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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委托方):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本合同针对的特定技术项目):XXXX
第五条 咨询内容
5.1 本合同所要解决的特定技术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咨询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咨询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计划安排
6.1 受托方进行咨询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受托方进行咨询的进度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工作条件
7.1 委托方为受托方提供如下条件(包括资料,数据,样品,材料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提供上述条件的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保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实施风险责任
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按如下方式承担:
9.1 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9.2 按照约定承担。约定承担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10.1 受托方交付载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验收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1.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
(1)技术咨询报酬为_________元;
(2)购置相关设备,资料等费用为_________元;
(3)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经费为_________元。
11.2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办法
12.1 费用使用方式:
(1)包干使用
(2)按实际支出使用
12.2 实际支出后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
12.3 技术咨询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
(4)其他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签约方可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其他约定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6.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纠纷;
16.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申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补充约定
18.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_________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要:_________
二、项目明细:
项目名称:
1、尺寸:_________
2、设计制作:_________
3、纸张:_________
4、页数:_________
5、色数:_________
6、后道加工:_________
7、数量: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开始制作之日起支付价格总额之30%,小样确定后支付20%,余款50%于交货当日付清。
四、交货方式
印刷加工:在确认打样稿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甲方公司,乙方承担运费,产品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五、印刷质量标准
1、乙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的稿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多不超过四次的样稿确认。在乙方提供第四次确认稿时,甲方应完成所有的确认修改工作。如因甲方原因在第四次确认稿后仍需要进行修改,甲方同意视修改内容额外支付每页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改稿费用。
3、如为甲方提供的菲林,且打样稿与菲林不一致的情况,乙方不保证印刷颜色与所提供样稿的绝对一致,而应以菲林正常的印刷效果为准
4、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10%,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2mm,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
5、甲方对印刷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负责除印刷以外发行、广告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3、乙方完成委托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还甲方,不得擅自留存。
4、乙方在承接时,应核实委印方相关证件,不得印刷有内容不实、图文虚假的印刷品。
七、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应对甲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严格保密。
2、乙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
3、乙方为甲方杂志制作的平面设计,其著作权属于甲方。
4、乙方应妥善保存杂志的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甲方若需要,应予提供;合同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将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交给甲方。
八、合同其它条款
交货数量同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货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不得擅自赠送他人或以任何价格出售,作其他客户印刷业务参考样本除外。如短装在5%之内,乙方须按合同单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但不另行补足数量。如短装在5%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缺货品。
由于政策变化、政府行政行为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原因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此合同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争议解决。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的情况,双方应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协商不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作合同书模板一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名称:玫瑰园社区展示区(售楼部)园林景观工程_____。
第二条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技术、施工管理,工程现场管理、现场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
2、服务方式:甲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资金,材料供应,施工队伍选择;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技术、施工管理,工程现场管理、现场签证、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
第三条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报酬:按玫瑰园社区展示区(售楼部)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5%收取技术服务费(不含税)。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__甲方_负担。
2、支付方式为如下:
(1)合同签字生效后,技术服务费于每月月底由甲方按报酬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直至付到合同报酬额的90%;留存10%做为质保金。
(2)待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10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等。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2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开户银行帐户为:______________。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 _材料的供应,资金到位,施工队伍及人数满足乙方要求___。
第五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约定的时间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3.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
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一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1%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5%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
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
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自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2月19日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作合同书模板二
