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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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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

第1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环境规划 建设思路小城镇

Abstract :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 of small town planning guidelin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small town planning law and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purposes, submitted a general environmental planning practice of the small town, proposed a general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lanning in order to ensure the operability .

Keywords: environmental planningconstructionsmall town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小城镇迅速崛起,而且已具相当的规模。但是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特别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水、废气和废渣,造成了环境质量急剧下降,在环境污染与小城镇人口急速增长的双重压力下,城镇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小城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低起点的规划建设、无规划无序建设及大中城市污染控制理论与方法“同构”现象是造成这一严峻形势的关键因素。如果对此没有清醒认识,不采取科学规划方法,必然对小城镇发展乃至于区域可持续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目的

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根本措施,是以镇域农村和镇区环境为对象的综合性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的目的在于调控人类自身的活动,减少污染,防止资源破坏,从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通过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可以协调乡镇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强化对乡镇环境的宏观控制和管理,解决好乡镇企业与城镇环境污染的问题,保护农林牧渔业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促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小城镇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3小城镇环境规划的一般规范

(1)总论

说明规划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时限、技术路线、规划重点等。

(2)基本概况

①自然地理、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②城镇社会经济及建设总体规划。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①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③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④固体废弃物与声环境调查与评价。对规划区内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进行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说明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实现规划目标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4)环境规划目标及指标体系

①指标体系(见表1);②近期目标(近期目标年限可按5年考虑);③中远期目标(中远期目标年限可按10—20年考虑)。

(5)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基本状况与使用功能、可能具有的功能,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分导分治的原则,结合小城镇总体规划,划分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如工业区、商贸区、文教生活区、农业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要特别注重饮用水源和自然保护区、点的保护。各功能区要合理布局,对各功能区开发与建设提出具体环境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城镇上风向和饮用水源地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包括养殖业)。

(6)环境规划主要内容

①水环境对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工业必须要实施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要进行整治措施,对于镇区内生活污水要集中处理,选择处理工艺时,不能脱离实际,一定要做到从本城镇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如土地、湿地、草地);对水源地与农田、村屯、城镇之间要设生态防护隔离带,确保水源地安全运行;提倡循环经济、中水回用。沿海地区小城镇,应同时制定保护海洋环境规划和措施。

②大气环境针对环境状况调查反映出主要问题,实施大气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进行必要的工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一切大气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规划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结合当地实际规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如秸秆造气、秸秆还田),控制焚烧秸秆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③声环境综合整治结合道路规划和改造,加强交通管理,建设林木隔声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加强对工业、商业、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控制工业和社会噪声。重点是通过规划解决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的声污染问题。

④固体废弃物工业有害废物、医疗垃圾按国家分类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着重考虑综合利用。提倡垃圾分类,适合堆肥的可考虑堆肥,生产有机复混肥等途径加以利用。

⑤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分导分治的原则,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在区划基础上,根据规划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本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出生态建设方案、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重点是小城镇周边区域,天然林保护区,沼泽湿地、滩涂湿地,平原林网化建设,重点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古迹等。

(7)可达性分析

根据人口、环境、资源、社会、经济、技术等诸多方面对规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全面分析。

(8)规划方案经费概算与实施计划

①按建设项目经费概算方法核算经费,经费概算应以实现规划目标所有的工程和管理项目经费概算,②实施计划,提出实现规划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包括各阶段需要完成的项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以及各项目的具体承担和责任单位。③保障措施,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组织、政策、技术、管理等措施,明确经费筹措渠道,规划目标、指标、项目和投资均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小城镇环境规划建设思路

(1)做好小城镇的资源环境的本底研究,完善乡镇企业环境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

小城镇在开发之前需做详尽的规划和监测,确保不会造成环境退化和生态破坏;对小城镇现状自然环境资源进行调查,科学地评价和区分人类活动地区、自然保护区及恢复区。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森林砍伐与放牧恢复植被,加强湖泊、水库和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重点水源保护区建立相应的法规。农村的农业产业化进程速发展,乡镇企业仍是小城镇环境的重要污染源。要加强和完善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控制的法制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之前都要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做出科学估算,对于新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小城镇在招商引资项目时要坚持把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项目拒绝在审批之外。

第2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引言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增长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林业主要是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用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业产品,以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来发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对林业资源的过度开采使之没法及时更新,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会对林业资源的匾乏和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等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我国的林业生态环境还比较脆弱,生态环境保护是大家日益关注的重点间题,生态绿色林业建设实在必行。

1.生态林业及其建设的重要性

1.1生态林业的内涵

所谓生态林业,就是在自然发展和生态和谐的理念指导下的一种新的林业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生态林业是可持续发展的林业,是一个涉及面广、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生态林业是在不破坏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的前提下,往林业系统中投入能量、物质等,来提高生态林业系统的输出,让生态林业系统具有较强的能量转换率和生产力。生态林业能够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环境要求构建出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

1.2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性

实施生态林业是解除当前环境危机的唯一有效途径。森林是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森林不仅为人们提供各种木材和林副产品,而且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减少噪音、防止污染、保护和美化环境、保护生物资源等重要的生态效能,对改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改变日趋恶化的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森林生态系统在陆地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重视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全面加快生态林业建设,使我国有足够数量的森林资源,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因此,开展生态林业建设是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稳定高产、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和保证。

2.新农村建设中生态林业建设的存在问题

2.1生态环保的意识不浓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生态化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但是由于历史的发展以及现实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从整体和全局上来看,农民的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等相对比较低,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知识知之甚少,技术管理人才匮乏,意识比较单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传统的保守意识导致广大对农民对新知识的接受热情不高,对互联网关于农业信息表现出默然的态度;不善于利用现代化网络通讯的方式进行农产品信息和交流,也没有利用现代化网络通讯进行农产品市场需求的搜索,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林业信息化建设者的积极性,而且无法形成农业信息化主体的力量;农民掌握林业基本信息技术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农村网络硬件设施的投入速度,缺乏学习信息技术的基本条件,不利于整个生态建设的整体发展。

2.2整体建设的生态质量不高

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生态化林业管理中,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还存在不高的现象。例如树种单一,重人工造林轻封山育林;林种、树种结构配置不合理;纯林多、混交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同时,治理措施的质量较差,重造林轻经营等,还有一些地区在树种选择及造林技术上不够科学。以上这些因素,造成了植树造林成活率低,保存率低,生态效益不明显,造成新农建设与生态环保林业发展的脱节,不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构成。

3.发展生态农业建设的措施

3.1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生态绿色林业建设发展的观念

发展林业离不开资源和生态环境,在满足人类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方面,要大力发展林业,要解决好林业发展与林业生态保护的关系。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念,解决好生产和投人的比例关系,当代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要杜绝过度使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使资源可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不断培育出新的优良的林木品种,促进森林资源的良胜循环发展模式的。为了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要尊重自然规律,不能违背自然规律,破坏生态环境。以先进的生态文明理念引领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林业生态状况,更好的推进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要努力改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生产方式,为构建新型生态文明社会多做有益的探索。

3.2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是生态林业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生态林业建设的实践中,各级政府要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要增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生态林业建设的认识,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把生态林业建设任务明确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考核政绩。要加大生态林业建设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生态林业建设的氛围。制订和出台一系列的生态林业建设的政策措施,以确保现代生态林业建设加快发展。

3.3统筹规划,提升生态建设力度

在新农建设的环境下,要结合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从整个农村发展规划进行深入思考,在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蓝图中,通过适宜林业树木生长的分析,改善整个绿色生态模式,恢复或者理顺林业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适宜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并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构建自然、和谐的科学统筹方式,并通过具体的综合规划,将生态建设中的各个环节突出与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适应,并实现更多的目标,能有效的保护和优化适地适树的各种立地生产潜能,促进结构多样性,充分利用土地与空间,实现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系统功能的建立或恢复,并加强物种保护与生产相结合、环境治理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等,提升生态建设的力度。

3.4基础先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

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林业,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全面跟进,在推动基础设施改进的同时,融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生态化主题,全面实现与周边村庄的道路交通网络;坚持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广“小规模,大群体”的发展模式,以实现一村一品或产业连片村一品种的目标,确立扶贫产业开发的整体思路,在条件可以的地方,种植高山种金银花,平地育香菇,草地变牧场,栎树养天蚕,拓展有机茶的发展思路,实现在种植、畜牧包括有羊、天蚕、有机茶、冬枣、金银花、香菇、灵芝、楠竹、高山寒水鱼等方面的生态林业发展。

3.5优化服务,提升生态林业管理机制

为满足不同条件、内容和层次的林业技术要求,在通过传统传媒手段宣传地同时,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化建设的工程管理,通过无线电波传递节目,结合林业技术培训的事宜,普及到各家各户,解决林业信息技术面向服务大众的问题,做好各项服务保障体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林业、水利、农办、科技、广电等智能部门为成员,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建立与升级专家的非正式求助机制,加强对粮油面、经济特产、蔬菜食用菌、园林花卉、病虫防治、林业生态环境、市场信息分析等管理。

第3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1城市林业的概念

城市林业是一门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边缘性科学。它是由林学、园艺学、园林学、生态学、城市科学等组成的交叉学科,并且与景观建设、公园管理、城市规划等息息相关。狭义的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是研究、培育和管理对城市生态和经济具有实际或潜在效益的森林、树木及有关植物,其任务是综合设计和管理城市树木及有关植物等。广义的城市林业是研究林木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培育、管理森林、树木和植物,改善城市环境,繁荣城市经济,维护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门科学。

2城市林业的效益

2.1平衡和净化空气吸收有毒气体

2.1.1平衡和净化空气通常情况下,空气中CO2含量为0.03%,O2含量为21%。但由于城市中人口密集,工厂集中,交通车辆繁多,因此,由燃烧和呼吸产生的CO2增多,有时可达0.05%~0.07%,局部地区可高达0.2%。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可以调节大气中二者的比例。据测算,城市中每人平均拥有10m2的树木或25m2的草坪,就能使空气中的O2和CO2平衡,空气清爽新鲜,但不同绿地所产生的效应也不同,不同绿地的光合作用效应比较见表1。

2.1.2吸收有毒气体植物对有毒气体如SO2,Cl2,HF等,具有吸收和净化作用。研究表明,植物叶片处于SO2污染的大气中时,其吸收量可达到正常含量的5~10倍,并随着叶片的衰老凋谢,新叶片不断长出,SO2也就不断被循环吸收。因此,在散发有害气体的污染源附近,选择具有高抗性和高吸收能力的植物进行绿化,对于防止污染,净化空气具有重大意义。

2.2吸滞尘埃调节和改善小气候

2.2.1吸滞尘埃林木能降低大气中的粉尘量。一方面,由于树冠茂密,可降低风速,随着风速的减低,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便沉降到地面;另一方面,植物叶表面积较大,且表面不平和多绒毛的树叶以及树叶所分泌的黏性油脂及汁液,可以吸附大量的灰尘。据测定,云杉林每年每1hm2可滞尘32t,松林36.4t,山毛榉林68t,榆树50~70t;没有林木的地方,空气中尘埃含量达800mg/m3,而有林木的地方,空气中所含尘埃量仅为50~60mg/m3;在城市中,有林木比无林木的场所含烟尘量少56.7%。植物蒙尘后,经雨冲洗,又能恢复滞尘作用。

2.2.2调节和改善小气候植物通过叶片的大量蒸腾水分,能消耗城市中的辐射热和来自路面、墙面和相邻物体的反射而产生的增温效应,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据测定,下午2时,草坪地地表温度比空旷地降低18%,而小片林地比空旷地降低28%。树冠外和树荫下的温差在3℃~5℃。当城市森林面积达30%时,市区气温可降低8%;当森林面积达到40%时,气温可降低10%;当森林面积达50%时,可降低气温13%。

