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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房屋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的登记部门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区属单位、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有关身份证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文件;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或者委托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见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关身份证件是指:
(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
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由登记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登记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没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登记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登记申请人。
第十二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登记申请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对验证。登记部门认为房屋产权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十三条、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的有效限期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书和证据;登记部门应暂缓登记,并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收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登记部门。登记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登记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三)转让房地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按照规定需补办手续的;
(二)拆迁公告后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房屋来源和产权人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
(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屋产权证书注销归档。
第十八条、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市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后满9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
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
补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第十九条、除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发证、注销登记和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的期限分别为90日、60日、30日和10日。
第二十条、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房屋登记册,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记册、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登记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六)竣工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新建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拆迁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规定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预登记。
个人新建的房屋,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提交建房用地证明和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与个人集资建设、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应根据产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的;
(二)因生效的调解、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引起房屋权属转移的;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者分立等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成立企业法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房屋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法院判决、行政决定、勘测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二)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购房合同;
(四)购房发票;
(五)单位售房证明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
(一)房屋门牌号码、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房屋因拆除、灭失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一)申报不实,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二)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
(三)产权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部门可登报公告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房屋其他权利登记
第二十八条、抵押城市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抵押合同、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下列房屋产权有关文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书和有关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屋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三)房屋典当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四)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备案登记而登记部门准予备案登记的房屋其他产权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注销房屋产权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收缴房屋产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并可加倍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登记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登记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登记部门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故意延误登记期限,或者因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或者房屋登记册上的记载有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登记部门应当责令纠正;给房屋产权人造成损失的,登记部门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随着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产的交易量剧增。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过程中,因房产登记部门把关不严、法律知识欠缺,导致产权纠纷不断,利害关系人要求产权机构撤销产权证的申请数量在近年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因此产权管理部门为避免责任、节约人力,对所有的赠与房屋的行为均要求办理公证,为此谈一下房屋赠与公证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房屋赠与公证的审查
1.审查房屋赠与人的主体资格。赠与公证一般是以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准,但在实际生活中,房产部门为规避责任,发证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只写有夫妻某一个人的名字,公证处在受理这类赠与公证申请时,必须要求夫妻双方提供房产证原件一起到场,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因此,认定赠与人是否有履行赠与行为的主体资格,应结合房屋的权属来源及共有权属几个方面来认定,而不能简单的以产权证上所列名字来认定产权所有人。认真审查,细致核实,避免遗漏其他共有人。
2.审查赠与房屋有建筑执照、土地使用证,无产权证的问题。在我们实际办证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常常拿着建房执照和土地使用权证来要求办理公证,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全、怕交钱、怕麻烦及发证部门工作不力等原因,使当事人不能充分认识到产权证的重要性。要求公证员给办理赠与公证手续。现实中很多公证员会本着变通,为民的错误思想,就有可能为当事人办理赠与公证。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情况,公证员应与房管部门的沟通,要求当事人去房管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作为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避免公证风险,一旦当事人另行再办理房照恶意出售,就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审查受赠人的要求。受赠人如提出该房屋自己也出资建筑,公证员应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发票、相关证明人等),或者赠与人对受赠人的出资情况予以认可的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权无异议的相关证据,则不能为其办理公证。
4.审查赠与房屋无产权证、无建房执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证照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申请人前来申请办理赠与公证,通常情况下,有两种办法处理:一种是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合法手续,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另一种是申请人坚持要求办证明,告别其必须先领取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公证。
