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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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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第1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一、突破实现原则:对确认理论的启示

实现原则的含义在于会计只对“已发生”或“已实现”的经济交易、事项或情况进行确认,而对于一些因为所实施的经济活动如签订合约等而在经济实质上已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会计意义上的“实现”的交易、事项或情况,则不能加以确认,即不能作为某一种会计要素而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原则是目前确认会计要素最为重要的惯例,也是许多“表外项目”进入会计系统的第一道障碍。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要求,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为会计主体所实际拥有的经济资源如人力资本、自创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为不符合实现原则而不能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将会影响到会计系统对核算主体在报告日财务状况的披露。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波动,已确认或未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会发生变动,而且这种价值波动的频率是随市场的发达程度而增加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成本与市值之间的不一致最终将会导致权益的变化,理应在会计系统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实现原则,在没有对这些价值载体做出处理前,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权益变动是不能确认的。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效果,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频繁波动的价格更会对决策的有效性带来“噪音”,因而有关权益变动的信息尤显珍贵。可见,实现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理论发展的“瓶颈”,基金会计恰恰在以上两方面对实现原则有所突破:

1、投资估值增值、配股权证的确认

(1)配股权证。作为一种经济权利,配股权证在企业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确认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带来现实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经济权利尚未实现。根据实现原则,显然不能作为资产或其他要素加以确认。但配股权证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拥有该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代表了未来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未来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要作用,理应加以确认。《办法》对配股权证的核算是这样规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这里“配股权证”作为资产要素从其产生之日(配股除权日)起就可以加以确认。

(2)投资估值增值。如果说“配股权证”作为资产确认是“个例”,那么“投资估值增值”在基金会计中的确认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所有基金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净值,封闭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为一种会计要素,“投资估值增值”尽管并未实现却已得到适时的确认。《办法》中规定: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现行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资产中,股票、债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也就是说至少80%的基金资产面临估值增值的问题,而这些资产的估值增值按《办法》的规定都已确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确认不同之处是:后者只对报告日所报告资产发生的减值或折价情况进行确认,而对该资产的增值或溢价则不予确认。这样,尽管满足了谨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却大打折扣,进而必然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基金会计中有关“投资估值增值”确认的做法,虽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应用于其他会计领域不现实,但却为会计的确认理论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它至少说明,当理论要求的条件能够具备时,理想的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确认应该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实现和未实现的会计要素的会计信息,“实现原则”也应该让位于更符合经济现实的确认原则,如“产权转移制’等。

2、“未实现利得”的确认丰富了所有者权益的涵义

考虑会计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会计在将配股权证、投资估值增值确认为资产等要素时,也将以上要素价值变动所引起的持有人权益变动同时予以确认,即确认为“未实现利得”。“未实现利得”被列为持有人权益类科目,可借可贷,从经济意义看,它表明其所确认的内容不仅包括未实现的减值或折价情况,也包括未实现的增值或溢价。而后一部分内容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是不能确认的,因为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不仅中国这样规定,各国会计准则均如此规定。这不是因为技术原因所限,而是自实现原则产生以来会计理论一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质性发展与改进,从而难有理论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谨慎性原则也是产生这种片面的损益确认状况的原因之一。基金会计中“未实现利得”的确认思路说明,在遵循“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会计环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响权益变动的价值变动事项(包括正、负两方面的变动)的信息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当然,会计是无法脱离具体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独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有待完善、社会信用尚需建立的阶段,要求完全采用该方法实为苛求,但并非对其他专业核算办法或企业会计准则毫无意义,它至少说明了会计确认应该是怎样的。

二、突破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束缚,普遍采用现行市价

与其他会计核算对象相比,基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资产存在形态多以流动性资产为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利息等应收项目、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以及按照《办法》规定应作为资产核算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对于以上投资类资产的计量,《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根据其中“投资估值原则”规定,此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采取现

行市价。主要原则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对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机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上述分析显示,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最多只是适用于个别资产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计量属性,更多时候现行市价比历史成本更为公允、更为有用。结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资产特性,可以看出以现行市价为主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实际的。尽管此种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其他专业会计领域,但笔者认为基金会计在计量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并不仅在于基金会计计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导的计量指导原则即“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虽然企业的资产除了投资以外,还有更多流动性较差的类型如固定资产等,即使就股票投资本身也有多种类型,但这些资产的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比历史成本更有用的计量属性也可以凭借发达的计量模型与方法较客观地得出。

