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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部门投诉时效为一年。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以下期限内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二)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在一年以内。(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在一年以内。……上述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时效为一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效。
〈一〉、二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知识延伸:
每年的3月中旬,消协受理的现场投诉和电话投诉件急剧增多,大量投诉集中在“3·15”这一天前后,说明“3·15”活动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也说明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在增强。从消协受理的投诉统计分析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些投诉失去了时效性。消费者孙先生于去年8月购买了一盒月饼,食用时发现内有一块小石头,与经营者及厂家联系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成。在今年“3·15”前夕,孙先生想起了向消协投诉,由于时间太久,证据不全,调解起来颇费周折。消费者李某去年冬天购买了一双皮鞋,存放三个月后,于春节期间穿了两天便出现断底,虽穿着时间短,但据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计算已超过了“三包”期,不能退换,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
党的“十”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由此开展了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随着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多,经费在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日常的高校科研经费审核报销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报销量大,财务人员压力大,科研人员消耗精力过多。
目前高校每年仅科研经费就有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到账。例如浙江大学2013年仅科研经费36.07亿元到帐。依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这些经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通过一张张发票才能核销。
2.科研经费的违规违纪使用现象普遍。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的比例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于项目之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假票据、真票据假业务、真实业务虚假发票的现象很普遍。从日常财务审核的报销票据来看,大部分是市内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通讯费,汽油费、资料费、办公材料、家居用具等费用,财务人员由于专业背景和精力所限很难界定是科研用消耗还是个人消耗。
(2)以他人名义冒领科研劳务费。近年来曝光的数起科研经费违法案件中,都是通过开据虚假发票、编造虚假预算和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为了防范科研经费的滥支滥用,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实际执行结果看,并没有达到真正扼制科研经费被挪用的现象。
二、造成科研经费使用现状的原因
1.科研经费管理立法缺位。如今,与庞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相配套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捉襟见肘。现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中,只有相关部门出台的如针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简称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专项研发经费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都以“意见”或“办法”的形式颁发,多为指导性。各高校结合自身情况制订了一些规章制度,但随意性较大。
2.科研课题立项的碎片化管理。目前,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分为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几个层次,形成多部门、多层次构成的纵横交织的科研计划管理体系。这种条块分割现状造成资源配置的碎片化。不同部门之间对科研项目的信息没有共享机制,也缺乏必要地沟通和协调,使得科研项目多头申报。因而获得充盈的研发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科研经费使用的虚假业务。
3.科研经费预算不合理,经费监管缺位。
首先,科研经费预算不科学。科学合理的预算是经费管理的基础。而项目拨款缺乏科学合理的参考依据,没有针对各学科研究活动的特性进行经费的资助。
其次,经费监管方面,财务部门作为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者,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财务人员无法对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具体业务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做出有效判断,只能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机械的审核。
再者,课题结题验收轻率。课题验收应包括对科研成果的论证和对资金使用合理性的评价两部分。而目前主管部门在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时,只需要相关的审计部门出具一份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应级别刊物的论文或文章即可。
最后,审计部门监管不力。审计部分进行项目审计时,对所审课题只是依据课题负责人提供的决算书等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简单的数据分析,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鲜有写入审计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高校科研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改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措施
1. 建立和完善与科研经费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
针对科研经费的特殊性,建立统筹协调,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新型科研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结题、监管和处罚,以形成一套完善的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体系。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需要建立全国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信息库。在这个库内,全国任何单位的任何科研课题的申报和立项均可查询到足够的信息,实现从项目申报到审批,从立项到实施,再到结题等过程全程公开。以避免科研课题的重复申报。
(2)强化科研经费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科研经费的预算应由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评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科研成本进行较为准确评估使核拨出去的经费额度科学、合理,以保证科研经费能真正用于科学研究。
(3)设计一套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严把项目结题关。要对成果的创新性,社会化,投入产出等进行论证。评审验收结果向公众公开,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有学术责任。对于不达标的项目不予结题,并且不能申请新的课题。充分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4)加强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网络定期公开课题经费阶段性的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使科研课题资助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可及时了解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实施监督。
(5)加大科研经费的审计处罚力度,不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不能只走形式,而是要过程到位,措施得力,不讲情面,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惩不贷,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包括污点记录。
(6)重视智力创造,让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获得应有的报酬。这是对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肯定,是对科研人员研究创新的激励。
【关键词】预付卡消费 退卡 格式条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经济需求,在美容、保健、网络、医疗、各种商会、电信等领域,预付式消费发展势头强劲,成为支付领域的后起之秀。持卡消费使消费者省却了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消费优惠,同时,经营者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满足了其对稳定的客户来源及充裕的资金周转的需求。然而,现实中预付消费被大量不法经营者滥用,违背了双赢的初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具体讨论持卡消费中频发的退卡难问题,并对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梳理。
一、预付式消费的定性
通常认为,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价款,然后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消费通常以消费者将一定金额的钱款事先存入储值卡而获得持卡消费权利,并在使用中逐笔消减卡内金额的方式进行。目前,在我国被广泛使用的两种预付卡形式:一种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1]。另一种是由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2]。
