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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在整个经济领域中占据指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现代化运输行业中第三方的物流表现形式。对于运输行业而言,主要作为现阶段物流行业的核心性问题,并不是与物流的基本内涵相同,因此,在定义的过程中与传统的货物运输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以及关联性。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很多系统性的实施管理相对较为匮乏,基本的物流管理方案也存在着制约性的因素,从而对整个物流行业的建立及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基本的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优化途径,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充分性的保证[1]。
2物流保险法的概念及特征
2.1物流保险法的基本内涵
对于物流保险法而言,在现阶段法律行业以及保险行业并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定义,但是,较为普遍的认为,在物流保险法制定的过程中可以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分析形式。对于广义的物流保险法制度形式而言,主要包括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物流环节,而狭义的物流保险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主要是为了在运营的过程中分散经营者的风险,承担相关的风险损失,从而将物流货运保险排除在物流保险之外[2]。
2.2物流活动中存在风险因素的特点
在物流活动建立的过程中,其存在的风险因素相对较多,在下文中对几种常见的风险进行简单性的阐述:首先,在物流活动建立的过程中,存在着客观风险以及主观风险并存的状态,通过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客观性风险主要是物流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自然性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而主观风险主要是指在物流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人员出现不当行为而发生的风险因素,所以,可以发现主客观风险并存是物流行业风险中较大的因素之一。其次,存在着直接风险以及间接风险,通过对风险所引发的后果分析可以发现,直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火灾、爆炸等意外发生而造成货物直接损坏或灭失的现象,与此同时,也包括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对货主或除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性损伤。间接性的风险主要是指,由货物的损毁而造成合同订立的目标无法实现的现象。最后,就是违约责任风险与侵权责任风险的相互竞合,通过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性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条例中可以发现,当事人享有提讼的权利以及违约之诉的选择权利,所以,在运输行业建立及发展的过程中,违约责任风险以及侵权责任风险就存在着一定的竞争性[3]。
3物流保险法应用的基本现状
3.1物流保险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其基本的标准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而对于物流行业而言,也属于新型的发展行业,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同时也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因此,为相关问题的项目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制约性因素。而且,物流保险险种的设计较为单一,在这种现象之下,并不能充分满足物流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基本需求。在传统的货物保险体系之下,保险公司并不会提品包装、装卸、搬运等多种环节中的保险服务,这就成为物流公司货物保险的限制性因素,从而对整个制度内容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2保险费用制定不合理
在物流保险项目制定的过程中,基本保费的设计并不科学。在物流责任公司的基本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基本责任进行优化,而是按照保险风险的基本类型及相关范围进行保费的确定。对于这种现象,相关制度内容的建立并不符合保险的常规性做法,主要是由于物流企业的收入与责任风险之间并没有必然性的联系。同时,在这种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也阻碍物流企业的投保状况,对于经营较好、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而言,保费越高越能展现自己的优势性,对于风险产生的因素并没有做到合理性的控制。因此可以发现,在这种不合理收费方式中,由于保费过高,会增加物流企业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流保险制度的完善。
3.3物流保险中专业性的人才较为匮乏
在物流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核心性的内容会注重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从而在多种方面消除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保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其最根本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收取保费,以及对责任风险进行补偿,而更多情况下是在风险转移的同时降低产品索赔率,减少自身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问题,从而在根本意义上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在物流保险问题开展的过程中,专业的业务人员不仅应该熟悉保险的基本业务,同时也应该懂得物流各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运作情况,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保险业务形式,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在现阶段保险公司中,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物流保险分析人员,所以对物流中的保险项目很难进行专业性的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行业的全面发展[4]。
4物流保险法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
4.1为物流经营者分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现代化的物流企业逐渐出现了多种经营环节,呈现出来复杂性以及多样化的物流运作特点,但在整个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不可预见的风险,若这些风险发生就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中的规定。所以,通过物流保险合同的建立,可以使经营者以及货物所有人员,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多数都规定了物流企业对货物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当出现货物丢失、毁损或是灭失的情况时,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只是对货物的本身进行赔偿,其中物流公司对于第三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包含在承担的范围之内。由于我国物流行业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物流经营人员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对物流保险内容的需求逐渐增强,保证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状态,在根本意义上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2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新领域
现代物流的服务内容多种多样,由于其存在的复杂性为整个企业树立了新的发展方向,从而也为物流行业的制度创新营造了新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建立科学的发展渠道,才可以在根本意义上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新领域。截止2012年,我国保险公司只有少数的几家经营物流保险,基本的制度体系并没有完全成熟。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在物流行业逐渐扩大的过程中,其风险因素也逐渐改变,为我国保险市场新领域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空间[5]。
5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思考
对于物流保险法而言,主要是现代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风险降低的最优化制度选择,通过完善物流管理体系,可以降低企业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在现阶段物流保险法建立的过程中,应该逐渐优化基本的制度管理内容,建立科学的物流保险发展,从而为整个物流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5.1建立健全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缺乏统一的物流法律制度管理规范,导致物流保险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表述不清以及责任难以界定的缺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在现阶段保险物流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健全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内容,强化对现代物流企业的监督及管理,并明确买卖双方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基本权利及相应义务,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营造出一种规范、健康的现代化的物流市场形势,促进现代物流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也为物流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运行空间[6]。
5.2完善法律制度内容适应现代化发展
对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而言,《保险法》以及《海商法》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只是对物流保险的基本内容以及财产保险中的货物运输及仓储问题进行的具体性的规定,而在物流公司投保的过程中,会将整个物流过程进行分项处理,对相关的保险产品进行逐个选择,在这种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仅增加了保险办理的流程,而且也会出现较高的费用形式,会出现重复投保以及疏漏投保的现象,为整个保险事业的运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国外物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的制度控制较为集中,一份保单中包括整个物流过程中的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安全。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物流保险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性的法律制度,将保单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优化,通过制度内容的建立,将基本的条款进行充分性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份高集成度、高精度的物流保险法律制度。
5.3强化第三方物流制度的管理
在物流保险制度内容建立的过程中,应该建立标准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形式,提高信用制度处理。对于现阶段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很多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并不具备专业性的物流管理特征,还在应用传统的技术形式,对整个制度内容的建立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应该逐渐优化第三方物流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为其国际性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空间[7]。
6结语
【关键词】保险 课程实验 探讨
一、前言
课程实验是指在某些课程的计划教学课时中,安排若干课时进行实验教学,老师通过在实验室引导学生上机操作来完成对某些教学内容的讲授,学生通过动手操作来体验课程中的某些专业知识。例如在讲授保险合同时,老师可以边讲授边指导学生模拟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将现实中的典型案例,如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纳入实验教学中,通过实验操作进行课后验证性实验。为了促进教学理论与实际结合、丰富专业知识学习、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教学,陆续开展了模拟实验与课程实验。在江汉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的教学中,我们也对有关保险的课程实验进行了一些探索。目前我们将开设保险学、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课程的实验教学。为了能够在已引进实验教学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保险课程实验教学体系,寻求合理的实验教学方法,打造高水平的实验师资队伍,构筑一个能有效促进学生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实验教学平台,我们选择了江汉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的50名学生对保险实验教学软件进行了实验,设计了调查问卷请学生填写,还和一部分学生就课程实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见表1)。
二、保险课程实验教学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实验室硬件利用率较低、软件开发滞后
现阶段,各高校越来越重视实验室建设,很多高校都配备了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对于本院硬件方面的配置,总体满意的同学占到25%,持反对意见的学生人数比例更高,经调查发现主要是由于实验室的利用率太低。和硬件设备相反,很多高校对保险实验软件的投入非常有限,更新时间更是滞后,而一般高校又不具备自主开发软件的能力。在购买软件的过程中发现教学实验软件的开发非常有限,很难买到适合教学的软件。目前开发出来的软件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或是保险中介机构的需要而设计的,如果直接运用到教学还需要进行内容的筛选或更改,这对课程实验特别是实验指导教师是一个挑战。经过调查发现,只有34%的同学对实验软件的操作性作出了满意的评价,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同学对于计算机操作不甚熟悉,特别是课程实验软件基本采用键盘操作。以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例,因为涉及到的基本险和附加险种类繁多,在进行险别的批量录入时操作上的问题比较集中(见图1)。软件的购置投入、软件的开发和更新不足导致实验中花费大量的时间来介绍软件的基本操作,使得实验室主要用于计算机技能的训练,难以取得好的实验效果。
2、实验教学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相对滞后
调查发现高达68%的学生认为在课程实验过程中教师的指导非常重要。显然,实验指导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课程实验教学质量的高低。尽管实验室配备有专职的实验技术人员,他们也熟悉软硬件操作,但是他们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将理论讲授融入实验操作过程,达不到实验教学的效果。因此,实验教学只能由专业教师来完成。而专业教师又缺乏专门的技能训练,虽然熟悉专业知识却不能熟练操作软硬件,同样使实验教学效果打折扣。这与高校对实验教学的相关政策不配套有关。教师进行实验教学前,花费在备课上的时间和精力远比纯理论教学多,但是他们的付出与所得是不对称的。激励措施不到位使得教师对实验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热情不高、主动性与积极性很低。
3、保险课程实验的课时安排不够充足,实验课程没有很好地与课堂教学衔接起来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人反对只安排20%的课时总量作为课程实验课时,他们认为应该更多地安排实验课时。在实验过程中,还发现很多同学经常会面临一些知识性的问题。例如在正常的保险理赔过程中(见图2)涉及到赔款理算时,虽然系统可以直接生成结果,但是仍然有很多同学对于具体计算过程提出疑问。同时,赞成和反对课程实验和课堂讲授内容联系密切的同学人数相当,这说明同学对于课程实验和课堂讲授内容的衔接满意度并不是很高。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课堂实验本身受到实验软件开发滞后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不能满足对课程实验和课堂教学的内容设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当然,调查还显示有76%的同学通过体验后认为开设实验课程相当有必要,这说明大家对于实验课程的效果是认可的,需求也是相当强烈的。
4、课程实验教学的形式比较单一,没有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
