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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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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规范

第1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关键词]生态 水利工程 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305-1

生态水利工程建设作为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规划方案的一个新的分支,是研究水利工程在满足人类自身社会需求的同时,并兼顾自然水域生态系统安全与可持续性循环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的规划方案。

现代科学的不断进步、发展使我们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水利工程建设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时,不同程度地忽视了河流生态系统循环本身的要求。而随着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逐渐退化,也会给人们的长远利益带来不容忽视的损害。所以,在未来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要权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二者关系,理性地寻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合理的落脚点和研究建设方案。从河流生态可持续建设的全局出发,使生态水利工程与河流环境立法、水资源的综合治理、循环的经济模式以及传统治污技术联合在一起,成为河流生态建设规划的主要方案之一。所以,从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的方案和建设的重要性中,可以见得,对生态水利工程的管理是非常必要且是当前生态水利工程建设需要亟待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只有加强其科学、规范化的管理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生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发展。

1在生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1.1制定行之有效的生态水利工程的管理规划方案

作为生态水利工程的管理者要严格控制水利工程设计阶段的规划内容,促进生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使新型生态水利工程发挥应有的环保价值、水利价值。

1.2坚持以修复整个河流水体系统为主要目标的管理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中其所在的河流与周边的田地和城镇是相互连接的,它们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此,在生态水利工程的管理中必须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和相互的关系。

1.3按照保持和维护河流自我修复的能力的管理原则

因为河流具有进行自我修复的能力,这种修复能力不仅能减轻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对河流的消极影响和破坏程度,而且还能减少人们对河流自然环境破坏之后的人为修复力,对河流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社会和经济共同的促进作用。

1.4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保护和修复河流流域水文多样化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每条河流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具有其自身特殊性。因此,在生态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不能盲目的去效仿前人的管理体制,而是要根据每条河流的不同水文特征进行水利工程的全局管理。

2进行生态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探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出现了很多环境问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河流水域的破坏日趋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采用生态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从而达到对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这样不仅能够实现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且还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所以,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管理意义重大。

(1)生态水利工程的科学化管理在农业方面,有利于农业的水土保持,可以涵养水源,保护在水利工程局部地区农业用地的土壤质量,促进农业产值的提高,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2)生态水利工程有效管理可以更好的保护我国河流多样性。生态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在进行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之前,要对局部河流的现状和河流的地貌特征进行系统、整体性的调查与评估。包括调查河流的水位变化幅度,河流本身构成的形状,河床是否稳定,河床的材料和河流的横截面形状等诸多方面进行细致的调察和研究。此外,它还包括对河流内部生物的考察、观测,以及对河流周边动植物的分布规律、种类和数量进行数据分析,并且建立相应的生物数据库,这样的管理规划会从根本生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周围流域的生态多样性。

(3)生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利于所在地区局部河流域的河床岸坡建设与防护。生态水利工程主要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基础上,注重生态和水文景观,使护岸形势的多样化。为了让动植物、水域植物、鱼类等有更好的栖息和繁殖的场所,在生态水利工程管理中要注意避免使用不透水的材料,尽量使用良好垫层结构和反滤结构的堆石,以保证水利建设河床岸坡的生态稳定。

(4)生态水利工程有效管理可以保证对已破坏的河道进行及时修复。生态水利工程有效管理,可以对河流整个生态系统进行及时修复;此外对生态水利工程的有效管理还会加强生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从而改变传统单一经济技术测评的方式,有利于生态水利工程的整体建设。

生态建设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生活质量要求逐步提升而逐步显现。水利工程作为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态建设不容忽视。所以,对生态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化的管理意义重大。生态水利工程的管理除了要加强管理体制的创新改革还要充分调查与分析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从而更合理的对其整体进行有效管理,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安邦.《大石滩水库汇流区的特征与生态保护对策》[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8.

[2]具杏祥,苏学灵.《水利工程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系统影响分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

第2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关键词:污水河;生态修复;生态河道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80%的城市河道己受不同程度的污染,由此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77亿元。据1999年全国环境状况公报可知: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严重污染,141个国控城市河段中,就有大约63.8%的城市河段处于IV类至劣V类水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上游城市经济发展的不断加速,煤炭和电力等“耗水型”工程项目的快速建设,形成杂乱无序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问题,加上污水等污染物的肆意排放,造成城市河流水能供需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水资源严重紧缺,导致流域内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受到严重的破坏,各类服务功能急剧衰减退化。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城市居民和政府开始越来越重视河流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与保护。由于受传统治理理念的桎梏,许多城市在多年的污水河治理中均以防洪功能为主,在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的方案措施上,缺乏统一明确的区域河段生态修复管理目标体系。本文将结合自我对河流污水治理方面多年的研究经验,依据河流生态修复相关理论技术构建河流生态河道修复目标体系,以期与其它河流污水治理生态修复相关工程进行共同探讨。

