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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宏观调控;土地制度
0、引言
我国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标志着土地规划政策开始参与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当中来。之后学术界从可行性、必要性、局限性以及目标和手段等各个方面对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人们探讨。
1、当前城市土地规划宏观调控关系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方法亟待创新
规划方法的合理科学是确保法律调控规划得以执行的技术保障。在当前土地规划的法律体系当中,对规划的设定方法主要是采用定性的方式,以经验判断作为基础对各种用地指标进行判断和划分,然后结合各种数据,对土地的供给与需求做出总体的平衡。而人的认识与判断是有局限性的,在判断的过程中必将受到部分理性的限制作用,而土地规划工作则涉及到经济、自然和社会等隐私,单凭定性指标难以做到合理科学。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划方法亟待创新。
1.2 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乏力
从近些年来看,部分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了城市外延拓展过快,导致土地总体规划被突破,大量的农用地被占用的现象。而对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却对城市的这种不合理拓展却没有一个很好的制约作用,导致城市土地的供给出现较大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没有对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不一致时,城市规划者有对土地规划修改的义务和效力,导致很多无效的城市规划依然在实际中得到了执行;其二,土地规划制度和法律对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即所谓的“衔接”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界定和分析,导致城市的建设用地与界定规模之间存在较大偏差。
1.3 针对土地利用分区规范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根据土地功能的不同,土地管理法可以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以及未加利用地三个基本类型。因此,在进行土地用途分区的过程中主要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来进行的。我国当前的土地用途分区主要目前依然局限在县级土地利用分区方面,且分区的方式也较为粗放与简约,不能够将土地分区精确的反映出来。在技术层面,当前县级规划图纸所采用的比例尺主要是0.002%,而乡镇规划图纸采用的则是0.01%,规划得到的土地类型接线在实地处难以得到有效的辨认,在进行土地用途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对应的产权纠纷。
2、加强土地规划参与到宏观调控关系的若干策略
2.1 优化土地供应模式,促进集约使用,减少土地突破压力
(1) 改变目前的土地出让模式,采取竞争单价的出让方式
例如,在对城市中的某一个工业用地区域,可以此阿勇竞价的方式,在各方面条件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限,其他用地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采用竞争性的竞价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使用,在充分保证土地价格的基础上优化了土地的使用模式,体现出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2) 采取弹性出让期限
当前出让期限绝大部分都是按照最高的出让年限来进行的。在出让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来采用弹性的出让期限。例如,可以打破工业用地50年的最高出让年限,根据工业部门的各个不同类别将之分为10年、20年和30年的最高期限。同时,根据各个行业生命周期的不同,将工业用地的出让周期予以素偶氮。这样可以有效的缩短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加快工业用地的循环速度,减少对土地新增的需求。
2.2 对规划内容进行优化,理清与其他规划间的关系
土地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的对土地利用加以统筹规划,达到保护耕地,限制建设用地的无序扩展。所以,应该根据土地的总体需要来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及编制,通过精简的内容来提高规划的针对性与目的性。城市规划应该与土地规划衔接起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例如,可以减少土地利用分类,将土地进行明确的分类,减少土地的浪费。对于那些需要保护的耕地和林地则将之划分为非建设用地,提高用地的整体性,避免将土地规划确认为万能规划,包括所有的用地规划内容。
2.3完善土地利用,提高其可执行性
对于城市土地利用的年计划是执行土地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途径,应该对其内容和协调性进行统一,加强利用计划对土地规划的支持作用。
(1) 统一两者的内容
土地的利用计划应该体现出土地规划当中的绝大部分指标,例如农用地的转用指标、耕地红线指标、土地开发与整理指标等各方面的内容,确保两者在计划方面一致。
(2) 弹性计划与刚性规划并行
土地的利用计划是以年度为期限进行管理和编制的,所以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其指令性,也就是说刚性不能过大,这将导致其执行难度下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拉动经济的增长,有时会触动一些指标,诸如占用耕地等。这时,增加土地利用计划的弹性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可以通过预定年度计划来对本辖区中年度用地指标进行明确,然后将该指标与实际用地需求进行比较,并适度进行微调,维持5年内指标的基本平衡即可。
结语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时期,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城市发展规划来对城市用地进行积极的规划,这样才能在保证城市发展进程的过程中确保土地不会被浪费。
参考文献: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关键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1-5]。但现行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研究多侧重于从评价方面进行[6-8],而对于规划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
目前,国内仅上海市和湖南长沙开展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相关探索,但未从系统、全面的角度进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拟通过论证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在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的对策建议,以全面推动城市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1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国发〔2008〕3号文件指出“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201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提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八项制度。通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来实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完善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是一个宏观复杂系统,实现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利用开发的过程,现行管理制度下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有效管理包括对建设用地组织、利用、控制和监督等几方面内容。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通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管控,侧重于上限控制与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注重下限控制与内涵挖潜,对建设用地业态和时序进行科学调控,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细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设用地总体价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的综合体,有价值的土地资本与无价值的土地物质相结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资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价值也就越大。
