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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合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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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合法

第1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研究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起点。研究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和本质等基本范畴是非常必要的。

    电子合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之前,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后来产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一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

    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换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2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因而必须有可以证明的协议存在。(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合同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订立合同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务协议。从广义上说,“不论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线合同,也不论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承诺,只要合同订立过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均可包括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商务合同一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是合同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致使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发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形式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议。

    电子合同本质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但是,“电子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得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一种工具,是一种高级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设备(如计算机和电话线),就可以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发生商业交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惯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开展信息交流和发生商务行为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一词来描述区别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实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况,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形式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种环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还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点概括为,“一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二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发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与服务,来确定其归属及对方身份。三是合同行为事实要素的确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判别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到达以及到达的时点。尽管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电子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它仍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第2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签名 合同法 要约和承诺

21世纪是信息时代,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被广泛的应用于人们的商业交易中。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而且也改变了商业伙伴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模式,它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变革,同时也影响着人类的生活,使人类有了全新的生活体验和更高的生活质量。

一、 电子商务合同概述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学者的一般理解,“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用光学手段、电子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它是独立于传统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一种新型合同形式。电子商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以“数据电文”形式拟定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是专指以交易为目的,由EDI(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拟定的合同。

(二)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1.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具有虚拟性。

(1)订立过程的网络化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过程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的,其载体也脱离了过去单一的纸质形式,转为数据电文的形式。电子合同储存介质具有磁性化、无纸化的特征,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通讯功能各种信息,也就是通过网络来传输信息流。

(2)交易主体的虚拟化

电子商务合同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主体互不见面,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传递要约或承诺信息。简而言之,合同的缔约人是虚拟化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作为网络供应商也可以同时与大量客户缔结电子合同,因此,扩大了交易覆盖范围。

2.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电子商务合同采用的是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没有主营业地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问题突出

电子商务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易改动性和易消失性,作为证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电子商务合同的保密性难以保证。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互联网缔结,这就给了某些黑客或者技术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信息的机会。

二、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即要约与承诺

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改意思表示的约束。”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形式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上述要约的特征也适用于电子要约。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动的特点。应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软件、网上服务、销售实物。第三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前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所以,《合同法》第14 条的规定应该作为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2.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首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承诺是通过网络做出的承诺,需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的构成要件: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其次,电子合同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人做出承诺的方式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为点击的方式。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要件

1.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般合同生效都会要求合同订立的主体具有缔结该合同的行为能力,电子商务合同也不例外。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里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2.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

(1) 意思表示的真实是任何民商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即再缔约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和误解等瑕疵,始终贯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意愿相一致。在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交易手段时,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有着其特殊性.

三、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救济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履行的主体必须是合同所确定的主体,履行的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的时间地点恰当。举个例子来说,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如果是离线交付,债务人必须依照约定发货,或者由债权人自提。如果是网上交付,为了保证交付标的的质量,网上交付的一方就需要给另一方合理检验的机会。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就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这包括当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给予债务人适当的便利条件,并应适当受领给付。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是信息产品交易,合同终止是由于违约引起的,还应当采取终止访问、停止使用等措施。

电子商务合同的争议常常被称为“无国界”争议,面对着过于沉重的诉讼负担,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其主要解决方式有在线仲裁和在线调解以下两种。

四、 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现状

国际电子商务的日新月异,引起了我国的高度重视,相比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研究,我国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研究方面相对落后,为了在这个领域内尽快发展,研究出一些法律措施,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我国积极参加了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交流和讨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调整电子商务合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具体措施

1. 完善法律制度,培养复合式法律人才。

我国暂时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研究水平不能制订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合同法,不妨先加入一些相关国际条约亦或对现行有关法律作扩大解释,使现有的网上交易秩序得以有效规制从而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模式,其所涉及到的知识范围更加广阔,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从而更好的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本质进行深入的研究。

2. 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行为环境的特殊性,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

3. 将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国际化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为为工具进行商业交易。可以说,是一种无国界的商业活动。将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国际化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规范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减少规则冲突。

总之,商品经济交中,交易模式推动者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日新月异的变化,突飞猛进的发展都让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和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如何将电子商务合同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是我国该领域的法律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迎接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奚宪铭,鞠成东《电子商务安全与法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刘妍 杨志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策略》;

第3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明确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1]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却处于待定的状态。当然,此类情况毕竟是例外现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2].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义务(不包括没有履行可能的情况)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属于缔约过时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范畴。

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应包括:(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3]而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人。(2)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实际上鉴于合同性质、内容的不同,许多合同还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则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减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对于鼓励网上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颇值得我国借鉴。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4]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6]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 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问题

