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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定位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定位应从学科特色和学生就业方向两个角度来考虑,定位于地理学学科背景下的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
(一)学科特色第一,在1998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中,地理学一级学科下设地理科学、资源、地理信息系统三个二级学科。虽然2012年从资源专业拆分出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但新专业仍属于地理学一级学科,故以地理学为学科特色的高校仍应坚持地理学的基础学科地位。第二,新专业命名为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事实上是强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结合。实际上,人文地理学正是用地理学的眼光来看待人文科学,属于理学的范畴。而城乡规划在学科划分中曾属于建筑学一级学科,授予工学学位,后来在学科调整中提升为一级学科,仍是工学学位,在业界认同其建筑学出身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地理学思维在规划中的应用,所以在城乡规划教学与实践领域中,地理学出身的专业城乡规划人员越来越多,尤其是宏观层面的城乡规划,更加强调地理学的学科背景。另一方面,由于人文地理的理学范畴,使其更偏重于理论研究,在当下的实际应用中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部分较少。同时,旅游学又因为与各类自然和人文类的旅游资源天然的联系而成为人文地理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人文地理学也专门有一个学科分支为旅游地理学。近年来,各高校在学科建设上强调面向市场的需求,有条件的高校纷纷在地理学的基础上设立旅游学院或在地理学院下设立旅游类专业,其中一大依据即是以地理学为基础的旅游规划与管理。当前的专业目录中并没有旅游规划专业,旅游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来源较广,旅游管理、地理学、城乡规划、园林景观等专业都成为旅游规划的相关专业,故从专业性和综合性两方面来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与旅游规划行业的切合度还是很高的。第三,在学科发展环境上,随着近年来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在城镇规划与建设领域也不断提出新的理念,如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三规合一、数字城市等,均对城乡规划的地理学思维提出新的要求。同时,旅游业作为一项无烟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正是旅游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家和地方均表现出对旅游业的极大热情,旅游规划无论是从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层面,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上,都正是用人之际,这其中对旅游地理学人才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二)学生就业方向从学生就业方向来看,以前的资源专业由于专业定位不明确,涵盖内容太多,学生的就业方向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包括在政府部门,如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测绘地理信息局等相关单位就业的,另有一部分进入规划设计单位的,还有很大一部分从事与专业无关工作的。考研的学生主要有三个方向,即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人文地理等。从以上就业方向可以看出,由于专业定位的不明确,该专业学生毕业后有较少的人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多数从事完全与专业无关的工作。由此说明,如果能明确专业方向,强化专业教学,将会对学生的就业产生极大的促进和影响,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专业方向在应用领域直接表现为城乡规划与旅游规划。
二、课程体系建设
就专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当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最大的三个方面的要求是专业化、实践性与文化内涵。
(一)专业化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专业化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地理学的专业化。此前的资源专业,虽然归属于地理学一级学科,但又不同于地理科学专业,故在课程设置上强调以地理学为基础,兼顾资源学、环境学、管理学、城乡规划等学科,开设的课程很杂,没有方向性,可以说缺乏明确的主干课程。如在某校资源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可以看到地质学、自然地理学、测量与地图学、人文地理学、环境科学导论、土地资源学、遥感技术、经济地理学、资源科学导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地理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学、土地评价与管理、计量地理学、地理信息系统、资源经济学、区域分析与规划等,各各领域均有所涉及,但呈现出泛而不深的特点。在当前的专业定位下,地理学的专业化应强调自然地理的基础地位和人文地理的方向地位。首先,不论是城乡规划还是旅游规划,均是以对自然地理条件的深刻认知为工作基础,故自然地理方面的课程必须开足、开实,如自然地理学、地球概论、测量与地图学、地质学基础、气象与气候学、地理信息系统、地貌水文学、遥感导论等。第二,地理学与专业方向的联系在于人文地理,故人文地理的方向课需要做好,如人文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区域分析与规划、经济地理学、旅游地理学、计算机辅助制图、地理信息系统等。其二是城乡规划的专业化。原资源专业中,城乡规划仅作为专业中有限的一部分存在,并非专业的方向,故专业课程的设置很少。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中,城乡规划成为了专业的方向,虽然从专业性、学制年限、教师配备等方面难以完全照搬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方案,但仍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城乡规划专业的核心课程开齐,如城市规划原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市政工程规划、区域分析与规划、建筑初步、建筑素描等。
(二)实践性地理学是一门验证性的基础学科,城乡规划则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以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来讲,实践教学是该学科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第一,在综合自然地理方面应延续地理学教育的实践性,让学生在学习了理论知识后有条件在现实中对其进行验证,取得相应的感性认识。第二,在各层次的专业规划上,更应强调其实践性,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必须以实践教学为主,强化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第三,在规划思想的表达上,应想办法增强学生的表达能力,如手绘技法、色彩运用、CAD等。
(三)文化内涵地理学与文化融会贯通产生了文化地理、人文地理、历史地理、民俗地理、语言地理等分支学科。同时,城乡规划也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涉及城镇的发展历史、文化变迁、文物保护、人口迁移、地方认同、城市特色等方方面面。正是因为城乡规划超强的综合性要求,仅仅是建筑出身的从业者难以完全胜任城乡规划,也正是由于地理学者对文化大多有一些涉猎,使得地理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深地理解规划,或者做出更有特色的规划。基于此,为发挥地理学在规划领域的优势,应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强化诸如文化地理、人文地理、历史地理等文化类课程,这也是城镇、乡村及旅游区特色最直接的彰显之处。
三、与现有教学体系的矛盾及对策
(一)教学课时不足新的学科定位下,要求开设诸多的城乡规划专业课及地理学专业课,这就面临着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与城乡规划专业相比,工科的城乡规划为五年学制,有充足的时间来安排专业课。与地理科学专业相比,学制相同,但我们要留出相当多的时间来开设规划类课程和文化类课程。所以,很自然地,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会遇到课时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从现有的条件出发,有以下两个解决途径:一是尽量减少与地理学、文化类、城乡规划无关的边缘课程,将课时集中于核心课。二是在开设一些专业课时,提出更加明确的教学要求,不一定要按照该门课程自身的课程体系完全讲完,可根据专业定位对该门课程的需求来展开,相应地,该课程的课时也可以缩减。如对于GIS课程来讲,系统地学习该软件需要很多时间,但城乡规划日常使用到的GIS功能主要为缓冲区分析、坡度分析、坡向分析、日照分析等实用性非常强的部分,其他关联不大的部分则可作了解或直接带过即可,当然具体讲哪些、讲多少需要专业负责人与带课老师深入沟通,要小心把握这个度。三是让公共课为专业课让路。各高校现行的课程体系大多是大一上公共课,大二、大三上专业课,大四象征性地上课,使得大学四年中真正学专业的时间只剩一半。针对这种情况,国内已经有高校进行了课程体系的改革,将专业课提前至大一,从大一入校即开始开设专业课,公共课则每学期都开设,由学生自己挑选上课时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所面临的课时不足的问题较为严峻,对专业课时更有着迫切的需求。
(二)师资力量不足由于是地理学背景下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各高校在师资力量上普遍面临着地理强、规划弱的问题,尤其是在开设规划类专业课的时候,规划专业的师资力量更是显得捉襟见肘。针对该问题,现有可行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积极引进人才,如城乡规划专业、建筑学专业、旅游管理专业等;二是与其他院系合作开设一些课程,如请美术系老师开设手绘课程,请历史系老师开设历史文化类课程,请建筑系老师开设建筑类课程等,既实现了学科交流,也缓解人才不足的矛盾。
(三)实践教学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来说,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勿庸质疑,当前的关键在于如何整合现有资源,将实践教学安排到人才培养方案中去。针对当前高校课程设置的特点,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结合专业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这也是是简单的方式,但也存在与理论课抢课时的问题;二是在学期中专门安排一段时间用于实践教学,这需要对整个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且因为时间较短,只能组织参观式的实践教学活动;三是大幅度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出半个学期以上的时间用于集中式的实践教学,这是对实践教学最直接的落实,也是对学生实践能力最好的培养方式。以上三种实践教学的安排方式均对传统的理论课教学模式产生影响,需要学校的专业负责人仔细斟酌。
(四)教学资源在传统理论课教学模式下,学校基本都能保证教学资源的投入,但现在涉及到专业教育、涉及到实践教学,对教学资源有了新的要求。首先,对机房的要求。规划专业的各类制图式的实践课程占到了实践课程的一半以上,对机房的使用率很高,需要专门的机房,保证上机时间;第二,对专业教室的要求。涉及到规划方案的教学与讨论、规划图纸的绘制,不仅需要有室内教学空间,而且对教室有专门的要求;第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如果能选择规模适中、有特色、有大比例尺地形图、有全面资料的镇、村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将其作为规划对象,开展实践教学,将对实际的教学工作产生极大的促进;第四,考虑与地方的规划设计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将其建为实习基地,既为设计单位降低生产成本,也为学生争取实习机会,增加日后工作的筹码。以上四项教学资源是当前地理学背景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普遍欠缺的,其中前两项需要由院系争取,学校提供,后两项则需要专业老师的努力。
(五)产学研互动产学研互动是对该专业建设的进一步考虑。产学互动方面,高校在城乡规划和旅游规划领域为地方的服务,既加强了高校与地方的联系,又能够为高校的教学提供一些素材,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学生参与到实际的规划项目中来,对高校和学生都是很有帮助的。学研互动方面,城乡规划在中国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规划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为城乡规划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普通高校必须跟上这一潮流。同时,作为四年制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如想在这个行业里取得较高的成就,考城乡规划的研究生是必不可少的,对学生来讲,越早地参与到科研项目中去,对其考研就越有帮助。产研互动方面,任何一个规划设计单位想要迅速发展,都必须重视科研,以科研促生产,以生产带科研。在高校里,如果这二者产生了良性的循环,对教学的带动作用将不可估量。该环节对普通高校地理学背景下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来讲,不是简单的矛盾问题,是整体水平较低的问题,必须三个角度共同发展,互相促进。
四、结束语
关键词:区域分析与规划;教学内容;优化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7-0156-04
我校发展正在经历两次关键转型,第一次自2004年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开始直到现在仍未结束,即由专科向本科教育的转型;第二次则刚刚开始,即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发生的革命性调整,其调整重点是将1999年大学扩招后“专升本”的600多所地方本科院校逐步转型做现代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这两次转型已经并正在影响各院系的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制定和课程教学内容的调整。在与学校发展定位同步前提下,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基于原有专业基础、地理学强应用性和教育部地理类专业调整三方面考虑,最终确定了重点发展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4个本科专业的发展战略,其中前三者已经招生,地理信息科学计划2015年增设。相应的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也正在调整之中,《区域分析与规划》则是其中之一。
一、开设《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的必要性
《区域分析与规划》的区域分析是指剖析不同区域内部的结构,包括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整体之中的作用,区域之间的联系,以及其间发展变化的制约关系;区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的战略方向和目标,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进行总体部署(包括区际和区内)[1]。简单讲,《区域分析与规划》是利用地理学相关理论,综合、系统地分析不同类型和尺度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的课程。一方面,其充分体现了地理学所具有的综合性和区域性特征,对提高学生的地理理论素养和综合分析能力很有意义;另一方面,其制定的区域规划是能够有效指导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充分体现了地理学的应用性,对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作用很大。