城市产业的发展需要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开发价值,确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拓展立体空间、控制发展密度、优化物业形态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价值。
2 现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集约利用管理未实际履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国土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应由国土部门严格管理。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建设投资多元化,各个集团的利益纷争,以及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下,导致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管理呈现多头管理,现行集约利用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多头管理造成城市建设在集约利用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对集约利用管理的组织、控制、监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
2.2 集约利用规划体系缺失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质建设规划,注重确定的规划期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区的原则,而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结构、布局、规模、时序缺乏综合考虑,造成城市建设用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难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3 集约利用缺乏系统性
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评价,大多通过构建集约利用评价模型,测算不同区域集约利用度来评价集约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约利用的建议,而缺乏集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于一体的集成技术,难以实现全程化的集约利用;同时,现行集约利用侧重于平面开发,缺乏地下空间规划,未对立体空间进行相关集约利用规划,难以实现立体化的集约利用。
3 开展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建议
3.1 明确规划目标定位
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是一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法定规划为上位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核心是以“已开发”土地为对象,以上位规划对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经济效益的规划值为标杆,以土地利用状况的现状值与规划值之差评价集约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强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标,是对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改造升级的基础。
3.2 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建议将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全国选取一个城市的主城区进行规划编制试点;二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规划,逐步在省(市)层面进行推广;三是待时机成熟由各省(市)组织编制省(市)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并最终推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的编制。
3.3 完善规划组织管理
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规划编制队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重大课题研究和专项研究工作。
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启动专项资金进行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并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集约利用资金,采取银行贷款、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保障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3.4 加强规划专题研究
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集约利用规划研究》、《地价与城市建设用地集约作用机制研究》、《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等重大课题和专题研究,并在规划编制中广泛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访问、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5 健全规划监管机制
建立集约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3S技术和互联网等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依法监督和查处城市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规划实施跟踪管理。
3.6 建立规划考核体系
建立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考核机制,对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作为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区升级扩区等的依据;同时,建立土地供应与集约利用规划考核结合的评估机制,将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挂钩,建立长效的评估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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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宗强,付梅臣,张翼等.承德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 13(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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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的自然供给是有限的,但其经济供给是有弹性的。土地供求关系是指土地经济供给与人们对某些土地用途需求之间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呈逐渐增加趋势,靠增量用地来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的传统供地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需要。因此,积极创造条件,挖掘现有城镇土地利用潜力,增加土地经济供给,是缓解中国城镇土地利用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挖掘城镇土地利用潜力,增加城镇土地经济供给的必要性
