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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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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意义

第1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一、经济伦理不是经济与伦理的人为结合

 

一般说来,完善意义上的经济是理性经济。因为经济问题不是一个纯而又纯的投入产出的物质的或数量的问题,它虽是物质及其数量问题,但也内含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经济如果不内含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这样的经济无法理解,也不可能存在。西方从古典经济学派强调经济范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道德范畴到近代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设及随后的“新经i济人”的提出,都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经济与伦理关系的不可分。尽管他们有时提出这些观I点的前提和宗旨本身是形而上学的、甚或是错误的,但至少不会误导人们把经济和伦理当作毫不相干的两回事。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的阿马蒂亚森指出,尽管忽略了伦理方法,经济学照样能获能相当丰硕的成果,更未必使经济学失败,但经济学的更强的说服力在于对经济行为中的社会相互依赖关系的更深刻的思考。®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更明确指出:“经济不仅仅是由经济规则来控制的,而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们的意愿和选择中,经济上的期望、社会规范、文化的调节和道德上的善良表象的总和一直在起作用。因此,这种总和在经济行为和经济理论中,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性上来。”®这些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经济和伦理的关系都很有参考价值。

 

其实,理解和把握经济现象离不开对其伦理内涵的认识。同时,理解和把握伦理问题必须建立在对当时经济状况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分析上。否则,对两者的理解和把握难以做到具体和科学。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不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现象,更注意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马克思的《资本论》从商品范畴出发,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尤其是工资理论第一次透视到工资后面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纵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时,始终在着力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由此来展示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换句话说,只有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政治和伦理关系尤其是阶级利益关系有一个充分认识,才能真正弄清什么是资本主义经济。

 

因此,宏观上来考虑经济和伦理的关系可以这样说,经济和伦理是一个问题(或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在现代条件下,经济和伦理的逻辑关联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一,经济作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它是人的素质的物质体现,经济成就是人的思想观念的物化。生产过程是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物质利益而形成的一个经济行为过程,它必定是在人的思想观念指挥和操纵下进行。而这种思想观念的核心是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人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以及劳动态度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经济建设的成就。为此,经济成就也总是能折射出人的素质的高低、人的道德觉悟的髙低等等。

 

第二,就行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价值、造福他人和社会来说,经济行为本身就是伦理道德行为。因此,经济问题说到底也是个伦理道德问题。

 

第三,所有经济成就都是人际协作的结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依赖大协作,没有协作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个地区经济发达不发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地区的体现为现代伦理精神的协作精神和协作程度。

 

第四,伦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反映着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当然,最集中反映的是人际利益关系,反映社会人际关系中最核心的经济关系,唯此,伦理道德才不会是抽象和空洞的。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经济伦理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他认为:“在道德和经济的决策中,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不是其他观点之外的一种观点,而是在经济伦理学,首先是在经济理论的情况下获悉、整理、评价科学观点,并使之用于实践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离开了伦理道德,对经济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离开了经济,伦理道德也会是空洞无物的虚幻的东西。

 

二、经济伦理学不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简单相加

 

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伦理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伦理经济学的概念超出了经济伦理学作为经济的伦理学的研究目的,趋向于伦理学理论和经济学的一体化。伦理经济学的含义肯定超过‘经济学+伦理学’。”®他同时指出:“经济伦理学或伦理经济学的一方面是符合伦理学的经济理论和伦理制度及规则的经济学的,另一方面与经济的伦理学也是相符的”。“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也是一种以经济文化的伦理为前提条件的理论,是一种以发挥市场调节和价格体制作用为前提的伦理规则和行为的理论”,且伦理经济学和经济伦理学的概念在逐渐融合®。据此,完全可以作出另一种判断,即经济伦理学的含义肯定超过“伦理学+经济学”。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的观点对于我国创建当代经济伦理学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这不仅能纠正一些诸如经济伦理即是经济中的道德问题或经济伦理学即是伦理学+经济学的片面观点,更有利于我们在更深层次上认识经济伦理学的学科依据及其性质。

 

应该说,伦理学和经济学是角度不同的相通(在更宏观意义上可称之为相同)学科,为此,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又说:“对经济理论和道德理论之间的界限根本不能做严格的界定,因为一般的行为与这两种理论必定都有联系。”®事实也是如此,对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完整评价和理论分析都离不开对其进行应该不应该的确认,都需要作价值论证;同样,任何一种伦理道德观点的表述和伦理道德论的阐释都离不开对人的逐利行为的深层次观察和分析。

 

对此,有的学者明确提出,伦理学和经济学不能分离或分裂。美国的G恩德利认为,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分离会导致两种危险:一是“忽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贡献和经济刺激对实现伦理目标的帮助”;一是“工具化“即伦理被误用来仅仅作为取得目标的手段”。所以,“来自机械论、生物学和进化论的研究模式在此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它们否认人的行为的特殊性,即否认人的行为的反思的自我参照和价值导向,而不把它们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宁愿说,我们需要一个更为宽泛的经济学的概念,一种与伦理相关的研究途径,它包括人动机和对社会成就的判断问题,并且允许把伦理问题纳人到经济模式和功能性的领域中去。”为此,“经济学应该明确地考虑人类行为反思的自我参照和价值导向。”

 

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分离,带来的学科建设的后果是严重的。我国的经济学理论过去对于伦理问题和伦理学理论的关注十分不够,以至有的经济学家提出“等经济发展了再去抓道德建设还不迟”的庸俗观点。同样,伦理学理论亦很少关注经济问题和经济学理论,至少是对经济方面的实证分析较弱,以至我们提出的许多伦理道德命题和伦理道德原则有时很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共鸣。其实有些命题和原则并不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是疏忽了对经济问题的思考和对经济学理论参照,削弱了一些伦理道德命题和原则的说服力和吸引力。阿马蒂亚森也曾经指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已经导致了福利经济学贫困化,也大大削弱了描述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的基础。”®“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学研究的。因此,我认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应该承认,伦理学和经济学的确是两门学科,但正如前面所述,只有经济观念(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理论)相互渗透,伦理学和经济学才不会导致形而上学,也才能促使经济行为实现最大和最好的效益。因此,“经济伦理学不是矛盾的修饰法、不是生硬的铁、也不是由两种不协调的理论组成”,而是通过互相交流和补充而形成的一个学科整体。

 

三、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建立何以可能

 

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引起人们的关注才近20年的时间,在国外也是作为新兴学科的面目出现的。尽管如此,人们对经济伦理问题的思考却由来已久。我国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性主义十分注重伦理道德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上主张经济是伦理的手段,伦理是经济的目的。这虽说不免有些极端,但将经济和伦理结合得如此紧密,其思想史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以至“利以义取”的价值观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的思想文化发展史。西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对人类有益的东西’的分析中,也包含了各种经济管理问题,并提出了对经济学工程方法的需求。”@西方历史发展到近代,从“经济人”假说和“看不见的手”的概念的提出到后来功利主义、合理利己主义思想理论的阐释使得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思想体系逐渐形成。当然,许多经济伦理思想有着明显的阶级局限,从本质上说,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伦理卫士”,有着明显的虚伪性。但是有关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论述,互惠互利原则的阐述等等,多少带有科学和合理的成分,为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十分丰富。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政治经济学,透过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揭示的是不同类型人的阶级本质,并通过对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矛盾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运动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系统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原则和伦理原则。可以说,的政治经济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部政治经济伦理学或称政治伦理经济学。这是我国创建科学经济伦理学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为科学伦理学的创建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根基。第一是因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人,公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使得每一位社会成员均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自身价值。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竞争和互利协作创造了独特的运行机制,弱肉强食和尔虞我诈等不道德行为将是社会主义制度所抑制的。第三,以德治国、理性经济是我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道德建设的基本手段和目标,这给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理念支撑。

第2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一、加强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培养的理论依据

如前所述,《医学伦理学》是医学生医德教育的主要课程。根据道德教育的有关理论,道德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阶级的要求设计教育的目标、内容(包括道德观念、道德要求、行为规范等),通过教育活动使之转化为学习者的认知、品格,并通过学习者的决策转化为行动,同时进行事后评价,以深化道德教育成果的活动。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综合性的,它既强调学习者对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进行认知,培养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品德,又注重培养学习者的道德分析、判断、决策、评价及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只有把一定社会的要求转化为个体的认识、观念、品格、行为能力、评价能力,才算是达到了道德教育的全部目的。其中,分析、判断、决策、评价能力就是所谓的道德思维能力。因此,道德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道德教育的必要内容。同时,从个体的道德发展来看,仅仅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并不足以适应复杂的道德生活,在道德生活中学会分析、比较、判断、抉择、评价应是道德发展的关键。个人和社会都是动态发展、不断变化的,当人们在与复杂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相互作用时,个体道德行为的选择、实践、道德品格的形成,离不开人们对各种道德观念、道德现象进行正确的判断、决策和评价。也就是说,个体的道德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应是道德发展的必要环节,是个体实施道德行为、形成道德品格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到课程本身而言,《医学伦理学》教学究竟应教给医学生什么?从现实来看,尽管国内《医学伦理学》教育界尚未有明确、统一的提法,全球也没有统一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基本的共识。2000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医学院校的伦理学和法学教师学会即ATEAM(AssociationofTeachersofEthicsandLawinAustralianandNewZealandMedicalSchools)的工作会议根据国际共识提出了《医学伦理学》教学内容——知识(knowledge)、技能(skill)和态度(attitude)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的为:培养医学生正确的医学职业态度和价值观、学习伦理学的基本知识以及掌握这些知识并将其运用到与病人的沟通和对病人照护所需要的技巧。国内的《医学伦理学》教育界则大多认为:课程教学应提高医学生对伦理学问题的敏感性和意识,提高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医德修养水平等。从国际、国内的认识来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的强调知识、态度、能力并重,而在能力的指标体系中,笔者认为道德思维能力居于核心地位。那么,要完成这样的教学目的,必然要求我们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的培养。因为,在道德教育中,道德知识、道德观念要转化为学习者的态度和行为,道德思维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

