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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关键词:国家规划教材 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特点
在国家规划教材《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下面简称新教材)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充分体会到新教材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
市场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它是和商品经济同时产生和发展的。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即有形市场。
广义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所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靠广告、中间商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寻找资源或买主,沟通买卖双方实现交换。因为没有固定的场所,所以在这里,买卖或交换的实现过程就是市场。因此,广义的市场就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既联系又有区别。商品经济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劳动交换和经济联系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则是指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资源配置就是指把有限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配置到社会需要的众多领域和部门中去。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的配置是由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就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经济机体内的竞争、供求、价格等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资源配置市场化
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市场价格,价格反映资源稀缺程度。
2.企业行为主体化
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的行为应该是市场主体的行为。
3.宏观调控间接化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但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相关政策,来影响价格、利率、汇率、工资等市场信号,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企业调节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目标。
4.市场体系完善化
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要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管理,制订市场规划,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5.市场管理法制化(略)
6.保障制度社会化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搞好市场经济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与商品经济密切连在一起的。因此,它既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是所有制基础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有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还有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有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结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这是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第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劳动者的主任翁地位才能得到体现,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才能得到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有了根本保证。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主要目标。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具有扩张性质的经济,现代化大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无任论何企业想要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投入都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一个经济单位的货币收支都会出现不平衡状况。有些经济单位由于收入与支出不同步或收入流量持续大于支出流量而盈余,同时生产资本在循环过程中也会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有些经济单位由于产品生产的周期性与销售的季节性影响或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修建厂房等,使资金需要超出供给能力而产生资金赤字,便形成了双方借贷关系的基础。这就需要借助负债去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推销产品。同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日益丰富,住宅等不动产以及耐用消费品的销售,个人客观上也需要借助负债去消费。
2、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利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调剂资金余缺必须运用信用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剩余者和资金短缺者是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这就决定了资金余缺的调剂不能是无偿的,而必须是有偿的,即资金剩余者暂时让出资金是以在约定时期收回资金并索取代价为前提的,资金短缺者也是以暂时使用并支付报酬为条件的,这就产生了信用关系。
3、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无处不在,债权债务的信用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下,不论是个人、企业、政府、还是金融机构,都需要利用信用来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企业都不可避免地要利用信用活动来保持生产连续进行或扩大生产;政府几乎没有不发行债券的,利用信用关系生产公共产品,调控经济活动;银行通过办理个人储蓄,吸收企业、政府存款,发放贷款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个人一方面通过银行存款或购买企业、政府债券成为债权人,另一方面也通过消费信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获得信用而成为债务人。发达国家更是普遍。这些信用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成为联结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和一切经济环节的纽带。