1.意思表示的撤回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但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有所不同。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在一般要约中,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以前随意撤回其要约,而且对此撤回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人亦可在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者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通常是不可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很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相差几秒。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和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和承诺的撤回只能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2.意思表示的撤销问题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销仅指要约的撤销,而承诺则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并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同时也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美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可以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前撤销,除非要约人在函件中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且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并经受要约人另外签名,此种要约可以在3个月内不可撤销。德国法认为,要约在要约的有效期或合理期限内不可撤销,除非要约中有不受拘束的语句。希腊、瑞士、巴西等国的法律中亦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9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EDI交易过程中,发出一项要约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因为EDI交易过程在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7]尽管在EDI交易中,要约的撤销十分困难,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撤销要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使用EDI订约的情况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而受要约人并未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销其要约,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赵德铭:“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辨”,《法律科学》1994年第3期。

[2]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 苏惠祥主编:《中国当代合同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页。

[4]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页。

[5] 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页。

[6] 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第4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 建设领域 电子招投标系统 系统开发 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速度和规模快速增长,由于监督管理不规范,法制建设不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仍然存在着虚假招标、行政手段干预招标、围标串标、低分高评、高分低评等违规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始终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程序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正式颁布,为电子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本文主要针对建设领域中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及应用情况,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进行分析,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构建及应用提供一点建议。

1实施电子招标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1.1促使各方主体管理规范化

1.1.1使得招投标文件编制更加规范化

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文件的范本,进行招标文件编制。由于既定的编制文件比较规范,在进行修改和增添的时候按照标准在相关的区域进行修改和增添,这样利于监管部门在审核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招标文件与范本之间的差异,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升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效率。

1.1.2使得招投标业务流程更显规范

传统的招投标模式操作流程复杂,整个运作成本高。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给予投标人、招标人、招标、评标专家、招标监管部门等各个主体不同的权限,将所有的业务流程通过计算机的预处理程序来完成,对每个业务环节进行控制,使得整个招标投标的过程更加顺畅,形成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体系。

1.1.3使评标行为更显规范化

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使得评标的行为更加规范,首先,电子招投标系统设立评审关键点,然后再经过评审专家对其关键点进行着重评审,从而有效的提升了评审效率。其次,电子招投标文件中的字号、字体、行距以及颜色等方面均有统一的规定,而且在进行提交评审之后无法进行归属性的辨认,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倾向性的评审。最后,通过答辩线路的改变处理,不能够进行声音识别,有效的减少评审的倾向性。

1.2有效的降低招投标成本

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减少招标文件编制、备案以及资料的成本的特点,并且在人员、时间和交通都可以有效的降低成本甚至是趋于零成本。招标单位或者招标组织利用电子招标文件在平台上进行,投标单位也可以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及时看到平台的招标信息,能够更加快速更加方便的进行拟投标项目的选择,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有效的减少递交材料、文件编制、人员、交通、打印装订成本等,直接的减少整个投标过程的成本。

1.3招投标交易资料存档和查询方便可靠

招投标电子标书的文字及图形都是数字化的,不仅便于存档,并且可靠性和安全性都较高。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结束时,可以将完成的项目进行在线的数字存档,存档的资料长期有效,可以避免纸质材料容易损坏这个缺陷,而且还可以利用曾经的历史数据,数据也可以随存随取,对有利的数据可以进一步的进行加工后投入到使用中。

2实行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利用招投标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对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整个交易流程公平公正。主要优势有下面几个点:

其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高,其运行过程中非常可靠。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的是进行双路备份软硬件系统,这就确保了即使在评标的过程中出现故障,也能够及时应对。评委间采用内部网络进行操作,可以实现对网络数据读取,评好的分数采用会被保存到两个服务器上,使得评标的数据更加安全可靠。在电子招投标的系统中,其安全等级很高,对于专家身份的认证过程很严格,确保专家身份的准确性。

其二,安全性高。系统实行内外网分离,内外网实现物理分离。数据交换由接口实现,系统全面整合CA,系统登录可采用CA统一身份认证方式,加强系统访问安全性,采取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标书信息不泄露,电子签名技术确保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被篡改,且符合法律依据。

其三,功能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了大量辅助功能以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制作标书时的错误产生;在评标前,系统能够自动监察标书符合性,提升评委工作效率,数据对比分析功能强大,可以选择不同的维度设定对比,为评标工作的专业性提升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3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分析

3.1交易管理系统及信息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身份验证后可以进入到信息系统中,信息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有几点作用:一是可以给建设单位拟招标工程信息,包含有报建单位名称、计划规模、建设规模、项目立项、投资总额等具体内容;二是可以给招标单位或机构招标的公告,为招标方答疑解惑,以及可以为招投标双方提供评标结果,为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三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不良信息中相关单位发生的各项违章违纪事故而暂停其承接的工程业务,也可以对相关的单位、个人、评标专家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交易管理系统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主要应用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为招标组织或机构、投标人及业主提供网上报名、上传下载招标文件、长传投标文件等。电子交易管理系统的应用,极大的提高电子信息的传递速度和效率,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在应用时也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由于招标文件的下载和投标文件的上传对整个招投标来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求招投标单位发出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和完整,切记因图省时省力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身份认证系统和标书制作系统

