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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存放量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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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存放量要求

第1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其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购买、存放、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处理。

易燃易爆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或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易燃易爆设备是指设备工作过程中或停止状态下可能燃烧或爆炸,最终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

三、职责

1、供应部负责危险品采购、运输、装卸、出入库、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部门存放的危险品的管理,确保部门所有危险品处于专人管理受控状态。供应部负责建立危险品台帐。

2、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各使用部门负责危险品的使用管理和部门存放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部门所有危险品处于专人管理受控状态。

四、危险品的采购管理

1、危险品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供应部统一归口实施采购。

2、危险品供应商应当具备危险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品。危险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3、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险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险品的存放数量由各部门经理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4、建立危险品管理档案。供应部应当建立危险品的管理档案,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5、采购危险品时,必须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设备安全操作说明和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安全技术说明和安全操作说明及安全标签的危险品。

五、危险品的运输和装卸管理

1、在厂区内运输危险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险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2、运输危险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险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

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3、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4、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5、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险品的运输工具。危险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6、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品的安全知识,危险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7、搬运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8、人力搬运危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六、危险品的存放管理

1、易燃易爆设备和物品必须储存在固定地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危险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危险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4、危险品存放点应张贴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或设备安全操作说明,标明存放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5、危险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6、危险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危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8、储存时码放不能过高。泡沫、纸箱类的码放高度与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米,助焊剂、工业用酒精的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两层。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9、危险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七、危险品的使用管理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危险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5、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6、喷漆场所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喷漆场所和存放场所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区域进行。

7、易燃、易爆、剧,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八、报废处理

1、危险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由供应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险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供应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品及其包装物。

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九、附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50-1000元处罚。

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关键词:三氯异氰尿酸 替代 液氯 实践

根据化工生产工艺设计,需要大量循环水通过换热器对系统进行冷却,循环水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随风逸散、水分蒸发等情况使循环水逐渐浓缩,造成循环水中所含的阴阳离子增加、盐类超标、pH值明显变化,导致水质恶化,而循环水中的营养成分、温度和PH值等内部条件也有利于微生物的繁殖,冷却塔一般位于高处,其充足的光照更是藻类生长繁殖的理想处所。

在传统工艺中,一般都采用对循环水添加液氯来实现对其降藻和杀菌,添加工艺成熟,化工企业广泛采用,但由于液氯为剧毒物品,一般的现场存放量都会超过临界量,因而还要按照重大危险源来进行管理,这就使得用低毒物品来替代液氯成为必然。近些年来,替代液氯的产品很多,本文通过在循环水中添加三氯异氰尿酸实现对液氯的替代做了详细分析。

一、替代方案的选择

在循环水中投加杀菌剂用于控制或杀死水中的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对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生命活动的某方面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达到控制其繁殖的作用,是一种普遍采用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循环水系统一般以用氧化性杀菌剂为主,辅助使用非氧化性杀菌剂。

杀菌剂优劣选择主要从使用效能、经济性、安全环保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目前使用的氧化性杀菌剂分为氯基杀菌剂(如液氯、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胺丁、二氯二甲基海因)、溴基杀菌剂(氯化溴、溴化钠、溴基二甲基海因、溴化丙酰胺)、过氧化物、二氧化氯(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及臭氧五大类;非氧化性杀菌剂主要以异噻唑啉酮、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为主。

作为氯基杀菌剂的代表,液氯是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杀菌剂,其具备杀菌速度快、效率高、杀菌谱广、投加便捷、费用低廉的优点,其杀菌机理是投加后生成HOCl,通过氧化作用破坏细菌的酶系统而使细菌死亡。液氯作为杀菌剂的缺点是其为剧,在储运环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当液氯储量大于5t时,应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同时其杀菌效果随PH值的升高而降低,在高碱度、高PH值或有NH3工况下运行时其耗量会增加;液氯使用后水中残留余氯会危害水生物,排水后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氯基杀菌剂中的三氯异氰尿酸,由于其杀菌作用与氯酸盐和氯非常相似,且具备稳定性高、容易存储、使用方便、安全、无残毒的优点,可以作为液氯的替代品使用。

溴基杀菌剂的杀菌机理与氯基相似,依靠与水反应后生成的次溴酸的氧化作用及释放出的活化溴与含氮物质形成的溴化胺干扰微生物的细胞代谢。溴基杀菌剂相比氯基杀菌剂对金属的腐蚀性要小,杀菌速度快,低浓度就有很好的杀菌效果,特别在水体PH值>8.0时,较氯具有较高的杀菌活性,其使用条件及环保因素都强于氯基杀菌剂,其最大的缺点是价格昂贵。由于溴基杀菌剂中的溴化钠、氯化溴稳定性、安全、环保性相对较差,腐蚀性较强;溴基二甲基海因、溴化丙酰胺(均为结晶粉末固体,微溶于水,易吸湿分解,一般采用人工定期投加,投加量分别为15mg/L和4-6mg/L)成为应用中的代表。

二氧化氯作为杀菌剂,其杀菌机理为依靠其较强的吸附穿透能力,与微生物接触时释放氧原子及次氯酸分子,有效氧化细胞内的酶,抑制微生物蛋白质的合成达到破坏微生物的目的。二氧化氯杀菌能力是氯气的25倍,用量小,杀菌谱广,适用PH值范围广,循环水PH值在6-10之内均能有效杀死绝大多数微生物,且不与水中NH3和有机胺反应。二氧化氯在水中稳定性高于游离氯,杀菌时效长,又是强氧化剂,对水中多种有机物有氧化分解作用。二氧化氯的应用缺点:费用很高且投加过程复杂,会带来安全问题。使用时必须现场制备或活化,气态一般采用氯酸钠和盐酸现场反应后投加,液态稳定性二氧化氯采用现场加酸活化后投加,固态二氧化氯除存储、运输方便外,也需要现场配制成液剂后才可使用。

臭氧作为杀菌剂其杀菌性能优于二氧化氯,其杀菌机理是与微生物蛋白质结合,达到破坏和钝化细胞呼吸所不可缺少的还原酶的活性的目的。其作为杀菌剂有以下优点:制备和使用不会引起环境及水体污染;降解后生成氧,不会增加水中的含盐量;能氧化水中有机物,可使水中生物沉积及藻类消失,明显降低水的浊度、悬浮物和CODcr。但由于臭氧挥发性强,不易在水中保留,必需现场发生,成本过高等原因,目前在工业生产循环水系统中应用并不广泛。

过氧化物作为杀菌剂主要有过氧化氢和过氧乙酸两种药剂,均属强氧化性危险化学品,虽是对环境最友好的杀菌剂,但由于其安全性差,很少被应用在循环水处理中。

综上所述,几种常用氧化性杀菌剂比较如下:

1.杀菌效能比较:O3>ClO2>Cl2>氯酸盐>强氯精≈溴基海因

2.安全环保性能比较:O3>溴基海因>ClO2>强氯精≈氯酸盐>Cl2

3.经济性比较:Cl2>氯酸盐>ClO2>强氯精≈溴基海因>O3

4.使用操作比较:强氯精≈溴基海因>Cl2>氯酸盐>O3>ClO2

从杀菌剂的使用发展前景来看,权衡环保、安全、杀菌效果及经济性之间的矛盾是药剂选用时必须面对的问题,使用广谱、高效、低毒、性价比高、对环境友好的水处理杀菌药剂是今后的必然趋势。在我国随着国家对企业安全、环保要求的提高,结合化工企业的实际,确定将替代药剂确定为三氯异氰尿酸,俗称“强氯精”。

二、替代前后杀菌剂与工艺

1.液氯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液氯在我国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位于第84位,为第一类A级无机剧。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炎和支气管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或间质性肺水肿,病人除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出现呼吸困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水肿、昏迷和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皮肤接触液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职业性痤疮及牙齿酸蚀症。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液氯不会燃烧,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氯气能与许多化学品如乙炔、松节油、乙醚、氨、燃料气、烃类、氢气、金属粉末等猛烈反应发生爆炸或生成爆炸性物质。它几乎对金属和非金属都有腐蚀作用。

