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共同发展,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是信息技术革命不断深化的关键,而作为以创新推动发展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计算机软件技术不断发展前进的重要推动力。然而,在我国,由于人们没有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导致了国内软件市场上盗版现象猖獗,严重触犯了软件开发者的利益。本文就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入手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相关保护方法等浅谈。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想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计算机软件这个概念,即;对谁进行保护(保护对象是谁)因为只有对概念、内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确具体的保护对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可知,计算机软件包括软件程序代码及其语句说明部分和便于用户使用软件而由软件作者进行编写的所有辅助资料等。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含义进行准确的把握才能真正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起源于上个20世纪60年的,当时的美国国家专利局研究并执行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政策。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软件技术也越发给开发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各国逐渐开始对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给予高度重视和保护,并在各种法律或规定中给予明确化体现。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具有不可见性,通常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却被人轻易复制传播和使用的一种集中了脑力的劳动成果,这种脑力劳动成果具有极大的价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以保护为此而付出劳动的作者。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具有持久性和耗费大量脑力劳动性的特点,是一种具有较高创新性和复杂性的社会劳动形式,它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时候,一个成功的计算机软件对于社会生产力或者社会技术变革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促使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不断进行工作的动力与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保护进行保护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就有极易被复制性和传播性,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作作者劳动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导致软件作者的实际权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软件作者进行软件创新和更新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持续性发展,甚至最终对社会生产力的变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碍性发展,何谈高新型、高效型社会方式的产生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呢?所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必须要积极、全面、有效地进行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推动计算机软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也是推动社会科技不断前行的保障。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当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下面就进行详细说明。第一,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来源于以往法律对于文学艺术著作、科研成果等劳动成果所进行的保护,而发展到目前阶段,这种版权所保护锁覆盖的范围已经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延伸到了“技术领域”等各个领域,只要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复制传播性的所有智力劳动成果都应该被纳入到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软件是编写人员根据一定的语言规则在电脑上进行编写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独特创造性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的脑力劳动成果,其具有极强的严密逻辑性、数学推理性、内在关联性。而当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软件作者付诸于软件之中创新思想和技术内涵就予以展现了,所以说,计算机软件是其作者使用独特表达进行思想和技术的表现,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第二,专利保护。世界各国对于专利权的定义会因其不同的国家国情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然而,常见的各行业领域内的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设计都会被各国纳入到专利权保护的范畴。在计算机软件刚出现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计算机软件通常被认为是软件作者根据一定逻辑和步骤所编写的一系列的算法,属于数学问题在计算机领域中的实际应用,因而并未被纳入到专利保护的范畴。然而,随着计算机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普及,人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认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它们不仅仅是计算机硬件的一种附属物,而是和计算机硬件重要作用齐头并进的,二者相互影响和推动,都对计算机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有了新的认识个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专利法中进行规定和执行。第三,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在各国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由该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公司或者集团具有竞争性的各种类型的成果。各而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独立研发制作并仅限于本公司独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劳动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在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软件的复制传播、软件的源代码、与软件有关的文档、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属于被保护的范畴并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以上就是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相关探究和浅析,希望能够以此来提升人们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范伟。浅论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及发展趋势[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7)。

[2]李长健。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文献综述[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中美知识产权关系伴随着中美正式建交而产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团在华盛顿签订了《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谈判中,美方建议在协议中加人相互保护版权的条款,中方代表为了能够使之服务于已经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局,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将其定为原则性条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谈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双方互相保护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为这一协定的正式条款。中国从国家利益出发,同意了美国的要求。之后中国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别通过了《商标法》和《专利法》。总的说来,20世纪70--80年代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力的推动大于内在的需求。这一时期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一方面是为了兑现中方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所做出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承诺,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也开始出现了内在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两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进的关系。当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和融入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与国际接轨,而且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起到越来越大的促进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开始由基本以法律关系为主向由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经贸关系相互交错的复杂关系转变。美国认为,自身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赖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国家,知识产权正在成为重要的无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须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领先地位,充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美国在国内立法,以及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综合贸易法》的出台,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谈判的单边地位。其中规定:凡未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的国家都将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中,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对重点国家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这就是著名的“特别301条款”。回顾历史,在20世纪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间在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曾有过三次激烈的争端,并且都是围绕美国依据本国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对中国提起特别301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而展开。尽管这三次谈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剑拔弩张的程度,但最后都以双方签订协议而告终。此后,中国知识产权的状况一直处在美国“特别301条款”的监督之下。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在中国加入WTO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迹象,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即美国由20世纪90年代动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转变为现在更多的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从2002年开始,中国内地公司受到美国337调查的数量已经跃居亚洲首位(见表1)。

在与美国进行知识产权博弈的二十几年里,中国在涉及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识产权关系冲突和妥协的博弈过程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化的进程固然有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但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入世后,实施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进行国内法的转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合作中,已经就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从2000年起中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修改和实施都比较顺利,成为与WTO接轨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见,外在因素,即使是压力,只要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是会对中国融入全球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的。知识产权立法是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基础,要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还需要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

二、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理论依据

对于知识产权的研究,国内外主要沿袭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学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经济学研究框架。中国学术界侧重于对前者的研究,倾向于把知识产权保护看成是一个狭义的法律问题而不是广泛的经济问题。法律植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代表了一定群体的经济利益,是为一定的经济利益服务的。在这里,本文对目前最新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实证方面的研究结果进行述评,以期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在实证研究方面SherwoodL对巴西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许多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愿意把他们的最新技术转让给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的企业,因为他们害怕转让后和约无法实施。此外,在他的一项调查中,377个公司中有近300个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护,他们将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为他们的雇员提供更多的技术培训,这说明不发达国家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他还发现,在更开放的国家里,强的保护程度更有利于企业采用新的技术。首先,开放意味着本地企业更加可能面临着采用最新技术的外国生产商的竞争,这迫使其加快开发新的技术或者从外国引进新技术。其次,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助长了本地企业的机会主义倾向,阻碍了从国外购买新技术的努力。可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随着它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场化的完善,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发展是有利的。