身份验证系统指的是电子签名系统,该系统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电子签章与CA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中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招标人、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施工企业证书、造价员个人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上述提到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需要进行电子签名后才能显示为有效,电子签章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比传统的纸质文件更具保密性和安全性。

标书制作系统就是指可以兼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格式,并能够将传统的标书方便快捷的转换成符合相关标准的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否决大型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格式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附件等方面。

3.3开标系统、专家抽取系统和签到系统

开标系统在应用中的主要功能是将投标文件自动导入,并且能够准确快速的显示出唱标结果,避免了传统开标过程中因人为的失误带来的唱标结果错误和记录结果错误。开标系统能够完全的避免传统纸质投标书开标时的复杂、繁琐的人工操作流程,通过计算机的操作,简单、准确、快速的完成传统开标时的分拆查封、人工唱标及人工记录等工作。开标系统进行开标的流程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员利用计算机对所有的投标文件批量的导入,再对文件进行解锁解压,最后依次进行开标并自动的生成开标结果,在场的所有人员均能够观看到开标的流程和结果,整个开标的过程是在完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进行。

专家抽取系统,采取统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功能模块:评标专家信息管理模块、专家抽取条件设置模块、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信息统计模块。各功能模块间相互独立,各子系统间自动实现数据流转与共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按不同的权限分别操作管理。评标专家信息对于专家抽取系统来说是封闭保密,专家抽取操作人员根据项目要求设置专家抽取条件,通过计算机程序随机地抽取专家,并通过统一的语音通知电话通知专家,根据专家手机按键反馈信息确定评标专家是否参加。抽取过程中及抽取结果中的评标专家信息都是加密的,任何人员都无法知道评标专家的信息。如果在确认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前往,专家也可以进行短信请假,专家抽取系统能够避免人为操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签到系统是指参评的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到场后通过身份证和专家证确认专家的身份,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专家没有到场并没有请假,将启用应急系统抽取应急专家,直到人数足够。

3.4评标系统和监督系统

评标系统主要是给评标专家提供一个独立而又相互无影响的操作界面进行评标工作,整个评标的流程为开标信息主审复审废标评标结果打印评标结果。评标专家可以利用专家证号(建设单位评委凭身份证号)进入到评标系统中,然后在信息模块中查看整个工程信息。商务标可以直接选择初步评审主审进行评判并保存评标的结果,复审专家对主审专家的评标数据进行查看,在详细评审的界面可以对详细的评审数据进行上传;对技术标进行评标选择技术标主审,并将评审的结果保存,再由技术标复审专家对主审的结果进行查看。如果评标不通过则当废标处理,可以查看评审结果,生成并打印评标结果,最后结束整个评标。

监督系统就是指在通过电子监视系统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监督,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人员如果发现错误地方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可以直接的进行指出,并及时的反馈给招投标现场的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人员根据监控人员的指示对现场的工作进行改进,或者是现场出现紧急的事件或问题时,监控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也能及时的做出反应,指导人员快速的对应急问题进行处理,保障整个招投标现场的安全的同时有效的优化了整个招投标的流程,切实的提高了整个招投标的效率,为后期的交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透明。

4结语

在信息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建立了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了一项十分迫切的发展目标,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仅仅依靠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不能完全解决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法制建设,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才能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有序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Z],2012.

[2]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Z],2013.

第5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发电厂;自动化系统;电气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6.132

0 引言

伴随市场网络技术飞速提高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数据化与自动化管理逐渐变成国民经济管控体系的发展趋势。在发电厂中,电气自动化系统属于关键性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但由于传统集中技术操作复杂、水平较低,因此,相关人员不断深入研究自动化系统完善的对策,旨在提高发电厂的自动化水平。

1 电气综合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1.1 简述电气综合的自动化系统

电气综合的自动化系统功能主要包含安全的自动化装置、测量、继电保护、监控与通讯等多种功能,属于现代化电厂电气的系统。在电厂运行管理中,电气综合的系统有着重要作用,应用电气综合的自动化技术可以提升电厂的供电与发电质量,同时可以提升发电厂管理的水平。其一,应用电力综合的自动化技术可以监控子系统,同时可以发现故障与采集数据,检测与控制系统性能,即便电力设备处于正在运行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监视与记录。其二,应用电力综合的自动化技术能够保护系统微机。其三,应用电力综合的自动化技术能够有效控制系统电功率与电压。其四,应用电力综合的自动化技术能够自动投切备用电源。

1.2 关于电气综合的自动化系统设计

在设计电气综合的自动化体系时,需要分成三个层次设计,主要包含设计管理层、设计间隔层与设计通讯层。在设计人员设计间隔层时,首先要对数据进行采集,再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然后保存数据。在设计人员设计通讯层时,要应用多协议的转换对各个系统之间数据进行控制,以实现数据的共享,经过多协议的转换还可以隔离现场采集的网络、管理系统与控制系统,同时可以实时安全访问的控制。在设计人员设计管理层时,需要通过POWERVIE的系统来实现电子综合的控制系统之中的SCADA/HMI功能,然后通过PMS实施专业的保护。就目前而言,国内电气综合的自动化技术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国内自动控制与自动监测方面竞争优势比较明显。伴随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国内电气综合的自动控制技术逐渐得到完善,市场中也渐渐涌现出各种新材料、新工艺与新技术[1]。