开设《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久以来得到了地理学和城市规划学者们的一致认可。1977年恢复招生以来,中山大学和南京大学等院校经济地理专业、同济大学等建筑院校城市规划专业相继开设了《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教育部新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2],将地理科学类原有的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3个本科专业调整为了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4个,相应的城市规划专业名称也改为了城乡规划。其为各个专业提供参考的三种核心课程示例方案中(见下页表1),地理科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实例三、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的核心课程实例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全部三种方案,以及城乡规划专业的核心课程示例二和三中,都涉及到了《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虽名称略有不同,但实质都是一样的。
随着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2005年开始招收地理科学专业本科学生,《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的开设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2008年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开始招生,《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作为专业方向课程被列入了培养方案,其包括理论38个学时,课内实践12个学时。紧接着,在2009级的地理科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区域分析与规划》作为专业方向课程被安排了42个学时。2013年,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两个专业开始招生,该课程也被列入了培养方案。至此,我院的3个本科专业都开设了《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但由于本科总体学时的减少,以及试图打通不同专业的相同课程,目前该课程统一开设32个学时,且都属于专业模块课程。
二、《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教材的选用
随着各高校相继开设《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1989年和1991年西北大学陈宗兴教授等先后编写和翻译了《经济活动的空间分析》和《区域科学导论》,填补了国内区域分析研究与教学的空白。之后,中山大学魏清泉、同济大学彭震伟等也先后出版了区域分析与规划教材。1999年以后,国内陆续出版了多部关于区域分析与规划的教材,影响最大的是崔功豪、魏清泉、陈宗兴编著的《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其是1996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研究内容之一,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教育部理科地理学“九五”规划教材,由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和西北大学合作编写,并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此外,北京师范大学的吴殿廷等也相继出版了面向本科生的《区域分析与规划教程》,以及面向研究生的《区域分析与规划高级教程》。
近年来国内采用的教材主要是崔功豪等的《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吴殿廷等的《区域分析与规划教程》、同济大学彭震伟的《区域研究与区域规划》,最近又增加了杨培峰等的《区域研究与区域规划》(见表2)。其中,前两者由地理学家编写且首要专业对象面向的是地理科学类专业学生,后两者主要由城乡规划学者编写且首要对象面向的是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同时各高校也可根据自身的专业基础和培养方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教材。但在地理类专业中,大家普遍选择的还是前两者,特别是以《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为主导。我院也一直选用《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作为教材。
三、优化后的《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教学内容体系
由于《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内容更为系统和全面,因此我们主要是在其基础上讨论我们的教学内容优化问题。教学内容的优化将本着以下原则:①在32学时前提下优化原则,即要求对原来的教学内容进行大幅精简;②与其他相关课程教学内容不重复原则;③针对不同专业培养要求错位教学原则;④与学生素质和能力相匹配原则,很多教学内容只讲结果,不讲数学公式和推导过程;⑤过于细化或者说与地理相距较远的规划不讲原则;⑥充分借鉴其他教材精华原则。
具体优化措施如下(见表3):①“第十二章 区域产业规划布局”和“第十三章 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属于第五条原则涉及内容,其规划很多是由专门的经济、电力、交通等方面专家来参与完成,因此仅提供案例供学生课下参考与学习,不作为课堂讲授内容。②《人文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课程涉及了很多经济理论,因此与之重复的内容“第七章 区域产业结构与主导产业分析”和“第十章 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理论”不讲。③《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类课程涉及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因此“第十四章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不讲。④地理科学专业一方面课程中有《旅游地理学》、《环境规划与管理》、《区域土地规划》,因此与旅游规划、环境规划和土地规划方面的内容不需要讲;另一方面其主要是培养中学地理教师,不强调对规划的实际操作能力,只需要了解规划并具备解读能力即可。⑤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一方面课程中有《旅游规划与设计》和《土地利用规划》课程,相关内容不用讲;另一方面其主要培养规划设计类应用人才,因此至少应该安排1次模拟区域规划训练。⑥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一方面课程中设有《生态环境规划》,“第十五章 区域生态环境规划”不需要讲;另一方面其更强调对生态环境评价与规划人才的培养,对其他类型的规划强调认知而非实际操作。⑦对各章中内容进行提炼、精简、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先修课程中已涉及内容少讲甚至是不讲,同时注意将最新的发展动态、研究成果和规划文本引入课堂。
经过上面的优化措施以后,《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教材仅剩下了8章内容,即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区域发展的资源环境基础分析、第三章 区域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分析、第四章 区域发展的技术支持分析、第五章 区域发展的整体评价、第六章 区域优势与区域分工、第八章 区域规划及其发展、第九章 区域发展战略。在这8章内容中,实际缺少了区域规划案例部分,即没有专门的章节给学生展示具体的规划样貌,需要补充完整。优化以后的《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由9章内容构成,各章的名称、学时和教学内容都进行了相应调整(见表4)。最终形成的教学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区域分析部分,包括第一~四章,共14个学时;区域评价、分工和战略部分,包括第五、六和七章,共10个学时;区域规划部分,包括第九和第十章,共8个学时。
四、《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教学内容优化的保障措施
1.《区域分析与规划》主讲教师加强交流。我院的《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由孙中伟和王佳两位教师主讲,其中前者负责地理科学专业,后者负责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由于该课程都安排在了三年级下半学期即第六学期开设,而我院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两个专业2013年才开始招生,因此目前还只在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开设。两位主讲教师应该继续加强交流和研讨,以便进一步对该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优化,并有效保证教学效果。
2.与其他相关课程主讲教师加强交流。《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第2版)》教材编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内容非常系统与完整,这既是其优点,也是教学中要特别注意之处。由于各院校即使是同一专业先期开设课程门类及课程教学内容的不同,导致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所具有的地理理论基础和整体地理素养存在很大差异,而该教材的许多内容是和其他如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课程重复的,因此就需要和相关课程主讲教师加强交流,尽可能地将教学内容错开,同时又需要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
3.认真听取学习过该课程学生的意见。由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专业基础和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教学又是以提高学生的地理素养、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因此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和结束后,应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讲授方法、考试形式等的意见,并在科学分析基础上吸收其合理成分并加以改正。
4.适当调整该课程原有的教学方法。《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原有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教师在该领域的知识储备优势,将尽可能多的知识和经验传授给学生,也有效保证了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其缺点是学生的能动性较差,教学效果打了一定折扣。今后将在教学方法中适当增加学生讨论和实践环节,特别是对于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同时,考虑到学时减少的情况,相关环节需要增加学生课外准备与工作的时间,课堂之上以学生汇报和讲评为主。
5.有效保证教学内容调整的动态性。《区域分析与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将会一直保持其动态性。因为其会受到不同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特别是课程设置和学时变化,教材的改动,最新研究和规划成果出现,教学效果以及教师认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在提高教学效果特别是学生区域分析与规划素养的目标下每年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
参考文献:
[1]地理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地理学名词[M].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5,1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S].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崔功豪,魏清泉,刘科伟.区域分析与区域规划[M].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吴殿廷,乔家君,曹康,等.区域分析与规划教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论文摘要]地理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自然科学,而且包括人文科学。特别是当前地理学更趋于深入研究国家建设和解决社会问题,凸显人文科学重要性。中学地理课中包含有丰富的人文内容,为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的教育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本文在主要在对中学地理教学当中所富含的人文内容进行了充分挖掘,对中学地理教育中如何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方面的渗透培养进行了研究,旨在教学中不但对学生进行科学知识的传授,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一、人文精神培养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就是要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中国著名的吴传钧院士曾谈到:“地理教育是一件头等大事,它不仅关系到发展地理学的问题,更主要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问题”。 中学阶段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对人的品格形成十分关键,要培养全面的品格就应该从这一时期着手塑造。中学地理教学的内容决定了地理教学跨“自然”和“人文”两个领域。地理科学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理性的完美结合,地理教育应该为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作出贡献。而传统的地理教仅局限于学科知识的讲授和教学目的的实现,这种偏重单纯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却忽视了学生的自我发展和人文教育的教学模式,显然不符合知识经济时代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地理课教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把人文精神的培养放到和科学知识的培养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学地理课的教学,应有意识、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文精神的教育,把人文精神与地理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加强对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这既符合学生个体发展要求,又能提高全民族素质。
二、浅析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就是人类的文化精神、人类的文明素养。人文精神是全面发展的人的最根本、最主要的标志。具体来讲,人文精神,是指人对自然、人对社会、人对他人、人对自己的基本态度。地理人文精神是指有关“人对自然的基本态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全球意识、“尊重自然、人要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人口道德”意识、“资源道德”意识、“环境道德”意识、国家意识、地理美等内容。人对自然的态度,是指人与自然应和谐相处,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是由之而来的。人对社会的基本态度,其实质是一种人生观和价值观,如何引导人们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社会;人对他人的基本态度,属于道德观的范畴,关键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竞争是必然的、必要的,但竞争应当是公平基础上的竞争,而且是竞争的同时更要提倡合作;人对自己的基本态度,核心是正确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