1 河流生态系统基本组成

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是由其内部的生物组分和非生物环境间,通过相互的约束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按照一定序列和联系规则进行整合的组织形式和逻辑秩序。河流中的生态系统同其它水域生态链一样,也具有一定的营养结构、生物种群多样性、以及时间和空间位置坐标等基本特性。

2 河流生态修复技术研究

河道生态修复是指在河流现有基础上,采取相关的技术手段,对已受到污损的河道进行改造与重建,即:通过生态化工程建设,将各种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到实际河流生态修复工程中,尽可能的恢复和完善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结构,恢复其应该具有的服务功能和质量水平。

2.1 生态化护坡技术

生态护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一般为:先在河流边坡岩体上铺上铁丝网或塑料网,然后用锚钉和锚杆将网进行固定,接着用喷射机将两层不同厚度的生态基材喷射至带网状的坡面上,即:第一层厚约5~10cm,不含种子;而第二层厚约1cm,包含生态化护坡专用种子。生态化护坡是利用植被涵水固土的原理对河流开挖边坡进行岩土稳定和美化生态环境的一种新的绿色护坡技术,是集河流动力学、岩土工程力学、生态学、植物学、以及土壤肥料学等多门学科专业为一体的综合性河流生态修复技术。

2.2 河道景观规划建设

河道景观规划建设也是河流生态修复的一项重要技术,主要涉及到河道现有平面和断面两个基础条件。天然的河流中既有凹岸也有凸岸、既有浅滩也有沙洲,不同的河流“微地形“既可以为河流中各种生物生存栖息提供适宜的生境,又可可以减低河水流速、蓄洪涵水、消弱洪水的破坏力等。在对河道生态修复平面景观规划建设时,应尽量保持河道现有的自然弯曲,不应为了进行景观设计而进一步破损河道的生态系统。在进行河道断面景观规划建设时,应在结合艺术功能时,收放有致,不必强求平行等宽,同时要设计出一个能够常年保证有水的水道,且能够应付不同水位、流量等特性的复式断面结构。

2.3 水质生态修复技术

污染受损的水资源水质条件很差的主要原因是水体受污染后缺氧导致河流生态环境功能降低所致。利用相应的机械设备,人工向水体中充入清洁空气或氧气,以加速水体内部复氧过程,从而提高水体的溶解氧水平,通过逐步恢复和增强河流生态环境中好氧微生物的自身活力,加快对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降解速度,从而有效改善受污损水体的水质性能,进而恢复河流水体中生态系统综合性能水平。底泥疏浚是污染河流治理过程中最为常用的技术,同时也是一种见效迅速的方法措施。底泥疏实际上就是将河流底部的污染物从水域生态环境中清除出去,不仅可以削减底泥对上覆水体生物的重复污害率,同时可以解决河流底部内源释放造成河流生态受到二次污染。

3 污水河生态河道体系

3.1生态河道构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在突出河流生态功能体系内部整体协调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各河段功能的相互补偿调节,实现对河流生态体系的大范围治理;按防洪与生态景观优美、农作物经济利益等功能进行可利用水资源协调分配,遵循可持续发展与前瞻性的建设目标。污损河流河道生态功能修复体系是在河流现有的生态环境结构的基础上,以指导河流生态修复为总体目标。

3.2 生态河道构建体系

本文所构筑的生态河道体系是基于污损河流现有生态环境调查与搜集流域相关水环境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先进RS与GIS技术平台,对污损河流进行系统的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分析,以明确污损河流中流域生态系统的空间结构分布;然后进行各项生态功能评价分析,以期获得水生环境中所存在的生态问题现状和发展趋势,以确定污损河流生态系统中存在的生态敏感区域及分项生态功能重要性的空间特异性能;最后根据污损河流的分布情况,对河道进行分区治理,并提出时间上的不同河段生态修复调控最终指标。

4 结束语

建立生态河道构建体系是污水河流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工作的必要措施,是污水河流河道整治理论、技术、以及具体生态修复规划设计工程实践科学合理衔接的重要技术保障。污水河流在进行生态河道整治过程中,其具体方案的制定及具体相应技术措施的采取,应结合河流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因类制宜,在空间和时间等结构上形成污损河流各河段生态修复的基本方向与综合调控指标,保障河流污水治理工作高效稳定、节能经济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崔爽,周启星.生态修复研究评述[J].草业科学,2008,25(1):87-9.

[2] 陈兴茹.城市河流生态修复浅议[J].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06,4(3):226-231.

[3] 赵彦伟,杨志峰.城市河流生态系统修复当议[Jl.水利保持通报,2006,26(1):89-93.

