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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注意点
新增值税法相对于旧的增值税法,有了许多的增减变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就像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的实惠,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就是新增值税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没有办法更改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一般纳税人可直接计算、一次性全额抵扣其符合条件的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取消了原试点地区按照增量计算退税的办法。原试点地区未抵扣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一次性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新增值税法是在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也就是说,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资产的规模、持有人等等还要注意时间,是否符合抵扣的时间要求。固定资产有许许多多的不同类型,不一样的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分清类型,像是对于取得类的固定资产,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同的固定资产的核算都是不同的,这个也是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核算遇到的问题
新增值税法的实行,对于会计核算来说相对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着创新,新事物的出现对于旧事物是一场打击,也就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发现,主要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一)新旧标准不明确,门槛如旧
我国的经济快速地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价也是日益上涨,对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设备标准对于现在的社会标准是相对较低的。像是企业的办公设备,从开始的桌子、凳子到现在的电脑、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专用标准还是相对低下了,不符合现在的社会需求。
(二)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在不足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旧和工作量折旧这两种方法,对于不同的设备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国事业单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门的实训设备,因为对高等教育部门来说,只有计提折旧的资产的真正价值才能被准确无误地体现出来,这样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以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消耗情况才能更为真实准确。
(三)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管理、督查机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管理,好像还没有专门设置督查机构和管理机构,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现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不能彻底落实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不容乐观,财务人员的责任心还不足以面对所有问题,缺乏独立性,凡事听从领导安排;就是财务部门对管理固定资产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就像是国有资产账实分离,账实不符,管账与管物脱节的现象层出不穷,形成单位资产存量不实,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缺乏内部控制制度,资产领用、保管、台帐或记录不健全,无定期盘点制度或长期不进行盘点。
三、解决新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对策与建议
有问题就需要想办去解决问题,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就是其灵魂,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学合理,不容出错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给出的建议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制定新的确认标准,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固定资产也是有大有小,像是办公用品这一类的小型固定资产,更是需要及时确认,时常更换。对于大型的设备,不同型号、不同类别、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详细的划分核算类型,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资产核算的精确度。
(二)折旧管理加强,折旧方法改进
固定资产折旧是单位都会经历的一个环节,新制度的出台,改进了折旧方式,按照固定资产的规模、性质和价值,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确定适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例如,高教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时,应增加“累计折旧”科目。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要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计提金额,账务处理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这样就能更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使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一致。
(三)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明确财务部门职责,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资产使用部门职责,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加强资产管理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管理有方、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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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 新增值税 企业发展 研究
从实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与应用是顺应当前国内市场发展需求而产生的,对于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新增值税法的应用,可有效避免传统经济体制下的重复征税现象,确保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的公平、公正,对于增强国内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应用和实施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效地改变了传统的纳税主体
从实践来看,当前世界各国均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而现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可以有效监督纳税活动,而且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当前国际上多采用了内资与外资相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和应用,带有明显的国际标志。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当前国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纳税主体一律变更成法人, 并由其进行汇总纳税。在此过程中,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当将经营主体中的成本费用与收益情况进行汇总,然后计算其所得额,这对企业有效地节约成本,快速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税率方面的差异性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后,国内企业所得税率名优有所下降,而外资税率却因此而升高。对于境内外资企业来说,税率的不断提高使得外资企业的应纳税额随之升高,其税负也会因此而增加。对于外商来说,进驻中国市场不仅是由于国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实际上税收优化政策在外资进入过程中只是辅,其主要看重的是国内市场的巨大潜力。因此,通过对外商投资的税率微调,可有效提高国内经济市场国际化水平,由此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
(三)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性
在传统企业所得税法应用体制下,高新技术产业的内外资企业所采取的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中内资企业可免征两年的税费,然后在减15%的税率对其进行征收;对于外资企业则采取的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地区域可免征税费,也有的区域则按应纳税额的多少减征其至少15%的在企业所得税率。从实践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对原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并将这些优惠政策细化至每一个具体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不仅对农业发展进行了鼓励,同时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实践中也有效地兼顾了国内的一些小型企业、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以及民族企业的发展。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应当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实施减免税率的优惠政策,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更为明显,其税率只有15%,这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从当前国内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渡政策实施效果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外商投资税额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仍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较大的优惠政策支持。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部件有效并降低了当前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而且还有效地对税前所扣除项目的进行了汇总,对税收法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税收负担,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平台。