1.挖掘现有城镇土地利用潜力可有效缓解中国土地供需矛盾
中国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更为严峻的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还在大量减少。1996~2003年,全国耕地从1.3亿hm2减少到1.234亿hm2,7年之内净减少约0.067亿hm2。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有0.095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耕地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60%以上的土地分布在水源缺乏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的地区,通过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十分有限。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的扩张速度,挖掘现有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2.挖掘现有城镇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益,可有力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于中国过去推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制度,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单位产出率不高、效益较低的工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了大量区位条件较好的城镇土地,商业、服务业等一些高附加值的产业用地比重较小,土地的区位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偏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央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土地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必须得到合理、高效利用。挖掘城镇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益,可使土地资源得到集约利用,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3.改变现有城镇土地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的不合理现状
中国大部分城市尤其是城中老区,房屋建筑拥挤,道路狭窄,土地利用过度。通过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清理整顿开发区等措施,挖掘城镇土地利用潜力,盘活存量城镇用地,可有效改变这种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的土地利用现状。
中国现有城镇土地资源利用形势十分严峻,人地矛盾非常突出。除了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外,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它是以牺牲土地资源数量和综合效益为代价的。因此,为保证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必须采取优化措施、改善现有城镇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挖掘现有城镇土地资源利用潜力,有效增加城镇土地的经济供给。
二、有效增加土地利用经济供给,挖掘土地利用潜力的主要措施
通过城镇土地利用潜力分析,结合中国城镇土地利用的现状,可从以下途径挖掘城镇土地利用潜力。
1.加强城镇土地供给管理,从源头上确保城镇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果对城镇用地的规模扩张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若干年后将无地可供。因此,中国现阶段应采取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相结合的供地机制,遵循供给引导需求原则,加强土地供给管理工作。不仅要在土地供给数量上进行控制,而且还要加强土地供给结构方面的引导和控制。根据中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现状,现阶段城镇土地供给应遵循控制、缩减工业用地,合理扩展商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的原则,优化配置,逐步使城镇用地结构趋于合理化。
2.逐步开展城镇土地整理工作,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开展城镇土地整理工作,要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第一是闲散、闲置地的整理,主要指现有城镇土地中的闲散、闲置地以及荒废地的整理、复垦。可对全国城镇土地进行一次闲置及荒废土地普查,摸清这些土地的位置、数量、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然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使其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是旧城区的改造。旧城区多是原有城镇中心或靠近城镇中心,土地的级差地租比较高,但其建设破旧,土地利用效益低,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可采取政府开发、开发商根据政府制定的开发规划开发或二者联合开发的方式进行旧城区的开发改造,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开发的土地推向二、三级市场。
3.因地制宜的制定城镇用地准入条件,提高土地利用开发强度
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区建设,要以空间垂直利用替代平面利用,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保留必要绿地和道路广场等公共和休闲用地条件下,发展多层、高层建筑,提高城镇土地的空间利用率和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各个城镇可根据用地现状、城镇用地供需状况、城镇发展规划和目标,与城市规划部门结合,共同制定城镇用地准入条件,对各类用地的容积率、投资强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制定相应的标准,防止城镇土地的低效利用,确保有限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4.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城镇用地整体效益
1.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必要性
从国家的宏观政策看,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已成为土地管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从2003年初开始,中央加大了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应长期坚持的一贯方针。
