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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劳动保护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47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业既是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城市化发展的主力军。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是外来务工人员向往主要产业之一。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农村与城市的工地之间艰苦流转,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外来务工人员功不可没,为社会创造着巨大的财富。如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等条件,形成一个充满和谐、宽容和谅解的工作生活环境,相对于他们的付出,他们的公民基本权益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然而,据以建筑业企业施工的特点,即劳动强度大、风险高、施工队伍庞大、流动频繁,使得安全生产管理更具难度,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切实改善建筑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强岗前劳动保护培训,从源头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已然成为加强和改进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不切实
为数不少的劳动公司只与少部分建筑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拟定一份名存实亡的虚假劳动合同以就对施工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有时部分劳务公司采取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的目的。由于只是与外来务工人员代表商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对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不可能征得每一位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可,劳务公司往往会延长劳动时间、降低薪资待遇,而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会增加日后劳务纠纷的发生。
2、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
许多建筑业施工企业没有按照五险一金的标准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保险,除了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较高以外,基余社会保险参数不容乐观。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存有不公正现象,只是选择性的为某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某些特定的社会保险,应付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有时建筑施工企业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订立虚假的参保合同以逃避长远的劳动保护投入,表面上办理了有关保险,实质上只是建立了一个“虚假空壳”。
3、安全生产培训走形式
安全生产培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部分培训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外来务工人员实际认知水平低,理论听不懂、技能学不到,达不到安全培训的根本目的和预期效果;有些培训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培训标准,考核方式过于简单,基本上只要参加培训就可以合格上岗,有的基至直接省略考核环节。
4、安全配置检查较简单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不健全,有些工作人员任意削减劳动保护经费,导致相关劳保机具得不到维修或应有的劳动保护用不能配备齐全,基至购置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也未履行到位,深入施工一线的现场检查频率较低,仅靠书面的安全生产调查报告来掌握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同时对于被查出的违章企业的处罚方式比较简单,对于违章特别严重、屡禁不止的施工企业没有严厉整治。
二、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1、劳务管理法律法规缺乏
由于建筑业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队伍庞大松散,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管理委托给相关的劳务公司。但由于目前我国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以作为违法劳务行为的处理依据,缺乏专门明确的劳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约束。没有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一些不法劳务公司侵害了外来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2、企业流动性大导致保障留于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之一流动性大,一个工程结束又要新建一个工程,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常常近于工期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漠视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付式地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在现有条件的限制下,社会保险无法顺利进行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频繁流动的外来务工人员往往也不注重参保,趋利性和流动性的固有限制使得关于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权的种种规定也只能流于形式。
3、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制不健全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思想上轻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没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在建筑行业的大背景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往往没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意向和合同关系,所以企业更看中短期赢利。由于员工培训的支出势必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尤其在当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企业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投资容易为他人作嫁衣,这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积极性不高。
三、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护的对策
1、做好劳动保护的基础工作
