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气候变化的治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气候变化的治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气候变化的治理

第1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 本文系201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完善”(12JJD820016)的资助。

** 作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民营化改革后,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公机构”还是一个“私企业”?从水电公司、供暖企业、邮政通讯集团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大量这样“亦公亦私”的主体,改革中它们剥掉了行政的外壳“企业化”了,但是它们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属性。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厘清,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制约,并在法院审查中成为难题。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在多数案例中,企业都以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属于私企业为由,①或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为由,②不予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更典型的例子,当公民因电、水、气、暖等服务的供应与公用事业企业发生纠纷时,是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上的私法争议,还是行政职能履行上的公法争议?或者,更准确的表述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属于供应合同履行上的私法争议,哪些属于法定职能行使中的公法争议,并非泾渭自分。例如,供电企业的查电权,来源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章授权。当公民与供电企业因用电检查、窃电认定和处理等行为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为法院审查的首要问题。两种意见的分歧,可以预见两种不同的判决。③

类似实务中的困惑很多,民营化改革了,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用事业企业是否还具有以及还能在多大权限内行使服务供应的管理职能?④争论也同样蔓延至立法,如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赋予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的修剪职责,就曾引发很大的争议。⑤反对意见认为,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植物进行修剪的行为属“私力救济”,企业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

无论是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服务供应纠纷的类型判断还是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上述争议的案例和争论的问题实际均指向同一个命题,即民营化以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究竟属于“公”还是“私”的职能定性。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供应纠纷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争议为例,定性为前者,企业构成一个公法上的“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一个管制密度更为严格的公法规范的约束。而定性为后者,企业属于一个私经济主体,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费我中止供应就变得理所当然,双方以合同条款为行为准则。如何定性以回应民营化与公共服务普遍供应之间的价值平衡,选择性难题的症结之处,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为供应企业的公共职能与私经济活动的区分划出一条界线。

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民营化给公共服务的供应体制所带来的变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存在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但不同国家在改革中面临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的困惑却可能是相通的。循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视野转向域外,通过“类似案例中所呈现的相似问题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决的”这一功能主义的比较,试图为本文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论。

二、英国法上的观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为例

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国,⑥如何看待承担公共服务之私人组织的性质问题,答案虽然至今仍然隐藏在个案之中,⑦但可观察得出显见的一般规则是,当供应企业履行其普遍供应义务时,或者说私人企业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时,法院通常会得出“这是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并应受制于司法审查”的结论。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协议,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为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居民用户对于此类合同并没有定约参与权也没有选择自由,因而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严格受制于法定条款的约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进一步强调,供水是一种公共职能,水务公司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一公共职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针对供应企业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而且认为电力供应是一个公共职能,且这一职能的属性不因供应主体产权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这是民营化改革在英国国内引发了诸多公私法交融问题的讨论中,颇受瞩目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引发纠纷而中断供应的争议,焦点直指民营化改革后的电网企业,当其履行供电义务时,是否仍然构成一个“公”性质的机构?这与本文的问题呈现十分契合,下面的讨论就将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996 年,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对Sherlock 和Morris 两位公民诉北爱尔兰电力公司案进行了合并审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别是两位独立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两个申请人的供电商—北爱尔兰电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简称NIE)?中断了对他们的供电,原因在于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在电表上动了手脚,造成了用电额度的错误计算,因此要求申请人补交未缴纳的电费,并且赔偿电表的维修费用。两位申请人都否认曾经私自改动过电表,并且他们都是从家庭其他成员手中接管该房屋,而在接管之前,电力公司都未曾查看过他们的电表,即使电表出现人为异常,也无法直接证明改动电表的行为属他们所为。另外,两位申请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经济比较困难,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还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脏疾病。但是,在究竟应当支付多少未缴纳的电费和电表维修安装费未达成一致前,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恢复供电。

申请人认为,NIE 作出停止供电的决定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令其恢复供电。首先,NIE 停止供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1989 年英国《电力法》第6 节第4 条和第7 节第11 条,供电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户存在篡改电表的行为。其次,NIE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将恢复供电的条件“直至事项已经得到解决”(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释为申请人同意支付公司所声称的欠费,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电表已维修或更换。第三,NIE 无权停止供电,因为事实上申请人是否篡改了电表还存有争议,此时应该走欠费用户处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断供应权时,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谨慎对待支付困难用户的有关政策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构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断供应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中断供应的事由,且也没有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另外,申请人也提出NIE 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屋主时,应当重新查看电表和登记用户信息方面的操作规程,属于裁量权行使不当;而要求必须在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恢复供电,等于强制申请人同意他们存在违法行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

被告则认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业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电力供应服务完全是一个私法上的事项,应根据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因此,中断供应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公法上的行为而受制于司法审查。并且,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来裁决,而不应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认了中断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合理,认为企业的财产权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决

本案最为重要的先决问题是,民营化以后的北爱尔兰电力股份公司,是一个其决定受司法审查约束的公共机构,还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Kerr 法官认为,将一个公共供电企业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排除在“普通法对公共职能的控制”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没有私有化,那么电力供应是否属于公共职能的论争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来,那么这一活动的性质是否因民营化就改变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关键的判断基准在于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决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决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应当受制于司法审查。这一观点与上议院的Woolf 勋爵在法院之外的观点“某一机构不再是公共机关而成为私营企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先前受公法调整的活动,不再受公法调整”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主张,Kerr 法官进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该案旗帜鲜明地将供水服务界定为国家公共职能。“况且从职能上看, NIE 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制于欧盟指令的约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赋予的供应中断权,我们却将其看成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受司法审查豁免,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因此,法院认为,NIE 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中断供应权时,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制于司法审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上,法院却有裁量权。?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已经就该争议同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这一事实,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济方式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但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并不影响职能混合性的企业从事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约束这一原则。

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的供应中断行为违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则,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应意见。Kerr 法官认为,电力企业行使中断供应权,是一个可能对公民产生实质性权益影响的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的精神,应当考虑合理相关的因素,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电力供应关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应商行使中断供应权应当事先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只有同时以愿意听取并考量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才有价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应中断的决定前,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构成不当。并且,在行使恢复供电权时,供应商也应当审慎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使双方就支付欠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有关协议条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绝对地构成不能恢复供电的决定性理由。

从上述法官的意见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法院会作出撤销NIE 中断供应决定的判决,但是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NIE 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通过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使申请人恢复供电。第二,申请人已同时将争议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并且监管机构已就其中一个申请人—Morris 女士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第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与NIE 就如何处理篡改电表行为形成了一套操作规程,其中,包含了用户对于中断供应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同时规定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断供应权,一般应当以先努力与用户达成欠费支付协议为要件,该规程将适用于NIE 将来对篡改电表行为的处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决,有没有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公职能”与“私活动”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对该案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将某些从事公法任务的私人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责任通过产权转移转变为私法责任,从而逃避司法审查或议会问责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不对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行为范围同时予以界定,那么同样也可能侵害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该案的判决并没有为此提供一个明晰的答案。其次,尽管国家控股已经不占支配地位,但从其市场地位来看,NIE 仍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但是,民营化改革还催生了许多自由竞争的市场,如苏格兰供配电两端的自由竞争性企业,这一判决的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它们?答案也是不明确的,遗憾的是,在后者的领域,至今仍然没有出现对供电企业提出司法审查的案例,因此,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三、德国法上的启示:以汉堡电力公司案为例

私人组织的公法性质问题,必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英国,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处理规则,相反,以逐案方式来解决(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虽然实用,却造成法的一般规则隐匿于个案背后难以辨析,同时案例法上的摇摆也造成了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这一方面,兴许德国联邦对职能混合型企业之基本权利资格的判决,更有借鉴意义。虽然它与英国法背后的理念事实是相通的,但是相较而言,线索更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国联邦于1989 年判决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与联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决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对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承担公共任务的私人企业在宪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法上基本权利的立宪宗旨,在于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构建抵御国家权力的堡垒,因而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同时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3 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该条虽然也赋予了法人以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随着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兴起,法人性质依何判断,也引发了公法人、承担公共任务的私法人、公私合营性质的混合企业等是否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争论。?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意味着法院需要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请求的法益作“公”与“私”的定性,若定性为公权力活动,即不能获得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反之亦然,这就为本文的问题提供了观察的路径。