在我国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并且规定液氯的临界量为5吨。

2.三氯异氰尿酸

又称TCCA,俗称强氯精,分子式C3Cl3N3O3,分子量232.4,有氯的刺激性气味,有效氯含量≥90%。白色结晶体,可根据要求制成重量不同的粒状,强氧化性,助燃,受热或遇水产生氯,是新一代广谱、高效、低毒杀菌剂。三氯异氰尿酸粉末能强烈刺激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三氯异氰尿酸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三氯异氰尿酸必须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防潮、防水、防火。禁止与含有氨、铵、胺的无机盐和有机物混合和混放,禁止与易燃易爆物质混放,同时还应与还原剂、碱类等分开存放。

3.循环水添加液氯工艺及相关要求

循环水加氯系统由氯源提供系统,气体计量投加系统,监测及安全保护系统三个部分共同组成。

3.1氯源提供系统

氯源提供系统的功能是为真空加氯系统提供充足的连续气源。

此系统由液氯钢瓶、液氯钢瓶歧管组件、液氯钢瓶自动切换器、氯气过滤器和真空调节器及管路组成。共配置四个1000公斤液氯钢瓶,将四个液氯钢瓶分为两组,每组两个液氯钢瓶。两组液氯钢瓶互为备用,当自动压力切换系统的压力开关探测到工作瓶氯气压力降低到规定范围时,则自动切换到备用瓶中,启动备用气源,以保证连续供氯。

系统配置两套液氯钢瓶歧管组件。其功能是将每组两个液氯钢瓶连接在一起以保证同时供氯。汇流排由50×50角钢焊成,长2米,高0.5米,以承托柔性管和氯气管。液氯钢瓶阀旁要放置开关扳手,一旦漏氯,可立即关闭瓶阀。

为防止氯气中的杂质进入真空调节器和加氯机内,系统中配置两个氯气过滤器。

系统配置两台真空调节器,一用一备,相互连成加氯机的气源,但必须注意同一时间只能用一套,避免压力不同而相互影响。调压器要连接220V电源进行加热,避免氯气重新液化。止回器要附装DN15聚乙烯排气软管降坡通向室外,附装防虫罩。调压器以前装DN20无缝钢管,止回器以后装DN20PVC塑料管及塑料管件,直至加氯机。

为保证安全供氯,与每组液氯钢瓶相接的加氯歧管均配有隔离阀。该系统完全由人工来进行操作。从液氯钢瓶出来的氯气经过滤器去除掉杂质以后,以有压状态进入到真空调节器中。真空调节器将来自液氯钢瓶的有压氯气转变为负压状态,并通过管道流到加氯机间与加氯机相连。通过加氯机的加氯量要与水流量成比例控制,一般都是根据水流量事先设定一个投加量,当循环水水流量发生变化时,加氯机可按设定比例自动调节投加量。

此氯源提供系统的所有管路都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3.2气体计量投加系统

此系统为加氯系统提供气体的精准计量及真空投加,包括真空加氯机和水射器。

加氯机进氯管从上面进入加氯机。DN20PVC出氯管从底部输出,经氯吸收间至室外埋入地下直至加氯点水射器。(DN20 输氯管长度只适用于150米以内,若长度在150至250米之间则管径应增为DN25,超过250米应增为DN32。)输氯管一旦出现破裂,则加氯机必须立即停止出氯,破裂处只能进入空气而不会泄漏氯气。这就是真空加氯在安全方面最大的优点。

配置两台真空加氯机(流量配比控制和复合环路控制),采用DN25固定喉管水射器。根据供水干管压力确定水射器高压供水压力和流量。但高压水的最低压力应不小于0.3Mpa,最低流量应不小于8立方米/小时。高压输水管径最小为DN25。水射器出口最短装DN25×0.6米直管段,然后装弯头、阀门和活接头,插入供水管。

为保证系统全真空运行,水射器安装在投加点。

3.3监测及安全保护系统

此系统是为加氯系统提供操作及运行监测,安全保护和报警的功能。由监测设备及安全保护设备组成。

配置两台电子秤,用于在线监测液氯钢瓶的总重或净重,并输出相应信号。在氯源提供系统中配置有两块膜片保护的氯压力表,用于监测氯气管线的压力。内装于加氯机内的膜片保护氯气真空表,用于监测加氯机控制阀上下游的真空管路真空度。在所有投加点水射器的压力水入口配置水压表,用于监测压力水水压;配置一台双探头漏氯报警仪,用于在线检测液氯钢瓶间和加氯机间氯气浓度,一旦氯气浓度超标及时提供报警。

在真空调节器中配有压力放泄阀。当有压氯气进入真空调节器中时,压力放泄阀启动,将氯气排放到室外,以免损坏设备。

当液氯钢瓶间的氯气发生泄漏时,漏氯处理由漏氯报警仪、轴流风机和氯气中和装置共同完成。当氯气出现泄漏时达到1ppm时,位于液氯钢瓶间的漏氯报警仪迅速作出反应;当氯气浓度达到3ppm时,该装置进行报警,同时给出信号联动开启轴流风机以排出氯气;当泄漏氯气浓度达到5ppm时氯气中和装置自动启动,同时关闭液氯钢瓶间的轴流风机,随后系统中的主机自动开启,将漏氯从地沟排出,被引入到吸收塔中,泄漏的氯气与碱液中和,漏氯处理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3.4操作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带面罩式胶布防毒衣,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应与易(可)燃物、醇类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应严格执行剧毒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4.三氯异氰尿酸添加工艺及相关要求

4.1添加工艺

在循环水吸水井顶上安装有强氯精溶解槽不锈钢框,人工将三氯异氰尿酸放置于不锈钢框内,再将不锈钢框缓慢放入循环水池中,通过水流将其溶解。根据循环水水质情况确定投加频次和投加量。强氯精的溶解时间约为24小时。此外在循环水系统回水管道上安装余氯在线分析仪,或溶解期间每4小时人工检测一次循环水回水余氯并记录观察余氯变化。

4.2操作注意事项

投加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护目镜、防毒防尘口罩及防酸碱手套。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投加时动作应轻缓,投加点通风应良好。

三、替代试用情况

循环水系统负责向装置输送经降温后的合格循环水,要求余氯在0.3-0.6之间。具体投加情况:

1.投加计划和方案

根据《循环水氧化性杀菌剂替换试验申请报告》,三氯异氰尿酸日使用量在100公斤左右,投加方式为人工冲击性投加。根据循环水水质及气温变化情况,4-6月每天投加100Kg,计划用量约9吨,7-9月份每天投加120Kg,计划用量约11吨。

初次投加测定水中余氯,控制余氯大于0.4mg/l。

正常运行水质监测指标:回水余氯0.3-0.6mg/L (投加4小时后采样分析)。

2.投加过程

投加采用将三氯异氰尿酸加入不锈钢框后放置在循环水中,投加地点2-3个,投加方式采用人工冲击性投加,投加频率为24小时一次。

3.替代效果数据及对比分析

循环水系统投加三氯异氰尿酸,最初投加时为75Kg/天,根据余氯情况逐步增加到100Kg/天,最后稳定在100-120Kg/天。通过对循环水系统投加液氯后系统的余氯统计发现,4月份投加时,余氯最大时为0.8mg/l,最小时为0.2mg/l,平均为0.45mg/l;5月份余氯最大时为1.0mg/l,最小时为0.1mg/l,平均为0.37mg/l;6月份余氯最大时为0.6mg/l,最小时为0.2mg/l,平均为0.39mg/l;7月份余氯最大时为0.8mg/l,最小时为0.2mg/l,平均为0.34mg/l;8月份余氯最大时为0.9mg/l,最小时为0.2mg/l,平均为0.41mg/l;9月份余氯最大时为0.8mg/l,最小时为0.3mg/l,平均为0.36mg/l。通过运行发现,当系统余氯小于0.3 mg/l或更低时,对系统投加非氧化性杀菌剂进行杀菌后,再加三氯异氰尿酸,系统余氯就可恢复至0.3 mg/l以上。据此可说明对于循环水系统来说,只要投加量合适,再辅以非氧化性杀菌剂,三氯异氰尿酸完全可以满足循环水杀菌要求。