2.节约集约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2.1用地空间组织形式相对落后,结构不合理 许多地方的工业项目用地基本上以传统独立式院落为主,且面积较大。工业规划区块内标准厂房及多层厂房等先进的空间组织形式所占的比例很低,土地空间未得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2.2土地闲置现象时有发生,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过低 造成这些问题既有思想上缺乏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紧迫性认识的原因,也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不能有效执行,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够的原因。当前,许多地方正处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和建设必然要用地,包括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而我们的土地尤其耕地又极为稀缺。根本的出路就在于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土地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绝不能大手大脚、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不能盲目圈占、破坏浪费耕地。
3.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措施
3.1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引导节约集约用地 超前预测,充分认证,科学划定土地功能区域,使用地空间布局更为合理,引导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搞好各项规划衔接。要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关系,并通过规划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努力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程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3.2强化用地预审管理,确保节约集约用地 把住用地预审关,可以有效防止用地单位粗放用地,也可以有效遏制部分用地单位存在的圈地倾向。加强用地预审,要设好和把好下面三道关: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对引进的项目,要设好准入关,合理设置用地“门槛”,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要提高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标准,优先发展单位用地产出率高的产业;严格用地审批。对要求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已经充分消化使用了现有批准的土地,才能安排新的用地指标。对存在闲置土地倾向的用地单位,不报批新的建设用地项目;严格审查用地规模。按照“建设用地双控指标”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非生产用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要相应核减用地面积,并由项目单位重新进行总平图设计。计划、规划和国土部门在项目审批、总平图审查、用地计划安排、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各个环节中,都要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进行严格的审核。
3.3强化土地市场管理,激励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重点是要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增强市场主体用地成本意识,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3.4强化存量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通过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鼓励用地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厂区存量土地扩建、新建、翻建标准式多层厂房,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等用地。
关键词:林业;经营;核算;分析
一、财务核算是林业经营的重点
在林业经营中,资产存量的核算与其它工厂、企业有不同的特点,一方面是固定资产的统计核算,另一方面是林木的动态资产的统计核算,对后者要想核算的准确,必须建立科学地统计方法和对原财务计算的系统,因为林木种类的不同增长的规律也不同,要根据本地域的林木品种生长规律进行计算,这就要求有专业人员定期(10年一次左右或20年左右一次)进行科学检验和计算方法,这一点我们从来还没有进行过,过去对林木增长的核算只是凭估计、凭经验规放地进行,我们把这个核算的起点应改变为科学地核算,一次投入人力物力,须可以得到长期可使用的数据,而且核算还是科学地,这同时对预测未来林木的总储量进而科学地制定采伐和培植苗木的计划也有着重大意义的,从而核算管理的财务总量,也是清晰可靠的,对于制定长远规划是不可缺少的数据资料,势在必行。
二、林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分析
林业经营中采伐和销售中的经济效益,是林业经营中主要经济指标,必须核算准确,这个核算与第一条是有着直接关系的,而且对林业经营的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影响也是直接的。从长期角度看,为了防范林木经营的资源性金融风险,这个核算能作为有效地控制手段,来控制各年的采伐量,不会造成到了某一年,林木资源枯竭而导致林业局破产,从年度上看,核算的结算能有效地控制盈亏,保证林业经营工作地顺利进行,保证广大林业职工、家属的生活安定,同时也能控制过量的生产计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财务统计的重要性
财务统计在财务核算中的重要性,这一点是人人应该明白的,林业经营的特点是林场多,采伐分散,储运时间也很大,还有其它经营项目,这些经营活动,没有细致地统计报表、汇总是无法进行财务核算的,这就要求财务部门里要从基层财务就要作好细致地统计、月报、季报、年报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在的月报好处是有电脑、有局域网,全局可以形成统计资料汇总网络化,达不到使用标准的,要培训人员尽快达到使统计资料连同财务报表一并汇总到局财务处,及时作好每月的经营核算,这才能为局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举办季度和年度财会研讨会的必要性
举办季度和年度财会研讨会,任务有三,一个是培训人员,二是汇总书面以外的情况,有助于财务核算的分析和补漏,三是研讨改进工作,一年几次研讨会,将会提高部分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同时解决日常不易顺手核算的一些问题。这样使财务核算会作的更准确。
关于培训人员的一项,局里应对规有财务人员素质调查清楚,对每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缺欠都一目了然,有针对性地请专家来培训,同时,局里财务主管要在合理布置季度统计工作任务和要求,以求学习和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人员素质直接带动工作的提高,业务考核可以从内部工作质量上进行,有目标的检查后面的工作,指导基层的工作,使之财务工作从基层开始作好,保证全局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关心财务人员的评职,有效地推动财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风气,进而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五、财务分析报告的必要性
财务分析报告很主要,局财务处每年财务核算结束后,必须写出财务核算的分析报告,交局党委作为局里工作的重要依据,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该涵盖财务工作情况,财务核算主要结果数据,财务核算的主要项目,财务核算的结果分析盈亏损益的分析,从核算里看到的经营中问题分析,以及改进意见等方面,还可以加进同行业、同地区局的经营动态,以供领导参考。
结语
林业经营中的财务核算能清楚地了解一个林业局的经营状况,对管理决策非常重要,对制定未来的发展计划,改进经营工作,不可缺少,应引起全局领导和财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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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采煤塌陷区,土地整理
