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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声心动图;左心室;附壁血栓
【关键词】 超声心动图;左心室;附壁血栓
1临床资料
患者,女,64岁,因“间断胸闷、气短1 mo”入我院治疗. 查体:血压120/80 mmHg(1 mmHg=0.133 kPa),心率78次/min,心音低顿,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 住院后行冠状动脉造影示:左冠优势型,左冠状动脉主干90%狭窄. 心电图检查:V1V6导联出现病理性Q波.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室略扩大,心尖圆顿,左室前壁心尖段回声增强,室壁厚度变薄,运动基本消失,EF为43%. 超声诊断:左心室前壁陈旧性心肌梗死. 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术后14 d超声心动图检查:心尖部可见3.2 cm×1.7 cm中等偏低回声团块,形态不规则,团块与左室壁可见分界面,未见明显活动(图1). 超声诊断:左心室前壁陈旧性心肌梗死,左心室附壁血栓形成. 手术所见:左心室心尖部可见3 cm×2 cm肿块,呈暗红色与白色相间. 病理检查:左心室心内膜炎性肉芽肿伴新鲜血栓形成.
图1非标准心尖四腔切面显示左心室附壁血栓(略)
2讨论
心腔内血栓以左心房血栓最为常见,心室血栓少见. 左心室附壁血栓可见于急性心肌梗死、各种原因的心肌病、瓣膜置换术后、多发性大动脉炎等[1]. 左心室梗死区的附壁血栓最常见于心尖部或前壁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尤其是大面积透壁性梗死伴室壁瘤者,多发生在发病的10 d内. 而本例左心室附壁血栓位于陈旧性心肌梗死区,发生在患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则更为少见. 其原因可能与心脏外科体外循环时血流状态发生改变有关. 血栓形态多为扁平形,活动度很小或无活动. 新鲜血栓回声弱,机化血栓回声强. 左心室附壁血栓基底部与左心室室壁心内膜之间有明显的分界,这是与心室肿瘤相鉴别的依据. 超声心动图能及时发现左心室血栓,可以提示临床及早采取治疗措施,降低血栓脱落引起动脉栓塞的风险并可以随时动态观察血栓的改变,为临床治疗提供依据.
关键词:移动营销;移动支付;手机打车软件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29日
一、我国打车软件移动营销现状
移动营销是指利用手机为主要传播平台,直接向分众目标受众定向和精确地传送个性化的即时信息,通过与消费者的信息互动达到市场沟通的目的,移动营销也称之为手机互动营销或无线营销。移动营销有着强大的数据互作为支持,能快速精确地把信息传达到消费者手中,达到一对一的互动营销的目的。
嘀嘀打车是腾讯投资的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致力于移动交通的发展,给顾客乘车提供便利,APP嘀嘀打车不仅改变了顾客的乘车方式,也影响了司机的运营方式。目前,嘀嘀打车的用户数已超过20,000万。
快滴打车是由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是中国首款便民打车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也是国内最大的手机打车应用软件。该软件为司机和乘客量身定制,乘客可以通过该手机软件进行预订或实时打车,司机也可以通过该软件快速发现和准确定位顾客,以此能减少空跑量增加收入。目前,快滴打车的用户量已超过2,300万。2014年伊始,嘀嘀打车和快点打车及各自背后的投资方腾讯和阿里巴巴已经围绕移动支付展开一场激烈角逐,现在可以用一句话描述他们的状况:“南有快滴打车,北有嘀嘀打车”,可以说他们势均力敌。
对于这种手机打车软件可以使用的受众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拥有并且会使用智能手机;第二他必须有手机支付软件和网上银行。对于这种手机软件的两大竞争者是嘀嘀打车和快滴打车,他们分别占领着北方和南方市场。对于广大群众来说,大部分还是支持或者保持沉默的,毕竟这种软件的出现确实给出行的人带来便利和利益,但前提是他们拥有一部智能手机,而现在智能手机已经普遍化了。只有少数人对此颇有意见,这部分人就是不愿意使用该软件或者没有智能手机的,对他们来说这种软件的出现给他们的打车带来了更多的麻烦,打车的时间更长了,甚至打不着车,因为司机是愿意拉使用手机打车软件人的生意,毕竟可以给司机带来额外收入。
二、影响打车软件移动营销发展的因素
(一)支付观念。支付是一种购买行为,对与中国的消费者,大部分人的消费观念还停留在商品与货币应该在同一时间交易完成,所以移动支付行为在中国很难进行,因为他与传统的支付行为有一些冲突的地方。从技术方面而言,中国的移动支付产业完全与发达国家的同步,但是在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的普遍率上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在美国,使用电子货币交易已经占到整个消费市场的30%,而在中国只有5%的消费是通过电子货币方式完成的。中国人比较喜欢现金交易,这就表示有7.6亿张银行卡有很大部分属于长期不用的“休眠卡”,这就给移动支付业务的展开带来极大阻碍。想要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必须让银行卡的使用更方便、交易更活跃。那么怎样能让大众接受并使用这种支付方式呢?说到这里我不禁想到手机打车软件就起到了这么一个作用,让大众开始接受了移动支付这种消费方式,也证明了他的移动营销的成功推广。
(二)安全问题。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是节约的和保守的,大部分人都喜欢把钱存在银行里,因为他们认为那是最安全的,即使没有多少收益,他们也很愿意。而移动支付这种交易方式没有给大家安全感,再加上也有很多新闻报道网上银行不安全,别人可以很轻松地窃取账号还有丢失手机的可能,那样的话你的所有信息都有可能泄露,所以这种问题给移动营销和移动支付的推广带来了阻碍。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用户在使用手机打车软件呢?其实最关键的就是利益的驱动,嘀嘀打车和快滴打车在软件开发伊始都采用了补贴的政策,这样有很多人打车上班基本都不花钱,有的甚至可以赚到钱,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还是愿意冒一些危险的。有一次笔者问了几个身边都在使用该软件的朋友我最担心的问题:不担心这种移动支付方式不安全么,他们大多其实也都担心,但是他们有自己的解决办法就是往里面少存钱这样即使出现问题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这就是利益的影响和开放商的聪明才智。
