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

第1篇: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关键词:家政劳务 就业

赣州市现有18个县级行政区划,人口总数达870余万人。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农村人口781万人,其主要劳务流向为广东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一带,主要工种集中为服装加工、家政服务、建筑劳力等方面。截止2003年6月底,全市实现跨县、市和跨省、市流动就业的达120.68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人数的31%,劳务输出的数量是可喜的。全市农民的总体收入有所提高,但是存在着务工者组织化层次较低,文化素质不高等多种因素。就这个问题笔者以发放问卷、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全市在外从事家政劳务工情况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组织方式、收入情况、所遇困难、建议要求等9大项,有效样本总数134份,通过科学分析的方法对调查资料加以分析整理得出如下结论:抽样调查显示,这134名从事家政劳务人员,17-35岁80人占调查总数的59.7%,35-50岁45人占调查总数的33.5%,50岁以上6人占4.5%;其他3人。

从教育程度看,初中文化程度的最多为102人占总数的76%,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总数的16.5%,小学文化程度10人占总数的7.5%。

赣州家政劳务开发实践问题分析

政府参与力度不够

政府参与的主要体现 提供相关政策,建立保障机制。通过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构建起区域家政劳务开发与输出的运作框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剩余女劳动力的健康就业。对培训经费予以资助。广大农村剩余女劳动力及城市下岗女工本身就属于职场中的弱势,相关的岗前培训必不可少,这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做支撑。面向市场,着力做好就业推介工作,政府可以利用信息资源和诚信形象,建立对经济发达地区家政劳务用工情况预报系统与机制,及时如家政服务信息、举办家庭用工供需洽谈会等推荐就业。

政府职能部门参与性缺陷 我们在对已在广州就业的家政劳务输出人员的调查中,高达78%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参与力度不够,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连在已获得赣州市劳动就业局帮助就业的人员中,亦有29%的人认为政府作用需进一步加强。首先,我们通过对赣州市政府负责家政劳务培训与外输的主管职能部门――市劳动就业局的机构和人员的考察,其无设置专门的劳务培训与输出科室,而只是挂靠在就业训练中心,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其次,少数政府部门领导只看到家政劳务输出给部门管理带来的难度,看不到家政劳务输出给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效益,认为劳务输出造成计划生育难管理、税费难收缴、消费市场萧条,财政收入受影响。因此对引导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妇女外出务工持消极态度。再次,赣州因处革命老区,还有许多县市还是国家级贫困县,财力吃紧,就业培训经费捉襟见肘,2003年全部用于就业工程的专项款额只有600万元,这对赣南这个人口大区只是杯水车薪,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只是花完了国家的钱也就完成了任务,没有责任和意识去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培训资金严重紧缺的问题。

组织化程度较低

调查的134人,有108人是经亲朋好友的介绍或引路而实现,占调查总数的80%多;只有26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现劳务输出,不到流动总数的20%。强烈要求集体组织外出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调查中选择要求政府组织引荐和技能培训的占被调查总数的88%。这种依托传统血缘、地缘、人际关系网络为主的流动方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给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力宏观调控,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城乡统筹就业等工作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劳动资源利用率。

增加了流动成本,一些急于实现流动就业的农村妇女和下岗女工等,不从自身条件或家庭条件出发,也不办理相关证件(如务工证、计生证),仅凭个人意愿或偏信虚假劳动信息而盲目外出求职,其结果是皆因各种原因或“无业”而返,或上当受骗,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不应有的损失。

家政劳务培训缺失

尽管家政劳务输出使我市广大人员扩大了知识面,逐渐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造就了一批“百万富翁和女企业家”。但是,被调查的134名家政劳务人员中,曾接受培训的只有29人占调查总数的22%,未接受过培训的105人占调查总数的78%。我市外出从事家政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即使有一技之长很大程度上的一部分人的技能是通过拜师学艺获得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市场抗衡的能力不强。特别是技术型人才的匮乏,导致大批既无文化又缺技能的劳动力只能以打工者的身体在外做苦力,且从事的职业相对集中,就业面相对狭窄,主要从事洗衣、做饭等佣家型劳务为主,既降低了劳务人员的经济收益,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她们的自身发展。