2 电气综合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2.1 控制体系

目前,升压站主要使用传统按钮的开关,经过长期操作以后,容易发生操作失灵情况,同时还会影响到开关质量,使用的年限比较短;厂用公用系统没有被纳入到集散控制的系统之中,并且分布相对分散,尤其在进行断路器运行或是隔离开关操作时,需要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操作;即便一些功能纳入五防系统,但由于受到条件限制与传统开关的应用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大操作程序与难度,影响了工作的效率。

2.2 监控系统

伴随电气设备不断更换,会增加电气系统的被监视范围,而传统监控系统难以满足当代电气的设备信息监视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能耗;新安装监控盘容易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操作受到阻碍。此外,传统监控系统无法有效监控与保护设备运行的信息,无法监视分散录波的信息。虽然优化后监控系统可以保护设备运行的信息,可以查看报告的信息,但后续信息处理与储存仍然需要操作人员来完成。在分析隔离开关与断路器时,需要应用信号灯观察,而电流与电压等参数分析,要按照模拟表来分析,在整个过程中,同样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判定、记录与分析[2]。

3 气综合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在发电厂中的应用

3.1 以太网应用

以太网主要优势就是容量相对较大,传输的速度比较快,并且以太网建立所需成本不高。目前,在工业领域以太网已经得到普及。将以太网应用在发电厂中,可以有效控制现场设备,其能够加大各个数据间交换可靠性,并且电厂管理人员可通过网络监督现场情况,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而且可以节省成本。

3.2 在单位机组监控中应用

就我国单位机组监控而言,自从应用DCS以后,监控工作所取得的效果逐渐变好,然而,国内电力行业的发展相对较短,现阶段发电厂在单元机组监控方面的力度还比较弱。通常情况下,发电厂采用信息化、智能化软件或是相关仪表,这些设备可以远程控制现场智能的传感器。但由于我国对自动化技术的掌握还有一点欠缺,导致应用效果不够显著,因此,需要相关人员对具体原因进行明确,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电厂的工作[3]。

3.3 对控制过程进行优化

在发电厂中电气综合的自动化技术应用时,主要目的就是提升模拟控制系统的质量指标与控制范围。就目前而言,部分发电厂中依然使用人工神经的网络系统、模糊控制与状态预测的控制等技术,当然,也有一些电厂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近几年,电力行业竞争越发激烈,若发电厂想要提升自身市场的竞争力,需要应用一些方便安装与调试、安全、有较强通用性的专用控制软件,以便有效优化蒸汽与燃烧温度。国内很大一部分机组均是应用AGC单机的模式,该模式应用时,主要是经调度方式把负荷传至AGC的机组。但是因为电网负荷的变动比较快,导致投入AGC机组以后,始终处在变负荷的状态下,致使锅炉内温度与蒸汽压力出现大幅度波动,比如阀门、挡板与辅机等就会出现变动,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对电气的自动化技术进行完善,保证发电厂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电气综合的自动化系统之中融入计算机的技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相符合,并且可以提升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保证电力工业发展的安全性与效益。但是目前自动综合的自动化技术应用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按照电厂实际情况对机组生产的性能与互联网管理系统进行完善,进而推动发电厂自动生产与监控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志伟.浅论自动化变频器在发电厂节能降耗方面的应用[J].电子世界,2014,27(13):51-51.

[2]俞兰丽.全称煤矸石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控制设计探究[J].大科技,2014,19(27):131-131,132.

第6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水轮发电机;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继电保护;中小型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M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7-0068-03

全球节能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像煤等非再生资源开发速度逐步放缓,开发水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已成为全球能源战略的主要目标。我国河流众多,所蕴藏的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尤其是中小型水电资源的开发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型水电资源广泛分布在全国的1600多个县市中,其技术经济上可开发容量高达1.2亿万千瓦,占全国总水电资源技术开发总量的35%左右。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中小型水电开发热。中小水电不仅总投资较少、施工工期较短,而且其所获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便于分散开发,就近供电,可以大大减少单位电能的生产运营成本,所以各地对开发中小水电资源的积极性相对大型电站较高。据一些文献资料表明,我国近十年中小水电平均每年以8%~13.5%的开发速度向前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的小水电站高达46989座,总装机容量达44934kW,约占整个小型水电可开发容量的37.5%。我国现在投运的中小型水电站中,绝大部分已经运行高达三四十年。由于受当时建设技术水平和综合投资资金的制约,很多中小型电站设计过程中较为机械保守,设备自动化水平相对较落后,加上长期运行和缺乏有效运行管理,很多机电设备已出现陈旧老化现象,不仅运行水平低、经济效益差、而且其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严重影响中发电机组运行稳定性能,大大降低了中小型水电厂电能生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将先进的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等相结合,在水电厂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中,构筑完善的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已成为水电厂机组自动化相关人员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中小型水电站的综合特点

