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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立医院;社会责任;实践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48-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内涵,接着对我国现阶段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及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度解析。指出缺乏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医院内部监督及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感极度缺乏,影响了医院的健康发展,并对社会和谐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医院自身也应将社会责任视为医院经营管理的核心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以促进医院整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发展。
一、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内涵
1.公共医疗服务之责
我国的公立医院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为社会公民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社会机构,担负着重要的国家使命,具有公立性和非营利性特点。公立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不同,其经营宗旨为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公立医院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寻求经济发展渠道;另一方面要履行其社会责任,为社区居民提供基础医疗保障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需要,为社会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维护患者权益、实现医患和谐之责
构建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是公立医院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因此,公立医院必须采取人性化服务,在业务发展及服务中始终坚持不断创新,提高业务水平,与群众多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提高大家对医院的满意度。与此同时,在提供服务时要自始至终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确保患者的自由权与知情权。减少医患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3.医疗救助之责
公立医院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障机制的主要载体及重要渠道,因此,必须建立配套的社会医疗服务体系以保障其社会责任的落实。要发挥其优势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救助服务,对于为重病人、突发事件要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在遇到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时,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积极参与社会救援。医疗救助费用并非全部免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可通过民政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城镇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多种渠道缓解医疗费用压力。
4.医学教学与研究之责
公立医院应为医学研究及教学提供便利条件,为国家医学界培养高素质人才及建立重要医学课题研究发挥其资源优势。公立医院作为基础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长期工作于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救治经验,因此,结合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为医学研究提供重要数据参考。公立医院可与高等教学联手,建立起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参与到国家人才培养中来。
二、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
1.公立医院公益性质难以保证
公立医院是由政府举办的,具有公益性质,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医疗需求,并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体现政府的福利政策。而在前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经济责任,却很大程度上转嫁到公立医院身上,在国家“不给钱给政策”的影响下,虽然医疗体制改革中没有改变公立医院的社会性质,但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市场化倾向非常明显,甚至把利润作为自身最大的追求,丧失了其公益性。
2.公立医院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缺失
由于我国处于发展中阶段,财政拨款不能够满足公立医院的所有开支,因此公立医院必须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受到错误的市场导向影响,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不甚理想。另外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仍不健全,对于公立医院未履行社会责任的追偿标准尚不明确,因此使得公立医院推卸社会责任情况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养成了以药养医,患者开销与医生收入挂钩的不良风气,进而导致了患者及人民群众对医院的信誉大大降低,对医生治病救人的动机持怀疑态度,甚至出现不贿赂不救人情况。以上种种现象的出现都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广告、医院商业化经营模式等等有着直接关系,而这也是医院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的。
3.医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化
由于从事的服务内容一样,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公立医院的服务人员会或多或少受其他盈利性医院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思想影响,对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未提起足够的认识。现总结如下:
其一,对于公立医院的服务身份认同欠缺。公立医院的员工工作负荷强度不同于其他盈利性医院,工作环境及薪资报酬也与他们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内心势必会产生些许情绪,进而影响到工作。甚至有些医务人员将工作收入高低看做是唯一追求,将社会责任抛之脑后,从而延误病情,漠视生命,酿成严重后果。
其二,医德医风的遗失。近年来医院腐败风气泛滥,随意乱开处方药、收患者红包、收取药品回扣,与药品供应商联合等等现象频发。如此败坏医德、医风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损害了病人的利益,并激起了广大患者及社会人士的强烈不满和重点关注。此外医院未建立合理的内控制度,监管力度差,也为医务人员收受贿赂、投机倒把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应加强整顿治理。
其三,服务人员不具备社会理想与信念。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利益分化导致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与摩擦是难免的,部分人受利益驱使出现功利主义行为是发展阶段可预见的,但应及时采取正确引导。例如,在医疗界较为典型的思想传播:“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医德医德,行医就得”等,严重麻痹医疗服务人员思想,使社会责任、社会理想完全丧失,将治病救人看做是谋生、发财致富的一种手段。
三、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的思考与实践
1.亟须构建公立医院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创办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救死扶伤,因此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特点。公立医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积极履行,以满足社会发展及人们就医需要。公立医院是实现和谐社会,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公立医院尚未建立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缺乏可靠的评价数据。由于未得到体制监督与约束,再加上公立医院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自觉约束能力差,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不理想。近年来,接连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吃药品回扣等现象,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当下医患关系紧张,暴力冲突增加等问题已经成为了医疗卫生部门亟待解决的难点。此问题不但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稳步发展,对社会稳定也构成极大威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联合,将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以强化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监管,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进步。
2.主动支援帮助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公立医院支援城乡医疗,帮助发展社区卫生,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上起带头作用,使患者得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救治,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是近几年全国卫生改革的重点,医院和社区间双向转诊因为“一家人”理念得到真正实现。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大医院专家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3.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强调以病人为中心
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坚持以患者为核心,维护患者自身利益,多与患者交流,建立信任基础,耐心倾听患者意见,了解患者需求,并为患者讲解基础医疗知识、康复要点等。对于年轻医生,要多组织学习教育,在传授临床经验的同时,将人文关怀及与患者建立良好医患关系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传授,叮嘱其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念。对患者严禁态度冷淡,不加理睬。相反要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病魔的信心。医院应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为患者及时解决生活及就医问题,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警示牌,便于患者及家属就诊,此外还应开设专线咨询,投诉记录簿等。住院部要坚持24小时有人值班,检查、入院、住院等手续办理均有专业陪护人员指导,并做好电话随访,用药咨询服务。
基于社会学视角,对社会组织的存在价值进行评估无疑要以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切入点。而公立医院作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基础医疗保障的社会组织单元,必须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均衡把握政府资金投入与自营收入比例。始终坚持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促进医院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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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曹荣桂.医院管理学概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6-7.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公司目的;股东有限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5)05-0163-06
在西方资本主义镀金年代,企业几乎不受规制约束而放任经营,暴露了企业漠视雇员、客户、社区和环境等相关者利益的弊端。企业社会责任原则(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应运而生,强调公司经营应关切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对公司目的和股东有限责任等传统公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实质性地影响了公司环境责任制度。当下中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发展经验对完善《公司法》下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向环境领域的延伸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发端于美国,其核心问题是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还是应顾及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公司存续的唯一目的是在最低限度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否认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存续的唯一目的,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当对包括股东和雇员、客户、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负有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经过学术论战和实践,质疑企业社会责任的声音逐渐削弱,企业社会责任最终深入人心并逐渐得到立法的支持。1989年宾夕法尼亚州率先修改公司法引入“利益相关者条款”,规定经营者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再只对股东一方负责。之后,各州纷纷修订公司法,授权董事或许可董事或强制要求董事决策时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之利益。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各州还确立了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和净损失原则(Net Loss),允许公司董事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董事所做的决策合理地促进公司的长期利益,即便对公司股东不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决策做出指控,董事亦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2006年颁行的英国《公司法》已将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纳入董事义务之中。该法第172条将董事的一般义务规定为“促进公司成功的义务”,和以往“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的规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已由最初关注的劳工权益保护延伸至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学者从环境权和人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本质上企业社会责任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是为了保护人权。人享有获得舒适和健康环境的权利,因此环境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亦有学者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构成,认为环境利益是公司利益的组成部分。利益相关者理论旨在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多维度合法利益诉求。以社区为例,社区的范围随着公司经营而延伸扩展,公司通过与社区的良性互动获益。基于利益相关者公平的原理,公司有责任在其经营中充分考虑包括健康的环境在内的社区需求。
