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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亮教授是一位颇有成就的科学工作者。他认为,祖国在科学工作者的心中是神圣的,因此时刻惦记着要为祖国的腾飞多做贡献。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如何多做贡献,就成为科学工作者常常默默思考的问题。
现代科学知识增长迅猛,科学技术发展飞速,我们的祖国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发展体系,需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系、科学技术体系、经济体系、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等。然而,中国的科学技术体系如何建立才可以再创中国的科学技术伟大辉煌?这是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现代科技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科技体系建立的,是否具备中国特色?是值得深思与探讨的问题。
由此可见,王远亮教授是个善于思考的人,他能在生物工程学方面取得辉煌成就也与他善于思考是密不可分的。
善于分析系统把握
迄今,现代西方的科学知识尤其是在物质科学和生命科学领域增长之迅猛,微粒子,时空量子化,特别是基于分子生物学的医学的知识等等,日新月异,预示着科学将产生巨大的变革。我们正处在科学变革的前夜。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体系?王远亮教授认为需要冷静地系统分析。
我国现实的状况是,西学东迁并且几乎全盘西化(部分真正的中医除外)的科学技术体系似乎已经形成。其理由是,西方科学就是先进。西方技术的先进性有目共睹,为何古代中国科学那么的辉煌,近代就落后了呢?
这也就十分奇怪了,表面上看这是所谓的“李约瑟疑难”,实际上是人们赖以“假设+逻辑思维与推理”,有时辅以局部关系的实验,即注重非真实性的科学(西方科学是必须以假设为前提的科学),却很少关注真实性的科学(中国古代创立的科学是不需要假设的科学)。可是史蒂芬•科维认为需要“根据德尔纳的观点,避免失败的关键在于要用系统,而不要用分量;要以整体,而不要以局部的方式进行思维。”这正好符合中国先前辉煌的科学观。所以不必奇怪,西方科学家正在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大势在中国先哲科学观领域中淘宝。有很多外国人在中国这里得到了启示,比如说,玻尔以“太极图”作为族徽,普里高津在湖南学习了“天人合一”继而发现了开放式非平衡系统科学,汤川秀树认为他之所以能提出介子理论与受到庄子馄饨说的启示有关,哈肯说“协同学和中国古代思想整体性观念上有很深的联系。”等等,由此可见,中国的先哲科学观领域是有很多精华的,后人需要的就是将这些精华加以提炼并正确运用和发展,形成属于中国自己的科学系统。
爱因斯坦说:“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所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德几何中),以及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方式方法。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那是不用奇怪的。令人惊奇的倒是这些发现(在中国)全部都做出来了。”但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很多中西会通者都发现了这一影响我国科学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著名数学家陈省身在1994年吴文俊荣获香港求是科技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科学家奖时说:“他的机器证明理论,保持了中国数学的传统。”同时,吴文俊院士也说:“最重要的是开拓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域,创造自己地方法,提出自己的问题。这就好像别人已经开辟出一片天地,你在这片天地中,即使翻江倒海、苦心经营,也很难超过人家,这片天地终究是人家的”。特别是吴文俊在《中国古代数学对世界文化的伟大贡献》一文中明确指出“近代数学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主要是靠中国的数学,而非希腊的数学,决定数学历史进程的主要是靠中国的数学,而非希腊的数学。”
王远亮教授认为,我们应该以吴文俊先生为榜样,正视中国的历史至今的科学发展历程,《老子》以系统科学观论长寿之道可以借鉴;《易》学以系统科学观述太阳系形成论;中医秉承这两个系统思维保障人体健康;现代西方科学的非线主要靠中国的系统科学去解决,那么未来的科学应该是以中国系统思维的科学为基调的科学。
所以,王远亮教授认为,以我国的系统科学思维去融汇中西,就能够建成世界上最先进的中国特色的科学技术体系,以此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美大厦。
朴实无华耕耘收获
我们知道,生物工程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等,他们互相联系,其中以基因工程为基础。只有通过基因工程对生物进行改造,才有可能按人类的愿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生物产品。而基因工程的成果也只有通过发酵等工程才有可能转化为产品。
医学上通过生物工程可以生产出大量廉价的防治人类疾病的药物,如入胰岛素、干扰素、生长激素、乙型肝炎疫苗等。生物工程在食品、轻工中的应用面也很广。
现在世界各国对生物工程都十分重视,我国也把生物工程列为重点发展的科研项目之一。生物工程学的研究将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
王远亮教授看到了生物工程对人类的影响,义无反顾的投身到这项伟大的事业当中,多年以来,王远亮教授兢兢业业的从事研究工作,进行了多个课题的研究,并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他一直从事聚乳酸改性材料及其应用基础研究,曾负责并完成与本课题有关的项目30多项,包括负责和参加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和重点项目8项,负责和参加国家“863计划”课题2项,主持国家支撑计划项目1项,此外还有教育部和重庆市重点重大科技课题8项。获得了多项荣誉。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可专利性;相关问题
