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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保费率下调 社会福利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关
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要求,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低至19%;失业保险也将再度降低费率,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均按两年执行。
社保费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水平。它的下调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利益,而且也涉及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一个调控,关系到社会总福利水平,因此,社保费率下调引发人们热议。
一、社保费率下调原因
中国法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根据数据统计,在未做保费调整之前,中国“五险”缴费比例,企业缴纳29.8%,个人缴纳11%左右。经有关数据显示,与世界173个国家社会保险费率相比,中国列13位,表明中国社保费率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其次,面对着中国经济下行的现状,以及国家去产能的背景,适当地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改善目前企业成本过高的困局,并且积极地响应国家去产能的政策。
因此,中国政府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开始社保费率下调的尝试。2015年,政府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3项保险的费率由3%、1%、1%降至2%、0.75%和不超过0.5%,总计下调1.75%左右。2016年,政府发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首先下调缴费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费率,并进一步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最后,根据中国目前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国情,在2016年实行阶段性的下调方式,并配套延迟退休的政策,能暂时缓解社保费不足的困境,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保费率下调的影响
1.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水平不变
此次降低的是单位缴纳的保费,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目前持有的观点是社保费率下降不会降低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待遇指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上的帮助。从实际而言,社保待遇发放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究其根本,社保待遇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基本上社保待遇水平与社保费率无直接关联。
2.对企业的影响:大企业减负多,小企业减负少
对于大企业而言,因参保人数多,基数大,社保费率下降百分之零点几,减少的社会保险费依旧很多;相反,对于小企业,因企业人数少,尽管缴纳的保险费有所减少,但相对大公司而言受益不明显。
总而言之,社保费率下调的目标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顺应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社保费率下调都能为企业带来积极影响。
3.对社会的影响: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
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加上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中国经济结构面临不断优化升级和变换驱动力的需要。此轮社会保险费率的下调,可视为对经济的一次改革,不仅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优越宽松的投资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平稳动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个人、企业的福利,进而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
从微观层面分析,高社保费率是继税收之后压在实体经济上的又一座大山。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通过此次社保费率的减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发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此外,费率的调整增强了企业参保能力,有利于控制企业逃费行为发生率,增强了社会保险制度分配功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
三、社会保险费率下调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也是各方P注的一个重点。
首先,社保基金的收入一般由社会保费筹资和政府补贴组成。此时下调社保费率必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总数降低,如何弥补减少的金额,从而保证基金收支平衡,这是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分析,社保基金还能通过费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筹资,这点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201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象: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各级经信委牵头,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缓缴社会保险费险种和时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五项社会保险可同时缓缴,也可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本年度内缓缴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签订缓缴协议和还款计划;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同级政府批准;由市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二、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费率对象: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
2、降费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降为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到1%;工伤(含农民工绿色通道定额缴费)、生育保险费率分别降低50%。
3、降费时限:5月按新规定编制次月征缴计划,执行至12月底。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岗位补贴对象:年内,通过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和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员工队伍,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终止劳动合同除外),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已按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困难企业的认定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2、享受岗位补贴人数:2011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30%。
3、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4、补贴时限:执行时间为2012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2012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提交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信委、财政部门审核,并统一报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属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县区属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下拨至各县区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再由县区财政部门拨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1、调整基数对象:上年度实际工资基数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之和的参保企业。
2、基数调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核定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调整基数时限:5月起开展认定和审核工作,执行到12月底。
4、办理程序:企业申报;当地人社、财政、地税共同审核认定;由市统一报省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当地就业