四、评价结论

1.投加液氯特点

1.1优点

1.1.1使用范围广,使用历史长,工艺成熟。

1.1.2最大的优点是运行成本低。按每天投加液氯150-200Kg计,每月为4.5-6吨,按照每吨液氯1600元,每年液氯的购买成本为9-12万元左右。

1.2缺点和不足

1.2.1投加系统复杂。有供氯系统、计量系统、安全系统,由于液氯有强腐蚀性,造成设备故障多,如控制阀腐蚀泄露、单向阀泄露、加氯机连接管老化等,会出现漏氯现象,影响设备正常运行,还会威胁到巡检人员的安全。

1.2.2现场作业场所要求高。液氯为剧,空气中氯达到40-60mg/l时,呼吸0.5-1小时即会对人造成伤害,一方面要求作业环境良好,如通风、报警、应急等,另一方面对作业人员安全素质要求高。

1.2.3管理难度大。一般最低限度按照投加场所四瓶在线,四瓶备用计算,存放量为8吨,超过了液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5吨)标准,需要依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进行相关的辨识、定期评估、登记建档、在安监部门备案,在日常管理中,还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同时,购买时还需经公安部门同意后办理准购证,运输等要求苛刻。

2.投加三氯异氰尿酸特点

2.1优点

2.1.1投加过程简单,三氯异氰尿酸为固体粒状,储存性佳且稳定性高,使用安全方便。

2.1.2有强大粘泥剥离能力,有利于水质很快恢复。

2.1.3对添加系统不必进行大的改造,只要制作不锈钢框及相关吊装的电动或手动葫芦即可,实施简便易行。

2.2缺点和不足

2.2.1投加时一般采用人工将强氯精颗粒放入不锈钢框内,用电动或手动葫芦将不锈钢框放入循环水中,通过逐渐溶解,达到缓慢杀菌的目的,人工劳动强度大,而且不准确,水中的余氯与投加量无法实现精密控制。

2.2.2最大的缺点是运行成本高。按每天投加100-120Kg计,每月为3-3.6吨,按照每吨13000元,每年的购买成本为47-56万元左右。

3.结论

3.1对于化工生产使用循环水系统的降藻和杀菌来说,只要投加量合适,同时辅以非氧化性杀菌剂,三氯异氰尿酸完全可以满足稳定循环水水质的要求。

3.2随着对工艺安全要求的提高,用低毒物质三氯异氰尿酸替代高毒物质液氯也是大势所趋,它能大大降低工艺危险性,减少甚至消除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

3.3用三氯异氰尿酸替代液氯实施简单易行,大大提高了安全可靠性,但日常运行费用增加。

参考文献

[1]污水处理工,2011年8月,中国石化出版社.

第3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此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仅涉及*等十一个镇。上述地区今后将不再设置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

二、设置原则

本着“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批原则,统一有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工作。

三、数量控制

零售经营网点设置数量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习俗习惯、现有零售经营网点数量等情况。既要满足当地群众需要,又要有利于压遏非法经营活动,引导群众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产品,减少因劣质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在设置时,集镇范围(包括紧靠集镇的村庄)的零售经营网点之间距离要严格把关,必须保证相距50米以上;农村地区居住相对集中的每个自然村允许设置一家零售经营网点。

四、网点基本条件

1、建筑物必须是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物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须九层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2、周围100米范围内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场所、储存仓库;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营业场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离;50米范围内不能有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超市、老年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距离原有的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单位50米以上;25米范围内没有明火作业场所;集贸市场、超市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3、须采用烟花爆竹专营店形式或在经营其它商品的店内留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专用销售柜台进行兼营。其它商品的经营不得明显影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经营场所内用于烟花爆竹销售的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员疏散,集镇内还须保证消防车辆能顺畅进出。

6、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时间要求

(一)布点阶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报名登记(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日报》等媒体烟花爆竹网点设置通告,申请者到所在镇安全生产监管中队咨询增设工作要求,填写《*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2、经营场所检查及筛选(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组织现场踏勘,检查申请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凡符合基本条件但因各报名网点之间存在间距冲突(不足50米)或数量限制时,要优先选择专营店形式的申请者;若相互之间条件相同,则从中抽签产生。经营网点检查筛选结果要进行公布。各中队须在7月15日前将《布点申请书》报送市局。

3、布点核实及颁点通知书(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此“通知书”作为企业参与下一步正式申报时的凭据。

(二)申报准备阶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点通知书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1、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原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栏为空白)的申请人,应尽快到当地工商所办理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手续。

2、经营场所及设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经营、储存场所的场地准备;配备灭火器材(经营、储存场所须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储存场所须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记);经营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用柜;经营及储存场所内电线须采用套管(明线)或埋墙(暗线)处理;经营场所装璜时须选用不燃材料;烟花爆竹须单独存放;经营单位店面须设置明显的烟花爆竹零售标识。

3、制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由市烟花办统一起草相关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规定样式、统一发放;经营单位须将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挂放在墙上醒目位置。

4、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零售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须参加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每个网点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

5、委托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申请存放量超过50箱或设有专门储存场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注: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为省局最新规定为准。

(三)审批发证阶段(20*年9月16日开始)

1、申报材料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③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证书复印件;

④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⑤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⑥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或烟花爆竹存放承诺书。

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通知书(复印件)。

第⑥项材料说明:按规定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储存场所须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按规定不需要做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须提供承诺书(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且不私自设置仓储)。

注:以上7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目录。

2、申报审批程序

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在镇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始营业。

第4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课题组对河北省几所高校化学试剂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实验室管理工作,尤其是化学试剂的管理。虽然化学药品库管制度相对较完善,拥有了规范的药品出入库记录,但是药品的采购、使用和处置过程仍存在诸多问题。

1.1试剂采购的管理方式粗放

一是各实验室各自购买所需试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没有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申购,尤其科研上用到的有些试剂实验室已有,仍重复购买,而且采购渠道复杂,导致实验室同类药品质量良莠不齐,给试剂管理和实验室安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潜在的隐患。二是没有对单位教学周期内教学、科研所需的试剂量进行详细而合理的预算,一般只是根据眼前的需要信手捏来一些看似“差不多”的数据直接购买药品。而实际上,统计、测算学生常规实验中单位学生数所消耗的试剂量,能够快速地预算合理的试剂采购量。试剂采购管理方式的粗放,采购数量的“自由”,采购渠道的纷繁复杂,使得实验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1.2试剂使用全程监控制度不健全

化学试剂从库房被领出开始,直至化学试剂被使用、处置或销毁各个阶段,缺乏有效的监控和制度规范。化学试剂一经出库,便无人理会,化学试剂何时出库,出库量是多少,实用量是多少,余缺量是多少,剩余试剂去向何方,如何进行的处置等等,缺乏有效的监控,而每一个环节都应在制度的监控之下严密实施,否则,会对高校乃至社会产生极大的安全威胁。

1.3化学试剂遗留现象严重

目前各高校为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率,积极推行开放性实验室建设,人员流动的增加也加剧了化学试剂管理的难度。其中,化学试剂遗留现象尤为突出,主要原因有: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时造成的药品遗留;实验室管理人员更换过程中因交接程序不细致造成的药品遗留;任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沟通不及时造成的药品遗留;科研实验结束后,部分化学试剂暂不能用于其他实验项目而产生的遗留;实验教学中产生的暂时性药品遗留等等。上述诸多因素造成的化学试剂遗留日积月累,逐渐增多,而实验人员对遗留化学品的种类、性质、时间有效性等掌握不清而不能及时利用,往往选择新购药品,导致实验室药品管理问题越来越突显。

1.4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

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各高校虽然制定了相关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但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没有对危险废物的存放和总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的管理和处置权被分散到各专业实验室,而且对化学试剂总量的掌握程度不够细致,再者,各高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经费不到位甚至没有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经费,或由学校分摊给各院系和科研项目,从而导致随意倾倒化学废液的现象时有出现,给后期的废液排放管理及处置带来很大隐患。