建筑业企业要规范劳务用工管理,践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源头上做到谨慎细致。录用前必须认真开展常规体检工作,不适合建筑施工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录用。要加大对生产安全经费的投入,为每一位施工人员配备齐全的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完善施工现场环境,设置隔离网、生产安全宣传栏及事故警示图等,营造安全生产的氛围;全力改善建筑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根据季节合理调整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定期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基本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办理到位。
2、健全劳动保险机制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各类建筑工程为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建筑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必要手段。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建筑企业参保投保。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不固定性,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特点,即使参加了保险,离开此地到别的省、市打工也无法将社会保险带走。建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金银行模式,用一张社会保险IC基金卡进行流通,这样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切实保障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培训
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要结合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学习能力,内容不能刻板,不能一味灌输枯燥的法律条文,要注重实践,注重劳动保护技能的训练。要注意激发学习兴趣,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图文并茂进行施教,让外来务工人员易于接受知识,掌握技能。培训结束后,应当组织严格的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才能被录用。
4、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原**矿务局和上京矿务局的重组企业,注册资金1.5亿元,下属8对矿井,2000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26万吨。去年是公司运行第一年,在省煤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深化改革,生产经营管理上水平,产销量均突破150万吨,实现效益2300万元,安全工作创历史最好水平。我们的做法是:
组织网络化,实现面面俱到
“两线一站”组织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组织上得以保证。
1、群监会组织。根据煤矿生产点多面广的特点,各矿井建立了以工会主席为主任的群监委员会,下属队班相应建立群监分会和群监小组,保证生产队伍每班都有一个群监员。
2、协管会组织。各矿在女工委的组织下,对矿上女工家属进行整理分配,按采掘机运建立协管分会,以班队楼幢建立协管小组,形成了由女工委牵头、协管分会抓面、组长包片、协管会员包户的协管体系。
3、安全信息站机构。这是一个安全信息汇总中心,信息员24小时值班,担负着矿井各生产点儿时时刻刻的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信息员要及时筛选、汇总信息向有关部门汇报;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落实。
管理制度化,提高工作成效
1、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好群监、协管组织机构每年两次的整顿充实和岗位培训工作,并保证两训工作“六有”:即有网员的年度培训活动计划,有授课教案和安排内容,有 任课 老师和课时编排,有参训人员考勤表,有测试成绩汇总表,有行政和工会联合下文的聘任决定。
2、宣传教育制度。一是健全安全文化活动制度:矿每季举行大型集体安全劝导不少于一次,其他类型劝导不少于2次,要求劝导内容新颖,主题突出。二是井口的安全教育:每个井口信息站应设有二栏一表安全教育专栏、“三违”亮相台、采掘机运队干部上下井时间表。三是开展签订群监安全责任状和签订家庭安全公约、发放安全慰问信等活动。四是组织安全文化教育活动。把安全制度、“三违”规定、安全演讲等融入职工感兴趣的娱乐之中,每年开展2次以上载体新颖寓教于乐的活动。五是开展创建“三无”班组活动无轻伤、无“三违”、无违反劳动纪律。由信息站提供汇总资料,每月由矿工会、安监站联合评议,汇总成册,每半年由公司工会、安监处审查核定。
3、检查反馈整改制度。认真抓好信息站对群监员下井考勤挂牌制度和班后汇报、隐患督促整改及群监员月度汇总考核制度的落实,按制度对群监员的跟班安全效果、汇报整改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考核,并当月兑现奖惩。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一是因基层工会主席是群安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解决职工队伍中带有倾向性的生产问题,因此要求其月深入一线班组不少于8天。二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各种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正当地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每年应完成1~2项有关安全生产或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调研。
5、总结分析制度。建立“三会”制度,即矿每季度召开一次群监员会议,分工会每月一次群监例会,矿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安工作讲评会。
6、考核奖惩制度。完善群监网员和女工家属协管员的责任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同时,要落实群监员待遇,各单位采掘群监网员补贴统一按1.0元/班标准执行,由信息站按规定考核,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协管员、信息员根据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贴。
活动经常化,增强安全意识
1、开展帮教活动。矿山居住条件的改善,使相当部分已婚农协工把妻子带到矿山,我们一样把她们编入协管会当中来,包片到户,责任到人,每年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对单身农协工我们在单身楼开展“安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协管会与信息站建立了信息沟通制度,与安监站和采掘队建立了联系挂钩制度。一旦有职工出现“三违”现象,协管会立即填写通知单,妻子在矿的通知其妻子把通知单领回去,通过“枕边风”实施帮教;住单身楼的职工有“三违”,则由包片协管小组共同帮教。
2、开展安全劝导活动。协管会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以安全为主题自编自导自演一些文艺节目慰问到井口、慰问到一线。劝导活动不拘形式,具体行动胜于说教,协管会常常送豆浆、包子到采面、迎头;为单身职工洗被子、洗衣服、补衣服、钉扣子更是看成是份内的事。每星期组织一、两次舞会,联络感情。无声的劝导同样也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3、开展“安全生产班组竞赛”活动。以每年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为契机,在采掘队伍中组织“安全生产班组竞赛”活动,以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支队无重伤、矿井无伤亡作为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现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群监网组织建设
目前,大雁煤业公司共建群监总会一个,矿处级群监委24个, 科区队群监分会189个,群监小组773个,群监员1374人,形成从班组、区队、矿处、公司四级工会劳动保护群众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今年,全公司各级群监委共组织上岗检查3058次,查出不安全隐患4018条,督促行政整改3842件,查出“三违”人员750人次,召开各种安全例会384次,举办安全画展104场,受教育面达4800人次,签订包保合同4317份。公司工会还组织女工家属沿街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给井下职工送去安全慰问信1000余封,毛巾400多条,手套400付,鞋垫儿600双,在安全周活动动期间为矿工献上一片爱心。
