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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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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文章编号:2095-4085(2017)01-0178-02

1.概述

工程管理对于整个建筑工程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说,工程管理的实施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水平;其次,因为建筑施工的特殊性,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操作难度较大,更具有较高的危险系数,而科学的工程管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促进施工的有效进行。因此,在新市场环境之下,为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企业需要将文明施工管理方式融入到整个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之中,严格控制建筑工程现场环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从而为各个工作人员营造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目前建筑工程现场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建筑施工行业已经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发展时间,各项管理也逐渐完善成熟,但就目前来说,建筑施工工程在现场管理方面还存在着部分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分别是,施工环境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具体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结构过于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单位在进行管理时往往会忽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环境多以“脏、乱、差”的特点呈现,甚至恶劣的施工环境还会引发蚊虫滋扰,给员工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同时,在这样的施工环境下,施工人员情绪受到严重影响容易出现紧张、焦躁情绪,影响施工人员工作水平的发挥,从而影响整个施工项目的工程效率。除此以外,大多数的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施工时,多采取半开放式的管理方式,不仅施工员工可以自由进入施工现场,周围居民也可以随时进入施工现场中,安全隐患普遍存在。同时,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多采取简陋的方式对施工人员进行保护,员工的施工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施工现场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问题。

3.建筑工程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办法

3.1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管理制度

就企业来说,在进行具体施工时,应该以实际的场地为基础,制定相关的现场布置图,在布置图中应该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安排,并根据施工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调整场地的布置。在施工现场,应该要保证场地道路与附近道路的整洁、干净,禁止乱扔乱放,且在建筑物的附近也应该保持定期的打扫、清洁,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该要对泥浆撒漏、污水外流、尘土飞扬、车辆粘带泥土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施工单位在进行土方作业时,为了避免过重的扬尘污染以及路面污染,相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对施工车辆进行提前清洗。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特殊情况,例如,发现古树或者文物,应该要做好及时的保护工作,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处理。除了上述多个方面之外,施工单位还应该重视对员工的素质教育,以组织活动或者观看视频的方式来提高员工对文明行为的重视,减少不文明施工行为。

3.2提高员工认识。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卫生工作

针对施工现场的卫生安全工作,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评分机制,定期对员工的个人卫生以及现场卫生进行检查。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二者相互结合的方式,并做好相应的检查结果记录,重点标注出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提高对该区域的检查频率。设置十分几分制度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对检查优异的员工和部门进行奖励,对检查不合格的员工、部门通报批评,提高部门以及员工对环境卫生的重视。简而言之,企业在进行卫生管理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构建总体规划,落实责任制度,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消毒设备。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基本休息,可以设置专门的员工休息室。同时,为了员工的身体健康,还应该成立专业小组对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做定期的消毒处理,并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3.3提高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与监督水平

施工单位在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规划时,应该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主要基础,充分了解现有的施工设备、施工材料情况,从而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为了保证布局的科学性,施工单位应该注重对施工材料的监管,提高自身对材料的管理水平,根据不同的材料特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例如,砂石该采用集成方状进行堆放,而对水泥库袋应该按照标号处理。同时,施工单位还可以建立考核评分系统,成立专业小组对施工现场定期检查、不定时抽查,将检查结果公示,以供各个部门监督,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物质奖励,以此来提高员工积极性。

第2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  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矿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包括施工单位自备车辆)。必须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按一车一证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建筑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承运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二)应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三)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接受监督检查;

(四)建筑渣土必须运入指定的受纳场倾倒,进场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渣土,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下达。所收经费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  受纳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士。

第十七条  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纳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应配备防尘、灭蝇、防污水外溢等设施,严禁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除责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外,并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可强制其暂停处置建筑渣土;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干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承担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外,并按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贵令其暂停施工;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核准、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停运、限期补办登记审批手续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按每车五十无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可并暂扣、吊销其《建筑渣土准运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封闭受纳场、停止受纳建筑渣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其封闭受纳场;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可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开具处罚票据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按规定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碍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筑渣土是指因进行各种建设、铺设、拆迁、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工业、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废弃物除外);

(二)建筑渣土处置是指对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等各个环节;

(三)建筑渣土受纳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设置的建筑渣土堆放、处置场地。

第二十七条  建筑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罚款金额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3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质量;控制;建筑工程;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cess of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quality of management control is expounded, and the relevant management control measures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we hope that this paper to reader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uture can give corresponding help.