1、补助对象:通过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校企联姻订单培养等方式,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在当地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
2、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院校申请;当地人社、财政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各类职业和技工院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积极帮助企业引进人才
1、人才引进补助对象: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2、补助标准:每人250元。
3、补助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补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
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
2、补贴标准: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者,按照皖人社秘〔2012〕98号文件规定,给予个人200—1200元补贴;
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按人均不低于300元补贴;
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职工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3000元的培训补贴。
3、补贴时限:2012年内。
4、办理程序:按照民生工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帮助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
1、扶持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包括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企业)。
2、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贴息:贷款200万元以内由同级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同期基准利率的25%贴息。
3、办理程序:企业申请;当地人社、财政部门认定;银行、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贷款和贴息资金。
九、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组织。成立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税务局负责同志组成市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措施领导组,负责全市帮扶措施落实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研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具体负责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完善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缓缴费、降基数等的申报、审核和报备相关基础材料。同时,要抽调专业人员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社平工资的企业开展实地稽核,核实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的工资基数,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统筹基数的政策用准。
一、降低制度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全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对办事环节、材料、时限等进行再精简。同时,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做好政务服务事项与国家基本目录同步及实施清单调整完善工作。2019年,区级个人事项全程网办率93.07%,六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其他类行政权力)平均承诺时限1.41个工作日、区乡村三级平均申请材料1.83件。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扩大“多证合一”改革成果,企业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件。2017年9月1日以来,共办理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2333份(含换照)、个体户“多证合一”营业执照6828份(含换照)。继续开展清单制度建设,涉及行使政府权力的单位由2018年的29家,调整为27家,共对644项权力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区的政府权力事项总数为2532项,较2018年减少了71项。深入推动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目前,32家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区直单位和水、电、气公共服务单位均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含6个分大厅)。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线上审批系统,实现线上推送、数据共享,节约办事成本。同时,围绕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等涉企高频事项,设置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
2.大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我区企业设立登记的办理时限在2018年已由原1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2019年持续推进企业开办(含公章刻制、发票申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刻章服务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开设2个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和1个名称预先核准窗口。全程电子化网站已全面开通,设立了企业自助服务平台,开展免费帮办服务。同时,线下窗口以当面告知方式通知申请人开办企业流程,办事栏内放置详细的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图,供办件人浏览学习,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全程电子化或者线下窗口提交申请。目前,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已压缩至4个小时,公章刻制压缩至2个小时,发票申领压缩至2个小时。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未发现违规收取保证金现象。《关于转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印发以来,区人社局认真落实农民工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三年以上无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保证金全部减免,两年未发生欠薪的实行部分减免,截至目前,累计减免涉企保证金项目数20个,涉及金额850万元。
4.优化消防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消防法》,将建筑设计审核和验收职能调整至住建部门。于2019年7月22日出台了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简申请材料,合并了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流程,2019年8月6日正式上线运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截止到2020年第一季度,共有入库建设项目87个,受理办结企业申请128件。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严格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等文件,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已累计为全区参保企业减免社会保险费2320万元,其中2019年减征1286万元,2020年一季度减(免)征490万元。做好稳岗补贴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扩大政策受惠面,将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2017-2020共发放资金130.55万元(其中,2019年发放资金28.93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48.7万元)。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主动对接企业实际需求、困难问题,上门讲政策、送优惠、解难题,实行一企一策辅导。2019年,共减免税费10060万元(税收收入9938万元,非税收入122万元),其中,2019年新出台的减税政策6792.16万元(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1191.03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税50.82万元、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5541.31万元);2018年减税政策在2019年的翘尾减税1973.66万元(调整增值税税率减税275.46万元,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减税1165.06万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减税113.74万元,其他减税政策96.62万元);我省2019年新出台的地方税减税政策1099.18万元(契税适用税率下调至3%减税854.37万元,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减税244.81万元),两费减免195万。