第3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摘要 我国目前土壤形势不容乐观。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构成重要威胁,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挑战,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经验,并提出了深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 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 “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外围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发达国家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与监测,确定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关注。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国家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美国防治土壤污染关注范围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通过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对“棕色地块”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体制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政府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政府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中央部门的责任及中央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

国际合作和履约工作

第4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关键词:山区水库;水土流失;生态修复

中图分类号:S1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97(2012)13-45-02

新疆天山北坡水土流失是各种外营力、水力、风力、重力、冻融等对地表土壤及其母质和岩屑的剥蚀、搬运和堆积过程,是环境演变的结果。新疆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原因,在局部地区有叠加人类活动影响下的水土流失。

1 水土流失的成因分析

1.1 自然因素

新疆北面为阿尔泰山,南面为昆仑山,天山横亘中部,把新疆分成北疆和南疆。阿尔泰山与天山之间有准噶尔盆地,天山与昆仑山之间有塔里木盆地。新疆的地势高低悬殊,有海拔8 611 m的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也有低于海平面154 m的吐鲁番盆地,使冻融侵蚀、水蚀等都有可能发生。新构造运动使阿尔泰山、天山、昆仑山强烈上升,准噶尔地台和塔里木地台相对下沉。新构造运动地侵蚀提供了条件,使地层褶曲和断裂。另外,新疆的各大山系广泛分布着变质岩,易受风化而遭受侵蚀。新疆的土壤基质以第四纪疏松物质为主,为水土流失提供了物质基础。

1.2 气候因素

新疆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45 mm,降水量84 %集中于山区,平原降水量很少。山区降水量多集中于5~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50 %~70 %,降水的集中促进了水土流失的发生。降水是导致新疆山区中低山带水土流失的主要外动力因子。新疆日照时间长,积温高,温差大。日照时数2 500~3 500 h,10 ℃的积温在4 000 ℃以上,昼夜温差超过15 ℃。岩石因日照、温差的变化热胀冷缩而破裂,反复冻融而崩解,变得非常松散,形成大量的固体松散物质,为水土流失提供了物质基础。新疆多大风天气,其中阿拉山口全年>8级的大风天数为166 d,达坂城为147 d。由于地表长期处于干旱状态,盆地以河湖相沉积为主,土质结构松散,风速>5 m/s时,风吹沙土移动形成风蚀。

1.3 地质地貌因素

新疆天山北坡分布着中、新生代或岩性较差的地层物质,其岩性特征都为沉积岩,主要为陆相砂岩、粉砂岩和泥岩,岩层较弱,该区第四纪沉积物分布广、厚度大,多为未胶结的松散物质,易于风化、剥蚀,受构造运动影响,加上季节性冻融循环和风化作用,加剧了水土流失。

1.4 人为因素

随着天山北坡山区畜牧业的不断发展,草场载畜量日益加大。对于干旱少雨年份春秋两季的草场,牧草不足,植被遭到牲畜的破坏后难以恢复,特别是夏牧场,草场退化尤为严重[1]。

2 防治措施

新疆天山北坡地域辽阔,地形复杂,造成水土流失的成因、类型、强度不同,差异很大。首先,应利用“3S”技术做好新疆的水土流失普查和监测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其次,以流域为单位,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因害设防,采取统一措施,除害兴利,发挥区域优势,将防治水土流失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结合起来;抓好工程治理和非工程治理措施,使他们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地共同发挥防护效益。再次,应加大水土流失方面的科学研究,在新疆的典型区域设水土流失观测研究站,探索新疆水土流失规律和正确的防治途径,

2.1 沟蚀治理

淤地坝是治理拟建水库以上沟壑水土流失的主要措施,淤地坝的建设可有效地防止沟谷侵蚀,由于抬高了侵蚀基准,可以防止沟底下切,沟岸扩张,减少了重力侵蚀的发展,从而控制了淤地坝上游的沟道侵蚀,同时由于淤地坝的滞洪作用,对坝下洪水也有一定的减蚀作用。山区水库建设地点往往降雨较丰,短时间的强降水带着大量的泥沙涌入河道,淤地坝可以有效地将雨水及融雪水就地拦蓄,使其渗入农地、草地或林地,减少或防止形成面径流,增加农作物、牧草以及林木可利用的土壤水分。建议在拟建库区沟壑修建淤地坝坡面工程,一般淤地坝由坝体、溢洪道、放水建筑物三个部分组成。当淤地坝洪水位超过设计高度时,就由溢洪道排出,以保证坝体的安全和坝地的正常生产。

2.2 面蚀治理

生态修复是指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在适当的人工措施辅助下,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保持水土、调节小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和开发利用等经济功能。生态修复不是指将生态系统完全恢复到其原始状态,而是指通过修复使生态系统的功能不断得到恢复与完善,生态修复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生态修复不同于传统的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及工程措施,传统的水土保持措施注重技术设计,而生态修复则注重于利用政策、法规、行政手段对生态修复区实行严格的管护,以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使生态系统在休养生息中能得以自我恢复,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管护、宣传工作的落实以及改善农业生产结构和能源结构等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修复配套措施。