二、房产赠与公证面临的现实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赠与经公证后,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完成整个赠与行为。但是大多当事人在了解到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完成整个赠与行为后,尤其是在了解到相应比较高的收费情况时,赠与合同公证申请人就会产生一种费用昂贵的感觉,从而选择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达到赠与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赠与公证需要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公证费;同时,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收取的有关税费,房屋赠与合同过户的契税为房屋评估价的4%~5%,而以房屋买卖方式过户的契税正常情况下为2%,二者相比,以赠与的方式比以买卖的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而需支出的费用要高出一倍之多。大部分当事人就会通过买卖过户方式直接达到赠与的目的,不办理赠与公证,还有部分当事人因年事已高,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间接达到赠与的目的,从而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办赠与公证的数量,赠与公证业务呈逐年递减趋势。公证的证明职能难以真正发挥。
本人认为,一方面房产管理部门是国家设立的确认并登记房屋产权的国家机关,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该公证书在法律上也是一种确认产权归属的具有证明力的法律文书,房产部门就应该承认公证书的效力。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可撤销条件出现外)。赠与人在将房屋通过赠与公证的方式赠与给受赠人后,受赠人已经依法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受赠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只是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履行的一种确认或公示手续,不应再另行收取税费,根据国家计委(2002)595号文件标准,而只应收取换发新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工本费80元。就如同当事人申办的继续权公证一样,当事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就可以直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领新的房屋产权证书,除支付换发新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工本费外,不需再额外承担类似于买卖过户而需要交纳的税费。
另一方面,如果赠与人在赠与签订并公证后,不愿交付赠与物即房屋,受赠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赠与人履行合同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受赠人所有,即确认之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会依据《赠与公证书》确认房屋归受赠人所有。受赠人凭法院的确认产权之判决书就拥有房屋产权,受赠人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应该是收取换发新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工本费。也不需再额外承担类似于买卖过户而需要交纳的税费。
第二条 凡市区和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的下列房产,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均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
(一)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
(二)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房产的拨用房产;
(三)居民和农民的私有房产。
第三条 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照的违章建筑以及因证件不全,不能确认产权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外国人在我市的私有房产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产的审查确认,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五条 私有房产,由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经丈量绘图审查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单位自管房产和使用房管部门直管的拨用房产,由产权单位或作用单位出具证明,指定专人办理申请登记,经房管机关核定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或《拨用房产使用证》,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房产登记,分为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种:
(一)新建房屋,产权人应办理“产权登记”。本办法公布前,已登记发证的,也要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换发新证。
(二)因调拨、价拨、买卖、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和产权交换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产权人应办理“转移登记”。
(三)因翻建、改建、扩建或局部拆除而发生房屋增减,产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四)因拆除、倒塌、焚毁等而消失的房屋,产权人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人办理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时,须提交身份(户籍)证明、单位证明和下列证件的正本: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建房批准文件、施工执照、协议书、竣工验收单和建筑图纸等。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经公证的买卖合同,以及产权证件和标示成交范围的分间平面图等。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遗赠证件等。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房屋的产权证件、经公证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经公证的遗产继承证件等。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经公证的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等。
(七)调拨和价拨的房屋,须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房屋产权证件和双方签订的协议等。
(八)拆除、倒塌、焚毁而消失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批准拆除的文件和火灾处理报告等。
第九条 私有房产申请登记时,产权人一律用户籍姓名,不得化名申请。以前曾用化名登记的,产权人经公证的申请更名书。
房屋产权如系多人共有,应有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弃权,要出具经公证的弃权书。
第十条 办理产权登记(包括重新登记换发新证的),产权人应于公告期内申请登记;今后办理新建房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产权人应于房屋竣工或异动后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对逾期登记的,根据不况,分别处以登记费二至十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一条 逾期未办或拒不办理房产登记的,除追究产权人的责任外,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发给翻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办理用地手续;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交换、调拨等转移。
第十二条 产权人申请登记时,要如实申报,不得蒙混欺骗、涂改伪造、冒领证件、侵犯他人权益,如,除扣留证件和没收已缴登记费用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遗失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时,产权人和使用单位,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告、申请补发。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申请登记的私有房产,按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条例》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第十五条 房产登记中发生的费用,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私有房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收登记手续费0、04元,丈量测绘费0、16元。收取所有权元。
(二)国家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自管房产和使用房管部门直管的拨用房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收登记手续费0、02元。收取所有权证或使用证工本费4元。
(三)工商企业单位的自管房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收登记手续费0、04元,收取所有权证工本费
第十六条 产权人和使用单位按本办法登记发证之后再办理转移登记时,只收取所有权证或使用证的工免收登记手续费。
当李春天拿着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却告知李春天,该房屋性质为农贸市场,不能用于酒店经营,也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李春天觉得自己被公司骗了,公司应该知道这个产权证的问题。于是,李春天要求公司返还定金。可是,该公司不但拒绝返还定金,还要求李春天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李春天遂向法院提讼,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她缴纳的定金。在诉讼中,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李春天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签订合同而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双方都无确凿证据证明所主张权利,并且对于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事实均无过错,故该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最终判定公司返还李春天定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定金的收取不超过20%)预先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形式,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双方履行约定。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春天在缴纳定金的时候,是否明确告知对方租赁用途,以及公司在收缴租金的时候,是否明确告知该房屋产权性质及约定合同履约期限。
如果李春天明确告知公司,她租赁该房屋是用于酒店经营的,而且有证据证明此事,那么该房屋明明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用于酒店经营,公司却还要提供给李春天租赁,并收取5万元定金,公司就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春天在缴纳定金的时候,并没有提出具体用途要求,并和他们约定了合同签订期限,那么公司在约定期限到期后,可以罚没5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
