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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涉外经济法的内涵和其调节范围,重点部分是对涉外经济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探索和研究,并且探讨涉外经济法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达到准确定位和分析当今中国涉外经济法的现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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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外经济法;调整范围;地位;作用
上世纪末,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逐渐产生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虽然各国家和地区为调控对外经济而出台的法律有不同的名称,体例也不尽相同,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为当事人的涉外经济活动制定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有效管理涉外经济活动,最终建设成一种有利于涉外经济活动健康安全开展的法律环境。改革开放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建立起来,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涉外经济法的作用必然日益突出,地位必然日益重要。
1.涉外经济法的内涵及其范围
1.1内涵
涉外经济法的作用是:调整本国经济贸易管理主体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者经济贸易当事人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外经济法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状况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有核心部分,涉外经济法也不例外,它的核心部分目前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措施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法、对外贸易法等,有了这些法律,国家可以更有力地监管涉外市场,涉外市场不仅只有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的国内市场,还有外贸企业自行开拓的国际市场。由于涉外市场涉及到不同国体、政体和法律体系的国家,加上WTO设置的不同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等等很多例外,所以十分特殊,这便要求我国涉外经济法必须跟上时代脚步,不断完善和更新。目前,只有正确地规定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将国内外法律的关系处理好,我们国家的对外贸易才能更好地发展,才能迎来更多发展的契机,国内产业才能更健康和更安全,我国的改革开放才能不断深化。
1.2基本范围
涉外经济法的范围是指涉外经济法律规范的范围。我们将涉外经济法定义为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是涉外经济法的范围。
1.2.1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当今,很多国家都在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所以导致了几乎所有立法都会包含政府干预或政府管理的内容的结果,毫无经济法色彩的纯粹的民商立法或行政立法目前已经很少。反过来,也就是说,一些涉外经济法也经常包含民商法或其他部门法的规范。
1.2.2“纯粹”的涉外经济法
在我国,也有的法律不同于上面所说的不“纯粹”的涉外经济法,它们是比较“纯粹”的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不在少数,典型代表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它的内容只包括调节我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范。
1.2.3贸易范围和投资范围
关于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还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就是从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涉外经济 管理关系所发生的领域来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贸易和投资两大部分。从国内外惯例来看,贸易可分为三大类,即技术贸易、货物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投资又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可想而知,我们国家的涉外经济法便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货物进出口管理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直接投资管理法和间接投资管理法。另外,由于特殊的国与国之间贸易的税收政策的存在,涉外税收管理关系也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探讨涉外经济法的地位
探讨一种法律的地位,是指探讨这类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也可以这样理解:我们是探讨这类法律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实质上就是要探讨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2.1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初步认识
首先,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哪些呢?简单的说是涉外经济关系,我们把所有涉及到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称为涉外经济关系。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涉外经济法确实起到规范涉外经济活动的作用,但同时有着某些问题。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之一是涉外经济法的调节范围过广,目前的情况是只要涉事双方的其中一方不是中国人,当他们发生法律关系时,都用涉外经济法调节。这就使得涉外经济法的体系过于庞大,有尾大不掉的不好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对目前的这样的体系作出调整,长此以往,一个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就很难建立起来。
2.2对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深入理解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应该是简单的的涉外经济关系,而应该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下面是几点理由: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当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人进行涉外经济交往活动时,为了能确保中外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便建立民法或商法进行调整,调整的是涉外经济关系。然而,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特别的地方在于,它拥有自己的一些特质,这些特质要求用特别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们可以把这部分规范另外划分出来并单独做针对性的研究。
其次,跟其他国家比较,其他国家没有我们国家这样庞杂的涉外经济法体系。比如美国的出口管理法,它就是发达国家的涉外经济法的一个代表,这部法律只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最后一点,自从我国涉外经济法设立以来,我国的立法以及法律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国有条件、也有能力对涉外经济法进行重新定位,对涉外经济法的范围进行更准确的划分。
2.3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要研究地位,就要研究关系,所以如何看待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呢?从性质方面来看,两者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范围是不相同的,范围的不同可导致很多方面的不同,比如责任形式以及管理措施这两个方面,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当对涉外经济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或改变的时候,如果法律对该项内容有特别的规定,就是说存在着涉外经济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分,则适用涉外经济法,反之,则适用一般的经济法规范。
3.探讨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涉外经济法在规范涉外经济活动时,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上世纪中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经济法也在酝酿着产生,但是涉外经济立法是非常落后的,只有少数法律法规,仅存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所以这些涉外的经济法规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到了1978年以后,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学科兴起并发展,加上政府政策以及指导思想正确引导,涉外经济法也日益得到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经济法紧跟世界潮流,也能够紧密结合中国国情,涉外经济法立法的脚步加快,掀起,涉外经济法的作用逐渐明显。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对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来说又是一个转折点,从此,我国涉外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WTO要求成员国在创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方面作出努力,所以WTO基本原则是: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也就是要求成员国在法律方面的衡量标准要统一,实施法律、运用法律是要高度透明。
3.1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权能和规则
涉外经济法的其中一个作用是明确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方面,我国做出了很多努力,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贸经营权的门槛一降再降,并且在2004年就已提前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样一来,我国自然人便能够自由地进行涉外经济活动。另外,关于从事外贸经营权,国家在制度方面更是作出很大的变革:已经从原来的审批制变为现在的备案登记制。
3.2促进国家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涉外经济法,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中外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法律。国家要妥善利用涉外经济法这个武器,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利,使国内外企业互利共赢。
3.3提供使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行的法律环境
国家通过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此外,建立涉外经济法体系,也有助于对外国的先进技术的利用和引进。然而,要做到吸引投资、引进技术,需要的是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而投资环境大致上可以分为物质环境及社会环境。其中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法律环境,因此,我们要坚决重视完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经过不懈的努力,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制度,这就为涉外经济关系的良性运转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要求法律与时俱进,精益求精,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仍然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4.结束语
总体来说,我国涉外经济立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这些大环境而设立的,是应运而生的。在它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与国际接轨,法规配套措施日益完善,体系也日渐成熟。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地位不断提高,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维护国家经济权利、保护国家涉外经济的安全、保证国家以及公民义务的实施和创造自由公平高效的涉外经济法律环境等多方面都发挥着它的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涉外经济的立法和研究应不断前进、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赵秋雁.论涉外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J].苏州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0(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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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音莉,方祺江.浅析我国涉外经济法学的研究与发展[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3):71-73.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必要性
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现实必要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现阶段,不可能有一种具有国际性的强制力的法律规则的存在,而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化和一体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从二战后世纪交替的时刻,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有着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则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在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则指导;公平互利”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订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首先,要求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公平互利,在主体资格上先要平等,这样,才谈得上其他层次的公平,才谈得上互利。
其次,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最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三、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都有着的作用,坚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的产生上来看
公平互利原则,是适应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规定: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则的基础上:……(2)国际大家庭的一切成员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最广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证大家享受繁荣;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由历史遗留下来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大国依旧很有市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作为公平互利原则产生要求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现实中,坚持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当然存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开的问题,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二)从法理上看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完整。现实中,许多借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
