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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 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 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 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
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5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改进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几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视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而带动了社会创新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是,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离。时代在不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怎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成为了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中必须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不仅仅有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以及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由于人们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的提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改善,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以及XX乡中心校要求,为提高全体师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法律法规。XX中学于4月20日至4月26日,积极开展了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系列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现将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准备充分。
为开展好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内容,明确活动要求,布置了具体工作。
二、突出主题,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我校根据今年的宣传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实际情况,在“活动周”期间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周活动:
(一)利用教职工微信群和主题班会,向师生广泛宣传。通过这些方式让师生了解知识产权就在身边,引导他们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树立创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使广大师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增强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学校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加强学校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利用学校LED电子屏幕和班级黑板报进行党史宣传、知识产权宣传。宣传好党的百年历史,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党史,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三、活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缺乏知识产权宣传方面的资料,仅靠我们自己找来一些,导致宣传资料仅限于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宣传经验不足,使宣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由于资金紧缺,所以宣传的形式仅限于发材料、黑板报,致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了影响;
三是学校和师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意识还比较肤浅,参与积极性不高。
知识产权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工作,要增强我校师生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必须动员全校的力量,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师生之间去,坚持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三位一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知识产权 保护研究
一、引言
近年来,网络改变着世界,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离不开网络,人们每时每刻几乎都在网上进行各类经济事务。如现在的电子商务,各类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各种音频视频著作的网络浏览。网络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各种资源的分享减少了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引起的交易费;同时网络也能够减少结算费用和库存费用,这都使得网络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正在快速迈入“网商时代”、“网络时代”。麦克里尼说:“网路就是生意所在,就是未来所在,就是一切的关键”,这也说明了网络是一种经营,与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网络能够创造经济效益,也体现了网络的时代价值。我们用网络经济来概括互联网上进行的各种经济事务。然而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出现就必然会引起很多新的问题,如现在网上出现很多盗版软件,很多学术成果被随意引用转载。这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是自由经济的一个缺陷,此时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制,就很可能会引起经济秩序的紊乱,不但对经济不能起促进作用,反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其中很多问题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知识产权不明,因此很多资源就不能排他性地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进而就会引发各种利益纠纷。目前我国网上交易额已经达到5000多亿元,其中就存在着很多盗版的问题,日期国家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察局开展了专项打击盗版及其他侵权行为的行动,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综合来看,研究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不仅能够保护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更能改善网络经营环境,使得网络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经济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和特征
1.网络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目前,针对网络经济这一概念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就是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网络联系而引致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以信息产业和服务业为主导,还有的专家认为网络经济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络在经济领域的普遍应用,使得经济信息成本下降,从而导致信息替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核心经济资源的全球化经济形态;另外一些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就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来的,是对现在产业机构等进行变革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一般而言,我们把网络经济定义为通过网络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和。网络经济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信息经济、数字经济、虚拟经济和网络经济。信息经济是网络经济的源泉,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是信息在网络中的传输形式。虚拟经济就是利用网络而存在的非地理形式经济。网络经济就是以上述三种经济为载体的新经济体制结构。