2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模块的改进

2.1完善规章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做好化学试剂的管理工作,必须完善实验室规章制度,使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各专业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建立实验室化学试剂采购、验收入库、分类摆放、实验准备、使用和处置系统化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实现“用最少的人去做最多的事”,以最优的成本实现最高的价值。比如建立《化学试剂领用制度》《化学试剂安全管理办法》《化学试剂分类管理条例》《化学试剂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等。

2.2化学试剂信息化管理

随着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复杂化,高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变得越加繁重和复杂,这就迫切需要用计算机来进行辅助管理,以提高实验室管理工作效率。目前,各高校已建成覆盖整个校园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计算机网络来进行实验室管理成为了必然。因此,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一套化学试剂信息系统,实现化学试剂的全方位监管。提供各类试剂的详细资料,通过网络共享,相关人员即可简便快速地找到试剂的存放位置、数量、规格等信息,从而减轻实验室管理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而且保证教学科研所需试剂的供给量和质量,同时减少资源的浪费。

2.3强化管理人员责任,加强储藏条件建设

化学试剂的管理责任重大,不容忽视。熟知所有化学试剂的理化性质及分类规律是做好化学试剂管理的前提条件,合适的储藏条件是化学试剂管理的基础。首先,储藏室应具备通风、防潮、防火、防晒等基本条件,位置应设置在易于处理意外事故的地方,室内装有温度计、湿度计和灭火装置,危险药品按照国家公安部门的规定来存放和管理。另外,在墙上张贴实验室安全守则、药品使用规定以及意外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实验室管理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关乎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的成败。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经常给大脑“充电”,而且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细心。平时要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如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试剂有无变质,标签有无脱落,有无过期药品,教学试剂的处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而且做好不同课程的教学实验所用试剂的整理工作,对剩余试剂种类和数量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后期尽快再利用,防止药品的重复配制。

2.4全过程监控

2.4.1控制采购量,降低库存

药品的采购是教学科研的首要环节,为了避免粗放申购试剂数量过多、规格过高的浪费,或者数量不够、规格过低对实验的影响,通过表2计算的方法,可有效地控制试剂的数量和质量。在每学期末,各教研室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结合开展相应实验项目的学生人数,按照项目分析方法,统计计算所需试剂种类和实际用量,对每组学生消耗量进行精确计算(以ml、mg、g、滴为单位),再加上试剂的转移、润洗等少量消耗,进行合理估算并汇总。另外,汇总实验室目前剩余试剂,在保证实验顺利进行的基础上,能重复使用的重复使用,将所需量减去目前暂存量,最终核算出本学期所需药品的数量和规格。

2.4.2分类管理,降低风险

一方面是将验收合格的药品分类存放,例如按照其各自的化学性质,分为有机物类、无机物类和危险化学品等。每个区域再根据各自特点及性质进行排放,方便查找取用。如无机物可按周期表、试剂的字头排列、阴离子排列来排放,有机物按官能团分类排放,指示剂可按功能、颜色排放等。另一方面,将配制好的溶液按实验项目分类存放,并将试剂名称标记于柜门,以便学生之间的穿插使用,防止试剂的残存量过大。

2.4.3规范使用,降低成本

在保证实验成功的前提和提高学生能力的基础上,遵循安全、节约、保护环境的原则。贯彻环保理念,通过改进实验项目推进绿色化实验室建设,降低化学试剂的使用量和废液的排放量。比如,通过实验项目的改型不断改进,尽量用无毒试剂代替有毒试剂,尽量将实验试剂微量化,将实验项目串联,即将上一实验的“产品”作为下一个实验的“原料”。此外,能重复使用的试剂尽量重复使用,比如实验室有3mol/L的硫酸,当另外一实验恰好需要1mol/L的硫酸时即可将其稀释,而非放着3mol/L的另取浓硫酸再稀释。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用多少取多少,避免直接从试剂瓶取用,防止交叉污染导致整瓶试剂失效,使用时注意保护瓶签,避免试剂无签而无法使用,瓶塞用后立即盖上,以免灰尘及赃物落入试剂中。

3结语

第5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应急制度

为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我市在2006年就制定了《**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建立了响应机制,2007年又制定下发了《**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应急预案》,2008年又再次进行了充实完善,印发了《**市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又印发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彭环发〔2009〕262号)、修订了**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应急处置小组职责,公开了**市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联系方式,并由**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编印了《环境突发事件管理资料汇编》,提供排污单位以及企业从事环保工作人员阅读,促使企业更好地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夯实应急基础,完善应急物资

2009年,我局坚持值班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值守应急和信息汇总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值班登记、交接班制度。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采集和报送工作,通过良好值班制度的执行以及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来保障特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应急装备,采购水质快速监测仪烟气黑度仪、酸度计、GPS卫星定位系统、声级计、低频声级计、无线网卡、电筒、雨鞋、防酸碱手套。

为加快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保护环境,我局于2009年8月20日组织召开**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培训会议,主要培训了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增强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科学实用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储备加强实战演练、提升防范能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防范于未然,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应急演练

今年,我局从长效管理上狠抓落实,结合污染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开展了春节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开展环保执法综合检查、开展噪声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电解锰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开展环境安全月专项检查、“国庆平安”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文化市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集中整治、建筑钢材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工作检查、沙石场专项检查等专项行动,并将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准备情况作为检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

在日常巡查中,我局加强了对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针对我市辖区内使用酸、碱、盐、有机溶剂或其他化学品的企业很多,污染物排放量还很大,以彭环发〔2009〕248号下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完善与演练工作的通知》,将全市重点排污企业62家分为三批,明确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级别,要求企业限期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为了检验环境应急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和提高我局现有处置机构的应急能力,2009年11月25日,我局联合工业、安监在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开展了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主要内容为聚合釜停电、停水事故。演练中,按照已定的时间和方案,参演人员恪守岗位,相互配合,经过大家共同努力,险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演练顺利结束。这次演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技能。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情况

(一)化解“3月9日联邦污水管网堵塞险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9年3月9日,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联邦东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压坏光明路和正在建设的联邦东路交汇处的城市污水管道观测井盖,导致混凝土砖块、砂袋等落入排水管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影响了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生产废水的正常排放。上午10时,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现场巡查中,从联邦公司获知其废水管道与城市排污管道交汇处的废水排放不畅。在联邦公司和施工单位协调处置过程中,由于采取的堵塞物清除方法不当,加剧了堵塞,联邦公司及时调剂了废水排放量,避免了废水外溢。但到16时30分堵塞现象愈加严重,联邦制药环保负责人石泉生立即向我局报告。

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付超副市长报告,按付市长指示,环保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保证联邦公司生产废水的正常排放和堵塞物的清理疏通:

1、立即要求联邦公司进一步调剂减少废水排放量,启用应急池,将部分已处理废水抽入应急处理池暂存,为疏通堵塞管道创造条件,争取时间。

2、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调集了3台抽水泵、1台挖掘机等设备、设施,抽调了20多名抢修人员,并及时接通了临时用电,迅速展开抢险工作。18时30分,开始用抽水泵将堵塞点上游观测井的废水抽到相距15米远的下游观测井排放,保证了联邦公司的正常生产,同时,用挖掘机掘土约150方,以寻找堵塞点破管清理。在挖掘过程中,请**市消防大队支援,尝试用高压水枪冲出堵塞物,消除堵塞现象,未能成功。到22时20分完成破管清理堵塞物工作。进而对破管处用强力胶粘结高强度塑料,其外再用钢丝网浇注水泥混凝土进行管道修复。管道修复后,联邦公司生产废水开始逐步恢复正常排放。

3、22时50分,焦锋同志召集在场的有关部门同志,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兴彭公司、四川利基建设有限公司和联邦公司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好堵管事件。从今晚到明日9时,五个单位都要安排专人值班,加强对联邦公司废水排放和破管处修复情况的观测,做好异常情况的处理处置。二是要求联邦公司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做好联邦公司废水排放的协调与配合,联邦公司要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废水稳定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处理联邦公司废水的各项应急准备,确保联邦公司生产废水得到有效处理,保障环境安全。三是值班人员要对修复的管道进行昼夜观测,确保修复处无废水遗漏;在水泥混凝土凝固后,方可进行填土施工。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四是各单位要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消除原成都湔江化工厂遗留氧氯化磷重大环境隐患

