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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利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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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利弊

第1篇:电子劳动合同利弊范文

关键词:劳务用工 模式 外部劳务 管理

一、前言

目前,我国企业在施工项目的劳务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企业在劳务用工方面的成本大大增多,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要对企业施工项目的劳务用工和劳务管理进行研究。

二、企业劳务用工现存问题

1.存在混岗现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劳务用工发展速度迅猛,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企业编制内外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突破了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三性”岗位范围,在具体作业过程中存在着“混岗”现象,而同工不同酬的劳务用工现状,对广大劳务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造成了严重的挫伤。

2.用工关系复杂

多元用工形式的引入,打破了企业一元化用工形式的宁静。劳动关系从企业与在编员工的单一劳动关系,发展成为了劳务派遣机构、受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三重劳动关系,既存在劳务关系又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岗位关系,使得用工关系变得复杂化。

3.劳动争议较大

劳务用工的最大特点就是劳务派遣机构雇用劳务工却并不使用劳务工,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却并不直接和劳务工间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力经营模式的本质就是“雇用”与“使用”的分离性。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上划分得不清晰,导致在劳务纠纷产生时,极易出现相互推卸责任或义务,劳动纠纷难以解决的现象,使得三方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时常发生。

三、依法规范劳务用工模式

1.劳务分包:主要适用于工艺成熟的常规项目,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五证齐全。主要设备由项目部负责,小型工具式机具由劳务队自带;与劳务队签订以工费为主的单价承包合同进行劳务分包。

2.专业工程分包: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的项目,且须在业主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要求劳务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五证齐全,主要机械设备由其自带,必须与劳务队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内部专业化分公司自带劳务:主要适用于有利于培育公司专项施工能力且对安全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序,如混凝土集中生产与供应、机电安装、地基基础、装饰装潢、钢结构施工等。所需劳务均由分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4.零散性劳务用工: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短缺的部分非关键岗位的临时用工、可替代的季节性用工。由项目部与其签订临时用工合同。通过这四种模式的规范使用与有效结合,既避免了违法分包的风险,又缓解了企业固定用工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还提高了内部专业化施工能力。

四、强化外部劳务管理

1.外部劳务的利弊分析

1.1外部劳务的好处

1.1.1可以减少企业的在职员工数量,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

企业的员工数量越大,意味着企业承受着越多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压力。社会压力主要表现在众多的职工依靠企业生存,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不理想,会降低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而劳务外包则可以灵活应用劳动力,从而减少企业的在职员工数量,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

1.1.2企业可以优先选择实力更强,技术水平更高,更易于管理的劳务分包组织

劳务分包是通过层层比选、重重考核后决定的劳务分包组织,企业掌握着主动权,可以从容的选择最优秀的劳务分包组织,减少了企业的管理难度。

1.2外部劳务的弊端

1.2.1实际操作中,在队伍的选择上对所要使用的劳务队伍不认真考查筛选,其施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资金状况如何,不甚了解,甚至连有无法人资格,“三证”是否齐全也不过问,只是凭关系,凭亲友的介绍就进行工程项目发包。

1.2.2在工程的发包上“长官意识”严重,随意修改合同项目,增加项目、费用,根本不考虑劳务队伍能力;二是有的外包工程项目根本就不签合同,上场就干,各个部门控制无依据,考核无标准,形不成严密的管理,出现了问题谁也不负责。

2.强化外部劳务管理的措施

2.1建立并完善外用劳务管理办法

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市场需求及企业的实际状况,仔细分析和研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建立一个合理可行的外用劳务管理体系,为各个工程项目及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2.2规范使用制度

多数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对劳务队伍的使用极为混乱,应明确用工指导思想,即“以我为主,为我使用,合理有序,考核业绩,注重实力”,坚持劳务使用的制度,即“基地化、弹性化”,禁止外部劳务在重要岗位上操作。一定要和有关的劳务公司和企业签订用工协议,一些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是临时聘用的,也应该将其纳入相关的企业和劳务公司,严禁签订个人用工协议。这样一来,自有职工队伍施工生产主力军的作用得以充分施展,同时也体现出外用劳务队伍的辅助能力,防止劳资纠纷的发生。

