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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运营 有线数字电视 用户管理系统 构建
近年来,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视频技术逐渐走向成熟。数字电视与传统的电视相比,在技术方面远远优于传统的电视。数字电视拥有个性化和现代化的操作系统,使其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互动电视节目,并且对用户可以进行有效地控制。
一、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基本概念
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是对有线电视运营管理的平台,也是一个完整的工作系统,能够有效地实现对有线电视运营的综合管理。该系统通过对用户服务、收费、统计等业务的综合管理,实现网络运营的数字电视业务。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是借助于数据通信手段对计算机进行网络应用的系统,主要由数据库、应用服务与客户端应用程序构成。其中,数据库是对用户信息及财务和用户终端设备进行存储的程序。应用服务则是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运营策略进行有效地节目包装及定价的程序,并对机顶盒及相关的智能卡进行初始化操作。而客户端应用程序则是对用户、财务及运营策略的有效管理程序。
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的市场需求
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电视的出现,使得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逐渐从粗放型的管理体制向精细型的管理体制进行转变。此外,其用户管理系统的对象也逐渐增多,管理业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仅要对用户的资料信息和收费信息进行管理,同时也需要对业务信息进行管理。所以,一个完善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对有线网络的运营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用户管理系统应具有稳定灵活的特点,不仅能够对业务进行灵活的整合及归纳,同时也应具备业务跟踪及财务统计的功能。然而,在现实的用户管理系统中还未出现能够完全满足其商业需求的系统。
三、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的设计原则
首先,应根据现阶段市场与用户的现实需求对用户管理系统进行设计,找出其中的共性需求,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市场的需求,也可以使用户得到满意。其次,对于应用软件的设计,应采用标准的软、硬件,其软件系统由功能模块组成。这种设计方式,使其应用系统能够有效地扩展业务功能,根据运营商的要求自主进行功能定义,并且能够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白主进行系统的升级与更新。最后,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应保证其自身的合理性,不仅要求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同时也应确保其可靠性。
四、构建可运营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管理系统
1、安全性与稳定性。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应采取成熟的技术管理手段进行用户的管理工作。用户管理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是保障其系统数据、网络、操作及应用安全的重要措施。若系统出现故障,则可以通过备份数据进行迅速的恢复,确保用户管理系统的实时稳定运行。2、开放性与兼容性。用户管理系统应将接口向第三方开放,使其接口能够适应多厂商的使用,CA接口与SMS接口的数量得到有效保证。在接口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应使用TCP或IP协议。3、灵活性与拓展性。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系统配置能够进行灵活的处理与升级,同时能够不断的拓展自身业务与用户拓展,并且能够对系统升级进行可行性的维护与处理。4、界面和谐并容易维护。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的界面应保证以中文为主要工作语言,并对系统界面进行统一的设置.保证用户与机器的对话过程中界面设计和谐友好。除此之外,在用户管理系统的逻辑设计方面应进行分层设计,保证各层之间的独立性,但对其进行修改时应保证不影响其他层的正常运行功能。5、合理性与先进性。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管理系统应符合使用区域的实际情况,并采用性价比较高的系统配置,使用户管理系统能够在较小的投资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6、系统分布性。用户管理系统应具有异地分布方式的功能,并将其建设成积极有效的运营平台,使其平均每年的可靠运行时问接近百分之百。这样不仅可以对黑客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地限制与杜绝,从而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我国《合同法》结合国际国内立法和实践的经脸,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种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合同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了前曲性的规定,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1条、16条、26条、33条、34条。第11条,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承认了它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书面的法律效力;第16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的到达、生效的时间;第34条规定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效力加以确认,解决了一直困扰电子合同有效性的书面要求问题。不过总体看来,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为了满足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还有待对合同法和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普,并通过单行法规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加以规范.《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电子合同的效力的不确定性。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大不同,虽然《合同法》认定其为书面的形式之一,但在诉讼过程中,以这种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还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一方面,我国没有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法,还无法确定电子合同与普通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但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签字、盖章便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对于电子合同,如果没有数字签名、一定的身份认证制度或其他证实交易双方的身份的制度的话,在如此一个虚幻的互联网络中的世界中,合法的法律效力、交易的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这样一来数据电文的合同作为证据有效性的认定便更加困难了,因而数字签名问世包括身份认证制度的规定也是为了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必要立法之一;第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地点确定的困境。《合同法》第16条和第26条关于要约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地点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的地点为:(1)以合同书订立的合同的成立的点为合同的签字盖章地点(2)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投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3)以承诺的生效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其中,(1),(3)没有可争议之处;(2)就有一定的问题了,第34条2款的承诺的生效地点的规定为: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住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定则有一定的漏洞,当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比如最常见的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与我国的某一单位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这时仍以收件人在国外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显然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合同法的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应加以补充,增改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如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不存在与合同的订立和服行又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则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签名是确定合同主体的重要证据,在我国签名主要使用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电子商务与传统的面对面缔结合同或购买货物的方式不同,它主要是利用因特网这一虚拟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商务往来。