2009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小鱼洞镇政府关于“小鱼洞镇罗阳村一废弃工厂内散发白色、刺鼻气体,附近农田作物已出现枯萎现象”的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处置。

现场调查情况: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小鱼洞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查明,废弃工厂为原成都湔江化工厂厂址,在其废弃厂址靠近东南角因地震已倒塌的仓库内,现场发现数十个(经现场逐一清点后为63个)塑料桶,塑料桶表面印有氧氯化磷字体。白色气体从部分塑料桶腐蚀破损口冒出,并有刺鼻气味,四处是因地震围墙倒塌后凌乱的砖瓦。在对四周观察后发现,散发的白色气体挥发极快,离场地10米外就闻不到刺鼻气味了,而塑料桶内物质没有流失现象。受腐蚀性气体的影响,现场紧临农田中种植的1.2亩川芎已有1/3出现枯萎、发黄、死亡现象。现场距离小鱼洞镇场镇约100米,距离我市饮用水源上游的湔江河岸边约200米。如果桶内所装物质一旦受外力影响流失进入湔江河,将给我市饮用水源造成巨大破坏。

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由于该事件现场在我市饮用水源上游,检查人员高度警惕,当即采取在现场四周布置警戒线进行隔离、把倾斜的桶置正等果断措施,使现场局势得到有效控制后,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和请示,并根据领导指示,迅速联系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即组织专业处置人员和运输车辆,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将所有塑料桶全部安全转移。

环境安全处置情况:在公司安排专人和准备好运输车辆后,3月11日上午局分管领导亲自带领相关人员赶到事发地点,联合小鱼洞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监督公司妥善处置现场和进行安全转移。

1、遗留物现场鉴别。公司专业处置人员在黄厂长带领下赶赴现场,经分辨、鉴别,确认桶内物质为氧氯化磷。氧氯化磷为透明发烟液体,属酸性腐蚀品,遇水猛烈分解,分解为氯化氢、氧化磷、磷烷,同时产生大量的热和浓烟;如出现异常情况,可以与石灰中和进行应急处置。围墙倒塌时已砸坏8个塑料桶,仍有63桶,每桶50kg,共计约3150kg。由于近期降雨,被砸坏塑料桶内的氧氯化磷遇水发生分解,腐蚀塑料桶并产生大量烟雾,并产生热量影响相邻塑料桶,使部份相邻塑料桶严重变形。

2、遗留原因调查。经现场调查公司专业人员,该批氧氯化磷,因堆置在公司已废弃多年堆放杂物的房间内,以前多次现场检查没有被发现,在2001年原厂被公司收购时也未列入原料名单,在“5.12”地震后,周围设施受到破坏,塑料桶才显露出来。

3、安全转移。公司专业处置人员穿戴专业防化服装,在我局执法人员和政府人员的监控下,经3个小时的紧张工作,将所有氧氯化磷塑料桶稳妥、安全地转移上运输车辆,并用200kg石灰对遗留现场进行环境安全处置。

在场人员现场商议了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应采用的措施,并在车厢内备好应急需要的200kg石灰,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现场处理,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确保运输过程不出一丝一毫危险后,我局执法车辆作为导引车辆并全程监督运输过程,运输车辆在公司监控车辆的监视下安全转移运输至公司。63桶氧氯化磷安全运至公司后,暂存渣场(存有大量石灰,出现紧急情况可以用石灰进行紧急处置),实行警戒隔离,采取防雨、防渗、防流失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在小鱼洞镇政府、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的配合下,此次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存在的巨大环境安全隐患得到了化解。

4、进一步处置处理措施

责成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安排氧氯化磷详细成份分析工作,待分析结束后,针对所含成份制定具体的处理处置方案,报我局同意后再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公司在组织实施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继续做好各种环境安全应急工作,确保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环境安全。

(三)消除遗弃氯气、氨气储罐环境安全隐患

我局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及使用危化品的老、旧、倒闭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中,于2009年4月30日发现,龙门山镇的原彭县蛇纹矿旧厂房内有4个装有不明气体钢制储罐,在龙门山镇团山村村委会内,遗留有1个装有不明气体的钢制储罐,且无人看管。经现场调查、核实查明,装有不明气体的5个钢制储罐(长=180CM,直径=60CM)其中4个遗弃在龙门山镇团山村原彭县蛇纹矿旧厂房内的为装有氯气的储罐,该车间为一硅加工车间,蛇纹矿倒闭后该厂房租借私人进行生产,2002年,因经营不善倒闭,至今未对车间内遗留的液氯进行处置。另一储罐为原团山村化工厂所遗弃,该厂于1996年倒闭,经核实查明,遗留的为装有氨气的钢制储罐,且有外泄现象。“5.12”地震后,放置原彭县蛇纹矿的4个钢制储罐的厂房均倒塌,储罐暴露在外无人看管,位于团山村化工厂内的1个储罐经当地村民发现,转移至该村村委会存放。

现场处置:发现这一情况后,我局立即联系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对现场遗弃的5个钢制储罐进行处置。由于这5个钢制储罐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锈腐现象,随时有破裂泄露的危险,因两处遗弃地点都距离白水河约100米,周围存在大量的住户,一旦泄露,将对我市饮用水源及周围居民造成严重威胁。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方面在龙门山镇政府的配合下,设立警戒范围,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看管,另一方面,立即联系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转移处置:

1、氯气罐的处置情况

2009年4月30日下午,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安排专业处置人员赶到现场,在该公司的协助下,将遗留在彭县蛇纹矿内的4个装有氯气的钢制储罐转移至该公司存放、处置。同时,我局要求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在储罐转移至公司后,立即安排人员对储罐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在进一步确定成分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利用,并将处置情况报告我局。

2、氨气罐的处置情况

因**市没有具备处置氨气资质的单位,我局立即与成都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委托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危化品运营资质单位于2009年5月18日将1个氨气储罐安全转移到青川县,交由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置,并在转移过程中加强跟踪监督,确保了安全转移。

此项处置行动在龙门山镇政府、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配合下,行动迅速、措施果断有力,及时消除危害,环境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化解。

(四)运送盐酸罐车在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发生泄漏事故处置情况

自贡顺心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徐进,驾驶容积30吨的川C09382车载着自贡鸿鹤化工厂生产的31%的浓盐酸15吨,到达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6APA102提炼车间外盐酸贮罐处,准备将盐酸转移入贮罐。约17时10分,由于运输车手制动系统故障,车辆自动后退使罐体尾端中下部撞在排污天管桥架柱上而破裂造成盐酸泄漏事故,约有10吨盐酸泄漏在附近厂区的路面,少量流入雨水沟和排污系统内。

事故安全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联邦公司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出动工人100多名、消防车5台(未使用)、铲车3台、装卸车1台,采取堵截措施阻止泄漏盐酸大面积漫延,采取中和等果断措施降低盐酸的酸性和对环境的危害。

一是分段堵截。在102车间外、6APA发酵车间周边路面和6APA发酵车间东面雨水沟等三处分三段采用砂子进行堵截,共耗用砂子8吨多。

17时20分,我局接到市政府办关于联邦公司内30吨盐酸泄漏事故的电话通知。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与控制污染源。

二是中和处理。对于堵截在路面和雨水沟里的盐酸,采用袋装碳酸氢钠、碳酸钾等碱性化学品进行中和,并用砂子、粉煤灰等进行吸附;对于进入排污沟的盐酸采取碳酸氢钠,在各阴井口进行分段中和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再处理,耗用碳酸氢钠和碳酸钾各4吨,耗用砂子和粉煤灰15吨。

到17时40分,险情得到控制,到19时,泄漏的盐酸基本处置完毕。对于吸附用的砂子和粉煤灰,当即清运到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粉煤灰堆场,一律不得外运。到19时30分,全部完成清运和现场清理工作。