2020年一季度,共减免税费1703.6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减免1285.08万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减免11.07万元;2019年出台的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在2020年翘尾减税1236.38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减税16.17万元,其他减税政策39.41万元。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区担保公司严格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注重围绕支持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行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准入门槛和融资费率,广泛推广“政银担”业务合作,对于“税融通”和单笔500万以下的“政银担”业务,将担保费率优惠至年化1%,“5512”扶贫工程贷款担保费率优惠至0.5%,创业贷款担保实行免收担保费。2019年为企业减免担保费48.16万元,2020年以来已为企业减免9.02万元保费。疫情期间共办理担保费率1%及以下企业13户,担保金额共计2800万元,其中,0.8%费率4户,担保金额810万元。
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印发了《市区关于在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实施办法》,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截至目前,已减免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2、3、4三个月房租共计133万元,涉及138家企业,减免租金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减。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9年全区直接交易的14户,减少用电成本422.13万元,2020年1至3月,参加直接交易的用户34户,共计减少用电成本115.23万元。落实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2018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2.42分;2018年5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低1.13分;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4.11分;2019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1.91分、(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低0.05分;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低5.03分。2019年累计为工商业电价的企业减少用电成本581.45万元。
2.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是降低用电成本方面。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统一下调5%,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电费的5%,预计惠及电力客户42户,减少客户电费支出超过155.62万元;减免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预计惠及电力客户9590户,减少客户电费支出超过193.51万元;“支持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目前已为40户大工业用户减少用电成本42.75万元。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政策,合计惠及用户22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44.62万元。落实扶持农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施农业生产电价,涉及的5户企业全部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二是工业用水价格政策方面。在全区企业优惠政策宣传会议上进行专门宣讲,并由金叶供水公司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对涉及中小微工业企业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基本水价)价格,平均下调10%,基本水价由1.9元/立方米降为1.71元/立方米,期限为3个月,预计2-4月涉及220户企业,用水量54万方水,优惠金额达10.26万元以上。三是工业用天然气价格政策方面。我区工业用天然气目前主要由市淮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公司已按照政策降低价格,基本气价2月9日至3月31日(迎峰渡冬期间)由4.2元/立方米降为3.78元/立方米,4月1日起由3.90元/立方米降为3.51元/立方米,期限3个月。2-3月已落实享受政策利益涉及企业2家,用气达2万方,节约成本0.84万元。四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对居民、低压非居民用户,疫情期间由省公司统一在营销系统内设置起始延迟计算;对高压客户,疫情期间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用户完成缴费后,即减免电费滞纳金。截至目前,为10户客户减免了电费滞纳金,合计金额为888.76元。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通过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按土地使用权的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允许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等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园区,园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园区基准地价的70%执行;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少企业资金压力,2019年以来按照园区基准地价70%的标准为11家企业供地,为企业降低用地成本1205.8万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1406.8万元。
党的十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全覆盖”方针,同时要求“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这为今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如果把城镇就业人数视作全覆盖目标的话,对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距全覆盖还比较远。究其原因:一是制度“瞄准率”太低,影响了参保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缺陷,无法实现“应保尽保”,其中农民工参保制度亟需完善。现行制度对农民工的“包容性”太低,造成农民工参保率、参保受益率都太低。首先,农民工的参保率太低。例如,2013年全国外出农民工共1.66亿人,占城镇就业人数的43.4%,但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只有3740万,仅占全部外出农民工人数的22.5%,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率仅相当于全部城镇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率的一半。其次,农民工的参保受益率极低。2013年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共77万,相当于参保农民工的2%,不及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一半,这与农民工高失业风险的特征极不相称。应当考虑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期限由现在的1年缩短为6个月,这样更符合农民工就业周期短的特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管理,以适应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的特征。建议取消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规定,改为按月发放,这样可以避免雇员与雇主串谋,通过反复失业和再就业以骗取生活补助金的道德风险。
2.基金积累偏离“现收现付”原则,应降低费率