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四)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五)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看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
(六)从中国的实践上看
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规定了平等互利原则;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因而,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谢邦宗,张劲草主编:《国际经济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2年
要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哪些学校最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肯定是执牛耳者。要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招牌专业是什么,当属国际经贸。很多国际经贸专业的学生不知道除了教材外,应该读哪些专业书。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洪俊杰教授,洪教授为同学推荐了七本必读书。
首先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国富论》是对当时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经验的总结、描述,吸收了当时比较主要的经济学的思想理论,但他是批判性地吸收,并不是完全照搬别人的,他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做了比较系统的描述。这本书在经济学的地位很高,被称为“第一部系统的伟大的经济学著作”。作为入门书来说,大家需要读《国富论》,虽然它的写作年代已久远,但是对现在来说,很多方面仍具有借鉴意义。通过阅读,可以启发国际经贸专业学生的思维,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思考和分析国际问题的能力。通过阅读本书,大家可以了解亚当?斯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如果说只推荐一本本专业的必读书,那也当属《国富论》了。
第二本是大卫?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这本书的地位也非常高,被誉为是继亚当?斯密《国富论》之后的第二部最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著作。书中提了很多概念和思想,比如比较成本学说、货币理论等,比较成本学说成为19世纪关于自由贸易的讨论基础,货币理论已经成为现代货币理论的基础。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帮助大家形成自由贸易思维,以此为基础,可以更好地掌握后来蓬勃发展的自由贸易学说。
第三本是罗纳德?麦金农的《美元本位下的汇率:东亚高储蓄两难》。麦金农也是一个非常著名的经济学家和金融学家。这本书主要介绍东亚,特别是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工业快速发展,出口快速扩张,成为实现经济成就的主要推动力。通过阅读此书,可以了解东亚经济增长奇迹背后的原因,了解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货币体系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
第四本是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写的《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这本书可读性很强,讲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以及潜在的影响。我们知道世界贸易组织是二战之后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上建立起来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一起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它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对现在的全球贸易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制定了多边规则。虽然现在面临一些问题,但还是起到支柱性的作用。我国也一直强调多边的重要性,对我国来说,世界贸易组织其实还有些特殊的意义。理解该组织的范围和相关性相当重要,对于经济学、政治学、公共政策、商业管理和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这本书的价值不可估量。
第五本是贾格迪什?巴格瓦蒂的《现代自由贸易》,讲的是自由贸易与经济增长,自由贸易和穷国的贫困,以及自由贸易的现代走向,商品和服务贸易与美元贸易的差异等内容。巴格瓦蒂是现在自由经济学派的权威,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国际贸易、福利经济学和财政学等,是国际贸易领域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现代贸易对全球的经济增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较机会成本、比较优势等很多思想对于现在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来说,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保证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几十年的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读这些对我们了解中国、了解贸易和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这些书适合大一大二的学生看,下面的两本书更适合大三大四的学生看,如果一开始就看下面这两本的话会比较吃力。
第六本是保罗?克鲁格曼的《流行的国际主义》。内容主要侧重于国际经济学的发展前沿,对现实问题的分析,以及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实证研究。通过阅读此书,有助于大家掌握国际经济学的理论,了解国际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应用,非常适合大三大四学生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经济学的理解,其中实证分析方法和手段也值得学生借鉴。
第七本是蒙代尔的《汇率与最优货币区》。20世纪宏观经济政策革命的核心是国际金本位制的崩溃,以及对过去认为正确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组合的怀疑,现在很多时候看一些传统的政策组合,其实是有些问题的。有一定国际贸易学基础的学生看了此书之后,能够加深对国际货币理论与政策的理解,领略精妙的经济学思想。
以上这些书是比较经典的,知识也是比较传统、基础的,如果想获得国贸方面最新的知识,可以多多关注WTO(世界贸易组织)网站、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网站及出版物,比如《世界投资报告》,它的影响非常大。还可以关注世界银行以及美国的一些智库,其中很多东西都是最新的。还可以看一些专业性的期刊,比如英国的《经济学人》,美国的《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都有利于大家跟进、了解最新的知识,这是很重要的。
基于以上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我们对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可以在许多不同层次上进行,如在全球范围的、国家的和企业的层面上分析。这里,将以经济转轨大国俄罗斯作为研究客体,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关系是受各类复杂因素影响的,既有国际环境的因素,也有国内条件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因素又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各个方面。本文侧重分析政府的经济转轨政策是如何使经济转轨和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使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
预期与现实
20世纪的最后10年,既是世界上大多数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又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而是反映了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向市场经济转轨,就是要使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调节由原来的计划机制转换成市场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在现代经济中,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仅在一国范围内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为此,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转轨内在地要求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也实行市场化趋向的体制转型,由封闭经济的体制转变成开放经济的体制,使国民经济运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才能利用国际市场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所以,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关系,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层面上,表现为国内经济转轨与对外经济体制转型在目标模式上的一致性及其相互联系和制约。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形成国内经济转轨与国际接轨之间的互相配合和互相促进,对外经济开放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紧密关系,还反映在经济全球化因素作用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机制方面,进而反映在经济实际运行方面。以融入经济全球化从而利用世界市场为目标的对外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国内经济转轨,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旧制度下无法得到的潜在利益,提高全国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制度性基础。因此,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的良性关系,就国内经济运行的效果看,应该表现为经济转轨所带来的国内经济发展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并为本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提供越来越丰富的物质基础;而开放型对外经济体制所创造的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扩大和优化,又对本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产生各种积极的促进效应。
俄罗斯在转轨初期,正是出于对经济转轨和经济开放的美好预期,采取了所谓“休克疗法”的激进方式,同时进行国内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市场。它在迅速推进国内经济自由化和私有化的同时,也立即摧毁了阻隔俄罗斯与世界市场联系的几乎所有藩篱和障碍。这一转轨战略的实际效果是众所周知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制度转换和经济实际运行两个方面都没有取得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的预期效应。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尽管私有化任务已基本完成,价格和市场自由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相应的立法也在积极进行,一般说来,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初步建立,但是,无论在国内经济制度还是对外经济关系的制度方面,都经历了一个反复、曲折的过程,进展极不顺利。而且,在整体上,很难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经济效应。所以,至今,许多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俄罗斯的市场经济是“扭曲的”市场经济,甚至是“假市场经济”。
经济转轨与融入经济全球化之间是否实现了良性互动,最终还是反映在经济运行的业绩上。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融入经济全球化,出现了这样两个反映经济运行不良的趋势: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对外依赖的程度明显增强(参见表1);另一方面,俄罗斯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急剧下降(参见表2)。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6页。
附图
资料来源:[俄]A·伊拉里奥诺夫:《原料部门占重要地位的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政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第5页。
俄罗斯在转轨开始时,立即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进出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卢布自由兑换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使国内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急剧上升。转轨头5年,在国内的消费品市场上进口品所占比重上升了一倍,超过50%。以后3年这一比重略有下降;在1998年8月危机后卢布大幅度贬值,导致进口品相对价格急剧上涨,使1999年进口品在国内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下降为1/3。但是,随着卢布贬值所引起的国内产品对进口品的替代效应逐步耗尽(通过国内的通货膨胀和进口品平均价格下降),进口品在俄罗斯市场上的地位又有所加强,它们在零售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已经达到将近40%。(注:[俄]В.А.奥列什金娜:《俄罗斯的对外经济综合体》,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5期。)经济学家认为,这不仅严重威胁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安全。
同时,俄罗斯在经济转轨时期加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俄罗斯是世界人口和资源大国,曾是世界第二大国苏联的一个最大的共和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俄罗斯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最发达国家的21%~30%;90年代的经济下滑,使这一比例下降为10%~14%。俄罗斯工业劳动生产率与美国比较,从90年代初前者为后者的30%下降为末期的19%;在高技术部门,俄罗斯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美国的3%~5%。(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改革维度的全球化与产业政策》,载《经济学家》,2001年第9期。)预期与现实的严重背离,引发俄罗斯国内外经济学家的关注和探讨。
良性互动的机制和条件
(一)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
转轨国家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对外开放,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它们的经济转轨。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对外开放对国内经济改革的直接牵动效应和间接示范效应,是促进经济转轨的重要因素。国内市场的开放和进入国际市场,要求迅速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改变价格严重扭曲现象,这是推动国内价格改革、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企业运行机制转换的有力的外部因素。至于示范效应,则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国外的直接投资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外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和经营管理及其良好的经营业绩,成为转轨国家企业如何进行市场取向转制的现实样板。转轨国家建立的各种对外开放的特区,更向全国提供建立市场体系、改进政府管理等多维度的新鲜经验,可以发挥综合的示范效应。