2.3严格资质审查

是外用劳务队伍若要加入施工企业,必须要经过资质审查。资质审查要做到“三严”,即严格审查综合实力(设备、技术、资金、业绩等),严格遵循评价程序,严格遵循申报审批程序。一部分外用队伍通过关系被列入施工企业合格承包商的名录,有的甚至打着国有企业某某项目部或工程处的旗号,通过上交一部分“管理费”,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进行资质审查时,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把关,若有必要可对其负责施工的项目或其所在地考察,施工前必须先签合同。

2.4加强动态管理

第一,在管理的技巧及办法方面对项目经理加强教育、培训,使其明白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极为重要,摒弃以包代管、重包轻管的不正确的管理思想观念。

第二,在项目职能部门中开展管理办法宣贯,使其充分理解并掌握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法。

第三,秉承“两个原则”,即“教育、使用、管理并举”及“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抓好“三个方面”即抓好选派技术监督人员及现场代表的工作,对施工全程推行“旁站”的方式,所有职能部门应该做好本职工作,亲临现场,加强管理力度,对工期及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安全施工;抓好工程物资验收计价及采供等工作,阻止效益的流失;抓好外部劳务制度化管理,经常开展工艺纪律、安全质量、形势任务、遵纪守法及政策传统的教育,坚持优良的技术、政治及管理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及信誉。

五、强化经济管理手段,避免经济纠纷

1.坚持量价分控,严防成本风险。对劳务队伍结算应实行量价分控,即劳务队伍所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由当班技术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由总工审核后交计划部门根据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同时要求设备物资部门对在施工过程中劳务队使用的周转器材、工程设备、建筑材料等进行盘点,完善手续,防止材料浪费现象的发生。

2.坚持制度落实,防范劳资风险。为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到位,保证其合法收益,采取按月工资或在结算时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中,有效规避劳资风险。

3.坚持及时结算,避免经济隐患。

3.1督促项目部及时结算。

3.2实行公司审批制,防止效益流失。项目部先将结算资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公司审批,然后按审核批复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部组织办理结算签字手续,并在结算完成后将竣工结算书面资料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批。

3.3及时签订竣工结算书。每个合同完成结算后,均由项目部组织施工队签署竣工结算书,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由成本管理部存档,劳务合同即执行完毕。

3.4坚持真情相待,实现和谐共赢。项目部将外部劳务纳入项目部员工进行规范管理,不把他们当外人,不断改善施工生活环境,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积极鼓励他们为项目出谋划策,以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促进双方和谐发展,合作共赢。

六、实行绩效考核,完善薪酬模式

在薪酬的制定和发放上,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发放相应的薪酬,而并非工作好坏一样、干多干少也一样。首先,应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对员工不应只进行年度整体化考核,而应注意在日常的工作中,定期进行考核,从而不断规范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督促他们在平常的工作中,能严肃认真完成工作要求。同时,考核的范围要全面,不仅要对员工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查,且要对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等进行同时考查,以促进考核方式的不断完善。其次,薪酬模式要合理,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将劳务员工的各种应得报酬均涵括其中,岗位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业绩奖励、岗位补贴,以及技能工资等,应全面进行评定,最终计算出劳务人员的应得薪酬。再次,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应切实将绩效工资落实到位,并根据企业情况,树立内部的劳务员工工作典型,以督促和鼓励所有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工作效率,以此优化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模式。

七、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在展开施工管理的过程中,要重视优化劳务用工模式,对外部劳务加强管理,从而提高施工的效率,确保企业能够尽可能的节省施工的成本。

参考文献

第2篇:电子劳动合同利弊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SWOT分析

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加严峻,对于富有工作激情却缺乏经验的刚毕业的大学生十分不利,并且政府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创业成为一些大学生的选择。创业不仅可以实现大学生自己的梦想,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虽增加了各行业的竞争者,但促进了已有市场的饱和与新兴行业的出现,在竞争中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然而创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有很多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他们再就业存在着很多困难。本文基于SWOT理论分析大学生的创业问题,关注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并结合目前的时代特征与我国国情,从大学生自身角度与政府政策引导层面,为解决大学生创业问题提供理论方法和建议。