加强源头参与
***公司是煤炭企业中率先建立起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之一,在签定集体合同过程中,公司工会加强源头参与,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中有关竞赛、安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条款,公司工会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并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将竞赛工作写入集体合同总则,使我公司竞赛、群众安全、劳动保护与保险、职工培训工作都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在开展“竞赛”活动时,我们十分注重班组竞赛工作,因为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最一线的单位。首先,我们将班组安全工作纳入工会目标化管理和建设职工之家的考核之中,使班组的安全摆上了各级工会组织的议事日程。其次,我们注重班组间安全相互监督、相互保护的互保网络及分级联保的监督体制。如发现有违章指挥的,群监员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上报。再次,开展了班组安全教育,我们本着“懂知识、精业务、保安全”的原则,广泛开展了各种业务培训和练兵比武活动。目前,全公司共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各种安全培训班136期,受教育面9800人次。
用爱心筑起第二道防线
一、积极落实上级精神,认真学习行业专业知识,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
根据公司安排,制定详尽的学习计划内容包括:1、运行常见隐患与处理;2、燃气施工中质量安全注意事项;3、燃气设备运行中维护和保养知识;4、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用户应遵守的规定;5、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6、天然气设施事故应急抢修预案;7、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8、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9、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及其他专业知识及上级文件精神。为提高学习效果,采用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以桌面推演、问答、演讲等形式相结合,激发学习兴趣。每周一次(周五下午)不低于二个小时;学习活动做到有学习材料,有发言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对学习效果进行验收,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学习任务,责任到人。
二、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加强隐患识别,确保运行生产安全。
针对燃气行业高风险的特点,我公司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输配站及撬装设备压力进行观测做好记录。对放散口及进出阀门各个环节及时保养维护,按照要求做到开关灵活有效。做好运行、安全阀年检、灭火器年检、建档加嗅记录维修、 站内流量、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人员、进站记录值班人员拨打、接听电话、操作、交接班、伴热带使用等记录建档工作,确保输配站安全运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生产、办公、库房等场所的电器线路安装符合规定和标准。
三、规范建档、劳动保护和应急机制。
劳动保护保护用品配备到位,坚强值班制度的落实公布服务服务抢修电话并保持通话畅通。客服窗口按照热情服务、规范周到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在通气前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讲解天然气使用中的安全知识,入户施工中燃气灶具和燃气设施按照规范和要求安装到位不留隐患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对文档进行严格分类分别保管,文件出入有登记。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通过多次应急演练改进模拟环境下隐患处置中的缺陷和不足。物资、设备、车辆等应急机具准备到位。
四、严格施工质量,加强施工环节的的监管
天天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安全情况,发现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老远望见不戴安全帽的人,真想大喝一声,痛骂他一顿,或者当头给他一棒,使他清醒。
我们的安全工作,当然首先应该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但总有一些人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掉以轻心,以为儿戏,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而不正,正而不稳,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戴而不系、系而不牢。
我们的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在现场跑,无论东西南北,无论上下里外,何处不到?何处不查?婆婆嘴、货郎腿似的,为的什么?还不是为了施工人员的安全嘛。安全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声誉。我们一刻也不敢放松安全工作这根弦。一线员工工作的辛苦,我们理解为之感动,但是安全规章制度,也要自觉遵守,安全员来了,就戴安全帽,安全员一走,就不戴安全帽。其实,晚也!安全帽是为自己而戴的,不是为了别人而戴的。如果因不戴安全帽而被罚款,我们即痛心又不忍。
好的习惯的养成,在于思想上的重视。在安全问题上,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是万万要不得的,否则,真的一失万物。记得在一个工地上,十人在厂房内平地上挖土,九人戴上,一人不戴安全帽,其曰:东风吹,战鼓擂,砸到谁谁倒霉,话音未落,一物飞来正中头额,血流满面,报头而哭,后悔莫及。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这是制度,是基建企业员工最基本的安全常识,也是经验和教训,每一个员工都应养成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好习惯。
关键词: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1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历史发展
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保护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大事。我国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均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早在1952年,纺织工业部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关于保护女工、保护孕妇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对纺织女工的特殊保护。1979年,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妇幼卫生用室和哺乳机构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法规,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对女性的劳动权利、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和禁忌从事的劳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1992年4月3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设“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专章(第7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保证,成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从此,我国妇女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了一片法律的天空。