这样,传统的书面签名盖章难以适用,因此,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身份,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数字签名是通过一个单向函数对要传送的报文进行处理而得到的用以认证报文来源并核实报文是否发生变化的一个字母数字串,也就是使用加密算法制成的数字标签,依此确认参与交易方的身份,使用交易信息不会被伪造、篡改、冒充和否认,从而确保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如何确保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否认性呢?在国际上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思考不少方式,但最主要和应用最广的是通过建立认证中心颁发数字证书,进行信息加密和解密这一数字签名的方式来达到目的。通过建立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名就可以安全地进行因特网上电子商务,不仅解决了传统纸质文件中签名和盖章的难题,而且可以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可靠和不可否认。为了确保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1995年美国犹它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数字签名法,1998年国际商会制定了《数字签名法》,199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以便全球电子商务能够顺利进行。1999年欧盟也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泰国等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数字签名法来保证从事电子商务的数字签名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认证中心有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之认证中心、湖南电信电子商务工程之认证中心,上海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正在建设的金融认证中心等,但是我国尚未制定《数字签名法》。
(二)电子商务的程序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电子商务是通过数据电文缔结电子合同进行的,与传统签订书面合同不同,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如发生纠纷,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和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来解决实体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选择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如何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私法原则的适用?目前国内外都没有对此做出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法律提出了许多挑战。在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7种证据之一,数据电文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我国成为证据是不成问题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由人民法院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里的“其他证据”是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电子商务中,书证等证据通常被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所代替,所以,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符合作为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效力的标准难以实现。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个种类,但未明确规定视听资料的定义、分类及其审查方式和标准,而电子商务的往来多是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数据电文的原件与经过删改的数据电文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发生纠纷只能提取电子证据。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给电子证据的认定带来困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
(三)电子商务的支付法律问题完整的电子商务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都尽可能地在网上进行。在因特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支付工具与传统的使用现金、支票等支付手段不同,它是采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目前国际上用于电子商务支付的电子货币主要有智能卡等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由于技术创新的突飞猛进,出现了完全建立在网络上的虚拟银行如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上银行的业务可以全部在网上进行。这样,就使得在电子商务中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变得轻而易举。由于作为网上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很容易由私人和商家发行,而由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会侵犯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此,美国和德国已经颁布法律,严格禁止私人发行电子货币。因此,迫切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的职责权限,尽快制定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总任务、目标、职责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的职责和权限划分。而且,我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严禁个人和商家非法发行电子货币,未经许可,任何机关、企业和个人不准接受和使用电子支票、数字化货币等电子货币。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不一,有的采用现金货到付款,有的采取邮局汇款,有的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应逐步建立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及建立在因特网上的统一的网上交易支付和结算方式,并修改原来不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应采用纸质支票并签名盖章而不承认非纸质的电子支票的支付方式。应制定新的《网上支付管理条例》来使因特网上的电子支付方式合法进行。
(四)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这样一个虚拟社会里如何建立起交易者的信心和信用相当重要,因为不仅买卖双方不见面,商人在电子商城上卖假冒伪劣产品或没有货物却在网络商场上虚假地销售货物将如何处理?同时,因特网上有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非法侵入商家、客户的网址,对当事人的加密信息进行修改,如何将黑客绳之于法?如何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黑客对网上开户银行的数据库进行修改,盗窃银行或客户的资金等不法行为,这些不法分子可以来自世界各地,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刑法条文仅有4条,如何进行惩处?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建立网上商家的信用评级机制等制度以约束并减少网上欺诈行为。同时还应看到,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保护电子商务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和网络环境,将难以真正改变消费者传统的购物观念和确立起电子商务的消费方式和信心。所以,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保护和进一步加大针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司法机关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使犯罪分子难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确实维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当两家异地的公司,为了一个小合作而不当面签合同,又如何才能快速解决这个问题呢?
当你在网上采购了一份物品,又想得到购买的合法权利时,又当如何呢?