二、加强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培养的实践意义

医疗行为兼具技术性和伦理性。一方面,医疗行为的正确选择离不开伦理道德的保驾护航。医务工作者能否自觉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否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正确诊断,采用有效、最佳的治疗手段来解除患者的痛苦,绝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同时还关涉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在医疗实践中,由于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会给患者带来影响,轻则影响心情,带来经济损失,重则影响健康,危及生命,因此,任何一个医疗行为的选择,都既是医学问题,又是伦理问题。那么,兼具技术性和伦理性的特性就决定了对行为本身进行医学判断和伦理判断是完全必要的。而由于医学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任何一个医疗行为都很难在事前就给出十分肯定的答案,这种不确定性就使得行为本身可能存在道德问题甚至是道德风险。那么,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每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都处于具体的道德情境之中,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具体的道德分析、判断、决策必不可少,光有伦理学知识而不去做具体的分析、判断,我们似乎永远也不可能有积极、主动、正确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同时,作为一门课程,《医学伦理学》的教材内容必然是相对滞后的,原有的教学内容有可能已经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很多问题教师本人也可能还没有确切的答案,答案的寻求可能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过程。现实生活中,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思想观念、价值观多元呈现,社会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信息传递越来越快捷,在医疗卫生领域中,随着医疗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需要人们重新审视并作出回答的新问题,而伦理学本身还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很多涉及到伦理难题的案例往往都可能是两难选择。例如,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人们似乎总是在不断的争论,争论的双方又似乎都理由充足。也许,在这些争端面前,唯有一定的道德思维能力能帮助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实践中面临道德的“两难”选择时保持清醒,做出理性而又合乎人情的选择。此外,尽管我国医学教育界对《医学伦理学》课程重要性的认识并不存在分歧,但不少医学院校却在现实中存在着课时严重偏少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课程开设的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日等国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教学内容从绪论(基本概念和学科发展历史)、伦理学理论(义务论、功利论、美德论)、美德的追求和行为修养、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及范畴、医患关系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改善医患关系的方法、临床科研和人体实验中的国际伦理准则、生殖技术、器官移植等高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时间有限、内容太多之困。另一方面,即使我们无限延长教学时数,对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学习和研究也不过是一个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历程。那么,《医学伦理学》究竟应该教给医学生什么?或者说,什么更重要?故此,笔者认为,面对复杂的社会道德生活和临床医疗实践,对医疗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道德考量的前提是掌握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具备一定的道德思维能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道德决策、实施道德行为和行为后评价。因此,道德教育仅仅只是传授、灌输一些基本的知识、思想观念是远远不够的,培养学生的道德思维远比让他们记住也许并不存在的唯一正确答案更有意义。

三、培养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的现实途径

道德思维是指人们对社会现象及自身行为从道德角度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和做出判断、进行评价的思维活动。培养医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就是指导学生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正确运用科学的思维规律、思维方式、思维方法和艺术,观察、分析和解决医疗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难题,培养道德智慧以规范自身行为,完善自我,实现医患者关系的和谐发展。许多研究成果表明,人的思维能力包括道德思维能力是可以培养和训练的。在医学生道德智慧的培养中,归根到底就是教导医学生在实践中能够分析自己所处的道德具体情境,审视自己的道德行为,并对不同的道德实践手段进行比较,选取达到道德行为目标的最佳手段。笔者认为,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培养的现实途径包括:

1.理论教学是基础,让学生“学”起来。《医学伦理学》是一门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的学科,理论性较强。要培养医学生学会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判断、处理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离不开伦理学理论的指导。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医学伦理学》的理论教学,这是医学生未来进行道德判断、分析、决策的基础。在理论教学中,有如下几个问题是我们应该加以注意的:一是理论教学的结构设计应着眼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医学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不是过分追求理论自身的系统性与完整性。课堂理论讲授以必需、够用为度,以留出足够的时间突出重点,帮助学生掌握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二是理论教学应该注重联系实际。理论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为医学生未来的临床实践服务,课堂教学应帮助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习惯,培养他们关注现实道德生活的态度。三是传授知识应与发展能力相统一。理论教学是为能力培养服务的,不能只关注学生是否掌握了理论知识,还应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对伦理学相关理论的探求过程中来。只有经过一次次学习过程中的感知、思考、讨论、发言,才能确实提高学生的能力,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

2.引入案例,让学生“想”起来。掌握了一定的伦理学理论和方法,并不意味着医学生就已经具有了正确进行道德分析、判断、决策及评价的能力。为了培养医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实践证明,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正确的选择。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在情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为培养学生的临场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提供了一个训练的场所。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面对、处理和分析各式各样的伦理问题,学会多方位思考,设想种种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能帮助医学生克服用一个角度、一种观点、一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局限。同时,它缩短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帮助学生站在具体医疗行为伦理决策者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从而提高了学生处理、解决临床伦理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精选案例,选取与讲授内容相符、有针对性的案例,案例中的伦理问题应有争议性和讨论的余地,存在着从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同时,不论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事件、科研时遇到的伦理难题还是临床发生的真实事件,案例应具有典型意义。

3.积极组织课堂讨论,让学生“讲”起来。课堂讨论可以是针对某一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分析及讨论,目的是使学生在讨论中找到有关临床伦理难题的解决之道,在争辩中巩固理论知识,培养道德情感。同时帮助教师从学生的论辩中发现教学及学生道德情感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教学内容及方法,引导学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课堂讨论能够有效培养医学生的道德思维能力,因为,当一些富有个性的学生聚集在一起时,由于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不同角度,研究问题的不同方式,可能产生种种不同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课堂讨论中的比较、对照、切磋,同学之间就会有意无意地学习到他人思考问题的方法,从而使自己的思维能力得到潜移默化的改进。组织课堂讨论要求教师在课前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问题、道德现象、伦理困境设置讨论题,并要求学生根据讨论的问题广泛收集资料、写发言稿,积极参与讨论。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在课堂参与讨论并对学生的发言作简要点评。课堂讨论一是要求适宜的教学班级规模,班级人数太多会使许多人没有发言机会,太少则不利于讨论的进行;二是要求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课堂管理有较高的组织驾驭能力,能够控制现场局面,善于归纳和总结,只有这样,课堂讨论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4.开展实践教学,让学生“动”起来。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增强教育教学效果,单靠课堂教学或单靠医学伦理学专职教师的教育可能是不够的,让学生在真实的道德实践中学会道德分析和道德判断是培养道德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我们的教育应引导学生走出课堂,到临床实践中去,让他们在其中感受道德、践履道德,选择行为方式,在活动中发展品德。引入实践教学环节,一是可以组织学生就一些医疗卫生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如组织学生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医患关系现状及问题的调研,也可以组织学生到医院做导医,体验医学职业道德的基本精神等等。另一方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还可以与医学生的临床见习结合起来,通过引导学生在临床见习时对临床常见的伦理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使抽象空泛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论证。这样,既帮助医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和基本范畴,又在临床实践中使学生的医学技术和伦理决策能力都得到提高。

对医学生进行有效的道德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需要学生理性和思维参与的过程,因此,《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绝不是全部也绝不是终点。但是,课堂教学是培养医学生道德思维能力的起点和重要平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帮助医学生学会开始思考医疗领域中各种道德问题、伦理现象,为未来的职业行为奠定道德基础,无论是对医学生、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还是整个社会,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无疑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学模式改革课题组“课堂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教学相结合”的两步教学法理论与实践[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5).

[2]黄丽英.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优化的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5).

[3]汪幼琴.试论如何改进医学伦理学教学工作[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3).

[4]刘家珍.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点滴体会[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3,(S1).

[5]方燕君.关于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实效性的思考[J].汕头大学医学院学报,1999,(4).