Mansfield通过对美国6个制造业的100家主要企业的调查,发现一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美国对其FDI或联合投资,特别在那些研发部门。他还发现许多美国公司,特别在化学工业和制药业,会限制自己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进行投资。另外,KeithE.Maskus的实证研究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不同产业的效果会有不同的差别,而且保护对不同产业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影响也不同。相对来说,对纺织服装业、简单的电子产品加工、餐饮业等低技术商品和服务的投资较少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此相反,医药、化工、软件业等知识含量比较高的产业,其技术和产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复制,这样,这些行业的企业会更加关心所投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和执法能力。所以,对于不同

的产业,应该区别对待,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DavidM.Could andWillianC.Gruben对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和增长中的作用做了实证研究,利用专利保护、贸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国数据,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即那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其经济增长一般都比那些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有更高的增长率。他们还发现市场完善程度可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增长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市场竞争程度越充分,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和增长的作用就越强。因为在开放的情形下,一国的企业无论是发展自己的技术还是从国外购买新技术,都更可能面临国外使用更先进技术的企业的产品竞争,从而削弱其垄断势力,迫使其加快创新的步伐。这样,在市场化程度更高、贸易更开放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与新知识的产生之间存在着更强的联系,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

上述实证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所得出的结论都是正面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产业,实行保护程度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经济增长会提供更强的创新激励。这些结论对中国有鲜明的政策含义,特别是在当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强的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更强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力量。中国正处在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时正在迅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正相关,而在开放条件下这种关系更加显著,因此有知识产权保护伴随的贸易自由化应该是中国经济和贸易增长更强的动力。

三、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依据

1.中国众多行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仿制率高。比如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 000多种,仿制率99%;现有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95%①;软件、机器设备、化工电子行业的仿制率仍相当高;而人世后连续的汽车纠纷说明我国的汽车制造行业的问题更为突出。国内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没有足够的重视,对经济发达城市的调查后发现,中国的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和专利率不足10%,简而言之,过去被认为是快捷途径的简单仿制,现在已成为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症结所在。仅以专利为例,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国企业来华申请专利,而且申请数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医药、微电子、通讯、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国来华的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总量中已占到80%,有些领域中甚至达到了90%。另外,我国各类科技计划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并取得专利的很少。如“863计划”实施的10年中,共产生了1200多项高技术研究成果,但取得专利的不足200项,仅占1/6w。这些都意味着,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国高新技术领域市场将被外国大公司所垄断,而且,这种垄断是合法有效的,这不能不令国人担忧。一个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场,只能在下游展开价格肉搏,利润自然微乎其微。

2.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的执法难问题。20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的法律环境无疑还不是尽善尽美,特别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从中美1994年开始的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上。特别是后两次就“特别301条款”和中国的争端,版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美方提出了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盗版的要求,并且对中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也提出了异议。而中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一直是“游击”式的。计算机软件、音乐CD、电影录像和DVD的盗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项研究估计,中国的99%的娱乐软件和93%的企业应用软件是盗版的②。显然,缺乏有效实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国面临的主要挑战。

3.中国所吸收的外商投资中,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比重偏小。在过去5年中,中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每年平均达400亿美元,2005年吸收外资达到606亿美元①。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大量低成本劳动力、迅速扩张的国内市场和对外商投资者的优惠税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的积极因素。但是,进人中国内地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都投资于相对低端的劳动力密集型生产行业,如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和消费者电子产品,并主要来自中国的香港和台湾。而来自西方和日本跨国公司的投资尽管在增长,但到目前为止只占中国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30%。另外,外商风险投资和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在中国实际投入风险项目的资金数量不足,估计总数只有6―10亿美元②,这和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强劲需求及四处寻觅商机的国际风险资本的庞大数量相比明显滞后。应该看到,高科技投资者之所以在中国投资有所顾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各种调查结果显示跨国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国市场潜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担忧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这无疑成为外国在我国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

四、中国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选择

中国入世后,随着相关承诺的逐步实施,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进行的竞争,将成为自身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让中国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规。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因而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可能是适宜的。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政府能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具体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反对知识产权“超国际标准”和“超国民待遇”的保护,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加强合作与理解;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论”和“范围论”的有机结合,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灵活对待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情况。

2.从长期来看,对于中国来说,由于WTO相关协议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由于自身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逐渐由松到紧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创新,同时也可以作为市场信号吸引跨国企业投资,有利于跨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进行技术转让。跨国公司是全球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来源,跨国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鉴于现阶段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赶先进国家最好的技术路线是实行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技术贸易自由化,调整技术进口限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促进技术交流和技术交易。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不仅人为地阻碍了吸引外国技术,也不利于本国的技术创新,这表现在大量技术人才的流失和许多专利被外国公司抢注。

3.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对不同的产业必须区别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不同产业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不同的产业吸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也不同。前述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医药、化工、机电设备等产业,跨国公司更多地依赖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对于这些产业,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到更多的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投资,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识产权许可的方式进行技术转让,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合适的。相反,对于那些保护会增强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抬高其价格水平,对中国福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的行业,则不必要加强保护。