与此同时,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结合自己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关于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方面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使我国对女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形成了从宪法、基本法到专门法规和规章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2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现状概述
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但在当代生活中,怀孕期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却日益严重,许多妇女在怀孕期被辞退或变相辞退。有些企业虽不辞退她们,但通过别的途径如增加工作量、加班、调离原有岗位等迫使她们不得不主动辞职。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或害怕被辞退后难以再次找到工作而忍气吞声,或担心影响胎儿而直接辞职,有的则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权益被侵害后救助无门。有一项对2543名产妇所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四成多被调查者表示休完产假后难以回到原工作岗位,约七成多企业女中层管理人员受制于生育。怀孕歧视是就业性别歧视的一种,法律规定基本完备,然而孕期歧视却有令不止。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单靠简单的法条是无法禁止的。不仅仅是中国,在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受损的现象。据美国中文网报道,美国国会通过的1978年《怀孕歧视法》通过已有几十年,歧视却从车间蔓延到管理层,而且各州均发生歧视,且多发生在低收入妇女中。
3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3.1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法律原因
可以看出中国对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所制定的法律则很全面。《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都进行了规定。然而法律的规定却过于原则化,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于企业如果使用变相理由变相辞退的责任追究机制却尚未明确。在劳动法中也有规定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女职工“被自愿”辞退却无法得到救济,还有的地区甚至通过行政文件开了解雇怀孕期妇女的口子。
3.2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企业原因
在事业单位、国家机构中妇女劳动权的保护地是比较好的,而在企业中很多女职工因怀孕被开除或被变相辞退。究其原因,企业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此外在企业中的女职工大多数是从事体力劳动,工作技能比较简单,加上工作岗位供小于求,所以即便辞退一两个职工企业仍然可以找人替代。从企业的利润考虑,都是十分乐意这样做的。企业还善于钻法律的空子,不直接开除女职工,变相增加工作量,调离原有岗位等。
3.3 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自身原因
从女职工自身的角度来说,其维权意识一般也比较薄弱,许多女职工不知法不懂法。另外,这种辞退的方式具有普遍性,看到周围的妇女因为怀孕被辞退便开始习以为常,甚至不认为自身的劳动权益受损,安心等到生产后再寻找工作。对于,她们来说法律似乎离自己很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别说去提起仲裁、诉讼了。
4 完善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思路与对策
4.1 注重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氛围
由于我国妇女对权利意识的普遍缺乏,尤其是农村地区,对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更是比比皆是。因此各级政府应不断加强宣传,通过公益广告、电视节目等方式,不断扩大社会对于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关注。复杂的法条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来说理解起来可能有些困难,因此宣传方式应当简洁明了,使之成为一个社会的常识。
4.2 注重维权打造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多重保障
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争议的案件采取了仲裁前置的程序,其立法本意是想通过仲裁这种方式尽快解决纠纷,实际上却造成了劳动争议解决的“三审终审”的局面,不管是时间上还是金钱上都会使劳动者不堪重负。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现在的社会情况、人口素质情况提供仲裁之外的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法律援助制度。这不但可以减少维权的成本,还使维权变得切实可行。
4.3 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增加女性就业机会和能力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解雇怀孕期妇女的根本原因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很多妇女从事的工作属于简单的体力劳动,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即使解雇了对企业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因此要妇女自身要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增加企业解雇的成本,这样其自身失业的几率也会小一点。
4.4 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保障体系建设
女工怀孕,企业不但失去了一个劳力,而且还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根据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企业又支付了费用,导致有些企业想方设法地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 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
2 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02(2)
3 郎晓波.经济发展状况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性研究[D].浙江大学,2007
4 张琳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7
安全管理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和物质财产安全的大事,每个单位、每个从业人员对此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单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都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首先,安全重视程度不足。目前很多企业管理者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虽然在口头上讲“安全第一”,但实际中却没有落实。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检查,或是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解决,同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离自己很远。企业普遍把质量问题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问题。其实这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没有安全很难保证质量,更谈不上经济效益。