2.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设计和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中对自己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发表或转让自己的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在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内容一样,但是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一些基本特征。
专有性是指产权为权利人专有,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很多信息能够随意被转载和共享,一方面降低了专有性,使得产权所有者不能够排他性的享受到权力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淡化了权利所有者维护权利的意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信息是在不断地传播和分享中得到了价值的增值,这使得权利拥有者能够享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地域性是指某个国家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受该国家法律保护,产权的国别性质非常的明显。但网络知识产权已经弱化了这种地域性的特征,很多信息都是在跨国界地转载和浏览。以前的网络侵权很容易知道该采取什么法律制度来解决,但现在的网络侵权往往很难确定地域界限,往往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解决此类侵权问题更多地需要国际合作。时间性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限性,过了这个时期专有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从而为大家所共享。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比传统时期更快更广泛,这是产权的价值贬值也就更快,所以产权的时限应该更短。
三、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个人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可分为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前者强调个人私生活事务不受恣意公开干扰的权利;后者是个人数据控制支配权,也就是个人对于其个人数据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在网络中个人隐私主要是以“个人数据”形式体现。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比对及存储功能,以及网络能够迅速传输信息的功能,个人的数据保存和传输非常方便快捷,人们对计算机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基本上已经形成了网络信息化社会了。如何避免计算机普及和网络发达而损害个人隐私权利近年来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以及其司法部门的关注,近年来许多国家对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做出了许多议案和立法。
侵犯隐私权最好的案例个人认为是发生在去年腾讯公司与360的一场纷争。纷争的起因是两家公司竞争引起的,但是这里我们只回顾其中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细节,360宣称腾讯公司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理由是腾讯QQ里有窥探个人隐私的程序以及盗号的木马程序,QQ在启动时就扫描了私人电脑的硬盘,这样我们所有的数据就根本没有隐私可言了,都曝光在腾讯公司里了,腾讯公司对这个说法一直没有提及,没有承认也没有反对,但事实上360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腾讯确实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事情发展到最后是腾讯与360不能兼容,最后工信部出面让两家公司罢手,并称要查清这两家公司违反法规的行为。到现在仍然没有看到处理结果。如果某人一项重要发明专利技术存在电脑硬盘上,结果很可能就会被腾讯公司窥探,很可能就会导致数据的流失和传播。这是一种严重的利用网络及先进技术盗取个人隐私的侵权行为,个人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制定相关法规,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有这样个人隐私权才能得到维护,知识产权专有者才能获得开发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才有创新的环境,对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著作权问题
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存储功能及网络技术带来的低成本,使得就网站或个人而言,无论是接受信息还是发表信息的成本都很低。从发表信息的角度来看,网络出现后,公开信息很容易,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成为出版者。而且在网络经济下,网络利用新闻、文章等为厂家提供广告来赚取利润,其作为谋利的工具是与传统《著作权法》所赋予的也就是作者或艺术家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想冲突的。最近有一项职业被称作SEO,即搜索引擎优化,也就是通过不断更新网站使得用关键词进行搜索时网站会排在百度首页或者更前面而不需要向百度缴纳竞价排名费用,这个操作很多都是通过引用点击率高的文章进行伪原创然后再在网站上,这也可以被称作是侵犯著作权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网上浏览者的求知权,即有权细读连接的站点中的作品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我们可以借用我国发生的第一起状告他人未经允许私自将自己的成果在网站上的案件。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犯其著作权一审判决胜诉。一审判决充分维护了作者的著作权。互联网上各家网站对文学作品等信息任意下载、删改、转发和刊登的混乱状况,已经引起了网络媒体的不满。网络是新兴的开放性的媒体,但不能成为盗版网站的挡箭牌。国家应该严格立法,高度重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有些网站利用这些不合法手段取得的零成本信心谋取利益。应该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规范,个人认为这不仅不会限制网络的发展,反而有利于网络这一新媒体的有序竞争,保护尊重著作权的网站,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
3.省略”域名,而且该域名一直没有开通使用。法院经过审理得出,宝洁公司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最终判决宝洁公司胜诉,该商标宝洁公司可以长期使用。该判决结果表明法律尊重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因为企业为打造知名商标也花费了巨大的成本,从而使得商标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理应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我们可以设想有两个企业,企业1和企业2,分别拥有各自的网络知识产权,但是涉及的领域不同。假定这两个企业各自的知识产权收益都为10万元,每个企业都可以有两种行为:侵犯对方和不侵犯对方。两个策略的收益与另一家的策略相关。假定没有其他产权保护政策。因而就会出现四个可能的结果,下面就是一个假定的收益方1:
从上面的收益方阵我们可以分析看出,当两家企业互不侵犯时,各自产权收益为10万元,当一家伤害另一家时,收益总量不变,知识分配不同。当两家都选择侵犯时,那么收益都减少至5万元。对企业1进行分析,不管企业2做出什么决定,企业1都会选择侵犯,对企业2进行分析,结果跟企业1是一样的,最终也是做出侵犯的决定,形成了占优策略均衡。也就是说这两家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都只会选择侵犯,也就说明了这是个侵权的社会,两家企业的收益都受到了损失,社会财富也因此受到了损失。要解决这个基本的社会困境,就必须给对策者加以外部约束,使结果(侵犯,不侵犯)或(不侵犯,侵犯)对于每一个潜在的侵略者都不再有吸引力。比如,我们可以引进第三方,使双方都知道其会对侵犯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处罚的金额使得双方侵犯对方得不偿失,那么(侵犯,不侵犯)或(不侵犯,侵犯)的结果就不会再出现了。收益方阵就会变成方阵2:
从上面的收益方阵我们可以分析得出,两家企业都会选择不侵犯,因为此时他们的收益都是最大的。
由此分析我们可以引申到产权保护,如果没有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都会选择侵权,所以有必要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只要保护的成本小于他们都选择侵权时社会财富的损失。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保护产权的具体法律法规,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界定产权所有人,明确属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明确企业在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后应该受到的惩罚。法律制定要根据网络经济的特点,不能简单照搬传统经济中的产权保护法。如网络中的著作权问题就不能简单划分产权所有者,因为有很多信息本身是没有多大价值,但是经过广大网民浏览分享后才产生了价值,这样的产权界定就需要采取更先进的方式处理。另外网络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未来发展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根据网络经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才不是一句空话。