4.政府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近几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来看,中国除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应诉外,政府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双边途径还是多边途径,都不可能使美国完全修改其相关法律,所以企业熟悉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以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但中国企业面对的是美国政府机构,这显然处于一个不对等的地位,因此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的双边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护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为目的的“337条款”,由于其发起调查门槛低,调查程序时间短,ITC(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迅速,使得美国国内厂商相互效仿。而对于中国单个企业来说,其理性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对“337条款”调查不了解,而且辩护费用高昂,加上企业“搭便车”的心理,使得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往往高于放弃应诉的机会成本,因此单个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会放弃抗辩,转而寻求其他出口市场。但这种个体理性选择加在一起形成的集体选择则是非理性的,因为这样不仅会导致整个美国市场的份额丧失,还会导致集中在某个出口市场进行激烈竞争的格局,这就出现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这时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单个企业参与应诉的机会成本。在单个企业应诉机会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个体理性选择体现在集体选择上也将是一种理性选择。如在官方网站上建立更为便捷的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查询系统,让企业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断;不间断地搜集美国对我国侵权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定期下发给相关企业,使其处于信息相对对称的地位。总之,中国要尽快扭转美国“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的不利影响,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共同努力来实现。

5.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知识产权的运行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机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特有的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政府有义务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和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的生产、运行、转化等能够做到公正的市场化;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仿制和一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结 语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与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巨大的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躁动情绪,在这种情绪下所形成的保护格局对经济实力与知识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其国家利益被漠视,合理的发展空间受到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抑制。因而,国际化趋势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形成原因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内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在动因。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它不可能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权利人的实际占有对其进行控制,这种非物质性使其具有跨地域传播的特点。权利的地域性和客体流动的非地域性在对权利人的保护上就体现为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国外得不到保护。为了克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的全球传播性之间的矛盾,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由双边安排到多边公约的过程,使公约成员基于一定的保护标准,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外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外在动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状况是由该国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知识产品只在一国流动和传播时,这种差异不会形成任何冲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识产品的国际流动不可避免,这种差异就转化成各国现实利益的冲突。一方面,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差异的根源;另一方面,这种差异的存在又必然会进一步扩大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扩大国际交往,谋求共同发展成为不同国家的内在需要。应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与国际经济和贸易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适应和相互制约的密切联系,这种关联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国在利益取舍中选择了参与,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下产生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与我国目前经济实力不相适应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高水平的保护,是在本国范围内经过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选择,而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慎重选择”却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称。以中国为例,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的1987年,美国的人均GDP为18530美元,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条款主要是根据该时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而我国2009年人均GDP才达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现阶段实施TRIPS协议实际上是要求我国从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发展阶段一下子跃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发展水平。这就使得国际公约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要求出现断层和真空,从而衔接不上。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

(二)TRIPS协议的签订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

TRIPS协议的签订使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国际贸易体系,在关税壁垒逐渐减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贸易技术壁垒的形成,它将成为自由贸易的新障碍。一方面,发达国家在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要求他国取消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凭借技术一k的优势,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根据我国质检总局2010年一份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574.32亿美元,技术壁垒使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减少了国际市场份额、失去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成为发达国家之问相互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们对知识产权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的是,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等产业,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农业、制造业。以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统计为例,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值是8891亿美元,大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4%。而总体版权产业的增值上升到15200亿美元,是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1.05%。从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权产业”和“总体版权产业”的实际年增长率是美国整体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正是知识产品所体现出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得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对知识产权理论发展本身的关注,这也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摘要:文章对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优化进行的研究,明确了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剖析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现状,重点以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为例提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优化措施,以期为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4)12-0117-03

收稿日期:2014-10-18

作者简介:宋(1975-),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馆员。“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伍尔夫于20世纪末期提出的,即借助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相关技术对各类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加以组织使之可以在网络上传输以及检索,从而为各类信息服务的一种数据库[1]。相较传统纸质图书馆而言,数字图书馆可以对图书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保存,然后依托网络这一媒介为读者提供更为优质的电子化信息服务。

1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资源是其核心,而资源的获取和使用首先要面对的便是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①原始著作权,即直接使用资料的著作权。②自主知识产权,即对原始资料予以相应处理之后所形成的具有独立著作权的新作品[2]。数字图书馆建设和运营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对不同作品以及资料的参考使用,作品使用授权便成了焦点问题。如何获得作品的使用授权,并在使用过程中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2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现状

笔者曾于2014年1月对全国107所高校进行相关调查[3],整理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技术措施角度分析,大部分高校采用限制使用范围、使用量以及使用方式等传统的技术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甚至有超过50%的高校未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予以任何相关说明。所以,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工作中应积极应用相关技术以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还需关注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从而实现对现有技术的持续优化,进而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护。

3.1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技术

为有效落实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从强化意识、完善管理机制以及优化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入手,其中,优化技术措施是核心所在,决定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败。目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常用的技术措施有:①数据加密技术。为强化数据的保密性以及完整性,应对数据实施有效的加密。其基础原理是:对数据格式、传输以及存储进行密文处理,当合法用户需要查看时再将其转化成明文。②访问控制技术。所谓访问控制技术指的是对访问者的访问范围及深度加以控制的专业计算机技术。它允许用户对授权数据进行访问,同时限制其剔除、篡改以及复制等动作,在避免未授权访问方面发挥出了良好的作用。③智能技术。“”以散布的形式设置于各个重要部位,带有一定强度的自治以及自保功能。“”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共同抵御风险[4]。