其次,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按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用经费的提取必须专款专用,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执行到位:一是未提取或提取不足;二是对已提取的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再次,人员技术水平不足。施工现场人员受自身认知的限制,素质普遍不高,安全意识淡漠。由于企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大量既没有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又缺乏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务工者上岗后,对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一无所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缺乏规范作业的基本常识,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重。
第四,政府安全监管不力。部分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不多,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在机构设置、工作体制机制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需要。
第五,行业市场管理混乱。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措施难以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缺乏相互有机配合机制,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导致事故频发。尤其是一些根本没有施工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擅自承担施工任务,安全意识更差。
最后,安全技术方案缺陷。虽然说企业在投标及开工前,都会做施工方案,但现实中,施工方案多是借用以往的方案,经简单修改后即定稿,没有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加上审批程序不到位,使施工方案对施工没有现实指导意义。而因为技术方案出现问题带来的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比如塌方,带来的可能就是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建筑安全管理的意义
首先,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共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就是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建筑法》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行业是高风险、事故多发行业,原有的管理体制的概念和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建立现代化安全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技术、新的体制、新的生产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其次,安全管理是做好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这是企业效益的保证。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种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给项目运行带来不小影响,也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要坚持安全管理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原则。
再次,安全施工问题是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幸福和经济效益,还涉及到许多社会问题。因此从施工开始就把人力、物力综合加以考虑,防患于未然,着眼于事先控制,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抓安全工作,要相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在整个安全管理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整个安全管理中,使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自觉地共同遵守,保证安全施工。
三、做好建筑安全的措施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施工人员的安全,要比工程的安全更重要。项目管理者在对项目管理的过程中,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始终作为第一因素纳入工作范围。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特别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特点,充分考虑到安全工作对项目的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项目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有效进行。在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同时,还要做好对工地周围人员的保护。
其次,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施工安全实行来说,关键是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因此落实每个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是相当关键。因而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部门配合。同时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也是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它能够及时发现施工中的各种隐患,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以有力保障施工安全。
再次,加强安全教育。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项目管理者应注重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通过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增强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并且提高他们的安全技能。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企业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的能动性作为培养教育的重点和立足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这就是安全,因此,水利施工安全不但包括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机械设备、物资等)的安全。