现收现付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应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行及时调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三个时间节点,以三个文件和法规为标准,分别是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这三个文件分别规定的缴费率是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上限不超过1%)、企业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工资的1%缴费。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差逐渐降低,基金积累规模控制在较合理范围内。2002年以后,随着参保失业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受益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逐渐降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与收入的差距开始拉大,基金积累规模突飞猛进。实际上,按照现收现付的原则,失业保险的理论缴费率应等于待遇替代率与制度赡养率的乘积,如果考虑预留3—6个月备付金,那么失业保险的合意缴费率应略高于理论缴费率。这里借用养老保险的概念,待遇替代率=失业保险金/缴费工资,制度赡养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其中“缴费工资”一般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这是因为很多企业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些地区更是下延到40%,因此实际缴费基数被缩小了。“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60%—90%,而最低工资一般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因此可以估算失业保险的替代率约为20%。2000—2013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赡养率基本维持在6%—8%的水平。综合起来,失业保险的合意缴费率应该在1.5%—2%之间。
3.待遇标准低但期限长,需调整结构
从国外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来看,失业保险金往往与平均工资挂钩,待遇水平略高于最低工资。例如,经合组织国家(OECD)失业保险金相当于平均工资的40%—75%,下限一般是最低工资水平,非洲的阿尔及利亚采用最低工资和全国平均工资的中值,拉美的巴西和乌拉圭是按照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待遇上下限。相比之下,中国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逊色得多,一般相当于最低工资的60%—90%,相当于城镇在岗职工工资的15%—20%,而且近年失业保险金增速低于最低工资增速,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持续走低的现象。例如,1996年以来,除全球金融危机的2008—2009年以外,北京市公布的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比值一直在下降。在发达经济国家和拉美地区,所有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例如大多数OECD国家最长失业保险待遇期为8—36周;只有较少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失业保险待遇最长期限超过一年,例如阿尔及利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为36个月,但规定参保期限最短应为3年,这个规定比其他国家严苛得多;中国失业保险最长待遇期限为24个月,同为亚洲国家(地区)的韩国最长为240天,孟加拉国最长为120天,中国台湾地区最长为16个月。我国过长的待遇期限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一些地区还出现已经重新就业的人隐瞒就业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例如,在对东北某省187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做的调查显示,80%的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正在从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工作。在国外,除非经济危机这样的特殊时期外,失业保险金标准会随待遇期限延长而逐渐降低,这种做法可以减少自愿长期失业的收益,从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鉴于此,考虑重新修订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方式:失业的前半年可以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将失业保险与物价和工资增长情况挂钩,避免失业人员陷入生活困境;失业期限超过半年的,应当在加大就业培训和创业辅导的同时,逐渐降低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激励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
4.基金使用范围不断扩宽,需明晰边界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二、关于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关于扩大就业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非法收费、、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竞争力;影响
目前,在经过了长期的实践以后,我国已经建设起了以缴费型社保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不仅能够有效的增加劳动者的福利,同时也能更好的促进劳动双方之间的和谐发展。而从另一方面分析来看,若社会保险费用过高,将会使得企业不堪负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推动企业的快速进步,我们应当适当的降低社会养老保险费率,提高政府的补贴力度等。
一、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等,都是其最基本的内容。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是由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的。现阶段,国务院对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就针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则要求其实行差别费率的办法,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需求情况,并针对风险的轻重程度进行规定。而生育保险处于试点过程中,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灵活确定缴费费率。在本文的研究中,所涉及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指的是从大的范围来看,我国企业,其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其面临着生产经营不景气的现象,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所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还是很高,如果说其缴纳的不及时,就会使得利率出现下降的问题,而如果其不能够按时缴费,就会导致利率下降,而若其拒绝支付利率,那么就会出现违约率上升的问题。例如,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缴纳项目中,企业所负担的养老缴费比例为20%,医疗缴费7%,失业、工伤和生育这三项加起来为3.7%,企业五项保险的和所占的社会保险比重为30.7%。从本质上来讲,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对比来看可以看出,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个人缴纳的2.7倍,因此企业所承受的负担要远远大于个人。把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与另外七个国家进行对比得出,我国排名第三。而就针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个比重并不低,其中,尤其是相对于美国来说,我国的缴费总数,是美国的2.76倍,因此,企业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就更多。与瑞典国家相比看,我国的缴费水平与其还比较接近,但是,瑞典的福利制度很高,企业的科技水平也比我国高很多,这样一来,就会使得中国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依照相关的规定,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保险缴纳中,我国企业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率为29.8%。而在这当中,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所占的比重最大。通过与美国、德国等国家相比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负担率除了比瑞典低意外,都要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是很重的,而且,其比员工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要高很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
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及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一)社会保险费拒缴率、欠缴率上升