2.3杀灭病菌减弱噪声

2.3.1杀灭病菌许多植物在生命活动过程中能分泌出具有挥发性的植物杀菌素,如丁香酚、天竺葵油、柠檬油、肉桂油等,可以有效地杀灭有害细菌,为城市空气消毒。据调查,城市闹区街上空气中有害菌含量要比绿地上空的有害菌数量多7倍以上。每1hm2阔叶林一昼夜能产生植物杀菌素2kg,针叶林能产生5kg以上。松树能分泌一种叫萜烯的物质,对于结核病人的治疗有良好的作用,桦树、栎树、椴树、冷杉所产生的杀菌素能杀死白喉、结核、霍乱和痢疾的病原菌。

2.3.2减弱噪声绿色植物对声波有很好的吸收和散射作用,粗糙的树干、茂密的枝叶能够阻挡声波的传送,树叶的摆动能使通过的声波减弱并迅速消失。据测定,公园中的成片树木,可降低噪声26~43dB,1条40m宽的林带可以降低噪声10~15dB,沿街之间如有1条5~7m宽的林带,可以降低噪声8~10dB,从而减轻噪声对人们的干扰和避免听力的损害。

2.4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2.4.1社会效益城市林业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春天的花、夏天的绿、秋天的果、冬天的枝,无不在展示其丰富多彩、姿色秀丽,对美化市容方面等起着重要作用。生活在绿色环境里,可以使人的精神舒适,产生良好的生理、心理效应,有利于稳定情绪、消除疲劳。且城市园林绿地贴近人们生活的空间,是户外活动的好去处,是居民、游客休息、锻炼、交谈、娱乐交流的场所,为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创造了条件。

2.4.2经济效益以行道树为例,40年生的毛白杨每株可产木材约1.5m3,单株种植,株距按10m计算,1km行道树可产木材150m3,价值几万元。一个完好的城市防护林体系,可以使郊区粮食增产10%~15%,降低能源消耗10%~50%,降低取暖费10%~20%。近年来,城市森林旅游已逐渐成为城市居民旅游的理想胜地,城市林业的发展是发展旅游事业的有力依托,适应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可以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应。因此,当今的城市林业建设既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也是对今后旅游资源的积累。

2.5促进环境产业发展维护生物多样性

2.5.1促进环境产业发展环境产业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进行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发展城市林业不仅可以提升物业价值、增强城市的综合效益,而且可以为苗木、花卉、地被植物等绿化材料生产开拓广阔的市场,带动花木生产企业的发展,带动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

2.5.2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工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医药业等赖以发展的基础,遗传多样性是增加生物产量和改善生物品质的源泉。城市林地是物种丰富的地带之一,是植物、动物、微生物集中生存的空间,发挥城市林业的优势,对保护物种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3城市林业建设的必要性

3.1发展城市林业是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根本措施

城市的人工绿地结构简单,生态效益较低。同时,城市中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城市垃圾等环境问题,城市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使得以绿化为主的城市生态建设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城市林业在保护人体健康、调节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发展城市林业,构建城市森林,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根本之策。

3.2发展城市林业是现代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趋势#p#分页标题#e#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的生态环境形势越来越严峻。改善城市生态状况,营造良好的生活、生产和投资环境,已经成为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建设城市林业已成为21世纪生态化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只有具备了较为完整的生态系统,基本消除了环境公害,形成蓝天、碧水、林秀和鸟语花香的优美环境,才能称得上是现代化城市。

第4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林业分类经营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就是遵循现代林业思想,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和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林业划分为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林业和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商品林业,并按照各自特点和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投入机制和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生态林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商品林,强力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使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整体发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1林业在生态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当前,林业问题己成为全球生态环境的核心问题,林业是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保护和发展林业己成为缓解生态环境危机和实现生态、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

1.1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主体地位

森林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维持碳氮平衡,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从全球来看,由于森林的大量砍伐,大气中本应该被森林吸收的CO2没有被吸收,地球的温室效应不断增强。据分析,在过去的20年中,大气中CO2浓度增加了25%,地球的平均气温上升了0.5℃,温室效应使得自然生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测定,lha的阔叶林在一天内能够吸收1000kg的CO2。由于森林的存在,能够大大缓解“温室效应”。

其次,防风固沙,为农业的稳产高产提供有力屏障。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植被破坏后,由于阳光爆晒和雨水冲刷等因素的作用,形成土地荒漠化。实现荒漠化综合治理的根本在于发展林业。森林能够使风速、风力大大下降,在防风固沙林的作用下,同时配合农业、水利等措施,风沙量将会逐年减少。除此之外,森林在增加降水、改善农业小气候等方面的功能也十分显著。

最后,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森林又是生物多样性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野生动物种群的组成和多样性不仅与森林的面积有关,还与森林植物种类组成及结构密切相关。

1.2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是一个基础性产业部门。

首先,提供林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林产品的供应在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林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着木材、林副产品等,既为工业发展提供着大量原材料,又生产着人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其次,提供以木本粮油为主的非木质林产品,为解决我国食物安全问题服务。丰富的森林资源,不仅能够提供各种林产品,还是人类未来营养食品和养殖业饲料供应的重要基地。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木本粮油及野生淀粉植物,森林果菜、食用菌等合计总产量折合成粮食达200亿kg。森林食品还能满足人们改善饮食结构和提高食品保健能力的要求。

最后,提供就业机会。林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较多,为促进社会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提供了机会和有利条件。林业吸纳劳动力的主要途径有: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山区开发、林业产业发展、承包开发荒山、非公有制经济、劳务输出等。由此看来,林业的发展,不仅能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也能增加就业机会。

2我国林业经营现状分析

以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不合理生产方式,造成了森林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消失,形成了贫困-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下面这一组数字或许能从某个侧面说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中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而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4%;中国人口占世界的20%以上,而木材蓄积量只占世界木材蓄积量的3%;森林面积122万km2,人均1000m2,是世界人均森林面积的1/10;林业用地利用率低,有林地面积占43%,而发达国家是80%~90%;森林蓄积量95亿m3,人均8m3,是世界人均森林蓄积量83m3的1/10,大约名列世界第120位之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林业的现状既难以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更难以肩负起改善生态环境的历史重任,林业生态与经济发展极不协调。

传统林业经营模式的客观局限性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与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补偿等方面的差别,使得人们不能很好地按照各自的不同特点和规律选择相适应的办法来经营管理和建设林业,而是采取同样的经营方式。也就是在木材永续利用理论指导下,把林业只当作一般的产业来看待,没有引起对公益林业的真正重视,其结果是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没有缓解,林业经济处于危困之中不能自拔。

3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所遇到的难题

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林业分类经营的战略。就我国当前的林业状况看,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将遇到如下的难题:

(1)规划中的难题。我国林业经济成份复杂,有国有林、集体所有林,也存在部分私有林。实施林业分类经营需要从总体上进行规划,哪些是生态公益林,哪些是商品林,都要规划清楚。但在总体安排和规划中必然要涉及到部份总体规划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规划中要求建设生态公益林,而所有者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建设商品林。因此,在林业多种经济成份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正确处理好规划需要与所有者利益要求的矛盾,则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要难题。

(2)树种选择上的难题。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既要满足社会对木材及林木产品的需求,又要满足对林业的多种效益的需求。用小面积的林地进行集约经营,培育出社会需要的木材及林木产品,在此基础上,培育和保护大面积天然林,以实现林业的多种效益,这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重要原则。而要想在小面积上培育出大量的所需木材,树种选择极为重要。树种既要适于林地生长,又要生长快;既要适于培育,又要便于加工增值。因此,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根据不同区域选择不同的目的树种,并满足商品林业的需要,则是一个主要的难题。

(3)林地使用上的难题。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一方面,保存现有天然林的面积,并提高其生长力;另一方面,就是拿出一部分林地,集约经营生产出社会所需的木材。而目前,在林地使用上,存在很多难题,一是森林面积在一定程度上被蚕食,毁林开垦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林地和农田在使用上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一些环境遭到破坏,林地生产力下降。因此,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如何使用好现有林地,保护住现有的森林面积,提高其生产力,同时,在有必要的前提下,扩大森林面积,也是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然遇到的难题。

(4)投资体制上的难题。不同的所有制,在投资培育森林上有着不同的方式。国有林区在投资上可以形成规范的制度,而集体和私有开发投资就很难形成规范的制度,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投资的与否取决于所有者,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后,哪些天然林要保护经营好,哪些林地实施集约经营,要受到所有者利益的驱动,既便是造林成林的林地,也容易遭到破坏而挪做他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国家必须要有足够资金作保证。

4实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我国林业分类经营对策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战略,既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需要,又是寻找林业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战略过程中,必须针对所遇到的难题,采取一定对策解决,从而形成具有我国特色,推动我国林业发展的经营战略。

4.1分步骤、有层次地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的进程

林产品生产不能超过森林的再生能力,要求对森林资源在培育、利用和多种用途方面实行综合管理。林业分类经营战略必须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制定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按地域和环境要求制定出商品林、公益林的经营规划;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林产品的市场需求,选择目的树种;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先从保护天然林逐步转向保护治理环境,先从天然林的一般保护入手逐步转到利用人工林,全面保护天然林,先从国有林区启动,逐步扩展到山区、农村等,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

4.2加强科学研究,寻找和选择商品林树种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商品林的建设是重点。在我国,目前商品林建设有两个关键方面,一方面,选择适合我国的商品林树种,另一方面,在商品林发展过程中,要保持林地的生产力。就我国北方而言,现在落叶松虽易成活,早期生长快,但后期生长慢,再加工的商品化程度低,市场面窄。因此,极需通过科学研究,寻找选择和培育一种或几种目的树种。过去,我国比较注重选择针叶树种,但是大面积营造针叶林造成林地酸化,地力减退,我国现有的人工林,大多是针叶林,主要是第一代,第二代的很少,地力减退也要引起注意,因此,针阔混交的营造林方式必须坚持,且需不断地进行研究、改进和完善。

4.3构建适合我国林业分类经营的投资和技术体制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必然要有大量的投资,投资不到位,投资使用效益差都是不允许的。因此,投资要建立投资法人责任制及项目负责制,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制度约束责任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科学技术必须先行,目前,林业工作中就科学技术运用上有两个弊端,一是林业企业粗放经营不重视科学技术,林业生产经营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低。二是科研与生产实际严重脱节,实验的项目很少有推广见效的,企业极不愿意参加任何有价值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活动。这种状况不适应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需要。因此,必须构建灵活有效的技术体制,即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依靠科学技术,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的进程。

4.4强化林地管理和充分利用林地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策略,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林地的区划和林地利用的规划。但林地现存的问题也不能使林业分类经营更好地进行。因此,必须要加强林地管理和充分利用林地,要遏制林地不断被侵蚀的态势,坚决杜绝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的现象;要对生态位置重要的地段,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确保林地作用;要坚决还林于山,还林于沙,利用森林系统的生态作用,改变自然环境;要不断地扩大林地的面积,在森林母体的情况下,依据林木生物学特性,扩种出更多的植物,使林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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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元兆.林业分工论的经济学基础[J].世界林业研究,1998(4)

3陈国明.浅议林业分类经营的理认依据[J].林业经济,1996(5)

4刘伟平.林业分类经营:概念与问题[J].林业经济,1998

第5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城市 河流治理 思考

1 城市河流与城市的生存与发展

1.1 河流是城市诞生的摇篮

凡是国际上著名的城市,总有一条著名的河流与之相随相伴。在欧州,国际河流多瑙河孕育了两岸的城市群;在我国,黄浦江与东海滋润和催生了上海,使之从一个小渔村迅速崛起成为一座国际大都市。

世界著名的大都市巴黎与水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割舍的关系。塞纳河从巴黎城的中间流过,将巴黎分为南北两部分,它像一条美丽的项链串起了整个巴黎。塞纳河聚集了巴黎的许多人文景观,也聚集了法国古往今来的许多精华所在。巴黎倘若离开了美丽的塞纳河,将会是怎样一番情景,恐怕谁都难以想象。上海离开了黄浦江、苏州河,也就不能成为今天的上海。

