发展,只有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为此,我利用业余时间报名了国家人力资源师二级培训,通过学习,加强了本岗位专业知识,同时提高了自身专业素质。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面临着项目已接近尾声,在下半年工作中,我将积极协助部门经理组织各项验收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按时完成资质证书的年检工作,确保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认真做好员工考勤及社保缴纳核定工作。以端正的心态,踏踏实实、任劳任怨的完成上级交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企业明天的壮大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三)20_年上半年,人事行政部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各个部门的配合协助下,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业务,完善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因个人能力限制,工作效果差强人意。现将20_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计划做如下报告:
一、上半年的工作情况
1、加强员工的沟通、培训。
在洲总的大力支持下多次的对新员工展开就职培训,组织新员工联谊会,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增加公司团队的凝聚力,平时经常对员工进行工作方式、方法的引导,适时谈心,增加相互了解。
2、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让每个司机熟知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同时加强监督跟进,除本人经常过问外,还要求储运部两个值班主管对车辆性能状况,及时发现,及时维护、维修。
3、强化制度建设,实行部门化管理。
继续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的管理各部门落实职责,明确责任。经过公司领导的多方探讨研究,先后修订完善了储运部管理制度,储运部退货管理制度,完善储运部多个具体岗位的作业流程,修订了门卫管理制度。
4、加强后勤配备管理,对公司配备软硬件的维护、维修、购置尽量控制,关键配备刻不容缓,一般配备以及赠品的购置,掌握货源,货比三家尽量降低成本,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
5、切实做好员工招聘工作。
根据配送公司人员流动比较大的实际,加大力度多方招聘人员,确保人员到岗,预定岗位尽量不留空,以优胜劣汰的原则上位。
6、完善储运部的绩效考核制度。
从20_年1月份开始,在公司领导的主导下储运部主管率先执行绩效考核制度,三月份储运部内部整件组、散货组、复核组也开始考核,同时加强员工的工薪管理,及时调整员工的薪酬标准,既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也要尽量的控制人力成本。
7、关心员工的生活。
因人员增加、流动性大,除增加餐桌,每月还必须对餐桌人员进行重新安排,考虑轮班等因素,确保每一员工都能吃饱饭,同时关心员工的休息问题,调整轮班上班时间,合理安排宿舍就寝,确保员工有足够精神做事。
二、上半年工作上存在问题
1、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不足,缺乏信心,空闲时不知所措,事情多、杂的时候,硬着头皮顶,又怕做不好,经常处于高强度、快节奏的压力下,曾有退缩心理。
2、人事行政部现有人员结构不明朗,有时像有几个人,有时只有1个人,后勤人员是有几个,但都有固定的工作要做,分摊工作给他们时,有空就做一会,自己手头工作紧就落下了,跟踪不及时该项工作就搁浅了。
3、因能力限制,工作计划性不强,部门部分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敢也不懂分摊给下属,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时间。
好多问题想的多,做的少,导致部分工作积压,没有及时解决。
4、工作大胆管理不够,缺乏创新意识,想问题往往谨慎有余,开拓不足,办事情多是考虑过多,稳重有余,闯劲不足。
三、20_年下半年主要工作计划
1、规范自身的做事风格,争取时间学习,提升办事能力。
多学习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争取机会到正规公司观摩学习,多与外界相关业务接触,以拓宽视野,搜集更多的渠道、积累更多的经验。
2、着手规范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生活守则,为员工创设安全、安静、清洁的休息环境。
3、完善司机、在外业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投保工作,现在还有部分新司机、新业务员没购买,正在探讨一种合适的险种和购买方式。
4、合理调整员工的薪酬标准,稳住优秀老员工,培养可塑新员工,因人而易,为员工设置前途目标岗位,引导员工努力进取,对已取得一定管理岗位的员工,建议任期应不少半年,是半年以上再考虑其他岗位。
5、继续完善公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要求部门内部制订相应的考核机制,层层激励、层层限制,尽量使员工从行动到思想上都能与公司保持一致。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四)20_年上半年,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卫生局和镇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提高认识入手,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未发生一起不安全事故。
我院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委会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强化了24小时值班制度,形成了横向到变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上不脱节。
二、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为确保我院安全生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院安全工作的实际特点,医疗安全方面,制订了《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用制度管理人,既教育了大家,又有效的促进了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生产生活方面,各科室下发安全隐患自查登记表,实行每月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把不安全隐患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是搞好我院安全生产的基础。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职工大会,村医例会等形式对全院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新的提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
总之,今年我院在安全生产中做的还不错,今后,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就医环境,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半年个人工作总结(五)过去的_年,在公司上级部门领导下,做为物业公司保安部一员,以小区人、财、物安全防范为己任,以业主至上、服务第一为导向,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在新一年里将工作做得更好,现就_年工作体会总结如下:
1、遵章守纪,注重礼貌礼节。
遵章守纪是合格员工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此在工作中以遵章守纪为荣,并付实际行动,互相监督遵守。服务行业,礼貌礼节做得怎样,是服务水平的体现。工作中做到勤问好、多敬礼、态度热情、行为规范。
2、服从上级领导。
做为公司一员,服从领导、顾全大局,才能使集体团队发挥的能量。
3、迎接挑战、履行职责。
自年初,在上级部门信任与支持下,安排本人在保安部,这对于我来说是新的挑战。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在熟悉掌握工作职责、要求的同时,虚心向部门及领班请教,并在实践中不断领会。工作方法从严肃、说教向灵活、谈心、关爱转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不隐瞒、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同时贯彻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指示。如停车场管理应及时检查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车身刮痕,特别是新痕,车窗未关等,及时通报车主或某某等处理方式,让车主感受到小区保安员工作负责、到位.在上级部门督导下,各领班及班员的帮助、支持下,使工作顺利进行,较好地行了工作职责。
4、正确树立服务意识。
目前,社会上部分人对保安从业人员有某种偏见,这多少给工作带来一些困扰,因此,保安员只有正确树立为业主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的服务意识,为小区安全防范尽己之责,才能将本职工作做好。
5、不断学习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部门每日例会:对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及案例分析等是直接、有效的学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学习,收获之一,进一步认识到:掌握、了解并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是提供有效服务的保障;利用业余时间,上网了解、学习相关物业管理知识。通过各种方式的学习充实自己,使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本人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如沟通、协调能力还有所欠缺,执行力还有待加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