三、突破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后的会计披露

不同的确认与计量理论将导致不同的会计披露结果。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等报表在实现原则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影响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时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又因为报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触会计信息系统的直接环节,所以现行的报表通常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诟病。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经营业绩表在对报表的完善与改进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1、建立在现行市价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办法》所公布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在格式上与传统报表的区别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却不同。基金资产负债表基本建立在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基础上。很明显,分别建立在现行市价与历史成本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会大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将更贴近于经济现实。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证。因为基金资产每日都必须经过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银行之间每日都须进行净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头寸等的核对。因而,以现行市价为基金的基金资产负债表将最大程度地满足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另外,该报表还包括一些因为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而在传统报表上反映不出来的项目如未实现利得等,反映内容更为全面。

2、基金经营业绩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进入20世纪90年代,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对会计报表进行改革的呼声逐渐高涨,尤其是损益表。IASC、美国FASB及英国ASB等会计准则研究机构也已就损益表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见,即通过对现行的损益表进行内容上的充实或结构上的调整,确立全面收益(或综合收益)在损益报告中的地位,使得会计上的收益概念逐渐向经济学收益靠拢。具体的报表形式主要有英国ASB在传统损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报表、美国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内的三种可选择形式等。《办法》中的基金业绩表可以说是全面收益表的一个初步实践,该报表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涵盖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实现与未实现收益,对于报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从中得到。

第2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关键词】限售股权 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所谓限售股权,就是有一定时间、一定条件限制出售的股票,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限售股权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核算。本文以海通证券限售股为例,浅析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难题。

一、海通证券限售股权的由来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为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应运而生,这是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的,国外并无先例可循。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 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 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国有股份(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又占非流通股份的74%。可见,股改限售股在证券市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沪深两市共有200家以上的上市公司交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非流通公司股权。这种现象在股改之前,由于交叉持有的股份是不流通的法人股,执行新准则前被列入长期投资。

2007年6月7日,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获得证监会批准。为了维护都市股份(现为“海通证券”)股改预期的稳定,确保股改承诺的有效继承,维护流动股股东的利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原有的13家股东承诺:“自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及原海通股东持有的续存公司股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010年11月8日前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①。

原股东中有东方明珠、申能、百联、兰生等多家上市公司和上海实业、久事公司等其他国有控股的非上市公司。

2007年11月,海通证券定向增发7.25亿股,除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承诺此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为13个月,其余7名特定投资人锁定期限为12个月。其中有上海电力和雅戈尔2家上市公司、4家资产管理公司和2家信托投资公司。

二、限售股权涉及的相关规定

1.2007年度,上市公司率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当年11月16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但《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没有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这一中国独有的金融资产该如何计量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虽然明确了股改限售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却未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作出明确规定。

2.2008年1月21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以下简称《专家组意见》)第三期(2008年1月21日)指出,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但意见明确了所指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对股改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应采用何种估值技术,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3.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对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为: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①,即公允价值=成本+(估值日市价-成本)×(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估值日剩余锁定天数)÷锁定期交易天数。

三、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难题

1.上市公司2007年起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将公司持有的海通证券限售股权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有以下几种情况:(1)难以确定。海通证券借壳上市,其原有的非流通股只有在股改后才获得上市流通权,可以定义为“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所以,不适用《专家组意见》,不能以公开报价作为公允价值。(2)按市值确定。上海电力和雅戈尔是通过定向增发获得海通证券限售股权的,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根据《专家组意见》,新股东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3)参照投资基金办法。虽然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公开报价,上述的海通证券新、老股东因为有明确的锁定期,受到抛售的限制,无法交易,表明该公开报价对他们不是公允价值,根据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的《专家组意见》,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限售股的主要特点是有明确的锁定期,而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就是将投资利润按时间比例进行分摊,应该是比较科学、合理、谨慎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上市公司可以借鉴使用,对该股票的公开报价进行适当调整。

2.持有海通证券限售股的其他非上市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因锁定期超过一年以上,按取得的原始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3.对于投资基金公司,如果同样持有海通证券限售股权,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必须按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文规定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可见,同一个公司的股权,同一个交易市场,同一个公开报价都同样有明确的锁定期,由于持有人不同和取得方式不同,其公允价值完全不同。海通证券公司股东中有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和定向增发限售股,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四、完善限售股公允价值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但对有明确锁定期、受到抛售限制的股票,虽然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公开报价,但在限售期内意义不大。