2.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网络中的资源很容易被传播,电脑中的一些私人信息在网络中也很容易被木马程序拷贝,如腾讯QQ扫描硬盘的情况,这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就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实用。像目前的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等。另外计算机技术也要适时更新,因为网络中的病毒也会变异,能够逃避已经存在的杀毒软件或防火墙的检查。未来的网络环境复杂多变,我们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来保护我们的产权。
3.产权制度创新
传统的经济形式中的产权制度只适合于传统经济,网络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传统产权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很多新的问题在老的产权制度中根本就没有涉及。比如网络中的著作权问题。为了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并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在产权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只有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社会经济才会不断发展。
六、结语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负的外部经济行为,其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根据庇古理论,国家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为社会成本减去私人成本的数额。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合理界定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另外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较小,只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济就是有效率的。所以国家应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提高网络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1] 潘宜勇. 产权经济学[M]. 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8
[2] 刘桂斌, 刘勤. 产权经济学新论[M]. 人民出版社, 2007
关键词:发展中东道国 知识产权保护 跨国公司 国际政治经济学
一、引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跨国公司大踏步的登上世界政治、经济的舞台,成为全球化时代的新的主宰者。现代跨国公司是欠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的重要来源。同时,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签订,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一步全球化。
二、发展中东道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1、从东道国的角度看
跨国公司具有创造就业的能力、通过更多的投资改善国家的生产力、推动技术转化、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促进某国整体健康的能力。由于相近或相同投资项目的跨国公司处在同行业的国际寡占地位,因而几乎不可能互相盯住到同一潜在的东道国进行投资竞争。相比之下,由于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潜在的发展中东道国都渴望着由本国得到同一投资项目,所以,这些国家竞争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根据国际生产折衷理论(Dunning, 1993),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必须具备三个有利因素。一是拥有包括技术、管理与销售等方面的所有权优势;二是所选择的投资东道国在要素禀赋、市场规模和政府政策等方面所具备的区位优势;三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使得要素供求及技术转让等活动内部化的优势。当东道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便强化了区位优势,并使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更为巩固,进而促使跨国公司由出口贸易转向FDI。
各国的制度可以成为一国比较优势的来源(Nunn,2007)。东道国的制度优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FDI的区位选择起决定性作用。许和连和柒江艺(201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对知识资产的专有性使用权进行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给予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排他性的权利而影响跨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决策;同时,通过改变东道国的制度因素,从宏观上优化东道国投资环境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能不考虑它的长期发展,为了国家发展,或者说为了改进本土的技术和技能,把收入留在国家经济之内,创造工作机会,保障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就需要利用法规等机制对投资进行导向。
2、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
在法律方面,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从广义上讲,法律风险是指外国企业的商业行为与东道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风险,可能会产生外部合规风险。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企业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能力。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薄弱时,它就不能针对违约行为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或者不能保护产权时就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当某个国家的法律风险很高时,外国企业在与该国进行商务活动时就要慎重衡量在该国所能获得的利益与风险。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印度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必须与当地公司合营。由于印度的这项法令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使得许多外国公司如IBM、百事可乐都撤出了印度市场。
三、发展中东道国提供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本国使用国外技术的成本。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化的必要性,从而增加对东道国的技术许可,造成 FDI减少。而且,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行为开始抬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FDI对东道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四、发展中东道国提供过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
鉴于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的落后状态,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宜松不宜紧。主张发展中国家放松知识产权保护的“理由”很多。一是认为立法、执法和监督的成本太高;二是认为企业自行保守商业机密和技术诀窍已经足以排除其他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三是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便利技术进口。其实这是严重误解。专利、版权等的批准尽管在短期内有损消费者利益,但是却赋予新知识的生产者以更可靠的利益刺激,使之更快地推进研究与开发活动,并把已取得的成果更快地公诸于众。