目前学校对保险实验室主要用作简单的教学使用,课堂上主要以专业提高型和综合训练型实验为主,对学生进行保险实务培训和保险业务流程操作培训。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保险、保险市场的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使学生独立、熟练地完成保险业务的各项操作,并通过系统、丰富的保险活动案例将保险的理论和方法融入到保险实践中。调查结果显示,对课程实验应以专业提高型和综合训练型为主的认可度是最高的,赞成的同学分别达到27和36人;但不可忽视的是也有10位同学认为实验教学应以研究创新型实验为主。和国外大学的保险实验室相比,国内目前的课程实验仍然是偏重于业务模拟实验而非研究型实验,没有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实验室软硬件的功能,这是非常可惜的。
三、促进保险课程实验教学发展的对策
1、重视实验教学的软件和硬件配备
第一,要求实验室在硬件配备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硬件设施应该至少能满足软件不断升级的要求。第二,在实验软件的选择上应该尽量选择在保险公司、保险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中使用较广的软件,使得学生以后能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第三,在实验软件的更新和开发上应该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提供和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同步的更新服务,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根据具体教学工作提供一些个性化的服务,例如针对课堂教学的重点、难点来对实验软件进行一些调整,使之更适用于课程实验的教学使用。
2、重视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
构建完善的保险课程实验教学体系的关键在于扎实的专业技术队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和改进。
(1)加强专业人才的配备和引进。应该聘用一批热心于课程实验体系建设,勇于开创的专职与兼职教师,并且通过经常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重视实验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应针对实验指导教师理论功底扎实、实验软件操作薄弱的特点来开展相关的培训,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强化实验指导教师的计算机操作水平。第二,专门开展有关课程实验软件的培训,这项工作最好由实验软件开发公司进行,并且可以为实验教师上岗制定一定的标准或开展专门的考核工作。第三,制定鼓励实验教师积极参与保险社会实践的政策,例如从分配政策上鼓励教师从事社会实践,培养实验指导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合理解决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待遇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总之,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保险实验教学队伍,才能确保保险课程实验教学环节真正有成效。
3、加快保险课程实验教学体系的开发
调查显示课程实验和课堂教学的内容设计上还有待改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应紧密结合保险课程建设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对课程实验教学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首先应该分别明确保险课程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学时数,保证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数的比例。其次还应该加大保险课程实验的开发力度。例如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外,还大力开发有关《机动车辆保险》、《海上保险》等的实验课程,提倡增开综合设计型、专业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的大型实验,满足学生进一步掌握保险专业知识的需要。最后还可以考虑对于课程实验学时数比例较高的保险专业课应该尽量独立设置实验课程,这样有利于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4、充分利用保险实验室的软硬件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功能
对于保险实验室的建设,应该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除了通过一般的业务流程模拟操作进行教学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利用各种实验资源为师生的保险科研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例如我们在保险业经营风险防范、人寿保险经济分析等领域的研究都可以在开放性课程实验中获取一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可以考虑全面开放实验室,为外界从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提供咨询等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考虑采取和保险公司合作或共建实验室的形式,在教学活动中对保险课程实验软件进行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从而使课程实验教学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具体环节能够更好地接轨。
5、重视课程实验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
课程实验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在保险实践教学中都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实验教学可以使学生清楚掌握保险活动运行的全过程,对保险有一个感性认识。通过深入的实验体会,学生可以了解到保险单的签发、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从投保到理赔等一系列的保险活动内容,可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理论基础。而保险社会实践可以使学生对于如何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保险查勘和理赔以及保险防灾防损活动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学生的基础知识、动手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得到很大地提高。因此,我们还需要同时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在低年级阶段以课程实验教学为主,培养学生对保险经营的兴趣和感性认识,强化理论基础;在高年级阶段以社会实践教学为主,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双管齐下,使得学生在毕业以后可以迅速适应工作的要求。
四、结论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大力开展课程实验教学在培养创新型保险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我校保险课程实验教学起步较晚,基础较薄弱,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同学们对于开展保险实验教学的需求相当强烈。我们应着重改进保险课程实验教学的方法和内容设计,使课程实验教学真正成为保险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注:本文系2007年武汉市属高校重点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金融类课程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方法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理论基础包括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和金字塔底层财富理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小额保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并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小额保险的类型、合同制度及监管制度。中国小额保险立法存在层级过低、操作性差等缺陷,故亟待完善。
小额保险是近年来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一类特殊商业保险,其具有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等特征。中国小额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但相关立法却严重滞后。此一局面已严重制约了中国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故亟须完善。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小额保险的含义
小额保险,英文为microinsurance,国际上多称为微型保险。关于其定义,理论界并无统一的界定,目前比较权威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定义,是指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定义,即是依照公认的保险运营规范进行运作,其保单所担保的风险依据保险原则进行管理,同时由保费提供补偿的保险。[1]
在性质上,小额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其运作须同样遵循大数法则,并应根据投保人的自愿而设立。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后者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残时的基本生活水平,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其也不同于社会扶助,后者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或社会捐助,而非来自与风险相关的保费,给付也不是依据保险的风险管理规则。
尽管属于商业保险之范畴,但小额保险具有如下典型特征:第一,目标客户为低收入群体。根据国际一般标准,低收入群体一般是指日均收入在2美元以下,无力购买传统的商业保险,但又存在风险转移迫切需求的群体。第二,保费少、保额低,保障程度有限。小额保险的保费、保险金额均远低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第三,产品条款简单、缴费形式灵活,投保与理赔手续简便。因其主要面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后者的受教育程度、理解能力多较低,故其产品条款设计一般浅显易懂,方便投保人理解和投保。考虑到投保人的收入水平较低且多不稳定,其缴费形式多较灵活,如可在投保人收获季节缴费等。另外,其在理赔程序上也较普通商业保险简单得多。
(二)小额保险的理论基础
目前,用于解释小额保险的理论主要可归纳为两种:[2]
一种是保险市场分层理论,即传统商业保险和小额保险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社会收入阶层,存在不同的市场定位,小额保险主要面对的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社会低收入群体。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存在强烈的风险转移需求,但其需求在传统商业保险体制下无法得到满足,他们通常也不在国家统一社会保障保护的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力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的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能够享受到国家统一社会保障的主要是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的赤贫阶层(即那些几乎无法维持生计的失业、伤残等群体,无力负担小额保险的保费等支出)亦通常可享受到社会救助。只有社会低收入群体处于传统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覆盖的盲区,由于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本来就较弱,在缺乏必要风险保障的情形下,一旦遭受疾病、伤残等事故,很容易因此陷入进一步的贫困中去,故急需相应的保险保障。
一种是金字塔底层(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财富理论。此理论来自于C. K.普拉哈拉德(C. K.Prahalad) 2005年出版的《金字塔底层的财富—在40多亿穷人的市场中发掘商机并根除贫困》一书。此理论认为,关注低收入群体是企业同时实现经济目标和缓解乃至消除贫困之社会目标的途径,因为低收入群体的累计购买能力和发展潜力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从保险公司角度言,社会低收入群体虽然收入较低,但因基数庞大,故是一个拥有巨大潜在利润的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部分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的改观,消费惯性和感恩意识会使得他们成为更高级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小额保险产品因保费低廉,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通常利润率很低,多是微利经营,甚至是没有利润。但保险公司从事此类业务时普遍存在两方面的预期:一是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批部分利润率较高的产品时能够对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二是借此培育低收入群体的忠诚度,以使其在未来收入提高后,能够继续购买本公司的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从而确保未来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盈利空间。
(三)小额保险的国际发展情况
现代小额保险产品最早可追溯至1970年的哥伦比亚,当时,由41家互助组织共同发起设立了一个专门为不受传统商业保险保护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个人及家庭保障的保险组织,该保险产品产生后广受欢迎。后来,随着孟加拉等国小额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小额保险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小额保险提供了一种在成本、期限、承保范围和供应机制方面适用于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转嫁产品,使低收入群体有能力购买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服务,使其敢于冒一定风险来改善自身生活,并可使已脱离贫困者不会因风险降临而再次返贫,许多国家将之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3]近年来,在其本身巨大社会效用带动下,以及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积极推动下,小额保险获得了快速发展。[4]截止2007年7月,国际小额保险中心完成了在50个国家推广小额保险的工作。根据该中心2007年4月完成的一份对全球100个最贫穷国家小额保险发展现状的研究结论,该100个国家中的77个国家存在着正式的小额保险,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西岸,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波黑等个别国家,覆盖了超过7800万的人口,并且参保人口数量还在快速增长中。其中,印度和西非是小额保险提供机构最多的地区,印度和中国是小额保险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家小额保险的提供主体主要有7类,依次为:商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社区组织、国有保险组织、非政府组织、塔卡保险机构以及其他一些非正规的保险机构。其中,由商业保险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人群在小额保险持有人群中所占比例达到9%。从小额保险的产品上看,全球已有350多种小额保险产品,小额寿险产品是目前最主要的产品,其次是意外和残疾保险产品,小额健康险和财产险产品的持有率则相对较低。[5]但从全球来看,在不同国家,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组织形态与市场作用差异较大,小额保险产品的种类与市场覆盖率也存在巨大不同,小额保险对整个贫困人口的覆盖率仍很低,仅占全球贫困总人口的3%,[6]也正因如此,其发展前景极其广阔。如有咨询机构分析认为,仅分布在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低收入群体,在未来即可构成一个10亿人的消费市场。[7]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基本内容
(一)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渊源
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其中国内法渊源占据主导地位。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现阶段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规范小额保险的法律制度,但存在一些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2007年5月,IAIS-CGAP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的关于小额保险监管的文件等,其中围绕小额保险的含义、小额保险监管应关注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其部分内容已为部分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所吸收。作为一种具有扶贫等社会作用的商业险品种,小额保险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小额保险中心等国际组织的推动,这些国际组织所的相关专门性文件对于各主权国家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主权国家制定的调整其本国保险活动立法中与小额保险有关的内容。从世界范围来看,小额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多为小额保险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如印度在2005年11月颁布了有关小额保险的条例,对小额保险合同各方、产品类型、机构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促进了小额保险的推广和低收入群体利益的保护。另外,秘鲁、巴西、塞内加尔、马里等国也均出台了有关小额保险的单行立法。考虑到事实上的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发展进程,如在发达国家,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前,小额保险在事实上已有存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后,小额保险逐渐为主流商业保险所吸纳。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存在大量由互助组织、慈善机构等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小额保险,其商业保险组织在发展中为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也曾推出过类似的小额保险产品。[8]因此,即使是未出台专门的小额保险立法的国家,其既有法律框架下也存在着一些有关事实上小额保险销售与监管的规定,商业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习惯法规则。