三是上下协调污水处理。首先是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随时监控污水的pH值和污水处理效果。其次是通知下游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领导还亲临现场积极参与处置工作。通过严密监控和入水pH值调节,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直正常运行,污水处理效果和出水水质未出现异常。

四是及时监测水体水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9年11月17日18时07分对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发酵车间外东南角排沟内清下水(堵住未排)、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和场外东南方向农灌沟水及时采样进行了分析,场外东南方向农灌沟水质正常,清下水pH值呈酸性,清下水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水中氯化物偏高,已经不同程度地受到泄漏盐酸的影响。为掌握有关水体水质变化情况,于当日21时58分再次采样及时进行水质分析,清下水(堵住未排)pH值仍呈酸性,且在下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氯化物还略偏高。

由于组织有力,处置及时,措施得当,使该事故得到及时正确处置,确保了环境安全,避免了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氯气泄漏事故处置情况

2009年11月27日20时45分,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液氯包装岗位在检修过程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我局21时50分接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和市安监局的报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22时10分到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了解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打开喷淋装置对泄漏的氯气采用喷淋稀释等应急措施减少对周围的环境,稀释废水排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并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已经处置结束,造成事故的汽化器(A)底部阀门已修复完毕。经详细调查,该事故是由于液氯岗位在检修汽化器底部阀门的过程中阀门自行炸裂致使气化器中部分氯气泄漏排向环境,估计对下风向的村民生活和生产可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部分损害。

2009年12月1日我局联合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九尺镇党委政府,会同华融化工公司共同协调,对事故处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1、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农作物伤害,如果绝产的,按照市价补偿;如果减产的,按照减产情况进行补偿;2、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家畜、家禽受害,如果死亡的,按照市价补偿;如果需要医治的,按照医治费用进行补偿;3、对相关人员的体检和治疗,按照实际体检和治疗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目前,公司的生产已恢复正常。

五、存在的问题

第6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引言

实验室是我国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服务文化传承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和场所,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室体系,是有效提升院校的综合实力,构建体系完备的研究型院校的主要内容。在高校办学要求与教育理念得到快速提升的背景下,传统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的弊端日渐突出,进而使其成为实验室主要的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我国高校实验室普遍储存多种辐射、有毒、易爆、易燃等化学物品及容易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子仪器及设备设施,加之实验室的工作环境,通常处于超低温、高压、高温及微波、强磁、真空、高转速、强电、辐射等危险环境中,如果在实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存方不当等情况,将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严重地威胁着学生与教师的财产与生命安全。因此安全管理体系,在实验室管理中拥有着难以替代的地位,同时也是推动实验教学有序进行的基础支持。

1.实验室安全管理所面临的新挑战

首先,责任压力增大。我国相关政府机关对实验室安全核查的力度与频率逐渐提升,国务院在《安全综合管理方案》中指出:增强实验室安全治理工作,能够有效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高校师生命财产的安全。2015年,教育部在针对高校实验室安全问题上,明确规定,高校应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保障实验室的安全性,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将作为重点单位进行深入检查。2018年中旬,教育部先后落实“飞行检查”机制,每个高校平均检查一天,并在检查过程中对待检院校不作提前通知。由此可见,我国教育部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较大,学校所面临的压力和责任也得到明显提升。其次环保意识提升。安全事故是严重威胁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因子,在追责体系日渐完善及安全检查力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实验室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普遍的强化。2015年教育部的安全检查活动,也从侧面充分反映出高校在实验室管理层面上的变化,并促使高校逐渐构建出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使安全管理问题得到有效的破解,现阶段我国有部分院校已经建设了技术安全课,构建了相应的专项基金,全面落实教育部对季度、月度安全检查的要求,提升了高校的安全环保理念。最后是健康要求的增强,西方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健康组织部门,譬如牛津大学的安全与健康委员会,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制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政策与方针,与此同时牛津大学还设立了健康咨询部门,由各专业的学生组成,以此为安全与健康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出策略。而香港大学也设有类似的管理部门,即环境、安全与健康事务处,并在实验室管理机制中拥有监督与咨询的功能。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民对幸福生活的需求日渐提升。对高校实验室管理来讲,构建温馨、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是学校教师与学生共同的需求,基于此,实验室不仅要满足环境舒适、湿度温度、分贝适宜的基本需求,还要构建出良好的健康保障机制,满足高校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健康环境的需求。此外,在新形势、新挑战的背景下,高校传统管理制度的弊端与不足日渐突出,严重影响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现状

2.1管理制度不健全

责任主体模糊、多头管理现象严重,是实验室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高校普遍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且主要由不同职能的学院或机关承担,责任不清、政出多门的现象较为显著。部分院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设备管理处、学校实验室及国资处进行负责,而部分院校的实验室管理责任主要由科研处和教务处按科研分类、教学实验等形式进行管理。表面上,实验室拥有较强的管理机制,然而由于多头管理的问题,导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实处,无法满足新形式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发展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缺乏专业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并且在职人员普遍缺乏专业背景,在安全管理效率与质量层面上,差强人意,难以推动安全管理体系的顺利发展。其次,无法可依。根据相关调查发现,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安全领导小组,相关管理手段及理念较为落后,致使不规范的处理办法与事故认定,不完备的应急预案与监督机制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与实行,进而导致实验室管理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2管理经费不充足

我国高校管理部门普遍面临着教育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过于注重科研领域的资源配置,从而忽视实验室资金的匹配,具体表现为,高校实验楼及实验设备设施相对老旧、建设资金及成本有限,并且大部分实验楼主要是通过其他房屋的改建与调整形成的,进而造成,烟感、监控、洗眼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到位,燃气管道、水电布局不合规,电线乱接私拉现象严重,此外办公区与实验区混在一起,极大地提升了教学楼的安全隐患。在化学实验室层面上,我国高校普遍缺乏相应的实际存储库房,导致大量危险试剂存放或储存在实验室内部,既不符合相关存储标准,又提升了实验室的危险系数,导致气瓶性质相冲、不固定的气体混放在一起,一旦出现任何电火花、电压紊乱等现象,将导致实验室火灾及爆炸等安全问题的发生,严重威胁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而在相关安全设施的投入上,由于经费的不到位,使气体泄漏、燃气报警等报警设施没有充分地应用到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环节中,特别在民办高校院校中,经费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

2.3监管机制不严谨

首先,在购买审批层面上,实验设备及药品的采购管理日渐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且大部分销售市场不具备实验物品经销许可证,加之部分院校在选购化学品时,对采购物品的质量及价格存在较高的关注度,从而导致其对经销商的资历及许可证的重视程度不足,此外,我国大部分高校教师普遍存在“先上车后购票”的问题,致使实验室管理人员相当被动,难以根据实验物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安全管理。其次,在使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高校实验室管理者在记录物品台账的过程中,存在简单记录或不记录的问题,造成管理者难以准确把握实验物品的应用明晰,影响了物品年度使用登记及统计工作。此外,实验室物品的使用时间不明、库存规模不清、随意取用现象严重,为校园治安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最后是废弃物处置问题。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师生环保意识欠缺、废弃物处置不当、随意倾倒化学物品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并且大部分实验室的废弃物管理程式混乱,没有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记录,标签、包装不合规,造成废弃物难以得到有效运输与转移。

2.4安全意识的缺乏

首先,培训不到位,虽然现阶段我国高校普遍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然而由于安全教育工作的不深入与不细致,导致完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与成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机制难以得到有效落实,部分院校甚至出现教材与师资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教育体系下,高校学生将难以深入地掌握并理解安全教育知识,导致安全教育表面化、形式化、内容空泛,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实验教学中。其次,技能培育不到位,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高校实验室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由操作不当、物品存放不当等因素造成的。由于高校管理人员缺乏设备操作、设备使用、事故应急、三废处理等理论知识,导致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实验设备、设施及物品受到严重的损害,极大地威胁了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所以构建安全培训机制,提升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能够有效增强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系数,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健康发展。