受上述法学理论的影响,各国立法日渐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向环境领域的延伸。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化学灾难受害者在美国对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也使得立法机关认识到制定化学危机事故处理程序的必要性。美国超级基金法(CERCLA)修正案第三章史无前例地扩大了公众对企业排放有害物质的知情权。根据超级基金法修正案,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最终制定了一项综合性的“社区有权知道”计划,以弥补当时环保法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为避免环境损害事件中责任方逃避责任,超级基金法第107(a)条规定了以下责任主体对环境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1)泄漏危险废物或有泄漏危险的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2)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和(3)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处理和运输营运方。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
(一)立法缺陷
公司法是公司的组织法。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当时,《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任何规定。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作出了有关社会责任的表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应当说,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上述表述存在立法主旨不清、规范属性不明和制度体系观念缺失的三大问题。首先,该条款将遵守法律和遵守道德的要求并列表述,模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其次,该条款措辞简洁、内容概括而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清晰,存在宣言、原则与规范的不同解说和争论。最后,除了在第5条做出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性规定之外,《公司法》并没有创立专门实现和保障该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亦未对违责任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因此,《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仅成为一种对公司的道德期望。
笔者认为,《公司法》仅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原则化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关于公司目的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基于个人本位的一元论主张公司存续的唯一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基于社会本位的二元论认为公司应实现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双重目标。在我国,尽管以社会本位为基点的公司法理念逐步得到支持,然而社会本位思想远没有实现对股东本位理念的颠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股东本位的制度设计仍然顽固地保留在原地。因此,尽管普遍认为公司的首要特征是“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但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而仅在第2条和第3条对公司的种类和公司的其他特性做出规定。换言之,《公司法》回避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从而也无法对公司的“非经济性”的公司社会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二)立法完善建议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环境资源的矛盾日益加剧的背景之下,《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含糊表述不利于公司树立环境责任担当意识,易使公司产生错误的观念,认为环境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高标准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为此,为完善公司环境责任,《公司法》的未来修订应朝以下方向努力。
首先,为澄清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性质,《公司法》应首先明确公司的社会性。美国学者伯纳德・邓普西认为,企业的社会贡献正义源于两个原因:第一,没有任何个人或商业组织是一座孤岛,他们都需要在一个运作良好的社会中运营和发展;第二,企业控制了大量的资源并具备能力以促进社会中个体的福利。我国亦有学者持相同观点,认为公司亘古不变的社会性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因。公司首先是社会组织,其次才是营利组织,公司本质上是一种营利型社会组织。
其次,《公司法》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纵观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各主要工业化国家在普遍经历绝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导致的种种弊端之后,在经济法中开始吸纳社会本位思想,在立法中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并在立法中导人相关具体制度。如果我国法律维持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含糊其辞,或片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高于法律之上的道德义务,这就会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践表明,若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界定不明,一些公司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自我“漂绿(green-wash)”,但不实质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公司法》应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公司的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事物,为社会新兴问题提供解决途径。企业社会责任在较早阶段,重点关注的是公司雇员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人权保护。之后,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社会责任延伸至环境保护领域并将之作为重点。当前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法律必须适应社会需要,将公司环境责任明确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规定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公司董事履行环境责任时“商业判断规则”等具体落实公司环境责任的保障机制。
三、股东的“有限”责任下环境责任的落空
(一)环境责任落空
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是一项伟大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发明。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投资者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股东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设立了责任防火墙。然而,有限责任原则的绝对化或滥用可能造成公司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不能有效地获得救济,使得公司的环境责任落空。
1.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公司终止后,无须对终止前的侵权行为负责。与其他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是一种缓慢而复杂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的后果极可能发生在公司终止后。并且,公司环境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以及损害事实都因环境的自然作用而变得不易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需要相当充分的技术知识,并且需要较长的时间取证和验证。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在公司终止前的解散清算程序中向侵权公司主张权利救济,但环境侵权受害人往往不能在公司终止前的解散清算程序中提出权利主张。
2.公司破产
若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发生在破产公司终止之后,则环境侵权受害人将面临无索赔对象的困境。即使环境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在公司破产终止之前而且受害人能够察觉损害并追究侵权公司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权利要求也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和充分的救济。首先,除我国现行法律建立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和重点废物预提留制度之外,所有其他因环境侵权而产生的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时,需符合破产债权条件。只有符合破产债权条件的环境债权才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由此造成环境侵权受偿范围过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的清偿顺序:相对于第五顺位的普通破产债权而言,前四种特殊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现行法律未赋予环境债权任何优先顺位,环境债权只能作为第五顺位的普通债权。因破产公司财力不足,环境侵权受害人往往无法从作为侵权人的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充分的赔偿。
3.子公司与母公司
与位于环境管制严厉国家的竞争者比较而言,环境标准较低国家的厂商将获得明显的成本优势。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的污染产业自然就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结果便是后者成为前者的污染避难所。一定程度上,“污染避难所”假说在中国成立。并且,“污染避难所”假说同样适用于我国内部经济发展不均衡区域之间的产业转移。
在环境管制要求较低的国家(地区)经营的子公司在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环境安全管理)实质上受到母公司的规划和控制。可是,一旦子公司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按照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受害人仅能追究子公司的环境责任。实践中,子公司根据营业所在国的低标准环境法规给受害人提供的赔偿数额往往不足。此外,子公司的财力不足进一步限制了其对受害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救济。
(二)构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Corporate Veil)制度又称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指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当股东有限责任被例外否认时,公司的独立责任相应地被排除或者限制。此时原本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盾牌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理论主要有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同一体或企业整体说。
在环境侵权领域,国外已有依据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追究公司控股股东责任的立法与实践。亚当斯诉开普公司案开创了环境侵权案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该案中,原告亚当斯是被告英国开普公司美国子公司的雇员,该美国子公司负责英国开普公司在美国的石棉经销。由于原告在工作中大量接触石棉,患上石棉沉积症。为获取足额的侵权赔偿,原告诉请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要求被告开普英国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连带责任。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定,英国开普公司和其在美国的子公司为同一经济体,该子公司实质上只是母公司的“门面”。从法律上而言,该子公司是母公司的,而不具备独立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能力。因此,英国开普公司应就子公司对亚当斯的人身和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受企业社会责任等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美国立法和法院判决在公司案件中日益倾向保护相关者利益。一些法院在环境侵权案件判例中地提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有必要防止欺诈或实现公平时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母公司控制(dominate)子公司或是子公司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时可以适用。法院通常按照有控制能力(capacity to control)认定环境侵权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或公司机构)对环境侵权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当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的经营而使得后者沦为前者的工具时,按照“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环境损害责任担责。通常,美国法院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1)公司资本不足以实现公司目的;(2)母公司对子公司全面和广泛的控制;(3)母公司和子公司资产混同。值得注意的是,在危险化学物质环境侵权领域,已有若干成文法支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例如,美国超级基金法(CERCLA)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泄露的设施所有人和设施实际运营人等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从制度上防止了股东(母公司)利用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公司(子公司)造成的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责任。