作者简介:赖平(1970-),女,福建永定人,怀化医专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教授,中南大学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第3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一、医学生医学伦理素养养成的现实价值

    1.医学伦理素养是当代医学发展所需。医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它的发展中并不是独自前行的,它与经济、社会生活、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只有技术没有人文情怀的医学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的医学,因为它偏离了医学的本质和目的。现代医学模式更科学地概括了影响人类疾病和健康的因素,突出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中的重要作用。因此,许多复杂的医学伦理问题、多元价值的并存常使医学科研人员处于左右两难的境地。在临床科研、实践中,医务工作者要正确处理涉及多层次、多因素复杂的医学伦理问题,就必须具有较深厚的医学伦理素养。医学生是医学临床与科研的有生力量,他们医学伦理素养的养成对于医学的发展更有着巨大的社会意义。

    2.医学伦理素养是创造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元素。在全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构建和谐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近几年,社会上对医疗服务的批评日益强烈,医患关系也成为众所瞩目的社会热点之一。客观地说,医疗临床实践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法律法规适用、管理制度、政府投入、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外,还有我们不能忽视的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素养没能经受住考验的事实。毋庸置疑,若想彻底改变现状,创造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着力培养和加强医务人员医学伦理素养是其中最能动、最速效的措施之一。

    3.医学伦理素养是成为合格医生必备的素质之一。从医学传统及医学职业的本质看,医乃仁术,无恒德者不可以从医。医疗卫生工作的宗旨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特征都显示出医学伦理素养的特殊重要性和内在必要性。缺少医学伦理素养的医务人员很难甚至不能完成医学职业本身的目的——维护病人的利益和福祉,而这恰恰是医学的根基。在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制定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中也明确提到,“敬业精神和伦理行为”是医疗实践的核心,“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同“医学知识、临床技能”一样是医学毕业生应该具备的核心能力和基本素质之一。

    二、医学生医学伦理素养养成的误区

    1.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偏差。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目标在于培养医学生的医学伦理理念,逐步养成医学伦理素养。目前许多院校的医学伦理学的教学都把重点放在了医学伦理知识的传授上,而偏离了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真正目标。医学伦理素养虽然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伦理知识来体现,但不是说具备医学伦理知识就具备医学伦理素养。由于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的教学都将教学目标停留和局限在理论知识的讲授上,在医学生医学伦理素养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跟不上现代医学发展的步伐,造成医学生在对医学伦理知识的学习中只是死记硬背了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来应付考试,理论联系实际方面仅局限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不能融会贯通形成医学伦理理念,难以将知识内化为自身素养。作为未来医学科研与实践的主力军,很显然,医学生的医学伦理素养很难提高。

    2.医学生学习认知的偏差。(1)重视医学专业学习,忽视医德素养养成。受长期以来只注重实用技术这个在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医学生往往更看重对医学实用层面的理论技术的学习和掌握,忽视了医学本质是关爱生命,为人类服务的深层价值内涵,因此许多医学生都认为“专业课很重要”,而对医学以外的各种“非专业”课程则完全凭兴趣和心情来看待,甚至很多专业课的老师也在自觉不自觉中强化着他们的这种想法。许多院校医学生努力学习着专业课,而对所谓“非专业”课的医学伦理学等人文课程的学习则认为是在浪费时间,于是医学伦理教育的课堂上缺课、开小差的现象极为普遍。当然,在学生这种轻视松懈的态度下,很难谈及医德教育效果的实现。(2)将医学伦理素养局限于医者的仁爱之心。许多医学生甚至医务工作者对于医学职业所需的医学伦理素养的理解就是医务人员应具有仁爱之心。而实际上,仁爱之心仅仅是医德素养的一个方面而已,没有医学伦理理论作支撑的仁爱之心,有时反而会导致行为选择的失误而给病人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医学院校的学生往往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即只有在接受规范化、科学化的医德教育的基础上,才能理智地分析、解决医疗实践中的道德问题。(3)将医学伦理素养养成定位于未来职业任务。许多医学生只是将医学伦理学简单地看做是一门课程,没有把它作为医学职业生涯中医德素养养成的一个环节对待。把医学伦理学教学所要完成的医德教育及医学伦理素养培养看做是工作后的积累,而不是在校学习期间的任务。而医学伦理素质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积累过程,在大学学习阶段如果缺失这一必要的素养养成过程,医学生在进入医疗实践后,在角色转变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应对与学生时代完全不一样的环境和情况,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3.医学伦理素养属性认知偏差。许多人将医学伦理素养养成等同于技能的学习,医学生在校期间对医学伦理知识的学习随着课程的结束和考核的合格而完成,并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已具备了医学伦理素养,对今后工作中需要的医学伦理判断一定可以手到擒来。而许多医院及医务工作者本人也认为既已在学校接受医学伦理相关方面的教育,就已具备相应的素质。事实上,医学伦理素养不是简单的技能的把握,而是知识和经验不断积淀后的理念的形成,是在一定知识积累基础上的对医疗实践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判断和评价,并有意识地不断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以提升自身的医学伦理修养。由于人的思想观念易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加之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社会和医疗环境,尽管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在学校已学过医学伦理学课程,但是如果只局限于此,是无法抵御各种不良倾向的冲击和影响的,在医疗实践中也不能准确地作出伦理判断,有时可能会出现侵害患者利益的情况。

    三、医学生医学伦理素养养成的途径

    1.在医学伦理教学上着重培养与提高医学生的伦理辨析能力。(1)医德理论储备是医学生具有伦理辨析能力的必备要件。医学伦理的理论讲授又是医学生增加医德理论储备的前提要件。针对目前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和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现状,医学生如果缺乏必要的医学伦理知识,面对以人为本的医学,仅仅在医疗技术上胜任则未必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医疗目的,面对患者,技术完备的医学生可能会茫然不知所措。而具有必要的医学伦理知识可以帮助医学生更好地发挥和应用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技术。因此医学院校除了有责任传授给医学生目前医疗实践所需要的医学知识外,也有责任培养医学生必要的医学伦理理念。对医学生而言,通过学习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各种规范,培养对众多医学伦理学问题或难题的分析能力,就是要形成医学伦理素养,即培养在医疗实践中对伦理问题的敏感力和把握解决伦理问题的思维方法和能力。而医学伦理理念不可能在医学生的头脑中自发形成,只有依靠专业教育传授给医学生处理医疗实践所必需的医学伦理知识,才会促使医学生形成一定的医学伦理理念。(2)注重医德实践以拉近医学专业与医学伦理之间的距离。医德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如同理论知识需要经过临床实习才能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一样,医德的养成也需要密切结合实习,通过医德实践,医学生可以获得直观且真实的医学伦理辨析体验。因此,可以考虑进行一些教学方法上的改革,可以在课堂上采取情景模拟法教学,同时,适当增加一些实践环节。比如,请医学专家结合多年行医经验给学生作相关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有关医德医风方面的演讲比赛,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以了解我国医患关系的现实和医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4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疾病相关基因及分子研究和应用生物标志物是一类可供客观测定和评价的一个或某几个生理、病理或治疗过程中的某种特征性的生化指标,通常是特殊的小分子、蛋白质或核酸序列,通过对它们的测定可以获知机体当前所处的生物学状态或疾病进程[6]。这些疾病的特异性生物标志物,将有助于疾病的鉴别、早期诊断及预防,有助于疾病的治疗以及不良反应的监控。在疾病的预测、诊断与治疗评估、个体化治疗方面具有广泛前景。临床方案的监管审批、起始场所、募集患者、临床数据库建立与维护等分子标志物临床应用研究,需要新技术、新方法临床准入管理,同样需要科研伦理评估在日常科研活动中导之以行。此外,值得关注的重点还有再生医学技术研发与组织工程构建和新型移植外科技术等发展迅速,也迫切需要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药物与医疗器具研发是转化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无论是传统药物改良还是新药与器具研发,无论是传染病疫苗与肿瘤疫苗的研制,还是新型医疗器具的开发,都需要转化医学的推波助澜。有了临床工作者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成功率,有效降低成本投入,缩短研发周期,更有利于判断药物敏感、药物耐药以及药物和器具的副作用,提高个体化治疗水平,解除患者的痛苦。

转化医学研究中涉及的重要伦理问题

转化医学研究以现代生物医学技术为基础,以人为研究对象,在强调临床应用的同时带有一定的实验性、不确定性,无可避免地对人体存在一定的伤害和潜在危险,而生命伦理学是对人权和尊严的价值关怀,两者的碰撞与冲突势必引起一系列伦理问题。自然科学与道德哲学,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变革速度不一。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发生矛盾甚至是激烈冲突也是必然的。

1受试者利益保护问题保护受试者利益是医学伦理的第一原则,它要求医务人员有义务不可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受试者,在科学研究中要权衡利弊。《赫尔辛基宣言》规定,当科学的利益与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以人的利益居先。其中主要包括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与有利无伤。

1.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与确保受试者的隐私是一切涉及人体研究活动和行为的伦理学基础,也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主要伦理要求之一,《纽伦堡法典》中首次明确了知情同意原则,它的目的是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来保护受试者,使受试者了解自己在试验过程中的权利,帮助他们作出知情选择:同意或拒绝。同时,应当关注弱势人群,确保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将被记录。研究进程中必须具备适当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知情同意书内容告知不充分,涉及受试者利益的关键信息往往缺失[7];不少知情同意书过于格式化、专业化,使受试者无法完全理解;有的知情同意形同虚设,难以消除“医生”角色的影响,缺乏使人自由判断与选择的能力,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去责任化”;给予受试者考虑的时间较少,研究对象从了解知情同意书内容到签署知情同意书用时不到1d[8]。

1.2有利无伤原则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的风险是医学伦理学的另一基本原则,它要求对受试者和患者实施有利的医学行为,在解除或减轻痛苦、治愈疾病或缓解症状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他们的伤害,尽可能避免疼痛与痛苦、损害与残疾,使他们在生理上和精神上真正受益。转化医学研究可以促进新药物、新仪器、新疗法早日应用于临床,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有利无伤与最小化受试者风险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临床科研缺乏系统的伦理学管控,往往没有进行严密的设计和充分的动物实验,没有进行正规的Ⅰ、Ⅱ期临床试验,便贸然进行Ⅲ、Ⅳ期临床试验;有些甚至还未严格考察药物的毒副作用便直接大量应用于临床,从而导致严重灾难的例子时有发生。如1937年,美国某工厂使用二甘醇代替酒精生产磺胺酏剂,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结果有300多人发生肾功能衰竭,107人死亡;1959年震惊全球的“反应停”事件,致使“海豹肢畸形”患儿在日本大约有1000名,在西德大约有8000名,全世界超过1万人。