经济越发展,债权债务关系越紧密,信用越成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一旦遭到侵害,就易引发债务危机、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今年,在经济信用高度发达的美国发生的由次债危机引发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最终造成美国历史上的再一次经济危机就足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4、从信用对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来看,虽然有时会有副作用,比如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而引发泡沫经济,但主要还是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信用解决了资金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提高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使经济部门协调发展;通过信用可以把社会上一切闲置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资本,从而大规模地迅速扩大资本量;通过各种信用工具结算手段的运用,加速了商品流转,缩短了流通时间,节约了流通费用;通过消费信用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总效用。
总之,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时期后,经济领域的信用关系也就相伴而行。只是在以物易物的交易和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的商品经济时期,信用关系即信用交易并不普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赊销和货币借贷行为等债权债务的逐渐普遍化,特别是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信用关系已无处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形式和信用工具丰富多彩,而所有信用形式的采用和信用工具的使用都是建立在信用提供者和使用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同时反过来又极大地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可称作信用经济。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信用信用经济
论文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现代的市场经济又是信用关系最普遍的一种经济,即信用经济。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二者有怎样的关系?最终又如何理解现代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信用经济呢?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价值取向 公平 效益
关于商法和民法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最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内容和调整对象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这并非是区分这两者的唯一标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明显差别也是区分民商法之所以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不同的价值取向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立法的目的,因而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各法律部门进行区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商法和民法正是由于其不同的价值取向才使得其在调整手段和立法目的上存在的显著差别,这种差别也决定两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公平是民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即当民法在立法过程中,若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平原则为依据,没有公平这一重要指标也就没有了民事和民法相关法律制度。效益是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当其他原则和公平原则与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效益原则为根本,其次兼顾公平。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和表现形式
立法的价值取向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制定法律时,国家期望以立法这种形式达到其所制定的社会效果和目标;二是在法律制度和实施过程中其所选择的价值取向出现矛盾时,应当以某一个为最高价值取向作为最终选择目标。价值取向主要涉及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界定,其中价值选择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价值本身的可取性;二是在多种价值中,价值取向的重要程度。不论制定何种法律,其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价值取向虽然是一种较为主观的价值评判,但是其依旧要受到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约束。法律原则的制定是价值取向最集中的体现,且价值取向可直接体现和转化相关的法律原则,而相关的法律原则必定会具化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法律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具体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不同的调整对象虽然可以直接限定不同法律的执法内容但是价值取向却会直接决定法律的立法目标。虽然所有法律均以公平为共同的立法前提,公平性原则也在各法律条款中有所体现,但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公平的需求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所有的法律均带有市场经济的气味,均对效益的需求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民法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将一些与效益相关的内容融入到了其法律条款之中,但是公平原则依旧是其最高的价值取向。在商法中最基本的立法原则即效益,当商法中其他的法律原则与效益原则相冲突时有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商法和民法在价值取向在对效益和公平的态度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点不仅体现了在立法方面商法和民法的不同价值,而且也体现了商法和民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和独特价值。
二、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的产生基础
(一)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体现
民法归属于私法一类,私法最基本的立法点是保护私人权利,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法就是民法,市民社会的内容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主,独立于国家,且完全分离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力。市民社会要求国家限制自己的权力界限和范围,应当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此最大化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平。因而,每个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到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相关的内容,以此作为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法律保障。民法公平优先的原则是以市民社会中的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为基础的。
