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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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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

第1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重要性;方法;观念

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基本途径,尤其是在社会越来越多元化的今天,法制教育已经成为众多教育工作者进行研究和探讨的重点课题。近年来,高校精神文明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积极性逐渐提高,但是,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管理上的不完善,一些大学生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法律素质与社会发展需要严重不符。因此,应该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减少大学生犯罪事件,营造更加和谐、文明的高校环境。

一、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适应国际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体,高校应该紧跟时展的趋势,改变法制教育的模式,和国际接轨,实现综合发展。如今,各国都在为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而努力,人们渴望生活在一个更加文明、有序的社会。在政治上,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和各国人民一起奋斗,从完善法律制度做起,承担起国际责任。高校应该以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为目标,不断发展法制教育的综合水平,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响应国家号召,合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当前,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这给高校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法制教育应该主动适应国家和社会的要求,采用新的思想和新的方法,合理宣传法律知识,使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督促他们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读书。在经济上,我国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完善,成为国际经济秩序完善的主要推动者。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国际法,适当的修改和完善本国法律,培养出专门的法律人才,为更好的适应国家局势而努力。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适应国内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为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所制定的基本国策,自实行以来,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党曾多次在国家会议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给社会大众带来了发展的信心。高等院校作为国家政策的响应者和执行者,应该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按照民主的方法对校内事物进行管理,相关责任人应该以身作则,发挥榜样示范的作用,提高校内大学生的学法积极性。同时,高校应该在充分理解国家法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宣传策略,向学生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并通过严格的执行和管理,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高校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改变学生的法律观念,通过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他们的法律知识结构,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成长为民族发展所需要的真正人才。

(三)加强法制教育是新形势对大学生素质的要求

大学生素质指的是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程度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的总和。学生掌握了全面的法律知识,就能够合理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人解决法律问题,缓解社会矛盾,降低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几率。法律素质是通过教育活动逐渐培养而成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教育工作者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制定完善的教育方案,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规范学生的人生观,使其成长为法律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很多校园犯罪的案件不断刺痛着公众的神经,如药家鑫案、林森浩案等,人们在唏嘘、感慨之余,更多的是遗憾。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应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高校教育工作者加强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缓解校园矛盾,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让校园犯罪案件不再发生。

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的措施和途径

首先,法制教育工作者应该改变自己的传统观念,积极学习国家和国内的法律知识,了解时展的需要,明确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其次,通过日常教育活动和宣传活动,使学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法律知识结构,增加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教育工作者可以适当的开展交流会,通过一些案例的讲解,使学生踊跃回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最后,教育工作者应该将法制教育工作深入到大学生的实际生活中,通过走访和调查,帮助他们解决矛盾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利用亲身体验的方式,使大学生获得最直观地感受,达到法制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结语

高校法制教育不仅关系到国内文明法治社会的建立,还对国际间政治秩序的建立有间接地影响作用,这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工作者应该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契合社会的需要,从日常生活入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将其培养成国家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发挥法制教育的真正作用。

参考文献:

[1]赵金和.试论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J].教育与职业,2010,(12).

[2]李丁宁.新形势下高校法制教育探究[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0,(07).

第2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第3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说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公民与国家或公务法人之间因特别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中当事人关系的不平等较一般的权力关系有程度上的不同。首先在于义务的不确定性,即特别权力人对其成员和利用者享有特别的支配权力,只要是为了达成行为目的,允许特别权力人为对方设定各种义务。其次,特别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他方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相对人有忍受的义务[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运用于公立学校的教育领域,有如下特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权力关系。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诫权,而无需具体的法律根据。学生对于学校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讼,即高校学生管理权排除司法审查。