甲方: 乙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代表处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电子政务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保存等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_____元/年的技术服务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申报加工贸易合同。
3、甲方应确保计算机系统和IE浏览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决网络接入问题。(面试网)
4、甲方应指定专人(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知识)负责系统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信箱:_____
5、甲方在遇到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跟乙方联系,如实向乙方描述故障现象,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应及时跟乙方联系,乙方会按照标准的上门服务收费
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CA证书的使用培训。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贸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甲方计算机的维护和提供加工贸易业务咨询,不对甲方合同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 技术支持电话为:_____ 传真: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
3、乙方的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不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形式是用户的电话咨询或来访培训,不包括上门服务(VIP会员除外)。
5、在发生网络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统无法使用时(如Internet接入问题等),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xx年。
7、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8、因加工贸易审批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指技术服务期限为_____ 年,从双方签定之日开始计算,具体时间为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到____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止。
四、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协议到期后,如甲方继续需要乙方的服务,甲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对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政府行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_____ 代表处。
甲方: 乙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代表处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合作合同书模板三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 ________________技术,鉴于乙方对甲方__________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所提供技术乙方可使用的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1)按利润分成,甲:乙 :____ 的比例分;(2)销售额提成 __________% 。
九、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的成本、销售、利润设立单独的帐目,由双方派人共同监管。在条件成熟时,由乙方或甲、乙双方设立该技术生产项目的项目公司。
十、合作期限:__________ 。
十一、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双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乙方:
签约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企业网站建设和推广应用,共同组织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因特网建网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乙方的企业建站,中国企业_____ 网企业登录、中国企业_______企业信息及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作为乙方的商,向直接客户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_______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服务,并在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乙方的良好声誉。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保证做相应赔偿。
2 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作为乙方的商,甲方应遵循乙方提供的业务相关内容及价格体系;服从乙方的管理和关于商的有关规定;统一佩带乙方提供的员工胸牌;使用乙方提供的统一发票。且不得私自变动服务项目及服务项目相应价格。
4 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产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由甲方做相应赔偿。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为甲方及时提供企业建站、中国企业_______网企业信息登录、企业信息服务,并在服务期内提供技术支持。
2 乙方应定期持续完善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业务。
3 如发现甲方不能完全遵守本合同内容,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终止其权。
4 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内容在因特网(协议期限内)。
5 乙方有权变动服务内容和价格体系,非特殊情况乙方均会通知甲方。
6 如因乙方未能按协议期限内完成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应 对甲方作出相应赔偿及向客户赔礼道歉。
三、违约责任:
1 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
2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支持时,不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对此表示认同。
五、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如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有效期内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个人): 传真:
联系地址/邮编: 签字:
身份证号(个人):联系地址: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盖章(单位):盖章:
关键词: 合同签订; 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58-02
合同的管理及其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企业的风险一半来自于合同。实践中,因为企业或员工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产生的纠纷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数是基于合同当事人自身失误或考虑不周所致。因此,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合同法律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临或解决的课题。
一、合同主体法律风险和防范
合同主体既是合同的签订者、履行者,也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合同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是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对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应集中在两点,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主体是否有履约能力,而后者的审查难度相对较大。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并不是说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这需要和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
1.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署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法人和民间社会团体,核实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应核实其是否在存续期间,吊销或注销,以及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特殊行业的经营范围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3.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共列举了8种形式,但基本上是以有无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过核准登记为判断依据,与企业内设机构有本质的区别。
(二)合同主体是否得到有效授权
1.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表见,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项目经理签证上签字。