当然,国内经济的持续转向市场化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体制与世界经济运行体制逐步接轨的基础。这既是转轨国家经济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加强与国际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信息市场联系,进入全球性生产和销售体系的必要前提,又是国内经济制度与国际经济制度在市场化基础上一定程度的融合,这一过程本身就构成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
(二)在经济运行方面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经济转轨的影响,还通过对转轨国家的经济运行作用于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其中最基本的渠道是国际贸易。出口通过乘数作用对一国经济产出的促进作用,是人所共知的;出口部门和出口企业往往具有高于国内平均水平的技术和经营管理,这些对一国经济还有积极的溢出效应。在进口方面,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产出率一般高于国内供应的设备和技术,进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经济转轨国家同样是极其重要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改革时期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持续走高。例如,利用扩展和改造过的费德模型来研究1969年至1999年间贸易与上海市GDP增长的关系,可以看到,1977年以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极不稳定的,有的年份甚至出现负相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口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进口的产出效应的总和均为正值,并持续上升;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贸易对上海市GDP增长的贡献率已提高为10%~15%。(注:陈智远:《贸易与增长经验研究》,载《世界经济文汇》,2001年第5期。)更值得注意的是,转轨国家必须利用动态比较利益,通过国际市场用国内富裕、廉价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换取稀缺的、国内相对价格较高的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结构的提升。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国际资本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是所有转轨国家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积极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缺口,在转轨初期对缓和资金供求矛盾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借入外资的正确利用,可以在较短时期内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在转轨时期争取经济加速增长,它所形成的生产能力为以后偿还本息提供可能性。特别是国外直接投资在转轨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以及在经济改革方面的溢出效应和示范效应,更是不可忽视的。跨国公司在转轨国家的经营和发展,使国内企业学习到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过吸收、消化和创新,有可能将积累的“默会性”市场经营知识和技术知识转变成转轨国家企业特有的比较优势,从而在一定时期后出现对外直接投资甚至向发达国家投资的有利条件。
融入经济全球化对转轨国家经济运行的这些积极效应,将使经济转轨能够在比较宽松的环境下进行,可有较多的资源用来补偿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转轨成本,包括新制度的实施成本和新旧制度交替的摩擦成本。同时,国内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是对外开放能够对国内经济运行产生积极效应的基础性制度条件。企业的市场化趋向改革不断进展,才能产生和扩大接受国际市场的信号并做出正面的行为反应的经济主体,使国际贸易和其他国际经济交流中积极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具有越来越广泛的载体;国内市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的逐步确立,使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积极效应得以在国内正常地比较充分地传导。这样,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具体表现即对外开放与经济改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使转轨国家在转轨时期保持改革、开放、发展、稳定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趋势。
总之,融入经济全球化与经济转轨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不论在制度变迁和创新方面相互促进的牵动效应,还是在经济运行方面相互作用的产出效应和溢出效应,都不会一步到位的。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良性互动趋势的出现和保持,也不是单独依靠市场力量就能实现的。世界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所能得到的信息极不对称,市场结构又是垄断竞争和寡头竞争的,转轨国家政府作为新制度的主要供应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的作用不可或缺,它的正确决策是形成上述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
国际贸易仍是转轨中的俄罗斯融入全球经济的主要途径。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下滑,但出口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使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内生产总值要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实现。出口对国内经济的产出效应是明显可见的:出口部门成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出口支持着一系列工业部门的生存,并缓和了转轨时期的经济、社会矛盾。
不过,出口部门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有限的,燃料和原材料部门的片面发展和出口,不能发挥应有的技术上和体制转型上的溢出效应。因为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的出口严重依靠燃料和原材料,而这些部门的技术设备是在改革前建立的,转轨时期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和改造;同时,这些部门大多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没有走在非出口部门的前面;而且,出口的目的主要是依赖对丰富资源加紧开采和输出来维持国内急需的外汇收入。由于70%的设备已经陈旧,依靠不断增加燃料和原材料出口的“边缘化”国际分工方式难以为继。据俄专家估计,要在今后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燃料短缺,需要对燃料经济综合体增加50%的投资或者至少减少15%~20%的出口。(注:[俄]В.奥波列斯基:《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俄罗斯经济》,载《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2001年第3期。)
为了使贸易对转轨国家经济产生持续的产出效应,其进出口必须具有溢出效应,才能够实现动态的比较利益。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内产业长期处于封闭的被保护的环境中,缺乏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转轨开始时,资源密集型产品在俄出口结构中占主要地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消极地适应在国际市场上静态的比较利益,而不着力进行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的提升,将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在国际分工中地位的“边缘化”,不仅使出口的增长越来越困难,而且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制于极不稳定的燃料和原材料国际市场行情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学家往往将国际市场上石油价格走势作为预期俄罗斯经济进程的重要因素。
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不能在利用国际市场实现动态比较利益方面有所作为呢?这就必须考察它的转轨模式和政策。俄罗斯经济学家认为,实行俄改革模式所形成的“伪市场经济”,使国家在世界经济迅速全球化的20世纪90年代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已经是没有任何异议了。(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提出,俄决策者出于对资本主义的教条主义理解,以为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自由化+所有资产的私有化+对社会需求的严格限制政策,从而在转轨初期立即实施进出口贸易的自由化,使国内有望在近期内经过改造提高竞争能力的产业,在国外产品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的冲击下,迅速减产并濒临崩溃。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政府是否应该实行必要的产业政策,在俄罗斯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直到现在还认为,这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过,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政府对企业过多的直接行政干预是有害的,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却是后进国家实现赶超任务所必需的。连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家都不否认后进国家对幼稚产业保护的必要性。在现实的经济全球化时代,尽管比较利益仍是国际分工的基础,但拥有比较优势的后进国家,并不能无条件地在国际市场上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而获利。因为在现实的世界经济中,不像斯密和李嘉图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两个比较优势不同的国家,而是有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个后发国家要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不仅必须与比较利益互补的国家而且与比较利益相似的国家进行竞争,因此,这种比较优势必须转化成绝对的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得以真实地实现。不断地将本国具有潜在比较利益的产业转变成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产业,是一个实现动态比较利益的过程。在后发国家利益动态比较利益推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和不断变化的;随着产业的成长,政府和企业的相对地位不断发生变化,政府的规制和扶助作用逐渐淡出,企业的主导作用逐渐完善(见表3)。
表3后发国家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过程
进口替代阶段加速出口阶段对外直接投资阶段
竞争优势状态在要素水平从要素到产品处于相对
上创造转移稳定状态
政府作用引导与保护促进与帮助放弃控制
企业地位跟随与协商平等合伙人主导力量
俄罗斯的经济转轨却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立即放弃政府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必要的调控,使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仅限于资源采掘部门和资源密集型的原材料加工产业,连按功能/成本比的劳动力优势都无法得到实现,大量食品和消费品以及机械工业产品长期依赖进口。开始转轨的1992年,进口几乎完全是免税的。1993年以后,俄罗斯历届政府开始承认过早开放国内市场的不利影响,试图在政策上进行调整,但由于扭曲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使调整的意图无法得到落实,收效甚微。
在控制进口方面,政府的调节余地极其有限。国内严重的通货膨胀,使经济的宏观环境极不稳定;为了使失去控制的物价上涨水平有所收敛,俄政府规定了卢布与美元汇率之间保持一定浮动幅度的“汇率走廊”。尽管对进口重新设置了关税,但是卢布的贬值速度赶不上国内的物价上涨速度,使外国商品大量进口仍然有利可图。而且,走私活动猖獗,更加剧了国外商品冲击国内市场的势头。
在鼓励加工程度较高的制成品出口方面,俄罗斯政府不断提出要求,但难以见效。例如,1996年初,政府曾经通过发展出口的联邦计划,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来增加出口和提升出口产品的结构。计划提出将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商的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并积极参与有前途的出口项目的建设。同时,对出口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奖励;并提供信息、市场和咨询等服务。结果,该年的总统选举花费了大量预算资金,而出口发展计划在资金支持上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当年,按计划应在出口鼓励方面投资9亿美元,实际上只投入了严重贬值的1.1亿卢布。以后几年的预算,再也没有为鼓励出口拨出过专用的资金。(注:[俄]В.奥波列斯基:同前引文。)
政府政策不力,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俄企业也缺乏积极增加出口的动力。据俄罗斯经济学家提供的资料,在“伪市场经济”体制下,俄全国注册的非国有法人企业共有250万家,其中股份公司430家、商业银行1300家,还有几十家交易所;但是,一半以上的企业(150万家)是虚构的,它们没有决算报告,所提供的创办人是不真实的,并且不缴纳税收。(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许多企业热衷于合法和非法的投机活动,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既缺乏动力,也没有实力。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后期,只有5%的企业进行了设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注:[俄]Л.勃良赫曼、М.克罗托夫:同前引文。)这样的企业当然对政府的政策引导(即使政策是正确的)不能做出积极的反应。
引进外资和债务负担
俄罗斯进入转轨时期后,每年资本引进的流量总体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它在缓和俄罗斯资本供求矛盾方面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开放政策的不当和国内市场环境的扭曲,其应有的积极效应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造成严重的债务负担,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引进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效应,是与外资结构和外资用途相联系的。在俄罗斯引进的外资中,直接投资的比例较小,以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政府提供的贷款等间接投资为主。2000年初,在俄罗斯引进外资总额中直接投资只占43.6%;一半以上为间接投资。并且,大量资金,尤其是以间接投资形式借入的贷款,被用于弥补预算赤字,或用于金融投机领域。在行政部门和货币金融部门占用的资金,到2000年初,仍占引进外资总量的32%,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部门(见表4);投资于实际经济部门的数量有限。引进直接投资的规模只占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不到1%。而且主要投向资源开采的燃料工业以及投资报酬回收较快的食品工业,这些部门外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不大。至于作为国民经济技术装备部门的机器制造和金属加工工业,只使用了外国直接投资的4.2%。因此,引进外资在提高俄罗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方面尚没有形成有力的促进因素。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出口中的贡献率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这种作用,1996年外资企业产品出口占俄罗斯出口总量的比重不超过6.5%,而其进口额却占了进口总额的11%。
表4俄罗斯外资的用途结构(2000年初的资料)
部门外国投资其中直接投资
总额总额
(百万美元)%(百万美元)%
全部29252.9100.012757.3100.0
行政和货币9353.632.07.40.3
金融领域
燃料工业4258.814.92210.317.3
食品工业3166.110.82568.620.1
通讯业2673.89.12243.417.6
商业和餐1794.16.