(三)信用问题。中国信用制度的落后是阻碍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原因,从以此调查结果中显示,国内40%的消费者对移动支付的安全性缺乏信任,仅有低于15%的手机使用用户完全信任移动支付这种交易方式,而65%的手机用户拒绝通过移动网络发送自己的信用卡资料,并且有超过90%的手机用户曾经收到过诈骗短信,由于手机是用户随身携带的物品,一旦丢失或损坏可以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因此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担忧还是可以理解的。
三、打车软件营利模式分析
(一)疯狂的补贴方式。打车不花钱反而还有钱赚,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上了。2014年初,我们的手机上出现了一种打车软件使用它打车会有高额的补贴。在大多数城市补贴政策是这样的:司机每天会各奖励五单,乘客每天各补贴三次,每次奖励和补贴的金额都是10元钱,这样如果乘客所在城市汽车起步价低于10元,而他所需要的路程花费只是一个起步价的价钱,那么该乘客还能挣一两块钱。这样的疯狂补贴使得两大巨头在补贴上共花掉了15亿元人民币左右。其中,在福州市场,高峰期每天两款打车软件对司机和乘客的补贴总计能达到100万元左右。截至目前,两款打车软件在福州共补贴了上千万元。然而,他们并没有保持10元的补贴价格,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又继续增加了补贴价格。嘀嘀打车启用了最低12元,最高20元的随机补贴,快滴打车面对嘀嘀打车的补贴调整也相对做出了调整比嘀嘀打车高出一块钱,快滴打车的补贴策略就是永远比嘀嘀打车高出一块钱。
(二)利弊分析
1、补贴方式带来的好处。乘客使用打车软件打车可以获得高额补贴,这样可以减少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有些上班族包括一些小白领平时都是坐公交车上班,因为这样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销,因为他们大部分都是在大城市打工不舍得浪费,而补贴让他们有机会打车上班了。那些上班族再也不用为公交车晚点而心急如焚,也不用在拥挤的公交车内挤来挤去,也省去了人们倒车的时间,也不用在车上站半个多小时还没上班就已经很疲劳了,总之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好的变化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让他们可以更轻松的工作也不用担心会增加他们的消费。
2、补贴方式的弊端。第一,已经习惯了打车上班的上班族乘客们,一旦停止了补贴,他们一定会选择放弃打车,但是他们打车的习惯已经形成,一时间让他们坐回原来的公交车他们会非常不适应。直接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与工作;第二,有些人已经看到了这种补贴方式是有利可图的,司机与乘客达成一致,乘客发出假的订单,这样司机和乘客都能免费获得补贴,这样发展下去会产生信任危机;第三,一旦让乘客养成这种习惯,如果有一天不再实行不贴了,就会让人们造成“补贴后遗症”,认为既然没有补贴了就不划算了,干脆就有一部人放弃使用打车软件,但只是应该会在短时间内损失一部分客流,因为在以后的实践中会证明没有打车软件确实很难打到车,毕竟司机还是愿意靠接订单拉活,即使没有补贴也还是能减少空跑次数的,其实如果没有补贴对司机的影响不是很大,主要是影响一部分乘客。
四、打车软件移动营销策略
(一)口碑营销。这两款手机打车软件的主要推广方式是接地气的推广和口碑的推广。资本市场总是对新事物有着敏锐的嗅觉,这也是打车软件在各种媒体上保持着较高曝光率的原因。我们经常能在报纸和电视上看到有关的信息,而他这种带有补贴的销售推广方式很容易吸引大家眼球,不过它主要的推广方式并不是靠媒体,它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产品,打车软件在市场推广方面有自己别具一格的方式方法。
打车软件的受众分为两端:一端是乘客,一端是出租车司机。以此推广方式也分为两个部分:市场部拉乘客,营销部拉司机。在司机端,他们主要利用地推、与出租车承运公司合作的方式向出租车司机推广软件;借助交通广播,再通过的哥之间的人际传播,以此来扩大影响力。对于乘客端,他们主要是借助司机、用户之间的交流沟通口碑传播,辅之以机场、高铁以及一些落地的软件。具体到不同城市,他们也有不同的营销推广方式。比如在北京,的哥们都喜欢聊天,爱与乘客们沟通,非常的热情,以此能很容易的在司机与乘客之间进行口碑传播;而与北京相比,广州、深圳的司机就比较沉默寡言,因为大多数都是外来工作者,移民城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比较低,则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进行推广。在上海,只需要通过一些优惠政策和奖励活动就可以快速打开市场。
(二)微信营销。微信自从开发出来就广受人们的爱戴,甚至一度有些人都放弃了QQ的使用,可以说微信作为一种新的移动端有着强的生命力,同样也说明了微信的受众之广之多。嘀嘀打车也是腾讯投资研发的,所以他们很容易的就把这两块软件联系起来。微信再升级改版之后添加了“我的银行卡”这一功能,点击“我的银行卡”就会很容易看到嘀嘀打车这个标志,接着输入地址之后就能通过微信支付完成了。通过微信支付立减10元,每天三次,新乘客首单立减15元这样的优惠政策,并且还会给为新用户红包奖励,并且可以转发到朋友圈,让朋友圈的朋友们也能得到红包奖励,这也是变相的营销,毕竟朋友圈里的人还是有没有使用过的,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人注意这款软件。
(三)体验营销。体验营销是企业以满足消费者的体验需求为目标,通过采用让目标顾客观摩、尝试、使用等方式,使其亲身体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顾客实际感知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或性能,从而促使顾客认知、喜欢并购买的一种营销方式。
