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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升自己在语文、数学等方面的学习能力。
2.加强运动,提高身体素质。
3.学会做简单的家常菜。
二、具体措施:
1.针对自己的薄弱学科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目标进行反思,调整。
2.在家长的指导下,写好自己切实可行的暑假生活、学习计划。(安排好每天复习进度的明细内容)
3.把练习卷上做正确的题目进行整理,确认自己已经掌握了哪些知识,具备了哪些运用能力,树立自己对本学科的信心。
4.把练习卷上做错的题目进行整理、抄录,打开教科书,逐题进行分析,找到错误的关键之处,进行认真的订正后,再到教材上找到相关类型的题目,进行练习、强化。(尽可能用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
5.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按教科书的学习顺序进行梳理罗列。了解自己学习问题的共性薄弱点,然后可以请老师一起帮助解决。
6.每周二次带着学科的不懂之处和老师一起分析、解决问题。回家后运用老师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自我强化练习,填补自己的学习漏洞。(这一点必须按照教材由浅入深的学习顺序,切不可东一榔头西一棒的无序)
7.每次完成习题的订正,将错题订正的全过程,牢牢地记在脑海里(背出),渐渐地形成解题方法的量的积累。
8.一星期打两次球,游三次泳,增加运动,提高体能。(也可以听音乐等,做自己有兴趣的事)9.一星期跟着父母学做两次家常菜,如炒茄子,蒸鱼之类,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
三、时间安排:
1.一星期学习五天,上午2.5小时,下午2.5小时。按一小时一节课安排好课表。
2.每天的3点以后是运动或做家务的时间。(也可以安排一些合适的娱乐活动)
3.双休日去看一些有益的展览会,或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督促自律:
1.设计好每天的生活学习评价表,对自己每天的生活、学习作好评价。
2.合作学习小组的同学互相督促,执行暑期生活、学习计划有始有终。
五、家长督促: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3年,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大区”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围绕“强力打基础,合力抓整改,全力保稳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以遏制较大事故为重点,预防和减少其他各类事故,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不突破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努力实现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区100%的中小学校、省等级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复查评估。市“平安示范校园”创建率达30%以上。系统内及全区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为零,不发生一起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以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儿童少年非正常死亡人数。
三、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各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和分管责任。要与全体教职工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奖惩制度,在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活动和干部提拔任免中,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基本条件,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各校要对照配备标准完善“三防”建设。以安全管理队伍培训为着眼点,建立岗位安全培训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造就一支“素质强、服务佳”的校园安全工作队伍。各校还要重点抓好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危险药品和实验室危险化学用品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等重要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进一步规范物防器械和技防设施的管理与使用,提升技防设备的有效性和实用性。继续创新“三防”联防体系建设,实施“家校社”联动管理机制,开展群防群治行动。