1转基因作物的可专利性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一般而言,发现是对自然现象、本质规律的揭示,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运用。但生物技术是建立在大量的发现之上的,并始终也不能逃脱对活的或具有活性的生物或生物物质的利用,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就更是如此。那么,转基因作物究竟是发现还是发明呢?这是它要取得专利保护所必须界定的前提条件。发明与发现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Buckley在Reynoldsv.HerbertSumithCo,Ltd.一案中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发现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仅是以揭示以往未发现或未搞清楚的现象或物质来达到上述目的,发明也增加了人类知识的总量,但它并不单纯依靠揭示某些现象或物质,还必须包括行为的创意,以及导致一种新产品、新成果或新方法或对现有产品、成果或方法的重新组合行为。”
在考虑转基因植物是不是自然产品这个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一种新的转基因植物必须有人工干预这个前提。转基因植物并不是简单的自然产品,如果没有育种者的干预它们是不会出现的。显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可以对植物进行修饰、改造来生产一种与以往自然界的产物完全不同的、达到一定预期目标的转基因植物。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制造出来的转基因植物不是自然产品,而是人类智慧的产物。现在大多数国家已经明确接受由野生微生物纯化得到的菌株是可专利的主题物。
一些学者认为转基因植物仅仅是发现,不能成为专利客体,因为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从根本上讲是自然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创造者”仅仅是从自然界中提取已经存在的生物体,并按其客观存在的顺序组合起来,就意味着“创造者”并未向公众公开或提供任何东西。这些学者将转基因植物看成天然产物,如果将转基因作物认定为天然产物,那么它就仅仅是自然产生的生物体,是发现而不是发明,因而也就不受专利保护。但是,转基因植物本身就是经基因修饰或重组的生物体,分割开来看,原始的生物体和基因序列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经基因修饰或重组技术介入后,两者就发生了变化。依据专利法,即使是从生物体分离纯化得到的化合物或微生物,不会因为它的生物学起源而妨碍它们的可专利性,所体现的原则就是人工制造的产物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此外,作为生命体,微生物与植物之间的区别就是植物的分类学等级比微生物高,不同于生命体与非生命体那样有实质性的差别。既然微生物是可专利的,那么转基因植物也能成为可专利主题。
如前所述,经基因修饰或重组会产生3种情况,即基因序列的重新排序、插入其他的基因序列以及删除特定的基因序列。这3种方式都会导致原始生物体基因序列的变更,也许变更后的基因序列在自然界仍然存在,但一旦这种特定的基因序列与原始的生物体结合起来,就会使原始生物体具备某些新的特征。因而转基因植物不是一种天然的产物,也不是一种单纯的科学发现,而是“人类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从现有的物质中创造出来的新发明,或者至少是某些人类利用其技术或能力的新方式……”,应当获得专利保护。
1.1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明确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最基本的条件。根据中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定义,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与现有技术的内容有关。中国《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是绝对新颖性。
在此所述的绝对新颖性要求,一般不会对植物的可专利性构成严重障碍。利用转基因技术,可以很容易地创造出带有某种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在美国,很少对转基因植物的新颖性提出反对意见。利用现代转基因技术,培育一种具有新性状植物,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植物并不困难。所以说,新颖性要求是很容易满足的。
1.2 创造性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解释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一般来说,我们以发明对该领域所做的技术贡献来判断创造性。
当审查员分析转基因植物发明所具有的一种新颖性质时,如颜色的改变、糖含量的增加,有可能发生因缺乏创造性驳回申请的情况。因为对一个普通的育种者来说,这些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即使这些新的表现型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育种者所用的遗传材料并不是为公众所知道的,那么利用该遗传材料而获得的新性状就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可以认为利用这种遗传材料创造的转基因植物具有创造性。对创造性进行分析的另一个因素是,是否有经过他人的努力而未能取得被提出权利要求的表现型的尝试。如果一个育种者获得了他人试验过但没有成功的结果,那么就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