(二)事实与判决

1989 年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户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纠纷而引发中断供应的争议。该案中的汉堡电力股份公司,为全市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经过民营化转制为股份公司后,该公司约72% 的股份由汉堡市政府独资设立的汉堡市参与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约28% 股份由2 万8千名私人股东分别持有。同样也是因为与用户之间的费用争议,用户拒绝缴纳复核后应补缴的电费,公司遂对其实施中断供电,用户不服后诉至法院。

一审汉堡高等法院认为,中断供应行为受《电力法》严格规制,本案仅因费用核缴争议而中断供电的行为违法。汉堡电力公司不服判决,遂向联邦提起宪法诉愿,主张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动自由权、平等权、地方自治权以及法院听审权受到侵害。

该案中,联邦需要判断的首要问题,便是汉堡电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国法上关于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一贯标准—“渗透理论”,即从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出发,向外渗透至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21“渗透理论”强调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断法人是否与自然人一样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组成性质,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从本案来看,汉堡电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有私人产权属性而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呢?法院随后指出,“渗透理论”仅是一个形式标准,不能单纯地从组织形态和产权性质来判定法人属性,还是应该回溯至基本权利所要保护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辅之以判定的实体标准—即法人从事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功能,是否可实质上归属于“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从而构成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抑或是属于“公法任务”的履行,从而落入基本权利应当防御的领域。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一方面,水电等能源供应属于德国地方自治团体典型的一种生存照顾义务。所谓“生存照顾”义务,是一种国家责任,来源于因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人对公共服务的紧密依赖性,因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务供应,以满足其生存所需。23当法院将电力供应义务视为是公任务时,即使该任务的完成是由汉堡市政府借助诉愿人—汉堡电力公司的协助来实现,仍然不改变该任务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公”的范畴。法院认为,股权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并不是关键,它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分配状态,而非具体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1935 年《能源经济法》以及1979 年《关于费率用户电力供应一般条款办法之规定》,汉堡电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顾义务与服务供应上,受到实定法条款如此严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兴趣之宪法诉愿人的私法自主性关联上,几乎完全不存在。……无论如何,宪法诉愿人在此处所从事的电力供应服务范围内,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张受基本权之保护”。24

1989 年5 月16 日,联邦以宪法诉愿部分不合法显无胜诉之望为由,裁定驳回具有公私合营性质的汉堡电力公司所提起之宪法诉愿。这是德国联邦首度直接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将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公”还是“私”,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任务的功能,而非企业背后的持股比例,换言之,不在于产权性质。当汉堡电力公司的中断供应行为涉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水电气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权”时,此时后者的权益已经构成“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而前者中断行为便成为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因而具有“公”属性。

(三)案件之后

汉堡电力公司案将“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作为私法人承担公任务的判定标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民营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行,联邦行政法院也审理了多个涉及公私合营型公用事业企业之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案例。但与联邦的结论不同,联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个案例中均肯定了民营化后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享有基本法第12 条所保障的营业自由和第14 条所保障的财产权。25例如,在德国电信公司不服主管机关一项网络互联处分的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的股权性质,虽仍然是联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这一事实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网络互联事项属于原告的经营自由,因而是单纯从事私经济活动的范畴,不属于公法事项,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詹镇荣教授在对上述两类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生存照顾”与“私经济活动”似成为德国司法实务认定此类公私合营公司任务光谱之两个对立端点。当“汉堡电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顾之公任务,而否定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时,“德国电信公司案”则正好因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为单纯之私经济活动,而赋予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26这一提炼十分契合本文问题,尽管对于哪些活动属于“生存照顾义务”之履行,哪些活动属于私经济活动,仍欠缺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事实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争议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成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路径。

四、观察性意见

在对本文问题的回应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还是德国法上的汉堡电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国电信公司案,尽管裁判发生的法域,甚至类型和思路都不尽相同,但其所呈现的社会背景、问题表象和理论诘难却具有相似性。

第一,显然,民营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性质。案件中法官们都注意到,如果没有民营化改革(包括在位国企改制、民营企业新准入及各种类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设立),问题似乎并不成为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私人资本的加入引起了主体性质的变化,毋宁说是市场方式的引入改变了服务供应法律关系的结构。从国家直接生产供应变为国家监管、企业生产供应以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经营者、合同中的供应商,其从事私法活动或以私法方式从事活动越来越多,同时市场化方式对传统供应的渗透也带来了服务产品、方式、费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业产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业这类服务供应原本的公共属性。

第二,民营化并不改变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性。在坚持企业对居民用户、家庭用户的普遍供应义务上,两大法域实际是殊途同归。尽管英国法并没有发展出像德国法那样相对明晰的标准,而是由法官通过逐案加以把握,但无论如何,从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履行供电、供气和供水的义务,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否定其公共属性的案例。27而企业本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构成,并不构成影响的事实因素。28无论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从“电力供应属于生活必需”出发得出供电属于公共职能的结论,还是汉堡电力公司案中,联邦法官为电力供应扣上“属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的帽子,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职能属性出发,当公用事业企业行使一个法定的供应权,且该权力可能危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方面的权利时,该行为便属于“公任务”的范畴,此时,虽然义务的履行主体为私人企业,或公私混合企业,但在性质上,其属于公共机构,受制于司法审查,也因而受到一个更高密度的法律规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职能争论的背后,是公民获得一个普遍服务的权利、企业财产权和国家供应保障责任的三方平衡。为什么多数案件,企业均从其产权性质出发提出抗辩或提出宪法诉愿?实质是民营化后带来的法律上对民营资本这部分财产权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诉求。中断供应是企业催缴欠费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此时,从“生存照顾”到“私经济活动”的两端,公用事业企业呈现出两重属性间的冲突。一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它需要追求利润;另一端,作为执行公共任务的辅助者,它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中间的界限划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义务规范的严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顾义务的覆盖范围,而这两者的背后,均指向一个高于供应企业之财产权利益的法益。否则,对供应企业的中断供应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否定一个私企业的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两者的正当性便无从谈起。这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汉堡电力公司案的逻辑,必须回到“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本身。由于水电气暖对于今天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意义,它构成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对象,也即公民应当被保障一个获得持续的、基本的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权利。29这一权利高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制于严格的公法规范,如恣意的切断是不被允许的,从Sherlock & Morris 案到汉堡电力公司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观照至我国,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和事例。首先要纠正民营化等于私法化的误区,将供应企业纯粹作为私法主体来看待,忽视了其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谓“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 民营化陷阱”。对企业承担公共职能范围的厘清,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行政监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回归,因而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关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仍处于向竞争性市场过渡的进程中,根据任务的性质对企业承担行政职能进行立法授权仍有必要。

第2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摘要: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至全国,努力完成“十二五”规划的“营改增”改革任务。房地产业“营改增”已迫在眉睫,这必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预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变化,从财务数据分析的角度指出税改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影响,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后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处理变化 财务报表影响 财务指标影响

一、案例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开发一个居民小区,开发规划建造A居民楼10 000m2和B居民楼15 000m2。在此开发建设过程中,主要发生了下列有关业务:(1)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 500万元、前期工程费111万元和基础设施费777万元。(2)待土地全部开发完工后,公司按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并作结转土地的开发成本。(3)将两栋居民楼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施工,合同上标明的工程价款为2 220万元,房地产公司早已预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 200万元,现工程完工验收后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余款项。已知A、B居民楼的建筑安装预算成本分别为1 100万元、1 400万元,按建筑安装预算成本分配工程款。(4)所有工程全部竣工计算并作结转完工的A、B居民楼的开发成本。(5)出售B居民楼,出售价3 700元/平方米,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核算假设