社会学将所有的法律规范分为了两大部分,即技术性条款和伦理性条款。商法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民法则归属于理论性条款。在民法为市场经济提供的法律规则中,大多是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本身的概括,而且作为社会伦理生活中一部分的民事活动对社会具有较强的趋向性,并且法律语言很难将伦理规则精确的描述出来。由于民法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因而民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归属于伦理性条款。简单来说,其行为的性质判断可以以社会主体的伦理为依据,无需当事人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和法律的专业知识,而公平的原则在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中无可争议是最具伦理性。民法所具有的伦理性是其以公平优先为原则理论基础。
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具广泛性,其适用对象包括所有的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的法律保障基础。就民法本身的属性来说,其应当使社会主体的生存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即要保障社会大众的财产、个人尊严、生命以及公平对待的权利。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公平的愿望,才能使得社会得以和谐健康的发展。民法的公平优先的原则是基于其适用主体的社会大众性所决定的。
商品经济与民法之间是紧密联系起来的,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着行对应的法律,而民法则是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商品经济有两个必要的存在条件,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可能实现自我生产所有需要的商品,使人们必须以商品交换为途径满足自我需求。其二是由于社会财产非一人所有,使得每一位社会成员在承认相互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相互之间进行等价的劳动价值交换。由于商品经济对任何事物和人都不具特权,其骨子里带有平等的天性,只受控于商品竞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所有参入经济行为的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商品经济是民法公平优先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
公平优先的原则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均有体现,不但在民事主体、所有权和民法债权中均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民法的其他部分中也均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如民事行为中的可撤销和无效制度主要是用于对公平的维护;第三人制度中即时取得制度、表见制度等内容也是为了保护民法的公平性;在婚姻法中自由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自由本身就是对公平的一种体现,其他的如平均分配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夫妻地位平等婚姻法条例均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遗产继承法中对继承关系和根据权利义务一致进行遗产分配等法规同样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优先原则是法律最高价值的体现,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相符,有助于充分激发民事主体的潜能。
(二)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体现
市场经济是商法效益优先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商品经济不同于市场经济,其侧重点在于产品所具有的交换属性,通过交换生产者之间就能获取对方的产品。商法的最初产生就源于对商品经济进行的法律调整。计划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市场机制为手段在整个社会范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调节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高度后市场经济才得以产生,商法的作用和内容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
相当数量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商法效益优先原则产生的基础,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职业性和专门性,直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商法规则可以说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运作、内容和规则等构成。即商法规范应当依据不同的市场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进行调整。这就从根本上确定了商法规范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商法所设计的大多数技术性规范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主体的营利性行为,且其行为效果不能单凭伦理道德进行评定。商法规范不仅要有对事项进行定性的相关规定,更加要有对其进行定量的规定,如票据法中有关于票据的要式性、发票行为、票据抗辩、无因性规定、承兑行为和背书行为等都具有相当强度的技术含量。只有运用相当数量的技术性规范对不同规则进行调节才能实现商法的宗旨和营利性。
商法制度和商法原则上处处体现着效益优先的原则,而且商法以效益为其最高价值取向的同时甚至会牺牲某种程度的公平,其中票据无因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最为典型。票据无因性制度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将票据关系和因其产生的民事基础关系进行严格的法律区分。其主要是为了使得票据流转的速度加快,使票据在支付、流通和充当信用工具时发挥出最大限度的价值。但是一旦票据基础关系失效,那么票据义务人将对其履行单方面的义务。有限责任制度将特定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化的保护以实现社会财富的最终增长。但是债权人不仅没有对其所投资的生产活动进行经营的权利甚至没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从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出资人所应当承担的一定的生产经营风险。
三、民商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虽然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和价值取向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足以撼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民法和商法之间在调整方法和调整内容上具有较多的相同点,因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依旧是我国的立法发展趋向。