这两款手机打车软件一面向市场就采取了高额的补贴策略,这何尝不是一次体验营销呢!因为伴随着高额的补贴,大多数人只要是用了手机打车软件就等于不花钱而享受了坐出租车的待遇甚至有的人还能赚钱。这种方式使得人们纷纷相告与各自的亲朋好友,然后开始搜索使用该软件的人就越来越多,到后来几乎都用不上媒体的宣传就已经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一次成功的体验营销就是花费更少钱而能够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体验营销让人们在不担心有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产品和服务的体验,在他们使用之后,就能体会到该软件以及移动支付所带给大家的益用和便利:一是他们体验到了使用这个打车软件打车确实比平常打车的效率要高出很多,他们可以进行预订这样一出门出租车就到了,避免了打车的高峰期打不到车的麻烦,同时也省去了很多等待的时间;二是他们会发现使用这款打车软件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能很快地打到车。通常乘客如果是在郊区或者偏远的地方是不太容易能打着出租车的,因为出租车司机不太愿意去这些地方,一般都是拉乘客去而空车跑回,比较不划算,然而乘客使用打车软件就能在5~10分钟内打到出租车;三是乘客们通过这次的体验营销,已经能理解和使用移动支付这种付款方式。起初人们不了解移动支付,觉得先付款后得到商品很不合理也不能完全信任这种移动支付方式,在他们体验后就知道了他们的购买是很有安全保障的,并且也逐渐接受了移动支付的付款方式,也为移动营销开拓了一片市场;四是移动支付属于电子支付。因此,人们就再也不用为没有零钱而烦恼了。这些体验者曾将肯定有过坐出租车没有零钱给而司机又找不开或者出门忘带钱的情况,这样既耽误了司机的时间也耽误了乘客的时间,然而如果乘客使用移动支付就不用担心这些状况的发生了,所以在体验中他们也能体验到移动支付的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通过消费者们切身的体验,他们能感受到使用打车软件带来的种种便利,这样即使没有人要求他们,他们也会奔走相告让更多的人能享受这种待遇,然而人与人的交流传播要比媒体广告更具有宣传推广的效果,因为你熟知的人要比广告更具有可信度和真实度,相比较更容易接受。
打车软件公司采用个体验营销的这种方法极好地促进了该软件的宣传。因为一个新产品的上市,在一开始只有极少数人可以接受和选择购买它,但是如果是免费体验的话,即使是新产品又有什么关系呢!大多数人不想使用新产品是因为他们对新产品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担心一旦购买会有损失造成,而这两款打车软件是免费下载并且有高额补贴,这样就不用担心使用它会带来经济损失了。而通过这次体验营销不仅使人们接受了这个打车软件,而且还让人们学会了如何使用移动支付并且养成了这种移动支付的习惯。笔者认为这次体验营销所达到的效果远远不止这些。通过消费者的体验,商家可以收集到大量数据,了解到使用打车软件的是什么类型的人居多,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目标市场以及可以进行市场细分,因为不可能永远采用补贴这种形式,商家在实行一段后,一定会再重新制作对他们更有利的政策,而他们制作的依据有一部分的来源一定是通过这次体验营销二次得到的。笔者认为这次商家进行的体验营销远远高于了1+1>2的程度。
移动营销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而使用移动支付则是发展移动营销必要条件,而如何让人们接受并使用移动支付这是一大难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研究,手机打车软件给这个难题带来一片曙光,让我们看到了可能性,其实只要是新事物在开始是很难发展的,但只要突破了瓶颈,它就会逐渐取代旧事物。
主要参考文献:
支付宝以退为进
“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支付宝将停止所有线下POS业务。”尽管支付宝的官方申请看似措辞模糊,但业内人都心知肚明,支付宝剑锋所指就是POS机市场的垄断者——银联。
支付宝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业务停止的具体原因目前不方便透露,但善后方面,“目前支付宝在线下布设的POS终端已有上万部,业务停止之后,将会委托给相关的银行机构来接手。对商户和消费者不会有影响”。而且此次业务停止并非暂停而是确实停止,以后是否恢复要看情况。
去年3月,支付宝曾宣布推出物流POS支付方案,并计划未来3年投入5亿元升级电商COD(货到付款)体系。但仅仅一年多点时间,试水线下支付业务的支付宝就鸣金收兵。
对于支付宝撒手线下,有第三方支付人士表示,支付宝这么做一方面是做一个姿态,释放一个反垄断的信号;另一方面,线下支付对于支付宝的盘子来说毕竟不大,所以也可以说是以退为进,暂时避免与银联正面冲突。
银联垄断更进一步
支付宝的以退为进所针对的,正是银联在7月召开的四届六次董事会上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交易维护成员银行和银联权益的议案》。
此前,关于银联欲收编第三方支付的传闻早已风声鹤唳,而此次通过的《议案》则将传闻变成了现实,银联更为实现这一目的制定了正式的“三步走”时间表,即——
今年9月起各成员银行停止向非金融机构新增开通银联卡支付接口,存量接口上不再新增无卡取现、转账、代授权等银联卡业务。
今年12月31日前,所有非金融机构线下银联卡交易业务统一上送银联转接。
明年7月1日前,实现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迁移到银联网络。
为督促各大银行配合银联的工作,《议案》还提出由银联和成员银行共同成立非金机构规范专项工作组,并由“银联与董监事成员银行建立公约,一致行动开展规范工作;定期通报各方工作进展,促进参与各方统一行动。”
如果上述目标得以成功实现,那就意味着到明年7月1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将统一被中国银联“收编”至麾下,实现银联对国内支付市场的绝对垄断和控制。
消费者利益或受损
截至2011年末,银联资产规模已达到人民币138亿元,营业收入约60亿元,净利润突破10亿元。在此前4年中,银联营业收入增长2.5倍,净利润增长近10倍。
尽管这几年银联的日子过得很滋润,但面对第三方支付迅速崛起,银联依然感到了极大的威胁。按央行规定,每笔刷卡的手续费由发卡行、收单行、银联按“7:2:1”分成,但目前许多支付公司多数线上交易已不走银联通道,线下收单也已具备与银行直连清算的条件,如此一来,银联的通道作用就被架空,盈利模式遭受冲击。