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例子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药物专利保护。在印度,公民中只有极少数人能负担得起医疗保健或药物治疗。该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以来都不够有力,这也阻碍了药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1972年,《印度专利法案》的大幅修订版宣布所有的药物专利无效。在这项巨大变革之后,外国品牌的制药厂纷纷放弃了印度市场,而无数的药物“地下工厂”应运而生。无品牌制药厂通常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生产的药品。专利保护事关重大,因为它通过授予发明者有限的机会以补偿研发投资的方式来鼓励创新。
此外,许多发展中经济体政府无法确保本国生产的无品牌药品的生物等效性。结果在阿根廷、巴西、中国和印度出现了制造假药和生物非等效药物的企业。由于假药制造商造成的威胁,品牌制药厂必须在全世界花费大量资源来保护自己的专利和知识产权。
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吸引更多先进技术的流入,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让的技术的质量。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能够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刺激东道国的自主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吸收和二次创新能力,从而加速自身的技术进程,提高生产率,因而在长期对社会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M]杨宇光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
【关键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
0.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研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缺乏对科研知识产权的足够重视,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对我国科技发展及参与国际竞争都十分不利。因此,改变这种情况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谈谈粗浅建议。
1.影响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因素
1.1科研评价体系不健全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贡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1.2科研体制改革落后
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计划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计划、工程”名目繁多,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3管理体制严重脱节
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合适的。属于研究所的职务发明,研究所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合适的。
1.4知识产权流失
近年来,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科研人员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科研人员区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另外在人员流动、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科研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1.5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科研人员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科研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2.1规范科研档案管理
科研档案不仅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因此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要把科研档案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科研管理程序中,并做到建档工作与科研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成果的登记、评奖以及科研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据的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课题组应按照科研程序和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做好科研课题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工作,按照科研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和移交归档。课题申请成果鉴定前,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档案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表进行科研档案验收,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据此办理成果鉴定手续。
2.2及时评价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多采用鉴定和认定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实用新技术、新产品一般通过专家鉴定;新品种须先通过省(市)品种审定再进行成果认定;成果评价方法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成果特点、应用前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由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授予专利权和新品种权都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在科研项目完成时,要及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防止因为评价(鉴定或申请专利权等)不及时而丧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保护或新品种保护的成果要及早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采取先申请专利后或进行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展览、展销等。
2.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一定要加强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实施科研过程中,及时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必须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申请专利,对能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要及时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科研成果以产品形式投放市场的,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专利产品注册商标相当于给科研成果上了双保险,非专利产品注册商标也能保护成果不被侵权。在合作研究、成果开发转让等活动中要签订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对科技档案、阶段性研究成果、非专利技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视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3.总结语
总而言之,科研所要结合专业特色优势,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现象。研究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这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个重要策略。同时,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因此,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突出“提高认识、防范为主”的原则,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科研档案管理管理、科研成果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避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项权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发展和普及,信息资源的高效传播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执法和技术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全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就具体的问题提出并执行有效对策,成为当前我国需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我国而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一方面,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律法体系,通过《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细则,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其的法律保护,在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注于提高国家的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才能实现网络环境的不断净化,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体系。