这是当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之际,
潘石屹同书生公司签署的一份电子合同。
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深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上种种不当面签署合同的需求时刻出现在我们面前,传统的面对面的纸质合同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如何才能解决以上的需求?毫无疑问,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成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项必备武器。当前,电子签章的应用情况又如何呢?
电子合同成当务之急
在9月1日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称,我国上半年全国网上购物成交额累计达100亿元,仅通过网络购买的手机,就在300万部以上。在此之前,有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进行过网上购物的互联网用户就已经达到了2000万之多。
可以说,这是一个充满诱惑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庞大的数字后面,却存在着很多用户受损的现象!
在淘宝网上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买家向卖家购买价格低廉的盛大公司游戏点卡,操作方式为利用支付宝支付,但是应卖家的要求,在没有真实收到货物的情况下,点击确认收到货。而卖家在提现完之后,并没有真实发货,让买家造成26万元的损失。
如何避免这种种交易黑幕?
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就可以为以上种种交易保留下证据,特别是当今年上半年,《电子签名法》开始生效后,电子合同开始成为电子商务的有力保证。要知道,电子签章在制作过程中会进行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认证,这样,通过电子签章可以追查到实际的交易者;其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应用电子签章方便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这种电子合同的签订既不会影响网络交易效率,又可以留下法律认可的交易凭据。
商务流程的新生
确保网民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只是带有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的其中一项作用。其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加快商务办公的效率。
面对异地签署合同的情况,我们有一种传统的解决办法,A公司的老板派出亲信携带公章出差到B公司,面对面签署合同。可以想到的是,当这份合同的金额很小时,出差之行是得不偿失的。还有另外一种传统的方法,那就是两公司之间通过快递的方式,相传快递盖章文件。这样一来,一份合同签署下来就得花费好几天的功夫。而如果用传真的方式来传真合同,这种非鲜章的传真文件又是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由上可知,传统的合同签署方法已经出现了瓶颈!然而,采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技术的电子合同,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据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介绍,从商务流程来看,电子合同的出现让企业摆脱了以上烦恼。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般来说,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类似的功能。在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中,用户无法对合同中的所有内容作修改,一旦用户对其中有任何内容进行修改,当它再次打开时,电子签章将显示无效。此外,书生公司等开发的电子签章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图片,用户却无法对它作任何复制、提取或修改。这样,电子合同的内容和其中的印章都将是安全和可信任的,它也就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依据。
由此可见,原来常常需要数天时间来回快递合同,现在通过网络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合同,大大加快的办公速度。
电子签章的应用突破
应该说,已经有不少人听说过电子合同。但目前,电子合同的应用到底如何呢?到底哪些领域才更需要电子签章技术呢?
其实,电子签章的应用领域非常广,其实原则上只要是能够用传统橡皮印章的地方都可以用电子印章。但是,对于远距离协议、时间要求急的协议的签署,电子签章有更能发挥优势。例如在工商、税务、会计师协会、电子商务、旅行社等很多领域都是电子签章的“最具应用潜力行业”。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电子政务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启用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为企业及公众提供服务,通过网络率先完成拍卖企业登记备案全过程。如此,如果你要到工商管理局备案,只需将备案材料的电子版加盖书生公司的电子签章后,通过网络发给海淀工商就可以了。
可能,你会觉得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应用案例。殊不知,我国政府部门网上办公系统已开通了多年,但由于网上材料缺乏法律效力,网上办公只能停留在初检阶段,最后仍然需要提交一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海淀工商局行动走出了决定性的一步,那就是让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真正成为了办公的正式文件。
几大应用难点
电子签章听起来非常具有诱惑力,但是,它还是有很多需要解决的地方。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收费问题。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家做电子签章的公司,其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当属书生公司的书生e章,我们就以书生e章为例来说明。
要知道,一个传统的橡胶签章只需要十几元钱,如果这个签章不掉的话,还可以一直使用下去。相比传统签章,电子签章的使用费用则相对较高。按书生公司的报价,对于个人而言,启用书生e章需要首次制作介质费150元、签证费50元,更重要的是,每年带需要花费300元的年费。对于企业来说,年费达到了880元。特别是对于个人用户而言,每年花这么多钱来购买电子签章,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投资。
此外,又一个应用难点是文档使用场所。目前,我们都已经习惯了微软的Word、Excel文档,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撰写合同、文档时,都会采用这两种方式。如果采用传统的签章方式,我们就会把它打印出来,再签字盖章。但对于电子签章来说,却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