一、 我国采矿塌陷现状分析
(一)我国采矿塌陷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产煤最多的国家,探明煤炭储量3326.4×109t左右。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塌陷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根据典型调查和书面问卷调查,研究人员测算出我国采空区平均塌陷系数为0.24(公顷/万吨),测算直接损失系数为1—1.5(元/吨),仅2002年我国新增采空塌陷面积就高达3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而我国目前因采空塌陷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已超过500亿元。
山西是我国煤炭产量最大的省份,采空塌陷灾害也最为严重。1980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山西生产原煤34.1亿吨,相应的采空塌陷面积达到8.18万公顷,采空塌陷所引发的耕地破坏、地面和地下工程损毁损失约为22.51亿元,平均每开采1万吨煤,造成采空塌陷灾害直接经济损失6600亿元。
(二)我国采矿塌陷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采煤塌陷区的面积逐年加速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重威胁,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原因
塌陷是煤矿主要破坏土地的一种方式,这与煤炭主要是地下开采(占92.5%)方式有关。随着采煤量的增加,煤层上覆的围岩开始下沉变形,当变形波及地表时,就在采空区上方形成比采空区面积更大的地表移动盆地。当地表拉伸值超过3 mm/m~6 mm/m时,产生断裂带及塌陷坑。
2.间接原因
(1)在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和个人通过审批无偿取得开采煤炭资源的权力。结果导致小煤矿大量出现,又由于小煤矿资金不足,规模小,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造成了对煤炭过渡开采;塌陷是个缓慢的过程,其严重后果并不是立即显现,这也造成煤矿企业“忽略”塌陷治理。
(2)缺乏环境恢复保证措施,土地复垦率 和生态恢复率 低,开矿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明显加剧,致使许多采矿区形成了严重的地面塌陷。
二、采矿塌陷区土地整理的必要性
(一)矿区土地整理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我国人口基数大,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紧缺,人均占有量小,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人口不断增加,为确保粮食安全,解决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现有耕地数量不能再减少;另一方面,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要占用耕地,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展又受到数量少、质量差开垦难度大和生态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潜力十分有限。论文大全。因此,要实现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解决当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走集约利用 、内涵挖潜的路子 ,大力开展土地整理。
(二)矿区土地整理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社会发展
煤矿区由于多年地下采煤,造成地表塌陷,对当地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的土地破坏给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甚至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矿区土地整理中,通过的田,水,路、林、村、矿区的综合整治,恢复了当地的生态景观,改善了生产条件,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居民收入,同时也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 采矿塌陷区土地整理主要运行模式分析
(一)土地整理的含义及其遵循的原则
1、土地整理的含义
土地整理模式,是指在一定阶段所表现出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作业模式、组织模式和资金投入模式的总称。
2、土地整理遵循的原则
土地整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是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二)采矿塌陷区土地整理运行模式
1、组织模式
(1) 政府牵头
政府部门牵头复垦塌陷区有其必要性和优越性。必要性表现在原先良好的农田因煤炭开采逐年塌陷,塌陷面积逐年增加,失去土地的农民连年增加,这样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总有一天矿区农民的土地将逐年减少,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矿区政府失去土地,而土地是一切物质生产资料的源泉,所以政府想要领导农民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其根本途径在于领导复垦塌陷区,恢复利用废弃土地资源。[6]
(2)农民复垦
农民复垦是指复垦资金由农民出,复垦施工由农民进行。农民出的复垦资金主要来自矿山企业所付的“以补代劳”费。
煤矿开采使农民失去了土地,原先靠土地生活的农民失去了依托,虽一时靠土地赔偿费能生活,但从长远考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一时失去土地的农民办企业无技术、更无市场,整日劳力闲置。因此,由农民进行塌陷区的复垦就显得有其积极意义。
2、投资模式
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因此,国家规定,开矿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向当地政府上缴一定比例的土地整理复垦经费,该项经费可列入生产成本之中。论文大全。例如煤矿企业每生产一吨煤,就需向当地政府上缴一定的用于土地整理复垦的赔偿费。因此,矿区有一定数量的复垦整理专项基金,加之这类地区集体经济实力雄厚,政府对这一问题有着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均有一定数量资金投入,但投入主体应为开矿企业和所在地人们政府。在资金筹集上,应立足于自力更生。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土地整理中获得的置换用地指标用于非农建设时获得的土地收益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粮食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建设基金返回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矿区土地整理,其余则应归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自筹。
3、作业模式
这类矿区土地整理的工程建设,应认真分析矿区土地资源破坏特点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突出重点,从当地挖掘土地潜力最易见效或解决土地利用主要限制因素,开展专项矿区土地整理,逐项实施。
(1)充填复垦、恢复土地原有利用方式
充填复垦是利用矿区的固体废渣作为充填材料,主要充填物料为煤矸石和坑口电厂粉煤灰。塌陷区充填复垦兼有掩埋矿区固体废弃物和复垦塌陷土地的双重功效。
(2)非充填复垦、改变原有的土地利用方式
非充填复垦因塌陷区地形和潜水位高低而不同。
在低潜水位塌陷区,潜水位虽相对上升,但基本不积水,其主要受损特征是形成高低不平的丘陵地貌。这类塌陷区的治理模式是仿照北方地区的“围山转”绿色工程,将坡地修整为围绕塌陷区盆地的水平梯田,在盆地底部挖塘蓄水或打井灌溉,使复垦后的塌陷区成为浇灌型保水保土地、农果相间的陆生土地生态系统。
在中潜水位塌陷区,局部永久积水或季节性积水。这类塌陷区积水面积和深度不仅受季节影响,还受丰水年和干旱年影响,积水区域难以种植作物,也不能进行淡水养殖。其复垦模式是将塌陷区盆地底部挖成能蓄水养鱼的深水池塘,使其同时具有蓄洪和浇灌功能,将周围坡地改造为围绕塌陷区盆地的宽条带水平梯田,从而将塌陷前的单一陆生农业改造水陆结合型生态农业。论文大全。