(二)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理论

高校是知识传承、科学发展与服务社会的地方。法官不是教育专家,只有坚持教授治校,方能实现高校的功能。“只有学术讨论不受国家、教会、各种机构和特殊利益集团的限制,知识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2]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我国著名学者贺麟在《学术与政治》一文中也明确提出学术自由独立。他认为: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自由的,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它有它的运行规则,它有它的神圣使命,它有它特殊的广大的范围和领域,别人不能侵犯。学术对高校具有本体意义,是高校发展的规律所在,而发展学术重在追求真理,追求真理则要求高校的活动只服从真理标准,外界不宜对高校学术事项加以干涉、压抑或限制。是故,坚持高校内在的学术性必然要保持高校探索和突破新知识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高校内在的学术性意味着学术自由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因此,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在针对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要求高校最大限度的免受学术以外的任何人或力量的干扰,强调高校管理权的独立自主性,是高校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是为了保证法治的统一性,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力,防止行政机关乱用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避国家法律。意思是每个国家的法律应该被排成效力不同的序列(有序体系),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德国,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保留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3]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是当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正处于向法治化国家迈进过程中,原有的法律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行业规定,都必须不以违反国家法律为准绳,不应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这也是法律的本质要求。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

随着人权保障理论在世界范围的确认,在德国,理论界提出了区分特别权力关系的设想。一种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对涉及基础关系的决定即公务员、军人、学生的身份资格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可以视为可诉行政行为。[4]对于管理关系,如特别权力人对军人、公务员、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则,属于行政规则,不视为是行政处分,不能提讼,不必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一种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即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因此,即使在管理关系中,如果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必须有法律规定。[5]重要性理论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一方面,它承认了行政机关及公务法人与其成员或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仍有别于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完全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仍有必要赋予特别权力人一定的管理与命令权力。这是维持公务法人正常运作的基础。另一方面,它摒弃了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救济的传统观念,承认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只要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均应由立法规定,也均可寻求法律救济。

(三)公共产品理论在教育领域的运用

萨缪尔逊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消费该产品,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的两个特性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也称为公共产品消费时的合作性。主要表现为:增加一个公共消费者,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并不增加成本;如国防、道路、海上的灯塔等;非排它性,是指一个人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无法排除其他人也同时消费这类产品。而且,即使你不愿意消费这一产品,你也没有办法排斥,或者这种排除在技术上可行,但费用过于昂贵而使得排除没有意义,从而实际上也是非排他的。对于高等教育,主要受益方面是接受高等教育国民数量的增加,使整个国民素质和劳动力素质大大提高,降低社会的“维持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大大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同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会因为国民素质提高而提高,社会稳定程度、道德思想水平、法治化程度、政治经济制度进步水平都会因此得到很大进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涉及到有关人类纯精神领域和基础学科研究领域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是十分明显的,使得市场机制趋于无效。高校的另外两个产品即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也没有按照市场的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的分配政策正在进入市场,按照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分配。学术论文则完全是公共产品。高等教育也存在内部科研机构的科研技术风险,特别是应用技术开发的风险。高等教育领域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重要科研基地,许多高新技术都是从这里诞生。众所周知,高科技的研制工作有着很大的风险性,这对于高等教育的市场提供者来说,是不愿意或很难完全承担的,而高新技术又是一国经济腾飞不可缺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这就十分需要政府及其公共财政予以大力支持。[6]因此,高等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三、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

(一)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因此,各高校一般依此制定内部规范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具有合法性。但依据法律优先原则,高等学校制订的内部规则只要有法律依据,并且是根据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的,体现高等学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相关法律法规在高等学校自治管理范围内的一种体现,在不违背其内容和原则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原则和体现的精神及具体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和违反(如对行使以上权利的条件、范围、种类的变更、扩大或缩小,增加或减少)。[7]因此,摆在高等学校规章建设面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认真研究和学习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规定进行清理,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规定相背的规定,进行废止、删减或修改,以确保法制严肃和统一。在“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作为诸如退学权一类的对公民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也理所当然也应该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应该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需要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的高校绝大多数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学校校规作为强制性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出现影响学生身份如转学、退学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等情形时应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学生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的是一种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大学享有高度的自只是保障教育与科学的发展,而不能用于侵犯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不能用于维护大学组织特殊的利益或用于垄断某些社会利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司法审查介入的必要。