目前虽然已经有一些基于Office文档上的“签章软件”,但这样的签章文档并不具备足够的安全强度,在这种文档上加盖印章根本无法保证电子印章和文档内容的安全。
有测试机构表示,在微软Office文档在进行签章后,虽然内容不能改变,格式却可以随意修改,留下了安全漏洞。例如,一份Word的签章文档中,虽然文字内容不能改,但字符的字号、字体颜色等可以被更改。举一个例子,可以在文件中把10000的最后一个0设置成白色,因为文档的背景是白色的,这个0实际不可见,结果就变成了1000,当别人签章(或签字)后,再将这个字符从白色改为黑色,这个数字又变成了10000。
要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章就需要采用专用的书写模板。例如书生就采用了专用的模板来增强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如此后,文档的内容和格式都得到了保护。
如何降低成本永远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互联网的出现为企业进一步降低内部生产、管理成本提供了新途径,同时也使企业的经营视野从内部转向了外部,降低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协作成本就成为企业优先考虑的问题。其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优化企业供应链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新供应链打破利益争抢
在传统概念中,制造业似乎都是纵向发展的,讲究大而全,石化企业从原油加工到生产各类石化产品、运货出厂等各个环节全部由自己承包。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分属不同的价值领域,在互为供需的基础上,形成积压的闭环供应链结构。因为要考虑各自的既得利益,供应链伙伴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的情况。
网络时代产生的供应链管理则可以同时增加供应链各方的利益,协调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关系,并可以使整体的交易成本最小化。中国石化的电子商务系统有效地整合了这种基于供应链的管理思想,并取得了显著的应用效果。
安盛的“三点计划”
在中国石化的电子商务系统中,中石化确定了以优化供应链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在订制电子商务策略时, 中石化首先考虑如何大幅增值现有供应链,使电子商务真正与市场、生产信息系统构成供应链系统,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按照中石化的实际情况,中石化在实施电子化供应链时,采用了安盛咨询公司提出的“三点计划”——“想得要大,起始要小,攀登要快”。“想得要大”指要充分估计事业的复杂性及风险,考虑到所有可能性,并评估合作伙伴; “起始要小”是指一上来摊子不宜铺得太大,要谨慎行事,展示每个概念实际效果,减少失败风险;“攀登要快”指建立客户基础,提升投资。
“聊天室”采购
基于上述策略,中石化推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该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与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集成,即强调用应用制造现场的实时数据来支持商务上的决策。
针对合同洽谈的特点,中国石化网上采购系统设计了一种类似“聊天室”的网上洽谈方式,客户可以设定为甲方、乙方或多方,指定一方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修改的过程对于洽谈双方都是透明的,谈判条件确定后将合同文稿打印成文件,在网下签订。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提高了合同洽谈的透明度,对“黑箱操作”起到了控制作用。为了提高洽谈的安全性,中国石化网上采购系统在程序设计中对系统权限进行了划分,根据登录采购网站用户的业务需求,将用户权限划分为普通用户、供应商用户、分公司用户、总部用户和超级用户(系统管理员)5种类型。不具备权限的用户将不被允许进入洽谈室。另外,由于合同谈判往往要经过几天甚至更长的阶段,程序为此设计了一个留言板,设置一个口令,当用户希望进入时,只需输入相应的口令就可以进入。
电子商务的“中国特色”
该系统最成功的方面在于电子商务下的前端销售与后台管理相结合。国外的电子商务系统一般没有计划管理方面的内容,而在中国石化的这个系统中,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联的管理模块都涉及到了。系统的另一个特色就是统计报表。中国石化电子商务系统制作了40多个电子报表,销售部分也制作了30多个报表,平均每一个报表都有270行的内容。如何在网上填写这些报表是一个既需要技术又需要技巧的工作,中国石化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成功。
从开始几个月的运转情况看,中石化电子商务网的运行状况良好,客户、供应商反应热烈,上网交易踊跃。目前每天访问网站有2000多人次,访问高峰时,每分钟点击次数可达1500多次。网站运行3个月内,石化产品销售成交金额10.8亿元,石化物资采购成交金额3.7亿元。
问题及对策
问题1: 网上交易量仍然不充分: 物资采购方面,网上提报的货单数量不多,金额也较少;在产品销售方面,客户提交的购买意向书、双方洽谈合同、网上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数量明显不够,许多客户根本不在网上进行业务洽谈。目前这些电子商务的切入点仅仅是冰山一角,并没有完全体现出电子化供应链的全部价值。
对策: 应创造条件鼓励供应商上网,并将网上交易的部份利润分配给供应商,这样做在短期内虽然减少了收益,但有利于中石化抢先建立强有力的供应链联盟。
问题2: 内部与外部的接口是一个瓶颈: 企业的CRM和ERP系统仍在建设和完善中,接口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对策: 企业应该在内部和外部建立一种开放的协作关系,使供应链应用端的数据能够顺畅地传送到CRM系统,既能让卖方通知现存货物和确切的发货期等信息,也能将客户需求及时地反馈到后端的ERP系统。
不再一包到底
网络经济时代,一个企业要想在全方位上去竞争几乎必败无疑。石化企业未来的战略是进行企业转型,与策略伙伴组成虚拟组织,即不再实行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自己采购原料等从头包到尾的运作方式,而是只负责制造,由合同商负责设计、开发。因此,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不足的方面要寻找合伙人补充,然后形成共存共荣的虚拟组织。这时的“合作”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而是要将彼此的部份业务实现实时共享,虚拟组织的门户网站可以把所有成员关联到一起,而不只是在供应链上的线性关系。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维权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及立法保护
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资金周转、物流效率普遍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成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向网络化、数字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已成为创造国民经济增长新动力。