就针对于企业的运用与发展而言,社保费率高位运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并使得企业的活力出现下降的问题。其中,特别是针对于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企业与制造企业来说,这种影响就更加严重。与此同时,社保费率高位运行还将会进一步使得投资环境恶化,并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损害,对于国内资本与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产生不好的影响作用。此外,社保费率高位运行将会导致企业缺乏参保积极性,导致社保的违法现象更加严重,这样一来,其对于企业的经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来讲,对于企业的内在竞争力来说,社保负担主要体现在劳动成本上,所以说,一旦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其所能够得到的利润总额就会减少。就针对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若企业社会保险的负担出现了增加而没有减少,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更加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对企业竞争力的消极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竞争力的高低。现阶段,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我国的企业,其别是国企面临着生产与经营不畅的问题,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依然很多,这就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作用。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保险的贡献率主要在下面两个方面中:一方面就针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说,劳动力的社会保险,是产品成本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另一方面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成本,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其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比重太高,导致企业经营的利润降低,并最终使得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出现下降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导致其出现逃费、欠费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其难以依照时间M行费用的缴纳,那么就会使得其出现利率下降的现象,如果拒绝支付利率,又会使得违约率上升。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非常迅速,但是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也大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为主,劳动力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实现了有效的降低。也正因如此,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才能够在世界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就针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若企业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给用过高,那么其所产生的劳动力成本也会出变高。所以说,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的利润,就需要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寻找一些新的技术与管理方法,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并通过技术的创新,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这样一来,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就会变少,从而使得失业率出现增加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社会保险支付额度也会随之上升,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人影响,并最终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三、正确处理社会保险负担与企业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国的企业运营与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缴费过高是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与此同时,这种过重的缴费负担,也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作用。所以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重要的问题,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并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已经成为了现在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直接降低
就针对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来说,政府对社保费率的下调,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为,下调社保费率,可以在根本上实现劳动力成本的降低,并以此来降低企业的负担。不过,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当中,依然有50%的工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养老金,并且也缺乏失业保险。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建立其健全的保险制度,从而有效的提高社会保障收入,并以此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我们将替换率控制在一个比较科学的水平上,具体措施为:第一,应当制定一个明确的养老保险替代率目标,例如,将目标设定为2020-2030年基本养老保险到60%等。第二,应当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来对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进行适当的降低。此外,就针对于个人硭担应当适当提高个人的工资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来提高公民的消费指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增大内需。要想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现收现付的形式,来合理降低企业的缴费比例,并且将其中的部分资金,运用到城镇职工的门诊统筹中,并慢慢取消医保个人账户,来降低企业与个人的筹资压力。
(二)隐性债务由国家来承担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与私营企业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进步,并且,其不断的运用自身的优势壮大起来,也都建立起了良好的职工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收入的提高,为社会保险公司减轻了负担。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各类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尤其是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其所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但是,就算是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国有企业依然需要缴纳高额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为了能够更好的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企业通常会寻找一些新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法,来实现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成本投入,并以此来通过技术的创新代替资本与劳动。不过,这样也就会导致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降低,出现失业率上升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建立完善,因此,应当加强对其他国家先进制度的吸收与学习,从整体上来对国家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三)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展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社会保险所能够覆盖到的地区,相对来说还比较有限,并且,其主要是针对于城镇人员实行的,导致没有被覆盖的人还非常多,例如私营企业等,对于社会保险的执行力度都还不够。因此,如果我们能够有效的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那么,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来降低企业的社保压力,同时也能更好的扩展社保范围,意义巨大。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养老金偿还的资金渠道。从本质上来说,若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比工资的增长率要高,那么就可以尝试合理的降低社会保险企业缴费负担,并且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拓宽资金的投资渠道,来实现筹资方式的多元化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所面临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在日后的经营管理中,就针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说,应当重点解决外资企业拒绝参保的问题,来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而对于中心城市而言,则应当重点解决因为私营企业规模小并且比较分散而难以管理的问题,强化社会保险对这些群体的覆盖力度。