世界上主要的大城市基本上都是傍水而建。一般,河流中下游地区大多是城市集中、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中国7大江河的下游地区,人口密集,城市集中,经济发达,集中了全国1/2的人口,1/3的耕地和70%的工农业产值;而由河流入海口泥沙沉积形成的三角洲,更是经济中心所在:如地处上海经济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中国南方深圳、广州、珠海经济区的珠江三角洲。据预测,在本世纪初,全国各类规模的城市总数将逾1000座,这些城市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等7大水系和沿海地带,它们的诞生和发展都和河流水系息息相关。

1.2 河流是城市文明的发祥地

世界上每一个文明的发源地,都是傍依江河湖泊,并依靠必要的可供水源而发展起来的。古代早期的城市,也都选择在有河流、有水的地方。许多民族和国家都把河流比做自己的母亲,如中国的黄河,印度的恒河和俄罗斯的伏尔加河。古代的四大文明古国都发源于大河流域,黄河流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尼罗河孕育了古埃及文化,印度文化起源于恒河和印度河流域,古代巴比伦也是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形成的两河流域发展繁衍的。河流以其丰富的乳汁孕育了人类早期的伟大文明,并在河流两岸崛起大批的繁华城市群。凡是河网水系发达的地区,都是城市文明最发育的地区。

河网水系对传承城市历史文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城市水系的点缀,丰富的水面与城市的其他景观相映衬,形成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城市的文化内涵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会充分展现。

1.3 河流是城市发展的灵魂

在城市形成和发展中,河流作为最关键的资源和环境载体,关系到城市生存,制约着城市发展,是影响城市风格和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因素。在远古时代,城市河流为城市提供了稳定的水源和肥沃的土壤,发展到后来,城市河流除提供水源以外,随着水上交通工具的发展,成为城市物资运输的重要通道;在近代工业化阶段,城市河流对城市的作用更加重要,成为水源地、动力源、交通通道、污染净化场所;在现代,城市河流在城市生态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方面显示出不可替代的意义。

河网水系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有了水,才有了城市的灯红酒绿、高楼林立,才有城市的经济繁荣和人们的安居乐业。可以说,河流是城市发展的灵魂。

1.4 河流是城市景观环境的重要依托

良好的河流景观与滨水环境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而营造城市景观环境离不开大自然中与城市关系最密切的河流和水面。当代国际大都市环境建设的价值观念趋向表明,都市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已由疏离、隔绝变为亲近和融合。开阔的水面和流动的水体所形成的自然风貌,无疑能给城市增添许多魁力。从19世纪英国人欧文提出的“田园城市”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科学家钱学森提出的“山水城市”设想,无不反映了城市人对城市优美景观环境的向往和追求。

城市滨水空间规划是城市景观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滨水空间是城市中一个特有的空间地段,它是由城市到水域而形成的过渡空间,既是陆地的边沿,又是水体的边缘,包括一定的水域空间和与水体相邻近的城市陆地空间,具有自然山水景观和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是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建设系统相互交融的城市公共的开敞空间。城市滨水空间按其毗邻水体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河滨、江滨、湖滨、海滨等。城市滨水区不仅是联结城市陆地和水体的中间地带,而且是协调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的中观环境;不仅包容了丰富的自然景观,而且蕴含着城市滨水区的物质空间和人文景观。它是城市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是城市形象的景观节点,是旅游观光的重要场所,是城市发展的历史缩影。

1.5 河流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

河网水系是城市生态系统和景观体系的稀缺资源,同时又是城市的生命之源、活力之源。在现代城市规划中,河网是城市生态系统的绿色生命线,是城市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城市河流具有供应水源、提供绿地、保护环境、自然保护、旅游娱乐、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等各项生态功能,对城市生态建设有重要意义。城市河流作为城市系统中的一种自然地理要素,对城市生态建设意义多种多样:包括为城市生活和生产提供就近水源,可以减弱城市热岛效应和洪涝灾害,为城市绿地的建设提供基地,丰富城市景观多样性和城市物种多样性,为市民创造文体娱乐、亲近自然的空间。目前城市河流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已经和正在被城市建设者所关注,其生态功能的应用,也逐渐被引入到生态城市的建设中。转贴于 2 国外城市河流治理规划发展的新趋势

2.1 建设生态河堤是现代城市河流治理的发展趋势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城市中保持自然是当今国际上先进的城市治理准则,河道的治理也不例外。自90年代以来,采用混凝土施工、衬砌河床而忽略自然环境的城市水系治理方法,已被各国普遍否定,建设生态河堤已成为国际大趋势。

生态河堤是融现代水利工程学、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生态学、美学等学科一体的水利工程。作为一种新概念河堤,它以“保护、创造生物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然景观”为前提,在考虑具有一定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效果,把河堤由过去的混凝土人工建筑改造成为水体和土体、水体和植物或生物相互涵养,适合生物生长的仿自然状态的护坡。

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在进行河流回归自然的改造。瑞士、德国等于80年代末提出了全新的“亲近自然河流”概念和“自然型护岸”技术。所谓“自然型护岸”技术,就是放弃单纯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改用无混凝土护岸或钢筋混凝土外覆土植被的非可视性护岸。据有关资料介绍,欧洲的MELK流域经过近自然治理后,每百米河段的鱼类个体数量、生物量从治理前的150个、19公斤提高到治理后的410个、55公斤。

德国的莱菌河,1993年和1995年发生两次洪灾,洪水淹了一些城市,造成的损失估计达几十亿欧元。分析洪灾原因,主要是由于莱菌河流生态遭到破坏,菌菌河的水泥堤岸限制了水向沿河堤岸渗透所致。因此,德国现正进行河流回归自然的改造,将水泥堤岸改为生态河堤,重新恢复河流两岸储水湿润带,并对流域内支流实施裁直变弯的措施,延长洪水在支流的停留时间,减低主河道洪峰量。

日本在90年代初就开展了“创造多自然型河川计划”,1991年开始推行重视创造变化水边环境的河道施工方法,即“多自然型河道建设”。仅在1991年,全国就有600多处试验工程。日本建设省推进的第九次治水五年计划中,将对5700公里河流采用多自然型河流治理法,其中2300公里为植物堤岸,1400公里为石头及木材护底的自然河堤。2000公里不得已使用的混凝土,都将按“多自然型护堤法”进行改造,覆盖土壤,并种植植被。实践表明,该技术有效地促进了地下水的渗透和水的良性循环,提高了水边环境的自然净化功能。

美国的南佛罗里达州在70年代修建了很多人工河道,但逐渐发现周围湿地越来越干,生物多样性也急剧减少,进入90年代开始改造,目前已恢复曲流河道的状态。著名的洛杉矶河也正在拆除衬砌。

总之,很多国家都在对破坏河流自然环境进行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90年代以来,德国、美国、日本、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纷纷大规模拆除了以前人工在河床上铺设的硬质材料。其实,拆衬砌的资金投入要比铺衬砌昂贵得多,但这些国家普遍认为,保持河道的自然环境对保护动植物资源、保护水质、防止水资源流失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修建生态河堤,恢复河岸水边植物群落与河畔林,已成为河堤建设在国际上发展的总趋势。

2.2 还河流以空间,是现代防洪规划的新理念

作为城市防洪的对策措施,在国际上非常重视“堵疏结合、蓄泄并重”的治水理念,给河流以空间,增加河流的过水断面,给洪水以出路。

在欧洲,1993年、1995年莱茵河和默兹河发生洪水,对荷兰的防洪策略与河流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1995年洪水使莱茵河沿岸低洼地(圩垸)疏散25万人,虽然没有垮堤,但是影响深远。荷兰对已沿用几十年的河流堤防加固计划作了审查和修订,河堤均按抵御125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进行加固。但是荷兰人知道,无论如何加高河流堤防,安全保障总是有限度的。历史经验表明,随着安全水准的提高,土地利用也发生很快的变化,总体风险(发生洪灾的概率)也在增加。洪水概率的降低很快被可能出现的更大的洪灾损失所抵消。土地利用和提高防洪水平的相互作用,已使荷兰主要河道沿岸的自然景观受到很大负面影响,进一步加高加固堤防,已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赞同。

为此,近年来荷兰人提出“还河流以空间”的新理念,使河流在流量、泥沙输移、宽深比等方面达到动态平衡。这可能要求放弃几百年前筑围堤形成的滩地。目前荷兰人正在研究的措施包括疏浚河道、挖低漫滩(与自然开发相结合),甚至退堤、扩大漫滩。在莱茵河的一条支流上,正考虑拆除现有挡水堰,这并非完全出于航运方面的考虑。

日本1965年以后针对因城市化急剧发展围绕河流引起的问题开展了新的河流治理。特别是70年代以来,由于连续遭受三次大的水灾,于1977年6月开始推行“城市综合治水对策”。为解决城市化增加的雨水径流,既采用传统的工程措施,也实施了许多现地贮留、渗透、多目的治水绿地、地下大型贮留池、地下河等新型治水措施。恢复流域在开发过程中丧失了的保水、游水机能,并减少发生泛滥时的受害损失。

2.3 控制污水直接排放入河,是减轻河流污染的根本措施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城市河流治理的经验表明,要发挥城市河流的生态功能,控制污水直接排放入河,是减轻河流污染的根本措施,英国泰晤士河的治理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18世纪末期,英国产业革命后,沿泰晤士河两岸工厂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伦敦人口迅速增加,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河中。19世纪开始,泰晤士河逐渐变成河水浑浊、污染严重的臭河。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泰晤士河污染更是严重,它的含氧量等于零,除了少数鳝鱼幸存外,其他鱼类几乎绝迹;污黑的河水臭气熏天,令人不堪忍受,尤其夏季,泰晤士河的气味腐臭难闻;面临河畔的英国议会大厦的窗户,不得不悬挂由消毒水浸泡的窗帘。河水污染还引起疾病流行,1849年到1954年,滨河区共有2.5万人因霍乱而死亡。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英国政府从1964年开始,对泰晤士河进行全面治理。通过立法,控制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重建和延长了伦敦下水道,建设了453座污水处理厂,形成了完整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每天处理9.44亿加仑污水,使排入河流废水由污水变成清水。

30年来,泰晤士河的污染已减少90%,河水逐渐变清。水质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数量不断增加,1979年已有104种鱼类在河中畅游,有人还捕到对河水污染极其敏感的大马哈鱼,还见到海豹沿着泰晤士河道逆流而上。甚至,成群水鸟在河面上飞翔觅食。现在,泰晤士河河面河水清澈,鱼儿穿梭,运动健儿浪击飞舟;河岸老人垂钓,儿童嬉戏。泰晤士河重新成为伦敦一道风景线。

2.4 建设城市滨水环境,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

城市滨水空间往往是一个城市能见水、近水、亲水的特色景观环境,也是一个城市建设和开发的热点。城市滨水空间规划是对城市滨水空间的功能、空间、景观、环境、设施等各方面所进行的综合性设计,其目的在于创造生动、优美、富于特色的城市水空间形象。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注重城市滨水空间的综合利用,使其原有的码头、工业区等逐渐变为公共活动繁忙、环境良好、地价不断上升的综合功能开敞区。

60年代欧美广泛开展以充实改善水空间功能为目的滨水区建设,拉开大规模城市水空间规划建设的序幕。以日本东京、横滨滨水区建设和美国巴尔的摩内港建设为代表的遍及世界的滨水区开发,从根本上改变了水空间的形象,重新恢复了它作为城市空间的活力。华盛顿波多马克河绿带规划及日本各地的亲水公园建设,使城市河流再次展现了河水清清、绿树成荫的良好自然风貌。

日本80年代响起“亲水”的呼声,90年代提出了面向21世纪的河流治理方略。其目标是建成一个具有健康富裕的生活条件与美丽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富有活力的社会。提出要改进并确立有关管理体制,确保一般河流的水量,恢复洁净水流,保护水质,形成良好的河流景观与滨水环境,建设城市水网并加强绿化,要求水边空地具有舒适开阔的空间,为各种娱乐活动提供适宜的场所,并重视它的生物多样性,将城镇改造成与滨水环境成为一体的居住区。