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无论是保护力度还是广度均有很大提升。自党的十以来,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广大,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强化行政执法的方式保障了诸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应看到的是,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仍处于初期阶段,问题和不足仍较多。近年来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和电子书籍版权案件频发,敲响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警钟。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
我国进入网络社会的时间仍较短,人们的思想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未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我国公民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我国公民已经习惯于网络的免费模式,无论是各种软件还是视频、音频、图片和文本资源,均能够通过简单的搜索和下载即能获取和使用,无需向制作者和权利人进行付费 。长此以往,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许多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足,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意识不到自身被侵权,要么无法利用有效手段进行维权。这样一来,网络侵权行为也就更加普遍。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标准,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民事诉讼等具体性法规,使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
然而,就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言,尚且存在诸多的空白和漏洞。一方面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则因为互联网环境的变化性和复杂性,无法快速高效地保证法规制定的完善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只有当具体的侵权案件发生时才能发现相应的法规漏洞,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能得到尽早解决。
(三)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
在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才能保证相应保护工作的彻底性和实效性。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即相应的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当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一些执法机关意识不到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等重要性,往往采取拖延和消极的执法处理态度。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即便最终的执法处理结果未能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未能进行妥善解决,相应的执法人员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理 。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权利人不得不诉诸网络,通过网络呼声来保障自身利益。这就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
网络知识产权虽然在法律保护层面与一般性知识产权没有较大区别,但由于其载体形式为数字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也就使得其专有性大大削弱,很容易受到复制和侵权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形式和行为更加多元化和新型化,原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虽然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新型的侵权事件频发,无论在技术认定还是在事后保护方面均有着相当的难度。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仍在研发当中,相应的技术理论和手段仍不成熟,在落实到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当中仍有着诸多的不足。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也就存在着较大阻碍。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是促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在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知识有了更高的认识,懂得分辨知识产权以及产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之后,才能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为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宣传、校园教育和企业讲座等方式将相应普及工作落实到位,使得每个公民能够接触到并最终学习到相应知识,能够自觉维护产权并抵制侵权行为。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设立专项法律强化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关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实现与时俱进。为此,应当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研究修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执法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法》而言,应当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厘清等作出详细规定 。不断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并设立专项法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才能实现法律防护体系的有效构建,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使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实现相应工作的高效性、实效性。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对于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执法过程的监管和执法结果的检查,确保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达到对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侵权者的有效处罚。另一方面,在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促进并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尤其是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在知识产权作品的使用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政策鼓励,使得行业内部能够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拒绝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提升产权保护技术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实现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的不断升级。一方面,国家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支持,通过政策和资金等手段为相应的技术研究和实践提供有效帮助,提升整体技术水准。同时,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不断培养高技术、高能力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人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研发工作得到稳步推进,并推动相应产品早日进入市场并投入使用 。另一方面,加强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应用范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技术的泛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也避免技术使用不当给侵权行为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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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非遗传人彭小平在第四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艺品交易博览会现场制作面人