一、SWOT理论

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是一种能够较客观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利弊的方法。SWOT是Strength(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威胁)的缩写。S指内部的优势,W指内部的劣势,O指外部环境的机会,T指外部环境的威胁,分析要求将S、W、O、T四个要素进行辩证的认识和理解,并综合分析,分析研究对象的内部优势、劣势,以及外部环境的机会和挑战,通过客观全面的分析帮助研究对象客观认识自身资源条件并充分了解外部环境,提高决策准确率。通过结合四种要素的分析,SWOT方法提供了四种战略:S-O战略(发挥优势,利用机会)、W-O战略(利用机会,弥补劣势)、S-T战略(利用优势,弱化威胁)和W-T战略(克服劣势,回避威胁)。如表1、表2所示。

二、大学生创业条件和环境SWOT分析

1.优势分析(S)

(1)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并熟练掌握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专业领域创业打下基础。(2)大学生有着较强的学习能力,善于接受新鲜事物和知识,在创业前或创业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自主学习可提高创业成功的几率,通过利用高效的学习能力大学生更易学习专业以外的知识,可进行跨专业创业。(3)大学生还具有较强的思考能力,有着新鲜的想法、独特的见解,敢于创新,在创业中可以创造出有别于竞争对手的独特竞争优势,甚至创造新行业。(4)大学生有激情、有梦想,更渴望得到成功和认可,他们也有充足的时间和信心,并且负担少,这是其创业的内在力量源泉。(5)当代大学生对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更为了解,在网络盛行并将继续发展的未来他们有着很大的竞争优势。

2.劣势分析(W)

(1)大学生虽具有基础和专业知识,但对行业现状、市场新知识了解过少,创业易发生误差。(2)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实践经验和人脉,更易面临资金问题,并且未建立起信用形象,创业易遇到更多难题并难以解决。(3)大学生虽有想法和见解,但实践能力弱,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问题,想法和观点难以转变为现实。(4)大学生年轻气盛,激情伴随着盲目乐观,过于自信而易变为自负,有梦想却缺乏实际行动力,好高骛远,难以正式风险、规避风险,进而产生对行业和市场的判断偏差,进盲目决策,导致创业失败。(5)大学生心理承担能力较弱,难以面对创业带来的挫折和失败,多数大学生成长条件较好,怕吃苦、易退缩,在创业失败时容易自暴自弃,在遇到挫折时易中途放弃,导致创业失败。(6)大学生易受社会、家庭影响,在家庭、朋友的压力下,虽有想法,但迫于他人的意见和压力可能放弃创业,或中途放弃。

3.机会分析(O)

(1)国家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负部门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关营业税的一定时期内的部分减免;工商部门对大中专学生在毕业不同年限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不同程度减免;劳动部门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相关费用的减免。国家还设立了帮助大学生创业的基金、咨询机构,以及相关培训和指导。(2)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机会。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增强,新兴行业不断出现,需要具有新知识、新思想的大学生进行创业。这些创业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包括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如:电子商务、旅游、娱乐等方面。随着经济发展,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渐上升,需要青年大学生为市场经济注入新鲜血液;而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的盛行,对于这些行业更为热爱、熟悉的大学生,创业是很好的选择。(3)其他有利条件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法律的逐步健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创业保证;社会大众在渐渐消除对大学生创业的偏见;经济市场的转型需要大学生的参与。

4.威胁分析(T)

(1)激烈的社会竞争给大学生带来巨大的创业压力。大学生面对的不仅是同学、同龄人的创业竞争,还面临着各行业已存在的优势对手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大学生在外部激烈的竞争和压力下可能会放弃或失败。(2)经济危机和经济衰退对大学生造成潜在的创业威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难免遭遇经济的衰退或经济危机,这易使未起步或未进入正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直接失败或中途夭折,为创业的大学生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3)学校为大学生提供的创业知识教育和训练较少,相关部门为大学生提供的创业服务机制不完善,这成为大学生未来创业的潜在隐患。(4)来自家庭和朋友的压力迫使大学生放弃创业,转而选择稳定、安逸的工作。这与中华民族寻求安定的传统文化有关。(5)法律、政策中一些严格的条款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进行,例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企业用人成本增加,对于正在创业、资金情况并不乐观的大学生会增加压力。