首先,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合法性价值、平等性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益原则等价值取向均为民法和商法之间所共有的。这些相同价值取向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调整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关系是商法和民法共同的调整对象,且二者均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特色的任意性规范为调整手段,且都以市民社会为制度观念。商法于效益的追求和民法于公平的追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仅具有相交融的一面同时也具有趋同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效益的追求应当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而对公平的追求也应当是基于对效益实现的公平。
论文摘要: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其规范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但在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后,民法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出现了一些不足。民法局限性的实质是市场缺陷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种表现而已。为了消除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缺陷,民法进行了自我修正。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扞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一、城市志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也是城市志应反映的基本规律。城市是历史的范畴,也是生产力发展社会劳动分工,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工,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地,还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任何城市,不管它最初的成因是什么,都是商品经济发生、发展的场所,城市就是一个大市场。城市总是从交通比较方便的地点形成,最初是一般商品的集散地,同时还是商贾和手工业者集中活动的场所。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帝国主义的入侵,迫使我国城市商品经济被动的发展。许多交通和贸易比较发达的城市都形成了近代工业最集中的地方。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金融、保险、信托、交通、通讯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大量服务行业的发展。这一切必然引起人口的集中,逐步形成了中心城市,并带动了广大范围的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城市和广大区域的联系,都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运动过程为纽带的。
几千年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城市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与城市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城市由简单形态发展到极其复杂的现代形态,本质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城市志要从历史的范畴内考察和记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以反映它的规律性,为当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提供历史与现状的可靠依据。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态下的商品经济是逐渐发展的,它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属于半殖民地的买办性质,是建立在农民与工人、破产与贫困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产品分配体制,不但消灭了剥削,而且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从而大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优越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经济体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特别是忽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运用,各种管理体制的僵化,限制和束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制约我国经济现代化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城市志的功能之一,就是要记述和反映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状况,商品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内的运动状况,以及城市作为集散地和纽带中的地位作用。
二、城市志要反映城市开放的曲折道路。开放是发挥城市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城市志应侧重于记述城市开放内容上。几千年来,封闭、分割,是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封建城堡特征,但被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大炮轰开后,我国沿海沿江的城市经济就同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城市就成了开放型的。作为一个城市,从行政建制说,按法律规定它有自己的行政区域,但从商品经济的要求说,它是没有界限的,应该是对内对外开放的,它的商品可以打入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这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也是商品交换的地方,这种功能决定了它不能封闭,只能对内对外开放。例如:我国沿海城市与青海经济发展对比相差50年。所以,开放才有竟争、才有进步、才有发展。封闭只能使城市桎梏、窒息。
长期以来的僵化体制违反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形成了“条条”和“块块”的分割,“点”(城市)与“面”(区域)的分割,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分割,使城市变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又是高度集中的狭隘的小系统,因而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改革则做到了条块结合、点面结合、内外结合,充分发挥城市开放性的功能。因此,我们应当抓住改革开放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解放思想,拓宽眼界,解决城市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把我们的城市改变为开放型的、多功能的、现代化的经济中心。
城市志应以记述本市区域为主,同时突破它的局限性,以充分反映中心城市对内对外开放的功能。从点看面,既看城市反映辐射面的大小和吸引力的强弱,又从商业、交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来反映同广大城乡的联系,还要看对经济区的辐射力、吸引力的影响深远。从内看外,即从国内资源、国内市场同国外资源、国外市场的联系上,从国内科学文化和国外科学文化的交流上,反映城市在对外开放中的功能。