Keywords: quality; Control; Building engineer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是在管理人员在工程质量上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活动。组织

必须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质量方针是最高指挥者的质量宗旨、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的反映;在质量方针的指导下,制定组织的质量手册、程序性管理文件和质量记录;进而落实组织制度,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质量活动中的权限界定和责任分工等,形成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保证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从而实现质量目标。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审核到施工,及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整个流程,环环相扣,任何环节都不能有丝毫闪失,否则其所引起的损失均是难以估量的。其中,作为施工这一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一个将设计意图转换为实际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许多设计中考察欠缺,或是同实际情况有出入的问题都会一一凸现出来,甚至同以后使用维护相关的问题也会有所暴露,值得重视,更何况其任一道工序均会对整个工程质量产生致命的缺陷。因此,对于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必须百分之百的重视、投入。

一、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人的行为。

某些操作或工序,应以人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如高空、高温、水下、易燃易爆、重型构件吊装作业以及操作要求高的工序和技术难度大的工序等,都应对人的心理和生理等多方面进行科学有效的控制,确保万无一失。现阶段,我国的工程施工人员普遍年轻化,经验不足,存在照本宣科的现象,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不能保证质量。

2.材料的因素

材料的质量与性能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最大因素,在工程施工时应对重点部位的材料进行重点控制,如钢结构工程中使用的高强度螺栓、某些特殊焊接使用的焊条,都应重点控制其材质与性能;又如水泥的质量是直接影响混凝土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施工中就应对进场的水泥质量进行重点控制,必须检查核对其出厂合格证,并按要求进行强度和安定性的复验等.

3.机械的因素

施工机械设备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是否经济合理,技术是否先进,操作和维护是否恰当都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影响因素。

4. 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不够

大部分建设项目在监理人员配备上不是很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存在的问题也就不容易发现,对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也不容易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刻意隐瞒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直接造成建设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

二、质量控制的方法

1、施工的人员素质是工程质量的有力保证,因此,针对工程施工中普遍存在的施工人员素质低,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提高人员素质是关键。对于一些年轻化的,经验不足的人员,可实行老人带新人的传帮带制,让新人跟着经验丰富的老设计人员学习,并通过一定的考核才能上岗。而对于工程施工人员农民工出身,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可设立岗前培训制,只有上岗之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其工作的表现,以及思想表现,从行为和思想道德两方面进行考核,以确保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

2.合理的选择施工技术参数

如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建筑物沉降与基坑边坡稳定监测数据,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等施工技术参数都是应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控制的。

3.合理确定技术间歇。

有些工序之间必须留有必要的技术间歇时间,如砌筑与抹灰之间,应在墙体砌筑后留6h---1d的时间。

4.严格控制施工中的质量通病。

如混凝土工程的蜂窝、麻面、空洞,墙、地面、屋面工程渗水、漏水、空鼓、起砂、裂缝等,都与工序操作有关,均应事先研究对策,提出预防措施。其次,要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认真交底,使每一个控制点上的作业人员明白施工作业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掌握施工操作要领;在施工过程中,相关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要在现场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验收。

5、施工作业的质量检查,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最基本的质量控制活动,包括施工单位内部的工序作业质量自检、互检、专检和交接检查;以及现场监理机构的旁站检查、平行检测等。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根据现场工程监理机构的检查结果,对 “见证点”和“待检点”进行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凡属“见证点”的施工作业,如重要部位、特种作业、专门工艺等,施工方必须在该项作业开始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作工作人员;凡属“待检点”的施工作业,如隐蔽工程等,施工方必须在完成施工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然后才能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过项目监理机构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工程隐蔽或下道工序的施工。