11312.910.3
饮业
机器制造1513.35.2533.14.2
和金属加工工业
运输业922.13.2682.75.3
保证市场700.92.4385.23.0
功能的商务活动
森林、木材678.32.3496.33.9
加工和造纸工业
有色金属642.72.2279.52.2
工业
资料来源:[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期,第93页。
俄罗斯引进外资偏重间接投资及其非生产性用途,即使直接投资部门也缺乏溢出性效应,使得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结构和出口结构不能借助于国际资本流动而得到提升。严重依赖燃料和原料资源的出口格局,制约着出口规模的扩大,到了转轨的中后期进入国外贷款的还本付息高峰期,必然出现沉重的债务负担。目前,俄罗斯为此每年将向西方债权人支付数百亿美元,无疑加重了俄经济恢复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而且,俄罗斯的外资结构中还有相当多的间接投资是以购买俄企业股票和各种证券的形式引进的。仅1997年一年的流入量就达6.8亿美元。(注:[俄]В.安德里阿诺夫:《外国资本在俄罗斯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载《社会与经济》,2001年第1、2期。)这些资金在俄罗斯的资金市场上兴风作浪,进行投机性炒作。它们在市场行情出现某些不良征兆时立即大量撤出,成为引发1998年严重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导火线。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已有学者提出并回答过,但他们主要是从中国的思想文化、民众心理、海洋意识和海权观念的角度来分析的[3]。这种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却因片面强调主观因素而略显历史唯心主义倾向。还有些学者尽管强调了经济、阶级等客观因素[4],但也因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而流于空泛。郑和的航海属于实践活动,而作为主体的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这正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目的实际上是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主体对自身利益的判定结果,说到底是界定了的利益。利益是目的的内容,目的是利益的形式,因此主体的目的一定要与自身的利益相适应,正确地反映利益。这样对主体实践活动的分析就由对目的的分析转化成对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分析了。因此,笔者尝试使用演绎法,以政治学理论中有关利益的阐释为大前提,以历史材料为小前提,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
一、政治学理论中关于利益的阐释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按照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5]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因此,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人是有意识的,人的需要除了随人的生理变化(主要体现在年龄的变化上)而变化以外,又随人的意识以及在意识支配下的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又具有主观性,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显著区别。概言之,人的需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它们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需要客体为表现形式,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但是仅有需要不行,关键是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本质上是人们以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而“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7]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区域化,而且还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客观地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体而言,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这样就形成了由需要到生产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链条,人们的需要完成了社会转化、客观化,从而利益产生了。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8] “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9]但它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10]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即只有与实践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利益。实现了的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利益。而社会关系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本性手段,因此“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
决定于生产方式的利益是客观的,但对它的界定却具有主观性,对利益的判定结果或者说界定了的利益就是目的,因此,主体的目的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它以客观利益为中介与生产方式产生联系。目的只有正确地反映利益才能实现并扩大利益,继而产生新的目的、新的实践,形成循环,否则就会妨害利益,导致原有目的的改变或取消。这样要回答本文篇首提出的问题,就必须考察一下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否正确反映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与利益一致。
二、郑和下西洋的目的分析
对于郑和下西洋的目的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寻找被明成祖篡夺了帝位的建文帝[11];“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12];“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13] “通好它国,怀柔远人”[14];“谋求内外稳定”[15];联合他国围堵帖木儿[16];经济目的说;[17]另外还有满足统治者对奇珍异宝的需求,加强文化交流等说法。综上,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既有政治上的也有经济上的。
踪迹建文帝之说,略显牵强,有点高估被公认为“仁柔少断”的建文帝了,如果真的有这个目的也是次要目的。其实,“这种说法在明代已有人提出怀疑之言”[18]。“欲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说,实际上是把实现目的的方式、方法混同于目的本身了。“《明史》云:‘……(郑和船队)首达占城,以次遍历诸藩国,宣天子诏,因给赐其君长。不服,则以武慑之。’”[19]而“谋求内外稳定”义同“巩固政权”,是万能的说法,当然有一定正确性,但太过笼统。郑和航海远达非洲,因此围堵帖木儿说也缺乏说服力。而至于经济目的说,搜寻奇珍异宝说,加强文化交流说等,则是把主观目的造成的某些客观结果、产生的副产品同目的等同起来了。
笔者认为,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主要是政治上的,具体而言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扩大封贡体系,形成“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宏伟局面,说得委婉一点就是“恢复发展和开创同西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通好它国,怀柔远人”。一定程度上,如梁启超所说:“雄主之野心,欲博怀柔远人,万国来同等虚誉,聊以自娱耳。”[20]
建立封贡体系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需要。
华夏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近代以前,世界领先、历久不衰,华夏民族因此早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文化优越感。这种文化优越感在对待异族它邦上,则具体表现为“华夏中心意识,也称中国中心观或‘天朝心态’”。[21]华夏中心意识包括地理中心和文化中心两层含义。中国为尊的居高临下心态以及华夷一统,“四海一家,化被天下”,的大一统观念自然就成了这种“华夏中心意识”的必然逻辑结果,“四夷宾服”、“万国来朝”、“天下共主”,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的需要,因为人们视此为衡量一个王朝是否强盛的标志。封贡体系(又称朝贡制度)就是在上述一系列主观意识支配下,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儒家礼治思想,以及由之决定的“柔远存抚”、“厚往薄来”为工具或原则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历史上中原华夏政权的宗主地位受到挑战乃至被取代的情形并不鲜见,最明显的例子是蒙古统治者南下中原,建立疆域辽阔的大一统帝国。元朝的统治者没有文化上的优越感和自信心,因此在对待朝贡国上,以武力取代怀柔,取代文化上的“化”,转而进行压服,不时干涉其内政,而且“蒙古统治者尤重朝贡的物质利益”,“朝贡制度较以往更具君臣主从关系的实际内涵,朝贡的礼仪性降到次要地位”。[22]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对封建传统一仍其旧,将封建专制统治发展到极致并恢复、发展了因元朝灭亡而中断的宗藩关系,完善了封贡体系,使其手续更加缜密,组织管理更为严格。但“洪武末年,多数海外国家已久不来贡,与明廷十分疏远了”。[23]通过发动“靖难之役”,夺取了政权的明成祖新登宝座时,“前来朝贺的只有朝鲜等少数国家的使臣”[24]。因此,为了加强其政权的合法性,巩固其统治地位,他对封贡体系较之其父更是情有独钟,“其外交政策的核心仍是‘锐意通四夷’,广招海外国家前来朝贡”。[25]郑和下西洋就是为着这个目的而进行的:“明成祖即位,多次派遣宦官,出使亚、非诸国,招徕各国使臣入贡,开拓贡使贸易。宦官郑和几次出使。”[26] “郑和携带成祖诏谕诸国的敕书,去各国开读,并持有颁赐各国王的敕诰和王印。”[27]明成祖御临的明朝宫廷宴会上曾响起这样的歌声:“四夷率土归王命,都来朝大明。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朝人圣。天陛班列众公卿,齐声歌太平。”[28]
因此,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恢复、巩固、特别是拓展封贡体系。
三、郑和下西洋的目的与主体之利益的一致性分析
那么,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巩固并发展、扩大封贡体系这一目的与其利益是否相符呢?