我国《公司法》亦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总体原则,“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直接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毋庸讳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仍是公司法的基础原则,而“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例外情形。因此,司法和学界普遍主张适用该原则时从严认定原告诉讼权、举证责任和滥用股东地位事实。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笔者认为宜适当放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件要求。简言之,与其他主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而形成债务纠纷的债权人相比,公司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被动地遭受侵害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并且,正如前述,环境侵权的发现过程通常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受害人在对侵权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明方面困难重重。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作为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实际侵权人,股东或母公司可以更加便利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逃避责任。例如,2011年6月,中海油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该油田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石油公司的合作项目,康菲公司是油田作业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人民币,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渤海湾水产养殖户和环境保护团体认为,这一赔偿不足以补偿水产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也不足以支付恢复渤海湾漏油海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户群体试图在我国国内法院提起对康菲中国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的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面临这一法律困境.2012年7月,养殖户群体委托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在康菲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美国休斯顿市美国联邦法院依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康菲公司提起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状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康菲公司的子公司,后者完全控制前者的行为。康菲中国公司只是康菲公司的附属和另一个自我,康菲中国公司是康菲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商号和工具。按照“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康菲公司应对其中国子公司的油污事件承担责任。目前,该案仍在进行之中。
综上所述,放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件要求以方便环境侵权受害人揭开侵权公司的面纱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笔者承认,即便在公司环境侵权案件中,揭开公司面纱的例外适用亦是复杂的,放宽适用构成要件的同时,仍要求仔细审查每个个案的具体事实。并且,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不是解决股东恶意逃避环境侵权责任的万能之策,因为“揭开公司面纱”不可能无限层级地揭下去。但是,这一制度除了解决环境侵权责任人缺失问题,还可以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恶性事故发生的概率。
【关键词】 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随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苏丹红”等事件的发生,公众要求企业提高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在其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等难免会引发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因此,公众对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以健康、安全和环境为核心,以确保社会整体福利、有利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与各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及和谐共处关系,自觉自愿履行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在经济、法律、生态和伦理方面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为公正地评价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状况提供了客观依据。因此,本文在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构建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一、国内外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
如今,企业家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也得到了进一步深入。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性发展指数、《中国公司责任评价办法(草案)》。尽管这些标准和评价体系内容各有所侧重,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在全球范围或在国家层面上,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实质的评价或报告体系。
(一)国外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
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是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一个新标准,已作为第三方认证的准则。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通过SA8000认证将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SA8000认证是依据该标准的要求审查、评价组织是否与保护人类权益的基本标准相符,在全球所有的工商领域均可应用和实施SA8000。SA8000为公司提供了社会责任规范,在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和辅助管理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道琼斯可持续性发展指数(DJSI)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球基础上用来跟踪、衡量可持续发展领导者表现的标准。此指数中被提名的公司,必须在市场操作、公司监管、环保政策与管理、环境与社会报告、慈善事业及对股东的承诺等方面符合严格的标准。道琼斯可持续性发展指数关注企业发展对环保、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三重影响,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加以衡量和表述。由于DJSI注重的是领先地位的公司,所以 DJSI 体系也格外注重评估对象在经营风险和危机管理政策方面的信息。
(二)国内主要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
《中国公司责任评价办法(草案)》是由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联合制定的,参照了有关国际机构的报告模板以及3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公司责任报告。草案所界定的公司责任体系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公司社会责任首先对公司利益相关者负责,包括公司员工、供应商、客户、社区等。环境责任则包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排放、推进循环经济三个层面。
《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是中国自行制定的、国内外首部最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HM3000通过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视角,深入结合国家宏观政策与当前企业和经济社会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系统地规范了促进企业自我生存、发展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与国外SA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同,HM3000从六个纬度――客户、员工、股东、生态环境、商业秩序、社会事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系统地诠释。
以上这些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或体系建立的初衷都是能够具有普遍适用性,希望能被广泛采纳,因此在内容上比较注重完备性,这就导致对行业的特征不加区分,难以体现行业的责任特性。本研究与以上社会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不同的是,在参考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评价框架的前提下,站在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上,结合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构建突出反映石化行业上市公司行业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石化行业上市公司产品生产及使用等可能给员工、顾客、社区、国家和环境带来的影响,选择有代表性的指标,尽可能地使指标体系的内容能够反映出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石化行业的特点及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分析
石化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石化行业又是高风险行业,例如原油、天然气、汽油等,绝大多数属易燃、可燃物质,一旦泄漏,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燃烧、爆炸,从而导致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等。石化装置由于技术复杂、设备制造、安装成本高,装置资本密集,如果发生事故,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特点可用以下二十字概括:“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连续作业”。石化行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安全工作对于石化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对石化行业上市公司来说,没有安全生产,就不可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没有安全生产,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安全生产,就不能充分保障员工的利益。
石化行业上市公司要做到安全生产,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企业的经营方针、业绩考核体系中将社会责任纳入其中。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的价值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石化行业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具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生态责任和伦理责任等四方面。在经济责任方面,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对股东负责;在法律责任方面,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在生态责任方面,着重指出的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应积极推动环保技术的应用,以“绿色产品”为研究和开发的主要对象,生产环境友好产品,重视治理环境,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在伦理责任方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劳动者的价值,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企业工作环境与员工生活环境,注重对企业员工的感情投入,为员工创造宽松、和谐、愉快的工作气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只有很好地履行这四方面的责任,才能充分保障股东、员工、社区、环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笔者依据石化行业上市公司承担的经济、法律、生态和伦理四方面的社会责任,进行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三、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1. 科学性原则。指标与指标体系的设置与前述中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和范围要相一致。指标体系结构的拟定,指标的取舍等都要有科学的依据。
2. 行业针对性原则。由于该指标体系是针对石化行业的,因此,指标的设计要充分结合石化行业的行业特点。
3. 相对独立性原则。所选取的指标应相对独立,相互间的关联性弱,每个指标都应能够独立地说明某一方面的问题。
4. 可操作性原则。指标的设计要求概念明确、定义清楚,能方便地采集数据与收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涉及许多定性的指标,为了具有可操作性,应该选取能够量化或者是能够予以定性分析的指标。
5. 重要性原则。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进行评估时,不可能对企业的任何一项与之有关的活动进行衡量、记录并予以分析,因此,必须将能够基本上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些关键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全方位地反映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后所形成的结果。
(二)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指导,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和相关经济信息进行挖掘并结合信息嵌合技术,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全面分析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责任评价指标、法律责任评价指标、生态责任评价指标和伦理责任评价指标。经济责任评价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法律责任评价指标有社保提取率等指标;生态责任评价指标有环境保护投入率等指标;伦理责任评价指标主要有慈善捐款和活动赞助比例等指标。不是所有的指标都能进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因此,笔者遵照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最后确定了二十个指标构成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图1)
(三)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有关说明