3.2技术优化的必要性

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两大技术难题,一个是数字化信息的访问控制以及安全传输,另一个是对数字化信息内容的保护。以上技术问题也是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数字化信息内容的保护也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内容完整性以及真实性的认证。传统密码学能够满足用户管理、访问控制以及安全传输等要求,然而在数字化信息内容保护方面却存在很大的不足,包括:①加密方法仅作用于通信信道,如果被解密,信息便会转化成明文,如此便丧失了保护效果。②假若用户通过合法身份获取数字化信息,然后对其予以非法复制以及传播,此时访问控制便没有作为了。③很难实现对数字化信息真实性的有效认证。由此可见,研发和应用更为优异的技术保护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此背景下,数字水印技术应运而生,其应用弥补了密码学无法对解密信息提供保护的缺陷,同时还弥补了数字签名无法在原始资料中一次性嵌入大量信息的不足。由此可见,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数字水印技术有着积极的应用价值。

3.3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优化措施――数字水印技术

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优化研究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优化研究3.3.1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将专门制作的具有不可见特点的标记,通过数字内嵌的方式有效隐蔽在以数字图像、数字声音以及数字文档为代表的一系列数字产品中,从而证明原创作者拥有的知识产权,并将其用作鉴定以及非法侵权的有力证据[5]。与此同时,借助对数字水印的探测以及分析,能够保证数字信息的完整性以及可靠性,因而在数字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得以广泛应用。数字水印技术具有以下特点:①隐蔽性。水印信息将会和原始作品数据有机地集成在一起,不会显著降低被保护对象的观感,且很难被察觉。②安全性。水印及其检测方法对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采用了绝对保密设置,且具有很大的破解难度。③鲁棒性。数字水印即便经过一定的处理或攻击仍旧能够保持既有的完整性或者仍旧能够被有效鉴别。④确定性。数字水印可以为被保护对象的真伪以及归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3.3.2数字水印技术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应用。考虑到原始数字作品数量众多以及数字图书馆系统本身的安全性,所以,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一般采取以下策略:在认证方面,采用服务器端统一认证的策略;在嵌入和读取方面,采用客户端分散处理的策略。数字水印的嵌入过程和读取过程详见图1和图2。图1数字水印的嵌入

数字水印的读取图1和图2相关内容的含义如下:①原始数字作品:需要应用数字水印技术进行处理的数字化作品。②用户ID:由数字水印认证中心颁发的用于用户身份识别的身份认证号码。当获得用户ID号之后,才进入数字水印应用系统,使用授权服务。③水印信息:数字水印中应该写入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作品原创者信息、水印创建者信息、版权保护声明以及一组属性值等。④数字水印嵌入及读取系统:利用该系统以实现和数字水印嵌入及读取的一系列具体操作。当数字水印嵌入系统获得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之后,便会立刻经由数字图书馆网络系统进入目标板块(数字水印认证中心),对用户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予以验证,若用户信息符合要求,那么数字水印嵌入系统便会结合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为目标数字作品设置数字水印,同时数字水印认证中心负责相关的信息的保存。数字水印创建用户在执行查看操作和修改操作时,便可进入到数字水印读取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如图2所示。数字作品如果出现版权纠纷问题,法律部门也能够利用该中心调取数字作品的数字水印以完成取证工作。当数字图书馆用户将要使用到某些数字作品且牵扯到其版权问题时,可通过该中心同原创者取得联系,进行协商。随着数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市场上已经先后出现了多款比较成熟的数字水印应用系统产品,如AdobeSystems公司开发的Adobephotoshop4.0及其升级版本的产品中便针对数字水印问题涉及了相应的嵌入及读取系统,美国Digimarc公司开发的Digimark ImageBridge Watermark也是一款比较成熟和经典的数字水印应用系统[6]。

对数字图书馆进行分析发现,其在体系结构方面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特点,所以,以数字水印应用系统的用户为目标对象,对其进行认证是极其有必要的。借助认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阻止恶意用户对数字水印进行非法修改以及破坏。用户认证的具体过程如图3所示。其中,数字水印认证中心这一角色暂时由数字图书馆的用户管理机构来充当。为用户颁发对应的ID时,严格加密属于必要环节,以有效避免黑客经由通信线路非法窃取用户ID而应用于非法领域。数字水印应用系统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为实现对密钥管理工作的有效减负,通常应用以RSA算法为核心的公钥密码体制。对数字水印应用系统的用户进行分析和统计发现,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个人级用户,另一类是企业级用户。其中,个人级用户通常指的是数字作品的原作者,数字水印认证中心为这一类型的用户所颁发的用户ID仅支持对个人数字作品使用数字水印应用系统;企业级用户通常指的是数字作品的出版商,数字水印认证中心为这一类型的用户所颁发的用户ID支持对出版数字作品以批量的形式使用数字水印应用系统。

用户认证过程3.3.3数字水印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现阶段,数字水印认证中心这一角色普遍暂时由数字图书馆的用户管理机构来充当,然而建立一个独立的、统一的认证中心则是数字水印认证中心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样操作,不仅有助于用户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还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为避免用户将属于自己个人的用户ID转借给其他人使用,应把用户ID和其身份证号(也可以是信用卡号等)有机捆绑在一起,如此一来,用户ID便和用户本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了,该情况下用户便不会轻易将属于个人ID转借给其他人使用[7]。在选择和确定最终的数字水印强度时,并非通常理解的越强越好。随着强度的增加,水印的可见度也会随着增加;随着强度的减少,水印的可见度也会随着减少。所以,对数字水印强度进行选择和最终确定时,应结合具体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某些数字作品对外观要求较高,则不太适合选择和使用过高的水印强度。

4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应贯穿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始终。现阶段,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各类用户(尤其是教师和在校学生)的信息资源的获取提供了便捷渠道。数字图书馆也是在网络环境下集高新技术、经济以及法律等内容于一体的现代化信息服务中心,其仍旧有相当部分技术以及应用难题尚未得到完全解决,所以,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利用网络资源,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做好对网络的控制以及信息的保护工作。在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水印技术凭借自身诸多优势开始获得广泛应用,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重视和做好诸如此类的技术措施优化工作,从而降低这一类纠纷的发生率以及削弱其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胡康林,胡星.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14(4):120-124.