3.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制的实践策略

3.1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体系

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需要以完善的管理制度为支持,制度建设贯穿了高校实验室安全体系构建的全过程,需要高校相关负责人在全面梳理安全管理问题的前提下,结合对实验室制度的研究与分析,补充并完善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构建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通常来讲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建设。首先,加强安全管理的理念设计与顶层设计,构建出相应的工作小组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实验室管理的实施、组织及领导工作,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其次,落实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等管理理念,即全面深化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再次,引入措施有力、奖惩分明、责任明确的评价体系,提升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落实隐患通报机制与隐患约谈体系。最后,加强实验室物品采购的处理、使用、存储、采购的监管制度,并要求高校在各项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形成中,应参考地方或国家相关的法规法律体系,全面规范实验室管理的制度体系,使其有法可依、有据可依,使各项操作流程更具规范性与操作性。

3.2加强实验室配套资金的供给力度

为有效培养高校学生的环保与安全意识,规避实验室违规操作、随意排放危险废弃物问题,高校应构建出基于废弃物处置的管理经费,并根据实验室发展情况及废弃物处置规模,对专项经费进行动态化调整,以此实现合理利用实验经费的目标。在经费来源层面,废弃物的处置经费可由院校部分承担转变为全额承担,满足教育部对废弃物排放的相应要求。除此之外,在新形势背景下,高校应创立废弃物存放库房,并由二级学院的管理人员作为库房的管理者,使其在定期回收或整理散落在实验室中的危险物品及设备设施的过程中,规避高危废弃物对实验教师及学生的威胁。而在宏观层面上,高校应设置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其用途主要有,对实验室进行监控覆盖,改善气瓶房设备设施,购进并完善防爆设施,置办急救药品与洗眼器等设备等,以此在紧急情况出现后,最大限度地确保高校师生及实验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然而在专业人才匮缺的问题上,高校可将专项经费应用在专业人才引进、培训及奖励的层面上,提升高校安全管理团队的质量,推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3.3构建信息化的实验室管理机制

为有效提升实验物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高校需要构建出集实验物品使用、存储、采购、回收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实验室物品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在实际的构建过程中,高校应通过招标的形式筛选出优质的经销上,并以此作为高校实验室实验物品的供应商。在实验教学阶段,高校教师和经过授权的学生群体,能够通过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对所需要的实验物品进行检索与筛查,并在订单确认后,将数据信息共享给校级监管机构进行审核,随后由供应商安排送货,进而完成实验物品的筛选、采购及审核等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管理者能够实时监控实验物品的采购流程、应用流程,从而为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课题组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库存台账进行及时地更新,把握库房的存放量,提升库房的存储效率。与此同时,管理平台的数据统计模块,能够有效实现实验物品的回收统计、存量统计及订单统计的目标,使实验物品的“流向”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对规范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3.4深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培训体系

实验室的安全培训工作对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提升实验室的安全系数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及制约,导致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存在流于表面化,形式化,对此,高校应在提升实验室管理者安全教育意识的基础上,加大安全教育力度。首先,实验室教师应在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安全教育教材,制定安全手册,开设安全教育宣传栏或网站,利用安全讲座的形式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能力,使实验室安全管理更具规范性、实效性与有效性。其次,高校应将实验室操作规范作为评价学生学科成绩的重要抓手,使学生在获取实验知识的同时,深化安全教育的内容,提升对实验室安全操作的重视。然而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高校教师应明确实验操作在整个实验教学中的评价比例,如果比例较大,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课业学习质量,如果比例较小,将难以引起学生群体对“规范操作”的重视,因此教师需要将操作规范与各项评价内容相结合,使其成为学生参与实验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结语

第7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S73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建筑业,必须发展绿色建筑,改变当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模式,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全面倡导与实施绿色施工,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对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更新和拓展,加强绿色环保意识,从而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构筑绿色环保型社会做出贡献。

一、绿色施工的概念及特点

1、系统化

绿色施工具有系统化特征,其系统内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运行、竣工等主要步骤。在传统施工中虽然也有涉及到环境保护与节能,但是只在局部环节实施;而绿色施工倡导系统整体的参与,注重最终整体效果,要求从施工开始到结束都贯彻绿色施工的理念。

2、社会化

在传统施工中,主要依靠施工现场人员对材料的选择、设备的操作来实现节能减排的效果,而绿色施工主要是通过理念对全社会所有人员的灌输,来实现对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支撑与监督。唯有对全体社会人员实现绿色理念的培训与传递,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施工。

3、信息化

绿色施工的信息化主要体现在当前国家通过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实现信息化施工,依靠动态参数来设定施工量,实现动态施工管理的方式。而传统的施工管理主要是采用定性方法来决定施工机械、材料的种类与数量,但是固定机械无法决定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量的动态变化,因而会产生机器与工程量不匹配、材料数量不符合机械设备要求的现象,整个工程很少会实现节能、低碳、环保的目标。绿色施工的信息化能够实现资源的及时与科学调配,最终实现建筑工程的高效、环保与节能。

4、一体化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投入机械设备数量越少,实现的绿色环保效果越好。传统的施工中,一般采用的都是具有单一功能的机械设备,而绿色施工理念下需要的是具有一体化的机械设备,一台机械设备能够完成多种工序,所以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数量;同时减少操作人员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减少机械设备损耗、降低人员配置、减少环境污染的最终目标。

二、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针对目前全社会还没有广泛形成对绿色施工的基本认识和动意识,应进一步加强对公众的绿色施工意识,挖掘人们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积极性,使人民大众充分认识到绿色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价值,并由此逐步的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健康的推动机制。在具体的宣传过程中要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推广,我们应该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和筹划设计人员进行这种意识的重点宣传,只有他们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理,在实际的施工中才能实现更好的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另一方面要对建筑工人进行宣传,让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实行绿色建筑施工。

2、 加强资源、能源在施工现场的管理

其一就是能源管理。能源管理有两个主要目的:减少能源对环境的污染和节约能源。具体的施工需要从设备和施工工艺着手。但是在对设备及工艺进行选择时要优先选择耗能量少的机械以及绿色环保的工艺,在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降低不必要的浪费。第二就是资源的管理问题。对资源进行管理就是防止施工现场的水资源污染,对其进行保护。控制用水量,善于对污水和雨水进行收集和利用。把废水进行沉淀处理之后,可以应用到水质要求不高的项目中,达到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3、 选择高质量的绿色施工材料

材料的质量和价格是建筑施工中考虑的比较多的问题,往往很少关注材料的成分,但是在那些价格比较低廉的材料里大都含有污染物质甚至是有害物质,例如甲醛、苯等等。因此施工材料的管理也是绿色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予以重视,减少因材料问题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相关标准、选择绿色环保的施工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施工是按照图纸要求完成的,保证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的标准。

4、 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杜绝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机具、和产品,选择的设备功率与负载相匹配。同时加强施工机械管理,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及计量工作。禁止使用粘土砖,墙体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保护耕地,同时减轻工程结构自重,增加使用面积,加快施工进度。

5、环境保护措施

(1) 扬尘控制措施

土方开挖、回填土产生扬尘控制措施土方铲运卸等环节应设置专人淋水降尘,挖运土方车辆经过的场内路线和回填土作业时有专人清扫、喷洒防扬尘措施,现场地表扬尘控制措施,尽量增大现场道路硬化、绿化面积、未硬化绿化的部分可覆盖一层细石子、禁止浮土露天。运输车辆驶出现场前要将车轮和槽帮冲洗干净。同时,在施工现场的出口处,设车轮冲洗池,确保车辆出场前清洗掉车轮上的泥土,并设专人及时清扫车辆运输过程中遗洒至现场的物料。大风时应禁止搅拌作业,必须进行作业时采取有效的围挡和降尘措施。此外,应将清洁生产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指定响应控制指标。施工现场的垃圾站应定时清理,并有封闭措施,清理建筑物内垃圾时在装卸等环节中,应尽量减少扬尘和遗洒。

(2)废气排放控制措施

施工机械应加装烟气处理装置,并对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在防水、装修、防腐施工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时,要有密封防泄露措施,并尽量减少挥发,严禁遗洒。