第4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主体性;判断;儿童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一、普法教育的目的与背景

普法教育是让非法律人士,理解法律与司法制度以及作为其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这种教育不是让人们记住法律条文与制度的知识型教育,而是让人们考虑法律与规则背后的价值观以及司法制度的功能、意义的思考型教育,使人们意识到参加社会重要性的社会参加型教育。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来社会正朝着自由且公正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多元化的时代,国民自由活动的范围扩大,在自由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纷争,这样就需要根据法律公正解决纷争。同时,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人们之间的交涉也趋向日常化,这就需要通过更加透明的规则解决纷争。与此同时,社会的改革也要求国民能进一步参与有关国家与地方政府的活动等公共事务。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法律与司法制度,不仅是靠法律专家,还需要依靠全体国民来支撑。这就是说,国民不仅要利用法律与司法,还要为支撑司法,能动地参与司法活动。

为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每一位国民都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责任,充分认识法律与司法在支持国民自律活动上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在获得法律专家的协助的同时,还要避免卷入纠纷。假如卷入纠纷,在力争根据法律与规则切实解决的同时,需要掌握能动地参与司法的技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发育阶段,注重提高他们的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换言之,在迅速剧烈变化的社会中,为了使每个人都能主体性、创造性地生存,教育必须达到的目的是,让儿童切实掌握基础的、基本的内容,自觉学习、自觉思考,进行主体性判断、行动,培养更好地解决问题的资质与能力等生存的能力。在这里,在概观各国法律教育现状的基础上,详述日本学习法律教育的情况与课题,以及今后的方向。

二、诸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一)美国的法律教育

1、理念

在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续增加,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以水门事件为契机,七十年代,市民对政治的不信任也开始显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作为使市民再认识美国立宪民主主义的“权威、隐私、责任、正义”等意义的方法,并且作为改善青少年行动的方法获得提案。为了使法律教育在全美推进,1978年法律教育法颁布。

法律教育法所设定的目的是,培养每个市民必要的法律素质,这是在公私两方面进行说明,是个人作为市民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不可欠缺的东西。因此,在这里所说的法并非限定于狭窄范围的法律,而是含有“民主主义的理念”、“纷争解决”等意味,而且,在法教育的实践中,预定了以体验学习为中心的各种教育方法。

九十年代,以美国法律家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为中心,制定了“法律教育指南”,旨在确认法律教育的目的,即:在美国民主中,提高市民参与社会的能力与意欲,在考虑为社会可以做些什么的前提下,培养可以进行意思自决的人。

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两大特征:其一,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教育的课程并存,这些课程都涉及多个方面。其二,基于长期性的视点,重视顺次教育法的价值与思考方式的重要性,从低学年逐步到高学年,就同一主题,在对应成长阶段,在改变教材的同时,让其学习下去。

2、实践

第一,Street Law Inc.的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以中学生为对象,除编成Street Law等教材外,还致力于教育方法的实践,为担任法律教育的教员实施课程与计划培训。同时,还与法学院合作,作为法学院的一种咨询课程,在中学等教授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的观点考虑日常生活。其副产品是可以让中学生们以法学院的学生为榜样。

第二,Seattle Youth Involvement Network的活动。该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着由市长主导的青年会议,从各地招募学生(对象是14-19岁)参加会议,进行讨论,与市长会见,会见后将谈论的结果反馈回社区。

第三,Eastside Catholic High School的活动。该项活动作为课外活动的一环,实施JSA(Junior Statement ofAmenca)的课程。具体就是召开以全美国为单位以中学生为成员的议会,与联邦议会一样,在由两院制构成的会议中,每年一次提出法案,说明主旨,进行议论,决定法案的裁否等。