此外,在线上交易中,支付机构向主要成员银行支付的实际手续费率平均仅为0.1%,大大低于银联网络内0.3%~0.55%的价格水平。有数据表明,仅此一项,包括银联、成员银行在内的手续费收入每年将减少30亿元。如果今后必须通过银联转接,交易成本将可能上升数十亿元。
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转接费用上升后,支付企业势必会把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商户,商户最终又会转嫁给消费者,最终受损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银联到底怕什么
一位接近支付宝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支付宝此前做POS机业务,其实角色也是收单机构,在721模式里,分享‘2’这个部分,同样要和银联分成,所以‘支付宝在POS机市场抢银联的饭碗’这个论断其实是外界的误读……所以说在POS机市场,支付宝只是一个普通的市场参与者,完全不足以威胁银联因为政策因素和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垄断优势,双方的战场根本不在此处。”
那银联真正怕的是什么呢?答案恐怕是支付宝正在线下大力发展的无卡交易,这让银联开始真正感到恐慌了。
支付宝方面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经详解过它们在移动支付领域的战略规划,即二维码扫码支付、声波支付和超级收款(通过短信回复完成支付)是它们目前力推的三种移动支付类型。虽然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网络环境、用户习惯,还是商户接受度等各个方面都还存在诸多制约无卡移动支付发展的因素,但在移动互联大发展的大趋势下,许多业内人士都相信,这就是未来支付方式的大势所趋。哪怕还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过渡,但最终消费者一定会逐渐接受无卡支付行为。
如果将来银行卡都没了,银联的通道作用自然就会彻底丧失,这才是最要银联命的变化!
垄断新规前途未卜
话说回来,银联单方面制定的新规能否最终落实还存在诸多变数。“银联自身也是经营性机构,不是政府部门,事实上它并没有权力强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听它的,它出台的文件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如此表示。张宽海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有选择是通过银联渠道还是直接与银行建立联系的权利。
除了《议案》的法律效力问题外,《议案》与央行近期的几条新规也可能存在一些牴牾。
央行近期正式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支付机构和银行直连模式首次在监管层法规中出现,这普遍被第三方支付机构解读为央行默许了这种模式的存在。
此外,央行7月4日公告称,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启用“银联”标识及其全息防伪标志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01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当年出台的这两个文件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具有人民币结算功能的银行卡上必须统一启用“银联”标识,从而保障了银联作为唯一发卡组织的地位。如今这两条规定的废除,表明央行有意放开支付市场,引入境外、民营等更多元的经营主体进入这一市场参与竞争。
除了在上述法律问题上银联新规可能站不住脚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商业银行自身的态度。值得玩味的是,银联的《议案》特意总结了此前类似行动失败的原因,“一是非金融机构规范工作在商业银行内部牵涉业务条线较多,各自诉求不同,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形成合力;二是单个商业银行和银联单独落实难度较大,需联合统一行动”。言下之意,各家商业银行并非任由银联摆布的傻子,它们也会权衡自身的利弊得失再决定是否和银联一条心。然而无论从历史经验上看,还是经济学理论上看,银联的新规恐怕都很难得到彻底贯彻,这就像曾经建立过多次但最终都无疾而终的洗车店价格联盟一样。
在一个只有一家银行卡组织的市场环境中,哪怕银联给出“用我品牌,守我规则”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依然无法改变其内在的垄断实质。假如银联在支付业务中身兼裁判和运动员的身份始终无法打破,继续享有坐地收钱的议价权,那当线上支付市场的金融创新大踏步前进的时候,线下支付市场将举步维艰。
背景资料 霸主银联
目前,中国的银行卡清算市场只有银联一个经营主体,央行规定所有的银行卡支付跨行清算均需通过银联网络进行。今年3月,两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推动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内开放”的提案,剑指中国银联垄断,建议将银行卡清算市场对国内民资开放,或可增建“民联”。
针对目前银联垄断带来的种种弊端,两位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并实施新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制度,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及业务监管制度,为下一步创立新的银行卡组织打基础;以市场化方式推动中国银行卡支付清算机构提高效率、降低费用。
让市场决定胜负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自从马云那句“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的名言横空出世后,以支付宝为先锋,阿里集团已做了诸多分割传统银行业蛋糕的金融创新。我们近期也多次对余额宝、支付宝透支消费等热点问题作了深入分析。然而与动银行的奶酪相比,银联嘴里的这块奶酪可要硬得多。因为纵然银行业存在诸多垄断现象,但在银联面前,也只是小巫见大巫。
在中国,银联就是线下支付市场的不二霸主,这种行政垄断威力甚至连全球支付业老大VISA也奈何不了,只能看着银联不但在国内市场呼风唤雨,日进斗金,还步步为营,不断侵蚀国际市场份额,怎一个悲催了得!