2.股市行情变化莫测,如果按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即使股价再高,也只是“账面富贵”,在限售日前无法给公司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和净现金的流入,也无法给全体股东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反而会由于股东权益的大幅度波动,引起市价的剧烈振荡,给那些情况不明的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

例如,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1亿限售股,每股成本4.92元,如果以2007年12月31日海通证券的收盘价54.92元/股为公允价值,扣除所得税负债12.5亿元,股东权益则增加37.5亿元;假设下一年度每股下跌15元(2008年3月10日收盘价为41元/股),股东权益相应减少11.25亿元。由于仍在锁定期内,这一年公司没有、也无法对这部分限售股权进行处置,但净资产却无形中“蒸发”了11.25亿元。海通证券的新老股东都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意味着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市场,还是新会计准则?

3.目前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发行上市后,上市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马上交易,根据规定要锁定1年到3年不等,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这部分股票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也被称之为限售股。建议财政部、证监会等对这部分限售股权,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统一规范各公司的计量标准,尽量减少主观判断,以利于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操作和计量。

4.在国家尚未对估值技术作出明确规定前,是否可以参照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文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是将投资利润按时间比例进行分摊,尽可能使各期的股东权益相对均衡,不会有大幅度的波动,以保持股价的稳定。

采用该方法后,以后年度的公允价值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接近市值,即越来越接近限售日,公允价值渐趋接近市值。所以,该估值方法是相对比较稳健、合理的。

5.公允价值其本质是个估值的金额,需要借助财务人员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其中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企业管理当局和财务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况且在我国,公允价值的使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公允价值的理论体系还不完善,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综合判断能力较差,这些都影响和制约了公允价值的推广应用。

总之,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会计发展的一个巨大进步,虽然在运用中遇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公允价值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估值技术的提高,公允价值的使用必定会进一步合理并改善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质量,使之向外部投资者提供更为真实的企业价值信息。

(作者为财务总监、高级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S].2008-01-21.

[2] 财政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S].财会[2005]18号,2005-11-14.

第3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活动现场,“基民”对自己关心的问题踊跃提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光大银行托管的基金净值如何得到?”其中一位“基民”提问道。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权证等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每天上午在光大银行网站、基金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布前一工作日相关基金净值”。

“光大银行如何确保托管基金财产安全?”另一位“基金”紧接着问道。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操作,本身并不经手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对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托管银行能够保证基金收益吗?”他接着又问道。

“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投资管理人通过专业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并不能确保收益,托管人也不能保证基金一定或得收益”。

第4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关键词:价值投资;成长型优质公司;安全边际;适用性

一、文献回顾

在20世纪30年代的《证券分析》创刊中提出由哥伦比亚大学的本杰明格雷厄姆教授的投资价值,价值投资理念主要包括内在价值原则和安全边际原则。彼得林奇在《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一书中提出了成长股的投资理论:投资目标应该是一个成长型公司,应该有一步的计划作出实质性的长期收益,使新进入他们的高增长股内在品质非常困难;地产持有的股票,直到该公司从根本上改变,或者公司成长到不再能够高于整体经济的增长速度的地步。国内对于价值投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价值投资的阐述和价值投资是否能够在中国市场适用上。蒋晓全,丁秀英(2007)证明了高B/M类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超常投资回报,该投资的价值适用于中国股市。

二、恒瑞医药价值投资分析

1、行业分析

医药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是国家一直以来重点支持的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长期前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药工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整个医药行业生产年均增长率达17.7%,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该行业目前正处于成长阶段。因此,医药行业符合价值投资对优质企业行业标准的要求。

2、经营分析

目标公司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一、1992年前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是原料药加工制造;二、1992年公司重金购买肿瘤新药异环磷酰胺的专利,之后公司坚持把抗肿瘤药最为主攻方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三、2000年以后,公司开始斥巨资打造创新平台,先后在上海连云港旧金山创建了三个主要的科研中心,依托强大的研发能力已经进入了药品经营,抗感染的药和心血管领域。

3、主营业务构成分析

通过对恒瑞医药进行分析得出:目标公司满足优质企业投资管理的标准值的要求。

三、恒瑞医药估值分析

恒瑞医药属于增长型优质企,通用的市盈率和市净率不适合对恒瑞医药进行估值。PEG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适合对恒瑞医药进行估值。

1、PEG估值

2012年每股收益为0.9358,预计2013年每股收益为0.9358*1.2=1.1230,2013年12月6日的股价为33.88,所以PE=33.88/1.1230=30.17,PEG=30.17/20=1.49。经计算恒瑞医药2013年12月6日的PEG为1.49,处于1到1.5之间,可以考虑谨慎买入。

2、绝对估值法

由于恒瑞医药分红少,所以DDM股利折现估值法不适用。自由现金流量折现自由现金流量股东由于贴现。

四、结论

价值投资方法及标准总结: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本杰明格雷厄姆.证券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2]彼得林奇.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

[3]蒋晓全,丁秀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效率研究[J].金融研究,2007(2):11-20.