利益总是与社会关系密不可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而其中最重要的、起决定性、基础性作用的是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明成祖作为一国之君、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其根本利益应该是也只能是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外政治关系应该是为内部社会关系的稳定服务的,不能以损害国内社会关系的稳定为代价。从长远看,对外政治关系也应建立在某种对外经济关系之上,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否则便不会长久。
而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试图恢复、巩固并扩大封贡体系所采用的方式用现代话语来说是“胡萝卜加大棒”。“厚往薄来”的胡萝卜政策无异于古代版的金钱外交:“携带大量金银、铜钱,运载大批货物作为赏赐”[29]以换取对明朝“天朝上国”地位的认可。为使它国宾服,实施军事威慑,挥舞一下大棒,当然是必要的,但这大棒的挥舞是必须要付出经济代价的。对大明的陆上临国挥舞大棒,耗费的金钱不会很多,是比较实际的考量,因为军事力量在短时间内即可到达。但若耀兵海外,这在当时来说可是非同寻常的事。首先,军队人数要多、船队要大,否则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历时久长。运动空间的扩大必然伴随时间的延长。因此,在海外挥舞大棒的流程:造巨船、修巨船、向大批船队人员提供长时间的给养、对归国船员的丰厚赏赐等,是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的。[30]总之,郑和下西洋为达到目的,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
不过,分析目的与利益的一致性,不但要看实现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更要对目的达到后所获得的收益与成本(代价)进行比较。封贡体系本质而言,是一种对外政治关系,但这种政治关系是特殊的政治关系,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对外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的。经济上的朝贡贸易(对外经济关系)和礼仪上的册封是封贡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封贡体系因此得名。它着重“追求的是君臣主从关系的名分或形式,彼此之间等级的高低、地位的尊卑,仅仅在朝贡文书和朝贡礼仪中有所反映”。[31]在封贡体系中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被颠倒了,成了政治决定经济(形式上的主从关系是朝贡贸易的前提)。正因为被颠倒了所以又被歪曲了:朝贡贸易无非是“厚往薄来”,“倍偿其价”,损己利彼的交换。“这种贸易不仅不抽关税,而且明廷对于‘贡品’也是付钱的,往往比市价高得多的钱。”[32]外国学者也认为:“朝贡制度的主要负担在于‘接受者’。”[33] “明朝政府在回赐、赏赐方面,一贯遵循‘厚往薄来’的原则,尤以永乐朝为最。”[34]诚然,万国来朝[35],宗藩体系的扩大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士气,增加皇帝的亲和力,从而有利于稳定国内政治关系,甚至可以起到“柔远人以饰太平”的作用,对明成祖来说也可谓是收益,是利益。但是,物质利益或者说经济关系才是最根本的利益,当这种对外政治关系的取得和维持导致国库空虚,使统治者缺乏统治资金时,它就成了明朝的负担了,乃至损害封建统治的基础——小农经济,从而成了危及明朝政治关系的不稳定因素了。财政负担的加剧必然对经济、政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威胁明朝既得利益者——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从明朝封建统治者的角度看,郑和下西洋所付出的成本远大于收益。非但如此,郑和下西洋使“进一步发展海外贸易的民间呼声日益高涨和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兴起”,[36]这无疑会触动特别注重加强中央集权的明朝封建统治者的神经,因为这威胁了他们的统治秩序、社会关系,从而有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
明朝作为典型的封建社会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保守性,明成祖把封贡体系扩大至万里海疆这一目的,反映的是其要显示自己是“天命之子”的一时之需,这种需要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作基础,无法同民间的对外贸易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37],缺乏持久的不断发展的经济动力,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是主观虚幻的需要,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因为“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38]需要本身并不是利益,需要只有同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成为利益。而在明朝封建制度下,统治者是缺乏满足扩大封贡体系至万里海疆这种需要的手段的。封贡体系重名轻实,所体现的具有真实内涵的政治上的臣服,仅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占城等少数国家,且不是从一而终。而且“在数量众多的所谓朝贡国中,偶有一二次朝贡记录的国家并不在少数,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招徕入贡的海外30余国多属此类,随着下西洋活动的结束,这些国家断绝了与中国的往来”,[39]因此,实际上,它们根本就没有被真正纳入封贡体系。
对以明成祖为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而言,建立封贡体系本身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但是明成祖没有把握好“度”的问题,它所追求的封贡体系,在范围上是不自量力的,与之相联系,在朝贡国的选择上是盲目的,在结果上是得不偿失、自欺欺人的,因此是对自身利益的误判,是与其根本利益不符的目的。
四、结语
由于华夏民族具有根深蒂固的“天朝心态”,因此,一般而言,建立本质上属于“礼治外延”因而与统治合法性密切相关的封贡体系,是每一位中国封建统治者的需要。但是需要不等于利益,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相结合才能转化为利益。因此,封贡体系的范围必须有个度。明成祖多次派遣郑和下西洋极力拓展它,是超出了这个度的。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阶级或集团的目的,只有符合当时的历史进程并具备现实手段的时候,即只有与利益相一致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虽然他们凭借他们所拥有的经济力量和国家机器,使他们的某些反历史发展的目的暂时地,甚至是表面上地如愿以偿了,但又总是引起他们所始料不及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化,以致这种目的最终被历史发展进程所否定。郑和下西洋就是这样,它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又被中国封建社会所扼杀,没有也无法形成前后相继的局面。因为,在明代,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并没有走到尽头,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只出现过体制内的异己力量而不曾出现体制外的异己力量,从而也没有形成体制外的权力中心,[40]……如果没有来自西方(后来还包括日本)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沉重打击,中国封建制度自行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变将是一个非常艰难、非常漫长的过程”。[41]明朝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得不取消原有目的,停止下西洋并继续厉行“海禁”。
注 释:
[1] 从人员和规模上看:“郑和首次出使,率领士卒二万七千八百余人,修造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的大船六十二艘。”参见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从航行范围上看:“‘涉沧溟十余万里’,遍及亚非三四十个国家和地区。”参见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从技术水平上看:郑和船队“除充分利用风力外,还娴熟地运用罗盘针和天文地理知识,准确测定方位和航向”。参见马超群:《郑和船队首次环球航行的可能性》,《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第60页。
[2] 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3] 如:张箭:《地理大发现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54-57页;张附孙:《郑和为什么没有继续西航》,《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
[4] 如:宋正海 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自然辩证法通讯》,1983年第1期;宋正海:《科学历史在这里沉思——郑和航海与近代世界》,《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3期;王佩云:《中国和世界都需要重新认识郑和》,《回族研究》,2003年第1期。
[5]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页。
[7]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8]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9] 郭树勇、郑桂芳,《国际关系思想》,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0] 张江河,《论利益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1] 如:“欲踪迹之,……命和……等通使西洋。”引自《明史》卷304,《列传》192,《宦官》。
[12] 同上。
[13] 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载《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 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页。
[14] 范金民:《郑和下西洋动因初探》,《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页。
[15] 同上,第281页。
[16] 如:“目的为联合印度洋周边国家组成联合阵线以来围堵帖木儿的扩张,并牵制其进攻中国的行动。”引自钮先钟:《从明朝初期战略思想的演变论郑和出使西洋》,见《郑和下西洋与国家战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11月印刷,第18页。
[17] 如:“提出郑和下西洋目的主要是经济目的。”引自黄慧珍,薛金度:《郑和研究八十年》,《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页。
[18] 韩振华:《论郑和下西洋的性质》,《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版,第314页。
[19] 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4页。
[20] 梁启超:《祖国大航海家郑和传》,《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21]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2] 同上,第55-56页。
[23] 冯天瑜:《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24]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5] 同上,第64页。
[26] 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3页。
[27] 同上,第84页。
[28] 参见《明史》卷63,《乐三》,转引自罗仑:《论朱棣赋予郑和的外交任务》,《郑和下西洋论文集》(第二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5页。
[29] 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4页。
[30] 关于下西洋的耗费及其产生的经济、政治后果的具体情况可参阅陈炎著:《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82页。
[31]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2] 宋正海、陈传康:《郑和航海为什么没有导致中国人去完成‘地理大发现’?》,载《郑和研究资料选编》,人民交通出版社,第450页。
[33] [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严撷芸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107页。
[34]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35]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当一批入贡者是郑和接过来甚至送回去的。如:“当郑和回京时,苏门答剌、古里、满剌加、小葛兰、阿鲁等使臣也随船同来,到京师入贡。”引自蔡美彪、李洵、南炳文、汤刚著:《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第85页。
[36] 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37]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海禁政策被其后继者沿袭下去”,由官方完全控制的朝贡贸易是明朝“连通海外各国唯一合法形式”。引自冯天瑜等著:《中华开放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页。
[38]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39] 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一、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由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FTA的传统含义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最近几年的FTA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内容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这种广义的FTA也被称为“经济合作协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规则中,将FTA(缔约国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以及关税同盟(FTA+对非缔约国实行统一关税)称为“地区贸易协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别区别说明之处外,都包括关税同盟和具有更广泛内容的“经济合作协定(EPA)”在内)。
FTA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被纳入WTO法律框架之内的GATT第24条和根据乌拉圭回合确定的GATS第5条。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FTA是依据GATT/WTO的“授权条款”建立的。根据WTO规则,FTA在并不提高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所有贸易障碍和全部谈判10年内完成等三个条件下,可以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针对区域外的贸易障碍有所提高,则视为违反WTO规则。根据“授权条款”建立的FTA则可以享受区别于一般FTA的更为宽松的特殊安排。
关于FTA与WTO所倡导的全球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数人认为是一种互补、互动关系,不违背WTO规则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全球的贸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为成员国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目标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二是可以弥补WTO多边贸易体系的空白和缺陷,为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三是有助于减少多边贸易谈判的层次、提高WTO机制的运作效率;四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形成牵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出申请的FTA已经达到了143个。WTO的144个成员中,绝大多数成员都至少参加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FTA,而没有同任何国家(地区)缔结FTA的WTO成员,2001年底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等少数几个经济体,但是到了2002年底时,这一数字又有所减少。目前世界上的众多FTA中,经济规模最大,区域内发达国家成员最多。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欧洲联盟(EU)。不仅如此,一个在NAFTA基础上扩展成为覆盖整个美洲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计划已经开始启动,EU的东扩也在加紧进行。