3.合同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在没有征得权利人的追认后,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合同主体是否取得签约资质。对于某些业务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对其从业资质是有明确规定的,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如施工类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这一点是审查的难点,没有一个标准,只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一个主观判断。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注意四点:一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仅指合同本身,往来的传真、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都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如电子合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商务中的B2B、B2C平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电子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篡改后如何找到被篡改的证据,举证比较困难,所以一般不主张企业对大型交易采取此种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保证合同主体与形式的有效性后,合同内容就是保证合同签订主体之间实现交易目的以及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实现救济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签订一份内容详尽,将各种风险考虑充分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完整的合同从体例上应包括三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正文,那么我们按照这样一个体例来看一下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法律事宜。
(一)合同名称
签订合同应保证合同内容和名称的一致性,合同法一共有15种有名合同,如果属于这15种合同中的一种,应准确写明。例如超市租赁或保管、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赁等均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无名合同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确实无法界定,可以就此写成协议书,以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二)合同签订主体
准确、详细的写明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审核身份证,避免同名同姓)、地址、电话或传真等基本情况,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特别是地址,这不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往来通知或其它文件的需要用到,特别是在产生诉讼后需要向法院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地址还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的商务条款部分
1.标的,需注意两点:一是标的的唯一性(标的概念和类别);二是标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即是能够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侵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数量,应注意计量单位。
3.质量,首先质量标准应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是按照什么标准生产的,在合同中应依照该标准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标准依据不明确或没有可依据的标准,同时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又不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纠纷;其次质量保证应有期限和条件的限制。
4.价款或报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价款或报酬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对方提供担保。
5.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在确定履行地点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履行地点涉及案件管辖问题,二是履行地点涉及标的物的转移风险 。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的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权利义务
应仅仅围绕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安排条款,主要应考虑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详尽地体现相对方应尽义务,当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时,自己通过合同的条款享有哪些抗辩权利,同时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所设定的义务,在违约责任中都能实现一一对应。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一是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二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对违约的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免除争议发生后举证证明损失额多少的问题。但是,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三是违约责任条款要做到有针对性。
3.争议解决
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的选择,名称要准确;诉讼,主要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的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约定不明“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权、无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内容上讲,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一共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践中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属于该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投资一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二是投资一方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其表现为两种形式:(1)是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2)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例如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资金安全,负责甲方的资金收益(利润不得低于投资总额30%作为回报应付于甲方),如亏损乙方负责归还甲方的本金。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合同签订应有效防范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高言.民商法总则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 栾兆安.合同陷阱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不安抗辩权实际履行原则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快速推进,合同法多样性的局面日益显示出阻碍各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不利的一面。而现有的国际统一合同法推动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则愈来愈有所加强,并且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这种积极作用也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有所认识。因此,各国纷纷加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之中,我国也不例外,对合同法作出了及时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下世界经济的发展。
所谓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指“各国通过采纳或适用统一的示范法或合同法规,或在不影响各国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冲突法规则对各国合同法进行协调,以消除合同法律冲突,使各国合同法达到一种一致有序的整体的过程。”
一、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我国合同法改革的时代背景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国家之一,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首先制定了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并且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影响下,我国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众多的回应形式中,成就最突出的是我国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这一时代背景下,于1999年1月15日制定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对于原来的三个合同法而言,1999年《合同法》条款内容除了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制度规定上保持自己的特点外,大量反映和吸收了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则,这也是1999年《合同法》最显著的特点,从而使中国合同法与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重要成果趋于一致。