遍及世界的城市滨水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活动,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恢复城市水空间,还其优美、宜人、充满生机的原貌,创造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城市滨水空间形象,是当今世界城市建设发展的一大潮流趋势。转贴于 3 当前我国城市中小河流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城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十分重视河网水系的规划和河岸的整治与美化。广州市已经提出了要把珠江广州河段建设得象法国塞纳河巴黎河段一样美丽的整治目标,具体包括提高堤防的防洪标准,改善两岸的交通、绿化环境,特别是美化河流两岸,让游客及市民有一个观光、娱乐的好去处。成都市府南河的整治集防洪、排水、交通、绿化、生态、文化于一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的城市建设模式,2000年10月召开的21世纪城市建设与环境成都国际大会,对成都市府南河的治理给予了充分肯定,该项目获得了世界人居奖等三项国际大奖。府南河治理工程的成功,包含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住房与安居等多方面的内涵,是城市河流治理的成功范例。苏州市在城市发展建设中,保持了三纵三横加一环的河网水系及小桥流水的水城特色,保持了路河平行的基本格局和景观,城市改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著名华裔建筑师贝聿铭在苏州曾说“苏州之所以成为苏州的关键在于水,建筑物还是其次的”。北京市1998年开始以建成“水清、流畅、岸绿、通航”的现代城市水系为目标,对城市水系进行大规模的综合整治,城市水环境取得明显改善。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城市河流治理理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3.1 盲目填没河流,减少水面,导致生态系统和排水系统的破坏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河流水面被人为侵占或缩窄,导致城市水面积急剧减少,天然调蓄功能严重萎缩,加重了内涝发生的机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多争一块土地,许多城市盲目填河,将河道排水改为管道排水,将软排水改为硬排水,城市排水管网与城市河道不配套,排水系统不协调。防汛排水时,市区内河水满为患,泵站被迫停机的事时而发生,致使城市排水的矛盾十分突出。

当城市河道水质污染严重,恶臭难忍时,人们往往迁怒于河,干脆“活埋”了事,或以此作为与河争地的借口。人与河道争地,人不给水出路,水不给人留情,城市调节雨洪的能力越来越低,一遇降雨,到处积水,损失越来越大。人类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挤占河道,堵塞洪水通道,自然也给人类以报复,水位一年比一年高,灾情一年比一年大。

3.2 河流被硬化、渠化,导致城市景观、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的破坏

目前国内城市河流治理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略感美中不足的是,以往的河道治理工程片面追求河岸的硬化覆盖,只考虑河流的防洪功能,而淡化了河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破坏了自然河流的生态链,破坏了生态环境。为保护城市安全,河堤年年加高,并大量建设钢筋混凝土、块石等直立式护岸,河流完全被人工化、渠道化,以为这便是将水系“治服”,以图一劳永逸。河流的硬化、渠化,使人类自动放弃数百年来的亲水环境,断绝人与水的关系,造成地面与水面相隔离,人工与自然的比例不协调,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其实,自然的水系是一个生命的有机体,是一个生态系统,从生态学角度讲,硬化河床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根本解决不了水污染净化的问题。河道是有自净能力的,自然的河道有大量的生物、植物和微生物都有降解污染有机物的作用。植物还可以向水里补充氧气,有利于防止污染。水泥衬底和护衬之后,割裂了土壤与水体的关系,使水系与土地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有些生态功能就会随之消失。失去了自净能力的河道只会加剧水污染的程度。另外,如果河岸做硬化处理,能够阻挡垃圾的植被被破坏,更容易造成河道水质的污染。

人类砍掉河流两岸的植物,种上钢筋水泥“植物”,本身就是破坏河流,破坏生态,破坏城市景观,随着城市的扩张,这种破坏会日益显现出来。

3.3 河流污染严重,河流生态功能遭到破坏

沿海城市河道一般都具有防洪、排涝、生态环境景观等综合功能。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经济迅猛发展,河道两岸土地开发利用,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河道功能遭到损害:大量工业、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河水严重污染,水质恶化,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目前全国80%以上的城市河流受到污染,许多大江大河的城市段已达不到Ⅲ类水水质标准。据全国2222个监测站的统计,在138个城市河段中,符合Ⅱ、Ⅲ类水质标准的仅占23%,超过Ⅴ类水质的占到38%,能饮用的地面水已所剩无几。其原因就是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河道。河流污染使鱼虾生物基本绝迹,而代之以适应污染的各类底栖微小生物类群,导致城市河流及其两岸的生物多样性下降,特别是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或有潜在价值的物种消失。

4 加强城市河流治理的对策与措施

4.1 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河堤

城市河流治理主要就是减轻或避免水灾对人类及其生产活动造成的损失,而当今城市河流治理所追求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河流景观与其人类、生物及周围环境的和谐,维护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性。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中心区河道的堤岸整治,由于土地原因,大都采用单调的浆砌条石垂直断面或水泥堤岸,只考虑了泄洪、排水功能,基本没有考虑生态功能。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出发,在河道治理方面,生态河堤建设要给予充分重视。

与人工混凝土河堤相比,生态河堤有如下优点:

(1)适合生物生存和繁衍

生态河堤把水、河道与堤防、河畔植被连成一体,通过科学的配置,在充分利用自然的地形、地貌的基础上,建立起阳光、水、植物、生物、土壤、堤体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生态河堤的坡脚护底具有高孔隙率、多生物生长带、多流速变化带、多鱼类巢穴,为鱼类等水生动物和两栖类动物提供了栖息、繁衍和避难场所;两岸的绿树草丛为陆上昆虫、鸟类等提供了觅食、繁衍的好场所;浸入水中的柳枝、根系为鱼类产卵、幼鱼避难、觅食也提供了空间。

而混凝土河堤把水、河道与河畔植被分隔,隔断了护堤土体与水体的交换和循环,阻止了河道与河畔植被的水气循环,不仅使很多陆上的植物丧失了生存空间,还使一些水生动物失去了生存和避难场所。

(2)增强水体自净作用

水体自净作用是指有机污染物受氧化作用而变成无机物的过程。排入河中的污染物首先被细菌和真菌作为营养物而摄取,并将有机污染物分解为无机物,细菌又被原生动物吞食,所产生的无机物(如氮、磷等)又作为营养盐类被藻类吸收,藻类进行光合作用又产生氧供其它水生生物利用,过量的藻类又被浮游动物、鱼、虾、蝎、牛、鸭等所食,即按食物链的方式使其污染物浓度降低。

生态河堤采用种植于水中的柳树、菖蒲、芦苇等水生植物,既能从水中吸收无机盐类营养物,其生长舒展而庞大的根系还是大量微生物以生物膜形式附着的好介质,利于水质净化。

生态河堤修建的各种鱼巢、鱼道、造成的不同流速带,形成水的紊流,利于氧从空气传入水中,增加水中溶解氧,利于好氧微生物、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长,促进水体净化,改善河流水质。

(3)调节水量、滞洪补枯

生态河堤的植被有涵蓄水份的作用,同时,河堤土壤中有大量的土壤动物和微生物,使河堤土壤具有很高的孔隙率。丰水期,水向堤中渗透储存,减少洪灾;枯水期,储水反渗入河或蒸发,起着滞洪补枯、调节气候的作用。

而混凝土河堤是一个封闭系统,阻止了水体与土壤的渗透交换,丧失了自然河堤固有的调节水量的作用。

4.2 保护水面,还河流以空间

我国的城市防洪比较注意防外水,即防洪,比较忽视防内水,即由于城市汇流区内遭遇暴雨所产生的内涝灾害。目前我国城市的排涝标准较低,一般不足10年一遇,一遇大雨,市区到处积水,交通堵塞,城市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甚至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对城市水的出路有很好的考虑和安排。尽可能地保留城市内原有的河流、湖泊、洼地及排水通路。不得任意填埋和淤塞。必要时应开挖人工湖和运河,这不仅可提高城市的排涝能力,也可以改善城市景观和城市生态环境。

在城市河道断面形态规划设计上,既要注重河流防洪排水的功能要求,又要体现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尽可能采用。复式断面,这样可以加大洪水过水断面,保持河流主槽常年不淤积,增加人们良好的亲水感和视觉的美感。

4.3 营造水景,建立滨水环境

水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融入城市市民的整个生活环境中。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重视城市滨水空间的规划设计,促使人类向往自然环境,以和谐的方式处理城市与自然的关系。要结合城市景观规划,以水造景,把水景观融入城市景观,充分考虑城市河流沿岸居民和游人的活动需求及环境感受,以“绿”和“水”作为空间基质,构成景观开敞的亲水性人文活动空间,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富有情趣的水边环境。

4.4 标本兼治,控制河流污染

城市河流的生态功能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河流水质的清洁,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城市河流不应是工业、生活污水的纳污之地。城市河流如果成为城市排污场所,意味着城市河流生态功能的消失,城市河流只剩下排污的功能,对城市的生态建设将是致命的威胁。

城市与河流要和谐相处。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我们要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抓好水污染治理,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治理河流污染,一是要全流域共同治理。下游城市治理,上游城市我行我素,则白费工夫。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河流。如果保护不了,宁愿不开发。三是以城护河,以河美城,和谐共处,把城市建成山、水、洲、城风景地。四是对河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治理河流污染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只有重视污染源治理,加强截污工程建设力度,才是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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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 现代化 城市建设 园林绿化

(一)

园林是以植物、山水、地形、建筑等为素材,运用科学原理和艺术规律进行空间构图、制作,并形成具有绿化效益、游览功能和优美和谐的生活境域。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改变自然面貌、改善地方气候和环境条件,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合乎卫生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主要用植物材料形成的一定的用地。

广义地讲,它包括居民区的公园、花园、游园;机关、厂矿、学校、医院的休息、活动用的绿地;城市街道、滨河路两侧的种植带;铁路、公路及河流两旁和水库及湖泊周围的防护绿地;工业区及居民之间的隔离绿地;郊区的苗圃、果园以及林地等。而狭义地讲,它仅包括城市居民区内的林荫道、游园、花园、公园、体育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郊区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基地和疗养基地。城市园林绿化的宗旨是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

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园林绿化已成为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是:以绿为主,以精为本,地树花草综合造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原则是以街路绿化为骨架,以庭院、居住环境绿化为基础,以公园、游园为重点,以乡土为特色,发挥自然条件的优势,实行大环境普遍绿化和重点部位造景美化相结合,在努力增加城市绿量、不断提高覆盖率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创造优秀的园林绿地和精品景点。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化城市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不仅是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维持平衡的根本措施,也是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和实现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的有力保证。它既关系到物质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

园林绿化以植物为主体,发挥园林的多种功能,并以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得到协调发展,造成有园林风貌,而在有可能的条件下生产各类园林产品,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人类创造出最理想的清洁、舒适、优美、文明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植物的功能是其它任何物质所不能替代的,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园林绿化,是绿化植物的群体,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植物对环境的优化作用。

1.园林绿化可改善小气候。影响一个地区的气候条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如温度、光照、水分等等。然而,园林绿化可调节某些因素的影响,改善气候条件,有益于人民健康。如:早在1984年夏季,重庆市的科学工作者对绿地的降温效果进行了观测,结果表明,绿地与非绿地相比,无论绿地类型如何,绿地的气温都比非绿地温度低,绿地日平均气温的降低值,随绿地覆盖率的增加,降温效果表现愈明显。覆盖率为50%的绿地平均日气温下降0.3℃;覆盖率达到100%,日平均气温下降1.2℃。再如:2004年夏,我市对江南公园内的绿地与吉林大街柏油路气温测定得知,江南公园内绿地与吉林大街柏油路上的温麂相比低2-4℃。

2.园林绿化减噪,净化空气,防水土流失。噪音刺激人的神经,引起听觉器官的紧张和疲劳,影响休息和睡眠。成片林地、花坛、绿篱、灌木、草坪对城市噪音都有一定的消减作用,即便是单行行道树,也有0.5―4.5dB的减噪量。