第5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6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4月8日与12日,在上海与北京分别举办了一场基金业高峰论坛:“首届全球基金峰会”和“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会”。两次论坛的话题中心,都围绕着《基金法》修改。

“今年基金业年会内容比往年更丰富,原因可能是今年《基金法》的话题更容易引起大家共鸣。”一位参加过历届基金业年会的基金业资深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主持人调侃到,还有个原因可能是监管层领导没参会,所以基金公司老总更能畅所欲言。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本次北京论坛上深圳基金公司的老总要比北京“积极”。除了做主题演讲的华夏基金总经理范勇宏外,演讲名单上的其他三位北京基金公司老总,并未出现在会议现场。

最勤奋的老总,当属交银施罗德总经理战龙,上述两次论坛他都参与了圆桌讨论,而他上任才两个多月。

解决利益一致性问题

此次基金业年会的主题是“基金业转型与可持续发展”。范勇宏在演讲开始,重点指出了过去理财市场的变化,从公募基金一枝独秀到多元化。

目前,四大群体与公募基金一道组成了多元化的理财市场:一是阳光私募。目前有1600多只,管理的规模上千亿;二是银行理财产品。2010年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近1万种,发行规模大约是7万亿元,比2007年1万亿元翻了7倍;三是券商理财。目前资产总规模有1500亿元,如果实行备案制发行会提速;四是投资性保险、PE股权基金等。

理财市场从一枝独秀到群雄荟萃,公募基金的劣势也随之而来。

公募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不同行业的相同理财产品,有不同的监管标准。“特别是对于股票型产品、高风险产品标准不一致,比如说公募基金经理不能投资股票等。”范勇宏说,“这对公募基金经理是不公平的。”

他建议,对相似的理财产品,尤其是高风险理财产品,应该实行不同行业的监管条件,用统一标准来进行监管,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投资行为的监管。这样有利于遏制不公平竞争,树立投资者的信心,维护资产管理行业良好的声誉。

解决方法上,一方面,需要外部来解决监管标准统一的问题,对相似的产品用相似的标准;第二,基金公司内部要改革。“改革现行的基金制度,特别要解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跟基金经理的利益一致性问题,让他们风险和收益都共担。”

范勇宏拿自己在2007年10月的市场高点,要求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把仓位降下来为例进行了说明。他还透露,2010年华夏基金曾婉拒过机构200多亿的委托资金,原因是“我们觉得市场不太好做”。

他还不忘分析今年的投资。“大家知道今年投资很难做,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因为全球面临通货膨胀,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通货膨胀压力很大。”他认为,今后经济较快增长和通胀较高将在长时间内并存,所以投资者应该提高对通胀的容忍度,等通胀解决了市场会有好机会。

分清产品监管与机构监管

上海论坛中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的“基金法修改中仍存四部分争议”,也被带到了北京论坛上。

吴表示,《基金法》修订小组认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统一监管;银行、保险发起的产品,各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

大摩华鑫总经理于华表示,要分清机构监管和产品监管的区别,“我感到公募基金最应该迫切考虑清楚的,是做出制度安排按照产品监管来进行管理。”

此外,公募与私募竞争的是机制。“公募和私募差别在哪儿?为什么这么多公募从业者愿意到私募去?私募是有限责任制,运行机制和公募完全不一样,这两个不同的结构带来竞争的活力也不一样。现在扭曲的事情在哪儿?大家做的事情完全一样,竞争是靠机制在竞争,根本不是团队在竞争,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通过《基金法》修改。”

近三年,基金业规模持续在2万亿到3万亿间徘徊,这也是基金大佬们头疼的。自2007年基金业形成3.5万亿元高峰值后,过去三年多时间,基金业实际份额不断减少,最新数据是2.4万亿元。与此同时,银行、保险、私募等理财产品总资产却在稳步上升。

不过,战龙认为不用过分担忧,“从国内到国外,特别是国外几十年基金业发展看,基金行业都是靠牛市来推动的。通常都是在一个大的牛市来了之后,整个行业才随之大发展。国内基金业规模过去三年从高点下来,份额和规模都没有增加,这个现象很正常。”

美国监管基金经理账户经验

在最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及基金从业人员将可买卖股票,一度引起市场的担心:在我国监管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允许基金经理炒股会不会导致“老鼠仓”查证更难?