地理学科本身以其特有的学科体系及紧密结合生活实际的特色,所内涵的人文精神则是不言而喻的,在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青年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肩负着历史的重任。而作为一个具有稳定的学习能力并将之内化为自己良好素质的跨世纪的接班人, 进入社会后, 他可能会遗忘曾经学过的地理知识,但是能够较快、较准确地认识观察客观事物, 并对一些棘手的人地关系问题, 会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置,这正是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意义所在。
三、地理课堂是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培养的首要渠道
地理课教学拥有丰富的人文知识内容,在地理教学中渗入人文精神教育,具有其它学科所没有的独特优势。中学课堂中的地理人文知识主要包括人口、聚落、语言、种族、民族、民俗、宗教、经济、旅游、人地关系等相关内容。如:自然地理能激发学生热爱大自然、热爱祖国河山的情怀,让学生学会欣赏和感受自然之美;人类社会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风格各异的民居、民族服装等人文现象,可引发学生了解人文社会的兴趣,提高尊重各民族并与之和谐相处的意识;全球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和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有助于学生国际意识、国际观念的培养和确立。因此,在教学的实践中我们不能忽视人文精神的教育,更不能将人文精神教育从地理教学中分离出去。
现代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健康、和谐发展。让学生既掌握现代地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形成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又加强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的熏陶。从人地关系和谐发展的角度培养学生对自然环境的应有尊重和对人类社会的人文关怀,突出思想感情、道德观念、人格品质的培养,促进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以高尚的伦理观念、道德情操和人文关怀意识处理人地关系和社会发展。
总之,人文教育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必须对学生言传身教,长期熏陶,滋养心性,提高修养,外化为一种生命的力量和动力。把学生培养成有仁爱之心、善良之心、感恩之心的人,把他们培养成热爱生命、热爱生活、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志存高远、胸怀天下的人。这也是教育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赵荣.《人文地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
2013年元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表(本科):
时间 专业
星期六(1月12日)
星期日(1月13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020106) 财务管理学(00067)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经济学(020115)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09)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会计(020204)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市场营销(0202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企业会计学(00055)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企业财务管理(020213)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工商企业管理(020202) 财务管理学(00067)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英语(二)(00015)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律师(0301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法律(03010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监所管理(030109)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行政管理学(030302) 财务管理学(00067)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二)(00015) 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公安管理(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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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科;历史与社会;课程结构;课程标准
Abstract:America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ountries which open 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In the 1990s, 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Social Studies put out national 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standard which has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in the world. Marching into the new century, China's history and 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reform in the basic education develops innovatively. By comparing curriculum organiz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we can find each country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something in common in order to discuss some basic problems about integrated 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Key words: social studies; history-social studies; curriculum organization; curriculum standard
一、美国社会科课程结构
当代美国社会科课程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特点。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国家制定国家统一课程标准的浪潮中,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着手制定州的有关社会科的课程标准。对于各州制定的社会科课程标准所反映的课程结构,大致可归为三大类型:一是美国社会科协会推出的课程类型;二是“历史—社会科学”课程类型;三是“社会科学”课程类型。[1]
(一)《社会科课程标准:卓越的期望》与10大主题轴(Ten Thematic Strands)
20世纪进入90年代,面临新世纪的挑战,美国着手制定全国课程标准,1994年全美社会科协会(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Social Studies)推出《社会科课程标准:卓越的期望》(Curriculum Standards for Social Studies:Expectations of Excellence)。该课程标准运用“主题轴”(thematic strands)为基本构架,整合人类学、考古学、经济学、地理学、历史学、法学、哲学、政治学、心理学、宗教和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以及人文科学、数学和自然科学中适当的内容,构成课程内容体系。共有10个主题轴,它们是:文化,时间、连续与变迁,人、地与环境,个人发展与认同,个人、团体与制度,权力、权威与管理,生产、分配与消费,科学、技术与社会,全球联系,公民意识与实践。每一个主题轴由多学科或领域的知识糅合而成,具有相当的整合性,再由这10个主题轴组合成整个课程体系,即中小学社会科课程体系。在这里还需说明的是,在美国社会科课程既是综合性的、又是多样化的。所谓综合性,即运用“主题轴”的方式把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整合起来。所谓多样化,即有的时候就称为一门“社会科”,有的时候却是数门分离的课,如历史、地理等。[2]
如前所述,在课时上取代历史、地理课的社会学科综合课程,既要承担起历史、地理的基本教育任务,又要体现综合课程特有的育人价值。而综合课程的育人价值的体现、基本任务的完成与否,主要取决于其结构是否合理。构建综合社会科课程体系,必然要打破历史、地理等学科体系,而构架起一种新的适合学生学习的体系。全美社会科协会运用多学科或领域知识综合的方式组成主题轴,进而整合为紧密相联的10大主题轴,以此作为社会科的框架结构。
跨入新世纪,美国的课程论专家对社会科课程又提出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在《21世纪的社会科》(Social Studi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一书中,作者提出作为一种组织方式,社会科可以被理解为相互关联的三大范畴。其一,教导的范畴(The Didactic Dimension):强调课程与信息处理过程密切联系,关注信息的获得与知识的掌握。其二,思考的范畴(The Reflective Dimension):强调课程须包括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关注论证的技巧,形成假设并验证假设。其三,情感的范畴(The Affective Dimension):强调课程须蕴涵伦理和作出决策的过程,注重价值观的形成,以及检验信仰与信仰体系。三者的关系,请看图1(社会科的范畴)。
图1 社会科的范畴
这三大范畴,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课堂教学实践中都应该被看作相互关联的、多重复合式的社会科方式。虽然每一范畴都可能会被用以制定计划、选择课程内容与评价学生等,但是理想的社会科课程追求的是三大范畴的平衡,社会科应该兼有教导、思考与情感三者。因为这涉及学习的本质,更关系到我们所寻求的人类自身发展的方向。[3](4—6,17—18)
(二)历史—社会科学课程类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和亚利桑那州等,采用的是以历史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科学的“历史—社会科学”课程方案,即采用学科综合的方式,其中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课程设计者认为社会科学中历史是最有价值的学科,他们认为历史有益于公民素质的提高,有益于美国民主社会,可促进受教育者成为良好公民并保持美国生活方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州推出了“新历史—社会科学课程”,确立历史科的核心地位来架构社会学科课程体系,以实现课程综合化之目的。加州的课程,合理地处理了各学科本身的纵向发展,以及社会学科各学科间的横向关联。充分注意到历史学本身的逻辑,包括美国史与世界史的逻辑联系;充分注意到历史学与地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的互相衔接与密切配合,致使社会发展的时间概念与空间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新历史—社会学科的全部课程形成一个网状的有机整体,并且这一有机整体是与现今社会密切关联的。这种左右相关、前后相继、循序渐进、环环相扣的学科体系与结构,既照顾到历史—社会学科本身的逻辑要求,又顾及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与认知心理。加州的新历史—社会学科课程在美国被称为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改革步骤,至20世纪90年代各州推行州的课程标准时被视为典范加以引用。[4]
美国的课程改革包括课程设计,往往有着深厚的课程理论、教育哲学作为其支撑与底蕴。
支撑“历史—社会科学课程”的基本理念是“永恒主义和要素主义”(Perennialism and Essentialism)。永恒主义是一种古老而又极具影响力的哲学,它的倡导者认为永恒不变的真理存在于人类的历史之中。持这种哲学观念的社会科教育家认为学生应该认识这些真理,并将之运用于生活实践之中。他们相信学习了这些真理的学生会成为能干的、摆脱愚昧的文化之人,学生能知晓并认识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并可将自己对历史与文化的理解传给他人。永恒主义者支持学习历史、强调历史能力的培养与发展,他们的课程是以西方文明的经典书籍为中心的。目前在美国社会科教育中永恒主义者的教育理论颇受欢迎。与永恒主义密切相联的是要素主义,要素主义的提倡者认为学生理应知晓学问的基础和最必须的知识,其中包括能力、概念,以及基于对历史、政府、经济学进行探究所形成的价值观。永恒主义者和要素主义者都怀有一种共同的责任感,即尽可能运用有效的方式去完成知识的传授,让学生学会运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而决非死记硬背,运用于诸如对主题或社会问题的探究。近些年来,就中学社会科教师每天的教学实践活动而言,知识传递或文明传播的倡导者的学说产生的影响是最大的。[3](10)
(三)社会科学课程类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伊利诺斯州和阿拉斯加州等采用“社会科学课程标准”,开设的是综合课程。社会科学课程标准中的课程方案,与20世纪60年代“新社会科”教育运动十分相似。伊利诺斯州的社会科学课程标准明确提出:社会科学课程的一个基本目的,便是促进学生能力的提高,使得他们能像一名公民和社会的一份子那样明智地作出抉择;还要求学生能够掌握社会科学的有关概念,藉此帮助学生能对人类的社会行为作出解释。阿拉斯加州的社会科学课程标准提出了关于社会科学分析性进程的教学要求。该州的课程标准要求学生通过三个带有普遍性意义的主题来理解社会之间的关联,这三个主题为:关于人类经验的记载、公民能力与全球性管理、认识社会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总之,社会科学课程标准的特点有三:其一,强调培养学生的能力与社会科学的探究方法,以此来构建跨学科的课程体系,即开设社会学科的综合课程。其二,各门具体的社会学科的界线被淡化,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以及在学科学习中表达自己观念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至高无上的。其三,社会科学课程标准把注意力集中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之上。[1]
支撑“社会科学课程”的基本理念是“科学经验主义和新批判主义”(Scientific Empiricism and the New Criticism)。构建社会科课程的另一种方法来自于科学探究的原则。社会科学家通过对个人、群体、社会的样本,或者文化的交融的探究等来研究人类社会。20世纪50年代,这种方法带有价值中立观点的特点。20世纪60年代,“新社会科”的倡导者创设了一些建立在实验、调查技巧、个案研究以及其他分析工具基础上的课题,促进学生参与社会活动。他们鼓励中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去思考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甚于思考绝对真理,提供中学生关于对证据作出阐释的不同框架并给予指导,更激励他们尽可能公正、客观、毫无偏见地作出结论。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仅把社会科学定义为科学方法,开始受到许多抨击,其别受到置疑的,理论是否可以做到价值中立。许多社会科学家转向了“新批判主义”,认为科学从来也不可能价值中立。社会科教育的批评家也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不仅怀疑科学经验主义的结论,而且对设计课题研究的方法本身产生怀疑。总之,20世纪60年代以来,科学经验主义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影响了社会科的课程体系;而新批判主义对学术界,以及对力图促进学生的行为并握有决定权的学校行政人员的影响更大些。新批判主义的倡导者认为,愿意对政策和价值判断进行检验以及持批判性态度的意识,是社会科教育的基本要素。[3](10—11)
二、中国《历史与社会》课程结构