6、加强自控。如作业技术交底、作业活动的实施和作业质量的自检自查、互检互查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质量检查等。施工作业的质量检查,是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最基本的质量控制活动,包括施工单位内部的工序作业质量自检、互检、专检和交接检查;以及现场监理机构的旁站检查、平行检测等前道工序作业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才可进人下道工序施工。工序作业质量是直接形成工程质量的基础,为达到对工序作业质量控制的效果,在加强工序管理和质量目标控制方面应坚持以下要求。 对已完工序作业产品,即检验批或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有条件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应结合自己的条件编制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或工程项目内控标准,或采用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规定的更高标准,列人质量计划中,努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根据实践经验的总结,施工作业质量自控的有效制度有:

(1)质量自检制度;

(2)质量例会制度;

(3)质量会诊制度;

(4)质量样板制度;

(5)质量挂牌制度;

(6)每月质量讲评制度等。

三、结语

良好的企业口碑是需要靠企业的质量取胜,建设项目的质量好坏决定了该企业是否能 在行业继续经营下去的必备因素。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更是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形象。因此,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可通过成立专业质量监督和检查小组,采取定期的检查,如月度和季度的施工质量检查;也可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在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质量的突击检查,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抽查的内容除各关键部位和工序外,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完工工程验收,做好重要关键环节的验收备案。另外,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实行监督员问责制度,如建设工程从施工开始,就把监督责任落实到人,负责施工的日常监督,以实现从日常的监督中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第5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字:建筑业,施工管理,问题,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对投入资源和条件的安全管理,进而对施工全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减轻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从而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所以说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减少或消除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不引发事故,实现项目的效益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建筑市场管理有待改善

当前,在建筑业时常存在着这样一种普遍现象: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从而使得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足或完全没有安全管理的经费。一些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有关的专业施工队伍,甚至有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不惜恶意压低价格,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被忽略,在中标后无法拿出多余的经费购置安全管理必要设备、器材、工具及宣传资料等。因此就导致施工现场的混乱,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建筑施工人员自身存在问题

施工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80%以上都是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普遍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知识。比如,工人在高空作业时如果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麻痹思想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佩戴安全带无关紧要,结果往往因此导致自己甚至对他人造成安全事故。另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如:非专职机械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电工在接线时,不将电闸关闭,带电操作造成触电身亡;工人在脚手架上作业不戴安全帽、穿拖鞋以及不佩戴安全带,不小心失足,造成坠落死亡;高空拆架拆模,架杆、模板往下乱扔,砸到地面施工人员造成坠物打击死亡。

3、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安全管理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施工现场安全范围十分广泛,内容涵盖人员、脚手架、防护、临时用电、机械、支护、环保、环境卫生、消防保卫等各个方面,且贯穿于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涉及参与施工建设的各个专业。安全管理机构被合并、安全管理人员被精简,专职安全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很多安全员技术素质差,对安全管理知识知之甚少,既不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安全资金不到位

当前,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其中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施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二、我国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思路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危,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克服忽视、轻视、侥幸和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常抓不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技术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各种房屋、库棚、料场等要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距离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加工场和吸烟。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只有教育培训到位,才能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从本源上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企业农民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并杜绝“三违”现象,做到“三不伤害”,实现安全工作由“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4、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消除安全管理以包代管、管理缺位等隐患。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6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第8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绿色建筑;城市规划;区划方法;评分表

1引言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行近10年,2008年有10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2015年至今已有730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1]。截至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2015年第十批公告,全国共有绿色建筑标识项目2917个在住建部成功备案。绿色建筑的理念已逐渐植入二三线城市。广东、山东、江苏、湖南、福建、重庆等各省市都了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要求将绿色建筑纳入土地规划、项目设计和施工中[2]。在绿色建筑推行过程中,发现缺乏有效的方法来指导确定具体区域的绿色建筑星级;盲目定级,导致有的项目星级过低,有的项目星级过高,难以落实[3,4]。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因此,需要研究一套适应新国标要求,能够指导规划部门快速对建设区域进行绿色建筑区划,确定星级标准的方法。

2研究方法

分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从与城市规划指标相关指标要素入手,构建绿色建筑区划目标因子,根据其评价分值和相关性赋值,得到绿色建筑区划指标评分表,区划不同星级的规划指标分数要求,指导绿色建筑的准确定级。