东亚地区在建立FTA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长期以来,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大国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FTA,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近年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为日本的第一个FTA。韩国与智利之间在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2年10月达成关于建立双边FTA关系的一致意见。中国与东盟之间也在2001年11月“10+3”会议期间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于2002年11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立FTA的目标。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各国的行动也明显加快。
在中日韩三国中,日本的FTA行动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调整了对外经济政策,完成了由单纯重视WTO多边合作向重视发展双边FTA关系的战略转变。主要目的在于顺应世界潮流,通过对外经济制度创新打破90年代以来的经济低迷,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并在地区合作事务中发挥更多作用。在这种政策主导下,短短几年时间,日本不但已经完成有史以来的第一个FTA(JSEPA),而且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墨西哥、智利、韩国等国家之间的FTA研究与磋商,甚至由民间机构出面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由于农产品贸易等问题的影响,日本的FTA政策面临着国内以农业部门为代表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强大压力。为了避免激化国内矛盾,日本政府选择了一些能够回避敏感领域的对象,优先进行双边FTA谈判。从日本目前的FTA战略(参见“日本的FTA战略”(日本外务省经济局;日本外务省网页:go.jp)来看,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
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各国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战略构想的国家之一,并在1998年与智利开始进行建立双边FTA的政府谈判,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与智利的谈判曾一度中断,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韩国国内来自农业等产业部门的反对比较强烈,政府不得不对这些压力有所顾虑。实际上对于韩国而言,在东亚范围内建立FTA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希望通过引导东亚地区制度性合作进程,提高自身国际影响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担心处于中间发展水平的国内产业受到日本高技术产业和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夹击”。因此,今后韩国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个变数。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势的强大压力,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韩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和实际的FTA政策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东盟一方面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员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的机会。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的FTA(JSEPA)已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菲律宾等国与日本之间已经开始进行双边FTA的研究和磋商。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为积极的FTA战略,已经先后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欧盟、美国(2003年5月6日,经过两年的谈判之后,美国和新加坡在华盛顿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预计这一协定将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推进与加拿大、墨西哥、韩国之间的FTA谈判。
三、我国的FTA实践与国际经验比较
我国自从在2000年的“10+1”会议期间向东盟提出建立中国与东盟FTA的建议以来,在推进双边FTA关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对促进东亚地区的制度性合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正式启动FTA程序达成共识,决定在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随后经过多轮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签署了框架协议,就早期收获项目和不同东盟成员的关税减让时间表达成一致。如果双边谈判能够如期完成,将以高达17亿人口、2万亿美元GDP和1.3万亿美元贸易额的规模成为世界最大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中国内地与香港作为两个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伙伴协定(CEP)”磋商也在进行之中。
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成为我国在FTA领域的一个新的实践,也是“入世”之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加强与东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周边区域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长期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意义。但是我国的FTA尝试还仅仅是开始,与其他地区和日本、东南亚的FTA战略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首先,按照一般经验,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内成员经济增长的促进效果与其覆盖范围成正比,但是成员主体越多达成完全一致的难度同样会明显加大。相互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许多问题上的差异都可能成为多边谈判的“瓶颈”。即使能够按期完成谈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围只有可能成为各方承诺范围的“公约数”,从而使FTA的本来意义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难”的方式,首先从双边谈判开始。我国与东盟整体的FTA谈判,在缺乏实践经验和同时面对10个谈判对象的条件下,如果要取得预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当多的让步。日本在与东盟建立FTA关系时采取了多边与双边并进的策略。一方面通过多边形成的一揽子框架协议,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关系方面取得共识,将希望加强合作的领域全部囊括其中,为适度选择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在多边框架协议内事先写入鼓励双边合作的内容,为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优先顺序,推进双边FTA磋商铺平了道路。实际上日本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之间的双边进程已经明显领先于多边,最终日本的获益将可能是各个双边FTA获益的“叠加(并集)”,而不是“公约数(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作用,如果与经济效率高的成员建立FTA,则通过区域内贸易投资活动的扩大,有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但如果与效率比较低的国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资替代区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资的可能性。因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建立FTA,虽然有可能使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更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但是由于比较优势的作用,发展中成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能够得到更大市场空间,并且有利于吸收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和投资,有助于区域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升级。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并与欧盟签署FTA协定以来在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良好表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韩国、新加坡和东南亚主要国家急于同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样在于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有利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吸收合作伙伴的资本和技术要素,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要素生产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选择FTA对象和确定不同组合的优先顺序是一个国家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各国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难”的原则,从缓解国内压力、发挥互补性和追求经济利益等角度出发来选择谈判对象的。日本选择新加坡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对方农产品可能对本国农业带来的压力,在东南亚地区发挥更大影响;选择墨西哥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本企业产品进入墨西哥市场时与欧美企业相比的不利条件,并利用墨西哥作为NAFTA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了FTA协定的有利条件,为日本在墨西哥投资企业产品无障碍进入欧美市场创造条件;选择韩国作为下一个伙伴则主要为了发挥贸易和技术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遏制中国的影响,在地区事务中掌握主导权。韩国选择智利作为第一个谈判对象,一是由于有意选择一个较小经济体进行FTA方面的尝试;二是韩国与智利季节相反,智利农产品不会对韩国同类产品构成直接威胁;三是由于智利作为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同时又与EU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使得韩国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韩国企业在智利市场与欧美企业竞争时蒙受损失;四是为了发挥自身汽车等工业制成品的优势,开拓新的市场。东盟与中、日、韩以及美国等分别建立FTA,除了有利于东盟产品进入这些世界主要市场以扩大对外贸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为零关税连接各主要市场的生产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国直接投资、获取更多资本要素。我国目前除了正在积极推进与东盟、香港地区之间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长远发展需要的区域多边和双边制度性合作战略与优先安排顺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于未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和作用的足够认识,没有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国家战略应对体制。
四、FT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FTA对区域内经济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第二类是指缔结FTA之后,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二者也分别被称为静态效果和动态效果。
静态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响是所谓“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最早提出这些观点的是美国经济学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经就关税同盟对贸易的影响进行过研究)。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区域内成员相互之间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贸易限制取消,导致本国内高成本产品被区域内其他成员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过去受到对方数量和高关税限制的本国低成本商品出口扩大,从而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其中一些经济体仍然保持了较高关税水平,许多产品的贸易数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倾销等形式的贸易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对相互贸易增长产生了很大制约,并且无益于提高区域内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升级。通过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刺激贸易需求增长,使各国之间的产业分工进一步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比较优势产品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国内市场急需、而且在充分竞争条件下无法替代生产产品的进口成本也会明显降低,从而满足国内消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正如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贸易机会的增加和贸易规模的扩大会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可能被区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所取代。目前东亚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远远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达50~60%的水平。这也是各国对区域外经济依赖程度长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经济波动影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与FTA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的增长有利于提高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和增长潜力。
动态效果主要包括“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前者是指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将产生生产和流通的规模效益,并带来产业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随着区域统一市场的形成,将促进区域内垄断行业的竞争,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比较优势和自然禀赋条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伙伴,加大相互开放的程度,并通过区域市场的统一促进国内竞争。这一点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尤其重要。