保证安全是施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施工人员众多,各工种交叉作业,机械施工与手工操作并进,高空作业多,而且大部分是露天、野外作业。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又多在河道上兴建,环境复杂,不安全因素多,所以安全事故也相对较多。因此,管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安全控制,督促和指导施工管理人从技术上、组织上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我认为做到一个坚持和三个及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潜在的经济效益,它不但可以为单位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还能为单位的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安全生产,顾名思义就是先“安全”再“生产”,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安全这根弦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无小事,预防为主是关键,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查与检查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做好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开展不定时的安全检查。
第一:要检查施工人员对安全知识的了解。施工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保证人身安全是开展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因此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要询问施工人员是否了解在安全工作中的安全职能,安全责任、安全义务、安全权利、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方面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细致详细的询问,从而了解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为各项安全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是否到位。安全警示标志是警示施工人员做好施工安全的标志,在施工过程中起着提醒和警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的作用,因此在检查过程中要把此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
第三:要注重检查细节。在每次施工安全检查中,一定要特别注重细节,如:装载机倒车时是否安全距离,砌石搬运时的人身安全,接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作业时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都是我们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重点,不容忽视,而且检查人员一定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态度逐一检查。
三、要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
隐患整改是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且整改要到位,否则会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此项工作要开展在隐患现场,而不是由上级的一份整改通知书或是一份安全生产检查通报就能了事,要想从真正意义上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主要是施工单位本身要做好隐患治理的自查自改工作。然而,有些施工单位明知道存在隐患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使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最终,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自身要强化安全意识,应当明白小得安全投入是为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认真整改每一处安全隐患,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四、要及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管理,是实现施工安全有效的一种做法,是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面对参加施工人员多数是民工,安全素质和文化程度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的实际情况,就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一是加强自身安全教育。教育包括安全工作制度,施工生产特点,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注意事项;二是加强案例警示教育。让施工人员看事故典型案例,从中吸取教训,事故发生时如何在自保的情况下,去救灾救人等安全生产常识;三是加强劳动保护教育。对施工人员讲解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内容和重要性,使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对新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工种教育”,对一般施工人员讲一些消防基本常识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施工管理人要认真开展岗前一分钟安全教育,在工人进行作业前,开展必要的岗前安全教育,内容以提醒教育为主,向施工人员灌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理念,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五、结束语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不是一句空话,它是一项系统而又长期的工作,做好此工作要有坚实的理念,要有健全的体系保障,这就需要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让安全实实在在地入脑入心,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为安全尽责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施工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学生;顶岗实习;校方责任风险;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10-0136-02
顶岗实习是指学生作为实习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付出自己的劳动,承担企业岗位责任和义务,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并没有毕业离开学校,学生的身份仍是学校的学生。学校对学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生在企业期间要完成企业交给的生产、服务、管理等工作任务,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意外伤害事故风险。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易产生争议等特点,事故发生后学校往往会面临各方压力被迫付出很大代价,给学校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如何正确应对、及时准确规避责任风险,保障自身合法利益是学校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学生顶岗实习可能遭遇的意外风险
学生在企期间可能遭遇的意外事故多种多样,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发生最多、最为常见的意外伤害。其成因较为复杂,其防范也较为困难。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于规模企业,其原因有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忽视工人劳动保护、设备保养和安全防护不到位等;也有工人劳动纪律、操作水平与操作技术的问题,没有按操作规程办事等。伤害多为机械伤、电击伤、化学伤、高空跌落伤等。伤害程度重轻不同,严重的工伤事故会导致残疾,甚至死亡,处理起来极为困难,付出的社会成本代价也十分巨大。工伤事故是全社会共同防范的重点。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为企业和职工本人,但学校方面也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同样必须负有一定的责任。