2伦理监管明显滞后国际医学杂志编委会(ICMJE)声明,自2004年开始,必须增加临床试验的透明度,扩展了登记注册及增加报告结果的要求,登记的最后期限是第一例患者临床试验开始后的21d,否则将导致结果被拒。目前医学伦理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不仅国外的杂志,许多国内杂志,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稿约中均加入了有关医学科研伦理方面的要求[9],要求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而在国家层面,相应的管理整体仍较为滞后。2000年以前,仅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以后,虽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办法,但内容上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伦理监管的作用十分有限。以干细胞研究为例,我国目前与此有关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且比较宽泛,并没有规定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需要进行审批获得许可证,也没有规定相关人员所需具备的资质;没有要求从事干细胞研究的机构在相关管理部门对胚胎来源、干细胞系如何建立、克隆胚胎或杂合体和嵌合体如何形成和销毁等进行备案,因此很难对之进行有效监管。我国成体干细胞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成体干细胞临床应用却超越临床试验,出现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引起公众关注。2009年3月2日,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但对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规范有待细化。因此,有关部门制定“成体干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的伦理准则”严格准入制度,规范科学行为,显得特别迫切。

3伦理审查质量参差不齐我国伦理审查起步较晚,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且发展不平衡,虽然卫生部于2007年出台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伦理委员会有明确的要求,但是缺乏操作指南和制度保障。不同机构伦理审查的标准不一,重视程度、人员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审查质量相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转化医学的发展。有些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仅限于研究者提交的研究方案,很少对整个试验过程进行跟踪,也极少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提交方案变动或其他相关的反馈信息,难以真正实现对研究项目的伦理监管[10]。经调查,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无SOP或未能遵循SOP,流于形式,游走批准,不少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往往用非专业语言表达专业问题;科研方案的科学性、研究者的资格、试验的设备、多中心质控、数据管理等试验方案审查不全面;知情同意书内容审查不全面,往往有风险无权益;过程审查不到位,修改后反馈意见、年度审查不够及试验过程和再审查缺如。

4对伦理的认识不足一项研究显示,在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了解上,比如对生命伦理学不伤害原则的了解,正确率为78.33%;对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审慎的认识,正确率只有61.67%;尤其是在生命伦理学基本范畴的权利选择中,选择医生权利的占到51.67%,大大超过了选择患者权利的41.67%。说明对生命伦理学的一些问题及基本原则的认识上是存在偏差的[11]。在我国,伦理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广泛重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外期刊对于伦理审查的要求,以前我国不重视伦理审查,许多研究人员都遭遇过在国际专业学术期刊时,因为缺少伦理审查程序而被拒绝的尴尬。人们对于伦理只是一种被动需求,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相关需求的人不会主动关心伦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于伦理的认识十分有限,更不用说将伦理的理念、原则贯彻于研究和医学实践中了。

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的有效支撑

生命科学回答能够做什么,伦理辩护解决可以做什么。虽说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是一对相互冲击的矛盾,但两者在总体上又是一致的,共同决定着科学进步与社会前进的步伐。科研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必然会对伦理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伦理道德的高标准又指引着科学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两者相辅相成。

1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规范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命伦理学通过一系列规则、制度和程序来规范科学研究的行为,明确应该做哪些、怎么做,维系了整个人类的道德价值体系。在伦理的规范框架下,转化医学研究才可以有的放矢。伦理的规范既是对受试者的有效保护,也是对研究人员的有力支持。

2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引导作用不管科技多么强大,它都必须受伦理的引导。作为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对转化医学研究的发展具有方向性意义。任何一项人类的科技发现或发明,是否能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衡量其对人类生存和社会长期发展的利弊,伦理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能够给予转化医学研究理性指导,引导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3伦理辩护对转化医学研究的促进作用现代医学科学具有两个主要支撑点:医学人文精神及医学诊疗技术。没有了人文精神,医学就失去了灵魂;没有了临床诊疗新技术,医学就失去了躯干。我们认为,医学伦理是对人类行为的规则或准则进行分析,能够弥补单纯的生命科学理性的不足,一方面,能解决转化医学研究中由于不同价值冲突引起的伦理道德难题,另一方面,不断出现的伦理道德难题也为转化医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不断促进创新发展。

转化医学中开展伦理辩护的相关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伦理监管的体系伦理监管是一个涉及多机构、多部门的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制度,还需要各级专业团体发挥专长,统一审查规范、建立评估体系,需要大学及研究院所、医疗单位积极配合,规范操作、加强自律。只有充分加强各方的协作配合和沟通交流,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伦理监管的效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差距和解决相应的问题,进而不断完善整个组织监管体系,促进生命伦理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上海是我国开展生命伦理研究和实践最早的城市,政府在伦理建设中扮演着规划、引导、服务与监管者的重要角色,任重而道远。

2进一步发挥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功效机构伦理委员会作为受试者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的重要环节,在规范生命伦理学的有序发展和医学临床实践中,发挥着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中心作用,是知情同意原则和有利无伤原则得以坚持、受试者利益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因此,伦理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要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伦理审查规则,不断完善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伦理委员会的功能与日常管理,尤其应重点完善研究伦理的审核,包括知情同意书的审核、跟踪审核、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核,所有审核的资料应有良好的记录和档案管理;营造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放在首位的文化氛围,对医务人员开展医学伦理咨询与帮助,以使医务人员掌握生命伦理的原则和相关的法规要求,逐步扩大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别需要坚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功效,着力推进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更好地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3进一步加大伦理培训的力度定期、持续、规范的伦理知识培训对于全面提高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同人群开展分层、分类的伦理培训将有利于伦理更好地发展,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的伦理培训以提高领导层对伦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培训以提升伦理审核与咨询服务的水平,起到有效“把关”的作用;加强对研究者及医务人员的培训以丰富其伦理知识,增强其保护受试者的意识,规范临床科研及日常工作行为;加强对公众的培训以普及伦理知识,取得社会对于科学研究的理解、监督及配合,这就能够将外在的压力逐步转变为内在的驱动力,从而提升能力,促使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第5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1医学人道主义理念:从传统到现代

 

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伦理思想的进步和人类对生命认识的转变。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及其医学伦理思想,基本上是一个以美德论为主体,兼有义务论和生命神圣论的伦理学体系。希波克拉底时代落后的生产力与医学发展水平决定了当时的人道思想是以_种以医师美德为主体的义务论的思想模式,西方基督教统治时期则必然地产生一种“邻人之爱”的普世的人道主义传统,而近代科学的产生与发展也必然地视人为机器,从而产生一种“机械论”的人道主义思想。二次世界大战中,一方面人格的严重分裂造成了惨无人道的人道主义灾难,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以红十字运动为代表的国际人道主义合作,出现了众多的医学人道主义楷模,使人道主义精神达到历史的顶峰。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是对二次世界大战人道主义灾难深入反思的成果。

 

20世纪中叶以来,科学技术加速度进入医学领域,使医学诊疗水平迅速提高。分子生物学的诞生为医学科学开辟了新领域,_系列新的技术对传统的伦理原则产生了冲击,原有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对传统人道主义的理解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医学的现状,于是,以对新技术应用的道德问题的深层次反思为宗旨的现代医学人道主义的新形态——生命伦理学应运而生。

 

2生命伦理学:对新技术的全面审视

 

生命伦理学的产生与1969年海斯汀中心(TheHastingsCenter)在美国的建立直接相关。该中心自称为独立的、超党派的和公益的研究机构,其任务是为对个人、集体和社会造成影响的健康、医疗和环境问题建立基础的伦理议题[2]。迄今为止,它仍然是世界知名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之一。之后,双月刊《海斯汀中心报告》的出版(1971年)、肯尼迪伦理学研究所的建立(1971年)、《医学哲学杂志》创刊(197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出版(1978年)成为生命伦理学迅速繁荣的标志。从体系结构来看,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的:伦理理论基础、问题、原则和技术。

 

2.1理论基础

 

任何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基础之上的,生命伦理学也是如此。生命伦理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学科,至其产生时,各种伦理思潮已经成熟并相对固定,因此各种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均可作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础,对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纵观当代生命伦理学各种学说,RobertF.C.[]认为,对生命伦理学理论产生直接或潜在影响的伦理学理论大致上有伦理相对主义、神命论、伦理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结果论、康德的义务论、美德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等。

 

其中,神命论是一个渊源最为久远的古老话题,道德善被定义为“神的命令”,道德恶则被定义为“神的禁令”。当今的西方世界,经过改良的“神命论”仍然是我们克服科学至上思维的最为有力的道德工具。美德论和义务论来源于传统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理论与实践。伦理相对主义(包括个人伦理相对主义和文化伦理相对主义),颇具“后现代”意蕴,给人一种“无标准”的“标准”、“无原则”的“原则”感觉,但在当代伦理学实践中,其意义还是不可小视的。

 

伦理利己主义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基础之上,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行为的正当性可以归结为一个行为的正当仅仅看它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我利益。功利主义则是典型的结果论,其计算依据就是“净利益”或者是“净善”,它是19世纪以来最为流行和普遍被人接受的伦理学思潮。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则拒绝功利主义,“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有较大份额的善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4]

 

2.2原则

 

