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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基础地位,德治的从属地位(从法治与德治的内涵上分析)
(一)法治在一个国家治国方略中居于基础地位,成为最普遍的政治主张,而德治则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有先建立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德治才能真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得以发挥。根据的观点,用于德治的德即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在同一的时期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共同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建设,在治理手段上,法治还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此主要是来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并且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德治是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它主要的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人们的信念、习惯、说服和劝导来加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的基础地位和德治的从属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交叉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权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还有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的认可。
二、法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
(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为法律确定基本的价值,同时是评价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准绳,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守法和自觉性的强弱。所以说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必然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二)从法律的价值考察,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一方面,道德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制约、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法学家富勒指出,法律不应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
(三)法治之法有道德性。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最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桎梏人类理想的精神枷锁,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四)从力量来看,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准则,那种企图把一切都纳入到法律的规范范畴的理想主义化的法治是不现实的。对法律所没有进行规范的行为,就需要通过道德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三、道德法律化
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是说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治国的依据,来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西方国家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稍有紊乱和冲突便使国家陷入混乱之中,所以它们之间要保持有序才能运转,从而确保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一)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和不同的事甚至同样的事或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不同,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它有的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从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道德的效力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国家必须有依据才能治国,国家的行为规范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确定、连续和有效有了这些人们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二)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的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完全不同于道德,但我们绝不能果断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
(三)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的,而且道德特别是在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而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就是最起码的要求,是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25-02
一、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凸显
1.法律价值冲突是一种必然
法律价值是指体现和蕴藏在法律中的价值要素和价值需要。而法律价值冲突则一般是指不同法律价值间存在的一种相互矛盾或相互排斥的状态。具体而言,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如果把法律看做一个系统的话,那么法律价值就是法律系统中与外在的、实体化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相对应的法律内在的、精神的层而。它是整个法律系统的内核。其所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依据,是支持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终极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
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拥有特定价值观的人群对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认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也逐渐导致法律价值倾向的改变。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一般而言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也正因为法律价值涉及了不同位阶层面的价值,法律价值的冲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像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往往难以兼得。但事实上,法律价值是有位阶的,自由应该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在其他价值与自由冲突时,应以自由为准,但在需要维护人类公共利益时,又要对自由予以限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时代背景
中国正处在一个“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日益多元化的社会,民间法逐渐被与现代社会精神相匹配的国家法所取代,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不同价值取向的规制对象,价值判断就是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价值判断的问题与个人观念、社会背景等因素有关,个性特征非常明显。而法律作为规则,要求普适性,对价值判断也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社会分层更加明显,价值观的冲突与碰撞更加突出,这就在个体性与普适性之间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也就需要一定的方法、技术手段来化解、平衡,当然这需要技巧,更加需要人类的智慧。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还意味着发展观的跨跃,这也将带来主流法律价值观的重塑。
二、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
法的价值存在及其现实冲突,是人们对法这一事物评价的结果以及情感流露。人们对法(特别是实在法)的价值元素的考究,因角度的不同、标准的不同、方法的不同,对应然法与实然法或法律自身的正当性问题产生了现实的迷惑与反思。总体来说,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又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设法治的历史环境以及制度选择密切相关。
1.社会转型期法律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社会转型时期,旧的价值体系已然不能合理地调整社会生活,而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社会逐渐呈现出失去了主导价值观念的状态。日益密切的国际政治、经济及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人们的视阈不断扩大,价值观多元化,法律价值观也不断地随之转变。各种价值观念纷纷涌现,每个价值观念背后都隐含着一种价值标准,展现出价值多元化的局面。价值多元化的结果必然是价值冲突,价值冲突是社会转型时期最为显著的特征。而法律价值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法律工具价值与法律目的价值的冲突,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效益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冲突等方面。造成上述冲突的原因是多元的,当今时代要求在对法律价值冲突予以调整时必须遵循特定原则,运用多种方式对冲突中的法律价值进行倾向性选择。既然多方价值存在冲突实际存在,并关涉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各方价值在社会发展的总序列中呈现主次之分,这其中急需要考虑社会发展的进程,也必然关涉到法律主观能动的平衡与调整。
2.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的平衡
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可谓是社会转型期的主要助动力,自然也就随即伴有诸多问题。在社会转型期的法律价值冲突中,公平与效率(即效益)之间的冲突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经济选择,它使我们在社会政策的众多方面遇到了麻烦。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效益)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对此,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已然表明,在市场经济的价值位阶中,我们早已作出了选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便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随时调整与平衡效率与公平两种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仍不是为一种必要。