1. 经济责任评价指标。经济责任评价指标是反映企业经济责任承担情况的指标。虽然利润最大化不是企业追求的惟一目标,但经济责任则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之一。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是企业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基础。
2. 法律责任评价指标。法律责任评价指标是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指标。企业法律责任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企业对本企业职工的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企业对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等。石化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在这方面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3. 生态责任评价指标。生态责任评价指标是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履行情况的指标。由于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在其生产过程中“三废”的排放等难免会引发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因此,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应该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充分利用能源,清洁生产,做到生产中“三废”达标排放下的减量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石化行业上市公司承担的很重要的责任。
4. 伦理责任评价指标。伦理责任评价指标是反映企业在员工福利、慈善公益等方面履行情况的指标。企业不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它在今天的社会中具有巨大的影响,作为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的石化行业尤其如此。充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发展与培训以及机会均等方面的权益是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同样,慈善捐赠等公益行为也是企业不可推脱的责任。
企业是社会肌体的活力细胞,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的经济责任行为、法律责任行为、生态责任行为和伦理责任行为都密切地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企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为石化行业上市公司承担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客观依据,规范了石化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为石化行业上市公司实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衡量标准。
【主要参考文献】
[1] 颜剩勇.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体系[J]. 财经科学,2007,(4).
关键词:社会责任 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
一、引言
作为社会的微观主体,企业具有二重属性:即企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企业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实体,更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不仅仅是其拥有者和股东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负责,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把“经济人”与“社会人”有机结合并融为一体。同时,随着科技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如忽视社会和公共利益、疯狂掠夺自然资源等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使得公众对企业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强烈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社会义务,履行更多社会责任。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对一流国际企业衡量其竞争力、公信力的一项标尺。众多跨国企业不仅提出了责任竞争力的概念,而且把企业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经营的主流,把其视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全球范围内,企业编制并社会责任报告,已成为企业向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沟通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成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与手段,本文通过对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与趋势的概述分析,并以此作为借鉴参考,设计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框架体系。
二、全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以正式形式反映企业承担什么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载体和工具。报告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过程,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绩效披露的工具。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报告既是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深入沟通的结果,也是利益相关方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重要依据。目前,全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如下:
(一)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呈现加速增长趋势
依据毕马威公司2008年度的调查报告,在所选的22个国家收入前100强(N100)指标样本中,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数量占样本量的比例为45%,其中,日本和英国比例最高,分别为93%和91%。在全球前250强公司(G250)的样本中,G250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在2008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共有207家公司以独立报告或以年度报告中的一部分的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独立报告的企业比例从2005年的52%跃升到2008年的79%。
(二)企业选择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依据呈现多样化
从披露的报告来看,大部分报告内容基本上由企业的基本情况简介、管理体系介绍、绩效指标披露三部分构成。在如何选择报告内容时,企业通常依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行业原则、国家标准或规定、AA1000标准等,其中最为普遍的是GRI指南。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方多样化,需求量逐渐增加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信息,从而做出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判断和决定。因此,公司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全体使用者,从而披露对他们而言具有真正意义和重要价值的信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最主要的使用者和需求方是股东和投资者,其次是员工、消费者和客户;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有兴趣的还包括媒体、非政府组织、所在社区、主管部门、学术界和供应商等。
(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价值创造驱动因素成为的主驱动力
依据毕马威公司2008年度的调查数据,基于经济驱动、伦理驱动、创新与学习的动机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企业占调查样本企业的50%以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商业驱动因素呈现不均态势,基于非直接的商业利益驱动因素而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大幅度上升:同时,如基于改善政府关系的因素而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企业由2005年的9%跃升至2008年的21%,价值创造驱动因素成为披露的主驱动力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推动力量。
(五)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比例不断提高,但仍然偏低
目前,全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提供第三方审计的比例在30%-40%之间,这一比例严重滞后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的增长速度,相对而言经过审验后的报告增速仍然较为缓慢,审验的比例依然偏低。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及其构成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运用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状况以及因承担社会责任引发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信息进行揭示的过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应包括披露动因、披露目标、披露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模式和披露监管等六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动因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披露动因是指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原因。从企业本身来看,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并不是目标本身。因此也就产生了要求企业在客观上解释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社会动机。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以表明企业遵守了利益相关者共同体的规范、期望与契约;通过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与沟通,可以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为企业创造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与和谐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在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以尽量减小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无效率或低效率,始终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追求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目标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内容是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其基本内容是有效协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两者的共同提高提供充分而有效的信息,使得国民经济从微观到宏观达到良性运转和持续健康发展:其具体内容是通过计量和报告企业履行各项社会责任的情况,向所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利益个人或团体提供有用的企业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
(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会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是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前提,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要求企业按照一定原则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框架。1,社会性原则。社会责任会计要揭示企业的社会责任,
必须要求企业站在社会的角度,要求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应能够有利于评价企业社会价值,有利于监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与社会贡献。2,可靠性原则。社会责任会计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企业活动的本来面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符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真实情况,所产生的会计数据及说明必须真实、客观、可靠。3,有效披露原则。社会责任会计在提供社会责任信息时,应将一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报告给信息需求和使用者,保证全面,不能隐瞒负面信息,以保证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确保其决策的有用性。4,政策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应体现企业与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参照有关标准,认真执行社会责任会计的程序和方法。5,一致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或不同企业间信息披露所采用模式和方法应该是一致的。而且披露信息的方法和内容要保持连贯性。不应经常改动。6,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是一种即时信息,社会经济、企业经营状况都在瞬息万变,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应在失去有用性之前到达使用者手中,确保最大程度地被理解和应用。
(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是指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反映和控制的客体,即指企业在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履行情况。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有的在会计上根本就无法用货币来计量或用其他标准来表示,更主要的是由于一个企业负担社会责任的人、财、物力的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其内容范围也要随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本文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经济发展情况、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及补偿、对职工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商业道德的履行情况和对社区的责任。