前几天,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享年102岁的罗纳德·科斯刚刚去世,科斯的理论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重大影响。所谓“科斯定律”是指在交易费用为零并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通俗地说就是交易成本越低越好。无论是线上支付还是线下支付,假如只有银联一家独大,显然会大幅增加交易成本,对交易双方均造成巨大损失。
反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无法避免,因此决定资源配置效率能否达到最优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假如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外部性因素),强行把整个市场的初始权利都输送给银联,结果只能导致市场失灵。但如果政府放开市场禁入,允许充分的市场竞争,哪怕银联占据了一定的先发优势,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民营第三方支付公司也依然有机会和银联分庭抗礼甚至打败银联。
可见,眼下这场在银联、支付宝、各商业银行和其他实力远逊于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的多维博弈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作为局外人的央行的态度。
[关键词] 经济效果传播效果电子支付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站点卖出了全球第一个网络广告,开创了互联网广告的新时代,也标志着数字媒体开始成型。今天,大大小小的网站上都挂上了各种网络广告。2005年全球因特网上的广告支出已达到147亿美元,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46亿元;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亿元。
网络广告效果的测定,不仅能对企业前期的广告做出客观的评价,而且对企业今后的广告活动,能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对于提高企业的广告效益,不论是宏观的经济效益或是微观的经济效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含义和意义
1.网络广告效果评估
网络广告效果是指通过广告调查、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和制作、广告和实施等网络广告活动,对广告主、消费者,以及社会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按广告效果内容分类网络广告效果可分为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本文正是以这两个为基准进行效果评估的。
(1)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促进产品、劳务销售,增加企业利润等方面的作用。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是广告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直接效果。
(2)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指广告活动在消费者心理上的引起反应的作用。广告的传播效果是一种内在的具有长远影响的效果,也成为网络广告的间接效果。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广告计划。通过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检验原来预定的广告目标是否正确,网络广告形式是否运用得当,广告时间和网站的选择是否合适,广告费用的投入是否经济合理等等。从而可以提高制定网络广告活动计划的水平,争取更好的广告效益。
(2)有利于提高广告水平。通过收集消费者对广告的接受程度,鉴定广告主题是否突出,广告诉求是否针对消费者的心理,广告创意是否吸引人,是否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从而可以改进广告设计,制作出更好的广告作品。
(3)有利于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由于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能客观地肯定广告所取得的效益,可以增强广告主的信心,使广告企业更精心地安排广告预算,而广告公司也容易争取广告客户,从而促进广告业务的发展。
二、常用的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
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是促成产品的销售,广告主最关注的是由于网络广告的影响而得到的收益。收益是广告收入与广告成本两者之差,网络广告经济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指标主要包括网络广告收入和网络广告成本。
(1)网络广告收入(Income)。网络广告收入就是指消费者受网络广告刊登的影响产生购买而给广告主带来的销售收入。
(2)网络广告成本(Cost)。目前有以下几种网络广告的成本计算方式:①千人印象成本(Cost Per Mille)。千人印象成本是指网络广告所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成本,通常以广告所在页面的曝光次数为依据。②每点击成本(Cost Per Click)。所谓每点击成本就是点击某网络广告1次广告主所付出的成本。③每行动成本(Cost Per Action)。所谓每行动成本就是广告主为每个行动所付出的成本。
CPM是目前应用最广,也是使用起来最简单的指标。其含义是:广告显示1000次所应付的费用。CPC也是目前常用的指标,在这种模式下广告主仅为用户点击广告的行为付费,而不再为广告的显示次数付费。由于CPM和CPC两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有人提出了CPA指标。CPA指标对于广告主最有借鉴意义,因为网络广告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产品的销售,这是通过消费者的行动来实现的。
2.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基本方法
(1)通过服务器端统计访问人数评估;
(2)通过查看客户反馈量评估;
(3)通过广告评估机构评估;
(4)通过网络广告效果评估软件评估。
三、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从基本形态上看是电子数据的流动,它以金融专用网络伪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电子信息来实现支付。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卡基支付、因特网支付和移动支付。
2.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系统中使用的支付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银行卡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电子现金支付工具,如Mondex、NetCash等;
(3)电子票据支付工具,如电子支票等。
3.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原理
电子支付评估模型
网络广告引起的购物过程
(1)无效果阶段。顾客可能被网络广告的广告词、画面或者是其他因素吸引进入产品页面,但并未对所宣传的产品产生兴趣,于是离开。这个阶段可视为广告失效,并未对顾客产生任何效果。
(2)传播效果阶段。顾客对产品产生了兴趣,于是浏览该产品。但可能因为诸多因素,顾客仍然会离开,不选择购买产品,但其对产品已经有了一定了解,留下印象。如果顾客对产品感兴趣,便会有购买欲望,当顾客下订单,选择支付方式,便完成购买。但这个阶段并不代表顾客已经完全确定购买商品,存在许多因素使得顾客改变购买计划,取消支付,那么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并未实现,实现的是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这样的潜在用户可能会有再次购买行为,产品的特性已经印在他们的脑海中。
(3)经济效果阶段。处于该阶段的顾客已经完成支付过程,即不会出现退货或者未支付货款行为。电子支付的完成,标志着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完全实现。因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许多顾客会选择线下支付,选择线下支付的顾客在完成确认订单后视为经济效果实现,因为商家在收到线下付款后便会确认订单,然后发货。
第三个阶段的完成,说明了网络广告为企业直接带来了经济效益,以电子支付完成为评估点,每完成一个,说明网络广告该次点击是有效的。在支付系统中设置一个计数器,来统计完成电子支付的次数N,确认订单数为M(等于电子支付次数N和非电子支付次数M-N之和),商品价格x,每次购买量y。在确认订单处设置开关n,当n=1时,表示支付完成;当n=0时,表示未完成支付。在电子支付处设置开关s,当s=1时,表示选择电子支付;当s=0时,表示选择线下支付,s取值的前提是n=1。Nsx∑y称为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NE=Nsx∑y;(1-s)(M-N)x∑y称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记为E=(1-s)(M-N)x∑y。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n[Nsx∑y+(1-s)(M-N)x∑y],记为B=n[Nsx∑y+(1-s)(M-N)x∑y]=NE+E。
例如,一位顾客某一次点击网络广告并完成购买,那么n=1,若选择电子支付,那么s=1,所购商品单价为10元,一共购买了5件,那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就是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因为(1-s)=0,那么,s=1,x=10,y=5,N=1
NE=Nsx∑y=1×1×10×5=50
若该顾客选择线下支付,则,s=0,x=10,y=5,M-N=1-0=1
E=(1-s)(M-N)x∑y=(1-0)(1-0)×10×5=50