三、城市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性的,因此,社会化的要求越高,城市志所记述的社会化程度的变化过程应越全面。城市功能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是工业生产的基础,而且应当是贸易中心、金融中心、交通枢纽、信息中心,有些城市还是科学、教育中心。所以城市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城市的多种功能发挥出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各种类型的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因而也具有独特的功能。例如: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广州是海港城市,西安是古都,就如青海省海西州的格尔木市已成为青海省西部的经济中心、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及盐化、石油工业为主的高原城市,上述比较结果显示出它们都各具特色。因此,城市志应充分反映这种特色和优势。但是,由于它们之间都具有共性,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劳动分工越细,城市社会生活的内容就越复杂,城市功能也逐渐由比较简单趋向复杂化,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发展。而劳动分工越细,对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各个城市在各自的发展中,都面对着由于忽视城市的专业分工和社会化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各种比例关系不协调,包袱沉重,条块分割、城乡分割、内外分割。城市这个块块内部又为若干条条所分割,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小而全”、“大而全”,各自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没有解决,而且各方面的发展还受其制约的现实弊端。城市志记述时不仅要突破区域的界限,而且应突破行业和部门的界限,着眼于记述城市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过程结果。
城市社会化和商品经济是同步发展的,改革促使现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使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越来越成为高度分工、又密切协作的经济和社会的大系统。所以,城市志在内容上应从城市的这一特点出发记述,反映出它的现代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专业分工越细,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开发都有单独条目。如保险业、旅游业;生活资料、商品、金融、技术、运输、劳务市场等;各种所有制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并行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电子计算机、光导纤维通讯等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对外开放口岸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增设等等。二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作和联合是形成新的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应充分记述。这种协作和联合的发展是由点到线、到面,由近及远、由市内到跨省、市,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个行业到跨行业,由单一经济成份到多种经济成份,由松散到紧密,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发展的。这种以横向联合为主的新型实体现已大批兴起,方兴未艾,这个大趋势标志着社会化向高程度发展。如:工农贸结合、技工贸结合,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结合的联合体;企业群体,以龙头产品为主的跨行业、跨城乡、跨城市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城市群体,中心城市和周围城镇的联合体,大流域的城市联合;国际间的联合,在资金、技术、人才上的联合,三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业的开设等等。三是城市各产业、各部门、各行业既是各有细密的专业分工,又是在为协作而互相联系、影响和制约,并互相服务。因此,城市志在记述每个部门和行业时,都必须考虑到它自身的功能、目标,及同相关行业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促进还是制约,是利于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还是限制和束缚了它的发展。
四、城市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化的标志,又是现代化的依托,城市志在记述时应反映现代化的历史发展的趋势。我国进入近代社会是从城市的现代化开始的,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尽管我国城市现代化的起步较晚,进程较缓慢,底子薄。但是相对地说城市是沿着现代化的轨道发展的。城市志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记述反映:1.生产由体力劳动密集向智力劳动的转化,逐步向智力密集发展。这就要充分反映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的变化,设备技术的逐步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管理水平的提高。2.城市功能由单一功能向多样化、综合化的发展。3.城市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4.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向现代化发展。5.城市建设由无政府盲目发展向有规划、有目标的现代化方向发展。6.城市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的发展。7.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劳动人民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变化及提高,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提高等等。
关键词:经济学;法律;契约自由
一、交易的发生与契约自由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到普遍富裕源于分工,而分工源于交易,交易是文明社会中取得他人帮助的主要方式,只要有交易,合同就会发生,因此合同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层层面面。
交易源于交易者的利己心,“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的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亚当斯密这段著名的言论已被无数经济学家阐释引用。交易增加了交易双方的效用,没有欺诈和强迫的交易,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在订立有效的合同或契约的前提下,交易的发生是会增加双方整体福利水平的。
既然交易会使得至少有一方改善,那么阻碍效率的不是交易费用,而是对当事人交易自由契约自由意志的限制。契约自由是我们经常讲的契约精神的最有力的表现。契约是一种交易各方同时为获得更大利益而进行的基于平等地位的一种自由交易,各方因此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制约关系。按照民法的理论,契约或合同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契约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达成的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契约对象、形式、履行、权利处分等的选择是当事人对自己预期利益的理性选择。没有契约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就没有理性选择,就谈不上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契约就是低效的。因此,自由意志观念是契约自由的主核,每个人自由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相互达成合意,契约双方才甘愿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第二,契约除了强调自由之外,契约原则还隐含着交易各方地位平等的精神。契约主体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人与人之间有同等的机会可以相互竞争,他人及国家都不得干预、排挤竞争,任何人处于同一平等交易地位。如此,契约的规定才不会出现强制、倾斜等现象。