由于房地产业尚未实行“营改增”,本文先根据案例预设一些条件。(1)房地产企业统一按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2)对房地产行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因为相关学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其税率理应会比其他服务业偏高一些,又比工商企业偏低一些,因而不会为6%,也绝不会为17%,只有11%较为合理可行。(3)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均能按11%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由于房价关乎民生,房地产企业不能随意调高房价将新增的增值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故房价在税改前后不变。

(二)会计处理的变化

1.营业税制下的会计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 1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础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 7 770 000

贷:银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并结转土地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552 000

――B楼 12 432 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21 984 000

将此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768 000

――B楼 12 432 000

贷:应付账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22 200 000

贷:预付账款 12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200 000

结算完工商住楼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A楼 19 320 000

――B楼 26 76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19 320 000

――B楼 26 760 000

出售B商住楼:

借:银行存款 55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760 000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B楼 26 760 000

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5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775 000

――应交城建税 194 3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83 200

2.增值税制下的会计核算:

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000

支付前期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10 000

支付基础设施费:

借:开发成本 7 6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 000

贷:银行存款 7 770 0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并结转土地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9 200 000

――B楼 13 800 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23 000 000

将此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 8 800 000

――B楼 1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200 000

贷:应付账款 22 200 000

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 22 200 000

贷:预付账款 12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200 000

结算完工商住楼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商品房――A楼 18 000 000

――B楼 25 000 0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A楼18 000 000

――B楼 25 000 000

出售B商住楼:

借:银行存款 55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5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000

贷:开发产品――商品房――B楼 25 000 000

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9 4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72 600

由以上对比分录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在支付相关开发建设费用时要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取得收入时要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时不用再核算应交营业税。

三、“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三大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对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从收取的销售款中剥去,故营业收入减少;由于“营改增”后因购买商品和获得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营业成本减少;又由于“营改增”后不用交营业税,故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大幅度减少。最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综合变化导致利润总额减少,净利润减少。

(二)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1.资产类项目。因为房价和原料价、劳务价等不变,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不变;因为税改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开发成本降低,进而库存商品房成本降低,存货减少,最终流动资产合计减少。

2.负债类项目。因为税改后,例中企业税改后应交增值税242万元,税改前应交营业税277.5万元,应交增值税少于应交营业税,并且应交所得税也因税改后利润的减少而减少,所以应交税费总额减少,流动负债减少。

3.所有者权益类项目。由利润表可知,主要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了利润总额的减少,净利润减少。

(三)对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

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变,但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即应交的增值税,所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减少。

四、“营改增”对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营运能力是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和效益。衡量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有: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其分母分别是存货、流动资产、总资产,其分子是营业收入。“营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的减少将会大于存货、流动资产、总资产的减少,故营运能力降低。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偿还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的能力。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其分母分别是总资产、流动资产,其分子是总负债、流动负债。“营改增”后,企业流动负债、总负债的减少小于流动资产、总资产的减少,故偿债能力增强。

(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其分母分别是净资产、总资产,其分子是净利润、利润总额。“营改增”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的减少小于资产总额、净资产的减少,故盈利能力提高。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首先,企业的三大财务报表未得到优化,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利润总额、现金净增加额都有所减少。其次,根据对财务指标的分析,企业营运能力降低。但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提高了,得到了改善。所以,税改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各方面的影响不同,应细分研究讨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影响仅仅是这次税改对全国经济的微观影响。从宏观方面来看,“营改增”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Z

参考文献:

1.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未来影响及对策[J].会计师,2014,(14).

第3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孔艾琳,英国人,环境学家,中国适应气候变化项目气候变化适应顾问及项目协调员。中国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简称ACCC,旨在丰富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相关的国际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应方案,使适应气候变化与中国发展进程相结合,降低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并与其他国家分享成果。在全国及三个试点省区(宁夏、广东、内蒙古)范围内开展工作,着眼于农业、水资源、健康和降低灾害风险四个社会经济部门。项目实施期为2009年~2012年6月。自项目启动以来,孔艾琳已数次到宁夏考察研究。

孔艾琳:在宁夏开展的工作可以追溯到2年以前,但事实上中英在宁夏之前已经开展了3~4年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一些活动。那么为什么选择宁夏作为ACCC项目的省份之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宁夏作为西北地区的省份之一,对于气候变化属于敏感和脆弱区,这种敏感和脆弱只能体现在未来有可能升高的温度引起的更多的干旱。旱灾直接对农业、水利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我们认为宁夏的不同领域,在未来气候变化都属于比较脆弱的地区。另外原因就是作为出资方的英国国际发展部,英国的政府部门,它主要是关注贫困地区,就是怎么去帮助贫困地区减少贫困、减少气候变化对贫困地区的影响。宁夏作为中国西部最为贫困的省区之一,符合这个要求。再一方面的原因就是从宁夏自身的配合程度来讲,尽管它是受到气候变化影响非常大的脆弱地区,但在应对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得却非常积极。宁夏政府非常愿意把自己在气候变化试验方面的经验更多地与国际社会分享。在整个大的格局里,尽管宁夏属于欠发达地区,但是它在尽自己的努力做一些事情,这是宁夏政府的一个态度。尤其是这一次(注:南非德班世界气候大会),包括生态移民,还有荒漠化治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都是因为它做出了十分有益的经验。

孔艾琳:说到国际经验共享,我觉得宁夏有三点可以跟国际社会很好地来共享。因为作为ACCC项目,主要阐述之一,就是把我们在三个试点省区所取得的一些关于气候变化试验经验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和东南亚国家来分享。具体到宁夏来说,首先是宁夏荒漠化治理做得非常好。在抗击荒漠化面积的扩大,还有治理方面宁夏做了很多重要的工作,总结出许多经验。另外一方面是生态移民。生态移民是宁夏人民贡献给世界的经验,它的很多措施,很好地帮助了条件恶劣地区的人民来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虽然每个国家的发展与国情都不一样,但是对他们来说,宁夏取得的这些经验是非常重要的,是非常有帮助的。第三点是关于水权转换这个问题,这也是非常值得分享的。宁夏做的是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实行水权转换,比如说有多余的水,它就能通过特别的渠道转换为工业用水。所以,我们看到宁夏有一些试点项目,实现了工业和农业的水权转换。这一点也是可以和国际社会分享的。

记者:2011年10月在宁夏举办的绿色大使活动您参加了吗?

孔艾琳:实际上我本人并没参加绿色大使的活动,但参与了前期的一些准备工作。比如说,在绿色大使组团去宁夏之前,给他们提供了一些关于在宁夏开展气候变化研究和使用方面的一些工作,以及进展方面的一些资料,作为背景的资料。我对这个绿色大使活动的看法是,非常有意义,非常重要。因为气候变化是和未来有关的事情,所以要让我们的下一代去参观宁夏的情况,让未来的一代看到气候变化对我们生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同时在一定的侧面会给政策决策者,带来一定影响或者压力,让他们更好地去考虑怎么去更好地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它可以让我们年轻的一代,更好地去探讨什么是气候变化,怎么去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然后,怎么去影响未来。

第4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 人口迁移与适应气候变化:西方争议与中国实践 气候变化移民:极端气候事件与适应 环境\气候变化和人口迁移 适应气候变化的认知与政策评价 人口迁移与武术传播 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评价 气候变化与贸易 气候变化与城市 大中亚人口迁移“经”与“纬” 试论城市脆弱性与气候变化适应性城市建设 适应气候变化的河北省农业节水技术与模式探讨 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现状、问题和建议 森林与气候变化的赛跑 “气候变化”与“知识层次” 欧盟与气候变化作战 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 民主\气候变化与全球治理 尾迹云与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与气象灾害研究 陪读:中国的新人口迁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fr=aladdin.

[27]孔炜莉.宁夏吊庄移民研究综述[J].宁夏社会科学,2000,(6):25-26.

[28]陈绍军.气候变化与人口迁移关联性实证研究――以宁夏中部干旱地区为例[J].水利经济,2013,(2):55-59.