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1. 安全交易问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法则,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消费。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初具规模,呈现出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近20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用中开展了电子认证及数字签名应用服务。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不断涌现,在线支付业务稳步上升。大多数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卖方所提供的先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然后被动地等着收货的交易模式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互联网消费者信息缺失的原因,往往使他们更容易落入互联网诈骗者的消费陷井。
2. 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
多数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必须注册ID,注册需要填写个人详细的信息,然而这就存在个人资料被泄露的风险,不仅隐私权受到潜在威胁,而且个人资料的泄露还可能造成自己其它权益受到损害。如新闻报道,某网友随意在淘宝搜索“棺材”,接下来的两个星期内他的微博登陆,浏览器广告都大量存在在“寿衣”“殡葬服务”等广告。互联网消费者还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等不确定因素的威胁,缺乏网络知识的互联网消费者风险更大。
3. 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根据消费合同的性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金钱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缔结电子交易合同后可,有时会因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因产品、服务质量存在安全性的缺陷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但在网络交易中,卖方可能是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甚至根本找不到卖方,是消费者无从求偿。如某客户在网络上购买“泰国减肥药”一周减肥20斤,结果得了急性肾衰竭。而对商家无法确定身份,异地索赔,也使维权得到阻碍。
以及在购物网站中客户给予商家“差评”,被商家电话、短信骚扰,甚至于被邮寄“牌位”的侵权新闻亦屡见不鲜。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1.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应对诸如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规范和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网上消费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可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
对于离线购物,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定其属于邮购买卖。邮购买卖往往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有权退换货。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但对于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处于空白与模糊地带。我国应借鉴他人经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行使网上求偿权,相关法律应对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者,如何确定管辖地,如何计算损害数额和如何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还应配备识别违法行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勇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
[2]朱锴.浅析中国电子商务中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
关键词: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中心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以及电子文件大量产生并迅猛增长的大环境下,各地加快了对电子文件管理的探索,探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保电子文件长效保管;二是如何使电子文件利用更加方便快捷。立足于解决以上问题,人们提出建立电子文件中心来管理电子文件。
目前,通常将电子文件中心理解为基于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电子文件的“三个中心”,即收集中心、保管中心和利用中心,具备三个基本功能:收集各电子政务平台上产生的电子文件、永久保管这些电子文件、快捷高效利用这些电子文件。近年来,我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电子文件中心建设,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现状
2004年12月28日,国内最早建成的电子文件中心——江苏省常州市电子文件中心开始运行。此后,国内多个省、市先后开展了电子文件中心项目的建设。纵观其建设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数量众多
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政务信息公开的推进,刺激了对电子文件管理模式的探索,电子文件中心由此诞生,并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例如,江苏在成功运行国内第一个电子文件中心后,便在《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2005-2010)》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并从苏南7个市县开始试点,提出“2007年苏南地区全面建成网上电子文件中心,2010年前苏中、苏北地区全面实现网上电子文件中心”的目标。其他省市如安徽、深圳、山东、天津等地也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了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
(二)模式各异