(四)对现有工资总额核算方式加以完善
就针对于工人来说,薪金是其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一般情况下,工人的薪水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内部的奖金、福利与津贴等劳动报酬收入工资。第二,企业发放的补贴工资,例如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轨道工资。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求企业应当对员工的个人非法所得进行严格的治理,避免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来获取利润的现象发生。此外,应当对现有的退休年龄作出适当的调整,进行职工劳动报酬的支付时,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进而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要求加强政府的协同作用,通过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来保证企业职工的各种收入,都能够明确的纳入到上资范畴当中,并严格处理员工的“灰色收入”,对于企业中存在的非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治。
(五)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更多财政补贴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社会保险的费用相对来说比较高,因此导致企业的逃费与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为了更好的整顿这一现象,要求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阶段还不能大幅降低企业的社保缴费率,因此,政府应当通过稳岗补贴与培训补贴等形式,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补贴,以此来展现出社会的公平与争议,促进企业参与社保积极性的提升,树立起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企业竞争理念,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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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芳、孙作明:浅谈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6(12)。
一、国企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
国企在改制中,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发挥其职能[1]。主要原因有:
1.法律规范原则多,不明确。现有的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广泛,条理不清晰,在执行时没有具体的依据。
2.法律规范间相互矛盾,不统一。从国企改制中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来看,很多条款都相互矛盾,时常发生冲突。
(二)职工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法律规范体系尚且存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造成国企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的因
素有:
1.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规范较晚。更不用谈诸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他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完善的艰辛。
2.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国企改制后,很多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谎报、瞒报缴费基数,甚至挪用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用。这些老国企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职工文化程度偏低,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差,没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个别企业利用这一漏洞,直接不给职工办理保险,侵害了职工的权益。
3.国企改制后的组织机构不规范。很多企业在改制后就不再建立工会制度,企业基层民主制度成了面子工程,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不公开、不透明,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力无法落实,职工没有了表达思想的渠道,信息得不到传播,职工的基本权力都没有有效的保障[2]。
二、国企改制后企业职工法律保护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保障职工权益
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职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其就业,显而易见国企改制后失业保险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导致这一现状的因素有多方面,包括国家、企业及个人。为了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国家必须及时修订失业保险法规,严格惩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2.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法规。由于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率高,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政府默许企业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这一举动严重侵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合理有效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实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鼓励有条件或者说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如企业年金等,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有益补充,让企业职工更好安度晚年,能够吃得起饭、看得起病。
3.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国企改制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事件屡屡上演。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国家对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没有相应的处罚。因此必须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明确垫付条件和操作流程;修订刑法,严惩欠款企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国家相关立法机构要着重健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职能的立法工作,并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狠抓落实,保障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公正彰显。
(二)规范改制后操作保护职工权益
在企业改制后,必须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权力保障和经济保障,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来进行。
1.维护企业职工的基本权利。在改制后,依然要让广大的企业职工了解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让企业职工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让企业接受职工的督查,让企业和职工相互制约相互发展(共同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力。
2.正确处理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国企具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企业一旦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就面临着退出劳动关系的失业风险。因此,必须重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和经济补偿标准。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坚持平等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改制后的跟踪服务
1.强化下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和就业保障权。就业权是保障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最基本权力,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业权对企业职工的作用非常重要。