[2]潘林武.高校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梧州学院学报,2014(3):58-61.

[3]刘楠.知识产权战略下高校图书馆专利信息服务的探究[J].高校图书情报论坛,2014(2):32-36.

[4]王中海.数字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及防控措施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4):8-10.

[5]杨秋红.探析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5):102-104.

[6]杜威威.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涉及的问题和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3(22):199.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1.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不强

其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与发展经营战略没有结合起来,而是相互割裂的,进而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另外,我国的医药企业往往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仅仅做到了为了保护而保护,最终导致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主动权,被困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几乎没有企业去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其二,我国的医药企业还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大部分企业都未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且企业的管理制度仅仅涉及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和简单的流程,缺乏知识产权的挖掘和运营相关的管理制度。

1.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据相关统计,我国的医药企业的新药很少自主研发,主要是依靠国外的新药进行仿制。尤其是在化学制药领域,我国的仿造品多达90%以上。此外,我国对传统的中药保护也仅仅局限在行政保护,只做到了剂型的保护而忽略了处方,进而则促使各企业只通过剂型的改变进行申报,如出现了多家企业生产各种剂型的“板蓝根现象”。

1.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国家修订了专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提高了专利的保护力度,找到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同时也规范了著作权的保护规则,进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然而,与欧洲、美国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保护力度没有发达国家那么严格;并且,我国的药品仍是以仿制为主,如加大保护力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压制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缺少行政执法及司法队伍,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我国出现的一些侵权现象。

1.4缺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和战略管理的重要难题。并且,医药行业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的行业,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及运营的各个流程来说,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才进行指导和监督。另外,就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后续配套的政策的建设而言,都需要具备药学、法学、管理学和知识产权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则不重视对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又加上我国许多的大专院校未开设相关知识产权的课程,所以,造成了我国花费多数资金向外国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问题的策略

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从财产属性上讲,它是一种企业行为;可是若以知识产权管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来考虑的话,它又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我们应把企业与政府结合起来,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国家政府应逐渐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和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要在国家的整体调控下,制定与本企业经营策略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的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医药行业稳定和谐的发展。

3结语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等等。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是对当今我国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文化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等方面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不及时、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以及公民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从多个角度采取针对性措施,最终构建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转化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仍旧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词汇,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极为淡薄,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也不及时,不时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这些现象都充分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仍旧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共同不懈的努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对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以及推动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从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的含义出发,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对当代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及其构建进行探讨,有助于为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打开思路、拓宽视野,有助于辩证地看待传统文化,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含义

所谓知识产权文化,就是基于我国国情,在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中充分融合本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当前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众多因素融合而成的综合性文化体系。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中,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要素,又不乏现代文化的精髓,既有我国民族文化的身影,也不缺世界其他文化的参与。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与民法文化等其他法律文化一样,也拥有自己的心理认知、思想意识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和完善,对于我国法律文化的培养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文化对当展的作用

知识产权文化对我国当今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主要体现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以及营造我国良好的法制环境三个层面。知识产权文化的积极作用,使得我国政府和社会日渐注重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现代商业竞争中,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固然重要,但核心竞争力的维护和增强则显得更为必要,综合竞争力是保证企业在眼前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最主要因素,核心竞争力则是保证企业长足发展和在将来一直保持较强的竞争实力。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企业自主研制出核心科技,包括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等,都要做到及时注册并牢牢地掌握对它们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保证自己研发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支撑。相反,如果企业没保护好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被其他企业盗取或者抢先注册,那么企业就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对企业的创新力、生产力造成很大打击,严重的时候还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所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让每个员工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可谓是非常重要的。

(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口数量居世界首位,国土面积也位居前列,综合国力在世界各国中毫无疑问属于佼佼者。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前世界各国之间的比拼,已经发展为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新的综合国力的较量。论科技实力,我国与其他同等规模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衡量尺度。我国要想在不久的将来仍旧保证现在的综合国力水平并在其基础上有所提升,必须在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上下功夫。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可以使我国上下有着一个崇尚知识、热衷创新的文化环境,从而改善我国经济的发展结构,提升GDP的质量,改善我国内外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加我国在国外的市场份额,最终达到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目的。

(三)营造我国良好法制环境长期以来,我国并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我国持商标产品生产企业不但没主动地追究其责任,反而陷入被动,外国企业反告我国企业侵权,给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面对这一问题,为了维护在国际市场的有效份额,我国企业大都选择被动地接受或者私下用金钱赎回商标的办法加以解决。在这一背景下,构建知识产权文化势在必行,这样做,一来可以使得我国企业有一个清晰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尽量减少知名品牌被外国企业抢注带来的损失;二来可以让我国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案袭扰时,能够主动地寻求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成绩。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使我国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纷争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我国的法制环境注入了良好的基因。

三、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对我国当展的重要作用十分明显,而且其构建已经初具规模。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较为积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在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上仍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不及时、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以及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等诸多方面。