中国在新世纪的课程改革中设置了取代历史、地理课的《历史与社会》,这是一门初中阶段直接体现“个体社会化”教育宗旨的社会科学综合课程,它的开设,有助于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参与社会,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特别是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总的说来,作为初中阶段的必修性基础课程,《历史与社会》承担了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教学的任务,尤其是历史学科和地理学科(人文地理为主);作为一门综合课程,强调的是方法与能力的培养;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课程,更须发挥其在社会功能方面的教育作用,我们可以说态度,尤其是价值观的培养与教育,是《历史与社会》的灵魂。因此,初中阶段的社会学科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不仅是社会科学诸相关领域知识层面上的综合,而且是方法的综合、结构的综合。着眼于公民基本素质的培养,关注学生健全人格的培育,强调人格因素的协调发展的《历史与社会》,须体现知识、方法、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整合的特征,具有该方面的基本要素,并须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方面的教育价值。
中国新一轮课程改革中的《历史与社会》的结构,在吸取世界课程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走的是一条继承与创新的道路,即继承了上一轮课程改革中浙江与上海的初中《社会》富于意义的做法,闯出了一条独特的创新之路。教育部制定了两个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以推行课程改革的多样化,更值得一提的是《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二)》(实验稿)(以下简称《课程标准(二)》)。
《课程标准(二)》,提出“以时间为经,以空间为纬,以人类社会特别是中国社会发展为主轴,以综合认识现代社会基本问题为立足点”这样一个三维立体设计思路,围绕“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传承的文明”和“我们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三个主题,整合历史学、地理学(人文地理为主)、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民俗学等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含基本方法),以及若干社会重大问题,并融入学生的社会生活经验,以此来构建课程的基本框架。[5]这一基本框架中的每一个主题,都是综合的;以时间为经、以空间为纬强化了历史观与时间范畴、人地观与空间范畴;以社会发展为主轴,以认识现代社会基本问题为立足点,强调了社会性与学生的经验。这样的课程结构,充分体现了综合性、社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也尽可能地考虑到了历史教育与地理教育(以人文地理为主)基本任务的落实。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课程史上是具有首创意义的。①
《课程标准(二)》的三维立体设计思路,是一种创新,它有别于以往的“拼盘式”社会课程结构,也不同于美国的“10大主题轴”。它高度重视历史教育的价值与功能,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中美两国社会科课程的共性与差异
(一)中美两国社会科课程的共性
据上所述,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中美两国社会科课程方面的共同之处。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点。
1.两国课程结构都呈现多样化状态。
美国社会科除了全美社会科协会推出的“10大主题轴”课程构架外,还有“历史—社会科学”课程构架与“社会科学”课程模式。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初中阶段进行《历史与社会》课程实验,为此,教育部制订了两个课程标准,这两个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不尽相同。《课程标准(二)》如上文所述,是一个三维立体课程框架;《课程标准(一)》以“我们的社会生活”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两大领域作为课程的基本架构。[6]另外,上海地区在初三与高中开设了必修课《社会》(中学的其他年级开设必修课历史、地理)。初三的《社会》,以便学生在初一、二分科学习之后适当进行整合;高三《社会》,是社会科学学习领域各学科知识和方法的更高层次整合。[7]上海的《社会》,是与历史、地理课并存的,其课程结构与取代史、地课的社会科课程有较大的区别。两国的社会科都呈现结构多样化状态。
2.社会科课程的教育任务,都提出了知识、能力与情感态度价值观三方面的要求。
美国的课程论专家在《21世纪的社会科》一书中,提出了三大相互关联的范畴,即教导的范畴、思考的范畴和情感的范畴,就是从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培养与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育三方面提出社会科的教育任务的。中国《课程标准(一)》在分类目标中明确提出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技能与能力、知识三大方面的目标。[3](5—6)
3.都强调历史的价值与功能,历史成为社会科的核心要素。
全美社会科协会推出的10大主题轴,每一个主题轴几乎都与历史有关。中国初中阶段的社会科学综合课程定名为《历史与社会》,系强调历史的社会科,课程本身就说明历史在社会科教育中的价值与功能。
对此,美国的社会科专家麦切尔·威兰(Michael Whelan)在“为什么历史学习应成为社会科核心”(Why the Study of History should Be the Core)一文中写道:“事实上,历史之所以成为社会科的核心,有着其深层次的思考,即人类的生存在本质上是具有历史涵义的。也许有人会说,人类的生存是多方面、多维度的,除了历史,还有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地理等方面。但是,假如把人类生存这些方面的内容从历史中分离出来的话,那么它们都会成为十分抽象的了。例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十分复杂的关系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事实上它们都是历史的现象。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人类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内容之中。所有实实在在发生过的、分解性的历史现象,都留下了历史的轨迹。确实任何有意义的生命体的保持都源自于经历与经验;而人类的经历与经验,尽管处于经常变化与发展之中,都蕴涵着历史的涵义。或许,这就是所有的人经常学习历史的理由所在。历史告知人类,他们是谁。”[8]
客观上历史学研究涉及范畴极广,它几乎包含了人类文明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中国古代的纪传体史书就是典型的例证。纪传体史书《史记》《汉书》《新唐书》等,编有“本纪”“世家”“列传”和“志”(《史记》称“书”,《汉书》改为“志”)等。其中“本纪”按年月次序编写帝王简史,兼论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重大事件。“世家”是用以记载子孙世袭的王侯封国的历史。“列传”主要是人物传记,兼载中国少数民族以及与中国来往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志”是有关各种典章制度的专篇,记述的内容极其丰富,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重要领域。具体说来,“食货志”记载土地制度、农业生产,以及手工业、商业、货币等经济制度;“河渠志”叙述河流水利的情况;“地理志”记录当时的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和户口数字,有关各地特产状况、民情风俗亦有记载;“艺文志”考证各种学术派别的源流,记录存世的书籍;“乐志”是关于音乐活动和乐器的专篇;“天文志”“律历志”记述天文历法的发展情况;“选举志”记载科举制度;“释老志”记载宗教活动等。
如此看来,以历史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科学来构建社会科课程体系,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二)中美两国社会科课程的差异
我们亦不难看出中美两国社会科课程的差异之处,归纳起来大致亦有如下三点。
1.两国关于社会科课程的理解有不同之处。
美国的教育工作者至今仍未能对社会科的定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他们也未能断定这门课程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是一个统一整体,还是个体的集合。[3](1—2)全美社会科协会则采纳以下的定义:社会科学习(Social Studies)是为了提升公民能力的、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综合性学习。在学校的计划中,社会科课程由多种地位同等的、而且成为体系的学科领域所组成,这些领域来自于人类学、考古学、经济学、地理学、历史学、法学、哲学、政治学、心理学、宗教和社会学等。社会科课程贯穿于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整个学校教育。对于社会科的界定,远比单一的传统意义上的学科,如历史或地理复杂,原因有二。其一,社会科课程内容是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其二,社会科的课程结构亦是多样化的,有时就称为一门“社会科”,有时却是数门分离的学科课程,如历史、地理等。[2](3)中国的教育工作者往往把社会科理解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综合课程,在中国课程史上,分科设课则为历史、地理、公民等,而整合设课则为“社会”课。进入新世纪,教育部制定了可供各地选择的两套初中社会科学课程,一套开设分科型历史、地理课,另一套就是开设社会科学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这一问题涉及对“课程”一词的习惯性理解与看法。
2.关于两国的社会科课程发展历程是不尽相同的。
美国在20世纪初就出现了“社会科学习”(Social Studies)的理念,并于1921年成立了全美社会科协会。[9]经过较长时期的教学实践与理论探讨,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美社会科协会推出了“10大主题轴”,这是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关于社会科学课程整合之理念与构想。在此之前,1987年布拉德利委员会(Bradley Commission,致力于促进全美学校历史教育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经过认真的研究,并吸取了作为全美20世纪80年代课程改革典范的加利福尼亚州构建的“新历史—社会科学课程”,创建了他们的历史课程体系。在其中提出了六大重要主题,这六大主题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自我与理解他人,使得学生对改变人类生活、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各种要素有所了解与认识。六大主题为:文明、文化的传播与革新,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价值观、信仰、政治态度和风俗,冲突与合作,历史的比较,社会政治模式。[10]显而易见,这六大主题的提出,对“10大主题轴”的最终形成具有积极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致力于社会科教育及研究的专家、学者,出版了他们的研究成果以促进社会科的教学。其中一位专家在他的著作(教师用书)中开列了社会科课程的379组基本素材,这些基本素材包括富于启发性事实、令人吃惊的统计资料、有关的探究发现和具有实践价值的资料等。他是按社会科相关学科领域分列的,其中美国历史104组,世界历史57组,美国政府34组,消费经济学31组,社会学55组,心理学55组和地理学43组。[11]所有这些基本素材,构成了社会科相关学科领域的基本要素,而这些基本要素的提炼对于构架社会科课程(包括“10大主题轴”的提出)是十分有价值的。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曾提出过开设初中社会科课程的计划。真正付诸实践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上一轮课程改革部分省市初中阶段。经过10年的实验,在新世纪新一轮课程改革中推广至全国。中国社会科课程起步较晚,但走的却是一条积极而又稳妥的改革之路。从提出设想到部分省市的尝试,再从局部地区的实验推广至全国性的实验。经过初步的实验,我们已经认识到《历史与社会》的开设需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不追求各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知识系统的完整性,而着眼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更注重价值观方面的培育。第二,以不削弱历史教育为代价而开设综合社会科课程,就需妥善处置历史学与地理学、历史学与社会学的关系。第三,作为直接体现学生“个体社会化”教育宗旨的社会科课程,历史与社会课需妥善处理学科领域的知识与社会实践的课题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问题关涉社会科的实践与理论探讨问题。
3.两国关于情感态度价值观培育的侧重点更有所不同。
如前所述,两国的社会科都含有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要求,而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侧重点则有所不同。美国的社会科关注爱国主义情感的培养,但更为强调民主观念和美国价值观。在全美《社会科课程标准:卓越的期望》的导论中阐释社会科的涵义时,开宗明义地提出社会科的设计,就是为了提高学生公民的素质,而这一素质是由知识、能力和态度等多方面要求组合而成的,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具备民主社会中的公民能力。在第十个主题轴“公民意识与实践”中再一次提到公民意识与实践是社会科的主要目标,社会科课程应提供学生民主社会中公民实践,以及公民意识和原则的学习机会。[2](3,30)注重民主观念和美国价值观的培育,与美国的社会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美国学校历史教育中心、布拉德利委员会(旨在促进全美历史教育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加利福尼亚州教育部都认为,美国人不像其他国家和民族,不是依靠共同的宗教信仰走到一起来的。然而,美国有约束美国公民行为的共同遗产,那就是关于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民主观念。美国的学生必须认识到,关于自由、平等和公平,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和义务的民主思想构成了美利坚民族的道德价值观。而这个价值观,正像过去那样,今天也正帮助公民在正确与错误,同时也在两个价值观发生冲突时进行选择。[12]这是美国学界人士的看法。
我国的社会科关注民主与法制的教育,更为强调爱国主义情感的培育。《课程标准(一)》和《课程标准(二)》都提到树立民主与法制观念,也都十分强调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而这些要求,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基本国情是相吻合的。总的说来,这一问题是与国家、民族的自身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关,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要求反映了国家意识与民族精神。
四、社会科课程世界发展趋势
20世纪60年代以来课程一体化的态势日趋显著,进入20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为新世纪学校制订课程改革蓝图时纷纷推出了社会科的课程构想与计划,从这些构想和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科课程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一)课程结构多样化趋势
20世纪60年代以来综合课程兴起,在社会科学课程一体化的大趋势中社会科课程结构出现了多样化趋势。如前所述,美国推出“10大主题轴”作为架构课程的理念与构想。与之相类似的,有中国台湾地区新世纪课程计划中的社会学习领域“9大主题轴”,以及澳大利亚1994年公布的课程计划等。台湾地区的新世纪课程计划,提出1~9年级“七大学习领域”,其中社会学习领域由“9大主题轴”组成,即人与空间,人与时间,演化与不变,意义与价值,自我、人际与群己,权力、规划与人格,生产、分配与消费,科学、技术与社会,全球关联。②1994年澳大利亚公布“社会及环境研究:全国学校的课程蓝图”,提及从小学到高中的学习范畴,分为“五大主概念”,每一主概念由若干次概念组成。“五大主概念”为:时间、持续与变迁,地点与空间,文化,资源,自然和社会系统。[13]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对整个教育包括课程进行重大改革,出现了课程的综合化与细分化相结合的趋势。在中学阶段设置了综合性课程“社会知识”,由社会、人和个性、文化、经济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社会结构、政治、法的概念诸部分构成。[14]