中小型水电站由于其多为地方政府或私人业主投资建设,其受传统建设理念的制约,通常在建设过程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工程建设的主要指导目标。

(一) 投资资金不太富裕

投资资金不太富裕是中小型水电站在工程建设的重要特点之一。中小型水电站大多为地方政府和私人业主投资或多方面集资兴建,建设资金来源较为有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资金断链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情况。因此,中小型水电站往往在兴建过程中力求采取最为简便的施工方案和运行设备,以节省工程总投资,也就是说很多中小型水电站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富裕的资金,作为其技术质量水平支撑,为后期投运留下很多隐患。

(二) 机组调节运行方式变化较大

为了降低电站水库淹没等带来的前期投资额度,中小型水电站在设计过程中其水库可调容量设计很小,调节能力相当低,机组运行方式受降雨量等外部气象因素的影响十分大,加上用电负荷用电规律受生产季节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电站机组运行方式变化较大,各机组启停较频繁,从一定程度上对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 运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中小型水电站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为了降低单位电能的生产经营成本,通常给职工的工资不是太高,加上电站所处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因此,很难或几乎不能吸收专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到现场工作。未经专业培训教育的运行管理人员,很难完善掌握复杂、繁多的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导致机组运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机组得不到有效的检修维护,大大降低其综合运行性能。

(四) 技术更新改造年限较长

中小型水电站的年维护更新计划费用相对较少,尤其是小水电站,其受电站经营效益较低和设备技术改造费用昂贵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像大型水电站那样,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有计划的对发电设备及相关控制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升级完善。

(五) 技术更新升级改造成本低

中小型水电站由于其结构没有大型电站那么复杂,其改造方案也不像大型电站那样需要经过长期反复论证后才能实行。因此,在已有的大坝和设施的基础上,对中小型水电站相关机电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升级改造,其总投资成本较低,而且改造周期较短,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容易实现。

二、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设计原则

在进行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和技术更新升级改造时,要充分结合电站的实际运行工况,尽量在不破坏电站原始土建结构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机组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

(一) 经济效益高

大型电站中的大型水轮发电机组由于其综合造价高、内部结构十分复杂,而且其在电网系统所占的地位十分高,一旦出现故障或事故,不仅整个检修期较长,而且还可能影响到电网系统运行可靠性,造成相应的社会经济损失,即大型水轮发电机组在进行保护系统设计时,其二次保护设备均需按功能进行单位配置,技术性占据绝大地位,其总投资较高。而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在电网系统所占地位相对较低,其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对电站和电网系统的影响相对较小,也就是说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在进行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过程中,通常采取一体化控制系统,可以获得良好的继电保护系统维护效率性和投资经济性。

(二) 技术先进可靠、操作方便简单

传统的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综合测控保护系统,由于采取简单的点对点复杂的控制电缆直连继电保护模式,普遍存在故障率高、检修维护工作量大等问题,己不适应现代电站自动化控制系统动态响应性、实时可靠性等要求。因此,在进行继电保护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时,要构筑集电力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等先进技术为一体的功能完善、操作方便简单的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从而有效提高机组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的自动化分析运算控制水平和人性化智能服务水平。

(三) 完整保护控制功能

过去为了节约总投资,在机组自动化保护系统设计时,通常只考虑特殊工况点的信号,使得在实际运行、检修维护过程中,对运行管理人员的经验依赖性非常大,系统在设计时带有明显的工程特性,不同电站间的运行经验缺乏共享性能,导致系统推广性能十分有限。因此,中小型水电站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在设计时,要构筑功能完整、推广性较强、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实时监测保护控制系统。

三、水轮发电机组测控保护一体化系统功能配置

水轮发电机组测控保护一体化系统主要由操作控制开关(机端断路器、隔离开关、机组启停控制开关机按钮等)、测控单元(转速信号测控模块、励磁系统模块、机组调速器控制模块等)、以及信号指示(仪器仪 表、信号指示灯、报警提示装置等),通过各功能单元相互匹配实现水轮发电机组信号测量、操控保护、同期、以及励磁调节等功能。

(一) 水轮发电机综合保护系统

水轮发电机在运行时是一个长期连续运转的机电设备,它不仅要承受机组自身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振动,同时还要承受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流、电压等冲击,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机组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发生绝缘破坏等事故。因此,水轮发电机组在实际运行中,定子绕组和转子绕组回路是整个保护系统监测控制的核心部件,需要严密监视。为了使发电机在出现故障或故障后,能够根据实际工况特性有选择性地快速发出相关故障信号,并操作相应机构将故障单元从系统中有效切除,避免发电机受到较大的冲击损坏,防止事故或故障的扩大酿成严重的后果,需要在水轮发电机上装设能够实时反应机组各种故障的保护检测元件,以期获得实时的保护信号。在水轮发电机综合保护系统中应配置过电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单相接地保护等完善的保护功能单元。