(三)大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推进每周、每月隐患滚动排查机制,要通过建立台帐等方式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要重点开展校舍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堂卫生安全、实验室安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要始终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加快改造C级以下食堂的卫生条件,积极推行食堂原材料专供和索证制度,以不牟利换安全。完善免费健康体检制度、健康档案制度和校园食品店公开评议制度。要发挥校医或驻校社区医生的作用,加强健康教育,落实预防措施,控制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四)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要针对学生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落实相关学科课程中的安全教育内容,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春季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夏季重点抓好防溺水教育和防台工作,秋季重点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冬季重点做好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应对工作。根据重要、特殊时段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建立健全放假前、开学后、重大节假日、高考中考、两会期间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做到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两手抓,在经常、反复的教育过程中抓出成效,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要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关于“每所学校都要制定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中小学、幼儿园每学年应急演练至少安排2次以上,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要适当增加演练次数”的规定,定期开展多种形式应急疏散演练活动。特别是在“开学第一天”、“放假第一天”、“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等特殊日子,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自护的能力,切实把安全制度约束转化为师生自觉的行为习惯。要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应急演练知识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熟悉演练流程,使教师具备组织管理班级疏散能力。
(五)全面开展市“平安示范校园”创建活动。继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平安校园”创建机制,开展市“平安示范校园”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
摘 要 目前我国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体能方面的训练没有统一的大纲,没有科学成熟的一个系统。然而对于公安学校的学生来说,体能的训练是很重要的,现在各个相关院校也不断的加强了该方面的重视,因为对于将要走上社会的进入公安系统的学生们来说,只有良好的体能才能保证他们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更优秀的执行任务。公安院校是公安人员的储备基地,保证公安队伍的质量就要从公安院校抓起。职业体能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基础职业体能、专项职业体能和综合职业体能。在基础职业体能的训练中要尽量的全面的发展,这包括力量训练、速度训练、耐力训练、柔然性训练和协调性的训练等。专项职业的体能最主要的其实就是三点,速度、爆发力、耐力。同时也力争达体能科学良性的得到提升,提高综合的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综合职业训练能将前两项训练的成果有效地转化为实战所需要的能力,也就是战斗能力。在这一部分的训练过程中,一般会采取实地演习,实战或是大型模拟的方式来达成。
关键词 基础职业体能 专项职业体能 综合职业体能
我们现在虽然生活在一个没有战乱的年代,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暴力事件,这就要求我们的公安人员,一直能有一个良好的状态。但是由于我国公安干警的工作强度比较大,再加上我国公安人员普遍比较缺乏自我训练的意识,导致现在我国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有弱化趋势,这样的趋势必须得到遏制,否则会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稳定。
一、公安院校学生体能训练现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每个人都渴望安定,一个国家要保证社会的安定就必须要做好公安人员的培养工作。如何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必须被重视的问题。一名优秀公安人员要具备很多的素质,比如,坚毅的灵魂、富有爆发力的、强建体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还要有坚持、有信仰并且要具备一颗勇于为信仰献身的精神。公安院校是公安人员的储备基地,保证公安队伍的质量就要从公安院校抓起。在还是学生时期就要输入一种观念或是养成一种习惯,自我管理和训练是要一生不断进行的事业,有这样的觉悟,公安队伍在体能上就会强大很多。不过现在的学生们并不能达到上述状态,他们的体能相对于实际工作中要求他们达到的还有一定距离,所以说,情况不是太理想,相关人员应该重视起来,研究改变不利情况的方法举措。
二、对于职业体能训练定位思考的必要性
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的职业体能训练在我国一直没有科学成熟的一个系统,既没有国家统一大纲,也没有一套成熟的训练计划。然而对于公安学校的学生来说,体能的训练是很重要的,现在各个相关院校也不断的加强了该方面的重视,因为对于将要走上社会的进入公安系统的学生们来说,只有良好的体能才能保证他们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更优秀的执行任务。体能训练需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内容有什么,什么强度,这都需要现代学者进行研究和思考。并且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们的自觉进行训练的习惯,使学生们不仅学会基本的训练方法,还能够在该基础上自我训练。