我国法律对预付款消费方式的直接规定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业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文的规定,在实质上承认了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合意进行消费。在预付式消费中,无论是由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还是由专营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只要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式消费卡并在卡内预存了双方约定的费用,则可以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生效,且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时的付款义务,并有权利享受商家将来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而经营者应当履行发放预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式消费退卡的相关情形
然而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其权益常会受到一些经营者的不法经营的侵害,如恶意欺诈、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霸王条款等。因此,退卡问题油然而生。此外,不少消费者由于时间、地址、服务内容等方面需求的变更,也存在退卡方面的要求。以上两种情形都与退卡——解除合同相关。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
作为预约合同,预约式消费的退卡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当消费者遇到不可抗力或是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下面具体分析消费者进行预约式消费权益受损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形。
(一)经营者终止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常常遇到有些商家关门或转包的情形。有些经营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或连续亏损,无法继续营业,以致暂时歇业,甚至关门停业。此时,消费者已购买的预付卡即无法使用。这种商户关门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理应予以退卡。如果经营者具有法人地位,因亏损而进入破产程序,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向经营者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偿,请求退还消费凭证内的余额。如果经营者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地位,那么该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向该个人请求因经营者不能履行而产生的各项权利。
(二)经营者变更
有些经营者在经营不善后将其业务转包他人。经营者转包后,受让人应当继受原经营者的债务,成为债务人。合同关系中,对于债务人的变更,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预先支付的价款。对此,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其权益予以救济。若消费者同意在受让人处继续消费,而新经营者拒绝继续履约、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不予承认或降低会员卡标准,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同法》第2款“不履行主要债务”或第4款“其他违约行为”解除合同、退还卡内金额。
(三)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
一些经营者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并支付卡金后,常单方面变更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在某些服务领域,比如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者为了接受特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而在办理预付卡。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提供服务的人员,撤换专业人员,则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无法满足消费者订约时的目的。同理,改变营业场所环境或地理位置,也会侵害对地理位置或环境有特定要求的消费者的权益。比如,有的消费者出于商家距离其家庭住址或单位较近而办理此预付卡,若商家搬离此地址,则消费者的需求则无法满足。另外,最为常见的是承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以“升级”、“换购”为由,擅自提高单次服务价格,取消盈利较低的服务项目。严重的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情形都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加以解决,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价款。
三、经营者格式条款的抗辩
实践中,对于消费者的退卡要求,经营者往往通过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一步交涉,对经营者的违约、欺诈要求退款时,就会受到经营者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等格式条款的理由进行搪塞。
“经营者最终解释权”似乎成了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商家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可以任意终止、修改或者解释会员卡的约定内容。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其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该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经营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应属无效。若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抗辩无效,经营者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并退还相应卡金。
此外,有些商家还在预付卡上注明“概不退卡”的条款,以此限制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概不退卡”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应属无效。因此,经营者以此抗辩消费者的退卡请求是也不能得到支持的。
四、卡内余额的退还及计算
预付性消费卡作为一种将价款预先支付给经营者的持续性消费卡,当消费者要求退卡时,预付卡内往往还存有一定款项。因此,当消费者退卡后,退还卡内余额的问题往往随之而来。
首先,消费凭证内预付款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相应数额价款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凭证内金额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而发行者仅享有占有的权利。既然消费者并未使用余额消费,余额的所有权也未发生转移,经营者不能以余额属于自己为理由拒不退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针对预付式消费的余额权属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则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对于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部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即使存在“余额不退还”的格式条款,也是违反国家强制法律规范而无效的,经营者直接占有余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若商家勉强满足消费者退还卡内金额的请求,却而代之以高出合理价格的标准计算其已消费的金额,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及退还余额的请求则失去了实质意义。因此,卡内余额的计算问题对于预付性消费卡的退卡问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预付性消费过程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经营者往往会降低服务的价格或者提供增值附加服务。此外,预约性消费卡多没有明确的合同文本,对退卡后已消费金额的计算也未约定。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在退还卡内余额时往往大做文章。其多称,消费者既然解除了合同,则不能享受预付卡的相应优惠,即其已进行的消费须按原价进行计算,且增值附加服务也必须按照门店价格予以计入。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商家要求消费者补充差价、增缴价款的情形。《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法定解除权仅对尚未进行的部分予以解除,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不予解除。法定解除权并不同于撤销权——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对解除权效果的规定,笔者认为,消费者已经进行的消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达成合意时的价格即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进行计算。此外,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笔者认为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虽然《合同法》不同于《侵权责任法》而实行无过错原则,但这一原则仅针对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分为因不可抗力和违约行为。因此,导致合同的解除,既可能满足了双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为过错,也可能主要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那么,在分析解约前的服务价款的计算问题方面,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考虑其中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在预付性消费方面,解除合同多由于经营者的各种违约行为导致的,因此,已进行消费的计算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即按照办理预付卡时的价格。对于经营者所赠与的附加性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原则上也不需承当其费用。若退卡的原因并非经营者导致,则已进行消费的价格可以比照店内价格酌情提高,但提高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优惠价格的百分之二十。在此情形下,经营者提供的增值附加服务,也可以按照行业标准适当收取。
五、结语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在我国发展至今,一方面带来的消费市场的巨大繁荣,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定的问题。其各种隐患所带来的退卡问题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本文所探讨的必要的法律规制外,还应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从而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滢.预付式消费方式中的问题透析与法律应对[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8.