日本1998年公布的课程计划,初中设置社会科,由地理领域、历史领域和公民的领域组合而成。高中设置的公民科中有“现代社会”综合课程。[15]
香港地区教育署在1990年编订的社会教育科课程纲要颇具特色。初中设计两套方案,方案Ⅰ设置与历史、地理并存的社会课,方案Ⅱ设置取代史、地等课的社会科。[16]
另外,如前所述,中国教育部制订了两部《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
开设社会科课程,需打破历史、地理等传统的学科体系,构建起新的、适应学生学习的课程体系,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主题轴”的方式进行整合(如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等),有的围绕问题组织课程内容(如俄国),有的设计“三维立体”式课程体系(中国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日本则在初中设置分科联合型社会科,在高中设有综合课程现代社会。香港地区更设有功能不同的两套课程方案,设置了与史、地并存的社会课,以及取代史、地的社会科,总而言之,中学阶段社会科课程结构多样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二)课程体系整合化趋势
社会科课程体系的整合化是多层次、全方位的,至少有三个层面的涵义。
1.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知识的整合。
包括历史学、地理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等学科领域。无论是美国的社会科,还是中国的历史与社会科等,都在对上述这些学科领域的知识进行整合,构成社会科学综合课程的知识系统,这是综合课程的基础。
2.方法论的整合。
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学习方法两个方面。综合课程不仅追求相关领域知识的整合,更追求方法论的整合。在社会科课程中,需提供陈述性的知识系统,还需提供程序性的知识系统,以促进学生建构起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比如全美社会科协会推出的社会科课程标准,在关于社会科课程的涵义中提到,历史学的训练,认清概念的由来,探讨说明概念的原始资料,分析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的概念,这便是历史学基本方法的学习与训练;地理学的训练,确定某一概念首次出现的地点,认清某一事物从一个区域或国家运动到另一个区域或国家,认识观念传播的全球联系,这关涉到地理学的空间观与一些基本方法的学习;政治学的训练,运用政治制度的观念,探讨政府的结构及其运行等,这是关于政治学的一些基本方法的学习。[2](3-5)美国一些学者在新世纪出版的著作中也十分强调社会科课程中方法论的学习与指导。[17]中国在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3.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整合。
社会科课程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提升学生的公民素质,而这一素质是由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诸方面整合而成的,因此社会科课程需体现这样的整合。全美社会科协会制订的社会科课程标准,提出若干教学原则,认为当教学是综合性的,那么社会科是富于成效的;当教学富于意义时,即学生的学习与他们的知识结构、能力、信仰、态度相联系时,他们会发现他们的学习不仅在学校中,而且在社会上都是有用的,那么社会科是富于成效的;当教学富于价值观教育意义时,那么社会科是富于成效的。[2](11-12)中国与日本的社会科课程也都提出了类似的整合要求。
(三)课程内容开放性趋势
社会科课程内容的开放性,主要包含两层意思。
1.内容更新方面的开放性。
即与时俱进,不断吸纳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保证课程内容的先进性与时代性,这是各国社会科普遍追求的一个方向。
2.课程体系方面的开放性。
即课程不仅提供社会科学相关知识,而且这些知识与学生的经验,以及现实生活、社会发展密切相连,互相融会,整合为一个整体,这是由本门课程的特点与教育目标所决定的。如中国按《课程标准(一)》编写的课本,编有“传媒”与“社会”单元,内容包括了传媒的发展、传媒改变生活、正确对待传媒和网络的生活等。[18]按《课程标准(二)》编写的课本,编有“来自家乡的报告”活动课,促使学生了解与掌握认识社会的一些基本方法与能力。[19]
① 2004年教育部对《课程标准(实验稿)》进行修订,修订后,《历史与社会》两个课程标准合而为一,但仍保留两个实验稿中各自的课程框架。
② 见中国台湾地区制定,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暂行纲要·社会学习领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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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江苏开放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6)
摘 要:既有的权利学说是视角主义的,分别从主体、客体和社会性这三个要素对权利展开分析。视角主义权利学说在方法论上是以部分去解释整体,因而对权利本质的解说是不完整的。视角主义的本体论缺陷是导致权利的主客体二元分立。在逻辑上,权利主客体二元论和视角主义的克服可以借助于实践哲学一元论及其社会空间理论。社会空间这一范畴可以对权利作出整体性阐释并且能对主客体二元论权利学说给予合理回应。权利本质的整体性解释应当是社会空间。
关键词 :权利;空间;实践哲学;二元论;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5-0002-20
收稿日期:2015 -01-07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 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作者简介:朱垭梁(1978-),男,江苏苏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开放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在法理学中,如同我们会锲而不舍地追问“什么是法律?”一样,我们也会时刻反思:“什么是权利?”对权利一词的理论解说既会在形而上的层面影响到我们对于“法”的理解,还会在形而下的层面左右我们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等等)的把握。如果我们把法律看作一个有机体的话,那么权利无疑是通达其全身的神经网络。“权利是贯穿于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是最核心的法律要素。法的运动,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这一核心要素而展开的。因此,这个问题本身的重要性是无需多费笔墨的。可惜的是,经验告诉我们,问题的重要性往往是和其答案的确定性成反比的——权利问题也不例外。既有的权利学说仅仅为我们提供了为数众多的选项,却无法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外,更多地还可能与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方法有关。如果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这些看似纷繁复杂、头绪凌乱的权利学说做一番文献学的梳理,我们就会发现,其实每一种学说都只是从某个角度看到了权利这个复合多面体的某个侧面而已:意志说、自由说等学说阐明的是权利所包含的主体要素及其自由意志;利益说窥见的是权利所蕴含的客体要素或者说外在物;正当说、规范说、强力说等则试图论证权利所具有的社会性要素——即界限和范围。由此看来,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是看到了权利展示给我们的不同表象,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表现后面所隐藏的权利的本体(或者说本质)仍然是个谜①。本文的目的在于揭示现有权利学说的欠缺之处,分析其背后的哲学二元论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更具解释力和包容性的空间权利理论。这种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对现有权利理论反思后的逻辑必然,另一方面也是从实践哲学和社会空间理论(人文地理学、城市地理学、空间社会学等等)中引进智识资源以丰富法学研究方法的一种不可多得的尝试。
一、对既有权利理论的反思
这里所谓的权利理论主要是指阐述权利本质的观点、方法或者学说。由于权利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中具有基石性的作用,其牵连甚广,历来就是理论家们的必争之地,因此权利学说也展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源远流长有之,独辟蹊径者亦有之。根据学界的一般看法,仅为大家所熟知的观点就达十余种之多‘纠,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九种:“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尺度说”、“正当说”和“选择说”①。若要对如此众多的学说一一作解,说明其来龙去脉,分析其是非曲直,实非易事,也非可取之举。好在理性给我们提供了演绎和归纳的思维工具,可以让我们在面对一团乱麻时也可以做到有条不紊,游刃有余。
从演绎的路径看去,权利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在逻辑上必然包含三个不可化约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和社会性②。首先,权利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权利,所以“主体”是不可或缺的,否则所谓的“权利”只能是无本之木;其次,权利必须是有所指向的,因而作为意志对象的客体也是权利的应有之义,不然所谓的“权利”纯粹是无源之水;最后,“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动物”[3],人的权利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属性。如果对这三个基本要素进行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主体和客体是权利的内在要素——它们都是构成权利的本体性要素,社会性是权利的外在要素——它决定着个体权利的范围和社会界限。以上对权利这一社会存在的一番演绎告诉我们,权利这一法律现象是可以从三个视角去分析和把握的:即主体视角、客体视角和社会性视角。
而从归纳的路径看去,九种代表性的权利学说也的确没能跳出逻辑分析为其划定的红线。具体而言,“主张说”、“自由说”、“选择说”、应属主体视角的权利学说,因为它们都侧重于从主体及其自由意志的角度来阐释权利。其中,“自由说”的立足点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本身,“主张说”的立足点是意志的表达,“选择说”的立足点则是意志行为。虽然都是主体视角,但由于它们对主体及其意志的关注点不同,所以又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利益说”当属客体视角的权利学说,因为不论是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还是其他利益,都属于权利的客体。“资格说”、“可能说”、“尺度说”、“法力说”、“正当说”则属社会性视角的权利学说,因为它们都在不同层面说明了个体权利的社会属性,也即表明了个体权利应当获得社会承认。和主体视角的权利学说因不同的立足点而形成不同的学说相似,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社会性视角的权利学说,是因为“社会承认”本身具有不同的面向。详言之,这种“社会承认”既可以是赋予主体某种“资格”(面向主体)或给予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面向行为),也可以是划定行为的“尺度”(面向范围)或承诺使用“强力”给予保障(面向救济)①,还可以是习惯、道德上的“正当”性评价(面向价值)②。当然,上述三种视角的划分是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做出的,所谓“纯粹”的主体、客体或社会性视角的权利学说并不存在,也即是说,各种学说之间难免相互牵连和渗透,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视角划分的意义在于看清各种学说的理论偏向,以期在认识论上达到“逃离洞穴”的效果。
既然现有的权利理论都是基于某种视角而展开的,那么其必然存在解释力的盲区,且包容性也会大打折扣。有道是“横看成岭侧成峰”,每一种视角固然都能看到权利的某个面向,但又注定只是那个面向,其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北岳先生所言:“诸解说各自成立之处在于,它们各自都说明了权利概念中的某一要素或两个要素;它们未能尽如人意,是因为它们都未能全面、总体的阐释权利概念。”对此,且容一一道来。
首先,权利的主体视角无法观察到下列权利现象:
其一,在公法、社会法以及私法领域中,有些权利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依法授权而产生的,其与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行政法上的“行政法权利”,如行政参与权(包括公职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等)、行政受益请求权(包括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等)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权等等就是如此③。——它们与主体的意志自由、主张和选择等等无关。此外,劳动法中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等等同样如此。私法领域中也存在着一些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权利。如,因强制缔约而形成的债权请求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等。这些法定权利以法律的规定为其存在的唯一理由,与所谓的个人意志、选择等等无涉。其已经超出了主体视角的视线范围,形成了该视角的盲区。其实,它们正好处在社会性视角的视觉范围内,可以被解释为法律所赋予的正当、资格、可能等等。——所以,这是主体视角的盲区,却是社会性视角的视域范围。
其二,无力回应“为何无行为能力(包括意思能力)者也能享有权利?”这一问题。所谓自由意志只是一种理论预设,即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判断能力。但假设并不等于真实,事实上,能力不健全和无能力者大有人在,法律不可能将这些无意思自治能力之人排除在外①。对此,主体视角权利的学说显然是无力自圆其说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以意志力为权利本质,也就意味着无意思能力者不能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与“自由意志”的理论预设有关。“自由意志”是被等同于人的理性判断能力,“主张”和“选择”则是这种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易言之,如果主体没有这种理性判断能力,那么就不可能有“自由意志”、“主张”和“选择”,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其逻辑结果是,那部分没有自由意志的“人”被排除在“主体”之外,成为了法律上的孤魂野鬼。实际上,在客体视角的“利益说”看来,这部分人享有权利是不成问题的。——因为利益才是关键,主体是谁无关紧要。所以,这是主体视角的盲区,却是客体视角的视域范围。
其三,在人身法中,我们不可能根据“主体视角的权利学说”,将亲权、监护权、配偶权等人身权简单地解释成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自由意志”、“监护人的自由意志”、“配偶的自由意志”。因为一旦“子女”、“被监护人”或“配偶一方”成为了他人自由意志的对象,那么他们就成了“外在物”和“客体”,也就丧失了自由,就不再是一个真正的“人”。——而“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所以,这是与法的本质相矛盾的。正如康德所言:“对人权的获得,绝对不能是原始的和专断的。因为这样的获得模式不符合我的意志的自由与其他每一个人的自由之间要取得和谐的原则,所以,这样的模式是错误的。”究其原因,在主体视角的学说中,主体以外一切的都成了客体——即,不论是“自由意志”、“主张”,还是“选择”,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但问题是,“他人的自由意志”是不能作为“客体”的,否则,“人”就成了“客体”。——这是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既然如此,亲权、监护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当然不可能在主体视角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解释。
其次,权利的客体视角与主体视角相似,它也无力回应自己视域以外的某些权利面向:
其一,其无法解释那些与私人利益无直接关联的权利②。如环境法上的环境公益诉权,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权以及上文所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等等。以环境公益诉权为例,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公民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公民对被损害的环境都具有某种利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与损害事件所涉环境利益有时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①。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与主体视角的第一种情况极其相似:主客体视角都是建立在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而环境公益诉权等恰恰已然溢出了个体主义权利的范畴。所以,它们是客体视角的盲区,却是社会性视角的视域。
其二,无法合理地解释某些含有“不利益”因素的权利现象。根据功利主义的解释,权利就是利益,而利益就是对幸福的追求,所以权利与幸福相关。既然权利意味着“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在此含义也相同)”,那么,权利人放弃权利就是不可想象的(因为那会减损幸福,增加痛苦,并与权利自相矛盾)。而事实却是,人们经常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无论这会给自己带来幸福还是不幸,比如,放弃财产所有权、免除他人的债务等等。实际上,这种现象在主体视角的权利学说看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弃权与利益和幸福无关,只与自由意志、选择有关。所以,这是客体视角的禁区,却是主体视角的地盘。
其三,与主体视角一样,客体视角的权利学说无法对人身法(或者说婚姻家庭法)中的亲权、监护权和配偶权等身份权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以亲权为例,根据客体主义视角的逻辑,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应该是其父母的某种“利益”,而既然是父母的利益,那么也就不可能同时是子女的利益。其结果是,子女不再具有独立的财产和人格,其人身和财产(以致于子女整个“人”)都成了父母的“利益”。——而这着实是一个让人瞠目结舌和避之唯恐不及的论断,监护权等身份权之性质之争由此而起。学者中,据上述理由断然否定监护在性质上为民事权利有之②,出于实用主义而坚持其为民事权利者亦有之③。
最后,权利的社会性视角仍然无法窥得权利之本体。由于该视角所主张的“社会承认”本身存在多样理解的可能性,因此,首先应该对所谓的“社会承认”做一番交代。事实上,“资格”、“可能”、“强力”、“尺度”以及“正当”都是权利之“社会承认”在不同层面上的主观存在样态,而这些主观样态在客观上则通常表现为法律、道德或宗教规范。在权利理论中,之所以会出现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之分,原因就在于权利既有其主观样态又有其客观形式。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所谓的客观形式仅是指法律,客观权利也仅仅是指客观上表现为法律的权利——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中的权利仍然属于主观的范畴。对此,凯尔森就说过,“如果有法律权利问题的话,就一定要预定一个法律规则。在有法律之前就不能有什么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就县法律。”庞德也曾有言:“法即权利,权利即法的观念完全是近性观念的产物。”
不论我们如何厘定权利社会性之主观样态和区分权利之客观形式,社会性视角的最大缺陷始终是:其无力直面“什么是权利?”这一问题。详言之:(1)如果将权利解释为主观样态的“资格”、“可能”、“强力”、“尺度”以及“正当”等,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会赋予这种‘资格’?”“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可能’?”“为什么会给与‘强力’的保护?”“为什么这种‘尺度’是正当的?”以及“为什么这是‘正当’的?”——显然,权利的社会性视角自身是无法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因为所有可能的解答路径都会将其拽回到主体视角或客体视角的老路上去。道理很简单,“资格”、“可能”、“强力”、“尺度”以及“正当”的背后所隐藏的,不是人的自由,就是人的利益,别无其他。而自由也好,利益也罢,其都是具有社会限度的——自由有自由的限度,利益有利益的限度。也就是说,对权利的界限和范围的划定在方法上不是自足的,它需要借助于构成权利本身的内在要素。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权利,何谈权利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性视角实际上可以被还原为利益的社会性视角和主体的社会性视角两种。以“尺度说”为例,从主体视角看,所谓尺度就是人的自由的尺度,即“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从客体视角看,所谓尺度就是人的利益的尺度,即“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其他如“资格说”、“可能说”、“强力说”、“正当说”等莫不如此。(2)如果将权利解释为客观权利,那么“法律权利就是法律上的权利”,“道德权利就是道德上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的口号无非就是自娱自乐式的同义反复。相应的,“权利就是‘法律’赋予的‘资格’、‘可能’、‘强力’等等”之类的回答只是把问题转化为了“什么是法律?”这一更为棘手的问题,“什么是权利?”则仍旧是个谜。由此观之,社会性视角只是看到了权利的主、客观存在样态(即法律上的或非法律上的“资格”、“可能”等等),其描述的仅仅是权利的外在界限和范围,却无力参透权利的本体——所以,最终也只能铩羽而归。从还原论的角度来看,社会性视角的权利学说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主体视角或客体视角,因为这里所谓的社会性不过是主体的社会性和利益的社会性而已。
综上所述,既有权利学说都是站在某个角度来分析“权利”的,它们或许看到了权利的某个方面或者某些要素(即认识了权利的部分),但却始终未能窥得权利的全貌。其中,权利的主、客体视角各自看到了权利本体的某些内在要素,权利的社会性视角看到了权利的外在要素。从解释力上来说,主体视角需要客体视角弥补其不足,反之亦然;而主、客体视角则需要社会性视角弥补其不足,反之亦同。这样看来,以部分来解释整体的视角性权利学说是注定只能看到权利的某一面向而无法窥其全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综合三种视角,并将主体、客体、社会性三种要素叠加整合,是否就可以扬长避短,揭开“何为权利?”的谜底呢?①——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整体“由若干部分组成,其总和并非只是一种堆集,而其整体有又不同于部分。”也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哲学系统论更是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14]结构主义则认为,“结构本身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要素的总和。相反,结构具有其内在的整体性,具有超越元素总和的意义与功能。”[15]因此,权利是一个整体,更是一个系统,它显然已经大大溢出了由各种要素堆砌而来的“综合说”的涵摄范围。事实上,任何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学说都逃不出非主体即客体的权利二元论魔咒。
造成这种权利二元论局面的认识论根源在于,我们的理智运用分析思维将权利分割为了一个个组成它的要素,并进而将这些孤立的要素等同于了权利。这种分析思维是理性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它让我们在解剖中看清了权利的内部要素和构造。但问题是,权利是一种不同于这些要素和构造的复杂的异质性存在,而对于如何揭示该异质性,理性的分析思维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借用柏格森的“绵延”理论来说,权利“就像一段音乐,我们总是在总体上感受它,而不是将它区分为一个个组成它的音符。我们当然可以通过理智来区分那组成它的一个个音符,但这时音乐实际不存在了。”实际上,权利二元论是由主客、物我、身心二元分立的传统哲学二元论所决定了的。因为在这种二元论看来,不论是权利还是其他存在物,它们在本体论上不是精神的、内在的、主观的,就是物质的、外在的、客观的。所以,想要走出权利二元论,我们就先得进入哲学二元论,在搞清其来龙去脉之后,再谋求可能的出路。
二、实践哲学与社会空间
自亚里士多德提出“知识就是美德”以降,西方哲学就是理性主义的天下,而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更是将理性的“我”确定为了知识可靠性的基石,“我”或者说主体从此成为了近代西方哲学的核心。当主体被建立起来之后,主体之外的一切存在物就成了与之相对立的客体,主客体对立由此形成。“理性、意识、精神(主体)对世界(客体)的关系问题,或者说,心物、思有关系问题,被明确地当作哲学基本问题。”[17]在近代西方哲学史中,尽管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对知识来源的看法不同,但理性却自始至终都是真理的裁判者。可以说,“主体和理性互为表里,撑起了近代西方哲学的大厦。”[16]但是,主客体二元论却带来了两个棘手的难题:一是,既然主体不同于客体,客体外在于主体,那么主体的理性又何以能够获得有关客体的真正知识?二是,既然世间万物都是由主体去认识的,那么客体到底是客观的物质,还是主观的精神?对象的统一性又在哪里?——前者是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后者是哲学本体论的问题。传统形而上学一直专注于回答“世界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但“世界是什么?”其实就是“我认为世界是什么?”,也就是说,本体是我们认识的结果,是我们观念的产物。那么,为什么我的认识是正确的、合法的?我有哪些认识能力?这些认识能力何以保证我对世界的认识是可靠的?——对于这些问题的追问将西方哲学推向了对人的认识能力的研究,这才有了近代西方哲学的认识论转向,有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康德从理性批判人手,认为理性只能认识现象界,而不能认识物自体和本体界。他说,上帝存在、意志自由和灵魂不灭等等是理性所不能及的,所以“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18]。在现象界,知识的可靠性源于理性的先天认识能力,即,是人的先天认识能力将规律赋予了自然界,而不是因为自然界本身具有客观规律,即“人为自然立法”。这样,康德将理性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我们的世界分割为了现象和本体界。其结果则是,不单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被活生生地撕成了两半,而且在本体界,人与客体之间沟通的可能性或者说希望变得越来越渺茫,主体与客体间对立也日益严重。
康德之后,,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等人都致力于消除这种主客体二元论,试图将主体与客体、现象与本体统一起来。“斯宾诺莎‘实体就是主体’的思想给了黑格尔极大的启发。”[16]黑格尔说:“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实体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一个实在的东西,主体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这个东西的能动性。在黑格尔看来,如果一个东西真的是实体的话,那么它就是主体,实体只不过是主体的能动性的一种表现而已。”[20]在黑格尔那里,世间万物(包括人在内)都是绝对精神(即逻各斯或者上帝)按照形式逻辑创造出来的,绝对精神通过自我否定而外化为自然界,自然界再通过自我否定从其内部产生出人的精神,因此,人的精神是上帝通过“道成肉身”,经过辩证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产生出来的。这样看来,一方面,人的精神是从自然界中产生的,我们所说的主体其实孕育于客体之中;另一方面,自然界是能动的,充满了“动起来”(海德格尔所说的“存在起来”)的可能性,它们都具有走向人的可能性,如马克思所言,“自然是向人生成的,向人的精神生成的。”(马克思《经济学手稿》)所以,主客体在黑格尔看来都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展开,是绝对精神外化的辩证的历史过程,人和自然都是上帝根据他的“形式逻辑”创造出来的,它们在本质上是无差别的,都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即使说有差别的话,也仅仅是指它们各自处于绝对精神的不同历史阶段和逻辑层次而已。但是,黑格尔的主客体同一是以他的作为存在理性的绝对精神为依归的,这种客观唯心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立场使得他在将主客体统一于绝对精神的同时,又在不经意间将抽象的理性置于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理性成了真正独断的理性,主客体分裂看似被消解了,但却是以客体被抽象的理性所吞噬为代价的。
黑格尔不但没有解决主客体二元分立的问题,反而将主客体对立极端化了,理性主义走到了近代西方哲学的顶峰,他那无所不包的思辨哲学体系在他死后不久也就轰然崩塌了。人们开始从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哲学思辨转向真实的生活世界,费尔巴哈、鲍威尔、马克思、斯蒂纳等等都开始把目光转向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具体的人以及人的实践活动。主客、心物、思有问题不再是纯粹思辨领域中绝对分立的两极,主体与客体不再是静态的、抽象的彼此对立的关系,而是被统一于能动的、具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之中。马克思就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1]由此,在对黑格尔哲学的反思和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中,西方哲学的一部分开始从本体论、认识论转向实践论。与以往思辨的形而上学不同,实践哲学强调,真理存在于我们的实践之中,而非在我们的思维之中。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我能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和“我可以希望什么?”①,而在于我们实际上“做了些什么?”(即人的感性实践活动),即哲学的基本问题不在于认识,也不在于本体,而在于实践。所以,在实践哲学看来,主体也好,客体也罢,它们作为抽象的存在都是没有意义的——所谓的主客体关系也只是个伪命题,其只有在实践的语境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
实践哲学将实践作为一种本体或者方法,即所谓的实践本体论和实践方法论。本体论实践哲学将实践作为世界本体,其理论要旨在于,“将实践置于逻辑优先的地位,用实践去中介并规定各种世界要素,从而使实践成了一种新型本体。”根据实践本体论,实践是一种不断生成着的人的活动,其本身在逻辑上是一个自在自为的本体。物质、精神,存在、思维,客体、主体等等都是在实践之流中所形成的表象,它们都是在实践中获得其规定性和存在意义的。离开了实践,人就仅仅是抽象的人,精神就无所依靠,而物也会沦为无意义的虚无,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实践是沟通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中介,也是它们的同一性所在。因此,在实践本体论看来,“物质、存在、客体、自然等跟它们的对立面即精神、思维、主体、人等都不是外在分立的,而是在对象化和非对象化的辩证运动中彼此交融的。”[22]“感性活动即实践才是一个真正的本体论范畴。只有以人的感性活动为根据,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自由与必然、有限和无限的矛盾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23]如果将实践哲学看作是一种方法论,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本体,而是解释和看待世界的方法,物质、精神等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实践的产物,都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解释。所以,不论是实践本体论还是实践方法论,两者都将主客、物我、思有视为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统一,实际上具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的效果。