但关于这些问题,李春天和公司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欠缺,没有相关证据,均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是因为该涉案房屋的性质,作出了公司返还李春天定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口头协议往往由于空口无凭,容易引发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自己权利,也避免陷入诉讼纠纷后举证不利的情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以上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买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 ___,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并附带____一间,位于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2007_年____月___日将首付款(定金) 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第二笔房款人民币_壹_拾_壹_万元整于2007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当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附带_______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户口迁出:
甲方应在房屋交付(2007年____月___日)前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户口迁出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 30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天(大写数字),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贰拾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实际交付之日起_90_天内交付房屋。
2、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10%_利率付给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是否要注明损失的范围?)。 甲方如在规定的此房屋户口迁出时间内未将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户口迁出,即视为甲方违约,并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仟元整,并应在三十天办理结束全部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第____种约定进行。
一要认真核对房主证件
客户在看房时核对证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检验房产证的真伪并于实际物业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对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与房主身份证上所载一致,第三房主本人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如果有人代办还要查看人委托书与其自己身份证是否相符;房屋共有人是否开具了同意出售的证明书等。如果能有正规的经纪公司或专业人士辅助您进行检验将更能保证您的权益。
二要明确房屋性质及权属问题
由于二手房的产权性质复杂,比如已购公房存在成本价和标准价问题,央产房存在是否具备上市资格的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已抵押等债务登记问题。因此,很多房产由于在看房阶段没有明确这些问题,在交易环节因无法上市或一些费用分摊问题而造成纠纷。在此,消费者对于房屋的性质及权属问题,消费者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它对于房屋交易顺畅与否其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三要确认房屋年限
1、房产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产坐落、位置、结构、层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 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 (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共有权证号为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结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2. 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 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 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 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 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 余款 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 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 ‰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 %违约金。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刻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的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 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 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 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 甲方结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 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事项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见证人: (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xx年xx月xx日
合同签订地:
2、房屋认购协议书范本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修建房屋,乙方自愿认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认购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建造房屋位置:甲位于________________。
二、 乙方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住宅为_______号(参考户型图),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 _________平方米,单价为______元/㎡,总价格为_________ 元(大写 )。房屋的具体面积以国家房测部门实测为准,据实结算,房价实行多退少补。
三、 付款方式:
双方商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于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交房标准的约定:外墙为优质面砖和高级外墙漆;内墙及室内顶棚为水泥砂浆抹灰;楼梯及公共部分墙为涂料墙面;室内地面、阳台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厨房地面为防水处理;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窗户为铝合金。 。
五、 甲方于_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前负责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房手续,自通知到达10天内办理,双方进行书面验收交接。若乙方自通知之日起逾期10天未接房,则作为自动接房处理。
六、 甲方应在交房之前通知有关部门将其水、电设施安装到进户处,其上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如确需要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且要遵守物业装修管理规定。
八、 房屋自交付之日起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负责维修;若由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维修,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 甲方保证销售的房屋是没有产权纠纷的。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产权证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没有把房产证交由乙方前,乙方应扣10000元(壹万元元整)作为保证金。乙方拿到房产证后将10000(壹万元整)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十、 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十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定附加条款。协议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十二、 本协议一式叁页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购 房 人(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社会化,根据府发[1995]60号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售购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购房申请,将位于本市_____区____街(路、巷)____号____幢___单元____楼____号,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面军米(其中住房面积______平方米,楼梯间面积_____平方米)的____室_____厅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共同遵守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评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售房价格。职工购房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
1、按标准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标准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m2,经工龄折扣和买现住房折扣后的房价为_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单件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
2、按成本价购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经工龄折扣后的房价为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实际成本价评估核定为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市价评估核定为_____元/ m2。单价设施核价为_____元。该套住房应付总房价款为__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职工可选择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给予应付总房价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实付总房款为¥: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应付出总房价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过十年,余款要计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付款期限:199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每月还本付息额:____元。其中现金:____元,公积金____元。累计还本付息金额¥:_____元。
累计实付总房款为¥:__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暂凭合同临时管业,待房款式付清后,再凭甲方证明和合同第二联及有关证件经过市房委办审核后,由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