【关键词】消费者认知 危机 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尽管危机越来越呈现出高发性和高危性的特点,但是企业却普遍对危机管理缺乏系统思考和有效应对措施,这导致诸如三鹿、博士伦这样的知名企业在危机面前纷纷倒下。我们总结了大量案例后发现,企业危机管理效果不彰的关键原因在于:过去的危机管理,往往建立在企业“管理”视角之上,而缺少对消费者“认知”的关注。这是因为:
1)基于“管理”立场的研究对危机中的关键受众往往略而不谈,却习惯于从传统的危机管理的套路去探讨危机管理,因过于强调整体而忽略了更为本质的因素及其细节的影响。
2)危机情形下消费者的认知要比事实本身来得更为重要。很多学者指出,问题的关键不是事实上企业是否应为危机负责,而是消费者是否认为企业应为危机负责;同样道理,关键问题不在于危机是否真的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而在于消费者是否真的相信它会对自身产生伤害。也就是说,在危机事件中消费者认知将是决定危机处理成败的关键。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危机事件发生时,许多突如其来的状况必须靠“沟通”而不是“管理”,许多冲突的状况有赖“协调”而不是“控制”。
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以“消费者认知”而非“管理”的立场展开研究,重新阐释危机管理的若干基本命题,以期为消费者认知视角下的危机管理研究导引出一条新的途径。
2 危机管理的内涵
2.1 危机管理的定义
既然消费者是评判危机影响程度的最终决定者,那么毫无疑问,对于危机的界定也应以消费者的心理感知为重点。基于此,我们认为所谓危机应是指消费者遭逢重大灾难性情况而产生短期心理失衡的状态。相对应的,危机管理则是以消费者认知协调为手段,企业通过多种沟通方式与行动,以达到消费者认知平衡的管理目标的诸种因应活动。
2.2 危机事件的衡量标准
危机定义勾勒了危机的基本内涵,但组织或个人对事件归属危机与否的判断,则需要更加具体的标准。Roberts(1990)指出危机的三个构成要素:一是事件发生并影响个体;二是个体相信此事件具备扰乱性和压力性;三是个体缺乏有效调适与解决的方法。但事实上,这三个要素无法将负面事件与危机事件的区别体现出来。因此,本文在系统总结Lerbinger(1997)、Hermann(1969)和Holsti(1978)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危机的三个衡量标准:
(1) 突发性:危机之所以成为危机,就在于它的爆发性与冲击性,其带有极大的杀伤力,以致使当事者完全措手不及,甚至失去反应能力。突发性所包含的另一层内涵在于:对于危机事件,人们往往无法预测,即便可以预测到,但也无法预知其准确发生时间。因此当危机突然呈现在消费者面前时,一方面他们拥有对环境控制的心理需要,另一方面,他们的认知又会产生失调。二者共同作用下,将会成为决定危机形成的关键点。
(2)公众性:也就是说危机是一则广为知晓的公众事件,至少在局部产生了公众、媒体的集中性关注,具有极为广泛的外部性。由此,我们可将服务失误事件与危机事件相区分开来。
(3)威胁性:在消费者的心理认知中危机一旦形成,就会因其心理上的紧张或恐惧而其自身行为产生直接的控制作用看,并进而对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立即而明显的威胁,若不立刻排除,就可能会有巨大的生命或财产损失。
(4)时限性:由于危机前后给消费者造成了强烈的认知落差,这使他们迫切希望尽快得到企业方面的信息反馈与应对措施,因而要求企业对危机做出反应的时间非常有限和紧迫。一般而言,危机反应的最佳时间是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但随着消费者要求的提高以及网络传播在消费者信息获得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危机反应的最佳时间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
3 消费者所感知的危机管理阶段界定
以往的研究往往从危机发展演变的视角来对其阶段加以界定。并形成了较具代表性的三阶段(事前、事中和事后)和五阶段(评估、预防、准备、回应、恢复)观点。然而这样一些界定,事实上更多的是基于企业管理的便利,而对消费者是如何认识危机并从中找出解决危机的策略方面并未能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提出了消费者认知视角下新的五阶段论:
第一阶段,消费者于危机开始时,随着外在情境或压力事件的进展与改变,逐渐感到紧张,并开始尝试克服和解决问题。
第二阶段,在前一阶段基础上,消费者会主动运用外界信息,企图改变认知失调——如果消费者的调适策略足够实现认知平衡,其将恢复常态;若不能获得认知平衡,则消费者将进入危机的第二阶段。
进入第三阶段后,消费者的身心压力将会急剧升高、并伴随着无法抑制的紧张,且发展出无法处理认知失调的挫败感,此时危机真正的影响力开始显现。
第四阶段,由于在第三阶段已经引起认知结构变化,消费者心理处于高压状态,且因其所采用的调适策略无法奏效,更显沮丧绝望,极可能采用较为极端且大手笔的因应策略,力图一举扭转局面。如果再度因应失败,则进入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是急性危机阶段,此时消费者已深感挫败,内在认知协调机制已全然无法运作,消费者往往会感到极度紧张、无助、焦虑、混乱、迷惘及失控。
第五阶段,如果第四阶段的问题无法解决,则进入危机最后阶段,此时个体感到极度自我限制、失去自我控制,急需立即调整与改变,否则易产生不可逆的伤害性后果。处于此阶段的消费者,有极高比例愿意求助与接受他人协助,并通过外在因素的帮助实现认知平衡。这对企业的危机处理而言是重大机遇,因此需要针对其特定情况下的认知特征提供相应的信息调剂。
4 消费者认知条件下的危机处理模式
认知视角下的危机处理模式应以关注消费者的情感与关系为焦点,通过“全过程认知管理”的方式,在各个环节构建危机的预防与因应手段。在这样的观点之下,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基本操作程序,我们将危机处理模式界定为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关系。也就是说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事先建立信任并稳固双方关系,使个体觉得安全和得到支持。当然,这种关系不能仅仅建立在物质利益基础张,更多的是心理上的认同与依赖,理想情况下应与消费者间形成牢固的社会纽带关系;
二是,澄清危机。当危机呈现雏形,企业应具体定义危机问题,帮助消费者抒发内心情感,把握消费者对危机状况的认知程度,以及消费者对危机所持的态度、信念、情感、与因应行动;
三是,评估与计划。企业需要迅速评估,了解问题或危机历史演进过程以及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仔细审思并建立一套有效处理危机的行动计划;
四是,执行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需要兼具情感、认知与行为三大层面的反应与需求;