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框架是由它的基本或主要道德原则支撑起来的。恩格尔哈特在《生命伦理学的基础》、《生命伦理学与世俗人文主义》等著作中提出允许(允诺)原则和行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影响最大并被广泛认同的伦理学原则是比彻姆(TT.L.Beauchamp)和丘卓斯(J.Childress)提出的四原则,即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沈铭贤5从强调集体主义精神出发,认为应当将行善作为第一原则,而自主列为第二位。BernardGert等[]批评比彻姆和丘卓斯的“四原则”是原则主义,提出了系统主义的伦理方法。邱仁宗[7]234_235则从“伦理学原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和形成的,而问题是人类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往往是由于产生了历史教训,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不伤害/有益和公正“三原则”,其中尊重包括自主性、知情同意、保密、隐私、家长主义,公正包括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与微观分配。关于医学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生命伦理学原则的评述,笔者在另一文中也有一些讨论[8],在此不再赘述。

 

2.3问题

 

“在伦理学推理中,原则不是出发点,出发点应该是伦理问题,而原则和理论是解决伦理问题的指南,为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7]234伦理问题体现在一个个的事例中,正是这些事例反映出了伦理的两难和困惑。

 

从大多数伦理学著作来看,确实都是“从问题出发”的。邱仁宗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一文是以两个案例开始的。(1)“社群同意”中的一系列问题。(2)“癌症化疗临床试验的风险/受益比”问题[7]232—233。PeterDuncan的伦理学著作《价值、伦理和卫生保健》,Care)也是以对二个事例的分析作为全书的开场白。其中的问题包括医助自杀、昂贵医疗的支付主体(社会还是个人)和过度肥胖儿童(个人情感与社会负担的矛盾)等[1],从而引出生命价值、社会责任与个人伦理义务的问题。

 

作为当代科学的伦理学从问题开始的态度与方法是科学的,而且作为伦理学,不仅仅要提出问题,还要解决问题。但不幸的是,伦理学中提出的问题往往是无解的问题或多解的问题,甚至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真正的伦理学问题得到确证、达成共识。这也许正是生命伦理学成为热门显学的理由。

 

2.4技术

 

如前所述,产生生命伦理学这一学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对传统医学伦理观念的冲击及其使医学面临的新难题。由于促使生命伦理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技术的进步,那么,将新技术或即将产生的技术作为既成的存在物,然后对技术本身进行剖析自然就是生命伦理学的逻辑起点和当然前提了。

 

香农了引用了SamuelGorovitz在1997年对生命伦理学所作的定义“对于做出与健康相关的情境,以及包括生命科学情境决定道德维度的评论审查”[9]。对做出“与健康相关的决定”包括技术的决定和政策的决定,对其道德评论和审查包涵了对技术的反应。而对生命科学情境决定的审查则代表着对技术尤其是新技术的审查,这进_步说明了生命伦理学中技术所处的核心与“主语”地位。海斯汀中心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当代生命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代表,从其最初的研究领域来看,主要涉及生命伦理学的三个宽广的领域:临终关怀和终结生命决策、公众健康、新兴技术。由此我们也能看出,“技术”在任何生命伦理学体系中都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从目前的生命伦理学专著和教科书的体例结构看,涉及到的技术领域除了对技术本质的分析与思考外,具体的医学新技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流产、生育技术、产前诊断、关于死亡和濒死问题、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器官移植、人体研究、基因工程、病人权利以及环境问题等。

 

3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学的实践形式

 

伦理学的意义在于为人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提供辩护和证明。从生命伦理学的原初目的来看,是为技术应用和技术行动寻找坚实的伦理基础。然而,随着伦理学发展的深入,人们越来越发现,这样的基础几乎是不存在的。不同伦理学理论之间差异和分歧与现代医学面临如此复杂的技术环境,使得_般的伦理手段无从下手。恩格尔哈特[10]认为: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俗世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它还承认了一般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俗世的生命伦理学的不可能性。

 

恩格尔哈特的断言也许过于绝对化,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的迅速发展和生物医学高技术的广泛应用,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中对人的生命干预能力更为强大,从而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是前所未有的,迄今为止,我们确实还没有找到_种普适的伦理学基础,但又需要_些伦理学来规范和指导我们的行为,否则,医学世界就失去了是非标准从而堕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在实践中,各种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诞生与工作就十分必要了。

 

在中国,自从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于1994年提出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则》以来,中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已有近20年的历史[15],全国各大医疗机构基本上都建立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等组织。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医学伦理委员会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形势。目前已形成了国际、国家、地区,政府、民间,医院、大学等多层次网格化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体系。就专业性而言,有医学科研伦理委员会以及医学临床伦理委员会,例如,HUGO伦理委员会、科研伦理委员会(researchethicscommittee,REC)、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ontechnology,ART)伦理委员会等专业组织和团体。伦理委员会有共同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规则,国际合作十分活跃,理论与实践成果丰富,其将成为当代医学人道主义一个新的亮点,并对丰富和发展医学人道主义思想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生命伦理学的内在缺陷

 

现代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人道主义的最新形态。但是,是不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命伦理学已经从根本上取代了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地位,医学人道主义已经变得过时和不必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虽然当代生命伦理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它却也有内在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它不可能成为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替代。

 

4.1非常态伦理学

 

当今医学界的人道问题,大多数还是传统的医患关系问题。绝大多数患者还是罹患诸如感冒、胃炎、呼吸道感染等普通疾病,通过普通的门诊经过普通的医生做普通的检查然后通过普通的药物或手术治疗获得痊愈的“常态”的医疗过程。大多数新技术的应用是在极端情况下使用的。辅助生殖也好,器官移植也好,都是“非常态”的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产生的伦理学自然也是“非常态”的伦理学。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不重要,恰恰相反,由于新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困扰卫生保健的问题,因此解决它是极为紧迫和必要的。但这又不意味着新的伦理学可以取代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正像新技术并没有取代也不可能取代传统技术和适宜技术一样。

 

4.2技术的伦理学

 

如前所述,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从技术出发并以技术作为逻辑起点的。而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是从医师的美德和对医师的要求出发的。或者是从医师的角度看待问题的,二者的角度不同,构成一定的互补性。当然,单纯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并不完备,但二者的出发点正好说明二者不能互相取代,反而是应当相互补充。因为医师毕竟不能成为技术的奴隶,医师对技术有应用与选择的权利。新技术扩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但与此同时,新技术又成为一种霸权挤压着人们的思考空间,使人的主体性逐渐减弱、丧失。这更需要我们对技术进行深度的反思,更需要传统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人的灵魂的港湾。医学技术的提高改进了我们的诊断能力,但是对于被诊断出来的疾病,我们却通常少有或没有方法对付。无论人们对_种专门技术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技术依旧存在,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通常更关心事情如何运作,而不是为什么应当做这件事。因此,技术的伦理学是十分强大的,但它不能也不应该取代传统的美德人道主义。

 

4.3少数人的伦理学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应人类对医学技术的大量需求而产生和发展的。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相对于数百亿计的门诊与住院患者、数以万计的病床来讲,医学高技术的使用人群绝对量再大也只是“少数”人的需求,医学的大多数对象仍然是普通病人和临终患者,而且医疗高技术贵而不便。以辅助生殖技术为例,“体外授精在世界是最有经验的技术,成功率达20%〜30%左右。如果一次移植更多的胚胎,例如移植两个,成功率为28%,三个则为38%。费用一次为4千〜7千美元,最高达1.2万美元。还不包括旅费和因请假而扣除的工资(这是20世纪80年代的费用,现在更高了),费用之高令一些专家关注。乔治华盛顿大学妇产科教授舒尔曼(J.Schulman)说:‘有钱人是这个领域进步的主要受益者'”[7]37医学高技术实质上是医学满足“贵族化”的需求,远远不是大众医疗,它与“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相去甚远,我们应当时刻警惕这种“贵族化”带来的新的卫生的不平等和不公平。

 

4.4“美德”缺位

 

医师美德是传统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在医学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不缺乏其重要性,技术时代亦如是。20世纪初则有一位临床医生提出,“除非医生完全认识到了这项检查的重要性,而且视进行这项检查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否则他可能会因为感到病人会不愿意并且会拒绝这项检查而放弃。可是,我的经验是,如果你能和颜悦色地简要解释一下检查和必要性,就能扫清这些障碍……”[16]从技术出发,从医师的角度出发,忽视患者的感受,特别是引入价值论和市场机制后,伦理学如果不被正确地对待,会有成为利益的博弈工具的危险。

 

5不可或缺的传统医学人道主义

 

医学人道主义的不同思想渊源,在历史上从不同的侧面推动了医学科学以及道德的发展,为医学人道主义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它们又有着各自的不足与局限。从历史考察,医学作为技术和医学美德在古希腊时期都已提出并得到强调,但在中世纪宗教时期,技术问题受到弱化而更多地从宗教信仰出发强调美德的发展,这对医学人道主义事业的发展无疑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文艺复兴之后,随着神对人的统治力量的弱化,人的主体性高扬,人在成为精神上的主体的同时也成为了肉体上的客体。于是医学技术作为支撑医学人道事业的基石得到高扬,医学成为了科学的事业而得到提升。但与此同时,医学的技术化倾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道德与精神的修炼相对受到了忽视,技术与美德的天平再一次倾斜。

 