两次所得结果虽然相同,但是所包含的意义不同,第一次是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第二次为非电子支付经济效果为50,那么为什么网络广告实现的最终经济效果为两者之和E+NE,仍是50。因为我们计算的只是一次购买行为,选择了电子支付,NE就为0,选择线下支付,E就为0,因为一个人一次不可能又选择电子支付又选择线下支付,所以选择电子支付时B=n[Nsx∑y+(1-s)(M-N)x∑y]=NE+E=NE+0,选择线下支付时B=n[Nsx∑y+(1-s)(M-N)x∑y]=NE+E=0+E。再来看个例子,某商品在一个月内的购买情况如下:
被确认订单购买了10次,即M=10,其中有6次选择电子支付,即N=6,那么M-N=10-6=4,该商品单价x=10,在6次电子支付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5,3,6,7,1,4,即y1=5,3,6,7,1,4,另外4次线下购买中,每次购买的数量为2,4,9,1,即y2=2,4,9,1。
则,
记住,单位可不是元,因为效果并不是效益。这里的几个结果所反映的是网络广告到底产生多少经济效果,而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是无法精确计算,例如每个人对产品的记忆程度是不同的,或者是偏好有所不同,导致广告对其影响程度会有很大差异。
四、电子支付评估网络广告经济效果模型的利弊
1.直接反映出网络广告带来的经济效果
本模型的根本目的就是估算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因为对经济效果的评估是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对经济效果的科学估算,可以为企业对网络广告的实施效果提供分析基础,企业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不仅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为其他网络广告提供有用的参考数据。
2.与电子支付相结合,完全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必然趋势
电子支付已经成为网上购物一种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得电子支付替代线下支付成为可能,但电子支付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也制约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进度,也就会影响本模型的使用。但随着网络安全性地提高,电子支付趋势势不可挡。
3.将网络广告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基本分开,有利于评估直接经济效果
网络广告的经济效果和传播效果是很难完全分开的,因为广告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影响会导致购买行为,但也会慢慢消失。如果顾客一次点进就完成购买,这样评估便容易许多了。本模型利用电子支付完成确认订单就增加一次经济效果评估系数N,可以很清晰的将传播效果和经济效果分开。
4.以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排除人为因素对评估效果的影响
因为评估的采集和计算都是由计算机完成,因此可以排除很多人为造假因素。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更为科学、准确,并且评估结果能够用数据来表示。
5.模型简单,不能完全反映出例外情况
模型构造还不够完善,只是简单的总体评估。支付模式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同的形式,所以例外情况不可排除。
6.参数数值存在缺点,不适合过大数据的计算
参数的设置对于小数额的评价极为有利,但是网络广告经济效果的数字评估结果往往是巨大的数额,这样对计算和显示都存在不利,也就会失去评估的意义。在公式参数的选取和效果的计算上,应更科学准确。
7.线下支付很难统计,为评估模型带来新挑战
线下支付的统计是难以完成的,因为线下支付是买家行为,而卖家不一定会每次都确认网上订单,这样就会造成漏计,或者是多计的情况。有时卖家也不能肯定线下支付是否是由网络广告的而引起的,所以在统计线下支付与网络广告效果的联系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创新面临的障碍
(一)互联网金融的释义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主要包括P2P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等模式。[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社会意义重大:它信息量大、透明度高,在信息处理方面方便、快捷,能有效改善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它去中介化经营,开展P2P业务模式,支付方式简单、快捷,资源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廉;它充分利用互联网,依托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行为模式、投资偏好等情况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它服务方式多样化,开展第三方支付、交易撮合、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活跃金融市场;它交易门槛低,打破时间、地域限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现碎片化理财。[2]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代表作――余额宝的发展历程能清晰窥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大意义。
余额宝是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个人客户打造的一项全新余额增值服务。它在支付宝账户中设置余额宝窗口,在确认个人信息之后,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或储蓄卡快捷支付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基金公司在第二个工作日对余额宝的资金进行份额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一经推出就引起热烈反响,用户规模和资金规模迅速增长。余额宝的兴起引来了一系列公司的竞相模仿,东方财富推出了“活期宝”,数米基金网推出了“现金宝”……互联网金融火爆发展受到空前关注。
余额宝创新意义重大,它操作简洁、快速、方便,它把账户嵌于支付宝账号内,方便客户登陆使用;能实现T+0交易,账户资金流动性高,交易快速;其起点低,一元钱即可投资,方便中小客户投资理财;同时,“余额宝”内资金还可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真切方便客户。余额宝投资回报率高、透明度高,客户能够随时查看余额宝账户内的余额、当天收益、历史收益、收益率等事项。余额宝有效繁荣了金融市场,但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遭遇到了系列困难。
(二)余额宝发展中的困境
1.受到商业银行抵制。商业银行认为“余额宝”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其金融业务,挤占其利润空间,因而受到商业银行的抵制。活期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余额宝等的出现,使得部分银行存款资金流失。据央行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1月,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同时,原先由银行托管的支付宝账户备付金,随着“余额宝”等出现,逐步变成基金公司的托管资金。此外,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收入在减少。此前,银行凭借其网点、客户优势,在基金市场中,银行代销占据六成,基金公司直销约占三成。随着“余额宝”等基金直销模式的开启,银行的基金代销业绩一再下滑。
面对“余额宝们”的挤压、侵占等巨大压力,各大商业银行纷纷采取行动,向“余额宝们”发难。首先,限制和基金公司进行部分交易。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总行不批准各自分行与余额宝旗下天弘基金为代表的各类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协议存款交易”[3]。其次,银行业协会的非难。银行业协会考虑出台协会自律规范,将“余额宝”等存放在银行的款项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不作为同业存款,若此规则出台,“余额宝”等就需计算贷存比、上缴人民银行备付金等问题,其发展将受到巨大限制。[4]最后,商业银行不仅提高存款利率,还模仿推出类似产品。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为留住储户资金,纷纷将储蓄利率上调,还推出类似业务,如工行推出“现金宝”,交行推出“快溢通”,等等。
2.遭遇法律障碍。余额宝从一产生,就面临着一系列监管风险。其一,实名认证。2012年证监会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基金》业务指引,其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据此,开通余额宝账户需支付宝账户持有人进行实名认证。其二,缴存存款准备金。一些人一再呼吁余额宝等货币基金应上缴存款准备金,此举一旦推出,余额宝收益率或再下降。其三,涉嫌非法吸收存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以防公司利用基金结算变相经营存款业务。余额宝镶嵌于支付宝内,基金销售账户与支付宝账户混为一体,支付宝涉嫌直接吸收存款。其四,未获基金销售牌照,非法销售基金。据《管理办法》,销售基金需获基金销售牌照,而余额宝无基金销售牌照。其五,未到关联银行备案。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需先行对业务关联的银行进行备案。余额宝在开设之前,支付宝公司仅在光大、建设、农业等银行进行过备案,而其他关联银行没有备案,因此它曾被证监会叫停。
3.风控能力较差。余额宝承诺账户被盗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但其安全性仍受质疑。余额宝主要进行线上交易,但网络木马无处不在,它未对账号安全采取特殊防范措施,导致客户不敢把大额资金存入余额宝,且其承诺的赔偿条款显失公平。《余额宝服务协议》第4条的规定明显具有霸王条款性质,置用户于不利地位,涉嫌推卸责任。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账号被盗但余额宝没有赔偿的情形。