(二)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小额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小额保险的基本类型
小额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小额人寿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其中,小额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者生死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小额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时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小额保险。小额财产保险则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家庭或经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小额保险。相比之下,小额财产保险在实践中并不发达,仅有个别国家发展较好。在其他三类小额人身保险中,小额人寿保险最为发达,在各国的销售最为广泛,尤其是其中的信用寿险,受到许多国家小额信贷组织的欢迎,后者所承保的是小额信贷的贷款人死亡所带来的信贷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多为贷款金额,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健康保险在不同国家的市场表现则有显著不同,如印度的小额意外保险非常发达,而在非洲一些国家,小额健康保险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整体来看,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更广一些。因为小额健康保险在实践中很难防止道德风险、逆选择及过度利用,尽管调查显示,疾病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影响低收入人群生存质量的首要因素。
2.小额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合同相比,小额保险合同具有如下一些明显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小额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其投保人一方主要为赤贫阶层之外的城乡低收入群体,并且收入多不稳定;另一方面,其保险人一方具有多样性,不仅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也包括相互保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等。[9]从各国实践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是小额保险的主要供给主体之一,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而社区组织基于其本身成员规模的局限性,在小额保险提供上作用较为有限。
(2)合同条款、投保与理赔手续的简单性。相对于传统商业保险合同复杂冗长的条款设计,小额保险合同的目标客户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该群体的受教育程度、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均普遍不高,故合同条款的设计必须浅显易懂。同时,小额保险在订立与履行上还具备投保手续简单、缴费形式灵活、理赔手续简便等特点。
(3)保障范围与补偿的有限性。小额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群体最迫切的疾病、死亡或残疾等特定风险的保险产品,其给付水平远低于传统商业保险,是一种纯粹的保障性保险产品,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为准,不具有投资功能,具有保障范围和补偿程度的有限性。
(4)公益性、政策性色彩浓厚。许多国家将小额保险视为一种扶贫手段和缓解、消除贫困的金融措施而大力推行,在小额保险合同订立中,政府多向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者给予小额保险的保险人以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小额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因此而具有浓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色彩。
(三)小额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保险,各国对小额保险的监管与对传统商业保险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三:第一,监管依据不同。在小额保险监管中,国家政策、保险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尤其是对于刚开始推广小额保险的国家,普遍存在着国家立法的滞后或缺位现象,国家的政策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往往成为小额保险监管的主要依据。第二,在监管对象、监管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国家对传统商业保险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等,这从现代各国商业保险立法侧重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强化保险人义务和责任的共同发展趋势上可明显看出。小额保险因其目标客户主要是社会低收入群体,后者的抗风险能力更弱,更需要风险保障,也更容易受到保险人的不法侵害,故其利益较之一般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更需要受到关注和保护。小额保险提供者也具有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小额保险在监管对象和目的上的特殊性。第三,具体监管手段与措施存在不同。小额保险主要是为解决社会低收入阶层的保障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其监管具有更多的行政管制色彩,而传统保险监管中更多地寻求发挥市场的自律作用是一个全球趋势。
三、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中国小额保险的立法现状与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约70%的人口在农村,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障问题一直是历届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的特征使得其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目标高度契合,一被引入,就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积极申请加入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共同设立的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同年5月,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启动了小额保险课题研究;2008年6月17日,保监会在前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推出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保监发[2008]47号),在山西、河南等9省区进行试点。2009年4月27日,根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159号),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19个省区,小额保险市场呈现出规模持续扩大、覆盖地域日益广泛、保险品种不断丰富的特点,上千万农民享受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障。但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及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相比,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小额保险的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明显错位,产品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产品品种单一、无法满足低收入群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小额保险时营销渠道过于传统和单一;保险公司对于小额保险市场缺乏必要重视等。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经验积累之外,立法的滞后与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有关小额保险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上述中国保监会于2008、2009年相继的两个部门性文件,尤其是2008年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该《方案》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保险人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鼓励支持政策、保险监管、试点步骤和时间、领导机构等内容均有初步规定。另外,中国《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保险人等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于小额保险也基本适用。这些规定构成了中国目前有关小额保险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在推动小额保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存在立法层级过低、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的明显不足。具体言之,中国《保险法》中对于小额保险并无直接的明确性规定,中国保监会的上述《方案》等仅仅是部门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所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较差,小额保险发展中的许多内容仍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如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组织形态与法律地位,小额保险的规则,小额保险的监管等,均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此一现状已对中国小额保险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制约。因为具体法律规范的缺失,将会出现小额保险提供者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保险监管的缺位,后者将直接导致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受损,甚至可能危及中国小额保险市场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中国,由于小额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有关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发展模式、发展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缺乏对小额保险发展的系统性规划,另外对小额保险发展中的风险防范也缺乏足够的监管经验。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小额保险监管框架成为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推进小额保险发展中的首要工作”。[10]笔者认为,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尽快出台有关小额保险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国际经验表明,及时的专门性立法对于小额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如印度保险与发展管理委员会(IRDA)在2000年和2005年11月相继颁布了有关小额保险的监管条例,对小额保险进行积极的法律规范,使得该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中小额保险市场发展的典范。[11]相比之下,中国目前实施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作为一个部门性文件,其权威性远远不够,其所涵盖的低收入群体的范围也存在明显局限,如未能覆盖城市低收入群体等,故有必要借鉴印度等国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中国城乡小额保险活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确保小额保险能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运行。其中,应对小额保险的定义、性质、产品类型、经营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经营模式、制度、发展定位、监管原则等进行统一规范。在服务对象上,鉴于中国城市低收入群体数目庞大及其抗风险能力薄弱,将之纳入到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中非常必要;在产品类型上,应在继续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同时,适当增加小额财产保险产品的供给,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应针对小额保险建立专门的风险预防与监管制度。如学者所述,“小额保险运行环境的复杂性、经营组织的分散性、农村低收入群体行为规范的差异性和抗风险能力低下、小额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对小额保险的监管及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小额保险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保险的诸多特征,其在监管上应满足双重要求:一方面,应遵循商业保险的一般性监管规则,以避免小额保险可能带来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针对小额保险的特点,制定一些相应的特殊规制措施。如在保险人组织形态上,可借鉴国际经验,适度允许保险公司之外的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社区组织等作为小额保险的提供者,实现小额保险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在小额保险产品管理上,应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如针对不同类产品建立独立的售后服务体系、风险跟踪与监控体系以及独立的再保险机制等。
第三,应不断健全小额保险的配套性法律规定。国际经验表明,为小额保险的参与者提供各类优惠措施,如降低对小额保险提供者、人的市场准入门槛或资质要求,在税费方面给予倾斜,为保险人或投保人提供适当的政府补贴等,是促进小额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现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已有关于减免小额保险提供者的监管费、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较宽松预定利率等鼓励性措施,但这些措施有待于法律上的进一步确定和落实;同时,考虑到小额保险是一种微利型商业保险,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措施,以有效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小额保险产品行为的可持续性以及小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应逐步建立小额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机制。现代各国保险法的一大发展趋势是不断强化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小额保险目标客户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保险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对小额保险目标客户利益的保护机制,如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机制、小额保险产品的信息公开机制、小额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教育机制、低成本的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小额保险行业的自律机制等。
注释:
[1]ISSUES PAPER, Issues in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Microinsurance, 2007, 6,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and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 p. 10.
[2]参见孙健、申曙光:《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载《南方金融》2007年第7期。