2.3 落实拟建项目区水土保持方案

拟建项目区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流域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基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配置,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综合进行,同时立足该地区自然资源优势,发展流域经济。

2.4 落实管护工作

管护是对各项政策法规的具体落实,没有具体的管护措施,政策法规只能是一纸空文。实践证明,规范的管护队伍是生态修复各项政策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2.5 加强宣传

生态修复的特点之一是减少人为因素对生态的干扰破坏。因此要提高生态修复效益,就必须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特别是生态修复区内群众的水保生态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宣传,在修复区内建立宣传牌、界碑等,同时也要利用宣传画、传单、水保法宣传材料等增强群众保护生态、保持水土的意识。

3 结语

依据新疆天山北坡水土流失的成因特征,结合本地区水土流失的形成和特点,通过科学规划,加大水土流失方面的科学研究,在新疆的典型区域设水土流失观测研究站,探索新疆水土流失规律和正确的防治途径,建立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佳的综合防治体系,最大化的实现经济效益与和谐生态的双赢。

第5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以生态立县、绿色发展为统领,以林业特色产业、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精准扶贫为抓手,以深化林业改革为动力,大力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积极实施森林城市创建,夯实林业生产发展基础,创新林业服务管理机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计划完成新造林2万亩,其中长防林造林1万亩,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造林2500亩,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项目1000亩,石质山造林绿化工程3000亩,其他造林项目2700亩;完成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3.5万亩;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创建省级森林城镇2个,森林村庄10个;全县森林资源限额管理消耗量控制在省下达限额60%以内;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5‰以内;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6.5‰以内;全县林业总产值增长1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提升城乡绿化水平。

1、打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收官仗。在巩固好往年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2016继续实施新造林2万亩,其中长防林造林1万亩,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造林2500亩,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项目1000亩,石质山造林绿化工程3000亩,其他造林项目2700亩;在完成省下达造林任务的基础上做到五个结合,即:与“三线三边”环境整治绿化提升相结合,提升绿化美化效果;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创建富有特色的森林村庄;与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做到同步实施;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发展特色产业;与农民增收倍增计划相结合,突出增收增效。

2、准确把握政策,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3、大力推进森林经营工程,完成森林抚育3.5万亩,巩固实施生态公益林,落实生态效益补偿。

(二)持续推进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提升城市品位。

4、推进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工作。对照《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落实创建任务,完善档案资料,做好补差补缺工作,积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5、扎实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对照《县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完善档案资料,做好自查验收,及时申报,做好省级验收工作。

6、完成创建省级森林城镇2个,森林村庄10个的创建任务,开展生态文化教育基地、生态文化村、花园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

(三)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森林生态服务功能。

7、围绕生态立县建设目标,进一步推进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坚持“以封为主,封、育、造、改、管”相结合的方针,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办法,对生态脆弱、植被薄弱区域逐步实施生态修复。

8、巩固城区周边生态修复成果,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和效果。

9、启动梅、响两大水库周边的生态修复工作,结合梅响两大水库水环境生态治理工程实施生态修复。

(四)持续推进特色产业提质增效,促进林农增产增收。

10、突出板栗、毛竹、油茶、山核桃等优势产业发展,积极落实县政府提出的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继续实施板栗改造提升工程,改造板栗园1万亩;实施毛竹增效工程,完善提升青山尧塘毛竹科技示范园,在青山、张冲、油坊店、麻埠等乡镇新建笋用竹基地3000亩,促进竹产品加工和竹笋产业,提高竹林效益;实施油茶集约化经营工程,加强大别山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管理,促进油茶产业与旅游业等融合发展。

11、加强科技推广,提升产业竞争力。抓科技示范,邀请省内外专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科技结对帮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间套种、配方施肥等丰产栽培技术,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12、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加快产业发展。积极谋划争取项目,扶持推动林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投入产业基地建设,创新产品品牌,增强企业带动能力。

13、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食用菌种植,发展林间采集加工和生态休闲养生项目。结合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县要求,抓好我县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整合技术服务资源,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切实引导林下经济发展和林下经济产业开发。

(五)持续推进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林业管理水平。

14、做好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全面提升森林资源“一张图”建设,将资源、林地、营造林、古树名木等相关因子有机融合。

15、加强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和能力建设。做好保护区范围规划调整和保护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快实施保护区三期项目建设。

16、做好森林防火指挥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争取上级支持,提升森林防火技防能力。