二、改革后的我国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合同法接轨的重要表现
我国1999年《合同法》与我国以往合同法相比,有着许多创新性的发展,这些创新性的发展正是我国改革后的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积极靠拢的重要表现。这些重要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上明确采用不要式原则
与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相比,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朝着国际统一合同法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明确采用了不要式原则。
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问题,原则上实行要式原则,即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是涉外经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确认为无效。1999年《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突破和发展,首先体现在确认了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所谓的其他形式,包括“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也可以订立合同。”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2条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无形式要求的原则是一致的。考虑到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2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规定,既照顾了当事人选择缔约形式的自由,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又尊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限制要求。虽然根据上述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是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补充规定,在上述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就实际上进一步放宽了第十条第2款对书面形式要求的限制,体现了国际统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轻合同形式要求的发展趋势。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样反映了这样的精神。
在合同形式上,1999年《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合同的书面形式上借鉴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内容,确认了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按照这一规定,凡是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条文中明确列举到的这几类。1999年《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是一样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对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书面系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出的任何通讯方式。”这样,不仅满足了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又为今后信息通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
2.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订约方式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999年《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对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合同订立方面法律规定的一大空白。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此前的《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法学界虽有人建议,在合同的订立问题上,必须首先要有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这是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的两个步骤,它们不但本身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容易发生争讼的法律问题,但均未被采纳,从而使此前的中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据一般实践和法理来评判某个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而1999年《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须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并且对这一制度设立了二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约何时生效、要约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销,何时失效;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承诺何时生效,承诺如何撤回等规定,从而使中国合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整起来。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法律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完全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内容,体现了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衔接一致的精神。
3.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和接受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也较前几部合同法有了新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较之前几部合同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1)1999年《合同法》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一旦合同订立,合同债务人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为给付,既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来终止履行。应该说“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年代的产物,这一原则在我国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以及我国和世界经济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如果再坚持这一原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时把握商机。科学地看待合同履行的问题,首先肯定合同的目的既在于在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设定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正常的或一般的情况下,债务人无疑首先应承担按约定的标的履约的责任。但市场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不但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能力会有所变化,就是债权人的要求也不一定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一直不变。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有必要的灵活性或作其他处理的权利。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条改“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999年《合同法》的这种改变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2)1999年《合同法》接受了已为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的家具装饰材料需以零担或整车方式发全国各地,乙方是从事汽车货物运输公司。双方结合实际,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过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甲方主要生产家具装饰材料,需要运输材料以板材和部件为主,其货物性质属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装,不属于“三危”物品。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派员到甲方查看货物及包装,认为可以装运。今后每批货物装运前,乙方除应按甲方的发货单上数量清点外,还应对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不符合运输要求,应时提出,甲方应及时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长期、不定时的运输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间双方合作较好,可在期满前一个另签订合同,继续合作。
甲方每次发货时,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如货物重量到达二吨时,甲方派车到甲方厂内装货,否则,甲方派车运到乙方指定地点装货。货物交给乙方前的装运费,由甲方承担。
合同期间,甲方必须将自己的货物运输全部交给乙方运输,乙方必须保证提供优质、高效和中等单价的服务。
乙方除自己直接运输外,可以转由其它运输单位运输,也可采用铁路、水路运输方式,但乙方应对甲方和收货人负责,不因其它运输人的责任而减少或免除责任。
三、货物发往地、运价及到货时间
序号 发 往 地 货运单价(元/kg) 到达时间(天) 备 注
1 福州、晋江、厦门、漳州
2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 6
3 台州、温岭、杭州、温州 6
4 常州、上海、无锡 0.75
5 沈阳、大连 0.8
6 兰州、银川、西宁、包头 6