当绿化的规模足够大时,绿地对净化空气、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就有明显的好处,树木能够吸收同化有害的SO2、HF等气体,阻断其在物质循环中的恶性转移。在绿化区、空气中浮尘粒密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明显低于非绿化区,由于园林植物光合作用,排除大量人类呼吸所需要的氧气,而吸收人类呼吸排出的二氧化碳。请注意:园林植物的光合作用要比呼吸作用大二十倍,植物根系固定在土壤中,可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灾害发生。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使城市持续稳定的发展。

3.园林绿化改善环境,创造舒适的环境氛围。城市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是广泛的,建筑和设施是繁杂的,通过园林绿化可装饰建筑设施,改善城市面貌,创造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条件。绿化通过遮阳、蒸发作用,阻挡风速,形成空气对流,改善人体对环境的热感觉,而且绿色植物对于放松神经、调节心理舒适也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创造了舒适的环境氛围。

北京林业大学的学者陆鼎煌在评判北京七个不同绿化地舒适度时,根据夏季人体最适合的小气候条件,对气温等因素建立隶属函数方程,得到这七个点中,紫竹院公园最舒服,天安门广场最不舒服,陶然亭公园等处于两者之间。原因是:紫竹院公园树木、绿地面积大,绿覆盖率高;天安门广场硬覆盖面积大,绿覆盖率低,所以,这个结果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4.园林绿化具有文化、科学普及作用。园林,尤其公园经常举办花卉展览、歌舞艺术表演、美术展览、动物展览等活动,使游人受到艺术熏陶,提高艺术鉴赏力,普及了科学文化,比如:江南公园每年的五次花展等。在参观的同时介绍植物的引种、培育、品种驯化及动植物防病知识,寓教育于娱乐之中。

5.园林绿化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园林绿化的经济属性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园林绿地由植物构成,植物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表现两种生产现象:一是植物本身直接的物质增长为社会增加物质财富,这是经济效益。如:树苗、木材、花苗、草坪、草籽等等可直接作为商品来销售,直接获得经济价值。二是植物产生的制氧、降温、滤尘、蓄水等功能,通过园林绿化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还为其它行业带来经济效益,如旅游业、餐饮业、日用品、服装等,因而它在部分效益中获得了应有的一份。

(三)

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同时党和国家把“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类渴望自然,城市呼唤绿化”,发展园林绿化事业,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经济部分。

1.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设园林。早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给予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为:“可持续发展为这样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个概念包括三个原则: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它是本质的创新,是改变过去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为和谐关系,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标,也就是强调生态环境是基础,经济发展是条件,社会进步是目的。可持续发展,是跨世纪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主题,是人们制定各种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思想。

人类需要园林绿化,城市呼唤绿色,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地可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人和自然,城市和园林的关系,合理协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一,树立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观念,确保园林绿化有的放矢。在“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建立合理的城市发展体系,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城市生态调节器的园林绿地必须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使园林绿化有的放矢,创造更多的“城市林带”、“绿色走廊”、“城市花园”等绿色空间,形成点、线、面、体的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性观念,确保园林绿化持久性。园林绿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此,在土地利用上,对绿化资源较好的用地一定要深入研究,长远打算,进行远景规划,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浪费,不能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特别是园地、林地更要慎重考虑,多从城市整体生态出发,该发展为园林绿地的就要发展为园林绿地,决不能鼠目寸光,决不能从直接短浅利益的考虑而任意改变用途,确保园林绿化的持久性。

2.以建设生态园林为目标,发展园林。一个城市在自然生态系统、经济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生态园林实质上是传统园林的继承和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当前城市园林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生态园林。发展生态园林的基础是生态学,目标是通过发展生态园林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谋求持续发展,恢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促进城市生态的建设和发展。

第一,用生态学观念,系统规划设计园林。生态园林,不能是绿色植物的堆积,不能是简单的自然返朴归真,而是各生态群落在审美基础的艺术配置,是园林艺术的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是园林绿化事业向深度、广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园林绿化设计中,根据生态学理论,将绿色空间的分布和占有的比例、对环境污染的消除、抗衡能力以及促进良好的生态循环能力,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综合、全方位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规划设计,根据科学社会的需要及经济条件来规划设计出实用、经济、美观的方案,把生态学理论与园林景观艺术相结合,创造一个生态协调稳定,景观优美的游憩景地,极大地改善、丰富、调节人们的精神生活。

第7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河流 健康 价值 基准点 生态势

一、全面认识河流的价值

什么是河流的价值?在水资源规划者、开发者的目光中,河流具有供水、灌溉、发电、航运和旅游等多种功能。如果对于河流价值的理解仅限于此,这无异于把河流理解为可供人类驱使的工具,而河流的价值仅仅是人类能够利用的资源价值。

现代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的发展告诉我们,如果人类能够把自己作为自然界的一个平等成员,客观地认识河流,就会发现河流作为地球生命系统的载体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宝贵价值。按照生态系统价值的一般分类方法,河流的价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价值,一类是非利用价值。在利用价值中,又分为直接利用价值和间接利用价值。直接利用价值是可直接消费的产出和服务,包括河流直接提供的食品、药品和工农业所需材料,也包括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价值。间接利用价值是指对于生态系统中生物的支撑功能,也是对于人类的服务功能。包括河流水体的自我净化功能;水分的涵养与旱涝的缓解功能;对于洪水控制的作用;局部气候的稳定;各类废弃物的解毒和分解功能;植物种子的传播和养分的循环。此外,无论是高山大川、急流瀑布还是潺潺溪流以及荷塘秋月,其本身具有的巨大美学价值,可以满足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心理依赖和审美需求。在历史长河中,河流自然遗产财富是几千年人类文学艺术灵感的源泉。

另一大类是非利用价值,它不同于河流生态系统对于人们的服务功能,是独立于人以外的价值,分为选择价值、准选择价值、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非利用价值是对于未来的直接或间接可能利用的价值,比如留给子孙后代的自然物种、生物多样性以及生境等。试想,如果在我们这一代里,像白暨豚这样的物种一个接一个变成濒危珍稀物种,在河流的生态的食物链中不断地缺失和断裂,造成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其河流价值的损失将难以预计,又不知对于子孙后代生存造成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在非利用价值中,“存在价值”被认为是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可能是人类现阶段尚未感知的但是对于自然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影响巨大的自然价值。

以上这些价值一部分是实物型的生态产品,比如食品、药品和材料,其经济价值可以在市场流通中得到体现。另一部分是非实物型的生态服务,包括生物群落多样性、环境、气候、水质、人文等功能。这些功能往往是间接的、却又对人类社会经济产生深远、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商品社会中,有形的生态产品还能为人们所重视,而大量的非实物型的生态服务价值往往被忽视,至于非利用价值则更不为人们所理解。可以说,只有建立起珍爱和尊重一切生命,崇尚自然的生态道德,建立为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观,才有可能对于河流价值产生较为全面的认识。

二、对于河流健康概念的争论

1.河流健康概念的缘起

当河流的管理者对于河流的价值有了全面的认识以后,才会关注河流系统中除了人以外的生物,才会关注河流生态系统的状况。

上世纪80年代在欧洲和北美,开始了河流保护行动。人们认识到河流不仅是可供开发的资源,更是河流系统生命的载体;不仅要关注河流的资源功能,还要关注河流的生态功能。许多国家通过修改、制定水法和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于河流的环境评估。在传统意义上的河流环境评估主要是基于水质的物理-化学测试方法,依据某些技术指标体系进行的评估,其不足是忽略了对于生物栖息地质量的评估,包括水流条件对于鱼类、两栖动物以及岸边植被的影响,以及河流水文、水质条件的变化对于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影响。在新的生态环境理念的引导下,提出了包括水文、水质、生物栖息地质量、生物指标等综合评估方法,相应出现了“河流健康”的概念。(Scrimgeour1996)[1]

2.什么是河流健康状态?

自然河流经历了数万以至数百万年的演变过程,受到自然界本身和人类活动的双重干扰。对于自然界的重大干扰,比如地壳变化、气候变化、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河流系统的反应或是恢复到原有的状态,或者滑移到另外一种状态,寻找新的动态平衡,逐步走入良性轨道。在这个过程中,河流系统一般表现出一种自我恢复的功能。而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一、二百年工业革命开始的大规模经济活动,包括水资源过渡开发利用,经济发展带来的水污染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干扰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是系统自身难以恢复的,严重的干扰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当然,还存在着自然界干扰与人类干扰相互作用以至叠加的可能性。科学界普遍认为人类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损害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原因。许多学者认为,在人类进行大规模经济活动前的自然河流,可以定义为是原始状态。原始状态河流生态系统具有较为合理的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功能,处于一种自然演进的健康状态。概括讲,普遍承认的基本观点是:自然系统优于人工系统;人类活动干扰前的自然状态优于干扰后的状况。

基于这种认识,有的学者指出“生态健康是一种生态系统的首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受到损害,系统处于沉睡的、原始的和基准的状态。”(Karr1996)[2]也有学者认为生态健康就是生态的完整性,“在生态系统健康与完整性之间没有实际的差别。”(WhileRegier1993)

这些学者们指出,由于生态学的概念比较抽象和模糊,过于学术化,需要提出“河流健康”这种通俗概念既可以在科学家、官员和公众之间进行沟通,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另外,如何兼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河流保护二者的关系?这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社会公众利益,如果针对特定河流建立某种河流健康的评估准则,有可能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形成一种被社会公众接受的、在河流保护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之间取得折衷的评估方案。赞成河流健康概念的学者认为,河流健康概念是河流管理的一个工具。

3.对于河流健康概念的质疑

近年来,围绕河流健康这个概念,一些学者对于河流健康概念提出质疑,其主要观点如下。

1)无法确定河流健康的基准点。

既然河流健康概念引用了对于人类和生物才使用的“健康”这样的词汇,健康应存在着具体的判别标准。一个简单的问题就会提出来:人类的体温为37摄氏度,当然还有许多医学的生物化学指标,都是客观的健康判别标准。那么,河流健康的客观基准点是什么呢?如上述,普遍认为没有人类活动干扰原始的河流状况是首选的健康状况,可以作为河流健康的基准点。但是,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与经济发展,包括人口急剧增长,历史上发生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土地利用方式变化,对于河流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已经彻底地改变了河流的原始面貌。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伴随着一部民族治河史。现在除了我国西部和西南部边远地区的少数河流以外,很难找到没有人类活动痕迹的自然河流。如果用保存至今极少的历史资料来推断原始自然河流的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有的学者还指出,即使建立起了人类活动干扰前的自然河流基准点,并且人们以此作为健康标准尽最大的努力进行修复,但是由于河流生态系统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演进过程中,河流系统也永远不可能返回到原始的健康状况。

2)河流健康的概念在科学意义上是主观的、模糊的

有的学者认为,“健康是针对生物而言,不能简单应用于生态系统,因此,健康一词不具有明显的生态性质”。(Ryder1990)有的学者认为,河流健康概念不具备客观性,其判别准则是由人们主观确定的,其结果是增加了任意性的机会。“具体的某些人会偏爱河流健康的某一种状态,而生态系统是不会偏爱自身的某一种状态的”(Jamieson,1995)。既然河流健康是由人们主观提出的判别准则,那么,在权衡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河流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利弊得失方面,“健康”的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任意性。所以,Kapusta(1998)进一步指出,“作为政策目标的生态健康概念的滥用会有潜在的风险。”

3)河流健康是无法度量的

一些学者认为,“因为‘河流健康’并不是河流生态系统固有的特性,所以河流健康无法用科学意义上的技术方法进行度量。”(WicklumandDavies,1995)也就是说,即不能像水文测验或水化学分析方法去获得反映河流固有特征的相应参数。