二、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长税法允许国内、各行业中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当期的销售项税额中将其新购进的相关生产设备所含税额扣除掉,而当期没有完全抵扣的相关进项税额,可顺延至下一期进行抵扣。同时,新增值税法将原来工业、商业发展中的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降低了,即从原来的100万、180万,降至现在的50万、80万,同时还将增值税的统一征收率降到3%,金属矿和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率也从原来的13%提升到现在的17%。新增值税法中的上述改变(当然并不全),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表现在财务和资金的运作等方面。
(一)对企业的财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发展过程定时期的财务运行状况,它实际上就是一份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在新增值税法实施以后,该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企业自身的新增生产设备价值不包含支付进项税额,因此导致固定资产披露原价合计、固定资产账而价值合计等金额大量减少;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工程物资等金额也有所减少。在这一税法下,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所增加,导致增值税额的缴纳数量大幅度的减少,城建税等纳税金额也有所减少,应交的税费项目金额明显的有所减少,货币资金支出有了很大的节约。
(二)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的是企业在某一会计年限内的现金及其价物流动报表。根据经济活动性质方面的差异性,现金流量表中的内容可分为经营、投资以及筹资等活动。在新增值税法应用以后,对企业现金流量表项下的内容产生了如下影响。投资第一年,因企业生产发展中的新增生产设备税额可一次性进行抵扣,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有所减少。这样一来虽然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但总体上来看也会给企业节省很多的现金。
(三)对企业投资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
新增值税法应用以后,对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它直接刺激企业不断增加投资,同时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投资方式、方向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在新增值税法条件下,企业可能会最大限度地对现有房屋及相关建筑结构进行利用,并加大对生产中的各种机器设备投资力度,对现役的机械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从整体上来看,企业因此所做出机械设备投资所需的边际收益率有了非常明显的降低,促使企业机械没备方面的投资计划可行性明显增大,同时企业机械设备、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可能会导致企业投资的实际周期有所缩短。据调查显示,新增值税法应用后,促使大量采购生产设备以及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高的一些行业受益比较多,比如电力行业、采掘业、煤气行业以及水资源供应业和制造业等,促使其迅速发展。
(四)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指标产生严重的影响
一般而言,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指标主要是指销售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以及技术投入增长率等等,在新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对企业在机械设备方面的投资产生了巨大的刺激,同时也加大了对技术的引进与更新投入,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销售净利润,因此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指标也会有所提升。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税收法规的应用对于完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全面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硬性规范,因此企业必须立足实际,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享受税法带来的优惠和益处,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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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本文简单的阐述了增值税的产生与在我国的施行现状,重点介绍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其在我现状的增值税核算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和措施,也谈了对增值税改革的展望。
关键词 增值税 会计核算 展望
一、增值税的产生与在我国的施行现状
增值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现代增值税制一般是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法”,不仅简化了征收管理手续,而且形成了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之间勾稽关系,有效地防止了偷税逃税。由于增值税上述税收负担的合理性和征收管理上的先进性,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我国于1978年开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进行研究,1979年下半年起,开始在部分城市的农业机具、机器、机械等行业进行试点。自198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标志着增值税制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的征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购进扣税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经过几年的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特别是在会计处理上问题较为突出。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的体现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增值税核算模式不反映增值税对当期损益影响,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
在我国税法出于简化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的考虑,人为地将增值税规定为价外税。会计核算上又由于传统的“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将企业购入存货所支付的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使人们误认为购入存货所支付的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构成存货成本,进而错误地认为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与企业的当期损益毫无关系。
(二)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实际付出的是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扭曲了增值税的实质。
(三)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企业购进或销售货物,由于渠道不同,用途不同以及是否出口等造成诸多因素的不可比,主要表现为: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成本与销售收入不可比。按税法规定,从一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予抵扣,不允许抵扣的则计入所购货物成本,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会计主体因货物来源不同,而使相同货物缺乏可比性。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大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同一价格的商品。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处理
要纠正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隐匿增值税与当期损益的内在联系这一缺陷的措施就是突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框架,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处理。即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时要遵循会计原则。建议借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办法,财务会计仍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进行正常核算,同时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既符合会计原则又满足税法的要求。
(二)价税分离,统一存货成本核算办法
在现有模式下,可改进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进行价税分离。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便于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存货成本的比较。
(三)允许部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的增值税
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当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四)报表列示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中,若为借方余额,同样列示在负债项目中作为减项反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科目,在填报损益表时,把当期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填列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栏中,以递减含税的销售收入。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体现的当期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可能不一致,但只是先交后交的问题,企业应当以应交税费表中的应交增值税额进行上缴。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进项税额抵扣
1.1 选题背景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2008年11月5日经过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以上便是我国增值税的现状。