第四,Shorecrest High School的活动。作为课外活动,在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少年裁判的实践。针对实际发生的案件,由法官、陪审员进行裁决,但这个法官、陪审员、法院职员等都由高中生充当。处理的案件包括偷窃店内物品、违反交通法规等,在案件本身有罪的情况下,成为审判的对象,这些活动被定位于一种调停的程序。

第五,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的活动。这是一个因制作法律教育的代表性教科书、课程而出名的一个团体。CRF的教材是以高中生为主要对象。例如,在加州,由高中生进行模拟裁判,在得到各郡的教育委员会的协助下,同时在法官、律师协助下展开与进行。

(二)法国的法律教育

在法国,在学校的日常生活中,作为市民教育,进行有意识的法律教育。例如,学校的规则不单单是学校的命令以及对孩子的约束,而具有法律规范的意思。在制定、修改规则之际,要反映孩子们的声音,班级与学校的决议事项通过学校的代表向市长转达,规则要在听取父母会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向管辖地区的督学官事务所提出,接受承认。并且孩子们的声音不仅反映在学校的规则上,也通过在县级、全国层面的儿童议会向行政机构反映。从内容看,法国宪法的格言“自由、平等、博爱”,是对应各年龄段,通过各种表现形式,被反复灌输。

(三)瑞典的法律教育

在瑞典,主要是对小学7年级的学生(相当于中国的中学1年级)进行法律教育。以运动为例,说明规则的必要性。以盗窃为例,说明刑事程序的流程、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及作用,通过法律比赛与模拟法庭,来理解司法程序,以及讲授受害人的经验等,参观实际的审判等法庭旁听等实践也很盛行。在法庭上不仅是旁听审判,而且使用更为体验的手法,事前让学生预测旁听案件的判决,让其思考与实际判决的差异。另外,瑞典的法律教育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从小学阶段开始讲授关于民主主义、儿童的权利。因为在瑞典,民主主义成为教育的基本,而民主主义之中,法律与司法是必要的工具。在这样的认识下,也进行有关法律与司法的教育。

(四)芬兰的法律教育

在芬兰,历史是针对中小学生的社会科教育的中心,对于法律与司法的教育比重较轻。但是,其中作为根植参与社会的意识的教育,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新的尝试。即,对于身边的社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教师会发挥主导地位,提出一定的见解,将其还原成实际的政治与社会问题。在高中阶段,作为任选科目,法律的课程包括合同法、家事法、继承法、消费者法、不动产法、金钱消费借贷法、劳动法、刑事法等,这些法律是学生们走向社会后可能马上面临的法律,一般将其归纳成压缩版进行讲授。

三、日本的法律教育的实践与课题

(一)在学校中进行的实践

首先,文部科学省为充实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在教育课程研究协议会与各教科等担当指导主任联络协议会上,向全国的教育委员会与学校普及报告书的内容。在致力于开发法律教育的教材、资料、钻研指导方法、提高指导能力等方面,委托多个教育委员会以及教育研究团体等进行实践研究,在中小学校阶段进行法律教育的教材的开发与指导,在开发提高教员的指导能力等相关的研修程序上取得显著的成果。

在日本学校教育中,对应学生儿童的发育阶段,以社会科与公民科为首,在相关课程、道德、特别活动以及综合的学习时间等,根据学习指导纲要,使用教科书及其他的教材,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意义、司法的结构等,在将这些东西活用到自身的生活的同时,培养他们作为社会的一员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与规则,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形成的态度。

具体说来,在小学、中学、高中的各个科目中,灵活利用各种特点,进行以下的指导:

1、社会科与公民科。广泛学习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的支配、权利义务的关系,依法保障公正的裁判,裁判制度概要等有关法律与司法制度。

2、生活科。通过具体的活动与体验,进行遵守规定与责任等生活上必须的习惯与技能的指导。

3、道德。使其理解法律的意义,并且进行遵守法律的指导。

4、特别活动。在年级活动与儿童会、学生会活动中,为解决在年级与学校生活上的各种问题与提供学校生活的质量,对规则展开思考、谈话等活动,培养互相协助构建美好生活的态度。