五是,追踪个案改变调适的状况。一方面可以对之前的步骤进行检视并总结得失,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与加固,从而为后续可能遭遇的类似事件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Lerbinger,O.,1997,The Crisis Manager: Facing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NJ:Lawrence Erlbaum.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高校从国家得到的科研经费也明显增加,经费是高校进行科研项目活动的重要物质,经费是否充足直接关系到科研项目活动的质量,因此,对经费的管理应受到各大高校的重视。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5-1035-01在高校科研管理中,科研经费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科研项目质量,是科研活动取得预期成果最基本的保证,那么,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显而易见了,正因为如此,它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在财务部门管理经费的同时,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得到各大高校的重视,找出问题的所在,加以分析,并改善管理制度,以确保科研经费合理、高效地使用。1.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淡薄的管理意识。对于现在高校来说,他们所重视的不是科研经费的管理,而是科研项目所争取到的数量以及科研经费的数目,而造成这种错误观念的原因在于,经费管理者与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致认为,科研经费是由科研项目负责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来的,这笔经费由他们自己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学校没有理由过多干涉,一旦受到学校的干涉,很有可能会造成科研项目的转移甚至流失。科研项目负责人一度认为这笔经费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来的,把它当成个人资产并不为过,从而毫无约束地使用。正是由于法律法规与财务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才会造成这种错误的认知,同时,这也使得财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位置,更别提合理、准确地对科研经费进行管理了。
1.2严重的违规现象。由于科研经费是通过科研项目负责人自己的努力争取来的,所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上有很大的自,学校又不宜过多地干涉。虽然这些科研项目负责人都是精英级人物,高学历高素质,但是他们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以及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的认识都非常缺乏,正因为如此,他们在使用科研经费的时候,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甚至可能违反财经上的一些法规。据统计,大部分科研经费被用于招待、汽油、学生助研等方面,甚至还有科研人员的车辆保险费,可见,真正用于科研项目活动中的经费少之又少,公费被占为私费的现象严重存在。
1.3未考虑学校资源的成本管理。高校不仅仅只是教学单位,同时,它又是科研部门。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教务活动与科研活动往往很难被划上固定的分界线,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活动的时候,根本没想过自己所使用的各种资源都是学校的,是无偿供应的,而这种间接性的费用没有被列支,全部都由学校的相关经费负担,这就使得整个研究项目的费用支出大大超出了它该支出的费用,再换一个角度来讲,这种经费的滥用导致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1.4不规范的购入资产管理。在高校科研活动中,由于科研需要各种设备、图书等,高校常常需要购入一些固定的资产,而在这些资产的购买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许多科研人员在购买设备等物品的时候,故意在发票上写成低值易耗或者耗材品等,逃避学校对这些固定资产的监控与管理,从而进一步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许多科研人员购买设备等物品时,表面上确实是按照学校对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进行采购并登记的,但在科研项目活动结束后,却迟迟没有办理资产上的移交手续,使得学校的固定资产被个人占有;有的科研人员在购买设备等物品时,没有制定好完善的制度,导致许多物品的重复购买,造成了严重的国家资产浪费。2.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2.1完善固定资产相关制度。高校应尽可能地完善购物固定资产相关制度,特别是清算与移交制度。国家有关的文件对这一点有明确的规定,大体是说凡事由科研经费所购买的物品全部属于国家财产,而它的使用权等都由相关单位继承。除了一些规定以外,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配合是对经费管理最大的帮助,他们应极力配合高校相关部门做好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清算以及移交工作,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
2.2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与宣传。高校的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将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将“高校科研经费属于学校经费”的观念树立起来,使学校的科研活动能够健康开展。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学习,使高校中,科研人员认识到经费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与政策。更使高校科研人员了解到,科研经费在使用上是有很多限制的,让他们更理解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从而自觉配合遵守财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地使用科研经费。
2.3加强成本核算意识。要想加强高校科研人员的成本核算意识,首先就得让科研人员清楚受益者与负担者,让他们对学校本身的特点更了解,建立新的制度,将学校资产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而在科研活动中,由于使用学校资产而产生的费用,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与计算,按照学校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确认,然后通过内部转账直接计入科研经费中,同时,学校应减少公用经费的发放,尽可能地减少学校公用经费的浪费与不必要的支出,这一制度在节约经费的同时,还真实全面地将科研项目活动的成本反映了出来。参考文献
[1]张小玲.对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设想[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4).