对于FTA成员国而言,贸易创造效应、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会带来许多正面影响,但是贸易转移效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原因在于区域内的低效率产品可能会取代非成员的高效率产品。一般来说需要通过吸收高效率成员和扩大区域覆盖范围才有可能防止这一负面影响。
FTA对吸收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因为多数情况下FTA协定本身包括了促进相互投资的内容,有利于区域内的资本要素流动。二是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来看,随着贸易扩大效应的显现,跨境投资活动也会增加;三是由于区域内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投资生产的产品有利于进入整个区域市场。墨西哥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长期以来,周边地区成为我国吸收FDI的重要来源之一,由于资源禀赋、要素条件的不同,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互补性将长期存在,尤其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将为其他国家的资本和技术提供转化为竞争力和现实利益的大量机会。因此,随着FTA的形成,相互之间的投资增长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FTA对经济增长率的拉动效果是其经济影响的综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过CGE经济模型进行模拟的基础上评估和比较FTA的经济效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对各种不同组合FTA效果进行模拟和比较的权威研究成果。本文将根据日本经济研究中心的模拟结果(参见(日本)日本经济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日本的选择》2002年)分析FTA对我国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
在该项研究中,假定存在6种组合的FTA,分别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韩国、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⑤日本+新加坡+韩国+东盟+中国、⑥中国+新加坡+东盟。根据模拟结果,在不包括中国的①~④等4种组合中,仅有①组合下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会出现0.01个百分点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种组合下中国的GDP增长率会下降或不变。其中④组合下日本的GDP拉动影响可能达到0.18个百分点,是四种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国的GDP会下降0.03个百分点,是四种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时包括日本和中国的⑤组合下,中国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组合⑥中,中国的GDP上升幅度为9.17个百分点,而日本GDP增长率反而可能出现0.05个百分点的下降。
根据上述模拟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如果中国不加入任何一个FTA,则多数情况下,中国的GDP增长率将会出现下降;二是中国加入任何一个FTA都会带来本国GDP增长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国在内的FTA区域覆盖范围越大,对中国GDP增长的拉动效果越明显。其他国家同样符合这些规律。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估计仅仅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并未把投资增长的动态影响效果包括在内。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建立FTA明显有利于我国吸收跨境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增长,由此产生的投资需求增长、技术溢出和结构升级效应也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参见赵晋平编著《利用外资与中国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从现实的选择来看,由于FTA谈判的复杂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拟效果并不是判断FTA可行性和经济效果的唯一依据。但至少可以为我们认识与比较不同组合FTA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方向、确定我国FTA战略的优先顺序和阶段性目标提供参考。五、我国的FTA战略与阶段性目标
根据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为了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长期性目标,除了积极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全球化,从多边贸易自由化中获益之外,还应当适应世界经济格局的新变化,通过与周边国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样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边缘化”的风险,在地区多边和双边贸易投资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从中获益。因此,实施国家FTA战略首先是我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FTA战略与改革的关系来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之一。根据这一观点,我国应当将逐步建立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内外经济相互融合的开放型市场体系作为对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从推动与周边国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经济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就完全有可能为达到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在本世纪初的前20年中,适应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与改革需要的FTA战略应当具有以下几个阶段性目标: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和“中国内地——香港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CEP〕”早日生效,以巩固我国在发展FTA实践中的最初成果;二是为了对中国+东盟之间的多边协定形成牵制和互动效果,可同时推进与新加坡、泰国等东盟主要成员的双边FTA磋商;三是积极促成中日韩三国FTA或中日、中韩双边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韩先行建立FTA,使我国在东亚地区合作中陷于被动;四是适时启动我国与其他地区主要伙伴国的双边FTA和东亚自由贸易区(东盟+中日韩)的谈判程序;五是对未来更大范围的FTA进行国际合作研究和多边磋商。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国家FTA战略实施指导和协调体系
目前我国缺少FTA总体战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统筹组织与协调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行动的有效机制。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签署FTA协定,不仅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关系、外交政策、贸易投资制度等许多体制与政策层面的问题,而且需要系统了解选择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对国内国际经济、政治和地区安全带来的可能影响。为此,外交部门、对外经济关系事务部门和国内产业政策部门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统一协调十分重要。
(二)加强对FTA战略的系统研究
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的FTA战略,应组成由政府官员、学者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研究队伍,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与特点、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问题与前景、各种可供选择的FTA方案可能对我国和地区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参与WTO主导下的经济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和步骤。在启动各种多边和双边FTA磋商程序之前,也应由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为政府谈判提供参考。
(三)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在多边与双边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正式启动的FTA政府谈判必须在10年内完成。因此,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对相互关系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国家在政府出面进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关各方的权威民间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议。这样既可以使政府决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时又能够有效利用民间机构的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我国应当借鉴这些经验,鼓励具有国际合作研究能力与经验的民间机构加强和各国相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并经常保持政府部门与这些机构之间的意见沟通。
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对经济法概念有两种定义方式,一种将经济法定义为“……的法”。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一种是将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某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诸多,比如,北京大学的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如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这说明多数学者在对经济法的定性上有共同点,应当指出的是,史际春教授把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归结为法,而不是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不能接受此种观点,他指出规范作为部门法的组成单位,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抽取法律规范,任何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民法通则》以至著名的《法国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被这种所谓的法律科学割裂得七零八落……既造成了部门法同现实法和法渊源的脱节,也使传统对于既存和应然之各个法的部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愈益严重。史教授的理论是对法理学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挑战。众所周知,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研究现象的一般性、共同性和基础性的问题,是法学整体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而其他部门法则是法学研究专门化的产物。法理学关于法的部门划分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对“专门化”的各部门法学理论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按照史教授的理论,干百年来形成的、传统的法律部门体系都将推倒重来。法律是发展的,但我们决不能因为“迟发生”的经济法无法建立“口径”统一的部门法理论而改造普遍适用的法理学理论。本文认为经济法概念的定义方式应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于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何理解,这是界定经济法概念要重点把握和解决的问题。
二、经济法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如前所述,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的不同,特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也不同,所以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只能就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分别表述。在这里,我们仅就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做一个阐述。在我国,正式提出经济法概念是在党的之后,我国的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概括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及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了不同的理解,给经济法的概念作出多种不同的定义。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经济战略转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逐渐替代了政府计划成为对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传统的直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根植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上。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定义电是对古代经济法、近代经济法的彻底否定。因为古代、近代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土壤,当然不可能孕育现代经济法。
2.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这与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目标相区别。民法奉行个体权利本位,行政法奉行国家权利本位。而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权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3.经济法的职能是修正市场运行缺陷。这里所称的市场运行缺陷既包括市场缺陷又包括政府缺陷。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制化和市场秩序优先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用一个图表来展示经济法修正市场经济的过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失灵——约束和规范政府干预。在“双重失灵”和“双重干预”的基础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4.经济法律关系在这个定义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国家作为一方主体与其它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导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履行。