首先,要坚持立法平衡与个案自由裁量权的平衡,这是价值冲突平衡的基点与根本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宏观调控手段,法律则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故而,在法律主体的立法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进程与现状,实事求是,坚持立法与实践最大程度地紧密结合,最低程度的法律缝隙与漏洞。只有法律先行在法律价值冲突凸显的社会转型期作出选择并致力于平衡,以表明法律的立场、原则与方向,才能有利地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同时,要兼顾个案自由裁量权的平衡,避免教条或死板的坚持原则,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密切联系实际,统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其次,要注重价值平衡的正当性。这里涉及到程序平衡与实质平衡两个方面。程序平衡应具备立法的民主性及决策的中立性;而实质的平衡则更多地表现为兼顾各方利益及平衡不当时的救济。可以说,在法律价值小冲突平衡中各方价值利益平衡的正当性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在此过程中,违反了正当性,那么价值冲突非但得不到平衡的预期目的,而这样非正当平衡也是违反法律之于社会的应有之义,必定适得其反。再次,要考虑价值平衡的深远影响。法律价值冲突属于社会主体价值观冲突的一种,关涉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引领着社会主流法律价值观的发展方向,所以要更加注重法律价值冲突平衡在社会主体心理层面产生的影响。总体说来,以上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
三、平衡法律价值冲突的法治意义与现实意义
1.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转型期,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最大的阻碍,表面上是多方利益的冲突,深层次上则表现为多元化价值间的矛盾。西方价值观的不断冲击,价值新鲜事物接踵而至,人们对个体利益的需求日渐膨胀,旧有规则对凸显的价值冲突已然效力殆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继续新的规则予以规制和调节,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尽快地建立起一整套与中国传统社会不尽相同的法律价值体系与之相适应。由此可见,平衡法律价值冲突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调整与平衡,总之,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在本质上离不开法律对价值冲突的平衡。
2.法律价值冲突平衡是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从法治的目的意义与价值追求来看,法治以不断改善和扩充人权的方式致力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纵观法治运行的整个过程,法律始终扮演着调整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角色,包括公权力范围的设定并保证其有效行使而不被滥用;同时,法律通过制定权利义务体系予社会主体提供必要的行为准则,以求在源头上尽量减少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并力图在社会冲突发生后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化解决路径。而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是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根本保证,是法治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价值冲突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平衡关乎法治实现的进度,更关乎法治能否最终实现,何时实现。
3.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抑或是法治的进程,最终都要归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社会发展的中心要义与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往往都涉及法治路径的选择和法律价值的取舍。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确保和谐的制度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之所以在社会转型期倡导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因为妥善的协调好法律价值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城乡发展不平衡引起“公平”、“效率”间的价值冲突,地区发展不平衡带来“自由”、“平等”间的价值冲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凸显“人权”、“秩序”间的价值冲突,如若无法及时有效的化解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难免因为法治运行状况欠佳而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甚至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成为冲突之源。可见,妥善协调与平衡法律价值间的冲突,不仅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与法治的必经之路,也是和谐社会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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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必须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化网络体系,通过加强农村的立法与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强化农村的法律监督体制,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快我国农村地区法治化建设的步伐,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意义
第一,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上层建筑是由于经济基础的水平决定的,推动我国农村发展与进步的根本是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对我国的公平规则以及社会秩序有直接影响。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撑,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农村经济进行规范、引导与保障。并且农村市场的孕育及发展、农村市场个经济关系之间的规范、农民的各种经济行为、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的维护以及国家针对农村的各种政策的落实等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与保障,因此,要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要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网络体系。
第二,构建农村法治化体系对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很大帮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也是构建农村法治化网络体系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关系改革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农民的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的需求、愿望以及利益也变得更加多元化,传统的利益分配方式已不再能够满足现代农民的要求,因此,国家必须要通过构建法治化网络体系来加强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通过法律途径来应对各种各样的利益分配矛盾,从而有效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第三,构建农村法治化体制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农村是我国的主体,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加强构建农村的额法治化网络体系。我国广大农民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治意识淡薄,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可以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从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
第四,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可以推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而法治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要推进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及宪法,通过构建法治化网络体系来推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各种民主政治性活动,同时还要将其逐渐纳入法治化、规范化与程序化的轨道,真正实现选举、决策、管理以及监督制度的民主化管理,使民主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同步进行,共同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构建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方法
第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民的法治观念。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保证农民懂法、知法与守法,这就要求相关负责人要把各种法治建设的基本工作内容告知于众,加强农民对各种法治工作的认识。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取得比较理想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宣传比较到位,农民群众对其中的利害关系也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要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必须要不断加大对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制意识。首先,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宣传资金在农村开展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帮助农民群众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其次,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要积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准则,要积极走出法院,通过在各地开展就地办案来审理各种典型性的案件,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公审公判来教育农民群众积极遵守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最后,国家教育部门要积极倡导我国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从孩子抓起,使其通过接受法治教育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而促进整个农村快速实现人人懂法、人人知法与人人守法的法治建设目标。
第二,使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农村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互影响的,农村的法治建设可以促进其经济建设,而经济建设也可以使农村的法治化体系更趋于完善。在我国一些贫困的山区或者经济建设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法治建设更是无法开展。在农村发展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的不同需求进行改革,把农村的各种自主经营产业作为农村市场的主体,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根据市场需求来发展各种商品经济。其次应倡导农村生产的产业化技术,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农村生产的经济效益。我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一般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机制,通过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发展各种市场中介体系与合作经济体系,这样才能加强市场与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的联系,通过有效合作形成我国农村的经济市场。农村只有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市场才能实现国家对其的宏观调控,这样才能使农村经济市场更加开放化、统一化以及有序化,也才能更好地构建农村的法治化网络体系。