外出务工面临的实际困难多

在对广州等地从事家政劳务人员所遇到的困难调查发现,工资没有固定保障的42人占总数的31%,没有人或组织引荐的28人占总数的20%;没有一技之长的24人占总数的18%,家里有困难的13人占总数的10%,没有了解信息的11人占总数的9%,其他16人占总数的12%。由于没有技术和特长,加之缺乏有组织引导。我市在外家政劳务人员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较多:如收入低、无保障、小孩读书困难、不了解信息、流动盲目性较大。在外务工人员大部分从业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私人家庭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力,目前,一些家庭劳动用工很不规范,私招乱雇现象尤为严重,且招用工后大都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合同,以致发生劳资纠纷或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解决赣州家政劳务开发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强化政府参与力度

把政府服务作为扩大家政就业的当务之急 扩大妇女就业,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发挥政府的促进作用。今后,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围绕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推动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全面构筑促进就业的新平台。一是架设家政就业信息桥梁。加快就业服务住处网络建设,完善和规范赣州市家政职业中介一条街,及时就业政策、招工信息和求职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在就业对象和市场需求之间建立起一座信息的沟通桥梁。二是提供家政就业培训。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大力加强对新增就业培训。坚持“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大力加强对新增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更新择业的观念,认为家政服务不是下等人干的事。同时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就业技能。在抓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和办学机构举办家政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提高家政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三是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并认真落实鼓励创业、促进家政就业的税费减免、财政贷款担保和就业援助等政策,以激励待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四是规范家政就业市场。依法加强私人及家庭劳动用工管理,实行家庭用人强制合同制,以保证家政就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政府承担部分劳务开发成本,开展“订单式”培训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首要责任者,应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劳务开发力度,同时为规避家政就业风险,可以加强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两地间政府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既解决了经济发达地区请保姆、请钟点工难等问题,又帮助了经济欠发达地区解决培训经费和就业问题。如在家政服务订单培训中就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增加家庭礼仪、居室保洁、烹调技术、孕产护理、初级保健等适应强的科目。

完善赣州劳动就业的保障体系 赣州市每年新增农村劳务输出近10万人,其中女性占51%左右,其中有组织的输出占35%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近5%,预计到年底将达到10万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建立了以劳动力市场为龙头,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主体的信息网络。在赣州市劳动局和市妇联的共同努力下1-6月全市共采集家政用工信息4567条,提供家政就业岗位6976个,进场洽谈人数2万人次,其中家政劳务输出信息447条,输出成功率逐步提高。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家政服务中介机构48家,家政劳务派遣组织6家,劳务经纪人500多人,与2002年相比,各类中介机构与劳务派遣组织增加114家,劳务经纪人增加近100人。2004年12月劳动局请省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在赣州举办了第一期家政职业介绍人员资格培训班,培训学员68人,进一步充实了我市劳务经纪人队伍,这样的活动还将继续下去。

强化家政劳务输出引导

无论是现在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转移就业仍将是我市解决就业问题、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首先,要积极发展家政经纪人和家政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提高我市家政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其次,要积极寻求驻外办事机构的支持,来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在流动人员相对 集中的地区或城市建立相应的家政管理、服务组织或跟踪服务,帮助他们具体解决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如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突发事件处理等等。第三,要扩大对家政劳务输出中先进典型的宣传,运用多种形式、方法和途径,挖掘全市在外务工典型事迹和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的动态情况;第四,要建立起对经济发达地区家政劳务需求的预报机制,市政府可以整合各种资源,解决家政劳务市场中“市场失灵”的现象。如对外佣型家政人员的素质要求、能力结构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努力做到有针对性的家政劳务输出,减少其盲目性流动。