(二) 水轮机自动调速系统

在水电站中,水轮机是将水能转换为发电机转子转动动力的重要机械结构,是水能转换为电能的主要动力载体。随着用户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供电电能总量及供电质量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求发电机组供电安全可靠外,还要求供电电能的电压、频率等值保持在允许的波动范围内(额定频率为50Hz,允许波动范围为±0.2Hz),保证供电电能综合质量水平。

四、发电机保护功能单元的实现

(一) 过流保护

发电机组复合电压起动和负序过电流保护是50MW及以上中型水轮发电机保护需要设置的主保护。该类保护对于升压变压器高压侧的不对称短路具有很好的灵敏性和可靠性。对于50MW及以上或在运行过程中可能经常出现负序过负荷的水轮发电机组应装设负序过流保护;对于1MW以下的小型发电机组应采用不带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在保护系统中,当过电流保护动作后,会直接操作发电机断路器执行机构和灭磁开关,完成跳闸保护。过流保护逻辑工作原理如图l所示:

图1过流保护功能单元实现原理

(二) 过电压保护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装设过电压保护功能单元,当机组甩负荷后可能出现的过压进行保护。当电厂输电电网突然出现全部甩负荷现象时,发电机会进入过速和过压运行工况。通过过电压保护保护模块自动采集机端的三相线电压,并智能分析后获得对应控制命令,直接作用于跳发电机断路器,而不跳灭磁开关,同时不作用于停机。

为了提高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综合自动化调节控制水平,除了需要设置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外,还需要设置欠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定子接地保护等功能模块,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节能经济的高效运行。

第7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电子商务,抛弃了以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面文件来进行信息传递的方式,而传统的这些纸面文件大都需要当事人签名,否则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或不能强制执行。电子商务更快捷、更经济,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极易复制、数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丢失与毁坏,因此它也给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国际国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法律受到了各国的重视。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前者对电子商务合同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电子签名法》是2004年通过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颁布的单行法,主要涉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及其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两部法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制。如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4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公安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首先,电子合同的收到依赖于通讯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其次,在电子合同关于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其与纸面合同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合同如EDI合同订立的决策过程属于计算机自动化操作,这样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由于其整个过程由计算机迅速操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将很难进行。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定义很有现实意义。最后,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也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因为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点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经由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电文。

(二)电子合同形式问题

贸易伙伴之间进行电子交易,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唯一可以作为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证据的,只有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电子信息。但是这些电子信息能否取得与纸质文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人们的理解也不一样。

(三)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一个最大区别是“无纸”的信息传递,这就必须在电子商务当事人之间加进传递信息、提供信息技术设备服务、搭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能否安全、可靠的进行,电子商务第三方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电子错误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订立过程相比,通过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是一种全新的、正在发展的合同订立方式,技术本身或人与技术的和谐等原因使得错误发生的频率更高。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条b款对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有原则性规定:在一个自动交易系统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A)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获得。

(五)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非对面型的交易,当事人双方基本上只能依据对方自己披露的个人信息来了解其个人情况。于是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虚构名义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价金后逃匿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很难确认本人身份与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权限造成的。为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便应运而生。

三、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

电子商务合同法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往往总是滞后于事务本身的发展规律的。就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而言,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对在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双方一般不直接通过对面交谈,电话的联系,也不到实体店进行采购,因此,一旦发生质量纠葛,消费者往往是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而且电子商家为了逃避税收,往往不给买房任何购买凭证,买家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仅投诉无门,而且还很难进行退货,即使退货也必须承担必要的运输成本。参考我国实际情况,在合同法中应注重向消费者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费者退货的权利。特别是针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预付买卖等,应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撤约,及至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二是将广告法和合同法结合起来。电子商务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适宜的广告会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护消费者隐私。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法强调电子签名,但是电子信息在网络中可能是公开的,从而造成买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第8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航空电子系统 发展分析 发展趋势

随着航空电子设备在飞机总成本中比重的逐步增加,航空电子设备对飞行器的性能和功能影响不断增大。在许多战争中,不仅使用大量军用飞机发射武器进行攻击,还使用了其电子设备进行电子战等一些信息战,如在地方飞机进攻之前就利用电子对抗技术使其设备失控甚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民用飞机也一样使用了大量的电子设备,如自动驾驶仪、导航设备、防撞系统设备、自动想换监视设备等,有关通讯、导航、防撞、监视、定位等功能的航空电子设备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先进的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对飞机的生存能力、作战能力、安全着陆和飞行能力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的技术特点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技术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用于实现各自系统之间的信息传递和控制,其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空-空,空-地,地-空之间的数据传输、敌我识别、无线电近场着陆引导、无线电近距离导航等。航电系统是由许多机载数据链、传感器等机载信息采集、信息管理、信息处理、显示控制及相应的软件组成。其技术特点有:

(1)高度综合化。航电系统的高度综合化主要是其系统结构的高度综合化,即使用先进的航电技术将系统中的通信、雷达、导航、敌我识别、电子战、传感器和武器火控等系统构成一个多手段、自适应、多频谱的一体化航空电子综合系统。航电系统另一高度综合化体现在系统功能方面,即使多种传感器信息综合、飞行员辅助决策技术及信息融合、显示、处理技术,使飞行员能专注于决策高层战术。

(2)提升飞机的作战能力。信息化、综合化的航电系统使得飞机的远距离作战、近距离作战、单机多目标攻击、电子战、信息战、协同作战、夜战等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3)高度信息化。新型综合核心处理器、基于数据链的通信系统、高度综合的架势舱显示系统及高速数据总线,不但使飞机内外信息的获取、传输、处理能力增强,好使得飞机的信息交互、共享、利用能力大大增强。

(4)飞机易于维护。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具有自检测装置,可对故障进行快速定位和隔离,使其便于维修人员更换故障装置。

(5)减轻了飞行员的工作负担。航电系统采用先进的头盔瞄准显示、触控式显示屏等系统,使得易于操控。

2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的关键技术

航电综合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网络通讯控制系统,其研制和开发过程中涉及多个学科和技术领域,其发展方向有开放式系统结构、经济可承受性、可变规模能力、先进的传感器综合能力及成熟的软件工程环境等。其关键技术有:

(1)开放式系统结构。目前军用和商用技术均开始从“封闭式结构”向“开放性结构”转变,开放性结构具有灵活、经济可承受、可变规模型、可交互操作型、可移植性等特点。并且还具有降低成本、系统模型建立快速、功能修改、扩充、元器件更换容易等优点。

(2)系统总体设计技术。主要是根据飞机及其任务对其航电系统进行定义、分析、设计、评估并反复迭代以满足要求。

(3)系统综合技术。航电综合系统是对所有设备和子系统的高度集成,使得其能实现系统资源的最大利用和降低系统成本、提高系统性能、减轻飞行员负担、减少安装空间。

(4)先进的传感器综合技术。传感器的费用大约占了航电系统的70%,如红外和光电传感器在遥感、侦察、制导、报警、夜视等方面应用广泛,隐蔽性好、抗干扰能力强且分辨率高等特点。传感器综合就是把电子战、通信导航识别、雷达、激光设备、红外设备等传感器按光电和射频两个频段综合成一个系统以实现各种传感器的相应功能。

3 航空电子系统的发展分析和发展趋势

航电系统的发展趋势为:采用高速数据总线、高度模块化设计、大规模先进软件技术,高度综合的驾驶舱显示系统和先进传感器综合系统。

(1)高速数据总线。告诉数据总线的采用能够实现系统的大容量、高速的数据传输,以及重构、资源共享、容错的功能。高速数据总线应采用“令牌”环网访问控制协议,要实现对总线的数据访问和存储就必须获取“令牌”,每个终端都有机会获取。

(2)高度模块化设计。航电系统在物理结构上实现了高度模块化,即其有许多可更换的专用或通用子模块组成。这些子模块由超高速集成技术发展得来,具有高故障检测、低故障率及隔离能力,降低了系统的维护成本和增强了系统的可靠性。常以采用按功能区分子系统的任务处理方式的传统的航电系统容错性和重构能力弱,而高度模块化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软件的动态加载可以实现任务能够动态实时分配给可更换模块完成,以实现系统的重构功能和容错性。

(3)大规模先进软件。航电系统的软件含有大量的源代码,其主要有系统的分布执行程序、执行及核心执行程序构成。系统软件的大规模增长,对总成本有一定影响,但是大大的提高了系统的总体性能。

(4)高度综合的驾驶舱显示系统。驾驶舱显示系统有六个下视和一个平视显示器构成,以为飞行员提供所有战场态势等相关信息,人机交互能力较强及具有友好的显示界面。六个下视显示器为显示飞行、攻击、战场态势、导航识别、外挂武器、防御、头房屋等信息。平视显示器为广角全息显示器。

(5)先进的传感器综合系统。目前飞机上常装备机载火控雷达、电子战系统、导航识别系统,以实现对多传感器进行信息融合和综合管理,大大的增强了飞机的全面感知能力,其他传感器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信息传输速度、信号传输、处理的速度,并能降低系统的总体成本。

4 总结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它能提高飞机的安全性、稳定性、作战能力及飞行能力等。因此航空电子综合系统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对于未来的信息战、获取战争主动权、保护国家安全等至关重要,对民用飞机的平稳飞行,安全起飞和着陆,按时到达也有重大意义。

第9篇:电子合同合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现代物流 必然性 问题 对策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可能性

基于信息化商务平台的共同要求。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的运作是以信息为中心的,信息不仅决定了现代物流的运动方向,而且也决定着现代物流的运作方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通过网络上的信息传递,可以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物流的实施控制。