由于没有统一性要求,各地已开通的或在建的电子文件中心项目在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形成了模式各异的电子文件中心。有的为现行电子文件整合和提供利用的服务中心,有的则兼具电子文件永久保管的功能;有的独立于数字档案馆建设,有的则将其视作数字档案馆的一部分;有的仅收集网络办公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有的则将扫描后的纸质文件也纳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江苏模式、安徽模式、青岛模式、天津模式等。
(三)自下而上进行建设
2007年4月27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全国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经验交流会上提到:各地“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我国各地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区电子文件管理的最佳模式。在模式上全国不搞一刀切,但无论采取什么模式,都必须达到长久保存、集中管理和有效利用电子文件这一基本要求”。各省市根据这一精神,对本省市电子文件中心不搞统一标准,各市县电子文件中心通常先于省级电子文件中心建设。
(四)与地区电子政务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相关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正在开展或已经完成的电子文件中心大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只有四川、陕西等个别省市进行了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当地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较低,对电子文件管理需求不强;二是电子文件管理项目涉及面广、经费投入大,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财政经费支持力度不够。
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难点
(一)体制机制问题导致的共享难
电子文件信息能够远程共享,实现便捷高效利用是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初衷。但实际建设中,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共享通道很难有效建立。从体制上看,我国实行条块管理,块与块之间信息全面不畅,条与块之间信息部分不畅,需要有强有力的改革措施打破体制信息壁垒,这主要依赖于上层设计和制度变革。从机制上看,政务信息公开还未全面落实,从信息垄断中享受利益的部门多为权力部门,受长期的工作思路和传统的影响,推动这些部门转变观念、还利于民还需要一段过程。
(二)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的维护难
网络安全从来都是相对的。技术永无止境,当前的安全漏洞被封死,随时还可能出现新的安全漏洞。至于什么时候出现,以什么方式出现,会造成怎样的破坏等均是未知,对于非常规的或未发现过的安全漏洞亦很难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电子文件中有些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一旦数据丢失、篡改或泄漏都将造成严重损失。
(三)资金不足问题导致的建设难
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项目,需耗费大量资金。由于属于公益性项目,资金的来源只能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功能全面的电子文件中心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效用持久,符合电子文件中心定位和实践需求。但有些地方在建设中因为资金上的不足导致电子文件管理项目缩水,未能很好地体现出建设功能。
(四)人员不足问题导致的管理难
现阶段,我国对电子文件归档实行的是双轨制,档案工作成本增加。各地档案局(馆)在开展电子文件管理中,都或多或少感到了人员不足带来的困难:一是编制不足。以石景山区为例,局馆信息化科仅有2人,负责馆藏数字化、网站微博维护、系统开发等,人员极为紧张,很难放开手脚钻研电子文件中心。二是专业技能不足。作为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档案业务是本行,电子文件管理包含了较多计算机软硬件知识,相关知识的不足导致建设电子文件中心时视野不够开阔,创新意识不足,专业技能不够。
(五)自下而上建设导致的设计难
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涉及电子文件数据标准、保存方式、共享规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基层在关键问题辨析和宏观把握上优势不足,需要省市层面甚至国家层面统筹考虑、顶层设计。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建设电子文件中心的成功经验,无一不是将顶层设计作为重点。在顶层设计欠缺的情况下,基层受本区域电子政务发展、经费投入、管理视野等影响,导致各地数据格式各异、相互对接难度大,形成一个个孤立的系统,局限于本区域的简单操作和利用,违背了电子文件中心建设初衷,造成了设计浪费。
三、推动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几点思路
针对目前各地在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并结合石景山区开展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实践情况,笔者认为,电子文件中心在建设上可分两层进行设计,一层为国家电子文件中心,一层为省级电子文件中心,所辖市、区县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作为省级电子文件中心的子系统。根据这一思路,省级以下政府可不直接进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以避免重复性建设和设计浪费。以省级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为例,具体建设中,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路:
(一)全面调研夯基础
调研是电子文件中心系统开发的起步环节,也是重要的基石。只有全面开展调研,摸清本地区底数,掌握政策环境,才能有的放矢,为系统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调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前政策环境。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政策环境和档案文件管理方面的政策环境。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政策环境除了需要了解国内相关的政策、法规外,还需考虑国际惯例和规则。档案文件管理方面的政策环境则需要掌握文件形成规律、档案管理要求、电子文件管理规定等。