三、对策建议

1.大学生对战略的选择策略

(1)发挥优势,利用机会(S-O战略)

大学生具有很优秀的自身优势,并且拥有较好的外部资源时,适合使用S-O战略,即进攻型战略。由于这类大学生有很强的自身优势和优质的外部资源,他们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也可以选其他行业,甚至创造新行业,他们更易促进新行业和新技术的出现。

这类大学生应充分发挥扎实的学识与独特的想法,利用自己优秀的学习能力,并结合自己具有的优质人际关系、经济资源,不断探索、创新,坚持不懈,创造自己的事业。但要注意:要合理利用自身优势与外部资源,正确利用政策并遵守法律,不要自负自傲。

(2)利用机会,弥补劣势(W-O战略)

大学生具有很好的外部资源,自身优势少而劣势较为突出时,适合使用W-O战略,这是一种谨慎型战略。这类大学生要在对自己有利的行业进行创业,他们更易促进某行业的发展和扩张。

这类大学生应充分利用优质的外部资源创造竞争力,并结合政府的扶持政策保证自己的竞争力,在创业之前和创业过程中,他们应积极学习并利用外部资源来弥补自己的劣势,例如:向身边的成功人士学习来弥补自身不足,以减小自己的劣势对竞争力的影响。这个战略不只要求大学生充分利用外部机会,还要求大学生能够利用外部机会来弥补劣势,创造更多竞争机会。

(3)利用优势,弱化威胁(S-T战略)

大学生具有很优越的自身优势,而外部环境较差时,适合使用S-T战略,这也是谨慎型战略。这类大学生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业进行创业,他们更易促进某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这类大学生应充分利用优质的自身优势来分析外部环境,在正视并分析外在环境后,采取行动弱化外部环境对自己竞争力的威胁。由于外部环境较恶劣,不利于大学生开辟新行业,故这类大学生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业进行创业,在该行业利用自己的才智进行创新和发展。这个战略不仅要求大学生利用自身优势,还要求他们强化和提升自身优势,来更好的应对和减小外部环境的威胁。

(4)克服劣势,回避威胁(W-T战略)

大学生的自身优势较差、劣势突出,且面对的外部环境也很差时,适合使用W-T战略,即保守型战略。这类大学生并不看好自身条件和外界环境,他们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业进行创业,来保证规避自身劣势和外界威胁,但他们也可促进某行业的发展。

这类大学生应通过努力克服自身劣势,即意识到自身劣势后尽力弥补劣势,减小劣势对自身竞争力的影响;他们还应灵活、合理地运用政府的扶持政策和有限的外部资源来回避外部环境威胁。他们可以通过知识、经验、资金的积累来弥补自身劣势,增强竞争力,例如:继续深造或先就业,在等到有较好机会或外部威胁减小时再创业。

2.对政府的建议策略

(1)加强相关教育

教育部门应加强高等院校对大学生创业课程体系的建设。首先,帮助大学生树立对创业问题的正确认识,脱离误区,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再培养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在校的创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为大学生创业打好基础。

(2)完善扶持政策

政府近年来充分认识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性并实施了一些鼓励政策,但这些政策需要完善、补充、改进,使之适应时展下的大学生创业动态,例如:金融机构对大学生创业信用的核实更专业化,帮助创业的大学生更快捷的解决资金问题。

(3)改变社会环境

国家应通过长期的努力,宏观调控经济发展,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行业环境;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改变社会大众对大学生创业的看法,逐步形成帮助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来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参考文献:

[1]崔雯雯.基于SWOT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07):175-176.

[2]朱庆,李敏,孙亮.基于SWOT分析的大学生创业研究[J].就业指导,2012,(06):37-40.

[3]胡鹏,徐岸柳.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SWOT分析及策略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09,(04):171-172.

[4]杨雄,叶建蒙.大学生创业现状的SWOT分析及创业教育对策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186-187.

[5]崔冬梅.基于SWOT方法的大学生创业环境分析[J].商业经济,2010,(07):60-61.

[6]王文山,潘长海,王红英.基于SWOT分析的大学生创业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09):50-51.