(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最弱势之处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国际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有目共睹,其成就在发展中国家中毫无疑问是人中翘楚。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相对薄弱的现状。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及时,导致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商标被外国抢注,如德国抢注了海信,俄罗斯抢注了康佳和步步高,韩国抢注了五粮液,等等。我国企业非但没能主动地去寻求解决办法,反而在国际市场上被他国反告侵权,带来了重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每年我国企业都有百余件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被提交国际仲裁。由于我国企业不太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纠纷中所耗费的资金和赔偿,但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算起,到今天约14亿美元,而这些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二)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不及时当前,世界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今后世界各国发展中,最需要的是知识产权,最缺乏的是人才。知识产权只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给国家带来经济效益,并在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推动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向前发展。事实上,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创新上并不落后于他国,但是大多数知识产权却并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和国家服务。按照我国知识产权局的说法,我国每年的重大科技成果有4万多项,但真正申请专利的却不到2万项,不及总数的一半。那些没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无偿地献给了全世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高科技成果流到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他国创造的经济价值远远超过为我国创造的经济价值。由于我国忽视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使得许多原本可以为我国创造大量经济财富的本土知识产权,没有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而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层次,而国外对它们的利用创出许多实体品牌,我国科学家的成果最终落个为他人作嫁衣的可叹结局。

(三)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知识产权文化表现在法律层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所谓知识产权侵权,指的是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企业、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在未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频发,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尚未健全的最突出表现之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给知识产权所有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创新热情,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科技进步。但遗憾的是,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还不够。以中美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几条法律规定相比较,即可从中看出些许端倪。例如,对于盗版的处罚,我国一般采用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10万元的处理办法;美国则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中国的1.6倍),并处罚金至少25万美元(是中国的将近20倍)。不论是从人身自由的剥夺上,还是从财产剥夺上,美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罚都较中国严厉得多。如果以美国的处罚为标准的话,我国对改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较低的状况是很明显的。值得补充的一点是,针对电子领域的侵权,尤其是电子出版领域的侵权行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许多规定并没有随着电子出版领域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及时的更新,使得电子出版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普遍。

(四)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过去30多年间,我国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就总体来看,表现仍旧欠佳,我国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依然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差异很大,就年龄段来讲,中青年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行业来说,从事商业和高等教育的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地区来讲,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就受教育程度来说,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其次,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盗版图书、网络抄袭的现象比比皆是,亟待政府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和治理。再次,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尚待提高。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少之又少,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动不动就陷入知识产权纠纷。最后,公众整体的创新意识不强。各个年龄段的人动脑动手的能力都很欠缺,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意愿和能力甚至呈下降趋势,本应成为国家重要创新力量的大学生集体的创新意愿竟然远远落后于小学生。这些现象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很难获得根本性突破。公民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使得我国社会仍旧不太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的消极作用不言自明。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对策

知识产权文化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关系重大,而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却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给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带来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很可能会在将来给我国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为此,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希望借此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一)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中遇到的最大障碍,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中最突出的问题。因此,要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就必须首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现实的商业竞争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寡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重要因素,专利和商标的竞争已然成为现代企业竞争战略的组成部分。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就政府方面而言,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知识创新,并积极引导企业将新研发的知识成果及时申报相关专利,减少甚至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被他国抢先注册。就企业方面来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自我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体如下:第一,吸引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参与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避免因一些不专业的操作而使知识产权流失;第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常管理及出现相关纠纷时的处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机构以及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要与企业的管理高层保持紧密联系,除与研发部门紧密联系外,尽量减少甚至断绝与其他机构人员的工作交往,只对企业的最高层负责。这样一来,企业知识产权的安全性就会得到较好的保障,而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最新发展战略随时更改和制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企业的最新研发成果制定一整套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管理和使用权的正常让渡。

(二)促进知识产权的及时转化知识产权的不断出现是科技进步的表现,但是只有将知识产权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为社会创造效能,尤其是经济效益,这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目的。因此,要更好地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就必须促进知识产权的及时转化。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转化成绩并不理想,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的比重不高,而且即便是申请了专利,也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并没有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本身应当具有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的及时转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和各企业参与其中,双方就知识产权的转让达成协议,需要知识产权的企业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手中购买知识产权,并将它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具备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个人和企业将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拥有这一转化实力的企业,从而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的转化比例,使其利用率获得重大提升。第二,政府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政策性优惠,在公共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向这些企业倾斜,鼓励他们将知识产权应用于实际生产活动中,生产出更新、更先进的产品,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合理转化。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这是改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最坚毅的手段。相比于上述两种手段来说,更具威慑力,其效果也更为明显。首先,完善知识产权立法。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出台一部整体的知识产权法,将当今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全部纳入其中,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可以作为它的子法颁布推行。同时,必须强化侵权的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加强经济制裁。这样一来,许多有利于三项主要知识产权之外的侵权行为就会得到有效遏制,许多原本放肆地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行为也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其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程序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而不是一阵风过后又恢复到了过去的常态。另外,要严格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即便侵权人数较多,也要依法进行制裁。这样做,才能够从根本上逐渐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构建知识产权文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大中小学普遍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在学校广泛推行和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现状的最有效办法。在中小学进行知识产权教育,突出实践性,鼓励学生创造发明,并投入资金建设相应的实验室供学生使用;学校应大力组织知识竞赛、征文、创新竞赛等有利于推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的活动,让下一代从源头上热衷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开拓;在中小学生中进行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让学生们从小尊重他人创新成果,养成自我创新和尊重他人创新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在高等教育中,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必修课程,至少在法律基础课程中加入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让每一个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知。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程度和了解程度,使人们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结语知识产权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营造我国良好法制环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不及时、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以及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多种办法,主要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知识产权及时转化、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和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等措施。

[参考文献]

[1]王鹏祥,李晓丹.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5):38-40.