[29]李培林.移民、扶贫与生态文明建设――宁夏生态移民调研报告[J].宁夏社会科学,2013,(5):53-54.

[30]新疆生态移民情况调研报告课题组,新疆生态移民情况调研报告[J].决策咨询通讯,2008,(5):46.

[31]葛根高娃.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的概念、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2):118-119.

[32]鲁顺元.生态移民理论与青海的移民实践[J].青海社会科学,2008,(6):23-25.

[33]郑艳. 环境移民:概念辨析,理论基础及政策含义[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4:96-103.

[34]徐明.采取无悔战略应对气候影响[N].中国水利报,2009-12-10(A1).

第5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 欧盟 国际气候政治 “绿色战略” 利益诉求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入国际政治议事日程以来,一直引发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马拉松式的国际气候谈判,万般难产的国际气候协议,一波三折的《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与执行过程,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和艰难性使其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难题。长期以来,欧盟在国际环境政治领域一直走在国际社会前列,在环境治理理念与实际政策方面起着某种引领作用。欧盟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关注气候变化并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应对措施,而且这种政策是连贯的、不断深化发展的。相比较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欧盟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始终是积极超前的,并一直强调发挥领导作用,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方面也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和卓有成效的。

本文从一种生态政治理论的视角出发,试图分析和探讨欧盟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行动战略及其利益诉求,以期一方面理解和把握欧盟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战略动机与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破解提供某种借鉴与参考。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特点与气候治理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四个特点:①全球性。导致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部分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而不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②对经济社会领域影响的广泛性。气候系统对人与自然环境具有无所不在的广泛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多尺度和多层次的,它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而且会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人类社会的生存。”[注: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公办室,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前言第1页。]③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广泛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说到底实质上就是温室气体减排,而温室气体排放最主要源自于化石能源的使用,而能源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社会经济部门,减排行动事实上就是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或者寻求替代能源来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本身具有全方位的经济社会影响。③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解决需要全球性努力。④紧迫性。IPCC的四次评估报告以及国际社会的其他一些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都强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必须尽早采取行动加以解决,以避免出现不可扭转的灾难性后果。

德国环境政治学者马丁・耶内克(Martin J. Nicke)指出,在国际环境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路径的竞争与协调:一种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调或国际组织的努力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这种模式可称之为“通过国际规制的治理”;另一种就是通过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学习,主要依靠某些国家的先驱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国家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这种模式可以称之为“通过国家先驱政策的治理”[注:Nicke M J. The Role of the Nation State in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Challenge of Globalisationy. Forschungsstelle für Umweltpolitik (FFU) Report 2002-07. Berlin: 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 2002:6]。这两种治理路径和模式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我们不妨把前者称为“自上而下”的路径,而后者为“自下而上”的路径。单就后者而言,成为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先驱者,对于一个国家(集团)的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般认为,由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公共物品”特性,面对国际气候治理的集体行动,行为体往往消极等待“搭便车”,集体行动往往陷入困境,而这也正是国际气候谈判与国际气候协定达成过程纷争不断的主要根源。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气候变化问题的上述特点还决定了另一种可能性:既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既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全球的努力,那么,率先在这个领域取得突破(技术和政策)的国家或组织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抢占发展先机,成为这个领域的“领导型”市场,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不但会在经济领域获得巨大收益,而且在政治、道义等方面占据主动,赢得无可估量的利益。而这也正是“通过国家先驱政策的治理”模式的强烈诱惑之所在。所以,一国(集团)气候治理战略事实上存在着双重向度:内在向度与外在向度(国际向度)。

一方面,通过积极的环境政策支持和引导,促进内部的环境技术革新并使其成功市场化,从而形成特定领域的“领导型市场”。这样,不但可以促使内部经济社会的生态化转型,积极应对由于气候变化而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巨大挑战,而且还可以在生态现代化的道路上走在世界前列,赢得先行者优势,占据发展先机和主导;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气候治理朝着生态现代化的道路发展,促进环境技术和环境治理政策的扩散,力争成为其他国家(集团)的学习榜样与对象,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丰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从全球性国际竞争的视角来看,在一个低碳经济时代,环境技术及其相关的环境产业将成为未来经济的关键,生态效率将成为所有工业产品与服务的一个主要特征。未来的国际竞争将不仅仅在于产品的价格、质量与设计,环境标准与生态效率也将成为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在环境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先驱国家”将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具有普遍性的全球性问题。藉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集团)不但可以掌握国际气候治理的主导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占据未来新能源和低碳经济的主导权,从而,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未来国际体系重大结构性变化的前提和条件仍然是能源权力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新能源和低碳经济的主导国。未来国际体系的大国要争夺国际体系的优势就必须具有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优势,从表面上看气候变化谈判是如何实现对气候危机的全球治理;更深层次的问题涉及到各国竞争能源创新和经济发展空间,进而影响长期的国际体系权势转移。”[注:于宏源.波兹南气候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杨洁勉主编.世界气候外交和中国的应对.时事出版社,2009:129]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选择可以说不但是一个关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战略”,而且气候治理的方式和道路还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集团)在依然是一个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利益和未来国际地位。

欧盟气候治理的“绿色战略”

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特点结合国际环境治理两条路径的逻辑来看,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领域的“绿色战略”可谓清晰可鉴。那就是,以赢得未来低碳经济时代的主导权为战略宗旨,同时在两个层面采取积极行动:一方面,在其内部采取严格的气候政策和气候管治促进技术革新和政策革新,打造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环境“领导型市场”,取得气候治理领域的先行者优势,这可谓其气候战略的“内在向度”;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国际气候谈判,利用国际气候制度和国际气候治理来推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采取类似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行动,推广欧盟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技术,这可谓欧盟气候战略的“外在向度”。这种双重向度的行动主要指向两类“三重目标”: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看,保持经济增长(经济目标),促进社会就业(社会目标),改善自然环境(环境目标);或者从安全视角而言,提升经济竞争力(经济安全目标),保障能源供应(能源安全目标),实现环境改善(生态安全目标)。其气候战略的实施重点在四大经济社会领域:技术研发、能源、交通和工业。其中,技术研发是实施欧盟气候战略的基础和支点,而能源是整个气候战略的关键和重中之重,交通部门则是整个气候战略的难点,工业则是落实整个气候战略并促使整体社会经济实现“生态化”转型的保障。据此,本文把欧盟的气候战略概括为“一个宗旨,两重向度,三重目标,四大领域”。这种战略理念反映在诸多欧盟的气候政策文件之中。如2005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的“赢得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战斗”文件指出,在“里斯本战略”的背景下,通过聚焦于具有较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气候友好技术,欧盟能够赢得先行者优势并能够创造一种竞争优势,因为其他国家最终必将采用这些技术。

例如,那些在促进风能发展中起领导作用的国家占据了正在快速发展的风力涡轮机生产95%的全球份额,而这种现象预期也可能在其他国家和其他部门(比如汽车或航空)出现。如果在将来国际气候协定中的参与得以扩展和深化,这种竞争力优势将会被强化。[注:CEC. Winning the Battle Against Global Climate Change, Brussels, COM (2005)35 final, Brussels, 9.2.2005]