第3篇:电子劳动合同利弊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养老金替代率;养老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5-0021-05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深圳。随后,用工需求量较大的省市如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表明中央政府正积极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并未打破城乡分离的二元状态,只能使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进一步上升到三元,制度更加碎片化①。目前国内现已形成三种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城保型、单独保险型和综合保险型。

笔者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保障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能够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出发,对制度安排本身进行比较和评价。在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将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资金筹集、给付条件和给付水平划分为三项制度比较标准: 第一,制度参与的难易度,对低收入的农民工而言,参与一项制度的成本(所需资金)越高,则参与的难度越大。因此通过对缴费额度的比较能衡量农民工参与不同制度安排的难易程度。第二,权益享受的难易度,也称为给付条件的高低度,给付条件越高、要求越多,则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享受难度越大。第三,待遇水平的高低度,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的有效标准之一就是养老金替代率。三项比较标准需要通过制度安排中的具体制度要素确定(见表1)。

(一)制度参与难易度比较

三种制度安排下,根据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缴费额度(以2009年数据为实例)以及缴费责任划分明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缴费额度和缴费责任的比较如表2所示。

通过比较发现:第一,综合保险型制度安排的整体缴费额度最低,所以参与难度相对最小,其次是纳入城保型,最后是单独保险型。后两者的差别原因是深圳市与北京市相比属于年轻型城市,城镇职工的养老负担较轻,故缴费责任相对较低。第二,个人责任方面,综合保险型制度个人完全不用承担缴费责任,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的个人缴费比例相同,因缴费基数不同使得纳入城保型个人缴费额度大于单独保险型。第三,企业责任方面,单独保险型模式下企业缴费责任最重,其次是综合保险型,最低的是纳入城保型。总体看来,单独保险型模式的责任最小,短期内有利于农民工的就业竞争优势和企业的低成本优势,但是长期发展将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因此,根据农民工参与三种制度安排的难易程度,由难到易排序为:单独保险型、纳入城保型、综合保险型。

(二)权益享受难易度比较

养老保险制度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权利的享受是以履行缴费义务并到达多项给付条件为前提。通过对各要素不同安排造成的影响简单赋值的方法比较各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难易程度。假设一般情况下每个要素对权益享受难度的影响值按照从小到大分别为-1,0和1三个参考值(其中0表示无该要素的规定和要求,则该要素对权益享受的难度不造成影响)。第一,领取年龄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赋予以上规定的影响值为1②,则地方模式根据要求降低影响值相对变小。第二,缴费年限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规定为15年,其影响值为1,若小于15年按照该年数占15年的比例计算影响值,综合型模式要求缴费满1年即可,则影响值为1/15。第三,统筹层次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全国统筹,赋予该规定影响值为-1(因为全国统筹下享受养老保险权益的难度最低),地方各模式根据其统筹层次高低赋予不同的值③。第四,转移接续的规定。国家制度安排要求城镇职工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赋予该规定影响值为-1,则相对应的各地方模式的影响值不同④。三种制度安排下各要素的赋值结果如表3所示。

通过赋值比较发现:第一,在新办法出台前后领取年龄和缴费期限固定不变,且三种制度模式下关于领取年龄的规定相同。缴费年限的影响值差别在于综合保险型规定3年内连续缴费满1年既可以领取老年补贴,更能方便农民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第二,总计影响值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转移接续和退保规定因为新办法出台而发生实质性变动。在新办法出台前,纳入城保型模式和单独保险型模式影响值相同,因为两者都只能在本省(市)内统筹,无法跨省(市)转移,且都允许农民工退保。新办法出台后,在制度安排上,纳入城保型模式可解决跨省转移的难题,且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保;而单独保险型模式因为保障的农民工不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范畴,故其影响值暂时无法变动。但是从制度的长远安排来看,因为单独保险型模式在制度安排之初留有与纳入城保型的衔接路径,其转移接续和退保规定有望通过制度的转变得到解决。第三,新办法出台前,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享受最为容易,原因在于缴费期限的灵活性规定和不需要转移接续、不存在退保问题。新办法出台后,纳入城保型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享受最为容易,原因在于阻碍纳入城保型模式推进的转移接续问题得到制度安排的解决。