(五)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是指企业以什么样的形式在什么环境下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问题。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问题。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披露工具。披露形式是指信息的披露者以怎样的手段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报告,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既有会计基础型,也有非会计基础型。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以文字描述为主要方法的非会计基础型披露模式: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社会责任会计报表等为核心的会计基础型披露模式。披露工具即会计信息披露的载体。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工具较多,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披露工具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基本财务报告,如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网站;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六)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 规范研究 实证研究 综述
伴随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愈演愈烈以及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企业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从早期将企业单纯地看作是一个为盈利而存在的经济组织,到逐渐认识到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除了经济责任之外,还担负有其他责任。国内外的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从短期来看可能会耗费一定的企业资源,但从长期来看,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诸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等长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正在逐渐认识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企业如何向外界报告、披露自己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的情况?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对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研究。本文即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情况进行综述。
一、社会责任会计规范研究
( 一 )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 国内对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根据其对象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核算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吴俊(1994)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当作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会计就是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活动,它的任务在于测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效益和损益。阳秋林(2000)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会计特有的方法和技术对某一单位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贡献和社会损害进行反映和控制。;二是以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为核算对象,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社会责任信息,主要代表观点有:葛家澍、林志军(2001)提出:所谓社会责任会计,就是通过一定的以货币或非货币的形式,把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与成就通过一定的会计方法加以衡量和报告反映。黎精明(2005)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李东生、阳秋林(2005)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作了如下归纳: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和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以便于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社会责任信息,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社会效益。
( 二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目标的研究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其中大多数学者,如阳秋林(2000),钟子亮(2001),白世秀、章金霞(2007),胡素华(2008)等,认为会计目标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和企业目标的共同影响与制约,同时由于会计系统的多层次性,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提高社会效益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基本目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社会责任信息则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具体目标。李东生、阳秋林(2006)则将上述两个目标称之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最终目标和基本目标。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大多是从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基本职能出发,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目标是上述二元论观点的基本目标或具体目标的一种,比如:陈今池(1998)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对各会计期企业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社会效益或社会收益进行鉴别和计量。张亚梅(2001)则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计量和报告企业各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为相关客体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 三 )社会责任会计的假设与原则钟子亮(2001)、李昕(2002)、胡素华(2008)均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假设与传统财务会计假设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上是一致的,不同的一点在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多重计量假设,原因在于目前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需要核算的内容并不确定,如果仅依靠货币计量单位进行计价往往不能全面恰当地反映核算对象。赵娟(2005)、胡承德(2009)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环境价值假设,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而环境资源只有使用价值。因此,传统财务会计没有将对环境的消耗与破坏纳入核算范围,他们认为要进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就是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在会计原则研究方面,钟子亮(2001)、李昕(2002)、胡承德(2009)等认为社会责任会计除适用传统企业会计原则外,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还应强调社会性原则、充分揭示性原则以及政策性原则。阳秋林(2000,2005)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提出了强制和自愿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及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姚正海、孙自愿(2003)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可控性原则、灵活性原则以及预警性原则。章金霞(2009)则强调了社会责任会计的综合性、多样性和系统性。
( 四 )社会责任会计的要素与核算内容 国内对社会责任会计要素的研究主要有“四要素论”、“五要素论”、“六要素论”三大观点。胡素华(2008)构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框架,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会计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社会交易、社会资产、社会负债和社会损益。李素枝、谭翀、刘胜花(2009)认为社会责任会计要素可借鉴传统会计要素形式进行分类,但又有所区别,提出了社会责任资产、社会责任负债、社会责任收入与社会责任成本四大要素。张亚梅(2001)则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五个要素包括社会成本、社会效益、社会产权、社会资产和社会资产净额。陈东升、阳秋林(2008)初步讨论了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社会资产、社会负债、社会成本、社会收益、社会净资产等社会责任会计概念。姚正海、孙自愿(2003)认为社会成本效益法下会计制度的设计可以确定六个社会经济要素:社会收入、社会成本、社会收益、社会资产、社会求偿权、社会资产净额。王爱国(2009)从传统会计恒等式出发,提出了社会责任会计的六大要素:社会责任资产、社会责任负债、社会责任权益、社会责任收入、社会责任费用及社会责任利润。在核算内容方面,众多学者(吴俊,1994;刘长翠,1997;田昆儒,1998;张亚梅,2001;罗金明,2006;等)多首先是从企业利益相关理论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所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所应当反映、核算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企业对员工履行的责任;企业对生态环境维护的责任;企业对社会及本地区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履行的其他社会责任;企业收益方面的责任以及企业对政府履行的义务。此外,宋献中(1997)、刘秀琴(2003)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组成项目。前者包括质量效益、环境效益、充分就业效益、社会保险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和其他效益;后者则包括社会物耗成本、社会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资源耗损成本、资金使用成本、环境污染成本、社会管理费用、工伤及职业病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岳彦芳、袁晋芳(2005)则认为社会责任成本包括环境成本、资源成本、消费者责任成本、社区公益成本和其他责任成本。 ( 五 )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与报告 会计计量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社会责任会计的难度就在于其计量的问题。潘清平(1995)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具有模糊性和复杂性两个特点。复杂性表现在计量属性不能单纯以交易价格为前提,计量单位不能仅仅局限于货币,计量形式具有多样性;社会责任模糊性是指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组织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有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机会成本法,间接评价法、社会公正法、预防成本法等。宋献中(1997)、许家林(1997)指出社会责任会计除应用货币计量以外,还要采用调查分析法、替代品评价法、历史成本法、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法院裁决法、影子价格法等。刘长翠(1997)、文建平(1999)则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计量主要有货币计量方法和非货币计量方法两种,前者包括支付成本法和成本收益法,后者包括文字表述法和评价法。阳秋林(2005)认为社会责任的计量,是将涉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收益等主要内容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而确认其金额的过程,对自然资源的计量主要采用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市价法进行计量,对人力资源的计量提出了综合报酬收益折现法进行计量,对生态环境的计量采用直接市场法、替代性市场法和意愿调查评估法,对社会收益的计量则采用成本收益法、历史成本法和替代品评价法。
( 六 )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形式大部分国内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报告采用非货币性信息叙述报告、货币性信息定量报告,非会计基础型和会计基础型相结合的方式,如郭黎、霍建伟(2000)认为对一些非货币性的企业社会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说明的叙述报告形式,而对货币性信息则有以下几种报告形式:在现有财务报表中增加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新项目;编制社会收益表,反映企业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以及社会损益;编制社会经济营运表,反映企业与社会公众、社会环境、社会产品等方面的情况;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社会资产和社会负债。李正(2006)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指出我国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应从年度报告内的分散披露形式过度到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性报告阶段,可以采用描述性披露结合简单报表形式或者单独采用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他并不赞成采用复杂的社会利润表、增值表、社会资产负债表等高级报表形式。谢良安(2007)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设计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定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应当强制要求其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用货币形式披露,而对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则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对自愿披露的部分,可以非会计基础型与会计基础型并举,披露工具应当灵活多样: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公司网站、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宜采用按行业、规模、地域等特征先试点执行。时薛原(2008)则认为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企业的不同规模分别采用不同的报告模式:中小型企业可以采用叙述性披露模式、大型企业可以在传统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社会责任项目或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上市公司则应当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宋献中(2009)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三种形式:年度报告披露形式、年度报告外的独立披露形式及大众媒体披露形式。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应当编制对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对外报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黎精明(2004),裘莉娅、徐植(2006)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如下建议: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尽可能单列,并与传统会计科目相对应;会计基础型和非会计基础型并举;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并在必要时附加辅助报表和说明;提倡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阳秋林、曾娇益(2005)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健全,在我国企业中编制独立的以传统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表和社会现金流量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二、社会责任会计实证研究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同规范研究解决的是“怎么办”的问题相比,实证研究解决的主要是“是什么”的问题。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实证研究还比较少。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的研究。肖淑芳、胡伟(2005),陈玉清、马丽丽(2005),刘长翠、孔晓婷(2006),沈洪涛(2007),李正(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总体水平还不高,自愿披露定性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情况甚少,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很不全面且主要是叙述式说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处于年度报告中分散披露的阶段,市场对社会责任信息反应不灵敏,信息使用者对社会责任信息不关注。