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与规划相关的指标分析

根据相关的密切度,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与城市规划内容的相关性可分为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其中直接相关赋值为1,间接相关赋值为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以评分值来评价指标对绿色建筑达标判定的影响,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主要是节地、节水、节能章节内容;逐条对标,具体条款有4.2.1、4.2.2、4.2.3、4.2.5、4.2.8、4.2.10、4.2.11、4.2.12、4.2.13、5.2.4和6.2.10。绿色建筑评分标准中,这些指标的评分值构成绿色建筑区划评分分值,如表1所示。备注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现状,居住建筑项目一般节地指标得分较高,评分值乘以0.9作为最终的评价分数值。

4不同星级的规划指标评分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包括控制项、得分项和创新项。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必选项。得分项和创新项是绿色建筑的可选项。得分项需按各得分分项权重折算,创新项可以加分。各分项得分≥40分,一星级≥50分,二星级≥60分,三星级≥80分。因此,根据表1评分,当评分分值<24分时,项目可不做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当评分分值≥30,应按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当评分分值≥36,应按绿色建筑二星级设计;当评分分值≥48,应按绿色建筑三星级设计。

5适用性分析

为了验证绿色建筑区划评分表的适用性,将其应用于8个不同建筑类型项目,分别评分,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见,8个项目中,1个项目评分值小于26.4;2个项目评分值介于33~39.6之间;4个项目评分值介于39.6~52.8之间;1个项目评分值大于52.8,即不要求绿色建筑项目1个。应达到一星级设计标识项目2个,达到二星级设计标识项目4个,达到三星级设计标识项目1个,符合绿色建筑项目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说明表1所示的绿色建筑区划评分表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6结束语

绿色建筑规划是绿色建筑发展的源动力,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城市规划相关指标的赋值评分,按等级要求区划,是简单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魏景姝,李琳.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探讨[J].建筑科学,2014,30(6):128-131.

[2]刘抚英,厉天数.绿色建筑设计的原则与目标[J].建筑技术,2013,44(3):212-215.

[3]徐晓萌.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建筑技术,2015,46(1):83-85.

第9篇: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管理;企业竞争力;风险管理;环保施工

前言

在建筑管理工作中, 管理者如何做好管理工作, 提高企业层次和水平, 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建筑管理部门和业内人士的重视。如何提高建筑施工水平, 以质量取胜, 加强投标竞争力; 如何坚持 以人为本 ,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做到以制度管人, 以理服人, 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建筑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以及如何克制浪费现象, 降低施工成本等一系列的问题, 都是每位建筑管理者必须思考、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做好投标准备工作

1、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 遵守国家的招投标制度, 掌握新的招投标方式, 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机制和管理措施。2001 年 11月 5日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此方法消除了由招标企业编制标底给投标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也对投标单位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建筑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价格体系, 建筑管理者必须具备敏锐的市场分析能力, 做出相应的核算, 才能在投标中做到 胸有成竹 , 提高中标率。

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合理地设计施工图纸, 保证施工质量。

3、讲求企业信誉, 诚信签约, 诚信施工。众所周知, 一旦投标方毁约, 会给招标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投标方, 投标前应该做好对招标方的深入了解, 做好工程量核算等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到 一旦签约, 决不反悔 。

二、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 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能作用。a. 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充分调动和激发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在福利待遇和晋级方面要与其他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使他们能安心工作,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b. 要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 使他们具有较高的安全素质, 真正成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 明白人 , 切实起到项目经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 要求他们要以对企业安全和管理负责的精神, 具有“四心” , 即爱心、耐心、细心、狠心, 抓好施工现场的过程控制, 消除事故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

2、有效提高操作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能 , 养成“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道德和习惯。a. 要坚持新工人“ 三级教育” , 岗前安全技能和劳动安全常识教育是提高操作者安全能力的关键。在教育培训中突出针对性, 提高实效性, 应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特点, 制订教育培训方案, 做到 缺什么、学什么、提高什么 。b. 在培养人的安全操作能力方面必须坚持 严字当头, 令行禁止 的原则, 引导和启发操作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从“要我安全” 转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为。同时也要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不断结合新形势, 研究解决新问题。通过培养安全操作习惯, 去造就一支既懂施工生产工艺, 又知安全、思想过硬、技术超群的施工现场作业的劳动队伍。