三、职业体能之定位思考
职业体能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基础职业体能、专项职业体能和综合职业体能[1]。
各方面的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于体能方面一直有很大兴趣,也一直很关注。公安学生的训练可以从其他的训练中借鉴一些经验。例如运动训练学方面和军事训练学方面。公安学院其学生所受到的职业体能训练应该以服务实战为主要目标,一切安排都是为了这个最终目标服务的。切忌消极懒散或急功近利,体能的训练要科学合理的进行。
(一)基础职业体能
在校生的一切训练都是为了能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更好的工作,所以越是能有益于适应实践工作的内容就越应该重视,不断的加强多种运动的能力,也并在未来执行任务时能灵活反应,并且要能掌握更多的可用在实战中的可对抗和压制犯罪分子的技巧和能力。
基础体能的内涵:(1)是一种综合运动能力,其中涉及到生理功能,运动素质甚至是形态结构。(2)先天条件的基础上,后天的对身体以及神经等方面进行训练,有计划的循序渐进使个体的整体机能协调反应能力得到提高。(3)体能其实是种潜在能力与外在的种种表现的结合体,体能是会浮动变化的,比如,所处的环境,当事人的心里变动。
在基础职业体能的训练中要尽量的全面的发展,这包括力量训练、速度训练、耐力训练、柔然性训练和协调性的训练等。学院希望能够通过这种训练来提高学生的各个器官本身的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协调力,从而加强最基本的身体素质。并且也不能忽视基础的心里素质,无论是坚持力,还是抗压能力,都包括在其中。基础职业体能训练,功能如其名,是体能训练中的基础,若是预期体能能有一个长足性提高,基础职业体能训练必须重视,就如一个学科的理论知识一样,是一切的支撑。
(二)专项职业体能
公安院校针对于学生们专项的体能训练也是不容忽视的。专项职业体能的训练目标主要是训练学生们在警务专项技能上的综合素质,能够做到与警务实战的有机结合。一般的公安院校对于有关的专项的体能科目已经有几种作为常规开立了。警务实战科目有:搏击、越障攀登、泅渡、模拟射击、索降、应用驾驶、抓捕和控制等。要求搏击一定要大力并且迅速,还要有一定的持久性。而越障攀登是一种比较基础的项目,在很多的实战过程中,都要以这项作为基础,其中包括跳跃类、躲避类、攀越类、水平通过类、爬行类、平衡类等类型的障碍[2]。
以上这些科目如果想要高质量的完成,那么对身体素质上的要求就非常高,身体要同时具备高度的灵敏性、绝对爆发力以及强大的平衡力[3]。渡泅要求的是则是个体的耐力。射击以及驾驶对个体的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有较高要求。最后的抓捕和控制则是针对个提的力量,应急能力的要求。
综上,对于专项职业的体能最主要的其实就是三点,速度、爆发力、耐力。同时也力争达体能科学良性的得到提升,提高综合的身体素质,以及心理素质。
(三)综合职业体能
前两项的体能训练很重要,不过最后这一种也不可忽视,不急不能忽视,还要重视起来,经过前两项的训练之后若是能很好的进行最后这一项的话,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项训练能将前两项训练的成果有效地转化为实战所需要的能力,也就是战斗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达成我们的目标。毕竟我们做的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为了能在实战中有所优势,在有自保之力的情况下,能够制服不法分子,完成工作任务[4]。
在这一部分的训练过程中,一般会采取实地演习,实战或是大型模拟的方式来达成,也只有采用这种接近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情况的方式才能更好地锻炼个体,将其经历的前两方面的训练融会贯通,将效果达到最大化。就像把已知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使其真的为自己所用,成为自己的优势[5]。这样的训练不仅是对个体的体能的一种提升,对其的心理也是有历练的作用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于自己以后将要从事的工作也会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6]。
以上所述的三种训练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全部做到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训练要循序渐进,要以科学的步骤,在可控制的情况下稳健快速的进行。
四、结束语
经过以上内容的研究可知对于公安学院的学生来说,职业体能方面的训练是很重要的,对其以后整个职业人生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相关人士一定要加大重视力度,要科学的、持续的、合理的进行各个阶段的训练规划,准确定位,慎重思考。这对于即将进入公安系统的同志们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对于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后的发展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或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一旦做好将大大这有利于我国。要正确的做到基础职业体能训练、专项职业体能训练与综合职业体能训练有机结合,科学合理有效的提升我国公安人员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 程剑山.浅谈我国警察体育21世纪在培养警察素质中地位及其作用[J].2011,07:50.
[2] 王惠明.对于加强我国警校学生之体能训练的定位及思考[J].2009,09:47.
[3] 陈永辉.警察体能及其训练的科学认识[J].2006,10:57.