(二)社会责任会计绩效研究 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但研究结论尚未统一,二者之间正相关、负相关甚或是不相关的研究结果均存在,如王怀明、宋涛(2007)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对国家、投资者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贡献与企业绩效正相关,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贡献与企业绩效则是负相关关系。任力、赵洁(2009)则发现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会显著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汪冬梅等(2008)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现代企业来说已经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在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邵君利(2009)的研究却得出了与之相反的结论。刘冬荣等(2009)、王秀丽(2009)等的研究则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与企业价值没有明显的相关性。沈洪涛(2007)、马连福与赵颖(2007)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发现:公司绩效、行业属性以及规模是影响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包括上市地点和披露期间在内的披露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也存在显著影响,但是公司财务杠杆、再融资需求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并未表现出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显著影响。
三、社会责任会计研究评述
从规范研究的角度看,目前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相类似的一个系统、完整、公认的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框架尚未建立起来,在社会责任会计的内涵及目标、假设与原则、要素与核算内容、计量与报告等方面均存在值得探讨之处。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社会责任会计需要核算的内容不确定;由于“责任”的“多样性”,使得对企业履行责任的计量需要采取与之相对应的计量方法,同时,不同的计量方法所产生的不同结果,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也不能像传统财务会计那样单纯地采取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从当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存在着报告名称、格式缺乏统一标准,报告内容以定性信息为主,定量信息较少,缺乏可比性等问题。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看,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经过检验已经证实不容乐观,目前的研究热点也是主要分歧在于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以及与企业业绩、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方面,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众多学者在研究此类相关问题时,所采用的社会责任信息各有不同,由此方法论上的不同进而可能导致研究结论上的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框架依然没有建立起来。本文认为,目前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框架之所以尚未建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尚不完善。由于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研究一直停滞不前。伴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结合逐渐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主流,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具体内容及范围得到了明确,并为测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供了科学方法,而上述几方面问题也正是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当前的争议之所在。笔者认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发展完善可以有两种选择:从宏观角度,社会责任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不妨也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借助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框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诸多争议将会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可以在宏观上对社会责任会计做出一定的规范;从微观角度,则可以选取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求较高的某些行业,如采矿业、石油化工业、房地产行业等,将其社会责任与行业特点相结合。转贴于 参考文献
[1]吴俊:《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八点思考》,《会计研究》1994年第6期。
[2]刘长翠:《试论社会责任会计的几个问题》,《财会通讯》199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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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会计社会责任的底线。会计社会责任的首要标杆应当是法律责任。《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会计相关的社会责任具体内容通过立法方式予以颁布,一旦违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规范会计社会责任的硬约束。法律手段固然重要,最为根本与直接。但是,会计社会责任立法化似乎也面临着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就是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以完全细化,即法律对会计社会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有效落实会计社会责任,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空缺。
道德准则是会计社会责任的理想。道德准则对会计社会责任之内涵相当重要,道德标准反映了会计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从会计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会计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会计是公司的灵魂,就市场交换行为而言,规范这一交易的是“市场的伦理”即商业道德。在管理的伦理体系中,最终的目标不是单个个人,而是其所属的组织获得成果,这需要以股东利益与相关利益的平衡为前提。会计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一般不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故而它的落实主要依靠市场、舆论、风俗、习惯等法律之外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会计社会责任在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融合中落实。会计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责任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软约束”。我们需要有责任感的经济原则,我们必须用法律发展这种原则,并将它植根于我们的商业伦理之中。但是违反道德准则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只不过这种不利往往不如法律责任所导致的不利那样直接和确定,它是凭个人良心和社会舆论保证实现的“软约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企业社会责任及法律规制――以“中国食品安全”为背景的探讨
收录日期:2011年10月24日
一、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欧洲,最早由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美国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将企业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对其概念和内容未进行界定。而国际上已出现由国际组织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对它的内涵作如下描述,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或在谋求利润最大化时所应当负有的、维护和增进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达成了共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长久生存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既能实现企业的盈利目的,又能使企业在未来的发展经营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稳健成长的能力。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环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利益相关者;其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产或经济要素。
(二)经济学理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是盈利,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利润的构成即成本小于收益决定了企业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运用此理论可知,当企业没有社会责任就会导致各种欺诈行为。如,近年来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正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承担其应当有的社会责任导致的。一个企业不履行其社会责任就会导致众多消费者对此企业的不信任,所有的企业都不履行社会责任就会导致全社会的信任危机。当一种观念根深于消费者头脑中时,要想改变它可能要花费几倍于造成这种观念的成本。眼前的小利益会导致以后的大成本投入,这是与经济学的成本小于收益的理论相悖的。相反,如果企业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一开始可能会有一些大的花费,但是其收益却是可持续的、源源不断的,这样就会节省其总的成本投入,增加其利润。
三、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状
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不再按照国家计划指令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有企业与政府行政逐渐分离的同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通过各种手段从企业中谋求自身的利益,导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主要表现在: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近年来,在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企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如,我国安徽、山东、重庆、山西等地的劣质奶粉引发的“大头娃娃”事件,河北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造成数百名婴儿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媒体披露的高露洁牙膏含致癌物质、国产啤酒甲醛超标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更甚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出现了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将作为食品加工业的龙头推上了风口浪尖,紧接之后的“牛肉膏”事件更是雪上加霜。