(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始终保持林政管理的高压态势。

17、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宣传车、宣传标语、发放一封信等形式,实现林业法规宣传的常态化,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将林业政策法规送到千家万户。加强源头管理和社会监督制度,落实乡村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摸清村情、组情、民情和山场资源情况,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在资源管理上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举报和处置机制,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真正把森林资源管理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中。

18、强化林木采伐运输、林地征占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在采伐上坚持严格限额审批制度,做到“伐前有设计、伐中有检查、伐后有验收”;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审(核)批制度,严禁先占后批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建立长效化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行为;加大挂牌古树管护力度,认真开展第三次普查工作。

19、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强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责任,确保全县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制,强化监测预报和检疫检查,重点加强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防控。

20、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强化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各乡镇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督,强化目标考核。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林业执法,加大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持林政管理高压态势。

(七)强化林权改革服务管理,促进林权管理规范有序。

21、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林权入股工作,推进森林资产资本化经营,盘活森林资产。积极协调和配合国土、农业等部门,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融合、整合,探索林地收储相关办法,规范森林资产评估管理等,形成一整套林权流转管理体系。

22、做好林权纠纷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创新工作思路,促进我县林业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23、积极实施森林保险工作,完成279万亩生态公益林的投保,积极推进商品林森林保险工作。

(八)强化林业队伍建设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林业对外形象。

24、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狠抓学习能力建设,重点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期性、经常性教育不放松,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严格执行“四项规定”,严控“”问题。健全完善干部职工日常学习制度和培训制度,强化林业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力求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深学透。

25、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作风效能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和财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

26、加强基层站、所、队的阵地建设,加大基层基础设施项目的争取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基层站所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逐步改善基层站所队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九)实施国有林场改革,规范国有林场管理。

27、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015]6号文件精神和省市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进一步对全县国有林场基本情况进行调研、摸底,并与发改、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及时做好对接;按照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全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全面完成各项中心任务。

28、开展林业精准扶贫工作,全面落实林业生态扶贫和林业产业扶贫任务。

29、积极做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文明和卫生创建、双拥创建、招商引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30、积极服务县重点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征占用、采伐限额及林业项目的支持;提前谋划,主动参与,为县城区、产业园区建设和全县重点工程建设做好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促进有序发展。高质量完成《县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做好生态修复、产业发展、森林旅游、林下经济发展、新一轮退耕还林等专项规划工作,以规划统领林业发展,以规划促进林业科学发展。

(二)抓好项目建设,推动林业发展。抓好项目储备和争取,千方百计向上衔接汇报,争取一批林业重点项目落地,确保2016年项目稳中有升;抓好项目实施,逐步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兑现上下功夫,扎实推进天马三期、新一轮退耕还林、造林补贴、森林抚育等重点工程建设,确保2016年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第6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一、指导思想

实行预测预报和防治相结合,以生物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严格控制害鼠种群数量,防止草原鼠害暴发,提高草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地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原则

为了做好我县草原鼠害防治工作,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二是突出重点,强化监测,综合治理,保证防效;三是集中力量,连片防治,统防统治,灭效与环保并重;四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确定建设内容,统一采购药品和设备,统一进行督促检查,从而使草原鼠害防治工作更加规范,更具示范作用。

三、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防治区域。防治重点区域为大沙河林场施业区110公顷,东清林场施业区170.83公顷,,明月林场施业区200.64公顷,福兴林场施业区111.61,,石门林场施业区76.32公顷,五个林场共计669.4公顷。

(二)防治措施。采用以大面积统一投放不育灭鼠剂为主,我县使用莪术醇不育灭鼠剂,进行一次性饱和投饵,药剂投放量为每公顷1.5公斤,通过控制鼠群繁殖,从而实现鼠害的有效控制。

(三)实施办法。鼠害统一防治工作由县林业局生态修复科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草原鼠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建立灭鼠示范区,并负责当地草原鼠害统一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保证计划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组织实施

各防治区域在推进草原鼠害防治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操作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抓住关键时期和重点环节,细化防治目标和任务,强化督导和指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把落实工作抓紧抓好。

第7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1.1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用数据主要来自于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2003年度5月(春季)、8月(夏季)和10月(秋季)渔业资源大面调查,其中游泳生物调查使用有翼单囊拖网,底栖生物调查使用阿氏拖网,浮游生物调查使用浅海Ⅰ、Ⅱ和Ⅲ浮游生物网。样品鉴定和分析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12763.6-2007)执行。调查区域34°52.00'~34°58.00'N、119°21.150'~119°34.800'E。