7 武汉、荆州 0.60
8 邯郸、太原、青岛、 0.65
9 南昌、郑州、株州 0.65
10 长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宁、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庄 0.65
14 乌鲁木齐 1.10 9
1、上列单价是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的单价。乙方必须保证此表单价是成都市五城区内的中等单价。今后如遇单价调整,乙方应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两个以上同距离的零担运价高于上表单价的10%以上时,可以提出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提出两以上同等距离零担运价证明上列表运价的正确。双方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运价之平均数协商运输单价。如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发往地”以指的行政区划。甲方的指定的收货地点在表内标明的地点的行政区划内,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不再增加运费;如果收货地点不在表内所标明的地点,参照表内的最近地点协商运费单价,也可参照最近地的公里数单价乘以实际运输公里,计算运费。
3、上表内的运输费单价,包括过路过桥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停车费等全部费用。到达目的地的下车费由收货人承担。
4、到达时间天,是指甲方将货交给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计了乙方运输过程的各种情况。
5、运输费乙方在交付货物时,直接向收货人收取。
四、收货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运甲方货物时,应根据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填写《运单》,并标明货物价值。乙方《运单》上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应将货物交给乙方时,还应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结帐联和随货同行交给乙方。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除将《发货单》或《提货单》的随货同行联交给收货人外,《发货单》或《提货单》的会计联和结帐联应交由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给甲方。收货人是个人时,应附收货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货人是单位时,应附单位的介绍信。实际收货人不是《发货单》或《提货单》本人时,实际收货人应持收货人的委托书,并附收货人与实际收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收货人不符合上款之条件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联系如何处理。甲方应及时与收货人联系。此期间超过8小时的,除不计算乙方逾期交货外,收货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与收货人未在三日内协商好收货事宜,或根据甲方指意,可将货物运回。由甲方按单程运费的1.5倍支付运费。乙方未按本条规定交结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发货单》或《提货单》所标明的价值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赔偿。
五、货物保价及保险
本合同之运输均为保价运输,所保货物之价值为甲方《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所记明的价值。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由乙方缴纳。
六、货物安全及赔偿
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
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
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收货人逾期支付运费或逾期提货,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逾期运到和逾期赔偿,按日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上述之违约,应以违约责任的本金为限。逾期运到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免除承运人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便于诉讼和惩罚违约的原则,任何一方起诉,均可选择原告经营所在地或被告经营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规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3、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人(甲方)
托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 承运人(乙方)
承运人名称(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关键词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李士萍,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吴博健,天津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61-02
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需要鉴别对方身份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上述第三方就是我们所说的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A,也可译为“认证中心”)。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存在许可CA和自建CA两种形式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
一、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签名依赖方的关系
(一)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人的关系
认证机构对签名人提供的服务是信用信息服务,认证机构提供的这种服务,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服务,而是专业化的商业信誉方面的服务,类似于医生对于病人的关系,他们都负有职业上的特殊义务。①与一般的服务不同,电子签名认证是一种信用服务,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经过核实的,即关于电子签名人身份的可靠信息。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并支付一定的报酬,而认证机构将作为合同标的的信息服务交付给电子签名人,从而形成电子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认证机构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的话,其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的关系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签名依赖方并未与电子认证机构发生直接的关系,电子签名依赖方之所以与CA产生联系,是由于签名人的中间环节作用。依赖方能够确认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并且敢于和电子签名人进行交易或者其他经济往来的关键在于CA的信用担保。电子签名依赖方之所以会依赖电子签名从事活动是由于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认证的这种“信用公示”,即,双方之间存在信赖利益。具体来讲,电子签名人要求认证机构向其签发认证证书,是为了吸引潜在的依赖方与之进行交易。因此,潜在的依赖方在与电子签名人交易之时,为了核实其身份及数据信息,必然向认证机构的进行查询。而依赖方本身没有与认证机构签订任何合同,其最终是否能与电子签名人进行交易,完全取决于对认证机构所作认证的信赖程度。电子签名依赖方主要是基于对数字证书的信赖关系而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发生相关的法律关系。此外,还存在基于对其所提供的证书目录及状态查询服务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关系。
二、许可CA的责任承担
许可CA认证中涉及的电子签名,是由依据《电子签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做出的。这种认证模式下进行的电子签名受《电子签名法》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
(一)责任性质
第一,许可CA对电子签名人的违约责任。它是指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做出的不履行或未如实履行其约定义务的行为,导致其他当事方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可因不履行下列义务对证书持有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1)对电子证书申请人以及电子证书持有人身份的调查、审核义务。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因电子证书所记载的信息错误,造成电子签名人判断错误并遭受损失的,或者因没有履行认证服务声明中的义务,给电子签名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信息保密义务。例如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侵犯证书持有人的隐私权、个人资料权等。(3)安全保障义务。除不可抗力以及黑客行为等不可预料的因素外,认证机构对由于过错原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等给电子签名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②