[2]胡神松.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文化战略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2.

[3]周洪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4]马庆松.关于我国构建知识产权文化之探讨[J].特区经济,2014(2):252-253.

[5]张管媛.我国知识产权文化问题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2.

[6]张淑亚.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体系的构建与经济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4):74-75.

[7]刘华,周洪涛.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知识产权文化视角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9-34.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专有技术 秘密性 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体系,由三个国际组织管理,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体系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体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世界版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发展莫过于TRIPS协定的出台,因为该协定第一次把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并使后者成为影响前者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则就构成对美方公司的违约或侵权。由于双方在保密问题上互不相让,磋商无果而终。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专有技术保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为何保密问题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如此重要?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增进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的互信以利贸易的顺利进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专有技术的特质作扼要介绍。

二、专有技术的涵义及其秘密性特征

“专有技术”译自英文“know ~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其法律定义,迄今也不统一。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 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包括(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盖了专有技术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以秘密性为重要要件、事实上占有而又未取得专利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技术。由于未申请专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来维护其对技术的专有权,因为一旦被公开,该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其商业价值随之丧失。有鉴于此,国际上成功的企业无不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特别重视。美国斯诺敦公司总裁桑德拉?斯诺敦女士在她的《全球优势---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场取胜》一书中,论述了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稳定化、规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上百年,其对配方实行的“限定知悉范围”原则是关键。对于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料,公司总部的三个高级职员各管一样,而且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两样配料是什么。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1.法律保护

据统计,国际技术贸易总量中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许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专有技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不象专利那样直接申请法律保护,这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不公平致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行为”,主张“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损害他方的行为来牟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立法价值。迄今,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已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展开。

(1)知识产权国际协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普遍认为,TRIPS中有关“未披露信息”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其中涵括了专有技术的法律特点,可以说是对专有技术持有人的权利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予以保护。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条款的内容,只是将“未披露信息”换成了“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当竞争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侵犯商业秘密(secret information)”的解释与TRIPS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含义一致,显然,专有技术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该《示范法》尚未获得通过,但其作为示范法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3)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在多国集团分头努力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旨在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由于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未能在联合国贸发会第五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当时提出的10多份有关专有技术转让的文件,如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受让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评价指南》等,则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

(4)我国立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专有技术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2.自我保护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权利人利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救济手段维护权益。就专有技术而言,法律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非法获取的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发现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发现的,法律则不予禁止。这就给专有技术权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强技术秘密自我保护防止他人意外获得的问题。上文所述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众所周知,专有技术持有人之所以不将其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法保护,就是想通过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对该核心技术的独占,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其技术秘密,而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责任追究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方式来实现的,其对侵权人的威慑力是可以预见和有限的,而受害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是无法预计和无限的。试想,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配方申请专利保护情况会怎样?势必:官司不断,耗时费力,损失巨大!

(2)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专有技术贸易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对方进行调查。对于许可方(提供方)来说,需要对被许可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对方的信用等级比较低,那么即使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也应当谨慎从事。因为技术秘密具有“一旦公开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对方一旦获悉或泄密,技术秘密就不复存在。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对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许可方可以在对方作出保密保证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时应当采用确认书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确定下来。

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不论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互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专门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问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也陆续出台。另外,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又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论从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和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过,在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观念的转变、意识的强化需要有个过程。龙永图反思了长达15年的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代表的“激烈反应”,说了很深刻的一段话:“那时候,每当发达国家强调要保护环境和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很反感,知识产权90%都在你们跨国公司的手里,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你们吗?……但是这几年我们也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在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去创新,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现在大家都明白了。”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经济;博弈;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15-02

无可否认,随着人类知识的积累和日益更新,知识的经济价值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知识资产而存在。在顾及整体利益和整体价值的大前提下,将知识资产界定为私产,这对人类的知识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所以私产化的知识资产是不可避免的。

知识产权经济下的知识资产已成为当代贸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牟取市场话语权和支配权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如美国)和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形成了对世界市场特别是高新技术市场的垄断地位。知识资产引起经济竞争与成为私产的根本原因与其他经济产权一样,它之所以有其价值所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也是人类的智慧结晶,包含着人类的劳动成果,知识的创造性从一定意义上也是人类社会的稀缺资源,一项知识资产的出现,将导致此项知识产权创立性的无可复制性,这种独一性也是知识资产的价值所在。

而作为知识资产的经济价值体现于通过知识资产而产生的产品所代表的经济价值上,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可行的保护,这种保护既不影响其独占价值性,又不影响市场的整体竞争性。本质上说,知识资产的独占与竞争的博弈,就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博弈。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由于其矛盾性,必然导致二者不可能存在其兼顾利益最大化,一方面的利益增加必然导致另一方面利益的减少。假如一味地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导致个人利益的增加,其利益的增加会导致积极的个人知识创造性,这样对整个社会整体利益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个方面,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导致市场竞争力度的下降,并且还会因为知识资产的独占性导致相关科技的发展屏障,市场的正常运转也会出现“一家独大”的不利情景,这样,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又起到了消极作用。