第三,现代的法律经济学家指出了契约的另一个特点,即契约是立约人在立约时认为对双方均更为有利的一种交易。法律经济学家认为,没有这一条件就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进入契约。即我们上文所说的在合理的契约条件下的交易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种交易至少会使一方的利益有所改善。这是契约发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与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
其一,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主要因素。彼此平等的市民进行商品交换,相互出让自己的商品及所有权,换取对方的商品及所有权,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而交换的媒体是契约。在商品经济中,意思自治导致契约,契约又需要意思自治。
其二,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则,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再现。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成为实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二是契约将成为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最具体的标准,一个具体的行为应当受到肯定或否定,是保护还是制裁,其首要的标准就是依法订立的契约,依法订立的契约才是有效的,有效的契约才能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而竞争需要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不可能以强制性规范包揽一切,否则,竞争就会受到限制。让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环境去自由平等地选择自己认为最适当的行为,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则更能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立法的主旨应是合同自由。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不是在自然经济瓦解基础上自发产生的,而是通过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但我们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是我们当下转型期经济体制必须遵守的原则。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育是一个从计划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巨大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经济体制的改变,也是一种人们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改变。与此相适应,法律的理念也必须实现从计划到契约的转变,这样才可能使我们的经济关系实现以契约化为基础的法制化。
从我国现实来看,契约自治的基本理念在合同立法上已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3、4条把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即隐含了合同自由原则。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契约关系长期不发达,而等级特权观念则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以至在十多年的改革中,在经济契约活动中经常出现霸王合同、特权合同现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合同法,不仅在立法上要明确确立合同自治原则,更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中广泛培养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关键词] 商业革命产业革命商业资本产业资本重商主义市场经济
一、商业革命的兴起与市场经济的形成
1500年~1750年是英国社会发展的前工业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英国的商业贸易以空前的规模发展起来。城市经济冲破封建束缚,不断壮大和繁荣,城市作为商业中心的作用日益显著,以城市为节点的国内商业网初步形成;伴随着海上探险和掠夺,海外贸易蓬勃发展,英国的贸易触角深入到世界各地,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资本;在国内外市场的诱导下,农村的原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以此为契机,商业深入农村;最后,农业被席卷进了商业化的潮流,农业开始为市场而生产。随着商业贸易活动的日渐活跃,商业化的行为原则开始快速渗透和扩散到英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意识观念和生活方式深受商业化影响。
商业化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而商业贸易是当时英国社会经济变革的催化剂。正如希克斯所说“新世界的起点是商业的专业化”,繁荣的商业是开启英国新时代大门的钥匙。这一历史时期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正像用“工业革命”来描述随后100年那个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时代一样,用“商业革命”来描述这一历史时期的特征及揭示其划时代意义是恰如其分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商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时说:“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由于地理上的发现而在商业上发生的并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是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个主要因素。”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在商业革命时期,英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为市场经济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然而,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应归功于商业革命,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到处都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所以,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商业革命与市场经济的形成有着必然的联系。另外,经济自由的实现、政府对产权和契约的保护、有效资本市场的形成和交通网络的完善也都是商业和商业资本发展和扩张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商业革命引起了市场经济的形成。
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