2.当前本地区环境。一是本省电子政务开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平台建设情况,电子文件形成情况、管理现状及各部门对电子文件的利用需求等。二是本省档案管理情况,文件归档要求,电子文件管理规定,档案工作传统以及各地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各地实践情况。一是国内实践情况,已完成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地区其电子政务情况、实践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重点考察电子政务建设情况与本省相近的地区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情况。二是国外实践情况,发达国家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的实践和探索,特别是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方面的思路、实践发展以及效果。
4.全国建设思路。重点需要调研国家档案局对电子文件管理的整体思路、实践举措,特别是电子数据格式和规范要求,以便使本地区的电子文件中心信息与国家电子文件中心信息能够互联共享。
(二)多方沟通助设计
设计是电子文件中心系统开发的核心环节,也是系统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电子文件中心的研发涉及计算机网络程序和文件档案管理两个独立的专业,后期参与使用的部门较多。如何将两个方面的专业性结合起来,如何使各方使用者都满意,主要取决于设计环节。设计环节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沟通:
1.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畅通信息采集渠道。信息采集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级部门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垂直管理部门电子信息的传输要从国家部委层面提出统一思路和方案,各级部门按要求贯彻落实。非垂直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需要地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统一思想,明确采集范围、内容及保密措施等。
2.加强与档案业务人员沟通,遵循文件管理规律,体现系统专业性。电子文件中心系统体现两个专业性:一是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业性,二是文件档案管理专业性。实践中,往往由计算机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开发,因此通常档案管理专业性体现不足,容易存在不合理环节。系统设计中要特别征求和采纳文件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系统设计人员要与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反复的沟通交流,在两个专业性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和平衡。
3.加强与国家档案局沟通,密切关注顶层设计,做好系统各项对接。省级档案部门在建设本级电子文件中心时,必须对国家层面相关动态保持密切关注,包括电子文件数据要求、服务内容和形式等。将与国家层面的数据对接、服务对接、共享对接、备份对接、安全对接等纳入电子文件中心开发的重点内容,避免设计浪费,提高和扩展系统的可用性、有用性。
(三)充分验收是保障
验收是电子文件中心系统开发的最后环节,也是检验系统功能是否实现的重要环节。系统的充分验收是电子文件中心研发成功的重要保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1.验收标准要详细体现在研发合同中。只有将验收的标准具体到合同中,才能强化设计方对系统验收的重视,才能按合同要求督促设计方做好后期完善。合同中应将验收标准进行明确,如验收时出现影响系统功能实现的问题时如何处理,验收时发现需要新加系统需求如何处理,系统后期修改完善的时限和要求等。
2.验收内容要分层多次进行。一方面,验收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文书档案专业人员、基层系统使用人员、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以及高校学者专家等。另一方面,验收不能一次完成,要多次进行,每次验收时提出的完善意见要作为下一次验收的重点。
3.验收内容要与试运行相结合。一些系统设计上的问题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发现,因此必须经过一定的试运行期。同时试运行不应仅仅是局馆内部的试运行,而应扩展到基层使用单位;试运行期时间不宜太短,最少为一个归档年度,只有在大量归档的过程中才更容易发现问题。
4.验收问题要及时跟进整改。验收期间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备案,逐一与设计方沟通磋商,明确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同时,局馆要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追踪改进反馈,确保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一旦验收结束,这些问题很容易发展成历史遗留问题而难以解决。
(四)建立机制保运行
运行是电子文件中心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阶段,严格意义上已经迈出了研发的过程。但运行是系统研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运行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性课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来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建立问题反馈制度,及时解决运行问题。没有绝对完美的系统设计,运行出现问题不可避免。随着系统应用的广泛和深入,问题的出现是一个不断产生而又不断解决的过程。作为系统研发牵头单位,档案局馆应建立问题反馈制度,及时收集各方面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通过系统维护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以确保系统得到良好的运行。
2.引导信息网络利用,充分发挥系统效果。建立电子文件中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电子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其参考和凭证价值。但长期以来,人们养成查阅实体档案材料的习惯,对电子文件的信赖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大对电子文件中心的宣传力度,引导各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更方便快捷地查询所需信息,以充分实现电子文件中心研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玉明.电子文件中心的定位与核心取向[J].档案学研究,2010(2).
[2]赵屹,陈晓晖.电子文件中心:路在何方——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机构构想[J].档案学研究,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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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梅.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和对策[J].档案学研究,2009(3).