1.2 相关研究现状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解决方案。首先是专家对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探讨。
郭妍、应永胜[1]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各方税负不尽公平。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其中包括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吴坚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导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0,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这类问题使得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的愈加明显。同时作者还提出在2012年1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生产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并且现行的处理方式会使得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税费将被排挤出企业损益表,使得会计信息因税费的技术处理不科学而失真。基于此作者提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其中包括将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确认与本期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通过“递延增值税”调整“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改进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同时举出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是学者对于具体的特殊业务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探讨。
于明涛、杨静[3]指出对于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法有差异,例如确认时间、计税依据等,其差异会对增值税账务处理产生影响,作者基于此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了适当的账务处理方法。黄正梅[4]对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项特殊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以举例的形式进行探讨,并就两项业务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陈伟[5]指出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在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应注意。针对于当下较多学者提出的“增值税费用化”、增值税“财税分流”模式等问题。
以上为众多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的不同观点。我们既应清楚意识到增值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应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同税法规定相互结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1.3 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过对参考文献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税法环境提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自己在企业实习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难题作为此研究的补充,指出中小型企业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够完善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导致的不合理的记账,并提出改进措施。
1.4 预期的结果及意义
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所提出的改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企业的工作经验,侧重提出了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增殖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税法和会计之间在差异上的不断协调过程,这不是短时间能彻底解决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技术的进步,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和折旧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等问题[6]。这就使得资产不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以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为实际成本来计量,而是需要考虑税法规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进而使得某些资产折旧计提不足。
2.2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等问题。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企业经营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作为费用支出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现行的利润表却未能进行反应,没有揭示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而是将其作为价外指标列在企业损益之外,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此问题日趋显著。
2.3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等问题。企业的性质不同导致涉及的税种不同,工业企业等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均不含增值税,但部分涉及营业税等税种的企业相关账户都包含营业税,这就使得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变差。同时企业对于经济业务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会计处理也会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2.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税法准则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税法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少数企业长期不缴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同时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工业企业利润下降,挫伤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完善。
3.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量涉及到增值税的差异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资产购置时按照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计量,所以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记入其成本,而税法上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而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买价加上采购费用和其他税金,而计提折旧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这就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当固定资产寿命终了,会发现计提的折旧额不能满足购买固定资产现金的支出,出现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的情况,而差额正是购进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不进入损益表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是因为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因而不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产生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计报表使用者也无法从报表中获取最完整真实的信息,降低了报表的可靠性、真实性。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计信息失真更严重是因为改革以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其包含在运输、建筑、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等价格内,所以营业税的支出进入了损益表,而在改革之后遵循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使得其不再进入损益表,而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恰恰对公司企业经营有直接影响,这就使得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更加失真。
3.3 增值税会计核算过分依赖和受制于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合一的模式,这就导致会计核算与计量过分依赖于税法的规定,满足纳税的目的,从而受制于国家的纳税制度,使得会计核算放弃了自身的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和真实,也就造成我国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不仅如此,同一企业同一经济业务上也会存在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例如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 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少数企业长期不缴增值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是因为税法规定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销项税额,而不考虑其是否用于本月的生产等,这就违背了会计准则的配比原则,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从而导致了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是因为条例细则规定的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在实际企业运营中有的时候一些不动产往往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车间设备,但根据条例规定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挫伤企业运营的积极性。
4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措施