(三)待遇水平的高低程度比较

衡量待遇水平高低程度既可以从农民工所能领取到的养老金绝对数额角度比较,也可以从各模式下农民工养老金替代率角度比较,后者属于相对标准,更能够反映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客观状况。假设工资增长率为7%,在不同的利率下三种制度安排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替代率比较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随着利率水平的上升,三种制度模式的替代率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中综合保险模式对利率的依赖性最强。比较可知:第一,无论在何种利率下综合保险型的替代率都远远低于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说明三种制度安排下综合保险型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最低。第二,纳入城保型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最高且稳定,因为农民工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共享统筹账户,收入再分配的作用通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得到彰显。对劳动者而言,退休前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后得到的基础养老金相对替代水平就越高,而农民工正是属于城镇职工中的低收入群体。第三,单独保险型的养老金替代率略低于纳入城保型,但是差距不大,原因在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的资金筹集比例比深圳市筹资比例高6个百分点。不同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纳入城保型、单独保险型、综合保险型。

(四)三项标准的综合比较结果

通过上述的详细分析,三项标准的综合比较结果可见表5。

现有的三种制度安排在不同标准下各有优缺点,但是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必须从制度的根本目标出发,其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养老,二是社会公正。因此制度安排的首要衡量标准是待遇水平的高低――能否保障农民工步入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在保证养老这一基本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对阻碍目标达到的制度安排(参与的难度、给付条件的高度等)进行弥补和修正。

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40%为目标,现有的实践模式中,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都能达到目标导向,唯有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养老保障权益实质上处于缺失状态。上文为方便比较替代率的大小,假设三种模式下利率增长相同。实际上综合保险型采取按年发放老年补贴凭证的方法,面临着严峻的货币贬值问题。假设现有1名45岁男性职工,2009年领取到的老年补贴凭证金额为1 656元。假设按照3%的利率且为复利计算,则15年后可以领取的金额为2 580元,而实际上该男性职工15年后能领取的金额仍然为1 656元,此模式下1年金额损失为924元。随着累积年限越长,因为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损失越大。这种养老待遇几近缺失的制度安排短期内问题尚不明显,但若不改革将严重损害综合保险型模式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造成不同区域农民工退休后生活状况的差异。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给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是一种公平的选择,同时也被许多人认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1](P45)从理论上讲,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管理简便,而且公平。但目前由于我国财力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尚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和农民工,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覆盖;对于农民工群体亦因为其类别不同,同样很难用同一个制度来覆盖。因此,一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发展目标,但现阶段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既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减少制度建设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扭曲迈向一元化目标的路径。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分类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之观点,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充分考虑了农民工群体构成复杂性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所处城市、行业、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方面各不相同,这使得农民工的留城意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可以满足各种层次的需求。[2](P20-23)

(一)分类保障的可行性分析

1. 民意的可行性。 分类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兼顾了社会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工划入社会保障范围,既缩小了城乡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原来的二元结构下,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险费用仅为全国的11%,而20%的城镇居民却占有89%的社会保险费。农民工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而且,分类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不会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现有的养老保险水平,亦不会加大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丝毫不影响其改革与发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险覆盖面的加大,反而会使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增强,使之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

2. 经济的可行性。 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来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总是存在的,区别仅在于这种负担是让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承担,还是由整个社会通过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负担。显然,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能够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可以随时了解到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情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单明了,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3](P12-17)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账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

3. 技术的可行性。颁发与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的号码一致的社会保障号码,以此号码开立公民社会保障账户,由国家统一进行电子化管理,将使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同时,城市与农村数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培养出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并建立了很多的社会保障机构,许多地方的县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已经实现了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并与互联网相连,加之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电子网络的重视和扶持,都为保障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4](P10-11)

(二)分类保障的理论设计

作为庞大的社会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因此在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上,应当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措施的政策,尽可能地满足各群体、各类别、各层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的最大化。