对于监管层“堵不如疏”的思路,美国普信集团副总裁、大中华区总经理林羿表示,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也出现了几件引起公愤的老鼠仓事件,基金业也考虑过完全禁止基金业投资人员进行个人交易。但有三个原因让他们放弃这个决定。

第一,禁止基金经理进行个人投资交易,会使很多优秀人才不愿意到基金业来工作。

第二,美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有能力建立统一严格的从业道德标准。

第三,禁止基金经理炒股,对其本人是很不公平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调查了当时美国最大共同基金麦哲伦基金的基金经理彼得?林奇,他在位13年中取得了29%的年均收益率。

但林奇跟调查委员会的人说:“我个人管理基金的技巧、思想和理念,对股市的理解、分析、资产的配置、个股的选择,对估值的评估,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管理个人账户获得的。”这给他们的启示是,完全禁止会影响共同基金技术的发展。

第7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人、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年金支付投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记入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20%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余额达到基金净资产10%时可不再提取。年金基金取得用风险准备金补亏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记入其他收入。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交纳的养老金,不能确认为收入,直接增加当期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1)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严格受法规约束。如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高于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费不高于1.2%。(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4)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1)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2)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3)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4)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

(一)有关投资的核算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买入返售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资的核算分为三步,即投资时的处理、持有期间的处理和处置时的处理。

一是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

[例1]2006年,甲公司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用甲公司的年金进行了如下投资:1月1日,购买乙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率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10万元,手续费率1.5‰;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50万元,票面利率6%;按面值购买3年期企业债券20万元,票面利率9%。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票投资

300000

基金投资

100000

债券投资――国债投资

500000

债券投资――公司债券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借:交易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二是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承例1,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期末计提利息收入

甲公司托管人根据相关协议计算各月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国债利息

2500

应收利息――公司债券利息

1500

贷:债券利息收入4000

(2)持有期间收到股利

例1中,假设2006年5月30日,根据乙公司股票公告,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3元。6月20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则: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股利收入

30000

(3)持有期间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例1中,假设6月末,乙公司股票的市价为32万元,则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

借:股票投资

2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32-30)万元] 20000

三是处置时,确认处置收益。

例1中,假设2006年10月3日,投资管理人将乙公司股票全部售出,取得价款33万元,则:

借:银行存款

330000

贷:股票投资

320000

投资处置收益

10000

(二)有关净资产的核算有关净资产的业务包括收取年金缴费增加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入增加净资产、支付受益人待遇减少净资产、个人账户转出减少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收入和费用结转增加或减少净资产。仍承例1:

(1)2006年12月31日,将损益转入企业年金基金

借:债券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30000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8000

股利收入

30000

投资处置收益

1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88000

借:企业年金基金

600

贷:交易费用

600

(2)2006年12月31日,企业年金托管人按年金计划向甲公司收取年金缴费15万元,全部收到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150000

(3)年末甲公司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根据合同计提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1万元,计提应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2万元

借: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贷: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10000

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20000

(4)根据规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10万元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

100000

借:应付受益人待遇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附注应当披露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以及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下是企业年金基金核算全过程的综合举例,以进一步说明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

[例2](1)20xO 12 y]31 H,A企业的企业年金托管人按年金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合计金额200万元。同日,资金全部到账。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2000000

(2)20×1年4月1日,A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购买B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3元,手续费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10万元,手续费1.5%0;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50万元,利率5%;按面值购买3年期企业债券20万元,票面利率8%。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票

300000

基金

100000

国债

500000

公司债券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0

借:交易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450

银行存款

150

(3)20×1年12月31日,A企业根据托管人确认信息计算各项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5000

应收利息(国债)

25000

应收利息(公司债)

16000

贷:利息收入

5000

利息收入(国债)

25000

利息收入(公司债)

16000

借:利息收入

5000

国债利息收入

25000

公司债利息收入

16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46000

(4)20x1年每月缴存年金基金8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收到1~11月份年金基金缴款88万元)

借:银行存款880000

应收年金缴费8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960000

(5)20×1年12月31日,A企业5名员工离职,转出年金基金10万元。涉及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6)年末,根据合同计提各项管理费并结转净资产