第三,要建立有效的农村执法队伍。法律只有在积极的执行与贯彻中才能真正地发挥其约束及管理作用,因此,要构建法治化新农村必须要提高农村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政治素质,积极纠正农村领导干部的治民不治官的执法观念,通过监督及管理使执法者树立起一个依法执政的公众形象,进而使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理念深入人心。其次,在选用执法人员时,要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考核,待录用之后要通过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对其进行约束与激励,使其形成严格执法的意识。最后,通过引进各种专业性的高学历执法人员来优化农村执法队伍的结构,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加大对各种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要全面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必须要强化司法与执法的力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和维护我国法律尊严之间的一致性。首先,执法部门要从顾大局及讲政治的立场加大对盗窃耕牛、贩卖假药、破坏农用设施以及伤害农民的打击力度,对犯罪情节较重的人员要依法判刑,而一些对农村生产没有造成太大威胁的情况要通过罚款、赔偿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制观念,积极改过自新,这样才能保持我国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其次,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其审判职能,高效、公正地对农村涉案人员进行审判,对那些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是通过暴力手段来抗拒执行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把我国的法治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93-2099(2020)25-0157-02
教育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培养国家复兴、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教育核心目标的制定必须结合教育对象的实际特征,遵循教育的一般客观规律,以国家社会发展为准绳。在所有教育阶段中,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自我意识、自我尊严的觉醒,使初中阶段的学生思想动态较为复杂。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好处。
一、为何要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能满足国家社会的发展要求,促进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
教育兴国,教育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最为核心的任务。而当前施行的教育方针,对未来国家的发展方向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一个国家要想按一定的方向和道路长远地发展下去,必须建立完善的、与之匹配的教育体系。而我国从各个层面的政策上,都明确了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立德树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在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要素,是满足国家、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举措。而反过来,人才的培养要看国家是否需求。如果教育的方向和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有了偏差,那么教育成效越高越不利于个人今后的发展。因此,在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融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为了确保当前教育教学的方向与国家发展保持一致,有利于学生今后踏入社会后更好地融入集体中。
(二)满足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解决问题突破困境的需要
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国家发展以及个人发展的双向需求,还是课程教学突破已有教学困境的需求。在当前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存在众多问题。比如日益复杂的外界环境对學生的思想、情绪有着很多不利影响,增加了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难度。比如面对中考升学、择校等现实问题,很多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或多或少都带着功利性的眼光看待学生的教育问题,过于看重学生语数外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面对这些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面临的种种困难,借助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教学改革举措,重视道德与法治课程,有效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有力改善当前教学困境的措施,意义重大。
二、如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效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充分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一体的教育网络
不同于物理、数学等自然科学范畴的教育教学,道德与法治这种隶属于社会人文类学科的教学有其独有的特点。道德与法治的教育教学,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仅依靠课堂上的45分钟、教师个人的说教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也无法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在道德与法治课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一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教学资源,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营造一种范围广、效果好的教学氛围。通过无处不在的教育范围,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引导。具体而言,首先要以学校教育为主体,加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通过帮助学生家长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识,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对学校教育的协助作用。其次,整合社会资源,把社会教育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的更高层次,促进学生将课堂所学在社会环境中充分实践,帮助学生更深层次地对所学内容进行思考。
(二)立足课本,积极倡导教育生活化
当前初中阶段的教育教学中,多数课程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与社会生活脱节的问题,而道德与法治课程尤为明显。我国的教育普遍存在局限于教材的现象,教师严格按照教材的目录开展教学。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普遍感觉教学十分枯燥。尤其是对于道德与法治这种德育性质的课程,课堂上多数情况都是教师照本宣科,把教材上的内容口头复述一遍,充满了空洞、枯燥的说教。学生既不感兴趣,又无法真正理解和掌握教师所讲的内容。因此,在道德与法治课程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们尤其要注意教育教学的生活化,要努力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要让学生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开展充分有效的教学联想。如此,一方面学生能轻易理解、掌握和认同教师所讲的内容,提升教学效率;另一方面这种生活化的教学模式,能极大提升教学的趣味性,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立足课本,倡导生活化的教育模式,能有效促进道德与法治课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
(三)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多元化教学
在学校教育中,传统教育方式往往都带有一定的灌输、填鸭式教学的影子。在这种传统教学方式中,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无法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学效果一般。因此,在道德与法治课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加强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通过多种教学方式,丰富教学过程,提升教学的趣味性。具体而言,教师一方面可以积极借助多媒体技术、信息化技术等高科技辅助教学工具,将枯燥、空洞的教学内容通过声音、视频等形式形象地展现出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教师可以组织各种小组合作、探究式学习、案例分析、辩论、演讲、游戏等各种教学活动,以丰富教学形式,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
P键词 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教师道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convening of th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hina proposed to push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ulture and power, to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the three big eighteen proposed "advocate" advocate "," prosperity, democracy, civilization and harmony ", advocating freedom, equality, justice, rule of law, advocate" patriotic "dedication, integrity, and friendly", also shows the specific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concept in china. In this paper,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angle of view, elaborated the contemporary teachers as a special group in the society should have the moral quality and teachers' moral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eachers to improve their moral quality and screening, selection, evaluation and training of teachers, and provide direction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morality.