5、家庭科。在这里要提到的法律是指:培养解决生活课题,提高充实家庭生活的能力与实践态度的学习的法律。

6、综合的学习时间。根据各学校的判断,确定综合学习时间的目标。例如,可以设定有关法律课题等学习活动。

在这些指导中,有意欲的学校与教员,例如,采取旁听裁判、实施模拟裁判等体验性地解决问题的学习,或者在律师与司法代书人等法律实务家的联合协助下进行授课等,以此引起儿童学生对法律与规则的兴趣与关心。

(二)由法律家进行的法律教育实践

1、法院。最高法院将《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

2、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

3、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

4、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在这方面,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

在实践的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工夫。

2、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四、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发展方向

(一)日本法律教育的今后方向

1、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他们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并非单纯限制国民。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能主体性地利用法律的能力。

2、法律教育应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二)对应儿童的成长阶段进行法律教育

1、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随着成长,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

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顺次发展的阶段。第一,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第二,对自身有益;第三,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第四,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第五,社会契约式的观点;第六,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2、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这应当包括:(1)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也很重要。通过作业性体验性的活动,掌握公民的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 (2)中学的法律教育。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很重要。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也很重要。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性。

(三)在中学所应实施法律教育的内容与教材

在中学阶段,所应实施的四种教材分别为:(1)《规则的制定》;(2)《私法与消费者保护》;(3)《宪法的意义》;(4)《司法》。

五、为普及法律教育今后的课题

(一)彻底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有必要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期待着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

期待着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要加以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这也很重要。

(二)学习教育中对法律教育与相关人的期待

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应该以由教员活用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但这是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得到以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第5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婴幼儿时期是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教育将对孩子智力、身心等各个方面都有影响学前教育便是开发幼儿大脑的启蒙教育,然而学前教育却不像义务教育一样可以平等享受,由于日前学前教育大多数仍是私人办学。因此,想要接受学前教育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水平,然而由于我国贫富差距仍然存在,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使得学前教育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感受的,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却十分重要,不仅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学前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学前教育对个人身心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学前教育为1—6岁孩子的启蒙教育,这段时间对孩子的身心发育至关重要,好的学前教育可以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这是因为幼儿最佳的成长时间是0—6岁,在这个时期内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十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学前教育,直接接受义务教育,那么就等于是放弃了孩子最佳成长期的教育,这对孩子的成长是极大的损失,因此应重视学前教育,努力让孩子享受到学前教育,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这就需要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从政策上保证其实施[2]。

1.2学前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学前教育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幼儿成长本身上面,还存在于其极强的社会价值,接受早期教育的孩子身心发育健全,这便为我国培养了一批高质量的人才,学前教育的社会价值不是短期可以看到的,需要经过长时间的酝酿,但其效果绝对是最好的,社会人口的素质会从幼儿时便开始提高,多年后,人口的素质会普遍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学前教育的社会价值也是整个民族的前景,将会使我国社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也将会促进我国发展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2、学前教育的可行性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使得社会各界都关注是否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各种说法都有,有人认为,学前教育义务化缺乏许多条件,但我个人认为学前教育是可行的,通过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政策等的调查,得出结论:将学前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体系中是可行的,其意义也十分重大。

2.1国家教育财政政策支持。我国近些年来一直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出台许多教育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完善了九年义务教育体系,使得小学至初中都实现了义务教育,这也保障了一些孩子的受教育权,但是学前教育并不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列,随着两会中的提议,人们开始关注学前教育的问题,国家也在考虑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随着国家教育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使得学前教育义务化有了教育财政支持,这点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经济支持就不可能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由于我国地区间存在贫富差距,由于贫穷使一些幼儿难以接收到学前教育,但是有了财政政策的支持,对贫困地区投入教育发展资金,则学前教育义务化不久便会实现。