(二)对自然环境保护方面。企业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好的企业可以使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而当下中国的许多企业只顾赚取利润,不考虑对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有害废气的任意排放直接污染森林和农作物及危害人类健康;废水的任意排放直接污染江河湖泊的水资源,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这些污染行为一方面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做任何处理排入河流、海洋,污染了水环境;另一方面造成了树木的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加速荒漠化的进程。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缺少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我国法律在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上存在一定缺陷。各国实践证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尽管我国现行的各部门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少,如《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有些规定散见于《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其他一些规范公司的法律法规中。但是除了公司法笼统的提到社会责任外,其他各项法律都没有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条文分散且概念模糊的立法状况已不再适应系统化的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只有立法的规定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企业才会主动约束自我,把守法经营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才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缺乏监督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有效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安全评价就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完善此制度既可以在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同时,又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安全评价质量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安全生产。但是,国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的建立才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五、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阶段,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因为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
(一)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实施状况来看,所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保证其实施,即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使企业社会责任形成法制化的规制。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中国法制框架内,中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当主动了解、介入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主要是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但是实践中国内很少有相关部门对此有应对措施。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要逐步地介入到劳工标准的检查和认证中,将其作为在企业落实劳动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此,既可以将劳工标准检查与我国的劳动法律检查监督结合起来,又可以促使这一运动规范化,使其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要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劳工标准检查认证具体化、规范化。
(二)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的法律规定有《公司法》第五条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和《合伙企业法》第七条关于合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内容颇为丰富,涉及面也很广,但是规范不具体,过于笼统。因此,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首先,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强化其导向功能。尽管我国目前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中均有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在多数相关法律文本中并没有明确地阐明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目的和具体的原则内容,这样的规定只能是就事论事。其次,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法律规范。《公司法》作为我国统筹各项公司治理的法律规范的主要法律,应当在此法中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因为无论是规定何种行为都要明确规定的内容,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就根本无法谈及规范,更不用说完善。总之,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加以规定,才能真正使我国企业主动、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主要形式是利用政府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发挥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制度安排,促进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具体的实施中就要明确政府、舆论媒介及各种团体组织的职能、各项权利义务。这些都要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和明确,因为只有法律可以设定权利并规定其义务,也只有法律的规定最具权威性和实施的保障性。这就要求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联合规定,明确各项内容,再通过各组织的实践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由各企业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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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rise spontaneousl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Based on the four accounting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rporation disclosur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research, discuss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rporation in China the problems and their caus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it.
关键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Key words: listed corporation in China;social 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202-03
0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一门研究会计发展新领域的学科,它通过研究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计量属性及其实现形式和监督体系,把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的原则包括社会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和可比性原则。其内容应包括企业收益信息、企业环境责任、人力资源、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商业道德、公共关系和其他信息。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较晚,在实践工作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相对较小。因此,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亟待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会责任报告四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探讨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1 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仍然存在披露方式单一,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等许多问题。基于宝钢集团、台湾友达光电公司,茅台茅台酒,淘宝四个2009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这四个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找到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披露方式单一 上市公司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时缺乏具体的数据,表1是对四家公司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进行分析,整理得出。
表1中的这四家企业都是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方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披露量化的会计信息,因此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虽然宝钢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数据,如表2所示。
但可以看出定量指标表存在一些问题:①数据未采用统一计量单位,有的是金额,有的是百分比;②披露项目虽体现了自身特色,但妨碍了与其它企业之间的比较;③利益相关者无法直观得出结论。
1.2 披露内容不全面 我国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内容,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不够的,缺乏定量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环境的企业投资、改善员工福利和社会捐赠等相对零散。消耗的资源,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员工伤亡等相关情况涉及的内容少,相对简单,形式化严重,不能提供社会责任信息。例如宝钢集团2009年报中,只对整体的员工伤亡人数有这样一个表格(见表3)。
在形式上,没有做任何叙事的子公司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细节,也没有如何引入安全事故,为“安全工作做的非常到位”信息披露内容非常多。从淘宝公司2009年度报告看,其对社会的贡献至少60%节能减排提出,但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数据是,60%的数据是未知的是是否真实。这种责任会计报告,它只会成为企业夸大自己的正面形象的工具,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
1.3 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 笔者通过查找上市公司网站,搜集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得分均值,如表4所示。
从表4可看出采掘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指数的均值最高,达到7.9261,传播与文化业指数均值最低,是3.1分。指数得分在5-7分之间的行业占了9个,占整个行业数的75%,可见各个行业间的披露情况差别较小。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最高值18分,是中国石化公司等2家公司;最低值0分,是ST信联等5家公司;得分6分的公司最多,达到806家;得分5分的公司有237家;得分7分的有156家,样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指数平均值为5.777。
从总体来说,上市公司的样品没有披露中单列形式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有的不同部分的样本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对会计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例如,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附注,如董事会报告部分。信息披露方法主要为描述性披露。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我国并不是统一的,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仍有很大差异。在我国建立一个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标准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1.4 社会责任信息未实现表内列示 当前许多企业开始关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但披露信息不单独列出,只是简单的反映了传统会计事项。如宝钢、赞助和捐赠的社会福利等等都包含在“营业外支出”科目;环境保护部门缴纳通行费在“管理费用”;污水相关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列入“建筑工程”等等。这是一个存在于我国企业会计中的普遍现象,虽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它的会计报告不能反映这些信息。这样不但不利于发展社会责任会计,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信息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有负面影响。
2 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
2.1 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相对于国外较为健全的社会责任会计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目前己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仍没有系统全面地规定企业所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导致企业在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时主观随意性大,阻碍了披露的具体实施。
2.2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社会责任会计相关理论环节还很薄弱,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相关文献专著也很少,在许多相关领域的研究上还是一片空白。社会责任会计中出现了许多用传统会计方法不能解决的新问题,导致统一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编制相当困难。
2.3 企业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意识薄弱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从观念上看,企业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会计在建立健全我国社会责任信息公开化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采用的一直是传统会计的封闭式思维方式,没有把企业视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片面地追求经营的内部效益及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外部效益及社会价值。笔者在收集资料中发现,企业经常有逃、漏税行为,企业对其社会责任避而不谈的消极态度会极大地阻碍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2.4 会计信息的成本过高 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当这些事项未以交易的形式发生时,就要求企业在提供信息时采用各种方式。如排放三废造成环境污染,而企业并没有因此而要求支付罚金时,企业如果要提供这方面信息,必须寻求相关资料和有关专家。企业要花费大量精力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导致企业提供这些信息的成本过高,尤其是对一些中小型企业,极大地影响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的积极性。