[4] 朱雷生.警察院校的新生体能训练之课教案的设计[J].2013,6:109.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关键词】职校学生 顶岗实习 安全管理
顶岗实习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职业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获得真实职业体验,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顶岗实习是职校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教学中取得了显著的实效。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使学生能快速树立起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但是,近年来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职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何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促使顶岗实习安全有序地进行,笔者针对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结合有关部门的政策,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阐述。
一、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拓展实习基地、加强学生管理等办法,顶岗实习取得了预期效果。但实践证明,由于个别企业对顶岗实习认识不足,学生与学校时空的阻隔等因素,有的学生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影响了顶岗实习的效果。根据调研掌握,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学生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
1. 学生人身安全难以保障问题。由于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受企业承受能力限制,不同专业学生分到不同的单位实习,同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岗位也不同,学生实习地点分散,学生之间和师生之间信息互通困难。一方面在实习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易出现安全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有的学生自律性较差,法律观念淡薄,加之个人自由空间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事件。这些不仅对学生本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对学校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作用。
2. 环境变化导致各方面的不适应。学生因为不适应新的环境而陷入迷茫和困惑。一是心理不适应:新的环境下新的生活遇到新的困难没有得到及时疏导,导致挫败感和无助感增强。二是工作不适应:经验不足,技术不熟练,怀疑自己的能力,厌恶眼前的工作。三是人际环境不适应:与工人师傅和管理人员人际关系不协调,封闭自我,感觉孤独。四是身体不适应:工作中的强度相对学校生活来说较大,体力不支,饮食不适应,出现身体不适症状。五是企业待遇不平衡,学生满意度不一样。
(二)工作时间长,加班现象普遍,学生难以适应,顶岗实习时间难以保证
根据学校要求,学生应完成半年到一年的顶岗实习期。但是,顶岗实习期间,大多数的企业的工作岗位都是要加班加点的,学生都很难适应,这样顶岗实习的时间就难以保证。根据我校对顶岗实习企业跟踪回访结果表明,除了个别欧美企业是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外,其他像台资、日资、韩资以及国内民营企业,其工作时间都在10~12小时甚至更长。这样对刚出校门,且年龄在16~17岁之间的职校学生就很难接受和面对,短期内很难适应,导致学生因顶岗实习生待遇低、劳动强度大、日工作时间长,而怨声载道,无法坚持而找各种理由借口离开实习企业。因此真正能坚持实习并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生为数就不是很多。
二、加强顶岗实习的安全管理
针对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职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顺利、有序、稳定地进行,加强顶岗实习安全管理显得至关重要。为此,必须通过明确实习任务、规范实习管理体系、制定及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顶岗实习管理办法、拓展和稳固实习基地、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等办法来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为安全实习提供重要保障
1. 建立和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学校应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科、学生科、实训中心、招生就业办等作为成员来组织、管理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
2.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学校应制订实践教学规范、顶岗实习工作细则、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顶岗实习指导老师职责、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等制度。
3. 为保证学生安全和权益,学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同时为促使学生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安全有效地完成实习任务,学生在离校前应与学校签订实习管理协议书。学校必须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4. 加强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
5. 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来保障实习安全顺利进行。对顶岗实习学生相对集中的单位,可配一名指导老师带队,学校发放实习课时津贴或补助,教师差旅费由学校支付。
(二)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拓展顶岗实习岗位,为学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要高度重视校外顶岗实习基地的建设,有计划地加强与学校专业相关的、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较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社会声誉好的企业的联系,将其作为重点合作对象,拓宽实习岗位渠道。不但给学校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而且在实习期满为企业接收实习学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强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抓好实习环节的指导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工作能力强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是做好顶岗实习学生思想教育、实习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措施保障。根据专业人数和实习单位要求不一样的特点,对学生集中的实习单位则安排长住指导老师,学生分散的则指定相应的指导老师经常到各点去看望和指导学生。要求指导老师随时了解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基本情况,在实习期间要依据实习方案和实纲内容,制订实习计划,按实习计划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践和现场教学,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四)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夯实学生的职业思想和职业道德
一是做好实习前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加强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对接教育。二是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开设,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做好实习与就业的充分准备。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提升实习学生职业素养。四是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以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遵纪守法作为重点内容,反复强调和提醒。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及时掌握学生身体和心理动态,排查各种隐患,确保实习学生在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优化顶岗实习生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的热难点问题
由于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都发生了很大改变,必然会出现和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困难和困惑。学校应尽力提供各种服务。一是学校要定期走访顶岗实习学生和企业,加强校企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班主任与实习学生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和回应学生各种需求。三是实习指导老师要把握实习生思想和心理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做好服务和辅导工作。四是实习过程中定期进行小结和表彰,促进顶岗实习工作顺利进展。