在这里,我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不得不涉及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应该是取一个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的“度”应该满足以下两点:第一,这个平衡点应该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使得他们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从而促进其知识创造的积极性,拉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第二,这个度还必须兼顾社会整体,以及社会其他个体的利益,使市场富有竞争力,让这种知识资产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利益平衡点,笔者主张帕累托效益标准。帕累托标准认为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利,以损害某一方利益为代价,来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实质上是没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标准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它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满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护,才是有效率的,才是可行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既要给信息产品创造者和生产者的创作发明活动提供必要的积极条件和动力,另一方面又要为一国知识产权产业的整体发展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提供鼓励和刺激,同时也为广大使用者提供自由选择信息产品的市场机会,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才符合帕累托最优。假如不能达到这种情况,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度不完善也不能经得起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考验,帕累托标准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资产的经济效益有了科学的利益平衡的理性经济,这也是我国制定和晚上知识产权法首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设定以下经济模型:S代表社会整体利益,P代表个体利益,E代表保护力度,则有函数图像。

由以上图像分析,t为期社会利益S为最大化的波峰值,在t值之前是呈上升曲线,在t值之后,社会的整体利益S将开始降低,所以t点是最符合法经济保护力度的一点,其社会利益最大。而从图像中,个体利益P的函数曲线随着保护力度的增大而增大,并趋于正比例上升,如果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去一个均值的话,就是2条曲线的交点q,关于t点和q点,我们取t点,因为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下保护个人利益,是我们法制保护的大前提所在。

分析完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模型,我们回顾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上,知识产权的独占和竞争在法制上体现于知识产权内部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博弈。一部知识产权法,它不仅仅要从只是知识资产的保护着手,还需要限制这种保护权利的滥用。当然,人无完人,法无完法,所以即使再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需要其他法律的辅助和限制,本质上说,这也是一种博弈。举个例子,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激励创新,保护私权的独占性,虽然在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中也有防止其权利滥用的条款,但是限制滥用的实践操作往往超出了知识产权法的范畴,更多地是需要竞争法的调节,其保护竞争方面最终还是需要竞争法进行保护。

一般认为,对一种权利的限制有两种限制: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关于知识产权的法经济法制上的制定同样适用于普通权利的限制。法律作为经济利益的协调器,调整经济中各方的运作和得失关系,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既包括个体的,同时也兼顾社会整体的。因此,要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必须找到两者之间的利益结合点,这也是我们在兼顾整体利益下选择t点的保护力度原因。事实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产生之初就已然成为其研究的主要目标和最终追求目的,反观知识产权法中种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制度就是出于要满足其平衡的目的。知识产权在限制竞争的同时激发了人们开发、创造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而其他法律,如反垄断法,竞争法作为一种公法,其限制从权利的外部环境入手,以对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为判断标准,对权利滥用进行限制,这种合理的限制对于知识的创作不仅不会造成消极的后果,反而会增加市场的竞争意识,激发其他个体对知识创作的积极性,对知识的创作,开发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社会的整体利益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说,这种博弈中的限制对于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产权的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

如何把t点的利益平衡点运用于法制上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即如何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来配置法律资源,有效协调各部分法律,这是实现法制上博弈的最终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形式各国立法有所不同:亚洲国家日本采用开放式,列举了一系列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应该控制的限制性条款,如其《反垄断法》第6条;而作为知识资产发达的美国虽未对其做专门规制,但其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导意见》列举了追究反竞争行为的一般尺度标注和运行措施;欧共体委员会颁布的1996年第240号条例,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的使用统一加以规定,分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的。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不可否认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对于知识产权的平衡点规划和法制建设还处于刚刚起步和摸索阶段。对于国内法制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着手。

第一,建立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规范性。无论再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都不可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中每个细节都考虑到,这也是“法无完法”的共通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在遵守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上,通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状而制定的政策来解决这类偶然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第二,应该在其他限制知识产权法律(如反垄断法)的规定具体化,而不是还停留在那种过于笼统,实行起来没有详细规章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规定判定知识产权滥用成立与否的概括标准。包括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共政策;与权利的行使不得给市场竞争带来过分的限制。采取这种概括加例举的立法模式能够既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适用当前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也能应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状况,具有更好的科学灵活的法制运作方式。

第三,善于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经济分析。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社会主义科技的日新月异情况下,面临国内外的挑战,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有效经验,通过经济模型来分析知识产权的法制完善是一种有效地方法。这让知识产权的量化会更加明显,更加具体化,更能为知识产权法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指导。

第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应该经得起新的国际考验。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符合我国国情,在不损害我国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积极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这不仅仅对树立我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还培养了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好地与国际间其他国家接轨。因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国际谈判中,要善于利用国际条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有利规定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制定过程,这样才能更好地拥有话语权,更好地在今后的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立于更有利的地位。

第五,加强和完善我国特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具有几千年文化历史的大国,具有很多其他国家没有的知识资产,如中药配方,地方文化遗产,人体基因资源等,但是如何让这些文化资产为世界认同,不管是理论技术还是法制保护,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一旦我们制定了有关我国特有的知识资产与国际接轨,能为国际接受的法律法规,我国完全能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面对其滥用知识产权而频频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所带给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现有的法律难以从制度层面上起到应有的限制作用。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在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下,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在面对发达国家日益紧逼的“知识霸权”和“知识侵占”的情况下,作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我们需要考虑和研究的更多是一种私权和公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平衡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定我们的政府应该在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中扮演的角色定位,明确我们的政策对短期和长期知识产权经济的影响,从而更好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我们要实现“私权独占主义”到“经济平衡工具”的一种过渡,通过利益协调体系和法经济模型的分析,从而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协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罗炳荣.专利权滥用与公平竞争:美国案例[J].智慧财产权,2000,(16).

[4]孙安东.一场“私权”与“公利”的较量[EB/OL].光明网.[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