1.2Ecopath模型建立

1.2.1功能组划分

构建模型所需功能组通常既可以选择生态学或分类学地位相似物种的集合,也可选择单个物种或单个物种某个生长阶段(幼体或成体)的集合,而且一些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生态功能的物种,也可单独列为一个功能组。例如,林群等在研究渤海生态系统时将鳀鱼(Engraulisjaponi-cus)、小黄鱼(Larimichthyspolyactis)口虾蛄(Ora-tosquillaoratoria)等单独列为功能组。段丽杰等在研究珠江口近海生态系统时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竹筴鱼(Trachurusjapenicus)、蓝圆鰺(Decapterusmaruadsi)、刺鲳(Psenopsisanomala)列为独立功能组;吴忠鑫等在研究荣成俚岛人工鱼礁区生态系统时将生物量较多且生态功能重要的许氏平鮋(SebastesschlegeliHigendorf)、大泷六线鱼(Hexagrammosotakii),刺参(OplopanaxelatusNa-kai)等单独列为功能组;李云凯等在研究太湖生态系统时将青鱼(piceus)、鲢鱼(Hypophthal-michthysmolitrix)、鲫鱼(Carassiusauratus)、鳙鱼(Hypophthalmichthysnobilis)、鲤鱼(Cyprinuscarpio)等在太湖中具有代表性的鱼种单独研究。根据对象生物的生态位,习性及食性特点,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海洋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模型共划分成14个功能组。分别为:碎屑、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头足类、虾类、蟹类、软体类、棘皮类、杂食性鱼类、口虾蛄、小黄鱼、鯷、肉食性鱼类(黄鮟鱇),草食性鱼类等。

1.2.2参数确定

功能组的生物量通过现场调查计算得出,单位与能流单位相同(湿重,t/km2/a)。由于部分功能组是由多个物种组成,P/B(生产量/生物量)与Q/B(消费量/生物量)难以得到,因而参考纬度和生态系统特征与海州湾大体相同的渤海中的功能组,并参考Fishbase数据库中的数据来确定P/B与Q/B的值。功能组的食物组成主要来自于采样鱼类的胃含物分析和相关文献数据。

1.2.3模型调试

为了使模型保持平衡,需要对模型进行多次调试,最终使得各功能组的EE(生态营养效率,EcotrophicEfficiency)≤1。当初次输入数据,运行模型后,总会有一些功能组的EE>1(不平衡功能组),通过反复调整不平衡功能组各项参数,直至所有功能组的EE≤1,模型保持平衡。

2结果与讨论

2.1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Ecopath模型通过对模型的不断调试,得出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Ecopath模型。

2.2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营养级结构

低营养级能流在系统中占较大比例,营养级I流向碎屑的能流为10144.00t/km2/a,占总流入碎屑量的53.40%。位于营养级I的功能组为碎屑和浮游植物,碎屑不是有机体,没有呼吸作用,浮游植物的呼吸量没有进入系统内部循环利用,因此,营养级I的呼吸量为0。对于营养级Ⅱ,其输出量为0,说明处于营养级Ⅱ的功能组(浮游动物)的能量没有流到系统外,全部在系统内循环利用。对于营养级Ⅴ和VI,其各项能量均占总能量的极小部分,如生产量仅占总量的0.03%,说明营养级Ⅴ和VI的功能组能量被系统利用极少。因此,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能流主要在I~IV营养级之间流动。

2.3各功能组间的混合营养效应

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各功能组间的混合营养效应分析,图中白点为正效应,表明对应功能组的生物量会随该功能组生物量的增加而增加;黑点为负效应,表现为抑制作用。从图中可以看出,碎屑、浮游植物作为被捕食者(饵料生物),对大多数功能组有积极效应。草食性鱼类和杂食性鱼类之间的负效应较为明显,原因可能是二者存在食物间的竞争。此外,生态系统受捕捞的负面影响也比较显著,渔业对营养级较高的肉食性鱼类、杂食性鱼类以及受底拖网作业方式影响较大的虾类、蟹类功能组的负效应显著。

2.4营养级间的能量转换效率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能量主要在6个营养级间流动。初级生产者到营养级II的转化效率为9.50%,略高于来自碎屑的转化效率,为6.90%。初级生产者转化效率为14.20%,碎屑转化效率为13.60%,总的能量转化效率为13.80%,高于林德曼10.00%转换效率。在能量流动比例中,来源于碎屑的占46.00%,来源于初级生产者的占54.00%。因此,该水域生态系统能量通道以牧食食物链为主,总的能量转化效率高于林德曼所估计的水体平均能量转化效率,表明该系统比较有活力。

2.5生态特征参数分析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总体特征参数。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系统总流量为21946.70t/km2/a,系统的净初级生产力为9500.00t/km2/a。连接指数是系统中各物种间的连接紧密程度,值越大表明连接越紧密。系统杂食指数是消费者所捕食种群的营养级的方差,值越小表明消费者捕食的物种越少。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连接指数和系统杂食指数分别为0.27和0.21。表明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中各物种连接不够紧密,捕食关系不够复杂,系统还不够成熟。