采购改革起步晚,编制体制还在不断完善,电子化采购也是近来提出的话题,管理思想、规章制度、管理技术、人才建设等都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电子化采购在运行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1、管理思想上的问题。一是缺乏系统的管理思想。随着采购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运行,采购机构为信息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安全管理制度,但基本上还是静态的、局部的、少数人负责的、突击式的、事后纠正式的传统管理方式,而不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动态的持续改进管理的方法。结果不能从根本上避免、降低各类风险,也不能降低采购电子化中由信息安全故障引起的综合效益损失。二是缺乏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方针。部分采购机构领导对电子化进程中信息资产所面临的威胁认识不足,或者只局限于IT方面的安全,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电子化采购方针来指导组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表现为缺乏完整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对网络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法律法规和防范安全风险的教育与培训,对现有的安全制度不能完全实施等。三是重视安全技术,轻视安全管理。目前,各级采购机构正处于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为此,各级都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用以提高采购效率及服务水平。但是,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系统的运行、维护、开发等岗位不清,职责不分,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造成安全隐患。
2、规章制度上的问题。网上采购作为采购信息化建设的产物,对传统的采购模式已经构成挑战。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制度至今还很不完善,即便在最近颁布实施的一些采购法规中提及的也很少。关于哪些方面信息应当公布、如何公布,网上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如何界定,电子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确定,采购电子化的应急管理等,都是相关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尽快以法律方式来认可和保护电子签章,建立采购信息公开规定,以实现采购信息的开放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通过各项配套法律的完善,使在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同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3、管理技术上的问题。电子化采购所依托的是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网络服务器,以及各类支持软件,其安全性能、技术标准等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有着重要影响。电子化管理技术上的缺陷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硬件缺陷。由于采购事业经费较少的原因,部分采购机构计算机配置较低,一些先进的安全硬件,如现代化的采购网络中心还没有建立。二是软件缺陷。采购信息平台正处于研发、试用阶段,很多软件技术还不成熟,如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性的技术、保证数据传输安全的技术等。三是先进的测试技术应用不够,如网络反病毒、网络入侵检测、网络安全扫描等技术。
4、采购人才的问题。电子化采购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当前采购电子化进程中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系统安全管理人员是复合型人才,电子化采购的发展需要大批既熟悉物资采购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具有丰富网络工程建设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于电子化采购事业刚刚起步,现有采购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的都是传统采购工作,所以在一时间内难以适应新的采购方式的要求。
二、采购电子化进程中的安全策略
采购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采购业务的处理方式,优化了采购过程,提高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成本,使采购真正达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采购电子化,将推动整个“采购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并将促使采购经济效益的整体提高。但是,这些优越性要通过良好的采购网络运行平台才能实现,因此,必须通过有效方式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化采购网络环境。
1、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深化科学的电子化采购管理理念。树立系统管理思想。在考察、分析和解决电子化采购安全管理问题时要着眼于整个电子化采购安全系统,要以合作的精神从整个电子化采购事业全局出发,把一组具有特定目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安全因素组合起来,根据轻重缓急,予以通盘考虑,逐次解决。影响电子化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个安全隐患的存在通常会影响到整个电子化采购系统的有效运行。要确实树立系统管理思想还需把电子化安全隐患当做动态的、发展的、持续的,把握其发展规律。
加强内部管理。安全的最高境界不是产品,也不是服务,而是管理。要想保证网络的安全,在做好边界防护的同时,更要做好内部网络的管理。网络的内部安全管理策略包括:确定安全管理等级和安全管理范围;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入机房;监督工作人员操作过程,理顺信息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区别。
确定安全管理原则。采购机构网络中心的安全管理要本着多人负责、任期有限、职责分离的原则,将下列每组内的两项信息处理工作分开:计算机操作与计算机编程;机密资料的接收和传送;安全管理和系统管理;应用程序和系统程序的编制;访问证件的管理与其他工作;计算机操作与信息系统使用媒介的保管。
2、建章立制,力促规范,加快电子化采购法规建设。安全的基石是社会法律、法规与手段,缺少法律、法规支持的安全是没有保障、不能持久的。采购电子化是对传统采购的一个突破,对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法规支持的缺位,不利于统一规范用户和采购机构的思想认识,不利于规范采购环节的当事各方。
借鉴《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建立符合采购实际的电子签名方法、电子合同保护方法。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化采购,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是关键的一环,但从地方政府及企业的运行来看,这一环容易出现签名无效或者采购当事人拒不承认采购合同的合法性等问题,为采购行为增添了不明朗的前景,颁布签名及电子合同保护方法极为重要。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原则和该系统处理数据的保密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或采用相应的规范。具体工作包括:根据工作重要程度,确定系统安全等级;根据安全等级,确定安全管理的范围;制订相应的机房出入管理制度;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制订完备的系统维护制度;制定应急等级转换规定以及应急管理措施等。此外还包括电子化采购中的人员培训制度、专业电子化采购人员选择办法等。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