图1 欧盟气候战略结构

世纪之交,欧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为有效应对这些严峻挑战,保持欧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00年3月23―24日,欧洲理事会里斯本峰会制定了一个10年发展战略――“里斯本战略”,旨在把环境挑战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里斯本战略”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将欧洲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竞争力、最具活力的知识经济体,有能力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并促进社会更大的凝聚。”[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Lisbon European Council 23 and 24 March 2000]2001年6月哥德堡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各项政策均应把可持续发展列为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里斯本战略的补充,把“环境保护”增加为里斯本战略的第三支柱,与里斯本战略提出的振兴欧洲经济和社会创新两大支柱,形成了欧盟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厦的“三极支柱”。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形势下,哥德堡峰会明确承诺欧盟决心履行《京都议定书》义务,要求各国批准议定书,使它能够在2002年生效,并把气候变化列为四个优先政策领域之首。[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Goteborg European Council 15 and 16 June 2001]2004年一个以威姆・康克(Wim Kok)为主席的高级别小组对里斯本战略进行了系统评估,提了《康克报告》,[注:The High Level Group Chaired by Wim Kok. Facing the challenge: The Lisbon Strategy for Growth and Employment, November 2004]报告认为里斯本战略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强调调整行动战略,并列出了五个要求迫切行动的政策领域,其中包括实现知识社会和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双赢战略。关于环境可持续性,报告专门强调指出,精心设计的环境政策能够为革新提供机会,创造新的市场并增强经济竞争力,环境政策有助于达到里斯本战略的核心目标。报告还强调,促进生态效率革新是一个双赢战略,“革新――导致更少污染,更少资源密集型产品和更有效率地管理资源――既支持增长也支持就业,与此同时,还提供了一个使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和污染脱钩的机会。”[注:The High Level Group Chaired by Wim Kok. Facing the challenge: The Lisbon Strategy for Growth and Employment, November 2004]2005年在欧洲理事会春季峰会上,基于新的形势又对里斯本战略进行了重新启动。理事会重申“‘里斯本战略’本身必须置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更广泛背景下来加以考量”,并把气候变化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议题进行了讨论,重申了欧盟在1996年就提出的全球温升不能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的目标。[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22 and 23 March 2005]与此相应,2005年12月,欧盟委员会重新评估了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进行了更新。[注:CEC. On the Review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A Platform for Action, COM(2005) 658 final, Brussels]为了落实新的里斯本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欧盟可持续、具有竞争力和安全的能源战略”绿皮书,提出了欧盟能源战略的三个核心目标:可持续,竞争力和供应安全。2007年1月欧盟委员会在该绿皮书的基础上公布了第一份题为“针对变化世界的能源”战略性能源报告,由一系列关于欧盟能源政策的文件组成,其中核心是“欧洲能源政策”。[注:冯建中.欧盟能源战略:走向低碳经济.时事出版社,2010:339-340]在新的能源战略中,欧盟提出了一个相互影响的三重出发点:应对气候变化,限制对进口油气的外部脆弱性,促进就业和增长。欧盟委员会把应对气候变化置于了其能源战略的核心,并提出了欧盟能源战略的一个双重向度战略目标:国际上,推动国际社会就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减排问题达成一项新的协议,促使所有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以1990年为基础减排温室气体30%;到2050年,全球减排50%,工业化国家减排60%―80%;在欧盟内部,欧盟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与1990年相比减排至少20%。[注:EC. An Energy Policy for Europe, COM (2007) 1 final, Brussels:5]2007年3月欧洲理事会重点讨论了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问题,强调指出,必须紧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气候变化挑战,实现全球平均温升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的目标至关紧要。鉴于能源生产与使用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必须把气候政策与能源政策融合起来。为此,欧盟的能源政策主要追求三个战略目标:加强供应安全;确保欧盟经济的竞争力和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促进环境可持续、应对气候变化。[注:Presidency Conclusion.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8/9 March 2007:10-14]正是基于这样的战略考量和战略目标,2007年欧盟提出其后京都时代的气候战略目标――“20/20/20”战略:到2020年温室气体与1990年相比减排20%,可再生能源在总的能源消费中达到20%,能源效率提高20%。由此可见,应对气候变化、提高欧盟的能源安全并促进欧盟的经济增长成为欧盟整个气候战略“三位一体”的行动目标。

正如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欧盟通过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时强调:“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是对我们这一代人的根本政治考验,……我们的一揽子计划不仅是对这种挑战的回应,而且也是对能源安全挑战的一个正确回答,也是一个在欧洲创造千百万新商业和几百万工作岗位的机会。”[注:CEC. Boosting growth and jobs by meeting our climate change commitments, Press Release IP/08/80, Brussels, 23 January 2008]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看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始终居于欧盟里斯本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说是里斯本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关键“抓手”和战略依托点。因为,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但可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而且也可以使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问题迎刃而解。为了达到这些战略目标,赢得气候治理过程中的生态现代化收益,欧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谋划未来低碳经济的战略蓝图:

第一,加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实施“环境技术行动计划”(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Action Plan, ETAP)与“欧洲战略性能源技术计划”(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SET-Plan)。为了把欧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竞争力、最具活力的知识经济”,技术研发一直居于欧盟气候战略的核心。2002年巴塞罗那欧洲理事会决定到2010年欧盟的研究和发展(R&D)投入要达到GDP的3%,大力促进欧盟的技术革新和扩散。2002年欧盟第六个“研究、技术发展和示范框架规划”(2002―2006)中,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投入达到20亿欧元,2006年制定的第七个研究框架规划(2007―2013)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研究投入增加到90亿欧元。如表1所示,第七个框架规划主要聚焦于四个主题领域:环境,能源,可持续交通,宇宙与地球环境安全监测系统(Space and Global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 and Security, GMES)。[注:European Communities. 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o Fight Climate Change, 2007:6]2004年欧盟委员会发起了“刺激可持续发展技术:一个欧盟的环境技术行动计划”,旨在加强环境技术、环境保护的同时促进竞争力,挖掘经济增长的全部潜力。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把研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改善市场条件;全球层面的行动。欧盟的行动一方面紧紧依靠市场机制本身的力量,另一方面特别强调要放眼全球,着眼于全球环境治理的需求和市场潜力。在强调采取全球层面的行动时,欧盟委员会特别指出:“环境技术领域的投资具有这样一种潜力:它不仅仅能够在欧盟内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而且也能够提升全球层面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注:CEC. Stimulating Technologi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Action Plan for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04) 38 final, Brussels, 28.1.2004:23]也就是说,环境技术的扩散不但有利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身相互依赖的加深,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也有利于发达国家自身,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全球层面的环境技术扩散可以给欧盟本身带来巨大的收益。2007年欧盟委员会专门发起了一个欧洲战略性能源计划,提出实现欧盟2020年“20-20-20”计划的七大技术课题:开发第二代生物质燃料,并使之成为可与化石燃料竞争的替代性燃料;通过展示产业规模实现二氧化碳捕获、运输和封存等技术的商业化运作;使最大规模风力涡轮机的发电量翻一番,首先以近海风力作为应用项目;建立大规模光电(PV)和集中性太阳能商业发电的示范项目;建立单一高性能的欧盟智能电网,以便能够容纳可再生能源和分散能源的大规模并网;在将建筑、运输和工业部门等大众市场导入燃料电池和热电联产等可进行高效能源转换的终端设备和系统;在裂变技术领域保持欧洲的竞争优势,并且确立核废料管理的长效解决方案。同时,还提出了实现2050年远景计划的技术发展规划:提高下一代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在能源存储技术的经济性方面取得突破;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技术,创造条件使其商业化;完成新一代(第四代)更具可持续性的裂变反应堆的示范准备工作;完成ITER国际核聚变设施的建造计划,确保工业界在早期参与示范行动的准备工作;为发展支持未来低碳经济所需要的跨欧能源网络及其他相关系统制定详细的替代规划和过渡战略;实现能源效率研究的突破,如材料、纳米科学、信息和通讯技术、生物科学和计算机。[注:CEC. A European Strategic Energy Technology Plan (SET- Plan): Towards A Low Carbon Future, COM(2007) 723 final, Brussels, 22.11.2007]