三、严格履行施工合同, 诚信施工

施工合同是建设方与承建方关于所建工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所缔结一致的协议。施工合同的签订, 确立了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同关系。作为承建方, 要按照建设方在合同中的要求保质、保量、保期地完成该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工作; 作为建设方要按预先约定的价格及期限, 支付给承建方相应的报酬。建筑企业作为承建方, 必须做到合同中提出的要求和自己履行的承诺, 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工程, 不随意拖延工期, 不偷工减料。1) 要引进高级专业人才, 组织员工定期学习和给他们提供深造的机会, 提高员工施工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2) 严把采购关, 禁止弄虚作假, 克扣成本, 按质按量购买建材。同时, 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 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让员工知道不履行施工合约是违法行为, 是损害国家利益的, 最终受害者是自己。3) 合理计划工期, 按时交工。只有保证了施工质量和施工进程, 才能较好地完成承建工作, 减少损失, 得到合理的报酬。关键的是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口碑和企业形象, 这是无法低估的潜在效益。

四、节能施工

1、材料设备成本控制。1) 要控制好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 2)材料进入工地要有计划, 一定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的材料进场规划和施工工艺, 这样利于场地堆放、材料管理、材料使用、资金资源调配, 减少浪费。

2、人工成本控制。改变传统观念, 选择协调配合高效的专业队伍, 合理配置管理人员, 是保证有效管理的关键。项目部的组建, 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材料员、仓管到后勤、财务等, 尤其是后勤, 一定要进行合理配置。操作工人基本上都是以专业班组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开始项目时, 除了组织完善的项目部以外, 选择科学、合理的专业班组, 也是人工成本控制的关键。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时, 往往以价格为主要考虑因素。然而在今天高质量的施工要求下, 选择最便宜的施工队伍, 容易导致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劳动力组织不到位、工期拖延, 从而增加施工成本。毕竟人工费用占工程总额比例不大, 最重要的是满足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的要求, 这样才能创造更大的综合效益。

3、机械的成本控制。机械的来源, 无非三个途径: 已有、新购买、租赁。对于小型项目, 小型设备( 砂浆机、搅拌机等) 尽可能自备, 大型设备(塔吊、混凝土泵机、高速架、挖掘机等) 采用租赁, 这样可以减少机械设备资金的投入, 而且小型项目工期短, 租赁费用少。中型项目最好自备部分大型设备( 高速架等) , 而塔吊、混凝土泵机、挖掘机可以租赁, 这样设备部分投入不会对项目资金构成太多的压力, 又减少了租赁的费用。大型的施工项目, 资金额度大, 工期长。如果租赁设备, 那么租赁的费用足可以买回大部分设备。因此, 应尽可能加大使用频率高的设备投资, 减少租赁费用。在施工项目中形成合理的机械配置, 才能产生最佳的施工效能。

五、做好风险管理

1、要做好风险防范和制定应急措施来控制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程度;

2、积极做好工程保险工作能有效地降低损失。工程保险在英、美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目前, 我国的经济还不够繁荣, 除了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城市试点推行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 其余险种均属于自愿投保, 包括工程一切险和雇主责任险。

六、环保施工

作为一个正在发展的企业来说, 可不能小看了社会口碑给它带来的社会影响力。环保施工除了贯彻 可持续发展 的理念、使用环保建材、减少环境污染外, 更多的还是社会对施工周边环境的要求和监督。建筑施工期限长, 在施工工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整洁。企业在动工前就必须做好周边环境的规划, 及时处理和清理现场, 既便于施工, 也能赢来群众的赞美, 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七、结语

只有重视每个管理环节, 建立健全系统的管理机制, 扎扎实实地做好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作用, 激活企业竞争力才能使企业管理水平得到质的飞跃, 使建筑事业迈上专业化、科学化的台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