Key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teachers’ moral development
1 研究背景
核心价值体系表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灵魂,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撑。当今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国人面临着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困惑,其中,文化困惑冲击最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方向。通过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理论层面为主导统领理想、精神、道德等不同层面。[1]
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对学生的德育以多种形式始终贯穿于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地为学生树立榜样进行德育与教师的自我发展,培养教师道德素质十分关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以此为指导提高教师道德素质至关重要。
2 教师应具备的道德素养
在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背景下,教师应具备的道德素养包括很多方面。根据文献查阅,教师的基本道德素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职业素养、学习素养、责任意识及个人修养。
2.1 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教师职业素养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2]这种给予教师角色良好关系的协调,为教师自身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更好地促进了教师的职业发展。
2.2 学习素养
学习素养是教师为不断提升自己,达到期望水平,内在、稳定的学习品质。它包括很多内涵,理性素养、科学素养、终身学习理念等。教师作为一个学习者的身份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要不断学习,保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与学生形成学习共同体,共同进步,这一点在教师道德中是十分重要的。郑勤华等人在北京市于2012年大规模抽样调查显示:终身学习素养呈下降趋势且拐点趋于年轻化,由此各高校更应重视教师这方面的培养。
2.3 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指主体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自觉认真地履行职责和参加活动,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3]当然,责任意识不仅包括教师职业道德里的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也包括持续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等。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与社会其他职业相比,社会对教师有更高的责任要求。
2.4 个人修养
个人修养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教师的言行举动,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进而成为学生的模仿对象。所以,教师拥有崇高的思想境界,端庄的礼仪,合适的举止,良好的生活习惯等是十分必要的,教师的良好品质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道德环境,以此熏陶学生,逐步得到学生的认同、模仿乃至内化,提高学生群体的个人修养。
3 教师道德的未来发展
当今社会,国家不断出台一系列政策,提出对社会各个行业的道德要求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作为其中一个重要行业,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教师的道德素养也应该与时俱进。教师的辛勤教育使得新的一代不断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教师的道德素质的传承性,使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4]
随着时代的更新,教师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不断更新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注重道德修养。道德主要体现为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的外在表现,也是最重要的成分。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体现为教师作为社会公民的道德情感。“敬业”体现为教师工作中的道德行为。“诚信、友善”体现为教师社会交往中的道德认知。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自己的正确道德认知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等道德规范在工作中转化为行为,真正地将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教师在与家长、同事、管理者等进行人际沟通中应做到诚信、友善。道德关系是道德意识的实现,又是道德活动的目标和结果,而道德关系一旦形成又影响、制约着人们的道德活动和道德意识。[5]当教师选择某种理想的道德关系来调整师生关系、同事关系和与管理者关系时,那么其道德行为也会达到理想的模式,此时教师的社会关系变会以良性循环的方式发展,教师道德就在不断成长。所以,教师道德的未来发展重点是将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行为。
现今,转型教育对教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期望,面对家长、学生、教育部T、社会等各方面对教师的要求,使教师的压力日趋增加,社会各界在对教师提出高素质要求的同时也要给予其相应的社会支持,一味地对教师施压,并不是未来德育发展的目的,仅仅教师道德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全民道德的提升,也不意味着德育教育就一定能够更好,还需要一定的社会支持。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教师的社会支持,也是教师道德更好发展的支柱。
4 小结与展望
随着党的十的召开,我国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并提出了“三个倡导”,从三个层面对全国人民的道德素质提出要求。教师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责任,在道德方面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教师应该具备的四种主要的道德素养以及教师道德的未来发展,可以有助于教师道德素质的提升以及为教师的甄别、选拔、评价、培训提供一定程度的依据。
教师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但是,仅仅依靠教师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教师作为社会的一小部分群体只能尽己所能地去影响他人,其主要的影响对象是祖国的下一代,儿童及青少年的道德发展更是关乎我国文化建设的未来,因此提升儿童及青少年的道德素质至关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从小模仿的对象,家长们往往起着言传身教的角色,由于独生子女的增多,父母对于孩子过于溺爱、放纵式管理,导致部分孩子道德素质发展的不完全,由于家长的管教方式,往往导致儿童和青少年出现不良品德行为,尽管教师们能够做到以身作则,没有家长的支持,想要提升下一代的道德素质也是无能为力,家长的道德素质影响着对下一代的教育。另外,社会对于全民道德提升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大众媒体的传播、先进事迹的流传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等方面都应该受到关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风气甚至是上升到国家等各方面都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提升。
我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从儒家伦理思想体系,“仁、义、礼、智、信”的德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圣为贤的道德理想,到如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可见道德一直都备受关注。我国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升全民素质,这就要求全国各族人民都能够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争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
最后,德育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以人性思维为出发点,赢得学生的信服,是德育工作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教师能够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理解学生行为,关注学生感受,正确、公正地对待全体学生,除此之外,教师能够不断更新自身观念,不断拓展德育渠道与创新工作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教育艺术和手段,与时俱进,有的放矢是新时期的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开创新时期德育新局面。[6]