2.加强职工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落实好改制后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企业与职工续接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严格监督,督促企业及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贯彻落实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做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双重征缴体制;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113-03
一、社会保险费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费率,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现状
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过程包括多个环节,即登记、审核、征缴、追收欠款、划拨财政账户和记账等。
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缴,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2010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仍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只是笼统地提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立法上的欠缺,也就导致了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双重征缴”体制的持续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缴主体的混乱。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模式大致可以细分为三类[1]:社保部门独立征收体制,社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体制以及税务机关独立征收体制。其中,后面两种实质上都是由税务机关负责保费的征缴工作,区别在于是代征还是独立征收。
(1)社保部门独立征收体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的体制主要采取的就是这种全权负责征收模式。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管理、检查和处罚等全部事务完全由劳动部门负责。在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普遍实行的是这种征收体制,目前仍有部分地区保留这一模式。
(2)社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的征收体制。这种模式是指由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由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即社会保险费的审核和征收相分离的体制。换句话说就是社保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都不能独立完成保费的征缴,而要相互合作。从采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省市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采取的都是这种征缴体制。
(3)税务机关独立征收体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独立负责制相对应的,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是指社会保险费从核定到监督检查的全部职责都由其完成并承担责任,而社保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登记、记账以及基金的发放等环节。
从统计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完全由社保经办机构独立征缴的有15个省份,以及大连、深圳和青岛3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缴的有20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2]。可见由税务机关征缴的模式占到2/3的比例。
另外,由社会保险险种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共有五大险种,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与之相对应的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也分为五个类别,分别征收,即我国征收的是分类的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综合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一体征收,现实操作中,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也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3]。
2.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
我国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规定的“劳动保险金”即今天所谓的社会保险经费。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对于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的各个方面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与探索,但在本质上我国仍然以“费”的形式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而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比例保险费制和均等保险费制。
(1)比例保险费制
比例保险费制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按照一定的比率计收保险费。鉴于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当被保险人发生风险事故时给予其一定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其缴纳的保费及给付的标准都必须以其平时的收入为标准,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与工资挂钩的保费计算方式,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是社会保险公共性的体现。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与工资直接相关联的保费计算方式本质上增加了劳动力的成本,而可能引起资本驱逐劳动力的现象,导致失业的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不同于比例保险费制,根据工资征收不同的保险费,均等保险费制则与被保险人的工资无关,对于保险人征收等额的保险费。显而易见,这种制度计算简便,易于实施,管理和运行成本都较低,对管理技术要求也不高。但其在公平方面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不分人群地征收统一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必然会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产生不同的效应,而削弱了通过社会保险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功能,扭曲了社会保险的公共性本质。
3.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激励与惩处
首先,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激励机制。纵观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规定和各地方的征收办法,激励机制普遍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规定中最明显地体现激励倾向政策的,是国务院在2009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中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的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除此以外,较难找到关于保费征收方面的激励政策。
不仅对于保费的征缴缺乏必要的激励措施,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也相对较高。国际劳工组织经研究将25%列为社会保险费缴费率的警戒线,即社会保险费率不能超过工资的25%,我国单单一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率就达到了20%,部分省份甚至高于这一比率,综合费率将达到3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在解决社保基金短缺压力时,我国的保费缴费率不仅没有提高的空间,在维持现状的前提下,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负担也是十分沉重。过高的缴费率必然会导致缴费主体缴费积极性的降低,甚至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而影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及时足额征收。