哲学以实践性为其最本质的特征,历来被认为是一种实践哲学。他“批判了黑格尔的理念先于实践的唯心主义,提出将黑格尔的哲学‘倒过来’,即实践先于理念。”他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彼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将实践界定为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从而使实践概念成为了一个本体论范畴L23]。马克思历说的“实践”不是单纯的、人改造自然的生产实践活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同时还具有社会生活实践的涵义——两者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即,人在通过生产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也是在塑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易言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人们的生产实践活动基础上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因此,实践即是人的自然实践,也是人的社会实践,它是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实践哲学与传统思辨哲学的根本不同。——虽然黑格尔也强调精神的外化,但那只是纯粹思辨的“自我意识”的自我扬弃,和“他者”无关,因而不具有社会性①。
葛兰西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实践哲学思想,其阐发了在马克思那里还并不系统的实践哲学思想,并明确提出了实践一元论。他提出,“是一种实践的‘一元论’。哲学以实践为前提,传统的主客体对立在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统一,从而真正实现了哲学上的一元论。”[26]接着他又对“一元论”进行了解释:“一元论这一术语将表达什么意义呢?当然不是唯物主义的,也不是唯心主义的。这一术语将标明在具体的历史行为中的对立面的同一性,也就是与某一种被组织起来的(历史化了的)‘物质’与人所改造的自然不可分地联系着的具有具体性的人的活动(历史——精神)。”[27]他的意思是说,客观的物质和主观的精神都不是第一位的,它们都不可能在自身中获得同一性,只有实践才能实现两者有差别的辩证同一。详言之,离开了生产实践,人的精神(理性、冲动、情感或者其他)就只是纯粹的内在,是抽象和毫无意义的精神,离开了生产实践,物质也会变得毫无生机,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纯粹的灵魂和纯粹的物质都是空洞的①。相反,人的理性只有通过实践(物质生产活动)外化在劳动成果(工业社会的产品)之中,才能成为现实的理性,而自然界也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质生产活动)才能成为“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28]。
继马克思和葛兰西之后,实践哲学的上述思想被进一步发展,实践作为一种本体论或方法论在各个学科领域被具体化为了“社会空间”这一范畴,并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美学以及人文地理学等领域掀起了一场空间研究的热潮——被称为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空间转向”。其中,列斐伏尔无疑是这一“转向”的开创者和引领者。一般认为,其“最重要的贡献是将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从时间移向空间。”[29]他从空间批判人手,以实践哲学为方法,提出了所谓的“空间三元辩证法”。他认为,超越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二元论的唯一出路在于人类的历史实践活动,而承载这一历史实践活动的具体范畴则是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是对纯粹物质空间和精神空间的否定和扬弃,是物质与精神的辩证统一,也即,是“源自于对物质空间——精神空间二元论的肯定性解构和启发性重构。”“列斐伏尔的学生爱德华·苏贾接受了他的观点,并将他的社会空间生产的‘三元辩证法’理解为‘第三空间’。”[30]“第三空间”具有列斐伏尔所谓社会空间的多重含义,它既不同于物理空间(第一空间),又不同于精神空间(第二空间),是超越所有空间的混合物[31]。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空间呢?——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得从实践哲学谈起。实践哲学强调人的行动和感性实践是人和周遭世界的本质所在,人的理性、灵感、冲动等等如果停留在纯粹内在的状态而没有付诸行动(外化),那么对于人和外在自然界都是没有意义的。马克思在说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及“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时,他的意思其实是,只有现实地从事着生产劳动、进行着社会生活实践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的本质在于劳动和实践,而不在于抽象的理性或认识。人在生产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人化的自然”,使先在的“自在的自然”获得了价值和意义,同时也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和主体自身。所以,人的现实的存在(即生活于“人化自然”中的人和社会中的人)在其本质上是实践的,人也只有在不断地实践和行动中才能获得其现实性,总之,除了实践之外,其他什么都不是。正如萨特所说,“人只是他企图成为的那样,他只是在实现自己的意图上方才存在,所以他除掉自己的行动总和外,什么都不是;……。”如果说对于存在主义哲学而言“存在先于本质”的话,那么对于实践哲学来说,就是“实践先于本质”①。——一切的本质都是在实践中形成和造就的,没有实践就谈不上现实的人,外在的自然就会变得毫无生趣。
“社会空间”就是这种实践哲学的种子在政治学、社会学、人文地理学等土壤里开出来的花朵。在哲学上,“实践”是一切存在的本质,是先于物质和精神的第一存在,是能够实现物质与精神辩证统一的范畴,而在社会科学领域,“实践”则以一种形而下的形式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也就是具体的实践)当中。通过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人类制造出了自己所需的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工业产品以及其他人造物,并在这个过程中建立起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这些实践的结晶,即各种人造物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当作一个整体加以考察时,它们就构成了我们的生存空间,也就是列斐伏尔那里的“社会空间”(或苏贾所说的“第三空间”)。我们可以说,社会空间是形而上学的“实践”在生活领域落实以后的抽象,它不是纯粹的物质或精神,而是物质与精神的辩证统一和对它们的超越。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社会空间是以物以及物种所包含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整体性的范畴。房屋、街道、生活用品、交通工具、山川美景等等都是具体的物,但社会空间既不是这套房屋,也不是那条街道,而是以这些具体的物以及这些物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为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抽象所形成的空间。社会空间并不是某个物,后者只是前者的内容,而且不是唯一的内容。如列斐伏尔所言,“社会空间不是诸多事物中的一件事物,也不是诸多产品中的一件产品。”[33]这是因为,实践创造出来的物并不是孤立的、自在自为的物,而是被实践主体纳入其控制范围,其他主体不得侵犯的物。它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具有某种社会属性。比如,一辆汽车不仅仅是在物理形态上有四个轮子,并能由引擎驱动的交通工具,其更深层的涵义在于它是某人的汽车,是别人不得随便占用的汽车,是包含着某种社会属性的汽车。所以,社会空间是对主体所拥有的各种物以及它们所蕴含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抽象。它就像一个容器,装满了各种物质资源及其所夹杂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这个容器不是先验存在的,它是在主体创造各种资源的实践过程中同步构建起来的。
如果将社会空间中的各种资源拿出来单独考察,那么就形成了各种具体的社会空间。比如,某人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以这套房子为内容的空间就是具体的社会空间。当然,我们不能说这套房子就是社会空间。因为物是社会空间的内容,社会空间是物的容器(实践构建的容器),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范畴。房子虽然是空间的内容,但不是唯一的内容,房子以及房子所携带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整体才是社会空间。从具体社会空间这个侧面讲,作为整体的社会空间其实也可以被理解为对所有具体社会空间的一种抽象。
其次,社会空间是以物质和精神为内容的,但却不是纯粹的物质或精神,而是两者的辩证统一。这里包含两层意思:(1)所谓的纯粹物质或精神是不存在的。譬如,房屋似乎是纯粹的物,其实大谬不然,因为房屋的建造、买卖、使用等等无不凝结着人的设计、劳动、意志等等精神性要素,没有了这些,所谓的房屋是无法想见的。又譬如,痛苦、快乐、欲望、理性、激情等等似乎都是纯粹的精神,但事实上,精神首先得依附于身体并通过身体这个物来表达,其次还需要以物质为载体加以凝结、固化和体现(如建造、购买房屋以满足欲望)。所以,实践领域内的空间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两种要素始终浑然一体,不可分离。(2)这种不纯粹的,既有物质要素又有精神要素的作为统一体的空间才是社会空间。通过劳动、生产等社会生活实践,人在将自己的精神外化到物质之中的同时,也将物变成了具有精神的东西,变成了“人化”了的东西。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在实践中达到了统一,实践是它们永恒的催化剂,社会空间则是这些不断生成着的统一体的共同的名称。在这个意义上讲,把人看作是离开自然界的、黑格尔那里的绝对精神,以及把自然界看作是离开人的、牛顿力学中的那个自然界,都是不完整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就是人本主义,完成了的人本主义就是自然主义。’”海德格尔则更进一步,在他看来,“空间并不是人的对立面。它既不是外在的对象,也不是内在的经验。”“空间首先并不是一个物理的环境,它是以人类主体的存在为中心来加以组建的人与事物之间的前理论的关系状态。”
最后,社会空间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人的实践不仅是个体对自然界进行改造的劳动实践,更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往的社会生活实践,所以,作为实践结果的社会空间不可能只是个体的空间,而应该是具有社会性的空间,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体。社会空间的个体性是指,社会空间作为个体的生存空间具有私密性、独占性、排他性等特性。社会空间是个体实践所形成的,每一个社会空间都是实践主体的私人地盘,也可以说是他们的个人王国。主体理所当然地有权对社会空间中的物进行事实上的使用和处分。所谓社会空间的社会性是指,人通过实践所创造出来的、作为个体的社会空间,只是该共同体成员所创造的数以万计的社会空间中的一个,它们都是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被构建起来的,其存在也应当得到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承认。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社会空间的产生具有社会性;二是社会空间的存在具有社会性。在现代社会,劳动分工使得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交换成为了生活必须,以致于美国社会学家布劳将友谊、爱情、礼貌、帮助等等都视为了交换对象。当这种劳动分工和交换成为社会共同体得以连结的根本纽带时,就形成了涂尔干所说的“有机团结”的社会。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个体已经无法离开共同体,他们被彻底地捆绑在了与他人交往的锁链上。一切生产实践不再是为了满足自身所需,其唯一的目的就是进行交换,生产不再是个体行为,而是分工后所形成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个体社会空间的内容,即生产出来的产品和用以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等都被社会化了;另一方面,那些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凝结在物中的人的理性、想象、情感、欲望等等精神元素也都获得了社会性。总之,一切的物质和精神实践,生产和交换,及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空间都是社会连带的产物,用列斐伏尔的话说就是,“它其实是一个社会的产物。”。社会空间的社会性还意味着其应当获得社会的承认和保护,即共同体成员应当彼此尊重各自的社会空间,不得侵犯和破坏他人的社会空间。社会空间之所以具有社会性,归根到底是因为人和人的实践活动具有社会性。亚里士多德曾说,“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38]他的意思是,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是要过社会生活的。既然如此,那么人的实践和实践所创造的社会空间当然也是具有社会性的。
综上所述,社会空间是实践所构建的容器,是以凝结着人类精神要素的各种物以及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抽象范畴。我们可以把实践所创造的各种物和社会关系看作是社会空间的质料,而社会空间这一形式则是对这些质料的整体抽象。从哲学上来讲,不是先有人,然后有空间,也不是先有空间,然后再有人,社会空间的建构和存在是与人自身的展开同步的。所以,人不是社会空间以外的某个主体,社会空间也不是人以外的某个客体,它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处于不断生成中的,实践着的人的一种短暂的停留。社会空间是实践哲学的种子在社会科学领域内结出的果实,是我们用实践哲学的眼光看待社会现象所形成的重要范畴,它为我们在法学领域内以综合思维,以一元论的哲学方法诠释权利现象提供了新的可能。
三、权利的社会空间重释
如前文所述,一直以来,权利不是被视为主体及其主观意志,就是被看作客体或利益,各种权利学说始终未能跳出要素论的和分析论的立场,这就造成了权利二元论现象。权利二元论的根源在于哲学上的主客体二元论,所以,克服和消解权利二元论的希望仍然在于哲学自身对二元论的克服和消解。作为对传统西方哲学的反思,实践哲学以实践方法论和本体论替代传统的主、客体本体论,使主客体在实践中获得了哲学上的辩证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主客体对立的紧张局面。当这种形而上学中的抽象“实践”走下神坛进入到社会科学领域内以后,它就成为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生活实践”。既然在实践哲学看来,一切存在的本体都可以归结为实践,那么作为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的权利,其本体在哲学上当然也是实践。但是,如此这般对权利本质所作的哲学诠释在消解了权利二元论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这只是在哲学上完成了对权利二元论的消解。实践只是权利的形而上学本体,而不是生活领域中作为社会实存的本体。如同斯宾诺莎提出“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因”[39]之后仍然无法阻止人们继续追问什么是万物的本源一样,类似“权利即实践”这样的表述只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实践不单是权利的本质,也是世界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讲,终极意义上的回答等于没有回答。其次,实践虽然可以解释权利的形而上学本质,但是,“实践”本身是一个流变的范畴,流变就是变动不居,也就意味着无法分析和把握。从哲学上来讲,“实践”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种不断的生成,是一种“流”。这种实践之流其实就是生命之流,是伯格森所说的作为生命本质的纯粹绵延,即时间。在认识论上,纯粹的时间和流变必须诉诸直觉加以内在地体验,其无法由理智加以外在地分析①。通俗地说就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奥古斯丁就曾言,“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呢?如果有人问我,我是知道的;但如果我想要向发问者解释清楚,就无从开口了。”[40]有鉴于此,简单地将权利的本质归为实践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这样也揭示了权利的形而上学本质,消解了权利主客体二元论。