在高潜水位深塌陷区,往往造成大面积的永久性积水区域,原有的陆地生态系统变为水域生态系统,应发展淡水养殖业。实践证明,渔业复垦是矿区塌陷地发展高产高效农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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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采煤塌陷70万公顷国土[J].瞭望,2004(47):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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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郝举,蔡齐.论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J].中国矿业,2006(9):1-4
[5] 王万茂.土地整理的产生、内容和效益[J].中国土地,1997(9):20-22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中村现状及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简单地说就是“城市中的农村”,是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生活习惯和农村管理方式,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落。
城中村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已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庄,且已经被城市包围;第二类是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和处于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村庄;第三类是处在城市中但有较多农用地且近期不列入城市重点建设区域的村庄。从现状上看,城中村已经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一是城中村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供水、供电、电讯、排水、垃圾处理不配套,各种管道、电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并且缺乏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居住和生活质量低,既影响了城市整体环境也影响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二是由于城中村主要是低层次的物业经济, 用地管理混乱,城中村内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宅基地、集体用地管理与建设混乱,违法违章建筑多,住宅多以独家独户的传统家庭模式建筑而成,土地和资源产出效益不高,既破坏了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性,也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城中村多是以地租等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利于城中村居民参与新的城市社会分工和竞争。同时,制假售假、偷漏税、无证经营人员在“城中村”聚集现象较为突出,对正常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冲击严重。
四是城中村出租屋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的外来人口,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治安形势严峻。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种独特的现象,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它作为城市社区的组成部分,必须接受城市政府的领导,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运行;另一方面它属于农村社区,在土地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农村社区管理体制,从而构成了管理体制的交叉性。城市与农村“二元管理体制”并行,构成了其“边缘社区”的特征。
因此,改造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也是实现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更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同时,从时机的角度讲,早改比晚改好,早改可以尽快地发挥改造的综合效益。否则,随着时间推移,城中村私房自行翻建扩建将带来一轮新的违章建筑,将使改造成本和难度持续增加。
2城中村改造的难点
城中村急需改造,但也确实面临各种困难。一是土地问题。城中村土地基本上是集体土地,而且有一部分是农用地、甚至是耕地或基本农田。城中村改造要将农村变为城市,必然涉及农地转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等问题。
二是违法建筑问题。城中村存在大量违法建筑,因其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承认违建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 会引起新的抢建;如果不承认产权,则法律依据不足且违法行为普遍,这些违法建筑难以,令改造无从进行。
三是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居民要求的补偿安置费用数额巨大,甚至即使足额补偿,许多居民对拆迁仍有抵触。这给改造带来巨大的成本。同时如何安置好被拆迁居民,维持社会稳定,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件根本大事。
3城中村改造的策略和措施
3.1认真调研, 推广和借鉴成功经验。城中村改造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村集体、村民、政府、开发单位等多方面利益。同时,由于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一些实施改造较早的城市探索了较有效的改造办法, 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因此,做好城中村改造要在做好翔实调研的同时,借鉴和推广已有的办法和经验,从而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3.2正确认清形势,认识改造重要意义。正确认清城中村改造形势,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基础,当前城中村改造面临良好的机遇。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政府和广大群众都能够获得“双赢”的实事民心工程,对构筑和谐社会,发展经济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变城市整体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合理利用集约用地,发挥土地效益,增加财政和农民收益;有利于城市公建道路等设施顺利建设,拉大城市框架,加快推动新城区建设;有利于拉动全县经济增长,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