4.1 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即进行税务处理时以税法为准绳,实行增值税价外计税,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原则,即对固定资产、存货等采用含税的完全价格计量,固定资产以含税价格计提折旧,这样就可以减轻会计与税法的矛盾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可以增加我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庆云、李波[7]提到了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使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
4.2 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符合费用的定义,并且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反映在报表中有利于增强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报表的可靠性,让使用者获取更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若采取原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报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将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变得迫在眉睫,这样无论是新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项目还是一直以来的增值税项目都可以把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反映到损益表中。
4.3 改变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无论工业还是商企业均由一次性将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改成按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进行抵扣[8]。这种方法将企业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从而确认了与本期销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避免了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企业购进钢板等材料将其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的平台、底池等生产设备,这些材料的购进虽然为了建造不动产,但是这些不动产却是生产经营用的车间设备,应该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便减轻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5 结论
综上所述,会计和税法都有自己的处理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定具体税收措施时更多的考虑了纳税对象以及其活动,而忽略了它的会计载体,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以及相关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提出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反映在利润表等措施以及较为创新的提出改进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持了各自的独立性,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固定资产完整地反映了企业为取得它付出的全部代价,增值税费用也已间接地反映在损益表中,这就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通过相应科目的补充和设置,增值税得到了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结束了游离在企业财务报表系统外的状态,提高了使用者利用报表获取信息的性价比。我们清楚增值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不断协调的过程,这是长时间解决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专家学者去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矫正[J].会计之友.2009(8下):56-57
[2]吴坚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探讨[J]. 财会学习.2012(4):30-32
[3]于明涛,杨静.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1(11上):62-63
[4]黄正梅.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9下):65-66
[5]陈伟.外贸企业出口是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110
[6]孔玉生,王佐.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0(6):15-17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2]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处理又涉及新实施的增值税条例和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变化部分的不同处理。所得税方面的处理没有变化,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与增值税中“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同,所以,扣除范围也不同。
其一,增值税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购进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的其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主要包括企业发生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货物,原已经抵扣其进项税额的,企业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这些货物不可能再出售,就没有销项税额,但原来的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如不作转出,国家税收就要有损失。下例情况也是企业发生的损失,但要区别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1)由于国家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企业货物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对于有保质期的货物,如果超过保质期,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对此类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3)如果货物发生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生产过程等因素有关的不能排除与管理责任有关的税务处理一般认定为“非正常损失”,企业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二,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由于旧增值税条例和新增值税条例对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都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同。增值税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和物资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毁损,以及因技术进步原因导致的淘汰、报废,作正常损失处理,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需要进行探讨的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及合理损耗和非正常损失如何区分。
其一,新旧增值税条例范围不同。旧增值税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这个范围较广即包括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包括淘汰报废的货物。新增值税实施条例中取消因自然灾害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只包括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这样,确定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大大缩小。那么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毁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换句话,就是企业自然灾害的损失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自然灾害也会造成货物的霉烂变质,笔者认为,不能简单把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一并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都作为正常损失。因为我国是一个多发自然灾害的国家,所有自然灾害的损失,都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有些企业如果在地震中毁坏的货物,可以作为下角料出售,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可不进行抵扣。如果自然灾害是水灾,企业货物被水淹后货物会发生霉烂变质,但是自然灾害引起的,已经变质,不能再变卖。这种情况所得税。法允许作为正常损失,但增值税这批货物已经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国家税收就损失了。
其二,非正常损失的认定。由于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所以,对非正常损失的认定也存在一些争议。如书店滞销书的报废应如何认定。有人认为,书店的书滞销并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不能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而应该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书店有大量图书滞销且都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全部作为正常损失处理,这样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中进行抵扣,国家的税收受到影响。
其三,非正常损失标准的确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正常的损失,在实务中判断标准也是多种多样。有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也有行业或部门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会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经营环境、地理、气候等诸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调整或变化。因此,税务机关不能作出统一标准加以规范。这样,要求企业所执行的标准要符合常规,这并不是说只要企业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须转出,如果企业定的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样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证,才能确保非正常损失的真实性,税务机关才能认可。