借:受托管理费

5000

贷:应付受托管理费

5000

借:投资管理费

20000

贷:应付投资管理费

20000

借:托管费

10000

贷:应付托管费

10000

(7)20×1年7月30日,根据B公司股票分红计划,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3元。8月20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3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

(8)20×1年10月30日,投资管理人以3.8元/股在证券市场上全部卖出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股票价差收.&80000

股票

300000

(9)20×1年12月31日,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100000元,并于20×2年1月10日支付。

借:企业年金基金

100000

贷:应付年金待遇

100000

借:应付年金待遇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四、新准则的变化及新旧准则转换中应注意的问题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非常简单,仅把支付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费用列支,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新准则首次把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来核算,披露相关信息。基金会计主体的特点也就决定着基金在会计核算上要求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管理人等的资产分开核算,把本基金的会计业务与其他基金的会计业务区别开来,能更清楚地反映企业年金的财务状况及资产变动的情况。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列示了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的内容及附注应该披露的信息,并以附录的形式给出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格式。准则中对投资初始取得和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与FASB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中规定的对单独列示的计划财产要以公允价值来调整期初和期末余额相比较,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定的对投资要以公允价值来调整账面价值也表现出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第8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12载一轮回,对只有18年历史的公募基金来说,用一个轮回去评判一只基金的优劣显然绰绰有余。如果有这么一只基金,业绩表现持续稳健、风险控制良好、分红足够丰厚、投资逻辑清晰坚定,毫无疑问,它就是这个行业当之无愧的一面旗帜。

近日,《投资者报》推出“旗舰公募基金”专题报道,从规模领先的30家基金公司中筛选出各自的旗舰产品,无论在业绩,还是在规模等多个维度上,都堪称亮眼的明星基金。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今年是博时主题行业成立的第12载,其累计净值涨幅为1013.53%, 为投资者分红超过138亿元,是业内少有的“十倍基”, 也是业内分红总额第三大基金单品。

“过去12年里,该基金始终坚持以扎实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买入合适的价值标的,这样的投资策略一以贯之,才得以实现历经四任基金经理而始终保持持续出色的业绩表现。”博时主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王俊表示。

“十倍基”

成立于2005年1月6日的博时主题行业,被视为当时国内的第一只主题性投资基金,在全国发行,其成立之初是以股票型基金发行的。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和原材料行业上市公司,是国内第一只号召与投资者共同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的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也是第一只真正意义上与国际目前流行的基金投资趋势相匹配的投资基金,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Wind统计显示,截至2月20日,博时主题行业今年以来的净值增长率为4.80%,跑赢同期上证综指表现,在507只同类基金中排名前1/10;虽然12年来,该基金历经多轮牛熊变换,但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丰厚的业绩回报。

记者梳理数据发现,成立至今,该基金单位净值始终处于1元以上,在2006年和2007年度,收益涨幅突破100%,分别达到104.88%和188.61%,除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受大市影响外,其余各年份均保持正增长。

另外,从业绩排名来看,博时主题行业基金有3个年度跻身同类基金业绩前十,2007年以188.61%的净值回报勇夺股基业绩亚军,2011年以-9.63%的抗跌表现摘得股基业绩桂冠,2014年以61.36%的净值回报在424只同类可比基金中业绩排名第8。

“酒香不怕巷子深。”博时主题行业12载优秀的表现也引来机构投资者的瞩目。在日前申万宏源的旨在为银行、保险等机构资产配置提供首选产品池的“公募50”榜单上,博时主题行业赫然在目,成为推荐给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产品之一。

据悉,为向机构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的首选产品池,申万宏源从上千只主动管理型公募基金中评选出国内50只优秀的公募基金形成“公募50”榜单。该榜单在业界首次运用不同基金产品的比较基准进行分类比较,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共分为7大类,13中类和38小类。其中,博时主题行业入选宽基 “国内中市值-回调期” 类基金。

《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在单一类基金中仅有两只基金入选榜单,而博时主题行业占据一席,可谓是百里挑一。该榜单不仅可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FOF/MOF资产配置提供风险收益需求最佳匹配方案,也为各类资管机构提供FOF产品设计方案和投资标的。

金字招牌价值投资一以贯之

《投资者报》了解到,一直以来,价值投资都是博时的金字招牌。但在浮躁的A股市场上寻找真正的价值并非易事,不仅要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还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价值被市场发现。在博时基金的投研体系里,价值投资无处不在,从研究到投资均深受影响。