其次,社会保险费的惩处机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对企业登记、申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具有处罚权。限于条例颁布时政策环境的限制,其中并没有赋予地方税务机关以相应的权力,而仅规定了在负有缴费义务的企业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在经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或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虽然2001年新出台了《税收征管法》,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经费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同时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体制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起来,新法也没有对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拒缴、少缴或拖欠等违规行为,作出具体有效的规定。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且是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政策法规。然而,时至今日,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依据最多的仍是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0年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在保费的征收方面仍属于提纲挈领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以外,各地在具体经办过程中,依据的就是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立法上的欠缺,尤其是高层次的法律文件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征缴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法律层面上关于惩处规定的欠缺,也会导致处罚的威慑力和力度不足,而不能达到约束违规行为的效果。
2.保费征缴体制不统一,不利于统筹管理
“双重征缴体制”是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最大特点,也正是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社保费用征缴的混乱和效率的低下。两种征缴体制并存,不仅引发了“费税之争”,也造成了征收过程中的权责不明。尤其是在由社保部门审核、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的征收模式中,权责不明的现象尤为明显。在这种模式下,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都不能独立完成保费的征缴工作,在整个征缴环节最多涉及三方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势必造成责任不清、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推诿,问责困难。
同时,这种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也易造成操作层面上的低效率。不仅不利于参保人员的缴费,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和操作失误的概率。
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根据《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包含从核定到欠费追缴,甚至划拨发放多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多个部门,也就意味着同管理过程相关的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等多个部门具有监管责任,同时,专门的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自然也不能免除。但事实上,这种共同监管模式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信息不畅通,不仅会影响效率,还会造成监管的职责交叉重复,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弱化了监察的效果。
4.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不完善
激励机制对政策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受到行政人员的重视,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应是不容忽视的。而针对违规行为所作出的处罚规定,也是一项完整的政策体制所不能缺少的部分。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体制中,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都处于被忽略的地位,仅有的规定也过于陈旧,而未能与制度的改革与时俱进,从而丧失了作为配套措施本应发挥的正效应。
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构想和建议
1.完善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在中央层面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或出台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并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的各项规定,并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系列条例和文件,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
2.尽可能地理顺和规范现行征缴体制,逐步过渡到社保部门完全负责的征收体制
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争论,从根源上离不开社会保险经费的“税费之争”。二者各有利弊,但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现状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时机尚未成熟。体现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上也就意味着不能将征缴模式完全过渡到由税务机关负责的模式。社会保障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是有着显然的优势的,简单而言,征缴社保费是其主要职能职业,工作人员热情较高,同时对于专业法规较为熟悉等,都有利于征收的效率。相比之下,对于税务部门来说,代征社会保险费意味着为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果没有一定的可实现的利益的存在,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完成工作任务的。除此,将社保部门的本职工作转移到税务机关,不利于政府工作人员劳动力的优化配置,会增加额外的行政成本,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倾向于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现状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由社保部门完全征收的征缴模式。
3.建立完善的监管稽查机制
坚持经常性监督、全过程监督和体制内外监督并存的综合监督机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机制。
首先,坚持经常性监督。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各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将对保费征缴的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次,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将监管贯穿于整个征缴活动中,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第三,不仅要发挥体制内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还要充分发挥体制外主体(如社会舆论监督、被保险人监督等)的监督作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4.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和惩处机制
基于“理性经纪人”的假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自利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选择的根本目的。因此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将会有助于企业和个人作出对政策有正向效应的选择行为。因此,对企业或个人的缴费给予一定限度内的激励,不仅会减少征收工作的阻力,同时还会增加企业和个人对社会政策的认同感,从而提高其缴费的自觉性。
除此以外,鉴于我国目前缴费率过高的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水平,通过严格的测算,确定科学合理的缴费比率也是势在必行的。
除了给予正面的鼓励以外,当违规行为发生时,也要有相应的惩处机制予以惩罚,同时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这也是维持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必要保证。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在“双重征缴体制”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前提下,要赋予地方税务机关与其担负的征缴权力相适应的惩处权力,从而保证其权力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使其上升到犯罪的层面,增强约束的威慑性。
总之,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设计中,要坚持事前的激励和事后的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影响主体制度效用发挥的各项配套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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