通过这些措施与办法,将促使学校顶岗实习安全有序地进行,学生通过顶岗实习的平台,不仅能提高学生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养,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机会。学校通过推进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制度,逐渐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的教学模式,在不断创新办学模式中提高办学质量。
三、切实提高学生顶岗实习的风险保障
学生人身伤害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是最常见的,其后果往往也是最严重的,会导致学生伤残、失踪甚至死亡。而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非劳动关系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必然对职业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政策风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
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保险,以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
因此,要由各级政府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行实施相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机制。构建让学生实习前有安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发生安全事故后有风险保障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让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都必须知晓顶岗实习责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职业院校送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必须为其投保责任保险,学生必须坚持具有相关责任保险以后才去企业顶岗实习,企业只接受具有实习责任保障的学生顶岗实习。通过各方面的相互监督,最终达到提高学生顶岗实习风险保障的目的。
总之,顶岗实习是一门重要的综合实践课程,它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具有管理主体多元化、实习地点分散化、实习内容多样化等特点。因此,顶岗实习安全教育要始终贯穿于学生学习阶段的整个过程,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只有把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深入学生心中,才能减少或杜绝顶岗实习中伤亡事故的发生。只有切实提高学生顶岗实习的风险保障,才能更好地保障顶岗实习安全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职成[2009]13号,2009-11-20.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大学生,安全,预防,机制
一、高校的安全稳定是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1. 安全是人类生理之外的最大需求。大学生健康成才需要安全保障。
2. 维护高校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高校是育人场所,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在社会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历来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新时期维护高校稳定,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的中心问题,确保高校的稳定,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
3. 维护高校的安全稳定,是高校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高校有责任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三十条、六十四条等对单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急知识教育义务、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和要求;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部门法规高等学校,规定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制度化、法制化。
二、目前高校学生的安全稳定状况
1. 高校内的治安环境比较复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呈上升趋势。2006年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共21.82亿元,校方责任赔付将近1亿元(目前校方责任险覆盖面只有10%左右)。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案例时有发生,且有上升的趋势免费论文。云南大学“马家爵”事件等一系列悲剧在高校和社会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 高校周围的治安状况。自2005年6月6日公安部会同教育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1万余起,查处治安案件2万余起。中央综治委委托国家统计局进行的2005年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学校周围治安秩序状况“好”的仅占44.3%。
3. 网络安全形势严峻。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的发展应用,已成为高校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也带来了影响校园稳定的负面因素。尤其是网络的平等性和虚幻性给校园带来了无序,甚至造成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践踏和背离。
4. 高校安全事件信息交流和通报渠道不畅通,处理经验积累不足,管理缺失。由于各类重大安全事件的特殊性,高校在处理上的惯例是:不宣传不交流,从而使得很多事件并不能很清晰地成为案例,在各高校间得不到充分的交流,直接造成了社会、学校及相关人员对此类事件的误解,管理上缺失的教训和应对经验得不到交流借鉴、积累。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正确预防学生各类安全事件、违法案件的发生,结合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预防机制,对于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国家政治安定具有特殊意义。
三、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稳定预防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预防制度,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
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是一项长期地、艰苦细致的工作,首先要建立一系列健全的安全制度,如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应急处置预案制、安全工作研究制、安全工作考核制、安全工作巡查制等,并使各项制度得到落实,这样校园安全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1. 安全教育点面结合,注重教育效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要做好“四个重点,一个全面”。一是抓重点人的安全教育。如对经常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如对防火、防爆有一定要求的实验室,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重点抓好新生入学时的安全教育、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以及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离校之前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件的发生。四是抓重点载体的安全教育。网络是目前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载体,加强学生网络法制教育、网络道德教育、网络安全意识教育等,使学生规范网络行为高等学校,合法上网,懂得在网络中保护自己,避免上网受骗等也是重要的安全教育内容之一免费论文。五是抓全体学生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要逐步走向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纳入正规的教学管理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一定的授课时间,使教育覆盖全体学生,并且贯穿于大学生在校的全过程。
2.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与学生特点相结合,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时代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乐于参与的安全教育活动,利用发生在学生中的案件、事故进行教育。
3. 加强学生安全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帮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提高安全文化素质,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人格全面发展。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各种心理教育,达到排除心理障碍,预防心理疾病的目的。其次,提高心理素质高等学校,是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