[3]参见陈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研究》,载《保险研究》2009年第5期;渠涛主编:《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4]2002年,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33个发展援助组织和机构,共同设立了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 ;2006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CGAP设立小额保险联合工作组,共同将发展小额保险作为推动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参见张宗军:《小额保险业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发展》,载《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3期。
[5]前引[4],第28-29页。
[6]参见前引[3]渠涛主编书,第25-26页。
[7]参见陈文辉:《让小额保险泽披所有低收入群体》,载《上海保险报》2009年8月4日,资料来源: cs. com. cn/pl/02/200908/t20090804_2170753.html,访问时间:2009年11月1日。
[8]如中国在启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之前,国内已有部分保险公司为解决农民购买力不足问题,主动将保单进行拆分销售,农民花费20 ~ 200元,即可拥有“半份保险”甚至“1/3、1/4、1/5份保险”。参见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载《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9]参见郭丽军:《论低收入人群的风险需求与小额保险供给模式选择》,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6期。
[10]杜庆鑫:《小额保险及其监管创新》,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行政命令,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储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当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5个州出台了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德国、法国、英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相关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1)海洋石油运输领域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2)核能领域 《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1960年)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3年)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3)海洋环保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235条规定: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拟订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4)危险废物领域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2000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危险废物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包括无力偿付时提供赔偿的财务机制。(5)工业事故领域 《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议定书》(2003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其工业事故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
此外,国际法学会1997年《关于环境损害的国际法责任和赔偿的决议》第10条规定:各国应当确保营运者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财务能力,并要求营运者作出关于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的适当安排。如果营运者没有建立保险或者保险数额不足,则国家应当考虑建立“国家保险基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4年《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相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经营者为偿付索赔建立并维持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做法
截至目前,福建、河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仍处于试点初期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福建出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意见
2011年5月,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将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部分企业或区域先行试点。
二是工作目标。通过2~3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三是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订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据了解,福建省内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向福建保监局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行“四个挂钩”
深圳保监局于2011年6月对外宣布,该部门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环境管理的新的参考依据,实行“四个挂钩”: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
截至目前,深圳通过出台指导政策、实施配套激励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总保额约16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推动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开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重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受害者最高获赔50万
近年来,针对不时发生的污染事故,重庆市已形成严密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网,全市消防、安监、交通等十多个重点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还与兄弟省市形成了应急联动。
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重庆被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省市,全市202家化工、医药等高风险企业,将先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埋单”,受污染影响的市民可获最高50万元的赔偿。企业由于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等,造成承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都被纳入了保险范围。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只需投保2.6万余元,就可换来最高100万元的保障。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人死亡,每位死者最高可获赔50万元。
针对保费和投保额差距之大,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负责人解释,4家保险公司已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环保专家,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的预防等进行指导,并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
2011年起,重庆市将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企业范围,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
江苏无锡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首批18家企业当年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2010年该市完成了273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参保企业达185家,收取保费489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但从试点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________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____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_____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财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 _____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 _____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____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_____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_____厂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八条 _____厂共有财产____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元,流动资金___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 租金定为____元,分____年缴纳。
其中:
____年度______元;
____年度______元;
____年度______元;
……。
第十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为了_____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
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____%的折旧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_____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_____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承租人是_____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_____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_____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 _____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___%,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 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保障_____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有价值___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_____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 出租人对_____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对_____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维护_____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平调_____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是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_____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_____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__%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___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
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___%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___%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____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____市经济委员会、_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_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____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____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2〕〔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页。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股权转让市场; 信贷保证保险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4 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造了全国GDP总量的近60%,纳税额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吸纳城镇90%的就业和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自主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拥有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而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群体中,中小科技企业是其生力军,也是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
然而,尽管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但就其发展趋势看,资金供应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融资难”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当前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首先表现为间接融资难,其实质是企业的信用能力不足,所以,解决“融资难”的关键是加快营造社会的信用环境,努力提升中小科技企业的信用能力。
以上海市闸北区为例,在2005~2007年三年期间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近200项,资金总额达200余万元;获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数量已连续几年达到100%的增长率,全区企业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现了新突破。但企业发展趋势普遍放缓,相当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形势严峻。原因之一是有相当部分资金投入研发工作的企业,考虑到现金流的问题,很可能被迫放缓甚至中断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工作,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缺、融资困难的状况。
据有关资料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80%以上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其他的融资渠道狭窄、供应渠道单一、融资总量不足。其融资难主要表现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失衡,直接融资不足2%,间接融资比重高达98%。2009年前三个月,全国信贷规模总量增加了4.8万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仅占不到5%,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5%中的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主要原因是不良贷款率高,但造成的原因不只是企业单方面的原因,政府、银行是否具有针对性的审贷措施?是否拥有具备专业项目评估能力的基本队伍?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相比,在信贷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是否给与充分考虑了……这些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特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加快建立非上市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以下简称股权市场),是继交易所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之外的第三板市场,国外也称场外市场或柜台交易。