5.在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处理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关系时,我们用的是“管理”一词,舍弃了协调、讽和干预几种提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的理由:(1)“协调”、“调节”和“干预”的任一提法不利于表达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对杨紫垣教授、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等的经济法定义进行剖析。不难发现,这些动词的动作发生主体是国家,动作受体却是经济关系并非市场主体。我们知道“市场”或“经济”是指一种关系或过程,没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协调”、“调节”和“干预”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内涵。现代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与管理手段相当庞杂,而且往往针对不同的经济管理领域采取不同的调整方法。所以经济法概念的这一提法的内涵必须最大限度的包容这些不同的调整方法,但是很显然所谓的“协调”、“调节”和“干预”都不能胜任这一要件,比如在微观规制领域中,国家对垄断的调整手段是较为强硬的,其行政意志明显凌驾于违规的市场主体之上。这时候两者之问的关系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协调”和“调节”,再比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中,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往往是间接的、引导性的,这时使用干预这种直接性调整色彩较为强烈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这时期,对经济法定义的论争则更加激烈,占主导地位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的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二)国家干预论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法应当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亦指经济法律关系效力所及的范围。笼统地讲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的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国家调节论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四)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调整有关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其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的几种观点
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专论》将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分为3个阶段:(1)萌芽阶段。时间为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l7世纪,以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为主要内容。(2)发展阶段,时间为17世纪以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以及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为主要内容。(3)转折、更新阶段,时间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目前.主要形成了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得到发展.出现了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各国的涉外经济法不断发展.而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国际经济法面临新的挑战认为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即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表现的是国家利益的维护和争取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国际经济秩序和巩固与发展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各个阶段前后相承.又各具特色。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过程中.各国均以争取最大国家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郭寿康、赵秀文主编的《国际经济法》[,]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的3个阶段是:(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2)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今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国际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换活动的发展.是国际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调整各民族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私法规范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政策.而自由资本主义是当时发展到最高阶段的商品生产.故此时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期l9世纪末出现了少量的国际公约.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换.是国际经济法产生的物质基础.而大量出现的调整此类交往和交换关系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张晓东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原理》•]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为国际商法时期.这个时期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中世纪时期.在欧洲逐渐形成了国际性的商事习惯规则.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内容商人习惯规则时期是国际商法的萌芽时期.这时的规则大多是习惯性规则这些规则严格说起来不是法律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产生的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由于各国采取的是自由经济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干预很少.也就不存在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的国际立法和国内强行法.就不存在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2O世纪60年代末和7O年代初以来为国际经济法的现状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和国家对其管理、管制关系的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必然有管理、管制的强制性规范。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中有强制性规范存在.是国际经济法产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阶段的讨论
(一)自由贸易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国际财产流转的管理与管制关系.它的产生涉及私人间国际经济的交往而更多的是国家对跨国经济关系的干预.包括相关法的废除和创设国际经济应当是自由发展的经济.国家对自由经济的立法规范和保护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开端在古代至中世纪.国内法中涉及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由于国际贸易和经济交往的出现而形成的私法性的习惯规则.调整的是各国商人之间的贸易关系.很少有调整国家之间或国家政府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规则中世纪末期.北欧国家首创了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商事条约.其中最有名的是“汉萨联盟”城市国家间缔结的商事条约“汉萨联盟”更多体现的是14一l7世纪期间北欧各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和政治联盟.它涉及城邦国家间的商事关系.但还不能与现代的国际商事条约相提并论.因为在当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还没有出现且在英国的《谷物法》废除之前,这些商事法律规则主要调整的是商人间平等的商事贸易关系.还没有出现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规范。所以这一阶段.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并没有正式形成.直到英国《谷物法》的废除。1815—1846年间,英国《谷物法》的变革是保护贸易制度向自由贸易制度过渡的典型反映,《谷物法》是英国自由贸易进程中一个最难逾越的障碍。到19世纪前半期,强大的英国工业已经不再需要国家来进行贸易保护了,而这个法律只能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不利于英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及对外经济交往的开展。1864年《谷物法》的废除象征着自由贸易的开始.是国家对国际间财产流转关系管理的开始之后.英国与欧洲大陆各国签订了自由贸易的协定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自由贸易随着垄断经济的产生而淡出.这个时期应当是国际经济法的起源阶段
(二)垄断经济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阶段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十预.制定了一系列对跨国经济行为管制的国内法规范.并与他国订立了协调彼此对跨国经济行为管制的国际条约。这其中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有一定区域内的,也有世界范围内的:有专项性的,也有概括性的从国际贸易到国际投资.从国际货币金融到国际税收.都无一例外的成为国家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内容,如《英美金融协定》《欧洲经济合作条约》《围际砂糖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等等此阶段的国际经济规范更多体现的是大国间的利益维护和争取及大国对世界统治范围的再划分,是殖民经济的新发展。故此阶段是建立公平公正、自由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阶段.是弱小国家争取经济独立和为平等参与世界经济往来的斗争阶段。
(三)合作经济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今.可以称之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全面合作阶段其中有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更多的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和利益博弈.部分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崛起对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20世纪7O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公司大量出现.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美元与黄金兑换脱钩,美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绝对统治地位丧失.欧盟建立.一些国家经济实力快速增强(如中国、印度、巴西等),一批新兴国家加合国.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进行不懈斗争,世界经济自由化、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的主要表象国际社会力量的对比调整.使得国际经济法有了新的表现方式和内涵现代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承认和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除了政府之间的交往外.大量的是政府同私人、私人同私人之间的交往.对他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发展着的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此阶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较为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博弈,大量国际协议和规范得以签订.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创立和维护提供了富有成效的支持。
一、政治学科时政材料的命题特征
1.科学发展观是政治试卷命题的生命和灵魂。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综观全卷,第26题以“民工荒,招工难”为背景考查企业应采取的措施,第27题以“农民卖菜价格低,菜贱农伤”为背景考查国家的宏观调控,第28题以“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为背景考查认识论的相关知识,第33题以“城乡医保”为背景考查国家职能,第35题以“金砖国家会议的召开”为背景考查国际关系问题,第38题以的和平解放与改革发展为背景考查我国的民族政策、国家财政的作用和实践的相关知识,第39题以延安的过去和现在考查延安的发展和历史地位与作用。这些问题的设置无一不体现出时代气息,同时也体现出高考试题的命制不可能脱离科学发展这条生命线。
2.巧用时政热点材料考查学生双基。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随便翻阅近几年的高考试题,我们都会发现,很多考点经久不衰、常考不变,只不过换了材料而已,正所谓“动中有静”。教师要把充满时代气息的时政材料引入试题,为设问提供具体情境,使政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考查学生的能力。以第38题为例,题目以废除农奴制实现和平解放和的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为背景,为学生提供了一个真实而具体的设问情境,如第(1)问,直接考查我国民族政策的依据和作用,属于中等难度题,只要分析出的巨大变化就可以归纳出这一政策的作用;再如第(2)问,考查财政的作用,难度较低,只要把握了这一基础知识即可答出;第(3)问设置问题的角度较小,对这种问题不太好把握,有一定难度,但只要能分析出取得的成就得益于改革,改革就是一种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就不难得出改革这种实践对发展的巨大作用。
我们再来梳理一下政治部分的考点:宏观调控、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认识论、社会历史观、按规律办事、公民的权利、国家职能、党的建设、国际关系、民族政策、财政作用、实践观、三大产业、矛盾分析法等。不难发现:注重双基,突出主干,考查分析综合能力,这是历年高考不变的规律。
3.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考查。
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是历年高考试题的共同特征,2011年的全国高考文综卷Ⅱ也不例外,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特别注重对“三力”的考查,即“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描述和阐释问题的能力”。
先说说“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以第25题为例,题目以一统计图为背景材料,考查学生对外经济方面的知识能力,要求学生通过读图获取到进出口商品的变化规律,提炼出有效信息并对其分析整合,形成综合信息后对照备选答案方可正确选出。在选择题中出现这种图表,这在近几年的考题中没有出现,考生很有可能只读文字而忘记看图表,或者对图表只是“走马观花”一趟而无法提炼出有效信息的内容与价值,从而选不出正确答案。
再谈谈“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此项能力的思维过程一般是这样的:运用已学知识―联系试题内容―分析说明问题,该类题目的问法也基本如此,如第39题第(5)问:“运用经济常识的知识,结合材料谈谈延安的发展措施及依据。”回答该题首先要锁定角度(经济常识),然后分析材料(三个方面: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最后梳理出答案要点。另外,这道题目容易忘记的是每条措施的依据,这必须从材料中去寻找,即延安在发展三大产业方面的优势(可摘抄部分文字)。
最后来看“描述和阐释问题的能力”,这是指通过理性思维后,用经济常识、哲学常识和政治常识的专业术语正确作答,精心组织表述答案,切忌信口开河。如第38题第(3)问考查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的重要性,首先要将角度锁定为《哲学常识》的实践观,然后才是对这个知识的描述和其重要性的阐述,最后要准确对应于的发展,否则就会张冠李戴,洋相百出。
二、对2012年高考备考的几点看法
1.强抓关键。
深入研究《新课标》、《考试说明》及考纲考点,切实加强对近五年高考试题的分析。把握重、难点和高频考点,重点复习,强化训练。
2.夯实双基。
“万变不离其宗”,“书本是高考的本钱”,历年来高考备考复习的基调都是“夯实基础,回归课本”,2012年高考备考复习也不例外。夯实基础务必做到“准确”、“扎实”,切忌“大概”、“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3.联系实际。
以实际问题为中心,以人类共同关注和面对的问题为背景,考查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这是高考文科综合特别是政治试题的显著特征,而高考题目又遵循“稳中求变,动中有静”的规律,这就要求师生在抓好双基的同时要把握时政、强抓热点,其中科学发展观依旧是我们备考的灵魂,需要重点加强。
4.科学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