2.6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通道

可以看出,该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途径有两条:①牧食食物链:浮游植物—>浮游动物—>软体类—>鯷—>小黄鱼—>肉食性鱼类。②碎屑食物链:再循环有机物—>碎屑—>浮游动物—>软体类—>鯷—>小黄鱼—>肉食性鱼类。可以看出,浮游动物在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水域浮游动物优势种类主要有桡足类、介形类、多毛类和毛颚类,这些种类不仅是浮游植物的摄食者,还是软体类,鯷及多种鱼类幼体的主要饵料。

2.7能量流动效率分析

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效率为13.80%,来自初级生产者的为14.20%,来自碎屑的为13.60%,高于林德曼估算的转化率(即水生生态系统转化效率平均为10.00%),但低于中国近海水域生态效率,如闽南-台湾浅滩和厦门海域16.10%,渤海16.20%等。能量转化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其一可能是该水域浮游动植物较多,生产力较高;其二是可能由于调查数据尚不够充分,部分数据参考同纬度其他海域生态系统模型。与其它同纬度或特征相似的生态系统相比,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态统能量流处于上游水平,低于发育程度较高的加拉帕格斯群岛。TPP/TR(总初级生产力/总呼吸量)是反映系统成熟度状况的重要参数,一个成熟生态系统没有多余的生产量再利用,TPP/TR值应接近于1。但在生态系统发育的早期,总初级生产力超过系统总呼吸量,其值大于1。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的2003年TPP/TR值为4.51,表明该水域生态系统很不成熟。成熟系统的另一特征是物质再循环的比例较高,能流的循环路径较长。荣成俚岛人工鱼礁区的FCI(循环指数)为0.05,FML(平均能流路径)为2.62;枸杞岛海藻场的FML为2.95。本模型中FCI为0.03、FML为2.22,表明系统生产力中贡献给物质和能量再循环的比例较低,系统能量在系统中流动的路径较短。连接指数(CI)是系统中各物种间的连接紧密程度,值越大表明连接越紧密,系统杂食指数(SOI)是消费者所捕食种群的营养级的方差,值越小表明消费者捕食的物种越少。CI和SOI的值越大,系统越成熟。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CI为0.27,SOI为0.21,表明该系统的成熟度和稳定性较低,食物网结构相对单一。综上,连云港海州湾渔业生态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成熟度和稳定性较低,是一个正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生态系统。

2.8模型总体质量评价

Morissette对全球150个Ecopath模型的质量进行评价,结果显示指数在0.16~0.68,本研究构建的模型的指数为0.41,表明该模型输入数据的可靠性较好,模型的可信度较高但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生态问题考虑不充分,如模型包含的部分数据来自不同月份、功能组还需进一步细化,模型部分功能组的胃含物分析和鉴定仍存在一定困难,部分功能组胃含物数据参考邻近的渤海生态系统。

3结论

第8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1陆水流域的特点

1.1陆水流域处于单一市级行政区划内陆水是长江的一级支流,源出湘、鄂、赣3省交界的幕阜山北麓,流经通城、崇阳、赤壁、嘉鱼3县1市,在武汉市上游约157km的陆溪口(洪庙)注入长江。整个流域位于北纬29°05~29°50及东经113°40~114°10之间,全部处于湖北省咸宁市境内。

1.2陆水流域水系发育、干流不长但流域面积大陆水水系东南面以幕阜山与鄱阳湖水系修水分界,西南面与洞庭湖水系相邻,干流全长183km,流域面积3950km2。陆水水系发育,总体呈羽状分布,河长大于5km的支流有98条,比较长的有6条。地势大致为东南高,西北低,中上游多山岳、丘陵,下游多湖泊、洼地,一般高程在25~800m。

1.3河流特性相对稳定,水质有很好的潜质1)陆水流域内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无大型控制性工程建设,河流特性相对稳定。2)流域内土壤以红壤和黄壤为主,植被良好,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仅0.137kg/m3,属少沙河流。古人曾以“酒旗翻野色,渔棹弄秋光”的诗句,描绘陆水河流域人水和谐的景象。3)目前流域内无大型污染性企业,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成本较低。

1.4近年来水生态治理效果显著造成赤壁市20多万人城区人口饮水告急的陆水河,经过咸宁市4县市联手治理,水质现已明显好转,干流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在经历了“五六十年代淘米洗菜,七十年代水质变坏,八十年代鱼虾绝代”之后,上世纪末因企业和城镇大量排污,使陆水河水体污染严重。2004年一项环保调查结果表明:陆水河流域共有排污企业45家,年排放工业污水量达1275t,占咸宁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53%,从而导致陆水河流域污染严重。为改变过去受流域分割之限,破解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难题,2005年初,咸宁市委、市政府提出“人水和谐共处”的理念,责成市环保、水利、城建等部门拟订一个长效的水污染防治方案。2007年,咸宁市政府出台了《陆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几年来,4县(市)轮流召开联席会议,商订治理对策,关闭了小炼矾厂、小造纸厂等排污企业数十家,加强旅游、餐饮以及农业生产管理。目前,整个陆水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质不断提高。