正如上述,前工业革命时期是一个商业革命发生,商业极度繁荣,商业资本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而正是在商业资本绝对统治的背景环境中,英国的市场经济诞生了。这一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了,刚刚由商业革命孵化成型的英国早期的市场经济,不是后来发展成的那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更不是凯恩斯革命后出现的现代市场经济,而是重商主义的市场经济。
重商主义市场经济是这样的一种市场经济:它以重商主义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石,商业活动是其经济生活的主题,强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其运转的引擎,到处充斥的垄断和寻租行为是其明显的特征。
“重商主义”是指一种学说,它以商业资本的运作作为其考察对象,从流通领域研究货币――商品――货币的运动;他认为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对外贸易是财富的源泉,商业是经济的灵魂,商人是社会最有用的人;它反映了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起来的商业资产阶级的观点。重商主义又是指一种经济政策,它以强力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看作是保证经济繁荣和国家富强的根本政策选择,在这里,重商主义与保护主义、传统管制和国家控制的进口替代等政策相联系。作为特定历史产物的重商主义,其政策核心无非是为了确保两大块利益:国家权力和新兴商人阶级的财富。对于新兴商人阶级而言,扩大其商业利益,最大程度的攫取财富是目的,强大的国家权力是保护财富的手段;就王权政府来说,获得慑服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强权是目的,财富则是实现强权的手段。重商主义政策由此便成为连接商人经济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一条纽带。那么这条“纽带”发挥功效的机理又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强权政府出卖“垄断”,从而使政府与获得垄断权的商人或商人集团分享“垄断租金”。所以重商主义又与垄断和寻租活动联系在了一起。
商业资本居统治地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题是商业活动。而在当时历史背景中,商业资本要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必须对内扫清封建主义残余势力对市场经济的阻挠,对外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开辟海外市场,于是强力政府的出现是商业资本的需要。而同时强力政府为什么又愿意干预市场而为商业资本效劳呢?因为,一则政府已获得商业资本的资助,二则商业资本的势力已逐渐控制了政府。当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不仅体现在国内政策,而且更多是体现在海外政策上,干预手段不仅有经济上的和法律的而且经常是行政的。谷物法是英国政府用来干预谷物生产和经营的主要手段。政府就以谷物法来限制谷物买卖,控制谷物价格,稳定市场。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在王国内关于谷物贸易的法规不断增加。英国的谷物法令是复杂多变的,然而这正说明了英国政府对其农业生产发展采取了相机抉择的干预主义政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更明显的体现在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上。托马斯・孟的一段话反映了当时英国社会各界的一个共识,孟说,“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币,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政府需要凭借关税、补助金、禁令以及殖民制度和航海制度等管制措施来施加影响,即需要实行一种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
重商主义的市场经济不仅是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而且还是充满垄断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垄断性体现在商业组织的垄断上。主要经营国内贸易的商人组织是商人公会。在通常的情况下,商人公会的地位高于手工业行会,商人公会经常在与手工行会的斗争中为商人集团争得经济上的垄断利益。为争夺经营垄断权, 排除外来竞争者,同业商业公会之间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经营海外贸易的组织是各种形式的公司,但所有公司都是由国王授予贸易特许权而进行垄断经营的商业组织或商业企业。例如,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它不仅垄断了同印度的贸易,并且垄断了整个亚洲的贸易,并且每次航行带去的货物免纳出口税; 1606年弗吉尼亚公司成立,在弗吉尼亚开始生产烟草后,詹姆士将进口弗吉尼亚烟草的垄断权授予了弗吉尼亚公司。依据克里斯托弗・希尔(ChristopherHill)的意见,在伊丽莎白的统治下,垄断已扩展到如此地步,以至每个缝隙都隐藏着一个垄断者的要求。
这里出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一样也强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然而,不同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的动机之一是消除垄断,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却助长甚至培育了垄断。在这里问题被颠倒过来了,不是政府为了消除垄断而去干预经济,而是政府为了干预经济而需要垄断,也就是说,垄断是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首先,垄断是对外扩张的手段。英国海外市场的开拓、殖民地的开发不是由政府直接来完成的,而是由商人冒险家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商业组织来进行的。能否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投资于海外贸易和殖民地开拓才是王国对外扩张成败的关键,要想调动民众的投资积极性,必须使他们能够从国家那里寻求扩张活动所必需的保护或秩序,必须得到国家给予其商业冒险活动的垄断性津贴。可以说政府不能提供垄断就没有英国的海外冒险事业。其次,垄断有利于政府对经济进行控制和管理。当政府把某项垄断权力授予某个集团或者组织之后,这个垄断组织就对政府产生了依赖,政府手中的特许状就像令箭牌对士兵一样行之有效,让这些垄断组织惟命是从。同时每一垄断组织已经控制了某一领域的经济活动,所以当政府控制了一个垄断组织之后,也就意味着大量的经济活动已经纳入它的掌控了。最后,通过出售垄断,政府可以分享垄断租金。海外贸易的垄断收益以及对掠夺财富的“分成”,不但可以重建本国经济,而且增加了君主本人的私人财产。毫无疑问市场经济的效率来自于自由竞争,垄断必将降低经济的效率,由垄断引起的国内市场效率的损失是垄断的成本。而海外市场的开拓,政府垄断租金的获得又是由垄断带来的收益。在当时这个商业扩张的年代,开拓海外市场、巩固政府的财政收入对王国来说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由垄断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所以以垄断为特征的重商主义市场经济形态在当时历史环境中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哪里有垄断,哪里就有寻租活动。既然重商主义市场经济是与政府干预下的垄断相结合的,那么重商主义市场经济充斥着大量的寻租活动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政府通过出售“垄断”从而达到扩张经济、管理经济、控制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商人们则通过购买“垄断”获得垄断租金(即垄断利润)。共同的寻租活动使政府和商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毫不夸张地说,“由商人、君主与最后的议会所代表的群众的毫无掩饰的寻租解释了大部分的经济干预,及整个时期的大量的政治――法律变化。” 商人们的寻租活动五花八门,除了亲自参加议会实现自己的愿望以外,还通过非正常途径对议员施加影响,其主要手段是行贿。每个公司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游说团”,依照要议员们支持还是反对某一提案而决定贿赂他们的钱数。
三、重商主义市场经济:产业革命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