第二,许可CA对电子签名依赖方的侵权责任,即由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违反法定义务,对电子签名依赖方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认证服务过程中是站在一个中立的角度,一方面公正审查电子签名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也将真实可靠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不是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人,它没有义务,更没有理由偏向其任何一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是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生存的关键。同时,法律、行业规范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信赖也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提出真实性要求。因此,如果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保证身份识别、数据电文的准确、机密、完整、有效的义务”而造成电子签名依赖方利益损失,就构成了侵权。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责任的产生基于它的职业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此外,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具体责任的承担还应具备两项事实,即交易的进行和损失的发生,并且交易额没有超出证书建议的可信赖程度的范围。③
三、自建CA的责任承担
自建CA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与许可CA存在差别。当电子签名人与自建CA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的时候,需要电子签名人来举证,但如果使用了许可CA的认证服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自建CA和许可CA最大的不同。
由于自建CA身份上的瑕疵,其不在《电子签名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当自建CA与签名人和依赖方产生纠纷的时候,自建CA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承担责任,而只能由其背后提供自建CA服务的服务方(交易中的某一方)来承担责任。就自建CA与签名人的关系来看,自建CA与签名人之间不是典型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两者的电子签名认证关系存在于服务方和签名人之间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即电子签名认证是作为双方合同关系中的一项来进行的,合同乃是自建CA与电子签名人之间关系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将自建CA与签名人之间的关系看作是在合同关系项下的一项内容。我们可以参照《合同法》相关内容进行保障。
在处理自建CA与数字签名依赖方的纠纷时,我们可以仿照自建CA与签名人的合同关系原理,将自建CA“还原”为交易一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依赖方之间是一种信赖关系。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作出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依赖方是否与签名人进行交易提供主要依据。因此,由于认证证书的“缺陷”而致使依赖方遭受损失,依赖方当然有权向认证机构提出赔偿要求。④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广义的侵权责任”。出于自建CA作为认证机构的特殊地位的考虑,其在交易过程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为了平衡交易双方的责任地位,对自建CA的侵权责任我们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责任的完善
关键词:打车软件;违约责任;惩罚机制
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新通知,首次官方确立了打车软件存在的合法地位①,打车软件的使用成为一种风潮。这种要约承诺,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客运合同自出租车司机回复接单信息到达乘客手机用户端时成立。但是,因为缺乏传统出租车运营的监管,现有的打车软件带来的法律漏洞仍然很多,其中最为业界所探讨的,就是对打车软件市场的违约责任追究。
一、打车软件市场的违约方式
打车软件所形成的新型的客运合同,主要借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处理打车信息。乘客在手机客户端登录后,发送自己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出租车司机看到后若按下接单按钮,客户端会自行将司机的车号、联系电话发送给乘客,自信息到达乘客手机时视为承诺生效,司机稍后到达并运送乘客则视为合同被履行。但是,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中介性质,打车软件也遇到了传统叫车方式所未遇的违约行为。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打车软件条件下,通常是指司机或者乘客未通知对方,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而言,对于乘客来说,若是在等待接单司机的过程中,正好有空车经过,则很有可能会直接乘坐空车②;同理,接单司机在行车过程中遇到招手的乘客,也很可能直接选择让其上车。因此,拒绝履行客运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合同当事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在期限届满后才完成履行。此种情况,通常是指接单司机未按时到达乘客所在地点,而这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形才发生的。因此,出租车司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履行合同的可能。具体而言,出租车司机在接单后,突发道路故障或者行车违章被扣留等特殊情况,而无法赶达指定地点。如果出租车司机没有在客户端上解除客运合同,令乘客在原地长时等待,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目前我国软件市场针对其违约决定的责任承担
我国目前针对打车软件中出现的违约现象,多是以强制其退出软件平台为主。每一个打车软件在新用户注册之前,都会有页面提醒其违约之后的相应责任,但大多数人也仅视其为注意条款。从2014年6月开始,滴滴打车对乘客爽约的情况,做出了如下规定:爽约一次禁用三天,二次禁用一个月,三次则会永久封号。原先快的打车针对司机爽约情况的规定,则如下:若司机在一周之内出现一次违约或刷单行为,则将对其取消本周内所有奖励,司机一天内爽约两次封禁七天;两天内违约三次的封禁十四天;七天内违约五次的封禁三十天③。对于爽约的认定,打车软件均规定需要后台靠司机和乘客的投诉才能进行操作。这样的惩罚方式,究其根本而言,并不科学。首先,仅凭借封号的方式,乘客完全可以使用第二个手机号码进行打车;其次,对爽约的认定,需要乘客电话客服进行投诉抗议才能达成。而事实上,真的会特地致电软件后台的乘客少之又少。
三、今后该如何改善违约问题的惩罚机制
我国如今的《合同法》针对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是过错责任④,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在其过错范围内确定责任的范围。传统的违约责任通过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来实现,但由于打车软件的特殊性,在选择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时候更要考虑实际情况,从其本身的特点出发,拟制其违约赔偿的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完善打车软件的客服
打车软件使用的投诉来受理违约现象,主要是通过后台客服得以实现的,然而一个软件的客服有限,对于投诉的处理不及时或者遗漏处理,都会使得违约的惩罚形同虚设。因此,如果奉行之前的惩罚机制,那么就需对打车软件的客服加以完善和技术革新。
(二)使用定金罚则赔偿责任
在使用定金这种方式的时候,可以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在乘客加入软件平台时,先交付定金,在乘客退出打车软件时,再自动将这些定金返还给乘客。当出现一次乘客违约的情况,软件平台自动将部分定金返给出租车司机,这样就使得司机的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第二种,是利用类似“支付宝”的运营模式,等到乘客“确认收货”时,后台再将订单金额支付给司机。在乘客与司机订立客运合同时,乘客先行向打车软件支付出租车的起步价,随后在司机按时到达接客地点并履行合同时,乘客再根据实际运送路程,加付起步价之外的车费,最后由打车软件向司机转款;如乘客超时等待,则乘客可点“等待超时”,软件后台会根据乘客的等待时间长短,相应扣除一定的起步价;如若司机爽约,乘客可全额获得原有的起步价的款项。而对司机而言,在乘客已经支付了起步价的情况下,若到达指定地点发现乘客爽约,软件会自动将乘客先前支付的起步价作为赔偿,转账给出租车司机。如此一来,便可以完全发挥第三方的平台性功效。
(三)打车软件引入“违约险”
由于淘宝已经运用了退货运费险,那么将“违约险”运用在“打车软件”平台中也同样具备可行性。笔者认为,乘客或者司机在注册打车软件时,先向其提交电子合同,向第三方购买一份“违约险”。当乘客或出租车司机被对方爽约时,就可以向打车软件确认其遭受到来自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现象,此时第三方会向当事人提供一个小数额的赔偿保险,如此一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四)就近实际履行
如果出租车司机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打车软件就可以利用实际履行的方式来保护乘客的合同可期待性。具体而言,乘客在获得确实无法获得合同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打车软件申请就近履行,收到该服务请求的后台,重新将乘客的地点跟联系电话,通过标注“加急”的方式,在打车软件上,此时附近的出租车即可响应叫车。或者如果后台技术可以实现,则打车软件可根据乘客的所在位置,将被爽约乘客的信息优先给附近空余的出租车。同理,这种就近实际履行的方式也可以拓展到出租车司机被乘客爽约的情况中。
注解:
① 辛昕.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67
② 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6;15-16
③ 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7;121-123
④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
参考文献:
[1] 杨经纬.债权法(三版)[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8
[2]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
[3] 基.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4,8
[4] 刘承韪.预约合同层次论[J].法学论坛,2013,6
[5] 李晓卿.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法学院,2012
[6] 辛昕.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67
[8] 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7;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