[2]杜新宇.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2).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消费异化”概念作出界定,但他曾明确的阐述过生产、消费、需要以及人的本质的关系。他认为真正的生产与消费都应是人的本质的体现,都应当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消费异化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提出的,他们继承了马克思的消费观,并各自将“消费异化”的观点进行了引申。马尔库塞提出了“虚假的需求”这个重要概念。他认为,凡是为了满足虚假的需要而进行的消费都是异化的消费。但他却未界定过什么是真正的需要,这给他的消费异化理论留下了令人诟病的漏洞。弗洛姆则认为,消费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具体的人的行为,包括我们的感觉、身体需要、审美感――这就是说,在消费中我们是实在的、有感觉的、有感情的、有判断力的人;消费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有意义的、有人情味的、创造性的经验。可见,他主要是从社会学、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消费异化的,他强调人在消费过程中的主体性与创造性。
生态代表本?阿格尔认为,异化消费是人们为了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他认为消费异化是由劳动异化引起的,无节制的过度生产与消费最终会导致生态危机。
后代表让?鲍德里亚则提出了符号异化理论,他认为在现代消费社会中,人们在消费过程中不再注重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注重其符号价值。人们通过拥有商品符号价值的高低来辨别人在社会阶层中的位置。
从以上对消费异化概念的梳理中可以看出,很多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定义了消费异化概念。我认为,当代中国社会消费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生存的手段,同样是人们彰显个性的方式。人们消费商品时不止注重其使用价值,同样注重其符号价值。但不管怎样消费都应当有“度”,真正的消费应当是人的本质的体现,凡是只为了满足欲望而进行的消费,把消费当作目的的消费都是异化的消费行为。
二、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成因
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逻辑,社会制度的变化必然引起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变化,当代中国社会消费观念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消费异化正是对社会制度变化的一种反映和折射。而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中国,其消费异化的成因又与西方消费社会不同,具体如下:
首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生产力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中国从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变成了一个物质过剩的社会。在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人们的消费只是满足生存的手段,不可能出现消费异化现象。因此,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是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产生的前提。
其次,国家消费政策的指引。伴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物质极大丰富,我国也开始出现内需不足、市场疲软等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消费的经济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国民的消费价值观产生影响。国家消费政策从抑制消费变成了鼓励消费,消费者的消费价值观也开始从崇俭向崇奢转变。
再次,人的精神危机。往往社会的转型会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精神危机。人们会出现价值的困惑,道德的失衡以及信仰的迷失。中国的社会转型正在最艰难的时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市场的规则导致了人的价值观被金钱观所替代,而消费能力代替了生产能力成为证明人的价值的标准,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是导致消费异化的关键。
第四,广告消费主义价值观的“殖民”与渗透。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当代中国广告也逐渐的市场化、消费主义化。广告从商品信息的提供者变成了符号意义的生产者以及新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的引领者。伴随着大型跨国广告公司的入驻,广告所传播的消费主义文化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无人问津。可见,广告消费主义价值观对我国国民消费价值观的建立起着重大的作用,是导致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重要原因。
三、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特点
与西方消费社会不同,中国属于后发展国家,开始现代化的过程较晚。因此,当代中国社会的消费异化是改革开放后才慢慢开始出现的。我认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消费异化程度不同,总体呈上升趋势。
(1)消费异化程度与人均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消费异化现象多发生在收入水平较高(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这些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高,有较多的金钱用于自由支配,加之大城市与国际接轨,消费场所多,消费主义价值观念较为普及,国民的消费异化程度相对较高;反之,在贫穷山区的农民往往自给自足,收入有限,加之消费场所、娱乐设施少,因此不易发生消费异化现象。
(2)消费异化程度与社会阶层结构有间接关系
陆学艺认为,当今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从“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转变为由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科技专业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十个阶层构成的社会阶层结构。由于当代中国社会还不是典型的消费社会,因此我国还未出现明显的消费分层现象。但往往社会阶层地位较高的人更可能处于消费分层的上层,社会阶层地位较低的人更可能位于消费分层的下层,而位于消费阶层上层的人更易出现消费异化现象。