4.河流健康概念的完善

提倡河流健康概念的学者进一步指出,河流健康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概念,它是河流管理的一种工具。“出于河流管理的目的,重点考虑在河流及流域上建立起一种基准状态,由这个基准出发,评估河流出现的长期变化,判断在河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影响。”(LadsonandWhite,2000)[3]这种管理工具的作用还在于,可以通过建立一种协商机制,在河流的开发者、保护者及社会公众之间达成健康标准的共识,平衡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

随着讨论的深入,河流健康概念又有完善及新的概念被提出。这主要是“生态势”的概念和“健康工作河流”的概念。

1)生态势

既然河流原始的自然状态是难以确立的,索性就不再追求首选的健康状态的目标,而试图建立一种相对的健康基准,于是引用了“生态势”(ecologicalpotential)的概念。生态势是一种可以管理的也是所期望的生态状态,这种状态得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赞同,遵循这种准则,河流生态状况将获得改善。生态势概念面对现实,承认人们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但要确定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开发的限度。生态势不是一种固定的概念,在这种概念框架下,生态健康就可以用相关的任意基准点进行评估。基准的建立涉及到判断值的选取,而选取的基本原则是生物多样性的最大化,河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稳定河道优于非稳定河道,本地物种优先于外来物种等。

2)健康工作河流

“健康工作的河流”(healthworkingriver)的概念来源于澳大利亚的墨累河(RiverMurray)的环境流评估工作。(MDBC,2003)与此类似的概念是“工作的生命河流”(livingworkingriver)。

“健康工作河流”的概念是河流管理工作的工具,它提供一种社会认同的、在河流生态现状与水资源利用现状之间的进行折衷的标准,力图在河流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取得平衡。“健康工作河流”概念的关键点是,被管理的河流是在一种合适的工作水平上,又处在一种合适的健康状态。所谓“工作”是指供水、发电、航运及旅游等具有经济效益的功能,“工作水平”是可以用水文及水质参数定量规定的,如防洪安全水位,供水及灌溉安全,河道侵蚀或淤积程度,水库蓄水量等。而生态健康的指标除像鱼类产卵所需水温等个别指标可直接定义外,多数依赖于指标体系。在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河流低于健康工作水平就会给管理者一种预警信息。

3)4种类型基准点

近年来发展了若干河流健康基准点方法,择其要者有以下4种。第一种是河流生态得到完全恢复的理想状态。由于它脱离实际社会经济状况,也违背生态系统自身的演进规律,所以较少采用。第二种是样板河段比照法。指参照未受到干扰或轻微干扰的河段,如果监测河段与其参照河流状态偏离越远,则其健康状况越坏。第三种是建立以水质指标为主的准则。对于每一种水质指标都规定某种变化范围,不同区域根据当地条件放宽或修改,作为地方标准。第四种是流域状况综合模型,采用对于流域物理、化学和生态状况的综合描述的墨累河健康模型。另外,在河流健康调查评估内容方面,主要进行4类评估,即物理-化学评估;生物栖息地评估;水文评估和生物评估。转贴于 三、我国河流管理中如何应用河流健康概念

在我国河流管理工作中提出河流健康的概念具有前瞻性。河流管理者不仅是水资源的开发者,也将是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者,这是管理理念的重大进步。由于河流健康概念对于我国水利界还是一个新概念,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准确把握这个概念,促进河流生态建设,似有若干问题需要探讨。

1.河流健康概念是河流管理的评估工具

综上述,河流健康概念不是一个严格定义的科学概念,而是通俗意义上的管理评估工具。其目的是要建立一套评估体系,评估在自然力与人类活动双重作用下河流演进的长期过程中河流健康状态的变化,进而通过管理工作,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向良性方向发展。因为寻找河流原始的健康状态建立评估基准点是不现实的,所以只能寻求一种相对的评估基准点,从这个基准点出发,研究长期的河流健康状况变化趋势。

2.建立河流健康评估准则时应该因地制宜

我国幅员辽阔,各流域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异。河流生态修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也受到流域经济发展阶段和投资能力的制约。所以,制定河流健康评估准则,既不能照搬国外经验,也不可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应因地制宜地经过调查、论证,制定符合流域、地区自然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健康评估准则。

3.水污染是对河流健康的最大威胁

2002年,全国七大江河水系的741个监测断面中,仅29.1%的断面符合Ⅲ类以上水质标准,30.0%的断面属于人体不能直接接触、仅可用于工农业的Ⅳ、Ⅴ类水质,40.9%的断面属于完全丧失水环境功能的劣Ⅴ类水质;90%流经城市的河段受到严重污染;大部分湖泊氮、磷含量严重超过地面水水质标准,在东部和西南地区被调查的200多湖泊中,有80%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水生生态系统全面退化。工农业和生活污染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河流健康的最大威胁。由此,我国现阶段维持河流健康的首要任务是水污染治理与控制,在治理策略方面,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转变。

4.遵循河流保护发展阶段的一般规律[4]

制定我国河流环境保护战略,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河流保护的经验教训,特别需要研究其河流环境治理的发展历程。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二战后工业急剧发展造成的水污染问题,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了以水质恢复为中心的河流保护战略行动。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80年代初河流污染问题得到基本缓解,开始了以河流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战略转移。包括生物栖息地建设,恢复河流的生物群落多样性等,其目标是恢复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从西方国家的发展阶段看,综合污染防治在先,河流生态建设在后,治污是河流生态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河流生态建设提高了河流系统的自净能力,反过来又增强了治污效果。

总体看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河流保护方面的差距至少有50年。这是因为我国江河湖库水质恶化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我国河流保护工作总体处于水质改善阶段,在治污方面还要走很长的路,全面进入河流生态恢复建设尚待时日。

近年来,水利系统通过紧急调水解决一些河湖的生态退化问题,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有些流域机构和省份正规划兴建大规模调水工程解决河湖生态健康问题。必须指出,依靠增加水量的方式改善生态环境是有条件的。这种方法对于绿洲生态系统和自然湿地效果较为明显,而对于工业污染严重、人口密集地区效果不显著,或者带有暂时性。总之,改善河流生态状况的根本措施是治污,超越治污阶段试图改善河流生态状况的努力难以奏效。

尽管河流保护的各个阶段难以跨越,但是水利系统在维护和改善河流健康状况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在技术层面上,加强对河流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动态评估,研究河流生态系统的演进趋势,制定河流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对于兴建水利水电工程的论证与管理,减少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的负面影响;加强对于湖泊水库和河口的湿地保护;综合考虑河流植被和鱼类等动物的生态需求,合理调度水库;开展小型河流生态修复工程试点等。[5]

5.河流健康评估准则应体现开发与保护的协调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片面强调开发或单纯保护生态都不足取。河流健康概念应包含对于合理开发水资源的承认。河流的管理既应满足人类需求,也应兼顾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健康河流的目标既是一条“工作”的河流,又是一条“健康”的河流。评估准则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6.河流健康评估准则应体现社会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

建立评估准则,应该提倡跨部门、跨行业的积极参与,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形成共识。还应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2005-1-4)

参考文献

[1]Scrimgeour,G.J.andWicklum,D.1996.Aquaticecosystemhealthandintegrity:

problemandpotentialsolution.JournalofNorthAmericanBenthlogicalSociety15(2)

:254-261

[2]Karr,J.R.1996.Ecologicalintegrity,andecologicalhealtharenotsame.

InSchulzeP.C.(ed),NationalAcademyofEngineering,EngineeringWithinEcologicalConstraints.

NationalAcademyPress,Washington,DC,pp.97-109

第8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区域环境法制;公平正义;透明民主;多元和谐;生态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对相关学科的有益借鉴

(一)风险社会及其超越――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社会基础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 (risk society)这一概念,指出“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是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的社会现象之一。他指出,人们正置身于一个危机和风险的社会之中。[1]根据风险产生的性质可分为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两大类。贝克的社会风险理论正是以生态风险为起点,这两种风险都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和突发性,而这两种风险有时还可相互转化,如生态风险达到一定的程度甚至可以转化为社会性危机,导致社会风险的出现。在风险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下,风险也成为我国的主要特征,我国也正步入风险社会。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社会风险,主要有腐败、失业、贫富差距等,而更突出的则是生态风险问题,生态环境负荷已经达到极限,存在水土流失、荒漠化、草原退化、物种锐减等许多问题,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突发灾难迭起,直接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上凸显出来的生态危机无不标示着我国已进入了生态高风险期。

风险社会的理论,特别是风险社会中生态风险的存在,使我国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社会需求,并为其奠定了深厚的社会现实基础。如何克服生态危机的现状,规避生态风险,进而超越风险社会,为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提供必然存在的社会基础,需要我们对区域环境加强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来保障区域环境的生态安全,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保障,进而保障区域社会安全,实现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全。

(二)制度供给及其均衡――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

所谓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2]制度包含三个部分,即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实施机制,制度供给就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提供一系列准则或规则。由于环境资源是具有公共属性和外部性的产品,在市场经济下存在失灵的状况,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在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环境状况继续恶化的趋势却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探寻此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我们发现制度供给不足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我国在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供给上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导致区域环境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不可能予以实现,因此,当前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加快区域环境制度的建设,以满足当前制度的需求,努力实现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平衡。制度均衡是指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要所达到的均衡点,即制度供给者没有制度供给的愿望,制度需求者也没有需求的冲动,这种状态就是制度供需均衡。在制度均衡时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也不存在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区域环境恶化的根本措施,当前我国应加快区域环境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建立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基本控制制度等,这也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与内在要求。制度供给理论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要实现区域环境生态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完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以达到区域环境制度供给的平衡。

(三)政治民主及其实现――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

民主从其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指由人民统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是民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统一的关系,社会民主是政治民主的基础,政治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在民主中,政治民主具有决定性的基础作用。要实现民主,首先要实现的就是政治的民主。政治民主及其实现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表现在:第一,政治民主的实现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如何实现政治的民主,以及怎样实现政治的民主,这些都要靠法律制度进行制约和规范,以确保法律制度对政治民主的运行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政治中不民主的行为进行打击和规制,保障政治民主的顺利实现。其次,实现政治民主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制化的过程。实现中国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是一个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的过程。实现政治的民主,则必定需要一个高效的政治体制,其实质也就是确定法律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将政治民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实现。

我国政治民主的实现,是需要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而区域环境法制就是其中之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保证人类生存和生活所需的适宜生态环境,才能为政治民主的实现提供可靠的物质和环境保障。所以,当前实现政治民主的措施之一,就是完善我国的区域环境法制建设。

二、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念凝练:对发展现实的辩证思考

(一) 公平正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核心性理念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对正义作了精辟的阐释:“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量。”“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和公平是一对孪生兄弟。”[3]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保障其基本权利得以实现,这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法律制度的核心性理念。

公平正义作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核心性理念,就是要实现区域环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第一,权利公平,权利的公平、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和基础。权利将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4]权利公平指通过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将公民的环境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区域环境里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享有自然环境友好的权利,而不是被剥夺某种公平的自由。第二,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通过进行合理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设计,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来保障区域环境里的每个成员都有获得公平利用环境的机会。第三,规则公平,实际上也就是过程的公平,规则公平为社会公平提供了制度保障。它要求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对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合理、公平的,各项规定对每个成员的约束力是相同,没有差异的。第四,分配公平,实际也被视为结果公平,“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从道德观点看,每个人的生命都同等重要,因此应该平等考虑每个人的利益。”[5]结果公平主要是指顾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这里主要指区域环境的利益要合理、正当、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成员,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区域生态环境利益所带来的好处。分配公平也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最直接的和主要的依据。

(二) 多元和谐――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目的性理念

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6]所谓和谐,就是指各种不同事物的协调统一,是对立统一的最高境界。承认事物的差异和矛盾,主张事物发展的多元化,是实现和谐的前提。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性价值就是实现生物的多元化与多样性,形成人与环境的多元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局面,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多元和谐。以下是区域环境法制目的性理念的体现: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利于保护生物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区域环境法制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使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严格按照制度的标准实施,符合自然环境的生态规律,保障生态环境平衡,保证生物多样性的存在。并对违背制度约定的规章制度,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使其遭受相应的经济利益损失,加大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生物生存所需的必要安全环境。第二,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想获得幸福,一个人与他的环境之间就需要一种和谐的调整。”[7]而区域环境法正好可以发挥这种调整作用,通过制定或变更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规范或维护人的行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样通过制度的设计使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区域环境法制所要追寻的价值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并最终实现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三) 透明民主――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制度性理念