教师道德其实质是一种角色道德,我们的研究应该注意时效性,不同时代、背景会有不同的道德行为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新的社会文化的影响,即使是同一种研究的结果也会有所变化,所以教师道德的研究一定要注意与时俱进,做到科学严谨。注意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结合,不仅要提出教师道德建设的问题及原因,更要提出其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找到真正有效可行的道德认知、情感转化为道德行为的方式,如提供模仿的榜样、净化学校风气等。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必须以更加科学严谨客观的态度对待教师道德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把这些问题作为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使教师道德研究这一领域更加有活力,并将学校、家庭和社会联系起来看待道德的发展,以期促进全民素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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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秀林.论教师道德在社会道德结构中的特殊性.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1).
关键词: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发展;意义
一、公民社会与非营利组织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最早上溯至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城邦”。自此,在西方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它被赋予了不同的指称与含义。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再到当代的葛兰西、哈贝马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着它的内涵和领域。毫无疑问,公民与公民社会问题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织点和共同的“问题域”。
笔者认为把学者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即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另一类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指介于国家与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公民社会是现代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部分,它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1)有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者国家的一部分社会;(2)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者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3)广泛传播的文明或公民的行为模式(refine or civil manner)。这其中,“自主性机构”是公民社会的物质形态,而“制度、联系和公民行为模式”则构成了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在这些自主性机构中,主要由志愿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就成为公民社会最重要的部分。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具有一定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非政府系统的社会组织。具有两种层次和四种类型。第一个层面是公民社会的基础组织,其包括两类最普遍的组织:第一类,基层组织及其网络。即地方发展组织(LDA,如代表整个社区的委员会或邻里组织)和利益组织(IA,如代表社区中部分群体的妇女团体或灌溉组织)。除了这些组织本身以外,基层组织还组成了自己的网络:第一种是伞状网络。这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形式,是基层组织通过相互间的正式交往和联系形成的;第二种是非正式的经济网络,通过在经济合作中形成物质利益关系建立起非正式的,偶然的联系;第三种是为了促使人们关心某个问题而形成的公民社会运动。第二类是基层支持组织及其网络。基层支持组织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这一时期涌现了大量的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由官方和发达国家志愿者组织提供资金。在此背景下,出现了许许多多关心发展、环境、妇女地位和基本建设的基层支持组织,许多组织到现在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至少有5万个相当活跃的基层支持组织。同第一种类型一样,它们也有自己的正式和非正式网络。以上两种是非营利组织在基层层面的组织形式和网络,构成了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且取得了相当好的效果。
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层面是公民社会的上层组织。他们主要从事相对来说更加“政治”的活动,并且给基础组织提供价值支撑和信息服务,因而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核心部门。其中第一类是全国层面的组织及其网络。这种类型的组织主要从事对某项价值观的宣传和推广的活动,活动范围遍及全国。第二类是国际层面的组织。它们是成立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成立时间、活动范围、影响程度,这些组织构成了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最高层面的组织。和全国层面的组织一样,它们也提供价值理念支撑和信息服务。同时也从事一些地区发展援助计划以及具体的环境保护等活动。所不同的是,它们往往都得到了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认可和授权。
从上文可见,现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即现代公民社会是以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立的模式为分析框架的,公民社会被用来指称构建在国家、市场、家庭关系中的社会领域,特别是指国家权力和市场利益之外的社会自组织系统,包括社会运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及其相关价值和文化模式的发育。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危机、对福利国家的置疑、公共管理危机等挑战的不断增加,人们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认识越来越多,从而开始关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现代公民社会的理念体现了对国家权力和市场经济霸权的双向制衡。
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还没有一个成熟稳定的理论框架。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基本假设是非营利组织形成的理论基础,换言之,非营利组织建立在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它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在理论上,它和公民社会研究开始合流,正是因为这种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在理论上找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立足点,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同样把研究角度定义为“国家――市场――社会”的框架,这一点是正确的。毫无疑问,非营利组织是这个大的框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非营利组织的活跃程度就成了一个社会公民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对公民社会培育的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灭,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开始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渐进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现代化的展开,并不是一个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由国家强施的政治计划和安排,随之必然作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结构性调整,以容纳和推进改革的进展。在这一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不断萎缩、国家权力从若干社会领域内有限地撤出,由国家垄断几乎所有社会资源的局面逐渐改变了。首先在农村,然后在城市,人们开始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大的空间,社会的流动性增加了,生活的多样性也日益明显。自然,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空间扩展而出现的并不只是旧的社会组织和行为方式,而且有许多更具有现代意味的社会组织形式,各种中介性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职业团体以及与日常生活有更密切联系的大大小小的结社等。正是这些社会组织的出现和发展,长构成了我国当代“Civil Society”的核心,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有所松动,人们的自主意识也在不断成长,使得“民间”的社会空间得到了拓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慢慢成长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非营利组织兴起、激增、发展,改变着国家、市场和公民的关系,自1995年之后,一直保持着蓬勃的发展势头和趋势,其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先锋。
(一)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中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