第二,促进低碳技术的产业化,打造低碳经济领域的“领导型市场”,推动欧盟生态产业的发展。为了促进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和实际应用,欧盟采取了“技术推进(Technology push)和“市场拉动(Market pull)”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技术推进主要是通过规划推动技术研发,同时,对于促进低碳技术产业化而言,政府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政府管治,二是政府扶持,三是政府的经济刺激手段。为此,欧盟主要采取了两大类手段:首先是限制手段,通过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以及征收碳税等强有力的管治措施加大化石燃料集约型产业的竞争成本;其次是激励手段,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以及固定价格收购等扶持政策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型产业的竞争成本。同时,通过确立低碳型的国际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限制化石燃料集约型产业的发展,保护和提高低碳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注:蔡林海.低碳经济:绿色革命与全球创新竞争大格局:165-166]而市场拉动机制主要是欧盟实施的排放交易体系。除此之外还有“绿色认证系统”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激励。为了打造低碳经济领域的“领导型市场”,2007年底,欧盟委员会在一个由伊斯克・阿霍(Esko Aho)为主席的独立专家小组于2006年提交的《创建一个革新的欧洲》[注:Esko Aho et al. Creating an Innovative Europe. 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Expert Group on R&D and Innovation appointed following the Hampton Court Summit, Luxembourg: 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January 2006. Available. ec.europa.eu/investin-research/pdf/download_en/aho_report.pdf]报告等文件的基础上专门发起了一个“欧洲领导型市场计划”,强调“发展一个革新导向的经济对于(提高欧盟)竞争力至关重要”,该计划主要集中于以下六大市场领域:电子卫生保健(eHealth),保护性纺织业(Protective textiles),可持续建筑(Sustainable construction),循环利用(Recycling),生物基产品(Bio-based products),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ies)。除了前两类市场之外,其余都与环境(气候变化)相关。[注:CEC. A Lead Market Initiative for Europe, COM(2007) 860 final, Brussels, 21.12.2007]在这些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欧盟成功地打造了诸多低碳经济领域的“领导型市场”,最为突出的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和低碳化服务(比如碳交易或碳金融)领域,欧盟在全球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生态产业在近几年已经发展成为欧盟经济一个非常突出的力量,到2008年生产总额已达到3190亿欧元,占欧盟27国GDP的2.5%,从2004年到2008年复合年度增长率达到8.3%,[注:ECORYS. Study 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EU eco-industry, Final report-Part 1, Brussles, 09, October, 2009:38]占据整个世界市场的大约1/3。

第三,促进气候政策革新,发起世界上第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TS),以期在未来的全球碳市场和碳交易中抢占先机,占据未来全球碳交易制度的主导地位。政策革新往往是技术革新和环境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减排措施的核心和旗舰政策,也是欧盟为将来主导全球碳市场(比如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体系的设置等)而积极推动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这项“外来政策”[注:Harro van Asselt. Emission Trading: the Enthusiastic Adoption of an “Alien” Instrument? // Jordan A, Huitema D, Harro van Asselt, Rayner T, Berkhout F eds.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Confronting the Dilemmas of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125-144](排放权交易最早是在美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欧盟在京都谈判时期实际上是持反对立场的。《京都议定书》专门设置的包括排放交易制度在内的三个灵活机制实际上是美国强力推动下的结果。京都会议之后,由于个别成员国(丹麦和英国)率先实施排放交易而初有成效,加上为了推动《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欧盟改变了对排放交易制度的态度,并开始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的排放交易体系。从2000年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注:CEC. Green Paper 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COM(2000) 87 final, Brussels, 8.3.2000],开始酝酿建立覆盖整个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到2003年“排放交易指令”,欧盟关于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是非常迅速的。2004年欧盟又通过一个“连接指令”把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协议”的灵活机制连接起来,为未来全球碳交易的发展打下了基础。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开始了排放交易体系的运作,第一时期从2005年到2007年,第二时期从2008年到2012年。2008年欧盟提出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行动计划时,又对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进行了修正,通过了新的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9/29/EC)。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手段,也是一项成本有效的政策措施,欧盟估计它可以使其实现京都目标的成本减少35%,相当于到2012年每年增加了13亿欧元的收益。[注:庄贵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欧洲研究,2006(3):80]这项制度也是欧盟为迎接未来低碳经济社会而进行的一个重大政策革新。这项制度不但可以为欧盟实现其京都目标减少成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欧盟在未来全球碳市场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可以使其在未来低碳服务产业中获取丰厚收益。

欧盟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利益诉求

欧盟之所以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如此积极,是因为“欧盟是站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视野上,通过果断地制约自己现在的传统型的经济活动,为迎接必将到来的低碳经济而大胆地进行政策创新和技术创新,从而在政策和国际标准以及新的游戏规则方面主导世界的低碳经济,并且在国际市场上提高欧盟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优势。”[注:蔡林海.低碳经济:绿色革命与全球创新竞争大格局.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46]正是本着这样的战略动机,欧盟在走向低碳经济的道路上未雨绸缪,率先行动,力图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挑战的政策和技术方面取得突破,以期成为低碳经济的先驱者。正如有学者指出:“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全球化的挑战,欧盟已经把减排置于其未来能源政策的中心,这是因为:一是来自能源的CO2排放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0%,减少排放意味着节能、使用本土生产的更加清洁的能源;二是限制欧盟不断上升的对油气价格动荡和飙升的脆弱性;三是创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欧洲能源市场,刺激技术创新,增加就业机会。”[注:冯建中.欧盟能源战略――走向低碳经济:342]由此看来,欧盟采取积极的气候政策并谋求在国际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其背后有着非常深刻的战略利益诉求。

第6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指导性文件和产生指导性文件的机构,在当代的政府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为政府提供指导意见并影响环境政策的制定,智库便是其中之一。政府机构用这些指导性文件去解释新出台的政策,重新解读现有政策,或对特定的优先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政府和环保产业的从业者对于指导性文件都有极大的需求。在“危机时刻”,智库对于指导性文件的从若干角度来说,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试图影响政府层面的行为。在全球环境变化这个问题上,某一政府或机构在决定要咨询哪个智库和基于某种目的时,会考虑世界观的差异。

【关键词】

环境治理;气候科学;智库;政策贡献

一、前言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被认为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严峻的公共政策之一。解决方案非常复杂,它涉及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对危机的方式也极其棘手,因为碳排放的问题挑战着现代经济的核心(Sachs,2015)。人们曾经一度急切需要有效的指导,但反对气候科学的激进活动,这其中就包括一些智库,将活动政治化并延缓了气候政策的制定(McCrightandDunlap,2010)。气候变化的延后反应增加了应对的风险(Sachs,2015)。尽管此后十年关于人为因素导致气候变化在科学界达成了一致,并用了二十年时间不断举办国际对话,但全球温度还在持续上升(NASA,2015)。为了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许多地区性的因素加入到了“自下而上”的策略中,但活动受到国家政策和全球生态系统责任划分的影响,效果有限。伴随着全球温度的上升,不同的国家面对不同的挑战,但2℃是公认的不可控的变化临界点(Len-ton,etal.2008)。国家军事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Mabey,Gallagh-erandBorn,2013),而且不可控的气候变化正在威胁着国际的和平与安全(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2007)。前沿的智库团体认为,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改革步伐滞后,但却是最有可能就气候变化使全球达成一致的(SivaramandLivingston,20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次重要机会就是2015年12月在巴黎举办的气候大会。在准备阶段,来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环境智库和气候研究机构形成了《气候变化协定》(ACT2015),首次使全球利益相关者和深入研究机构在12月的会议之前研究探讨巴黎大会的核心元素。《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已经产生了一些详细的指导文件,而这些文件放在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网站上。不受约束的指导文件以及产生这些文件的机构在当代政府管理中起了重要作用(Cashmoreetal.2015)。智库提供指导意见以此来影响政策的制定。政府机构用这些指导性文件去解释新出台的政策,重新解读现有政策,或对特定的优先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Doyleetal.2013)。指导文件的满足了政府(Cooper,2011)和环保产业从业者(Wegneretal.2005)的强烈需求。在“危机时刻”智库对于指导性文件的被看作是一种试图影响治理领域的一种深思熟虑的举动(Dean,2010)。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说,智库通过文件规范政府行为,通过制造话题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将其意见内化(Cashmoreetal.2015)。因为指导性文件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智库团体的信誉度会影响其文件的有效性。人们会比较少内化信誉度稍低的智库提供的指导。那么如何识别智库的信誉度呢?最近下降的智库的信誉度意味着,当就某一公共政策寻求指导时政府需要在许多智库中“慧眼识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智库与公民社会项目(TTCSP)做了一项智库全球同行业评审研究对他们进行分级。《全球智库指数报告》,这项被称为“智库中的智库”(McGann,2014)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这些专业从业者就是为了帮助需要咨询与指导的人们如何识别信誉良好的智库。即便智库在北美和欧洲相当广泛,对智库的同行业评审排名也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对那些并没有从政府机构独立出来以及那些专注的话题容易挑战西方价值观的智库。例如,在过去的几年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12月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与《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的成员一起为全球主要利益相关者做咨询服务,探讨巴黎协定的核心元素。然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全球智库指数报告》对全球最好的150个智库进行排名,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并未上榜。这是因为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没有提供有效的指导吗?还是根据DunlapandVanLiere(1984)所讲,它关注全球性危机,而这个社会危机极大地挑战了西方主流的社会范式。也许政府机构在解读《全球智库指数报告》如何对环境智库和他们所的文件进行排名时,会将世界观也作为其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世界观、气候学和政策