(一)加快建立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市场的意义
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刚刚开启,申请上市和融资的企业数量较大,目前只能优先满足已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发展较为成熟的科技企业的上市需求。而对于那些处于发展初期、有一定技术、专利,需要融资后投入规模生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借助创业板市场来解决融资问题似乎还很漫长,存在“远水解不了近渴”的问题。而如能在上海市或长三角区域建立一个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市场,鉴于这一市场挂牌的资产规模要求低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就可能成为中小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挂牌数量最大的市场。中小高科技企业通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在股权市场挂牌,再采用转让部分股份或定向增资办法,来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既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促使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小高科技企业股权市场的几点建议
1.市场性质以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减少各种费用,减少挂牌成本。该股权转让市场应成为由政府搭建的提供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的平台,从企业挂牌运作流程、税费等各方面,体现政府高效、服务的宗旨。2.市场组织和管理模式,应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和职责。具体来讲,企业申请挂牌,需披露挂牌说明书及要求的附件材料,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从行业、财务、法律等方面对其披露的挂牌说明书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出具验证报告,报市场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则主要监管中介机构的行为。3.建立转板、转让限制条件和退市等诚信奖惩制度,鼓励企业诚信、规范发展,抑制企业违规或虚假欺诈行为。4.在股权转让方式和制度设计上,既要防止过度投机风险,又要体现简捷、高效的原则,对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必须有比例和时间限制。
二、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保险试点项目
履约保证保险是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已向保监会报备过的既有险种。即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债权人如贷款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债务人如借款企业或企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须在投保时先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
商业银行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及预测的许多方面与保险理论其实是能够融会贯通的,故建议以履约保证保险为基础条款,开设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险试点项目,就可有效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开展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意义
1.由于引入了保险公司的优质信用,不必预先设立巨额的资金池,便有可能拉动众多中小科技企业所需求的信贷资金。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取保费来弥补可能发生的赔偿损失,通过市场化调节将逐步形成比较稳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从而稳定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3.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有利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本土特色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借以形成中国保险中心乃至金融中心的一大核心竞争力。这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将大有益处。4.有了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可不必再硬性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相互担保,这样不仅“组圈难”的问题可以解决,而且贷款机构的审贷周期也可能缩短。5.开展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也有助于增加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数量和提高上市企业的质量。6.开展了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将大量恢复生命力并健康成长的中小科技企业,增加更多稳定的税收,取之于中小企业,用之于中小企业,逐步形成良性循环。
(二)“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基本内容
“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应是一种能为广大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保证保险,其要素可包括:1.保证人(即保险人):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2.被保证人(即义务人):欲获得贷款的中小科技企业;3.权利人(即受益人):提供贷款的各类银行;4.保险标的:贷款的总金额;5.保险期限:贷款占用的期限;6.保险费率: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和贷款期限的长短等因素,实行较为优惠的差别费率,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7.保险责任:当非故意原因造成被保证人无力偿还或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替被保证人代偿,并同时取得向被保证人的追索权。
(三)关于中小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项目的运作模式
1.运作模式
建议政府授权由独立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协助评估中小科技企业信贷项目风险(如:由科委、工商、财税、经管等部门组成的审核组),中小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信贷项目提供书面的信用评估意见,而且要求保险公司开出的费率条件,必须经过第三方机构的认可。这是因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信贷保证保险是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项目,在这里既要防止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而故意抬高费率,也要防止因为有财政的保本托底而展开无序的低费率竞争,更要防止可能出现的人为道德风险。
2.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必备条件
第一,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专门负责协助评估中小科技型企业信贷项目风险,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书面的信用评估意见;认可保险公司开出的费率条件;有义务保护委托人(中小科技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有权向有关方提供不良信用企业及企业主黑名单。
第二,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认定:根据以上第三方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认定上以下几个条件是必须考虑的。即:既要熟悉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又要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涉及专业领域的特点,以确保客观公正;不能是政府部门或下属机构,以免滋生问题;仅能由中国本地企业来担任,防止境外资本势力的渗透。因此外资控股或外资参股的企业不能成为第三方机构。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政策不宜开放;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不得有上述机构的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在第三方机构中任职,避免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实施设想
第一,在实施的初期,可以由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与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合作,设立一个专门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信贷评估的第三方机构的试点单位。如以阿里巴巴的“网络联保”平台作试运行,先把上海本地的保险资源(如太保、大众、安信)整合运作起来,如果试点效果不错,还可以通过一些政府主导的信息平台(如: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类创业园区等)进一步推广。
第二,随着该项目的不断推广,还可以设立更多的第三方机构试点单位。当条件成熟时,政府可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业务资质”的正式授予和退出机制。如若连续两年该地三方机构促成的保证保险业务的理赔率大于100%(需动用政府财政来弥补保险公司亏损),则可令其暂停业务三个月并可进入整顿期(三个月)。若恢复经营后一年仍未能改观,则吊销其资质执照。
(五)具体操作步骤
如何开办“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呢?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特点是:第一,其风险较大,而考虑到广大中小科技企业的承受能力,费率又不能定得太高;第二,其风险模型、出险概率等目前还不太清楚,须进一步观察和研究。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步,欲投保“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企业自行填写投保单,写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规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占用时限等内容;第二步,由第三方机构对其审核,内容可包括:是否确属科技型企业、以前是否守法经营、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是否有市场、费率是否适当等等;第三步,审核通过后,由受理机构出立保险单(或称保证书),企业支付保险费;第四步,企业凭保险单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五步,在保险期限内,受理机构对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六)今后转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可行性
“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从性质上看,也是一种信用担保。担保业与保险业所经营的风险虽然类型不同,但从经营风险这一角度看,两者之间有许多共性,如财务分析、公共关系等。因此在美国,担保公司常常是保险公司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一个部门或子公司。在金融监管方面,担保业被各州保险部视作一种财产保险业务。联邦政府对于承保联邦项目的担保公司虽有特别的监管,但监管标准也基本上是套用各种财险指标。
因为信用担保的风险与普通商业保险的风险发生机制不同,所以在风险事件的发生时间上也常常是不同步的,这就对保险公司起到了分散风险的效果。当信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普通商业保险业务的盈利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渡过难关;而当普通商业保险业务出现大量赔付时,信用担保业务的盈利可以弥补保险公司的利润损失。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今后转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是完全可行的,也是非常自然的。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可利用自身的优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投资咨询、风险管理等保险延伸服务。
(七)“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再保险
如前所述,“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应是一种与商业保险非常相似的保险,笔者在此先将其称为准商业保险。我们知道,商业保险通常可以进行再保险,以便分散风险,而非商业保险一般是不能进行再保险的。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这样一种准商业保险是否也可以进行再保险呢?根据国际保险业的实践来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比如: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都要将承保项目75%的额度向瑞士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而瑞士再保险公司则向意大利担保公司返回购买再保险额度数25%的保险金,作为佣金支付给意大利担保公司。在其他一些西方国家,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既可以做担保和保险业务,又可以做再保险业务。由此可见,“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进入我国乃至世界的再保险市场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从而为该险种的发展铸就了坚实的后盾。
(八)对被保证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是广大中小科技企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中小科技企业投保了“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后,可能会降低防范风险(如坏账、呆账等)的积极性。对此,保证人也必须像在普通商业保险中采取的风险管理手段那样,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1.把好核保关。采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类似做法,先对投保的中小科技企业的资信情况作仔细调查;然后再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金额。2.可设置一定的绝对免赔率,使被保证人自担一部分风险。3.在保险单中,可约定被保证人必须定期将贷款的运作情况书面报告给保证人,自觉接受保证人的监督。4.保证人还可运用远程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有权适时对被保证人的经营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有关政策力度
第一,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比如建立银行、第三方、财政、股东共同联合担保的方式。参考国际上联合担保的基本模式,再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可设计多方担保的份额如表1所示。
第二,整合科技资源,推动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具体的补贴或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定期推荐科技贷款项目,并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意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探索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第三,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为科技贷款项目的决策提供专家意见。
第四,建立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考核奖惩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对中小科技企业自我知识产权的抵押评估机制,通过知识产权抵押给第三方风险担保公司,再由第三方风险担保公司担保中小科技型企业在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评估工作可以由中小企业资源办牵头知识产权局实施。
第五,要求和支持大型银行建立专门的中小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部。
第六,通过政府购买为中小科技企业注入资金。据有关资料可知,美国政府采购中23%的份额必须给中小企业,大企业中20%的项目要包给中小企业来做。我国可考虑制订针对中小科技企业采购的政策,不仅给中小科技型企业资金扶持,还须对其发展方向作出引导。
第七,提高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抵押贷款的比例。
第八,推动中小科技型企业进入创意产业和软件产业。
这种轻资产产业,是化解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不足的核心产业,政府应加大对创意产业和软件产业的扶植力度,大力倡导这种轻资产产业的发展。
第九,建立一个能推动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的网络平台,融政策介绍、平台介绍、机构介绍,以及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案例实例介绍于一体。
【参考文献】
[1]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S].银监发[2009]37号.