由于时间和不断流变的实践只能内在的和个体化的去体验,其无法运用外在的理智加以分析,因此,我们需要将时间空间化,将流变定格为暂时的实体性存在。“就像尼采说的,世界(生命)实际上是永恒的生成,但为了处理具体的事物,我们必须把生成变成存在,即用我们的理智将生成的某一部分暂时定格固定。”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需要将原本不可分割的绵延的时间碎片化为可度量和可计算的钟表时间,即将时间空间化,将其定格为一个个的空间。就实践而言,其定格后所形成的那个作为实体的东西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空间”。因此,社会空间作为一种社会实存,是一个理智可以分析和把握的范畴,也是形而上学的实践在社会生活领域里生成的实体。这样,权利的本质不再仅仅停留于形而上学那里流变的实践,而是落实为了具体生活领域中的社会空间。易言之,作为实体的社会空间是权利的实体性本质。综上所述,从逻辑上讲,权利的形而上学本质是流变的“实践”,权利的社会生活本质则是“社会空间”,权利的主客体二元分立可以在这两个范畴中,在不同层次上得到化解。
如果说社会空间是权利的本质这一点在形而上学层面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话,那么,其在经验中又是如何体现的呢?也就是说,我们如何在经验上证明权利在本质上是社会空间呢?——这需要诉诸权利的经验分析,即权利和社会空间的事实关联性分析。
首先,权利的事实原型(或事实本体)是社会空间。在马克思看来,“权利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现象,也就是说权利表现为社会主体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直接社会要求。”也就说,“权利来源于社会事实”[42]。权利的社会事实或者说马克思所说的“直接社会要求”,就是权利的事实原型。——那么,这个原型是什么呢?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无疑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如康德所言,权利,“首先它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但是,实践并不能直接生产出作为观念的权利,而是首先产生出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空间。权利作为“能指”,其实是我们的思维赋予社会空间这一“所指”的语言标签。换句话说,社会空间才是权利这一表象背后隐藏着的事实本体。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出了各种社会财富如房屋、汽车、电脑等各种物质财富,文学作品、技术发明等各种精神财富。这些物质的和精神的东西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对实践者而言就是他的社会空间。我们把这些作为事实存在的社会空间在观念上称为“权利”。社会空间的产生和存在一开始的时候仅仅是基于习惯。习惯和道德、宗教、法律等社会观念不同,它仅仅是一种事实存在,如米尔恩所说,“习俗概念的核心思想是,继续做一直在做的事情,因为它一直在做。”所以,基于习惯所形成的社会空间也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事实,“习惯权利”是一种事实权利。比如,劳动者享有劳动成果是一种习惯权利,该习惯权利其实就是劳动者的社会空间,两者都是一种社会事实。
随着道德观念和法律的发达,作为事实或习惯的社会空间开始接受道德或法律的评价。当处于事实领域的社会空间被当时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所认可和接受时,它就被称为道德权利,如果被法律所确认时,他就被称为法律权利。因此,道德权利是指合道德性的社会空间,法律权利是指合法性的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权利的社会生活来源,也是一切权利的事实本体(原型)。以法律权利为例,法律权利之所以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其实是因为社会空间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如同埃利希所说的,“法学连同它所描述的规范,必定呈现出一幅规范应为之生效的社会图景,”法律权利作为一种“书本上”的规范性权利,当然也有其社会图景,那就是社会空间。譬如,个体的社会空间是私人的地盘,该社会空间内的各种活动,如使用某物、抛弃某物、改造某物等等都是个人私事,所以他人不可窥探、干涉,甚至侵犯。个体社会空间的这一特性决定了财产所有权必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又,社会空间作为私人领地,其所有内部情况、各类信息对外而言都是私密的。这种私密性是法律上隐私权产生的重要原因。
其次,权利的各要素在整体上可以被还原为社会空间。如前文所述,以往的权利阐释是建立在要素分析基础上的,是视角主义的,它们将权利要素当作了权利本身。整体主义的阐释则不然,它既不将权利还原为利益(物质),也不将权利还原为意志(精神),而是将其视作是实现物质、精神、社会性辩证统一的社会空间。以所有权为例,甲想要获得一幢房子以改善居住条件。但他仅仅是停留在“想”的阶段是不够的,他必须将自己的欲求、设想以及脑海中的规划付诸行动。例如,通过“建造”这一行为将脑海中的房子变成现实存在的房子。当房子最终落成时,纯粹主观的臆想变成了真实的存在。在这一过程中,人克服自己的纯粹主观性,将精神和自由意志外化在了房子之中。房子不再是一堆无生命的原材料,它们沾染了人性,被加入了人的精神,而人也不再是纯粹内在的主观,它具有了物的外在定形。权利的主体和客体,精神和物质在实践中获得了辩证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实践创造的房子之中。但是,房子作为实践的产物不同于日月星辰等非社会性存在,它还携带着各种与生俱来的社会关系。如,与其他的房子之间应当界限清晰,他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以及非经其同意不得进入等等。这些社会属性显然已经溢出了“房子”这一范畴。因为实践行为不仅产生作为物的房子,而且还产生一连串“社会关系”,换言之,实践创造的是包括了物和社会连带关系在内的社会空间,而不仅仅是空间中的物。当法律将这一社会空间上升到规范层面后,社会空间所包含的主体意志、房屋以及事实正当性就转化为了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法律正当性,社会空间从事实层面进入法律层面。如果用还原法来分析这一过程,那么法律上的所有权所包含的主客体以及正当性要素其实可以被还原为事实领域中社会空间的各要素。由于社会空间的各要素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是主体自由意志、房屋以及正当性的辩证统一,是实践创造的有机整体,所以,所有权的各要素在被还原为社会空间各要素的同时,其实是在整体上被还原为了社会空间。
再次,权利的正当性缘于社会空间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正当性是指个体权利应当具有社会正当性,也即,个人的权利必须与他人的权利和平共处,并获得社会共同体的承认和保障。对于权利为什么具有社会性以及如何获得正当性,人们一般是从人的自由的角度去解释的。康德曾言,“权利的普遍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简单地说就是,他人自由的范围就是你的自由的禁地(也就是权利的限度)。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论证,也是一种对权利的消极解释,它无法真正阐明权利的社会正当性及其根据。自由是康德哲学中的物自体,属于理性无法认知的领域,这种形而上学性质决定了权利的自由阐释终究是无法圆满的。弥赛亚·柏林说过,“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其实,现实的自由不是仅仅停留在纯粹意志状态的抽象的自由,更是体现在实践当中的自由。如黑格尔所言,“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也就是说,人的精神和自由意志只有借助于外在的实践行为才能体现出来。正是这种体现在人类实践中的自由改造了自然界,创造了各种社会财富,进而塑造了整个人类文明史。自由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积淀下来,固化在自己所创造的各类具体的物当中,从而构建起或具体或抽象的个体社会空间。也即,人类只有将脑海中的自由创造(如建造房屋的设想)变为一个个现实的物,将自由外化在以这些物为内容的社会空间中,自由才能成为现实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实践的自由(或自由的实践)的生成物,即社会空间,才是自由的真正存在,也只有体现在社会空间中的自由才是具体的、真实的自由。既然如此,那么权利的阐释就不应当是抽象的自由阐释,而应当是具体的、真实的自由阐释,即社会空间的阐释;权利的正当性也就不应该是缘于抽象的自由的正当性,而应当是缘于社会空间的正当性。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在习惯还没有上升为习惯法,事实还没有转化为观念的那个阶段,基于习惯所形成的社会空间具有事实上的正当性。所谓事实正当性就是合习惯性,即,惯常的就是合理的。借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种体现为习惯的、具有事实正当性的社会空间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习惯权利。换句话说,习惯权利的合法性就是社会空间的事实正当性。当然,社会空间的事实正当性又往往根植于生产劳动实践,即通过劳动等社会生活实践创造出来的社会空间才具有事实正当性。劳动产生财富,劳动构建社会空间,这就是使社会空间和权利获得事实正当性的习惯。正是如此,洛克才将劳动作为私有财产的根据,他说,“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当事实上的习惯上升为了观念上的习惯法和道德规范,又当习惯法蜕变为了国家法之后,社会空间的正当性“评价”就不再完全依赖于习惯和事实了,作为观念的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开始走上前台,并成为了社会空间正当性评价的主要标准。如果某一社会空间的获得和存在符合当时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那么我们就把它称为道德上的权利;如果某一社会空间的获得和存在符合当时的国家法,那么我们就把它称为法律上的权利。权利之所以具有正当性,要么是因为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空间符合道德,要么是因为符合国家法。将建筑材料变成一栋房屋的过程、修建好的房屋本身以及以房屋为内容的社会空间都是一堆事实,它们没有是非、善恶以及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只是当道德规范、国家法等对作为纯粹事实的社会空间进行观念评价后,才有了道德上正当的或法律上正当的社会空间这样的说法。因此,所谓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就是社会空间的正当性。
最后,社会空间可以合理地阐释各类权利现象。如前文所述,主客体视角以及社会性视角的权利学说都有各自的缺陷,它们无法完满地解释各种权利现象。社会空间作为融权利的三种要素为一体的辩证统一的范畴,能很好地解决这些视角主义所必然带来的缺陷,并对这些权利现象作出合理的阐释。
法定权利与主体的自由意志没有关系,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主体视角的权利学说对它缺乏解释力。如果从社会空间的角度去分析,那么,法定权利其实就是法律赋予主体的社会空间。这是一种通过法律分配资源(财富)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空间,它与主体通过实践建立作为事实的社会空间,而后由法律确认的社会空间有所不同,前者是先有规范,然后有事实,后者是先有事实,然后由规范确认。法律规定不可能直接生产出社会空间来,只有劳动才是社会空间生产的唯一真实途径,所以法定权利仅仅是法律对社会空间的一种再分配。法律之所以要进行这种再分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常见的是社会空间格局出现了整体或部分失衡。比如,当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小企业面对垄断企业时,前者的社会空间极其容易受到来自后者的侵犯,甚至吞噬。既然如此,就需要对社会空间的整体格局进行一定的干预,以实现空间分布的相对平衡。比如,禁止强势空间中的主体从事某些行为以限制其社会空间的持续、不当扩大。订立劳动合同原本是用人单位试图将劳动能力纳入自己空间的实践行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以劳动合同解除权则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索取劳动力,继而限制其社会空间的扩张(或者说防止劳动者的社会空间的变相缩小)。所以,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不是源于劳动者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国家对社会空间的强制性调整。其他私法或社会法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如合同的强制缔约权、消费者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社会救济权、社会保障权等等莫不如此。
至于行政参与权等公法上的权利,其本质其实是法律对公共空间所作的透明化处理。权力(包括行政权)在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确认的公共社会空间。这种公共空间是由所有参与者让渡一部分私人空间建立起来的,也是大家共有、共享的,所以应该公开和透明,不应当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这就像作为物理公共空间的公共广场,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出一样。但是公共的东西必须要有人管理,否则会出现“公地悲剧”,这样就需要成立政府。卢梭就此说道,“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这就是国家之中之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在政府出现之后,为了保持空间的透明性和开放性,防止其监守自盗,将公共空间的资源据为已有,就需要赋予公民以自由进出公共社会空间的权利。——这就是行政参与权的本质。推而广之,宪法的根本任务其实在于通过划定和明确公共社会空间的范围,保障其公共性、开放性和透明性。如果转化成权力话语便是,通过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来保证权力的公共特性。因此,权利和权力之间存在的那种张力实际上是私人社会空间与公共社会空间你来我往、你进我退的不断变迁的过程。
无意思能力者之所以享有权利,是因为任何人(不论其是否具有意思能力,具有何种程度的意思能力)都在事实上拥有自己的社会空间。意思能力的欠缺并不影响其在事实上建立和拥有这些空间。比如,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绘画获得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亲权、配偶权等等身份权之所以不能单纯用客体(利益)理论或主体(意志自由)理论来解释,是因为这些身份权是一些特殊的社会空间。所谓特殊是指,家庭是家庭成员们共享的社会空间。在这一共享空间中,家庭成员往往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所有人共建、共享空间资源(共同的家庭情感和共同的家庭财产)①。就像黑格尔说的,“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既然空间是共享的,也没有私人空间,那么也就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也就是说,没有事实上的私人空间,所以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既然如此,所谓的配偶权和亲权等到底作何解释呢?——它们其实是夫妻双方共享的社会空间和父母子女共享的社会空间。在这些空间中,不存在谁的意志支配谁,也不存在谁是谁的利益,它们就是成员共享的公共空间。因此,配偶权和亲权只不过是立法者不恰当地借用了“权利”这一名称对这些家庭公共社会空间进行命名的结果。
结语
综上所述,以往权利理论是根植于哲学上的主客体二元论的,权利视角主义及其所引发的理论缺陷之根源也正在于此。为了获得对权利的整体阐释,我们需要借助于实践哲学一元论及其发展——社会空间理论。社会空间理论给我们带来的远不止于理论视觉上的新鲜和独特,其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阐释权利的全新方法论,各种法律权利现象也可以在社会空间这一范畴中得到合理、充分的阐释。除此之外,社会空间还为我们展示了人、权利等法学基本范畴与众不同的面向。在以往的法学和政治学中,人的具体性被抽象掉了,人被描述成了抽象的法律主体和理性人。形式上的人代替了生活中的人,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代替了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实践哲学和社会空间理论则告诉我们,人是实践的和具体的,人的真正的主体性和自由本质凝结在实践的产物——社会空间——之中。每一个人都是生活于大小不同、内容各异的社会空间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人的精神和自由意志只有借助外在的实践行为才能体现出来,才能成为凝结在具体的劳动成果之中的现实的存在。同样,权利的抽象平等同样不得掩盖和替代事实上社会空间之间的不平等。对于一个穷光蛋而言,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当社会空间中没有内容时,社会空间其实是“空”的,法律上的权利当然就丧失了意义。就像海涅的诗里所写的那样,“如果你一无所有,啊还不如干脆别活——因为生的权利,穷光蛋,惟独有点儿的人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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