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遇到的困难

作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家政劳务输出的服务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遇到的实际困难,一是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二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对外出务工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土地承包权,进行土地转包、转让、租赁、反租倒包、入股等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三是健全计划生育机制。给予外出务工人员计生等有关证明优先出具权,允许育龄妇女在务工地进行“双月检”,并上门做好服务;四是完善后方保障措施。要在贷款、公差勤务、以资代劳、家庭安全、老人照顾等方面出台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劳务输出的全过程服务,设立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使 劳务输出人员能够安心、放心。鼓励在外务工创业,从而使劳务输出渠道越来越宽,输出人数越来越多,输出范围越来越广,输出组织程度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何平.香港“菲佣”与“菲佣现象”探析.东南亚,2000

2.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中心.中国家政服务现状白皮书,2003

第2篇: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就业扶持工程实施办法》要求,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其提升生活水平,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提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购买190个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岗位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开发4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锻炼。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2.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基本要求,坚持合理开发、保障重点的原则,与实际需要、资金保障能力和援助对象具体情况相结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重点向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企业(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实现开发、投入、利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季度向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1.就业见习对象和时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见习对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1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政策宣传

(一)扩大宣传范围。结合“四进四扶”活动,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在城市主要广场、企业园区、街道社区、商贸集市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海报,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政策材料、现场解读政策,通过政策会、在线访谈等方式,形成政策宣传广覆盖、长效化、不间断的有效机制。

(二)拓宽宣传渠道。针对用人单位、就业重点群体分类编写政策宣传材料,开设“就业政策”专栏,全方位刊发就业创业政策、政策问答和申请流程。积极运用新兴媒体,通过“就业创业”微信公众服务号持续就业政策解读和网上办事流程指南,向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精准推送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政策和岗位信息。

(三)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通过“政务公开”栏及时、准确公开就业法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站办理就业扶持工程相关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市人社局对就业扶持工程的两项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进行督查。

第3篇: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土地补偿长效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利益。一是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对青苗补偿及安置补偿款一律一次性划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款项发放到群众手中。二是创造条件,落实村居安置地,通过土地开发利用,使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土地资源,在预留用地上统一建设厂房、商贸区等对外出租,探索依靠不动产收益富民强村的有效途径。三是加强土地补偿金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为保证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在明确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由被征地农民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强化镇(街道)和村居理财小组两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各村居动用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必须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经镇(街道)批准,定期公开帐目,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就业扶持机制,增强被征地农民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建立人力资源培训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拿出被征地农民培训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辖区内的待业青年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在企业中安置就业。今年,已举办培训班10期,培训村居青年2600人,受训人员全部在辖区企业实现就业。二是成立劳务工程公司,大力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出台具体劳务公司运行管理办法,创新劳务市场管理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建筑工程、保洁绿化、物业管理等就业岗位。今年来,已通过各种途径为有关村居民提供就业岗位6000余个。三是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就业搭建服务平台。建成“人力资源数据库”,制定企业优先吸纳用工制度,积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收集就业信息,定期举办就业供需洽谈会,使企业和被征地农民充分进行双向选择。同时,积极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目前,累计免费培训下岗职工900人次,转移农村劳动力7100余人。四是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资金,并在工商、税务等方面协调一定限度的费用减免,激发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性。

(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一是实行福利性生活保障制度。近几年,__区各乡镇对建设占地达到耕地三分之一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老年人,分别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每人每月发放60-80元不等生活补助;对完全失去土地的村居民,采取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粮、油等福利发放形式,直接对村居民生活进行补贴。二是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着“个人自愿、财政补贴、农民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行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有效解决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三是严格落实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做到对贫困村居民应保尽保。四是全面启动合村并点村居改造工程。如胜园街道,对园区内村居改造一期工程已实现开工建设,年内将有11栋住宅楼建成并交付使用。