[2] 雷俊,杨珍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拓新路[N].浦东时报,2009-12.
[3] 石仁坪.中关村哥德巴赫猜想:忠孝企业融资难新解法[N].第一财经日报,2009-8-4.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地籍测绘;重要性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conflict between resourc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Not only provide basic geographic information for land resources departments and all aspects of society, but also provide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society.
Key words: land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importance of cadast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中图分类号:P25
一、现代测绘技术的发展里程碑
1.GPS技术: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称为全球定位系统,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制的,是一种高精度、全天候、高效率、多功能的测绘工具,通过GPS建立控制网、利用RS快速的采集数据,更新基础地理信息,运用GIS来管理基础地理信息,完成基础地理信息的建库与动态更新任务,使3G技术能在地形测量测绘技术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扩展。
2.随着以数字测绘、全球定位系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的现代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4D产品以及高精度、高效率的新型测绘仪器的出现,现代地籍测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测量方式。地籍测量与现代测绘新技术的结合逐渐紧密,使地籍测绘从理论到实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代地籍测量主要是指利用现代测绘技术以一定的精度测定土地界、土地权属位置、土地面积并以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状况以及质量等级的专门测量。
二、国土资源管理对地籍测绘的需求
1.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地籍管理对地籍测绘的需求分析。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权属界线、类型、面积等。它具有提供计税依据、产权管理依据以及用户需要的地块信息等功能,而且地籍信息系统还是多种信息系统的空间定位系统,它为土地登记确认权属提供依据。
2.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动态监管对地籍测绘的需求分析。
现代化的国土资源管理已经上升到卫星遥感检测,真正实现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国土资源立体监管体系。具体到如何查,那就需要落实到每一宗土地的详细情况,地籍测绘便是基础工作。地籍测绘的基础工作是如实准确地测量土地面积,绘制地形图,建立地籍资料,形成数据库。能够为土地管理提供详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一方面,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为土地利用、土地规划的动态控制提供地形图、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工作目标。
3.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对地籍测绘的需求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势必会造成土地利用状况的改变,为保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必须选择快捷有效的方式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以实现真正意义上对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与管理。为此我们需要用现代测绘科学技术来发现和提取土地变化信息,以满足土地利用数据建设的需要。
总之,随着地籍测绘的快速发展,使得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断丰富,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信息,能有效地提供土地管理工作质量。同时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还是土地管理部门面向社会的窗口,它的运行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有助于国土资源管理执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伴随着土地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必将增强土地管理的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的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
三、地籍测绘的经济作用
1.为房地产事业服务
地籍测绘的结果是实行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十分重要的依据,土地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要通过对地籍测绘资料来核查上面相应的登记记录和土地权属关系,并根据测绘的成果来判定其权属问题。如果出现了测绘结果不能反应权属的状况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确认的权属关系来重新的进行修测,并作为其修测的权属资料进行记载。城市土地的利用和规划的基础就是地籍测绘,并且为建设用地及土地等级的评定提供基础的参考材料。
2.为房地产的开发和超商引资服务
地籍测绘的结果详尽细致,能够很好地反应权属界线、面积、地块用途、位置、房屋的结构和使用者及所有者进行全面的体现,这些都会给要进行土地开发的人提供详细的考核资料。
3.为城乡建设服务
地籍测绘的成果可以充分的反应当前城乡建设的基本情况,地籍测绘的变更测绘,可以做到变更一项数据就会更新一项数据,为城乡的合理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4.服务于城市交通道路管理
地籍测绘可以详尽的表示出城市现有的交通状况,所以可以为城市的交通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还可以用GIS管理系统对城市交通进行时时跟踪,搞好城市交通的管理。特别是在进行交通改造得的时候,它提供的基础数据能够为交通的合理规划提供很大的便利。
5.服务于城市区划和地名管理
地籍测绘是界限测绘的一种,因而它能够充分的反映出个行政区化的界限,并详尽到街道的行政区划上,并注记地名。
6.为城市公安管理服务
房地籍图管理信息GIS系统可以清晰反应城市的街道,这就为城市公安的管理提供了最基础资料,在公安的自动报警系统中,户籍管理系统中,治安管理系统中以及消防报警系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7.为城市环保提供服务
地籍测绘的结果会直观的反映出地块的用途和面积,以及植被和水系等方面的内容,当进行城市的环境规划保护时,可以根据这些资料,制定具体的方案进行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与监测。
8.为权属纠纷问题服务
法院在解决上诉的权属纠纷问题时,会根据相应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资料来分析情况,给案情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9.为征收土地使用税服务
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按照纳税人占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算标准进行的土地税征收,土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为当地的税务机关关提供土地使用可能性的权属报告的规定,根据地籍测绘的成果来进行合理的判断,这就是地籍测绘在土地征收中的作用。
10.为房屋灾害损失赔偿服务
这里主要指的是,当有重大的灾情发生时,建筑物一旦被毁,如果在这之前进行了财产保险,那么就可以根据测绘结果像保险公司索赔。
11.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地籍测绘的成果会直接的体现其现势,当进行城市规划和改造的时候,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可以根据现势来进行合理的布局。
12.为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提供服务
地图的比例尺都是根据一定的周期进行更新的,地籍测绘的动态管理可以为地图的更新提供良好的基础,按基本比例尺的测绘要求,对地籍测绘的成果及未来反应的部分,及时的加以补充后,就可以成为基本比例尺地图了。
四、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地籍测绘在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明显,它涉及到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地籍测绘本身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建立地籍测绘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测绘的管理,特别是人员的管理上,要不断的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它是测绘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的关键,同时在进行地基测绘时要不断的提高质量,它可以说是地籍测绘的生命,如果数据上出现了问题,那么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笔者通过对文章的论述,旨在总对地籍籍测绘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进行整理,希望可以为以后地籍测绘的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资料。
参考文献:
[1] 马志敏,李海生.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J].维普资讯网,2007.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理赔经理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120__年是海联集团的元年,也是海联集团立足创新,开拓进取的一年。一年来,在集团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部门员工的大力支持下,保险理赔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计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述职如下:保险理赔全年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的发展目标,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扩大市场份额。