技术是不断进步的,与此相应,美德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医学2500多年的发展中技术与美德是分离的,因为技术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独立发展的,而美德则是对技术的补充。由此推知,美德并不是精湛医术的必要条件,因为美德本身并不能直接治病,尤其是治疗身体上的疾病,甚至道德上的缺陷并不妨害成为著名的医学家受到后人的敬仰。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快速进入生命科学,现代医学科学技术通过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人本身(包括人的创新能力和需要等),使人们的生存质量、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新的人类生活条件,从而对伦理道德产生影响。同时,辅助生殖技术使生命的孕育和出生变为可操作过程,生命维持技术使死亡由事件变成过程,器官移植技术使人们有可能组装生命,克隆技术使人们可能复制生命,细胞融合技术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性状,等等,这一切都使其超出生命科学技术本身而具有了道德伦理属性。加上旧有的医患关系、医商关系,当代医学技术与美德之间已经形成一个互相影响与互相制约的复杂的问题域,这也反映出传统的医学人道主义观念与当代生命伦理学之间质的联系。

 

传统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新技术引发的道德观念的变革则悄然地进行着。_方面技术的发展呼唤传统伦理观念的回归,另一方面日益紧张激烈的医患矛盾和冲突需要传统伦理的调节。在新生命科学技术的视界中,技术已经不再单纯是治病救人的手段,它更多地负载着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对医学本质与目的的重新审视,这一切都离不开传统的医学人道观。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有极强生命力的学科,但这种生命力并不能掩盖传统医学人道主义思想的生命力与现代价值。我们在关注新的思想和新的意识的同时,绝不能忽略传统思想的现代价值,因为我们生活在高技术的现代,同时我们也会永远生活在传统之中。

第6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法医遗传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嫌疑人与被害人,它不仅关乎人的生与死,还关乎罪与非罪。而当法医遗传学的研究和取证涉及到人的权利和尊严或是对传统习俗形成了挑战时,势必会引发伦理上的争论。当前,法医遗传学检测技术不断有新突破:利用计算机进行混合图谱拆分技术,可以对不能直接认定嫌疑人的混合样本进行拆分,从而得到单一个体的DNA图谱;利用微流控芯片技术进行STR分型,可以实现法医遗传学的现场检测;利用SNPs(单核苷酸多态性,singlenucleotidepolymorphisms)技术和mini-STR技术可以对微量、易降解的样本进行检测;利用RNA检验、拉曼光谱、血清生化法等技术可以对生物样本进行溯源分析。[3]这些高新技术的应用,在提高检测准确率、为法庭提供更可靠佐证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道德上的争论。医学生如果不懂得如何在技术上和伦理上进行平衡,如果对这门课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缺乏认识,那么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就会产生诸多的困惑,最终妨碍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法医遗传学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伦理教育,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为司法服务,还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

二、法医遗传学中医学伦理教育所应遵循的原则

法医遗传学是人类遗传学与法学、刑侦等学科的交叉学科,有其自身的人文特点。其研究对象是证据时,法医遗传学要做到科学、规范和可溯源;其研究对象是线索时,法医遗传学要能够挖掘和提供更多相关遗传信息。早在宋代,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就有了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平。我国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著的《洗冤集录》中包含的自律与他律、保护妇女及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等思想,对于今天的医学伦理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4]

(一)知情同意和自主自愿原则

法医遗传学的研究对象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仍需遵循遗传学的规律:不管是对具有生命特征的自然人还是对无生命特征的死亡人进行检查,都要在征得当事人或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以此为案件侦破提供真实可靠的物证或线索,最终保证当事人或其家属的最大利益。特别是要充分重视亲子鉴定案件,这类案件是法医学鉴定中常碰到的案件,其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诸多方面,[5]甚至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因此,在法医遗传学的教学中,必须强调在进行法医遗传学鉴定时应严格按照职业道德标准进行,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从而消除家庭矛盾的隐患、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尊重和公平原则

尊重的范围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自、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还包括当地的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理念(特别是对死者的尊重)等。公平是指对案件当事人应公平对待,不因性别、年龄、职业、肤色、种族、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而有所不同。面对特殊群体,如吸毒人员、艾滋病人、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时,更需格外注意,应优先尊重民族习惯,若处理不当由此可能引发甚或种族矛盾。[6]因此,在法医遗传学教学中,应着重引导学生树立起“敬畏生命”“生命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7]

(三)安全保密原则

作为案件的辅助侦测人员,法医遗传学工作者在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案情、鉴定情况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法医遗传学工作者对此应该做好保密工作。违反安全保密原则,可能会让鉴定意见失去权威性———甚至可能造成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可能会因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引来纠纷,或破坏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信任;还有可能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医遗传学工作者自已也有可能因为泄密而触犯刑律。[8]因此,在法医遗传学教学过程中,应该告知学生,对当事人既往病史、遗传史等个人隐私的知情权是国家赋予鉴定机关特有的公共权益。当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司法公正要求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要在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保密原则和保障司法公正的知情权要求之间找到平衡点。[9]

三、法医遗传学融入医学伦理教育的途径

(一)提高法医遗传学教师的人文素养

法学遗传学具有跨学科的属性,这要求其任课教师不仅应具备医学、遗传学的知识,还应具备伦理学,甚至法学、史学和哲学等相关知识。为此,法学遗传学教师在课余时间应充实、丰富自己,并在教学过程中将自己的人文感悟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学生。

(二)充分运用案例分析讨论法

有些教师重视讲授法,对案例教学法不够重视,错误地将案例教学法视为举例说明法,但这导致案例教学的运用存在很多问题:案例教学过程缺少互动,学生仍然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用案例和实务联系不够紧密,讲授过程也缺少严密的推理;缺乏激励机制,成绩评定时缺少对案例操作能力的考查,偏重于理论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分析案件能力并没有得到提高,也缺少对伦理道德进一步思考的能力。[10]鉴此,我们应在完善案例分析讨论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该方法。

1.完善教学设计。教研室应组织一线教师和实务工作者合作,将典型案例编写成教学案例,挖掘案件背后的伦理学意义,引发学生的思考;同时,教研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案例库更新,使课堂内容能够与时俱进,学生的伦理道德符合时代的要求。

2.重构教学实施环节。案例教学应突出学生的实践性,应扩展学生对相关学科的知识广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学生的“参与性”,要将案例场景化,要促使学生将专业知识与伦理思维内化。

第7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政治哲学;伦理学;政治与道德的关系

在西方学界,政治哲学的复兴是以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的《正义论》为标志的,而在我国学界,政治哲学研究进入活跃状态已是21世纪的事情,晚于欧美近三十年。因此,在我国,政治哲学仍然属于新兴的研究领域,这自然会带来对政治哲学的学科性质的讨论。在这个讨论中,厘清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尤为重要。因为这个关系不仅涉及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同时也涉到我们对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的内在相关性的理解,更涉及我们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性质的理解。在笔者看来,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善”是道德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伦理学的最高范畴;“正义”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概念,或者说是政治哲学的最高范畴。但无论是道德生活,还是政治生活,都具有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功能,而无论是“善”还是“正义”都代表着一种体现健全人格和健康社会的正面价值,因此对“善”的追求和对“正义”的追求,无论是在伦理学中还是在政治哲学中,都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表现出道德与政治的相互交融性。本文试图通过概要地梳理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来阐释笔者对这个问题的粗浅理解。

一、古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

无论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还是在古希腊哲学中,有关政治问题的哲学思考都属于伦理学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为政者必须是善者,这一点在古代哲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生活共同体的瓦解。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从其主要内容上看,就是一种包含政治学说在内的伦理道德学说。在这种学说中,政治的最高境界同时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即“仁政”。儒学创始人孔子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意就是说,为政者必须良善正直,才有可能避免臣民的邪恶。道德上的正直和政治上的正义均是“道义”本身的基本内涵。离开了“道义”,不仅无从判断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是是非非,而且会造成政治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天下大乱。孟子更注重人的道德品性与政治的关系。他强调人性在根本上是“善”的;人性的善就表现为每个人都有“不忍人之心”,即“仁心”;而君王有不忍人之心,就会有不忍人之政,即“仁政”。所以,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人有“仁心”若能“推恩”,便可使道义原则广布天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是最为卓越的。尽管他们二人对诸多政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他们都把“善”或“至善”作为政治活动、国家生活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政治行为和人的政治品质的最终标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也是从“善”的理念中获得最终的依据。如柏拉图所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的和有益的。”柏拉图在他的著名著作《理想国》中就是把正义作为他的国家学说的核心理念,这使他成为历史上第一位对正义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政治哲学家。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构成,即统治者(护国者)、辅助者(保卫者或武士)和农耕商人,每种人在城邦中都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事情,互不干扰,这是构成城邦的原则。所谓“正义”就在于符合这个原则,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同时,正义就是智慧与善。城邦的“正义”主要体现为“智慧”、“勇敢”和“节制”这三种美德。其中,“智慧”是属于城邦统治者的美德,“勇敢”是属于城邦保卫者的美德,而“节制”则是属于城邦中所有人的美德。因此,正义的城邦就应当是“善”的,“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

柏拉图还确信,城邦的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具有一种同构性。国家有三个部分,每个人的灵魂也有三种品质,这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当人的这三种品质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就是有节制的人。这种人能够“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他们能够带来城邦的和谐。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至善”理解为人们组成城邦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开篇就说:“所有城邦都是共同体,所有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因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着他们所认为的善),很显然,由于所有的共同体旨在追求某种菩,因而,所有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这种共同体就是所谓的城邦或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至善”就是“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因而也就是“公正”或“正义”。既然城邦的最高目的是至善,那么“公正”就是为政的准绳。他说:“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不公正被武装起来就会造成更大的危险,人一出生便装备有武器,这就是智能和德性,人们为了达到最邪恶的目的有可能使用这些武器。所以,一旦他毫无德性,那么他就会成为最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充满欲和贪婪。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事实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