1.5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意识较强2005年元月,通城、崇阳、赤壁、嘉鱼等4县(市)政府共同签订了湖北省第一个市辖区流域的规范性文件———《保护陆水河流域协议》,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陆水流域环境保护,通报各地落实情况。

1.6进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才和技术资源较丰富陆水流域内除市县级水利、环保部门外,区域内还有国内水资源管理的权威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属的几个单位,水利人才丰富。长江水利水电学校在境内办学多年,为当地培养了大量的水利人才。

1.7建设水生态文明的时机较成熟由于流域内已建设了陆水水库、青山水库等大型控制性工程,对堤防和护岸也进行了整治,防洪压力大为减轻。可以认为陆水河已经度过了“除害”阶段,正式进入“兴利”阶段,陆水河正逐步变为咸宁市的聚宝盆。

2建设陆水水生态文明的措施

2.1存在的问题由于过去一段时间发展经济的压力和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较差,陆水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①法制贯彻不够;②资源整合不够;③基础工作不足;④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建设科学体系。

2.2措施根据陆水流域的特点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设陆水水生态文明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2.1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国家关于水资源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近期更推出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从宏观上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实施需要基层单位和组织大量的工作和投入,将它们付诸于具体的工作实践中。1)组织相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对国家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充分研讨,结合陆水流域的具体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追溯性。2)坚持把培育水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根据党的群众路线精神,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生态文化的宣传教育,使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使水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仅仅把水生态文明理解为“保护水生态”是不全面的,水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和谐”,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和谐。当陆水流域内的干部甚至普通村民都具有了很高的水生态文明意识时,陆水流域的水生态文明建设必定事半功倍。

2.2.2进行资源整合,完善管理机制依照陆水流域的整治方案,针对水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参照水利部门洪水调度的模式,制订了一系列的工作规程并严格执行。陆水流域的各管理单位互相配合,使陆水流域的水生态文明建设及管理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而且通过工作规程这种法制化的管理,采用追溯、问责等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

2.2.3加强基础工作1)加强社会监管体系和宣传体系建设。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一大批村级监督员和宣传员努力使水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基层延伸。2)增加监测点,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监控体系。整合各部门的监测点,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建立陆水水生态实时监控体系,是陆水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3)增设标志牌,尽量使纸面上的红线实物化,有利于流域内民众的行为规范化。4)增设宣传牌,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将职能部门联系方式公示于众,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使大家更好地参与到陆水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中来。

2.2.4建立陆水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践工作,逐步建立起陆水流域水生态的数字模型,使陆水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走上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水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子体系:①防洪排涝体系;②水质保护体系;③水资源开发利用。结合陆水流域特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如陆水流域水量充沛,从取水量指标考核不能很好地体现周边企业对陆水水生态文明的影响,但从周边企业排污影响水量指标考核反而能更客观地反映其对水生态文明的影响。相应地,将企业对生态影响相关指标与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建立相应的数字联系,以此考核其对整个社会的贡献也将更客观。

2.2.5合理分配投入比例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应和谐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只考虑生态系统保护,而是发展与保护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水利工作,既包括工程建设等硬手段,也包括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制、监管、科技、宣传、教育等软手段。单一重视工程措施或过分强调非工程措施都不是科学的态度,要使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和谐发展,共同支撑水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性手段具有直观、见效快、对GDP贡献直接的特点,但真正能对陆水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根本性和长期性作用的,能衡量其真正水平的还是软手段的水平。如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水平、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水平、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流域区内民众的水生态文明层次等。这些水平的提高同样需要投入,而且其投入具有长期性,缓进性、反复性。

2.2.6水生态的修复步骤陆水水生态系统基础较好,但其生态修复同样要遵循以下科学的修复步骤。1)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起水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及站点,建立长期监测和定期评价制度。2)开展专项规划,制定水环境、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区划,根据区划制定各级各类水域保护和修复目标和修复计划。3)从源头抓起,减少污染物质向水域的排放。4)水生态修复应该顺应自然条件和规律,应该以自然修复和生态工程修复相结合,其中前者应该为主要方式。5)水网连通与城市防洪排涝结合。6)水生态应该注意低成本维护原则,如岸边植被最好采取本地物种及低维护物种。7)由于水生态系统修复的复杂性,应该采取适应性的修复和管理方式,广泛的公众参与必不可少。以上特别应注意做实前2项工作,切忌盲目地以上工程为目的的粗放思路。建设水生态文明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决策者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境界,在制度上同时要建立起对短期行为进行强力约束的机制。

第9篇:生态修复规范范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政策。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