关键词:辅导员;安全稳定;措施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剧增,高校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呈现,突发事件频出。如何及时有效地预防、应对和解决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成为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面前的重大课题。确保高校学生的安全稳定,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体系,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危机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治教,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控制和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
一、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现状
(一)环境的复杂化
目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使得各种新思潮进入大学生的视野,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及价值取向都趋于多元化,使得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面临严峻挑战。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国内外各种政治问题、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加之越来越多的、复杂的社会现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政治与社会因素明显增多。针对这些问题,要注意用科学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引导大学生,使他们认清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支流,对当前的社会形势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二)高校的管理问题
近年来,高校扩招,大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学校的开放性办学也给学校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形形的人进出学校,给学校安全稳定带来影响;公寓管理不到位,不重视消防安全建设,盗窃事件时有发生;校园周边环境复杂,各种网络文化充斥着学生的生活;贫困学生人数剧增,资助工作越来越困难;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影响高校的安全稳定,由于社会就业的严峻性和毕业生不正确的就业观导致部分毕业生无法正常就业。
(三)大学生自身的问题
寒窗苦读,终于迈进了梦寐以求的象牙塔,但大学生自身的某些问题给安全稳定工作带来隐患。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某些价值取向是积极的、向上的,同时某些不应该有的、消极的价值观也存在于我们大学生的思想中;安全意识淡薄,防盗、防骗意识基本没有,很容易发生上当受骗事件;心理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受挫能力较低,包容宽容之心狭窄等给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带来挑战。
二、辅导员加强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打牢学生思想根基
应当充分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学生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高校辅导员应当努力拓展新形势下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大力加强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辅导员在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方向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又要紧密结合时展的实际和高校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性和时代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高校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开展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引导活动,增强针对性和吸引力。贯彻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是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保障之一,既要重视知识传授、观念树立,又要重视情感体验和社会实践,引导高校学生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形成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的优良品质。
(二)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对于高校来说,稳定的另一层含义是安全。安全无小事,理应高度重视校内外综合治理工作。辅导员应通过日常的班会、年级大会、座谈会等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各种安全防范专题教育活动,使安全教育主题化、课程化、经常化、协同化。注重强调“四个保证”、“五个结合”。“四个保证”,即要求时间保证、资源保证、队伍保证、经费保证;“五个结合”,即强调安全教育与学生心理特点相结合、与学科教学相结合、与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与生活实际相结合、与社会家庭相结合,保证安全教育的多样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
(三)深入学生群体,搜罗信息,发现学生潜在危险
高校辅导员承担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安全稳定等重要任务,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最直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辅导员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学生,会面对许多不同的事情甚至突况,可以说每天工作中与学生间的沟通和交流是辅导员工作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辅导员赢得学生的信任与尊重,从而使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辅导员应通过各种方式与渠道掌握学生信息和动态,深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课堂和寝室,娱乐和情感,常与学生谈话,关注学生的言行,与学生建立信任和情感,这样才能真实地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从掌握学生的第一手资料,做到早发现、早解决,防患于未然。培养一支得力的学生干部信息反馈队伍也是必要的。同时,开展网络教育和监控,利用网络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树立正确舆论导向,高度关注学生网络平台互动,利用网络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
(四)关怀特殊学生群体,以个体稳定促整体稳定
安全稳定,归根结底是对学生的安全和稳定。对高校辅导员而言,要实现安全稳定,就是要做到以学生为本,不仅要关注学生共性,更要关注学生的个性,抑制学生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因素。单亲、离异、贫困的学生、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还有成绩两极化和日常行为两级化的学生,这些特殊群体大多属于高危人群,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和心理问题,辅导员应有针对性地加以干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心理调适和干预切实缓解部分学生存在的就业、学业和经济压力等负担,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同时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效地预防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安全稳定预案和应对体系,防患突发事件
在建立分层管理制度,应当保持以“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长-寝室长-宿舍成员”为主线的信息通畅,做到安全稳定工作进班级,入寝室,到个人。高度重视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在应对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班长、寝室长充分调动起来,及时发现学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潜在的危机,尽可能避免事件扩大化,使危机消除在萌芽之中。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个问题上,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家长是一支不容小觑的力量,要积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联系制度,及时掌控学生的心理状况,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的应对体系,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辅导员应做到快速知道、及时反映、积极处理,力争把损失减低到最小。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心理生理储备能力