1. 农民工群体的划分。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成分十分复杂,城镇各行各业中几乎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要做到具体分类,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一般可按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和进城务工时间长短划分为三个基本群体:(1)返乡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稳定性差,主要是以农业生产计生或在本村及附近的乡镇企业等地方就业为主,农闲时会到城市打些零工,农忙时返回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2)灵活就业农民工群体。这类农民工群体长期生活在城市,在城市居住,在城市谋生,基本上不进行农业劳动。但他们在城市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往往居无定所,穿梭于各个城市之间寻找就业的机会。(3)城市化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的主要特点是与企业签订有中长期劳动合同,在城市有固定住所、收入稳定、已经城市化或具有城市化倾向。

2. 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指导。应根据农民工群体划分,有针对性地为各群体制定适合其特点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5](P30-116)返乡农民工群体由于在本质上是“离土不离乡”,其主要生活来源依然是通过农业生产获得,因此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合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普遍建立,完全适合这一群体,只要在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民是愿意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城市化农民工群体事实上已经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其本质上已经被城市化,尽管其身份还是农民,但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较小,原则上应将这部分群体逐步融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方案设计

现有的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各有利弊,应通过借鉴各自优势,分别建立和完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养老权益。

通过上述对农民工群体的划分,将城市化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分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得到了肯定,然而在灵活就业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归属问题上却存在较大争议。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这类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的特点,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1. 在政策制定方面,应出台全国普适的统一的灵活就业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其待遇计发的统一性和可行性,将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再就业。

2. 在征收渠道和缴费标准方面,实行企业、个人共担制,并充分考虑其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水平分成高、中、低等档次,供灵活就业者选择。

3. 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这类农民工群体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其计发养老金标准可以相对发达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实施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生活水平的同时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

4. 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为鼓励农民工参保,适应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应对养老保险转移办法进行改进。参保者异地流动时,不仅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也要转移与本人缴费年限相对应的社会统筹金额。如果农民工前往异地打工,按其在前打工地积累的缴费年限将统筹账户基金中的相应比例转移到新打工地的统筹账户中;如果是返乡,考虑到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是完全积累式,即只有个人账户,没有统筹账户,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全都进入个人账户,因此在农民工离城返乡时,按其在前打工地积累的缴费年限将统筹账户基金中的相应比例返还到个人账户,然后转移至其所属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真正为农民工提供灵活性参保、能进能出的畅通渠道。

注释:

①《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而且,转移的不仅只有原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包括雇主缴纳的部分,消除了地方利益,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但是此办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农民工只建立个人账户,不建立统筹账户。从表面上看有利于保护农民工,但是造成的另一个问题是将农民工完全排除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导致两种制度不可转移。这种思路仍然基于城乡二元分离的理念,基本上排除了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可能性。然而,现在的户籍制度正在松动,农民工向城市居民转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设立单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悖于城市化的发展规律。二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2%,远低于雇用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造成事实上的用工歧视。这一制度的出台所导致的一种结果是:雇主尽可能采用非正规就业方式雇用低成本农民工,这等于给城镇居民就业树立壁垒,并进一步导致城镇失业率上升,甚至加剧城乡对立。参见杨立雄主编:《养老保险案例》,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6-47页。

②三种制度安排的领取年龄同国家制度安排规定的相同,故赋值均为1。

{3}转移接续要素因为统筹层次都属于直辖市内部统筹,且个人账户都可以一次性领取,故转移接续在此主要指跨省市的统筹账户转移接续。“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实质上农民工统筹账户无法转移,故赋值1。基于2010年开始实行的新办法,在制度安排上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的,故赋值-1。“综合保险型”模式不涉及转移接续的问题,故影响值为0。

{4}“纳入城保型”和“单独保险型”模式都允许农民工退保,故均赋值1。“综合保险型”不涉及退保问题,故影响值为0。

{5}“单独保险”模式和“综合保险”模式的数据来源于展凯、申曙光《京沪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及其对广东省的启示》(载《国际经贸探索》,2008年第10期);“纳入城保”模式的养老金替代率则是根据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得出,假设前提保持与《京沪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及其对广东省的启示》一文的假设一致。

参考文献:

[1]安增龙.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华迎放.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J].中国劳动,2005,(5).

[3]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4]卢海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2005,(9).

[5]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System Analysis and Pattern Choice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Old-age Insuranc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Teng Shanshan, Yang Zhiqiang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