民主本身就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有公开和透明才有监督,有监督才能实现民主。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民主需要法制,法制也需要民主,没有法制的民主绝对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这说明,民主应该是有法制保障的民主,法制也应该是民主的法制,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第一,透明、民主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证。民主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流通,这也是透明的表现。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是对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是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措施,因此要使环境信息公开成为区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立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民主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保证公众可以平等地参与环境保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公众民主参与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样才能保证民主参与的稳定与长久。第二,制度要用透明、民主予以支撑。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中,强调法制的民主前提和基础作用,促进法制朝着民主的方面发展。首先,法制的民主目标,指法律制度的建立应以民主为目标,也就是说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成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宗旨,在立法中以这些价值目标为追求,制订出体现和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法律,即立法应“为民而立”,而非“为上而立”,才能使法制具有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其次,法制运行的透明、民主。从立法来看,就是要确保立法的民主与透明,使法律的提出、审查、决议、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能反映民意。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执政、透明执政、公正司法,保证执行的过程是在阳光下进行,做到透明民主。在监督环节上,要健全区域环境法制的监督机制,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报告权等权利,保证监督环节的透明和民主。

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价值解析:生态法制的理性回归

(一)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价值――绿色法制

绿色法制里的“绿色”不仅是指关于环保的、生态环境的法制,即建立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更深刻的含义是指良法、善法,是可以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而良法和善法的首要标准就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区域环境法制的正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形式正义。法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首先表现在语言表达的规范明确,结构的严谨合理,体系的协调统一;其次,法的形式正义还指区域环境法应当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征。第二,区域环境法制的内容正义。人类史上的大量立法,尤其是人与自然关系紧张以来(工业革命后)的大量立法,往往因自然规律之作用而通过立法者制定,立法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已是立法者必须首先予以关注的因素。区域环境法制的内容正义,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第三,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正义。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表现在:区域环境法制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规范人类的行为,使其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资源;区域环境法制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适宜的自然环境,保证人民的健康,这也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区域环境法制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这些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二)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实践价值――阳光法制

阳光法制是指法制要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是透明、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的整个运行程序从广义上来说,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对上述三个程序的监督。

第一,立法程序的公开。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立法的公众参与更加便利和现实,立法的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和透明。这些做法主要包括: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当面听取意见。第二,法制运行程序的公开。法制运行从狭义的层面上来说,就是指执法、司法。区域环境法制运行程序的公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司法主体的公开,使广大的人们群众知道谁是执法者和司法者,才能对其执法和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的公正;二是执法、司法内容的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公众知道执法者和司法者所实施的执法、司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以及事实是否清楚、明确;三是执法、司法程序的公开,这样才能确定合法程序的运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程序合法公正才能达到实体的合法公正。第三,有效的法制监督程序。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法制监督程序就可以发挥阳光的作用,防止权利运作的不公。“如果公正的规制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常能够纠正这种非正义。”[9]这就深刻阐释了监督的重要作用。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从内部来看,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这是确保依法行政的最直接的举措。从外部来讲,应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降低群众监督成本,加强新闻媒体等舆论的监督力度,保障新闻报导的自由,使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起作用。强化对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提高了法律制度运行的效率,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四、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公平正义的深化与发展

(一)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天然契合点――管理的民主与透明

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的管理,指依据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原理,制定与执行环境与发展规划,并通过法律的手段,影响人的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管理的透明与民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众有参与区域环境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得以体现,《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区域环境的管理,这就体现了管理的民主。第二,对区域环境管理的机构、内容、对象和手段等,都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这实际上就是实现了管理的透明,使管理机构在对环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法律确定的对象,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管理,并将管理的整个程序对公众予以公布,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管理的民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利益。第三,公众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也是区域环境法制管理民主的体现。

区域环境法制对环境管理的民主与透明,与和谐所追求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目的是相同的,这说明了这一点是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天然契合点,同时管理的民主与透明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深化与发展。

(二)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之价值耦合――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

人文关怀是理论的基本维度之一,法律的固有属性和基本价值之一,就是对社会中个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凸显了人文关怀的深刻寓意。区域环境法制的人文关怀维度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价值[10]。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作用,实际上就是正确处理区域环境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两者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和谐可持续发展,这整个过程就深刻体现了人文关怀维度的深化。区域资源环境的保护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发展区域经济和维持眼前的生存利益,必定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要保护区域环境资源,又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只有正确恰当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既保证眼前的生存又保护环境和长远的发展,才算真正关心人和自然,才算具有真正的人文关怀精神。第二,区域环境法制的目的性价值。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既是法律的起点也是其归宿点,区域环境法的目的就是对“人”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维度。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现在:首先,区域环境法最基本的价值就在于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使环境可以满足人生存的最低需求,保障人体健康。其次,区域环境法通过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和改善了生活环境,提高了生产力,从而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友好的环境基础。最后,区域环境法还为个人所享有的环境权益提供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当个人所应享有的适宜环境遭到破坏和侵害时,可以通过举报、检举、控告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区域环境法制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所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维度,与和谐的理念,即“以人为本”、 实现人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是相耦合的,这实际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

(三) 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的辩证关系――正相关关系

所谓“正相关关系”,是指一种相互促进、互辅互助、共同发展的共进共退关系。区域环境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和谐的实现,而和谐可以促进区域环境法制的不断完善,由此可以看出,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与和谐之间存在一种共进共退的关系。

第一,区域环境法制是实现和谐的保证力量。促进和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历史使命。和谐的一个方面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护环境,制定完善的区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把环境资源的保护落到实处。区域环境法通过其制定和实施,影响、改变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符合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在人类满足自身发展需要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必要开发和利用,与自然环境生态产生的关系中,通过区域环境法制的协调达到平衡的基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二,和谐促进区域环境法制的完善。和谐的价值理念就是对人的尊重,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对人的尊重而需要尊重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需要治理污染,保护资源,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又因为这些需要而发展和完善了环境法。既然社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那么就会不断出现新的环境治理问题,遇到仅靠当前的区域环境法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对目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综上所述,区域环境法制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证人类生存所需的适宜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和谐进程的实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保证,反过来又促进了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健全和不断完善。最终实现两者共同发展,和谐进步。

(四) 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生成――可持续和谐动力

可持续和谐,就是要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就是要实现代际代内之间的和谐、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和谐地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代际之间的和谐。区域环境法制,首先要满足的就是代际之间的和谐与公平,其含义是:当代人享有健康适宜环境的权利,同样,后代人也应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区域环境法制强调在发展问题上,当代人要合理适当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能力为代价。第二,代内之间的和谐。指同一代人,不论种族、国际、肤色、性别以及经济水平和文化的差异,要求在适宜的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区域环境法制通过法律规定,所有人一律公平、平等地享有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代内之间的和谐。第三,经济与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经济与环境两者和谐可持续发展。第四,人与自然的和谐持续发展。区域环境法是全面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强大法律武器,追求“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11],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的和谐这两个方面。环境法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自然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及其他环境问题,保护其他生命物种,从而成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有效手段。

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区域环境法制的功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的重大推动力量和制度保障,同时,这些功能的实现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五、和谐语境下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生态法制的升华与实践

(一)良性互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要素

良性互动是指相互接受正向影响的互动,区域环境法制的主体有国家、社会中间层组织、企业和个人。国家的职能是制定相应的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为其他主体的行动提供约束机制,企业在此过程中应主动遵从法律规制,保护环境;社会中间层组织主要是一些自发性成立的组织,如环境协会等,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为目的进行相应的活动;个人主要是在享有环境带来的适宜的同时,为维护环境做好相应的义务。实现区域环境法制主体要素的良性互动,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法的作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如何实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提高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为良性互动提供基础性的平台,否则无从谈起对环境的保护,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的主体实行不同的宣传手段,切实提高每一个主体要素的环境保护意识。其次,国家制定的区域环境法律制度,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使不同主体的利益得到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允许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其中,施行社会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立法的民主程度,在立法中就要体现出所有主体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公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再次,主体之间要进行必要的协作,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这也是主体要素良性互动的一个表现。提高主体要素之间的合作程度,有利于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共识,这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平衡是有重大意义的。最后,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的作用,使各种社会团体依法运作。国家应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合法地位予以确认,以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一方面社会中间层可以对国家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意志进行传达,另一方面社会中间层也可以向国家表达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诉求,这样达到三层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环保的目的。

(二)制度推进――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运行要素

区域环境法制要得到合理的运行,那么就必须要有合理的制度保障,用制度的方式推进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区域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标准制度,指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第二,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第三,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第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六,“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第七,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除以上几种制度之外,区域环境法制的建设还可制定下列制度,以保障必要的制度推进,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

(三)生态保障――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环境要素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区域环境法制建设也需要有必须的环境要素,即生态环境要素。关于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生态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第二,保证空气干净,治理大气污染。干净的空气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如果没有健康干净的空气,那么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须。当前,我国空气污染严重,许多企业向空中排放废气、有毒气体等,严重污染了空气,造成空气质量的急剧下降,因此必须加快治理大气,保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健康空气。第三,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人类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某些情况下,是违背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的,这就造成了生物生存和生活环境的破坏,生态失衡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就造成了一些物种的消亡,或物种数量的减少,这些都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的实现。第四,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节约森林资源,加强管理手段,切实管好林地。除以上几个方面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生态方面的保障,如水土保持,防止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防止全球变暖,保持适宜的气候等许多方面,这些都是区域环境法制建设的环境要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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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ichael D.Bayles, Procedure Justice[M]. Kluwer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42.

第9篇:保护生态多样性的根本措施范文

第一节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界定是研究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性质并进而科学设计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的逻辑前提。我国《国有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均明确使用了“海域使用权”这一概念,后者还将其作为章名,对其取得、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但上述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未对其作出定义性的规定。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并结合用海实践及物权法理论,我们将海域使用权定义为: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表明:首先,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海域所有权人(国家)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其次,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第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程序;第四,海域使用权是于一定期限内对特定海域的排他使用权;第五,海域使用权是对特定海域为使用、收益的物权性权利。

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特殊性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海域。海域是毗连陆地的一定范围的海洋空间,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构成,是一种无法截然分开的整体空间资源。海域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正是这些与陆地不同的自然特点,使海域使用权区别于土地(陆域)使用权。

其次,海域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民法上所讲的物,是指“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32]“物”须具有特定性和可支配性。早期社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简单,更由于科技水平的局限,尚不能通过精确的测绘手段将“此”海域与“彼”海域明确区分开来而使其“特定化”,海域之上自然也就不能形成排他性的支配权,故当时的海域仅为物理上之自然物,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和权利的客体。晚近以来,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海域正日益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新空间,海域的利用方式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经纬度和四至坐标等手段将其使用的海域“特定化”,并在特定的海域上形成各种独立的排他的海域使用权。经过特定化的海域,已完全符合民法上物的要件,所以,在当今的民法理论上应当明确将海域作为法律上的“物”之一种。[33]而实际上,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于法律观念上把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来看待了,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海域为国家所有,为所有权的客体,而法律上所言的所有权,其客体当然是物。

不仅海域之整体得为民法上的物,构成海域之各部分亦可成为民法上之物。物权法理论关于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物”的认识,有“客观一物论”和“观念一物论”两种观点。[34]多数学者认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也就是说,一物一权中的“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标的物,而不限于客观事实上的一个独立物。[35]因此,物之部分或成分,若能够与物之整体分离或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而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亦可为物权之客体。如同连绵不断的土地可以被人为地“分割”为无数个部分而分别成为所有权、使用权的客体一样,广袤的海域亦得作同样的处理;甚至作为海域组成部分之水面、水体、海床及底土,依当今科技水平也完全可以被分别地特定化并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从而成为“海域区分使用权”的客体。