第二,未富先奢的异化消费。当代中国社会还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结构仍呈阶梯状的金字塔结构,离现代化国家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相差很远。在西方消费社会,消费的中、上层主要由白领阶层构成,但由于当代中国特殊的社会阶层比例结构导致了在消费阶层的上层和中上层,蓝领阶层成员的人数曾超过白领阶层成员人数。这就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又一大特点,未富先奢。
第三,青少年成为消费异化主力军。青少年没有经历过改革开放前的艰苦岁月,并从小就受到西方消费主义价值观的渗透,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成长。因此,青少年的消费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感性消费、时尚消费、符号消费、浪费消费、从众消费、面子消费等,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主力军。
四、当代中国社会消费异化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社会的消费异化有着自己的表现形式,如面子消费、符号消费、炫耀性消费、奢侈品消费、时尚消费、超前消费、感性消费、浪费消费等。但深入分析便可知,蕴藏在这些异化消费形式背后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面子”心理。中国人由于受到传统人际关系的伦理道德影响严重,比西方国家的人更易受到所处社会结构相关群体人的影响,更加在意别人对自身的看法与评价。因此,在消费过程中,往往为了争脸、要面子和礼尚往来,而过分注重商品给他们带来的符号价值。“面子消费”是蕴含了中国消费文化的一种消费行为,但超出了正常范围的“面子消费”,便是异化的消费行为,是极为不可取的。
炫耀性消费、奢侈品消费都是人好面子,为了显示其经济实力的异化消费形式,这些人往往把消费当作证明身份、地位的方式,而不是人的本质的体现。符号消费是指人们消费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商品被赋予的符号价值。人们购买广告中的商品不仅是购买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购买了它所属品牌的文化。而超前消费是花今天的钱,享受明天的生活,很容易让人在享受的过程中忘记了自己的预算,过分脱离自己收入水平进行超前消费更会导致个人长期的入不敷出,增加人的精神压力。
【关键词】教育成本;生均成本;学费;司法警官院校
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注的往往是高校的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成本核算问题不能引起充分重视,然而随着近年来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等因素变化的影响,高校生均成本问题逐渐引起各利益主体的关注。高等院校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在经费使用方面浪费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对生均成本的研究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利于高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成本控制方面抓住薄弱环节有的放矢,进而推动总体资源配置结构调整、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同时,生均成本还可以作为学费标准制定的指标值,因此做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至关重要。司法警官类院校作为特殊类别的高校在培育学生过程中,除发生与一般院校类似的支出外,还因其培养环节、就业方向等方面的不同存在特殊性。目前,我国共有司法警官类院校20余所,本文以某警官学院的财务数据为例就这一类别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和学费的若干问题展开讨论。
一、目前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教育成本是用来培养学生所消耗的教育资源的价值,或者说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为培养学生而由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这一概念强调用于培养学生的费用才能纳入教育成本的计量范畴,参照成本会计中对成本的分类,可按照是否直接投入学生教育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类。
(1)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构成一般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在归集中应注意区分哪些经费是与学生相关的,与学生无关的经费不能计入到教育培养成本中。(2)我国以自然年度作为会计周期,然而高校作为培养学生的机构其教学活动是以学年为计算单位的,学费也是按照学年进行收取,虽然为了满足财政部门的需要,在报送会计报表的时候以会计年度进行分割,但是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应该让核算周期与学年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分别编制会计报告和成本报告。(3)目前我国高校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按照现金收入和付出的时间作为标准去确认高校财务的收入和费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势必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延迟,不能准确反映某一年度实际的收付情况。尤其是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于金额较大,并且不进行折旧摊销,会导致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的成本增加,因此,在进行计算时,我们应将教育事业支出中的资本性支出扣除,随后,按规定进行折旧计提以后,将年折旧值在当年成本中体现。(4)目前学术界就科研支出是否纳入生均成本存在争议:一类认为科研支出主要由课题经费承担,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校外资金,因此不应该被计入培养学生的成本中;另一类则认为教师的科研活动同样可以对今后的教学工作产生良性的贡献,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并最终提高高校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应该将科研支出纳入生均成本中。笔者认为应该将科研支出按一定比例计入教育成本。
二、学费与生均成本进行比较