在古代哲学中,政治哲学之所以从属于伦理学,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就建立和维系社会生活秩序而言,习俗、习惯和道德作为生成和维系秩序的文化机制要比法律、政治制度久远得多。习俗、习惯和道德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有效的行为规则以及解释这些行为规则的观念。这些行为规则和观念经过长期的演化过程已经固化到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中,甚至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理结构下意识层面中,成为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法律、政治制度通常是阶级、国家产生以后才形成的社会规范,因而法律、政治制度等的产生也就标志着文明社会的开始。但是法律和政治制度与社会习俗、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习俗和道德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深层机制,因而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就必须与这些习俗和道德保持基本的一致。事实上,大部分法律和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和政治过程而将那些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总体秩序至关重要的习俗和道德规范法律化、制度化。因此,法律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习俗和道德。离开了习俗和道德,政治问题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在古代哲人看来,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权威性也来自于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中,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统治者以及大大小小的官吏,他们的道德品行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政治的兴衰。如果统治者和政府官吏不顾公共利益和大众利益,而将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那就必然导致政权的腐败、社会矛盾的激化乃至共同生活的瓦解。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呼吁让哲学家出任国家统治者,就是因为他认为真正的哲学家的最高追求就是至真、至善的理念,因而能够将“善”作为自己的执政标准,他们不看重浅近的物质利益,也不在乎手中的权力,因而较之其他人更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建树。

其三,政治哲学对政治问题的考察和研究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来自于道德原则。也就是说,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据并不在于政治活动自身,而在人们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中。因此,只有伦理学才能为政治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供形而上学的终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学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具有绝对意义的“善”,是所有道德行为和政治行为归宗。

二、近代政治哲学:道德与政治的疏离

在欧洲传统政治学说中,确信“善”与“正义”、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始终占据主流地位。特别是在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罗马教会的强权统治,使道德与政治的直接同一采取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即作为“至善”的神是王权或国家权力的全部根据。然而,到了中世纪末期,教权的腐败、王权的专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宫廷内部围绕权力展开的争斗等等,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看到,也越来越难以相信政治统治的良善本性,并逐渐对“政治植根于道德”这一传统观念产生怀疑。

最先对这一传统政治观念提出挑战的是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里。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干脆把政治统治与道德本性剥离开来,提出一种“用目的说明手段正当”为原则的政治无道德论。马基雅维里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从政治理想上说,他崇尚共和政体,认为共和政体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个人才能,培养公民美德。但面对当时意大利人性堕落、国家分裂和社会动乱的状态,他认为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他看来,人是自私的,追求权力、名誉、财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与人之间经常发生激烈斗争,为防止人类无休止的争斗,国家应运而生,颁布刑律,约束邪恶,建立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君主应当不图虚名,注重实际,只要能够达到目的,无需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残酷与仁慈、吝啬与慷慨,都要从实际出发,即所谓“明智之君宁蒙吝啬之讥而不求慷慨之誉”。所以他在《君主论》中说,君主“常常不得不背信弃义,不讲仁慈,悖乎人道,违反神道”,君主“如果有必须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当君主认为“如果没有那些恶性,就难以挽救自己的国家的话,那么也就不必因为对这些恶行的责备而感到不安,一些事情看来是恶行,可是如果照着办了却能给他带来安全与福祉。”这就是说,政治统治的正义是用其最终目的和效果来说明的,一切与此无关的道德都应该被抛弃。基于这种观点,马基雅维里明确地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同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可以说,他是近代第一个使政治学独立于伦理学的思想家,因而有资产阶级政治学奠基人之称。

当然,在近代政治哲学中,马基雅维里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政治学观点并不多见。多数政治哲学家并不否认政治合法性本身所蕴含的道义原则。这特别体现在近代法学和政治学有关自然法的讨论中。所谓自然法不过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如“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格劳修斯),“既受他人恩施之惠,就应努力使他不因施惠而自悔”(霍布斯)等。当然,自然法的内容应当是什么,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不管怎样,自然法所涉及的就是一些最基本的道义原则,法律和政治行为如果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因为“自然法”本身就被理解为维系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尺度,没有这些基本要求或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社会生活就建立不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也维持不下去。

但问题在于,如何才能使自然法成为共同的生活准则而不致于被个人的任意性所破坏?人性中是否具有足以使自然法得以贯彻的道德根基?对于这样的问题,近代思想家则比较普遍地表现出对人的德性能力的不信任,即便不否认道德良善的重要性,但也不把政治正义的实现寄希望于人的道德品性。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从人性本恶的基本立场出发,干脆否认了人凭其本性执行自然法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尽管自然法是理性法则,但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私本性使人倾向于不愿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因此,要使自然法行之有效,就必须依靠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权力。他说:“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按照霍布斯的这一观点,政治的正义与其说是根源于人性的善,不如说是为了防范人性的恶。

稍晚于霍布斯的英国哲学家洛克不同意人性本恶的说法,而是认为人天生就是要过社会生活,这就决定了最初的“自然状态”应当是一种社会生活的状态,一个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行动,并受理智的约束,在理性的范围内,其行动服从自然的道德律,这就是“自然法”。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根据自然法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和要求犯罪人作出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由此看来,洛克既肯定了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又肯定了个人执行自然法的正当权利,但他同样认为,政治的正义不可能直接从这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产生。因为,尽管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是受理性的自然法约束的,但人们的行为却常常是非理性的,这就造成了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其中最主要的缺陷是: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判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决纠纷的共同尺度,从而使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心存偏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解和运用自然法。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每个人以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自居,而又偏袒自己,这就使他们的裁决因情感和报复之心而超越正当的范围。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这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法解决在理解和执行自然法方面所产生的分歧,这就易于导致战争状态。要避免可能发生的战争状态,就必须走出自然状态,组成公民社会和公民政府,把每个人执行自然法的自然权利交给这样的政府,通过颁布和执行确定的、众所周知的、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来维护自然法和自然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他说:“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霍布斯和洛克的上述观点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诸多学派中是很普遍的。近代欧洲正处在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而市场经济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最大限度地追求私人利益为内在驱动力的,这就必然要求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不管这种私人财产权利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如霍布斯),还是被理解为来自于人的劳动(如洛克),或者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物(如卢梭),私人财产权利都是不能被取消,不能被侵犯的。这也是近代政治思想家竭力予以肯定的自由平等权利的核心内容。因此,在近代政治思想家们看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防止相互侵犯,靠人们的善良意志是根本不可能的,必须将私有财产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来,并使之得到有强制力的国家的保护。因而在近代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看来,道德的良善和政治的正义并不是直接同一的,后者总是在前者不起作用的地方才能发生。这样,政治思想家们在人们角逐私利的行为中难以相信道德意识本身可以产生积极的政治后果,同时又在自由平等的理想之下寻求实现正义的政治途径。

道德与政治之间的这种疏离使政治思想家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政治生活或国家政府之类的问题当作独立的研究领域,探讨政治过程、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策略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各门社会科学的普遍兴起,政治问题的研究也逐渐被纳入科学研究的轨道。诞生了作为实证科学的政治学。

三、现代政治哲学:为政治正义确立道德依据

当政治学成为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以后,政治哲学一度衰落,政治问题的探讨逐渐被纳入实证科学的轨道,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道德问题从政治视野中排除出去。并且受“唯科学主义”思潮的影响,政治学界一度对政治哲学采取漠视的态度,认为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价值判断,没有严格的确定性,只能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因而不值得重视。这种情况延续了几乎一个世纪。应当说,把政治生活作为独立的对象,从“事实”的意义上加以研究的确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政治生活的总体上说,排除道德问题的或忽视“价值”维度的思考,又是十分片面的。在现实的政治活动中,事实与价值是不可分离的。从客观事实上说,人类的政治生活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有机体,它在任何一个历史起点上的未来演化趋势都具有多种可能性,而哪一种可能性能够变成现实,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在这种价值选择中,人们对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平等与自由等道德原则的理解显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人们的历史活动所具有的基本目的和所要采取的基本步骤。正是由于这一点,罗尔斯在试图通过对政治正义的思考来解决政治过程所面临的各种困难问题时,也指明了政治哲学对于伦理学的从属性。他说:“政治哲学有它自己的明确特征和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针对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个具体问题而言的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就此而言,它的范围要比统合性的哲学和道德学说狭窄得多,诸如功利主义、至善主义、直觉主义以及其他的学说。它关注的是(以基本结构形式存在的)政治问题,而政治问题不过是道德问题的一部分。”

在罗尔斯看来,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公平的合作系统,那么这种平等的基础就是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因此他确信,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这种人拥有两种道德能力,“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of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是仅仅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of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样一种善观念是由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的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东西。”因此,罗尔斯高度注重政治的正义与道德能力的关系,他在《正义论》中这样说:“我希望强调,正义观只是一种理论,一种有关道德情感(重复一个十八世纪的题目)的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或更确切地说,指导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

第8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伦理学 医学 教学方法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cas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of Medical Ethnics. MethodsThe survey was conducted in 958 students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cas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of Medical Ethnics.ResultsOf all the students investigated, 98.2% thought that case teaching was “very attractive” or “attractive”, 95.6% were “satisfied” or “rather satisfied” with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Medical Ethnics, and 88.7% held that their ability in solving problems improved by case teaching.ConclusionCase teaching helps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teaching of Medical Ethnics.