一、加强学习,拓宽思路,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思想学习,认真领会一汽大众的各项流程和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工作认识的思想和论断。通过不断学习,增强了事业心,提高了工作的管理能力。同时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增强创新精神,才使得自身工作能力得到提升。明确了努力工作的方向,从而增强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随着大环境的变化,为提高保险理赔的业务发展,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员工的
服务意识,转变思路,深入挖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产量提前完成全年计划,产值完成了。
三、做好基础工作,推动部门业务稳步发展。
在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也要求自身管理能力要不断得到加强。注重工作环节,责任到人,严格按照一汽大众工作流程完成工作。加强员工理赔数据化管理。定期对日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个别员工工作不在状态的情况,平心促谈,让员工真正热爱本职工作。
回顾一年的工作和学习,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还有一些在今后的工作中亟待提高的地方:
一是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业务员的接待水平和业务水平,降低各项成本。
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扩大市场份额,增加企业效益。
在下一年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行动上严格要求,以饱满的激情,迎接海联集团的辉煌未来。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2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在加入中银保险江西分公司的半年时间内,得到大家的帮忙实在是太多,此刻我将本年度的工作状况汇报一下:
理赔理算岗位是一个工作十分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是这是一项十分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
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拿给财务部转账汇款。截止12月份,已结2000余件已决赔案。并且在透过年底理赔部全部门的努力,将已决案件结案率成功的从70%提升至85%以上,完成了总公司下达分公司理赔结案率的任务。
二、通知客户及时理赔提高结案率:
通知客户需要超多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状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有及时安抚客户情绪,告知保险公司条款,如不计免赔,300元绝对免赔等等。
三、案件整理归档:
在一个案件赔款完毕后,需要将车险理赔卷宗按照报案整理排序,填写好名称。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
总而言之,理赔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做到自己的,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潜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我的宽容与教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爱岗敬业、适应性强、有独立潜力、有正确人生观、充满朝气、富有理想的合格员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我将凭着自己对中银保险公司的.激-情和热情,为我公司保险事业继续奉献我的热血、智慧和青春。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3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今年6月,我来到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分公司工作,6个月以来,在公司领导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较快地适应了工作,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小结
我所在岗位是理赔缮制岗,它的岗位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负责管理未决赔案。
2、负责审核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一次告知客户所需的索赔资料。
3、负责整理、粘贴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在系统内缮制赔案,按流程上报核赔人审批。
4、负责在规定时效内将赔款支付给客户并说明赔付情况。
5、负责管理空白理赔单证,按需发放。
6、负责建立理赔台账并进行维护。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实我所在的岗位,工作要求并不多,只是因为涉及到客户及公司的利益,所以相对而言比较繁琐,需要仔细耐心。无论是收集完善的索赔资料、依据条款及投保险种在系统中理算赔付金额,结案之后由出纳支付赔款;还是向客户解释他所购买的险种及其赔付对象或方式,都需要在充分了解保险的含义、条款等的基础上,仔细耐心的处理。
我很庆幸自己身处在__保险这样的大家庭下,因为刚开始接手工作时,自己完全对保险没有了解,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分不清楚,更别说处理赔案了,领导与同事针对我这种情况没有骂我、嘲笑我,而是给我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如从最基本开始,学习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认识单证及理赔流程等,每当我有什么不懂或做错时,领导与同事都给我最耐心的解释与纠正,这使我非常感激,也使我非常快的适应工作,接手工作。如今我虽谈不上是专业的理赔缮制员,但已基本了解理赔缮制的基本职责与保险的一些基本内容,也能处理一些简单的理赔案件,这算是工作我个6月最开心的事情。
二、在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过这半年的工作学习,我也发现了自己离一个职业化的理赔缮制员还有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技能、工作习惯和工作思维的不成熟,也是我以后要在工作中不断磨练和提高自己的地方。仔细总结一下,自己在半年的工作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做得不够好:
1、工作的条理性不够清晰,要分清主次和轻重缓急;
在工作时间很仓促的情况下,事情多了,就一定要有详实而主次分明的计划,哪些需要立即完成,哪些可以缓缓加班完成,今年在计划上自己进步很大,但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2、对流程不够熟悉;
在工作中,发现因为流程的问题而不知道如何下手的情况有点多,包括错误与缺漏还有当时考虑不到位的地方,对于这块的控制力度显然不够。
3、工作不够精细化;
平时的工作距离精细化工作缺少一个随时反省随时更新修改的过程,虽然工作也经常回头看、做总结,但缺少规律性,以后个人工作中要专门留一个时间去总结和反思,这样才能实现精细化。
4、缺少平时工作的知识总结;
在工作总结上有了进步,但仍不够,如果每天、每周、每月都回过头来思考一下自己工作的是与非、得与失,会更快的成长。在以后的工作中,此项也作为重点来提高自己。
5、做事不够果断,拘泥细节,有拖沓现象;
拖沓现象是我很大的一个缺点,凡事总要拖到后面,如果工作更积极主动一些,更雷厉风行一些,会避免工作上的很多不必要的错误。其实有时候,不一定要把工作做到细才是最好的。进度、质量、成本综合考虑,抓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随时修正。事事做细往往会把自己拘泥于细枝末节中,学会不完美也是工作中的一个进步,也是对精细化工作的一个要求。
三、新一年的工作展望
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在过年的半年中,由于工作经验的欠缺,我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虽然因此碰了不少壁,但相应地,也得到了不少的磨砺机会,这些机会对我来说都是实际而有效的。
有了这些不可或缺的经验,和半年前的水平比起来,现在的我工作起来明显会感觉较之以往更加的顺手,效率自然就高了。其实所谓事倍功半,所谓厚积薄发,就是每天都要尽可能地累积进步,哪怕只是几处“微不足道“的细节,天长日久下来也是一笔可以极大助力工作的财富,要知道专业和不专业的区别就在于那些看似无足轻重,事实上却非常关键的差别、今后以下几点是我下年重点要提高的地方:
1、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
2、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3、要提高大局观,是否能让其他人的工作更顺畅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
4、把握一切机会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平时知识总结工作;
5、精细化工作方式的思考和实践。
不知不觉间,来到永诚保险公司已经有半年年时间了,在工作中,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认识了很多良师益友,获得了很多经验教训,感谢领导给了我成长的空间、勇气和信心。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自己一贯以来“宽以待人,严以律己“的工作格言,并将在不断完善细化自己工作的同时,通过在网络技术方面积极充电来进一步充实自己,从技术层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诚信、认真、专业、务实这是我自己定下的岗位关键词,在20__年的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用具体的工作绩效来诠释这些词汇的真正,用我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能做的更好!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4本人于20__年3月来到__宅急送山东分公司客服部投诉理赔科从事保险理赔专员一职。本职位主要负责山东分公司保险、保价推广;保险、保价理赔;为投保货物出险后进行理赔提供所需的各项单据;对分公司工作人员及各营业所厅、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培训。要做一个称职的保险理赔专员需要熟练掌握本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知识以及保险、保价理赔的业务程序,深刻认识合作保险公司的各项条款,并认真搜集所需各项单据,作事有条理,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针对保险公司和分公司保险、保价业务现状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本岗位主要考核在途案件的处理情况和本单位的投保率情况并对各营业所客服主管做绩效考核。
目前本人从事此岗位刚有月余,对岗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目前以学习保险理赔流程和理赔知识为主,以了解前期和当下保险案件为辅。我的报告主要从岗位认识,工作思路、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展开。