电子商务对需求的多样性与分散性,为现代物流拓展了广阔的业务范围。电子商务要求现代物流提供更完善、更周到的服务,要求协助电子商务公司完成售后和更多的增值服务内容,这样现代物流的发展才有内在的动力与外在的需求,二者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电子商务为现代物流功能集成化、服务系列化提供了运作空间,提高运行效率。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现代物流企业可充分利用Internet巨大优势建立信息系统和网络平台,开展商品物流跟踪、客户响应模式,信息处理和传递系统,提供更加完善的配送和售后服务,现代物流企业应该认识到,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是合作博弈,网上网下及早合作可共创双赢模式。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必然性

现代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障,是电子商务运作的重要部分,是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最终实现的根本保证。电子商务的整个运作过程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流动过程,其优势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运作方式的高效率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交易,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否则就不会真正实现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只有通过现代物流配送,将商品或服务真正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商务活动才能结束,物流实际上是以商流的后续者和服务者的姿态出现,而物流配送效率也就成为客户评价电子商务满意程度的重要指标。

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途径。电子商务的出现,在最大程度上方便了最终消费者。缺少了现代化的物流技术,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的购物便捷等于零,消费者必然会转向他们认为更为有效的购物方式。现代物流的功能应该是把准确数量的准确产品在准确时间内,以最低的费用送到客户手中,它直接影响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竞争力。

电子商务是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提出最终是为了解决信息流和货币流处理上的繁琐对现代化的物流过程的延缓,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的物流速度。

现代物流的发展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以现代电子网络为平台的信息流,极大地加快了现代物流信息的传递速度,为客户赢得最宝贵的时间,使货物运输方式科学化和最佳化。以快节奏的商流和先进的信息为基础的现代物流,能够有效地减少流动资金的占压,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本的增值作用,被认为是继企业节约原材料降低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又一经济利润增长点,是电子商务的利润源泉。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观念和服务模式落后。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其功能主要局限于信息交流,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识。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脱节,重电子商务轻物流,导致配送效率低下,经常出现拖延交货期、出错等现象,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快速、准确、及时的现代物流服务要求。

与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发展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法规尚未完善。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融资制度、产权转让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还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企业跨区域开展物流业务时常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困扰,发生经济纠纷时,有关的金融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当事人之间经济责任难以确认。

基础设施落后,电子化、信息化程度较低。电子商务要求相对均衡的运行环境,要求企业有足够的后台支持系统来响应对方的即时服务请求,目前,市场达不到应有的经济网络规模,网络基础薄弱:网速慢、出口带宽不足、资费过高,而现代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和配送管理手段更是落后,道路的建设、配送中心的规划与管理、仓储设施的现代化配置、配送运输工具的更新换代、物流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的优化等问题都亟需解决。

人才的稀缺。国外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的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知识和操作经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国外的物流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物流教育系统,许多高校设置了与物流相关的课程,为物流行业培养并输送了大批实用人才。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还相当落后,人才严重缺乏,无法为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

我国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对策

必须提高全社会对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认识。电子商务是商业领域内的一次革命,而现代物流则是物流领域内的一次革命。国家与企业共同参与,共建电子信息化环境。同时,企业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商贸活动,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上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的发展。

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现代物流发展模式,实现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产业化、社会化。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电子商务企业不宜采用自建物流中心的物流模式,应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共同配送模式,削减物流企业间的不当竞争,从整体上提高供方取得价格优惠的能力,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走向联合的规模经济之路。

整合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多样化特点,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上充分对应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和不同消费需求的客户需要,客观上也要求多品种、少批量、大频度的现代物流服务,通过电子化、集成化现代物流管理把供应链上各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对顾客的个性化需求做出快速反应,如采用电子商务的“量身定制”方式,客户可以利用计算机或手机来决定商品何时送达目的地,收到后,信息将自动反馈到客户指定的计算机或手机上。

建立以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平台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协同发展极为有利。搭建信息平台是运用互联网对企业业务流程的重新设计,电子商务是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的高度对称、融合与互动,信息流贯穿于商务活动的始终,引导着商务活动的发展,现代物流是商流的继续,是商务活动中实际的物资流通过程,同样需要信息流的引导和整合。现代物流朝着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方向发展,具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才能快速、准确地获取销售反馈信息和配送货物跟踪信息,从而大大提高现代物流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赢得客户信赖,并不断降低成本。

制定一套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发展的可行性方案。根据消费者的收入、需求偏好、地理分布等条件的不同,合理定位销售区域,对不同的销售区域采取差别性的物流服务政策;认真筛选销售品种,确定最适合销售的商品,将品种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减少流通中的过多费用;再由专业人员精心策划配送方案。

高度重视物流专业人才培养,把国外先进物流的经验与本土化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人才的培养,要培养从事现代物流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的专门人才。懂电子商务理论和实务的专门人才,既懂IT技术又懂电子商务的网络经济人,既懂电子商务又懂现代物流的有创新思想的复合型人才,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加深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协同发展的研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