我国高等院校实行的是非义务教育,学生是教育服务的购买者。2009年,教育部等七部委为了抑制前些年学费增长过快的现象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006秋季学期收费水平。从数据中可知该校学费近年来没有调整,然而受物价上涨过快,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家长仍然反映经济负担过重;另一方面,许多高校感觉经费不足的压力。生均成本可以作为判断收费是否合理的有力依据。我国《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高校收取学费占年生均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依据表1中的信息。
表1 某校2007~2012年有关数据
可以看到2007~2009年学费几乎与生均成本的25%持平,但是从2010年开始学费标准渐渐低于生均成本的25%,差距呈现不断拉大的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家庭的学费负担在不断减轻,见图1。
图1
三、学费与居民可支付能力进行比较
首先,考察家庭可支配收入,依据蒋青松等人的研究,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家庭上半年人均纯收入2111元,城镇居民家庭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52元,2007年高校学生学费与家庭年均收入之间的比例为0.5239,而该校当年的学费低于全国高等院校的学费平均值4586,同时,该校学生的生源地较全国学生生源地比例而言,城镇家庭学生所占比例较多,家庭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可得当年该校学费与收入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呈现上涨趋势,按照该校农村生源占30%,城镇生源占70%的比例估算,到2010年该校学费-收入比大概占到0.231,逐年递减的趋势较为显著。由此可见,现阶段该院学费―收入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学费与经济收益进行比较
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学生和家长在决策时会将由于接受大学教育得到的工资收入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出发,国家向每位大学生投入的教育成本与将来大学生工资部分为国家的纳税额也可以进行比较,从而体现高校的社会贡献值。为此我们假设一户人家在一定时期内只供养一个大学生,因接受大学教育导致的毕业生工资高于高中毕业生,而工作年限为30年,少于高中毕业生的34年,考虑到警官类院校的毕业生由于专业设置的原因,主要工作去向为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近年来就业率均达到80%以上,由于就业于南方的大学毕业生人数较多,因此,按照南方事业单位公务员平均工资作为大学毕业生工资额,估算为3000元左右,而目前高中毕业生的收入为2000元左右。1978~2006年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4.26%,年通货膨胀率在5.69%左右,因此可知实际工资增长率为8.57%,从长远角度看,随着我国普遍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来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比例将越来越高,高中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将进一步缩小,另外高中毕业生收入的相对不稳定和工作环境的相对紧张导致其丧失的闲暇时间也应作为机会成本考虑,因此就目前的学费水平来看接受大学教育从长远角度来看是合算的。
五、生均成本预测
根据年份和生均成本之间建立的坐标系,并依据拟合的方法对未来该校生均成本情况进行预测。首先根据数据,绘制散点图。并根据图形判断采用二次曲线来描述生均成本和学生人数之间的关系,其方程式为:Y=A+BX+CX2+u,其中X为年份数,Y为生均成本。利用计量软件,得到该校生均成本回归模型为:Y=14269.4-435.507X+212.036X2,由于R2为0.9646,F值统计量大于0.01显著性水平的临界值,可以说明回归方程显著性较好。从表3中可以看出,每年的误差均在4%以内,也可以说明该方程具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方程式可以得到2013年成本值为21609元。图2为预测值和实际值对比图。
表2 拟合值与实际值误差分析
图2 实际值与拟合值
六、高校生均公共财政投入与我国生均公共财政进行比较
近年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比例显著增加,从表3中可以看出,从2007年~2011年期间上涨了112%,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也在努力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4%的目标。
表3 2007~2009年我国高等教育生均经费与某校生均经费比较表(单位:元)
数据来源:教育部、高校数据。
七、结论
根据上述论述,未来生均成本将继续呈现上升的态势,未来学费水平将与生均培养成本差距加大。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优化资源配置。司法警官类院校培养学生的重点是向司法系统输送思想过硬、业务精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人才。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线的司法部门对司法干警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因此,在培养学生的教学过程中,近年来进行了各类有针对性研究实验室建设(如:戒毒心理实验室、侦察技术实验室、矫正技术实验室等)、警体训练场馆的建设(如:射击馆、驾驶训练基地)、实验基地、体能训练设备器材的购置也较之一般院校要多,同时在进行警体培训的过程中,耗费大量训练经费,然而,从整个院校发展上看是远远不够的,在资源共享方面也存在着薄弱的环节。因此,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合理的运用资源达到教学、科研的最大化,优化资源配置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加强内部控制,引入成本核算机制降低教育成本。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保证特色教育提高司法院校的核心竞争力,就要在内部控制上下功夫。首先,加强高校之间的交流学习、分析同类院校教育成本差异的原因,寻找降低教育成本的有效途径,促进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将成本控制与考核评比有机的结合。其次,建立合理的分摊机制,将那些直接成本将其直接归属于教学成本中,分派给相应的成本对象。对于间接成本要明确相应的分配标准,体现受益和配比的原则,将教育培养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划分,完善成本管理。第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虽然从比较数据上看生均财政的投入高于全国平均生均水平,但是差距仍然很大,与同类院校相比存在着明显的距离。在保持学费零增涨的情况下确保教学水平的提高,需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参 考 文 献