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与实践,对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对保险理赔岗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首先,明确了公司设立保险、保价业务及保险理赔专员的目的。其目的是以经济手段及时补偿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因灾害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把不定的灾害事故损失变为固定的运输保险费支出,并将此项费用计入生产或营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完善经济核算制,。通过开展保险、保价业、承保和理赔,宣传防灾防损的意义,检查事故隐患,积累有关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对各单位有受理业务时对货物的包装等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灾害事故损失。
其次,明确了保险理赔专员的职责定位。
1、保险、保价推广职责。
负责对山东分公司全体客服人员和各受理单位取件人员、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推广培训、宣传。每月对各营业所厅、点保险、保价业务推广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励。
2、保险、保价理赔职责。
负责对每起案件的真实怕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负责对分公司出港货物出险案件在案后48小时内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报险,并与对方确认;按照公司规定自报险之日起50天内,处理完成本单位在途理赔案件;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提交保险公司审核并跟进理赔进度;跟进各类理赔案件赔款下拨公司情况。
3、单据提供职责。
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工作单原件、理赔所需的客户方所有资料;必要时可请总公司协调中转公司、基地、运转中心提供所需第三方责任证明及铁路、零但、航空运单。
4、保险、保价培训职责。
负责对分司客服、各营业所厅、点取件人员和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的培训工作,以便于更好地了解总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保险、保价业务的新规定,加大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
最后,明确了保险理赔岗位的考核指标及相关奖励机制。考核原则是:每月将涉及应收账款的理赔案件100%及时清理完毕;将规定期限内在途理赔案件100%清理完毕除破损案件和法律诉讼案件。考核指标是:投保率=委托投保票数+保价票数/发货总票数。
以上是我从事保险理赔岗位近一个月的认识和理解,当然有些还是停留在理论阶段,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认识,加大实践,作好与前任保险理赔专员的衔接工作,认真学习前任保险理赔专员总结的流程与经验,以及处理的案例,加大分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力度,提高保险业务收入。
因为目前处在学习阶段,没有具体的实际操作保险、保价理赔业务,所以未来一段时间仍以学习保险理赔工作为主,逐步从见习到实习再到独立操作。
首先,要对保险公司各项保险条款有更深的理解,并做好传达工作。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不承保范围要记忆清楚并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报险时间,案件受理时限等问题要心中清楚,杜绝因为不清楚保险公司规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发生;对保险、保价管理规定和总公司下发的关于保险、保价业务的通知文件要及时传达给一线取件人员和受理员,避免因文件传达不及时造成受理业务时操作不规范及后期理赔困难甚至无法理赔的情况发生。
其次,要进一步熟悉理赔程序,对每一步都了然于胸。目前已基本掌握保险、保价理赔流程,但缺少实际操作经验。接下来的学习将以实际操作为主,从向报险审核开始,在前辈同事的指导下一步步熟悉保险理赔专员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对理赔流程有更加深刻的学习,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可以独立操作。
第三,要积极改进与客户交流方式。在做保险理赔专员前做过一段时间受理员工作,有了一定与客户交流的能力,但现岗位对与客户交流沟通能力要求更高,因为面对的都是财产受到损失的客户,考虑客户当时的心情因素,有时候交流会出现困难,这时就要以巧妙的方式与客户要流,既能让客户配合自己的工作,准备理赔所需的相关单据,又能让客户安心。所以工作之余会看相关培训书籍和视频提高自身能力。
第四,在学习处理保险、保价理赔案件前通过做基础工作加深对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是对各营所厅、点的保险、保价投保率进行统计,并下发相应奖罚通报;针对前期分公司所下文件加大到付业务投保的推广和统计工作;按公司规定为每个取货人员统计保险、保价奖励提成;每半月做一次保险申报表;每日进行报险和声价值超十万元的货物进行报备;为各所客服主管做绩效考核;逐步掌握公文的写作和文件的审批原则与流程。
最后,要做事细心、有条理。对每一步工作都要作到细致入微,避免因前期粗心导致后期工作产生困难。
理赔经理述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时间过的好快,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要过去了,真是时不我待。一年中的点点滴滴,让我回味无穷,有喜有悲,有成功的喜悦,有失败时的泪水,让我的工作不曾乏味。又是一年的学习、工作。时间并不算太长,但我得到大家的帮助实在是太多,相比之下自己所付出的实在太少,深感汗颜。现在我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
述职如下,请予评议。
赔款善治岗位是一个工作非常较为繁琐的岗位。它在理赔的整个流程上算是最后一道关口。没有未决岗的紧张,也没有理算组的精算,但是这是一项非常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岗位。对于我的工作,我有得有失,做的并不够完善。
一、理赔案件结案
从客户出现报案后,现场查勘完毕,客户交起索赔材料,定损后录入新系统,转到核价岗,做完理算,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打电话通知客户领取赔款。每天的结案数据都会以电子表格做成结案日报表发给总经理室。截止11月份,已结6438已决赔案。通知客户需要大量时间,在告诉客户一共赔付多少的情况下,多数都需要讲清楚具体的赔偿项目,告知需要哪些手续,还缺少什么材料。因为每一个案件不同,每一个客户也不同,不同意赔付价格的客户不在少数,客户的庞然大怒和不理解是常有之事,只能耐心的一一向客户解释和客户做好沟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解决不了得问题也会存在,只能安抚客户情绪,等客户来后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再做协调工作。就这样,客户同意每一个案子价格之后,在录入系统核赔结案。因此现在的价格纠纷已经逐渐减少。
二、客户领取赔款,收据开单
因为每天来的客户不是我们所能安排的,所以每天的工作量也是不同的。有时一天来的客户也就是几个人而已,相对开单就没有那么繁忙,那么混乱。而有时一天的客户接二连三,甚至一起挨号催喊,让自己手忙脚乱。而且因此我把县区营销部领取赔款的日子都差分开,一到星期五各一天,因为县区工作人员带来的案子比较多。客户称领取赔款时,首先要录入系统查询,看是否结案可领取赔款,如果确认结案,从档案橱中按赔案编号找出案子,先翻阅案子材料是否齐全,随后根据计算书准确无误的填写赔款收据,把单子交给客户到出纳窗口领取赔款。从实行赔款到账户,客户送交索赔材料的同时把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案子结案时,直接开单转财务打到客户账号上。按常理来讲,这一规定,不紧保证了被保险人赔款的安全性,还方便了客户,不用再跑远路,进行那些繁琐的手续亲自来领取。但是因为刚刚实施不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顺利,我们遇到种种困难,因为当时我们公司对于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等地方是打不过去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客户就必须办一张其他银行的银行卡,甚至有的客户根本没有银行卡或是存折。还有好多客户是在修理厂修车后,修理厂来领取赔款,还得再联系车主办理手续,更多数客户交材料时不知道打卡的规定,并没有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还是要反跑一趟……为此也有好多客户不满,但是我们还是会让客户明白,这是行业协会的规定,每个保险公司都在履行。我们是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方便客户而已。突破种种困难,当材料手续齐全时,我会把所有的案子开好赔款收据,把材料一份份的整理完善后,在流转本上登记清楚,转到出纳。直到赔款到账后,我们这项任务才算真的完成。除了银行到账有时不准时的情况,没有出现过拖延状况。
三、案件整理归档
开单的赔款收据是白、绿、红三联。当客户领走钱或是打卡后,红单子需要送回来粘贴留存。拿到红单子后,需要按照案卷页码整理排序,把需要粘贴的单证靠左上角的粘贴线仔细粘贴好,填写好名称。每个案子材料不同,薄厚程度也不同,需要的时间更是不同。每一个案子排完顺序后,用装订机打孔,打好孔之后,用装订线把每个案子穿逢好,之后再用交棒把案子的后案卷皮粘贴好。把案子搬到四楼,按要求把险种分类,然后按赔案号排序,分别装入档案盒,在档案号标注清楚,然后归档档案橱内。以便以后的检查和档案查找。但曾因档案整理不及时,挤压案件,在检查时出现问题,做过书面检查,罚款处分,让自己牢记在心,知错就改,做错事,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该过的,我有幸得到这个机会,所以我加班加点,及时把档案完善。
四、单证管理
理赔所需的工作单证,都由我保管,做好分类,方便查找使用。做好登记工作,县区公司和定损中心领取时做好详细数据记录,没有出现过任何错误。
每个人的工作都不会那么的单一,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物品申请和保管,理赔资产的登记和使用情况,都由我负责。简简单单的事情,也是锻炼我细心负责的机会。
在提高自己工作效率的同事,内勤岗位体现了公司的形象是公司的对外服务窗口,所以无论是接个电话还是迎来送往,我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形象。刚开始,我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
一、合同的填写。
二、如何去行业协会换取资格证,展业证,如何去银行汇款,人考试报名表填写。
三、业务统计的查询
总而言之,我会在过失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改掉不认真的坏习惯,不准自己带着情绪面对自己的工作,不论在哪一个岗位,我一定做到服从领导安排,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注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自己的。一个集体要发展,关键的因素就是要有一个团结、融洽、协作具有团队精神的集体氛围。发扬团队精神,加强各岗位间的协调、配合的整体联动,增强公司员工的协同作战能力,才能促进业务的全面发展。再次,谢谢所有的新老同事,谢谢领导对我的宽容与教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个爱岗敬业、适应性强、有独立能力、有正确人生观、充满朝气、富有理想的合格员工。“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未来前进的道路上,我将凭着自己对永安保险公司的激情和热情,为我公司保险事业继续奉献我的热血、智慧和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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