在一些有关环境的文献中,许多分析学者在不讨论是否由人类引发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用普遍存在的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和笛卡尔的二元论解释环境剥削的行为(Freudenburg,FrickelandGram-bling,1996)。西方的世界观影响人们如何去分类,如何根据既有的类别去理解世界,但这种具体的分类却扭曲了真实的世界,因此受“错置具体性谬误”影响的分析对公共政策做出的建议是不适应环保情况的。环保问题即便不是全球性的也常常是跨国界的,然而政府部门要在民族国家框架的范围内解决环保问题,就要强加社会边界,从新界定社会反应和社会责任的范畴。具体的划分,例如区分全球性与国家性,国家性和地方性,政治的与经济的,或者社会的与环境的,都会影响有效的环境分析与治理。直到具体的分类被广泛质疑,“环保”的概念被扩大,根植于政治和经济思维的结果主义偏见才不会一直渲染政策建议,而这些政策并没有为解决资本主义扩张局限的社会变革做好准备。许多作者认为西方的世界观导致了环境问题,因为在资源丰富的时期产生的物理和社会环境的知识,已经不再适应资源枯竭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共政策的分析被以人为本的世界观所影响,认为即便没有其他的生物种类人类也可以存活,治理方式夸大了政治改革的作用而弱化了生态崩溃所带来的后果。如果因为过度捕捞和污染加剧渔业突然崩溃,那么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政策还有什么作用?如果我们认为那些社会公认的定义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就做了自己观点的囚徒。为了验证范式改变的必要性,Catton和Dunlap比较了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的一些方面,这些方面出现在全球环境变化分析师的文章中。新环境范式和其他一些类似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依赖型生态系统,不能不受到自然力量的影响。环境范式挑战了西方发展模式中关于技术进步是经济无限增长常态的假设。当气候政策的拥护者给予环境范式很大支持时,部分保守的美国智库将西方世界观主流社会范式的核心元素引入讨论,使人们对环保产生质疑,产生抗议行动。到2000年,几个美国保守组织强烈反对环保,认为全球环保主义对于美国的国家和经济力量是一种威胁。美国开始退出一些国际环保条约,同时国内的反对运动也对有效的环境指导加以限制。反对运动成功地影响了美国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McCright和Dunlap在2010年分析了像哈兰特研究所、竞争企业学会这样的智库是如何运用非决策去挑战气候科学的合法性并阻止美国在政策制定上有所进展的。反对环保的智库并没有直接攻击环境政策而是攻击环保行动所主张和环保政策所依赖的环境科学。通过攻击全球环境问题的科学依据,反对环保的智库促成了美国在全球环境政策上的顽固立场(Grundmann,2007;Har-rion,2007)。

三、世界观和智库排名

为了反映排名过程如何受到不同世界观的影响,我们列出了《2014年全球智库指数报告》中的智库,它们代表了三种不同的世界观。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代表了主流的社会范式。2014年的全球智库排名把他们列为全球顶级的智库,但是智库专家DianeStone也特别指出他们是“保守派研究所”,组织严谨、涉及领域广、政策重点广泛。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是环境范式的代表。2014年的排名认为它们是名列前茅的环境专业智库,但是Catton和Dunlap也同样指出专项研究使得环境智库免受西方主流世界观关于人类中心主义和例外主义的影响。哈兰特研究所(HI)、竞争企业学会(CEI)和里森(R)代表了非决策型计数范式,因为这些智库的行为与他们的世界观一起被广泛记载(DunlapandBrul-le,2015;McCrightandDunlap,2010)。主流社会范式的智库在2014的排名中各项指标都成绩不俗。三个智库在政策分析中均受好评,但即使面对即将到来的国际对话,三个智库也并未关注环境政策。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在2014年的环境智库排名中也十分靠前,但从对他们网站发表文章的分析来看,就像其他问题一样,他们对于环境问题的探讨还处在一个较大的政策框架中。基于政治原因,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支持加州和德国主导巴黎气候大会。与此同时,布鲁金斯学会(BI)基于经济原因支持非洲作为发展中国家主导,这就导致了对于巴黎气候大会的评论被弱化。环境范式的智库(WRI、SEI、WI)相对他们专业领域内的良好声誉,排名有些靠后。虽然他们并不是公认的全球顶级智库,但是在美国国内被广泛认可。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政策、研究和对外关系方面广受好评。它也是唯一在能源与资源政策中排名较高的智库,而主流社会范式智库在此领域无人上榜。作为《气候变化协定》的共同成果,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他们的网站上贴出了很多关于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达成可行的气候政策,他们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强调法律的多元主义,非国有协作伙伴关系和边界模糊化,以便承认相互依存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文件还将国际治理放在首位,如同大气科学展现的那样,需要根据多边准则和规范平衡各个国家的治理方法。他们建议公共政策要结合公平的原则,并根据国家间不同的生态缺陷、责任和能力制定不同的法律条文。文件还指出经济增长是我们的目标,但是考虑到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低碳经济势在必行(Oberthür,etal.2015)。即使最近在募资方面进入低谷,非决策型计数范式的智库(HI、CEI、R)依然积极参与美国政治。根据2014年的排名,哈兰特研究所(HI)在其他智库中是网络化程度最高的,并以运用社交网络知名,对于公共政策的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竞争企业学会(CEI)和里森(R)虽然在排名上低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但在全美智库中排名却很高。竞争企业学会(CEI)同样也是顶尖的环境智库,但在排名上还是明显落后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EI)和世界观察研究所(WI)。

四、结论

《全球智库指数报告》通过排名为我们提供了信誉度的指导,但却掩盖了隐藏在智库活动背后的世界观之间的斗争、挑战和转换。智库指导性文件的用户当决定要咨询哪个智库以及基于什么目的时需要考虑世界观的差异。布鲁金斯研究所(BI)作为环境智库的排名非常高,但同时也是“保守派”的一份子严重地沉浸在西方的世界观中,他们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国家为中心的公共政策上,很少涉及全球环境变化。环境方面的专业智库并不受此限制。世界资源研究所(WRI)把自己放在国际领导者的位置上,与《气候变化协定2015》(ACT2015)的成员一起引领即将到来的气候谈判。但他们却需要面对四面楚歌的窘境,反对活动的智库运用非决策型技巧阻碍气候变化政策取得进展。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排名上也远远落后于布鲁金斯学会(BI)、查塔姆研究所(CH)和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EIP)。甚至在一份包含150名全球最佳智库的名单上,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也没有上榜。但当涉及到全球气候变化的分析时,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则不可小觑。当考虑到气候科学时,他们利用的范式与适应和缓解环境变化的政策十分契合。然而有意识形态倾向的智库所组织的反对活动对他们信誉度的排名可能有所影响。即便有这些反对活动,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依旧是世界上最受认可、排名最高的环境智库。环境智库的指导意见处于西方世界观的边缘,但边缘化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的理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他们网上贴出的与《气候变化协定》合作的关于巴黎气候大会的文章,在使用者看来动态的世界观对肯定他们的价值是十分有用的。

作者:Sherrie Steiner 单位:印第安纳大学—普渡大学韦恩堡分校

参考文献

[1]Armitage,KevinC.2005.“StateofDenial:TheUnitedStatesandthePoliticsofGlobalWarming.”Globalizations2:417-27.