再次,海域是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不动产。海域既然为民法上的物,则其究竟属于动产抑或不动产,不无疑问。动产和不动产是民法上对物所进行的最基本的分类,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不动产主要限于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皆为动产。但学者们在论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及其种类时,却鲜有对海域(或“水域”)属性界定之论述,而依本文的研究对象,不得不对海域的属性作出界定。我们认为,海域应属于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不动产。

尽管学者们在对不动产进行定义时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大都认为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即主要以是否具有移动性来确定某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那么,海域是否具有不可移动性呢?前文已经提到,海域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几部分构成,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非特指哪一部分。尽管海水具有流动性或可移动性,但海床和底土却无疑是不可移动的,要移动包括海床和底土在内的整个海域,无疑是天方夜谭。由此决定,作为一个立体空间的海域,整体上具有不可移动性,故海域显然应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如同土地表层的泥土同样可以被挖掘、移走(且还不象海水那样基于流动性而能够迅速恢复其自然性状),但并不影响土地的不动产性质一样,作为海域组成部分的海水所具有的流动性,丝毫不影响整个海域的不动产属性。

我们认为,民法上之所以未明确界定海域的不动产属性,主要原因系因袭传统。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心,向来系于土地,而于现代方被人们充分认识其价值的海域及其使用权制度,至今仍游离于民法典和不动产物权制度之外,甚至在学界也长期未被重视。这种状况,显然已不适应现代民法制度和理论发展的需要,应当得到改观。

(二)海域使用权的派生性

海域使用权的派生性是指,它是海域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相分离而形成的权利,即海域使用权派生于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是在他人(国家)所有的物(海域)上所成立的权利。

海域权属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含物权性使用权与债权性使用权),二者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前所述,我国的海域为国家所有,而海域使用权人则是所有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权利派生于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是国家将特定海域一定期限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出让给使用者而形成的权利。[36]

海域使用权的派生性有其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均具有弹力性,海域所有权人为充分实现海域的经济价值,也完全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海域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暂时让渡于他人,此即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在海域所有与使用制度中的运用。从实践上讲,作为海域所有者的国家是政治组织而非经济组织,国家虽拥有海域所有权,却不能直接对每一宗海域进行开发利用,而有必要将某些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能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交由有生产经营能力者行使,以实现对海域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

过去,我们片面强调国家海域的主权维护而忽视了海域经济价值的实现,海域所有权权能的可分离性并未彰显,海域使用权制度自然也未确立,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然、任意、无序、无度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海洋价值认识的深化和对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海域的许可使用与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海域使用权制度,其意义至关重大,是我国海域使用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跨越。

(三)海域使用权的支配性

海域使用权的支配性,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特定海域为管领和使用,实现其利益,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之介入。换言之,海域使用权不是对人的请求权,而是对物的支配权。

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即可在被许可和登记的用途范围内,根据特定海域的区位、资源与环境状况等从事相应的开发利用活动,其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只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为则取决于使用权人自己的意愿,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予以协助。海域使用权人只要不改变许可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类型,或经变更登记而改变使用类型,其所从事的各种用海活动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海域使用者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

凡属支配性的权利,也同时具有对世权的属性。海域使用权一经确立,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犯或干涉。海域使用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为侵害或妨碍的消极义务。对于来自包括海洋行政主管机关在内的任何人的侵扰或妨害,海域使用权人均可依法排除或诉请保护。

(四)海域使用权的用益性

海域使用权的用益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海域使用权人享有的仅是海域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他项权利;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以对特定的海域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海域使用权人所支配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通过对海域进行许可范围内的使用来实现收益的目的。至于海域使用权人用海的方式,则既可以是养殖等渔业性用海,也可以是修建港口、码头等建设性用海,还可以是矿业开发性用海以及旅游、娱乐性用海或航运性用海、公益事业用海等等,不一而足,凡法律规定可以对海域及其资源所为的各种利用,均得为之。

(五)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

由于海域使用权系对海域直接支配、用益的权利,故同一海域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海域使用权,此即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例如,不得在同一海域中同时设立两个以养殖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在同一海域之海底同时设立两个以采矿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

应当注意的是,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并非指同一海域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海域使用权,只要各海域使用权的内容不相冲突,其可以并存于同一海域之上。如在海域立体利用的场合,在利用海底敷设管线的同时,在海床或水体仍然可以设立以养殖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在利用水面建游乐场所的同时,可以将海床确权给他人用作养殖或管道铺设。由于上述各海域使用权之间在内容上是相容的,他们完全可以在同一海域上同时并存,各得其所,并不影响海域使用权排他性之特质。不过,海域的区分使用权之设立,目前还受到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并不普遍。至于排他性用海活动与非排他性用海活动,显然应是可以同时进行的,对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六)海域使用权的公示性

海域使用权的公示性是指,海域使用权的得丧变更须具有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之的表现方式,以此告之并取信于社会公众,以便定分止争,维护海域使用的秩序。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未经登记造册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不能获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此种公示方法,与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并无二致。

(七)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性

为维护海域所有权人的利益并避免海域使用状况的僵化,实现对海域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各国立法都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此即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性。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也根据不同的用海类型,为各种海域使用权规定了最长期限,并对其期满时的续展问题作了完善的规定。为海域使用权规定合理的期限,既是其作为用益物权所当然应具有的特点,也有利于根据海洋环境的变化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内容及利用方式加以调整,以保证对海域利用的整体规划,保证整个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科学、有序的进行,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

(八)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

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是指海域使用者欲取得一定年限的海域使用权,须以向国家支付一定的海域使用金为对价。如前所述,海域的有偿使用为当今各国普遍实行的制度。我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已确立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中再次明确:“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在有关文件中,还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作有规定。海域使用金作为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同时,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根本措施,只有真正把海域使用权纳入市场机制,建立海域的有偿使用制度,才能有效地保证对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公平受益,促进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明确的是,对于公益事业用海、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养殖用海等,国家可以给予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但这仅是对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例外规定,并不影响海域使用权的有偿性。

第二节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

一、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的学说考察与评析

(一)学说考察

从法制史上看,海域的地位及其权属问题向来为公法所调整,长期以来一直未进入私法领域和民法学者的视野。近几十年来,随着人类探索、开发海洋的力度不断加大,私法的触角渐渐伸向海洋,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现,是海域开始成为私法上财产权利客体的标志。[37]尽管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整体而言属于公法,但就其所确认的海域使用权本身而言,用海主体可以对特定海域占有、使用、收益乃至有限处分,其享有的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它被赋予了私法上的效力,从性质上讲应属于私权的范畴。海域使用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都是重要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为私权已在理论和实务界取得共识,海域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也应无疑问。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海域使用权制度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涉及该制度的论述寥寥无几,系统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在既有的一些著述中,就海域使用权应属何种性质的权利,观点也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然资源使用权说。认为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一样也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38]

其二,准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非为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在法律上可以视为物权,并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39]

其三,特许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但属特别法规定的物权,称特许物权更为合适。[40]

其四,物权说。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属于物权。[41]

其五,用益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要素,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因而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该说又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用益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并且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一样,属于用益物权中的用益权类型;[42]二是土地使用权说,主张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之一种;[43] 三是独立、典型用益物权说,主张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典型的用益物权,是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种类并列的权利类型。[44]

(二)对各种学说的评析

以上诸说中,“自然资源使用权说”从宏观上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了性质定位,指出其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整体属性,这是其可取之处。但这种定位方式过于宽泛,法律属性明显不足。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是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水权、采矿权等的共同上位概念,将海域使用权笼统地定性为自然资源使用权,难以体现海域使用权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容易使人将海域使用权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相混淆,也无益于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准物权说”是目前许多学者所持的观点。所谓准物权,系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物权并得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中的“准”字,其汉语含义为“程度上不完全够,但可以作为某类事物看待。”[45]不过,学界对于准物权的确切含义、性质、范围及其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与规制方法等问题,目前尚有较大分歧。[46]诸多学者将海域使用权(或其中典型的海水养殖权)界定为准物权的主要原因,无非在于其为特别法规定的物权及其客体的特殊性两点。如前所述,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固然不同于土地、建筑物及一般动产,但此并不构成否认其为用益物权类别的足够理由,也正是由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特殊及由此所产生的其他特点,使其不能为其他用益物权种类所包容。至于是否在物权法或民法典上作出规定,也不足以成为判定海域使用权是否为典型物权种类的理由,因为:是否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上规定海域使用权,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我们不能纯粹用传统的眼光来看待今日的问题;就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情况看,特别法上具体规定的物权,未必一律应界定为准物权(如《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等,均属于民法上动产抵押权或留置权的具体适用,其本身就是物权,而非准物权),而民事普通法上规定的某些物权,或许界定为准物权更为允当(例如《民法通则》中提到的采矿权)。判断的标准,应是看某种权利是否符合物权的本质特征。从前面我们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律特征的论述与分析来看,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特征不是“相似于”物权,而是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征,故不宜将其作为准物权来认识。此点,如同今日我们不宜再因权利质权的客体特殊而将其作为“准质权”对待、不宜因知识产权未在民法典上作出规定而否认其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一样。

“特许物权说”从一定意义上讲乃准物权说之变种,只是认为准物权的概念不宜理解,而养殖权、捕捞权、矿业权、取水权等权利是经过特别的行政许可产生的权利,称其为“特许物权”更为恰当。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确实要经过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但以“是否经过行政许可”作为界定特许物权的标准是否合理,令人不无疑问。因为有些“特许物权”并非经过行政特许,而是基于其他事实产生,[47]对此,依“特许物权说”似乎很难作出合理解释。并且,该说中将具有排他性的养殖权(海域使用权的一种)与不具有排他性的捕捞权等并列,在逻辑上与权利定位的标准上也有欠严谨、科学。

“物权说”看到了海域使用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之本质,认为其属于物权的一种,较之“准物权说”有了质的突破,但该说没有进一步指出海域使用权具体属于物权中哪一类型的权利,仍有欠明确、具体。

“用益物权说”看到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之特征,较之物权说又有了很大的进步。其中的“用益权说”把海域使用权具体定性为一种用益权,而用益权系为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设定的权利,我国立法上对用益权是否设为一类用益物权争议甚大,从立法动态上看,也只拟承认居住权这一种用益权。而海域使用权人并无特殊的身份要求,从其内容、期限等方面的规定看,均与传统法上的用益权有异,故不宜将海域使用权定性为用益权。“土地使用权说”分解了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进而也否定了其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但实际上,海域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在设立、内容、客体等方面均有差异,很难以各种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来囊括或分解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内容。“独立、典型用益物权说”认识到海域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且已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重要的权利类型,这种认识有利于海域使用权制度和物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较之前两种观点更为合理一些。

二、海域使用权应定性为用益物权之一种

我们认为,从权利性质上讲,海域使用权属于物权,且应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一)海域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具有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前面已经提到,海域使用权以特定海域为标的,以对海域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故其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物权。

尽管《海域使用管理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在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已经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该法及其所确立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予以充分的重视。在目前有关物权的著述中,很少有人针对海域使用权作过专门的论述,大多只是在用益物权或特许物权、准物权部分提到与海域使用权相关的养殖权、捕捞权(合称为渔业权)、采矿权等,似乎海域使用权可以为这些相关权利所包括或与其等同,而没有必要单列为一种物权类型加以阐述。究其原因,可能是因其非为传统物权制度中的内容,加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确立时间较短,许多人对其较为陌生。但毫无疑问,海域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在体系和结构上也逐渐成熟和完善,我们在理论研究上不能对此孰视无睹,必须把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类型加以研究,并在相关的物权立法中予以体现。其原因除了海域使用权本身符合物权的特征外,还在于:

第一,海域与土地是两种不同的自然资源。海域与陆地具有不同的物质构造和自然属性,为两种不同的自然资源。相应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也体现出不同的利用方式和权利内容,二者共同以自然资源使用权为上位概念,相互之间则是并列的关系,在性质定位上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来囊括海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