3.3理顺各项关系,加强组织领导。(1)明确职责,理清主管部门和被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城中村改造主要涉及集体土地的政策处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建议专门设立一个管理科室,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对从事县城中村改造的单位、拆迁人以及被拆迁人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理顺省、市审批操作程序,加快改造工作。(2)理清国家、集体、村民之间的关系,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要让百姓真实了解实际得到的利益,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和集体利益。通过民主推选成立村级改造议事及工作小组,直接接触村民,做到公开信息、公平补偿、公正处事,使大多数村民支持改造,形成良好的改造氛围。(3)理清城中村改造专设机构的职能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是城中村改造专设机构,法律及法规上都没有明确的行政职能,现有的工作职能只能依附于有关部门发挥作用,涉及集体土地的要依靠土地部门,涉及部分国有土地的要依靠建设部门。建议专设机构的应对口归属,配备专业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必要时成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司,或者抽调土地、建设、规划、计划、街道等有关部门专职人员合署办公,它对城中村改造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4强化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同时,城中村改造,应在区县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并严格实施。
3.5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实施步骤。城中村改造应根据有关规划文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对城中村改造实施的顺序和时间安排,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要政策优惠措施等作出具体安排。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3.6加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要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 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 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 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转为国有的土地要纳入市土地储备体系, 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3.7做好居民安置和就业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整理和储备,并根据居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补偿两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 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遵循市场原则,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打消农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忧虑。
3.8制定和实施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城中村改造是整个城市发展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完成。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而且这些政策应涵盖城中村改造过程的各部门、环节,如原房屋和土地的确权、违章建筑的处理、宅基地管理、集体经济管理、拆迁补偿安置、改造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处理好村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城市转型;新汶
一、新汶城市转型的必要性
(一)现状概况
新泰市下辖青云和新汶2个街道办事处,18个乡镇。新汶片区是新汶矿业集团所在地,是新泰市未来人口转移的承载地和发展精密机械加工为主的产业集聚区。
2009年,新泰市国内生产总值500.1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3.3亿元。产业结构为8.8:61:30.2,第二产业比重较高。新泰市煤炭储量8.8亿吨,为全省重要能源基地之一,新汶矿业集团辖 1400 平方公里煤田区域。
(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必要性
1、资源型城市发展阶段分析
资源型城市的资源开发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即开发前期、增产期、稳产期和衰退期。相对应,城市发展也分为开发前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重振期)四个阶段。
(1)开发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资源开发地区成为增长极,形成区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2)成长期:资源型产业大发展的时期,产量不断上升,主导产业的发展推动城市快速发展。
(3)成熟期:资源开发的鼎盛时期,由于资源型产业在城市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城市发展进入稳定时期。
(4)衰退期(重振期):资源产量不断下降,成本大幅上升,这一阶段资源型产业开始迅速萎缩,其萎缩威胁到整个城市的存在与发展。
若能在衰退期到来之前发展替代产业,培育起新的增长基础,城市能够依托新的主导产业继续健康发展。反之,资源型城市在资源大规模开发的同时,如果不能建立替代产业,随着资源的枯竭,城市将逐步衰退甚至消亡。
图1 资源性城市发展阶段
2、新汶片区现实基础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新汶片区大多数矿山资源储量下降,开采成本加大,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矛盾日益尖锐。目前新汶正处于资源大规模开发时期,也就是城市发展的成熟期,需要在此时发展替代产业,完成城市的转型。
二、国内外工矿城市转型的经验总结
(一)国外工矿城市转型经验
1、德国鲁尔区的综合整治经验
鲁尔区在转型期间,致力于发展新的工业及服务行业。鲁尔区大部分都是第三产业,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为140万,占所有就业人口的65%。
2、美国休斯顿城的市场导向经验
休斯顿按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加速石油科研的开发,并带动为其服务的机械、水泥、电力、钢铁、造纸、粮食、交通运输等多种产业的发展。
(二)国内工矿城市转型经验
1、煤城阜新的经验
转型的定位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兼顾第二产业的发展。如今的阜新,地区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5.6%,高于辽宁省平均水平。
2、枣庄的经验总结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建设煤化工基地。同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3、淮南的经验总结
积极提升煤炭产业,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三)对新汶城市转型的启示
从国内外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案例中,总结对新汶城市转型的经验有以下几点:
1、在煤炭资源大发展的时期,要考虑城市转型,选择好替代产业。
2、产业转型重点是延伸煤炭产业的产业链条,变资源城市为制造业城市,
3、依托煤炭开采和加工的经验,进行研发,发展与煤炭相关的高科技技术。
4、重视对下岗工人的再培训和再就业。
5、重视城市新区的建设和旧区的改造,提高投资环境。
三、城市转型战略
(一)产业发展转型――培育接续产业,发展新兴产业
一、以现代工业为基础,建立现代化的工业体系
首先加强煤炭工业改造,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其次在煤炭工业挖潜的同时,延伸煤炭产业链,发展煤电一体化,形成完善的能源产业体系,加大对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2、依托资源和交通条件,推进商贸和旅游业发展
开发徂徕山、莲花山景区,使其成为泰山旅游圈的组成部分。结合煤炭产业的发展与转型,发展工业旅游,将部分已开采完毕的矿井向旅游者开放,发展特色旅游业。
大力推进商贸产业,建立若干个专业化、区域性的大市场,形成区域的商贸中心。
3、开发教育产业和生态产业
加大对教育产业的投入,将教育产业向科技研发、文化产业等方面延伸。并与新泰市煤炭等强势产业结合,在煤炭领域进行突破,把握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从产品的生产者转变为技术的生产者。按照有机农业标准实现特色农业的产业化,提高产品的价值。