[1]曹春香.高等教育成本实证研究.现代物业.2010(6)
[2]蒋青松等.关于高等教育学费的优化模型探讨.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0(1)
内容摘要:营销的本质是克服交换障碍,营销组合是分析营销活动如何克服交换障碍的逻辑框架和工具。文章指出,营销组合经历了4P-4C-4R的发展过程,最终受制于组织内部可控资源的有限性,需要改变组织内部可控资源配置思路,从组织外部引入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资源来解决新的“交换障碍的克服”问题,从而促使第三方付费营销模式出现。
关键词:交换障碍 营销组合 第三方付费
如果市场交换能够在交易双方间自动实现,营销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市场中存在营销活动的事实间接说明,市场交换存在障碍,不能自动实现,需要营销来消除障碍、促进交换顺利实现,而分析营销活动如何克服交换障碍的经典逻辑框架和工具正是营销组合。本文正是从交换障碍视角出发,分析营销组合的变化逻辑,推导出第三方付费营销模式。
交换障碍克服视角下营销组合的本质及其发展历程
(一)营销组合的本质
营销的本质是克服交换障碍,营销活动就需要从寻找交换障碍开始,进而分析识别交换障碍的属性,再指导交易双方采取应对措施,最终促进交换的顺利进行,使得交易双方的需求同时互相满足,即顾客让渡价值与供方利润最大化。
鉴于影响交换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动态变化的,寻找、分析识别、克服交换障碍就会变得复杂多变,也就需要营销活动能够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而营销组合就是从产品、价值、渠道、促销四个方面着手,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理出较为清晰的逻辑,使得营销活动具备逻辑性和可管理性。因此,从更本质层面上理解,营销组合就是分析营销活动如何克服交换障碍的逻辑框架和工具。
(二)营销组合的发展历程
营销组合理论经历了4P-4C-4R的发展过程。
4P营销组合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源自尼尔•博登的市场营销组合思想。由于工业革命促进生产效率得到空前提高,规模化生产使得市场供不应求局面缓和,营销问题开始显现出来。1960年,杰罗姆•麦卡锡在卡灵顿、尼尔•博登的研究基础上,把影响营销效果的可控要素归纳为产品、价格、渠道、促销4类。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增加,需求方在交换中占据越来越主动的地位,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需求方的满足度成为交换的主要障碍。20世纪90年代罗伯特•劳特朋提出4C理论,强调供方首先应追求需求方满意度,其次是努力降低需求方的购买成本,然后要充分注意到顾客购买过程中的便利性,最后还应以需求方为中心实施有效的营销沟通。
但是,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原则,使得剩余竞争者的竞争能力增强,供方必须培养需求方的忠诚度,以便在竞争中能够持续与需求方达成交易,供求双方的忠诚关系能否建立成为新的主要交换障碍。为适应交换障碍的变化,以关系营销为核心,重在建立顾客忠诚的4R理论在1999年被汤•E•舒尔茨提出。4R力图以顾客忠诚代替供求双方每次的交换谈判,可以简化交换过程而大大降低交换成本。
由于不同的时间、环境条件下的交换障碍是不同的,营销组合的具体内容也就必须随之变化。4P-4C-4R理论的逻辑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围绕“交换障碍的克服”来展开的,差别在于所选择的克服交换障碍的组织内部可控制因素的组合不同。
营销组合发展受限及第三方付费营销模式出现
营销组合是通过调整组织内部可控资源的配置,实现顾客让渡价值与供方利润的最大化满足,以此来克服交换障碍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实现顾客让渡价值与供方利润的最大化满足的交易成本越来越高,组织内部可控资源有限性的约束问题逐渐凸显。
营销组合在应对这种持续升高的交换障碍时,调整组织内部可控资源配置的成本会逐步升高、效率逐步递减,最终受到组织内部可控资源的有限性约束。问题的解决需要改变组织内部可控资源配置思路,从组织外部引入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资源来解决新的“交换障碍的克服”问题。
依据科斯的企业理论,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形式,如果通过组织内部可控资源配置的管理协调费用上升后,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应该从组织内部转到外部市场,利用价格机制寻找并引入市场中的第三方及其资源,借助第三方提高顾客让渡价值,确保供方利润,从而开启被称为第三方付费的营销模式。
电视媒体很早开始就采用广告模式来运营,引入广告主广告收费,而让观众免费观看节目,是典型的第三方付费的营销模式应用。王建国2007年归纳出第三方付费营销思想的1P理论:产品(Product)、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是成本,销售3P的价格(Price)构成收益,利润来自1P收益减去3P成本之差(即盈利=1P-3P),而竞争会迫使企业不得不持续增加3P与降低1P,导致盈利逐渐下降,当引入第三方付费后,盈利=1P-3P+第三方付费,企业就能够解决“增加3P与降低1P”的矛盾。这为4P营销组合遇到的难题提供了全新解决思路,经济学家黄光友归纳称为“第三方付费营销”。
参考文献:
1.晁钢令.市场营销学的理论内核―交换障碍的克服[J].市场营销导刊,2002(6)
为深化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现就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1995年第6号令《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按月在其基本养老金中代为扣缴,并为这些人员建立《医疗保险卡》及办理医疗费报销、结算等有关事宜。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应就近选择两所定点医院(指我市公布的大病统筹定点医院)并凭卡就诊。家住外地的人员应就近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医院就诊。
三、为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体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个人需负担部分费用:
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0%,个人负担10%;医疗费累计在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2%,个人负担8%;医疗费累计在10001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4%,个人负担6%;医疗费累计在30001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6%,个人负担4%。
四、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