非营利组织是个人基于共同信仰、兴趣、爱好或意志自愿结成的,并通过各种自主、自愿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期望和价值追求,在这种自由结社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生活中就会逐渐养成公平、平等、权利和自由等理念。它作为社会个体化、自主化和理性化基础上的自由联合,是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体现的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的发展走向。而这一切,无疑更有利于消解关系对人个性、自由的限制,培养个体化信念和自由精神,进一步的反映了公民社会文化特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非营利组织不仅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发展,同时也将促进政治组织的多元化,为增强公民社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公民社会论者都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因此他们倡导法治,以此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而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组织关系上,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吸纳成员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组织输入这些利益要求,进行制度化、理性化的制度表达;另一方面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转达给成员,促进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并对偏激行为给予纠正。可见,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既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民主参与精神,又提倡了制度和法制原则,充分的显示了其作为公民社会先锋的作用。
(三)非营利组织可以培育参与合作精神,影响志愿组织合作,推动与企业的联盟,进一步促进国家、社会、市场的良性互动
垂直的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都无法维系社会信任和合作。非营利组织则创造了公民交往的横向人际网络,在这种平行交流的民主合作氛围中更易形成相互信任的心理关系,所形成的自治性规范的自我约束力也大大增强,反过来又促进进一步的民主合作。同时,由于其构成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支持组织本身的地位,能够很好地注意到我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这对垂直网络的合作和横向的网络,无疑都是一种创新。
(四)弥补被打破的均衡的“非均衡性”分布,促进社会公平
非营利组织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组成,打破了血缘或地缘对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为成员提供了获得非重复性信息的场所,这对于消息匮乏且重复性高的弱势性群体来说,可以通过参与非营利组织而与外群体建立合作关系,以协商互惠的方式进行资源互享互助,增加自身可得到的资源,这样就是社会资本分布趋于均衡化,有利于防止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存量差距过大,从而维护和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完善。
总之,在关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道路方面,应当采取理性的渐进分步走的策略。在公民社会发展的初期,由国家和公民社会成员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公民社会的营建。在发展成熟期,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的关系。
而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建构中国公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在这种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必然存在着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我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社团企业化、与国外公益组织有关法规相比,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缺失”显而易见等等。这些都要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三、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培育公民社会
(一)提升非营利组织的政治动能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包括政治资源而建立、发展起来的,因而在观念、组织、体制、活动方式等方面都严重依赖、受制于政府。因此,政府能力建设应当居于优先地位,要还权于非营利组织。应当通过政府管理创新,逐步提高政府的政策贯彻能力、监管能力、服务能力等。
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策略联盟。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问题已经超越了某个单一的非营利组织的势力范围,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降低成本。建立动态策略联盟,可以形成为数众多的临时性组织,增强非营利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提高其与政府、企业、捐赠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要采取积极的政治策略和行为,渗透进主流政治文化。既要提高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满意度,还要提高民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满意度,即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非营利组织应学会把政治现状融入组织经营战略之中,领导层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要能把握政治资源移动的方向,考虑其政治参与和政治战略能力。
(二)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为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和生长提供稳定和充足的空间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非营利组织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定位和行事,才能在组织内形成自治性规范,在成员间养成自主自律意识,进而在全社会确立民主法制精神。但目前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缺乏严格的规范,法律化程度不高,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背离宗旨或违法乱纪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根据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对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逐步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管理有法可依,从而强化非营利组织的自主自律意识和民主法制精神,形成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先锋力量。
(三)非营利组织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公信力和代表性
非营利组织要加强与所代表阶层的沟通,增加其利益的代表性。为此,要认真调查研究所代表阶层的政策呼声和利益要求,要敢于代言和善于代言。同时,非营利组织要提高自我认知和成员素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加强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意识和政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要增加成员对国家政策过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确保组织的提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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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内容提要: 与贸易链接中的人权保护现象反映着国际贸易法制的社会化治理发展趋势。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是这种链接现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既分立又沟通、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的可能。面对这种国际法的链接现象,我国必须平衡好遵守国际义务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自然会不断地推进着特定社会的转型,也在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工具,也为社会生活所决定、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内容。”{1}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相链接的现象的出现根源于国际社会生活的变化,反映着国际法从以国家为本位的权威治理转向“人本主义”导向的社会治理,集中表现为隐身于各种摩擦和争端中的制度冲突。
一、焦点与隐患一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