[KEY WORDS]case teaching; ethics, medical; teaching methond

随着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改革和公众道德观念的变化,医学临床实践中不断有新的伦理问题出现。为提高医学生分析、解决医疗实践中伦理问题的能力,我们在《医学伦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旨在探讨案例教学法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的作用。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我院2004年级、2005年级各专业958名同学。

1.2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学生对问卷内容认真填写。

2 结

98.2%的同学认为案例教学法对他们“很有吸引力”和“有吸引力”; 95.6%的同学对《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88.7%的同学认为案例教学法提高了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讨

3.1 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最早形成和运用于20世纪初的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到40年代初具规模,后来广泛运用于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等许多课程和专业的教学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国家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逐渐尝试使用案例教学,后来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推广。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一些医学院校也开始尝试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具体说来,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让学生在情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目的[1]。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它所追求的不是要求学生找到惟一正确的答案,而是促使学生在开放的教学环境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案例的分析、讨论中获取知识和正确的思维方式。

3.2 案例教学法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的作用

3.2.1 能够活跃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案例可以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事件、科研时遇到的伦理难题,也可以是临床发生的典型事件,它们来源于活生生的现实,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以及深刻、具体、丰富的背景,本身对学生就有一种吸引力,学生能在营造的情境中主动地思考问题,自觉地参与学习和讨论,从而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根据2006年11月对我院2004年级、2005年级各专业958名同学的问卷调查,98.2%的同学认为案例教学法对他们“很有吸引力”和“有吸引力”。

3.2.2 有利于增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传统的《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形式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信息由教师传向学生,教师是主体,学生只是单纯的信息接受器。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学生积极参与,在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体作用,而教师在整个过程中既是组织者、引导者,又是参与者,教师既要选择好的剧本,即符合要求的教学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的发挥。案例教学使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十分频繁,实现了教学相长。同时,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既能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学生发现的新问题,也能够对学生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加以客观科学地评判和引导。例如,知情同意的案例以及本案例的临床医学专业问题、医学史问题等,从而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据上述问卷调查,95.6%的同学对《医学伦理学》的课堂教学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

转贴于 3.2.3 有利于提高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医学教学不能紧紧着眼于知识的积累,还必须注重能力的开发,追求知识活化率最大化,强化对医学生伦理应用能力的培养[2]。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为培养学生的临场决策能力和综合素质提供了一个训练的场所。它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面对、处理和分析各式各样的伦理问题;它缩短了伦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要求学生站在决策者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从而提高了学生处理、解决临床伦理问题的能力。据上述调查,88.7%的同学认为案例教学法提高了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3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不同于举例。举例比较简单,可以随时在教学中插入,不必精心准备;而案例教学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它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讨论,使他们身临其境地处理问题,做出决策。一般说来,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3.3.1 精选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案例选用不同,教学效果可大相径庭,因此,精心选择针对特定伦理问题的案例极为重要。好的案例应具有以下特点:①案例具有针对性,即案例内容和讲授内容相符;②案例具有开放性,即案例中的伦理问题具有争议性和可讨论的余地,存在着从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和解释的可能性;③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内容上既含医学事实,又含伦理素材;既表现现实与伦理的冲突,又能让学生一看就明白地掌握其伦理依据。

3.3.2 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这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是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在讨论中,允许学生自主发言,并可以相互辩驳。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参与者应该在讨论中起到引导和启示作用,使讨论不至于偏离主题。讨论可分为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小组讨论在于开发学生的大脑,通过互相讨论、互相启发、各抒己见,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创新思维,集思广益,在此基础上,推荐小组发言人。全班讨论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的。教师要对课堂讨论的内容、程序进行周密细致地安排,要努力营造宽松、活泼、无拘无束的讨论氛围。讨论的形式可以丰富多彩,使学生能畅所欲言,真正做到教学相长,共同提高。最后,教师要对全班讨论的结果进行简明扼要的归纳。

3.3.3 总结 这是整个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总结实际上是教师对学生讨论中意见的归纳和汇总,以便加深学生的认识。对于一次完整的案例教学来说,这种总结十分重要。值得注意的是伦理的决策是“应当”或“不应当”,不存在“对”或“错”,解释也不仅仅是一种解释,答案也不仅仅是一个,需要面对特定环境、特定的医疗资源、病人的具体情况、家属的态度以及你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具体的分析。因此,教师评价案例时,主要是案例分析思路与结论是否呼应,是否应用了所学的医学伦理学的观点,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3.4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4.1 案例教学法容易受到教学条件的限制 案例教学法要求班级规模尽量小,人数太多会使许多人没有发言机会,太少,则不利于讨论的进行,一般以20人为宜。而我们的医学课程多为大课,人数在120人左右,这样的课堂难以真正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使案例教学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4.2 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 运用案例分析进行教学,教师应熟悉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要对案例进行加工、编辑、提出问题,同时又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控制现场局面,善于归纳和总结。因此,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课堂管理有较高的组织驾驭能力。

第9篇:伦理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生态伦理;第一性

恩格斯在总结哲学史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是人类在生物界的特权,脱离人类就不存在哲学的基本问题,也不会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存在,当然这个定义不是哲学概念里的物质。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的不同,造成了中西生态伦理观念的差异,本质上还是哲学基本问题。

1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

当下,中西方学术界普遍认同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视为生态伦理研究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在学界表现为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执,争论的实质是以什么为标准和参照系来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1.1狗在中西伦理观念中的不同

狗是人类从自然生物里驯化后,与人类关系最密切的动物,中西对狗的观念不同,可以让我们揣测中西生态伦理观的实态。中国文化传统中将狗视为帮凶、可怜、寄生的代名词,骂人的话里出现狗的频率很高。鲁迅作品里的狗,对富人摇尾乞怜,对穷人狂吠不止,直到今天,狗肉仍是传统美食。如果说中国生态伦理观念是非人类中心论,在对狗的问题上,绝对是人类的需求为中心了。这种中西生态伦理观念在当下中国以玉林狗肉节的冲突的模式展现,说明当下生态伦理在中国发展的现状。一方面,我们延续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观念,又受到西方伦理观念的冲击。实际上,这种道德冲突不仅仅出现在生活领域,在其他各个领域都在激荡。

1.2非人类中心论是个伪命题

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以外的其他生物与人类具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倡确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一主张本身就是个不存在的命题,原因有三:一是平等的观念只有在意识领域才具有价值。平等的双方应具备双向的交互性。然而,人类与动物之间的交流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人类一厢情愿的将平等赋予狗,只是人权的物化而已。二是人是自然的产物,没有超自然的人存在,自然只是人类意识对立面的存在,哲学上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定义为物质,伦理上把人类以外所有非人属性的存在定义为自然,跳出人类中心,则不但生态伦理学本身将失去依据,而且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将成为问题。三是非人类中心论只是语言学上的名词,是人类思维的主观建构,是人类中心论在镜像里的对立,其本质仍是人类中心论。人类思维里并非所有的指向都是正确,很多因素可能只属于精神世界的泡沫,并非所有思维都具有价值。这个构建产物确实也不以人类意志转移,可其仅仅存在于哲学的物质定义里。现实的欲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虚假的需要,最终导致人的自我否定。本质的需求才是真实的需要。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本质上就是虚假与真实需求的争斗。

2哲学中的伦理学思考

目前生态哲学是在人类承受自然惩罚的阶段,这一时期用自然规律找寻人类价值,是当下生态哲学的主要内容。

2.1中国传统哲学的精神追求

中国古代时期,人们把自然界看作普遍联系的整体,形成朴素的认识观念,关于世界构成有“阴阳五行说”、“元气说”等,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这一思想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哲学体系的精髓,儒释道等各家都从不同的角度诠释“天人合一”为核心的古代生态自然观念。中国传统哲学追求自其开始就把目光聚焦在价值世界本身,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个体与群体的区别。其追求的起点是人,重点还是人。梁启超说:“中国学问不然,与其说是知识的学问,毋宁说是行为的学问。中国传统哲学追求群体性的原则,形成了重伦理价值,轻工具理性的精神追求。

2.2西方哲学的精神追求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第一批哲学家开始,就在不停的假设有个独一无二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总结了这种自然观:“自然首要和根本的意义是,在作为自身的自身之内具有运动本原的事物的实体,质料由于能够接受这种东西而被称为自然,生成和生长由于其运动源于它而被称为自然。”亚里士多德的理念学说,其前提仍是有个唯一的主宰。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生态问题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和直接的阐述,但他的自然观中却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思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由此西方生态哲学形成了完整的逻辑循环。西方文明物化了自然的同时,也物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也是世界大战、恐怖袭击等暴力事件的根源,人类最初的战争只是争夺资源的暴力,现代的战争是为了暴力的暴力,因为暴力本身就是极端组织的追求。

3中西生态伦理的融合

全球性生态危机的产生,从根源上说,与西方理性主义和工业文明的不当发展直接相关。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它们形成了我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对于构建现代生态伦理有着启示意义。生态哲学或者环境哲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人类经济技术盲目地发展造成人类生态环境危机的情况下产生的新兴哲学应用学科之一。人类作为有机的生命力量,在自然生态中形成了影响、破坏和改变等无法回避的力量。人们急需一种有效的思想和理论来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产生了生态哲学。它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要用这种新的哲学,指导中西生态伦理的实践。

作者:杜晓婉 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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