2.2国家教育政策的支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普遍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目前义务教育的实施就是因为宪法的要求,国家教育政策有利于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然而一些政策和法律仍不完善,例如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没有具体的落实政策,但是国家教育政策支持幼儿教育进入义务教育体系。因此,国家可以先完善学前教育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幼儿平等发展,健全监督机制,出台专门法,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将是迟早的事。因此,在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的同时,逐步实现学前教育义务化,使之成为社会进步的教育基础,培育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3、结束语

第6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现存问题;完善措施

民商法是处理社会经济行为的基本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在民商法的法理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阶段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经济交易行为的参考规范。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制较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民商法还不够健全,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和适用也还不够规范,诚实信用原则还需要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质进一步进行发展完善。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了解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助于准确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刻内涵和存在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进行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主体间达成的协议,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我国民商法明确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其它的法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特征

民商法诚信实用原则的法律特征体现了民商法对社会经济活动公平、公开进行的有力保障,是民商法法律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衡平性。衡平性要求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必须秉持以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了经济行为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特征。衡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例如,当适用法律中存在没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的缺陷,法官可以利用衡平性,以实际情况为准,灵活的、公平的、公正的处理这些情况。不确定性。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保持着一定的稳定状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法律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我们的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不确定性就是在法律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社会需求的环境中产生。法律为了保持和社会一致,它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跟紧社会的步伐,对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补充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的不同和对象的不同,民事案件中会出现各种新的状况,这些新的状况不能够预料同时也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就会发挥其补充性,这种补充性保证了社会公平公正的运行。

二、正视民商法诚信实用原则现存问题

正视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现存的问题,是准确把握该原则内涵必然为之的大事,也是发展和完善民商法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司法领域还存在缺失。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司法领域存在着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情况,这会导致民事事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法律的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抛弃诚实信用原则,不顾他人的利益,作出诚信缺失的事情。另一方面,经济领域的缺失正影响着司法领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开放,我国的金融领域越来越热门,同时各种金融咋骗、集资咋骗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同时社会上各种伪劣产品不断被爆出,偷税漏税严防不止。

三、完善诚信实用原则的路径探析

完善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培育社会道德观念、完善立法工作和提高政府诚信度三个方面入手。

(一)培育社会道德观念

社会的道德水平是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体现,是社会文明的直接反映。道德是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培育诚信的社会道德观念是从意识上把握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为了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提高我国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不仅包括经济和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

(二)完善立法工作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甚至在一些具体的方面还没有做到有法可依。为了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

(三)提高政府诚信

政府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表帅的作用,它引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上,政府也应该做到说一不二,维护好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有效缓解市场经济中的这些不诚实、不合规的经济行为的发生与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状,有效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迎接构造健康市场经济体制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吕潇.浅析商事责任独立性与我国商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

第7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保密培训;思想教育;法律教育

国家或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核心、重要以及一般的等级进行划分,根据岗位等级不同确定工作人员类别,并针对不同工作类别进行专业保密培训,通过培训促使保密人员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思想教育工作内容包括政治观点、思想观念以及道德规范,法律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宪法》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全面提高企业职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保密培训中思想教育的重要性