(一)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典型事例—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
1.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案由。1997年,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1999年7月,欧盟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欧盟通过一项法案,要求给所有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标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这一决定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指责欧盟的决定毫无科学根据,是为了保护欧洲农业设立的贸易保护壁垒,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违反了WTO《SPS协定》、《TBT协定》、《农业协定》及《GATT1994》的相关条款。{2}2003年8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2004年3月4日,本案专家组正式组成。我国申请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议工作。
2004年5月,欧盟取消有关转基因食品销售的禁令,允许9种转基因食品在其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但同时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第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更趋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导致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成本的增加,从而遭到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美国的抵制。此外,部分欧盟成员国仍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实施进口禁令。为此,美、阿、加三国维持向世贸组织提起的申诉。
2006年2月9日,WTO“欧共体一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及销售措施”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经过长达22个月的审议工作之后,终于将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至案件的争端当事方。“中期报告”认为:欧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缓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决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不利于欧盟的裁定。专家小组还同时裁定,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对转基因食品设置的禁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有媒体说,这是世贸组织做出的最冗长,或许也是最复杂的裁决{3}。
2.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影响。随着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准人申请已解禁,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欧盟来说仅仅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该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预防原则”来对待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之间长期对立的结果,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结果影射着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预示着贸易链接议题在WTO新的一轮谈判中的前景,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本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体制也是意义重大。
由于该案的起因、诉由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对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待多边环境协定(简称 MEAs)的态度,所以被视为WTO体制下与贸易链接的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须看到: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实际上是源起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涉及人的健康权;转基因产品所致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权的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贸易与人权相链接的案例。
(二)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外观反映—贸易摩擦
近年来,尽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国际间所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地与人权问题相关联,而且关联程度不断加深。以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为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深入。这些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意欲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4}此案与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极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两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以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的某些有关国内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加重了美国贸易的负担,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虽然最终以遭到美国贸易代表的拒绝而终止,但其直接将贸易与人权保护挂钩的做法令人警醒。
(三)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内在成因—制度冲突
“制度冲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单元间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异,导致它们在体制上相互孤立、在规范上的相互冲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损伤,并集中表现为各自追求其偏爱的价值和目标,由此形成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不和谐状态”。[1]特定的社会制度总是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同时又是对该社会形态特征的一种反映。与生成于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为国际法的“内在”冲突,制度冲突是无权威政府、无统一价值的国际社会形态的产物。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间的社会”,至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会产生一个以权威等级体系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家,每个国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维护的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无法为国际法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因此,“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者’、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际法律体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国际法规范来说,诸多原因导致冲突更频繁地发生。”{6}
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运动更是使得制度冲突集中爆发。制度冲突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低,国际制度冲突产生的机会也较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空间和时间对人类相互关系的限制已经被彻底压缩,形成一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网,这张网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将世界整合在一起。”{7}国际法的发展由此出现一些新的态势,如:国际法发展的节奏加快,国际规则在短期内大量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趋向一体化发展,使国内主权“保留范围”与国际社会所关注事项的界线逐步消失。“事实上,在各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8}同时,各国国民之间的频繁交往加剧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更多地进入到国际法层面,从而促使传统的核心体现国家意志的国际法向人本化、社会化迈进。“正如通常所见到的,由于国际人权运动,国际法已经在一些基本方面沿着超越国家自治和不可渗透性的方向发展。”{9}当前国际法中的制度冲突不仅表现为冲突数量的剧增,也表现为冲突类型的多样化。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不过是国际法规则丛林中制度冲突冰山之一角。