(3)施工污水治理措施

搅拌站、混凝土泵等施工场所产生的污水,在污水出口处设立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沉淀池内的沉淀物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沉淀处理后的污水应尽量循环使用,对产生含油、含化学品的污水和废液,采取单独的污水罐或污水桶收集起来,定期委托有污水消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噪声污染防治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噪声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方案。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和投入运行前要认真执行设备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机械噪声。混凝土施工尽可能选用环保型振捣棒,对混凝土振捣人员进行交底,确保其操作时,不振钢筋和模板,做到快插慢拔,减少空转的时间。模板、脚手架支拆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同时,还应坚持对结构施工期间的噪声检测,发现超标时,对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根据环保噪声标准日夜要求的不同,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时间,将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分项如混凝土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避免混凝土搅拌和振捣扰民。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因施工需要场地噪声超过标准限制或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报建设部门批准,并在环保部门备案。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在开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而产生噪声。对无法避免的强噪声源必要采取隔离降噪措施。此外,夜间作业时要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夜间施工的管理规定,夜间禁止打桩和拆迁工作,保证居民有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

(5)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对所有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将废弃物分为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不可回收的无毒无害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三类。对分类存放的各类废弃物,进行明显的标识,即标明废弃物的种类。对废弃物的外运,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外运前,应对废弃物进行严密覆盖,防止遗洒。

6、 可回收资源的利用

对于那些城市中的可以回收利用的固体建筑物的垃圾,可以在分清类别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物的整体性能的控制,保证对整体的垃圾进行再分配与循环利用,这样在减少城市垃圾的污染,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调控,这样从根本上加强了整体的智能性分配,保证减低企业处理拉加德运输以及资金消耗费用的开支,这样也为建筑工程的综合性调整提供了方便,同事还可以进行再回收或者重复再利用施工材料,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中也能响应的减少建筑污染。

总之,绿色施工有助于施工单位节能降耗,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有助于施工单位提升社会形象,促进其长期发展; 有助于施工单位开展创新,促进其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 孙佩刚.基于绿色施工管理理念下如何创新建筑施工管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02)

第8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关键词】建筑装饰材料;污染;控制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生活质量和生活品味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各类建筑装饰材料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但目前建筑装饰材料鱼目混珠,许多材料中含有有毒化学品,污染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对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对建筑装饰材料的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已成为当前建筑装饰界普遍关注的课题。

一、建筑装饰材料污染的主要危害

当前,无论是新建办公楼、酒店还是起居住所,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室内装饰。刚施工完成的室内装饰,往往显得很漂亮,从地面、墙面到天花,从厨房到卫生间,都富有艺术感。但是,装饰后的室内环境却普遍存在着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其严重危害已经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共识。通过深入研究发现,装修后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环境不断恶化,室内环境饱受室外大气污染的影响。另一方面,建筑装饰材料中存在诸如甲醛、氨、氡等较多的有害物质,也日益污染了人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和生活环境,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建筑装饰材料污染的种类和来源

一是氡。氡主要存在与自然界的各式矿石中,它是一种放射性气体,无色无味,是由放射性元素镭衰变形成的。在放射氡的材料中,包括了水泥、石砖等等,其中以花岗岩放射超标最多,同时花岗岩又是当前建筑装饰的主要材料之一,从而导致了建筑装饰过程中氡的大量生成。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报道,氡是一种重要的致癌物质,是仅次于吸烟导致肺癌的重要因素,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脑血管、免疫系统等有着严重的伤害。

二是甲醛。甲醛是被人们熟知的有害物质,是一种无色的刺激性气体,可以严重的刺激人的视觉、嗅觉等器官,引起,造成人流泪、咳嗽、气喘等症状,甚至可以造成人心肺功能、肝肾功能的损伤。甲醛主要产生于室内装饰材料,包括胶合板、密制木板等在内的装修装饰材料都易产生甲醛,甲醛产生后极易向室内环境中扩散释放,挥发能力极强,可以对室内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再加上一些生产装饰材料的工厂,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制作工艺、制作程序不规范,将不合格的板材使用了劣质胶水,更造成了甲醛的大量产生。

三是苯。苯是一种无色且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极易挥发,对人的皮肤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当前,各种建筑装饰材料中含苯量较大,特别是一些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苯的挥发速度最快、危害最甚。突然接触并吸入苯气体,会导致人体出现头晕、头痛、恶心、胸闷、乏力、意识模糊等现象,严重的会昏迷甚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长期接触苯气体可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晕、失眠、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人体的皮肤、眼睛和上呼吸道会被严重刺激,有的甚至出现血小板、白细胞减少,造成骨髓造血功能发生障碍,对人体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四是氨。氨主要产生于建筑工程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这些物质随着装修装饰过程中温度、湿度的变化,产生氨气进行挥发,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和腐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氨会吸收所接触组织的水分,使组织蛋白严重变性,破坏组织细胞结构。使脂肪细胞皂化。对人体来讲,长时间接触吸入氨气,会严重刺激人体喉咙,造成声音嘶哑、喉咙水肿、痉挛,严重的会导致人的心脏停止跳动或呼吸停止,危机生命安全。

三、建筑装饰材料污染的控制办法

针对建筑装饰材料存在的不同程度污染,在建筑装修装修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从建筑装饰材料污染源头控制抓起,着重在建筑装饰材料的采购运用、科学合理施工过程、严格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防范,控制污染,保证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采购运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要超前考虑准备,制定符合实际的室内环境监理方案。在用户入住之前,相关单位要对室内环境进行空气质量检测,通过检测结果对空气质量作出综合评价,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开始建筑施工前,要采购符合标准的建筑装饰材料,材料要尽量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经过检测认证的装饰材料。比如:内墙涂料方面,要严禁使用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对于建筑石材,要慎重选用,严格检查石材的放射性等级。同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要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进场检验检查记录,其中,材料进场报验单必须包含环境指标的控制内容。对于不同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严格检查验收放射性指标。其中,对于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要严格检查其放射性指标;对于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要检查其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对于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要检查其游离甲醛等。

二是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以预防为原则,对建筑装饰材料的污染情况,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具体施工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控制污染物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进入工地,要采取科学的施工工艺和严格施工流程,想尽办法减少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具体来说,要让表面装饰的油漆、涂料充分固化,进而形成抑制甲醛散发的稳定层;要注意填平、密封地板和墙上的所有裂缝,从而加强施工工艺的控制。同时,要注意严禁使用苯、甲苯、二甲苯等物质,进行大面积的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这些物质容易残留挥发大量有害气体。对于涂料、胶合剂、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的使用,要做好封闭存放。在选择家具时,应尽可能的选择质量标准高、刺激性气味较小的产品,要查看家具用的刨花板是否全部封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空气污染。

三是要严格做好工程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的检查验收是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材料的环境质量等相关资料要齐全完备,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要符合规定。同时,要注意在工程完全竣工七天后,待有害气体有效挥发后,再按照检查验收规范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要预先留出一定的时间,在工程完工后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同时,要适当考虑到雨季对室内污染物散发的影响,在竣工验收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换气。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下一步经济社会的告诉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必将进一步得到提升,广大群众改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的欲求和期望也将日益强烈。只有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筑装饰材料污染的危害,了解清楚污染的来源和种类,在工程的装饰装修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从建筑装饰材料污染源头控制抓起,着重在建筑装饰材料的采购运用、科学合理施工过程、严格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防范,控制污染。具体来说,施工过程中要采购运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科学严谨合理的施工,同时严格做好工程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才能保证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一个绿色、健康、温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曾利群;李坦平.浅析建筑物室内污染的危害与防治[J].《建材发展导向》.2003年第05期.

[2]张宏祥;吴红利.装饰材料带来的污染与控制[J].《陕西建筑与建材》.2004年第02期.

[3]王坚.严控建筑装饰材料使用,防治室内环境污染[J].《广东建材》.2004年第11期.

[4]张熙;胡松;黄进.浅议建筑装饰材料与室内空气污染[J].《山西建筑》.2007年第19期.

第9篇:化学品存放量要求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