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随着植物生物技术和分子生物学的迅猛发展,克服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变得容易了。但是,当未来转基因技术发展到更高阶段时,把某一个特定的基因转到植物中制造出新的转基因植物没有什么难度时,再申请专利就会面临达不到创造性的问题。
1.3 实用性和可再现性
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按照《审查指南》的解释,所谓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等等。关于产业的解释实际上与《欧洲专利公约》的产业应用性的解释范围相当。
转基因植物的实用性,实际上是一个容易达到的要求。一种带有某种新型性状的转基因植物,如生产一种有用的化合物或具有抗虫性、观赏性等,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实用性。在《审查指南》对实用性的解释里,还有再现性这一个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发明里面。能否重复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是判断是否授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再现性,即技术方案的可重复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对于用传统育种方法得到的植物品种,因为育种的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所以不具有再现性。那么对于转基因植物产品,一般来说不存在取得专利的再现。只要制造新的技术方案是非生物学的方法并且是可重复的,对这种制造产品的方法的专利保护就是可能的。现在看来,新的制造方法已经普及,转基因技术能被准确地描述,并可以被该技术领域里的技术人员重复实现。
当一项转基因植物发明的专利申请中含有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时,作为一个结果,如果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技术方案可以得到重复实施,那么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可以被同时允许。
理论上讲,利用植物生物技术制造的某种转基因植物是可以重复的。制备片段以及载体、重组载体的技术可以明确,,假定说明书中公开充分并且可以使用,那么该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该能制备出相应的和重组载体以备插入植物基因组中。在创造转基因植物过程中,导入外源遗传信息的阶段中不会出现技术问题,在外源基因导入到植物基因组后,会出现重组载体与植物基因组整合的位点不确定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构建的重组载体和植物基因组之间整合时产生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含有外源片段和强启动子的重组载体迅速进入植物细胞核,然后随机地整合到植物基因组的不同位点上,于是就形成了在每个被转入外源片段的植物细胞核中,片断插入的位点上是不同的。从基因组的水平上来看,由此发育而成的转基因植物个体就是各个不同的新植物。但是从整体的表现性状来看,它们又是一样的。即利用具体的解决方案,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相同表现型的转基因植物,但它们的基因组结构不一定是与发明者得到的相同。也就是说利用同一种方法,可以得到基因组水平不同的转基因植物。虽然得到的是一种带有相同外源但基因组结构不同的转基因植物,它们对外界的表现型仍然是相同的,即得到的是同样性状的植物,因此应该认为具有再现性。
2转基因作物专利的相关问题
(1)人类干预的水平问题。授予专利所要求的人类干预,并不要求发明直接控制导致产生最终生命体的所有自然过程,但需要有一个控制因素。也就是说,人类必须能够有效、明确地控制生命体的变化过程。此外,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人类干预不能仅仅是将原始生物体的DN断或另外的DN断进行简单的排列、集合。转基因作物之所以可以商业化,是因为相对于现有生物体,它具有特有的优点,而其优点对于现有生物体而言就是产生了新的、具有吸引力的影响,而对于DN断的简单排列、集合是不可能取得这种效果的。人类对原始生物体的干预必须表现为对其DN断利用特殊的方法,有选择地进行创造性的重新组合。因此,判断转基因作物的人类干预水平,应注意判别人类的干预与生物体的自然反应过程相比较是否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类在干预过程中对于生物体的自然产生过程是否具备一个控制因素,另外,必须注意对生物体的DN断是否进行了有选择的创造性的重新组合,而不是简单的排列、集合。
(2)专利类型的选择问题。生物技术的发明一般分为两类,即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对于转基因作物而言,选择何种类型的专利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生物体或生物物质适用产品专利与适用创造它们的方法专利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产品专利的保护性更强,无论产品是如何制造出来的都予以专利保护,而方法专利仅对采用该种方法获得的产品予以垄断权。然而,方法专利对于转基因作物发明的专利权人而言几乎是无效的,因为一旦经修饰或重组的基因序列被公开以后,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反向工程反推出无数种方法来得出相同的转基因作物产品。而且转基因作物不同于其他一般技术产品的发明,生物产品本身是有生命的,能够生长繁殖。其他人并不一定需要使用发明人的方法,而只要得到该发明的生物产品,即能大量繁殖出具有同样特性的生物个体,从而毫不费力就窃取了专利权人的劳动成果。从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关注的是转基因作物本身,而不是获得它的方法,因此对转基因作物适用方法专利显然是不合适的,选择产品专利才能有效地保护发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