2.5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缺乏审计制度 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以自愿为主,难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企业通常会选择性披露,美化企业形象,对有的社会责任信息隐瞒不报,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质量一直不高,严重损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需求者的利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像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一样,通过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审计,保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 完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3.1 建立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渠道及模式
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官方网站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渠道。社会责任会计希望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是公认的更好的模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文本叙事和数据模式来改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渠道和模式,在企业的官方网站和社会责任报告用单独的语句和相应的文字、数据和其他形式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系统的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报告,在社会责任报告正常的基础上,改变目前有关社会责任应纳入会计报表相关科目的模糊信息,提高有利用价值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
3.2 增加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要求 随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产品安全问题频繁曝光,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企业的社会责任披露,企业也有义务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强制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充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可比性,帮助解决信息垄断问题,限制信息不对称,维护公平竞争。因此,我们建议增加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结合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披露。借鉴国外有关规定,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社会公众普遍的强制信息披露的信息,其他的信息则通过相关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自愿披露。
3.3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为了避免长期形成的只重视企业经济利润的传统观念,应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理解社会责任和企业生存与未来发展的关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增加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宣传,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会计、财务人员在企业主动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在实施过程中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鼓励企业加强社会责任的理解,改变过去只重盈利性的经营理念。
3.4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与审计
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同时还结合社会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加强群众监督,尤其是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系统,使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加重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同时提高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独立的中介机构的作用,以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制定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审计标准、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和审计主体,设计合理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并提出主要形式的审计报告,使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有据可依。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后,完整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的内容,对社会审计工作结果的检查和监督。
3.5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社会责任会计计量方法和会计方法,分析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等,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和高度披露市场经济社会责任。财务部门可以发挥会计后续教育功能,开展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教育和培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最后由财务人员进行披露和报告。会计人员素质直接影响会计报表的质量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广泛性、及时性。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思想素质尤为重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质量不仅包括专业技能,还应该包括思想道德品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充分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不是从企业利益去掩盖企业的社会责任。
4 结论
随着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对企业本身,同时对建立一个持续、稳定发展的社会以及我国现阶段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加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会计,建立完善的、严格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重要任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正、客观地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将更好地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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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公司在进入我国市场经济之初在社会责任承担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目前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意识不强等有关,也与跨国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关键词:跨国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制度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特殊性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跨国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母国和东道国双方社会利益的义务。[1]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社会责任的产生基础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不仅与我国的国情和方针政策有关,也与其所属国的文化、道德伦理等背景密切相关。由于受到多方面的环境影响,在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就会产生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利益相关者、政府等对其责任承担理解上的差异性。
2、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
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根本区别有:一是目标形成不同。二是目标利益不同。跨国公司面临来自母国与东道国的双重压力,是国与国之间利益与目标交锋的一种渠道。但为了从母国属性中获得更大的收益,跨国公司自然会与母国的目标和利益保持一致。[2]跨国公司的全球性使其在社会责任承担的目的方面不同于我国企业。正是由于社会责任目的的不同,也就产生了承担方式的差异。
3、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
不同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水平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和看法也不尽相同,同样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评价也会有所差异。这就致使跨国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时的评价标准的特殊性。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它明确宣示了公司(当然应包括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在劳动领域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更多更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处于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必须遵守的。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履行的“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等义务。
三、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
1、逃避税收
虽然在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时我国已经给予了很多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但是跨国公司仍存在着严重的偷逃税现象。由于国与国之间在产品价格、利率、各种人工和非人工费用、税率等经营环境的不同,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的方式,达到偷逃税款、使集团利益最大化。[3]
2、行业垄断
上文已提到,跨国公司由于其自身特性,很容易在相关领域形成垄断。近几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一些重要的产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跨国公司强大的垄断优势和在某些产业中的支配性地位面前,中国的民族产业受到极大冲击,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4]
3、环境污染
有些跨国公司将高污染行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事实上环境问题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在发展中国家在极力争夺外来投资的形势下,普遍重视不足。跨国公司处于卖方市场的有利地位,从而使得外来投资转嫁环境污染的动机被淡化了。
4、双重标准
不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到劳工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在华跨国公司实行与其它国家和中国双重标准的现象屡见不鲜。劳工标准偏低问题主要存在于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企业,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的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方面问题突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四、完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立法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在我国《税法》中提高对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监控力度。提高对避税嫌疑户的监控质量,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规模的企业; 深入开展转让定价凋查,分析审核提交的资料,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合理确认转让定价调整,各地在选择调整方法时,应在充分收集和详细调查分析可比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市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合理确定调整方案以加强税收法律应用效果。
2、形成严格监控跨国公司的相关制度
政府应将社会责任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公平合理,不断提高监管水平。监管部门还须加大实际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不管是什么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规严厉惩处。
3、健全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包括财务报告体系内的信息披露和独立于财务报告体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使得大量其他社会责任信息无法通过财务报告体系得到披露,因此,独立于财务报告体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能够用来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于更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信息能够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业绩的关键在于标准的制定。[5]
4、在法律中规定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跨国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在经营中实行双重标准:本土一套标准严格要求,在华一套标准则放松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这一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为了防止跨国公司继续实行双重标准,我国应在法律中规定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如专门针对跨国公司制定一个社会责任承担标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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