余额宝的资金流动性备受质疑。它实行“T+0”赎回机制以及“随时消费支付”模式,将使其发生流动性风险。该赎回机制需预先垫付资本,若遭遇“双十一”等促销活动,销售量猛增,将面临巨额资金赎回,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面临考验。此外,余额宝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货币基金大幅兑现前期浮盈,市场出现震荡,货币基金收益率将下降,余额宝资金面临大规模赎回,亦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5]
4.抬高社会融资成本。有人指出,余额宝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客户,迫使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提高社会融资成本。此外,大量民间闲置资金转移到“余额宝”,将增加民间融资困难,提高民间融资成本。指责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金融寄生虫”,向社会输送一点蝇头小利,自己坐享巨额利润,却让全社会付出巨大的融资成本,其危及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应早日取缔。[6]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商业银行怠于创新
现行国家垄断金融市场,国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国有商业银行每年都凭借其垄断地位攫取巨额利润,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不仅怠于创新,还穷尽一切手段抵制、打压竞争对手,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以余额宝为例,商业银行限制与基金公司的部分交易,出台自律规则遏制其发展。商业银行的目的明显抵制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其垄断地位的冲击,争夺金融市场及其利益。金融业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垄断地位,无形中为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置了障碍,金融垄断壁垒难以攻破,金融市场欠缺自由开放的环境,其创新无从谈起。
(二)新兴金融机构发展欠缺规范化
通过互联网金融创新成长起来的新兴金融机构,其发展不成熟,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模式不被认可、能力有待改进、理财方式备受质疑等问题。以余额宝为例,缺乏政府做后盾,信用度较低;缺乏经营经验,营销策略不够公开、透明、公正;实力弱小,处于成长阶段,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对国家政策依赖度大,资金流动性备受质疑;操作不规范,融资协议显失公正,等等。任何事物革新利弊兼具,互联网金融创新亦如此,但总体而言,其利大于弊;其不断发展成熟,弊端会逐步得以克服,不利影响会越来越小,安全性会越来越高,信用度会显著提升。虽然互联网金融创新存有一定缺陷和难度,但这不应成为其遭受非难的理由,更不应借此阻碍、取缔互联网金融创新。
(三)国家促进不足且监管严厉
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诸多风险、饱受诟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对其推进和支持不足,管制过严过多。以余额宝为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遭遇一系列监管风险,如实名注册的困扰,基金销售牌照的非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诸多质疑,进行关联银行备案的呵斥,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苛刻等。不可否认,金融市场存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不规范甚至是打擦边球的地方,应督促其改进,殊不知监管过严则适得其反。监管机构像红眼的公鸡,紧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举一动,严防创新走样,其创新需宽松政策和法律环境,非自由市场、过分关注、严苛条件对创新而言是一种羁绊,会扼杀新思想。从余额宝案例来看,国家尚未制定对其促进和扶持的相关政策,仅见证监会去检查基金账户是否被基金公司所掌控,以及官员呼吁应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治引导
金融监管与创新具有统一对立的关系,金融创新增加监管难度,弱化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增加金融创新成本,制造金融创新制度障碍。总之,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处于对立面,管制阻碍创新。二者统一性体现在建立在适度监管基础之上,严苛的金融监管难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有效统一,金融效率无法提高,其发展无从谈起。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主旋律,是实现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重要保障。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应确立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至高地位。国家应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为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以及自由思想拓展的空间。积极转变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理念,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的构建,增进对其立法的引导,为其创新营造宽松、自由的法治环境。
(二)创设互联网金融创新奖励的法律机制
首先,奖励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最直白的肯定。为鼓励创新,应建立奖励机制,并形成法律制度,以明确奖励对象。为最大限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奖励对象应适度放宽,既包括金融机构又应包括研发人员。其次,建立企业内外部奖励体系。既要建立政府对金融创新机构、科研人员的奖励制度,又要企业内部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奖励制度。最后,应不断拓展奖励创新的层次和领域,不仅要奖励成功进入市场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又要奖励入市失败但具有重要价值的创新。
(三)建立创新失败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
法律在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时应为失败退市设置健全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保障创新尝试者安全退出,保留其再次创新的勇气;另一方面,极力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创新失败退出市场有两种情形:其一,金融机构破产退市;其二,金融产品失败退市。无论是破产退市还是产品退市,一旦进入市场后再退出都会关涉诸多民众利益,产生重大潜在影响。因此,需建立一套健全的退市法律机制。应制定互联网金融退市的条件,明确强制退市与申请退市的区别及其各自退出的程序,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及风险基金,健全退市救济的法律机制。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金融创新创造的金融产品及其服务是人类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受法律保护。世界多数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成果采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当今世界金融联系日益紧密,互联网金融逐渐走向标准化、国际化,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大势所趋,应付出一定代价化被动为主动,用知识产权维护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确立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健全其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凸显专利法保护。明确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纳入《专利法》保护范畴,规定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创新成果均可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如证券业二板市场的自动化证券交易系统、股指期货的现金管理系统等。其二,明确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可对计算机软件、营销指南、认股权证明书等独创性智力成果进行相应保护。其三,重视商标法保护。《商标法》允许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名称等进行商标注册,阻止他人使用已注册过的互联网金融商标。
(五)完善金融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
互联网新兴金融机构正处于成长阶段,应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及行业自律,确立基于金融排斥理论的包容性普惠制金融制度体系[7],促进金融机构健全成熟。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是行业利益的代表者和促进者,应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建立互联网行业组织规范,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作用,加强与主管部门、传统银行业之间的沟通,减少监管过程中的矛盾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行业标准制定,稳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秩序。还需努力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特别是余额宝遭遇的瓶颈问题更需企业在内控制度中加以解决。适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营销策略规范化、信息透明程度等问题提出强制性要求,并逐步形成政策性规定,最终以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新税法; 电力企业; 税务筹划