[2]Cashmore,Matthew,TimRichardson,JaapRozemaandIvarLyhne.2014.EnvironmentalGovernanceThroughGuidance:The‘MakingUp’ofExpertPractitioners.”Geoforum62:84-95.

[3]Catton,BillandRileyE.Dunlap.1978a.“Paradigms,Theo-ries,andthePrimacyoftheHEP-NEPDistinction.”TheAmericanSociologist13(Nov.):256-69.

第7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现在,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危机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之中,森林以其独特而强大的固碳、储碳功能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写入了《京都议定书》等相关文件。为此,联合国将2016年“国际森林日”的主题确定为“森林与气候变化”。这一主题立意鲜明而深远,揭示了森林与气候变化的内在关系,彰显了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反映了全球对森林问题的关注和共识。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在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把发展林业确定为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4大目标之一;在2008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中,将发展林业明确为我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重要内容;2009年召开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强调“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2009年国家林业局的《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确定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阶段性目标和主要行动;2013年国家林业局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要求,林业必须承担起为全球生态安全作贡献的重大职责。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在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全球作出了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庄严承诺,并确定了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分别达到23%和151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为此,中国政府加大投资力度,一手抓森林保护,一手抓植树造林,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1-2014年,全国每年完成造林600万公顷以上。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森林蓄积量151.37亿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84.27亿吨。在全球森林资源总体下降的情况下,中国森林资源连续30多年持续增长,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按照既定的林业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大力度,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应对气候变化。认真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突出抓好干旱半干旱地区、大江大河源头、沙化及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建设,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加强森林保护,扩大天然林保护工程,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划定林地和森林、湿地、沙区植被、物种等保护红线,依法严格保护各类林业资源;大力推进森林经营,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综合功能;全面深化林业改革,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着力加强林业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林,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女士们、先生们!

第8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中国;气候变化政策;角色

从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再到2005年《公约》第十一次协约访大会后进入的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已经走过了艰难的二十年。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展开的国际大辩论背后是经济发展与政治利益纠葛。随着国际气候制度逐渐完善成熟,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面临着难以推卸的国际责任与严峻的国内发展需求之间的激烈矛盾,在后京都时代谈判中探索着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一、后京都时代谈判进程

1、《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和一系列原则。而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38个工业化国家(包括11个中东欧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目标,并引入排放贸易、联合履约与清洁发展机制三大机制。然而,《京都议定书》生效后面临的挑战与困境重重: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并公布了自己的减排计划,并不承担定量的减排义务;有关岛国面临着迫在眉睫的海平面上升与国家领土淹没的危害;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又难以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框架。且由于《京都议定书》中缔约国的减排承诺期截止到2012年,因此各国面对复杂的博弈环境,不得不开展下一轮气候谈判。

2、“蒙特利尔路线图”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正式召开第一次缔约国会议,标志着全球进入了“后京都时代”。全世界189个国家近万名代表参加,最终达成了启动《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这次大会的重要成果被称为“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157个缔约方将启动《京都议定书》2012年之后发达国家(公约附件1国家)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谈判进程,决定成立一个新的工作小组,并将于2006年5月开始工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基础上,189个缔约方也同时就探讨控制全球变暖的长期战略展开对话,计划将举行一系列范围广泛的专题讨论会,以确定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须采取的行动。①由于这次对话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下“不具约束力的对话”,使得拒绝《京都议定书》但温室气体排放量世界首位的美国不至于脱离全球控制气候变化的行动进程中。2006年5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波恩举行。

3、“巴厘岛路线图”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高级别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如何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问题进行磋商并最终推出被一些媒体称为“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拯救地球的路标”的“巴厘岛路线图”:这张路线图明确了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并将美国纳入其中;并且强调了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及资金三个发展中国家极为关心的问题;中国制定并公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受到国际好评。这一路线图被认为是后京都时代的最重要产物。

4、《哥本哈根协议》

2009年12月,由192个国家与地区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会议就“责任共担”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终达成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会议期间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或力量组合,被称为“两大阵营、三股力量、多个主体”体现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复杂与曲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阵营一员并领导“77国集团”,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最终让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试图摒弃“议定书”的企图破产,然而对《京都议定书》中期减排目标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会议后世界舆论一片混乱,国际关系产生巨大变化,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及南北国家之间矛盾重重。

二、后京都时代,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以来,中国一直全程参与。随着综合国力与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越来越被期待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在全球气候谈判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时,随着自身经济建设飞速发展,中国碳排放量跃居世界第一,其节能减排成为全球讨论的重点。进入“后京都时代”,中国逐渐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强硬态度向“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措施,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积极负责态度转变。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有相应改变的同时,也坚守住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相关原则。

三、后京都时代,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角色定位

1、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负责任大国

中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中没有减排的任务,只是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然而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巨大并且人口众多,既要取得经济发展又要保持环境可持续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对于中国来说是有巨大压力的。国际环境中,发达国家从各种角度逼迫中国与发达国家一样做出定量的减排承诺,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受到气候变化危害较严重的国家也希望中国做出减排承诺。面临不利的外部环境,中国仍希望在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相对于某些发达国家的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在近些年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力所能及地做出自己的努力,具体表现在:对气候变化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在节能减排领域做出实际的努力。

在对气候变化的认识方面,中国负责气候变化决策机构的变迁可以反映中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转变和重视程度。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把气候变化看做一个科学问题,由中国气象局负责向政府提出有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政策建议。随着20世纪90年代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敏感性不断上升,气候变化决策机构转移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就是现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由总理总理亲自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杨洁篪部长任组长的中国外交部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工作领导小组两个小组的成立,表明中国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且积极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2、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参与者与调解者

第9篇: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

>> 中国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中日韩北极事务合作: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新方向? 中日韩环境问题与环境合作策略研究 中日韩军事安全合作的困境与出路 北极海冰的气候变化故事 中日韩合作新看点 中日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及前景分析 中日韩FTA的建立与对策研究 中日韩技术创新能力的比较研究 中日韩小学英语比较研究 中日韩教师流动研究比较 架起中日韩交流的桥梁 中日韩关于吃的感慨 中日韩东海 中日韩三国的贸易关系与竞争力变化趋势 以中日韩货币合作为先导的东亚货币合作模式 共建“中日韩”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 中日韩合作:―个成长中的“外交小多边”等 中日韩旅游合作从理性向现实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化解 基于青岛视角的中日韩旅游合作发展刍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9]《第17回日nh境保of力合同委T会の_催》,日本外务省官网,2015-05-12。

[20]薛晓M、张海滨:《东北亚地区环境治理的模式选择:欧洲模式还是东北亚模式》,国际政治研究,2013年第3期,第52-68页。

[21]Esook Yoon,“Cooperation for Transboundary Pollution in Northeast Asia: Non-binding Agreements and Regional Countries’Policy Interests,”Pacific Focus,Vol.22,No.2,2008,p.77.

[22]薛晓M、张海滨:《东北亚地区环境治理的模式选择:欧洲模式还是东北亚模式》,《国际政治研究》,2013年第3期,第52-68页。

[23]王玉芹、王娜:《大连与北九州环境合作的经验及启示》,《经济纵横》,2009年第2期,第109-111页。

[24]Komori Yasumasa,“Evaluat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Northeast Asia”,Asian Affairs: An American Review,Vol.37,Iss.1,2010.p.10.

[25]金博文:《东北亚能源合作机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经济视角(上旬刊)》,2014年第2期,第73-75页。

[26]罗伯特・杰克逊、乔格・索伦森著:《国际关系学理论与方法》,吴勇、宋德星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23-3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