(二)刑事犯罪等不法侵害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学生顶岗实习的地点大多为城市新开发的工业区,这类地区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部分地区刑事犯罪活动多发。学生新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容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学生交友不慎上当受骗的案子也时有发生。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有自己的完全民事行业能力,这类伤害事件与企业和学校并无直接关系,但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政府相关部门仍然会找到学校要求协助处理,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三)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重大事故隐患,每年因此死亡、致残的人数令人触目惊心。它具有分布面广、发生率高、损失惨重等特点,是人类社会的一大杀手。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讲,当然是由交通事故加害方负责,但在现实中,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等原因很难让加害方完全负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事故。这一认定必然给企业和学校带来沉重的事故责任与负担,如果发生群体伤害事故,足以让企业和学校因此而破产。
(四)突发性生理、心理疾病引发的意外伤害
对于很多学生而言,顶岗实习是他们人生第一次远离父母、教师的管教,独立在社会上生存。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员工下班后的生活没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与义务。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生理和心理疾病,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时,也可能造成意外伤害;特别是发生心理疾病时,学生自身尚没有感觉需要救助和治疗,病情加重后发生意外事故,不仅会影响到学生实习成绩,还会影响到学生的生命安全。以抑郁症为例,严重时会导制学生轻生,给企业和学校的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校方责任风险与合理规避
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无论是行政上,还是法律上,其身份都是学校的学生,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如何有效地避免学生实习意外事故给学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保障顶岗实习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己成为学校十分重视的研究课题。根据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学校可采取合理的途径规避顶岗实习带来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
(一)切实有效地履行教育职责规避失职风险
学校是教育的主体,顶岗实习过程始终是教育教学的组成部分。由于顶岗实习学生分布广泛,实际从事的工种繁多,给学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但这不能成为学校放任不管的理由。当前,很多学校待学生离校后就基本不再过问,等实习结束学生上交一个总结了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过错方必担过错的责任,学校自然难逃教育教学失职的责任,目前我国已有多起相关法律判例。
因此,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增加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安全防范、正确的社会交往能力等有利于学生自我保护的相关课程内容,决不能因为学生不在学校、分布广泛等原因而放任不管。学校的教育应在实习前、实习中与实习后全面开展。据我们调查,学校在实习前一般都安排有实习前动员教育,实习后也都有总结,唯独在实习中的教育表现最差。大部分学校根本不存在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对于学生从事的工种、操作规程等涉及具体岗位的职业技能、操作安全常识等的教育完全缺乏,有的学校认为这一切全是企业的责任而推给企业。但事实上,一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学校难逃没有尽到教育与提醒的相应义务,而需承担教育失职的责任。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学校要安排专业教师、辅导员等开展实习过程教育。尤其对从事危险性工种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与专业知识能力教育,及时准确地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从而有效地规避学校教育失责风险。
(二)协议指导在先,正确区分责任风险与义务
在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不仅是学校的学生,也相当于企业的全职职工。企业对员工负有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职责。但现实中有的企业招收顶岗实习学生的动机往往只是解决廉价劳动力来源。对于某些风险较大的工作职位,一些企业有意识地向学生隐瞒岗位的特殊性,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更有不良企业提出“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的霸王条款。学校与学生为了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会盲目签约,对不合理条款被动接受。学生往往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即使签定相应协议,也不会通过相关协议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未知实习场地安全、未尽到安全警示及防范义务,在学生实习出现安全事故,又因没有“合法的劳动者”身份,没有能够提供合法的劳动关系凭证等来维权时,学校不得不承担顶岗实习过程中的工伤事故责任。
因此,学校在整个顶岗实习管理过程中,必须要求学生与实习企业签定相应的劳动实习合同,同时,要派出自己的专业课程教师与法律教师为学生提供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与法律知识服务和教育。要让协议真正起到明确职责,规范企业、学生、学校各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保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从而也保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事故风险。
(三)正确选择合理途径适度提前转移责任风险
任何防范与规避都不可能杜绝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因此,学校应采取合理的途径适当转移责任风险,避免顶岗实习给自己带来沉重负担。购买商业性保险是转移风险的良好途径,学校应该在学生实习前就做好工作,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利用这个社会资源,使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得到抢救和救济,降低学生家庭、学校的经济负担,并利于伤害事故在赔偿方面的处理。所以,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也是解决学生顶岗实习意外事故风险的有效途径。
学生顶岗实习是当前职业教育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热点。这项工作难以开展的根源还是其可能给学校和教师带来较大的责任风险,以及因此可能背上的沉重的社会负担和经济责任。只有校企各方都从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正确分析风险的来源和责任,合理合法地选择规避途径,才能真正意义上有效地开展顶岗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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