这也在博时主题行业基金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过去12年中,以扎实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用相对低廉的价格买入合适的价值标的的投资策略一以贯之。

对此,王俊介绍称,“博时基金要求研究员做有深度的基本面研究,不过分看重上市公司短期业绩增速,更看重行业格局和公司长远发展;对基金经理,则在绩效考核上相对宽容,着重考核长期业绩。”

“对于我们看好的上市公司,我们希望能比市场上大部分人都有更深的理解,对估值有更大的把握,以便更早地发现投资机会。估值是我们进行投资决策的唯一准绳,只要减少犯错,在更长的投资久期里,我就会体现出比别人更多的优势。”王俊表示。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经济环境与数年前已经大不相同,再加上居民资产配置方向的转变、机构投资者的崛起等微观因素,国内A股市场已经进入到一个“新常态”,价值投资也应与时俱进,有所创新。

“过去我们一提起价值投资,关注点就是传统行业,但随着新兴行业崛起,我们也应该顺势而为,拓展研究对象,把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运用到这些新经济领域,发掘出‘新价值’。”王俊认为,价值投资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但是,在新常态下,需要扩大价值投资的外延。

记者了解到,王俊拥有9年的投研经历,同样是一名经验丰富的“价值投资者”。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0日,在其管理期间,博时主题净值增长率为19.79%,跑赢业绩基准25个多百分点,而同期上证综指的涨幅仅为-6.62%。

在王俊的眼里,博时主题行业一直以来都坚持基本面选股并对股票估值有严格的要求。“我们的投资均立足于内部的深度研究,希望能够更早地发现投资机会并从容建仓,对投资标的有更深的认知从而能够逆势加仓。”

“当然,新兴行业由于有全新的商业模式,对基金经理的挑战也更大。”王俊称,研究新兴行业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真正看清楚公司价值,然后耐心等待好价格,不会因为一只股票属于新兴行业就给其特别高的估值。

第9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需求;金融投资;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86-03

1 引 言

金融投资类专业是目前高考市场、考研市场中考生和家长的关注焦点,除了未来就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收入高、工作稳定的影响因素外,依靠金融投资的专业基础知识实现个人及家庭的合理理财规划也是解释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虽然高薪、稳定、需求多,是很多考生及家长对金融投资类专业今后就业去向的美好印象,且一些人力资源公司、调查公司公布的数据更让该类专业获得了有力的支持。但现实给予我们的反馈却是金融证券行业急缺业务人员和高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就业市场的毕业生供给越来越多,在需求不变甚至减少的情况下,结果只能是薪酬水平下降和工作机会减少。在此背景下,如何调整金融投资类专业的布局,设计更加适应当前及未来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各大高校须认真思考及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高等教育一直以来都以改革为思路导向,而金融投资类专业的教学改革也颇受社会各界的重视,这与金融投资在我国社会改革与发展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不无关系,在金融自由化、金融工程化、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背景之下,提高我国金融投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必然是加强金融投资人才的培养。高等学校就像一个加工企业,其产品正是市场需求的各式各样人才,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犹如厂家对自身产品规格、型号、功能、质量、包装等各方面的控制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产品能否适应市场。教学培养目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的人才能否真正服务于社会,为市场所欢迎。因此,金融投资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2 金融投资类专业特征

2.1 专业方向及内容

金融投资的基本原理与技术体现在金融产品及环境分析和金融资产定价。证券投资、金融资产定价、金融风险管理、理财规划是金融投资的主要应用领域,金融投资的研究内容也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的。

方向一:证券投资。该方向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投资组合的选择、现资理论、证券市场理论、政府监管以及系统、全面的投资决策过程。

方向二:金融资产定价。该方向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金融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定价原理;通过定价模型的创新,改善经典定价模型的精确性、现实性,为创新性金融产品进行定价。

方向三:金融风险管理。该方向主要是风险管理和投资组合研究,研究利用创新和金融工具,实现投资组合和有效管理金融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特有利率制度环境下研究金融衍生产品定价风险,以及专业化的现代风险分析与管理技术在我国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中的应用和发展。

方向四:理财规划。该方向主要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特定的程序制定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的投资理财规划,主要包括投资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保险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等。