虽然仍存在开发难题,但今日中国的近90万项非遗资源,正在成为炙手可热的资源。特别是其中由国务院批准的1000多项各级非遗项目,开始吸引资本源源不断地注入。
在北京,几乎经营面人的商家都从“面人彭”进货。除此之外,“面人彭”还做OEM产品。北京百分之六七十捏面人的,都从彭小平这里拿货。
捏面人的彭小平也是北京第一个下海经商的传统手艺人。1980年, 21岁的他在北京友谊商店一方小柜台上做起了捏面人的生意,一个月捏360个。
面人一上柜台便迅速售罄。3年后,虽然彭小平取得了第一个面人注册商标,但很快便有人模仿冒名。
从此30多年间,维权不断。
彭小平对《t望东方周刊》说:“非遗传承人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创造的无形资产,如果裸放入市场,很快就会被剽窃和侵权,这方面能起法律保护作用的,非知识产权莫属。”
非遗的案与艺
“外部社会对传承人太过强势。”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认为,欠缺文化尊重是现代市场中出现对非遗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从传承人那里获取宝贵之物,但并没拜人为师,据为己有、歪曲事实,在创意经济里拿钱,应该为人不齿。”
曾经,碍于观念与认知,传承人会认为用知识产权保护权益太麻烦,也未必行得通。侵权现象的屡屡发生给不少传承人当头棒喝,率先打入市场的民间工艺首当其冲。
非遗维权绝非个案。
晚清年间,天津人张明山创立“泥人张”。百年世家,张氏后人却为这名声打了多年的维权官司。
2005年,京津两地一场长达7年的“泥人张”官司开始了。“泥人张”的天津传承人张_将北京人张铁成告上法庭,因后者宣称自己是北京“泥人张”传人,并注册了公司从事经营。
张明山后人分布京津两地,从家族作坊衍生出的正牌“泥人张”本就有京、津两支,张_属天津一支。张_认为,并非传人的张铁成在明知“泥人张”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商业标识使用,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老字号年代久远,取证艰难,官司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张_胜诉。此案被称为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之一。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涛对《t望东方周刊》说:“进入市场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越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这种市场本身的竞争性程度越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就越大,其市场和终端消费者联系越紧密,知识产权就越有意义。”
其实,将知识产权纳入非遗保护视阈,原因远不止于非遗产品市场化的推动。 山东省潍坊市杨家埠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杨家埠木板年画的代表性传承人杨洛书,展示以自己名字“杨洛书”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和国际域名注册登记证书
非遗的核心价值,在于它与实体载体相剥离的具有多重价值的丰富信息。而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和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是以保护无形财产即信息为主。因此法学界普遍认为,二者有很强的逻辑联系。
此外,在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国际间难免有缺乏文化尊重的侵权行为发生。李松说:“强势国家会把知识运用得很好。他们拥有专利,在创意经济中获利。但很多原始资源是从弱势国家拿到的,这在宏观上违背了公平发展的原则。”
他举了中医药的例子:“传统药方被他国药业制造公司拿去研究,造出新药,制作成本5角钱,开发成本5元钱,然后再回来卖你6元钱。这很让人无奈。”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国际化规则和制度,可以打破很多地域性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之下的非遗,相当于拥有了一张全球适用的护身符。
代际公平还是代内公平
“知识产权的制度资源,与保护客体资源可以形成连接。在现实中进行非遗保护的行政管辖,可能条块分割非常严重。但是从学术层面上来说,它是一个整体,这是高度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做到的。”焦洪涛解释。
而且,并不是每一位非遗传承人都像彭小平一样,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基层的传承人没有足够知识积累,往往也没有资源去协助他们。”焦洪涛如此总结。
目前,我国能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帮助的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依据现行法,彭小平对“面人彭”品牌进行了商标注册,对面人技艺、面人造型进行了专利注册。每一项注册都有保护期限,商标有效期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20年,著作权则是自创作者逝世后有效期50年。
然而,一门非遗技艺,往往传承几代,靠师承、子承延续。焦洪涛认为,其维权涉及国人所认同的“代际公平”,而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认同的乃是“代内公平”,垄断性保护便只限于一代人。
另外,知识产权最终要明确权利主体。但非遗之中有许多群体性传承的习俗或技艺,一旦涉及利益分配,便成了棘手问题。
李松调研过一个传统造纸项目:是整个村落集体沿袭的,但非遗保护启动后,政府选择了一个代表传承人,给传承人办起作坊作为旅游地标。各类优惠条件令人眼红,晚上,村民就往作坊里扔砖头。
焦洪涛认为:“现在的法律法规里面,要重点填补的空白。就是在法律地位上,除了自然人的传承以外,还要加强非物质遗产经营所在的传统社区的保护。”
“从光鲜的领奖台回到偏远乡村,他可能会被排斥。”焦洪涛说,如果没有很好的利益分享机制,传承人便会遭到孤立。
传统社区是非遗传承人的原生境,一旦二者互相远离,非遗传承人就走向了异化。因此,焦洪涛说:“要把传统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确立,那么知识产权归谁呢?应该是社区集体共享的权利。”
知识产权不只是工具
李松对本刊记者说,在非遗领域里,知识产权应当成为一种理念,而不只是一种文化保护的工具:“理念应该在先,不应该把手段放在最前面,因为牵扯的对象是文化,是最难量化的东西。”
焦洪涛曾见过一些对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误读的传承人。他们希望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上带来立竿见影、永久性垄断的回报。
“假如是一种不适当的贪婪之心,应该得到遏制。”焦洪涛说:“知识产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无边界的,知识产权更不是所谓实现商业利益的‘政策工具’。”
捏面人将近40年,彭小平说,他对侵权已经见怪不怪。自己更关注的是将做微型面人的手艺做成“绝活儿”:“手艺人怎么去避免侵权?首先要让自己做的别人模仿不来。”
从国家的文化发展来讲,躺在床上等着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文化,在李松看来是不可取的――只重经济利益而没有文化自强的自觉性,民族便会“虚胖”;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文化便要面临碎片化危险。
2008年6月,经自贡市扎染工艺厂(以下简称扎染厂)申报,“自贡扎染工艺”被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
扎染厂有两位老员工自立了门户,成立新公司,并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贡扎染工艺”等有关字样。扎染厂认为此举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
自贡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败诉,认为“非遗”属国家公权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的使用也应是国家公权调整范畴,而非民事权益。同时,“自贡扎染工艺”这项传统手工艺技能,是自贡人民的共同财产,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家企业。
“这个案子很可能是企业间市场竞争的结果。”焦洪涛说。
李松认为,对知识产权产生误读、夸大其职能范围,甚至反过来将其作为商业竞争、地域间文化竞争的手段。个人或民族、地区紧抱各自的文化遗产不予分享,对国家的文化治理会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 ; 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 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 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 %,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