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的法律争议焦点,也是一种制度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两种:一是国内或区域性的转基因产品管制法与WTO法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与WTO法之间的冲突,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对象;二是WTO相关法与其他国际性规范特别是多边环境措施协议之间的冲突,即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
二、分立与沟通—贸易权与人权的关系之辩
(一)国际法职能主义下贸易权与人权的分立
尽管当代贸易和人权体制都是战后的产物,但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贸易坚持的是效率、国家利益标准,而人权则坚持的是正义、个人主义标准。随着贸易与人权各自在制度建设上逐渐取得了显着的进展,两者的制度性分立之势在二战后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由于职能主义在当时的盛行,国际贸易最终与联合国的支配脱离,转而构建专门的制度和组织;而人权保护仍然依托于联合国,并在其主导之下建立起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贸易与人权由此开始走向近乎绝对的制度分立时期。
[关键词] 知识型社会 人力资源开发 再生资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人类逐渐迈入了知识型社会。社会组织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于人才需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各个组织战略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正如《大趋势》的作者奈斯比特和阿布尔丹指出:当前,信息社会的人力资本已逐步取代工业社会里的金融资本成为战略资源。在信息社会里,人才资源是任何一个组织进行竞争的优势所在;最精明能干的人总是向那些愿意培养人才的公司流动,具有培养人才的最佳环境的公司才能吸引最多的能人。而人力资源开发的任务,就是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国家、组织发展变革对于人才的需求。
一、知识型社会
知识型社会是由于技术进步而导致的一种社会现象,或是说一种社会的变革。这个变革已经开始还将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计算机技术及通讯技术所带来的技术进步,正如工业时代带的蒸汽机和发电机一样,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进而导致对文化、科学技术进步甚至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深刻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组织结构、生产方式和教育结构的变化已经开始并且正在深化。在这样一个剧烈的社会演化进步的过程中,人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比任何一个时候都要突出。
知识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知识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力量。它导致了科研、生产的全球化。其表现为跨国公司将在世界范畴内的知识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生产将选在最适宜的地区进行,贸易及投资规模逐渐国际化。决策者首先考虑的是效率,而不是地点,哪里的科研、设计、生产或是采购最有效率就在哪里进行。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相对优势的存在将带来越来越细化的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
二、人力资源的特征
(一)人力资源的共性
1.人力资源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力资源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劳动者不仅能够认识世界,而且能够改变世界。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2.人力资源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人,不可避免要收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同时,人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有复杂的心理和感情活动。这就是人那里资源比其他资源有更大的潜力,一旦人的责任心、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就可以创造巨大的价值。
3.人力资源是再生资源。人那里资源和其他资源一样存在着消耗磨损的问题。但不同之处在于,人可以通过良好的休息和饮食,不断地学习和接受新的信息来更新自我,继续发挥效用。
4.人力资源具有两重性。人力资源既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维持和更新也需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人的两重性要求我们既要重视对人口数量的控制,更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才的培养。
5.人力资源具有实效性。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和利用都要受到时间方面的限制。从个体角度看,作为生物有机体的人,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带动能力各不相同;从社会角度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也有培养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老化期。因此,人们资源开发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律性,使人力资源的形成、开发、分配和使用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二)知识型社会人力资源的特点
1.流动性。知识员工忠于他的职业甚于忠于他的企业。知识员工深知他们的专业能力对于职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旦他们有了更高的追求而公司又忽视或不能满足这些需求时,他们就有可能选择离开。
2.不确定性。知识员工由于在选择上具有主动性,他们可能会不断变换更好的工作环境,或者更好的发展机会。这就使得知识员工实际上很少依赖管理层领导,相反地,员工之间如果存在技术或者能力上的互补的话,倒会让员工产生一种依赖感。在知识员工团队中,领导与被领导的界限模糊了,而是一种活动关系。
3.自主创新性。知识员工具有自己的专业特长,或者是某一领域内的专家,他们的自主性很强,在工作中强调自我,不喜欢被遥控指挥。员工能将自己的个人目标和组织的目标结合起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知识员工发挥自主性和创新性。
4.复杂性。复杂性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过程的复杂。知识员工的工作主要是脑力活动而非体力劳动,劳动么有固定的工作形态和工作流程。二是劳动考核的复杂。在知识型组织中,员工的工作多由团队的形式出现,通过组织界限的跨越以便获得知识的综合优势。因此,劳动成果也将以团队结晶的是形式呈现,这使得个人的绩效评估单独较大。
三、我国知识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
知识型人力资源开发的目的,是要依据知识型人力资源的特质,最大限度地为把知识型人力资源的创造潜力发挥出来。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物质条件,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鼓励和保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人才向知识型转化。要做好我国的知识型人力资源开发,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和实施知识型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在贫困和欠发达地区,重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和加快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将一般人力资源提升为知识型人力资源上;在文化、科技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扩大高等教育,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知识型人力资源向人才的转化,并使用好国内国外两方面的知识型人力资源,为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服务。
2.大力推行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根据有关预测到2010年,高等教育入学率也只能从现在的9%提高到15%,还是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目前30%-50%的水平。因此,推行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承认知识和智力劳动的价值,保护知识产权,并尽快建立包含按知或按智分配的公正、公平的分配制度。
4.加大对科研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让知识型人才的才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给知识型人才的自我发展和价值的时间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平台。
参考文献:
[1]路甬祥.知识经济、创新体系与大学教育改革.科技导报,1998,(3).
[2]陈立颖,张建洲.知识型人力资源开发初探.科技进步管理,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