(二)城市功能转型――重塑功能定位,转变发展方向
1、重塑地区性商业中心
规划依托泰安、莱钢等货源基地搞物流配送,建设现代化物流园区,打造环新泰经营物流圈,形成人流、车流、物流信息流中心。
2、发展旅游服务中心
利用新汶片区南部森林公园和北部柴汶河滨河公园,以及周边徂徕山、莲花山、太平山、土门国有林场和大中型水库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发展旅游业,将新汶打造成周边地区的旅游服务中心。
(三)城市建设转型――提升土地价值,建设宜居环境
1、土地转型
受旧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影响,大量污染严重的工业用地占据城市核心区,许多中小型工业企业处于停厂状态,土地利用率极低。规划对影响土地价值的三种类型土地进行置换:
(1)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由于条块分割管理形成的废弃地
片区有128.07公顷的废弃地,位于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的中心区。根据片区的功能布局和建设条件,规划将93.47公顷开发为商业金融用地,14.35公顷开发为住宅区,20.25公顷的废弃地建成工业区。
用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价格会成倍增加,位于中心区的土地价值将会得到体现。
(2)片区中的村庄用地和老居民区
对片区中容积率低于1的工业和村庄用地进行整合再开发,提升其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土地价值。
将容积率为0.5-1的村庄用地(266.41公顷)开发成新建小区,需要177.6公顷,可以节约88.8公顷的用地可以用来开发。
表1 片区内现状用地容积率
现状容积率 地块面积(ha) 占总地块(%) 主要用地性质
0 - 0.5 248.45 39.25 工业
0.5 - 1 266.41 42.09 村庄
1 - 1.5 69.14 10.92 居住;商业
1.5以上 49.01 7.74 新建小区
(3)中心区的工业用地
规划范围内大片的工业用地,位于中心区,其低附加值的产品以及产生的环境污染造成了城市发展的内部不经济,为城市中心区发展第三产业制造了障碍。
规划利用级差地租原理,推动城区的企业外迁和新兴第三产业的植入,将27.42公顷的工业用地转换为居住用地,将9.47公顷的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同时发展壮大第三产业,推动片区的繁荣和发展。
2、提升城市形象,建设宜居环境
(1)治理污染
加强控制污染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强山体、河流生态岸线等建设与保护,构筑具有生态屏障作用的区域。
(2)改造旧城区
新汶原来企事业的破旧建筑较多,以平房为主的村民住宅,建筑结构及外观均较差的四类建筑占总建筑用地的68.75%,影响城市环境。
推进老城区改造治理,治理脏、乱、差的“城中村”,拆除大量低水平的违法建筑,改造连片的低矮破旧的棚户区,拆除主干道和商业区、行政文化区两旁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和破旧简陋的门店。
表2 片区现状建筑情况一览表
建筑质量 建筑用地面积ha 占总建筑用地%
一类建筑 5.88 2.07
二类建筑 25.97 9.16
三类建筑 56.69 20.00
四类建筑 194.86 68.75
总计 283.40 100
(3)生态理念打造新区
通过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新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布局合理新规划;商厦林立、功能齐全的商业中心新面貌;将新汶片区打造成新泰市的一个形象示范区。
3、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规划片区道路由“四纵四横”形成新汶片区的道路网骨架,提升道路交通密度,并对次干路和支路进行拓宽改造,对各个道路交叉口进行改造设计,适应未来新汶片区承担的商业和旅游服务中心的职能
4、改善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整合和优化商业市场服务用地,培育发展娱乐和休闲设施,强化用地的复合性和商业设施的集聚效应。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居民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生态环境转型――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
1、矿区环境的治理
(1)矸石山的治理
建设矸石场专用场地,对矸石山进行绿化,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利用煤矸石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改良土壤、生产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采空区、煤矿塌陷区复垦)、筑路等。
(2)煤堆场的管理
煤堆场的安放位置由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将煤堆场搬迁出城区,并采取防尘措施,实施封闭化作业。
(3)矿区的污染治理
严格控制矿山“三废”排放总量,加大对矿山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综合整治和二次开发利用的力度,消除尾矿库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5)采沉区的治理和利用
加大对采空区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改善采煤的技术和方法。对已经形成的煤炭采沉区,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开发水产养殖、果树蔬菜种植等。同时,结合塌陷地形塑造农业新景观,发展果蔬采摘、农家乐等旅游项目。
2、生态环境的建设
(1)生态人居环境的建设
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和景观建设,合理配置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发展生态型建筑,推广应用综合成套住宅建造技术和节能、节材、节地建筑新工艺、新技术。
(2)生态廊道建设
加强对柴汶河两侧的绿化改造,沿磁莱铁路、孙村路等重要交通走廊两侧建设防护绿地。通过铁路、高速公路、道路两侧绿化走廊,将柴汶河及南部新汶森林公园联系起来,形成南山北水、相互呼应的景观格局。
四、政策措施
矿业城市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要通过政府引导及早制定转型规划,培育接续产业,改变城市对主体矿产资源的依赖,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换。
(1)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改变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将矿城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生态环境治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生态社会问题解决效果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
(2)制定城市转型的产业发展规划,培育接续产业,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3)实施矿工再就业特别计划,引导矿工从事废弃物利用、土地复垦、现代农业、劳务输出等多种产业。
(4)加快矿业城市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严格环保法规,建立绿色矿山和矿业城市。
(5)加强城市对外基础设施和市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形象和造血功能,推动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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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
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汉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汉转方式,使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汉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主权,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