2.2 专业理论基础

金融投资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运用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运筹学、数学等多门学科的精华。但真正作为金融投资理论基础的还是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基本原理和各种理论学说。有关价值的来源、价格的确定以及金融市场特性的理论构成了金融投资专业的核心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估值理论、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定价理论、套期保值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理论、有效市场理论等。伴随金融市场国际化和交易与监管的全球化进程,汇率决定理论、利率理论、利息平价理论等也构成金融投资专业的基础理论。随着金融投资专业的迅速发展和各专业之间的相互渗透,各种自然科学的前沿理论和工程技术也日益显示其在金融投资中的重要应用价值。

3 金融投资类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

近十年来,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金融产品日渐丰富,投资手段和投资途径也不断趋于多样化,但仍然存在着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投资理财服务品种匮乏等问题,从而如何通过合适的投资途径,采用多样化的投资方式以实现这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居民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适应市场需求,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综合经营业务,面向企业和居民开展除传统金融业务外的多种多样的投资与理财服务。投资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金融投资专业人才。

银行类金融机构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等。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调剂资金供求、办理货币存贷与结算,充当信用的中介人。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在证券市场大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公司所需要的人才也在急剧增长,各证券公司大量基础性工作正需要大量的金融投资类人才。而且伴随着证券市场、股份公司和证券相关机构的发展,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新基金的入市,都极大地激活了证券市场,我国证券业正在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良机。与此同时,证券从业人员以及懂经济更懂证券投资的人才逐渐成为各公司争夺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担保基金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目前,各种所有制的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正在筹建当中,随着这些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将需要大批的投资与理财专业人才。

理财行业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精神对于理财市场,意味着居民持有的财产将向多元化发展,不再仅以储蓄为主;意味着居民收入结构将更为多元化,收入构成更加合理与平衡,理财需求将更加强烈;意味着理财市场中的理财工具、理财产品发展将更加迅速、品种将更加丰富,一个更大更有发展潜力的理财市场即将到来。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增长,中产阶层家庭规模迅速扩大。在物质财富增长的同时,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大大增加,威胁着家庭财富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商业机构为具有不同需求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的能力正在迅速提升。

股份公司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资体制,它包括自主决策、行为规范、责权利三者统一的多元化投资主体体系。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责权明确、自负盈亏。因此,投资方向是否明确,融资的渠道是否合理,如何开展资本运作,如何申请上市等相关知识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另外,上市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民的日常联系、交流也需要部分专业人才。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又具有证券、银行相关知识的人才也越来越收到青睐。

一般企业单位对金融投资人才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很多企业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基本业务,而是将闲置的可使用资金用于投资以获取更大的收益,因此,很多企业单位设置了资金管理等部门,对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和使用,并尽可能在满足企业基本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投资,这就要求企业具有既懂财务知识,又有投资理财意识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调查显示,我国60% 以上的工商企业在进行融资、理财、投资等业务时,渴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甚至有不少公司已经专门成立了融投资部。可见,一般的公司都有投资与理财人才的需求。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当中的主体——企业对投资与理财人才的需求亦与日俱增。

4 社会需求状况对高校金融投资人才培养的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金融投资与理财专业人才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社会对此类人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合理发展金融投资与理财的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符合行业和市场的要求。

4.1 金融投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选择

金融投资类专业的毕业生可到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从事投资顾问、实际操盘、基层管理、产品销售等岗位,毕业生亦可到各大商业银行、诚实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从事理财顾问、基层管理以及其他等工作岗位,还可以到保险公司从事理财顾问、基层管理、保险培训、专业销售等岗位。

4.2 增设相关选修课程,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调研情况显示,企业需要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事实上很多投资与理财业毕业生出去后不仅可以从事证券、银行、期货、保险等企业的相关投资与理财工作,有的还要兼做财务会计、企业日常管理等工作,所以具有较多综合素质的投资与理财人员将会是企业格外欢迎和器重的对象。此外,加强学生沟通能力方面的教育及培养是一个重要课题。投资与理财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为此建议在投资与理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增设相关财经类的专业选修课程和人文类公共选修课,拓展学生职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着力加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

4.3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企事业单位要求投资与理财人员具备良好就业观念和较好的岗位适应能力。根据调查高职投资与理财专业毕业生在中小企业里工作人数比较多,而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往往不能给毕业生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这就要求毕业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吃苦耐劳的品性。学校要让毕业生多了解现实社会,要有多种思想准备,调整自己的就业心态,放弃“工作是享受”的错误观念。学校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工学交替活动,充分利用学生寒、暑假期间积极地开展学生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了解岗位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范围,以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调整心态,适应岗位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