(四)建立统筹发展机制,壮大村居集体经济实力。一是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做好中间环节衔接,积极组织引导村居围绕企业开展运输、销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多渠道增加集体和村居民收入。二是引导村居集体搞好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大力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安置用地,大力扶持村居建设标准厂房、公寓楼等基础设施,通过厂房、房屋出租、出售等形式增加村居集体收入。三是鼓励、引导村居在工业园和商贸区内利用土地补偿费等资金进行房地产、商业设施开发。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政策支持体系有待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一套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相关保障措施缺乏刚性政策支持。虽然有些基层单位制定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意见》,但受资金等因素限制,部分政策还没有得到较好实施。如被征地农民的创业和就业,在金融信贷、工商税务优惠等方面,仅靠基层职能权限难以有效落实。同时,失去土地后,新户籍制度体系下农民的身份问题如何界定,一系列体制性问题也急需解决。

二是资金投入机制有待健全。目前,因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基本依靠乡镇财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而土地补偿安置费由县区财政统管,随着被征地农民安置资金的逐年增加,资金筹集难度越来越大。以老年人福利生活补助费发放为例,该项资金由乡镇财政独自承担,随着征地总量的增加和进入老龄人口的增加,乡镇财政负担愈加沉重,影响了其它惠农资金的支出。

三是老年人生活保障标准有待提高。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失去土地后生活保障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我市还没有实行统一的被征地村居老 年人生活保障制度。有的乡镇虽然制定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办法,但补助标准明显偏低。例如,对于一名男满60周岁领取补助费的老年人来说,以山东省20__年男性平均年龄男72周岁计算,按照每月领取80元的标准,补助费累计领取总金额为11520元。随着当前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受近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老年人补助标准与当前农民的生活条件已不相适应。

四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够。目前,我区尚未实行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规定,而镇、街道实行的是全市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受缴费主体单一、保障能力差等因素制约,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按现行48元/人年的缴费计算,缴满40年后从60岁开始领取保金,每人每月仅可领取50元,对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意义不大。

五是村居改造工程独立实施有难度。合村并点村居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旧村拆迁,腾出土地多数为工业用地,是“政策性亏损式拆迁”。土地招拍挂费用少于拆迁费用,安置房建设费用更没着落,仅靠镇、街道和园区自身力量难以顺利实施。仍以胜园街道为例,姜王、陈家、东现河、西现河四村居的一期改造工程需建设和拆迁资金超过2亿元,根据目前辖区农民经济收入状况,在没有一定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多数农民无能力购买所需楼房,街道和园区也没有足够的财力用于补贴。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健全政策保障机制。建议县区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落实有关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性强、保障有力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纳入县区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挥财政、民政、土地、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职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工作合力,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保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议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联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专项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救助、就业培训、扶持就业,并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第4篇:劳务派遣服务保障措施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渔农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工作。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后补贴标准若有变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确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逐步将见习基地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社会公共管理服务部门。对本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见习。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子女见习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政府和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见习期满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鼓励见习单位优先招用表现优异的见习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凡有编制空缺、无特殊情况的,要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不低于70%比例招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鼓励城镇、渔农村低保家庭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行就业的城镇、渔农村低保人员,视其就业的稳定情况,在一年内对其家庭继续保留低保待遇。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和3年内代管人事档案等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加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

(五)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O”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及随军家属。

(六)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3.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年。

(八)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护、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协管岗位等),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完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九)完善渔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渔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将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和复员转业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十)帮扶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社区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新安排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渔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继续实施就业带头人补贴政策。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当年新增就业,不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就业带头人50元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1OO元给予补贴。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

(十二)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参加紧缺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和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可重复享受一次紧缺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紧缺职业(工种)按区有关职能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三)对符合当地支柱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急需的紧缺职业,经批准举办的订单式定向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定向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据实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经批准举行的职业培训,取得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300元、400元和5OO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适应性职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50元。

(十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具有就业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

(十七)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纳入创业培训。凡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据实给予每人不高于600元的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五、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十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包括渔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每人60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措施与制度

(十九)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城镇新增就业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渔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十一)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需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二十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做好相关的登记和统计。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或委托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事务,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要把就业工作作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对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