摘 要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仍然是财税合一的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增值税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了,其不足之处越来越明显,本文就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 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 问题 改进设想
现在国际上比较常见的税务会计模式有英美的财税分离模式、日本的混合税务模式及法德的财税合一模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就是财税合一的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增值税会计模式所存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正逐渐被财税分离的模式所代替。
一、增值税内涵及特点
1.增值税内涵
增值税所指的是我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所提供的加工、修配修理劳务,进口货物个人及单位,依据所取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和进口货物金额所计算的税款,来进行税款抵扣的流转税。按照计税的原理,增值税所指的是对商品的生产及流通环节中的商品附加值或者新增价值所进行地征税,并称为增值税。
2.增值税的特点
我国是在1984年正式设立增值税制度的,并在1994年实施新增税制,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在我国所实行的年份并不长,增值税能够在我国发展起来,是由它自身的特点的,其优点是:它能够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无论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如何,同一产品的税收是相同的,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额进行计税的,这样能够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相适应;能够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增值税并不会因流转环节的变化而使税负发生变化;能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及时,不论从事生产的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在经营活动中产生了增值额就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也有其自身的缺点,其缺点是:增值税要通过进项税而进行传递的,其链条末端是消费者,是随着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增加而减少的,当消费者的收入越低时,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就越大,这种累退效应是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在一些发达国家对那些生活必需品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征收的成本较高,增值税准确性很多时候就取决于发票的真实性,当发票的某一环节出错时,就可能造成税款的流失,政府需要花费较大的财力来建设发票的监控系统,这就让增值税的征收成本要高于其他的税种。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的问题
在上述我们知道,增值税自身就存在着问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虽在进行着过渡改革,但主要还是这种增值税类型,其征收的依据、范围及税额等都是很不完善的,在一些规定上也是和增值税的理论相违背的,很多具体项目中税率及征收范围的不稳定,加大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再加上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在实质上属于财税合一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核算过分的强调了税法规定,而不是依照自身要求及原则,这就使得所提供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2.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像对权责发生制、可比性及重要性原则的违背和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及时等,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是混合制的原则,是对当期的进项税及销项税进行处理的,在当期销项税中其销售额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的,而对当期进项税则运用的是购进的发票扣税法。在税法中规定,当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时候,所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应缴纳税额,这些货物的成本是不含税的成本,但排除了四种情况,一是当纳税人所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时,就不给予抵扣,货物的成本就成了含税的成本,这就让纳税人在购买同样的货物时,由于来源的不同而使成本没有可比性;二是小规模的纳税人购买货物时,不管是否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货物成本均为含税的成本,这就让同样货物在不同的企业间其成本就无法进行比较;三是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这就让同一企业的同一资产不具有了可比性;四是购买存货用在职工福利及正建设的工程等非生产项目的时候,所支付的进项税也是不能抵扣的,这就让不同用途的购买存货成本缺少可比性。增值税在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抵扣、缴纳及减免等都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有着很大影响,但在会计信息报表中没有进行单独的披露。财会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对会计要及时的进行核算,这有利于对会计信息的利用,可在增值税会计下,为了防止税收流失,从而规定企业的进行税额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抵扣,这使得企业的未付款不能和进项税额及时抵扣且不能入账,这也就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及时地核算。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改进设想
1.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及核算方法的改进设想
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保持财税合一及价税分离模式,且给予改进,增值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费用,应该在企业的资产损益表及负债表中给予反应和披露,从而增强企业成本费用意识,并在会计科目上设置增值税、递延税项与增值税和应交税金与应交增值税三个科目,同时要承认会计核算中的暂时性及永久性差异,在平时的记账中,不论是否获得专用发票,都要按照实际支付成本记录购买的货物,销售的收入也要以实际的应收金额来记账,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均成为了含税的账户。进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应税增值额及应税销售的概念来计算销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记增值税,在销售成本包含进项税种,贷记增值税,借记递延税项-增值税,在进项税中对那些符合税法规定,能够在销项税里抵扣的,贷记递延税项-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最后,要把增值税的账户转到本年利润的账户中,并计入当期损益中,在递延税项-增值税的余额所表示的是进项税递延时间,并列在资产负债表中,而销项税是按照税法法规的概念进行计算与记录的,对其永久性差异不用再进行调整了。对于应收账款中的已缴纳增值税能够进行部分抵扣或者退还,在销项税额中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应收账款中包括了销货方所代缴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本不应由销货方来负担的,因此,销货方可以要求退回增值税差额。
2.完善我国的增值税的税法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及增值税规范的管理,需要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扩大,使其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要扩大增值税的范围需要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可以先将跟货物联系较为紧密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行业及电信行业等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从而是这些行业的增值税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为了增值税抵扣联条的完整要逐步减少优惠免税的范围,并对增值税完全地实行价外税制度,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大力的配合,所有的商品按照不含税价进行核算,每个流通环节都要按照税价分离原则进行发票的注明,对于商品的零售环节,也要实行价税在发票注明的方法,从而增强我国民众的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
3.对我国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并强调配比原则
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是会计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增值税进行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值税会计的公正透明,对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未交增值税进行信息的披露,对利润表中的增值税费用信息进行反映,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表中的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交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及上期未交税额等信息应该进行全面的反映,对于会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增值税项目也进行披露。另外要强调配比原则,对增值税纳税的发生时间确认进行改革,对销售额的计利要用权责发生制来进行确认,计税销售额要用收付实现制来进行确认,并在已有的会计科目下设置两项四级子科目,如销项税额中增设应转税额及待转税额,前者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后者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进行销售确认,同样,在进项税额里也可以设置这样的子科目。
四、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了,其必然会被财税分离模式所代替,要对现行增值税会计进行改进,需要对增值税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及其一些处理方法进行改进,同时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而有效地解决增值税会计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科技致富向导.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