辅导员应积极学习心理健康知识,以便在学生心理问题上早发现、早处理,同时也提高自身在应对突发问题上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要以开放的态度接触不同人,扩展自己的眼界,培养接纳、理解不同的人的能力。此外还需多参加培训,对已有知识进行梳理、补充,使其系统化,并获得新的经验,综合提高。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二)“双师型”师资内涵确定与外延界定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应从两个维度来构建:其一,从教师的个体角度,是指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即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高超的实务技能,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其二,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是指“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既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又包括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为实现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仅凭高校一家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应扩大师资队伍外延,整合法律实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即以学校为核心,实务部门及相关高校共同参与,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科学分工、深度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师资群体[2]。本文主要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来进行分析。
二、法学“双师型”师资的角色定位
何美欢教授将法律人所需要的技能分为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两类。智能技能是诠释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实务技能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的能力[3]。相较而言,智能技能适宜于在法学院的基本课程中加以传授和练习,法学教师对此也更加擅长。实务技能的形成则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深谙,主要通过学徒式教育在执业界培养[4]。相应的,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可划分为专门实务型师资和理论兼顾型师资,其中,法律职业者应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校内专任教师则属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一)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
专门实务型师资是指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实务型师资。法律职业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培养学生实务技能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却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实务工作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个别的,甚至是高度重复的,这容易使实务工作者形成思维定式,少有人对抽象的法律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入探知。因此,往往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将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可通过经验的传授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使学生得到实务部门工作的直接经验,帮助学生在步入法律职业之前对拟从事的工作有初步了解和体验,以便更好地选择就业方向;第二,指导学生将在理论教学中习得的各种技能进行演练和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第三,法律实务部门是法科学生的“消费者”“使用者”,了解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务工作者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可以及时对人才培养方向进行修正。
(二)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理论兼顾型师资是在理论教学中兼顾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专任教师以广泛的法律领域中的全部问题为教学内容,对于抽象的法律制度,有着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更擅长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技能。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却不利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实务技能本身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再加之专任教师的工作重心在于知识传授及对学生智能技能的培育,从事实践活动会分散其在理论教学、科研方面的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专任教师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的成本更高。当然,这一分析并不否认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的必要性。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务技能的提高对于理论教学与智能技能的提高可起到促进作用。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可以扩展法律思维,提高对事实问题的敏感度,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获取新知识,以实务技能促进智能技能的提高并渗透到理论教学中,因此,更适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三、“双师型”各类师资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理性安排
(一)专任教师在理论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
将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实务教师,目的是通过理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实务中的每个案件均是个案,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个案事实具有对法条进行扩张、限缩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补充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这是在讲章中难以预知的,因此,实务技能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官能力的养成”,即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的能力。实践中法官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官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最后形成主观确信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以及智能技能的支撑,其次才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因此,对于专任教师而言,其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主要任务是在传授理论知识及智能技能的同时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讲诉讼法的教师在讲授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论证及诠释的智能技能,兼顾训练学生的庭审技能、辩论技能等实务技能。讲实体法的教师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解力以及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兼顾训练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和寻找问题切入点的实践能力。
(二)兼任教师在实训类课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庞大,本科在校生达二十九万余人。如此庞大的人群,完全通过由实务部门安排专业实习或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的方式很难消化。特别是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近年来安排学生实习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生多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这就使通过专业实习锻炼学生实务技能这一途径形同虚设。聘请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可以增加高校实务和技能教学的内容,使学生与司法职业者实现“零距离”对话,亲身感受中国司法的“原生态”。高校的兼任教师主要有法官和律师。在课程安排方面,建议由法官担任“模拟法庭”“法庭辩论技巧”“案例分析”等侧重于培养学生法官思维和诉讼能力的课程;由律师担任“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的创建与运营”等侧重于培养学生律师思维与非诉能力的课程。
在“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中,应充分考虑到专、兼职教师各自的特点,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类教师的角色,分别安排专任教师担任理论教学中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安排法律职业者担任实训课程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实现校外教师和专任教师的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90.
[2]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