在保密培训中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是提高企业职工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意识的关键,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把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和运用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惩罚能够发挥同样的效果,是增强国家实力、保障国家和人民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培训机构应该引导培训对象在正确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将思想教育工作落实到实际岗位上,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终达到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目标。目前国际形势更加复杂化,各行各业的技术核心保密工作越发重要,职工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尚的思想认知,将会对我国核心技术或国防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教育是关键,培训人员要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做好、做深、做透思想教育工作,才能有效化解企业职工内心问题和矛盾,才能提高保密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好企业职员的思想工作,能够有效增进不同岗位人员的相互理解、化解各方利益矛盾,处理和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对做好保密工作而言是一项双赢的工作,在保密培训中经常会遇到企业职员对自己与他人的工作表示不理解,对自身获取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产生疑惑,这是正常现象,因为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不一样,导致最终得到的利益也会不一样的,但是作为企业职工最重要的不是自己能够得到什么样的利益,而是应该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考虑问题,如果不给他们做这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少人并不能形成这样的思想认识,因此进行思想教育是保密培训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保密培训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不仅对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保障作用,对企业、人民的安全也同样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做好保密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和谐社会构建非常重要,但是现在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出卖家庭、单位和社会的行为,对于这类人要进行法律惩治才能确保社会安定,所以说在保密培训中要突出法律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法律知识教育,能够全面提高企业职工自身思想认识水平,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尤其是在国际环境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下,学习法律知识能够提高企业职员对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形成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认知,如果不学习规章制度和法律知识,就不可能做到很好的遵纪守法,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职工。大多数罪犯都是由于自身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而在工作中违规操作,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同时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途。所以进行法律教育对促进企业职员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学好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有明显作用,通过学习的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培训人员自我防范能力和法律意识,早一步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企业职工违法犯罪,最重要的是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有序。

三、思想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

在保密培训中进行思想教育主要是从道德教育层面培养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法律教育主要是从法律层面对员工行为形成制约,在保密培训中两者缺一不可,有了思想教育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有了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员工法律常识,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会从道德、法律法规层面考虑后果,能够有效避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所以我们不能说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到底哪一个比较重要,只能说两者在保密培训中同样重要,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和价值。

四、小结

新时期、新形势的国际社会背景给保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发展,保密工作范围逐渐扩大、保密重要性逐渐提升,对企业职工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在保密培训中更加注重从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两个方面入手,才能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为我国机关单位、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丹.试论《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学员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J].职业技术,2011,11:61.

[2]鲁志杰.浅谈加强短期培训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3,01:26-27+31.

第8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恢复性司法注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这一特点也使恢复性司法的运行模式更加偏向于民法的执行过程,但是刑法又对刑事犯罪做出了严格的惩罚,这是不同于民法当中的普通纠纷的。所以,恢复性司法这种既不同于刑法又不同于民法的运行模式,使得其执行的力度不断在加大。这种独特的运行模式既体现着国家严明的法律,又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是协调发展刑法和民法的重要方式,恢复性司法的运行模式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健全,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措施也在不断的加强,但是还存在被害人利益受损的情况。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建立了被害人的救济金制度,明确指出了赔偿的标准和赔偿的对象,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这些救济金制度中明确指出了救济金的收入和支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利益方面的赔偿总是最低效的,也不能及时的抚慰被害人的伤害。所以,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利益赔偿方面提出了很多的建议,有效的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恢复性司法执行的最终结果将促进中国刑事司法领域法治与人权的发展,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现代化,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很多犯罪的案件发生都是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恢复性司法注重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并会以此为依据对当事人给予惩罚,使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想要的赔偿是什么,以及用什么方式赔偿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更加平衡。这些人性化的执行模式,把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放到最大化,也使当事人意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加强了当事人对犯罪过程的反思,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意义。

(三)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被害人在受到侵害时,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很大的威胁,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安全是有效可靠的方式。恢复性司法注重任何人的人身权益,当被害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一定会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害人,正是因为恢复性司法的这种可靠性,使得法律可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三、总结

第9篇: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后,各地也相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法律援助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从《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来看,其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性。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国家的责任,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承办。还有一些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资金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法律援助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然而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之间已经严重失衡。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不高。法律援助经费,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总体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必然很紧张。据统计,我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分摊到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几毛钱,而西方一些国家人均则达到了十几元钱!如此大的差距,足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之严重。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面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的合力参与。意识到法律援助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工作。同时要使法律援助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庭,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利用报刊、杂志等书籍、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下乡等途径,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矛盾。

我们现在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网络库,全国联网,急需解决的、已经解决的分类管理,解决情况如何、每年里有多少积案,只要打开网络就一目了然,这样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虚无主义。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的共同参与。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要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监督原则。

这种监督应该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包括社会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