一、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税法也有较大改动。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变动和施行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职工薪酬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工资性支出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支出,所以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工资费用并不是说据实扣除没有限制,如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保险费外,企业为其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允许扣除。由于工资薪酬内容涵盖多,职工范围扩大,所以2008年开始相对的工资总额支出绝对数增加很多。现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垄断企业工资收入,因此以上的变化对电力企业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而是按实际支出核算,实质是减少职工福利费用支出调节空间。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允许按工资的2%计提,但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计提不交纳或不全部交纳,需要做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按工资2.5%的比例计提,也是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实质上也减少了企业对这两项费用支出的调节空间。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发电企业来说,所谓的库存商品即所发电能,核算相对简单,主要可操作环节还是对于一些原材料尤其是原煤的存货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电价受宏观政策调控,不能完全市场化,所以对煤的原材料成本核算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煤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节税”;而其有下降趋势,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当上下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则应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从而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使企业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用是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各国税法基本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限额内扣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拟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随着市场化的进展,电力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越来越多,要认真学习各项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研究政策,合理为企业节约成本。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
原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且只有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才可资本化。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专门借款外,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允许资本化。另外,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电力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使用流动资金借款或其他借款的电力企业,这一改变会增加工程造价,降低在建期间费用化的利息,从而增加在建期的利润。电力企业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所占比例非常大,每年有许多的基建项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会增加很多,相应的当期财务费用会减少。因此,借款费用核算得准确与否,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关系到以后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的增减变动。
(五)资产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操纵利润的随意性,减少了公司操纵利润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因为公司长期资产占所有资产比重较大,以前每年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而当年转回的减值准备比计提的还多,所以对当年利润有重大影响。在年终决算之前,应充分考虑应对措施。
(六)递延所得税
新准则引入“递延所得税”概念,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其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差异,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的使用年限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重新估计,环境的变化和人为的操作规范都可能对其使用寿命和价值产生影响,重新估计后就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存在差异。因此,设备价值重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未来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金额的判断,对管理和职工的知识储备及对相关政策的把握上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行
新准则允许资产价值随着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真正价值。公允价值的计量对于发电企业,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的价值重估、存货材料的核算等。在实际工作中,公允价值的获取难度较大,一是我国的外部市场机制目前并不完善,计量口径难以准确掌握;二是部分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成本较高,涉及到企业对此的利弊权衡。
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人员素质、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决策程序等提出新要求
(一)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面临严峻的挑战
对宏观及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政策要有深入了解和研究,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学习,正确贯彻执行。新准则下,会计业务的处理更依赖于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同时,随着会计管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链条进一步延伸,财务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要全面了解并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这样才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预算管理方面。由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市场的关联度更高,收入和成本更难预计,会计人员对市场把握的准确度要高。在预算对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不断加强的趋势下,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关注程度,加强预算跟踪、监控和分析,确保预算功能的充分发挥。
2.考核体系面临挑战。新准则立足于“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以往过度重视当期利润的情况,更加注重股东价值回报。未来的考核体系应当建立以利润考核为基础,以股东收益回报为核心,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回报的考核体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对信息化的依赖性更强。对于新准则的贯彻落实,信息化规模在市场、业务、决策信息的获取方面要逐步扩充和完善。电力企业大多采用统一规定的远光财务软件,其操作流程的简捷性和模块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新准则和新税法下纳税筹划应关注的要点
(一)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